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他以全县第三的成绩考入中国政法大学,本硕博十年记录了他的青春韶华。2009年,他参与创办了北京市信访矛盾分析研究中心,填补了领域内许多空白。2018年,他受聘为硕士生导师,在三尺讲台上继续挥洒热爱。一路走来,一路艰辛,但扇贝用户@ Wonderfulakai从不为自己设限,敢为人先。他说虽然不知道人生的列车会驶向何方,但只要心中有热爱、有目标,每天前进一小步,就一定能到达更远、更美好的地方。走出小乡村来到北京求学2000年,是世界的千禧年,我以全县第三的成绩考上了中国政法大学,背上行囊站在火车站月台,一切都像朴树在歌里唱的那样,十八岁是天堂,新世界来得像梦一样。家乡与北京相距千里,最快的火车也有近40小时的车程,还是凌晨2点多的过路车,人很多、车票很难买,经常只有站票,好几次我都是一路站到北京。在拥挤的人潮中,我甚至曾将在站台等待的同学直接从窗户拉进车厢。很多年过去了,我的脑海里还经常浮现当年的情景:凌晨2点多,空气中夹杂着寒气,一个清瘦的男孩站在站台上,背着沉甸甸的、跟自己身高差不多的灰白色牛仔包。车站黄色的灯光把他的身影拉得很长,口中呼出的热气模糊了他的眼镜,铁轨蜿蜒到很远、很远的地方,他听见了汽笛声,要搭的那一班车就要进站……从教育水平相对落后的乡村来到北京,我立马感受到了巨大的差距。面对一个全新的世界,我觉得自己就像一只奔腾在原野上的“拓荒牛”,有很多之前没有接触过的“密码”需要解锁,尤其是我的英语能力亟待提高。我开始探索各种方式来突破自己的英语“瓶颈”。我喜欢听英文歌,为了激发学英语的兴趣,我整理了完整的奥斯卡、格莱美音乐合集,收集了满满一箱磁带(是的,我那个年代还是用随身听来学英语的)。每天一有时间就听听英文歌、英文广播,边听边跟唱跟读,语感越来越好。接着我开始读英文文章,去图书馆找英文报刊和专著,遇到生词、美句就随手摘抄下来,每天花点时间背一背。因为这份坚持,英语一直是弱项的我,大学里一次性通过了英语四六级考试。而阅读与摘抄这个习惯我也一直坚持到现在,受益匪浅。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大学毕业后我又考上本校研究生,并在硕士毕业后考入政府部门的研究机构工作。机构工作繁忙,平时也用不到英语,这一忙,也就把英语落下了。2009年,工作刚满两个年头,我和团队一起创办了北京市信访矛盾分析研究中心。大家对这一领域可能不太熟悉,当时全国在信访矛盾和社会问题研究上,还从未建立专门的研究机构,我们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几乎没有前人的经验可参考,一切都是从零开始。研究中心刚成立时,连办公地点都没有,我们只能蹭其他处室的办公室。最初团队只有5个人,基本1个人负责1个部门,我承担了创立编辑部的工作,负责创办一个刊物,包揽了刊物的整体策划、栏目设置、内容采集、编辑校对、排版设计和印刷出版等全部环节。刊物是周刊,每期近5万字,短短五天内要完成全部流程,基本一刻也不能停歇。记得完成创刊号的那一周,我连续几天没怎么睡觉,眼睛一直盯着电脑,只是偶尔靠着椅子眯一下。最后一个晚上,到印刷厂现场正式出刊之后,我靠着印刷机就睡着了。就这样持续奋战了一段时间,刊物终于正式确立。2011年,编辑部人员逐步到位,这一年我们公开出版了全国首套信访理论刊物《信访与社会矛盾问题研究》,我担任执行主编,这是全国第一份从信访角度研究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理论期刊。尽管那时候生活完全被工作填满,但似乎总也不觉得疲倦,我发自内心地热爱这份工作,每天都有使不完的劲。中心的工作已步入正轨,于我而言,已经基本做到了“立业”,但我仍有一个读博的梦想。可是专业课还好说,英语却让我头疼起来,语言学习放下容易,再捡起来难。多年没有用到英语,看到往年考博英语真题时真是压力山大。后来在校友推荐下我注册了扇贝,界面清爽、没有广告,这样的氛围很适合学习。有了扇贝的加持,我的英语基础慢慢好起来了,做真题也渐渐顺手了。2015年,我如愿考上了中国政法大学的博士研究生。时至今日,虽然已经不需要准备英语考试了,但在扇贝养成的好习惯还在继续。我仍然每天在扇贝背单词、练习听力和阅读,已经练习精听6000多句,阅读文章8000多篇,其中英文书读了27本,而且现在阅读英文期刊、文献对我来说已经没什么压力了。读博期间,我仍然兼顾着研究中心的工作。2016年,研究中心创设了全国“法治信访进步奖”,我负责策划和开展首届评选工作,这是全国第一个相关领域的专业奖项,同样没有先例可循。2-3月份,是策划评选工作的关键时期,需要在很短的时间内确定奖项的整体方案,建立评估体系。整个春节期间,我都是在高强度的工作中度过的,连和家人安心吃顿饭的时间都没有,吃饭在思考,走路在思考,乘地铁也在思考,甚至做梦时都在想着怎么建立评估体系。之后我又带着团队成员通宵达旦地查资料,并进行实地调研,终于在11月,首届颁奖典礼在北京圆满落幕,新华网、人民网、光明日报等媒体还作了报道。2018年,我们又举办了第二届评选工作,有了上一次的经验,这一年我们从容多了,活动取得很大成功。成为传道授业解惑者虽然我们中心多年来一直深耕于信访和社会矛盾研究,但事实上全国高校在这一领域的人才培养仍比较匮乏。我们曾对德国、英国、法国等国家的研究机构和高校进行了考察,有一个很大的感触:越是发展得好的国家,越是表现出一种对专业化的重视。于是我们也开始思考如推动这一领域的人才培养。2015-2017年,中心与中国政法大学合作,相继在法大设立了全国首个信访博士培养方向和信访博士后培养方向,我在其中也积极尽了一份力,之后我还参与编撰了全国首套“信访与社会矛盾冲突管理”研究生教材。2018年,我受聘成为硕士研究生导师,开始带自己的硕士生,还获得了“信访耕牛拓荒奖”。多了一个教师的身份,感觉肩上的责任重了许多。我常和我的学生们说,学习是一件快乐的事,要找到自己感兴趣的研究点,用开放的眼光、包容的心态和科学的方法去做研究,尤其是不要给自己设定边界,这样才能突破瓶颈,学有所成。我们这类专业,理论知识必得扎实,但实践同样重要。去年,我带着学生到上海、山东等地实地调研涉众型经济案件的处理,通过田野调研的方式拿到了丰富的一手资料,在列车上,我们就迫不及待地一起分析数据、一起研讨,因为走出了校园,我们看到了世界真实的一面,能用所学理论来分析现实问题。参加活动的同学收获都很大,其中一位就以此形成了自己的毕业论文,今年我带的第一届3位研究生都顺利毕业了,这位同学的论文还被评为优秀。能有机会把自己所学传授给热爱这门专业的学子,我觉得这是对我最好的肯定。近年来我一直要求自己每天完成一定量的阅读和写作,除了读一些英文原著,还会读20页专著和2篇学术论文,再撰写1000字左右的文稿。但仍记得刚开始写东西时,总是感觉缺乏素材,常常陷入提笔失语的窘境。后来我开始注重日常积累,随手记录看到的各种生活趣闻、新闻资讯、研究成果,慢慢地,写作内容就丰富起来了。日积月累,我先后主编或参编出版了13本专著,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权威报刊和核心期刊发表过系列论文,还完成了100多篇政策研究报告,已出版和写作的文字成果近200万字,一些研究成果还获得了国家发明专利。如今研究与写作已成为我的兴趣和习惯,再不会为“无话可说”而头疼。(主编或参编的专著、收录论文的核心期刊)写在最后十几年来,研究中心的工作填补了信访研究领域的许多空白,我自己也收获了不少荣誉:个人三等功;中国社科院智库研究报告优秀成果奖;教育部第八届哲学社科优秀成果奖;……但我最珍惜的还是中心成立五周年之际为我颁发的奖杯,上面写着“在人们还没有开始的时候,你已经出发了。因为有你那时的付出,所以中心才有今天的收获。这不是什么大奖,只是记录了你曾经拥有的一段往事”。每每看到这段文字,往昔便一幕幕浮现在眼前,那些一同奋斗的时光仿佛就在昨天。今天是我在扇贝打卡的第2213天,打完卡我还会继续今天的阅读和写作工作,这些都是已经融入生活的日常。有时我恍惚觉得自己还是当年来北京求学的车站上那个翩翩少年,怀着满腔热忱踏上追逐梦想的列车。20年时光荏苒,变的是年龄,不变的是求知和奋斗的初心。年近不惑,我仍然愿意突破自己的边界,去接受新的挑战。也许我们永远不知道人生的列车驶向何方,但只要心中有热爱、有目标,不为自己设限,每天坚持不懈地前进一小步,就一定能到达更远、更美好的地方。
1月26日,中国政法大学发布了一则通知,通知上指出,因北京市已经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2020年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复试工作将延期进行,具体时间和方案视疫情情况再行决定,另行通知根据之前中国政法大学给出的博士复试时间,定在了2020年的3月5日到15日之间,其中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对口支援计划)进行全校统一的外语和专业课考核,考试时间为2020年3月9日。其他学院的考核的拟定时间为2020年3月5日-15日之间分散进行。复试考点考场分布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教学楼及昌平校区端升楼、致公楼。准备考试用品证件: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两证缺一不可)。文具:2B铅笔、橡皮、黑色字迹签字笔以及准考证上注明可携带的其他用具(如:直尺、三角板、无编程、存储及查询功能的计算器等,详见准考证中相关说明)。手表:考生可自行携带普通手表用于查看时间。考场内,不允许携带手机,不能佩戴智能手表或其他具有存储收发功能的手表。【特别提示】: 考场配备时钟,供考生参考时间,考试开始及结束时间以考点铃声为准。我校考点提供带背胶的密封条,供考生考后密封自命题试卷袋。草稿纸由我校考点统一提供,考生不得使用自带纸张。之前1月10日,中国政法大学公布了博士生、研究生复试入围考生的名单。并要求考生在2月26日-3月15日下载《复试通知书》,以供复试报到时使用。此外,进入复试的考生需携带身份证、学历学位或学籍证明材料原件,在规定时间到报考学院报到。值得注意的是,以往历年来,各大院校的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也基本上定在了3 、4月份。比如像清华大学,2019年的研究生复试工作,从3月8日就开始了按照今年的情况,很有可能会推迟。据了解,2003年“非典”期间,不少高校更改了他们的复试方式或是延迟了复试时间。可以看到2003年关于研究生复试的处理措施,以此可以作为同学们的一个参考。应对变化不过如今通信远比17年前发达太多,人脸识别、视频面试的已经不是奢谈,如果有可能也会采取该种方式。我们预测,哪怕是改变不同的复试形式也很有可能不会像03年那样得到5月底才进行复试的。此外,除了往年部分自行划定录取分数线的院校研究生复试时间比较靠前,其他大部分院校的复试工作还是安排在3月底4月中上旬。换而言之,还有2个月时间。所以,有些同学认为的,研究生复试会放在6月之后进行的推断,现在下定论还为之尚早,甚至于可能性不大。最后,能给到同学们的一点个人提醒就是↓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我们推测,除非有重大变化,这个时间底线不会有大变动的,不可能会把复试拖到放暑假了才弄,毕竟高校招生部门还有本科批次招生工作要处理。这也就意味着,不要掉以轻心疏于准备复试,不要在家无聊的数瓜子有多少颗,但就是不肯复习,不要寄希望于复试时间延迟又能弥补回无聊打发过的时光。各位同学也可以利用高校晚开学,在家休息的时间,可以给自己一段放松的时间,定好期限,就该收心复习了。还有一点如果复试真的延迟,个人推测可能会带来的不利就是:如果各大院校的复试时间,调剂复试时间都撞在了一起,对于需要调剂的同学而言,那你很可能就要面对本可以两个复试都参加却被迫二选一的局面。
近日,澎湃新闻接获举报,中国政法大学两名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高度相似,而完成时间仅相隔一年。此外,两篇论文的作者还是同一导师指导、同一专业毕业的“同门”,前后仅相差一届。最新进展,中国政法大学官方微博@中国政法大学宣布,学校高度重视,已责成相关部门展开调查。若查明属实,将严肃处理。澎湃新闻从中国知网下载了这两篇博士论文,分别是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专业2005届博士毕业生张露藜的《国家豁免专论》(以下简称“张露藜论文”)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专业2006届博士毕业生王海虹的《国家豁免问题研究》(以下简称“王海虹论文”)。张露藜论文封面王海虹论文封面张露藜论文的完成时间是2005年3月,王海虹论文的完成时间是2006年3月,时间上王海虹论文比张露藜论文晚一年。澎湃新闻记者对比两篇论文的目录发现,王海虹论文共分为五章,其中第一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三章、第四章全部小节的标题,均能在张露藜论文目录中找到内容完全一致的小节标题。此外,张露藜论文的关键词为“国家豁免 限制豁免论 国家豁免的主体 国家豁免的例外 执行豁免”,王海虹论文的关键词是张露藜论文关键词的前四个,只不包含“执行豁免”。更值得注意的是,两篇论文的正文、参考书目都存在大面积雷同。12月20日上午,澎湃新闻就上述两篇博士学位论文高度雷同一事致电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该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的一名老师向澎湃新闻表示,学院此前并未掌握相关情况,将做进一步了解核实。“另外,我们是二级学院,而且那个时间(两篇论文完成时间),我们学院应该还没设立,关于这个事情具体还是向学校的研究生院反映。”这名女老师说。国际法学院“学院简介”显示,中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89年3月12日成立的国际经济法系。2002年,为了适应我国法学教育和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中国政法大学决定在原来国际经济法系的基础上设立国际法学院。随后,澎湃新闻多次拨打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学位办、综合科等办公室的电话,暂无人接听。12月20日,澎湃新闻联系采访了张露藜和王海虹两人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周忠海。周忠海委托其妻子转告澎湃新闻称,“他已经退休多年,据他了解,没有这回事儿,这个情况也不存在。”正文多个段落近乎无差别两篇论文都是以“国家豁免”为研究对象,题目也相近。张露藜论文标题是“国家豁免专论”,王海虹论文标题是“国家豁免问题研究”。比对发现,两篇论文的正文内容有多处高度雷同,很多段落近乎一字不差。张露藜论文第一章“国家豁免的复杂性”部分内容截图。王海虹论文第一章“国家豁免的复杂性”部分内容截图。以第一章为例,张露藜论文的第一章论述的是“国家豁免的基本理论”。其中一个小节是阐述国家豁免的意义与复杂性。张露藜论文在“国家豁免的复杂性”开头写道:“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很难将国家豁免的问题简单地归于国际习惯法、条约法或国内法,事实上,对待国际法问题也不应用简单归类的办法,而应对不同类型的法律渊源进行综合研究。国家豁免问题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国家豁免问题的不同法律渊源呈现出不同的趋势;关于这一问题的国际习惯法并未形成;不存在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关于国家豁免的国际条约;从国家实践中也不可能得出可以普遍适用的关于国家豁免的国际法规则。另一方面,在同一法律渊源中,也呈现出不同的趋势:国际习惯法是沿着国家豁免为前提,限制豁免为例外的道路发展,还是相反,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在相关的国际条约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已生效的《欧洲国家豁免公约》、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和有关知名学术团体起草的条约草案也呈现出冲突和不平衡的趋势;各国的立场和实践也呈现出种种冲突和不平衡的迹象。因此,目前国家豁免的理论和实践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动荡和挑战。”王海虹论文第一章第二节也论述了“国家豁免的意义与复杂性”。其中在具体论述“国家豁免的复杂性”小节时,王海虹论文写道:“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很难将国家豁免的问题简单地归于国际习惯法、条约法或国内法,事实上,对待国际法问题也不应用简单归类的办法,而应对不同类型的法律渊源进行综合研究。国家豁免问题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国家豁免问题的不同法律渊源呈现出不同的趋势:关于这一问题的国际习惯法并未形成;不存在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关于国家豁免的国际条约;从国家实践中也不可能得出可以普遍适用的关于国家豁免的国际法规则。另一方面,在同一法律渊源中,也呈现出不同的趋势:国际习惯法是沿着国家豁免为前提,限制豁免为例外的道路发展,还是相反,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在相关的国际条约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已生效的《欧洲国家豁免公约》、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和有关知名学术团体起草的条约草案也呈现出冲突和不平衡的趋势;各国的立场和实践也呈现出种种冲突和不平衡的迹象。因此,目前国家豁免的理论和实践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动荡和挑战。”对比发现,以上两段内容,包括标点符号在内,完全一致。张露藜论文第一章“国家豁免的复杂性结尾内容截图。王海虹论文第一章“国家豁免的复杂性”部分内容截图。此外,张露藜论文在“国家豁免的复杂性”小节的结尾写道:“因此,根据国际习惯法成立的要素,即实践和法律确信来考察,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第一,绝对豁免主义并没有成为国际习惯法;第二,国际法中没有这样的习惯法,即任何情况下国内法院对涉及一个外国国家的诉讼完全不能行使司法管辖权。外国国家的主权行为依然受到豁免保护,但是外国国家的非主权行为并不能摆脱所在国法院的司法管辖。第三,虽然目前各国的实践和法律确信都一致否认绝对豁免主义,但由于各国对限制豁免的具体实施(核心问题是怎样区分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存在严重分歧,所以限制豁免主义也没有成为国际习惯法规则。总之,传统的国家豁免的习惯法规则与今天正在发展和动荡中的国家豁免规则在诸多方面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这就使得国家豁免的主要法律渊源变得模糊不清和更加复杂。”王海虹论文的第一章第二小节的结尾是这样表述的:“因此,根据国际习惯法成立的要素,即实践和法律确信来考察,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第一,绝对豁免主义并没有成为国际习惯法;第二,国际法中没有这样的习惯法,即任何情况下国内法院对涉及一个外国国家的诉讼完全不能行使司法管辖权。外国国家的主权行为依然受到豁免保护,但是外国国家的非主权行为并不能摆脱所在国法院的司法管辖。第三,虽然目前各国的实践和法律确信都一致否认绝对豁免主义,但由于各国对限制豁免的具体实施(核心问题是怎样区分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存在严重分歧,所以限制豁免主义也没有成为国际习惯法规则。总之,传统的国家豁免的习惯法规则与今天正在发展和动荡中的国家豁免规则在诸多方面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这就使得国家豁免的主要法律渊源变得模糊不清和更加复杂。”以上两段内容包括小括号里的解释标注都一字不差。再看两篇论文第二章的比对情况。张露藜论文第二章“重要的国家实践”部分内容截图。王海虹论文第二章“重要的国家实践”部分内容截图。张露藜论文第二章的标题是“国家豁免的历史起源、发展和现状”。其中在论述“重要的国家实践”一节时,张露藜论文依次以比利时、意大利、埃及、英国、美国和法国为例,介绍了这些国家的实践情况。以介绍埃及的实践为例,张露藜论文写道:“埃及对限制豁免原则的形成也起到了重要作用。有趣的是,埃及的涉外诉讼案件不仅由埃及法官,而且由大量从外国国民中选拔的法官来审判。因此,埃及混合法庭的判决不仅代表了埃及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观点,而且也反映了包括英国、美国和法国等大量的其它国家法官的观点。值得注意的是,在同一时期,这些国家的法院明确地站在支持绝对豁免主义的行列。尽管混合法庭在组成上具有国际性,本质上是一个国内审判机构。但是,在不同阶段由不同的法官对不同的案件的观点可以总结出他们对国家法基本原则的一致观点。”张露藜论文还列举了一个具体的案件进行说明:“1930年,由法国人为首席法官、一名美国法官和英国法官以及两名埃及法官组成的混合法庭审理了‘土耳其烟草垄断公司等诉土耳其烟草合营专卖局’一案,土耳其政府作为土耳其烟草垄断公司的接管人是该案的共同被告,它在诉讼中提出:该公司是土耳其的政府机构,应当享有豁免权。法庭遵循其在此之前的判决,认为经营烟草垄断公司的行为与主权无关,该案的结果导致了对土耳其政府的管辖权。值得注意的是:组成法庭的三个外国法官所在的国家当时是绝对豁免主义的支持者。”王海虹论文第二章在论述“重要的国家实践”小节时也举了几个国家的例子,其中在介绍埃及国家豁免的情况时写道:“埃及对限制豁免原则的形成也起到了重要作用。有趣的是,埃及的涉外诉讼案件不仅由埃及法官,而且由大量从外国国民中选拔的法官来审判。因此,埃及混合法庭的判决不仅代表了埃及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观点,而且也反映了包括英国、美国和法国等大量的其它国家法官的观点。值得注意的是,在同一时期,这些国家的法院明确地站在支持绝对豁免主义的行列。尽管混合法庭在组成上具有国际性,本质上是一个国内审判机构。但是,在不同阶段由不同的法官对不同的案件的观点可以总结出他们对国家法基本原则的一致观点。”然后王海虹论文接下来还写道:“1930年,由法国人为首席法官、一名美国法官和英国法官以及两名埃及法官组成的混合法庭审理了‘土耳其烟草垄断公司等诉土耳其烟草合营专卖局’一案,土耳其政府作为土耳其烟草垄断公司的接管人是该案的共同被告,它在诉讼中提出:该公司是土耳其的政府机构,应当享有豁免权。法庭遵循其在此之前的判决,认为经营烟草垄断公司的行为与主权无关,该案的结果导致了对土耳其政府的管辖权。值得注意的是:组成法庭的三个外国法官所在的国家当时是绝对豁免主义的支持者。”张露藜论文第三章“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一节内容截图。王海虹论文第三章“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一节内容截图。张露藜论文第三章论述的是“国家豁免的主体问题”。其中,张露藜论文在该章第二节“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中有一段表述是这样的:“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将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列为首要的享有豁免权的主体,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国家的组织结构是国家作为一个整体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国家的组织结构在满足了以下两个条件后又形成了享有豁免权的单个实体:(1)为国家而行为并代表国家的名义;(2)行使主权权力和政府职能。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包括以自己名义或通过政府的各种机关行事的国家本身、主权国家的君主或国家元首、中央政府、政府部门和政府首长、政府部门的机关或下属机关、办公室或局以及代表国家的使团,包括外交使团、领事、长驻代表团和使节等。”王海虹论文在第三章一节题为“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中写道:“《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将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列为首要的享有豁免权的主体,它是对各国长期实践的肯定,同时也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国家的组织结构是国家作为一个整体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国家的组织结构在满足了以下两个条件后又形成了享有豁免权的单个实体:(1)为国家而行为并代表国家的名义;(2)行使主权权力和政府职能。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包括以自己名义或通过政府的各种机关行事的国家本身、主权国家的君主或国家元首、中央政府、政府部门和政府首长、政府部门的机关或下属机关、办公室或局以及代表国家的使团,包括外交使团、领事、长驻代表团和使节等。”以上两段内容,除了开头的“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与“《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处不同,以后王海虹论文多了一句“它是对各国长期实践的肯定”外,其他内容均完全一致。张露藜论文第三章“国家企业的法律地位”一节内容截图。王海虹论文第三章“国家企业的法律地位”一节内容截图。再比如,张露藜论文第三章第三节的标题是“国家企业的法律地位”。其中在论述“国家企业与国家豁免主体的关系”时,张露藜论文写道:“国家常常通过国家企业与外国从事交易,其原因有时完全是基于商业考虑,有时则是将国家企业作为经济发展政策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国家企业能否主张国家豁免,理论和对此一直有争议。关于国家企业能否享有国家豁免的主张主要有两种。按照传统的绝对豁免论,只要国家企业具有国家的地位,则当然具有主张和享有国家豁免的资格。但是限制豁免论认为,国家企业能否享有豁免主要是基于该企业是否从事主权行为。通常,以国家企业的法律地位、公司组织、诉讼能力和政府控制程度作为判断是否给予豁免的考虑因素者,被称为结构主义,而以国家企业所从事行为的性质作为判断是否给予豁免的标准者,被称为功能主义。”王海虹论文第三章也有关于“国家企业的法律地位”的论述。其中一段写道:“国家常常通过国家企业与外国从事交易,其原因有时完全是基于商业考虑,有时则是将国家企业作为经济发展政策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国家企业能否主张国家豁免,理论上对此一直有争议。关于国家企业能否享有国家豁免的主张主要有两种。按照传统的绝对豁免论,只要国家企业具有国家的地位,则当然具有主张和享有国家豁免的资格。但是限制豁免论认为,国家企业能否享有豁免主要是基于该企业是否从事主权行为。通常,以国家企业的法律地位、公司组织、诉讼能力和政府控制程度作为判断是否给予豁免的考虑因素者,被称为结构主义,而以国家企业所从事行为的性质作为判断是否给予豁免的标准者,被称为功能主义。”以上两段,只有一字不同,张露藜论文写的“理论和”,王海虹论文写的是“理论上”。张露藜论文第五章与王海虹论文第四章都是论述“国家豁免的例外”,存在多处雷同。张露藜论文第五章第一节“概说”部分内容截图。王海虹论文第四章第一节“概说”部分内容截图。比如,张露藜论文第五章第一节“概说”部分写道:“在条约实践方面,无论是多边条约还是双边条约,都经常地载有国家从事商业交易不得主张管辖豁免的条款。典型的例子有美国、前苏联和其它国家签署的一系列‘通商航海友好条约’和1972年的《欧洲国家豁免公约》。而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也会毫不例外地将商业交易作为主要的规范对象。各国的实践也非常重视这一问题。在各国的国内立法方面,美国、英国、新加坡、巴基斯坦、南非、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的国家豁免立法都将外国的商业行为列为限制豁免的主要对象。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有大量的判决否认国家从事商业交易享有管辖豁免。例如,比利时、意大利、奥地利、瑞士、德国、法国、荷兰、英国、埃及和巴基斯坦都有判决显示法院否认国家从事商业交易享有管辖豁免。以上的发展足以说明国家在外国法人或自然人从事商业交易而产生的诉讼中不得主张管辖豁免,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趋势。”王海虹论文第四章第一节“概说”也有一段内容的表述是:“在条约实践方面,无论是多边条约还是双边条约,都经常地载有国家从事商业交易不得主张管辖豁免的条款。典型的例子有美国、前苏联和其它国家签署的一系列‘通商航海友好条约’和1972年的《欧洲国家豁免公约》。而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也会毫不例外地将商业交易作为主要的规范对象。各国的实践也非常重视这一问题。在各国的国内立法方面,美国、英国、新加坡、巴基斯坦、南非、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的国家豁免立法都将外国的商业行为列为限制豁免的主要对象。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有大量的判决否认国家从事商业交易享有管辖豁免。例如,比利时、意大利、奥地利、瑞士、德国、法国、荷兰、英国、埃及和巴基斯坦都有判决显示法院否认国家从事商业交易享有管辖豁免。以上的发展足以说明国家在外国法人或自然人从事商业交易而产生的诉讼中不得主张管辖豁免,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趋势。”以上两段内容一模一样。张露藜论文第五章第四节“国家豁免的例外之三:雇佣合同”部分内容截图。王海虹论文第四章第四节“国家豁免的例外之三:雇用合同”部分内容截图。此外,张露藜论文在第五章第四节“国家豁免的例外之三:雇佣合同”的结尾写道:“在雇佣合同和国家豁免的关系问题上,国家之间的最大分歧在于,政府的雇员是否有权以及在什么程度上有权在法院地国起诉雇佣国。上述国家实践和立法的现状显示,尽管不存在关于外国国家雇员地位的国际法原则,但相关的判例经常仅仅将雇佣合同视为是商业(私法)合同的特殊类型。此外,对于涉及履行国家主权权力的外交和领事人员的雇佣合同,法院一般都给予外国国家豁免权。事实上,所有国家都强烈地要求拥有规范其在境外服务的官员的权力。目前,国家似乎并不倾向于同意扩大对雇佣合同适用国家豁免例外的限制性条件,即对直接履行政府权力的职能的雇佣合同不得适用国家豁免的例外。”王海虹论文第四章第四节“国家豁免的例外之三:雇用合同”的结尾则写道:“综上,在雇用合同和国家豁免的关系问题上,国家之间的最大分歧在于,政府的雇员是否有权以及在什么程度上有权在法院地国起诉雇用国。上述国家实践和立法的现状显示,尽管不存在关于外国国家雇员地位的国际法原则,但相关的判例经常仅仅将雇用合同视为是商业(私法)合同的特殊类型。此外,对于涉及履行国家主权权力的外交和领事人员的雇用合同,法院一般都给予外国国家豁免权。事实上,所有国家都强烈地要求拥有规范其在境外服务的官员的权力。目前,国家似乎并不倾向于同意扩大对雇用合同适用国家豁免例外的限制性条件,即对直接履行政府权力的职能的雇用合同不得适用国家豁免的例外。”对比以上两段发现,王海虹论文除了多了“综上”,以及“雇佣”与“雇用”的差别之外,其他完全一致。结论部分多段落一致除此之外,两篇论文在文末的结论处也存在多个段落一致的情况。张露藜论文结论最后两段截图。王海虹论文结论最后两段截图。张露藜论文最后两段写道:“对于公约的未来发展,我们将拭目以待,但我国不能坐等其成,在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问题上应该有所作为。在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国际商贸活动日益频繁,各国不可避免会遭遇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问题,因而不少国家先后制订了国家豁免的专门立法,为自己的外交实践和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而我国缺乏一部有关国家豁免的专门立方法,远远落后于我国对外交往的需要,使我国在面对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事务时无法可依。即使将来公约对大多数国家产生效力,也仍然会有许多问题留待各国国内法处理,因此,我国应当避免在这一领域留下立法上的盲点,借鉴国际立法和外国相关的立法经验,结合己经形成的公约草案,尽快出台一部国家豁免的专门立法。总之,国家豁免问题仍然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在这一问题上,中国应当解决好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即既要坚持国家豁免这一国际法原则,推动关于国家豁免的普遍性国际公约的订立,又要在实际的国际民商事活动中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来协调这个问题上同其它国家及其自然人或法人的利害冲突,从而做到既能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保护我国的主权利益,又能促进我国对外民商事关系顺利发展。”王海虹论文的文末最后两段的具体表述是:“对于《豁免公约》的未来发展,我们将拭目以待,但我国不能坐等其成,在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问题上应该有所作为。在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国际商贸活动日益频繁,各国不可避免会遭遇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问题,因而不少国家先后制订了国家豁免的专门立法,为自己的外交实践和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而我国缺乏一部有关国家豁免的专门立法,远远落后于我国对外交往的需要,这使我国在面对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事务时无法可依。即使将来公约对大多数国家产生效力,也仍然会有许多问题留待各国国内法处理,因此,我国应当避免在这一领域留下立法上的盲点,借鉴国际立法和外国相关的立法经验,结合已经形成的公约草案,尽快出台一部国家豁免的专门立法。总之,国家豁免问题仍然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在这一问题上,中国应当解决好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即既要坚持国家豁免这一国际法原则,推动关于国家豁免的普遍性国际公约的发展,又要在实际的国际民商事活动中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来协调这个问题上同其它国家及其自然人或法人的利害冲突,从而做到既能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保护我国的主权利益,又能促进我国对外民商事关系顺利发展。”以上两段,除了“公约”和“《豁免公约》”的区别外,一字不差。张露藜论文中文著作参考文献截图。王海虹论文中文著作参考文献截图。参考文献大部分相同除了正文、结论之外,两篇论文的参考文献也存在高度一致的情况。具体来看,张露藜论文的参考文献分为5个部分,包括中文著作、译著、中文期刊资料、英文著作以及英文期刊。其中,张露藜论文的中文著作类参考文献有20条,王海虹论文中文著作类参考文献共24条,其中前20条在书名、作者、出版社、版次上与张露藜论文完全一致。译著类参考文献中,张露藜论文和王海虹论文均列了10条,且这10条在作者、译者、出版社、版次上完全一致。中文期刊、资料方面,张露藜论文列出6条文献,王海虹论文则列出9条文献,但王海虹论文所列的前6条文献在作者、出版社、版次方面均与张露藜论文列举的参考文献完全一致。再看引用的英文著作类参考文献,张露藜论文列举了48条,王海虹论文列举了49条。后者除第49条“Hazel Fox.,”The Law of State Immunit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以外,其余48条文献与张露藜论文所列举的48条完全一样。张露藜论文英文著作参考文献部分截图。王海虹论文英文著作参考文献部分截图。另外,张露藜还列出21条英文期刊类参考文献。王海虹论文在这一部分引用了30条,其中的20条又与张露藜论文完全一致。张露藜论文和王海虹论文均附有论文独创性的声明,只不过张露藜论文的独创性声明中未见其本人的签名。王海虹论文在独创性声明中写道:“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国际法学院:暂不掌握情况,会了解12月20日上午,澎湃新闻就上述两篇博士学位论文高度雷同一事致电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该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的一名老师向澎湃新闻表示,学院此前并未掌握相关情况,将做进一步了解核实。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审查办法》规定,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共有四种情形:一是照搬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原文,或者是对不同资料来源中的原文词句进行拼接且不注明来源。二是使用他人的思想见解或语言表述而不申明其来源。具体表现为:总体剽窃,即整体立论、构思、框架等方面的抄袭;复述他人行文、变换措辞使用他人论点和论证、呈示他人思路等。三是转引但不予注明。四是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或文献资料。该办法同时规定,已经授予学位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申请人为在职人员的,通知其所在单位。对所指导的学位论文被查出抄袭、剽窃情节严重或屡次被查出存在抄袭、剽窃现象的指导教师,学校将按照有关教师规范对教师师德、师风的相关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有关情况,并追究其相应责任。对于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二级培养单位,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并核减其招生计划,情节严重的,给予负责人相应处分。(来源:澎湃新闻)
新京报讯(记者 潘闻博 张熙廷)昨日,中国政法大学两篇博士学位论文被指雷同引发关注。12月21日,中国政法大学官微声明称,已对此事展开调查。12月20日,有媒体报道称,中国政法大学2005届、2006届两名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涉嫌雷同。新京报记者21日下午检索发现,在国内一知名学术网站,两篇论文仍可搜索到并下载。发表于2005年的论文名为《国家豁免专论》,作者为张露藜;发表于2006年的论文名为《国家豁免问题研究》,作者为王海虹。二人专业都为国际法学,指导教师皆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周忠海。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两篇论文关键词存在重合。张露藜论文关键词为“国家豁免、限制豁免论、国家豁免的主体、国家豁免的例外、执行豁免”,王海虹论文关键词与之相比,仅少了“执行豁免”一词。论文目录亦有相同之处。两篇论文第三章标题都为“国家豁免的主体问题”,其下四个小节标题亦完全一致。王海虹的论文。 论文截图张露藜的论文。 论文截图记者还发现,张露藜论文第15页最后一自然段,与王海虹论文第13页第3自然段的文句表述、标点符号完全一致。针对此事,中国政法大学官方微博今日发布声明称,学校已责成相关部门对该情况展开调查。若相关情况查明属实,学校将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审查办法》处理。中国政法大学官网显示,周忠海为该校法学教授,亦是国际法学专业、军事法学专业博士生导师、博士后流动站合作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主任。其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WTO法、国际海洋法、国际航空法、军事法、国际人道法等。新京报记者今日多次拨打周忠海手机号码,电话处于无人接听状态。对于短信问询,其亦未予回复。 新京报记者 潘闻博 张熙廷 编辑 张太凌 校对 张彦君
“风物长宜放眼量——中国政法大学何兵教授在法学院2017届研究生毕业典礼上的讲话”一、失意时,要耐得住寂寞我对小平同志,有一点极为佩服。三起三落,曾经下放到江西工厂劳动。他经常散步,锻炼身体,静待世变。等到复出的时候,他73岁,神采奕奕,红光满面,而毛主席此时已年老体衰,说话都困难。如果他没有健康的体魄,就不可以领导中国改革三十年。这说的是大人物。下面说我这个小人物。1984年,我在县城的机关工作。因为年轻,不明世事,很快就让一位领导不高兴。现在想来,他其实也没大毛病,只不过染有小官僚的恶习。阿谀奉承,拍上压下……。得罪领导,是官场大忌,他不让我入党。在机关工作,不能入党,意味着不能进步。有一次,我和他单独谈话,问他凭什么?他说了一些官话,我年轻气盛,说了一句大话:“是金子总要闪光的!”大话说出去了,但有什么用呢?领导不久采取行动了。县里成立一个临时性机构,叫“X的组织史办公室”,编写我县X的组织发展史。理由冠冕堂皇:“这项工作很重要,是组织对你的考验和锻炼。”实际上就是流放。组织史办公室,没什么事做,同事们上班就喝茶和下棋,那时我才24岁,前景暗淡。有一天,偶然听说国家有一个律师资格考试,没学过法律的人,也可以考。我觉得机会来了。找几本复习资料,别人喝茶我看书,复习三个月,考取律师资格,后来又考上北大研究生。我们组织史办公室在年终工作总结中,特地写了一条:去年,我办还为国家培养了一位人才。我回家乡,合肥著名的刑辩律师王亚林请饭,他是安徽刑辩界的头牌,一年的刑辩业务做到1000多万。席间闲谈,发现我俩原来是同一年参加律师考试。他自豪地说,那年他考了第一名,我笑着说,第二名在此。而我的那位领导,现在应该还在监狱里。大家即将踏上事业的征途,临别之际,告诉大家个人的第一个人生经验:人生总有失意的时候。好景不常在,好花不常开。失意时,你要耐得住寂寞。不放弃,不懈怠,寻找你的机会。“牢骚太盛防肠断,风物长宜放眼量。”二、得意时,要经得住浮华我考大学时,因为护士笔误,将身高填错了,身高1.67米写成1.47米,我只好读了物理专科,巢湖师专。地方师范专科学校的学生,发展空间总是受限的。同学里发展最好的,做到了我们合肥市某区一把手。同学聚会时,他总是众星捧月,指点江山,意气凌云,不知收敛。前年,他跳楼自杀了,传闻涉及经济问题。我还有一位最好的同学,官场上春风得意。三十出头,做了副县长,后来做了更大的官。他是个重旧情的人,对我很好。我回乡他时常张罗一桌饭。他好客善饮,风趣幽默。酒过三巡,妙语连珠,满桌生风。有几次,他找我拚酒。结局总是这样:他问,你服不服?我说:我服,我服。他笑眯眯地放过我,去征服别人去了。我们家乡的习俗是,请客一定要让他喝好。十八大前,官场风气不正,酒风盛行,他大约难以免俗。前几年去世了,刚满五十,肝癌。直到如今,我常常忆起他,我在蓟门桥还请过他。他的英容笑貌,宛在眼前。每每想起他,我就想到鲁迅的诗:“此别成终古,从兹绝绪言。故人云散尽,我亦等轻尘。”我博士同学中,两位做了大官,一位正部,一位副部,如今也都进去了。大到国家,小到个人,都有可能一时失去准星,陷入整体无意识。当社会整体混沌时,多数人随波逐流,主动地迎合或消及地被挟持,一时间泥沙俱下。此时,我们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畏浮云遮望眼。人在得意时,总有人阿谀奉承你,精神贿赂你。开始,你可能有所警觉,时间一久,习以为常,忘乎所以,以为自已才华盖世,可以左右乾坤。其实,在茫茫人海中,我们每个人,只是微尘。暴风雨会在不经意间,忽然降临。我的一位研究生,今年毕业去了某国家机关,他就坐在你们中间。几天前,同学们请我吃饭——“谢师宴”。我送了他一饼茶,一本书。书上面题了一行字:“常在海边走,就是不湿鞋。”我也将这句话,送给所有进入国家机关工作的同学。白居易有首诗,题目叫做“轻肥”,专门描写官场得意之人:意气骄满路,鞍马光照尘。借问何为者,人称是内臣。……食饱心自若,酒酣气益振。是岁江南旱,衢州人食人。我的人生第二个经验是:人在得意时,要经得住浮华。三、保持你的赤子之心大家年轻,虽然身上不免落上世俗的尘埃,但总体上心地纯洁,单纯善良,有着治国平天下的雄心和抱负。但慢慢地,一些学生就世俗化了,放弃了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只追求自身的幸福。可怕是的,最后将追逐权力和财富,作为生活的目的。我在烟台大学做过一届班主任。三年前,他们将我拉到班里的微信群里,后来我退出来了。因为个别当官的同学,眼界狭窄,俗不可耐。北京的同学劝我说:“老师,你别和他们生气。地域所限,没有办法。”我倒不认为,身处地方,就一定眼界狭窄。但身处官场,容易产生官僚主义和职业麻木,这就需要警惕了。几天前我在微博上放了篇小文章“法官为什么心狠”,文中说道:“二年多前,我到外地,一群学生请我吃饭谈天。一位在刑庭工作的女生对我说:老师,我觉得自己的心,怎么越来越狠呢?我说:是啊,当年上课时我就提醒过你们。长期从事司法这种职业,会使人形成职业麻木,心越来越狠。说实话,我对自己多年来的这一判断,并无内心确信。但屡屡发生的事实,又一再印证了我的判断。这是为什么?我想到了以下原因。公检法人员,大多来自升斗小民之家。入职之初,仍然记忆着普通人民失败和困苦,弱小和无奈,努力和希望……点点滴滴,仍在心头。但入职时间越长,他们与普通人民交住渐少,检法人员相互交往日多,互相发酵和激励。他们看到的,更多是卷宗里一张张冷冰冰的证据,一条条干枯的法律。天长日久,他们变了。他们更相信惩罚和报复。他们相信,刑罚会保护秩序,会保护更大的社会利益。他们忘记了,刑罚同样会破坏社会秩序。刑罚导致家庭破碎,子女失教,夫妻离异,父母失侍……在他们心目中,这些无足轻重,这都是罪有应得。他们忘记了,天生犯罪人其实很少,大多数犯罪都有社会原因。他们见多了,他们麻木了,他们听不见了。同学们,你们来自于人民,希望你们将来即使深居九重,富可敌国,永怀赤子之心,不要忘记普通人民的挣扎与辛酸,不要放弃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大家毕业的这个中国政法大学,在我国法学教育界,排名通常前三名。你们是国家的精英,你们将要掌握国家的权柄,决定当事人的命运乃至国家政策走向。无论你们意识到,还是没有意识倒,国家和人民,对你们寄以厚望,在你们的身上,寄托着中国的未来。希望大家永远铭记入学时的誓言:“挥法律之利剑,持正义之天平。除人间之邪恶,守政法之圣洁”。中央正在推进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在一个有着几千年人治传统的社会,实现法治化转型,需要数代人为之奋斗几十年。这是全民的任务。中我们法律人,不仅自身要努力,在自己的岗位上为法治建设,添砖加瓦,而且要唤起全体人民,共同努力,从而建设一个富强、民主、自由、法治的新国。如果你们放弃了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我们的教育,就彻底失败了。四、追寻你真实的幸福我有时想,人为什么会迷失自己?我从托克维尔的《旧制度与大革命》一书中,找到部分答案。他描述法国大革命前的巴黎:“不借一切代价发财致富的欲望、对商业的嗜好、对物质利益和享受的追求,便成为最普遍的感情。这种感情轻而易举地散布在所有阶级之中,甚至深入到一向与此无缘的阶级中,如果不加以阻止,它很快便会使整个民族萎靡堕落。”我们古人用四个字概括这一现象,叫做“利欲熏心”。十多年前,中国成为世界工厂,大家兴奋不已,我却一再质疑,因为身边的水没了。我们从蓟门桥到昌平,路过沙河、清河、白浮泉。清河的水,还清吗?沙河的水,还在吗?白浮泉又在哪里?北京最近将人口最高值,限定在2300万,依据是什么?——以水定人。中央政治局上个月开个专题会,讨论在全民中推进绿色生活方式。我希望大家不要放弃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不是要求大家做苦行僧。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但不要被权力和财富迷失本心。财富和权力,并不必然带来幸福。我曾经和一个县委书记谈天。他说:每天晚上都有二到三桌的应酬,苦不堪言。我认识一个地产商,他说经常晚上到十一多,拖着疲惫的身体上床休息,忽然接到某个官员的电话,让他去喝酒,其实是让他买单,他恨得不能哭。人的禀赋、志趣和才能,千差万别。花有千种,人有百样。并不是每个人都善于控制权力和财富。多少人因为权力和财富而身陷囹圄?你要认清你自己,认清你的才能和志趣,追逐你自己的幸福生活,而不是别人认为你应当幸福的生活。我认识一些权贵,我认为他们并不幸福,只不过陷入权力和财富的罗网,无力自拔。财富不是硬道理,权力不是硬道理,幸福才是硬道理。半个多月前,我到丽江,在玉龙雪山下,在一个纳西人的村庄里,拜访一位朋友。他租下一个古木参天的大院子,住在那里,看闲书,喝普洱。我问他,以前做什么工作?他说在上海做证券。三十多岁,辞了工作,远离繁华的都市,到了古城丽江。起初只是想试试换一种活法,后来再也不想回去了。我的朋友野夫,因为某种原因,曾经生活很落魄,而今已是世界著名作家,而他现在也住在大理。曾子说:“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每天反省三次,这是圣人做的事,容易失眠,常人做不到,但每隔一年半载,反省下自己,寻回迷失本真。这是必要和可能的。同学们,江山代有人才出,各领风骚数百年。你们的时代开始了。未来的几十年,中国社会的矛盾将会更加尖锐,你们重任在肩。但无论你们成功还失败,母校都会张开双臂,欢迎你们的归来。最后赠诗一首,给诸君送行:蓟门桥头听雨声,阳关唱罢举离樽。堂上不闻庭上见,法律人要仗剑行。防止封号失联,请一定要扫描识别下方二维码关注小编▲ 更多财经内参,欢迎关注“星火记者联盟
毕业生留影,牛气吧!根据历年高考录取线来看,中国政法大学是的分数一路走高,为何受欢迎呢?这是一所以法学学科为特色和优势,兼有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史哲学、教育学、理学、工学等学科的“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还是“‘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2011计划”和“111计划”重点建设高校。毕业女生合影留恋。中国政法大学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直属于国家教育部,正致力于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现有海淀区学院路和昌平区府学路两个校区。毕业男生留影。中国政法大学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直属于国家教育部,正致力于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现有海淀区学院路和昌平区府学路两个校区。中国政法大学正大门。中国政法大学瞄准国家所需,不断加强科研力量。建成“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国家智库,并以其为核心整合学校各类智库资源,构建承接重大项目的总平台。主楼面前的留影留恋。中国政法大学被誉为“中国法学教育的最高学府”“中国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学术重镇”。在60多年的办学历程中,学校为国家培养了各类优秀人才20多万人。学校是国家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的主力军,参与了自建校以来几乎国家的所有立法活动,引领国家法学教育的创新、法学理论的革新和法治思想的更新,代表国家对外进行法学学术和法治文化交流。中国政法大学主楼全景。中国政法大学前身是1952年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燕京大学、辅仁大学四校的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组合而成的北京政法学院,毛泽东同志亲笔题写了校名。学校最初在北京沙滩红楼办学,1954年迁址至学院路。1960年成为国家确定的全国重点高校。张灯结彩的中国政法大学。1983年,原北京政法学院与中央政法干校合并,组建成立中国政法大学,邓小平同志亲笔题写了校名。学校形成一校及本科生院、研究生院、进修生院三院办学格局。1985年,学校开辟昌平校区。进修生院后更名为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单独办学,2000年复并入中国政法大学。校园内雕塑。中国政法大学多学科和跨学科的人才培养模式也为社会输送了一大批人文社会科学高级专门人才,成为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人才培养的生力军。中国政法大学建成了“马克思主义与全面依法治国”协同创新中心、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制度学研究院、绿色发展战略研究院、全国首个“信访数据实验室”、“一带一路”法律研究中心等新型科研机构相继在学校成立。中国政法大学校园雕塑。中国政法大学不断加强已有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并以学校重点研究机构重点实验室为依托,鼓励各学科与校外优质创新力量构建各类新的协同创新平台。中国政法大学校园内雕塑。中国政法大学设有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商学院、人文学院、外国语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社会学院、光明新闻传播学院、中欧法学院、法律硕士学院、国际儒学院、国际教育学院/港澳台教育中心、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科学技术教学部/法治信息管理学院、体育教学部共18个教学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校园建筑。中国政法大学另设有11个在编科研机构、10个新型研究机构、3个协同创新中心。红色的校园建筑。中国政法大学有2个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诉讼法学研究院、法律史学研究院),1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证据科学研究院),1个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法治政府研究院),1个国家高端智库建设培育单位(人权研究院),1个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这个视角看中国政法大学,颇有一番韵味。中国政法大学还有2个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创新引智基地,1个教育部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基地,1个教育部教师法治教育研究中心、1个教育部全国法学教师培训基地,1个教育部全国高等院校古籍整理研究工作委员会直接联系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的运动会现场。由中国政法大学牵头组建的“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是首批经教育部、财政部认定的14个国家“2011计划”协同创新中心之一,学校参与组建的“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成为第二批获得认定的24个国家“2011计划”协同创新中心之一,学校牵头组建的“马克思主义与全面依法治国协同创新中心”被认定为北京高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协同创新中心。运动会剪影。中国政法大学设有法学、侦查学、政治学与行政学、行政管理、国际政治、公共事业管理、工商管理、经济学、国际商务、金融工程、哲学、汉语言文学、汉语言、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学、社会工作、应用心理学、英语、德语、翻译、新闻学、网络与新媒体、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法治信息管理)共24个本科专业。中国政法大学体育馆。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政治学与行政学、社会学为国家级特色专业。学校拥有37个博士学位授权点、77个硕士学位授权点、8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和3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杨帆”雕塑。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理论经济学为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哲学、应用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外国语言文学、新闻传播学、中国史、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为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中国政法大学建筑内部情况。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为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政治学为一级学科北京市重点学科。在第四轮学科评估中,学校9个一级学科参评并全部上榜,其中法学进入A+档,并列全国第一,政治学排名全国第八,社会学、哲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等学科取得较好成绩。校园一角。中国政法大学60余载,秉承“厚德、明法、格物、致公”的校训精神,坚持“学术立校、人才强校、质量兴校、特色办校、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始终以卓越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动国家法治昌明、政治民主、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及生态文明为己任,追求公平正义、崇尚学术自由,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大力开展学术研究,积极参与国家立法和普法宣传,主动服务执法司法实践。再回头看一眼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法大学受欢迎,还在于:该校在教学方面以提升质量为核心,建设世界一流法学教育。以创新课程体系、教材体系和思想政治教育为路径,以信息技术推动教学方法改革创新,将法律实践教学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既要打破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之间的壁垒,也要深度融会贯通本研博教学培养体系,切实贯彻落实德法兼修,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李仕春学位论文被指涉嫌抄袭多篇他人论文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近日有网友在网上举报,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毕业的博士生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民事保全程序研究》多处抄袭他人论文成果。澎湃新闻记者从中国知网下载了李仕春的博士学位论文《民事保全程序研究》。该论文显示,李仕春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其2002年5月完成的博士学位论文《民事保全程序研究》 共有十二章。网友反映,李仕春的博士学位论文分别抄袭了发表于1995年第4期《法学评论》上的论文《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兼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作者为笪恺;发表于1995年6月《中国海商法年刊》上的论文《简论对物诉讼》,作者为张鸿午;发表于1997年第2期《青岛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上的文章《简论对物诉讼——兼与我国海事诉前保全制度相比较》,作者为程宗璋。经澎湃新闻记者仔细比对发现,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第十一章“仲裁中的保全”里的第七节“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这一部分,几乎完整涉嫌抄袭了笪恺《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兼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一文;而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中的第十二章“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请求保全与对物诉讼”这一部分内容,多处涉嫌抄袭了《简论对物诉讼》一文。除此之外,有网友指出李仕春的博士学位论文还抄袭了程宗璋《简论对物诉讼——兼与我国海事诉前保全制度相比较》一文。但经澎湃新闻记者比对发现,程宗璋这篇论文涉嫌全文抄袭张鸿午的论文《简论对物诉讼》。澎湃新闻记者电话联系了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质量监督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一定会认真对待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涉嫌抄袭这一问题。博士学位论文中有一节几乎完整涉嫌抄袭他人论文澎湃新闻记者从中国知网上找到了笪恺发表于1995年第4期《法学评论》上的《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兼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一文。经过比对发现,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民事保全程序研究》中第十一章“仲裁中的保全”里的第七节“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几乎完整涉嫌抄袭了笪凯的论文。例如,李仕春论文第十一章“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一节中共有两部分论述内容,分别为“外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我国涉外商事仲裁财产保全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笪凯的论文《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兼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分为“外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我国涉外商事仲裁财产保全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两个部分。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中涉嫌抄袭笪凯论文的部分,左为笪凯论文此外,李仕春论文“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一节中写道,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最后裁决作出之前,法院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就有关当事人的财产作出临时性的强制措施,以保全申请人的权益,保证将来作出的裁决能够得到执行。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具有自愿性,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也只是民间性组织,因此,在需要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性的保全措施时,常需要求助于法院的支持和协助。这关系到如何处理法院和仲裁的关系,主要涉及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问题和作出保全决定的机关问题。这一段内容和笪恺《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兼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一文开篇第一段完全一致: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最后裁决作出之前,法院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就有关当事人的财产作出临时性的强制措施,以保全申请人的权益,保证将来作出的裁决能够得到执行。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具有自愿性,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也只是民间性组织,因此,在需要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性的保全措施时,常需要求助于法院的支持和协助。这关系到如何处理法院和仲裁的关系,主要涉及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问题和作出保全决定的机关问题。再往下看,李仕春论文“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这一节写道,关于先行裁决在财产保全中的运用。两个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经仲裁庭同意时,可以在仲裁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而笪凯论文中这一部分为:关于先行裁决在财产保全中的运用。两个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经仲裁庭同意时,可以在仲裁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新颁布的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上述两段仅有一处不同,李仕春在2002年撰写其博士学位论文时,对《仲裁法》发布时间的相关表述做了修改,将“新颁布的”几个字删去。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法》,在2002年时的确已不适用于“新颁布”这一表述。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中多处涉嫌抄袭《简论对物诉讼》一文澎湃新闻记者从中国知网找到了张鸿午的《简论对物诉讼》一文。比对后发现,李仕春在其博士学位论文的第十二章“海事请求保全”中的第四节“海事请求保全与对物诉讼”这一部分中,涉嫌抄袭了张鸿午于1995年6月发表在《中国海商法年刊》上的论文《简论对物诉讼》中的多处内容。《简论对物诉讼》一文开篇第一段写道,对物诉讼作为一种诉讼类型已存在多年。罗马法即曾按起诉书的内容,将诉讼分成对人诉讼( aciton in personam)和对物诉讼(action in rem ), 以及补充性的“ 混合诉讼” (action mixta )。对物诉讼为涉及所有权的诉讼,对人诉讼为涉及合同的诉讼,而介于两者之间,兼有对人诉讼与对物诉讼性质的则为混合诉讼……尽管大陆法与英国法皆有对物诉讼制度,对物诉讼并非为英国法所独享,但却以英国法的对物诉讼制度发展最为完善,影响最为广泛,而这其中又以英国海事案件的对物诉讼最为经常普遍,英国海事对物诉讼则又大多是针对船舶的诉讼。正因为如此,在当今,对物诉讼这一概念的外延已十分有限,一般来说,它特指英国“ 针对” 船舶的海事诉讼。李仕春在其论文“海事请求保全与对物诉讼”这一部分的“对物诉讼制度概述”中写道:对物诉讼作为一种诉讼类型已有很长的历史。罗马法曾按起诉书的内容,将诉讼分成对人诉讼(action in personam)、对物诉讼和补充性的混合诉讼。对人诉讼为涉及合同的诉讼,对物诉讼为涉及所有权的诉讼,介乎两者之间的是兼有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性质的混合诉讼。尽管大陆法系和英美法都有对物诉讼,但以英美法的对物诉讼制度发展得最为完善,影响最为广泛,其中又以海事案件的对物诉讼最为普遍。英国海事案件的对物诉讼大多是针对船舶的诉讼。正因为如此,当今对物诉讼的外延已很有限。一般说来,它特指针对船舶的对物诉讼。上述两段内容几乎完全一致。李仕春论文中设计抄袭张鸿午论文的部分,左为张鸿午论文再比如,张鸿午在《简论对物诉讼》的第一部分“对物诉讼的真正目标及其本质属性 ”中的倒数第二段写道:综合上述,对物诉讼的真正目标是人而不是船。抛开形式、称谓,就其内容和本质而言,对物诉讼实际上是对人诉讼,一种特殊形式的对人诉讼。其特殊之处在于,与普通对人诉讼相比,这种诉讼程序总是同船舶扣押联系在一起。而船舶扣押,正如英国著名海商法学者马斯登 (Marsden) 和罗斯可 ( Roscoe) 在论及对物诉讼时所言, 是说服被告到案的武器,也如马斯登 (Marsden) 和罗斯可( Roscoe)所说,船舶扣押亦是取得担保的一种手段。而李仕春在其博士学位论文中的“对物诉讼制度概述”中的最后一段写道:综合上述,在一定的意义上讲,对物诉讼也是对人诉讼,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对人诉讼。与普通对人诉讼相比,这种诉讼程序总是同船舶扣押联系在一起。正如英国著名海商法学者马斯登和罗斯可在论及对物诉讼时所言,扣押船舶是说服被告到案的武器。也如马斯登和罗斯可所说,船舶扣押亦是取得担保的一种手段。上述两段论文内容,李仕春在其博士学位论文中仅稍作改动、大体一致。而经过完整比对,澎湃新闻记者发现张鸿午论文中的多处段落被李仕春完整涉嫌抄袭在其博士学位论文中。另一篇网友指出被抄袭的论文,实为涉嫌抄袭他人论文除此之外,有网友指出李仕春的博士学位论文还抄袭了程宗璋发表于1997年第2期《青岛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上的文章《简论对物诉讼——兼与我国海事诉前保全制度相比较》。但经过仔细比对,澎湃新闻记者发现《简论对物诉讼——兼与我国海事诉前保全制度相比较》全文涉嫌抄袭张鸿午的论文《简论对物诉讼》。程宗璋论文抄袭张鸿午论文截图。左为程宗璋论文。例如,程宗璋在其论文的开篇便写道:当今,对物诉讼这一概念的外延已十分有限 , 特指英国“针对”船舶的海事对物诉讼。本文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对物诉讼”这一概念的。因此除本段的特别说明外,本文的对物诉讼仅指英国以船舶为“对象”的海事对物诉讼。对于对物诉讼,无论所“对”何物,我国理论界向来持一种排斥态度,认为它有悖学理、不合逻辑。本文试图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对英国以船舶为“对象”的海事对物诉讼作进一步探讨。这段内容正是张鸿午在其《简论对物诉讼》一文中开篇第一段的其中一部分,原文为:正因为如此,在当今,对物诉讼这一概念的外延已十分有限,一般来说,它特指英国“针对”船舶的海事诉讼。本文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对物诉讼”这一概念的。因此除本段的特别说明外,文中的对物诉讼仅指英国以船舶为“对象”的海事对物诉讼。对于对物诉讼,无论所“对”何物,我国理论界向来持一种排斥态度,认为它有悖学理、不合逻辑。本文试图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对英国以船舶为“对象”的海事对物诉讼作进一步探讨。此外,程宗璋这篇论文的结构与张鸿午的论文结构也完全一致。如程宗璋论文共有三部分,分别为对物诉讼的真正目标及其本质属性、对物诉讼产生的客观根据及其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对物诉讼与海事诉前保全。而张鸿午的论文也分为:对物诉讼的真正目标及其本质属性、对物诉讼产生的客观根据及其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对物诉讼与海事诉前保全三部分。程宗璋论文的主要参考书目也与张鸿午论文的参考文献篇目完全一致,连排列顺序都没有变。张鸿午论文发表时间为1995年6月,比程宗璋1997年发表的这一论文早近2年。此外,程宗璋的上述论文还涉嫌一稿多投,标题完全一致、论文和结构高度雷同的论文还发表于1997年12月份的《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学报》上。来源 | 澎湃新闻
10月29日,英国安格里亚鲁斯金大学剥夺了八年前授予香港议员何君尧先生的荣誉博士学位。央视新闻迅速发表热评《天下谁人不识君 剥夺荣誉博士学位对何君尧就是一种荣誉!》,热评文章建议国内大学授予何先生荣誉博士学位,让英国这所大学看看,爱国才是我们中国人的最高荣誉!今天(6日),消息传来:中国政法大学向何君尧颁发名誉博士学位!以表彰他在法律界的卓越贡献与成就。何君尧长期在香港法律界工作,并曾担任香港律师会会长。他于2011年获得英国安格里亚鲁斯金大学名誉法学博士学位。然而,英国上议院议员奥尔顿10月底去信安格里亚鲁斯金大学,要求校方剥夺何先生的荣誉法学博士学位。安格里亚鲁斯金大学于两天后即10月29日就此事回应道,获荣誉学位的人必须为该校学生、校友、职员、社群树立正面榜样,“而何君尧的操守引起愈来愈多关注”,经调查后,决定剥夺其名誉博士学位。何君尧当时在有关学位被剥夺一事的声明中指出:安格里亚鲁斯金大学从未知会他本人以及向他本人了解情况,在短短两天内就迅速作出撤销他的荣誉博士学位的决定,明显有违程序公正及有私相授受的嫌疑。他表示,对于上议院议员高调介入并公然向大学施压,打压一名中国香港人通过《基本法》享有的政治表达自由,这是公然的政治打压,是对学术自由和自主的践踏。这件事显示英美已经图穷匕见,所谓的程序公正像纸张一样脆弱。何君尧还强调,取消他的荣誉学位,是政治打压和未来斗争的开端。半年前在除香港以外的地方,何君尧先生的知名度应该还只是在业内。但过去半年,我们不仅对这位爱国爱港的律师越来越熟悉,更是对这位铮铮铁骨的硬汉充满敬意。面对香港乱局,何先生态度鲜明,从不掩饰立场。何君尧坦诚地说,香港人要认同自己的中国人身份。倘若有人在香港搞“港独”,搞“颜色革命”,做一些卖国和煽动群众去叛国的事情,我们都应该明确是非,与他们抗争。何君尧说得坚决,做得干脆,一直站在撑警第一线,坚决支持政府和警方止暴制乱,因其旗帜鲜明的爱港爱国表态,何君尧获无数网友的点赞力挺。对何君尧的爱国爱港行动,香港所谓“民主人士”又是怎样对待的呢?不仅大肆谩骂攻击,还数次破坏其办公室,将玻璃敲碎,并拆除监视镜头。更有“积极”者,直接对何君尧进行围攻,并破坏涂污何先生父母的墓地。也正因为此,央视新闻热评当时写道,“真要感谢一下这所英国大学,它的决定让人们清楚看到,它的荣誉标准真如鸿毛一样轻,它的程序公正真如纸一样脆弱。此时更想对何君尧先生说一句,天下谁人不识君?剥夺荣誉博士学位对你就是一种荣誉!”因为何先生被攻击,被剥夺荣誉博士学位,不是由于其他什么原因,而是因为他旗帜鲜明的爱港爱国言行。作为一名律师,何君尧为英国人感到可惜,毕竟英国是民主化的国家,也是普通法和司法复核的起源地。但可惜又不可惜,如果校方信奉的是政治凌驾一切,那它颁发的荣誉学位的荣誉含量又能有多高呢?现在,中国政法大学向何君尧颁发名誉博士学位,以表彰他在法律界的卓越贡献与成就。我想,何先生应更为自豪,因为一直以来,爱国才是我们中国人的最高荣誉!至于那所英国大学,由于你价值判断、决策程序的问题,你剥夺何先生的荣誉博士学位对他同样是一种荣誉!(文丨知非)
30年前,政法类最风光的西南政法大学,抢占了政法类唯一的重点大学的指标,当时的中国政法大学才经过多次拨乱反正才刚刚开始走上正轨,带着“中国”的帽子,顺利的进入了211工程高校的行列,而西南政法大学则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成功入选,差距逐渐就拉开了,也就导致了“政法一哥”的异位。那中国政法大学目前学校实力如何?毕业生就业出路会不会非常好呢?中国政法大学是一所以法学为特色和优势,兼有文学、历史学、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理学、工学等学科的“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直属于国家教育部。学校的前身是1952年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燕京大学、辅仁大学四校的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组合而成的北京政法学院,毛泽东同志亲笔题写了校名。1954年,学校迁址至学院路。1960年成为国家确定的全国重点高校。文革中学校停办,1978年复办。1983年,北京政法学院与中央政法干校合并,组建成立中国政法大学。学校现有在校生16736人,其中本科生9319人,研究生6612人,留学生805人。学校的法学为国家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在第四轮学科评估中,学校9个一级学科参评并全部上榜,其中法学进入A+档,并列全国第一,政治学排名全国第八。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政法大学在法学界的地位还是无人能比的。中国政法大学2017 届毕业生共 3972 人,总体就业率为 97.66%。其中本科生 2037 人,就业率为97.99%;研究生 1935 人,就业率为97.31%。毕业生中男生共有 1437 人,女生共 2535 人,也是典型的女生多,男生少的学校。作为教育部直属的政法类大学,在京招生的绝对数量不多,是很多在京高校中招生比较少的。北京生源毕业生共有 276 人(其中本科生 98 人,硕士研究生 157 人,博士研究生 21 人);京外生源毕业生共有 3696 人(其中本科生 1939 人,硕士研究生 1632 人,博士研究生 125人)。本科毕业生 2037 人,其中国内升学 999 人,出国 183 人,签约(含签就业协议和签劳动合同)就业 279 人,;其他形式就业 529 人,自主创业 6 人。毕业研究生 1935 人,国内升学 77 人,出国 44 人,;签约(含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1205 人,其他形式就业 531 人,自主创业 26 人。就业地区:51.15%的毕业生落实在北京工作。从地理位置看8,京外就业的毕业生最 主要选择在东部地区(26.66%);从经济区域看9,京外就业的毕业生最主要选择在东部沿海经济区(8.71%)。从学历层次来看, 32.18%的本科生选择在北京就业,其次选择在东部地区(29.72%)。 61.24%的硕士生选择在北京就业,其次选择在东部地区(25.41%)。 42.64%的博士生选择在北京就业,其次选择在东部地区(23.26%)。 就业单位性质:,该校毕业生落实就业比例较高的单位类型依次为:其他企业(民营/私营企业等)(40.02%)、机关(26.98%)、国有企业(12.27%)。从学历层次看,本科生最主要落实的单位类型依次为其他企业(民营/私营企业等)(40.54%)、机关(13.14%)、部队(9.21%)。 硕士生最主要落实的单位类型依次为其他企业(民营/私营企业等) (41.89%)、机关(33.62%)、国有企业(15.98%)。 博士生生最主要落实的单位类型依次为高等教育单位(43.41%)、机关(30.23%)、其他企业(民营/私营企业等)(13.18%)。 就业行业分布:该校毕业生落实就业比例较高的前三个行业依次为: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28.18%)、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19.02%)、金融业(10.52%)。从学历层次看,本科生最主要落实的就业行业依次为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4.13%)、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11.30%)、军队(9.21%)。 硕士生最主要落实的就业行业依次为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35.03%)、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23.82%)、金融业(13.35%)。 博士生最主要落实的就业行业依次为教育(45.74%)、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30.23%)、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6.98%)。国内升学:从本科毕业生的数据来看,国内升学人数共 999 人,占比 49.04%。毕业生升学所选高校主要集中在中国政法大学(80.16%)、北京大学(5.11%)、中国人民大学(4.01%)。从硕士毕业生的数据来看,国内升学人数共 63 人,占比 3.52%。毕业生升学所选高校主要集中在中国政法大学(69.84%)、北京大学(9.52%)、清华大学(7.94%)。出国留学:本科毕业生的数据来看,出国(境)留学人数为 183 人,占比 8.98%。毕业生留学首选目标国家(地区)主要依次为美国(36.81%)、英国(29.67%)、香港(9.89%)。从硕士毕业生的数据来看,出国(境)留学人数为 43 人,占比 2.40%。毕业生留学首选目标国家主要依次为美国(23.26%)、英国(23.26%)、荷兰(16.28%)。有 58 名毕业生赴 2017-2018《泰晤士报》排名前 50 的世界一流大学攻读研究生。特色就业单位:共 695 人到党政机关工作(本科毕业生 107 人,硕士研究生 549 人,博士研究生 39 人),其中 63 人选择到党群机关工作,2 人到立法机关工作,有 309 人到行政机关工作,到司法机关工作的毕业生共 321 人。部分毕业生到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工作。共有 405 人选择到律师事务所工作,其中本科毕业生 110 人,毕业研究生 295 人,,有154 名同学到金杜律师事务所、中伦律师事务所、大成律师事务所等各领域内的一流律所工作。共 305 人选择到西部和基层单位工作,其中本科毕业生 125 人,毕业研究生 180 人,奔赴全国 29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工作,部分同学选择到基层法检系统工作。年薪收入:用人单位为本校毕业生提供的平均年薪为 12.00 万元,本科生为 9.24 万元,硕士生为 12.70 万元,博士生为 17.70 万元。 这个是与学历正相关的,属于完全正常情况了。从福利保障情况来看,就五险而言,96.97%的用人单位为毕业生提供五险,3.03%的用人单位提供的五险不全;就公积金而言,96.72%的用人单位为毕业生提供公积金,3.28%的用人单位则不提供公积金。通过筛看就业数据可以看出,这所学校毕业生就业的区域让很多毕业生眼红,属于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占相当比例,还有就是去著名律师事务所工作的。那是不是所有专业都这么好呢?我们一起来看看。本科毕业生中,就业率都在90%以上,更有大量专业的就业率是100%。只有少量的双专业双学位毕业生就业率比较低,比如法学和英语的就业率为50%,法学和行政管理的就业率为89.47%硕士毕业生:法语语言文学(50%),美学(75%),纪检监察学(80%),证据法学(84.62%),有54个专业的就业率高达100%。博士毕业生:知识产权法学(85.71%),国家法学(92.31%),其他专业的就业率为100%从毕业生专业就业率上来看,中国政法大学几乎没有太弱的专业,整体就业率很不错,毕业生薪水也很好,充分说明中国政法大学是可以比肩985工程的一所专业型的211工程/一流学科建设大学。关于中国政法大学的就业,你有什么样的观点,欢迎在下方讨论区留言。注:图片来源于网络。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近日有网友在网上举报,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毕业的博士生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民事保全程序研究》多处抄袭他人论文成果。澎湃新闻记者从中国知网下载了李仕春的博士学位论文《民事保全程序研究》。该论文显示,李仕春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其2002年5月完成的博士学位论文《民事保全程序研究》 共有十二章。网友反映,李仕春的博士学位论文分别抄袭了发表于1995年第4期《法学评论》上的论文《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兼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作者为笪恺;发表于1995年6月《中国海商法年刊》上的论文《简论对物诉讼》,作者为张鸿午;发表于1997年第2期《青岛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上的文章《简论对物诉讼——兼与我国海事诉前保全制度相比较》,作者为程宗璋。经澎湃新闻记者仔细比对发现,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第十一章“仲裁中的保全”里的第七节“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这一部分,几乎完整涉嫌抄袭了笪恺《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兼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一文;而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中的第十二章“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请求保全与对物诉讼”这一部分内容,多处涉嫌抄袭了《简论对物诉讼》一文。除此之外,有网友指出李仕春的博士学位论文还抄袭了程宗璋《简论对物诉讼——兼与我国海事诉前保全制度相比较》一文。但经澎湃新闻记者比对发现,程宗璋这篇论文涉嫌全文抄袭张鸿午的论文《简论对物诉讼》。澎湃新闻记者电话联系了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质量监督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一定会认真对待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涉嫌抄袭这一问题。博士学位论文中有一节几乎完整涉嫌抄袭他人论文澎湃新闻记者从中国知网上找到了笪恺发表于1995年第4期《法学评论》上的《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兼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一文。经过比对发现,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民事保全程序研究》中第十一章“仲裁中的保全”里的第七节“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几乎完整涉嫌抄袭了笪凯的论文。例如,李仕春论文第十一章“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一节中共有两部分论述内容,分别为“外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我国涉外商事仲裁财产保全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笪凯的论文《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兼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分为“外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我国涉外商事仲裁财产保全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两个部分。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中涉嫌抄袭笪凯论文的部分,左为笪凯论文此外,李仕春论文“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一节中写道,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最后裁决作出之前,法院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就有关当事人的财产作出临时性的强制措施,以保全申请人的权益,保证将来作出的裁决能够得到执行。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具有自愿性,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也只是民间性组织,因此,在需要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性的保全措施时,常需要求助于法院的支持和协助。这关系到如何处理法院和仲裁的关系,主要涉及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问题和作出保全决定的机关问题。这一段内容和笪恺《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兼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一文开篇第一段完全一致: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最后裁决作出之前,法院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就有关当事人的财产作出临时性的强制措施,以保全申请人的权益,保证将来作出的裁决能够得到执行。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具有自愿性,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也只是民间性组织,因此,在需要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性的保全措施时,常需要求助于法院的支持和协助。这关系到如何处理法院和仲裁的关系,主要涉及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问题和作出保全决定的机关问题。再往下看,李仕春论文“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这一节写道,关于先行裁决在财产保全中的运用。两个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经仲裁庭同意时,可以在仲裁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而笪凯论文中这一部分为:关于先行裁决在财产保全中的运用。两个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经仲裁庭同意时,可以在仲裁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新颁布的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上述两段仅有一处不同,李仕春在2002年撰写其博士学位论文时,对《仲裁法》发布时间的相关表述做了修改,将“新颁布的”几个字删去。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法》,在2002年时的确已不适用于“新颁布”这一表述。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中多处涉嫌抄袭《简论对物诉讼》一文澎湃新闻记者从中国知网找到了张鸿午的《简论对物诉讼》一文。比对后发现,李仕春在其博士学位论文的第十二章“海事请求保全”中的第四节“海事请求保全与对物诉讼”这一部分中,涉嫌抄袭了张鸿午于1995年6月发表在《中国海商法年刊》上的论文《简论对物诉讼》中的多处内容。《简论对物诉讼》一文开篇第一段写道,对物诉讼作为一种诉讼类型已存在多年。罗马法即曾按起诉书的内容,将诉讼分成对人诉讼( aciton in personam)和对物诉讼(action in rem ), 以及补充性的“ 混合诉讼” (action mixta )。对物诉讼为涉及所有权的诉讼,对人诉讼为涉及合同的诉讼,而介于两者之间,兼有对人诉讼与对物诉讼性质的则为混合诉讼……尽管大陆法与英国法皆有对物诉讼制度,对物诉讼并非为英国法所独享,但却以英国法的对物诉讼制度发展最为完善,影响最为广泛,而这其中又以英国海事案件的对物诉讼最为经常普遍,英国海事对物诉讼则又大多是针对船舶的诉讼。正因为如此,在当今,对物诉讼这一概念的外延已十分有限,一般来说,它特指英国“ 针对” 船舶的海事诉讼。 李仕春在其论文“海事请求保全与对物诉讼”这一部分的“对物诉讼制度概述”中写道:对物诉讼作为一种诉讼类型已有很长的历史。罗马法曾按起诉书的内容,将诉讼分成对人诉讼(action in personam)、对物诉讼和补充性的混合诉讼。对人诉讼为涉及合同的诉讼,对物诉讼为涉及所有权的诉讼,介乎两者之间的是兼有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性质的混合诉讼。尽管大陆法系和英美法都有对物诉讼,但以英美法的对物诉讼制度发展得最为完善,影响最为广泛,其中又以海事案件的对物诉讼最为普遍。英国海事案件的对物诉讼大多是针对船舶的诉讼。正因为如此,当今对物诉讼的外延已很有限。一般说来,它特指针对船舶的对物诉讼。上述两段内容几乎完全一致。李仕春论文中设计抄袭张鸿午论文的部分,左为张鸿午论文再比如,张鸿午在《简论对物诉讼》的第一部分“对物诉讼的真正目标及其本质属性 ”中的倒数第二段写道:综合上述,对物诉讼的真正目标是人而不是船。抛开形式、称谓,就其内容和本质而言,对物诉讼实际上是对人诉讼,一种特殊形式的对人诉讼。其特殊之处在于,与普通对人诉讼相比,这种诉讼程序总是同船舶扣押联系在一起。而船舶扣押,正如英国著名海商法学者马斯登 (Marsden) 和罗斯可 ( Roscoe) 在论及对物诉讼时所言, 是说服被告到案的武器,也如马斯登 (Marsden) 和罗斯可( Roscoe)所说,船舶扣押亦是取得担保的一种手段。 而李仕春在其博士学位论文中的“对物诉讼制度概述”中的最后一段写道:综合上述,在一定的意义上讲,对物诉讼也是对人诉讼,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对人诉讼。与普通对人诉讼相比,这种诉讼程序总是同船舶扣押联系在一起。正如英国著名海商法学者马斯登和罗斯可在论及对物诉讼时所言,扣押船舶是说服被告到案的武器。也如马斯登和罗斯可所说,船舶扣押亦是取得担保的一种手段。上述两段论文内容,李仕春在其博士学位论文中仅稍作改动、大体一致。而经过完整比对,澎湃新闻记者发现张鸿午论文中的多处段落被李仕春完整涉嫌抄袭在其博士学位论文中。另一篇网友指出被抄袭的论文,实为涉嫌抄袭他人论文除此之外,有网友指出李仕春的博士学位论文还抄袭了程宗璋发表于1997年第2期《青岛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上的文章《简论对物诉讼——兼与我国海事诉前保全制度相比较》。但经过仔细比对,澎湃新闻记者发现《简论对物诉讼——兼与我国海事诉前保全制度相比较》全文涉嫌抄袭张鸿午的论文《简论对物诉讼》。程宗璋论文抄袭张鸿午论文截图。左为程宗璋论文。例如,程宗璋在其论文的开篇便写道:当今,对物诉讼这一概念的外延已十分有限 , 特指英国“针对”船舶的海事对物诉讼。本文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对物诉讼”这一概念的。因此除本段的特别说明外,本文的对物诉讼仅指英国以船舶为“对象”的海事对物诉讼。对于对物诉讼,无论所“对”何物,我国理论界向来持一种排斥态度,认为它有悖学理、不合逻辑。本文试图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对英国以船舶为“对象”的海事对物诉讼作进一步探讨。 这段内容正是张鸿午在其《简论对物诉讼》一文中开篇第一段的其中一部分,原文为:正因为如此,在当今,对物诉讼这一概念的外延已十分有限,一般来说,它特指英国“针对”船舶的海事诉讼。本文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对物诉讼”这一概念的。因此除本段的特别说明外,文中的对物诉讼仅指英国以船舶为“对象”的海事对物诉讼。对于对物诉讼,无论所“对”何物,我国理论界向来持一种排斥态度,认为它有悖学理、不合逻辑。本文试图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对英国以船舶为“对象”的海事对物诉讼作进一步探讨。 此外,程宗璋这篇论文的结构与张鸿午的论文结构也完全一致。如程宗璋论文共有三部分,分别为对物诉讼的真正目标及其本质属性、对物诉讼产生的客观根据及其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对物诉讼与海事诉前保全。而张鸿午的论文也分为:对物诉讼的真正目标及其本质属性、对物诉讼产生的客观根据及其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对物诉讼与海事诉前保全三部分。程宗璋论文的主要参考书目也与张鸿午论文的参考文献篇目完全一致,连排列顺序都没有变。张鸿午论文发表时间为1995年6月,比程宗璋1997年发表的这一论文早近2年。此外,程宗璋的上述论文还涉嫌一稿多投,标题完全一致、论文和结构高度雷同的论文还发表于1997年12月份的《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学报》上。来源:澎湃新闻 记者 高宇婷编辑:岳靓审核:管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