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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在读博士吐热尼萨·萨丁:女孩,就更应该多读书而视全人

中国政法大学在读博士吐热尼萨·萨丁:女孩,就更应该多读书

我叫吐热尼萨·萨丁,出生在莎车县一个普通的家庭,就读于中国法学最高学府中国政法大学,攻读民事诉讼法博士研究生,我的爱人也是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的研究生。经过多年的爱情长跑,研究生毕业那年,我们走进了婚姻的殿堂。爱人选择参加工作,而我选择继续读书。▲与爱人在故宫我是祖国怀抱中的一名学子,在党的阳光雨露下茁壮成长,享受着和平的阳光,繁华的盛世,敢于有梦,勇于追梦,从农村女孩到女博士,人生有了另一种可能。我用笔和文字,带着良知与使命,带着祝福与颂赞,带着无限的感恩与崇高的敬意叙述成长的足迹,告诉新时代的自己要更加勇敢,激励青春的你我在为人民服务的道路上书写人生华章。国语,让梦想展翅翱翔每个人都有梦想,有人梦想保家卫国冲前线,有人梦想在三尺讲台上教书育人,有人梦想伏案疾书为人民。曾经,我的梦想是像县城里的孩子一样说出一口流利的国语。当时我在农村读小学,每当进城听到城里的孩子说国语,我就跟父母讲我也想在县城读书。爸爸的汉族同事到我家做客,我就缠着他说“一、二、三”“你好”之类的。有一次那位叔叔就跟爸爸说:“孩子的意愿这么强烈,何不送进县城读书。”父母就把只有九岁的我送到县城上学。当时父母在农村,我在县城亲戚家“蹭住”,自此我一直离家在外读书二十多年。小学毕业那年,莎车县二中有了全县第一个双语班,我有幸成为了其中的一员。上初中时,我听老师说起内高班,我就萌生一个强烈的心愿——一定要去内地上学。经过三年的学习,我迈上了人生重要的一步,经过无数个不眠不休的夜晚,烧掉无数支蜡烛最终脱颖而出考上了内高班。三年的初中经历让我体会到人生没有笔直的通天大道,有的只是“勤为径,虽远,行必至;苦作舟,事难,为必成。”▲行走在海边党的教育惠民政策为新疆儿女实现出彩人生搭建了舞台,让我体会到自己是党和国家的“宠儿”。我在广州广雅中学度过了四年的高中生活。高中期间伙食免费,每天午餐发放新鲜水果,定期播放电影,定期组织到景点免费游玩,在这里学习、生活全部是免费的,暑假来回有老师专门接送,我什么都不用担心,党和国家已经为我安排好了一切。我唯一需要操心的就是我的学业。离开父母一个人在外拼搏,但积聚在内心的感恩给予我前行的力量,不断让我思考自己的使命,我也不断发问自己应该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从农村到县城,从祖国的西北到南方耀眼的城市广州,从祖国的“宠儿”到奋发图强成为祖国的“骄子”,我不再是每天哭鼻子的小女孩了,我成为了祖国天空中展翅飞翔的雏鹰。我走出家门,看到了外面精彩的世界。经过四年的高中学习,我切身体会到学习国语给我带来的力量,我的梦想已不再是会说国语这么简单了,我渴望在祖国的怀抱中展翅翱翔。我学习了国语,有机会打开眼界,学习更多的科学文化知识,走更长的路,获得更好的深造机会,结识更多的朋友。当背诵《三字经》,阅读《论语》《道德经》诸子百家的作品,学习祖先留下的经典著作时,我爱上了中华民族博大精深的文化,更以自己是中华民族的一员而感到无比的自豪,国学经典独特的思想价值和文化魅力打动了我内心。当我阅读《中华法制文明史》等著作时,感受到了中华法制文明深厚的文化底蕴,法律发展的连续性、系统性、完整性,被祖先的智慧与创造力所折服。当我站在“不到长城非好汉” 那座石碑前时,我能感受到祖先创造的伟大奇迹,方知中华文化的深沉与厚重;当我参观故宫,目睹中华民族的文化基因和独特的民族内在底蕴时,我因自己是龙的传人而感到骄傲;当我行走在圆明园时,能感受到我们民族不畏强暴、酷爱独立自由、反抗外敌、自强不息的精神,寻找强国富民真理的苦难与辉煌。▲在老师家做客当我去汉族同学、老师家做客品尝美食,与来自全国各地的各民族相聚时,语言会成为沟通的桥梁,我会感受到祖国博大的胸怀,五十六个民族亲如一家的感情与温暖。女孩,就更应该多读书大学毕业那一年,我的去处成了热门话题。我希望自己继续读书,我一直在想既然已经从小县城走出来了,何不再走走,何不再闯一闯呢?大四那一年暑假,当我与亲戚们聚在一起时,我就会成为话题。人多嘴杂,亲戚都劝我回来参加工作,他们也一直试图说服父母,在他们看来一个女孩读完大学就可以了,应该回来考虑家庭的事儿了。叔叔、伯伯他们说的更直接:“女孩子,何必读那么多的书,有男人养活就可以,不用读太多。”我有时尊重他们的看法,但有时我实在憋不住就说他们一顿,说农村妇女的种种可怜可悲,或文化素质不高而得各种疾病,或生活处处依靠男人身不由己,或男人说离婚就离婚,干了半辈子,离婚时什么都没有得到,或无法教育子女。我有时与他们争得面红耳赤。我明白,亲戚朋友都是一片好意,只是他们的观念转不过来,他们一直觉得我在外读高中、读大学,就是读的太多了,毕竟我离家时间太长。但我再也压制不住内心的渴望,我就是想继续走下去。亲戚、熟人的劝阻更坚定了我继续读书的决心,让我明白了身上的责任,当年我走出农村成为了亲戚家鼓励孩子的榜样,我现在还要继续走下去,要让更多的女孩看到希望。后来父母找我聊,我就坚定地跟他们说:“没错,我现在回来可以找一份工作,但我继续读书可以激励更多的人,可以改变更多人的观念,可以让他们明白原来女孩也可以这么生活。”父母说:“既然这样,那就祝福你,我们支持你。” 在众多反对声中,我开始了硕士生活。在求学路上,我思念父母,思念故乡,哭过无数次,但因为梦想,故乡,成了一个“回不去的地方”。外面精彩的世界激励我去打拼,去奋斗。父母的祝福犹如歌词所唱:“每当夕阳西沉的时候,我总是在这里盼望你。天空中虽然飘着雨,我依然等待你的归期。”现在亲戚都知道读完本科,还可以读硕士、博士,也鼓励孩子多读书。现在亲戚家的孩子都说:“姐姐,我要像你一样到首都读书。”▲下基层宣讲时接受县电视台采访我有一次在基层宣讲,讲述自己的读书经历就赢得了下面在座妇女的热烈掌声,从她们热烈的掌声中我明白了这些妇女心中的期许。宣讲结束后,有的妇女带自己的女儿过来,让孩子跟我见面,鼓励自己的孩子要多读书,有的妇女说起自己的不幸,感慨生活的无奈和艰难,说女孩更应该多读书。爱人的结对认亲亲戚家的孩子有一次写信说:“姐姐,你很棒,我要像你一样读博士,读好多好多书。”这一切,让我感到欣慰。我明白了我不只是一个人在读书。作者:吐热尼萨·萨丁,中国政法大学在读法学博士。

其魂不疲

从小乡村走出来的政法大学博士:不设限的人生才有多种可能

2000年,他以全县第三的成绩考入中国政法大学,本硕博十年记录了他的青春韶华。2009年,他参与创办了北京市信访矛盾分析研究中心,填补了领域内许多空白。2018年,他受聘为硕士生导师,在三尺讲台上继续挥洒热爱。一路走来,一路艰辛,但扇贝用户@ Wonderfulakai从不为自己设限,敢为人先。他说虽然不知道人生的列车会驶向何方,但只要心中有热爱、有目标,每天前进一小步,就一定能到达更远、更美好的地方。走出小乡村来到北京求学2000年,是世界的千禧年,我以全县第三的成绩考上了中国政法大学,背上行囊站在火车站月台,一切都像朴树在歌里唱的那样,十八岁是天堂,新世界来得像梦一样。家乡与北京相距千里,最快的火车也有近40小时的车程,还是凌晨2点多的过路车,人很多、车票很难买,经常只有站票,好几次我都是一路站到北京。在拥挤的人潮中,我甚至曾将在站台等待的同学直接从窗户拉进车厢。很多年过去了,我的脑海里还经常浮现当年的情景:凌晨2点多,空气中夹杂着寒气,一个清瘦的男孩站在站台上,背着沉甸甸的、跟自己身高差不多的灰白色牛仔包。车站黄色的灯光把他的身影拉得很长,口中呼出的热气模糊了他的眼镜,铁轨蜿蜒到很远、很远的地方,他听见了汽笛声,要搭的那一班车就要进站……从教育水平相对落后的乡村来到北京,我立马感受到了巨大的差距。面对一个全新的世界,我觉得自己就像一只奔腾在原野上的“拓荒牛”,有很多之前没有接触过的“密码”需要解锁,尤其是我的英语能力亟待提高。我开始探索各种方式来突破自己的英语“瓶颈”。我喜欢听英文歌,为了激发学英语的兴趣,我整理了完整的奥斯卡、格莱美音乐合集,收集了满满一箱磁带(是的,我那个年代还是用随身听来学英语的)。每天一有时间就听听英文歌、英文广播,边听边跟唱跟读,语感越来越好。接着我开始读英文文章,去图书馆找英文报刊和专著,遇到生词、美句就随手摘抄下来,每天花点时间背一背。因为这份坚持,英语一直是弱项的我,大学里一次性通过了英语四六级考试。而阅读与摘抄这个习惯我也一直坚持到现在,受益匪浅。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大学毕业后我又考上本校研究生,并在硕士毕业后考入政府部门的研究机构工作。机构工作繁忙,平时也用不到英语,这一忙,也就把英语落下了。2009年,工作刚满两个年头,我和团队一起创办了北京市信访矛盾分析研究中心。大家对这一领域可能不太熟悉,当时全国在信访矛盾和社会问题研究上,还从未建立专门的研究机构,我们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几乎没有前人的经验可参考,一切都是从零开始。研究中心刚成立时,连办公地点都没有,我们只能蹭其他处室的办公室。最初团队只有5个人,基本1个人负责1个部门,我承担了创立编辑部的工作,负责创办一个刊物,包揽了刊物的整体策划、栏目设置、内容采集、编辑校对、排版设计和印刷出版等全部环节。刊物是周刊,每期近5万字,短短五天内要完成全部流程,基本一刻也不能停歇。记得完成创刊号的那一周,我连续几天没怎么睡觉,眼睛一直盯着电脑,只是偶尔靠着椅子眯一下。最后一个晚上,到印刷厂现场正式出刊之后,我靠着印刷机就睡着了。就这样持续奋战了一段时间,刊物终于正式确立。2011年,编辑部人员逐步到位,这一年我们公开出版了全国首套信访理论刊物《信访与社会矛盾问题研究》,我担任执行主编,这是全国第一份从信访角度研究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理论期刊。尽管那时候生活完全被工作填满,但似乎总也不觉得疲倦,我发自内心地热爱这份工作,每天都有使不完的劲。中心的工作已步入正轨,于我而言,已经基本做到了“立业”,但我仍有一个读博的梦想。可是专业课还好说,英语却让我头疼起来,语言学习放下容易,再捡起来难。多年没有用到英语,看到往年考博英语真题时真是压力山大。后来在校友推荐下我注册了扇贝,界面清爽、没有广告,这样的氛围很适合学习。有了扇贝的加持,我的英语基础慢慢好起来了,做真题也渐渐顺手了。2015年,我如愿考上了中国政法大学的博士研究生。时至今日,虽然已经不需要准备英语考试了,但在扇贝养成的好习惯还在继续。我仍然每天在扇贝背单词、练习听力和阅读,已经练习精听6000多句,阅读文章8000多篇,其中英文书读了27本,而且现在阅读英文期刊、文献对我来说已经没什么压力了。读博期间,我仍然兼顾着研究中心的工作。2016年,研究中心创设了全国“法治信访进步奖”,我负责策划和开展首届评选工作,这是全国第一个相关领域的专业奖项,同样没有先例可循。2-3月份,是策划评选工作的关键时期,需要在很短的时间内确定奖项的整体方案,建立评估体系。整个春节期间,我都是在高强度的工作中度过的,连和家人安心吃顿饭的时间都没有,吃饭在思考,走路在思考,乘地铁也在思考,甚至做梦时都在想着怎么建立评估体系。之后我又带着团队成员通宵达旦地查资料,并进行实地调研,终于在11月,首届颁奖典礼在北京圆满落幕,新华网、人民网、光明日报等媒体还作了报道。2018年,我们又举办了第二届评选工作,有了上一次的经验,这一年我们从容多了,活动取得很大成功。成为传道授业解惑者虽然我们中心多年来一直深耕于信访和社会矛盾研究,但事实上全国高校在这一领域的人才培养仍比较匮乏。我们曾对德国、英国、法国等国家的研究机构和高校进行了考察,有一个很大的感触:越是发展得好的国家,越是表现出一种对专业化的重视。于是我们也开始思考如推动这一领域的人才培养。2015-2017年,中心与中国政法大学合作,相继在法大设立了全国首个信访博士培养方向和信访博士后培养方向,我在其中也积极尽了一份力,之后我还参与编撰了全国首套“信访与社会矛盾冲突管理”研究生教材。2018年,我受聘成为硕士研究生导师,开始带自己的硕士生,还获得了“信访耕牛拓荒奖”。多了一个教师的身份,感觉肩上的责任重了许多。我常和我的学生们说,学习是一件快乐的事,要找到自己感兴趣的研究点,用开放的眼光、包容的心态和科学的方法去做研究,尤其是不要给自己设定边界,这样才能突破瓶颈,学有所成。我们这类专业,理论知识必得扎实,但实践同样重要。去年,我带着学生到上海、山东等地实地调研涉众型经济案件的处理,通过田野调研的方式拿到了丰富的一手资料,在列车上,我们就迫不及待地一起分析数据、一起研讨,因为走出了校园,我们看到了世界真实的一面,能用所学理论来分析现实问题。参加活动的同学收获都很大,其中一位就以此形成了自己的毕业论文,今年我带的第一届3位研究生都顺利毕业了,这位同学的论文还被评为优秀。能有机会把自己所学传授给热爱这门专业的学子,我觉得这是对我最好的肯定。近年来我一直要求自己每天完成一定量的阅读和写作,除了读一些英文原著,还会读20页专著和2篇学术论文,再撰写1000字左右的文稿。但仍记得刚开始写东西时,总是感觉缺乏素材,常常陷入提笔失语的窘境。后来我开始注重日常积累,随手记录看到的各种生活趣闻、新闻资讯、研究成果,慢慢地,写作内容就丰富起来了。日积月累,我先后主编或参编出版了13本专著,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权威报刊和核心期刊发表过系列论文,还完成了100多篇政策研究报告,已出版和写作的文字成果近200万字,一些研究成果还获得了国家发明专利。如今研究与写作已成为我的兴趣和习惯,再不会为“无话可说”而头疼。(主编或参编的专著、收录论文的核心期刊)写在最后十几年来,研究中心的工作填补了信访研究领域的许多空白,我自己也收获了不少荣誉:个人三等功;中国社科院智库研究报告优秀成果奖;教育部第八届哲学社科优秀成果奖;……但我最珍惜的还是中心成立五周年之际为我颁发的奖杯,上面写着“在人们还没有开始的时候,你已经出发了。因为有你那时的付出,所以中心才有今天的收获。这不是什么大奖,只是记录了你曾经拥有的一段往事”。每每看到这段文字,往昔便一幕幕浮现在眼前,那些一同奋斗的时光仿佛就在昨天。今天是我在扇贝打卡的第2213天,打完卡我还会继续今天的阅读和写作工作,这些都是已经融入生活的日常。有时我恍惚觉得自己还是当年来北京求学的车站上那个翩翩少年,怀着满腔热忱踏上追逐梦想的列车。20年时光荏苒,变的是年龄,不变的是求知和奋斗的初心。年近不惑,我仍然愿意突破自己的边界,去接受新的挑战。也许我们永远不知道人生的列车驶向何方,但只要心中有热爱、有目标,不为自己设限,每天坚持不懈地前进一小步,就一定能到达更远、更美好的地方。

俾鬼捉

走进名校74:中国政法大学

一、学校概况中国政法大学是一所以法学为特色和优势,兼有文学、历史学、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理学、工学等学科的“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2011计划”和“111计划”(高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重点建设高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直属于国家教育部。现有海淀区学院路和昌平区府学路两个校区。学校的前身是1952年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燕京大学、辅仁大学四校的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组合而成的北京政法学院,毛泽东同志亲笔题写了校名。1954年,学校迁址至学院路。1960年成为国家确定的全国重点高校。文革中学校停办,1978年复办。1983年,北京政法学院与中央政法干校合并,组建成立中国政法大学,邓小平同志亲笔题写了校名。学校形成一校及本科生院、研究生院、进修生院三院办学格局。1985年,学校开辟昌平校区。进修生院后更名为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单独办学,2000年,复又合并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校现有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商学院、人文学院、外国语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社会学院、光明新闻传播学院、中欧法学院、法律硕士学院、国际儒学院、国际教育学院/港澳台教育中心、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科学技术教学部/法治信息管理学院、体育教学部共18个教学单位。学校设有法学、侦查学、政治学与行政学、行政管理、国际政治、公共事业管理、工商管理、经济学、国际商务、金融工程、哲学、汉语言文学、汉语言、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学、社会工作、应用心理学、英语、德语、翻译、新闻学、网络与新媒体、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法治信息管理)共24个本科专业。学校拥有34个博士学位授权点、78个硕士学位授权点、5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和3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法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为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哲学、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外国语言文学、新闻传播学、中国史、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为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在第四轮学科评估中,学校9个一级学科参评并全部上榜,其中法学进入A+档,并列全国第一,政治学排名全国第八,社会学、哲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等学科取得较好成绩。二、专业特色国家级特色专业:法学、政治学与行政学、社会学国家重点学科一级学科北京市重点学科:政治学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注:截至2018年3月,中国政法大学共拥有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4个(带〇号者),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3个(带△号者);34个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78个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8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1个(带☆号者);一级学科北京市重点学科1个,二级学科北京市重点学科3个,交叉学科北京市重点学科2个(带□号者)。三、录取分数关注导航生涯,为您私人定制您想要的高考咨询。·end·—如果喜欢,快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我们一起愉快的玩耍吧

狼人镇

法大两同门博士学位论文涉嫌高度雷同,学院:会进一步了解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近两年接连报道了多起高校学术不端事件。这样的疑似案例仍在发生。近日,澎湃新闻接获举报,中国政法大学两名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高度相似,而完成时间仅相隔一年。此外,两篇论文的作者还是同一导师指导、同一专业毕业的“同门”,前后仅相差一届。澎湃新闻从中国知网下载了这两篇博士学文论文,分别是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专业2005届博士毕业生张露藜的《国家豁免专论》(以下简称“张露藜论文”)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专业2006届博士毕业生王海虹的《国家豁免问题研究》(以下简称“王海虹论文”)。张露藜论文封面王海虹论文封面张露藜论文的完成时间是2005年3月,王海虹论文的完成时间是2006年3月,时间上王海虹论文比张露藜论文晚一年。澎湃新闻记者对比两篇论文的目录发现,王海虹论文共分为五章,其中第一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三章、第四章全部小节的标题,均能在张露藜论文目录中找到内容完全一致的小节标题。此外,张露藜论文的关键词为“国家豁免 限制豁免论 国家豁免的主体 国家豁免的例外 执行豁免”,王海虹论文的关键词是张露藜论文关键词的前四个,只不包含“执行豁免”。更值得注意的是,两篇论文的正文、参考书目都存在大面积雷同。12月20日上午,澎湃新闻就上述两篇博士学位论文高度雷同一事致电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该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的一名老师向澎湃新闻表示,学院此前并未掌握相关情况,将做进一步了解核实。“另外,我们是二级学院,而且那个时间(两篇论文完成时间),我们学院应该还没设立,关于这个事情具体还是向学校的研究生院反映。”这名女老师说。国际法学院“学院简介”显示,中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89年3月12日成立的国际经济法系。2002年,为了适应我国法学教育和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中国政法大学决定在原来国际经济法系的基础上设立国际法学院。随后,澎湃新闻多次拨打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学位办、综合科等办公室的电话,暂无人接听。12月20日,澎湃新闻联系采访了张露藜和王海虹两人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周忠海。周忠海委托其妻子转告澎湃新闻称,“他已经退休多年,据他了解,没有这回事儿,这个情况也不存在。”正文多个段落近乎无差别两篇论文都是以“国家豁免”为研究对象,题目也相近。张露藜论文标题是“国家豁免专论”,王海虹论文标题是“国家豁免问题研究”。比对发现,两篇论文的正文内容有多处高度雷同,很多段落近乎一字不差。张露藜论文第一章“国家豁免的复杂性”部分内容截图。王海虹论文第一章“国家豁免的复杂性”部分内容截图。以第一章为例,张露藜论文的第一章论述的是“国家豁免的基本理论”。其中一个小节是阐述国家豁免的意义与复杂性。张露藜论文在“国家豁免的复杂性”开头写道:“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很难将国家豁免的问题简单地归于国际习惯法、条约法或国内法,事实上,对待国际法问题也不应用简单归类的办法,而应对不同类型的法律渊源进行综合研究。国家豁免问题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国家豁免问题的不同法律渊源呈现出不同的趋势;关于这一问题的国际习惯法并未形成;不存在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关于国家豁免的国际条约;从国家实践中也不可能得出可以普遍适用的关于国家豁免的国际法规则。另一方面,在同一法律渊源中,也呈现出不同的趋势:国际习惯法是沿着国家豁免为前提,限制豁免为例外的道路发展,还是相反,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在相关的国际条约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已生效的《欧洲国家豁免公约》、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和有关知名学术团体起草的条约草案也呈现出冲突和不平衡的趋势;各国的立场和实践也呈现出种种冲突和不平衡的迹象。因此,目前国家豁免的理论和实践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动荡和挑战。”王海虹论文第一章第二节也论述了“国家豁免的意义与复杂性”。其中在具体论述“国家豁免的复杂性”小节时,王海虹论文写道:“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很难将国家豁免的问题简单地归于国际习惯法、条约法或国内法,事实上,对待国际法问题也不应用简单归类的办法,而应对不同类型的法律渊源进行综合研究。国家豁免问题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国家豁免问题的不同法律渊源呈现出不同的趋势:关于这一问题的国际习惯法并未形成;不存在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关于国家豁免的国际条约;从国家实践中也不可能得出可以普遍适用的关于国家豁免的国际法规则。另一方面,在同一法律渊源中,也呈现出不同的趋势:国际习惯法是沿着国家豁免为前提,限制豁免为例外的道路发展,还是相反,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在相关的国际条约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已生效的《欧洲国家豁免公约》、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和有关知名学术团体起草的条约草案也呈现出冲突和不平衡的趋势;各国的立场和实践也呈现出种种冲突和不平衡的迹象。因此,目前国家豁免的理论和实践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动荡和挑战。”对比发现,以上两段内容,包括标点符号在内,完全一致。张露藜论文第一章“国家豁免的复杂性结尾内容截图。王海虹论文第一章“国家豁免的复杂性”部分内容截图。此外,张露藜论文在“国家豁免的复杂性”小节的结尾写道:“因此,根据国际习惯法成立的要素,即实践和法律确信来考察,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第一,绝对豁免主义并没有成为国际习惯法;第二,国际法中没有这样的习惯法,即任何情况下国内法院对涉及一个外国国家的诉讼完全不能行使司法管辖权。外国国家的主权行为依然受到豁免保护,但是外国国家的非主权行为并不能摆脱所在国法院的司法管辖。第三,虽然目前各国的实践和法律确信都一致否认绝对豁免主义,但由于各国对限制豁免的具体实施(核心问题是怎样区分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存在严重分歧,所以限制豁免主义也没有成为国际习惯法规则。总之,传统的国家豁免的习惯法规则与今天正在发展和动荡中的国家豁免规则在诸多方面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这就使得国家豁免的主要法律渊源变得模糊不清和更加复杂。”王海虹论文的第一章第二小节的结尾是这样表述的:“因此,根据国际习惯法成立的要素,即实践和法律确信来考察,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第一,绝对豁免主义并没有成为国际习惯法;第二,国际法中没有这样的习惯法,即任何情况下国内法院对涉及一个外国国家的诉讼完全不能行使司法管辖权。外国国家的主权行为依然受到豁免保护,但是外国国家的非主权行为并不能摆脱所在国法院的司法管辖。第三,虽然目前各国的实践和法律确信都一致否认绝对豁免主义,但由于各国对限制豁免的具体实施(核心问题是怎样区分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存在严重分歧,所以限制豁免主义也没有成为国际习惯法规则。总之,传统的国家豁免的习惯法规则与今天正在发展和动荡中的国家豁免规则在诸多方面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这就使得国家豁免的主要法律渊源变得模糊不清和更加复杂。”以上两段内容包括小括号里的解释标注都一字不差。再看两篇论文第二章的比对情况。张露藜论文第二章“重要的国家实践”部分内容截图。王海虹论文第二章“重要的国家实践”部分内容截图。张露藜论文第二章的标题是“国家豁免的历史起源、发展和现状”。其中在论述“重要的国家实践”一节时,张露藜论文依次以比利时、意大利、埃及、英国、美国和法国为例,介绍了这些国家的实践情况。以介绍埃及的实践为例,张露藜论文写道:“埃及对限制豁免原则的形成也起到了重要作用。有趣的是,埃及的涉外诉讼案件不仅由埃及法官,而且由大量从外国国民中选拔的法官来审判。因此,埃及混合法庭的判决不仅代表了埃及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观点,而且也反映了包括英国、美国和法国等大量的其它国家法官的观点。值得注意的是,在同一时期,这些国家的法院明确地站在支持绝对豁免主义的行列。尽管混合法庭在组成上具有国际性,本质上是一个国内审判机构。但是,在不同阶段由不同的法官对不同的案件的观点可以总结出他们对国家法基本原则的一致观点。”张露藜论文还列举了一个具体的案件进行说明:“1930年,由法国人为首席法官、一名美国法官和英国法官以及两名埃及法官组成的混合法庭审理了‘土耳其烟草垄断公司等诉土耳其烟草合营专卖局’一案,土耳其政府作为土耳其烟草垄断公司的接管人是该案的共同被告,它在诉讼中提出:该公司是土耳其的政府机构,应当享有豁免权。法庭遵循其在此之前的判决,认为经营烟草垄断公司的行为与主权无关,该案的结果导致了对土耳其政府的管辖权。值得注意的是:组成法庭的三个外国法官所在的国家当时是绝对豁免主义的支持者。”王海虹论文第二章在论述“重要的国家实践”小节时也举了几个国家的例子,其中在介绍埃及国家豁免的情况时写道:“埃及对限制豁免原则的形成也起到了重要作用。有趣的是,埃及的涉外诉讼案件不仅由埃及法官,而且由大量从外国国民中选拔的法官来审判。因此,埃及混合法庭的判决不仅代表了埃及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观点,而且也反映了包括英国、美国和法国等大量的其它国家法官的观点。值得注意的是,在同一时期,这些国家的法院明确地站在支持绝对豁免主义的行列。尽管混合法庭在组成上具有国际性,本质上是一个国内审判机构。但是,在不同阶段由不同的法官对不同的案件的观点可以总结出他们对国家法基本原则的一致观点。”然后王海虹论文接下来还写道:“1930年,由法国人为首席法官、一名美国法官和英国法官以及两名埃及法官组成的混合法庭审理了‘土耳其烟草垄断公司等诉土耳其烟草合营专卖局’一案,土耳其政府作为土耳其烟草垄断公司的接管人是该案的共同被告,它在诉讼中提出:该公司是土耳其的政府机构,应当享有豁免权。法庭遵循其在此之前的判决,认为经营烟草垄断公司的行为与主权无关,该案的结果导致了对土耳其政府的管辖权。值得注意的是:组成法庭的三个外国法官所在的国家当时是绝对豁免主义的支持者。”张露藜论文第三章“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一节内容截图。王海虹论文第三章“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一节内容截图。张露藜论文第三章论述的是“国家豁免的主体问题”。其中,张露藜论文在该章第二节“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中有一段表述是这样的:“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将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列为首要的享有豁免权的主体,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国家的组织结构是国家作为一个整体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国家的组织结构在满足了以下两个条件后又形成了享有豁免权的单个实体:(1)为国家而行为并代表国家的名义;(2)行使主权权力和政府职能。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包括以自己名义或通过政府的各种机关行事的国家本身、主权国家的君主或国家元首、中央政府、政府部门和政府首长、政府部门的机关或下属机关、办公室或局以及代表国家的使团,包括外交使团、领事、长驻代表团和使节等。”王海虹论文在第三章一节题为“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中写道:“《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将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列为首要的享有豁免权的主体,它是对各国长期实践的肯定,同时也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国家的组织结构是国家作为一个整体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国家的组织结构在满足了以下两个条件后又形成了享有豁免权的单个实体:(1)为国家而行为并代表国家的名义;(2)行使主权权力和政府职能。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包括以自己名义或通过政府的各种机关行事的国家本身、主权国家的君主或国家元首、中央政府、政府部门和政府首长、政府部门的机关或下属机关、办公室或局以及代表国家的使团,包括外交使团、领事、长驻代表团和使节等。”以上两段内容,除了开头的“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与“《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处不同,以后王海虹论文多了一句“它是对各国长期实践的肯定”外,其他内容均完全一致。张露藜论文第三章“国家企业的法律地位”一节内容截图。王海虹论文第三章“国家企业的法律地位”一节内容截图。再比如,张露藜论文第三章第三节的标题是“国家企业的法律地位”。其中在论述“国家企业与国家豁免主体的关系”时,张露藜论文写道:“国家常常通过国家企业与外国从事交易,其原因有时完全是基于商业考虑,有时则是将国家企业作为经济发展政策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国家企业能否主张国家豁免,理论和对此一直有争议。关于国家企业能否享有国家豁免的主张主要有两种。按照传统的绝对豁免论,只要国家企业具有国家的地位,则当然具有主张和享有国家豁免的资格。但是限制豁免论认为,国家企业能否享有豁免主要是基于该企业是否从事主权行为。通常,以国家企业的法律地位、公司组织、诉讼能力和政府控制程度作为判断是否给予豁免的考虑因素者,被称为结构主义,而以国家企业所从事行为的性质作为判断是否给予豁免的标准者,被称为功能主义。”王海虹论文第三章也有关于“国家企业的法律地位”的论述。其中一段写道:“国家常常通过国家企业与外国从事交易,其原因有时完全是基于商业考虑,有时则是将国家企业作为经济发展政策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国家企业能否主张国家豁免,理论上对此一直有争议。关于国家企业能否享有国家豁免的主张主要有两种。按照传统的绝对豁免论,只要国家企业具有国家的地位,则当然具有主张和享有国家豁免的资格。但是限制豁免论认为,国家企业能否享有豁免主要是基于该企业是否从事主权行为。通常,以国家企业的法律地位、公司组织、诉讼能力和政府控制程度作为判断是否给予豁免的考虑因素者,被称为结构主义,而以国家企业所从事行为的性质作为判断是否给予豁免的标准者,被称为功能主义。”以上两段,只有一字不同,张露藜论文写的“理论和”,王海虹论文写的是“理论上”。张露藜论文第五章与王海虹论文第四章都是论述“国家豁免的例外”,存在多处雷同。张露藜论文第五章第一节“概说”部分内容截图。王海虹论文第四章第一节“概说”部分内容截图。比如,张露藜论文第五章第一节“概说”部分写道:“在条约实践方面,无论是多边条约还是双边条约,都经常地载有国家从事商业交易不得主张管辖豁免的条款。典型的例子有美国、前苏联和其它国家签署的一系列‘通商航海友好条约’和1972年的《欧洲国家豁免公约》。而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也会毫不例外地将商业交易作为主要的规范对象。各国的实践也非常重视这一问题。在各国的国内立法方面,美国、英国、新加坡、巴基斯坦、南非、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的国家豁免立法都将外国的商业行为列为限制豁免的主要对象。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有大量的判决否认国家从事商业交易享有管辖豁免。例如,比利时、意大利、奥地利、瑞士、德国、法国、荷兰、英国、埃及和巴基斯坦都有判决显示法院否认国家从事商业交易享有管辖豁免。以上的发展足以说明国家在外国法人或自然人从事商业交易而产生的诉讼中不得主张管辖豁免,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趋势。”王海虹论文第四章第一节“概说”也有一段内容的表述是:“在条约实践方面,无论是多边条约还是双边条约,都经常地载有国家从事商业交易不得主张管辖豁免的条款。典型的例子有美国、前苏联和其它国家签署的一系列‘通商航海友好条约’和1972年的《欧洲国家豁免公约》。而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也会毫不例外地将商业交易作为主要的规范对象。各国的实践也非常重视这一问题。在各国的国内立法方面,美国、英国、新加坡、巴基斯坦、南非、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的国家豁免立法都将外国的商业行为列为限制豁免的主要对象。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有大量的判决否认国家从事商业交易享有管辖豁免。例如,比利时、意大利、奥地利、瑞士、德国、法国、荷兰、英国、埃及和巴基斯坦都有判决显示法院否认国家从事商业交易享有管辖豁免。以上的发展足以说明国家在外国法人或自然人从事商业交易而产生的诉讼中不得主张管辖豁免,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趋势。”以上两段内容一模一样。张露藜论文第五章第四节“国家豁免的例外之三:雇佣合同”部分内容截图。王海虹论文第四章第四节“国家豁免的例外之三:雇用合同”部分内容截图。此外,张露藜论文在第五章第四节“国家豁免的例外之三:雇佣合同”的结尾写道:“在雇佣合同和国家豁免的关系问题上,国家之间的最大分歧在于,政府的雇员是否有权以及在什么程度上有权在法院地国起诉雇佣国。上述国家实践和立法的现状显示,尽管不存在关于外国国家雇员地位的国际法原则,但相关的判例经常仅仅将雇佣合同视为是商业(私法)合同的特殊类型。此外,对于涉及履行国家主权权力的外交和领事人员的雇佣合同,法院一般都给予外国国家豁免权。事实上,所有国家都强烈地要求拥有规范其在境外服务的官员的权力。目前,国家似乎并不倾向于同意扩大对雇佣合同适用国家豁免例外的限制性条件,即对直接履行政府权力的职能的雇佣合同不得适用国家豁免的例外。”王海虹论文第四章第四节“国家豁免的例外之三:雇用合同”的结尾则写道:“综上,在雇用合同和国家豁免的关系问题上,国家之间的最大分歧在于,政府的雇员是否有权以及在什么程度上有权在法院地国起诉雇用国。上述国家实践和立法的现状显示,尽管不存在关于外国国家雇员地位的国际法原则,但相关的判例经常仅仅将雇用合同视为是商业(私法)合同的特殊类型。此外,对于涉及履行国家主权权力的外交和领事人员的雇用合同,法院一般都给予外国国家豁免权。事实上,所有国家都强烈地要求拥有规范其在境外服务的官员的权力。目前,国家似乎并不倾向于同意扩大对雇用合同适用国家豁免例外的限制性条件,即对直接履行政府权力的职能的雇用合同不得适用国家豁免的例外。”对比以上两段发现,王海虹论文除了多了“综上”,以及“雇佣”与“雇用”的差别之外,其他完全一致。结论部分多段落一致除此之外,两篇论文在文末的结论处也存在多个段落一致的情况。张露藜论文结论最后两段截图。王海虹论文结论最后两段截图。张露藜论文最后两段写道:“对于公约的未来发展,我们将拭目以待,但我国不能坐等其成,在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问题上应该有所作为。在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国际商贸活动日益频繁,各国不可避免会遭遇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问题,因而不少国家先后制订了国家豁免的专门立法,为自己的外交实践和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而我国缺乏一部有关国家豁免的专门立方法,远远落后于我国对外交往的需要,使我国在面对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事务时无法可依。即使将来公约对大多数国家产生效力,也仍然会有许多问题留待各国国内法处理,因此,我国应当避免在这一领域留下立法上的盲点,借鉴国际立法和外国相关的立法经验,结合己经形成的公约草案,尽快出台一部国家豁免的专门立法。总之,国家豁免问题仍然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在这一问题上,中国应当解决好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即既要坚持国家豁免这一国际法原则,推动关于国家豁免的普遍性国际公约的订立,又要在实际的国际民商事活动中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来协调这个问题上同其它国家及其自然人或法人的利害冲突,从而做到既能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保护我国的主权利益,又能促进我国对外民商事关系顺利发展。”王海虹论文的文末最后两段的具体表述是:“对于《豁免公约》的未来发展,我们将拭目以待,但我国不能坐等其成,在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问题上应该有所作为。在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国际商贸活动日益频繁,各国不可避免会遭遇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问题,因而不少国家先后制订了国家豁免的专门立法,为自己的外交实践和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而我国缺乏一部有关国家豁免的专门立法,远远落后于我国对外交往的需要,这使我国在面对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事务时无法可依。即使将来公约对大多数国家产生效力,也仍然会有许多问题留待各国国内法处理,因此,我国应当避免在这一领域留下立法上的盲点,借鉴国际立法和外国相关的立法经验,结合已经形成的公约草案,尽快出台一部国家豁免的专门立法。总之,国家豁免问题仍然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在这一问题上,中国应当解决好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即既要坚持国家豁免这一国际法原则,推动关于国家豁免的普遍性国际公约的发展,又要在实际的国际民商事活动中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来协调这个问题上同其它国家及其自然人或法人的利害冲突,从而做到既能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保护我国的主权利益,又能促进我国对外民商事关系顺利发展。”以上两段,除了“公约”和“《豁免公约》”的区别外,一字不差。张露藜论文中文著作参考文献截图。王海虹论文中文著作参考文献截图。参考文献大部分相同除了正文、结论之外,两篇论文的参考文献也存在高度一致的情况。具体来看,张露藜论文的参考文献分为5个部分,包括中文著作、译著、中文期刊资料、英文著作以及英文期刊。其中,张露藜论文的中文著作类参考文献有20条,王海虹论文中文著作类参考文献共24条,其中前20条在书名、作者、出版社、版次上与张露藜论文完全一致。译著类参考文献中,张露藜论文和王海虹论文均列了10条,且这10条在作者、译者、出版社、版次上完全一致。中文期刊、资料方面,张露藜论文列出6条文献,王海虹论文则列出9条文献,但王海虹论文所列的前6条文献在作者、出版社、版次方面均与张露藜论文列举的参考文献完全一致。再看引用的英文著作类参考文献,张露藜论文列举了48条,王海虹论文列举了49条。后者除第49条“Hazel Fox.,”The Law of State Immunit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以外,其余48条文献与张露藜论文所列举的48条完全一样。张露藜论文英文著作参考文献部分截图。王海虹论文英文著作参考文献部分截图。另外,张露藜还列出21条英文期刊类参考文献。王海虹论文在这一部分引用了30条,其中的20条又与张露藜论文完全一致。张露藜论文和王海虹论文均附有论文独创性的声明,只不过张露藜论文的独创性声明中未见其本人的签名。王海虹论文在独创性声明中写道:“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国际法学院:暂不掌握情况,会了解12月20日上午,澎湃新闻就上述两篇博士学位论文高度雷同一事致电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该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的一名老师向澎湃新闻表示,学院此前并未掌握相关情况,将做进一步了解核实。“另外,我们是二级学院,这个事情具体应该向学校的研究生院反映。”这名女老师说。随后,澎湃新闻多次拨打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学位办、专业学位办、综合科等办公室的电话,暂无人接听。12月20日,澎湃新闻就此事联系采访了张露藜和王海虹两人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周忠海。周忠海委托其妻子转告澎湃新闻称,“他已经退休多年,据他了解,没有这回事儿,这个情况也不存在”。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审查办法》规定,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共有四种情形:一是照搬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原文,或者是对不同资料来源中的原文词句进行拼接且不注明来源。二是使用他人的思想见解或语言表述而不申明其来源。具体表现为:总体剽窃,即整体立论、构思、框架等方面的抄袭;复述他人行文、变换措辞使用他人论点和论证、呈示他人思路等。三是转引但不予注明。四是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或文献资料。该办法同时规定,已经授予学位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申请人为在职人员的,通知其所在单位。对所指导的学位论文被查出抄袭、剽窃情节严重或屡次被查出存在抄袭、剽窃现象的指导教师,学校将按照有关教师规范对教师师德、师风的相关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有关情况,并追究其相应责任。对于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二级培养单位,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并核减其招生计划,情节严重的,给予负责人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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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被曝论文抄袭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近日有网友在网上举报,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毕业的博士生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民事保全程序研究》多处抄袭他人论文成果。澎湃新闻记者从中国知网下载了李仕春的博士学位论文《民事保全程序研究》。该论文显示,李仕春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其2002年5月完成的博士学位论文《民事保全程序研究》 共有十二章。网友反映,李仕春的博士学位论文分别抄袭了发表于1995年第4期《法学评论》上的论文《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兼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作者为笪恺;发表于1995年6月《中国海商法年刊》上的论文《简论对物诉讼》,作者为张鸿午;发表于1997年第2期《青岛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上的文章《简论对物诉讼——兼与我国海事诉前保全制度相比较》,作者为程宗璋。经澎湃新闻记者仔细比对发现,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第十一章“仲裁中的保全”里的第七节“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这一部分,几乎完整涉嫌抄袭了笪恺《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兼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一文;而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中的第十二章“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请求保全与对物诉讼”这一部分内容,多处涉嫌抄袭了《简论对物诉讼》一文。除此之外,有网友指出李仕春的博士学位论文还抄袭了程宗璋《简论对物诉讼——兼与我国海事诉前保全制度相比较》一文。但经澎湃新闻记者比对发现,程宗璋这篇论文涉嫌全文抄袭张鸿午的论文《简论对物诉讼》。澎湃新闻记者电话联系了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质量监督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一定会认真对待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涉嫌抄袭这一问题。博士学位论文中有一节几乎完整涉嫌抄袭他人论文澎湃新闻记者从中国知网上找到了笪恺发表于1995年第4期《法学评论》上的《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兼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一文。经过比对发现,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民事保全程序研究》中第十一章“仲裁中的保全”里的第七节“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几乎完整涉嫌抄袭了笪凯的论文。例如,李仕春论文第十一章“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一节中共有两部分论述内容,分别为“外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我国涉外商事仲裁财产保全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笪凯的论文《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兼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分为“外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我国涉外商事仲裁财产保全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两个部分。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中涉嫌抄袭笪凯论文的部分,左为笪凯论文此外,李仕春论文“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一节中写道,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最后裁决作出之前,法院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就有关当事人的财产作出临时性的强制措施,以保全申请人的权益,保证将来作出的裁决能够得到执行。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具有自愿性,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也只是民间性组织,因此,在需要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性的保全措施时,常需要求助于法院的支持和协助。这关系到如何处理法院和仲裁的关系,主要涉及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问题和作出保全决定的机关问题。这一段内容和笪恺《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兼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一文开篇第一段完全一致: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最后裁决作出之前,法院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就有关当事人的财产作出临时性的强制措施,以保全申请人的权益,保证将来作出的裁决能够得到执行。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具有自愿性,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也只是民间性组织,因此,在需要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性的保全措施时,常需要求助于法院的支持和协助。这关系到如何处理法院和仲裁的关系,主要涉及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问题和作出保全决定的机关问题。再往下看,李仕春论文“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这一节写道,关于先行裁决在财产保全中的运用。两个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经仲裁庭同意时,可以在仲裁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而笪凯论文中这一部分为:关于先行裁决在财产保全中的运用。两个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经仲裁庭同意时,可以在仲裁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新颁布的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上述两段仅有一处不同,李仕春在2002年撰写其博士学位论文时,对《仲裁法》发布时间的相关表述做了修改,将“新颁布的”几个字删去。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法》,在2002年时的确已不适用于“新颁布”这一表述。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中多处涉嫌抄袭《简论对物诉讼》一文澎湃新闻记者从中国知网找到了张鸿午的《简论对物诉讼》一文。比对后发现,李仕春在其博士学位论文的第十二章“海事请求保全”中的第四节“海事请求保全与对物诉讼”这一部分中,涉嫌抄袭了张鸿午于1995年6月发表在《中国海商法年刊》上的论文《简论对物诉讼》中的多处内容。《简论对物诉讼》一文开篇第一段写道,对物诉讼作为一种诉讼类型已存在多年。罗马法即曾按起诉书的内容,将诉讼分成对人诉讼( aciton in personam)和对物诉讼(action in rem ), 以及补充性的“ 混合诉讼” (action mixta )。对物诉讼为涉及所有权的诉讼,对人诉讼为涉及合同的诉讼,而介于两者之间,兼有对人诉讼与对物诉讼性质的则为混合诉讼……尽管大陆法与英国法皆有对物诉讼制度,对物诉讼并非为英国法所独享,但却以英国法的对物诉讼制度发展最为完善,影响最为广泛,而这其中又以英国海事案件的对物诉讼最为经常普遍,英国海事对物诉讼则又大多是针对船舶的诉讼。正因为如此,在当今,对物诉讼这一概念的外延已十分有限,一般来说,它特指英国“ 针对” 船舶的海事诉讼。 李仕春在其论文“海事请求保全与对物诉讼”这一部分的“对物诉讼制度概述”中写道:对物诉讼作为一种诉讼类型已有很长的历史。罗马法曾按起诉书的内容,将诉讼分成对人诉讼(action in personam)、对物诉讼和补充性的混合诉讼。对人诉讼为涉及合同的诉讼,对物诉讼为涉及所有权的诉讼,介乎两者之间的是兼有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性质的混合诉讼。尽管大陆法系和英美法都有对物诉讼,但以英美法的对物诉讼制度发展得最为完善,影响最为广泛,其中又以海事案件的对物诉讼最为普遍。英国海事案件的对物诉讼大多是针对船舶的诉讼。正因为如此,当今对物诉讼的外延已很有限。一般说来,它特指针对船舶的对物诉讼。上述两段内容几乎完全一致。李仕春论文中设计抄袭张鸿午论文的部分,左为张鸿午论文再比如,张鸿午在《简论对物诉讼》的第一部分“对物诉讼的真正目标及其本质属性 ”中的倒数第二段写道:综合上述,对物诉讼的真正目标是人而不是船。抛开形式、称谓,就其内容和本质而言,对物诉讼实际上是对人诉讼,一种特殊形式的对人诉讼。其特殊之处在于,与普通对人诉讼相比,这种诉讼程序总是同船舶扣押联系在一起。而船舶扣押,正如英国著名海商法学者马斯登 (Marsden) 和罗斯可 ( Roscoe) 在论及对物诉讼时所言, 是说服被告到案的武器,也如马斯登 (Marsden) 和罗斯可( Roscoe)所说,船舶扣押亦是取得担保的一种手段。 而李仕春在其博士学位论文中的“对物诉讼制度概述”中的最后一段写道:综合上述,在一定的意义上讲,对物诉讼也是对人诉讼,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对人诉讼。与普通对人诉讼相比,这种诉讼程序总是同船舶扣押联系在一起。正如英国著名海商法学者马斯登和罗斯可在论及对物诉讼时所言,扣押船舶是说服被告到案的武器。也如马斯登和罗斯可所说,船舶扣押亦是取得担保的一种手段。上述两段论文内容,李仕春在其博士学位论文中仅稍作改动、大体一致。而经过完整比对,澎湃新闻记者发现张鸿午论文中的多处段落被李仕春完整涉嫌抄袭在其博士学位论文中。另一篇网友指出被抄袭的论文,实为涉嫌抄袭他人论文除此之外,有网友指出李仕春的博士学位论文还抄袭了程宗璋发表于1997年第2期《青岛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上的文章《简论对物诉讼——兼与我国海事诉前保全制度相比较》。但经过仔细比对,澎湃新闻记者发现《简论对物诉讼——兼与我国海事诉前保全制度相比较》全文涉嫌抄袭张鸿午的论文《简论对物诉讼》。程宗璋论文抄袭张鸿午论文截图。左为程宗璋论文。例如,程宗璋在其论文的开篇便写道:当今,对物诉讼这一概念的外延已十分有限 , 特指英国“针对”船舶的海事对物诉讼。本文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对物诉讼”这一概念的。因此除本段的特别说明外,本文的对物诉讼仅指英国以船舶为“对象”的海事对物诉讼。对于对物诉讼,无论所“对”何物,我国理论界向来持一种排斥态度,认为它有悖学理、不合逻辑。本文试图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对英国以船舶为“对象”的海事对物诉讼作进一步探讨。 这段内容正是张鸿午在其《简论对物诉讼》一文中开篇第一段的其中一部分,原文为:正因为如此,在当今,对物诉讼这一概念的外延已十分有限,一般来说,它特指英国“针对”船舶的海事诉讼。本文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对物诉讼”这一概念的。因此除本段的特别说明外,文中的对物诉讼仅指英国以船舶为“对象”的海事对物诉讼。对于对物诉讼,无论所“对”何物,我国理论界向来持一种排斥态度,认为它有悖学理、不合逻辑。本文试图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对英国以船舶为“对象”的海事对物诉讼作进一步探讨。 此外,程宗璋这篇论文的结构与张鸿午的论文结构也完全一致。如程宗璋论文共有三部分,分别为对物诉讼的真正目标及其本质属性、对物诉讼产生的客观根据及其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对物诉讼与海事诉前保全。而张鸿午的论文也分为:对物诉讼的真正目标及其本质属性、对物诉讼产生的客观根据及其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对物诉讼与海事诉前保全三部分。程宗璋论文的主要参考书目也与张鸿午论文的参考文献篇目完全一致,连排列顺序都没有变。张鸿午论文发表时间为1995年6月,比程宗璋1997年发表的这一论文早近2年。此外,程宗璋的上述论文还涉嫌一稿多投,标题完全一致、论文和结构高度雷同的论文还发表于1997年12月份的《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学报》上。来源:澎湃新闻 记者 高宇婷编辑:岳靓审核:管晶晶

豳风

国内最好的5所政法大学,只有2所211,但个个堪比双一流

中国政法大学师资力量:学校拥有教师968人,教学科研岗教师中教授307人,博士生导师201人、硕士生导师613人,有博士或硕士学位的比例达89.25%。截至2016年12月底,学校有5位终身教授;有5人荣获“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称号,有8人荣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1人荣获“全国优秀教师”称号,2人荣获“高校青年教师奖”,1人荣获国家级教学名师奖,17人荣获“北京市高校教学名师奖”;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42人,4人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师资力量:学校共有教职工250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总数1500余人,教师中教授300余人,副教授580余人,博士生导师200余人。学校先后聘任校聘海内外“文澜学者”讲座教授30名,“文澜学者”共计126人。此外,4人入选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工程,8人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11人入选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20余人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霍英东青年教师”基金资助,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8名,全国高校名师1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82人。华东政法大学师资力量:学校有专任教师近900人,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400余人。先后有5人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2人入选全国“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1人入选全国“万人计划”教学名师,2人入选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4人获评“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2人获评“国家级教学名师”,5人获评“全国优秀教师”,1人获评“全国先进工作者”,1人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1人获评“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1人获评“全国留学回国先进个人”,1人任“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首席专家,28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西南政法大学师资力量:学校有教职工2000余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600余人,包括第二批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西北政法大学师资力量:学校有专任教师960余人,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全国优秀教师、全国师德先进个人、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等20余人;有获得陕西省百人计划、三秦学者等省级人才项目支持和陕西省优秀教师、教学名师、师德标兵等荣誉称号的教师50余人。没错,这5所高校就是赫赫有名的“五院四系”中的五院。是中国法律人才的培养圣地,中国大部分知名律师都出自这里。政法类大学只有两个211是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其中中国政法大学是最纯正的法律类大学,法学专业最强。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财经类专业可以和法律专业媲美,并且其法律专业实力要比西南政法大学和华东政法大学弱一筹。西南政法大学虽然只是一所双非,但是曾经他是可以成为985高校的一部分,重庆大学曾经打算合并他,但是他拒绝了,可想而知这所学校有多么的骄傲。

见女行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团队与中国法治新闻报浙江团队重温绿水青山之路

(人民日报记者吴江南报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首次在安吉余村提出。15年来,浙江历届省委坚持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之路不动摇,通过开展“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四边三化”行动、“五水共治”、大花园建设等,让美丽山水变身美丽经济。今年5月,浙江省通过国家生态省建设试点验收,成为全国首个生态省,率先探索出一条经济转型升级、资源高效利用、环境持续改善、城乡均衡和谐的绿色高质量发展之路。此次线下走访活动持续三天,走访团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吴江南 浙江媒体人《人民日报》浙江站记者史进军、法治新闻法治共建主任汪三根将先后探访金华、东阳、温州等地观孔庙、看锦林佛手、住静水山庄全方位、多角度展示浙江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双赢的成功实践。文章推入人民网、央广网、中国日报网等中央重点新闻网站,浙江新闻客户端、天目客户端、中国法治新闻客户端等新闻网站,新浪微博、今日头条、抖音等网络平台,以及网络正能量骨干共十余人参加活动。(人民网)

月迹

何君尧获中国政法大学颁发名誉博士学位

来源:环球网何君尧在办公室(摄影:环球时报-环球网/范凌志)【环球时报-环球网报道 记者 赵觉珵】环球时报-环球网记者6日获悉,香港立法会议员何君尧获中国政法大学颁发名誉博士学位,以表彰他在法律界的卓越贡献及成就。根据公开资料,何君尧1984年毕业于英国安格里亚鲁斯金大学,取得荣誉法学学士学位。此后,何君尧一直在香港法律界工作,曾任香港律师会前会长。何君尧(资料图)2019年10月30日,针对英国安格里亚鲁斯金大学剥夺了香港建制派议员何君尧在2011年被授予的荣誉博士学位,央视新闻发表热评《天下谁人不识君 剥夺荣誉博士学位对何君尧就是一种荣誉!》。

拖绅

全国法学博士报名条件限制汇总

在与考生的日常交流中,我们经常被两个问题所困扰,已经成为无效占用我们时间的两大时间杀手。这两个问题为:一是无效的信息确认工作。二是不符合大前提的咨询工作。无效的信息确认工作是指有考生看到我们推送了某个院系的招生信息,他自己由于多种原因没有找到,因此就跑来问我们怎么找到的,是真的吗?对于这种问题真的很无奈,你不回复吧,他说你服务不周到,甚至可能出现日后的举报、拉黑、取关操作,如果你去一一的回复吧,哪有那么多时间与精力为他做免费的无效服务呢?收费吗?不现实。我们只能发文告知一下不要再去做这个无效的工作了。说白了,我们为啥一直在分享各种方法,包括咨询的正确方式、自我介绍的方法等等,都是在尽量减少这种费时费力的问题。不符合大前提的咨询工作是指一名考生本来不符合报名条件或者进入复试的条件,但是他不告诉你,一直在咨询复试的真题、复试的办法等等后续问题,到最后你发现他根本就不符合报名条件,或者他就是想了解一些可以检索到的信息,非得让你一对一的告诉他。本文将要呈现的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事例。在当下竞争日益激烈的考博市场上,为了防止报名人数过多以及遴选到更优秀的人才,不少院校在博士报名的准入条件上设置了一些或明或暗的规定,如果你不符合,那么很遗憾的请你放弃吧,也不需要占用别人的时间与精力,人生并非这一个选择,院校也并非这一个。其中一些条件还可以通过后续的努力获取,如考博英语可以通过努力复习,推荐大家认真研究真题提升自己的水平,以下这本书就可以满足大家的需求。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中关注的报名限制条件,不是指诸如通过英语六级、需要教授写推荐信、需要本科与研究生阶段成绩单、博导没有招生名额等基本要求,而是指提出了更高要求的条件。清华大学法学院:外语成绩证明复印件:考生须提供以下至少一种证明,各种成绩证明的出具日期至纸质版报考材料截止接收之日不超过五年视为有效。(1)英语:①国家英语六级考试500分以上;②托福90分以上(IBT);③雅思(A类)6.5分以上;④国家英语专业四级考试合格证书;⑤在母语为英语的国家或地区参加过英文授课学位项目并获得经国家教育部认证的学位。(2)小语种:学生须提供国家级语言考试(中国举办或该语言国举办)的通过证书或合格成绩单。小语种语言考试成绩需达到相当于我国英语水平考试中的六级水平。注:获得过外语专业学位的考生仍需提供上述合格的外语成绩证明。北京大学法学院:5年内取得且至入学时仍在有效期内的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有效期依外语水平证明的类型具体确定,有效期自入学年的9月1日起向前推算。例如,2020年9月1日入学的考生须提交2015年9月1日以后参加CET-6考试的成绩,或提交2018年9月1日以后参加IELTS、TOEFL考试的成绩,以此类推):(1)英语①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英语水平考试(PKU-GATE)60分以上;②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500分以上;③托福90分以上(IBT);④雅思(A类)6.5分以上;⑤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八级考试合格证书;⑥在母语为英语的国家或地区参加过英文授课学位项目学习并获得学位,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参加过英文授课学位项目学习并获得学位的,须由招生工作小组认定。2019年之前北大法学院要求3年内取得,2020年放宽为5年内取得。天津大学法学院:未取得硕士学位的单证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允许报考,法学院不招收全日制学术型定向博士研究生。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外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CET-6≥430或IELTS≥6.0或TOEFL≥90或在国际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过外文专业学术论文或具有相当水平。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除英语水平证明外,申请者还需满足下述条件之一:1)入选教育部“一流大学”建设高校的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以及非法学专业硕士生(本科或研究生阶段至少有一个法学学位);2)“法学”学科入选教育部“双一流”建设学科名单以及其他获批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高校的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3)世界大学排名前200或法学院排名前100的大学硕士学位的学生;4)在硕士阶段以第一作者在CSSCI法学来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学生;5)其他具有突出创新能力和学术专长的考生。仅招收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生,录取后须辞职且全脱产学习,并将人事档案转入我校。 东南大学法学院:请务必在报名前与拟报考导师联系,经导师同意后方可报考。申请者应为全日制应届或全日制往届硕士毕业生(含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其硕士学习经历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全国重点大学(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或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2)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排名为B+以上的学科3)重要科研院所(包括中科院、国家各部委、军工系统等下属科研院所)4)国外一流大学(须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报告)对于确有特殊学术专长和突出科研能力,并于近三年内在本学科领域已取得比较突出科研成果的申请者,可不受上述限制,但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正式发表过较高水平学术论文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有个人获奖证书)3)其它重要科研成果(须经院系专家小组审核确认并报研究生院审批)。非理工科学院可允许少量科研或教学单位的在职人员报考“定向就业”博士生,且录取比例不超过学院录取人数的8%。招生方式为申请考核,考生除满足申请考核的基本报考条件外,还须达到以下科研成果要求:文管类考生近三年内须以第一作者正式发表至少一篇学术论文在东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发表学术论文刊物参考目录所列的期刊范围内。在发表论文这个问题,我们建议大家一定要认真研究如何写法学论文。推荐阅读如下图书: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英语条件原则上需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应获得我国大学英语六级460分以上(直接攻读博士生480分及以上);或WSK(PETS 5)合格;或英语专业八级合格;或在英语国家获得过学士及以上学位且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提供的学位认证,毕业后五年内申请攻读我院博士研究生;或雅思6.0分及以上或托福80分及以上。学术能力方面,要求对于所报考领域,具有学术热情,体现出一定的学术潜力及学术创新能力,原则上已取得相关研究成果。相关研究成果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例如,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或参编的学术著作,主持或参与的省部级以上课题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对身高有要求。吉林大学法学院:申请考核制考生本科或硕士毕业于国内原“985高校”或“211高校”或教育部第四轮学科评估法学排名B以上的法学院毕业生;或者在经教育部认证的境外高校(科研院所)获得学位并有研究成果。学术能力或者学术成果突出者,不受此限。“申请考核制”的博士考生应首先征得拟报考导师的同意。山东大学法学院:申请考核制考生全日制本科毕业学校(不含独立学院)为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或境外高水平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学校不是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或境外高水平大学的,以及只获得硕士毕业证书或只获得硕士学位证书的考生,须自2015年以来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正式出版的期刊上发表1篇被CSSCI或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或在SCI二区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发表2篇被SCI或EI(其中至少有1篇SCI)收录的学术论文,或与上述学术论文要求相当的其他学术成果。其中,人文社科类论文,研究生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的,可将学生视为第一作者。硕士研究生毕业学校和学位授予学校为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境外高水平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学校和学位授予学校不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境外高水平大学的,须自2015年以来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正式出版的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并被CSSCI或SSCI、SCI、EI收录,或与上述学术论文要求相当的其他学术成果。其中,人文社科类论文,研究生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的,可将学生视为第一作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申请考核制考生须在近3年来以第一作者在C类以上CSSCI检索刊物或Westlaw、Lexisnexis、Heinonline三大法律数据库收录期刊公开发表法学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提供以下至少一项参加英语考试的成绩证明,并满足本条所列最低分数要求。具体包括:国际法专业:TOEFL(最低100分),雅思(最低7分),国家英语六级考试(最低600分);其他专业:TOEFL(最低90分)、雅思(最低6分)、国家英语六级(最低550分)。复旦大学法学院:国家英语六级考试500分以上;托福90分以上(IBT);雅思(A类)6.5分以上;国家英语专业四级、八级考试合格证书;或在母语为英语的国家或地区参加过英文授课学位项目学习并获得学位。四川大学法学院:申请考核制考生要求为全日制应届硕士毕业生(须在博士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及毕业证书)或毕业2年内且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的往届生。学业水平要求:(1)毕业于高水平院校;(2)硕士阶段学习成绩优良;(3)考生科研成果要求:要求以第一作者身份或者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发表CSSCI论文1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本科和硕士毕业学校应当均为985高校或211高校(含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和中国民航大学),且所学专业至少一个为法学(法律)专业。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或国家司法考试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视为所学专业为法学(法律)专业。拟攻读航空航天法、网络与信息法、知识产权法特色学科方向,具有相关交叉学科背景,且经过所报考的博士生导师认可及学院资格审查专家小组审查同意的,视为满足本项对所学专业的要求。本科或硕士学位在国外高校获得,且学位学历经过教育部认证的,视为在211以上高校获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经学院资格审查专家小组审查同意,可以适当放宽申请人毕业院校和外语水平条件的限制:1.在中国法学会认定的CLSCI期刊(中国法学创新网认定的十六本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者发表法学类论文3篇(其中至少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或者至少在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或CSSCI来源集刊上发表两篇论文),或者提供其他足以证明申请人具有很高学术潜力的证明;2.在国内重要法律院系或科研机构获得正教授职称或相当的职称;3.在本领域取得重要成就,并获得全国性的重要奖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且本科就读专业在入学当年为所在省份本科第一批录取专业;已获硕士学位,硕士就读学校有博士学位授权点或获得经教育部认证的境外知名大学的硕士学位。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良好的培养潜质,公开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学术专著,或具有其他能体现较强科研能力和良好培养潜质的成果。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现任职于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或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或与我校“双一流”建设密切相关的专业领域。西南政法大学:外语成绩证明复印件(考生必须提供以下至少一种证明):英语①雅思6.5以上。②托福90分以上。③国家英语专业四级考试合格证书。④在英语为母语的国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⑤不能提供有效成绩证明的考生均须参加我校组织的博士研究生英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该考试成绩仅当次有效)。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申请考核制考生学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国内高校应届硕士毕业生(不含单独考试、援藏计划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2)毕业5年以内的往届硕士毕业生,且年龄不超过35周岁(按2019年9月1日入学时计算)。毕业院校或专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取得国外硕士学位,并获得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报告,硕士阶段学习院校进入报考当年《QS世界大学排名》前300名;(2)硕士就读于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3)硕士就读于国内高校,且硕士专业所属一级学科在教育部学科评估中排名为“B”以上(含)。(以“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公布的教育部最近一次学科评估结果为准)。海南大学:申请考核制考生为双一流高校、国家及部委直属科研院所、国外高水平大学及科研院所的全日制优秀应届硕士毕业生(入学前须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或已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往届毕业生(境外所获得学位须经教育部相关机构认证)。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对科学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意识,已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苏州大学:申请考核制考生在入学前须取得学术型硕士学位,且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本科和硕士阶段须就读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或高水平学科(专业);具有较强的外语交流表达能力,体现较高的科学研究能力和水平。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或者研究生就读学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或一流学科建设高校;(2)获批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的高校;(3)传统优势政法院校;(4)海外著名高校(须在复试前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不具备上述院校条件的考生,须提交至少1篇在CSSCI期刊独立发表8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期刊的认定以《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典》的规定为准)。以上是我们收集到的部分院系博士报名限制条件,希望对大家的报考有所帮助。

四月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新生十大生源学校,多所双非院校上榜

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被誉为“中国法学教育的最高学府”、“中国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学术重镇”,在60多年的办学历程中,学校为国家培养了各类优秀人才30多万人。中国政法大学2020级研究生新生大数据已经出炉,看看有哪些亮点?01.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新生人数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新生大数据2020年,中国政法大学共迎来了2494名研究生新生,全日制研究生2266人,非全日研究生228人。其中港澳台研究生新生31人,有6名同学来自澳门特别行政区,16名同学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9名同学来自台湾省。同时,还有19名外国来华留学生来到了法大,他们来自14个不同的国家,其中硕士研究生13人,博士研究生6人,新生人数最多的国家分别为俄罗斯、巴基斯坦。02.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新生男女比例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新生大数据在中国政法大学2020级研究生新生中,男女生的比例约为1:2,与往年基本持平,但在博士研究生中,男女比例相当,为1:1。03.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新生少数民族比例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新生大数据2020级研究生新生中,少数民族新生的比例约占7%,共有来自19个少数民族的183名同学。其中,人数最多的三个民族是回族42人、满族37人、蒙古族25人,分别占少数民族比例23%、20%、14%。其中白族、傣族、哈尼族分别只有1位研究生新生。04.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新生年龄分布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新生大数据2020级研究生新生中,年龄跨度达到了41岁,年龄最小的硕士研究生只有18岁,而90后也占到了硕士研究生得94%;年龄最小的博士研究生只有21岁,80后、90后也成为了我们博士研究生的主力军。希望我们的60后、70后、80后、90后、00后可以在法大的校园中一同凝心聚智,共创辉煌!05.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新生生源院校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新生大数据2020级研究生新生中,硕士研究生来自全球近410所不同院校,除了本校外,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郑州大学、辽宁大学、山东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入选硕士研究生新生TOP10高校。博士研究生来自全球近110所不同院校,除了本部外,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10余所高校入选博士研究生新生TOP10高校。在硕博研究生TOP10高校中,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和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等多所双非院校上榜。06.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新生地域分布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新生大数据我们看到,2020级研究生新生中,北京、山东、河南稳居生源地前3,北方同学的占比略高于南方同学的占比。虽然中国政法大学并非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但其法学学科实力和中国人民大学并列第一,考上这样的名校的研究生,也是相当有发展前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