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从业者就业系数直销员为0.32,经销商为1.41,目前直销从业者相当于为社会提供了170万个正规的就业机会”。12月15日,北京大学中国直销行业发展研究中心发布的《直销行业就业研究报告》,展示了直销行业在后疫情时代对于保就业促创业的突出价值。据北京大学中国直销行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魏炜教授介绍,《直销行业就业研究报告》是该中心今年在疫情期间,借助互联网发出的电子调查问卷+企业实地走访基础上形成的研究报告,共回收9400余份有效问卷。报告首次依据数据计算出了直销从业者的就业系数,从理论上明确了灵活就业形式的直销从业者与正规就业的数量比较关系,客观评估直销行业对促进就业所做贡献。来自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监管部门的代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的专家学者以及安利等40余家企业代表对报告进行了研讨。在疫情和经济下行等因素叠加影响下,与会嘉宾肯定直销作为平台型就业的商业模式,创造了灵活多样的就业机会、乃至一些兼职机会,为纾解就业压力做出了直接贡献。政策利好支持灵活就业 疫情背景下,我国经济正在稳步复苏,但就业形势依然复杂严峻,连续出台的政策利好正在为灵活就业开辟新空间。7月中旬,国家发改委等十三部委联合发文《关于支持新业态模式健康发展 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明确鼓励发展“新个体经济”,支持微商电商、网络直播等多样化的自主就业、分时就业;大力发展微经济,打造兼职就业、副业创业等多种形式。8月7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人社部、发改委、民政部等部门,也共同就拓宽灵活就业渠道、优化自主创业环境等方面作出部署。《直销行业就业研究报告》数据显示,70%的营销人员是全职从业,85%的人有意愿长期从事直销,印证了直销对于维持这一群体稳定收入的保障效果,凸显了直销行业保就业促创业的社会价值。安利扩圈促就业自1995年进入中国市场,安利25年来始终以支持就业、支持创业为己任,提供了众多就业机会,帮助很多人获得了稳定收入、或是拥有了一份属于自己的事业。据安利相关负责人介绍,从1995年至今,安利总计为营销人员发放报酬1152亿元人民币。在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发放报酬等可量化指标外,安利希望通过释放企业核心资源、核心能力,即在企业本身的商业循环之外,从创业能力、创业平台、创业文化三个方面逐级扩大圈层,支持和提升灵活就业大众创业。据介绍,创业(就业)能力是为营销人员提供知识和技能培训,包括法律法规、营养知识、美妆美容、销售技能、商德规范等方面的实用培训;创业平台是通过数字化技术,打造便捷高效的社交电商从业平台,让安利营销人员能够付出较小的时间成本,获得一份额外收入;创业文化主要通过发布《安利全球创业报告》、举办大众创业论坛等研究项目和研讨活动,倡导创业家精神,推动大众创业。北京大学中国直销行业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杨谦教授表示,互联网和数字经济的发展成为灵活就业新引擎,在此背景下,直销行业扩大了其就业吸纳能力,《直销行业就业研究报告》的发布,使社会可建立客观标准,评估直销行业对就业所做的贡献。
4月8日,由世界直销研究院、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直销研究专业委员会牵头,联合索益然咨询、候普传媒、上壹策划等机构共同发布了《新冠疫情之下中国直销变局及对策》的专题报告。此次会议通过腾讯会议在线上举行,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直销研究专业委员会主任、帝瑞集团董事长蔡尚融、帝瑞集团副总裁、候普传媒董事长董玮、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直销研究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索益然咨询董事长孙海峰、帝瑞集团副总裁、世界直销研究院院长邓义以及新时代、三八妇乐等企业高管出席会议。自2020年1月份以来,新冠肺炎疫情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突发事件,并随着在全球范围内的快速蔓延,对世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在疫情影响下,我国消费环境、市场形势在短期内发生了明显的改变,对直销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了多个层面、各个方向的综合影响。正是在此背景下,世界直销研界贸究院和中国世易组织研究会直销研究专业委员会联合索益然咨询、候普传媒、上壹策划等机构共同开展了疫情下中国直销的变局与突破的专题研究,希望通过系统性的调研分析,寻找疫情影响下直销行业的可行性应对之策,助力直销企业减少损失,甚至转危为机。报告分别从世界经济、我国直销行业、直销企业、经销商四个方面着手,全方位深入研究疫情下的直销现状和应对策略。经济方面在疫情的影响下,全球经济受到多维度的冲击,未来经济形势呈现衰退趋势的风险提高。我国经济由于宏观政策的频繁出台,经济基本面整体处于平稳态势;互联网行业发展良好,成为推进疫情期间经济发展的新动力。我国直销行业在疫情期间,我国的直销市场整体萎缩,市场规模出现下滑趋势,但是保健品行业逆势增长,人们的“爆品”意识增强,出现了诸如双黄连被连夜“抢空”的现象。虽然受到疫情的影响,导致直销行业会议举办难、门店流量低等一系列困难,但是疫情也催生了数字营销工具的进一步发展。只要积极做好调整、大力探索线上线下模式、全力做好数字化创新,我国直销行业仍然有着巨大的机遇。直销企业报告总结了直销企业优化战略的“4”字方针--“树、稳、变、赢”。树就是树信心,虽然疫情影响严重,但是政府企业出台大量举措帮扶企业发展;稳就是稳后方,直销企业要稳定军心,出台关怀员工的政策;变就是勇于创新,基于线上社交工具的日趋完善,勇于创造新的营销手段;赢就是赢先机,通过调整产品结构赢得客户需求。经销商报告从6个方面总结了经销商转危为机的方法。第一:坚定信念,相信直销行业的绝对优势;第二:从客户的需求出发,调整产品组合;第三:充分运用社交软件,开展社区运营;第四:打造个人品牌;第五:获取新生力量,创新管理手段;第六:打造团队文化。自1998年来,中国直销的发展经历了多次变革,每次变革之后带来的都是进一步的发展,中国直销的最大优势就在于多样性和适应性,相信经过这次疫情的磨砺,各类新工具、新思路的不断创新,中国的直销会迎来新面貌、新发展、新变革。据悉此次报告是世界直销研究院、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直销研究专业委员会牵头研究的系列报告中的一份,此外该系列报告中还有关于疫情期间线上展业的报告、疫情对中国经济影响的报告等,相关读者若想咨询相关报告,可以联系世界直销研究院进行深入交流。
“直销从业者就业系数直销员为0.32,经销商为1.41,目前直销从业者相当于为社会提供了170万个正规的就业机会”。12月15日,北京大学中国直销行业发展研究中心发布的《直销行业就业研究报告》,展示了直销行业在后疫情时代对于保就业促创业的突出价值。据北京大学中国直销行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魏炜教授介绍,《直销行业就业研究报告》是该中心今年在疫情期间,借助互联网发出的电子调查问卷+企业实地走访基础上形成的研究报告,共回收9400余份有效问卷。报告首次依据数据计算出了直销从业者的就业系数,从理论上明确了灵活就业形式的直销从业者与正规就业的数量比较关系,客观评估直销行业对促进就业所做贡献。来自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监管部门的代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的专家学者以及安利等40余家企业代表对报告进行了研讨。在疫情和经济下行等因素叠加影响下,与会嘉宾肯定直销作为平台型就业的商业模式,创造了灵活多样的就业机会、乃至一些兼职机会,为纾解就业压力做出了直接贡献。政策利好支持灵活就业疫情背景下,我国经济正在稳步复苏,但就业形势依然复杂严峻,连续出台的政策利好正在为灵活就业开辟新空间。7月中旬,国家发改委等十三部委联合发文《关于支持新业态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明确鼓励发展“新个体经济”,支持微商电商、网络直播等多样化的自主就业、分时就业;大力发展微经济,打造兼职就业、副业创业等多种形式。8月7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人社部、发改委、民政部等部门,也共同就拓宽灵活就业渠道、优化自主创业环境等方面作出部署。《直销行业就业研究报告》数据显示,70%的营销人员是全职从业,85%的人有意愿长期从事直销,印证了直销对于维持这一群体稳定收入的保障效果,凸显了直销行业保就业促创业的社会价值。安利扩圈促就业自1995年进入中国市场,安利25年来始终以支持就业、支持创业为己任,提供了众多就业机会,帮助很多人获得了稳定收入、或是拥有了一份属于自己的事业。据安利相关负责人介绍,从1995年至今,安利总计为营销人员发放报酬1152亿元人民币。在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发放报酬等可量化指标外,安利希望通过释放企业核心资源、核心能力,即在企业本身的商业循环之外,从创业能力、创业平台、创业文化三个方面逐级扩大圈层,支持和提升灵活就业大众创业。据介绍,创业(就业)能力是为营销人员提供知识和技能培训,包括法律法规、营养知识、美妆美容、销售技能、商德规范等方面的实用培训;创业平台是通过数字化技术,打造便捷高效的社交电商从业平台,让安利营销人员能够付出较小的时间成本,获得一份额外收入;创业文化主要通过发布《安利全球创业报告》、举办大众创业论坛等研究项目和研讨活动,倡导创业家精神,推动大众创业。北京大学中国直销行业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杨谦教授表示,互联网和数字经济的发展成为灵活就业新引擎,在此背景下,直销行业扩大了其就业吸纳能力,《直销行业就业研究报告》的发布,使社会可建立客观标准,评估直销行业对就业所做的贡献。编辑:石祎
2020年12月15日,北京大学中国直销行业发展研究中心(下简称“中心”)发布了“直销在保就业中的作用评估”研究报告。中心在2020年4月组织开展了针对直销行业就业情况的调查,回收了9000多份调查问卷,在客观数据的基础上分析直销从业者对就业的贡献,得出结论如下:一是计算了直销从业者的折合就业系数,其中直销员的折合就业系数为0.32,经销商的折合就业系数为1.41,首次为从整体上判断直销行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提供了数据支持;二是通过对数据的研究,发现直销的业务模式在互联网背景下正在发生转变,这种转变与当前电子商务的发展所呈现出的模式非常接近。三是首次在大规模的数据调查的基础上建立了直销从业者收入模型,直销从业者的收入与诸多因素呈高度正相关,与其他非正规就业人员的收入影响因素没有本质差别。由于报告篇幅过长,为满足研究和交流的需要,本公众号将分期进行推送刊载。本期推送第五部分。北京大学中国直销行业发展研究中心对此次调查的9406份问卷进行了数理计量分析,构建了直销从业者收入影响因素回归模型,第一次通过数理计量方法研究了直销从业者收入的影响因素及其显著性水平。从业者收入影响因素是理解一个行业的重要视角,我们希望这样的研究有助于人们更好的理解直销行业。我们调查包含了从业者在从事直销前的收入水平信息。从问卷结果可以发现,其中2000元及以下和2001-4000元分别占比为25.44%和30.94%,合并占比超过50%以上。此外,4001-8000元、8001-12000元、12001-20000元以及20000元以上分别占比为22%、9.22%、5.88%和6.53%(见下图)。这份数据说明,从事直销前的工作收入大多数人处于中下水平。从事直销获得的每月收入在问卷结果中显示,其中2000元及以下和2001-4000元分别占比为23.66%和20.6%,4001-8000元、8001-12000元、12001-20000元以及20000元以上分别占比为18.22%、12.35%、11.99%和12.74%(见下图)。这应该是典型的灵活就业特点,很多人选择从事直销工作的目的就是希望有机会增加收入。4000元以下的月收入,如果除去一些成本支出,他们的收益是有限的。直销从业者(不包括优惠顾客)在从事直销前的平均月收入为4314元,对从业者从事直销之后的调查显示,其收入水平有一定的提高,达到了6303元。调查结果显示,月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占比超过43%,而月收入超过12000元的比例接近四分之一。不过,我们需要解释的是,在这些高收入的数据中,可能包含了多个就业人员共同的收入。因为,约30%的从业者特别是经销商已经有了自己的雇员。除了关注直销从业者的收入水平之外,其实我们更关注影响收入的因素。我们利用这次调查的9400余份问卷分别建立了不同的回归模型,选取调查中与收入有关的问题作为解释变量,来观察直销从业者的收入究竟与哪些因素高度相关。这些变量包括从业者的性别、年龄、教育程度、从事直销前的工作年限、兼职还是全职、从事直销的时间、直接为多少个消费者服务等多个变量。另外,我们还观察了从业者有无自己注册企业等因素对收入的影响。将直销从业者收入作为被解释变量,用可能影响直销从业者收入的变量分别作为解释变量,进行一元线性回归,可以发现:确有若干因素与直销从业者收入存在高度正相关。例如,作为一种零售业态,直销从业者的收入来源于产品的销售。调查显示,接近三分之二(65.9%)的经销商身份的从业者说自己为超过21个消费者直接服务。我们对从业者的收入与其服务消费者的数量进行了回归分析,结果表明它们之间存在非常强的相关关系。不仅如此,从业者的收入与其销售公司产品的数量也呈高度正相关。甚至从业者的动机都与其收入有一定的关系。我们在问卷中有一个问题,是了解从业者选择直销的动机,我们根据对动机选择的不同进行了分组来观察其收入的情况,非常有意思的是以创业为目的从业者平均月收入最高,而对自己的选择动机非常模糊说不清楚的从业者,其平均收入最低(见下图),这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从业者的追求目标对其收入的影响。不过,这种一元回归分析并不足以完整说明直销从业者的收入影响因素,因此我们采取了多元回归的方法来建立模型。将问卷中可能与收入相关的变量均列为备选的解释变量,利用计算机统计软件,通过采用“逐步回归法”筛选出统计性质最好的解释变量组合,构建出多元回归模型。多元线性回归模型显示,直销员的收入与直销员的年龄、直销员是兼职还是全职、从事直销的时间长短、从事直销前每月收入、每月销售公司产品额等因素高度相关。而与经销商的收入水平高度相关的因素除了上述因素外,还包括了性别、教育程度和从事直销前的工作年限等。针对尚未注册自己的公司的被调查者构建多元回归模型,结果类似。在国内对直销从业者的研究中,这是第一次以这样一个规模的问卷来建立收入模型。从直销员和经销商的模型可以看出,直销从业者的收入来源于正常的商业努力。例如其收入与销售公司产品的多少以及与其为消费者服务的数量高度相关,这完全符合一般的商业逻辑;同时其收入还来源于个人的努力,例如其收入水平与从事直销前的工作年限、是兼职还是全职以及从事直销的时间长短高度相关。我们可以将其从事直销前的工作年限理解为其工作经历和经验,这对其收入的正相关是非常容易理解的。而全职投入比兼职获得更高收入也非常好理解,从事直销的时间长短一样可以归结为一种个人的努力;另外,从业者的收入水平还与其个人的素质能力具有正相关,例如教育程度、从事直销前的收入水平等。这些变量可以概括为从业者进入直销之前的能力状况,而这些因素与其在直销领域的收入水平相关,说明有能力的个人在哪个行业都可能取得较为突出的成绩。回归分析的结果见下表:另外我们还进行了一系列子样本回归分析。例如,我们在全样本中将所有未注册企业的样本单独做了多元回归,来看一下这些样本的收入影响因素。这些样本完全是独立个人从事直销,比较符合世界直销协会统计中所讲的独立销售代表的标准。对这些样本的回归结果表明,他们的收入与我们所选出的变量都高度相关。由此我们可以肯定,直销从业者的收入是一个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我们认为,通过这样的计量模型分析,可以认为直销从业者的收入并不是简单的某一个因素所导致的,而是与其个人销售产品的努力、为消费者服务的努力、从业时间的长短以及个人的素质等密切相关,与这些因素都呈现高度的正相关。这说明直销行业是一个需要勤劳才能致富的行业。这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外界对直销行业的误解。从事直销并不能一夜暴富,归根结底还是必须踏踏实实的向消费者销售产品。这符合零售业态的基本特点。关于一夜暴富的说法,在统计上是不支持的。来源:北大直销研究中心
直销银行当前已经成为我国传统商业银行在互联网时代努力转型的重要方向,基于近些年来不断地探索,其在国内已经走过从0到1的阶段,虽然我国大部分直销银行正处于银行业务互联网化、用户自主化的直销银行1.0时代,但具多元化、特色化、场景化、生态化的产品服务和独立化的运营模式的直销银行2.0时代雏形已现。中国科学院《互联网周刊》、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eNet研究院、德本咨询(未来智库/战略咨询,筹)对直销银行发展投入了极大关注,一路见证了我国直销银行的发展历程。为了更好地助力我国银行数字化转型,加速直销银行由初级阶段到不断成熟的升级,基于对直销银行发展的研究基础,通过对直销银行的发展模式、用户调研、案例分析、发展前景等作出全新梳理,形成《2019中国直销银行年度发展研究报告》。报告的发布,旨在帮助包括但不仅包括各直销银行用户、客户、合作伙伴在内的社会各界更全面直观地了解直销银行发展现状、未来前景及其在有关方面找准切入点,帮助各家直销银行加快改革创新,提升专业能力和竞争能力,帮助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出台更灵活的政策和行业规范,为直销银行快速稳健发展提供指导和保障。以下为《2019中国直销银行年度发展研究报告》基本介绍,欢迎评判。一、什么是直销银行?报告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直销银行的由来和我国直销银行的基本范畴。图1 直销银行运行模式直销银行是互联网时代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银行运作模式,在这一经营模式下,银行不设营业网点,不发放实体银行卡,客户主要通过电脑、电子邮件、手机、电话等远程渠道获取银行产品和服务。因其业务拓展不以实体网点和物理柜台为基础,直销银行具有更少更精的组织机构,经营成本显著降低。同时,线上模式不受地域限制,能够更加便捷地触达用户,因此能够为顾客提供比传统银行更高效、优惠的金融服务。 图2 我国直销银行范畴界定由于我国银行体系的自身特色,直销银行的设立形式与欧美有所区别。当前,我国直销银行主要是由各商业银行设立的下属二级部门。用户通过手机APP或电脑绑定已持有的他行或本行借记卡(Ⅰ类账户)生成一个直销银行账户(Ⅱ类账户),不需要亲临银行柜台,就可以购买金融产品和服务。此外,该部分还对我国直销银行发展的金融环境作出相关分析。二、我国直销银行发展现状报告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直销银行的基本现状,包括规模类型、地域分布、产品涵盖、面对的挑战等。图3 我国直销银行类型分布规模类型、地域分布、产品涵盖等方面的介绍,反映了我国直销银行当前发展的基本面。多数大型银行还未真正开展直销银行相关业务,更加灵活的城市商业银行在不断探索中成果斐然,特别是东部沿海的银行企业表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图4 Ⅱ类账户五要素验证问题我国直销银行目前也面对着一些发展瓶颈,探索期的各种阻碍、相关政策的不完善、互联网金融的冲击等。当前情况下,政府如何拿出更多前瞻性的举措,银行如何在探索中不断创新模式、如何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展开竞争与合作等,都是直销银行需要解决的问题。三、用户分析报告第三部分为对直销银行用户调研后的分析数据,包括用户区域分布、性别比例、收入分布、产品选择因素等。图5 用户选择理财产品关注因素用户是任何行业的基本要素,直销银行作为传统银行数字化转型的一个重要阶段,只有对用户在当前消费环境中有全面充分的了解,才能有效地更新其金融业务,推出新的适合互联网时代的金融产品。可以看到,新一代消费者对银行业务的灵活性、流动性等有更高的需求。图6 直销银行用户性别年龄分布直销银行用户的区域分布、性别比例、收入分布等数据则能让企业在业务发展的早期阶段有针对性地选择用户群体,也能在其中洞察出自身业务的不足之处,并通过优化升级获取更多潜在用户。四、案例分析报告第四部分结合本刊《2019年度中国直销银行排行榜》,对榜单企业作出整体分析,并对优秀案例作出评价与研究,旨在发现其业务发展独到之处,帮助更多企业实现更高效数字化转型。图7 《2019年度中国直销银行排行榜》部结合用户体量、资金规模、产品体系等多种因素,榜单共选入50家直销银行,相当一批银行已发展了千万级别的用户和拥有较为完整的产品体系,在银行数字化转型的浪潮中书写着历史。业务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优秀的直销银行在从各个方面升级自身发展,他们在不断完善自身的同时,也引领着我国直销银行不断走向成熟。图8 企业案例分析:江苏银行直销银行图9 企业案例分析:徽商银行徽常有cai图11 企业案例分析:百信银行五、未来发展趋势报告最后一部分为对直销银行未来发展趋势的一些展望,独立法人模式、前沿技术融合、开放银行模式将在未来不断完善直销银行。图12 独立法人模式直销银行独立法人模式更能体现直销银行的本质,其更加灵活自由的模式能有效解决银行在数字化转型中面临的诸多问题。当前,我国只有百信银行一家为独立法人模式,但可以看到,更多大型银行正在积极由观望转向行动,或自身开拓,或与互联网公司合作,成立新的独立法人直销银行。图13 开放银行模式开放银行是直销银行发展的更高模式,其将银行业务平台化、场景化、服务化,连接、共享、开放是这种模式的关键,银行业务不再孤立存在,而是形成一个完整生态,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结语直销银行在我国还面临着巨大机遇和诸多挑战,本报告尽力为读者展现我国直销银行发展的全貌,相关数据和结论如有不恰当之处还望使用者指正。 以上为报告的简单介绍,如需了解更多,欢迎订阅,谢谢。
某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信息报备及披露案案情简介某工程有限公司自2011年依法获得直销经营许可,从事直销经营活动。 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在建立的中文网站上向社会披露以下信息。 一是当事人解除推销合同人员名单,符合国家认证、许可的证明文件,退换货情况,分公司的联系方式及负责人未在建立的中文网站上进行披露。 二是当事人备案的直销产品有75种,但只披露了71种;直销产品的主要成分、使用注意事项只披露了23种;产品质量及标准说明书只披露了48种(包括两种日用品和46种化妆品),上述内容披露得不完整。 三是当事人在商务部备案的服务网点是639个,但在其建立的中文网站上只披露了590个;在职的直销培训员是13名,但在建立的中文网站上披露的是39名。上述内容变更后未在1个月内对网站信息进行更新。 四是当事人每年4月未以企业年报的方式公布《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 另查明,当事人2016年共组织直销员培训220场次,但培训讲授内容的录音资料只保存了31次;2017年共组织直销员培训142次,但培训讲授内容的录音资料只保存了26次;2018年共组织直销员培训77次,但培训讲授内容的录音资料只保存了21次。当事人2016年至2018年共组织直销员考试439次,但是全部直销员的考试试卷均未保存。当事人2016年至2018年3年内,均未在直销员培训或考试活动7日前将培训或考试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具体地点、内容、人数及直销培训员、培训资料和考试时间、地点、人数)在其中文网站上公布。当事人对直销员进行培训和考试未收取任何费用,无违法所得。 某地市场监管局查证后认为,当事人在2011年1月20日就取得了直销经营许可证,直销业务分布广泛,影响范围较广。并且,在2019年1月,通过12315网络平台和电话对当事人的举报达到61件,由于当事人未按规定向社会披露应披露的信息,造成社会公众不能完整了解当事人相关信息。该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从重处罚。 今年2月,某地市场监管局对此案调查终结。该局认为,直销企业应建立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并通过其建立的中文网站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当事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七条的规定。依据《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万元。 同时,某地市场监管局指出,当事人在直销员培训或考试活动7日前未将培训或考试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具体地点、内容、人数及直销培训员、培训资料和考试时间、地点、人数)在直销企业中文网站上公布的行为,违反了《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2016年至2018年3年的直销员培训讲授内容录音保存不完整及考试试卷未保存的行为,违反了《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合计罚款30万元。办案人员谈心得——明晰办案重点 注重案后处理直销信息报备及披露无小事。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及披露对直销市场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通过查办这起直销企业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及披露案,办案人员体会到,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快速收集有效证据、理清查处直销违规行为重点、妥善处理消费纠纷及舆情是查办直销违规案件的关键。案件初查 2019年初,办案机关接到群众反映某直销企业(以下称当事人)涉嫌违规的线索,同时通过政府舆情了解到近期有部分群众以信访方式举报当事人存在同类问题。 接报后,办案机关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办案人员进行讨论和研判,并对照《直销监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梳理当事人涉嫌违法的种类,列出检查目录,内容主要包括七个方面。一是主体资格,涉及企业登记注册和变更情况、直销活动区域许可情况、设立分支机构情况、设置服务网点情况等;二是直销员招募活动,涉及招募主体、对象合法性、招募广告宣传内容、是否签订推销合同及发展直销员条件等情况;三是直销培训活动的情况,包括直销培训员身份情况、培训的内容、培训的场所、考试的情况、发证情况、培训讲授内容及录音录像情况及相关材料保管情况;四是直销经营活动情况,包括退换货制度执行情况、产品价格情况、直销产品核准情况及产品质量情况;五是直销活动计酬情况,包括计酬制度的合法性、是否存在团队计酬、与报备披露的信息是否一致及报酬的计算方式等情况;六是直销员推销活动情况,包括推销方式、是否持有直销证、推销产品的价格是否向消费者明示及隶属机构情况;七是信息报备和披露情况,包括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针对上述问题,办案人员迅速制定了翔实的立案计划。为有效收集证据,办案人员进行了合理分工、分头定位,在充分掌握现场情况的前提下,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的财务和场所迅速实施分点位、全覆盖式检查,详细检查进销存账册、工作记录笔记、电脑及电子邮箱后台数据等,迅速完成了预期目标。 经过细致的排查,办案人员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照《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其中文网站上向社会披露信息的部分违法事实,并以此为突破口进行深入调查。办案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固定证据,为后期结案打下基础。案件调查 经过调查,办案人员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在其建立的中文网站上向社会披露以下信息。 一是解除推销合同人员名单,符合国家认证、许可的证明文件,退换货情况,分公司的联系方式及负责人未在其建立的中文网站上进行披露;二是备案的直销产品与披露品种不符,直销产品的主要成分、使用注意事项、产品质量及标准说明书披露内容不完整;三是在商务部备案的服务网点与其中文网站上的披露数量不一致;在职的直销培训员人数与其中文网站上披露的人员数量不一致,上述内容变更后未在1个月内对网站信息进行更新;四是未按照规定于每年4月份以企业年报的方式公布《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 另外,当事人还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2016年至2018年组织直销员培训的录音资料保存不完整;二是2016年至2018年组织的直销员考试试卷均未保存;三是2016年至2018年3年内,均未在直销员培训或考试活动7日前将培训或考试计划在直销企业中文网站上公布。 由于当事人未按规定向社会披露应披露的信息,且跨度时间比较长,导致社会公众对该企业相关信息不能完整了解。案件处理 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并通过其建立的中文网站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直销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及《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直销企业设立后应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以下信息等内容”、第七条“直销企业应于每年4月份以企业年报的方式公布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的规定。 依据《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直销企业未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进行信息披露,或直销企业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办案机关责令当事人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办案机关还发现,当事人未在直销员培训或考试活动7日前将培训或考试计划在直销企业中文网站上公布的行为,违反了《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十条“直销企业应于直销培训或考试活动7日前将培训或考试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具体地点、内容、人数及直销培训员、培训资料和考试时间、地点、人数)在直销企业中文网站上公布”的规定。当事人2016年至2018年3年的直销员培训讲授内容录音保存不完整及考试试卷未保存的行为,违反了《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直销企业应当对每期直销培训讲授内容进行录音,完整保存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直销员考试试卷。录音资料、直销员考试试卷应妥善保管,至少保存3年”的规定。依据《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直销企业、直销培训员进行直销培训,违反《直销管理条例》或本办法的,以及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培训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查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八项)、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和《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于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执法要点 办案人员体会到,本案的成功查办需要把握好四个方面的要点。 一是敢于亮剑,树立执法权威。实践中,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直销违规案件与公安机关查办案件方法手段不同,法律授权和技术手段相对较少,所以办案人员既要胆大又要心细,充分运用现行法律法规,深入了解直销行业的规律与特点,对直销违规行为精准定位定性,确保依法行政,履职到位。本案中,如果办案人员没有坚定的信念、坚韧的毅力、丰富的办案经验、刻苦的钻研精神,是很难在短时间内有效处置本案的。 二是收集证据既要迅速、及时、客观、全面,又要做到程序合法、手续齐备、保全有效。本案中,办案人员第一时间对当事人中文网站披露的直销信息内容,直销产品的种类、服务网点情况、考试和培训的情况等关键证据进行固定,同时,针对当事人披露的信息易删除、易篡改等属性特征,第一时间协调公证处对相关内容进行公证,做好证据保全工作,为本案的顺利查办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是理清查处直销违规行为的重点。查处直销违规行为一定要注重细节,严谨执法。本案中,在案件调查初期,就制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和检查要点。同时,在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对照相关法律法规,逐条全面对涉案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筛查比对,在有限的线索中抽丝剥茧。同时,紧抓认定核心内容,找到切入点和突破口,理清调查相关脉络主线,确定重点查处内容,形成有效证据链条,确保依法行政、定性准确。 四是妥善处理各种消费纠纷,化解矛盾,稳控舆情。消费者相对于直销企业、直销员属于弱势群体,由于直销方式的隐蔽性、信息不对称性、交易场所的不确定性,消费者在直销模式下要比在传统商业模式下承担更大的消费风险。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行政、民事、刑事等手段,全方位多角度多途径开展处置工作,规范直销行为、打击违法行为、保障群众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本案中,办案机关在依法查处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同时,督促企业尽快完善信息披露、切实履行直销企业义务、消除社会负面影响、保护包括消费者和直销员在内的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同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正向引导,强化舆论监督,多部门信息共享,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秩序和和谐社会环境。办案启示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及披露有利于强化监管部门对直销企业的监督,优化社会和经济资源配置,提高直销市场的运行效率,进而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保证直销市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同时,此项工作也有助于直销企业开展透明经营、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使广大消费者能够客观地理解和看待直销。 对于直销企业而言,要树立“直销信息报备及披露无小事”的观念,强化对信息报备及披露的重视程度,做到专人专管,定时自查,避免因为对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及披露制度认识不充分而领到罚单。 对于市场监管部门而言,一方面应建立完善的直销企业信息报备与披露制度,帮助直销企业建立快速、准确、全面的信息报备及披露网络;另一方面,执法人员要深刻理解《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深入了解直销行业规律与特点,确保依法行政,依法惩处违规行为。□孙科某日用品有限公司某地分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直销案案情简介2018年2月12日,某地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某日用品有限公司某地分公司涉嫌开展传销活动。经批准立案后,某地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2月24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扣押了微型电脑主机2台,于2018年3月6日解除扣押。 经查,2015年3月至2018年7月,当事人未经批准在某地设立分支机构并擅自开展直销活动。当事人的主要运作模式为:选用6名会员,以消费者名义从某日用品有限公司购进产品,以该公司直销员的名义,通过各自的社交平台、微信朋友圈等渠道将某日用品有限公司购进的系列产品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之外直接向消费者推销,售后服务由当事人承担。截至被查处时,6人累计销售金额为3142150元。 某地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明知在某地未取得直销许可,擅自组织人员在当地从事直销活动,其行为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行为。由于当事人违法经营时间较长,违法销售收入较大,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2019年6月25日,该局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没收当事人的违法销售收入3142150元,并处罚款17.5万元。 某地市场监管局指出,由于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从事直销活动已经获得相关批准,无须责令其改正;涉案直销产品已销售至消费者手中,对直销产品不予没收。案评——把握办案三个关键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案,综合来看具有三个特点。 一是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本案当事人自2015年3月设立至2018年2月24日被查处,其间一直未获得相关直销区域备案核准,但本案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于2018年7月即被查处后4个月就获得了直销区域备案核准,显然当事人的直销区域核准申请应在被查处之前,即直销区域核准的时间是其被查处的一个重要因素。在直销监管实践中,目前商务部门以服务网点为审核依据审批直销区域备案核准,由于工作流程机制等综合原因,直销区域审批常常很费时,设立服务网点一两年未获批准的情况是常态,而企业出于经营成本和市场需求的考虑,往往“按捺不住”开展一些经营活动,导致该类违法行为频发。 二是调查取证把握较好是本案成功查办的关键点。 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法律主体是经营企业,而采取直销经营活动的一般都是自然人,故此类案件的关键点有两个:一个是企业的经销人员采取了直销方式销售商品;另一个是企业的经销人员采取直销方式销售商品是该公司允许或者默许的,当事人是此类销售行为的实际操作者。本案中,办案机关在调查取证中顺利取得了上述关键证据,如取得相关照片证据反映了当事人在未经批准设立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其经营场所内墙体上已经公示了直销员管理制度、直销员奖励等涉及直销活动的宣传内容,为本案的准确定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是案件的处罚较为合理。 本案适用《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予以处罚。该法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虽然当事人有超过314万元的销售收入并被没收,但由于上述销售收入仅是6名当事人会员3年多的销售总额,且当事人在被查处后不到半年时间就获得了合法的直销区域核准,从违法行为的性质上看不算非常严重,故取中间档次的罚款是比较合适的,体现了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原则。□广东省市场监管局价监竞争处刘壮山东某集团及其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案案情简介2017年9月21日,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称与其合作的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搞传销。2017年9月26日,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安排,泗水县公安局以当事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对其立案侦查。同时,泗水县市场监管局对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进行了前期调查。 经调查发现,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从事传销活动中,没有证据证明其直接参与传销活动,证据显示其只是在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从事传销活动中,涉嫌为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培训场所及货源等条件。泗水县市场监管局遂于2017年9月27日,分别对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涉嫌为传销行为提供货源等便利条件,进行了立案调查。 另查,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后,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在其注册地及与其合作的直销企业注册地开展业务,而是在山东省临沂市、枣庄市及江苏省徐州市、连云港市、南京市、宿迁市、泗阳县等地开展业务。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具体运作模式如下:要求被发展人员最少购买3600元一单的产品(最多购买15单产品即5.4万元的产品)取得会员资格,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该公司的奖励机制:一是购买3单后,每天返40积分(相当于40元钱),以3单为一单元,并依此类推;二是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 2017年9月26日,泗水县公安局对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进行立案侦查并经检察院批准予以逮捕。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在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的传销活动中,为其提供了培训场所、货源等便利条件。 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及山东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关系产生的利润情况如下:累计发生主营业务收入1823.77万元,累计发生主营业务成本1594.73万元,累计发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9.98万元。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的规定,泗水县市场监管局计算当事人违法所得209.06万元。 泗水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的,构成了为传销行为提供培训场所、货源的违法行为,依据该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所规定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当事人的非法经营数额达到1823.77万元,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了50万元,泗水县市场监管局认为本案已达到追诉标准,遂于2017年11月24日,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7月2日,泗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泗水县公安局的《撤案告知书》,立即重新启动案件调查程序。2018年7月3日,泗水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对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同“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发生业务关系期间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泗水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为传销行为提供培训场所、货源等便利条件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泗水县市场监管局于2018年7月18日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9.06万元,并处罚款50万元。办案人员谈体会——准确认定案件性质 加强直销日常监管本案案情较复杂,不仅涉案主体有多个,来往资金账目繁多,涉案人员众多,还经历移送公安机关后被撤案、又重新启动案件调查程序过程。办案人员从本案的调查线索、调查方法、办案难点及办案体会等方面进行了总结。调查线索及方法 一是涉案三家公司之间的关系。办案人员调查发现,本案出现三家公司,分别是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和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过细查,办案人员发现三家公司之间存在某种关系。山东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是一个法人独资企业,其股东是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虽然两公司在形式上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在本案中实为一个有机的经营主体(以下将两公司简称某集团公司),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实质上就是某集团有限公司的销售部门。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与山东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虽然签订协议的是山东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但在实际合作中,相关款项都打入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财务账户,在该合作中,实为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合二为一的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的合作。 二是合作协议书的相关内容。办案人员调查发现,在合作协议书中,甲方为山东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乙方为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内容及方式分为6项:本协议达成后,乙方需向甲方交纳100万元,作为市场运作保证金。甲方收到保证金出具相关手续,协议生效;乙方保留原有市场运作模式,并确保奖励方案科学、合理,能健康持续发展。乙方开通结算系统最高查看权限由甲方进行监督,如发现存在风险,甲方有权责成乙方对运营风险进行整改;乙方将已组建的工作室作为甲方开展直销的服务网点;乙方销售甲方产品比例是100%;甲方派专人负责与乙方的资金往来;协议签订后,甲方授权乙方以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市场运作。 合作协议书对利润分配及结算作出详细规定:乙方须在每月1日前,向甲方交付60万元的平台运作管理费(平台运作管理费是指某农业公司到某集团公司参观、考察,使用某集团公司的办公、会议室、相关人员参与后勤服务等产生的费用);甲方按照乙方销售额的12%进行产品结算。 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合作协议书规定:甲方根据乙方销售订单,负责为乙方订单产品的发货;乙方全权负责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运营,并自行承担运营中的一切责任风险。 通过对上述调查线索进行梳理,办案人员对本案的涉案证据进行了收集。在查办此类案件时,办案人员认为特别需要注意现场取证环节,要现场提取相关书证,网络在线提取会员网络图,调取财务电子数据,并到相关部门调取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批捕证等相关法律文书。现场取证的方法有现场检查,拍照、录像取证,拷贝、复制及在线下载相关电子数据,将现场发现的书证等资料予以固定。 在现场检查时,办案人员尤其要注意缜密地进行现场检查,用执法云存证、线上勘验固定网络证据,固定书式证据,同时调取涉案当事人资金往来的财务账目,从而固定涉案资金。办案难点重点 查办本案时,办案人员遇到了四个难点。 一是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权限有限,无法全面取得传销网站后台数据。如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要求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某提供其账号及密码,以便进入该公司的传销网站调取相关数据。但汪某拒不提供,后经多方做工作,才勉强提供,但在提取证据过程中,汪某又多次暗中更换密码,以致调取的电子证据不全面。后经公安机关抓获传销程序设计者,才进入到该传销网站的后台,调取相关的数据。 二是调查取证难。本案如果要定性“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必须先查实传销行为。但是像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既没有在其注册地微山县,也没有在直销企业注册地泗水县开展业务,而是跑到山东临沂市、枣庄市、江苏省徐州市、连云港市、南京市、宿迁市、泗阳县等地区开展业务,所以作为直销企业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局,无法掌握直销企业及其合作单位在外地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如该案,外地人前来直销企业上访,从而引起当地政府注意,进而由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介入,才初步定性为传销。 即使是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以他们的调查手段,调查取证中也经历了很长时间,为调查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外地从事传销活动的事实,派出的多名公安执法人员前往各地调查取证,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如果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传销案仅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其调查取证的难度可以想象。 三是相关法规条文表述不明确。银行及其他司法机构对于市场监管部门执法调取及冻结个人账户的要求没有很好配合。在本案查办过程中,办案人员需要调取大量的个人银行账户情况,但各个银行的规定不一样,有的需要请示上级,导致不能第一时间取得证据。另外,法院对于冻结涉传账户,程序复杂,要求较高,难度较大。 四是办案人员一直存在两点困惑。办案人员在查办本案时有两点困惑。一个困惑是《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法条没有规定违法主体是否在明知或者应知他人从事传销行为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等条件受到行政处罚,也没有规定违法主体在不知道他人从事传销行为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等条件时是否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由于法律规定不是很明确,给办案人员查办本案带来了一定困难。同时,一旦本案引发行政诉讼,由于法律规定不是很明确,极易引起对法律条文认识上的分歧,法院是否支持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待考。另一点困惑是,像这类为传销活动提供条件的案例,办案人员首先要对传销行为的认定、处罚,但是如果在查办传销案件时,传销分子闻风而逃,或者是办案机关已经掌握了足够证据,但是在办案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前,传销分子或单位拒不到案处理,或者是进行逃逸。在这种情况下,办案机关是否还能针对为传销提供条件进行处罚?这些都需要在今后的法律修改中予以完善。办案体会 成功办结本案,办案人员有三点体会。 一是着重查处直销企业及其经销商违法行为。目前很多直销企业在领取直销许可证后,真正按照《直销管理条例》从事直销经营的并不多。如某个在泗水县的直销企业被批准的直销区域在济宁地区共有11个服务网点,备案的直销培训员两名,备案的直销员不超10名,这么大个企业,单凭这几个直销员肯定不足以支持企业的经营。但在办案人员检查时,直销企业明确表示主要是通过加盟商进行店铺经营以及网上进行电子商务经营,真正按照《直销管理条例》运营的不多。直销企业拿到直销牌照,就如同拿到一个资格证书。在难以维持正常经营的状况下,急于找一些所谓的经销商进行合作,一旦合作成功,直销企业与其合作伙伴只是一味追求利润,对于法律、法规的要求置之不理。有的直销企业没有能力对合作方加强管理,还有的直销企业甚至默许合作方开展违规行为或有意规避相关法律规定。由于直销企业注册地和经销商的活动地不在一处,给办案人员确定违法主体带来困难。 二是加强对直销企业的日常监管。在日常监管中,市场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直销企业法治教育、培训,引导直销企业守法经营、诚信自律,并且增强法律意识,加强对其经销商及合作伙伴的管控,让其知晓一旦合作伙伴、经销商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自身难免被调查。如本案涉案当事人与山东某农业科技技有限公司合作后,在2017年4月,就发现当事人开始拖欠货款,开始意识到合作企业出现问题,怀疑合作方承诺的合法运作不属实,于是采取了给合作方发律师函、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以求停止违法行为,但是为时已晚。当事人在发现无法控制局面的情况下,才主动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揭发合作伙伴涉嫌有传销行为。 办案人员认为,如果当事人在公安机关没有立案的情况下,加强内部控制,对合作伙伴外出参与活动加强管理,给以后执法机关开展调查提供便利条件,在执法机关进行调查时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对案件的早日侦破起到积极作用。因此,针对直销企业的法律培训、严格监管、强化规范非常必要。 三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直销行业出现的问题较多,对网上出现的类直销如何监管以及对直销企业对外进行挂靠、合作等方面的规范,需要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禁止性规定,并逐步在未来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中得以体现,以便办案人员执法时有法可依。□山东省泗水县市场监管局蔡勇山东两公司为传销提供货源等条件案涉案证据1.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登记情况,证明两公司的关系实为一个经营主体。 2.询问笔录,证明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传销违法行为,以及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为传销提供货源等条件的违法事实。 3.合作协议,证明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作关系。 4.从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调取的会计账目,证明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为传销提供培训场所及货源的收入。 5.山东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部分发货详单、某产品货款汇总表等,证明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为传销提供培训场所及货源的事实。 6.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证明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从事传销的事实。 7.《审计报告》济晨会师专审字(2018)第37号,证明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及山东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关系产生的利润情况。贵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规直销案案情简介贵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代理销售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产品。经查,当事人通过网络发展会员,由会员向店铺之外的消费者推销产品。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共发展会员300余人,用于销售的产品107种,销售金额6591.1万元。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贵州省范围内未获得直销经营区域许可。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未经批准从事直销经营的行为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52.46万元,并处罚款43万元。办案人员谈心得——认请直销本质 准确辨别违法行为本案是典型的违规直销案件,以经销为名,行直销之实。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在查清事实后,对涉案代理商(经销商)在未取得直销区域、直销员证情况下参与从事直销活动案作出了行政处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本案的定性重点是厘清直销员与经销商的身份问题。直销员与直销公司属雇佣关系,直销行为是公司行为。经销商是与直销企业分离的独立商事主体,经销行为是自己独立行为。直销员可以直销,经销商只能分销。 在查办本案时,办案机关对直销企业经销商的处理,在案件事实、案件定性的法律适用上,都没有异议。但由于证据取得受限等各方面因素,办案机关仅查处了当事人即直销企业经销商擅自从事直销活动的行为,而对直销企业权健公司是否授意当事人开展直销活动未能进一步深入调查核实。 案件顺利查办需要办案人员熟练掌握办案技巧。本案中,办案人员现场查封经营场所,及时扣留相关设备如通信设备、电脑、U盘等,为调查取证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此类证据如不及时锁定,事后将难以取得,从而无法形成有效证据链,影响案件查办。 实践中,直销企业经销商往往以合法的“直销模式”从事违规直销活动。本案中,当事人避开经营模式不谈,只交待是为服务贵州地区会员且从事咨询服务工作,乍一看好像不违法。这就要求办案人员熟悉法律法规,有较高的业务水平,认清直销的本质与特征,能准确辨别违法行为,从而明确调查取证方向。 检查直销企业经销商所经销的产品是否属于直销产品是关键。本案中,办案人员认真对照直销牌照核定的产品范围进行检查(商务部网站公示),核对直销产品种类、价格,掌握违法核心点。通过查办本案,办案人员感到,本案当事人不仅擅自开展直销活动,销售直销产品,且其销售的产品价值与价格严重背离,当事人为了让属下会员有高额回报,将推销提成提高到50%,造成产品的价格虚高。 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直销产品销售方式向通过网络营销、平台交易、物流提货方向发展,而购买者与直销区域如何判定,还需要在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及执法实践中加以完善。□贵州省市场监管局郁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 陈永国
——我已加入“维权骑士”(rightknights.com)的版权保护计划——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在美国时间6月4日至9日召开的线上教育会议Engage 2020开幕式上,美国直销协会(DSA)公布了《2020年度直销业增长与展望报告》的调查结果。《增长与展望报告》是由DSA发布的美国直销业规模年度调查报告,由第三方国际经济咨询公司内森(Nathan Associates)负责审计。今年的《增长与展望报告》重点转向行业前景分析。具体而言,该报告将详细分析冠状病毒疫情及其对直销行业产生的影响,为应对疫情挑战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同时提出行业销售预测及方案规划。为了在快速发展的宏观经济环境下更好地了解直销业的发展趋势,美国直销协会除了进行增长指标与市场规模展望调查外,同时也在开展更为广泛的调查研究。如,《DSA冠状病毒QuickPulse每周调查报告》会跟踪新冠疫情对直销业务产生的影响,季度调查报告《DataTracke》会提供直销业的季度趋势和KPI(关键绩效指标)洞察。DSA行业研究委员会正在分析所有调查数据,进行二次研究,提出关键见解和可行性建议,并纳入将于今年夏初发布的《2020年度直销业增长与展望报告》。“众所周知,保持相关性和灵活性对于直销渠道的未来发展至关重要。这就是我们有意将《QuickPulse调查报告》的观点纳入《2020年度直销业增长与展望报告》的原因,希望能够籍此帮助我们展望直销行业的未来图景,”美国直销协会主席约瑟夫·N·马里亚诺说,“虽然包括直销在内的各种零售形式在疫情期间都面临着挑战,但我相信,直销业将继续蓬勃发展,这源于数字创新和为消费者提供独特价值的个性化服务。”《2020年度直销业增长与展望报告》提出以下观点:零售额保持稳定:2019年,直销渠道实现零售额352亿美元。消费者乐意接受直销商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健康保健产品在行业规模和业务增长方面处于领先地位,“面对面销售”是与消费者互动的最普遍方法。美国人仍在寻找创业机会:2019年,美国有680万名直销员,同比上年增长9.9%;其中87%直销员(590万人)是兼职工作。《2020年度直销业增长与展望报告》向我们展示了一个强大而稳定的零售渠道,这一渠道因其产品服务、客服体系和整体购物体验而受到消费者重视。直销渠道的灵活性源于整个行业的持续改进,以及分销商、企业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倾情奉献与辛勤工作。内森公司负责人保罗·布尔金(Paul Bourquin)表示:“这些显而易见的行业优势给业内人士带来信心,将有助于他们应对现在和未来即将面临的挑战。”马里亚诺补充道:“人们渴望与社区建立联系并成为其中一部分,但这并不是传统零售或在线零售的固有内涵。直销区别于其他零售渠道的一个关键优势就在于直销商所建立的人际关系以及对产品的热情不会因为疫情而改变。”微商电商内参海外报道来源:美国直销新闻网翻译:本网编辑木美
来源:雪球今天分享的企业是雪榕生物,生产食用菌的,主要产品包括金针菇、真姬菇(含蟹味菇、白玉菇和海鲜菇)、杏鲍菇、香菇、鹿茸菌等鲜品食用菌。逻辑非常简单,我不说什么专业名词了,直接简单粗暴讲。这是我妈在菜市场买的蘑菇。雪榕生物的产品是这样的:好,逻辑出来了。市场普遍认为,食用菌,特别是金针菇、杏鲍菇等工厂化程度较高品种,属大宗农产品,产品同质化程度高,面向区域经销商TO B 销售,议价能力弱,产品价格及盈利水平波动大。其次,公司作为工厂化金针菇龙头,当前市占率高,未来继续成长空间弱。雪榕生物作为行业龙头,率先开始品牌化战略,包装化产品进行商超TO C 销售。而食用菌产品单价低,单次花费小,消费者价格敏感度较弱,随着品牌化战略的推进,有望获得品牌溢价。其次,当前公司金针菇市占率约20%,未来仍具有提升空间,且杏鲍菇市占率较低,未来三年快速扩张后有望成为公司第二大利润点。如果一个大宗初级农产品变成了高大上的消费品牌,是不是要赚爆?这么一个同质化产品的行业,雪榕生物能成功吗?有很多先例的,比如双汇做的猪肉,桃李面包做的面包,海天味业的酱油,涪陵榨菜的榨菜,这些玩意有什么产品差异性?核心是品牌!做消费品的本质就是心智占领。同质化的产品有两条路,一条是拼价格走量,一条是拼质量走价。质量在哪里?品牌、包装、销售渠道、产品本身的质量。2020年中报,雪榕生物讲了两方面:1、渠道拓展,品牌包装提升,产品价格及毛利率增幅明显(1)公司上半年通过精耕KA渠道,大力拓展线上生鲜电商渠道,结合多品种开展消费推广和精准营销,加强直通市场的深度渗透。通过线上、线下双线驱动,公司品牌包装比例大幅提升,销售价格较去年同期增长显著。(2)公司通过深度挖掘自身潜力,精耕细作,确保产品质量, 优化产品成本,提升"雪榕"产品力。主要产品金针菇的毛利率较去年同期提升超6%。2、报告期内,贵州基地杏鲍菇生产基地工艺、技术水平达到行业领先,产品质量显著提升,成本大幅下降,毛利率提升明显。是不是有感觉了?一方面,公司食用菌工厂化生产产能及金针菇产能均列全国第一,有做低成本的基础,一方面公司在自建渠道,建立品牌方面很有成果。对于消费品,就三个因素:销售渠道、品牌和质量,有一个牛逼就有可能成功,有两个牛逼就能成功,有三个牛逼就能封神。大家想一下是不是这个道理?2013 年我国每日人均食用菌消费量为63.84 克,2018 年上升至74.5 克。根据《食用菌学报》对北京、四川、辽宁、云南四省的调研结果来看,月收入更高的群体更倾向于多消费食用菌。2000-2005 年,我国人均年食用菌消费量CAGR 为10.3%,2005-2014 年为4.6%,保持稳健增长。而以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最佳饮食结构"一荤一素一菇"来看,营养学家建议的每日食用菌消费量为250 克,当前我国的人均消费量不足建议值的三分之一。这个逻辑其实和烘焙品的逻辑完全一样,第一,随着经济的增长,该品类的消费在总消费中占比提高,第二,经济越发展,人们越在乎品牌,在乎包装,在乎小量销售。在我看,雪榕生物转型做C端非常及时,正确。从行业现状看,目前我国食用菌生产工厂化程度十分有限,工厂化率不足10%(2018年约8.7%),工厂化食用菌生产市场规模约250-300 亿元。韩国、中国台湾地区工厂化食用菌占有率达95%以上,日本达90%以上。与发达国家及地区相比,我国食用菌工厂化生产率仍具有巨大提升空间。这个和养猪的逻辑是一样儿,先进产能替代落后产能。但是有一件很有意思的事情,。以《食用菌》刊载的山东省调研数据为例,工厂化生产的成本多高于农户生产成本,主要原因是农户生产的劳动力成本和能源费用均低于工厂化生产,且农户生产多采用简易大棚,搭建成本较低;而工厂化生产对厂房等设施条件要求较高,固定资产成本高。但从收益来看,金针菇工厂化生产平均收益为3.07元/kg,农户生产平均收益为1.24 元/kg。高成本高收益现象一方面得益于工厂化生产的单位产量远高于农户,另一方面工厂化生产的食用菌成色好、质量佳,企业的销售渠道多、议价能力强。这个逻辑和养猪的逻辑是一样的,散户的养殖成本和屠宰成本低。但是现在养猪行业的逻辑变了,那就是我大场的养殖成本比农户低,我直接碾压你。雪榕生物的逻辑是,我的产品比你的产品质量高,我和你拼价格不划算,我自己去做品牌。养猪上市企业的猪肉和农户的猪肉是完全一样的,没有任何差异性,只能拼价格。而雪榕生物的产品就是比其他家好,包括其他大厂,这是一种企业独有的文化和传统。这个我做过业内人士的调研,自己也反复做过比较,雪榕生物的产品确实质量要好一点,而且质量稳定。有这个强硬的产品基础在,必须做C端啊,必须做品牌啊。总不能去拼价格吧。在这个行业,靠价格战已经走不通了,不赚钱,而且消费者对价格也没那么在意了。证据如下:2006 年我国食用菌工厂化生产企业只有47 家,2010 年增至443 家,2012 年食用菌工业化生产企业数量达到峰值788 家。但伴随着企业数量快速增加,市场竞争愈发激烈,部分工厂化程度较高菌种价格快速下行。一部分技术含量低,成本较高、过分依赖进口菌种的企业开始退出,2013 年起,食用菌工业化生产企业数量持续减少,至2019 年为417 家,较2012 年最高值减少了47%。该现象与其他食用菌工厂化发达国家相似,均经历了企业数量膨胀到企业数量精简、产能低劣到产能优化、管理粗放到管理精细的食用菌工厂化企业发展过程。食用菌工厂化数量自2012年以来持续减少,与之相伴的则是头部企业份额的不断提升。头部食用菌生产企业中雪榕生物和众兴菌业为上市公司,两者市占率(两者年产量/工厂化生产总产量)从2011 年的3.8%提升至2019 年的17.6%。为什么成本更低的小农被淘汰了呢?表面看是技术因素,其实是小农经济下拼价格的模式没有了经济效益,这条路走不通了。在看销售渠道的建设,公司建设了遍布全国的销售网络,全国布局的销售网络有助于公司更好地掌握各地食用菌产品的供求信息,在全国范围内统筹调度产品并合理定价,提高销售行为的主动性与可控性,更好地抵御区域性供求失衡的风险,并增加客户的粘性。这个时候做C端建设就顺理成章了,如果不是全国性的布局,而只是区域性的产品,那么做品牌花费多,效果差了。公司通过精耕KA渠道,加大对大型连锁超市的铺货力度,结合"雪榕主题月"活动进行促销推广,并采用微信朋友圈、微博、抖音等线上花式协销,加大雪榕品牌露出,通过线上、线下双线驱动,公司品牌包装(小包装)比例大幅增长,雪榕品牌力显著增强,进一步优化了公司的销售格局;同时,通过深度直销,多品种、多渠道、多直通(市县级市场)渗透,逐步形成强大的渠道力。通过构筑产品力、品牌力、渠道力良性循环,打造三道强有力的防御墙,扩大与竞争对手的优势,进一步巩固公司的竞争体系。在传统的行业中,销售环节对大经销商的依赖性严重,生产企业议价能力较弱,经销和流通环节利润占比较高。以金针菇为例,企业的生产成本大约在3.8-4.0 元/kg,完全成本在4.6-4.7 元/kg 左右,出厂价随淡旺季多在4-6 元间波动。而消费者的终端购买价格基本在8-16 元/kg 之间,部分地区旺季甚至能接近20 元/kg。如果能成功转型消费品,这个利润空间就太大了。比如公司每150g 金针菇销售价格提高0.1 元,则按2019 年公司金针菇销售均价及成本计,公司整体收入将提升10.2%,整体毛利润提升46.3%。所以我所它不是十倍股,而是百倍股的潜力。如果只看产品,确实这家公司没什么意思,现在它的投资点就是能不能转型做消费品。公司当前市值50.13亿,股价从最高的20.58元回落到现在的12.02元,之前是从5.79元的底部涨起来的,我觉得当前的价格是可以重点关注了。我没有买进,我想等年报出来看看转型的成果,如果成功推进,我将毫不犹豫建仓,不排除在三傻收割后重仓它。作者:贫民窟的大富翁链接:https://xueqiu.com/7318086163/168123382来源:雪球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风险提示:本文所提到的观点仅代表个人的意见,所涉及标的不作推荐,据此买卖,风险自负。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昨天(19号)下午,陕西省西安市工商局称,针对媒体报道的“幼童疑因服用无限极产品致心肌损害”,西安市工商局已责成工商雁塔分局对无限极陕西分公司是否涉嫌虚假宣传进行立案调查;责成蓝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事件中经销商樊乐是否涉嫌虚假宣传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而就在昨天,无限极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媒体回应称,就近日媒体反映的无限极保健品有关的舆情事件,广东市场监管局正在调查了解中。权健刚走,无限极又来,直销背后到底藏着什么秘密?无限极产品缺少明确标注 家长被告知加大剂量也没有任何副作用近日,中国之声持续关注报道陕西省商洛市市民田女士3岁的女儿被诊断为“幽门螺杆菌感染”后,在当地一名“无限极指导老师樊乐”推荐下,每日大量服用无限极多种产品,后被多家医院诊断为心肌损害、低血糖等病症,致病原因是药物过量。田女士认为,孩子出现这些症状,与长期过量服用无限极保健品有关系,而且是与无限极公司总部有直接关系。在接受央广记者采访时,田女士说道:“有好几种产品上面没有明显标注孩子能吃还是不能吃,都没有写。其中有一种“常欣卫口服液”上面写着“不适宜人群:少年儿童”。我打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4008001188的电话,他当时就说这个产品的性质很温和的,如果孩子的病是医院确诊的,这个就可以给孩子吃,并且加大(服用)量也没有任何的副作用,有很多小伙伴都是在家大量服用以后取得了很好的疗效。我拿你的一分钱,你给我赔偿的一分钱,我要拿得明明白白!我不稀罕钱!我就觉得这是一个责任问题,我就追究一个责任问题。”西安市工商局成立专项工作小组 责成无限极陕西分公司立即进行自查自纠昨天下午,西安市工商局方面称,本月17号,市工商局立即成立专项工作小组组织召开处置工作会议,并按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要求,研究安排部署核查该事件。18号,西安市工商局在核查排查的基础上,召开约谈告诫会。会上,责成无限极陕西分公司立即对所有直销员及相关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并进一步提供所有西安地区分公司关联市场主体详细名单,形成报告报西安市工商局,就事件中涉及的无限极相关公司开展调查。同时,西安市工商局还责成工商雁塔分局对无限极陕西分公司是否涉嫌虚假宣传进行立案调查;责成蓝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事件中经销商樊乐是否涉嫌虚假宣传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进一步调查中。无限极公司官网上的资料称,无限极是李锦记健康产品集团旗下成员,成立于1992年,总部在广州,从事中草药健康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根据公开排名,2018中国直销公司中,无限极销售额高达249亿元,成为我国最大的直销公司。除了这次陕西商洛三岁女童的事件,多家媒体这两天还报道,无限极的保健品此前就曾涉嫌“背上多起人命官司”。比如在2016年,重庆市与河南省驻马店市分别发生一起因听信无限极营销人员宣传,停止正规治疗而死亡的案例。“保健”市场乱象遭受严格查处 各地实际处理情况并不相同权健事件发生后,本月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3个部委联合发出《关于开展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的通知》,集中整治保健食品和保健器械行业存在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规直销和传销,以及以“保健”为名开展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在无限极官网的突出位置,公司也发布了《无限极积极拥护主动配合“百日行动”》。此前的1月8号,无限极还对《业务守则(2018版)》进行补充规定,特别强调严禁夸大、虚假的宣传和推销行为;严禁利用公司名义、公司资源从事违法活动;业务人员违规行为的赔偿责任。同时,附上相应处罚条例。但全国各地的实际情况却并不相同。央广记者近日走访了多个地方的无限极专卖店。但销售人员言辞之间十分谨慎。安徽一家无限极专卖店的工作人员说,她只是销售,不懂产品的疗效,对此,工作人员介绍道:“根据个人体质,我也不是很清楚。就在盒子上面。上面有说。向你们推荐用产品的人你可以向他咨询,他肯定知道一些什么疗效什么东西。”青岛无限极专卖店的店员则向记者推荐一款售价360元,号称能调理肠胃的口服液:“我自己的亲二舅吃着,他容易胀气、打嗝,喝完酒之后非得吐,他吃这个调理的挺好。这个我不敢给你说一个保证(能治好)的日期,因为每个人体质不一样,用的量也不一样。”但是,辽宁一位自称经营了5年、开了两家无限极专卖店、月收入超万元的经营者说,无限极的产品,是中草药中的上上品,谁都能吃,经营者向记者解释道:“你看那里面的成分,香菇、银耳、枸杞、大枣、桑葚这些属于中草药,它是属于中草药的上上品嘛。你就想呗,那西药你都敢给她吃,这玩意它是复合多糖,专门作用人身体细胞的嘛,所以它部分什么老人、小孩、孕妇,都是可以吃的。”这位经营者还极力向记者推荐无限极的增健口服液:“增健(口服液)是属于平衡免疫力的,高了它给你弄下来,低了它给你弄上去,因为你去医院查它就是按细胞值说话,没达到她就说你没病嘛。一盒是268,怎么着你也得按半年吃吧,吃一年多的时间就有所好转,一盒里60支,一天两支。发烧尽量不要给吃消炎药和退烧药,两个小时给它吃一次(增健),直到烧退了。它比西药好多了,西药的话,伤身体啊。”多位曾使用过相关产品的群众认为,至少,无限极的产品在自己身上没起到什么作用安徽张先生:“我买的是那个无限极增健口服液,我喝这么长时间,大概有四个多月了,你看这一次流感吧,我也中奖了,还是感冒了。我觉得并没有他说的这么好,你像我喝过一支以后就感觉口渴,就感觉一天都是嘴巴干干的。”辽宁王女士:“她说的吧,就是这个无限极什么都能治,刚开始倒是吃着没啥,后来吃了几个月了,这个症状都出现了,失眠,然后脸过敏、红肿,对什么都提不起精神来。她就说我这是毒素太大了,坚持吃下去就好了,后来我就把这个东西停了,这些症状都没了。我现在老后悔了,就这一年把我折腾坏了。”不过,在网络上,也有网友表示,自己使用过无限极的产品,挺好的。“无限极”产品在电商平台仍有销售 公司回应称“一定积极配合调查”目前,“无限极”产品已被京东及苏宁易购等电商平台下架,在淘宝和天猫平台上,有个别商家自行下架了相关产品,但不少商家店铺里的无限极产品仍在售。昨晚(19号),无限极媒体事务部门相关负责人回应记者称,该公司19号下午通过媒体获悉其陕西分公司被立案调查。无限极公司支持、尊重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政,称“一定积极配合调查,也会及时对外公布相关情况。一定会以此为鉴,自省自查,坚持合规发展。”(来源:@中国之声)
记者 | 吴容编辑 | 昝慧昉11月18日,茅台举办2020年直销渠道商座谈会,会上释放了茅台酒集中放量的重磅信号:2020年四季度,直销渠道计划销售4160吨飞天茅台酒。会后,贵州茅台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茅台营销释放重磅信号:直销再放量 聚合稳市场》一文,对会议内容进行总结称,截至10月底,茅台已和68家直销渠道商合作,包括电商、商超卖场、国资企业、烟草连锁等,渠道扁平化建设取得初步成效。文章再度提及,今年第四季度直销渠道计划销售4160吨飞天茅台酒。图片来源:贵州茅台官方微信公众号对于在直销渠道做如此大规模的投放,有机构迅速给出解读,并称贵州茅台的净利润将大增:“贵州茅台给出的第四季度直销渠道计划投放量就达到4160吨,若以单瓶直销出厂价1299元算,该量将直接贡献114.83亿元收入,远超贵州茅台前三个季度总直销收入84.33亿元。”随后,不少调研机构得出了类似结论,并上调了贵州茅台的目标价。这些被引发的市场关注最终又触动了茅台的神经。11月23日,贵州茅台发布澄清公告,称“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中,销售渠道分为直销和分销。直销收入指通过自营渠道实现的收入,批发收入指通过社会经销商、商超、电商等渠道实现的收入。贵州茅台酒公司2020年第四季度直销收入占比和前三季度相比不会有显著变化。”同时,贵州茅台官方微信公众号还删除了此前发布的《茅台营销释放重磅信号:直销再放量 聚合稳市场》一文。图片来源:贵州茅台公告贵州茅台的这些举措,再度引起了网友们的关注——其直销渠道原本包括商超、电商吗,茅台是否更改了统计口径?界面新闻查询发现,贵州茅台2019年财报和2020半年报里,并未对“直销渠道”进行过具体解释,只表示“通过国内社会渠道区域经销、直销渠道、国外社会渠道区域经销进行销售”,并对报告期内直销渠道、批发渠道的收入进行简单统计。不过一位在北京的茅台经销商告诉界面新闻,茅台对于公司直销渠道具体包括哪些,并未明确发过公告或者文件,也就是说,没有文字上的解释。但是,直销渠道包括商超、电商,早已是约定俗成的事情。从事白酒流通生意、河南茅粉会负责人王占甫也对界面新闻表示,直销渠道包括商超、电商,这是业内默认的,“贵州茅台发布公告更改渠道收入的统计口径,是和社会舆论反响相关。”白酒行业分析师蔡学飞对界面新闻表达了类似的看法,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飞天茅台价格一路猛涨,出现炒货、囤货、价格失控等乱象,和原先的经销体制存在大量的寻租空间有关。为了严格控价和杜绝价格失控等乱象,茅台开始减少经销商数量,并加大了对直销渠道的投放力度。除了传统经销商渠道外,普遍认为茅台的直销渠道包括茅台直营店、自营电商、签约电商平台以及商超、卖场等。界面新闻曾报道过,2019年4月,茅台公开招募商超、卖场成为其直销渠道商;去年7月,开始招募电商平台作为其直销渠道商,最终阿里、京东、苏宁中标。2019年度茅台经销商大会上,茅台集团前董事长李保芳也公开表示,与电商、商超渠道合作投放起步表现不错,2020年会加大直营投放力度,以商超、电商、团购为重点渠道。截至10月底,茅台已和68家直销渠道商合作。区分直销和批发渠道的重要标志在于,是否通过了层层加价的中间商以及供货价格的不同。蔡学飞表示,从理论上来说,何为直销渠道,最直接、最浅白的解释就是直接卖给消费者,但在现实过程中,除了企业自有电商外,一般很难做到做到直销。所以在实际中,除了茅台的层级经销商体系(经销商、二批商等)外,都可以理解为直销渠道,也就是说包括前文所提到的68家直销渠道商。目前,茅台53度飞天的出厂价维持在969元/瓶,给经销商供货价同样是969元/瓶,从去年下半年,茅台向多家中标的商超和电商平台的供货价为1299元/瓶,目前,给这些商超和电商平台的供货价已经来到了1399元/瓶。渠道不同,供货价格也有着很大区别,茅台的利润也会有较大的不同,这也就是引起市场强烈反响的原因之一。蔡学飞分析称,之所以发布公告、澄清统计口径的不同,是因为如果按照原有的统计口径和构架体系,直销渠道的增加,会给茅台直接带来利润增长。而茅台本身通过稳定的增长来给市场降温,同时也规避增长过高可能带来“腐败酒”“高端酒”等负面影响的可能,避免成为舆论焦点。毕竟茅台现在是闷声发大财的阶段,所以它要求稳定。发布澄清公告,无非是想表现出公司稳定增长的态度,维持市场的信心,此外第四季度即将到来,旺季到来之前,茅台需要给市场降温。国盛证券的研究报告也称:“需要区分的是,本次(指11月18日茅台直销渠道商座谈会)茅台直销渠道不能等同于报表端披露的直销口径,后者主要为公司直营店的数据统计,而座谈会中直销渠道主要为商超和线上渠道等直接面向消费者的渠道,由集团营销公司和股份公司共同发货。”这场风波还是给茅台造成了一些影响。上述在北京的茅台经销商告诉界面新闻,“直销渠道计划销售的4160吨飞天茅台酒,估计是没放出来,要么就是放出来了但还没有流动到市场上,因为一旦流动,飞天茅台的市场流通价会跌下去。而这两天,一瓶茅台53度飞天市场流通价格在2830-2850元左右,没有太大的浮动,比较平稳。”也就是说,从目前来看,茅台市场并未降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