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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究竟有罪无罪?法大副教授吴丹红将为其辩护无法无天

劳荣枝究竟有罪无罪?法大副教授吴丹红将为其辩护

劳荣枝在厦门落网后,于12月5日由厦门市公安局移交至南昌警方。接下来,经过一些调查,将会进入审判阶段,相信这一天已为期不远。对于曾轰动一时,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的重案嫌犯,很可能会进行公开审判。在审判开始之前,关于劳荣枝的争论一直众说纷纭。因为她有复杂的身份,使人很难把美女教师、杀人女魔头、蛇蝎美人、酒吧高颜值客服等一系列关键词联系在一起。按理说,对于这样一个杀人如麻,视人命若草芥的重案嫌犯,不死不足以平民愤,更不足以告慰冤死的亡魂。但是,很快有另一种说法开始在网上蔓延开来,与上一种观点大相径庭。两种争论,徘徊于有罪与无罪之间,并且一直没有停止。劳荣枝由厦门市公安局移交至南昌警方劳荣枝究竟有罪无罪?持无罪说的一方认为,劳荣枝曾经是品学兼优的学生,自幼天质聪颖,勤奋好学,15岁考上九江市师范学校,18岁毕业后成为九江市石油分公司子弟小学的一名教师。不仅人长得漂亮,身材好,还能歌善舞。因此,她本质上不大可能成为坏人。只是因为遇人不淑,才使她走上了不归路。自从认识了法子英,她的人生轨迹也就随之发生了改变。因为法子英小学文化,不学无术,经常与人逞强斗狠,以偷盗抢劫为能事。一个不谙世事,刚刚年满19岁的小姑娘,其价值取向很容易会被这类江湖不良人带偏。所以,很多人认为劳荣枝本质上并不坏,是在法子英的影响下,甚至是胁迫、威逼利诱的情况下,被迫行事,成为其杀人越货的帮凶。原九江市石油分公司子弟小学从客观上讲,劳荣枝与法子英二人年龄相差10岁。一个人刚刚踏入社会不久,对人生的理解尚处于蒙昧无知的阶段,可以说是彷徨的一代。而另一个则是在社会上闯荡多年的社会哥,从社会阅历和其它方面来说,在劳荣枝面前处于绝对优势和主导地位,很有可能会利用一些下三滥手段使劳荣枝言听计从,为其所用。当19岁的劳荣枝遇到欺凌,而法子英为其出头,就很容易捕获劳荣枝的芳心。加之法子英的钱都是不劳而获所得,因此对劳荣枝出手大方,这样就很容易使劳荣枝身陷其中,难以自拔。随着二人的关系越走越近,劳荣枝的价值观自然会发生改变,加上法子英长期对其的说教和洗脑,从而使劳荣枝置身其中,久之被其同化。九江市石油分公司子弟小学旧址言外之意就是,如果劳荣枝当初遇到的不是法子英,她的人生必定会是另一番风景。如果在那次婚礼上,遇到的不是法子英,而是一个年轻的少校军官,再如果他们在那一刻心灵碰撞出了火花,那么她将会拥有一段美好的爱情,并且有可能会幸福一生。但是,她遇到的是法子英,注定了她要亡命天涯,在20年的颠沛流离之后,还要面临千万人的唾骂。持这种观点的,还认为劳荣枝并没有直接参与杀人,她只是负责色诱。在这些案件中,劳荣枝只是从犯,并且有可能受到了某种胁迫,才不得已而为之,劳荣枝有可能也是受害者。这些推理虽然有一定道理,但事实如何,已经难以澄清。毕竟事件已经过去20多年,很多证据已经消失,再说法子英在20年前已经被执行枪决,更是死无对证。持有罪说的一方认为,劳荣枝本身就是一个三观极为扭曲的人,美丽的外表之下,掩藏着一颗贪婪而邪恶的灵魂。师范毕业之后成为一名小学教师,虽不能言前途不可限量,但可以说人生未来可期。但是,天堂有路她偏不走,地狱无门你自来投。以结识社会渣滓为荣,以做良家妇女为耻。是道德的沦丧还是人性的扭曲?是良知的泯灭还是物欲的泛滥?再说物以类聚,人以群分。若非志同道合,如何能狼狈为奸?若非臭味相投,何故会沆瀣一气?法子英的每一次做案,劳荣枝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先以不可描述的云雨技巧让受害者意乱情迷,然后再诱其上钩。法子英之所以能够屡屡得手,与劳荣枝有直接关系。可以说每一个受害人的死亡,都与劳荣枝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每一起绑架抢劫抢案中,劳荣枝都是直接的参与者,因此她有罪,并且是重罪大罪以及死罪。在这里,劳荣枝是否直接参与杀人,已不重要。她是伙同他人进行的绑架抢劫和敲诈勒索的主要成员,岂能无罪。尽管当初法子英把所有罪名全部揽下,但并不一定就是事实,况且这些事实并不影响她的罪行成立。人长得漂亮,并不代表就是好人,因此并不能以其颜值来断定她无罪。法大教授将为其辩护劳荣枝究竟有罪无罪的猜想,只有等到一审之后才能揭晓,这一点也似乎充满了悬念。劳荣枝生于九江市一个普通工人家庭,上面还有两个姐姐和两个哥哥。虽然他的家人对她早已不想再提及,虽然自她出事之后,一家人饱受街坊邻里的非议。但终究亲情血浓于水,人无论走多远,最终总要回归自已的本心和家里 的亲人,生命是一场漫长旅行之后的回溯。劳荣枝落网之后,曾提出想看看家里的情况,见见亲人。也许,这些才是她逃亡的20年里,内心永远的牵挂。鉴于她的特殊情况,民警来到劳荣枝过去的家里,为其拍了几段视频,劳二哥特地给劳荣枝准备了几件衣服,还买了内衣托民警为其带去。无论如何,该面对的总要面对。劳家二哥劳军于前几天为其请到了律师,并且是中国政法大学的副教授吴丹红。2019年12月11日,通过官媒证实,吴丹红教授已经正式接受了劳荣枝二哥劳军的委托,决定作为劳荣枝的辩护人代理此案。吴丹红表示,因为考虑到委托人家庭经济状况不太好,目前还没有谈及代理费用的问题。吴丹红教授(左)吴丹红,1978年生于浙江义乌,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法学博士,博士后,硕士研究生导师。如果大家对吴丹红这个名字不太熟悉,那么还有一个名字可能会有不少人听说过,他还有一个网名叫吴法天,过去在某社区论坛曾经是一个很有争议的人物。此外,还经常以吴老丝的署名发表一些网络文章。因为有一个重量级的辩护代理人出场,使劳荣枝“有罪还是无罪”的猜想更具悬念,因为吴教授的专业与这个案子十分契合。究竟劳荣枝有罪无罪,罪有多大?相信在不久之后,法律将会对其进行审判,到时候吴教授也将闪亮登场,欲知后事如何,我们拭目以待。毕竟,这是一个全社会都在关注的大案。并且,这个案件也在考验着社会的良心和底线。

金剪刀

还有谜团未揭开?劳荣枝案后续进展,其律师发声了

提起劳荣枝案,可以说是刺痛了很多人的心,第一眼看到她的照片时,很难想象她会是一个色诱、勒索、杀人、碎尸的刽子手,用“天使的面孔魔鬼的心”来形容这个蛇蝎女人或许再合适不过了。2019年11月28日,逃亡了20多年的劳荣枝正式落网了,这也将20多年前的那些惨案再一次带回了公众的视线,而早在1999年12月28日的时候,其同案犯男友法子英已经被执行了枪决。12月5日,厦门市公安局正式向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移交了劳荣枝,并于当日被押解回南昌,近日,劳荣枝案迎来后续进展,劳荣枝二哥主动找到了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吴丹红代理劳荣枝案,据其表示:“这个案子我也觉得挺震惊的,媒体报道里还有很多谜团没有揭开。本身我也是研究证据法学的,学术方面也有在搜集一些相关的案件案例,正好有这么一个机会,我也就接受了。”客观上来讲,不管是谁作为劳荣枝的代理律师,劳荣枝的下场可能都是只有一个,如果杀人如麻的刽子手,如果还能脱责,那真的是天理难容了。最后,不知大家对此作何感想?

决而已矣

《人民法院诉讼证据规定适用指南》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在京召开沈德咏杨万明出席

《人民法院诉讼证据规定适用指南》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在京召开沈德咏杨万明出席11月21日,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证据科学》编辑部联合主办的《人民法院诉讼证据规定适用指南》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分党组书记、主任沈德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万明出席。来自各地法院、检察院、高校的60余位代表与会。沈德咏指出,诉讼证据的科学发展,对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权利、繁荣法学理论具有重要意义。课题成果的高质量完成,得益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依法治国,得益于课题组全体同志的艰苦努力和无私奉献,得益于试点单位和专家学者的大力支持。希望广大同仁在此成果的基础上,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坚持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并重,做好项目成果的转化;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并重,深化诉讼证据专题研究;坚持国际视野和中国特色并重,构建中国证据规则理论体系。《人民法院诉讼证据规定适用指南》一书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诉讼证据规定研究”(11&ZD175)的最终成果。该项目课题组根据首席专家沈德咏提出的“突出重点、解决难点、体现特点,做到取舍有度、收放有度、大小得当”的研究思路完成。《人民法院诉讼证据规定适用指南》以相关性为逻辑主线,将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作为证明过程的两端,按举证、质证和认证三个阶段,以准确、公正、和谐、效率为价值基础,对三大诉讼法和有关实体法中的证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证据规定进行了全面梳理和系统编纂。发布会后,与会代表围绕《人民法院诉讼证据规定适用指南》与证据规则的体系化、法典化时代与中国证据法、证据规定的实施与证据规则的完善等议题进行了研讨交流。来源:人民法院报实习记者 : 刘 强

无怨无德

录取线一路走高,比985高校还要牛气,中国政法大学为何受欢迎?

毕业生留影,牛气吧!根据历年高考录取线来看,中国政法大学是的分数一路走高,为何受欢迎呢?这是一所以法学学科为特色和优势,兼有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史哲学、教育学、理学、工学等学科的“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还是“‘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2011计划”和“111计划”重点建设高校。毕业女生合影留恋。中国政法大学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直属于国家教育部,正致力于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现有海淀区学院路和昌平区府学路两个校区。毕业男生留影。中国政法大学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直属于国家教育部,正致力于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现有海淀区学院路和昌平区府学路两个校区。中国政法大学正大门。中国政法大学瞄准国家所需,不断加强科研力量。建成“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国家智库,并以其为核心整合学校各类智库资源,构建承接重大项目的总平台。主楼面前的留影留恋。中国政法大学被誉为“中国法学教育的最高学府”“中国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学术重镇”。在60多年的办学历程中,学校为国家培养了各类优秀人才20多万人。学校是国家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的主力军,参与了自建校以来几乎国家的所有立法活动,引领国家法学教育的创新、法学理论的革新和法治思想的更新,代表国家对外进行法学学术和法治文化交流。中国政法大学主楼全景。中国政法大学前身是1952年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燕京大学、辅仁大学四校的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组合而成的北京政法学院,毛泽东同志亲笔题写了校名。学校最初在北京沙滩红楼办学,1954年迁址至学院路。1960年成为国家确定的全国重点高校。张灯结彩的中国政法大学。1983年,原北京政法学院与中央政法干校合并,组建成立中国政法大学,邓小平同志亲笔题写了校名。学校形成一校及本科生院、研究生院、进修生院三院办学格局。1985年,学校开辟昌平校区。进修生院后更名为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单独办学,2000年复并入中国政法大学。校园内雕塑。中国政法大学多学科和跨学科的人才培养模式也为社会输送了一大批人文社会科学高级专门人才,成为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人才培养的生力军。中国政法大学建成了“马克思主义与全面依法治国”协同创新中心、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制度学研究院、绿色发展战略研究院、全国首个“信访数据实验室”、“一带一路”法律研究中心等新型科研机构相继在学校成立。中国政法大学校园雕塑。中国政法大学不断加强已有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并以学校重点研究机构重点实验室为依托,鼓励各学科与校外优质创新力量构建各类新的协同创新平台。中国政法大学校园内雕塑。中国政法大学设有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商学院、人文学院、外国语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社会学院、光明新闻传播学院、中欧法学院、法律硕士学院、国际儒学院、国际教育学院/港澳台教育中心、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科学技术教学部/法治信息管理学院、体育教学部共18个教学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校园建筑。中国政法大学另设有11个在编科研机构、10个新型研究机构、3个协同创新中心。红色的校园建筑。中国政法大学有2个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诉讼法学研究院、法律史学研究院),1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证据科学研究院),1个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法治政府研究院),1个国家高端智库建设培育单位(人权研究院),1个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这个视角看中国政法大学,颇有一番韵味。中国政法大学还有2个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创新引智基地,1个教育部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基地,1个教育部教师法治教育研究中心、1个教育部全国法学教师培训基地,1个教育部全国高等院校古籍整理研究工作委员会直接联系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的运动会现场。由中国政法大学牵头组建的“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是首批经教育部、财政部认定的14个国家“2011计划”协同创新中心之一,学校参与组建的“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成为第二批获得认定的24个国家“2011计划”协同创新中心之一,学校牵头组建的“马克思主义与全面依法治国协同创新中心”被认定为北京高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协同创新中心。运动会剪影。中国政法大学设有法学、侦查学、政治学与行政学、行政管理、国际政治、公共事业管理、工商管理、经济学、国际商务、金融工程、哲学、汉语言文学、汉语言、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学、社会工作、应用心理学、英语、德语、翻译、新闻学、网络与新媒体、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法治信息管理)共24个本科专业。中国政法大学体育馆。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政治学与行政学、社会学为国家级特色专业。学校拥有37个博士学位授权点、77个硕士学位授权点、8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和3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杨帆”雕塑。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理论经济学为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哲学、应用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外国语言文学、新闻传播学、中国史、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为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中国政法大学建筑内部情况。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为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政治学为一级学科北京市重点学科。在第四轮学科评估中,学校9个一级学科参评并全部上榜,其中法学进入A+档,并列全国第一,政治学排名全国第八,社会学、哲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等学科取得较好成绩。校园一角。中国政法大学60余载,秉承“厚德、明法、格物、致公”的校训精神,坚持“学术立校、人才强校、质量兴校、特色办校、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始终以卓越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动国家法治昌明、政治民主、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及生态文明为己任,追求公平正义、崇尚学术自由,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大力开展学术研究,积极参与国家立法和普法宣传,主动服务执法司法实践。再回头看一眼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法大学受欢迎,还在于:该校在教学方面以提升质量为核心,建设世界一流法学教育。以创新课程体系、教材体系和思想政治教育为路径,以信息技术推动教学方法改革创新,将法律实践教学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既要打破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之间的壁垒,也要深度融会贯通本研博教学培养体系,切实贯彻落实德法兼修,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

绿蔷薇

大检察官在政法实务大讲堂上与大学生面对面 解答法治26问

当代大学生关注中国法治的26问——大检察官在政法实务大讲堂上与大学生面对面2019年10月9日,中央政法委、教育部联合启动“中国政法实务大讲堂”专题系列讲座,让政法实务专家走上高校讲台,协同培养卓越法治人才。根据此项工作安排,自2019年10月18日起,共和国首席大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和二级大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先后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郑州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授课并与大学生互动答问,深入探讨中国法治问题。2019年10月18日,中国政法实务大讲堂首场专题讲座在北京大学开讲,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为主题作专题授课。2019年11月10日,中国政法实务大讲堂走进中国人民大学。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为主题作专题讲座。2019年11月13日,中国政法实务大讲堂走进郑州大学。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为主题作专题讲座。2019年12月7日,中国政法实务大讲堂在中国政法大学开讲,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为主题作专题授课。2019年12月13日,中国政法实务大讲堂走进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孙谦以“走向法治——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几个问题”为题,与该校400余名师生交流互动。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牢牢把住检察工作“大方向”1.北京大学法学院2017级硕士研究生邹仪威:作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您怎么理解和看待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两者之间的关系?张军:一个很好的问题。中国共产党党章讲到党员义务的时候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家对老百姓的要求是什么?你不违法就行。党员可不行,你得“模范遵守”。我们的司法人员大部分是党员,如果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地运用法律法规,那不就是落实、推进法治吗?所以,我们说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是完全一致的。管党不严,法治不昌。在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有的司法人员沦为黑恶势力“保护伞”,仅仅是司法的问题吗?不是!是司法部门管党治党出了问题,是司法队伍中党的建设出了问题!所以从根上讲,我们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自然司法制度就能更好地得到贯彻执行、体现全面依法治国,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权益,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谢谢。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9级硕士研究生戈文:我们都知道,党的领导是我们司法制度的根本保证。在改革新形势下,我们应该如何去处理党的领导和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之间的关系?尤其是我们三位一体的法治中国的蓝图之下,我们如何去理顺、把握我们党委、政法委、纪委与法院、检察院之间的关系?北京大学法学院2019级博士研究生曾军翰:请问您怎么看待人治和法治的问题,在司法实践当中办案受到司法干预多不多?张军: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本质是一致的,是不冲突、不矛盾的。我们国家改革开放建设四十年有今天这样天翻地覆的变化,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是绝无可能的。二十几年前的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载入国家宪法。正是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我们的司法制度才能有今天这样创新、稳健、有效的运行。扫黑除恶,中央作出统一部署,中央政法委具体协调督导运行,三年为期,一年半的时间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打击“保护伞”是重点,那就是“刀刃向内”。“保护伞”是谁?主要是我们队伍中腐败变质的极个别司法人员。查处腐败分子,绝对不能够官官相护。倘若自己不去查,纪委也会介入,这就是我们的体制优势。同时,我们特别注重案件办理的质量,提出“是黑恶势力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势力犯罪,一个不凑数”,在这个过程中做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中央办公厅、中央政法委2015年就印发了“三个规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抽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要求插手干预司法,被询问、被了解、被干预的检察官、法官、警察必须依法登记,然后层报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向中央政法委报告,这样的制度设计,就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可能的干预、依法办案。党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规定,把我们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有机地融为一体,让我们这个制度的优势最大限度地发挥,把可能的弊病最大限度地去约束、去减少、去避免。经济社会发展到今天,我们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依法治理方式现代化进程进一步加快。我们现在必须坚定不移地奉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同时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强化我们对党的干部的管理,强化关键少数的作用,两者的关系是辩证的,没有绝对的单一的治理方式。谢谢。(根据作答综合整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苦练检察工作“基本功”1.北京大学法学院2016级本科生史默然:我们看到法院、检察院最近几年经常强调服务大局的理念,会不会在司法实务中影响司法公正?张军:这是一个很有思想性的问题。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我们对司法人员政治上、业务上的要求。大局是什么?就是国家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比方说,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处理同样的自然人犯罪和涉企犯罪是不是需要有个司法政策作个调节?我们认为是非常必要的。涉企犯罪的司法政策就要从大局考虑,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也就是法定自由裁量的空间内,为经济、社会、企业发展着想。仅仅是我们国家强调司法应当为大局服务吗?不是。英国上诉法院的法官丹宁勋爵《最后的篇章》,同学们也可以找来看看。书中写了一个英国伦敦钢铁工人罢工案。钢铁工人因为工资待遇罢工,挑战资方不公正待遇。丹宁法官的裁判是不许罢工。他算的是经济账、政治账、民生帐:如果允许罢工,那么钢铁产量会减少多少,而需求不会下降,国外的钢铁就会进来。等到解决了罢工的纠纷,重新恢复生产,但市场已经被外国钢铁占有了,这又需要多长时间才会恢复到原状,难免损害国家利益和工人利益。因此不允许罢工。丹宁法官就是没提罢工工人的合法权益、个人权益!这不就是英国版的讲政治、顾大局吗?所以,我们强调的为大局服务和司法公正,与维护国家、社会、人民群众、当事人的根本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就看我们在具体案件中的把握是不是客观、精准,是不是有这个能力。谢谢。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7级本科生陈瑆蔚:监察体制改革之后,对于我们检察机关的功能定位和调整是什么样的?检察机关在宪法里的地位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现在职务犯罪侦查的职能已经转隶了,这个是否对检察机关在宪法中地位有一定的影响?张军:根据监察体制改革规定,贪污贿赂案件、典型的腐败类案件由国家监察机关来办理,同时,诉讼法修改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徇私枉法、刑讯逼供这一类的犯罪案件,规定也可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这样的监察制度改革会不会影响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呢?我们讲,会促进我们更加把焦点、注意力放在检察机关现有的职能建设上。转隶以后不仅没有影响检察职能的充分行使,反而为我们更好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了更好的条件。原来腐败犯罪的立案侦查现在变为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和检察机关批捕起诉职能分开,依法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实践证明依法查办案件效果很好,不批捕的、不能够提起公诉的案件各地都有,说明制约作用发挥得也很好。谢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筑牢中国长治久安制度根基1.郑州大学法学院2016级本科生徐云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那么我想问一下咱们最高检将会在哪些方面有具体的落实措施?张军:谢谢您,这是一个非常宏大的问题。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司法制度体系包括中国检察制度体系,首先是把已经确定的国家法律、司法检察制度落实到位,把已经出台的各项司法改革举措落实到位,配套制度落实到位。在这个基础上,再有序创新发展,而不能够好高骛远,我想这是一个最基本的态度。比方说员额制检察官的制度安排,就要抓好落实,这项改革最重要的举措就是让入额的检察官真正发挥作用,责任、压力要足够。这样一项带有根本制度性的改革,方向是正确的,但这一两年、三五年是会有一个阵痛时期的,更要扎扎实实把它做到位。随着中央司法改革的贯彻落实,最高检会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提出进一步的制度安排和举措。谢谢您!2.北京大学法学院2019级博士研究生邢文升:您怎么看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司法解释这样一种制度,然后咱们现在这种制度在未来会有一个什么样的发展?谢谢您。张军:这是涉及到国家司法制度一个很深刻的问题。七十年、四十年,案件发生那么大的变化,类型发生那么大的变化,能够翻几番,翻十几倍、几十倍,大量的经济案件、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法律无论如何跟不上。我们司法人员的整体能力素质还跟不上。在这样的特定情形中,司法解释就是我们最好的统一适用国家法律、一个尺度办案的做法。问题就是“解释”要严格依法,“解释”要符合规则。为了让这个解释能够符合程序,要征求立法机关的意见,检察院的解释必须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司法部的意见。我们在审议自己的“解释”时候,讨论过程当中、征求意见过程当中任何分歧都要在释义当中写明白,更要在四级检察机关培训当中说清楚,让我们的司法检察人员充分理解这个“解释”的背景,法律适用的时候用好这个“解释”。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7级本科生王佳怡: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值班律师制度,从落实情况看,各地做法也不一。值班律师制度在理论上有一个重要的职责,就是和检察官就量刑问题进行斡旋。但在缺乏辩诉交易的中国实践中,您认为这样的职责能够实现吗?以及检察院方面如何看待这一制度的?张军:值班律师这个制度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制度,现在实践中在充分运用。刚才讲到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得有律师在场认可,绝不是当事人自己认罪认罚就行。难就难在我们国家的司法制度建设、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的建设还在过程中,还有的地方根本没有律师。我们动员律师采取“1+1”法律援助的方式给予支持,一名律师带一名应届毕业生到没有律师的边远县区去工作。尽管这样,仍然有值班律师不够这样一种尴尬的局面,以至于我们有些案件就是没有值班律师。这就是法律规定和我们经济社会制度建设的现实有一个衔接的过程。少数案件没有值班律师,也没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我们要求执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有录音录像,诉讼中呈交法庭,看看以这样的方式来客观公正地让当事人了解法律制度、证据指控,法庭审理中,也实事求是地给予认可,这就是一个比较符合实际的依法办案过程。我们正在商有关部门朝这方面的建设努力。谢谢。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6级本科生黄智杰:我听到这样一种观点,说我们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法院的审理从原来的“吃不饱”变成现在的“消化不良”,因为案件大幅度增加给法官带来过多压力,可能会影响案件审判的质量,请问您怎么看待这样一种观点?将来应该怎样实现审判资源的配比?张军:这是现在一个让我们又高兴又有压力的问题。正像你形象地说的,过去也不算是“吃不饱”,但是相对于可能的“消化不良”,那个时候确实就是“吃不饱”。我在司法部工作的时候,向最高人民法院建议,案件如此之多,可不可以让律师有偿提供民事商事案件诉讼调解。最高人民法院立即采纳,司法部当时推出这样一项改革,也得到了律师的广泛认同,现在这项试点已经在铺开。同时,我们的仲裁制度、法官的调解制度都在不断健全、完善,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办理中也引入了律师依法介入机制。在具体推进这一系列制度建设的过程中,要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在自己这个办案环节把法律的运用、天理、人情都考虑充分,争取能够实现政治、社会、法律“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让老百姓打官司能够一次性了结自己的案件。这就需要我们司法人员的能力进一步地提升,把我们接手、承办的案件办到极致。谢谢您。5.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2016级本科生辛婕:我们知道具体案件过程当中不仅需要检察机关还需要公安、法院的参与,同时宪法规定公检法三家关系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的确碰到一些质疑,现在三家关系是分工不明、配合有余、制约不足。如何避免这种情况出现,以及应该如何打造三者关系?张军:政法机关之间依法相互配合做得相对更好,但是相互制约不足,从个案看确实有这个问题。配合有余、制约不足,有这种情况。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我们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但是如果把握不好、落得不实,就可能产生弊端。党中央对此也提出了明确要求,这项工作我们还要进一步加大力度落实。特别是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我们要正确把握好配合与监督和制约的关系,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谢谢您提出的这个问题。6.郑州大学法学院2016级本科生周昊文: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但同时又肩负着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刑事公诉的职能,那么我们究竟该如何理解公益的代表人和法律监督机关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它们是统一的吗?张军: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又是公益的代表。其中,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宪法的明确规定,办理诉讼法当中的刑事案件,包括职务犯罪案件,跟其他司法执法机关是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关系。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作为公益的代表,在法庭上是一方当事人。案件如果判得不公正,可以提起上诉;案件如果终审了,检察机关认为不妥当,这个时候就要发挥国家法律监督者的角色、作用,可以提起抗诉。刑事案件也是这样,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当中,检察机关是诉讼的一方,是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关系。但是裁判一旦生效,检察机关认为判决不公正,就要抗诉,这又是法律监督人的角色作用。在实践当中,总体运行没有什么更多的问题。现在的问题是我们自己的监督能力还不足,我们也深深地意识到这个问题,正在努力通过司法改革,通过政治学习、业务培训予以提升。国家宪法关于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的这样一个制度安排,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的专门和特色制度安排,具体实施过程当中,我们能力的提升是第一位的。7.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系2019级博士研究生张悦:从宏观性和系统性的角度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从哪些维度上进行评价的?孙谦:怎么样认识中国法治、评价中国法治,这是个很好的问题。第一点,我们在追求法治的过程中,走过了不平凡的道路,我们还要经受很多艰难险阻。但是,我们共产党人追求法治的初心不改。法治的最基本要素之一是平等,中国共产党1921年成立,1922年二大时就提出男女平等,这是人之间最重要最基本的平等。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革命,实现“耕者有其田”,这种平等在中国平等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7.5亿人脱贫。党的十八大以来,有9000万人脱贫。脱贫是干什么?平等啊!每年有1500万人脱贫,这是多伟大的平等事业?!我们这么大的国家,在推行民主法治平等方面确实作出了很多的努力。当然,还有很多不够的地方,这是个过程。第二点,我们的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现在的立法步伐多快啊,而且立法增加了很多民主的因素。网上征求意见,多方便!人大代表讨论法案充分发扬民主,言无不尽,讨论有时甚至很激烈。这就说明我们的民主在不断发展,立法在不断地向民主化、科学化迈进。第三点,法治理论建设有了质的飞跃。改革开放以后,我们看到了许多先进国家的经验,很多学者借鉴了先进的理念和思想,不是照搬照抄,而是深刻地结合我们的国情、历史和文化,翻译出版了一批世界学术名著,出版了一大批法学著作,大大地提升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水平。特别是,我们有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武装,有了科学的现代的马克思主义的法治思想指引。第四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取得重大成就。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全面、深刻、系统地总结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法治的实践,最重要的三条,第一、党的领导,第二、人民当家作主,第三、建设法治国家。党的领导是政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是根本目的,建设法治国家是实现途径。党的领导也好、立法也好、行政也好,都在不断地发展进步。8.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系2018级硕士研究生牟永川: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为了实现法治,特别是为了实施宪法,我们的检察院在实施宪法过程中,特别是合宪性的审查过程中将要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孙谦: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是去年(2018年)开的,关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里讲到要加强违宪审查,保障宪法实施。从保障宪法实施的角度说,各个党政机关都有维护宪法实施的义务。但合宪性审查,也叫宪法监督制度,根据我国宪法规定,这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的独有权力。大家学宪法都知道,违宪是个专门的概念,违宪和违法完全不同。违法,公民个人、单位、集体都可以构成;但是违宪,其主体应该是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各省市自治区的立法机构。公民能不能违宪?杀人、放火、抢劫、强奸当然违反宪法,但是有部门法来解决这些问题。宪法是调整国家关系的,是处理国家权力纠纷的,或者地方立法违反宪法了,或者最高法、最高检制定的司法解释违反法律了,这个要监督。谁来监督?宪法明确规定,我们国家宪法监督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如果发生违宪案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委托它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比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但最后确认是否违宪及如何处置,决定权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检察院维护宪法,是通过保证各个部门法的实施来实现的。检察机关不仅在保障刑事法律,包括民事、行政法律的实施中都负有责任,比方说民商法、行政法等等,保障这些法律的实施是通过监督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司法活动来实现的。9.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系2019级硕士研究生汪玉梅: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现中,司法和执法过程中如何平衡天理、国法和人情?孙谦:这是个很哲学的问题。简单说,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中,这三者都要兼顾、都要考量。能把这三者统一起来,是我们处理案件的一种境界。天理,是中国古代哲学的一个概念,指的是天然的道理、自然法则,是社会成员普遍认可、推崇和维护的道德法则,泛指的是“道义”。“国法”好理解了,就是国家制定的法律。“人情”指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人的常情、世情、友情,人间的冷暖、理解、同情等等。我前面讲过,“司法是忠诚、善良、公平的艺术”。所以我认为,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中,体现的“人情”不是“私情”、更不可以徇私情,而是“善良”。作为司法人员,天理,是我们的精神指引;国法,是我们的根本依据;人情,是职业伦理的体现。天理属于道德层面,它比法律要求的要高,但它不成文、难以作为处理案件的具体依据;国法不少内容体现了天理,它具体、明确,又是最低标准;人情就复杂多了,在不同司法人员身上体现出来的方式、程度差别很大,这与具体司法人员的职业水平、职业操守、做人准则等等都有密切关系。在司法办案中,能遵从天理、恪守法律、心存善良,是一位优秀检察官、法官所具有的品质。回到现实中来,也回到你所提的问题上来,情况并不那么简单。我们会时常遇到这样的情形:行为人的行为有违天理,却没有触犯法律;有的触犯法律却合乎天理人情。有一个青年,是一对残疾父母把他养大,含辛茹苦。他成年后,游手好闲,还经常辱骂父母,管父母叫“老东西”,邻居都说是“天理难容”。但这只是道德评价,并没有触犯法律。后来这个青年发展到骗亲友的钱酗酒、赌博。父亲管不住又经常被骂,有一天趁他睡觉把他的腿打断了,依律构成重伤害罪。邻居们纷纷到公安局、检察院求情。这种情况下执法司法机关怎么办?合乎天理触犯法律,天理没错、法律也没错,天理没法改、法律也没法改。对于这类案例,我们基本上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这个案例就是作了定罪、不起诉处理。再简单说一下“人情”。我在江西任检察长时,有一位基层检察长,他的故事让很多人感动。这个检察院办理一起私分公款案件,嫌疑人到案后,十分对抗、拒不配合。原来是嫌疑人妻子刚送进医院即将分娩,且医生提醒存在高龄难产风险。这个检察长了解情况后,考虑到涉嫌犯罪数额不大,该人也没有其他妨害侦查的重大风险,就让他回去照顾妻子。该人在妻子手术第二天即带着私分的7万元钱到检察院,如实供述,真诚表达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法律的任何处罚。这位检察长故事很多,还有一件类似的,嫌疑人家在外地的父亲病危,检察长派两名检察官陪同嫌疑人回到老家处理丧事,后来嫌疑人非常配合,不仅供述了检察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还坦白了检察机关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所以说,人情、善良,是人性的体现,它能给我们司法人员以力量,它也能教育、感化很多犯有罪错的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强化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官主导责任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8级本科生温鸿炜:有学者认为我国的诉讼模式中存在所谓的侦查中心主义的问题,请问您如何看待这一现象?我们检察机关在审判中心主义改革中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角色?要在哪些方面作出改革调整呢?张军:这是我们国家现代诉讼改革制度中的一个中心问题。过去,在客观上是以侦查为中心,所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2018年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强调,以审判为中心的本质是以庭审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的本质是以证据为中心。会议把这个问题的本质揭示得非常深刻,符合司法规律。在这样一个以审判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以证据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公检法机关办案质量有了明显地提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部署的具体改革措施都是为了解决以审判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和以证据为中心这样一个目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客观要求检察官在指控证明犯罪的刑事诉讼中充分发挥主导责任,把好关口,防止案件质量不高的情况进入庭审。侦查、起诉阶段案件的处理,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庭上指控证明犯罪的责任,检察官还要进一步提升能力,更加积极、主动、负责地担起。而法谚讲“沉默的法官,争斗的当事人。”我们的诉讼模式大体上就是这样,但是运行中我们的主导责任还没有真正担起来,我们一直在努力地建设中,成效逐渐显现。谢谢您。2.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2019级博士研究生刘甜甜:2018年刑事诉讼法把认罪认罚正式确立了,在当下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在实践界,认罪认罚都是一个热词。其中精准量刑是推广认罪认罚的一个关键。请问您,精准量刑的推广会不会随之侵蚀法官的审判权?精准量刑所体现的检察官的主导责任会不会与以审判为中心产生冲突?郑州大学法学院2019级博士研究生刘昊天:我注意到您在《关于检察工作的若干问题》一文中提到,要发挥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那么在发挥这主导责任的时候,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实施以来,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否会影响法院的审判中心地位?张军: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两高三部”有一个意见,大家形成共识,常见多发案件一般应当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或者是重大犯罪案件可以提出幅度量刑建议。实践中,我们认为精准量刑建议更有利于这个制度的适用。检察官在指控证明犯罪的刑事诉讼中发挥主导责任,我们采纳人大代表意见正式提出来以后,许多专家学者撰文支持。以庭审为中心的本质是以证据为中心,刑事案件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在检察机关、在检察官。案件诉不诉、案件按什么方向起诉,检察官要承担起指控证明具体犯罪的法定责任。履行好这个主导责任是法律赋予的职责,而不是权力,必须承担起来,不能再像以前案件诉出去,无论是否定罪、定性是否改变、量刑是否恰当就不管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庭的质证、辩论会真正在控辩双方展开,法官居中裁判、作出判决、一锤定音,这不就是以庭审、以审判为中心吗?谢谢您这个很不错的问题。(根据作答综合整理)3.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系2018级本科生雷啸天: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当中的主导责任或者主导地位如何去理解?孙谦:很多人包括很多领导干部,知道公安是干什么的,知道法院是干什么的,就是不知道检察院是干什么的。这与中国检察不同于很多国家的检察有关。检察机关似乎有好几个名字,从宪法看叫“法律监督机关”,从诉讼法看,有人称之为“公诉机关”,过去还叫“反贪部门”等等。我们的检察制度不是土生土长的,是清朝末年透过日本仿效欧洲大陆。与国外最相通的是刑事公诉职能,最大的区别是它的核心职能即守护和监督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关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这是近来法学界讨论比较多的问题。我们看一下刑事诉讼法,其中规定了公、检、法、司各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我们会发现,公安机关负责侦查、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司法行政负责刑罚执行,都具有阶段性。检察机关不仅要履行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更重要的,是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全程监督,检察机关是唯一参加刑事诉讼全过程的机关。首先,对刑事案件立案进行监督,纠正该立不立、不该立而立的情形。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侦查机关如果出现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行为,则即予纠正,如果刑讯逼供构成犯罪,还要依法追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要移送检察机关审查,看是否需要起诉到法院审判。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起诉到人民法院。检察官公诉犯罪,与人民法院“不告不理”原则几乎是同时产生的。其次,检察机关还要出庭揭示证明犯罪。出庭公诉,要用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同时要阐释法律适用、刑事政策,保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还有,对于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有错误时,可以提出抗诉,发动二审或再审。最后,还有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确保监管场所对罪犯以人道主义待遇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合法性以及监管改造活动的依法进行。因此,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非常重要的使命和责任,在保证刑事诉讼、保障人权方面责任重大。大家讨论的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是在这样一个语境下展开的。坚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不是“零和”博弈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6级本科生崔卓群:有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来提起公益诉讼可能会对于审判中法院的地位产生一些影响,应当如何看待这种观点?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方面的发展方向是怎样的?张军:一个非常好的问题。公益诉讼是我国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法律人也都在关注。公益诉讼作为法律监督职能也是一项诉讼制度,特别是行政公益诉讼更重要的是面向行政机关,面向政府的职能部门。党委、政府和我们检察机关明确提出,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我们要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共同目标、共同目的,因此就不是“零和”博弈。我们提出要在这类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通过我们努力去实现双赢,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多赢,实现人民群众、社会组织、司法制度、法律制度建设、我们的社会共赢。两年多来的司法实践证明这是符合实际的,也收获了实效。大量的案件在诉前程序就解决了,必须提起诉讼的只是个别,社会满意、人民群众满意、党委政府也满意。2019年10月份,我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这项工作,接受专题询问,得到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与会代表的充分认可。谢谢您。2.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17级本科生陈东阳:作为一种新的诉讼制度,请问在未来我们在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和诉讼程序规则上还会做哪些探索?张军:为了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更加完善,我们正在起草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的规则,同时要总结实践经验,估计出台总要有一个时间。规则总是要在大量问题总结出现以后才能够设定,毕竟这项制度正式开始也就是两年左右的时间,现在我们还在积累过程中,但是可以搞一个比较原则的,在适用过程中不断完善。2019年10月份我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栗战书委员长特别提出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检察机关应当直接、主动办理带有全国性和省域范围内有影响的公益诉讼案件,我们正在积极找这样的问题线索去实践,这也是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要拓展公益诉讼范围的要求。谢谢您。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检察指导性案例追求最佳司法效果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9级硕士研究生赖根发:我们并非英美法系的判例国家,也没有德日国家这样的一个判例。作为逐步建设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最高检不定期颁布的指导性案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什么?张军:世界上有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其实还有我们自己的中华法系。我们传统的法律思想一直在深深地影响着我们,比如刑罚世轻世重、以刑去刑,天理、国法、人情的传统司法理念,等等。现代社会,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不同法系间也越来越趋近相互借鉴、融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这就是现实。判例制度国家也在越来越多地完善自己的成文法。我们虽然是成文法国家,近年来也更重视采取案例指导的做法。颁布的指导性案例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它的权威性也不容忽视,下级司法机关在办案中都要认真地学习、参照适用。下一步,我们还要进一步加强指导性案例的制度建设,让它更加规范,同时能让社会、公众更多地去了解。这些指导性案例体现的司法原则,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总结,有的可能就会上升为相关的司法解释或国家的法律。指导性案例对于我们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谢谢您。2.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18级硕士研究生余沁:最高检近年来发出了多批指导性案例,而且最近也对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意见作了相关的修订,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实践中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和应用性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请问您如何看待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性定位,在未来我们如何更好发挥检察指导性案例的作用?张军:两大法系虽然完全不同,但是在现代社会逐步地相互借鉴,有交融的趋势。一个最鲜明的例子,就是我们这样一个成文法国家,越来越重视案例的指导制度,凡是指导性案例都通过法定程序经过检委会或者是法院的审委会讨论通过。指导性案例只有参照适用的效力,不具有法定作为裁判依据的效力。就是一个参考、指导我们正在办理案件的意义、作用。法律总是更抽象一些、更原则一些,案例就是一个直白的教程,只要相差不多,就照着做,谁都能看明白,当事人、社会、律师都能够有一个共同的理解,更有助于我们在追诉和审判过程中形成司法人员的共识,求得最好的、最佳的司法效果。检察机关的指导性案例把指控证明犯罪作为最主要内容列出来,它的可读性、可参考性更强。这项制度我们还在建设过程中,不仅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而且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最近还有一批涉农的指导性案例很快也会下发,范围会越来越广。坚持教育、感化、挽救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既“宽容”又不“纵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9级硕士研究生王庆耀:前段时间大连一个未成年人杀人的案件在网上引起了比较大的争议,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未成年人保护,您有什么看法?能不能扩大学生代理案件的范围,或者说在全国更大的地域之内施行?张军:这个案件中的未成年人还不满14周岁,依法不承担杀人的刑事责任。案件披露后,老百姓都关心,当然司法制度、法律制度也关心。立法机关正在修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接下来的审议中肯定会讨论到这个问题。实践中,我们对未成年人违法涉嫌犯罪因为年龄不够而不追究的管理教育,现在制度建设上、执行上都还有不足。在这方面法律也在完善中,未成年人保护法拟由七十多条修改变成一百三十多条。最高检专门成立第九检察厅——未成年人检察厅专门做这方面的工作,既坚持教育、挽救、改造,也要依法严惩严重违法犯罪,既“宽容”也不“纵容”。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公民代理制度,实践中是有争议的,司法机关希望更加规范。这项制度只能是越来越严格,而不应该越来越宽泛。义务代理,当事人接受,当然可以。制度的建设效果,是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司法机关正在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在这个过程当中会有个界限的问题,这也是我们制度建设着意考虑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运行良好检察信息公开尽力做到最大化1.北京大学法学院2018级本科生周雷:最高人民检察院去年(2018年)底完成内设机构的改革,新成立的行政检察厅在职能上有哪些新的特点?当前行政诉讼监督工作有哪些问题?张军:行政检察,总体办案还不多。民事、行政的案件逐年在上升,申诉案件也在上升,需要纠正改判的案件也在上升,这是我们司法改革落实司法责任制的一个特定的阶段。我们采取的措施就是加大检察长自己直接办案的力度、检委会审议案件的力度,司法改革实行员额制检察官制度,司法责任进一步落实,三五年以后检察官的能力就会进一步提高,办案的质量、效率、效果多会有新的改变。行政检察是我们检察机关的短板弱项,主要是我们的能力素质、专业人才还跟不上。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在四级检察机关专门设置了一个“检答网”,由省级院、最高检随时回答各级、各地检察官办案当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同时,正在组建一个“专家网”,任何一个在办申诉案件去掉姓名、单位等相关信息、形成“裸案”后,可以在网上征求意见,专家学者,包括全国律协、省律协民事、行政委员会的专家型律师也要加入进来,提出他们的专业意见。我们也向教育部门建议,老师们介入实践提出意见被采纳应该“视同”发表论文。相信会对行政检察工作形成有力的促进。谢谢您。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7级本科生吴梓怡:请问自内设机构改革以来,在检察工作中是否遇到一些新的问题?有没有产生一些新的变化?张军: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我们作了充分的调研,总体运行良好,但是在磨合过程中也有突出的问题,比如捕诉一体改革。原来捕诉分开,批捕很难考虑到法庭是怎样使用证据,导致我们检察官有力使不出来,在法庭表现得往往不尽如人意,这是一个深层次的原因。在改制、组建新的检察办案机构过程中,这些问题我们都详尽地和专家学者,和我们的立法机构去介绍、去报告,最后获得了各方面的支持。实践证明,机构改革使检察官办案专业性进一步体现,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了进一步提高。谢谢。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7级本科生梁峥:请问人民检察院如何实现信息公开?以及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信息公开?张军:在司法机关信息公开最基本的就是诉讼文书公开,现在我们做到能公开的已经尽力都公开了,但还远远不够。我们还准备进一步地把捕与不捕、有争议的、社会关注的通过公开听证制度,让社会都能够了解,在这个过程中进一步地进行法治宣传、法治教育,让社会、老百姓了解我们的司法制度、办案理念,进一步通过推进检察公开实现司法公正。人民群众有权利监督我们司法的正常运行,有了信息公开这样的制度倒逼我们更加严格地按程序、按法律规范管理我们的检务,进一步促进我们做到案件的公正办理,让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的要求、公正司法的要求得到进一步更加充分的保障,目的就是这个。我们还在努力做,还有许多不足。谢谢您的问题。北京大学专题讲座现场中国人民大学专题讲座现场郑州大学专题讲座现场中国政法大学专题讲座现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专题讲座现场(图片:程丁钟心宇)

参两

法大副教授吴丹红代理劳荣枝案,“还有谜团未揭开”

劳荣枝二哥的委托书。 截屏图2019年12月11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丹红处了解到,日前他接受了劳荣枝二哥的委托,决定作为劳荣枝的辩护人代理该案。11日上午,吴丹红称,他将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会见劳荣枝。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据公开报道,1996年起,江西九江人法子英伙同女友劳荣枝在南昌、广州、温州、南宁、合肥等实施犯罪,劳荣枝使用色相勾引看上去家庭殷实的男子,将其骗至出租屋后,采用持枪、持刀绑架勒索、抢劫等手段劫财,前后残忍杀害7人。1999年12月28日,法子英被执行枪决。劳荣枝则潜逃在外,此前一直未被抓获。2019年11月29日,厦门警方发布通报:潜逃23年,涉及三地、7条人命的逃犯劳荣枝落网。12月5日消息,厦门市公安局向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移交命案逃犯劳荣枝。江西警方当日将劳荣枝押解回南昌。吴丹红向澎湃新闻介绍,一周前,劳荣枝二哥主动找到他,希望他能作为劳荣枝的辩护人代理此案。“这个案子我也觉得挺震惊的,媒体报道里还有很多谜团没有揭开。本身我也是研究证据法学的,学术方面也有在搜集一些相关的案件案例,正好有这么一个机会,我也就接受了。”吴丹红表示。吴丹红介绍,考虑对方经济状况也不太好,目前也没有谈代理费用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官方网站显示:吴丹红,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法学博士,博士后,硕士研究生导师。(来源:澎湃新闻)

犬神

《我们正青春》系列报道之二:法医王宇聪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高宇、李萌、季静月):说起法医,估计很多人马上会联想到影视剧里尸检、解剖、化验的那些镜头。那么,现实中的法医是不是都是这样工作的呢?王宇聪,26岁,中共党员,土生土长的北京人。17岁那年,同学送给他一本中国古代法医学著作——《洗冤集录》。正是这本书,让他萌生了以后要成为一名法医的想法。2012年,王宇聪考入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部,5年后他毕业进入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成为一名法医。他说:“一说起法医,很多人都会联想到影视剧中那些案发现场勘查、寻找证据、协助破案的画面。其实,法医学是沟通‘法学’与‘医学’的桥梁,是一门交叉学科,我们要做的事情要远比影视剧中演的要多得多。”王宇聪更多的是研究和解决在案件诉讼中,有关人身伤害、残疾、劳动能力等医学问题,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但是,与其他法医一样,他也恪守着自己的职责,承担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对于样本的侵入式解剖,可能会破坏重要的线索和证据。针对这一难题,王宇聪与同事们正在研究“影像下的虚拟解剖”技术。他介绍说:“法医特别重视用科技手段来探求真相,我现在正在研究通过CT和核磁技术,建立人体器官的立体模型,为司法审判提供更为直观的科学证据。”在繁忙的工作之外,和同龄男孩一样,王宇聪爱运动、爱玩模型、爱旅游。闲暇时,他经常约上三五好友聚会。他说:“其实我在生活中也是多面的,我喜欢一个人在家拼模型,也爱和朋友一起出去玩儿,一起聚会、玩桌游、旅游或者摄影,都可以。不管是在工作还是在生活中,我总是既有理性又富有热情。”年轻、热情、富有活力,王宇聪身上有着当代中国青年的共性特征。他说,很幸运能选择法医这个职业,因为探求案件真相,彰显公平正义,让心里充满了成就感。【来源:国际在线】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快板刘

网络大V“吴法天”为“杀人女魔头”劳荣枝提供辩护

12月11日,记者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生、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丹红处了解到,日前他接受了劳荣枝二哥的委托,决定作为劳荣枝的辩护人代理该案。11日上午,吴丹红称,他将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会见劳荣枝。据公开报道,1996年起,江西九江人法子英伙同女友劳荣枝在南昌、广州、温州、南宁、合肥等实施犯罪,劳荣枝使用色相勾引看上去家庭殷实的男子,将其骗至出租屋后,采用持枪、持刀绑架勒索、抢劫等手段劫财,前后残忍杀害7人。1999年12月28日,法子英被执行枪决。劳荣枝则潜逃在外,此前一直未被抓获。2019年11月29日,厦门警方发布通报:潜逃23年,涉及三地、7条人命的逃犯劳荣枝落网。12月5日消息,厦门市公安局向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移交命案逃犯劳荣枝。江西警方当日将劳荣枝押解回南昌。吴丹红介绍,一周前,劳荣枝二哥主动找到他,希望他能作为劳荣枝的辩护人代理此案。“生是中南人,死是中南的死人”公开信息显示,吴丹红1978年生于浙江,1999年获中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吴丹红在武汉的学生时代,曾先后担任中南政法学院学生会宣传部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会宣传部长。他还于1997年、2000年两次获得中南财大论文大赛一等奖,1999年获武汉高校法学论文大赛二等奖。2002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评选“十大科研之星”,吴丹红成为其中之一。2001年,硕士研究生尚未毕业的吴丹红,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办了以“诱惑侦查研究”为主题的个人讲座。同年,吴丹红在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教学点串讲刑事诉讼法大专(专升本)课程。在中南财大取得硕士学位后,吴丹红北上继续深造,2004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2007年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出站,现任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生是中南人,死是中南的死人”,吴丹红曾对媒体表示,很怀念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本硕七年生涯。“还有很多谜团没有揭开”对于劳荣枝案,吴丹红表示,本身他也是研究证据法学的,学术方面也有在搜集一些相关的案件案例,正好有这么一个机会,也就接受了。“这个案子我也觉得挺震惊的,媒体报道里还有很多谜团没有揭开。”吴丹红表示,考虑对方经济状况也不太好,目前也没有谈代理费用的问题。过去几年,吴丹红多次在网上发表针对热点案件的看法,如“彭宇案”“药家鑫案”等。对于媒体报道对案件的影响,吴丹红直言,“媒体审判”是司法大忌。“媒体对司法的影响,犹如双刃剑。”吴丹红表示,对于媒体而言,如果超出正常的监督尺度,利用舆论情绪去炒作案件,甚至借此影响司法判决,则会演变成“媒体审判”,而这恰恰是司法公正之大忌。他指出,对于有关部门而言,当案件变成公共事件时,尽可能通过权威渠道公布案件的证据细节,让谣言止于公开,误导止于细节,也是让舆论回归理性的一种方式。据了解,吴丹红网名为“吴法天”。来源:荆楚网官方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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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设置专门对鉴定意见审查的诉讼程序

鉴定意见的生成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实际上是在诉讼之外的另一个独立的诉讼证据生产程序。如果把鉴定意见当作一件产品,需要紧跟着它原材料的采购、国家规定的生产标准、工艺、流程、质检环节、产品包装、检验检疫等等,监管并审查这些流程。只有严格监管才能保证产品质量。第六节完善对鉴定意见审查、认证程序的思考和建议二、专设对鉴定意见的审查程序有的学者认为,应引入外部专家帮助法官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如宋汉林教授认为,“建立法官技术顾问及专家陪审制度帮助其进行事实判断。根据2012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通知专家辅助人出庭辅助其质证,但事故认定书亦可能超出法官的认知能力,法官如何对其进行审查判断?我国2012新《民事诉讼法》并未予以规定。目前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事故认定书的判断,主要进行程序性审查,很少也无力对事故认定书进行实质性审查,这导致法官对事故认定书几乎不加选择的接受。法国民事诉讼中,法官聘任的专家不需要进行深入调查,可以通过咨询方式以专家身份阐明案情。”[ 宋汉林:《鉴定意见司法运用实证研究》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4年第 2期]尽管宋教授是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例提出的建议,但对于其他涉案鉴定同样如此。这个建议有合理性也非常具有现实意义。本书从出庭律师的角度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质证进行研究。在第二章,经过对鉴定意见的特点、鉴定规则、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规范之间的关系研究并抽象剖析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发现,制约鉴定意见公信力的是鉴定人是否严格按照程序规则、严谨采用相关标准、方法、规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的生成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实际上是在诉讼之外的另一个独立的诉讼证据生产程序。如果把鉴定意见当作一件产品,需要紧跟着它原材料的采购、国家规定的生产标准、工艺、流程、质检环节、产品包装、检验检疫等等,监管并审查这些流程。只有严格监管才能保证产品质量。国家对于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规范登记、管理制度。案件需要解决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委托鉴定,本身就是诉讼中进行的一个专门程序,因当前还存在着多元的鉴定主体,有的办案机关内部仍设有鉴定机构。但司法鉴定同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当事人却不能参加、对有关的鉴定资料获取有限,所以,对于鉴定意见同样可以设置专门的审查和质证程序,集中解决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问题。从落实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上,不先解决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证据资格,对于其他诉讼程序的进行有可能会浪费司法资源。因为,假设鉴定意见被推翻、否定,其他的诉讼程序便成为制约司法效率甚至是久托不决的根本原因,有的案件历经数年或者数十年,最后的问题却出在了鉴定意见上,这都是非常值得总结的教训。如念斌案,最终就是鉴定意见被否定而改判无罪,但念斌八年四次被判死刑的历程证明,如果设置专门的诉讼程序先解决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证明力问题,或许可以及早制止冤案的发生,又怎么会浪费那么大的司法资源?又怎么会出现诉讼程序和判决的反反复复?所以,单独设立对鉴定意见的审查程序是不仅能维护司法鉴定的公信力,更能捍卫审判权威、维护司法公信力。江必新院长认为“设立庭外调查核实程序的宗旨在于弥补控辩双方在收集证据能力上的不平衡,因此,在庭外调查核实中应当坚持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原则上,为了保证法官的中立地位,也为了确保法庭审理的效率,庭外核实的证据范围限于法庭审理过程中已出示的证据,法官原则上不主动依职权启动庭外调查核实。特别是,法庭一般不应依职权做有利于控方的庭外调查。当法庭对控方提出的证据有疑问,可以告知公诉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公诉人也有义务向法庭提出进一步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并排除合理怀疑的,则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顺带提及的是,对于控辩双方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以及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需要当庭举证、质证。实践中举证方式五花八门,有法庭出示控辩双方质证的;也有控辩双方一方出示,另一方质证的。我们认为,通常可以采取如下方式:对于人民法院依照上述规定调取的证据,不应当移送控辩一方,但应当及时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摘抄、复制。而且,对于人民法院依据上述规定调取的证据,开庭审理时,出庭的检察人员和辩护人认为需要出示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 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220~221页。]尽管江院长说的是庭外调查的问题,但完全可以借鉴为对鉴定意见的专门审查程序。前述,对于鉴定人是否出庭我们提出当事人有合理异议的,法庭都应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调查。 在此情况下,符合“法庭对控方提出的证据有疑问”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0条的规定“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公诉人也有义务向法庭提出进一步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并排除合理怀疑的,则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显然,设置专门审查程序,有利于落实证据裁判原则、体现疑罪从无、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司法公正避免冤假错案,促进司法鉴定机构保证鉴定意见的质量。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张泽健建议“针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司法鉴定意见结论不一的案件,或者法院、检察院认为鉴定意见与案情矛盾的案件,应当构建两级式司法鉴定意见审查制度,由法院、检察院和司法鉴定专家分别对司法鉴定意见的法律性和科学性进行审查。鉴于我国目前司法资源的紧缺状况,前期先将上述三类案件设为司法鉴定意见审查的适用范围,待条件成熟后,可考虑扩大司法鉴定意见审查的适用范围,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张泽健:《论司法鉴定意见审查制度的构建》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第11期。]“两级式司法鉴定意见审查制度”,是将法律审和科学审分别交给司法人员和司法鉴定专家进行,宋汉林教授也建议,建立法官技术顾问及专家陪审制度帮助其进行事实判断。这些建议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经得到体现,例如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证据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二)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的;(三)就同一专门性问题有两份或者两份以上的鉴定意见,且结论不一致的;(四)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五)其他必要的情形。”这实际上就是专门的审查程序,不过是封闭的审查程序。笔者认为,专设对鉴定意见审查程序,是有关专家进行认真调研思考的建议,立法机关应该进行专题调研,在没有正式立法之前,司法机关可以作为庭审程序设计进行创新试点,完善相关配套规定,以单独对鉴定意见的审查程序平时因“时间关系”而审查不细的问题,甚至可以将封闭的内部审查程序开放为有辩护人、专家辅助人参加的专门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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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医大女生被害案告破“功臣”:Y-STR家系排查技术

来源:新京报网02:05原标题:南医大女生被害案告破背后的Y-STR家系排查技术2月23日晚间,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南京”发布通报称,28年前的南京医科大学(原南京医学院)女生林某被害案告破,犯罪嫌疑人麻某钢于当日凌晨被警方抓获。在南京市公安局2月24日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该局刑警支队支队长孙育海表示,案件侦破得益于当年现场勘验保留了关键痕迹物证,以及现代刑侦技术的深度应用。“平安南京”发布的警方通报。据新京报记者此前了解,该案破获的关键因素之一,是深度应用了最新刑事技术Y库家系工匠系统。另据《南京晨报》报道,2月21日,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与江苏徐州沛县公安局刑警大队DNA实验室联系,称28年前的南京重大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DNA数据与沛县被盘查人员麻某侠的数据高度吻合,基本确定嫌疑人为麻某侠近亲人员。随后,沛县公安局刑警大队DNA实验室通过调取Y库家系工匠系统,采集了麻某侠家系中符合年龄条件的11名男性成员口腔拭子,比对后,对该11名男性均予排除。经对麻某侠所在家系深挖,得知其家族成员麻某皊已在南京定居50多年,麻某皊的儿子麻某钢符合作案嫌疑人年龄。此后,南京市公安局提取了麻某钢的血样,并送至南京市法医中心DNA实验室进行分型鉴定。经鉴定,麻某钢DNA与犯罪现场提取的死者阴道拭子DNA分型完全一致。2月23日7时,犯罪嫌疑人麻某钢被南京警方抓获,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法医学上,这种运用Y库家系工匠系统比对DNA的方式,叫做Y-STR家系排查,是进行DNA检验的重要手段。《中国法医学杂志》发表的多篇论文显示,Y染色体 STR具有父系遗传特点,同一家族中男性个体的Y染色体STR分型检验结果基本一致。用Y-STR家系排查可以先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家族范围,然后再进行常染色体比对或其他侦查手段确定嫌疑人个体。研究显示,近年来,“以Y找群(家系),以常染色体DNA找人”的侦查模式正愈受重视和推广普及。不过,由Y染色体数据组成的DNA-Y数据库的数据总量仍然有限。针对Y-STR家系排查的工作原理、它如何促进案件侦破等问题,新京报记者采访了曾在公安系统、监察系统工作多年的法医胡志强,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鲁涤以及亲子鉴定师戴维。通过Y染色体确定一个家族新京报:请简单介绍一下Y-STR检验的工作原理。胡志强:人体一共有23对染色体,其中22对为常染色体,1对为性染色体。女性的性染色体为XX,男性的性染色体为XY,其中的Y染色体为男性特有,只能来自于父亲的遗传。比如说有一个父亲,他所有的男性后代的Y染色体基本都是一致的或者非常接近的。我们利用的就是Y染色体的特性,把犯罪嫌疑人的血液和在案发现场采集的血液、精斑等进行比对,从茫茫人海中找到数据比较接近的那个人。一旦找到和犯罪嫌疑人Y染色体一样、但常染色体又不一样的人,说明犯罪嫌疑人是这个人同姓家族的,就可以在这个人的近亲里面进行排查,这样就缩小了侦查范围。鲁涤:Y-STR是位于Y染色体上的一类遗传标记,这类遗传标记的特点就是父系遗传。简单地说就是爷爷传给父亲,父亲传给儿子。遗传过程中如果不发生基因突变,儿子的Y染色体和他祖爷爷、爷爷、父亲、儿子的儿子、儿子的孙子都是一样的。因此,一个家族里只要对一位男性的Y染色体进行了检测,这个家族里其他男性的Y染色体什么样也就知道了。如果要把全中国的男人放到DNA库里面,既不现实也不经济。但如果按照家族分,一个200人的家族里只需要登记一名男性的Y染色体信息,就能知道整个家族男性的Y染色体信息,这是一件非常经济的事情,也会减少很多工作量。对于男性混合样本的检测,Y染色体也有一定用途。比如在轮奸案里,可以通过Y染色体来分析,一共是几个人留下了证据。新京报:那Y-STR检验与DNA检验是什么关系?胡志强:基本是一样的,都是利用了STR基因座技术,只不过Y染色体比对的范围更广一点。因为常染色体检验,只能比对到具体的某一个人,但是Y染色体STR检验可以排查到一整个家族谱系。比如,南医大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姓麻,那么他的叔叔、侄子和他的Y染色体都是一样的。警方最开始通过Y染色体比对找到了犯罪嫌疑人的亲戚麻某侠,但是通过进一步的比对发现,犯罪嫌疑人不是麻某侠。这时候公安机关仍然可以判断出,犯罪嫌疑人跟麻某侠存在近亲关系,侦查的范围就缩小了。鲁涤:Y染色体确定的是一个家族,是一群人。就跟我们找地址一样,你写一封信给别人,首先得说北京市,然后再往下说海淀区,范围是在不断缩小的。Y染色体比对也是这样。比如说500年前大家是一家,如果遗传不发生变化的话,大家的Y染色体都是高度吻合的,所以拥有相同Y染色体的人可能是近亲,也可能是根本不认识的无关客体。我们说的近亲是不出五服的,出了五服的都可以结婚了。所以你再往前倒推的时候就会发现,拥有同一个Y染色体的人,很可能你都不认识,因为人家很早就分出去了。但是这种“无关客体”只是你没记录,你根本不知道人家500年前跟你是同一个祖宗。新京报:既然一个家族中男性的Y染色体基本相同,那如何区分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胡志强:在侦查过程中,警方第一次采集血样的人可能不是犯罪嫌疑人,而是犯罪嫌疑人的某个男性亲属。这时候Y染色体一致了,再一比对,发现其他的常染色体都不一样,就可以排除这个亲属的嫌疑。鲁涤:除非是同卵双胞胎,不然每个人的常染色体都是不一样的。侦破多年前悬案新京报:通常情况下,警方可以通过什么渠道获得Y染色体样本?戴维:毛发、血液、口腔黏膜、精液、指甲、牙刷、口杯、口香糖这些东西都含有Y染色体,可以作为鉴定的检材。胡志强:从目前的情况看,如果一个人被行政拘留了,公安机关都会采集你的血样。有一些案子没破,公安机关会在案发现场采集到犯罪嫌疑人的血样。所以Y库也是动态的,它的数据量在不断增加。Y库的容量越大,在里面找到犯罪嫌疑人的可能性也就越大。新京报:据媒体报道,2016年,甘肃白银连环杀人案凶手高承勇的落网,也与Y-STR家系排查有关。戴维:是的,那个案子我也关注过。20多年前,白银案的凶手在犯案后留下的DNA样本,进入了公安机关数据库。之后,其家族的一名男性因其他犯罪在公安机关数据库内留下了DNA样本,和之前白银案凶手的DNA-Y数据重合,确定为同一家系。随后,警方启动家系排查,对其家族上下直系男性挨个筛排分析,包括已经掌握的凶手大致年龄等,最后发现此人的远房侄子高承勇,有时间空间和具备作案条件,就此可以确定其为重大嫌疑人。“平安南京”公布的南医大女生被杀案抓捕现场视频。 视频截图新京报:所以要想侦破以前的悬案,物证的保存很重要?胡志强:首先是提取技术要好,办案人员在现场要仔细勘察,要有心去提取这些证据,还要及时做检验。其次才是检测技术的进步。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有一个人在郑州抢劫银行,杀死了银行的两个职工。侦查时,警方怀疑犯罪嫌疑人在搏斗过程中受伤了,而且在一把刀上发现了血迹,当时做了血液样本留存。这个案子也是好长时间破不了,就一直拖着。后来犯罪嫌疑人把抢劫的100多万拿去做了生意,成了一位大老板。也是一次偶然的机会,罪犯因为醉驾还是什么原因被警察采集到了血样,后来就比对到了DNA信息,人就被抓了。所以幸好当年把血液样本提取了、保存了。鲁涤:我们国家从上世纪80年代末就开始通过DNA指纹图谱做检测了,每个人的指纹都是不一样的,所以那个时候大家都有保存证据的概念了。南医大杀人案是1992年的,人家这个证据保存得好,以前不能做的检测,可以现在再做。所以这个案子挺振奋人心的,人家公安几十年前的案子都不放弃,这不就把案子破了吗?新京报记者 李桂编辑 滑璇 校对 危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