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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班开班

2020年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班开班

人民网北京11月23日电(李依环 实习生张玉)日前,2020年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班在市委机关党校举办,来自近60所首都高校的100余位哲学社会科学骨干教师,以及负责教师工作、学生工作、宣传思想工作的部分高校代表等参加研修。研修班开班仪式(主办方供图)据悉,此次研修班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党校、市教委、市财政局等共同举办,围绕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十四五”时期建设高质量的教育体系等主题,开展了专家报告、学员论坛、研讨交流等活动,并组织学员到市内红色教育基地、展览馆等进行实践教学。参加研修班后,中央民族大学教务处副处长马映君认为,研修以专家报告为主,穿插了现场教学、分组讨论、圆桌论坛等多种学习形式,时间不长但紧张忙碌,学员们受益匪浅。“学员分类分组非常科学,比如第一组17名学员来自17所高校,有理工科、有艺术类高校,还有负责宣传、思政、教工、学工、教务等不同领域的老师,大家进行跨部门、跨学校的交流,非常充分和高效。”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校团委书记、学生工作部副部长孙铭晗说。有关负责人介绍,结合首都高校实际,今年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班进行了班次精简合并,实行封闭管理,全程按照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做好个人防护,确保研修安全。(责编:实习生(张玉)、熊旭)【来源:人民网】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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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一期全省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班开班

2020年第一期全省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班于8月3日上午在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开班。举办全省社科骨干研修培训,是贯彻中央部署要求、繁荣发展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举措。我省从2006年启动研修,今年开始实施第四个“五年规划”。研修工作由省委宣传部、省委组织部、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本次研修班将邀请省委改革办、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山东大学等相关领域专家,围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文化领导权建设、坚定文化自信、当前山东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等进行专题辅导。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副校(院)长高尚瑞出席开班仪式并讲话,省委宣传部、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有关处室负责同志出席会议,我省部属和省属本科高等院校的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各市、县(市、区)党委宣传部、讲师团、党校、社科院、社科联负责人和理论骨干等,近200人参加了开班式。据悉,按照我省研修计划安排,结合今年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要求,今年8月份举办两期研修班,培训近400人;另外两期将根据疫情形势和培训资源调配择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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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班在兰结班

中国甘肃网10月28日讯据甘肃日报报道(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朱婕 王虎)由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主办的全省第四十四期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班10月25日在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举行结业座谈会。此次研修班是我省实施2015-2019年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工作规划的最后一期,5年来,全省共举办研修班14期,培训学员699人。此次研修班重点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和在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社科工作者在脱贫攻坚中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创新、推动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两个主题来进行。座谈会上,4位学员代表总结了培训期间的学习收获,分享了心得体会。学员纷纷表示今后要常在理论素养上下功夫,多在理论研究上出成果,善在教书育人上有新作为。省委宣传部、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相关负责同志为48名学员代表颁发了结业证书。研修期间,学员赴临夏州东乡县布楞沟村进行了现场学习、在西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进行了观摩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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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思想和信仰要力量——全省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工作综述

向思想和信仰要力量——全省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工作综述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记者 奉清清 通讯员 陈瑞来 近日,省委宣传部等部门在长沙举办的2019年全省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班结业。研修班分三期举行,来自全省各级党委宣传部、党校、理论工作“四大平台”、省内高校等单位的500余名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骨干参加了研修。 一份增智蓄能的思想大餐研修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精心谋划学习内容,设置了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等十余个专题,邀请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省内外专家授课。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朱继东关于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意识形态工作重要论述的讲座,让大家对什么是意识形态、什么是意识形态工作、什么是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什么是意识形态斗争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北京大学教授陈培永以《解读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魅力》为题,从哲学的角度,解读了马克思主义对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的巨大推动力,给大家深刻启发。省教育厅厅长蒋昌忠、省生态环境厅厅长邓立佳等省直部门负责同志的讲座,既深刻阐释了新思想的丰富内涵,又结合湖南实际生动解读了贯彻落实新思想的实践要求,体现了“上接天线”与“下接地气”的统一。 同时研修班还组织集体观看了《社会主义有点潮》《新时代学习大会》等理论专题片,配发了《伟大的马克思》《习近平在正定》等通俗理论读物。岳阳市委宣传部理论科科长江哮说:“这次研修班办得很好,课程设计科学,案例生动深刻,讲解深入浅出,研讨交流充分,很受教育和启发,是一场难得的思想盛宴。” 一次走深走心的思维共振研修班力求学习形式多样化,组织学员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看望全国政协文艺界社科界委员时的讲话、在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上的讲话等主题开展分组讨论。通过交流碰撞,大家对习近平总书记最新讲话精神又有了新认识,同时也学习了其他单位开展思想理论工作的好做法。 湘潭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吴克明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系列重要论述立意高远、视野宏大,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提供了思想宝库和根本遵循”。吉首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廖金香表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要以人民为中心,把这一要求贯彻到思政课教学中,就要聚焦学生所思所想所盼,让更多的大学生爱上思政课”。湖南中医药大学党委委员、宣传统战部部长焦珞珈表示,“高校是党的意识形态重要阵地,在工作中一定要以守正创新的姿态和作为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把高校打造成真正的‘红色熔炉’”。 一段庄严虔诚的修心之旅现场教学是研修班对学员进行理想信念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方式。研修班组织学员分赴怀化、永州、岳阳等地学习考察,前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进行理想信念教育,走进历史文化民宅故居感受湖湘文化。 在毛简青烈士故居,讲解员用动情的语言,讲述了毛简青作为富绅子弟献身革命的感人故事,让在场许多学员感动落泪。“习近平总书记说过,让有信仰的人讲信仰。讲解员把毛简青的故事讲得这么感人,是因为他有信仰。”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师张琼木说,“作为思政课教师,要传道、授业、解惑,自己首先必须明道、悟道、信道。”在长寿镇红军营,学员走进红军战士打游击的旧址,攀登陡峭山路,体验红军游击战斗的艰辛。在屈子文化园,学员们对屈原生平事迹有了更多深入的了解,增强了爱国主义情感。大家纷纷表示,现场教学是一次红色文化熏陶之旅,一路所听所见,无不让人受到深刻的思想洗礼和文化滋养。 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湖湘情怀,党媒立场,登录华声在线官网www.voc.com.cn或“新湖南”客户端,领先一步获取权威资讯。转载授权:0731-84329818苏女士。转载须注明来源、原标题、著作者名,不得变更核心内容。[责编:杨兴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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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基本遵循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公开发布之际,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负责人就《条例》的制定和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问:请您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和强烈的责任担当,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对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提出了新要求。2018年3月,根据党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部署,整合原中央党校和原国家行政学院的职责,组建了新的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地方党校(行政学院)机构改革也于今年3月底前陆续完成。党校(行政学院)事业站在新的历史起点,迫切需要制定新的《条例》。同时,各地党校(行政学院)近年来在办学实践中创造了一些好经验好做法,也有必要上升为制度规范加以推广。党中央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将此项工作列入《2019年中央文件和党内法规制定计划》。按照党中央要求,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在深入调研基础上,认真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起草形成《条例》稿,先后报经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2019年9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条例》。10月25日,党中央印发《条例》。《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体现新组建的党校(行政学院)的职能定位,充分吸收办学实践中的成熟做法,积极回应办学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条例》的实施,对加强党对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提高新时代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培养造就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问:组建新的党校(行政学院)是我们党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一个重大举措。《条例》对党校(行政学院)的职责定位作出了怎样的规定?答:《条例》贯彻党中央关于党校(行政学院)职能的新要求新定位,明确规定党校(行政学院)是党领导的培养党的领导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培训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主渠道,是党的思想理论建设的重要阵地,是党和国家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重要智库,发挥干部培训、思想引领、理论建设、决策咨询作用。与原《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和原《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的规定相比,党校(行政学院)职能进一步扩展,为新时代党校(行政学院)更好发挥作用提供了更加广阔的舞台。问:《条例》在坚持党校姓党上有哪些新要求?答:党校姓党是党校(行政学院)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根本原则。新时代做好党校(行政学院)工作,归根到底取决于能不能把党校姓党贯穿党校(行政学院)工作各方面。《条例》把坚持党校姓党作为一条主线贯穿始终。在教学上,规定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布局坚持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和首要任务,突出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主业主课地位;在培训目标上,把提高学员政治素质作为第一目标;在科研上,规定重点加强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研究,坚持政治立场坚定性和科学探索创新性的有机统一;在人才队伍建设上,把政治合格作为第一标准;在纪律要求上,把政治纪律作为第一要求等。归结起来,就是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坚持党校姓党这个问题上,《条例》旗帜鲜明,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都很强。问:您刚才提到,《条例》在各级党委加强对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领导方面规定更实在、更具体,请问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答: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校(行政学院)办得好不好,党委的领导、重视和支持是关键。为进一步强化党委领导责任,《条例》明确提出,各级党委是办党校(行政学院)、管党校(行政学院)、建党校(行政学院)的主体,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在领导内容上,不仅提出原则性要求,还有量化细化要求。比如,要求各级党委把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每年要专题研究党校(行政学院)工作;要求各级党委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到党校(行政学院)讲课、作报告和与学员座谈的制度,明确提出每年领导干部讲课总课时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总课时的比例不低于20%;要求各级党委加强党校(行政学院)基础设施建设、师资培养、经费保障、现场教学基地建设等,支持党校(行政学院)实施综合性的教学科研、决策咨询、管理服务创新;要求将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纳入党委党的建设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列入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述职内容等。这些都是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切实举措。问:请谈谈《条例》在班次和学制上有什么新规定?答:同原《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相比,《条例》在班次设置上新增了理论研修班,主要是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省级党校(行政学院)设立。这方面的班次以从事理论工作的厅局级、县处级干部为对象,教学内容以引导学员系统学习研究党的基本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高理论素养为主。《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各个班次的学制。2015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意见》,进一步突出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的主业主课地位,对班次学制作出进一步规范,提出党校的培训类班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一般不少于3个月,市(地、州、盟)委党校一般不少于2个月,县(市、区、旗)委党校一般不少于1个月;党校的进修类班次一般不少于1个月;党校的专题研讨班一般不少于5天。这一《意见》实施以来,各地党校(行政学院)班次学制越来越规范,实践中取得明显的效果。《条例》将经过实践检验的成功做法吸收进来,这对进一步强化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主业主课地位具有重要意义。问: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是办好党校(行政学院)的关键,在这方面《条例》有什么措施?答:习近平总书记讲过,在党校所有财富中,教师和其他各类人才是最宝贵的财富;在党校所有资源中,优秀教师和优秀人才是最急需的资源。目前,一些党校(行政学院)特别是一些县级党校(行政学校)教师队伍存在“能干的引不进,干不好的出不去,拔尖的留不住”的现象,急需在建立健全人才队伍激励机制方面提出有效措施。《条例》针对这个问题,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全国党校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办学实际,提出了五点措施:一是逐步建立既区别于公务员又不同于普通事业单位,符合党校(行政学院)发展特点的教师管理体系;二是建立健全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具有党校(行政学院)特色的师资准入和退出机制、师资考核评价体系、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办法,有序推行教师竞聘上岗;三是党校(行政学院)教师纳入各级人才政策支持范畴,享受国家规定的同级国民教育教师有关的各种待遇;四是建立健全与教学科研、智库建设、管理服务等岗位职责目标相适应的党校(行政学院)工作人员绩效分配办法;五是建立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内外交流制度。问:我们注意到,《条例》专设了校风和学风建设的章节,这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答: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是党校(行政学院)事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党校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各级党校要坚持把从严治党要求和从严治校方针结合起来,坚持严以治校、严以治教、严以治学,把校风建设作为作风建设的重点。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和中央精神,校风学风发生很大变化。《条例》设专章对校风和学风建设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作出系统规定,目的在于使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始终紧绷作风建设这根弦,坚决克服不良之风影响,大力弘扬学习之风、朴素之风、清朗之风,以良好的校风学风和政治生态为党校(行政学院)工作取得更大进步提供有力保障。问:针对基层党校办学困难,《条例》有哪些具体措施?答:全国市县两级党校(行政学院)大约承担了90%以上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任务,是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主力军。但一些市县党校办学条件较差,特别是相当的县级党校(行政学校)仍然存在运转难维持、人才难稳定、教研难开展等困难,与承担的工作任务极不相称。《条例》对市县党校办学难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指导意见和政策措施。比如,在第二章专设一条加强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和基层党校建设内容,提出要深化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办学体制改革,推动实施分类建设计划;提出对办学困难的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和基层党校给予政策支持。在第十一章办学保障中,提出各级财政应当加大基层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投入;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室、宿舍、食堂和图书馆等设施是干部教育培训必需的基础设施,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性资金等途径解决等规定。问:请谈谈如何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答:任何法规的生命和权威都在于贯彻落实,《条例》也不例外。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的通知》要求,充分认识做好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重要性,落实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抓好《条例》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和督促检查,确保党中央关于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牢牢把握党校姓党根本原则,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将召开专题会议,对《条例》的贯彻实施作出工作部署,推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深入领会和掌握《条例》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切实把《条例》的学习贯彻抓紧抓实抓好,推动新时代党校(行政学院)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人民日报 》( 2019年11月04日 0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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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启动“羡林学者培育工程”:培育一批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杨潇潇 通讯员 吕文冰 聊城报道近日,大众网·海报新闻从聊城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获悉,聊城市将以2年为培育期实施哲学社会科学优秀人才培育工程,该工程以社会科学名家、聊城籍著名学者季羡林先生名字命名,称“羡林学者培育工程”,每批培育对象不超过10人,最终考核成功者被命名为“羡林学者”,并纳入“水城优才”管理。为加快培养哲学社会科学中青年骨干和学术带头人,造就一支市内业绩突出、省内国内有良好影响的“社科聊军”,培育对象要求有较强的学术带动能力,学术造诣较深,具有副高级职称资格或硕士学位,近3年来主持过市级及以上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发表和出版过较高质量的论文、著作,且年龄一般不超过42周岁。聊城市社科联主席李新杰介绍,“羡林学者培育工程”是全省首个市级社科人才工程,与其他人才培育工程相比最大的特点,在于更加注重人才的成长过程。在培育过程中,培育对象需完成论文、课题、学术活动等其他相关任务,被命名为“羡林学者”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纳入“水城优才”管理,并优先推荐参评山东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111工程”等省级及以上哲学社会科学类人才工程。“羡林学者培育工程”是聊城市重大人才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委托每个培育对象主持1项市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课题;每年每个培育对象资助人才补贴2万元;举办专题培训班、研修班,提升培育对象的学术能力和水平;优先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培训进修和学术交流活动;督促培育对象所在单位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支持他们牵头组建学术团队,推动学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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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动新阶段高校思政课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高质量发展

■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笔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到2035年建成教育强国、文化强国、人才强国的远景目标,明确了“十四五”时期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等战略任务。社科司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锚定新发展目标,落实部党组“五找”要求,全面推动高校思政课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高质量发展。一、在深入学习教育上聚神聚力,更好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要组织全司党员干部原原本本深学细悟,深刻认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真理力量和实践伟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党中央统筹“两个大局”、办好“两件大事”、谱写“两大奇迹”新篇章的重大战略部署,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要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扎实推进以党的创新理论为核心内容的思政课课程群建设,将党的创新理论全面贯穿思政课教学,指导全国重点马院开好讲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课,深入推进党的创新理论“三进”,打牢学生成长成才的科学思想基础。要深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原创性、学理化、学科化研究阐释,重点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谋划“十四五”时期我国改革发展提出的具有原创性、时代性、指导性重大思想观点开展研究阐释,发挥重点研究平台和重大选题作用,产出一批有分量成果。要强化以学习贯彻党的创新理论为中心内容的教师专题培训,办好“周末理论大讲堂”,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精神和在《求是》上发表的重要文章,办好高校思政课骨干教师研修班、暑期社会实践研修班和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班。二、在加强全面领导上聚神聚力,坚持和完善党对高校思政课建设和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领导。要践行“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特别是“3·18”重要讲话精神、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论述,抓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见效,以政治统领业务,以业务做实政治。要把党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到高校思政课建设全过程,推动地方各级党委把思政课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的标志性工程,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高校党委思政课建设主体责任,落实高校党委书记、校长思政课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要把党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到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全过程,发挥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作用,推动各级党委把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政治领导和工作指导。三、在全面提高质量上聚神聚力,办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课程。要让格局大起来,围绕进一步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个根本问题,发挥教育部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建设指导委员会作用,巩固拓展全党全社会努力办好思政课、教师认真讲好思政课、学生积极学好思政课的良好格局。要使队伍强起来,在加快配齐基础上,依托“手拉手”集体备课中心、教师研修基地、名师工作室、网络集体备课平台等,开展理论、教学、实践研修,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等,提升教师教书育人能力素质,打造一支政治强、情怀深、思维新、视野广、自律严、人格正的思政课教师队伍。要把水平提上来,按照“八个统一”要求,实施深化思政课改革创新质量提升工程,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教育引导学生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中华文化为什么兴,全面提高思政课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学生对高校思政课的获得感,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四、在促进全面繁荣上聚神聚力,更好发挥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在全国“五路大军”中的主力军作用。要研制实施面向2035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行动计划,坚持系统观念,深入实施以育人育才为中心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整体发展战略,全面提高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育人水平、研究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要有效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立足前沿、扎根中国、融通中外,加强项目牵引,在讲清中国奇迹背后道理、学理、哲理上下功夫,繁荣中国学术、发展中国理论、传播中国思想,在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中有更大作为。要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平台建设,开展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建设,增强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活力,加强人文社科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和高校国家高端智库建设。要推动教育出版事业高质量发展,研制印发专门文件,确保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切实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着力增强人民文化获得感、幸福感。《中国教育报》2020年12月16日第1版 作者:教育部社会科学司党支部书记、司长 刘贵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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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班开班

人民网北京11月23日电(李依环 实习生张玉)日前,2020年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班在市委机关党校举办,来自近60所首都高校的100余位哲学社会科学骨干教师,以及负责教师工作、学生工作、宣传思想工作的部分高校代表等参加研修。研修班开班仪式(主办方供图)据悉,此次研修班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党校、市教委、市财政局等共同举办,围绕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十四五”时期建设高质量的教育体系等主题,开展了专家报告、学员论坛、研讨交流等活动,并组织学员到市内红色教育基地、展览馆等进行实践教学。参加研修班后,中央民族大学教务处副处长马映君认为,研修以专家报告为主,穿插了现场教学、分组讨论、圆桌论坛等多种学习形式,时间不长但紧张忙碌,学员们受益匪浅。“学员分类分组非常科学,比如第一组17名学员来自17所高校,有理工科、有艺术类高校,还有负责宣传、思政、教工、学工、教务等不同领域的老师,大家进行跨部门、跨学校的交流,非常充分和高效。”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校团委书记、学生工作部副部长孙铭晗说。有关负责人介绍,结合首都高校实际,今年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班进行了班次精简合并,实行封闭管理,全程按照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做好个人防护,确保研修安全。(责编:实习生(张玉)、熊旭)【来源:人民网】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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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新华社北京11月3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作用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是新时代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基本遵循。通知强调,《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党对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培训、思想引领、理论建设、决策咨询作用,培养造就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具有重要意义。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做好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重要性,落实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抓好《条例》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和督促检查,确保党中央关于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牢牢把握党校姓党根本原则,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条例》全文如下。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2019年9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19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党校(行政学院)事业的领导,提高新时代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党校(行政学院)是党领导的培养党的领导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培训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主渠道,是党的思想理论建设的重要阵地,是党和国家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重要智库。第三条党校(行政学院)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培养造就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为主要目标,发挥干部培训、思想引领、理论建设、决策咨询作用,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第四条党校(行政学院)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校姓党,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融入党校(行政学院)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模范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二)坚持实事求是,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强化问题导向,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三)坚持质量立校,积极探索和遵循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规律和干部成长规律,提高教学、科研、咨询和管理水平;(四)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增强办学活力;(五)坚持从严治校,大力弘扬学习之风、朴素之风、清朗之风。第五条党校(行政学院)的基本任务是:(一)培训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年轻干部、理论宣传骨干、高层次人才、基层干部、党员,开展党校(行政学院)系统师资培训;(二)加强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研究,重点研究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承办党委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举办的专题研讨班;(四)开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承担党委和政府决策咨询服务;(五)以培养马克思主义理论人才为主要目标,在国家批准的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内开展学位研究生教育;(六)开展同国(境)内外有关机构和组织的合作与交流;(七)参与党委关于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政策以及干部培训计划的制定工作;(八)完成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六条党校(行政学院)对学员的教育培训目标是:(一)坚持对党忠诚,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锻造过硬党性,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四)敢于担当作为,勇于开拓创新,具有斗争精神,善于分析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五)全面增强工作本领,具备胜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要求的知识和能力;(六)严守纪律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第二章党校(行政学院)的设置和领导体制第七条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分别设立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市(地、州、盟)委党校(行政学院)、县(市、区、旗)委党校(行政学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各师(市)党委设立党校(行政学院)。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党(工)委,可以设立党校。第八条各级党委是办党校(行政学院)、管党校(行政学院)、建党校(行政学院)的主体,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应当加强对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领导:(一)把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每年专题研究党校(行政学院)工作;(二)制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培训的规划和政策,把干部的培训和使用结合起来,将干部培训考核情况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管理的重要参考;(三)选优配强党校(行政学院)领导班子,把优秀干部充实到班子中来;(四)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到党校(行政学院)讲课、作报告和与学员座谈的制度,每年领导干部讲课总课时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总课时的比例不低于20%;(五)加强党校(行政学院)基础设施建设、师资培养、经费保障、现场教学基地建设等,支持党校(行政学院)实施综合性的教学科研、决策咨询、管理服务创新;(六)定期召开党校(行政学院)工作会议,交流经验,部署工作;(七)将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纳入党委党的建设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列入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述职内容。第九条党校(行政学院)实行校(院)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院)委会〕领导体制。校(院)委会全面领导校(院)工作,委员由同级党委(政府)任命。校(院)委会工作由校长(院长)或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校长(副院长)主持。第十条党校(行政学院)校长(院长)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组织部部长兼任。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校长(副院长)按照同级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选配并作为同级党委成员提名人选。主管教学、科研的副校长(副院长)一般从教学科研队伍中选拔产生。第十一条上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对下级党校(行政学院)的业务指导:(一)市(地)级以上党校(行政学院)牵头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党校(行政学院)系统建设和发展规划;(二)对下级党校(行政学院)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党校(行政学院)办学治校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调研检查,提出指导性意见;(三)对下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科研、智库建设、师资培训、服务保障等工作进行调研,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四)制定科学的办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和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对下级党校(行政学院)工作进行评估;(五)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对下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教材编写、学科建设、科研课题立项等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第十二条加强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和基层党校建设。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应当将党员集中培训作为重要任务。深化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办学体制改革,推动实施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分类建设计划。对办学困难的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和基层党校应当给予政策支持。第三章班次和学制第十三条党校(行政学院)的班次主要包括进修班、培训班、理论研修班、专题研讨班和师资培训班等。第十四条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根据干部培训计划举办进修班,完成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培训任务。进修班学制一般不少于1个月。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要培训省部级领导干部、厅局级领导干部、中管企业负责人、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负责人和县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行政学院)主要培训厅局级领导干部、县处级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市(地、州、盟)委党校(行政学院)主要培训县处级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乡科级领导干部。县(市、区、旗)委党校(行政学校)主要培训乡科级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基层党员。第十五条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根据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的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举办相关培训。第十六条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根据干部培训计划开设中青年干部培训班。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要培训厅局级和部分县处级正职中青年干部。学制一般不少于4个月。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行政学院)主要培训县处级和部分乡科级正职中青年干部。学制一般不少于3个月。市(地、州、盟)委党校(行政学院)主要培训乡科级中青年干部。学制一般不少于2个月。县(市、区、旗)委党校(行政学校)主要培训基层中青年干部。学制一般不少于1个月。第十七条根据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需要,在党校(行政学院)举办各类专题研讨班。学制一般不少于5天。第十八条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少数民族较多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可以开设相应的民族干部班次。第十九条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可以举办主要以从事理论工作的厅局级、县处级干部为对象的理论研修班和以党校(行政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骨干为对象的师资培训班。第二十条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行政学院),依法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以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管理。第四章教学工作第二十一条教学是党校(行政学院)的中心工作。教学布局应当坚持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和首要任务,着眼于提高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觉悟、政治能力和执政本领,以掌握理论创新最新成果为重点夯实学员的理论基础,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观念和改进作风为重点加强学员的党性修养,以把握时代特征和国际经济政治形势为重点拓展学员的世界眼光,以强化全局观念和应对复杂局面为重点培养学员的战略思维。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断充实和创新教学内容,优化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布局,地方党校(行政学院)可以开设体现地方特色的教学课程。第二十二条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应当突出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的主业主课地位。市(地)级以上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安排中,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课程的比重不低于总课时的70%。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主体班次都应当设置党性教育课程,党性教育课程的比重不低于总课时的20%,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1个月以上的班次应当安排学员进行党性分析。第二十三条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应当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专业水平,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修班的教学以引导学员运用所学理论研究重大现实问题、指导工作实践为主。培训班的教学系统安排理论教育、党性教育、能力培养和相关知识的学习。理论研修班的教学以引导学员系统学习研究党的基本理论、提高理论素养为主。专题研讨班的教学主要围绕党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重要工作确定相关专题,开展集中研讨。师资培训班的教学以提高教学水平、学科水平和管理水平为主。根据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任务分工,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的教学资源。第二十四条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努力创新教学方式,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和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互动式教学方法,加大案例教学力度,推动案例库建设。省级以上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次互动式教学课程比重不低于总课时的30%。加强在线学习平台建设,积极发展网络培训,推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混合教学模式。第二十五条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加强教学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教学实施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学习考核体系和教学效果评估体系。第二十六条学科建设是加强党校(行政学院)教学科研工作、提升师资水平、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建设。党校(行政学院)学科建设应当重点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加强党性教育学科建设,积极扶持教学急需且相对薄弱学科,逐步形成突出党校(行政学院)特色、满足干部培训需要的学科体系。第二十七条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加强党校(行政学院)系统学科建设的协作,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学科建设。第二十八条教材建设是党校(行政学院)教学的基础工程。党校(行政学院)应当根据教学需要组织编写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具有党校(行政学院)特点的教学大纲和系列教材,建立与教学布局相适应的党校(行政学院)教材体系。第五章科研工作和决策咨询第二十九条科研工作是党校(行政学院)发展的基础支撑。科研工作应当密切关注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强对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研究,重点加强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研究,为提高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质量服务,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第三十条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经批准设立的地方党校(行政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应当在推进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的学习研究宣传贯彻中走在前列。第三十一条党校(行政学院)决策咨询工作,应当聚焦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及时反映重要思想理论动态,提出有价值的对策建议,推动教学培训、科学研究与决策咨询相互促进、协同发展。第三十二条党校(行政学院)科研工作和决策咨询应当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政治立场坚定性和科学探索创新性的有机统一,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严明政治纪律,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第三十三条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创新科研服务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符合党校(行政学院)特点的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鼓励教职工、学员参与决策咨询工作,重视科研和决策咨询成果的考核和评价,推动决策咨询成果的转化应用。第三十四条党校(行政学院)科研工作和决策咨询工作应当面向社会,加强与实际工作部门和政策研究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之间的合作和交流。第三十五条加强党校(行政学院)之间的科研和决策咨询建设协作,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的整体优势。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制定科研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第三十六条党校(行政学院)出版机构及报刊等出版物、新媒体是宣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重要阵地,应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切实发挥思想引领作用,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党的思想理论建设服务。第六章开放办学第三十七条开放办学是提高党校(行政学院)办学水平的重要途径。积极扩大国内交流与合作,发展对外开放办学。对外开放办学应当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对外工作大局,增强国家安全意识,遵循以我为主、为我所用、互学互鉴原则。积极参与对外话语体系建设,注重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讲好中国故事。第三十八条以多种方式开展同国(境)外学术研究机构、智库、政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等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发展中国家交流与合作,构建具有党校(行政学院)特色的学术理论传播和国际合作平台。第三十九条选派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赴国(境)外学习、讲学、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邀请国(境)外学者和知名人士到党校(行政学院)访问、讲学、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举办或者参加国际会议、论坛。第四十条开展国际合作培训工作,创新培训机制和方式,建立培训课程体系,提高培训质量。第七章学员管理第四十一条学员管理是实现党校(行政学院)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按照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要求,严格培训规定,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果。第四十二条学员管理包括党性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和生活管理。党性教育应当贯穿学员管理全过程。学习管理应当加强导学、促学、督学,引导学员完成学习任务。组织管理应当完善并且严格学籍、考勤等制度,注重发挥学员临时党支部和班委会作用。生活管理应当严格校规校纪,开展健康文体活动。第四十三条党校(行政学院)各个班次设专职组织员或者班主任,负责学员管理工作。组织员或者班主任由相应级别的干部担任。第四十四条党校(行政学院)各个班次应当建立学员临时党支部,在校(院)委会领导下和学员管理部门指导下,组织学员开展政治学习,对学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第四十五条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加强与党委组织部门、学员派出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严格调训、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制度和机制。第四十六条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对学员培训情况的考核,全面考核评价学员的学习态度和表现、理论知识掌握程度、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情况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考核情况向党委组织部门反馈。学员在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第四十七条党校(行政学院)应当严格执行学员请销假制度。累计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学习天数的1/7,超过的应予退学。第四十八条党校(行政学院)学业证书是学员在校学绩的凭证。学员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取得党校(行政学院)学业证书。因故未按照规定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培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补训合格的,取得党校(行政学院)学业证书。第八章人才队伍建设第四十九条人才队伍建设是党校(行政学院)事业发展的关键。应当根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工作的需要,建立一支政治合格、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适应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要求的党校(行政学院)工作人员队伍。第五十条党校(行政学院)人才队伍建设的重点是教师队伍建设。制定和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实施“名师工程”,培养造就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高素质教学科研人才。党校(行政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应当做到:(一)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忠诚于马克思主义,热爱党校(行政学院)事业,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注重调查研究,勇于理论创新,具有较强的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能力;(三)学风严谨,品德高尚,学为人师,行为世范,遵纪守规。第五十一条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加强党校(行政学院)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着力完善学习进修、交流锻炼等培养机制;营造在教学方式方法和理论研究上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的良好环境;引进政治素质好的高水平专家学者和有志于党校(行政学院)事业的优秀干部等人才;选聘政治素质过硬、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善于课堂讲授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先进典型人物、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建立健全兼职教师管理制度。第五十二条逐步建立既区别于公务员又不同于普通事业单位,符合党校(行政学院)发展特点的教师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具有党校(行政学院)特色的师资准入和退出机制、师资考核评价体系、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办法,有序推行教师竞聘上岗,形成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党校(行政学院)教师纳入各级人才政策支持范畴,享受国家规定的同级国民教育教师有关的各种待遇。建立健全与教学科研、智库建设、管理服务等岗位职责目标相适应的党校(行政学院)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第五十三条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帮助党校(行政学院)做好优秀干部、人才选调工作,建立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内外交流制度。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为党校(行政学院)输送和引进人才提供条件。第九章校风和学风建设第五十四条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是党校(行政学院)事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坚持严以治校、严以治教、严以治学,不断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强化校规校纪,严格落实党中央关于党校(行政学院)办学治校的原则和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第五十五条党校(行政学院)教师承担着教育培训执政骨干的重要责任,更应当坚持教育者首先受教育,严格要求自己,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用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学员。党校(行政学院)应当严格教学、科研和管理纪律,对师德师风不良或者不适宜从事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调离党校(行政学院)。第五十六条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倡导崇尚学习、勤奋学习的风气。聚焦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鼓励教师与学员之间、学员相互之间切磋交流,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第十章机关党的建设第五十七条党校(行政学院)建立机关基层党组织。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机关工委和校(院)委会领导下,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为党校(行政学院)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证。第五十八条党校(行政学院)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书记一般由本单位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党员人数和所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第五十九条校(院)委会应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机关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党组织书记是机关党建工作直接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第十一章办学保障第六十条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是党校(行政学院)各项工作运转的重要保障,应当按照管理科学化和服务规范化的要求进行改革,提高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保障能力。第六十一条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应当加大基层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投入,中央财政应当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相关地区可以统筹中央补助和自有财力加大对党校(行政学院)的经费投入。第六十二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重视党校(行政学院)基础设施建设。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室、宿舍、食堂和图书馆等设施是干部教育培训必需的基础设施,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性资金等途径解决。第六十三条党校(行政学院)信息化建设是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充分发挥信息化在教学科研和日常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重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推动干部教育培训和互联网融合发展,加快“智慧校园”建设。第六十四条党校(行政学院)应当重视图书馆(室)建设,加强图书文献、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开发,积极推进数字资源共建共享工作。第六十五条党校(行政学院)应当重视校(院)文化建设,开展形式多样、具有党校(行政学院)特色、突出党性教育主题的文化活动。第十二章执行与监督第六十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学员所在单位和学员本人,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第六十七条各级党委应当对本条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党委统一部署和协调下,上级党校(行政学院)会同有关部门对下级党委以及党校(行政学院)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六十八条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地方党校(行政学院)设立的分校、副省级城市党委党校(行政学院),按照本条例执行。党政部门、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设立的党校,参照本条例执行。其他培训机构具有党校(行政学院)性质的,也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六十九条本条例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负责解释。第七十条本条例自2019年10月25日起施行。2008年9月3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人民日报 》( 2019年11月04日 03 版)

无求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新华社北京11月3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作用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是新时代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基本遵循。通知强调,《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党对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培训、思想引领、理论建设、决策咨询作用,培养造就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具有重要意义。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做好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重要性,落实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抓好《条例》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和督促检查,确保党中央关于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牢牢把握党校姓党根本原则,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条例》全文如下。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2019年9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19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党校(行政学院)事业的领导,提高新时代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党校(行政学院)是党领导的培养党的领导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培训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主渠道,是党的思想理论建设的重要阵地,是党和国家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重要智库。第三条 党校(行政学院)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培养造就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为主要目标,发挥干部培训、思想引领、理论建设、决策咨询作用,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第四条 党校(行政学院)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校姓党,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融入党校(行政学院)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模范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二)坚持实事求是,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强化问题导向,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三)坚持质量立校,积极探索和遵循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规律和干部成长规律,提高教学、科研、咨询和管理水平;(四)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增强办学活力;(五)坚持从严治校,大力弘扬学习之风、朴素之风、清朗之风。第五条 党校(行政学院)的基本任务是:(一)培训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年轻干部、理论宣传骨干、高层次人才、基层干部、党员,开展党校(行政学院)系统师资培训;(二)加强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研究,重点研究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承办党委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举办的专题研讨班;(四)开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承担党委和政府决策咨询服务;(五)以培养马克思主义理论人才为主要目标,在国家批准的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内开展学位研究生教育;(六)开展同国(境)内外有关机构和组织的合作与交流;(七)参与党委关于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政策以及干部培训计划的制定工作;(八)完成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六条 党校(行政学院)对学员的教育培训目标是:(一)坚持对党忠诚,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锻造过硬党性,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四)敢于担当作为,勇于开拓创新,具有斗争精神,善于分析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五)全面增强工作本领,具备胜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要求的知识和能力;(六)严守纪律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第二章 党校(行政学院)的设置和领导体制第七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分别设立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市(地、州、盟)委党校(行政学院)、县(市、区、旗)委党校(行政学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各师(市)党委设立党校(行政学院)。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党(工)委,可以设立党校。第八条 各级党委是办党校(行政学院)、管党校(行政学院)、建党校(行政学院)的主体,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应当加强对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领导:(一)把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每年专题研究党校(行政学院)工作;(二)制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培训的规划和政策,把干部的培训和使用结合起来,将干部培训考核情况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管理的重要参考;(三)选优配强党校(行政学院)领导班子,把优秀干部充实到班子中来;(四)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到党校(行政学院)讲课、作报告和与学员座谈的制度,每年领导干部讲课总课时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总课时的比例不低于20%;(五)加强党校(行政学院)基础设施建设、师资培养、经费保障、现场教学基地建设等,支持党校(行政学院)实施综合性的教学科研、决策咨询、管理服务创新;(六)定期召开党校(行政学院)工作会议,交流经验,部署工作;(七)将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纳入党委党的建设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列入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述职内容。第九条 党校(行政学院)实行校(院)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院)委会〕领导体制。校(院)委会全面领导校(院)工作,委员由同级党委(政府)任命。校(院)委会工作由校长(院长)或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校长(副院长)主持。第十条 党校(行政学院)校长(院长)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组织部部长兼任。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校长(副院长)按照同级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选配并作为同级党委成员提名人选。主管教学、科研的副校长(副院长)一般从教学科研队伍中选拔产生。第十一条 上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对下级党校(行政学院)的业务指导:(一)市(地)级以上党校(行政学院)牵头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党校(行政学院)系统建设和发展规划;(二)对下级党校(行政学院)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党校(行政学院)办学治校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调研检查,提出指导性意见;(三)对下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科研、智库建设、师资培训、服务保障等工作进行调研,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四)制定科学的办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和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对下级党校(行政学院)工作进行评估;(五)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对下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教材编写、学科建设、科研课题立项等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第十二条 加强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和基层党校建设。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应当将党员集中培训作为重要任务。深化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办学体制改革,推动实施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分类建设计划。对办学困难的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和基层党校应当给予政策支持。第三章 班次和学制第十三条 党校(行政学院)的班次主要包括进修班、培训班、理论研修班、专题研讨班和师资培训班等。第十四条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根据干部培训计划举办进修班,完成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培训任务。进修班学制一般不少于1个月。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要培训省部级领导干部、厅局级领导干部、中管企业负责人、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负责人和县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行政学院)主要培训厅局级领导干部、县处级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市(地、州、盟)委党校(行政学院)主要培训县处级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乡科级领导干部。县(市、区、旗)委党校(行政学校)主要培训乡科级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基层党员。第十五条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根据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的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举办相关培训。第十六条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根据干部培训计划开设中青年干部培训班。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要培训厅局级和部分县处级正职中青年干部。学制一般不少于4个月。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行政学院)主要培训县处级和部分乡科级正职中青年干部。学制一般不少于3个月。市(地、州、盟)委党校(行政学院)主要培训乡科级中青年干部。学制一般不少于2个月。县(市、区、旗)委党校(行政学校)主要培训基层中青年干部。学制一般不少于1个月。第十七条 根据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需要,在党校(行政学院)举办各类专题研讨班。学制一般不少于5天。第十八条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少数民族较多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可以开设相应的民族干部班次。第十九条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可以举办主要以从事理论工作的厅局级、县处级干部为对象的理论研修班和以党校(行政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骨干为对象的师资培训班。第二十条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行政学院),依法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以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管理。第四章 教学工作第二十一条 教学是党校(行政学院)的中心工作。教学布局应当坚持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和首要任务,着眼于提高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觉悟、政治能力和执政本领,以掌握理论创新最新成果为重点夯实学员的理论基础,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观念和改进作风为重点加强学员的党性修养,以把握时代特征和国际经济政治形势为重点拓展学员的世界眼光,以强化全局观念和应对复杂局面为重点培养学员的战略思维。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断充实和创新教学内容,优化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布局,地方党校(行政学院)可以开设体现地方特色的教学课程。第二十二条 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应当突出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的主业主课地位。市(地)级以上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安排中,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课程的比重不低于总课时的70%。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主体班次都应当设置党性教育课程,党性教育课程的比重不低于总课时的20%,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1个月以上的班次应当安排学员进行党性分析。第二十三条 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应当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专业水平,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修班的教学以引导学员运用所学理论研究重大现实问题、指导工作实践为主。培训班的教学系统安排理论教育、党性教育、能力培养和相关知识的学习。理论研修班的教学以引导学员系统学习研究党的基本理论、提高理论素养为主。专题研讨班的教学主要围绕党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重要工作确定相关专题,开展集中研讨。师资培训班的教学以提高教学水平、学科水平和管理水平为主。根据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任务分工,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的教学资源。第二十四条 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努力创新教学方式,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和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互动式教学方法,加大案例教学力度,推动案例库建设。省级以上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次互动式教学课程比重不低于总课时的30%。加强在线学习平台建设,积极发展网络培训,推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混合教学模式。第二十五条 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加强教学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教学实施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学习考核体系和教学效果评估体系。第二十六条 学科建设是加强党校(行政学院)教学科研工作、提升师资水平、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建设。党校(行政学院)学科建设应当重点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加强党性教育学科建设,积极扶持教学急需且相对薄弱学科,逐步形成突出党校(行政学院)特色、满足干部培训需要的学科体系。第二十七条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加强党校(行政学院)系统学科建设的协作,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学科建设。第二十八条 教材建设是党校(行政学院)教学的基础工程。党校(行政学院)应当根据教学需要组织编写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具有党校(行政学院)特点的教学大纲和系列教材,建立与教学布局相适应的党校(行政学院)教材体系。第五章 科研工作和决策咨询第二十九条 科研工作是党校(行政学院)发展的基础支撑。科研工作应当密切关注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强对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研究,重点加强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研究,为提高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质量服务,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第三十条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经批准设立的地方党校(行政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应当在推进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的学习研究宣传贯彻中走在前列。第三十一条 党校(行政学院)决策咨询工作,应当聚焦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及时反映重要思想理论动态,提出有价值的对策建议,推动教学培训、科学研究与决策咨询相互促进、协同发展。第三十二条 党校(行政学院)科研工作和决策咨询应当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政治立场坚定性和科学探索创新性的有机统一,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严明政治纪律,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第三十三条 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创新科研服务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符合党校(行政学院)特点的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鼓励教职工、学员参与决策咨询工作,重视科研和决策咨询成果的考核和评价,推动决策咨询成果的转化应用。第三十四条 党校(行政学院)科研工作和决策咨询工作应当面向社会,加强与实际工作部门和政策研究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之间的合作和交流。第三十五条 加强党校(行政学院)之间的科研和决策咨询建设协作,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的整体优势。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制定科研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第三十六条 党校(行政学院)出版机构及报刊等出版物、新媒体是宣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重要阵地,应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切实发挥思想引领作用,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党的思想理论建设服务。第六章 开放办学第三十七条 开放办学是提高党校(行政学院)办学水平的重要途径。积极扩大国内交流与合作,发展对外开放办学。对外开放办学应当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对外工作大局,增强国家安全意识,遵循以我为主、为我所用、互学互鉴原则。积极参与对外话语体系建设,注重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讲好中国故事。第三十八条 以多种方式开展同国(境)外学术研究机构、智库、政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等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发展中国家交流与合作,构建具有党校(行政学院)特色的学术理论传播和国际合作平台。第三十九条 选派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赴国(境)外学习、讲学、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邀请国(境)外学者和知名人士到党校(行政学院)访问、讲学、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举办或者参加国际会议、论坛。第四十条 开展国际合作培训工作,创新培训机制和方式,建立培训课程体系,提高培训质量。第七章 学员管理第四十一条 学员管理是实现党校(行政学院)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按照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要求,严格培训规定,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果。第四十二条 学员管理包括党性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和生活管理。党性教育应当贯穿学员管理全过程。学习管理应当加强导学、促学、督学,引导学员完成学习任务。组织管理应当完善并且严格学籍、考勤等制度,注重发挥学员临时党支部和班委会作用。生活管理应当严格校规校纪,开展健康文体活动。第四十三条 党校(行政学院)各个班次设专职组织员或者班主任,负责学员管理工作。组织员或者班主任由相应级别的干部担任。第四十四条 党校(行政学院)各个班次应当建立学员临时党支部,在校(院)委会领导下和学员管理部门指导下,组织学员开展政治学习,对学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第四十五条 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加强与党委组织部门、学员派出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严格调训、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制度和机制。第四十六条 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对学员培训情况的考核,全面考核评价学员的学习态度和表现、理论知识掌握程度、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情况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考核情况向党委组织部门反馈。学员在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第四十七条 党校(行政学院)应当严格执行学员请销假制度。累计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学习天数的1/7,超过的应予退学。第四十八条 党校(行政学院)学业证书是学员在校学绩的凭证。学员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取得党校(行政学院)学业证书。因故未按照规定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培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补训合格的,取得党校(行政学院)学业证书。第八章 人才队伍建设第四十九条 人才队伍建设是党校(行政学院)事业发展的关键。应当根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工作的需要,建立一支政治合格、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适应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要求的党校(行政学院)工作人员队伍。第五十条 党校(行政学院)人才队伍建设的重点是教师队伍建设。制定和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实施“名师工程”,培养造就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高素质教学科研人才。党校(行政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应当做到:(一)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忠诚于马克思主义,热爱党校(行政学院)事业,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注重调查研究,勇于理论创新,具有较强的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能力;(三)学风严谨,品德高尚,学为人师,行为世范,遵纪守规。第五十一条 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加强党校(行政学院)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着力完善学习进修、交流锻炼等培养机制;营造在教学方式方法和理论研究上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的良好环境;引进政治素质好的高水平专家学者和有志于党校(行政学院)事业的优秀干部等人才;选聘政治素质过硬、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善于课堂讲授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先进典型人物、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建立健全兼职教师管理制度。第五十二条 逐步建立既区别于公务员又不同于普通事业单位,符合党校(行政学院)发展特点的教师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具有党校(行政学院)特色的师资准入和退出机制、师资考核评价体系、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办法,有序推行教师竞聘上岗,形成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党校(行政学院)教师纳入各级人才政策支持范畴,享受国家规定的同级国民教育教师有关的各种待遇。建立健全与教学科研、智库建设、管理服务等岗位职责目标相适应的党校(行政学院)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第五十三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帮助党校(行政学院)做好优秀干部、人才选调工作,建立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内外交流制度。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为党校(行政学院)输送和引进人才提供条件。第九章 校风和学风建设第五十四条 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是党校(行政学院)事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坚持严以治校、严以治教、严以治学,不断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强化校规校纪,严格落实党中央关于党校(行政学院)办学治校的原则和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第五十五条 党校(行政学院)教师承担着教育培训执政骨干的重要责任,更应当坚持教育者首先受教育,严格要求自己,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用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学员。党校(行政学院)应当严格教学、科研和管理纪律,对师德师风不良或者不适宜从事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调离党校(行政学院)。第五十六条 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倡导崇尚学习、勤奋学习的风气。聚焦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鼓励教师与学员之间、学员相互之间切磋交流,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第十章 机关党的建设第五十七条 党校(行政学院)建立机关基层党组织。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机关工委和校(院)委会领导下,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为党校(行政学院)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证。第五十八条 党校(行政学院)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书记一般由本单位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党员人数和所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第五十九条 校(院)委会应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机关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党组织书记是机关党建工作直接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第十一章 办学保障第六十条 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是党校(行政学院)各项工作运转的重要保障,应当按照管理科学化和服务规范化的要求进行改革,提高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保障能力。第六十一条 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应当加大基层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投入,中央财政应当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相关地区可以统筹中央补助和自有财力加大对党校(行政学院)的经费投入。第六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重视党校(行政学院)基础设施建设。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室、宿舍、食堂和图书馆等设施是干部教育培训必需的基础设施,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性资金等途径解决。第六十三条 党校(行政学院)信息化建设是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充分发挥信息化在教学科研和日常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重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推动干部教育培训和互联网融合发展,加快“智慧校园”建设。第六十四条 党校(行政学院)应当重视图书馆(室)建设,加强图书文献、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开发,积极推进数字资源共建共享工作。第六十五条 党校(行政学院)应当重视校(院)文化建设,开展形式多样、具有党校(行政学院)特色、突出党性教育主题的文化活动。第十二章 执行与监督第六十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学员所在单位和学员本人,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第六十七条 各级党委应当对本条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党委统一部署和协调下,上级党校(行政学院)会同有关部门对下级党委以及党校(行政学院)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三章 附则第六十八条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地方党校(行政学院)设立的分校、副省级城市党委党校(行政学院),按照本条例执行。党政部门、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设立的党校,参照本条例执行。其他培训机构具有党校(行政学院)性质的,也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负责解释。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19年10月25日起施行。2008年9月3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同时废止。(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