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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在职研究生学费能不能退?金不换

详解:在职研究生学费能不能退?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在职人员都意识到学历对于自身的重要性,因此他们都想要通过在职研究生来提升自己的学历。但是,也有很多的在职人员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无法继续就读,迫于无奈只能选择退学。那么,如果选择退学,之前缴纳的学费能不能退费呢?关于学费退款的相关事宜,在院校发布的招生简章中,一般都会有明确的表述。如果刚刚报名成功,课程还没有开始,学生因其他事情,无法上课而退学的话,这种情况学校一般都会为学生进行退费的。但是如果课程已经开始,并且学生已经开始了研究生课程的学习,那么这种情况下,学费则无法退款。而在职研究生是一种部分时间用来工作,部分时间用来学习的一种适合在职人员学习研究生课程的方式,因此对于在职人员工作的影响较小,甚至没有影响。所以大家并不需要太过担心工作对于研究生课程的影响。根据以往的惯例,同等学力课程研修班的招生时间一般从春、秋两季开始,直到招生人数招满结束;专业硕士的招生考试的报名时间是在10月的中旬到10月末,即10号到31号,工作时间是在每天的9点到22点。综上所述,学生因事耽搁而退学,若课程没有开始,学校会为学生酌情退款;若课程已经开始,则无法退费。以上就是有关在职研究生学费能不能退问题的简要分析,希望可以对遇到这种情况的学生产生一定的帮助;如果还有其他有关在职研究生的问题,欢迎在线咨询老师!

后悔者

2020年在职研究生新规定公布啦!

最近“考研”这个词的热度只增不减,很多同学为了考研确实是花费了不少心血,但并不是只有毕业生才可以考研,已经工作的朋友也可以报考在职考研哦,今天小编就来跟大家聊一聊关于在职考研你不知道的事。在职考研需要哪些条件?1、必须要有工作经验的,因为在报考之前,他对于大家工作经验方面是有一定要求的,需要满足两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2、学习方面的要求,需要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一般情况下满足这两个条件即可报考,注意:没有满足工作经验的朋友,可以先积攒工作经验考,达到以上报考条件后报考。参加在职研究生入学考试难吗?一般来说,在职研究生参加考试的方法有很多种,同等学历申硕相对来说较简单,需要考的科目只有两门,语言考试+专业综合知识考试,专业知识就是大家所选的具体专业。考试分数,一科60分即可,相对于高考来说还是容易很多的。注意:以这种申硕的方式报考可以有很多次参考的机会哟。2020年在职研究生报名时间是什么时候?第一种方式是我们上面提到的申硕考试,报名时间一般是在每年的三月份,具体的日期需要自己查询学校官网。另一种方式就是一月联考,报名时间一般是在十月份,同时十一月份的时候还有一个现场确认的环节。另外,在职考研除了需要学历和工作经验外,还需要个人档案哦,在考研政审阶段是需要审核个人档案的,如果你的档案遗失,赶快补办吧。自己补档一般需要一个月左右,如果着急用的话建议找一家靠谱的代办机构帮忙代办,一周左右就可以搞定。小编祝大家顺利报考哦!

大鳄魔

2019在职研究生新政策,现在知道还不吃亏!

自二零一六年,在职研究生改革之后,在职教育的相关政策多多少少的变化,你有了解吗,一下可以来看看2019在职研究生教育是什么情况!政策之——招生计划、奖励机制《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对在职研招生机会、奖励机制进行指导:招生计划:各个院校和招生单位要改进与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做到将非全日制研究生与全日制的招生计划务必进行统一管理;并且加大计划分配、招生办法的合理化。以及对各专业学位研究生考试的办法从而选拔与培养出色的优秀人才。奖励机制:为了提高研究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年度限额,进一步合理实现奖助政策体系的建立,以及确保研究生应贷尽贷。并且加大对基础学科、和急需学科研究生的奖励和资助力度。政策之——考核形式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5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通知》中,涉及到在职研究生教育的考核形式:考核形式:自从一六年起,在职人员所攻读的全国十月联考在职硕士不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也就是以后,关于硕士专业学位的招生工作就属于国家招生计划与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了范畴(即以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形式纳入招生计划)。通过以上相关政策可以看出,其实总体上变化是不大的,目前在职研教育的报考方式主要还是五月同力申硕、专业硕士联考;在招生专业上,各个专业的划分范围更广、更细致化,也有国家统一考试。尽管不是全日制的上课方式,但是培养标准与全日制是相当的,其证书的含金量较高,在社会的认可度是不受影响的;在职研的培养标准和全日制研究生是同等的,其培养标准与方向相当,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证书的含金量。关于学费的收取标准也是由高等院校、地区教育部、财政部、当地政府等综合指定执行指定的。在职研究生最新政策

虎姑婆

概不退费、规定有效期……小心教育培训合同里这些坑

小心教育培训合同里的那些“坑”在教育培训投诉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就是消费者提出退款诉求,经营者一方都会拿出一份格式合同抗辩,而其中的条款存在诸多对消费者不公平的内容。近日,教育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对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的通知》,加大对培训机构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的行为的查处。由此,教育培训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再次引起公众关注。我国法律对格式合同有严格限定消费者在与教育培训机构签订合同时,培训机构往往拿出的是密密麻麻的格式合同,特别是现在网络平台的迅速发展,很多机构甚至通过网络与消费者直接签订格式条款合同。所谓格式条款,就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我国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中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也无效;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同样无效。如果当事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堂店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即将施行的民法典中特别提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可见,若教育培训机构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与消费者签订格式条款,消费者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要求依法解除双方的培训合同或协议,要求退还相应的费用。那么,在与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打交道时,消费者经常会摔倒在哪些“坑”里呢?“坑”一约定“概不退费”徐先生和一家教育咨询公司签订了培训合同,双方约定:日语课程共6级别,学费31800元;此为运营总监特批特价合同,不予退费,不予转让,若因重大不可抗力因素所引发的退费,学生需要承担手续费和违约金共占合同总价的30%并扣除所上级别的发改委备案价格,不足整级别的按照整级别费用扣除。合同签订后,徐先生依约支付了培训费,后因工作原因在上过三次课后无法继续接受培训,多次要求教育咨询公司解除合同退还未使用学费,遭到拒绝,双方闹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培训合同中关于退费条件的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了徐先生的责任,确认该条款无效。合同解除后,根据徐先生购买的课程数量、上课次数核算教育咨询公司应该退还其的培训费用。法官释疑在签约时,消费者通常不会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就签字确认。在这些教育培训合同中常会约定“概不退费”或者其他退费的限制条件,且未采取加粗、加黑等合理的方式提示消费者,该条款实质上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免除了教育培训机构的责任,且未进行有效提示,一般可认定为无效。“坑”二要求预付费李先生与一家幼儿早教机构签订《会员服务协议》,约定为孩子提供音乐、艺术、英语等106节课程,协议到期日为2021年9月28日,总费用为17345元。没想到,一个月后该早教机构通过客服微信发送了《致会员家长的一封信》,告知“直营店关闭,课程暂停”。李先生与早教机构无法取得联系,只得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早教机构以明示的方式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李先生要求解除双方的服务协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解除后,早教机构应当退还李先生未使用的课时费用。法官释疑预付费式消费是时下经营者常用的一种营销模式,即消费者在实际消费前就预先向经营者支付一定费用,再由经营者提供相应的商品或服务。通常情况下,经营者以此种方式给消费者享有一定的价格优惠,但与此同时,消费者往往承担较大风险。在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中,90%以上都涉及预付费情况,大部分消费者被教育培训机构的优惠信息所吸引,提前一次性交纳了大量预付款,且很多时候是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渠道趸交,培训机构未提供正规发票或者合同。还有的消费者在交纳预付款后,遭遇培训机构“跑路”的情况。此种情形往往涉及人数众多,若情节严重,培训机构负责人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另外,消费者除了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还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坑”三规定有效期王女士与某艺术培训机构(甲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为王女士之子(乙方)提供艺术培训课,共计70节,其中包括10节赠课,课程有效期从2017年12月3日至2018年12月2日,课时费共计10 500元。该协议同时约定:“因特殊原因无法连续上课超过2周以上的,乙方应在甲方前台办理‘长假申请’,并相应顺延课程有效期。乙方办理一次或多次长假申请,总顺延期限不得超过课程有效期的四分之一。甲方如在到期日前解除协议,须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退费须满足以下条件:解除协议须在课程有效期内,有效期届满未消费课时不予退费。”2019年11月,该培训机构停业,王女士之子还剩余46节课,其中包括10节赠课。王女士要求解除双方协议,并退还课时费7000元。培训机构认为,王女士的合同已经超过履行期,且未办理长假申请,并且课程延长期间也超过约定有效期,所以不同意退费。法院经审理认为,预付式消费是一次付款、分次履行,合同的完全履行具有延时性。根据相关商业预付卡管理规定,记名卡不应当设置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符合记名卡预付消费模式,不应当设置课程有效期,该培训机构应当退还王女士未消费的课程费用。法官释疑很多教育培训机构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设置了课程有效期,约定双方在一定期限之内完成培训,而消费者往往会出现各种情况导致无法如期完成。此时有些消费者会选择协商延长期限,培训机构常常会口头承诺同意延长,但此后一旦出现纠纷,培训机构会以设置了有效期限进行抗辩,因此对于合同内容约定的有效期,消费者应当提高重视。否则,在纠纷发生时,由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消费者也可能会面临承担教育培训有效期截止,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风险。“坑”四给出“包过”承诺彭先生(乙方)与某教育咨询公司(甲方)签订《全国在职研究生考前辅导包过班合同》,约定甲方开办全国在职研究生考前辅导班,乙方基于对甲方教学质量的信任及对辅导方案的认同,参加甲方辅导。所报院校为某大学,专业为公共管理。甲方收取费用51800元,若乙方按照甲方提供考试学习计划未能通过考试的,则甲方予以退费。彭先生参加考试后,未能考入预想的大学,教育咨询公司承诺为他调剂未果,彭先生要求退款,公司表示拒绝。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合同已明确约定,彭先生确实未通过研究生考试,公司应向其退费。法官释疑在教育培训行业中,“包过”协议非常受消费者欢迎。此类协议通常针对某项考试,培训机构承诺若未通过考试可以全部退还培训费,而消费者通常怀着“不过也没有损失”的心理,对此种“包过”协议欣然接受,但往往忽略此类教育培训机构的师资、合同约定的附加退款条件等。如果消费者盲目签订此类合同,不仅付出时间代价和昂贵的培训费用,还可能遭遇培训机构拒绝退费的风险。“坑”五提供“教育贷”谭先生和某英语培训机构签订《英语课程注册合同》,课程费46300元。后来,他又签署了《风险告知书》,确认知晓学费贷款业务的相关风险。合同签订后,谭先生以现金支付课程费10000元,以贷款方式支付课程费36300元。后谭先生认为,该英语培训机构通过欺诈手段与其签订合同,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学费分期贷款,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培训合同并退还培训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本案中,双方签订《英语课程注册合同》及《风险告知书》的事实存在。谭先生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签订该协议及以贷款方式支付部分课程费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认为谭先生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对此没有支持。法官释疑“教育贷”,即教育培训合同分期贷款支付方式,也是近年来兴起的对教育培训费用支付的一种方式,具体支付模式为教育培训机构与消费者签订教育培训合同,由金融机构一次性将学费贷款支付给教育培训机构,再由消费者即贷款申请人向金融机构分期还款。该种支付方式主要是针对培训费用较高,受众多为资金来源有限的群体。教育培训机构往往会强调使用教育贷支付可以减轻一次性支付培训费的压力,且通常用“免息”等福利来吸引消费者,但却弱化了教育贷本身的贷款属性和风险,消费者在举证时也难以证明教育机构存在误导或诱导的情况。因为贷款行为和参加培训教育行为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消费者在无法获得培训或者和教育培训机构产生纠纷时,仍然需要向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支付相应的贷款及利息。法律建议消费者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要针对自身需求理性选择,提高风险意识。可通过征信系统、裁判文书、工商管理机关公示情况、实地考察等途径,充分调查了解培训机构的资信情况、商业信誉、教师资质、教学能力等。培训机构通常提供的都是格式合同,特别是在网络平台签约时,消费者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约定,全面了解合同内容,包括培训的费用、支付方式(是现金、网络支付还是贷款等)、培训的方式(线上还是线下、是一对一还是一对多)、培训地点、退款条件等都应注意,并要求将一些教育培训机构的宣传或者承诺全部清楚写进合同。在支付、洽商、变更等重要环节,消费者最好留有相应的票据、书面痕迹,要有证据搜集和保管意识,做好课时核对的记录,关注教育培训机构的主体是否有变化。(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来源:北京日报)

处静

小心教育培训合同里这些坑:概不退费、规定有效期、要求预付费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原标题:概不退费、规定有效期……小心教育培训合同里这些坑小心教育培训合同里的那些“坑”在教育培训投诉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就是消费者提出退款诉求,经营者一方都会拿出一份格式合同抗辩,而其中的条款存在诸多对消费者不公平的内容。近日,教育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对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的通知》,加大对培训机构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的行为的查处。由此,教育培训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再次引起公众关注。我国法律对格式合同有严格限定消费者在与教育培训机构签订合同时,培训机构往往拿出的是密密麻麻的格式合同,特别是现在网络平台的迅速发展,很多机构甚至通过网络与消费者直接签订格式条款合同。所谓格式条款,就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我国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中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也无效;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同样无效。如果当事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堂店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即将施行的民法典中特别提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可见,若教育培训机构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与消费者签订格式条款,消费者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要求依法解除双方的培训合同或协议,要求退还相应的费用。那么,在与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打交道时,消费者经常会摔倒在哪些“坑”里呢?“坑”一约定“概不退费”徐先生和一家教育咨询公司签订了培训合同,双方约定:日语课程共6级别,学费31800元;此为运营总监特批特价合同,不予退费,不予转让,若因重大不可抗力因素所引发的退费,学生需要承担手续费和违约金共占合同总价的30%并扣除所上级别的发改委备案价格,不足整级别的按照整级别费用扣除。合同签订后,徐先生依约支付了培训费,后因工作原因在上过三次课后无法继续接受培训,多次要求教育咨询公司解除合同退还未使用学费,遭到拒绝,双方闹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培训合同中关于退费条件的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了徐先生的责任,确认该条款无效。合同解除后,根据徐先生购买的课程数量、上课次数核算教育咨询公司应该退还其的培训费用。法官释疑在签约时,消费者通常不会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就签字确认。在这些教育培训合同中常会约定“概不退费”或者其他退费的限制条件,且未采取加粗、加黑等合理的方式提示消费者,该条款实质上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免除了教育培训机构的责任,且未进行有效提示,一般可认定为无效。“坑”二要求预付费李先生与一家幼儿早教机构签订《会员服务协议》,约定为孩子提供音乐、艺术、英语等106节课程,协议到期日为2021年9月28日,总费用为17345元。没想到,一个月后该早教机构通过客服微信发送了《致会员家长的一封信》,告知“直营店关闭,课程暂停”。李先生与早教机构无法取得联系,只得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早教机构以明示的方式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李先生要求解除双方的服务协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解除后,早教机构应当退还李先生未使用的课时费用。法官释疑预付费式消费是时下经营者常用的一种营销模式,即消费者在实际消费前就预先向经营者支付一定费用,再由经营者提供相应的商品或服务。通常情况下,经营者以此种方式给消费者享有一定的价格优惠,但与此同时,消费者往往承担较大风险。在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中,90%以上都涉及预付费情况,大部分消费者被教育培训机构的优惠信息所吸引,提前一次性交纳了大量预付款,且很多时候是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渠道趸交,培训机构未提供正规发票或者合同。还有的消费者在交纳预付款后,遭遇培训机构“跑路”的情况。此种情形往往涉及人数众多,若情节严重,培训机构负责人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另外,消费者除了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还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坑”三规定有效期王女士与某艺术培训机构(甲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为王女士之子(乙方)提供艺术培训课,共计70节,其中包括10节赠课,课程有效期从2017年12月3日至2018年12月2日,课时费共计10 500元。该协议同时约定:“因特殊原因无法连续上课超过2周以上的,乙方应在甲方前台办理‘长假申请’,并相应顺延课程有效期。乙方办理一次或多次长假申请,总顺延期限不得超过课程有效期的四分之一。甲方如在到期日前解除协议,须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退费须满足以下条件:解除协议须在课程有效期内,有效期届满未消费课时不予退费。”2019年11月,该培训机构停业,王女士之子还剩余46节课,其中包括10节赠课。王女士要求解除双方协议,并退还课时费7000元。培训机构认为,王女士的合同已经超过履行期,且未办理长假申请,并且课程延长期间也超过约定有效期,所以不同意退费。法院经审理认为,预付式消费是一次付款、分次履行,合同的完全履行具有延时性。根据相关商业预付卡管理规定,记名卡不应当设置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符合记名卡预付消费模式,不应当设置课程有效期,该培训机构应当退还王女士未消费的课程费用。法官释疑很多教育培训机构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设置了课程有效期,约定双方在一定期限之内完成培训,而消费者往往会出现各种情况导致无法如期完成。此时有些消费者会选择协商延长期限,培训机构常常会口头承诺同意延长,但此后一旦出现纠纷,培训机构会以设置了有效期限进行抗辩,因此对于合同内容约定的有效期,消费者应当提高重视。否则,在纠纷发生时,由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消费者也可能会面临承担教育培训有效期截止,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风险。“坑”四给出“包过”承诺彭先生(乙方)与某教育咨询公司(甲方)签订《全国在职研究生考前辅导包过班合同》,约定甲方开办全国在职研究生考前辅导班,乙方基于对甲方教学质量的信任及对辅导方案的认同,参加甲方辅导。所报院校为某大学,专业为公共管理。甲方收取费用51800元,若乙方按照甲方提供考试学习计划未能通过考试的,则甲方予以退费。彭先生参加考试后,未能考入预想的大学,教育咨询公司承诺为他调剂未果,彭先生要求退款,公司表示拒绝。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合同已明确约定,彭先生确实未通过研究生考试,公司应向其退费。法官释疑在教育培训行业中,“包过”协议非常受消费者欢迎。此类协议通常针对某项考试,培训机构承诺若未通过考试可以全部退还培训费,而消费者通常怀着“不过也没有损失”的心理,对此种“包过”协议欣然接受,但往往忽略此类教育培训机构的师资、合同约定的附加退款条件等。如果消费者盲目签订此类合同,不仅付出时间代价和昂贵的培训费用,还可能遭遇培训机构拒绝退费的风险。“坑”五提供“教育贷”谭先生和某英语培训机构签订《英语课程注册合同》,课程费46300元。后来,他又签署了《风险告知书》,确认知晓学费贷款业务的相关风险。合同签订后,谭先生以现金支付课程费10000元,以贷款方式支付课程费36300元。后谭先生认为,该英语培训机构通过欺诈手段与其签订合同,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学费分期贷款,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培训合同并退还培训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本案中,双方签订《英语课程注册合同》及《风险告知书》的事实存在。谭先生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签订该协议及以贷款方式支付部分课程费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认为谭先生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对此没有支持。法官释疑“教育贷”,即教育培训合同分期贷款支付方式,也是近年来兴起的对教育培训费用支付的一种方式,具体支付模式为教育培训机构与消费者签订教育培训合同,由金融机构一次性将学费贷款支付给教育培训机构,再由消费者即贷款申请人向金融机构分期还款。该种支付方式主要是针对培训费用较高,受众多为资金来源有限的群体。教育培训机构往往会强调使用教育贷支付可以减轻一次性支付培训费的压力,且通常用“免息”等福利来吸引消费者,但却弱化了教育贷本身的贷款属性和风险,消费者在举证时也难以证明教育机构存在误导或诱导的情况。因为贷款行为和参加培训教育行为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消费者在无法获得培训或者和教育培训机构产生纠纷时,仍然需要向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支付相应的贷款及利息。法律建议消费者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要针对自身需求理性选择,提高风险意识。可通过征信系统、裁判文书、工商管理机关公示情况、实地考察等途径,充分调查了解培训机构的资信情况、商业信誉、教师资质、教学能力等。培训机构通常提供的都是格式合同,特别是在网络平台签约时,消费者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约定,全面了解合同内容,包括培训的费用、支付方式(是现金、网络支付还是贷款等)、培训的方式(线上还是线下、是一对一还是一对多)、培训地点、退款条件等都应注意,并要求将一些教育培训机构的宣传或者承诺全部清楚写进合同。在支付、洽商、变更等重要环节,消费者最好留有相应的票据、书面痕迹,要有证据搜集和保管意识,做好课时核对的记录,关注教育培训机构的主体是否有变化。(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编辑:董湘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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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在职研究生政策变化解析,你关心的都有!

2019年已经过来一半,在职研究生政策在上半年有所调整,许多相关制度在调整后比以往更加规范。这些变化体现在招生计划、考核形式、奖励机制上。今天小编给大家分析一下在职研究生政策改动,希望给相关考生多一些参考。一、在职研究生招生计划、考核形式1、招生计划加强和改进招生计划管理,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实行统一管理。也在进一步完善计划分配、招生选拔办法,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考试方法,注重选拔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优秀在职人员。2、考核形式从2016年起,国务院委员会不再组织在职人员参加十月份联考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将非全日制研究生形式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二、在职研究生政策分析1、报考方式政策以同等学力申硕,在三月份报名,五月份参加考试。专业硕士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在十月份网上报名,十一月份现场确认,十二月份参加考试。2、招生专业政策在职研究生通过自主招生专业减少,专业划分更加明确,各大院校不再有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的资格,都需要通过全国统一考试。3、政策培养标准在职研究生逐步接近全日制研究生培养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证书的含金量。4、毕业证书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后都会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唯一的区别就是毕业证书上会标注“非全日制”字样。三、在职研究生最新政策的热点问题1、在职研究生发展趋势就在职研究生目前发展趋势来看,在未来也会越来越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在职研究生专业上课更加细化,也更加适合当下职场人的发展;二、国家越来越认可非全日制,与全日制研究生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2、在职研究生政策调整后社会认可度有所提高吗?自从在职研究生改革后,社会认可度有了很大提高。不仅是因为学生在毕业后获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全日制研究生获得证书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重点也体现在后期入学的培养方式、学习标准等方面,在职研究生通过学习也能学到更多知识,在未来工作和进入社会都能得到大家的认可。3、在职研究生政策调整后还有同等学力申硕吗?同等学力申硕也是在职研究生报考的一个方向,是在每年的五月份参加考试,但是社会认可度不高。在职研究生现在通过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考生越来越多,成为当下在职人员报考的首选。4、在职研究生政策改革后难度有所增加吗?同等学力申硕报考在职研究生难度并没有发生太大变化,基本上保持与改革前同等难度。专业硕士难度有明显提高,与全日制研究生难度相同。5、在职研究生政策改革后竞争会更加激烈吗?在职研究生政策调整后,考生在报考在职研究生时竞争越来越大、尤其是通过专业硕士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的考生,因为这种考试制度是采取末位淘汰、择优录取的选拔制度,也增加了考试竞争性。综上所说,在职研究生考试难度逐年增加,但与此同时,社会认可度也增加。虽然同等学力申硕考试难度小,但是社会认可度不高。所以还是建议迎合当下在职研究生新趋势,努力学习,尽可能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

且方将化

概不退费规定有效期 小心教育培训合同里的坑

小心教育培训合同里的那些“坑”在教育培训投诉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就是消费者提出退款诉求,经营者一方都会拿出一份格式合同抗辩,而其中的条款存在诸多对消费者不公平的内容。近日,教育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对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的通知》,加大对培训机构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的行为的查处。由此,教育培训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再次引起公众关注。我国法律对格式合同有严格限定消费者在与教育培训机构签订合同时,培训机构往往拿出的是密密麻麻的格式合同,特别是现在网络平台的迅速发展,很多机构甚至通过网络与消费者直接签订格式条款合同。所谓格式条款,就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我国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中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也无效;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同样无效。如果当事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堂店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即将施行的民法典中特别提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可见,若教育培训机构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与消费者签订格式条款,消费者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要求依法解除双方的培训合同或协议,要求退还相应的费用。那么,在与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打交道时,消费者经常会摔倒在哪些“坑”里呢?“坑”一约定“概不退费”徐先生和一家教育咨询公司签订了培训合同,双方约定:日语课程共6级别,学费31800元;此为运营总监特批特价合同,不予退费,不予转让,若因重大不可抗力因素所引发的退费,学生需要承担手续费和违约金共占合同总价的30%并扣除所上级别的发改委备案价格,不足整级别的按照整级别费用扣除。合同签订后,徐先生依约支付了培训费,后因工作原因在上过三次课后无法继续接受培训,多次要求教育咨询公司解除合同退还未使用学费,遭到拒绝,双方闹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培训合同中关于退费条件的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了徐先生的责任,确认该条款无效。合同解除后,根据徐先生购买的课程数量、上课次数核算教育咨询公司应该退还其的培训费用。法官释疑在签约时,消费者通常不会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就签字确认。在这些教育培训合同中常会约定“概不退费”或者其他退费的限制条件,且未采取加粗、加黑等合理的方式提示消费者,该条款实质上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免除了教育培训机构的责任,且未进行有效提示,一般可认定为无效。“坑”二要求预付费李先生与一家幼儿早教机构签订《会员服务协议》,约定为孩子提供音乐、艺术、英语等106节课程,协议到期日为2021年9月28日,总费用为17345元。没想到,一个月后该早教机构通过客服微信发送了《致会员家长的一封信》,告知“直营店关闭,课程暂停”。李先生与早教机构无法取得联系,只得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早教机构以明示的方式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李先生要求解除双方的服务协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解除后,早教机构应当退还李先生未使用的课时费用。法官释疑预付费式消费是时下经营者常用的一种营销模式,即消费者在实际消费前就预先向经营者支付一定费用,再由经营者提供相应的商品或服务。通常情况下,经营者以此种方式给消费者享有一定的价格优惠,但与此同时,消费者往往承担较大风险。在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中,90%以上都涉及预付费情况,大部分消费者被教育培训机构的优惠信息所吸引,提前一次性交纳了大量预付款,且很多时候是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渠道趸交,培训机构未提供正规发票或者合同。还有的消费者在交纳预付款后,遭遇培训机构“跑路”的情况。此种情形往往涉及人数众多,若情节严重,培训机构负责人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另外,消费者除了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还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坑”三规定有效期王女士与某艺术培训机构(甲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为王女士之子(乙方)提供艺术培训课,共计70节,其中包括10节赠课,课程有效期从2017年12月3日至2018年12月2日,课时费共计10 500元。该协议同时约定:“因特殊原因无法连续上课超过2周以上的,乙方应在甲方前台办理‘长假申请’,并相应顺延课程有效期。乙方办理一次或多次长假申请,总顺延期限不得超过课程有效期的四分之一。甲方如在到期日前解除协议,须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退费须满足以下条件:解除协议须在课程有效期内,有效期届满未消费课时不予退费。”2019年11月,该培训机构停业,王女士之子还剩余46节课,其中包括10节赠课。王女士要求解除双方协议,并退还课时费7000元。培训机构认为,王女士的合同已经超过履行期,且未办理长假申请,并且课程延长期间也超过约定有效期,所以不同意退费。法院经审理认为,预付式消费是一次付款、分次履行,合同的完全履行具有延时性。根据相关商业预付卡管理规定,记名卡不应当设置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符合记名卡预付消费模式,不应当设置课程有效期,该培训机构应当退还王女士未消费的课程费用。法官释疑很多教育培训机构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设置了课程有效期,约定双方在一定期限之内完成培训,而消费者往往会出现各种情况导致无法如期完成。此时有些消费者会选择协商延长期限,培训机构常常会口头承诺同意延长,但此后一旦出现纠纷,培训机构会以设置了有效期限进行抗辩,因此对于合同内容约定的有效期,消费者应当提高重视。否则,在纠纷发生时,由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消费者也可能会面临承担教育培训有效期截止,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风险。“坑”四给出“包过”承诺彭先生(乙方)与某教育咨询公司(甲方)签订《全国在职研究生考前辅导包过班合同》,约定甲方开办全国在职研究生考前辅导班,乙方基于对甲方教学质量的信任及对辅导方案的认同,参加甲方辅导。所报院校为某大学,专业为公共管理。甲方收取费用51800元,若乙方按照甲方提供考试学习计划未能通过考试的,则甲方予以退费。彭先生参加考试后,未能考入预想的大学,教育咨询公司承诺为他调剂未果,彭先生要求退款,公司表示拒绝。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合同已明确约定,彭先生确实未通过研究生考试,公司应向其退费。法官释疑在教育培训行业中,“包过”协议非常受消费者欢迎。此类协议通常针对某项考试,培训机构承诺若未通过考试可以全部退还培训费,而消费者通常怀着“不过也没有损失”的心理,对此种“包过”协议欣然接受,但往往忽略此类教育培训机构的师资、合同约定的附加退款条件等。如果消费者盲目签订此类合同,不仅付出时间代价和昂贵的培训费用,还可能遭遇培训机构拒绝退费的风险。“坑”五提供“教育贷”谭先生和某英语培训机构签订《英语课程注册合同》,课程费46300元。后来,他又签署了《风险告知书》,确认知晓学费贷款业务的相关风险。合同签订后,谭先生以现金支付课程费10000元,以贷款方式支付课程费36300元。后谭先生认为,该英语培训机构通过欺诈手段与其签订合同,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学费分期贷款,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培训合同并退还培训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本案中,双方签订《英语课程注册合同》及《风险告知书》的事实存在。谭先生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签订该协议及以贷款方式支付部分课程费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认为谭先生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对此没有支持。法官释疑“教育贷”,即教育培训合同分期贷款支付方式,也是近年来兴起的对教育培训费用支付的一种方式,具体支付模式为教育培训机构与消费者签订教育培训合同,由金融机构一次性将学费贷款支付给教育培训机构,再由消费者即贷款申请人向金融机构分期还款。该种支付方式主要是针对培训费用较高,受众多为资金来源有限的群体。教育培训机构往往会强调使用教育贷支付可以减轻一次性支付培训费的压力,且通常用“免息”等福利来吸引消费者,但却弱化了教育贷本身的贷款属性和风险,消费者在举证时也难以证明教育机构存在误导或诱导的情况。因为贷款行为和参加培训教育行为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消费者在无法获得培训或者和教育培训机构产生纠纷时,仍然需要向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支付相应的贷款及利息。法律建议消费者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要针对自身需求理性选择,提高风险意识。可通过征信系统、裁判文书、工商管理机关公示情况、实地考察等途径,充分调查了解培训机构的资信情况、商业信誉、教师资质、教学能力等。培训机构通常提供的都是格式合同,特别是在网络平台签约时,消费者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约定,全面了解合同内容,包括培训的费用、支付方式(是现金、网络支付还是贷款等)、培训的方式(线上还是线下、是一对一还是一对多)、培训地点、退款条件等都应注意,并要求将一些教育培训机构的宣传或者承诺全部清楚写进合同。在支付、洽商、变更等重要环节,消费者最好留有相应的票据、书面痕迹,要有证据搜集和保管意识,做好课时核对的记录,关注教育培训机构的主体是否有变化。来源:北京日报

川村

历年在职研究生政策调整一览表

历年在职研究生政策调整一览表文/漫漫足迹ID/zaiyanjiushengba近几年在职研究生政策的不断调整,使得在职研究生在考研方式,考研专业,招生院校,报考条件,考试结业,课程设置,学历学位等各个方面都有一定的改变,在职考研的学员,了解最新的在职研究生政策是必不可少的。笔者为大家整理了历年在职研究生相关政策调整通知。后期还会为大家推送各个院校在职研究生的招生动态。2013年9月30日政策导读: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3)36号文件,自2014年起,原“在职研究生”课程班更名为“在职研修课程班”,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流程及要求不变;教育部文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明确规定研究生培养单位不得以“研究生”和“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要始终坚持服务需求、保证质量的办学指导思想,从社会需求出发,切实根据学校自身办学能力,开展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工作。2014年6月5日政策导读:十月GCT联考16年起取消;部分专业纳入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部文件:《关于2014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通知》2015年5月29日政策导读:国家开放同等学力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同等学力申硕条件,满足临床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和口腔医学类本科毕业生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学员均可通过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教育部文件:《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试行办法》2016年3月22日政策导读:1、从2017年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统一纳入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考生参加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由教育部划定统一的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分数线并向社会公布,培养院校按照国家统一招生政策自主录取;2、自2016年12月1日起,各培养院校不再自行组织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教育部文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2016年9月14日政策导读:1、17年起,符合通过国家认可方式参加考研,且非脱产学习的研究生称为非全日制研究生;2、2016年12月1日后录取的研究生从培养方式上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形式区分,为非全日制研究生单独开设在职研修班。3、非全日制研究生与全日制按照同一标准招生,非全日制与全日制研究生考试内容相同,录取机制相同,公平竞争。4、非全日制研究生最后获得注明学习方式的毕业证书,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和培养标准,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教育部文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2017年5月3日政策导读:继2015年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试行办法后,开始稳抓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这是继非全日制研究生政策后对五月同等学力申硕重视的信号之一。教育部文件:《关于做好2017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2018年1月10日政策导读:国家关于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调整,其中报考条件由“同等学力研修班结业满足学士学位满三年即可报考”,调整为“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学员才能报考”。教育部文件:《关于做好2018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2018年3月14日政策导读:在众多专业学位增列与撤销中关注度最高,工程硕士专业调整后的8个专业学位类别分为硕士、博士两个层次。工程专业学位类别(代码0852)待相关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完成后不再保留。教育部文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对工程专业学位类别进行调整的通知》笔者解析:历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政策调整中我们可以看到目前国家关于在职研究生的态度与举措。1、加强院校关于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中的课程设置与师资配备,切实起到位社会培养新型复合型人才的作用。2、具体定位在职考研,平衡国内全日制or在职人员考研市场,优化人才培养结构。3、强化和落实现有招生培养政策,督促院校端正办学思想,切实保证在职人员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4、17、18年连续颁布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工作通知,五月同等学力申硕政策趋于收紧。5、关于学位授权点的撤销与增列,优化现有院校资源,根据社会需求调整人才培养策略。国家在加大质量把控的同时,也在认可与推广在职人员考研,从每年的在职研究生报考数据上,我们可以看出,随着政策的调整,社会对在职考研的关注度与报名量也在逐年升高,在职研将成为在职人员职场层次水平变化的重要动力之一。附:现有在职研究生即在职人员考研方式对照表现有在职研究生即在职人员考研方式对照注:以上为笔者原创,转载请标明出处。

七金刚

「新政策解读」2018在职研究生取消了吗?到底还能不能考?

最近,很多想考研的小伙伴都在问:在职研究生是不是取消了啊?我还能不能报考了?小嗨统一回复:没有取消,没有取消,没有取消,重要的事说3遍。事实是这样的,2016年,教育部门对在职研究生进行了改革,取消了只有学位证,没有毕业证的10月在职联考GCT,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在职单证研究生,而部分专业合并到了12月统考的在职双证研究生中。这项政策也意味着国家对在职双证研究生越来越认可,意在培养含金量等同于全日制研究生的人才。在这里,小嗨也想提醒大家:在职考研的政策不断的改进变化,想考研就要趁早了,有可能以后的题目会越来越难,毕竟含金量在那摆着呢,越早考,越有优势。截止目前为止,在职研究生有以下2种报考方式:第1种:同等学力申硕报考要求:具有本科学位三年以上的在职人员报名时间:3月报名官网: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考试时间:5月第2种:非全日制研究生报考要求:专科生需毕业满2年,部分管理类专业需要毕业满5年,而本科生可直接报考某些专业,毕业满3年可报考MBA MPA MTA MEM专业报名时间:10、10-10、31报名官网: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研招网)考试时间:12月最后一个周末

金画眉

在职研究生学费可不可以报销?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增加,工作压力的增大,越来越多的在职人士想要报考在职研究生来提升自身能力和学历。很多想要报考的在职人士想知道,在职研究生学费可不可以报销呢?下面,小编为大家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一、可以报销学费的在职研究生类型目前能够报销学费的在职研究生类型比较特殊。主要是指非全日制研究生中的定向研究生和委培研究生。1、定向研究生:定向研究生又称定向培养研究生,指由国家按照计划招收,在招生时通过合同形式明确其毕业后工作单位的研究生,其学习期间的培养费用按规定标准由国家向培养单位提供。2、委培研究生:委培研究生系指的是用人单位(委培研究生本人所在单位)委托教育单位(一般指具有硕士、博士学历层次的大学、研究院所等教育机构)培养的一类高层次专门人才。这两类在职研究生类型是要求考生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一定年限的。二、学费在职研究生主要包括同等学力申硕和非全日制研究生两种报考方式,报考方式不同,学费也不相同。1、同等学力申硕目前,很多在职人士选择同等学力申硕方式报考在职研究生。同等学力申硕是免试入学,满足大专及以上学历就可以参加研修班学习,但是必须满足本科学历有学士学位三年及以上的条件,可以参加同等学力申硕考试,获得学位证书。同等学力申硕学费比较低,大概在2-4万之间。2、非全日制研究生非全日制研究生和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时间、考试内容、考试难度是一样的,最终获得的是学历学位双证。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较高,多数都在3-6万元之间,会计硕士或工商管理硕士可能会有更高的学费,可能会在十几万至几十万之间。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在职研究生学费相关内容。同等学力申硕学费低,报考难度小;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高,报考难度大。同学们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报考方式。想要了解各院校详细招生信息,可以点击下方小程序查看招生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