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批准成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本科学历学位教育和境外学士学位教育;由上海理工大学与英国利兹大学、谢菲尔德大学等9所英国大学共同创办,目前是国内少数采用“一对多”合作办学模式的中外合作大学学院;上海理工大学下属的非独立法人二级学院。纯英式的教育教学模式独特的“一对多”合作,最大程度结合并发挥各英国合作大学的专业特色与教学优势;在9所英国合作大学的大力支持下,课程教学、质量控制和评估标准与英国大学保持一致;纯英式教育模式,全英文小班制授课,并辅以单独辅导;采用案例教学、小组讨论、个人演讲、项目研究等注重实践的英式教学方式。严格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内、外部质量控制体系: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由上海理工大学及9所英国合作大学的学术专家组成的“学术发展与质量控制委员会”,严格监控教学质量;外部质量控制体系:按照英国高等教育质量管理委员会(QAA)标准,由独立的第三方对学院定期进行全面的教育教学评估,保障学院按照英国大学学术质量标准运行。国家教育部及上海市教委的质量监控:每年定期接受国家教育部及上海市教委关于教学、行政管理、招生管理等各方面的评估及质量监控。上海理工大学的教学监督及管理体系:在上海理工大学严格的教学监督及管理体系监管下,确保学院的教学及管理严谨而有序的进行。多元的成才路径与广泛的专业选择9所英国合作大学,包括英国谢菲尔德大学、利兹大学等,提供多种学习路径与课程设置;多种学习路径(2+2、2+1+1、4+0)帮助学生在上海和英国两地完成四年的本科学习,并获得英国大学学士学位;四个专业大类涵盖工科和商科,包括工商管理、会展经济与管理、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等多个专业可供选择。强大的外籍学术团队学院现拥有来自全球20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教职员工110余人,其中外籍教师在学术教师中的占比已超过80%,大部分具有国际教学背景和博士学位;学术英语外籍专家拥有CELTA、DELTA或相关英语教学资格及学位证书。先进的教学资源与设施设备先进的电子教学管理平台,实时更新各学科的教学资料,有效促进师生间的学术交流;先进的教学实验设施,包括国际会展管理实验室、商业银行模拟实验室、电子电气实验室,机械工程与自动控制实验室等;先进的学习资源中心,拥有丰富的英文原版专业书籍,以及对接全球领先的电子图书发布平台的电子图书馆;对接英国大学的网络在线图书馆,共享英国大学丰富而优质的图书资源;丰富的多媒体教学中心,提供全天候开放的网络、全校园覆盖的LRC无线接入系统等。多元文化交融的学习环境与来自全球近百位国际学生共同学习及交流,营造多元文化的学习氛围;丰富的学生社团活动,为学生提供文艺、体育、竞技等全方面的校园生活;与海外不同国家的大学之间开展多个学生文化交流活动,提升学生多元文化融会贯通的能力;不同种类的商业实践、商业竞赛项目,让学生感受到不一样的思维冲击和前所未有的学习体验。校企合作的职业发展服务专职的职业规划辅导老师,帮助学生发掘自身潜力及合理规划未来职业发展;来自知名企业的业内专家客席讲座,帮助学生了解最新职场资讯和企业人才需求;人力资源专家的职业心理辅导和咨询,帮助学生提升职业意识与技能,拓展职业发展方向;与200余家优秀雇主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为学生提供实习、见习及就业机会。卓越的未来发展前景毕业生就业率及硕士录取率,整体高达100%;选择继续深造的毕业生中,超过70%的学生选择前往英国一流大学深造,其中包括:英国帝国理工学院、伦敦大学学院、华威大学等世界名校;还有部分毕业生则选择到包括美国纽约大学、美国斯帝文斯理工学院、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等其它国家的名校求学;选择就业的毕业生中,大部分毕业生成功进入世界500强等大型跨国公司或国有企业工作,如上海通用汽车、上汽集团、瑞典奥托立夫公司、美国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德国大陆汽车、美国爱默生电气公司、香港太古集团、美国德尔福集团等知名企业。学院为学生提供多种奖学金奖学金分学术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两种;学术奖学金包括:执行院长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全勤奖;专项奖学金包括:社会工作奖学金、社会活动奖学金与商业实践奖学金。
2020年1月8日,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下发《关于西北工业大学伦敦玛丽女王大学工程学院变更办学事项的批复》(教外司办学〔2020〕84号),同意西北工业大学开展实施中外合作办学双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项目。本次获批的新增研究生培养项目,包含材料科学与工程、高分子化学与物理、有机化学(有机电子方向)、生物医学工程四个专业(学位授权点),2020年正式开始招生,每年招生1期(共不超过65人),学制3年(含在伦敦学习9~12个月),招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和学校研究生招生计划,毕业后获西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及伦敦玛丽女王大学硕士学位证书。这是我校自2016年与英国伦敦玛丽女王大学开展本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以来,首次获批硕士研究生层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上取得突破性进展,标志着我校国际化办学进入新阶段。作为世界百强名校,英国伦敦玛丽女王大学(Queen Mary University of London)是英国常春藤名校联盟“罗素大学集团”成员,英联邦大学联盟成员,有9位诺贝尔奖获得者,其材料科学、医学、电子工程、语言学等学科在国际上颇具声誉,学校的毕业生也广受雇主青睐,被称为“学生就业能力和毕业生起薪最佳大学之一”(2014年《卫报》大学指南)。2018年10月14日,在我校80周年校庆暨全球伙伴周期间,汪劲松校长与伦敦玛丽女王大学Colin Bailey校长签署了硕士双学位合作培养项目合作意向书,为两校拓展学科合作领域和深化办学层次奠定了坚实基础。经过多方调研和反复论证,玛丽女王工程学院于2019年3月15日向教育部申请进行办学合格性评估。按照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指标体系的10个一级指标、21个二级指标、89个重要观测点提交了评估报告,2019年6月6日教育部专家组进行现场评估,对学院的办学成效给予了高度评价,评估的顺利通过为学院提升办学层次,申报硕士研究生合作办学项目拓宽了政策空间。为助推硕士研究生合作办学项目申报,在校领导的直接指导下,2019年3月至7月,玛丽女王工程学院协调伦敦玛丽女王大学、国际合作处、研究生院及材料学院、理学院、柔性电子研究院、生命学院组成联合工作组,经过充分调研、研讨和论证,完成了办学协议修订、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专业培养方案制订等系统工作,7月9日通过校长办公会、两校联合管理委员会批准。7月23日,通过陕西省教育厅组织的实地考察和评议。7月31日,项目申请正式上报至教育部。11月28日,收到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关于回复专家评审意见的通知。经过有效的补充与反馈,2020年1月8日,申报的中外合作办学双学位硕士研究生项目正式获批。在省教育厅关心指导下和两校相关部门、学院大力支持下,本次四个专业双学位硕士研究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成功获批,这是继成立玛丽女王工程学院、先进材料与结构联合研究院、国际教学研究中心以后,我校与伦敦玛丽女王大学开展深度合作的又一力举,使两校形成全方位、系统化的本硕国际化创新人才培养体系和科研合作机制,更好地服务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服务国家科教兴国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
当前有很多人想考硕士,进而也从不同的渠道了解到了中外合作办学硕士项目,这些项目都不同程度的整合了国内优秀的师资团队和高质量的教学服务,同时课程设置也大多符合国际相应的水准。中国留学服务中心中外合作办学硕士项目的优势之一就是免联考,毕业获取国外大学硕士学位和中国留学服务中心颁发的学历学位认证书。经过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做过认证的学历学位证书等同于参加全国联考的双证,所获取的证书与国外留学拿回来的全日制证书一致。该证书一样可以用于报考公务员、积分落户、继续读博、职位晋升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须经教育部批准并可以查询状态。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硕士项目为:1.外方院校在教育部涉外监管网国外学校互认名单当中;2.教育部涉外监管网中外合作办学硕士名单中有这个中外合作办学硕士项目;3.教育部涉外监管网中外合作办学硕士名单中这个项目在有效招生期。 一、项目是被认可的需要了解的同学可以通过登录教育部涉外监管信息网查询国家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硕士项目目录。如果你能查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那么拿到的外方院校的学位证书加上中方院校的结业证书就可以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做学历学位认证书。比如首都师范大学与澳大利亚弗林德斯大学合作的教育学硕士,还有天津师范大学和韩国世翰大学合作的教育学硕士:二、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教学质量较高总体来看,教学质量较高。再者,教育部发文关于教学学硕士可以免试认定,结合未来教育行业人才缺口,将会给教育从业者带来更好的机遇。三、可以积分落户在北京,获得中外合作办学硕士,可以享受积分落户,北京地区可以积26分。选择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更适合。中外合作办学硕士学制一般都比较短,更利于积分的累积!因为在读研期间,有2项不累计积分要求:1、 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不累计。2、 连续居住年限不累计。四、可以用来申请博士学位、参加博士研究生统一考试。中外合作办学硕士项目,只要能在教育部做认证,有认证书的,都可以申请博士学位、参加博士研究生统一考试。总体来说,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是靠谱的,不过,建议报考者注意查看是否是教育部批准的项目,往届反馈,生源质量,中方、外方质量等。当你对一个项目足够了解,项目还是免联考,最后可以拿双证你还有什么可怕的呢?【条件】:本科学士学位,英文良好【证书】:颁发教育学硕士学位证书,中留服的学历学位认证证书!【优势】:免联考,美国名校,可用于考公务员、晋升职称、积分落户等;上述项目,感兴趣的同学可以搜索“赢在路上学校”咨询在线老师。
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成为很多同学们报考在职研究生的方式之一,受到了很多在职人士的关注。但是,中外合作办学硕士认可度怎么样?证书认可度中外合作办学硕士项目是免试入学,但有些院校也是需要考生参加考试才能入学的。最重要的是,想在后期拿到国外院校授予的证书,一般都是需要参加课程考试的,并且还需要完成论文答辩后才能够获取证书。部分院校证书是可以受到教育部认证的,认证后证书使用效力等于国内学历学位双证。同学们可以点击下方小程序查看招生简章! 课程认可度中外合作办学硕士一般都是知名教授授课,同学们可以学习前沿的知识,提升专业能力,提升自身竞争力。所以,课程也是值得认可的。综上,中外合合作办学硕士认可度还是很高的。同学们可以点击下方链接查看更多文章!中国人民大学企业管理在哪些地区开设,专业方向、学制学费如何?北京地区,有很多院校有在职研究生吗?
中外合作办学硕士免统考,而且拿证快,那么,中外合作办学硕士项目读几年就可以获得证书了呢?中外合作办学硕士项目读几年,不同院校、不同专业都有不同的规定。例如:中国人民大学-加拿大女王大学金融管理硕士学制为1年。中国社科院-美国杜兰大学能源管理硕士学制为1.5年。北京城市学院-英国华威大学项目管理硕士学制为2年。综上,虽然各个院校和专业学制不同,但是整体上一般是在1-2年,中外合作办学硕士项目读1-2年就可以获得证书了。很多同学问,中外合作办学硕士学制这么短,课程有保障吗?其实,中外合作办学硕士学制虽然短,但是中外合作办学硕士课程学习通常周末集中上课,上课节奏会快一些,这样就会保障课程在时间内结束。当然同学们如果有听不懂的地方,可以问老师,也可以向其他同学请教,同学们无需担心。以上就是小编为同学们整理的中外合作办学硕士项目读几年的相关内容。目前,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正在招生,同学们可以点击下方小程序查看招生院校和专业等详细招生情况或者预约报名!另外,同学们可以点击下方链接查看更多文章!报考同等学力在职研究生,有哪些专业可以选择?2020同等学力在职研究生招生院校都有哪些呢?
目前,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成为了大家报考在职研究生的另一种方式。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报考中外合作办学硕士,中外合作办学硕士的报考方式是什么呢?招生院校又有哪些?下面,跟随小编一起看一下。 一、招生院校下面小编来为大家推荐几所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招生院校中国人民大学-加拿大女王大学金融硕士江西财经大学-美国纽约理工大学MBA中国社科院-美国杜兰大学能源管理硕士、金融管理硕士北京城市学院-英国华威大学项目管理法国里昂商学院全球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北京外国语大学-英国博尔顿大学全媒体国际新闻硕士……二、报考条件一般专科至少毕业满2年(但有些院校是接受专科学历的);本科毕业满1年(有些院校要求本科有学士学位);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人员,具体报考条件要看学校是如何安排的。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招生学校和专业以及报考条件的相关内容。想要了解更多消息,可以点击下方小程序查看招生简章!
很多同学都关注到了中外合作办学硕士,中外合作办学硕士也受到了很多同学们的关注和青睐。但是,很多同学对此有些困惑: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是在职研究生吗?是的,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是在职研究生,中外合作办学硕士在职研究生的报考方式之一。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指的是国外院校和国内院校合作举办,以国内学员为招生对象的,同学们无需出国,只在国内学习即可,毕业时可以获得国外硕士学位证书,此证书经过中留服务中心认证,使用效力等于国内双证。下面,我们来看看中外合作办学硕士和在职研究生有哪些相同之处吧! 1、上课方式一样中外合作办学硕士和在职研究生的上课方式一样,一般都是安排在周末或者节假日期间,这样同学们可以一边工作一边学习,互不耽误。2、上课地点一样中外合作办学硕士和在职研究生上课地点是一样的,都是在国内上课。综上 ,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是在职研究生的一种,同学们可以放心报考。目前,正在招生中,同学们可以点击下方小程序查看招生详细信息或者预约报名!另外,同学们可以点击下方链接查看更多文章!大专可以考在职研究生吗?有什么要求?2020医学在职研究生考试科目有哪些?
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成为大家报考在职研究生的另一种方式。那么,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有什么优势呢? 报考要求首先,根据学校安排,中外合作院校有些事可以出国留学的,有些则并不需要出国留学,这些都是根据学校中具体的学院进行规定的,只要报的专业需要留学,学校就会为你安排留学事项,不用自己的担心。报名上也需要一定的学历要求,必须是拥有本科或者本科同等学力的学历,这有满足学历的要求才可以进行报考。选择这种方式就读在职研究生,可以不用考试直接进入学校的班级课程,主要按季节分成春季课程和秋季课程,只要满足条件就可以进入院校进行学习,而且在条件上也是相对来说较为简单的。大部分都可以满足。满足本科有学士学位者,可以点击小程序查看招生简章!其它中外合作办学可能会有一些项目,比如进行出国游学,可以了解更多国外院校相关知识,一边在国外进行学习一边游玩,或者是出国考察项目,跟随老师去国外,就近参与项目的进行,积累更多的实践经验,为自己的课程做更多的准备。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有什么优势的相关内容。
北京外国语大学和英国博尔顿大学全媒体国际新闻硕士,中外合作办学硕士现在正处于招生中。下面,小编来为大家整理一下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硕士的项目优势是什么?项目优势和特点中外一流学者和业界专家联袂执教,中外学生合班学习,全英文教学;中外高校强强专业合作,培养全媒体英语新闻高级人才,就业前景广阔;不出国门,一年获得英国公立高校全媒体国际新闻硕士学位,确保中国教育部学位认证。满足本科有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可以点击下方小程序查看招生简章!就业前景本项目毕业生,多就职于国内外主流媒体,如中央电视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新华社、中国日报、光明日报、南方都市报、纽约时报(NYT)、英国广播公司(BBC)、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美国国家公共电台(NPR)等传媒机构。综上,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硕士项目优势明显,就业前景广阔。
之前我们的文章里有讲过在职研究生有三种,同等学力申硕、非全日制研究生和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报考最多而且了解最多的就是前两种同等学力申硕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很多学生可能知道中外合作办学硕士,但是对此抱有很多的疑问,总觉得是不被承认或者是骗人的,下面我就把教育部的文件整理给有疑问的同学们了解一下。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第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外合作办学应当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第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第七条 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第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第二章 设 立第九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第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投入。中外合作办学者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各自投入的三分之一。但是,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邀请前来中国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的知识产权投入可以超过其投入的三分之一。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第十四条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五)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百分之十五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第十五条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经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超过3年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重新申报。筹备设立期内,不得招生。第十七条 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正式设立申请书;(二)筹备设立批准书;(三)筹备设立情况报告;(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六)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文件。第十八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劳动行政部门确定。第十九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取得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第二十一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主任、副主任各1人。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担任理事长、董事长或者主任的,由另一方担任副理事长、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协商,在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中确定。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由中外合作办学者的代表、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改选或者补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二)聘任、解聘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三)修改章程,制定规章制度;(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七)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二)修改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五)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第二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对教师、学生进行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并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外方合作办学者应当从本教育机构中选派一定数量的教师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任教。第二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依法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等组织,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民主管理。第二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外籍人员应当遵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有关规定。第四章 教育教学第三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对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要求开设关于宪法、法律、公民道德、国情等内容的课程。国家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将所开设的课程和引进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三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教学,但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第三十二条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学生,纳入国家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实施其他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学生,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将办学类型和层次、专业设置、课程内容和招生规模等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培训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对于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中国相应的学位证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中国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劳动行政部门等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日常监督,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第三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第三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第三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有关政府定价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未经批准,不得增加项目或者提高标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以人民币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不得以外汇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第三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第四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外汇收支活动以及开设和使用外汇账户,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并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第四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分立、合并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四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第四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变更为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四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提出终止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方案。第四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自己要求终止的,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四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算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当退还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当支付给教职工的工资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应当偿还的其他债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经批准终止或者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应当将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者颁发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超越职权审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第五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 伪造、变造和买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退还多收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被处以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理事长或者董事长、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自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长或者董事长、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触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刑罚执行期满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中外合作办学活动。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六十条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中外合作举办的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六十一条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第六十二条 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补办本条例规定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其中,不完全具备本条例所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2年内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上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转自教育部涉外监管网,如有其他疑问或者侵权请联系小编处理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