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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都是骗人的?看看这篇文章再说恭俭推让

中外合作办学都是骗人的?看看这篇文章再说

之前我们的文章里有讲过在职研究生有三种,同等学力申硕、非全日制研究生和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报考最多而且了解最多的就是前两种同等学力申硕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很多学生可能知道中外合作办学硕士,但是对此抱有很多的疑问,总觉得是不被承认或者是骗人的,下面我就把教育部的文件整理给有疑问的同学们了解一下。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第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外合作办学应当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第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第七条 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第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第二章 设 立第九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第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投入。中外合作办学者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各自投入的三分之一。但是,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邀请前来中国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的知识产权投入可以超过其投入的三分之一。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第十四条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五)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百分之十五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第十五条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经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超过3年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重新申报。筹备设立期内,不得招生。第十七条 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正式设立申请书;(二)筹备设立批准书;(三)筹备设立情况报告;(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六)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文件。第十八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劳动行政部门确定。第十九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取得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第二十一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主任、副主任各1人。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担任理事长、董事长或者主任的,由另一方担任副理事长、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协商,在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中确定。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由中外合作办学者的代表、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改选或者补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二)聘任、解聘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三)修改章程,制定规章制度;(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七)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二)修改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五)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第二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对教师、学生进行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并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外方合作办学者应当从本教育机构中选派一定数量的教师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任教。第二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依法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等组织,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民主管理。第二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外籍人员应当遵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有关规定。第四章 教育教学第三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对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要求开设关于宪法、法律、公民道德、国情等内容的课程。国家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将所开设的课程和引进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三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教学,但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第三十二条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学生,纳入国家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实施其他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学生,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将办学类型和层次、专业设置、课程内容和招生规模等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培训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对于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中国相应的学位证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中国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劳动行政部门等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日常监督,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第三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第三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第三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有关政府定价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未经批准,不得增加项目或者提高标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以人民币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不得以外汇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第三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第四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外汇收支活动以及开设和使用外汇账户,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并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第四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分立、合并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四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第四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变更为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四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提出终止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方案。第四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自己要求终止的,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四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算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当退还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当支付给教职工的工资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应当偿还的其他债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经批准终止或者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应当将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者颁发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超越职权审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第五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 伪造、变造和买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退还多收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被处以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理事长或者董事长、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自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长或者董事长、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触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刑罚执行期满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中外合作办学活动。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六十条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中外合作举办的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六十一条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第六十二条 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补办本条例规定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其中,不完全具备本条例所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2年内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上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转自教育部涉外监管网,如有其他疑问或者侵权请联系小编处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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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有什么优势?

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成为大家报考在职研究生的另一种方式。那么,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有什么优势呢? 报考要求首先,根据学校安排,中外合作院校有些事可以出国留学的,有些则并不需要出国留学,这些都是根据学校中具体的学院进行规定的,只要报的专业需要留学,学校就会为你安排留学事项,不用自己的担心。报名上也需要一定的学历要求,必须是拥有本科或者本科同等学力的学历,这有满足学历的要求才可以进行报考。选择这种方式就读在职研究生,可以不用考试直接进入学校的班级课程,主要按季节分成春季课程和秋季课程,只要满足条件就可以进入院校进行学习,而且在条件上也是相对来说较为简单的。大部分都可以满足。满足本科有学士学位者,可以点击小程序查看招生简章!其它中外合作办学可能会有一些项目,比如进行出国游学,可以了解更多国外院校相关知识,一边在国外进行学习一边游玩,或者是出国考察项目,跟随老师去国外,就近参与项目的进行,积累更多的实践经验,为自己的课程做更多的准备。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有什么优势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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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有什么用?

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成为在职人士选择报考在职研究生的方式之一。很多同学想知道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有什么用,证书认证后作用是什么?下面,同学们来为同学们解答一下这个问题。证书国家认证,使用效力等于国内双证中外合作办学硕士,获得的证书认证后国家是承认的,是可以到中国留学生服务中心进行认证的,认证后的国外硕士学位证书,与国内的研究生学历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具有同样的效力。可拓展人脉资源中外合作办学硕士的报考人士,多为各行业的内高管、CEO、总裁等等,企业中高层管理者,在参加课程学习时可以结识到行业内的高端精英,拓展了自己的人脉资源,这是其他种类在职研究生很难获得到的人脉资源。 出国留学通过率高由于国外是没有学历证书的,只有学位证书,外国对学位证书的认可程度要高于学历证书,并且,如果能够持有给国外硕士学位证书,在院校招收留学生时会增加自己通过概率。以上就是小编为同学们整理的中外合作办学硕士学位证书的作用。同学们可以点击下方链接查看更多文章!中国传媒大学新闻学在职研究生,学费有多高?山东大学企业管理在职研究生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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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6种人适合报考中外合作办学硕士,你在其中吗?

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是在职研究生报考方式之一,是免统考的在职研究生的报考方式之一,那么,什么样的人适合报考中外合作办学硕士?一、学习时间少,工作忙中外合作办学硕士主要面向的是在职人群,而且多数都是中高层管理者,这部分人群在公司都担任重要的职务,工作时间都比较忙,有时连周末休息时间都被占用,所以学习时间比较少。那么,这部分人群就比较适合报考中外合作办学硕士。因为这种方式学制短,授课时间一般都是一个月集中几天上课,或者是隔周周末上课,时间上要相对灵活一些。二、想获得研究生学位报考在职研究生的人群多数都是为了获得证书,而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是国家承认的硕士教育形式,毕业可以获得国家承认的硕士学位证书,所以想要获得学位证书,这种方式是可以做到的。三、本科学历毕业1年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硕士主要面向的是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群,毕业时间一般在1年及以上,这对于公司中高层领导来说,都是可以达到的,要求并不严格。五、基础相对薄弱这种方式更注重实际的操作和应用,因为多数专业与管理相关,所以,这种方式主要在面试时主要考工作案例,所以,知识基础较薄弱,但工作能力较强的人群完全可以报考。六、想获得升职加薪升职加薪是很多报考者最终的目的,而这种方式是国家承认的硕士教育形式,毕业获得的证书可以享受到相同的在职研究生待遇,也可以帮助升职加薪,尤其是在外企、中外合资企业的公司都可以达到这个效果。如果打算报考中外合作办学硕士,但不知道报考专业、学费、报名流程等信息,可在下方“小程序”填写信息领取简章。

大村姑

经过教育部认证的中外合作办学硕士证书算是全日制的吗?

中外合作办学硕士免统考,后期可以获得国外学位证书,经过中留服务中心认证后,使用效力等于国内“双证”。很多同学,问,中外合作办学硕士认证证书后算是全日制吗?下面,小编来为同学们详细解答一下这个问题:第一,中外合作硕士属于在职学习,不算全日制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是利用人们工作之余的时间来授课,一般是周末上课或者集中授课。所以,中外合作办学硕士不算是全日制研究生。第二、中外合作办学硕士和全日制研究生所获证书不同中外合作办学硕士获国外硕士学位证书,所获证书需到“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进行学历学位认证,认证后相当于“双证”效力。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报考,所得证书为国外学位证书和认证证书。全日制研究生:获国内研究生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这两种证书是不同的,但是,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所得证书经过认证后使用效力等于“双证”,是教育部可以认证的,也就是相当于正规研究生学历,其价值是和全日制相当的。综上,中外合作办学硕士认证证书不是全日制,但是和全日制研究生所发证书的使用效力是等同的。目前,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正处于招生中,同学们可以点击下方小程序查看招生院校和专业等详细信息!另外,同学们可以点击下方链接查看更多文章!2020考研失利,怎么办?没关系,这3种方式,一样可以上研究生!盘点2020各院校在职MBA学费

同乎无知

想选择中外合作办学硕士,社会认可吗?

 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成为很多同学们报考在职研究生的方式之一,受到了很多在职人士的关注。但是,中外合作办学硕士认可度怎么样?证书认可度中外合作办学硕士项目是免试入学,但有些院校也是需要考生参加考试才能入学的。最重要的是,想在后期拿到国外院校授予的证书,一般都是需要参加课程考试的,并且还需要完成论文答辩后才能够获取证书。部分院校证书是可以受到教育部认证的,认证后证书使用效力等于国内学历学位双证。同学们可以点击下方小程序查看招生简章! 课程认可度中外合作办学硕士一般都是知名教授授课,同学们可以学习前沿的知识,提升专业能力,提升自身竞争力。所以,课程也是值得认可的。综上,中外合合作办学硕士认可度还是很高的。同学们可以点击下方链接查看更多文章!中国人民大学企业管理在哪些地区开设,专业方向、学制学费如何?北京地区,有很多院校有在职研究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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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硕士(MBA、EMBA)2019年开始报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自1991年起开始设立中外合作办学硕士(MBA、EMBA)项目,至今已有20多年历史,先后与法国巴黎第一大学、法国诺欧商学院、美国西雅图城市大学、美国马里兰大学等知名国外高校合作办学,进行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2019年法国巴黎第一大学企业管理硕士项目 4月开学、法国诺欧商学院零售管理硕士项目 3月开学、美国西雅图城市大学MBA工商管理硕士项目 5月开学、美国马里兰大学EMBA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5月开学,报名工作现已开始,请同学们抓紧时间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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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外合作办学硕士热门招生专业

近几年,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成为在职人士选择报考在职研究生的一种方式。那么,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有哪些热门招生专业呢? 一、招生专业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招生专业众多,有:能源管理硕士、金融管理硕士、项目管理硕士、MBA、工商管理硕士、全媒体国际新闻硕士、人力资源管理硕士、会计硕士等等。 二、招生院校开设中外合作办学硕士的院校很多,有着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科院、江西财经大学、北京城市学院、北京科技大学、法国里昂商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荷兰商学院、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等等。综上,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招生院校和招生专业众多,同学们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报考专业。想要了解各院校详细招生信息,可以点击下方小程序查看招生简章。

论则不至

中外合作办学硕士在职研究生的含金量如何?

1、中外合作办学硕士在职研究生的含金量中外合作办学硕士在职研究生的含金量是很高的,虽然或获得国外的硕士学位证书,但是该证书在国内进行认证之后,等同于国内的双证。而且大家可以学到中外高校中最顶级的知识,接触到与国际接轨的前沿教育资源,因此首先其教育治疗就是非常高且非常有保障的。最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课程内容、修满学分并通过论文答辩之后,所能获得的由国内院校颁发的结业证书,以及国外高校颁发的硕士学位证书都有很高含金量。尤其是其国外颁发的硕士学位证书,回到国内经过认证之后,是可以起到学历学位双证的使用效力的。2、中外合作办学硕士在职研究生报考条件当前不同高校的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招生方式其报考条件要求是不同的,因为各大高校都是自主招生的,所以在招生要求上并没有什么统一规定,一般来说大部分院校都要求报考者具有本科学士学位及以上,而且还须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本科学历无学位或只有大专学历的人员其工作经验要求要更高。吾学网小编为你整理对中外合作办学硕士在职研究生的含金量如何?

第一步

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硕士项目优势是什么?

北京外国语大学和英国博尔顿大学全媒体国际新闻硕士,中外合作办学硕士现在正处于招生中。下面,小编来为大家整理一下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硕士的项目优势是什么?项目优势和特点中外一流学者和业界专家联袂执教,中外学生合班学习,全英文教学;中外高校强强专业合作,培养全媒体英语新闻高级人才,就业前景广阔;不出国门,一年获得英国公立高校全媒体国际新闻硕士学位,确保中国教育部学位认证。满足本科有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可以点击下方小程序查看招生简章!就业前景本项目毕业生,多就职于国内外主流媒体,如中央电视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新华社、中国日报、光明日报、南方都市报、纽约时报(NYT)、英国广播公司(BBC)、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美国国家公共电台(NPR)等传媒机构。综上,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硕士项目优势明显,就业前景广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