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考研”这个词的热度只增不减,很多同学为了考研确实是花费了不少心血,但并不是只有毕业生才可以考研,已经工作的朋友也可以报考在职考研哦,今天小编就来跟大家聊一聊关于在职考研你不知道的事。在职考研需要哪些条件?1、必须要有工作经验的,因为在报考之前,他对于大家工作经验方面是有一定要求的,需要满足两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2、学习方面的要求,需要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一般情况下满足这两个条件即可报考,注意:没有满足工作经验的朋友,可以先积攒工作经验考,达到以上报考条件后报考。参加在职研究生入学考试难吗?一般来说,在职研究生参加考试的方法有很多种,同等学历申硕相对来说较简单,需要考的科目只有两门,语言考试+专业综合知识考试,专业知识就是大家所选的具体专业。考试分数,一科60分即可,相对于高考来说还是容易很多的。注意:以这种申硕的方式报考可以有很多次参考的机会哟。2020年在职研究生报名时间是什么时候?第一种方式是我们上面提到的申硕考试,报名时间一般是在每年的三月份,具体的日期需要自己查询学校官网。另一种方式就是一月联考,报名时间一般是在十月份,同时十一月份的时候还有一个现场确认的环节。另外,在职考研除了需要学历和工作经验外,还需要个人档案哦,在考研政审阶段是需要审核个人档案的,如果你的档案遗失,赶快补办吧。自己补档一般需要一个月左右,如果着急用的话建议找一家靠谱的代办机构帮忙代办,一周左右就可以搞定。小编祝大家顺利报考哦!
自二零一六年,在职研究生改革之后,在职教育的相关政策多多少少的变化,你有了解吗,一下可以来看看2019在职研究生教育是什么情况!政策之——招生计划、奖励机制《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对在职研招生机会、奖励机制进行指导:招生计划:各个院校和招生单位要改进与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做到将非全日制研究生与全日制的招生计划务必进行统一管理;并且加大计划分配、招生办法的合理化。以及对各专业学位研究生考试的办法从而选拔与培养出色的优秀人才。奖励机制:为了提高研究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年度限额,进一步合理实现奖助政策体系的建立,以及确保研究生应贷尽贷。并且加大对基础学科、和急需学科研究生的奖励和资助力度。政策之——考核形式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5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通知》中,涉及到在职研究生教育的考核形式:考核形式:自从一六年起,在职人员所攻读的全国十月联考在职硕士不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也就是以后,关于硕士专业学位的招生工作就属于国家招生计划与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了范畴(即以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形式纳入招生计划)。通过以上相关政策可以看出,其实总体上变化是不大的,目前在职研教育的报考方式主要还是五月同力申硕、专业硕士联考;在招生专业上,各个专业的划分范围更广、更细致化,也有国家统一考试。尽管不是全日制的上课方式,但是培养标准与全日制是相当的,其证书的含金量较高,在社会的认可度是不受影响的;在职研的培养标准和全日制研究生是同等的,其培养标准与方向相当,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证书的含金量。关于学费的收取标准也是由高等院校、地区教育部、财政部、当地政府等综合指定执行指定的。在职研究生最新政策
点击关注我们,获取更多不一样的考试升学资讯!日前,教育部印发了《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进行了部署。本次《规定》相较于2020年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1. 教育部要求各地各招生单位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的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省份积极推广网上报名确认工作。2.专业调剂部分。《规定》指出,“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2020年的规定为“统考科目原则上应当相同”,可见今年进一步严格了调剂工作。3. 复试录取人数上限算法有变化。《规定》指出,各招生单位破格复试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全日制硕士生招生计划的3%。2020年为“不超过本单位硕士生招生计划的3%”。4.全国统一命题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俄语、日语、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中医)、临床医学综合能力(西医);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法硕联考综合(法学)、经济类综合能力。其中经济类综合能力为新增统一命题科目,供金融、应用统计、税务、国际商务、保险、资产评估等6个经济类专业学位选用,招生单位要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使用。5.进一步推进科学精准划线。《规定》要求,原则上学术学位类按学科门类分别划线,专业学位类按专业学位类别分别划线。其中,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旅游管理、图书情报、工程管理、审计等7个专业学位将根据实际情况分开划线,不再统一划线。6.超过3小时或有使用画板等特殊要求的考试科目在12月28日进行。7.将联合考试纳入全国统一考试分类,不再单独列出。如2020年《规定》中提到的全国统考和全国联考科目,在2021年《规定》中统一称为“全国统一命题科目”。最后,大家比较关心的学硕、专硕和非全的相互调剂部分,在2021年的《规定》未发生变化,仍为“在本招生单位内,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全日制招生计划与非全日制招生计划不得相互调整使用。”非全日制招生对象仍为“原则上招生单位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以上就是今天的内容,喜欢的朋友欢迎多多关注、点赞、收藏和分享哦,有你们的支持,我们才能更有动力!声明:本文内容为“指南针升学”整理,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内容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作者及时更正。
中新网北京9月4日电(郎朗) 日前,教育部印发了《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进行了部署。从《规定》来看,2021年研究生招生考试在考试命题、调剂、专业划线等方面都有所调整,考生在关注考试时间的同时,也要注意这些方面的变化。资料图:2019年11月25日,贵州民族大学逸夫图书馆内,考研学生正在看书复习,为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做准备。 中新社记者 瞿宏伦 摄2021考研初试时间公布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安排在2020年12月26日至27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超过3小时或有使用画板等特殊要求的考试科目在12月28日进行。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初试方式均为笔试,以下为具体科目的考试时间安排:12月26日上午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12月26日下午外国语;12月27日上午业务课一;12月27日下午业务课二;12月28日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或有使用画板等特殊要求的考试科目;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建筑设计等特殊科目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6小时。详细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有关要求等由考点和招生单位予以公布。教育部要求各地各招生单位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的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省份积极推广网上报名确认工作。资料图:2019年11月25日,贵州民族大学逸夫图书馆内,考研学生正在看书复习,为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做准备。 中新社记者 瞿宏伦 摄经济类综合能力考试科目将统一命题《规定》明确,2021年起,全面推进经济类专业学位和学术学位分类考试改革试点,经济类综合能力考试科目将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题,供金融、应用统计、税务、国际商务、保险、资产评估等6个经济类专业学位选用,招生单位要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使用。调入专业应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规定》强调,要进一步加强调剂工作规范管理。调入专业应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初试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考生申请调剂前,应充分了解招生单位(含各院、系、所)的调剂工作办法,以及相关专业不同学习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招生、培养、奖助、就业等相关政策。招生单位也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资料图:2018年12月19日,江苏淮安,淮阴师范学院,考研学生在图书馆内看书复习。赵启瑞 摄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7个专业学位不再统一划线《规定》要求进一步推进科学精准划线。原则上学术学位类按学科门类分别划线,专业学位类按专业学位类别分别划线。其中,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旅游管理、图书情报、工程管理、审计等7个专业学位将根据实际情况分开划线,不再统一划线。考生违规或作弊将被记入诚信档案在明确各项考试注意事项的同时,《规定》再次强调了考试诚信的重要性。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相关单位应当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原标题:《收好了!这些2021考研新变化要注意》
为做好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教育部印发了《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规定》的具体内容,我们一起来看!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第四条 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第五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第六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含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全国统一考试的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统一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单独考试由具有单独考试资格的招生单位进行,考生须符合特定报名条件,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单独命题或选用全国统一命制试题。推荐免试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部分高等学校按规定推荐的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考生,经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直接进行复试考核的选拔方式。第七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及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当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硕士研究生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 教育部负责宏观管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发布年度招生考试公告,部署全国招生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三)确定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并审定考试大纲。(四)监督、指导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五)公布组织单独考试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名单及其年度招生限额。(六)制定推免工作政策,下达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年度推免名额,并指导有关地方和高校对推免工作进行管理。(七)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和研究工作。(八)推进招生信息公开,并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九)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第十条 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协调本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等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相关考试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报教育部备案并组织实施。(二)明确本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具体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新形势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务要求,合理设置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专门常设机构,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的编制,配备必要的专职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做好本地区招生工作人员培训工作。(三)组织本省(区、市)招生单位制定发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四)组织并做好试卷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确保试卷绝对安全。指导招生单位做好自命题试题的命制、保密、保管工作,并开展监督检查。(五)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六)设置报考点和评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等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七)结合本地实际需要,统筹建设和使用标准化考点。(八)全面负责本地区考试安全工作,及时处置与本地区有关的考试安全突发事件。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考试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对本部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责。(九)按有关规定开展招生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并对本地区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十)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和报考点的考试招生工作,对招生单位录取结果进行政策审核。调查处理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十一)根据考生申请,对招生单位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十二)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理正当待遇。(十三)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十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第十一条 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对所属招生单位的考试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第十二条 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成立由校领导牵头、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办法,上级主管部门、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开展招生工作。(二)设置研究生招生机构,合理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培训招生工作人员。(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四)遴选指导教师,制定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定期开展导师培训。(五)编制公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六)参照教育、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体检要求。(七)按规定开展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和相关解释工作。(八)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九)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十)组织命题、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十一)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十二)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设立报考点和评卷点并开展相关工作,根据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十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理正当待遇。(十四)根据考生申请,对本单位有关考试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十五)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第十三条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第十四条 国家对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安排生均拨款,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硕士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国家和招生单位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支持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硕士研究生待遇水平。第四章 报名第十五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具体期限由招生单位规定)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第十六条 报名参加以下专业学位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二)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硕士中的工程管理[代码为125601]和项目管理[代码为125602]、旅游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招生单位相关学业要求,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二)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招生单位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等限定单独考试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报考条件。第十八条 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截止规定日期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推免生推荐和接收办法由推荐学校和接收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推荐学校所有推免名额(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凡按规定可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但不得只接收推免生。第十九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在网上或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手续;单独考试考生应选择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手续;其他考生(含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等专业学位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手续。网上报名技术服务工作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网上确认(现场确认)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报考点进行。报考点工作人员发现有考生伪造证件时,应通知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暂扣相关证件。(一)网上报名要求1.网上报名时间为2020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每天9:00—22:00。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20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2.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s://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s://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一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3.考生报名时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调剂办法、计划余额等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4.考生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5.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6.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s://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未能通过学历(学籍)网上校验的考生应在招生单位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7.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8.“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以考生报名时填报确认的信息为准。9.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考生报名时应当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10.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地方或军队招生单位,以及地方考生报考军队招生单位,应当事先认真阅读了解解放军及招生单位有关报考要求,遵守保密规定,按照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当事先与招生单位联系。11.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现场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12.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要求1.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或到报考点指定地点现场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2.考生网上确认(现场确认)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当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3.所有考生均应当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4.考生应当按规定缴纳报考费。5.考生应当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第二十条 招生单位和报考点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第二十一条 报考点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第二十二条 考生应当在2020年12月19日至12月28日期间,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第二十三条 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相关约定及要求。第五章 命题第二十四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或教育部指定相关机构组织编制;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第二十五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要按科目组成命题小组,至少应当由两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人为组长。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其中命题小组组长应当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命题小组人员名单须报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严格审核,命题小组组长要对试卷内容严格审查把关,确保命题不出差错。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命题人员要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招生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自命题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学校层面对自命题工作进行统筹和推进,坚决杜绝简单下放、层层转交。要对标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自命题工作规范,加强对命题相关人员以及命题、审题、制卷,试题答案保密保管、运送交接等各工作环节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确保试题、答案、试卷绝对安全。要加大投入和研究力度,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大力推进按一级学科命题和题库命题。鼓励招生单位选用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试卷。自命题试题不得委托非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或个人命题;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的,要签订《保密责任书》。第二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质。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第二十八条 试题不得出现政治性的错误,并应当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第二十九条 单独考试初试科目设置与相应学科专业全国统一考试初试科目设置相同,单独考试的各考试科目可由招生单位命题,也可以选用全国统一命制试题。第三十条 各考试科目均应当根据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和对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参考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第六章 初试第三十一条 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2020年12月26日至27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2月28日进行(起始时间8:30,截止时间由招生单位确定,不超过14:30)。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第三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第三十三条教育学、历史学、医学门类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体育、应用心理、文物与博物馆、药学、中药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公共卫生、护理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会计、图书情报、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和审计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即外国语、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满分分别为100分、200分。金融、应用统计、税务、国际商务、保险、资产评估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第三单元业务课一设置经济类综合能力考试科目,满分为150分。第三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全国统一命题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俄语、日语、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中医)、临床医学综合能力(西医);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法硕联考综合(法学)、经济类综合能力。其中,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经济类综合能力试题由招生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使用;口腔医学专业学位既可选用统一命题的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也可由招生单位自主命题。医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业务课科目由招生单位按一级学科自主命题。第三十五条 招生单位必须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并使用相关试题。第三十六条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12月26日上午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12月26日下午外国语12月27日上午业务课一12月27日下午业务课二12月28日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或有使用画板等特殊要求的考试科目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建筑设计等特殊科目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6小时。详细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有关要求等由考点和招生单位予以公布。第三十七条 初试的组织工作和考务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单独考试须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考点组织进行。第三十九条 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补考程序为:招生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批准后,自行安排或协商有关考点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形式和难易程度应与原试题相一致。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具体时间由相关招生单位确定。第七章 评卷第四十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由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下统一组织,具体的评卷细则、工作程序、要求和纪律,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制订。第四十一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工作实行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评卷工作承办单位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招生单位有承担当地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的责任和义务。第四十二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评卷点建设。各评卷点要成立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评卷工作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评卷工作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卷工作质量监督保证制度;要逐步完善评卷教师的聘任机制,保证评卷工作的需要。第四十三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成立由相关招生单位各学科权威专家组成的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工作专家组,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评分参考,负责本地区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工作细则的拟定、试卷的试评、评卷教师的培训、评卷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组织实施、试卷评阅过程中争议问题的仲裁等工作。第四十四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提名,聘请有关教师承担各学科评卷工作,招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选派所需评卷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辞拒绝。评卷工作由评卷教师所在学校以适当方式计入本人工作量。第四十五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原则上由招生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工作参照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管理体制、办法和有关要求实施。各招生单位在评卷结束后,应将自命题科目的成绩上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在评卷结束后,应将全国统一命题科目成绩返回招生单位,同时将全国统一命题科目成绩和自命题科目成绩合成后,在规定时间上报教育部。第四十六条 招生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成绩。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查,具体的复查办法按照教育部相关考务文件执行。第四十七条 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1年,其电子扫描版答卷保留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3年。第八章 复试第四十八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第四十九条 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成绩使用办法、组织管理等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第五十条 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原则上学术学位类按学科门类分别划线,专业学位类按专业学位类别分别划线(工商管理等管理类专业学位将根据情况分别划线)。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第五十一条 招生单位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招生单位可直接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相关要求须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公布执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由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行确定。相关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接受其他招生单位该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报考本单位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以下简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供招生单位参考。招生单位自主划定的总分要求低于教育部划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下一年度不得扩大该专业招生规模(不含“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第五十二条 对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其破格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第一志愿专业复试(简称破格复试)。破格复试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对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单位要积极做好调剂工作,不得单纯为完成招生计划或保护一志愿生源而降低标准进行破格复试。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破格复试考生不得调剂。第五十三条 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复试录取办法中应当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特别要明确破格复试条件和程序。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第五十四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应当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考生学历(学籍)信息核验有问题的,招生单位应当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第五十五条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或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对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招生单位可自主确定是否加试,相关办法应在招生章程中提前公布。第五十六条 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审计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第五十七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第五十八条 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第五十九条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招生单位应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招生单位应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第六十条 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第九章 调剂第六十一条 招生单位应当按教育部有关政策制定本单位(含所属院、系、所)调剂工作办法,详细说明接收考生调剂的时间、基本要求、工作程序、调剂复试办法、联系咨询电话等信息,并提前在“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和本单位网站公布。招生单位(含所属院、系、所)相关调剂工作办法及调剂录取名单须报招生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第六十二条 考生调剂基本条件:(一)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二)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三)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四)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五)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及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及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与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之间调剂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六)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专业。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七)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八)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符合“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报考条件的,可申请调剂到该专项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符合相关招生单位确定的接受“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调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考生,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九)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本单位接受报考其他单位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调剂的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作为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调剂到其他专业的基本成绩要求。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十)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十一)符合调剂条件的国防生考生,可在允许招收国防生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间相互调剂。(十二)自划线高校校内调剂政策按上述要求自行确定。考生申请调剂前,应充分了解招生单位(含各院、系、所)的调剂工作办法,以及相关专业不同学习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招生、培养、奖助、就业等相关政策。招生单位也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第六十三条 招生单位接收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退役大学生士兵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招生单位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得低于12个小时。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招生单位应当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不得简单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依据。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由招生单位自主设定,最长不超过36小时。锁定时间到达后,如招生单位未明确受理意见,锁定解除,考生可继续填报其他志愿。招生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复试录取情况,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准确发布计划余额信息及接收考生调剂申请的初试成绩等基本要求,并积极利用调剂系统在线留言功能、咨询电话等渠道为考生调剂提供良好服务。第六十四条 调剂工作由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第十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第六十五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第六十六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当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招生单位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招生单位决定是否予以录取。第六十七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的同时应当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招生单位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第十一章 录取第六十八条 招生单位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九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各招生单位破格复试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全日制硕士生招生计划的3%。单独考试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的单独考试招生限额,且录取要符合有关要求。在本招生单位内,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全日制招生计划与非全日制招生计划不得相互调整使用。第七十条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第七十一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各招生单位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第七十二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当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检查,实施监督。各招生单位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第七十三条 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招生单位当年的招生计划。第七十四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第十二章 信息公开公示第七十五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应当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第七十六条 教育部建立“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s://yz.chsi.com.cn/zsgs),作为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招生单位是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招生单位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公开的所有招生信息,均须符合招生政策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事先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开公示。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对本地区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的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对招生单位上报公开的信息要认真审核。第七十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公布本省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的相关规定、考试组织的相关情况及违规事件处理结果等。第七十八条 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按领域或方向)招生计划。招生章程中应按相关规定公布本单位各专业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学习方式、学制、学费标准、奖助办法、毕业就业、住宿情况以及培养所在校区等内容。原则上招生单位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招生章程应经当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第七十九条 在复试、录取阶段,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破格复试、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当进行说明。第八十条 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公示期间,招生单位应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招生单位。公示结束后,招生单位应按要求将录取名单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招生单位上报平台的信息为准。第八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招生单位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第十三章 违规处理第八十二条 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三条 相关单位应当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八十四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第八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研究生招生单位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等要求,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监管和依法整治。对社会培训机构违规开展辅导培训或发布虚假招生宣传(广告)骗取钱财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研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进入校园以张贴简章、广告等各种方式进行考研辅导培训宣传和组织活动。在校生不得举办或参与助考作弊、虚假宣传等涉考违规违法活动。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清理取缔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第八十六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乱收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第八十七条 考生认为所报考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报考招生单位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招生单位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考生对招生单位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第十四章 附则第八十八条 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办法由军队相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推荐免试工作相关管理办法由教育部另文规定。第八十九条 其他招生政策和程序与此不符的以此文件为准。第九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来源:山东省教育厅政务新媒体“山东教育发布”)、山东教育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来源:在职研网非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入学资格后,在校参加学习,学完课程,修满学分,毕业后可获得硕士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无需单独申请硕士学位。同等学力申硕课程学习没有入学考试,直接上课。但是如果打算申请硕士学位,就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必须参加国家规定的统一水平考试。参加国家规定统一水平考试的前提资格就是要满足大学本科毕业,并且拿到学士学位达三年。很多在职人员为了提高国家规定统一水平考试的通过率,会先参加同等学力课程学习,入校学习1.5-2年,然后再参加申请硕士学位考试。学完课程,修满学分,通过申硕考试,提交硕士学位论文,进行论文答辩后,经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硕士学位。实行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有法可依。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199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了《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定规定》及其实施细则。1998年国学院学位委员会进一步发布《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通知,从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有关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均按此规定执行。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是我国学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
近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一则题为《教师招聘歧视非全日制学历?鄂尔多斯致歉:组织者不了解通知》的报道引发社会舆论关注。看到相关报道时,2019年从北京师范大学毕业的全日制研究生王璇特别有感触。王璇回忆,由于学制是两年,2018年下半年,北师大心理学院一些2017级非全日制研究生已开始找工作。“当时有不少学生反映,求职过程中发现很多企事业单位都只招全日制毕业生,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面十分窄。”王璇说,为此,北师大心理学院还发了一则《关于北京师范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性质的说明》,解释非全日制专业硕士研究生与全日制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相同。但据王璇了解,2018年之后毕业的北师大心理学院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求职时仍会遇到因“非全”被区别对待的情况。今年2月,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招聘单位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目前,有些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已不再区分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历,但情况仍待进一步改观。北京某高校非全日制研究生李韵目前正在关注招聘信息,她说,“比较委屈的点在于,我们经过系统化严格培养出来具有专业技能的专硕,最终却因为‘非全日制’被挡在招聘的第1道关卡外,在需要专业技能的岗位招聘中不被认可。”近期,澎湃新闻在调查中发现,仍有很多招聘单位明确只招全日制研究生,一些地方的人才引进计划中,诸如落户优惠、人才补贴、就业岗位等也只对全日制研究生开放。“对学历歧视几乎没有问责,是这类歧视长期存在的根本原因。”对此,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指出,消除学历歧视,必须两手抓,一手抓教育质量保证,确保不同教育形式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一致;一手抓公平就业,就业权益保护,对用人单位查证属实的歧视行为,必须纠正并问责。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前世今生”2016年9月印发的《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首次对“非全日制研究生”一词进行准确界定:非全日制研究生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一般应适当延长基本修业年限)内,在从事其他职业或者社会实践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和灵活时间安排进行非脱产学习的研究生。相应的,全日制研究生则是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年限内,全脱产在校学习的研究生。上述通知明确,2016年11月30日前录取的研究生按原有规定执行;2016年12月1日后录取的研究生从培养方式上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形式区分。关于“2016年11月30日前录取的研究生按原有规定执行”中的“原有规定”,2017年教育部还曾作出过解释。关于单证研究生,其中提到,199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工作,从2000年起,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招生工作由各招生院校联合组织考试发展为全国联考,统一考试、统一录取;完成学业的学生有学位、无学历,俗称单证研究生。此后,2014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通知,从2016年起,不再组织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全国联考,除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外,其他类别的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招生工作,将以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形式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和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管理。2016年教育部发布文件明确,从2017年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统一纳入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还明确,从2017年起,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由国家统一下达招生计划,考试招生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培养质量坚持同一要求,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这说明,非全日制研究生与此前的单证在职研究生不同,属于双证研究生范畴;其与全日制研究生的最主要区别是学习方式为非全日制。前后两届研究生迥异的求职境遇但实际求职中,不少非全日制研究生境况与全日制研究生存在鲜明反差。“2016年我们专业招的还是全日制硕士,2017年起招的都是非全日制,我能明显感觉到2016级研究生的就业情况比2017级的好。”李韵告诉澎湃新闻,其所在专业,2016级毕业生中有不少人现在在高校工作,部分还是教学岗;而2017级毕业生里,绝大多数人都遇到在招聘第一关就因“非全日制”被拒之门外的情况,整体就业情况明显不如2016级的好。中国教育在线发布的《2020全国研究生招生调查报告》中也提到,“虽然国家规定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具有相同法律地位,但目前非全日制研究生在就业市场上仍然面临差别待遇。”今年2月,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招聘单位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然而,李韵没有感觉到求职境遇有明显改善。“很多次,初看网上某条招聘信息感觉自己很符合条件,点进去才发现要求学历为全日制。”李韵向澎湃新闻发来多条这类的招聘信息,其中有些是招聘高校教师、辅导员等的,也有些是地方政府人才引进计划中提供的一些职位,但无一例外都要求学历须为全日制。“有人一听‘非全’就觉得很水,怀疑是不是边工作边去买了个文凭,但我们学校真的对我们是跟全日制研究生一样很严格地进行培养的。”李韵有些委屈地说道,求职时,明明具有招聘岗位所要求的专业技能,却因学历为“非全日制”被卡,而同类专业的全日制研究生则更容易得到认可,这让人很难受。澎湃新闻在采访中也发现,也有非全日制研究生自认为非全日制研究生可能确实跟全日制研究生存在一定差距。“我觉得非全日制的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花的时间和心思可能比全日制研究生要少些,而导师给予非全日制研究生的指导可能也相较少于全日制研究生。”苏州大学非全日制研究生苏铭对澎湃新闻说道。但苏铭认为,即便如此,招聘单位也不应该在招聘的前置环节就对非全日制研究生求职设置障碍,至少应该给非全日制研究生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规模收缩2017年3月,《中国教育报》曾报道称:政策(指《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培养等的各方面规定)推出后,2017年研究生报名人数大幅增加,江苏、北京、辽宁等地的增幅均超过20%。对于此项旨在整体推进研究生招生培养体系规范化、高质量的改革,70%的考生表示“支持”。换句话说,《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发布可能一度带动了部分地方的研究生招生。然而,拉长时间线来看,近几年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规模整体已呈缩减趋势。《2020全国研究生招生调查报告》中称:生源不足是非全日制研究生纳入统考以来招生单位面临的普遍问题。近三年,大部分院校未完成非全日制专业招生计划,部分专业存在无人报考、无人上线、考生不愿调剂到非全等问题。从今年部分高校公布数据看,生源短缺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上述报告显示,2020年各大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都不同程度地有所增加,非全日制却呈现缩减趋势。其中如,华中科技大学2020年非全日制招生计划数较2019年减少了1000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7年非全日制研究生计划招生数为3400人,2020年较2017年缩招1600人,仅计划招生1800人。报告还称,中国教育在线调查显示,六成左右考生不愿意报考非全日制研究生,27%左右的考生愿意把非全日制作为备选项。而对于不愿意报考非全日制专业的原因,超过七成的考生担心毕业后非全日制文凭不被就业单位认可。如何破解“同等法律地位”难获同等机会问题?同属“统招双证”、拥有同等法律地位的非全日制研究生,与全日制研究生的处境为何会有如此大的差别?“一些招聘单位并不了解存在非全日制却是统招统分、且双证齐全研究生,在招聘过程中,我们一提到非全日制就会被质疑含金量。另外,一些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用人单位会更多参考人社部的政策,但据有些招聘单位称,‘人社部没有发过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有同等法律地位这类文件’。”李韵说。值得注意的是,今年2月教育部官网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落款显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属于发文的五部门之一。但从近日有关鄂尔多斯教师招聘“歧视非全日制学历”的话题讨论中可以看出,仍有不少人、包括一些全日制研究生,对非全日制研究生存在偏见、误解。“虽然不应该歧视,可是要是完全没有区别的话,我读全日制干嘛?”“因为大家都知道非全日制的成人专科和本科太水。”“非全有多水自己不知道?”这类评论在网上获得了大量的点赞。对非全日制研究生被质疑“很水”的问题,据中国新闻周刊2019年报道,时任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的周光礼认为,“从学习投入度来看,非全日制研究生的教育质量得不到保障。加之,生源质量非全日制也比不上全日制。”报道还称,从生源上来看,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分数总体上要低于全日制研究生。再加上报考全日制研究生的人占大多数,使得一部分人考不上全日制,从而调剂到了非全日制。东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杨颖秀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以她的了解,如果非全日制研究生读研前就有工作、有工作经验,一般不存在就业被歧视或找工作难的问题。“国内部分学校、专业招收非在职人员读非全日制硕士,主要是为了解决生源问题。实际上,非全日制硕士都属于专硕,从本科应届生中招专业硕士是不合适的,也未与国际社会接轨,国际上基本都是在职人员读专业硕士。”杨颖秀指出,在一些高校,本科应届生被招为非全日制研究生后,其培养方式、就业去向等与学硕的区别并不明显,培养质量也难保证。澎湃新闻还注意到,2019年教育部印发了《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该规定中提到,“原则上招生单位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如果面向在职人员招生且实行培养之后定向就业,那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后就不存在就业问题。”对此,熊丙奇分析指出,这种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可规避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时遭歧视的问题。杨颖秀认为,从国家层面来说,从在职人员中招非全日制研究生是发展趋势。她以教育领域举例说,当前我国中小学教师的学位、学历层次在提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硕士及以上学历的教师占比还较低。从在职人员中招非全日制研究生的政策有利于在职教师通过读研来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就眼下讨论正热的“非全日制研究生被歧视”问题,杨颖秀和熊丙奇都认为,用人单位应按政策规定,给予均等机会。熊丙奇还指出,对学历歧视几乎没有问责,是这类歧视长期存在的根本原因。消除学历歧视,必须一手抓教育质量保证,确保不同教育形式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一致;一手抓公平就业,就业权益保护,对用人单位查证属实的歧视行为,必须纠正并问责。(文中王璇、李韵、苏铭为化名)(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考虑到就业压力、提升能力等各种综合因素,现在很多大学生都选择了读研。的确,在“满大街都是大学生”的环境下,拥有研究生身份自然就能拥有更大的优势,在就业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当下,这种优势往往会是你取得心仪单位offer 的关键,除此之外,通过考研进入名校、通过考研更换专业等均是人们选择考研的重要理由,因此考研人数呈几何式爆炸增长也是可以预见的事情。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已经落下帷幕,尽管今年的考研英语一度难到上热搜,可是仍然阻挡不住莘莘学子逐鹿考研“战场”。根据相关数据显示,2020年考研人数首次突破300万,达到了创下历史新高的341万,与2019年考研人数相比,2020年考研人数激增50余万人,当然了,这也与在职研究生纳入统考、往届生考研人数增加有关。2020年考研人数创新高,那又有多少学生能成功“上岸”呢?从往年考研数据来看,全国综合录取率为17%,也就是说今年340万考生里,大概有57万人能成功“上岸”,当然了,真实的录取情况远比这要复杂,因为除了要看报录比之外,还得考虑全国各地的报录状态,比如考生生源地最集中的省市为山东、河南等地,而招生人数最多的则是北京、江苏、湖北等地,换句话说考研人数最多的地方招生人数却不是最多的,这就导致了每个省市报名人数和录取人数呈现失衡状态,因此各地考研录取率救就会在17%上下浮动。如果说17%的综合录取率还不可怕,那么厦门大学在其研究生院官网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管理的通知》,则算是2020年考研学生的“噩耗”,因为在该项通知里,厦门大学研究生院明确规定将从2020年1月1日起,对该校每一篇博士、硕士的学位论文进行严格的查重检验,其研究生学位论文“复制比”不得超过“10%”,并且博士生的毕业论文还将送往教育部学位中心的‘学位论文送审平台’送审。或许很多人会说这只是厦门大学这一所大学的做法而已,事实上,论文抄袭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不管是本科生论文还是硕士生论文,都存在有论文抄袭情况,不过教育部已经注意到这个情况,早在今年2月份,教育部就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对于研究生培养和管理中出现的学术不端、论文作假等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在此通知要求下,各大高校对于学位论文的审核和查重越来越严格,毕竟哪所大学都不希望自己的研究生、博士生里出现第二个”翟天临“。因此,厦门大学如此严苛的学位论文要求,难保不被其他高校所参考,这么看来,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复制比红线不断下降、论文质量不断提高,对一些”划水“的研究生来说的确算是一个”噩耗“,厦门大学严查论文质量的新规,也意味着今后硕士研究生毕业,也将越来越难。
(原标题:快看!2019年这些新规将落地,你的工资还能涨!)2018年即将结束,年初许下的加薪小心愿你实现了吗?2019年你又定下了多少的加薪目标呢?也许你可以把目标定的高一点,2019年国家也来帮你涨工资啦!目前,国家统计局尚未公布2018年全年的居民人均可支配工资性收入。根据已有数据,2018年前3季度,居民人均可支配工资性收入累计值为11984元,较去年同期增加965元。据此估算,今年全年你的加薪金额将高出去年一大截。01起征点提高让你省不少2018年10月1日,我国进入个税改革过渡期——减除费用标准按5000元/月执行,并执行新的税率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数据,个税改革后,有6000多万纳税人不用再缴纳个税。财政部的数据也证实了这一点:2018年1-10月,财政部累计录得个人所得税收入12287亿元,其中10月份个人所得税增幅比上月回落13.8个百分点。根据财政部公示数据推算,2018年11月,财政部单月录得个人所得税收入700亿元,较2017年同期减少了146亿元。具体到个人,个税改革过渡期即2018年第4季度,扣除险金等项目后月薪8000元及以下的纳税人减税比例在70%以上,扣除险金等项目后月薪2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减税比例普遍在50%以上。从这个角度看,个税改革让居民省了不少税费,也算是国家为你我变相加薪了!同时由于税收的强制性特征——我国公民均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个税改革带来的“加薪”也因此具有普惠性质。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在接受中新经纬采访时表示,居民收入增长建立在经济增长基础上,在经济增长放缓以及中美贸易摩擦冲击的背景下,2018年居民工资增长幅度或许达不到社会预期,但仍将取得比较好的成绩。不管怎样,2018年的工资已成定局,不如看看2019年你的工资或福利待遇还能涨多少?02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落地上周六(12月22日),国务院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支出将首次作为专项附加扣除,该办法将自2019年1月1日实施。举个简单的例子:小红,独生子女,一个孩子正在上小学,父母年满60岁,北京无购置房、租房居住,自己正在攻读在职研究生。按照新的起征点和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的情况下,月薪10000元的小红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仅为:10000-5000-(1000+400+1500+2000)=100元按3%的税率,小红应纳税额仅为3元,几乎不需缴税;而个税改革前,小红的应纳税额为745元;个税改革过渡期(即2018年第四季度)为290元。关于个税,还有另外一个小变化,即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劳动性所得将自2019年1月1日起,首次实行综合征税。众所周知,个税改革前按劳动报酬征税所交税费远高于按工资薪金交税,实施综合征税后,临时工将享有同合同工一样的税率水平,下班后打零工赚外快你也能赚的更多!03社保改革: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将自2019年1月1日实施的新规可不止这一条,还有一条社保新规也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落地,即社保改由税务部门征收。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征管机制的改革意在提高社保征缴力度,不给员工上社保、不全额上社保的情况将被最大程度遏制。对个人来说,全额上社保后医保返钱及退休后的退休金会更高,但就眼下看,每月实际到手工资会缩水。对此,苏海南指出社保改革会使原先的“两系统征缴”模式变为单一由税务全责征收模式,这一方面可以避免机构的重复设置,另一方面也可有效提高政府的应收、净收。此条政策绝对不是以“降低居民实际到手工资”为出发点。“两系统征缴”体制确立于1999年,具体流程可以概括为:参保企业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每月如实申报保费数额,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税务机关或社保经办机构征缴入库。此外,今年9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还提出要“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并在11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纳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明年4月底到期后继续延续实施。那么,社保费率下调会使待遇降低吗?当然不会,因为当前“五险”基金征收与待遇发放两者并不直接挂钩。社保待遇发放高低,主要取决于国家和各地已制定的待遇计发或报销管理办法,除部分基础养老金待遇外,其他社保待遇与缴费费率高低并不直接相关。04国企工资改革:能者多得 多劳多得今年5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后文简称《意见》)。《意见》提到,将“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为中心,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梳理发现,陕西、福建、辽宁、江西、广西等多省份都已于2018年出台《国企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实施意见》或相关文件。随着其他省份的逐步跟上,2019年国企工作将不复是“金饭碗”,国企员工也将逐步同非国企员工一样,能者多得、多劳多得。《意见》中提出的“统筹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企业内部不同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调节过高收入”正逐步成为现实。另外,2018年也正好是两年一次的事业单位调资窗口期,但目前尚未有官方文件出台。苏海南接受中新经纬采访时透露,2018年,国家确有针对公立医院、高校等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进行探索研究。毋庸置疑,未来的政策环境将越来越好,但外因再好也要通过内因起作用,想要提薪升职走上人生巅峰,小伙伴们2019年也要多多努力呀!中新经纬
只因毕业证书上有“非全日制”四个字,不少硕士研究生就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近日,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遭歧视话题持续引发社会舆论高度关注。据报道,近日,有网友反映,自己是2017年后的统招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参加内蒙古鄂尔多斯古杭锦旗和准格尔旗的教师招聘时,均被“学历不符,非全日制学历”的理由拒绝。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室、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应称,确实存在有关考试组织人员不了解相关政策,在资格审核时对非全日制学历未予通过的现象,为此郑重道歉。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和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并非新规,而是四年前就有规定明确的。但在执行上,却还有一段路要走。维护公平的就业求职环境,需要用人单位营造平等就业环境,对于同等学历求职者而言,不应再设置“非全日制”这扇“玻璃门”。教师招聘歧视非全日制学历?内蒙古鄂尔多斯官方致歉据报道,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等多个网络互动平台上,近年来均存在不少网友咨询、反映统招非全日制研究生在工作、生活中所遇到的困难,包括人才落户困难、入职被拒、就业受歧视等多个方面的问题。这些留言中有部分已经得到相关部门的回应解答,有的则尚未有正式回复。近期,有网友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反映,自己是2017年后的统招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参加内蒙古鄂尔多斯古杭锦旗和准格尔旗的教师招聘时,均被“学历不符,非全日制学历”的理由拒绝。而国家在今年的2月14日就下文《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经过这么长时间还是无法正视统招非全日制学历,不能保证统招非全日制的就业,略感心寒。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今年2月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提到,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就业机会。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室、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后回应道,对于网友反映的关于杭锦旗、准旗招聘教师时不允许非全日制研究生报考的问题,我们向相关旗区进行了了解,确实存在有关考试组织人员由于不了解教育部等五部门今年新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在资格审核时对非全日制学历未予通过。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室、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时表示,当前,准旗招聘考试已经结束,杭锦旗招聘考试报名工作也已结束,即将开考,鉴于考试工作组织程序的严密性,已不能够重新组织报名,对给网友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无独有偶,今年3月,有网友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留言,称某非全日制考生在2020年海南中学公开招聘中,已进入体检程序,但后却被取消资格。此后,海南中学在回复中表示,系当事人不符合招聘公告条件“全日制教育2020年应届大学毕业生”,并称是工作人员在审核招考资质时的失误,以致当事人参加笔试面试并进入体检环节,强调对“非全日制研究生”的歧视并不存在。“非全”研究生:仿佛读了个“假硕士”作为西北某大学2017级“非全”硕士研究生,小曹在求职时发现许多岗位自己都不能报考。“找工作时发现,约一半以上的国企、银行还有人才引进政策中,都要求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这让小曹大感困惑:“同样是统招统分的在读研究生,非全日制的为啥就不被承认呢?”和小曹情况类似,华北某双一流大学2017级“非全”研究生小贺在校园招聘中也遇到了许多“门槛”,有的用人单位不将其视为应届毕业生,有的单位提出只有签署了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才允许入职。小贺说:“我考研时的综合成绩高于全日制的录取分数线,因为觉得非全日制的学习方式既能提升知识水平,还能提高实践能力,所以选择非全日制,没想到找工作时遇到这么多限制。”2019年,“非全”研究生小马通过激烈竞争,考取了国家某事业单位。但在入职一周后,单位告知他无法办理入职手续。因为上级人力资源部门不认可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学历,无法为小马办理备案手续,已经开始工作的小马只得离职,再次投入到找工作的大潮中。华北某大学“非全”研究生小庄谈及报考“非全”更是唏嘘不已。“我在考研时也获得了全日制的复试资格,因为有工作所以选择了非全日制。最近,我就职的市属事业单位要转编制为省属编制,要求必须是全日制硕士才能转编,我现在特别后悔。”教育部通知要求,2016年12月1日后录取的研究生从培养方式上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形式区分。第一批“非全”研究生在去年和今年陆续毕业,但在求职时却遇到重重阻碍。许多“非全”研究生表示,他们以本科生的学历找工作还容易些,努力考取的硕士学位竟成了找工作的绊脚石,仿佛读了个“假硕士”。用人单位:同样标准,为何不去读全日制?也有学校力挺:禁止歧视对于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部等有关部门曾多次印发文件,要求保障就业公平。然而现实中,这一要求落地困难。西部某国企的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在受访时说,即使招聘通知写明招录“统招统分毕业生”,在面试等环节还是会淘汰掉非全日制研究生,就是担心招进来后上级部门审核通不过,浪费招人指标。某大型国企人力资源部门的谭先生坦言,听说“非全生”是这两年国家针对研究生教育,新分的类别,“我们理解是非全日制等于非脱产,和以前的‘在职研究生’不一样吧。”“这两年招生,确实遇到不少非全日制研究生。”谭先生说,专门讨论过,但还是婉拒了。“学生解释,培养方式、课程及毕业答辩都是一样的。那为什么你不去读脱产,还要选择非全日制?”即使学生和学校相继出面解释,作为用人单位,谭先生认为,学历依然是硬性指标。由于“非全”研究生就业难的现状,有些院校开始考虑暂停“非全”招生。西北某大学的研究生管理工作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非全日制研究生社会认可度低,毕业生就业难以得到保障,给学校的就业工作带来很大压力,加之非全日制的培养方式难以协调一致,学校计划取消部分专业的非全日制招生,同时要求必须有工作的人员才能报考非全日制研究生。对非全日制研究生的非理性歧视,也有高校在校招上出台了相关文件给他们“撑腰”。8月28日,电子科技大学发布针对研究生的“用人单位2020年秋季线下校园招聘指南”,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在发布就业信息时包含学习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等歧视性招聘信息。电子科技大学发布针对研究生的“用人单位2020年秋季线下校园招聘指南”无独有偶,据悉,北京化工大学在今年年初也发布过类似的通知,要求到校参加宣讲招聘或在本校研招网上发布招聘信息的用人单位不能对求职者有学习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等的歧视行为。而在河南商丘,官方表示已经落实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并欢迎优秀学子回报家乡。专家声音:高校要坚持人才培养标准非全日制研究生,是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录取,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一般应适当延长基本修业年限)内,在从事其他职业或者社会实践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和灵活时间安排进行非脱产学习的研究生。2016 年,教育部办公厅发布通知,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实行统招统考,培养单位要坚持同一标准、同等质量,尤其指出二者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唯一区别为,毕业证上的学习方式注明“非全日制”字样。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今年2月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提到,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学历是求职者的敲门砖,也是用人单位的“用人试纸”。对于求职者而言,长期的“测试”并非囿于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字面上的区别。法律既然赋予了非全日制研究生与全日制研究生同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自设非法门槛,必然会受到非全日制研究生求职者的不满。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认为,实际上,大学在非全日制研究生的招生、教学、学习考核上是有差异的,相对的比全日制标准放得宽一点。从这个层面理解,非全日制与全日制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这个客观事实使社会上对非全日制研究生的认可度低于全日制研究生。“如果用人单位是基于客观事实,考虑到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存在客观能力上的差距,这不能算是就业歧视。”储朝晖分析,如何看待“就业歧视”,与用人单位怎么把握度有关,如果没有依据,白纸黑字将“非全生”排除在外,根本不进入程序,这算是就业歧视。21 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表示,简单来说,我国社会还普遍存在以招生门槛看学历含金量的“学历价值观”,而大学不重视人才培养质量把关,又进一步加剧这一认识。“本来,非全日制培养模式,为受教育者接受高等教育,提供了多元选择,而学历歧视,无疑阻碍多元选择。”熊丙奇说,消除社会的学历歧视,破除唯学历论,需要用人单位重视人才质量,而要让用人单位做到这一点,每所高校必须坚持人才培养标准,严把质量关。封面新闻综合 周琴 资料据澎湃新闻、光明日报、半月谈、潇湘晨报、东南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