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财经有料哥,编辑:小天近几年,国内各券商证券研究所也逐步接地气和公开化,各位原本深居简出不和外界打交道的首席经济学家、首席分析师、首席行业研究员等等都渐渐走入公众视野,包括参加一些公开举行的股票讲座、论坛,而最为证券投资者和股民们熟知的就是他们发布的各种证券研究报告如今已经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了。但是这些外表高大上的专业的证券公司研报,你们了解它们背后的行业潜规则,能读懂它们光鲜亮丽措辞当中的关键潜台词吗?财经有料哥今天就分享一下国内证券投资和研究行业的一些潜规则,像下面这些在券商研报当中最为常见的部分用语,你了解其中的含义吗?一、券商研报原文用语:静待、尚待、有待。这几个是在券商研报出现频率非常高的用语,其实这反映了撰写这一份证券分析研究报告的那些首席研究员和策略分析师们对于自己写的报告结论,在心中是认为“大概率没戏”,但又不好意思直说这家上市公司前景不妙。尤其是一些会导致“看空”上市公司投资前景的结论,因为在国内券商研究所是极少会发布“卖出”这样看空股价性质的研究报告的。二、券商研报原文用语:可期、且待。这两个用语就相当地有意思,使用“且待”的话,是反映出证券分析师和研究员们对于这些上市公司的投资前景感到基本没戏,但又担心突然出现什么重大利好因素让它变得有戏。使用“可期”的话,是反映出证券分析师和研究员们对于这些上市公司的投资前景感到有戏,但又担心突然出现了什么幺蛾子事件变成没戏。三、券商研报原文用语:符合预期、基本符合预期。这是喜欢瞎蒙未来股市行情表现的那些券商研究员和首席策略分析师们最喜欢使用的用语措辞了,一有什么重大事件要发生之前就先瞎猛一通,出了结果后就会撰写研报说“结果基本符合我们之前的预期”。一般来说,使用“符合预期”的研报,反映研究员猜错结果的偏差在三四成,也就是胜算略高于五成的水平。使用“基本符合预期”的研报则基本上是大部分方向都蒙错了,但研究员们又不好意思承认。四、券商研报原文用语:拐点即将出现。这个一般是用于股市行情持续了一段时间的上涨或者下跌阶段,又或者某个行业、某家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在景气或者萧条状态持续了几年之后。撰写研报的券商首席们的内心潜台词其实是这样的:某家上市公司股价涨了这么久,总得反转下跌一下吧,这就是“拐点”。对于连续跌了几年的股票也可以使用这个用语。至于股市表现不拐怎么办?那就再写多一篇研报说拐点即将出现嘛。五、券商研报原文用语:大幅超预期。这句说一般用于各大首席们之前撰写的证券分析研报推导结论错的一塌糊涂的时候。比如曾经提出过中国“至少5亿人没用过马桶”、“至少10亿人没坐过飞机”,以及最近刚刚提出的“房价上涨才是拉动消费真正动力”等等非常独特观点的著名策略分析师、现任中泰证券旗下齐鲁资管的首席经济学家李讯雷先生,他在去年底所撰写的2019年中国a股市场投资策略报告,核心观点非常地悲观,认为中国股市在2019年大概率走低。李讯雷在2019年投资策略报告当中是这么说的:“A股市场在2019年这轮全球经济增速再度回落的过程中,很难不跌,但大幅下跌的可能性似乎也不大,毕竟已经跌了好久了。”今年一季度中国股市掀起了波澜壮阔的牛市行情,上证指数涨幅超过20%,沪深300指数涨幅超过30%,李讯雷在“真香”后表示“大幅超预期”,然后在三月份时改口说“2019年资产配置看好股市!”。不过在这位首席经济学改口后没过多久,中国股市就在上证指数冲击3300点不果后出现了一波强劲的下跌调整行情。今天料哥先和大家分享一部分券商研报的潜台词,如果大家喜欢,后面还会继续和大家分享一些有趣的证券投资行业潜规则。对此,你有什么好的看法或观点,欢迎在关注、点赞后,留言分享。
每经记者:王砚丹 每经编辑:何剑岭图片来源:摄图网5月22日晚,中证协发布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修订稿)》、《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稿)》,这是自2012年两份执业规则发布以来的首次修订。中证协指出,随着证券市场发展、证券公司业务变化,2012年的自律规则一些规定不适应行业发展需要,同时证券研究业务发展面临一些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如分析师使用新媒体工具的规范、分析师考核评价、加强研究报告质量控制等问题。本次修订中,协会证券分析师、投资顾问与首席经济学家委员会组织对两自律规则进行增加或修改相应内容。修订七大要点值得关注《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归纳发现,此次修订共有七大要点值得关注。要点一:加强研究报告质量管控,提升研究报告质量。1、增加“质量控制、合规审查”,“建立健全证券分析师发表公开言论前的内部报备程序”。2、增加“证券分析师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时,应对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进行核实,审慎使用”。3、增加“重点围绕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市场走势、行业发展、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等进行深入分析”。4、在《执业规范》原第十二条(修订后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增加不得有“低俗”、“煽动性”词语。5、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由登记为证券分析师的专职质量审核人员进行质量审核;证券分析师数量少于10人的可以由署名证券分析师之外的证券分析师进行质量审核。质量审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进行认真审查。6、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拟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市场影响评估机制,在证券研究报告制作和合规审查环节,对证券研究报告重要敏感信息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进行审慎评估,不得基于个别数据夸大或臆测行业或市场整体风险。对于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结论和信息,应当提高审核人员层级,加大审核力度。要点二:加强对分析师发表言论、使用自媒体和客户服务的管理,规范分析师执业行为。1、增加“以经营机构的名义发布研究观点、提供研究服务的人员必须是公司正式员工”。2、增加第二十三条:“证券分析师可以将已经在公司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平台上统一发布过的证券研究报告,通过在公司报备后的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微博、云共享平台、邮箱等其他形式提供给客户并进行解读。经营机构应当定期安排质量审核和合规审查人员对客户服务档案进行跟踪检查,安排合规审核人员进入证券分析师开展客户服务的聊天群、关注其自媒体平台和云共享平台等方式对其内容进行随时抽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并处理。3、经营机构应当对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的方式、内容、渠道进行统一规范管理,覆盖各种形式的服务客户行为,包括与客户举行座谈会、交流会、路演活动,为客户解读其撰写的证券研究报告,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向客户提供服务等。应针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及转载、提供、解读证券研究报告,使用新媒体工具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规范。经营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分析师向客户发布信息和言论的事前报备程序,拟发布的主要内容应当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公司分管高管人员签批同意,并报合规部门备案。证券分析师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向客户提供投资分析意见,依法属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的,应当按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要求履行发布程序,遵守本执业规范等相关要求。4、对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向客户提供服务的,应当要求证券分析师向公司备案其使用的与提供证券研究报告服务有关的聊天群、自媒体账号、云共享平台账号等,并报备与业务有关的使用记录和发布内容。5、增加“不得私自以公司名义、冠以公司职务或者其他容易引发身份误导的方式对外公开发表言论”。6、增加“证券分析师应向公司备案其使用的与提供证券研究报告服务有关的聊天群、自媒体账号、云共享平台账号等,并报备与业务有关的使用记录和发布内容;对其他方式服务客户的,应当做好客户服务记录,并及时存档检查”。7、证券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分析师应充分发挥在行业形成的重要影响力,聚焦经济金融形势、资本市场和行业发展等研究,客观、专业、审慎发表研究观点,在引导市场预期、传递正能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要点三:加强分析师廉洁从业管理和职业道德建设,提升分析师职业道德水准。1、经营机构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应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要求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得向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输送不正当利益,包括提供礼金、礼品、旅游、红包、娱乐健身等利益。经营机构按照公司依法制定的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依法合理营销的,不适用前款规定。证券分析师在执业过程中,应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要求公平竞争,合规展业,不得向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索要或接受礼金、礼品、旅游、红包、娱乐健身等利益,或者以其它变通的方式进行利益输送。要点四:加强分析师考核、参加评选管理,强化分析师执业独立性。1、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薪酬标准不得与外部媒体评价单一指标直接挂钩”修改为“外部评选结果仅作为对分析师个人社会评价的参考,不得作为证券分析师薪酬激励的依据”,并增加“合规情况”。增加研究销售人员不得参与对分析师等研究人员的考核。2、证券分析师为本公司提供内部研究支持服务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指引》的有关规定,针对保密侧业务、公开侧业务的不同性质,根据是否可能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制订相应的管理措施。证券分析师提供研究支持服务,应确保所提供的分析意见与已经发布的最新证券研究报告观点一致或不存在冲突。要点五:加强保密管理,规范分析师上市公司调研。经营机构应当建立保密制度。上市公司调研纪要仅供内部存档或撰写研究报告使用,不得对外发布或提供给客户。要点六:规范外请专家服务行为。外部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最近两年没有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记录;经营机构应当核实专家的身份,并将经核实的专家身份告知投资者,不得有虚假或误导性成份,并应当告知外部专家必须遵守的合规要求;经营机构邀请的外部专家如果是上市公司人员,必须经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的书面同意,同意的书面记录应保存五年;经营机构如果通过第三方邀请外部专家,应当与第三方签订专门的外部专家邀请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要求第三方核实专家身份的责任,以及如有专家身份审核不实,要求第三方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和媒体公开道歉的责任。证券分析师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的咨询服务,并对专家身份进行认真核实,将经核实的专家身份告知投资者,不得有虚假或误导性成份,并告知外部专家必须遵守的合规要求。要点七:规范研究报告发布、转载,以及宏观经济、产业研究及境外上市公司研究报告发布行为。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平台应由公司指定,且必须是以公司名义注册或拥有。要求授权转发或刊载研究报告、评论意见的媒体机构注明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和发布日期、评论意见的发表者和发布时间,提示使用研究报告或评论意见的风险等,要求媒体机构不得自行对公司所提供材料的标题或者内容作实质性修改”。近年来券商研究江湖乱象频出《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上述七大修订要点多是与近年来券商研究所的乱象有关。媚俗研报、外部“伪专家”等事件也一度引发行业和市场热议。如今年2月19日,华创证券传媒团队举办电话会议时,邀请明星上市公司——星期六的子公司遥望网络陈姓高管分析行业前景,并介绍公司产品和未来规划等问题。没想到,被公司董秘马超现场打假,并质疑相关券商团队“误导投资者”,证监会对此也启动了调查。乌龙事件损伤的不仅是一家券商研究所的声望,更将整个行业生态推上了话题的风口浪尖。此外,业内盛事——新财富分析师评选——也在2018年因偶然事件暴露出行业内某些乱象而停摆一年,引发了业界对券商研究所规范治理的呼声。中证协本次修订的两份执业规范,是从合规、风控等角度规范行业行为。但归根到底,在每年生产数万份研究报告的券商研究所“江湖”中,能够获得市场、行业、客户、投资者认可,被视为“意见领袖”的,永远只有一种分析师/研究员/经济学家——即拥有独立之人格、自由之思想,所公开的意见被市场证实是正确的分析师/研究员/经济学家。每日经济新闻
来源:中国基金报原标题:多家券商因研报问题遭监管 券商研究亟需回归本源随着券商投研行业的乱象不断突出,行业监管也逐渐趋严。今年以来,多家券商因研报问题被监管点名。虽然研报“翻车”整体来看是偶发现象,但多位受访人士表示,随着行业竞争日趋激烈,部分研报的质量确有下降,券商研究亟需回归本源。多家券商被监管点名随着传播媒介不断更新、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券商在撰写、发布研报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新挑战和新问题。近年来,研报被“打脸”、研报与公告不符等现象偶有发生。为整治此类乱象,监管层不断加大监管力度。早在2019年1月,监管层向券商下发《加强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流程管理规范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活动》的通报。今年5月2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和《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进行了修订,自6月21日起实施。协会明确,证券公司要加强研究报告质量管控,提升研究报告质量。监管层在下发文件的同时,也通过行政处罚、责令整改等方式来整顿乱象。今年,有多家券商因研报合规问题被点名,其中甚至不乏部分大型券商。11月4日,上海证监局公布了关于对申万宏源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上海证监局指出,申万宏源子公司申银万国研究所开展发布研究报告业务,但未对研究所署名证券分析师刘洋在冠以公司名称的公众号上发布的某篇研报进行发布前的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11月30日,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中信建投(601066,)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北京证监局指出,中信建投发布的某研报存在研究依据不充分、研究方法不够专业谨慎等问题。甚至四年前发布的研报也被监管关注了。今年7月初,江苏证监局披露对东吴证券(601555,)时任分析师马浩博、汤玮亮的行政处罚决定,因其在2016年发布的一份关于福成股份(600965,)的研报存在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二人合计被罚款20万元。研报“翻车”现象引热议除研报调研不足外,研报被上市公司打脸、研报内容与公司公告不符等现象偶有发生。沪硅产业自今年4月上市以来,被申万宏源、方正证券等6家券商发布研报唱多,部分券商还发布了对该公司的业绩预测。而今年6月3日,沪硅产业公告称,部分券商研报对公司业绩预测与公司历史业绩情况差异较大,对公司股价预计的依据不足,为其单方面预测,未经公司确认,相关信息以公司公告为准。沪硅产业还指出,自上市以来,沪硅产业没有接受过任何证券公司等投资机构调研。今年9月,监管部门向券商下发了《证券期货机构监管通讯》。该文件指出,深圳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辖区某证券公司发布的研究报告,对上市公司有关重大交易的表述与该公司此前发布的公告内容不一致。深圳证监局还提到,个别证券分析师为了抓住热点个股、行业研报发布时机,压减调研、分析、撰写时间,导致研报内容出现“硬伤”,对公司声誉造成一定损害。研报“翻车”现象引发了市场热议,券商研报的专业性和公信力受到质疑。对此,北京一大型券商内部人士表示,我国每年的券商研报总数接近17万份,出现问题的研报是极少数。“如果说专业性是研报影响力的基础,那么,真实性、准确性是研报的生命。研报乱象确实体现了部分券商的研报撰写、发布流程存在合规漏洞,各家券商应该做的是及时堵住‘漏洞’,避免研报出现失误。”研报亟需回归研究本源随着投研行业的高速发展,研报数量也进入爆发阶段,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加之国内多数券商的研报同质化较强,部分研究员为了紧跟热点、吸引眼球,导致研报的专业性不足。中银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徐高曾表示,“卖方研究市场竞争过于激烈,部分研报的确存在研究深度不够深、对投资帮助的价值不大的情况。”申万宏源研究所总经理周海晨认为,“目前行业总佣金下滑,且行业的研究和服务方式较为同质化,机构客户的研究服务竞争过度激烈,分析师受各方需求干扰,研报质量确实存在下滑。分析师还是要回到研究本源上,注重研究的深度、广度和高度,出研究精品,持续提升研究质量。”此外,行业人才流动性过大,也使研报合规管理遇到了许多挑战。由于经验不足、对制度规则不熟悉等原因,部分入行不久的研究员更容易犯合规方面的错误。
17日,北京证监局在官网发布的一则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显示,经查,中信建投发布的某研究报告存在研究依据不充分、研究方法不够专业谨慎等问题。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该研究报告署名证券分析师武超则、金戈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图片来源:北京证监局官网据了解,武超则为中信建投研究发展部行政负责人。就在十多天前,北京证监局同样曾因为中信建投的研报问题,发布了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图片来源:摄图网(图文无关)中信建投研究发展部行政负责人被约谈17日,北京证监局在官网发布的一则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显示,经查,中信建投发布的某研究报告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研究依据不充分,研究报告参考资料未经规范信息源确认,关键数据交叉验证不足,数据基础不扎实;二是研究方法不够专业谨慎,分析逻辑客观性不足,以预测数据和假设条件主观推定结论。北京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中信建投武超则、金戈作为该研究报告署名证券分析师,对研究报告内容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两人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此次监管谈话将于今年12月22日进行。公开信息显示,武超则为中信建投董事总经理、研究发展部(即研究所)行政负责人、TMT行业首席分析师。此外,她还是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投资顾问与首席经济学家委员会委员。2018年10月,武超则正式被任命为中信建投研究发展部行政负责人。而金戈则为中信建投TMT行业分析师。值得一提的是,就在十多天前,北京证监局同样曾因为中信建投的研报问题,发布了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北京证监局在该决定中指出,中信建投发布的某研究报告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研究依据不充分,研究报告参考资料为电子平台个人账户上传文章,未进行规范信息源确认,关键数据交叉验证不足,数据基础不扎实;二是研究方法不够专业谨慎,分析逻辑客观性不足,以预测数据和假设条件主观推定结论。不过当时北京证监局并未在该决定中写明是中信建投哪位分析师发布的哪份研报存在问题。曾看好云产业链机会今年来,TMT板块在A股曾有阶段性表现,然而总体来看,表现的整体持续性弱于消费、周期等板块。以武超则主要负责研究的通信行业为例,据Choice数据统计,截至17日收盘,申万通信行业指数今年来的累计涨幅为-6.9%,在28个申万一级行业中排名倒数第二,而这也给分析师的研究提出了挑战。今年9月底,武超则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看好云产业链(包括SaaS平台、数据中心、服务器存储、光模块等)的投资机会。不过从云计算指数(861060)今年10月以来的表现来看,期间仍然以弱势调整态势为主。今年11月初,中信建投通信行业团队曾发布报告称,建议关注通信板块的反弹机会。不过从后来的走势来看,11月上旬通信行业的反弹仅是昙花一现,最近申万通信行业指数再度创下阶段新低。另外,公开信息显示,今年11月上旬,金戈曾发文称,苹果今年四季度及明年一季度给供应链的备货指引均保持在较高水平,有望达到单季度历史新高。供应链将在今年四季度迎来较高出货动能。持续看好苹果5G新机的销售情况,看好Airpods等产品给供应链带来的需求弹性。然而,苹果产业链个股近期的市场表现却仍然不振,苹果概念指数(861136)自今年11月中旬以来渐次走低,而立讯精密、歌尔股份等苹果产业链龙头都有不同程度的下跌。(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编辑|王海慜编辑|何剑岭 李净翰 肖勇 王嘉琦校对|孙志成|每日经济新闻 nbdnews 原创文章|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镜像等使用如需转载请向本公众号后台申请并获得授权每日经济新闻
来源:一财网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进行了修订。目前两自律规则修订稿已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6月21日起实施。2014年6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分析师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日常管理的通知》(中证协发〔2014〕105号)同时废止。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加强研究报告质量管控,提升研究报告质量;加强对分析师发表言论、使用自媒体和客户服务的管理,规范分析师执业行为;加强分析师廉洁从业管理和职业道德建设,提升分析师职业道德水准;加强分析师考核、参加评选管理,强化分析师执业独立性;加强保密管理,规范分析师上市公司调研 ;规范外请专家服务行为;规范研究报告发布、转载,以及宏观经济、产业研究及境外上市公司研究报告发布行为。关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的修订说明为适应证券研究业务发展需要,加强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自律管理和证券分析师声誉风险管理,推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健康发展,按照《证券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等规定,我会组织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和修订过程(一)修订背景为加强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自律管理,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12年制定并发布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以下简称《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行为准则》)。两自律规则发布对规范证券研究机构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以及证券分析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树立行业形象、提升行业研究水平和研究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两自律规则发布后,协会组织开展了执业检查,并对两自律规则实施效果进行了多次评估。在执业过程中,部分机构反映,随着证券市场发展、证券公司业务变化,两自律规则一些规定不适应行业发展需要,同时证券研究业务发展面临一些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如分析师使用新媒体工具的规范,分析师考核评价,加强研究报告质量控制等问题。为此协会证券分析师、投资顾问与首席经济学家委员会组织对两自律规则进行了修改,增加或修改相应内容。(二)修订过程协会证券分析师、投资顾问与首席经济学家委员会组织召开多次会议研究对两自律规则修改,2018年12月份协会将两自律规则修订稿发送行业和证券监管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委员会对于行业和监管部门提出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对两自律规则进一步修改完善,对大部分意见已吸收采纳。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加强研究报告质量管控,提升研究报告质量1、将《执业规范》、《行为准则》中“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修改为“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2、在《执业规范》原第三条(修订后第三条)中增加“质量控制、合规审查”,“建立健全证券分析师发表公开言论前的内部报备程序”。3、在《执业规范》原第八条(修订后第九条)中增加“对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进行核实”;在《行为准则》原第七条(修订后第七条)中增加“证券分析师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时,应对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进行核实,审慎使用”。4、在《执业规范》原第十一条(修订后第十二条)中增加“重点围绕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市场走势、行业发展、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等进行深入分析”。5、在《执业规范》原第十二条(修订后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增加不得有“低俗”、“煽动性”词语。6、将《执业规范》原第十五条(修订后第十六条)第二款“尚未注册为证券分析师的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相关证券从业人员,如果已通过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考试”修改为“尚未登记为证券分析师的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相关人员,如果已通过证券分析师胜任能力考试并已完成一般证券业务登记”,增加“联系人”。7、将《执业规范》原第十六条(修订后第十七条)第一款中“明确质量审核程序和审核人员职责,加强质量审核管理”修改为“细化质量控制的目标、程序和岗位职责,建立清晰的质量审核清单和工作底稿,列明审核工作应当涵盖的内容。通过合理的流程安排避免审核工作流于形式,并确保审核意见得到回应和有效落实”。将第二款“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由署名证券分析师之外的证券分析师或者专职质量审核人员进行质量审核”修改为“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由登记为证券分析师的专职质量审核人员进行质量审核;证券分析师数量少于10人的可以由署名证券分析师之外的证券分析师进行质量审核”。在第三款中增加“质量审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进行认真审查”。8、将《执业规范》原第十七条(修订后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合规审查程序和合规审查人员职责”修改为“细化合规审查的目标、程序和岗位职责,建立清晰的审查清单和工作底稿,列明审查工作应当涵盖的内容。通过合理的流程安排避免审查工作流于形式,并确保审查意见得到回应和有效落实”。将第二款“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由公司合规部门或者研究部门、研究子公司的合规人员进行合规审查”修改为“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由公司合规部门或者研究部门、研究子公司的专职人员进行合规审查”。9、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十九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业务规模配备充足的证券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人员。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拟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市场影响评估机制,在证券研究报告制作和合规审查环节,对证券研究报告重要敏感信息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进行审慎评估,不得基于个别数据夸大或臆测行业或市场整体风险。对于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结论和信息,应当提高审核人员层级,加大审核力度”。(二)加强对分析师发表言论、使用自媒体和客户服务的管理,规范分析师执业行为1、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五条:“以经营机构的名义发布研究观点、提供研究服务的人员必须是公司正式员工”。2、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二十三条:“证券分析师可以将已经在公司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平台上统一发布过的证券研究报告,通过在公司报备后的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微博、云共享平台、邮箱等其他形式提供给客户并进行解读。经营机构应当定期安排质量审核和合规审查人员对客户服务档案进行跟踪检查,安排合规审核人员进入证券分析师开展客户服务的聊天群、关注其自媒体平台和云共享平台等方式对其内容进行随时抽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并处理”。3、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三十二条:“经营机构应当对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的方式、内容、渠道进行统一规范管理,覆盖各种形式的服务客户行为,包括与客户举行座谈会、交流会、路演活动,为客户解读其撰写的证券研究报告,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向客户提供服务等。应针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及转载、提供、解读证券研究报告,使用新媒体工具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规范。经营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分析师向客户发布信息和言论的事前报备程序,拟发布的主要内容应当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公司分管高管人员签批同意,并报合规部门备案。证券分析师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向客户提供投资分析意见,依法属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的,应当按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要求履行发布程序,遵守本执业规范等相关要求”。4、在《执业规范》第三十三条中增加:“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工作档案,对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向客户提供服务的,应当要求证券分析师向公司备案其使用的与提供证券研究报告服务有关的聊天群、自媒体账号、云共享平台账号等,并报备与业务有关的使用记录和发布内容;对其他方式服务客户的,应当做好客户服务记录,并及时存档检查”。5、在《行为准则》原第三条(修订后第三条)中增加“不得私自以公司名义、冠以公司职务或者其他容易引发身份误导的方式对外公开发表言论”。6、在《行为准则》中增加第二十一条:“证券分析师通过路演、电话等传统方式或各类新媒体工具和外部进行沟通,应当符合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提供研究报告后续解读服务应是对既往已发布报告的解读,不涉及新的分析意见”。7、在《行为准则》中增加第二十二条:“证券分析师应向公司备案其使用的与提供证券研究报告服务有关的聊天群、自媒体账号、云共享平台账号等,并报备与业务有关的使用记录和发布内容;对其他方式服务客户的,应当做好客户服务记录,并及时存档检查”。8、在《行为准则》中增加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分析师应充分发挥在行业形成的重要影响力,聚焦经济金融形势、资本市场和行业发展等研究,客观、专业、审慎发表研究观点,在引导市场预期、传递正能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三)加强分析师廉洁从业管理和职业道德建设,提升分析师职业道德水准1、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二十九条:“经营机构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应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要求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得向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输送不正当利益,包括提供礼金、礼品、旅游、红包、娱乐健身等利益。经营机构按照公司依法制定的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依法合理营销的,不适用前款规定”。2、在《行为准则》原第四条(修订后第四条)中增加“自觉弘扬行业优秀文化,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规范自身行为,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社会公德”。3、将《行为准则》原第十八条(修订后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分析师在执业过程中,应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要求公平竞争,合规展业,不得向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索要或接受礼金、礼品、旅游、红包、娱乐健身等利益,或者以其它变通的方式进行利益输送”。4、在《行为准则》原二十二条(修订后第二十五条)中增加“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四)加强分析师考核、参加评选管理,强化分析师执业独立性1、将《执业规范》原第二十一条(修订后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薪酬标准不得与外部媒体评价单一指标直接挂钩”修改为“外部评选结果仅作为对分析师个人社会评价的参考,不得作为证券分析师薪酬激励的依据”,并增加“合规情况”。在原第三款中增加“或人员,研究销售人员不得参与对分析师等研究人员的考核”。2、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二十五条:“经营机构因业务需要,安排证券分析师为本公司提供内部研究支持服务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指引》的有关规定,针对保密侧业务、公开侧业务的不同性质,根据是否可能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制订相应的管理措施。证券分析师提供研究支持服务,应确保所提供的分析意见与已经发布的最新证券研究报告观点一致或不存在冲突”。(五)加强保密管理,规范分析师上市公司调研1、在《执业规范》原第九条(修订后第十条)中增加“经营机构应当建立保密制度”。2、在《执业规范》原第十条(修订后第十一条)中增加“分别针对非客户服务性质的独立调研和带有客户服务性质的联合调研制定相应规范”。将原第(二)款“未来一段时间的整体调研计划”修改为“未来一段时间的非客户服务性质的独立调研计划”。增加第五款“上市公司调研纪要仅供内部存档或撰写研究报告使用,不得对外发布或提供给客户”。规范外请专家服务行为1、在《执业规范》中增加了第三十四条:“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咨询服务的管理制度。外部专家是指在某一领域具备一定的知识或信息、非经营机构雇用的人员,不包括上市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经营机构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咨询服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外部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最近两年没有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记录;经营机构应当核实专家的身份,并将经核实的专家身份告知投资者,不得有虚假或误导性成份,并应当告知外部专家必须遵守的合规要求;经营机构邀请的外部专家如果是上市公司人员,必须经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的书面同意,同意的书面记录应保存五年;经营机构如果通过第三方邀请外部专家,应当与第三方签订专门的外部专家邀请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要求第三方核实专家身份的责任,以及如有专家身份审核不实,要求第三方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和媒体公开道歉的责任”。2、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三十五条:“经营机构邀请第三方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的咨询服务,应当维持在适度、合理水平,相关服务的费用应当单独列支,并对相关咨询服务的内容归档留存。经营机构不得通过外包或与第三方签署业务收入分成协议等类似形式安排没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质的机构或个人为客户提供前述咨询服务”。3、在《行为准则》中增加第二十四条:“证券分析师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的咨询服务,并对专家身份进行认真核实,将经核实的专家身份告知投资者,不得有虚假或误导性成份,并告知外部专家必须遵守的合规要求”。(七)规范研究报告发布、转载,以及宏观经济、产业研究及境外上市公司研究报告发布行为1、在《执业规范》原第十九条(修订后第二十一条)中增加“约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平台应由公司指定,且必须是以公司名义注册或拥有”。2、删除《执业规范》原第二十条(修订后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财务顾问”,与修订后的《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保持一致。3、在《执业规范》原第二十四条(修订后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增加“评论意见”。在原第二十四条(修订后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增加“要求授权转发或刊载研究报告、评论意见的媒体机构注明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和发布日期、评论意见的发表者和发布时间,提示使用研究报告或评论意见的风险等,要求媒体机构不得自行对公司所提供材料的标题或者内容作实质性修改”。4、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三十六条:“经营机构宏观研究报告和产业研究报告的发布应参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要求执行”。5、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三十七条:“经营机构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CDR(中国存托凭证)、香港及其他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遵照本执业规范执行”。
研报“翻车”现象引发了市场热议,券商研报的专业性和公信力受到质疑。今年以来,多家券商因研报问题被监管点名。多位受访人士表示,随着行业竞争日趋激烈,部分研报的质量确有下降,券商研究亟需回归本源。 随着券商投研行业的乱象不断突出,行业监管也逐渐趋严。今年以来,多家券商因研报问题被监管点名。虽然研报“翻车”整体来看是偶发现象,但多位受访人士表示,随着行业竞争日趋激烈,部分研报的质量确有下降,券商研究亟需回归本源。多家券商被监管点名随着传播媒介不断更新、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券商在撰写、发布研报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新挑战和新问题。近年来,研报被“打脸”、研报与公告不符等现象偶有发生。为整治此类乱象,监管层不断加大监管力度。早在2019年1月,监管层向券商下发《加强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流程管理规范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活动》的通报。今年5月2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和《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进行了修订,自6月21日起实施。协会明确,证券公司要加强研究报告质量管控,提升研究报告质量。监管层在下发文件的同时,也通过行政处罚、责令整改等方式来整顿乱象。今年,有多家券商因研报合规问题被点名,其中甚至不乏部分大型券商。11月4日,上海证监局公布了关于对申万宏源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上海证监局指出,申万宏源子公司申银万国研究所开展发布研究报告业务,但未对研究所署名证券分析师刘洋在冠以公司名称的公众号上发布的某篇研报进行发布前的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11月30日,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中信建投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北京证监局指出,中信建投发布的某研报存在研究依据不充分、研究方法不够专业谨慎等问题。甚至四年前发布的研报也被监管关注了。今年7月初,江苏证监局披露对东吴证券时任分析师马浩博、汤玮亮的行政处罚决定,因其在2016年发布的一份关于福成股份的研报存在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二人合计被罚款20万元。研报“翻车”现象引热议除研报调研不足外,研报被上市公司打脸、研报内容与公司公告不符等现象偶有发生。沪硅产业自今年4月上市以来,被申万宏源、方正证券等6家券商发布研报唱多,部分券商还发布了对该公司的业绩预测。而今年6月3日,沪硅产业公告称,部分券商研报对公司业绩预测与公司历史业绩情况差异较大,对公司股价预计的依据不足,为其单方面预测,未经公司确认,相关信息以公司公告为准。沪硅产业还指出,自上市以来,沪硅产业没有接受过任何证券公司等投资机构调研。今年9月,监管部门向券商下发了《证券期货机构监管通讯》。该文件指出,深圳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辖区某证券公司发布的研究报告,对上市公司有关重大交易的表述与该公司此前发布的公告内容不一致。深圳证监局还提到,个别证券分析师为了抓住热点个股、行业研报发布时机,压减调研、分析、撰写时间,导致研报内容出现“硬伤”,对公司声誉造成一定损害。研报“翻车”现象引发了市场热议,券商研报的专业性和公信力受到质疑。对此,北京一大型券商内部人士表示,我国每年的券商研报总数接近17万份,出现问题的研报是极少数。“如果说专业性是研报影响力的基础,那么,真实性、准确性是研报的生命。研报乱象确实体现了部分券商的研报撰写、发布流程存在合规漏洞,各家券商应该做的是及时堵住‘漏洞’,避免研报出现失误。”研报亟需回归研究本源随着投研行业的高速发展,研报数量也进入爆发阶段,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加之国内多数券商的研报同质化较强,部分研究员为了紧跟热点、吸引眼球,导致研报的专业性不足。中银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徐高曾表示,“卖方研究市场竞争过于激烈,部分研报的确存在研究深度不够深、对投资帮助的价值不大的情况。”申万宏源研究所总经理周海晨认为,“目前行业总佣金下滑,且行业的研究和服务方式较为同质化,机构客户的研究服务竞争过度激烈,分析师受各方需求干扰,研报质量确实存在下滑。分析师还是要回到研究本源上,注重研究的深度、广度和高度,出研究精品,持续提升研究质量。”此外,行业人才流动性过大,也使研报合规管理遇到了许多挑战。由于经验不足、对制度规则不熟悉等原因,部分入行不久的研究员更容易犯合规方面的错误。(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潘向东受邀解读经济形势热点。(资料图片)近期,北京疫情防控再升级。受此影响,“少聚会”“少出差”“弹性办公”成为大家的共识。对于经常出差的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来说,这段难得的“清静”时间,正好让他更专注地看看喜爱的书,做做经济学、金融学研究——他不仅深耕宏观经济、资本市场等领域,也是一位酷爱历史与物理学专著的读书人。6月周末的一个午后,阳光洒满书房,那是一片让人眼前一亮的颜色——潘向东正在书桌前入神地阅读着《地中海与菲利普二世时代的地中海世界》(第二卷)。该书共计150万字,精辟叙述了地中海地区、菲利普二世时代的历史,行文严谨、史料丰富,是历史学领域的经典之作。“很难找比看书还让我振奋和快乐的事”。除了经济学书籍与报告,潘向东非常喜欢历史、物理方面的著作,这不仅是他的最大乐趣,也为他在经济学研究方面的造诣添砖加瓦。“看历史方面的书,你会从世界各国历史演变中,看到经济环境变化状况;可以从他国金融危机的爆发历史层面,看到对我国防范金融风险的启示。”潘向东说。此外,许多物理学术语,比如“共振”“混沌”“阻尼振动”,都走入了他的经济学研究报告。在某种意义上说,经济学与物理学是相通的,都是从纷繁复杂的现象中窥探事物的本质与规律。“了解物理学,有助于了解自然的原委,有时哲学没有告诉你的,或许物理学会告诉你。”他说。其实,在潘向东看来,在某种意义上,看“课外书”是能够激发工作生活热情的“催化剂”,是研究工作中灵感的源泉。近来,资本市场的重磅制度性改革接连袭来,他为此忙得不可开交——陆续发表了一系列研究报告,不断接受记者采访。6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四部规章,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此同时,证监会、深交所、中国结算、证券业协会等发布了相关配套规则。这意味着,创业板改革方案正式落地,注册制改革将进入“实操”阶段。由于酷爱阅读历史书籍,潘向东对资本市场的研究颇有历史纵深感。“我们研究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要从一个更宏大的历史背景下研究。比如,国外资本市场的注册制发展历程与经验教训会给我们带来什么启示;我国新证券法的修订,会对注册制改革带来哪些影响;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还面临哪些瓶颈和挑战等。”潘向东说。随着3月份新证券法修订完成之后,创业板注册制迎来落地。然而,创业板注册制与科创板注册制既有区别,也有联系。“科创板与创业板是既有竞争,又有补充错位发展的关系。对于注册制改革,创业板是接棒科创板,而不是简单的竞争关系。”在潘向东看来,由于科创板针对的是战略性新兴产业,该领域很多企业可能仍未盈利或盈利较弱,因此,创业板与科创板在创新方面有重叠的可能。然而,创业板更多是针对相关低估值创新企业,因此两者可以相互借鉴、互为补充、共同发展。不过,潘向东也直言,创业板改革仍面临一些新挑战,建议通过注册制以及配套制度改革,不断增强创业板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预警和防范创业板企业炒壳风险与资本退出风险对市场的冲击,提高创业板上市企业应对资本市场风险能力;持续关注上市企业后续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鼓励创业板企业做大做强;完善创业板基础制度,推动创业板优胜劣汰,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巨大作用。(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温济聪)来源:经济日报
来源:中国基金报为加强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自律管理,促进证券研究业务健康发展,5月22日晚间,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进行了修订。从内容来看,此次修订对证券研究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进行了规范,同时对证券分析师的执业行为,比如发表言论、使用自媒体、参加评选管理等行为做出进一步约束。不仅如此,此前闹的沸沸扬扬的华创证券“假专家”事件也为行业提了醒,修订对外请专家服务行为做出规范,对专家的资格审定明确给出四大门槛。此外,该修订自今年6月21日起实施。券商研报管理迎来修正 分析师执业行为有望得到进一步规范早在2012年,为加强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自律管理,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并发布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下称《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下称《行为准则》)。两自律规则发布对规范证券研究机构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以及证券分析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树立行业形象、提升行业研究水平和研究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不过,两自律规则发布后,协会组织开展了执业检查,并对两自律规则实施效果进行了多次评估。在执业过程中,部分机构反映,随着证券市场发展、证券公司业务变化,两自律规则一些规定不适应行业发展需要,同时证券研究业务发展面临一些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如分析师使用新媒体工具的规范,分析师考核评价,加强研究报告质量控制等问题。为此,协会证券分析师、投资顾问与首席经济学家委员会组织对两自律规则进行了修改,增加或修改相应内容。十大要点看过来关于此次修订,基金君梳理了十大要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1券商研报不得有“低俗”、“煽动性”词语此次修订在在《执业规范》原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增加不得有“低俗”、“煽动性”词语。而在此前,根据规定是避免使用夸大、诱导性、煽动性的标题或者用语。由此看来,协会对券商研报的用语规范更加严格和细致。2 重视研报合规审查此次修订对券商研报合规的重视体现的淋漓尽致。比如将第二款“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由公司合规部门或者研究部门、研究子公司的合规人员进行合规审查”修改为“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由公司合规部门或者研究部门、研究子公司的专职人员进行合规审查”。此外,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十九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业务规模配备充足的证券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人员。不仅如此,协会要求,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拟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市场影响评估机制,在证券研究报告制作和合规审查环节,对证券研究报告重要敏感信息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进行审慎评估,不得基于个别数据夸大或臆测行业或市场整体风险。对于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结论和信息,应当提高审核人员层级,加大审核力度。3分析师使用聊天群、自媒体账号等行为受到严格规范合规审核人员随时抽查作为券商研究报告的主体之一,证券分析师的执业行为也受到严格规范。近几年来,券商分析师在群里发布不合规的观点而引发舆论等事件层出不穷,而在券商研究所对分析师外发研报的管理体系比较混乱的情况之下,伴随分析师执业行为的讨论和质疑也如影随形。此次修订加强了对分析师发表言论、使用自媒体和客户服务的管理,增加了数条内容。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二十三条:“证券分析师可以将已经在公司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平台上统一发布过的证券研究报告,通过在公司报备后的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微博、云共享平台、邮箱等其他形式提供给客户并进行解读。此外,经营机构应当定期安排质量审核和合规审查人员对客户服务档案进行跟踪检查,安排合规审核人员进入证券分析师开展客户服务的聊天群、关注其自媒体平台和云共享平台等方式对其内容进行随时抽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并处理”。不仅如此,经营机构应当对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的方式、内容、渠道进行统一规范管理,覆盖各种形式的服务客户行为,包括与客户举行座谈会、交流会、路演活动,为客户解读其撰写的证券研究报告,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向客户提供服务等,并应当要求证券分析师向公司备案其使用的与提供证券研究报告服务有关的聊天群、自媒体账号、云共享平台账号等,并报备与业务有关的使用记录和发布内容;对其他方式服务客户的,应当做好客户服务记录,并及时存档检查。4 罕见对证券公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范围进行界定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在增加的《行为准则》中,有一条特别显眼,协会罕见的对券商首席经济学家的研究范围进行了界定。根据修订,证券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分析师应充分发挥在行业形成的重要影响力,聚焦经济金融形势、资本市场和行业发展等研究,客观、专业、审慎发表研究观点,在引导市场预期、传递正能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5 不得向上市公司、基金公司等输送不正当利益包括提供礼金、礼品、旅游、娱乐健身等此次修订对分析师廉洁从业管理和职业道德建设予以充分关注,并强调合规展业。根据修订,经营机构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应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要求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得向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输送不正当利益,包括提供礼金、礼品、旅游、红包、娱乐健身等利益。此外,也不得向上述机构和人员索要或接受礼金、礼品、旅游、红包、娱乐健身等利益,或者以其它变通的方式进行利益输送。6 外部评选结果不得作为分析师薪酬激励依据在证券研究领域,一直以来,外部评选对券商分析师的定价影响非常之大,以至于出现了多种行业乱象。此次修订就对分析师考核和参加评选管理做了进一步规范,明确指出外部评选结果不得作为分析师薪酬激励的依据。比如将《执业规范》原第二十一条(修订后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薪酬标准不得与外部媒体评价单一指标直接挂钩”修改为“外部评选结果仅作为对分析师个人社会评价的参考,不得作为证券分析师薪酬激励的依据”,并增加“合规情况”。此外,研究销售人员不得参与对分析师等研究人员的考核。与此同时,经营机构因业务需要,安排证券分析师为本公司提供内部研究支持服务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指引》的有关规定,针对保密侧业务、公开侧业务的不同性质,根据是否可能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制订相应的管理措施,同时应确保所提供的分析意见与已经发布的最新证券研究报告观点一致或不存在冲突。7 分析师对上市公司调研要加强保密管理不可避免的是,因为职业关系,券商分析师和上市公司联系较为紧密,此次修订也特别指出,分析师要对上市公司调研内容加强保密管理。比如在在《执业规范》原第九条(修订后第十条)中增加“经营机构应当建立保密制度”,同时增加第五款“上市公司调研纪要仅供内部存档或撰写研究报告使用,不得对外发布或提供给客户”。8 首次明确区分证券分析师的调研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首次明确区分证券分析师的调研行为,将其分为针对非客户服务性质的独立调研和带有客户服务性质的联合调研,要求券商制定相应的内控规范。其中,分析师不得透露未来一段时间的非客户服务性质的独立调研计划。9 对券商外请专家服务明确做出规范外部专家要符合四大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在华创证券“假专家”事件闹的沸沸扬扬的情况下,此次修订也对券商外请专家服务做了明确的规范,并且对外部专家的资质做了细致的要求。根据修订,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咨询服务的管理制度。外部专家是指在某一领域具备一定的知识或信息、非经营机构雇用的人员,不包括上市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经营机构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咨询服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外部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最近两年没有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记录;(二)经营机构应当核实专家的身份,并将经核实的专家身份告知投资者,不得有虚假或误导性成份,并应当告知外部专家必须遵守的合规要求;(三)经营机构邀请的外部专家如果是上市公司人员,必须经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的书面同意,同意的书面记录应保存五年;(四)经营机构如果通过第三方邀请外部专家,应当与第三方签订专门的外部专家邀请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要求第三方核实专家身份的责任,以及如有专家身份审核不实,要求第三方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和媒体公开道歉的责任。10 规范宏观经济、产业研究及境外上市公司研究报告发布行为此外,修订对券商研报的发布和转载也做了明确规范,指出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平台应由公司指定,且必须是以公司名义注册或拥有。此外,根据修订,经营机构宏观研究报告和产业研究报告的发布应参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要求执行。经营机构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CDR(中国存托凭证)、香港及其他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遵照本执业规范执行。
为加强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自律管理,促进证券研究业务健康发展,5月22日晚间,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进行了修订。从内容来看,此次修订对证券研究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进行了规范,同时对证券分析师的执业行为,比如发表言论、使用自媒体、参加评选管理等行为做出进一步约束。不仅如此,此前闹的沸沸扬扬的华创证券“假专家”事件也为行业提了醒,修订对外请专家服务行为做出规范,对专家的资格审定明确给出四大门槛。此外,该修订自今年6月21日起实施。券商研报管理迎来修正分析师执业行为有望得到进一步规范早在2012年,为加强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自律管理,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并发布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下称《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下称《行为准则》)。两自律规则发布对规范证券研究机构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以及证券分析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树立行业形象、提升行业研究水平和研究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不过,两自律规则发布后,协会组织开展了执业检查,并对两自律规则实施效果进行了多次评估。在执业过程中,部分机构反映,随着证券市场发展、证券公司业务变化,两自律规则一些规定不适应行业发展需要,同时证券研究业务发展面临一些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如分析师使用新媒体工具的规范,分析师考核评价,加强研究报告质量控制等问题。为此,协会证券分析师、投资顾问与首席经济学家委员会组织对两自律规则进行了修改,增加或修改相应内容。十大要点看过来关于此次修订,基金君梳理了十大要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1、券商研报不得有“低俗”、“煽动性”词语此次修订在在《执业规范》原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增加不得有“低俗”、“煽动性”词语。而在此前,根据规定是避免使用夸大、诱导性、煽动性的标题或者用语。由此看来,协会对券商研报的用语规范更加严格和细致。2、重视研报合规审查此次修订对券商研报合规的重视体现的淋漓尽致。比如将第二款“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由公司合规部门或者研究部门、研究子公司的合规人员进行合规审查”修改为“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由公司合规部门或者研究部门、研究子公司的专职人员进行合规审查”。此外,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十九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业务规模配备充足的证券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人员。不仅如此,协会要求,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拟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市场影响评估机制,在证券研究报告制作和合规审查环节,对证券研究报告重要敏感信息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进行审慎评估,不得基于个别数据夸大或臆测行业或市场整体风险。对于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结论和信息,应当提高审核人员层级,加大审核力度。3、分析师使用聊天群、自媒体账号等行为受到严格规范合规审核人员随时抽查作为券商研究报告的主体之一,证券分析师的执业行为也受到严格规范。近几年来,券商分析师在群里发布不合规的观点而引发舆论等事件层出不穷,而在券商研究所对分析师外发研报的管理体系比较混乱的情况之下,伴随分析师执业行为的讨论和质疑也如影随形。此次修订加强了对分析师发表言论、使用自媒体和客户服务的管理,增加了数条内容。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二十三条:“证券分析师可以将已经在公司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平台上统一发布过的证券研究报告,通过在公司报备后的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微博、云共享平台、邮箱等其他形式提供给客户并进行解读。此外,经营机构应当定期安排质量审核和合规审查人员对客户服务档案进行跟踪检查,安排合规审核人员进入证券分析师开展客户服务的聊天群、关注其自媒体平台和云共享平台等方式对其内容进行随时抽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并处理”。不仅如此,经营机构应当对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的方式、内容、渠道进行统一规范管理,覆盖各种形式的服务客户行为,包括与客户举行座谈会、交流会、路演活动,为客户解读其撰写的证券研究报告,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向客户提供服务等,并应当要求证券分析师向公司备案其使用的与提供证券研究报告服务有关的聊天群、自媒体账号、云共享平台账号等,并报备与业务有关的使用记录和发布内容;对其他方式服务客户的,应当做好客户服务记录,并及时存档检查。4、罕见对证券公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范围进行界定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在增加的《行为准则》中,有一条特别显眼,协会罕见的对券商首席经济学家的研究范围进行了界定。根据修订,证券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分析师应充分发挥在行业形成的重要影响力,聚焦经济金融形势、资本市场和行业发展等研究,客观、专业、审慎发表研究观点,在引导市场预期、传递正能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5、不得向上市公司、基金公司等输送不正当利益包括提供礼金、礼品、旅游、娱乐健身等此次修订对分析师廉洁从业管理和职业道德建设予以充分关注,并强调合规展业。根据修订,经营机构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应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要求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得向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输送不正当利益,包括提供礼金、礼品、旅游、红包、娱乐健身等利益。此外,也不得向上述机构和人员索要或接受礼金、礼品、旅游、红包、娱乐健身等利益,或者以其它变通的方式进行利益输送。6、外部评选结果不得作为分析师薪酬激励依据在证券研究领域,一直以来,外部评选对券商分析师的定价影响非常之大,以至于出现了多种行业乱象。此次修订就对分析师考核和参加评选管理做了进一步规范,明确指出外部评选结果不得作为分析师薪酬激励的依据。比如将《执业规范》原第二十一条(修订后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薪酬标准不得与外部媒体评价单一指标直接挂钩”修改为“外部评选结果仅作为对分析师个人社会评价的参考,不得作为证券分析师薪酬激励的依据”,并增加“合规情况”。此外,研究销售人员不得参与对分析师等研究人员的考核。与此同时,经营机构因业务需要,安排证券分析师为本公司提供内部研究支持服务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指引》的有关规定,针对保密侧业务、公开侧业务的不同性质,根据是否可能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制订相应的管理措施,同时应确保所提供的分析意见与已经发布的最新证券研究报告观点一致或不存在冲突。7、分析师对上市公司调研要加强保密管理不可避免的是,因为职业关系,券商分析师和上市公司联系较为紧密,此次修订也特别指出,分析师要对上市公司调研内容加强保密管理。比如在在《执业规范》原第九条(修订后第十条)中增加“经营机构应当建立保密制度”,同时增加第五款“上市公司调研纪要仅供内部存档或撰写研究报告使用,不得对外发布或提供给客户”。8、首次明确区分证券分析师的调研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首次明确区分证券分析师的调研行为,将其分为针对非客户服务性质的独立调研和带有客户服务性质的联合调研,要求券商制定相应的内控规范。其中,分析师不得泄露未来一段时间的非客户服务性质的独立调研计划。9、对券商外请专家服务明确做出规范外部专家要符合四大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在华创证券“假专家”事件闹的沸沸扬扬的情况下,此次修订也对券商外请专家服务做了明确的规范,并且对外部专家的资质做了细致的要求。根据修订,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咨询服务的管理制度。外部专家是指在某一领域具备一定的知识或信息、非经营机构雇用的人员,不包括上市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经营机构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咨询服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外部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最近两年没有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记录;(二)经营机构应当核实专家的身份,并将经核实的专家身份告知投资者,不得有虚假或误导性成份,并应当告知外部专家必须遵守的合规要求;(三)经营机构邀请的外部专家如果是上市公司人员,必须经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的书面同意,同意的书面记录应保存五年;(四)经营机构如果通过第三方邀请外部专家,应当与第三方签订专门的外部专家邀请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要求第三方核实专家身份的责任,以及如有专家身份审核不实,要求第三方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和媒体公开道歉的责任。10、规范宏观经济、产业研究及境外上市公司研究报告发布行为此外,修订对券商研报的发布和转载也做了明确规范,指出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平台应由公司指定,且必须是以公司名义注册或拥有。此外,根据修订,经营机构宏观研究报告和产业研究报告的发布应参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要求执行。经营机构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CDR(中国存托凭证)、香港及其他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遵照本执业规范执行。相关报道:媚俗研报、研究所乱象玩不转了:中证协发布最严券业研报规范及分析师准则!七大要点值得关注(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来源:上海证券报分析师长得好看,研究报告更靠谱,你相信吗?这些天,水木社区的一篇热帖在各大投资群火了。起因是,一位“长得像高圆圆”的卖方女研究员,去买方机构路演,来听路演的人数创了纪录。帖子里说,连运维和客服部门的男生都去听路演了。对此,有业内人士调侃,现在卖方分析师似乎已“全面开拼”,不仅要妙笔生花,最好还貌美如花。这话有些玩笑,但很可能也是有“科学依据”的:近日,香港中文大学和上海财经大学的多位学者发表联合署名论文《Analysts‘ Beauty and Performance》(分析师的美貌和业绩)指出,外貌上有吸引力的分析师能作出更准确的盈利预测。若果真如此,那以后看研报的时候,最好再去查查作者长啥样哈。怎么查?看下去就知道了!颜值高“研值”也高?看脸,注重颜值的“外貌协会”曾被主流价值观认为是浅薄的,人们也常用“花瓶”来形容那些长得很漂亮却才具平庸的人。那么,对证券分析师来说,颜值优势究竟有无特效?还是如社会俗见,高颜值的未必就中用?看看“专家”咋说吧。9月16日,由香港中文大学和上海财经大学多位教授联合署名的论文《Analysts‘ Beauty and Performance》在《管理科学》发表。论文指出,证券分析师的外表与其盈利预测准确性及股票投资建议的资讯丰富程度息息相关。研究人员调研了国内102家不同券商的2328名分析师在2005至2014年间所进行的89056项盈利预测。同时,研究人员从证券业协会网站下载了进行上述盈利预测的卖方分析师的证件照,并要求63名拥有不同教育及职业背景、收入和社会经验各异的评审员,按分析师外表给予1至5的评分。研究结果显示,外表越出众的分析师,其预测也愈准确。同时,外表愈具有吸引力的分析师,向上市公司管理层获取资讯时便愈得到优待。研究结果显示,企业管理人员比较容易向外表具有吸引力的分析师透露信息。这次研究还揭露了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情况,就是当企业管理人员获准在公开市场买卖股份,或该公司与其他方面签订了股权质押协议时,分析师的美貌便无法发挥效用。 研究人员指出,当企业管理人持有流通股时,由于巨大的财务收益,管理者们将抑制对分析师外表的偏好(如果有的话)。而如果公司股东进行了股权质押,一旦公司股价下跌至预定水平,质押方必须向贷款人提供额外抵押品或资金,以避免追加保证金。因此,公司管理层有强烈的动机寻求大量分析师的合作,以提振股价和流动性。在这两种情况下,分析师的外表吸引力在他们从公司管理层获取信息方面所起的作用较小。长得美薪水高?关于颜值溢价,学术界早有研究。一篇名为《中国劳动力市场中的“美貌经济学”:身材重要吗?》的论文称:女性体重每增加1千克,其工资收入会下降0.4%;身高每增加1厘米,女性工资会提高2.2%。相比之下,容貌对男性就业和收入影响不大,但对女性影响最大。越美越自信,而自信者可在竞争中发挥出更高的能力,由此获得更高的收入。多伦多大学卢海教授的一项研究也显示,大券商似乎更青睐高颜值分析师。在美国,派杰公司的男性分析师拥有最高的平均颜值;女性分析师方面,美银美林则有着最高的平均颜值。高盛男女分析师的颜值都排在了前三位。类似现象也出现在我国分析师颜值的分布上。譬如,根据在校生匿名评估结果,男女分析师的平均颜值冠军分别为国泰君安、海通证券;但根据网民的评估结果,男女分析师平均颜值冠军则分别由国联证券、兴业证券摘得。原本,分析师凭借的是专业的判断和缜密的分析,专业化是他们的核心竞争力。不过,在拥挤的卖方市场,这个明明是靠“研值”吃饭的行业,如今也开始“开发颜值”了。此前,有一段时间,分析师甚至纷纷加入视频秀,变身“网红”,为买方提供直播式路演。好在,监管及时规范,“网络主播”模式只是昙花一现,而曾经的“网红”分析师也慢慢被淡忘。也有买方人士对记者说:“我们更追求研究型的分析师而不是魅力型的,没有专业性支撑的颜值分析师,必然不可能长期受到追捧。”当然,如果能才貌双全也不错。说回文章开头的故事,好奇者可以去找找那篇帖子。至于怎么查看分析师的颜值,证券业协会的从业人员信息公示栏里,可以自行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