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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离职教师归还读博期间工资补贴 高校:系借支閟宮

要求离职教师归还读博期间工资补贴 高校:系借支

近来由澎湃新闻报道的“高校教师离职遭校方索赔”的现象,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公众围绕协议合理性和人才去留的问题展开热议。日前,河南某大学两位离职教师告诉澎湃新闻,自己就读全日制博士毕业回校,因人才政策跟学校协商未果选择离职,但校方要求离职教师必须退还读博期间学校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工资、社保、生活补贴等。 上述两位离职教师认为:第一,自己在读博期间,虽然人事档案转移到了就读学校,但与河南某大学的编制并未解除,拿的是省财政发的基本工资,不应该还钱给学校;第二,自己在读博期间也参与了学校的工作,不应该归还工资。第三,学校要求归还的费用过多,包括工资、社保、公积金、津贴补贴、绩效工资、考核奖等,并不合理。 “总之,三个问题,我们的编制还在,该不该还?还多少?还给谁?”上述两位离职教师发问。对此,河南某大学人事处师资科相关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学校与上述离职教师签署的《协议书》明确写的是“统招非定向”,也就是说他们跟学校脱离了人事关系,他们在读博期间领取的工资是学校以“借支生活补贴”的形式发放的,目前学校已经在走法律诉讼程序。读博领取的工资补贴成借款?离职教师刘玲(化名)并不同意学校“借款”的说法。她告诉澎湃新闻,自己本来是河南某大学的正式在编老师,在2013年跟校方签署了《协议书》,获得校方同意到另一所高校攻读统招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学习时间从2013年9月至2016年7月。入学时,自己的人事档案转入攻读博士学校。“当初河南某大学签协议时承诺给我的生活补贴,是按正式工资来发放的。”刘玲称,现在学校以一纸协议把那几年的工资划定为借支生活费,当成借款给自己,这并不公平。“我在读博期间也回校全职上班了两年多,延期毕业,相当于读博后期完全在职工作,但学校现在让我把钱全还了,所有发到工资单上的金额都要赔。”刘玲不接受这一处理结果。她强调,虽然自己在读博期间把人事档案已经转移到就读博士学校,但人事关系并没有跟河南某大学脱离,还是属于在编教师,这几年也照常领取工资、社保、公积金、绩效考核奖等。“我们的养老保险都是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交的,这期间也没有填写过任何正式的文件解除教师编制。现在学校就是不敢承认我们是在编的老师,也没有出示解除编制的手续和证据。”刘玲说道。人事处师资科相关负责人却有完全不同的说法,“他们读博期间没有编制,跟学校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了。他们领取的不是在编教师工资,而是人才培养经费,是学校以借款担保的形式支付的。” 上述负责人解释,河南某大学每年约有30位教师走出校门深造培训,大部分属于定向委培的,也有少数非定向的。这些教师深造完回校工作直到服务期满,就可以把之前领取到的人才培养经费抵消掉。“我们主要目的是督促教师毕业回校工作,不是说故意收取他们这笔费用。” 无人事关系的“定向培养博士”双方各执一词,这笔钱到底算是工资还是借款? 根据刘玲向澎湃新闻提供的《协议书》显示:甲方(河南某大学)同意丙方(教师本人)报考博士类别由定向(委培)改为统招非定向。丙方在培养期间,甲方为其保留住房,由学校的具体用人单位(教师所在学院)乙方担保借支生活补贴。但其中约定,丙方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到甲方工作后,毕业待遇按照《河南某大学关于人才待遇的规定(修订)》(校党字【2010】25号)中定向(委培)博士相关条款执行。《协议书》写明:丙方在到甲方正式报到工作前,与甲方无隶属人事关系。丙方在完成学业取得学位后,应按时回甲方报到,由乙方安排具体工作,在甲方服务期不少于八年;如因丙方原因,不能按时来校工作,乙方负责督促丙方偿还其上学期间向甲方借支的生活补贴,丙方逾期三个月不予偿还者,其借支的生活补贴从乙方酬金中直接扣还。离职教师刘玲与河南某大学签署的《协议书》。本文图片均为受访者提供《河南某大学关于人才待遇的规定(修订)》(校党字【2017】5号)中关于“定向培养博士”的条款,为原文件(校党字【2010】25号)的修订版本。跟刘玲同一时期签署上述协议读博深造的,还有陈军(化名),他也同样因为家属安置问题与学校协商未果而选择离职。陈军说,当初按照2013年学校的政策,教师外出读博毕业回校,其配偶的安置问题是可以解决的。而2016年,学校的引进人才政策发生变化,门槛提高了,不能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包括自己在内的2013年这一批外出读博的教师,在2016-2018年毕业后面临了这个困境,只好离职。针对教师配偶安置的问题,上述师资科相关负责人回应称,上述离职教师并没有达到学校帮助安置其配偶工作的条件,比如他本人需要发表高级别的文章,或者拿到高级别的科研项目,以及有能力培养硕士研究生等等。“这些在学校都有文件规定的,而且协议也写明‘待遇按照教师毕业当年的政策来执行’。”澎湃新闻注意到,双方签署的《协议书》明确:若遇学校政策调整,丙方享受的待遇按照其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当时甲方关于人才待遇的规定中定向(委培)博士相关条款执行。“学校不能给我们解决配偶的安置问题,我们也认了,其实双方都有过错。但现在,学校要求我们把在读博期间发放的工资待遇等都退还给他们,这相当于霸王条款。”陈军说。他认为,此前自己都是以在读博士的身份参与了学校不少工作,包括给学生指导毕业论文等,所以很难界定学校发放的算是工资还是劳务报酬。“我们应该得到合理合法的报酬,不应该把全部钱都退还给学校。”而上述师资科相关负责人称,对于教师在读博期间趁寒暑假回来带课或者辅导学生,学院已经给他们支付了酬金,这部分钱并没有追还。学校只是要回培养成本,没有增加额外的惩罚性措施,更没有收取违约金。假设教师的服务期是8年,他只回来服务一年,就要交回7/8的人才培养费用,如果服务了4年,那么就交回4/8的费用。“他们读博期间不应该拿这些待遇,但我们是为了培养人才,鼓励他们毕业后回校工作才给的。现在他们不回来了,我们就要把成本收回来。”上述师资科相关负责人表示。9月25日,澎湃新闻从双方了解到,目前此劳动纠纷案件仍在审理中,判决结果尚未公布。(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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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高校教师离职遭校方索赔:归还全日制读博期间工资补贴

近来,“高校教师离职遭校方索赔”的现象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公众围绕协议合理性和人才去留的问题展开热议。日前,河南某大学两位离职教师告诉澎湃新闻,自己就读全日制博士毕业回校,因人才政策跟学校协商未果选择离职,但校方要求离职教师必须退还读博期间学校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工资、社保、生活补贴等。 上述两位离职教师认为:第一,自己在读博期间,虽然人事档案转移到了就读学校,但与河南某大学的编制并未解除,拿的是省财政发的基本工资,不应该还钱给学校;第二,自己在读博期间也参与了学校的工作,不应该归还工资。第三,学校要求归还的费用过多,包括工资、社保、公积金、津贴补贴、绩效工资、考核奖等,并不合理。 “总之,三个问题,我们的编制还在,该不该还?还多少?还给谁?”上述两位离职教师发问。对此,河南某大学人事处师资科相关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学校与上述离职教师签署的《协议书》明确写的是“统招非定向”,也就是说他们跟学校脱离了人事关系,他们在读博期间领取的工资是学校以“借支生活补贴”的形式发放的,目前学校已经在走法律诉讼程序。读博领取的工资补贴成借款?离职教师刘玲(化名)并不同意学校“借款”的说法。她告诉澎湃新闻,自己本来是河南某大学的正式在编老师,在2013年跟校方签署了《协议书》,获得校方同意到另一所高校攻读统招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学习时间从2013年9月至2016年7月。入学时,自己的人事档案转入攻读博士学校。“当初河南某大学签协议时承诺给我的生活补贴,是按正式工资来发放的。”刘玲称,现在学校以一纸协议把那几年的工资划定为借支生活费,当成借款给自己,这并不公平。“我在读博期间也回校全职上班了两年多,延期毕业,相当于读博后期完全在职工作,但学校现在让我把钱全还了,所有发到工资单上的金额都要赔。”刘玲不接受这一处理结果。她强调,虽然自己在读博期间把人事档案已经转移到就读博士学校,但人事关系并没有跟河南某大学脱离,还是属于在编教师,这几年也照常领取工资、社保、公积金、绩效考核奖等。 “我们的养老保险都是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交的,这期间也没有填写过任何正式的文件解除教师编制。现在学校就是不敢承认我们是在编的老师,也没有出示解除编制的手续和证据。”刘玲说道。人事处师资科相关负责人却有完全不同的说法,“他们读博期间没有编制,跟学校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了。他们领取的不是在编教师工资,而是人才培养经费,是学校以借款担保的形式支付的。” 上述负责人解释,河南某大学每年约有30位教师走出校门深造培训,大部分属于定向委培的,也有少数非定向的。这些教师深造完回校工作直到服务期满,就可以把之前领取到的人才培养经费抵消掉。“我们主要目的是督促教师毕业回校工作,不是说故意收取他们这笔费用。” 无人事关系的“定向培养博士”双方各执一词,这笔钱到底算是工资还是借款? 根据刘玲向澎湃新闻提供的《协议书》显示:甲方(河南某大学)同意丙方(教师本人)报考博士类别由定向(委培)改为统招非定向。丙方在培养期间,甲方为其保留住房,由学校的具体用人单位(教师所在学院)乙方担保借支生活补贴。但其中约定,丙方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到甲方工作后,毕业待遇按照《河南某大学关于人才待遇的规定(修订)》(校党字【2010】25号)中定向(委培)博士相关条款执行。《协议书》写明:丙方在到甲方正式报到工作前,与甲方无隶属人事关系。丙方在完成学业取得学位后,应按时回甲方报到,由乙方安排具体工作,在甲方服务期不少于八年;如因丙方原因,不能按时来校工作,乙方负责督促丙方偿还其上学期间向甲方借支的生活补贴,丙方逾期三个月不予偿还者,其借支的生活补贴从乙方酬金中直接扣还。离职教师刘玲与河南某大学签署的《协议书》。本文图片均为受访者提供《河南某大学关于人才待遇的规定(修订)》(校党字【2017】5号)中关于“定向培养博士”的条款,为原文件(校党字【2010】25号)的修订版本。跟刘玲同一时期签署上述协议读博深造的,还有陈军(化名),他也同样因为家属安置问题与学校协商未果而选择离职。陈军说,当初按照2013年学校的政策,教师外出读博毕业回校,其配偶的安置问题是可以解决的。而2016年,学校的引进人才政策发生变化,门槛提高了,不能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包括自己在内的2013年这一批外出读博的教师,在2016-2018年毕业后面临了这个困境,只好离职。针对教师配偶安置的问题,上述师资科相关负责人回应称,上述离职教师并没有达到学校帮助安置其配偶工作的条件,比如他本人需要发表高级别的文章,或者拿到高级别的科研项目,以及有能力培养硕士研究生等等。“这些在学校都有文件规定的,而且协议也写明‘待遇按照教师毕业当年的政策来执行’。”澎湃新闻注意到,双方签署的《协议书》明确:若遇学校政策调整,丙方享受的待遇按照其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当时甲方关于人才待遇的规定中定向(委培)博士相关条款执行。“学校不能给我们解决配偶的安置问题,我们也认了,其实双方都有过错。但现在,学校要求我们把在读博期间发放的工资待遇等都退还给他们,这相当于霸王条款。”陈军说。他认为,此前自己都是以在读博士的身份参与了学校不少工作,包括给学生指导毕业论文等,所以很难界定学校发放的算是工资还是劳务报酬。“我们应该得到合理合法的报酬,不应该把全部钱都退还给学校。”而上述师资科相关负责人称,对于教师在读博期间趁寒暑假回来带课或者辅导学生,学院已经给他们支付了酬金,这部分钱并没有追还。学校只是要回培养成本,没有增加额外的惩罚性措施,更没有收取违约金。假设教师的服务期是8年,他只回来服务一年,就要交回7/8的人才培养费用,如果服务了4年,那么就交回4/8的费用。“他们读博期间不应该拿这些待遇,但我们是为了培养人才,鼓励他们毕业后回校工作才给的。现在他们不回来了,我们就要把成本收回来。”上述师资科相关负责人表示。9月25日,澎湃新闻从双方了解到,目前此劳动纠纷案件仍在审理中,判决结果尚未公布。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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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高校要求离职教师归还全日制读博期间工资补贴:系借支

近来报道的“高校教师离职遭校方索赔”的现象,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公众围绕协议合理性和人才去留的问题展开热议。日前,河南某大学两位离职教师告诉澎湃新闻,自己就读全日制博士毕业回校,因人才政策跟学校协商未果选择离职,但校方要求离职教师必须退还读博期间学校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工资、社保、生活补贴等。上述两位离职教师认为:第一,自己在读博期间,虽然人事档案转移到了就读学校,但与河南某大学的编制并未解除,拿的是省财政发的基本工资,不应该还钱给学校;第二,自己在读博期间也参与了学校的工作,不应该归还工资。第三,学校要求归还的费用过多,包括工资、社保、公积金、津贴补贴、绩效工资、考核奖等,并不合理。“总之,三个问题,我们的编制还在,该不该还?还多少?还给谁?”上述两位离职教师发问。对此,河南某大学人事处师资科相关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学校与上述离职教师签署的《协议书》明确写的是“统招非定向”,也就是说他们跟学校脱离了人事关系,他们在读博期间领取的工资是学校以“借支生活补贴”的形式发放的,目前学校已经在走法律诉讼程序。读博领取的工资补贴成借款?离职教师刘玲(化名)并不同意学校“借款”的说法。她告诉记者,自己本来是河南某大学的正式在编老师,在2013年跟校方签署了《协议书》,获得校方同意到另一所高校攻读统招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学习时间从2013年9月至2016年7月。入学时,自己的人事档案转入攻读博士学校。“当初河南某大学签协议时承诺给我的生活补贴,是按正式工资来发放的。”刘玲称,现在学校以一纸协议把那几年的工资划定为借支生活费,当成借款给自己,这并不公平。“我在读博期间也回校全职上班了两年多,延期毕业,相当于读博后期完全在职工作,但学校现在让我把钱全还了,所有发到工资单上的金额都要赔。”刘玲不接受这一处理结果。她强调,虽然自己在读博期间把人事档案已经转移到就读博士学校,但人事关系并没有跟河南某大学脱离,还是属于在编教师,这几年也照常领取工资、社保、公积金、绩效考核奖等。“我们的养老保险都是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交的,这期间也没有填写过任何正式的文件解除教师编制。现在学校就是不敢承认我们是在编的老师,也没有出示解除编制的手续和证据。”刘玲说道。人事处师资科相关负责人却有完全不同的说法,“他们读博期间没有编制,跟学校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了。他们领取的不是在编教师工资,而是人才培养经费,是学校以借款担保的形式支付的。”上述负责人解释,河南某大学每年约有30位教师走出校门深造培训,大部分属于定向委培的,也有少数非定向的。这些教师深造完回校工作直到服务期满,就可以把之前领取到的人才培养经费抵消掉。“我们主要目的是督促教师毕业回校工作,不是说故意收取他们这笔费用。”无人事关系的“定向培养博士”双方各执一词,这笔钱到底算是工资还是借款?根据刘玲向记者提供的《协议书》显示:甲方(河南某大学)同意丙方(教师本人)报考博士类别由定向(委培)改为统招非定向。丙方在培养期间,甲方为其保留住房,由学校的具体用人单位(教师所在学院)乙方担保借支生活补贴。但其中约定,丙方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到甲方工作后,毕业待遇按照《河南某大学关于人才待遇的规定(修订)》(校党字【2010】25号)中定向(委培)博士相关条款执行。《协议书》写明:丙方在到甲方正式报到工作前,与甲方无隶属人事关系。丙方在完成学业取得学位后,应按时回甲方报到,由乙方安排具体工作,在甲方服务期不少于八年;如因丙方原因,不能按时来校工作,乙方负责督促丙方偿还其上学期间向甲方借支的生活补贴,丙方逾期三个月不予偿还者,其借支的生活补贴从乙方酬金中直接扣还。离职教师刘玲与河南某大学签署的《协议书》。本文图片均为受访者提供《河南某大学关于人才待遇的规定(修订)》(校党字【2017】5号)中关于“定向培养博士”的条款,为原文件(校党字【2010】25号)的修订版本。跟刘玲同一时期签署上述协议读博深造的,还有陈军(化名),他也同样因为家属安置问题与学校协商未果而选择离职。陈军说,当初按照2013年学校的政策,教师外出读博毕业回校,其配偶的安置问题是可以解决的。而2016年,学校的引进人才政策发生变化,门槛提高了,不能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包括自己在内的2013年这一批外出读博的教师,在2016-2018年毕业后面临了这个困境,只好离职。针对教师配偶安置的问题,上述师资科相关负责人回应称,上述离职教师并没有达到学校帮助安置其配偶工作的条件,比如他本人需要发表高级别的文章,或者拿到高级别的科研项目,以及有能力培养硕士研究生等等。“这些在学校都有文件规定的,而且协议也写明‘待遇按照教师毕业当年的政策来执行’。”记者注意到,双方签署的《协议书》明确:若遇学校政策调整,丙方享受的待遇按照其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当时甲方关于人才待遇的规定中定向(委培)博士相关条款执行。“学校不能给我们解决配偶的安置问题,我们也认了,其实双方都有过错。但现在,学校要求我们把在读博期间发放的工资待遇等都退还给他们,这相当于霸王条款。”陈军说。他认为,此前自己都是以在读博士的身份参与了学校不少工作,包括给学生指导毕业论文等,所以很难界定学校发放的算是工资还是劳务报酬。“我们应该得到合理合法的报酬,不应该把全部钱都退还给学校。”而上述师资科相关负责人称,对于教师在读博期间趁寒暑假回来带课或者辅导学生,学院已经给他们支付了酬金,这部分钱并没有追还。学校只是要回培养成本,没有增加额外的惩罚性措施,更没有收取违约金。假设教师的服务期是8年,他只回来服务一年,就要交回7/8的人才培养费用,如果服务了4年,那么就交回4/8的费用。“他们读博期间不应该拿这些待遇,但我们是为了培养人才,鼓励他们毕业后回校工作才给的。现在他们不回来了,我们就要把成本收回来。”上述师资科相关负责人表示。9月25日,记者从双方了解到,目前此劳动纠纷案件仍在审理中,判决结果尚未公布。来源:澎湃新闻免责声明:文章内容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号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文章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

独旦

山东一高校三教师获博士学位后辞职遭拒,一人胜诉校方未执行

“高校教师辞职难”现象屡现,近日,山东潍坊科技学院三名教师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反映,她们陷入了辞职受阻的困境。其中,两名教师与校方的人事争议已于9月28日在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开庭审理,目前裁决结果尚未出炉。在此之前,另一名张姓教师于2018年7月提出辞职申请,并于当年8月离岗,但至今仍未能办妥离职手续。张老师因离职与校方产生的纠纷,先后经历仲裁和法院一审、二审,2020年6月,法院终审判决,潍坊科技学院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张老师办理人事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过该判决迟迟未得到行。对此,潍坊科技学院校长李昌武向澎湃新闻表示:“我们一是依规进行,根据学校的规定办;二是依法进行,她们上法院诉讼了,我们按照法院判的办。”潍坊科技学院代理律师则称:“目前是双方处于胶着状态,并非泾渭分明,在这种情况下暂不执行潍坊中院判决合情合理。”教师离职遇巨额索赔潍坊科技学院位于山东寿光市(潍坊所辖县级市),官网介绍,该校由寿光市政府兴办,系全日制应用型普通本科高校,是潍坊国家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试验区试点院校、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目前有教职工近2000人,全日制在校生3.1万余人。张老师、王老师、崔老师分别在2007年、2008年、2009年入职潍坊科技学院。在职期间,上述三名老师先后取得博士学位。但她们都面临相同的问题:与爱人分居两地。考虑到家庭原因及个人发展前景,三人相继向校方提出辞职,但均遭拒。其中,张老师于2018年6月26日提出辞职,当年7月19日向潍坊科技学院人事处递交了书面辞职申请,此后离岗再未在该校工作。王老师、崔老师与校方签订的读博协议中,没有关于服务期限的约定。张老师称,她们是事业编制,也与学校签订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我的合同是2018年8月到期,提前三十天提交了辞职申请。我从提出离职之日就主动要求按照协议返还两年的工资,但是学校不予理睬,不谈赔偿,还一直给我发工资到2019年7月。而直到目前,学校仍不给我办理离职手续。”今年6月17日,潍坊科技学院英语教师王老师也向潍坊科技学院递交了辞职申请,并主动提出退还请假读博时期的工资或以代课形式补偿读博时间作为对学校的补偿。此后的7月6日,崔姓老师也向校方提交了辞职申请。不过,王、崔两位老师的离职申请未能获批,紧接着校方发布《潍坊科技学院教职工离职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出台于今年7月13日,于7月27日印发给各院系、处室。上述离职管理办法规定,学校定向(委培)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自取得学位证之日起,在校服务年限顺延5年;在职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人员,获得学位返校后,未满服务年限申请离职的,须交回脱产学习期间学校为其承担的全部费用,并按实际服务年限折算赔偿金进行赔偿,根据未满的服务年限,按照每年5万元的标准交纳剩余服务年限的违约赔偿金。王老师和崔老师均是2020年6月获得博士学位,她们称,在和校方多次交涉离职一事后,校方提出要她们按照新出台的离职管理办法,每人赔偿学校25万元,另外退还各自脱产期间学校发放的工资。不过,王老师和崔老师均认为,她们提出辞职申请在先,校方出台离职管理办法在后,这一办法对她们二人不适用,而当初她们读博时和校方签订的《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协议》中,并未规定取得学位后的服务期限。她们向澎湃新闻出示的协议中,没有与校方进行服务期限约定。在屡次交涉无果后,王老师和崔老师分别向寿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确认她们与校方的聘用合同解除,并为她们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9月28日,两人的仲裁案分别开庭审理,仲裁结果目前尚未出炉。而早她们两年提出辞职的张老师,在仲裁、一审、二审中均获支持的情况下,潍坊科技学院至今仍未给其办理离职手续。法院判决生效后校方仍未执行自2018年6月26日向校方提出辞职,交涉一年未果后,2019年6月,张老师向寿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2019年7月24日,该仲裁委作出裁决:潍坊科技学院自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张老师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调手续。寿光法院一审判决结果,潍坊科技学院上诉后被驳回。潍坊科技学院对上述仲裁结果不服,诉至寿光法院,请求判令不给予张老师办理人事档案及保险关系转调手续。2020年1月19日,寿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潍坊科技学院诉讼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其应及时为张老师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该一审判决书显示,寿光法院审理查明,张老师于2007年8月到潍坊科技学院工作,系该学院在编人员。2013年8月29日,潍坊科技学院与张老师签订“委托培养攻读博士协议”,约定潍坊科技学院同意张老师到韩国建国大学攻读英语语言文学研究方向英语语言学与英语教学学位。脱产两年,自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取得博士学位后的在校服务期限,根据其离岗学习或离岗写作论文期间学校所发的工资以及取得博士学位后报销的经费总额,按照每500元在校服务一个月计算(最多按120个月计算)。如服务期限内调离学校,所发放的工资和报销的经费按实际服务月数冲销后,余额如数返还学校。法院查明,张老师脱产学习两年,并于2018年8月取得博士学位。2018年7月19日,张老师通过邮寄方式向潍坊科技学院人事处寄发辞职通知书。2018年8月后张老师未再到潍坊科技学院工作,该学院为张老师发放工资、缴纳保险至2019年7月。寿光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的争议有二:其一,张老师与潍坊科技学院之间的劳动合同及博士委托培养服务协议是否已解除;其二,张老师要求为其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是否有法律依据。关于第一点,寿光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据上述查明事实,张老师所涉情形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以及解除,其与潍坊科技学院签订的博士委托培养服务协议亦随之解除。潍坊科技学院若认为张老师违反博士委托培养协议中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可以根据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另行主张违约金。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等规定,潍坊科技学院应及时为张老师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其中,《劳动合同法》对此事项时限的规定是十五个工作日内。最终,寿光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潍坊科技学院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张老师办理人事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潍坊科技学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潍坊中院。2020年6月1日,潍坊中院驳回了潍坊科技学院的上诉,维持了原判。不过,该判决生效后,潍坊科技学院至今仍未主动执行。张老师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寿光法院已于8月19日立案,目前仍未执结。据张老师介绍,两年前辞职时,她已经联系到济南一所大学去工作,但由于潍坊科技学院一直扣押她的档案,不给她办理离职手续,导致她至今无法入职。就上述三位老师辞职一事,10月11日,澎湃新闻致电潍坊科技学院人事处负责人,但其表示不便接受采访。随后,该校校长李昌武就此事向澎湃新闻表示:“我们一是依规进行,根据学校的规定办;二是依法进行,她们上法院诉讼了,我们按照法院判的办。”澎湃新闻询问,张老师的案子二审终审了,判决已生效,为何不执行判决。李昌武说,“我们委托了律师,他向你解释一下吧。”潍坊科技学院代理律师表示:“按照协议约定,她(张老师)在约定的博士毕业后最低服务期一天也没有履行的情况下单方面违约,除了应该如数退还读博期间学院为其发放的工资及其他费用外,还应支付违约金,可是张老师连一分钱都不想返还。”就张老师的违约金问题,潍坊科技学院于7月22日向寿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请求裁决张老师返还工资及利息、支付违约赔偿金共计37万余元。寿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张老师向潍坊科技学院返还工资17.7万余元,张老师对此不服,目前已诉至寿光法院。2020年9月1日,寿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裁决,张老师返还潍坊科技学院工资177076.64元,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清;驳回潍坊科技学院其他仲裁请求。上述工资包括: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张老师脱产学习两年期间的工资11万余元;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张老师离岗后学院所发工资6.4万余元。对于退还工资的仲裁结果,张老师不服,目前已起诉至寿光法院。她表示,“一定会执行法院的判决,只是不明白学院为什么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给我转档案。我提出辞职两年,学校拖着不办,给我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前述潍坊科技学院代理律师称:“目前是双方处于胶着状态,并非泾渭分明,在这种情况下暂不执行潍坊中院判决是依法有据,合情合理。”(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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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教授沦为弱势群体:跳槽“受阻”只能求助于媒体?

博士是最高学历,教授是最高职务,代表的应该是最学问。按理说,这些高学历高职务的人员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是合乎法度、被人尊崇的,可是这些人员时不时地因为辞职跳槽而上了热点,变成头条,引人巨大争议。最近两个月披露出来的就有三起。山西某校一名博士跳槽被学校索赔51万元,河南某校两位博士离职被学校要求返还读博士期间的工资、社保、公积金、绩效考核奖等费用,江西某校一名教授跳槽被学校索取违约金近44万元。显然,这种现象值得分析,其中原因到底是什么?其中又给人何种启示。如果你琢磨一下就会问,为何闹出跳槽纠纷的都是博士与教授呢?为何这些人跳槽遇阻总是习惯选择借助媒体并声称被不公正对待呢?为何此类事件每次都能引发巨大热议而网友并没有一边倒呢?外行看热门,内行看门道。作为一个内行人,在这里说说其中的门道,到底是学校蛮不讲理、故意设障、阻止人才流动,还是跳槽者有失诚信、不守法度、过分追薪逐利呢?(1)关键之处:外行看不懂的服务期协议?博士、教授跳槽大打官司的事情在高校并不少见,多数高校碰到过。每每出现这种情况,学校和当事人都说自己有理,公众也是一头雾水,有的指责学校阻/止人才流动,与时代精神不符,有的认为跳槽者缺乏诚信,枉为人师。但是,要对此事作出正确判断,不能离开至关重要的文本——服务期协议,否则就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不在一个频道对话,不可能有解。山西某校一名教师的跳槽纠纷起因是带薪读博并与学校签订了《协议书》,学校给予工资、生活补贴、报销相关费用,本人学成之后回到学校工作并至少干满双方约定的最低年限。可是,此位教师博士毕业之后仅仅工作一年就跳槽走人,纠纷因此而起。河南某校两名教师的跳槽纠纷起因也是因为读博并与学校签订了《协议书》。两位教师前去攻读“统招非定向”博士,与学校解除了人事关系并调走档案,但学校仍然发给工资、社保、补贴等费用,条件是两名教师博士毕业后回到学校工作并不低于8年,否则必须退还读博期间学校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工资、社保、生活补贴等。说白了,这是我给钱、你上学,我培养你、你为我服务,逻辑就是如此简单。江西某校一名教授也是因为攻读博士与学校签订了《委培高学历人才服务期协议书》,约定博士毕业后继续在该校服务6年至2019年6月29日,而学校则是支付其脱产读博士期间的工资、津贴、福利以及安家费等。可是服务期未满,本人提出调动,学校提出先交违约金、后办调动手续。本人一看将近44万,有些惊讶,于是又提出暂不离职,学校不同意,于是形成了纠纷。这三起4人博士离职纠纷都因服务期协议而起。这是一个什么情况?是否有法律或其它依据?对于普通打工者来说,很少涉及这个问题,所以一般看不明白。对于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来说,一般绕不开这个问题。(2)服务期协议:劳动合同法有明确的规定。许多人只知道劳动合同法有一条“想走就走”的规定,即“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是这些人并不知道,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还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这就是说,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必须按照合同内容行事,虽然劳动者可以“想走就走”,但并不意味着你就合理合法,用人单位就变成了菜市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未满而辞职走人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承认相应责任的。什么责任?起码没有经济补偿金。还有更加重要的规定: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许多人也忽略了这一条。这些年,有人极力宣传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能收取赔偿金,事实上并不是这样,你违约炒单位的鱿鱼虽然不受赔偿金,但是你给单位造成了损失,那是该赔多少就赔多少的。还有,你违约炒单位的鱿鱼虽然不受赔偿金,但是单位却不用支付经济补偿,这等于你给了单位赔偿。更为重要的是,劳动合同法还有关于服务期的特别规定,这是高校依约向跳槽博士和教授索取巨款的依据。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这就是高校向跳槽博士和教授索取巨额赔偿的法律依据。双方有约在先,按照诚信原则,双方都必须遵守,否则违约一方就得按照协议书规定的内容进行赔偿或是补偿。博士与教授在服务期内就跳槽,所以“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并不是单位有意设障,而是博士与教授故意违约应该承担的责任。可怜的是,一些涉事博士与教授明明自己违约在先,却离开协议内容炒作一些似是而非的道理,把自己打扮成弱势群体。有的认为,我交了“违约金”后连基本生活都困难;有的说基本工资是财政发的,要交也不应交给学校;有的说我是在职人员,就应该有工资、享福利……其实这些既不是你违约的理由,也不是拒交违约金的理由。实际上,协议规定的返还读博期间的工资、津贴、公积金、社保等,只是违约金的计算办法或是依据,并不是其本身,完全是两个概念(作为高学历人员对此逻辑应该非常清楚),这在许多判决书中都有体现。(3)进修协议书:被逼出来的高校依法维权手段!高校都知道人才的重要性。为了学校的长远发展,高校要么组织教师脱产攻读博士,要么重金和高薪引进高学历和高职称人员,目的是提高教师队伍的高学历比例或是师资队伍水平。有的高校又是给房,又是给巨薪,又是许以行政职务,又是给予巨额安家费,目的是吸引高水平人才。投入如此巨大,自然要有规避风险的措施,毕竟没有哪个高校能够经得不断出现的违约损失。公办高校长期处于“人事管理”的思维当中,当人才已经自由流动时并有法律保障时,少数教师瞄准高校人才管理思维落后于时代的机会,与学校订立口头君子协定,自己脱产读博,承诺学成之后回来工作,学校则保证一切待遇照旧,而且承诺双证到手之后还要提高待遇。可是一些教师并非君子,博士双证到手之后,君子协议变成了空气,学校有理却无法维权,只能吃个哑巴亏。个别专职“跳槽教授”的出现,更是让高校苦思有效管理办法。个别教师不守信用,造成的负面影响极大。学校管理丢了面子不说,其它教师也是怨气极大,积极性也受打击——他们进修,什么工作都不干,一分钱也不少拿;我们在职,一人干两人的活,一分钱不多拿,而且这些人一旦文凭高手立马走人,学校受了损失,其它教师也明显遭受不公平。为了防止这种尴尬局面,读博协议书应运而生,在高校广为使用。这是高校依法维护利益的主要手段。(4)教师失诚信:既难赢官司,更难赢人心!上述内容已经简要地介绍了博士辞职、教授跳槽被索巨额赔偿的来龙去脉。虽然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最终结果也会各有差异,但只要双方签订了服务期协议,服务期未满而跳槽的教师既难赢得官司,更难赢得人心。在经历丰富的网友面前,这些教师再打悲情牌也越来越难以得到同情。以德树人,教师首先要有守法律、重诚信的道德修养。如果阅读此文者有兴趣,可以到法律文书网查一查相关案件,看一看结果是不是这样。以江西某校教授跳槽被索44万赔偿一案来说,劳动人事仲裁已经下达了裁决书,其主要内容是:1)学校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此位教授占用了用人单位的编制、岗位职数,也享受了相应工资福利等待遇。在待聘人员数量多于应聘岗位职数的情况下,学校对此位教授约定聘任服务期和违约金,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2)防止人才无序流动合乎情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7号)中就有“落实人才流动在服务期、竞业限制、保密等方面的规定,坚决防止人才无序流动”的规定。学校也正是如此行事的,合乎情理,也合乎规定。当事人表示继续走法律程序,这是本人享有的权力。但是,从本号经历的多起类似案件和相关案件的判决结果看,诚信最为关键,既然有约在先,而且是白纸黑字,胜算的机会并不大。实际上,所有当事人还要明白一个道理,在立德树人的背景条件下,如果再将官司打下去,无论结果如何,对自己并无益处。新的单位也会认为,在原单位违约跳槽,到了我单位难道就不会故技重演?有的单位还依法规定,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书,不得办理入职手续。也就是说,如果尚未办理入职手续,而要通过法律途径取得解除劳动合同,新的单位也会拒绝入职,理由很简单,不符合聘用条件(缺乏诚信,违反师德规定)。补充一个故事。前几年,一名教授前来应聘,工作人员一看简历,啊,来自名校,而且还算年轻,甚是高兴。可是转念一想,不太正常啊,未到退休年龄怎么舍高就低应聘本校呢?于是到网上一搜,结果出来了,因为学术不端被所在高校开除了。你说,他的应聘还有下文吗?教书育人,还是以德为先,教授跳槽、博士高就可别忘了这一点。(5)博士与教授跳槽,应该明白的法律知识。小结一下,博士与教授跳槽是自己的权力,但也应遵守法律,信守承诺。对于签有服务期协议的博士与教授来说,应该在服务期满之后再跳槽,否则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有几点法律知识,博士与教授在跳槽之前应该搞明白:第一,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想走就走”,但也规定劳动者应该履行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情况下离职走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有“惩罚”措施即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等于是对单位的变相赔偿。第二,服务期协议优先于劳动合同,违约辞职走人应该给用人单位补偿。这就是说,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到了,而服务期限未满,以服务期限为准。在服务期限之内辞职应该按照约定给予用人单位补偿,即使打官司,除非有特殊情况,一般是赢不了的,差别只是在于赔多赔少。第三,劳动者违法或违约辞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该给予赔偿。而且劳动合同法还规定,这种损失,原单位还可以向新单位索赔,如果新单位在聘用过程中有错的话,比如在求职者没有与原单位正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让其入职或是聘用。所以许多单位规定,入职者必须持有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否则拒绝入职,因为不如此做有可能被原单位索赔。网友们,你们觉得在依照劳动合同法签有服务服协议书的情况下,教授、博士服务期未满就辞职走人属什么行为?是值得鼓励和同情呢,还是应该依法予以约束?上述几点法律提示对你有帮助吗?欢迎留言交流,供大家分享!(本文为原创,百家号首发;文中图片源于网络,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不能出气

硕士转博士要什么条件

一些同学在接近读完硕士后,纠结要不要选择继续读博士,那么硕士转博士要什么条件?接下来小编就贴心地为大家收集了相关资料信息,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请继续往下阅读吧。1.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期(阶段)考核,考核成绩优秀;2.研究生思想品德、理论知识、科研能力(临床能力、)经过考核,各项成绩均在80分以上(含80分,包括直博生)。全国医学博士英语考试成绩合格(按当年规定的分数线,直博生免考)。临床研究生应达到高年住院医师水平。已发表文章者优先;3.研究生各门成绩无不及格;4.研究生在校期间没有违反校纪、校规(院纪、院规)的行为;5.研究生所在的学科、专业具备培养博士生的条件;①.硕博连读限于在有博士点的学科专业内进行,不能跨学科专业挂名转博;②.拟接收硕博连读生的导师须具备当年的招生条件:基本条件:年龄≤60岁,现在岗,身体健康,有科研课题,有导师组,有经费(基础≥10万元,临床≥5万元)等。6.拟接收连读生的导师应有当年的招生计划(在当年的招生简章中正式刊登的),转博生的名额占用该导师当年的招生指标。7.转博生总数≤学校分配的转博指标。8.定向、在职、委培、自筹的研究生,须征得原单位同意,签订协议书。学生转博后原有的身份不变,按原类型培养。

神之末也

南开大学2020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南开大学2020年“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为了进一步深化博士研究生招生改革,完善高层次人才选拔方式,建立与培养目标相适应、有利于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的招生考试制度,我校2020年继续深化推行“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选拔方式。“申请考核制”由考生提出申请,递交材料,各学院进行材料审核、综合考核,择优录取。1、选拔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选拔原则。在选拔中以考生的创新能力、科研潜力和已获得的学术成果为依据,选拔具有创新能力和学术专长的拔尖创新人才。2、实施范围各招生学院可根据学科特点,按照学院、学科专业或导师范围自主确定实施范围。通过“申请考核制”方式招生的导师将在各学院《2020年博士招生专业目录》备注中进行标识,没有标识的导师不在“申请考核制”招生范围内。3、考核要求“申请考核制”招生方式选拔博士研究生,考核内容和形式由学院及导师自主确定,不再参加学校组织的统一入学考试。通过材料审核和综合考核,全面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心理健康状况、考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科研潜质和综合素质等方面,并作为录取与否的重要依据。4、选拔范围及条件1.基本要求符合《南开大学2020年博士生招生说明》中的博士报考条件。2.外语水平要求(1)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须符合以下任一项:A、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六级成绩425分及以上)或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且成绩为优秀(四级成绩550分及以上);B、TOEFL成绩90分及以上;C、IELTS(A类学术类)成绩6分及以上;D、GRE成绩1300分及以上(新标准260分及以上);E、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合格;F、在英语国家或地区获得过硕士学位。(2)外语语种为小语种的考生,须符合以下任一项:A、日语要求日本语能力测试N1合格;B、俄语要求俄语专业四级合格;C、报考历史学院的考生,所选专业考试科目含西班牙语的,要求西班牙语专业四级考试合格或达到西班牙语DELE考试C1级;D、报考历史学院的考生,所选专业考试科目含希腊语的,要求希腊语考试合格,达到C1标准,或希腊语国家考试通过,达到C1标准;其他小语种外语水平由申请学院另行确定外语水平要求,并报研招办审核备案。(3)报考外国语学院考生外语水平要求:报考英语语言文学和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的考生要求英语专业四级合格或英语专业八级合格或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达到425分。报考俄语语言文学专业的考生要求俄语专业四级合格或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达到425分;报考日语语言文学专业的考生要求日语专业四级合格或日本语能力测试N1合格。3.培养类别我校各专业只招收非定向攻读博士生,且考生录取后必须将档案和工资关系一并转入我校(教育部各类专项计划、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的特殊类型考生依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原培养方式为定向或委培的学生,必须在选拔时出具原定向委培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该生全脱产攻读博士的公函,入学前须将档案和工资关系全部转入我校。4.境外获得学位者境外获得学位者须在综合考核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证书。5、申请考核程序1.网上报名以“申请考核制”方式报考我校的考生须在“全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博士网上报名系统”报名,报名时考试方式必须选择“申请考核制”。网上报名网址:http://yz.chsi.com.cn/bsbm。网上报名时间:2019年10月25日9:00-11月5日15:00。2.提交申请材料考生须于2019年11月5日前(以邮戳为准)向申请学院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要求A4纸规格按顺序排列,申请材料需以快递方式邮寄):(1)《南开大学2020年“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考核申请表》;(2)《报考南开大学2020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3)本科和硕士阶段的学习成绩单(须加盖研究生院或人事部门公章,如果没有本科学习阶段可不提供本科学习成绩单);(4)两名所申请学科专业领域内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出具的推荐信;(5)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6)硕士学位、硕士学历证书复印件(应届硕士生提交学生证复印件),境外获得学位考生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证书复印件;(7)外语水平能力证书复印件(CET6、TOEFL、IELTS、GRE等);(8)硕士学位论文摘要(应届生可不提供);(9)获奖证书、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及其它原创性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考生提交的材料均应真实可靠,如系伪造,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录取资格。3.学院审核学院由相关专家成立“审核小组”,“审核小组”对考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估,择优确定入围考生名单,并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于2019年11月18日前,由各学院对外公示入围考核人员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1)学院管理教师负责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检查,审核基本条件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认真查验应届生的学生证、已获硕士学位人员的硕士学位证书,以及境外获得学位者提供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位认证。(2)学院由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审核小组”,“审核小组”对考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估,注重考生的学习成绩、参与各类研究实践情况、硕士论文、发表文章以及获奖等方面,给出百分制成绩(成绩在60分以下取消其申请资格)。按照材料审核的成绩,择优确定入围考生名单,并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4.综合考核学院成立包括考生申请导师在内的“综合考核专家组”,“综合考核专家组”一般由不少于5名教授组成。由“综合考核专家组”对通过材料审核并在网上报名成功的考生进行综合考核。考核成绩要求按百分制计算,根据综合考核成绩确定拟录取名单。综合考核成绩一般在2019年11月30日前由学院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考核形式由学院自主确定,考生可通过各学院网站发布的“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实施细则进行查询。5.拟录取名单审核学院上报“申请考核制”博士拟录取名单,由学校研究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各学院公示“申请考核制”博士拟录取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6.录取非定向博士生档案及工资关系均须调入我校(教育部各类专项计划、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的特殊类型考生依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方可发放录取通知书,否则取消录取资格。6、申诉渠道考生如果对各考核环节有疑问,可首先向申请学院提出申诉,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调查、处理。如果考生对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做出的申诉处理仍有异议,可进一步向研究生院及学校纪委监察室提出申诉,并由研究生院及学校纪委监察室按照教育部及学校相关文件要求做出裁决。7、其他1、“申请考核制”选拔方式只招收普通考生和高校思政教师后备人才专项计划博士生,其他各类专项计划不得以该方式进行招考。2、学院可对“申请考核制”选拔方式中的有关申请条件提出更高标准。3、有关事宜请登陆南开大学研招网查询,并随时留意网站上公布的最新招生信息,如有变动,以南开大学研招网上公布的最新信息为准。南开大学研招网网址:http://yz.chsi.com.cn/bsbm博士研究生网上报名网址:http://yz.chsi.com.cn/bsbm4、如有变化均以教育部《2020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之规定为准。5、我校设立“卓越人士专项计划”,旨在吸引对国家重大事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人士来我校攻读博士学位,提升相关人员创造性地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从而为国家做出更大贡献。“卓越人士专项计划”申请人可通过“申请考核制”方式报考我校博士生。年度“卓越人士专项计划”申请人的入选条件、攻读方式等,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不受上述有关条款之约束。“卓越人士专项计划”申请人需填写《“卓越人士专项计划”申请表(请点击下载)》,并于2019年10月29日前提交到南开大学研招办,逾期不予受理。6、不再通过普通招考方式招收博士生的学院,经申请,每个招生年度可进行两次“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工作,第二次“申请考核制”时间安排如下,具体安排以各学院“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实施细则之规定执行:(1)网上报名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3月15日。(2)考生须于2020年3月15日前(以邮戳为准)向申请学院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需以快递方式邮寄。(3)学院审核:“审核小组”对考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估打分,确定入围考生名单,于2020年3月30日前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审批通过后,于2020年3月31日前由各学院对外公示入围考核人员名单。(4)综合考核:见各学院“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实施细则。(5)拟录取名单公示:见各学院“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实施细则。7、其他事宜见《2020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8、南开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对本招生说明具有最终解释权。

虽悲不哀

山东省2020年度博士后线上招聘启动,拟招2400余人!

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根据全省“双招双引”工作部署安排和优秀青年人才培养工作需要,山东省2020年度计划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2400名左右优秀青年博士进入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和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本次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申请进入工作站、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或人才紧缺基础薄弱的自然科学领域流动站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需获得博士学位,且获学位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定向委培、在职人员以及现役军人身份的进站人员需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不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从事博士后研究。在此基础上,博士后招收类型主要有流动站自主招收、工作站独立招收、工作站联合招收、基地联合招收等4种基本招收类型。2020年度山东省拟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2400余人。其中,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拟招收1300余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拟招收1100余人。有意申请者,可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直接联系设站单位联系人,详细咨询应聘资格条件、申请材料、薪酬待遇等未尽事宜。据了解,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指导下,山东省博士后工作以推进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队伍建设为目标,以强化博士后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提高设站单位管理水平为重点,不断创新完善博士后管理服务机制,充分发挥博士后站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博士后事业实现健康持续发展。截至目前,山东省共拥有博士后站471个,其中,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154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317个,具备独立招收资格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12个;设立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266个;目前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4807人,已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11087人。(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王小涵 通讯员 范洪艳)

就官一列

等你来!山东省计划公开招聘2500名优秀青年博士

5月8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山东省2019年度博士后公开招聘简章》。根据全省“双招双引”工作部署安排和优秀青年人才培养工作需要,山东省2019年度计划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2500名左右优秀青年博士进入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山东省博士后工作简介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指导下,山东省博士后工作以推进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队伍建设为目标,以强化博士后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提高设站单位管理水平为重点,不断创新完善博士后管理服务机制,充分发挥博士后站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博士后事业实现健康持续发展。截至2018年底,山东省共拥有博士后站459个,其中,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37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322个,具备独立招收资格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10个;设立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180个;已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9513人,目前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4090人。二、博士后招收条件1.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申请进入工作站、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或人才紧缺基础薄弱的自然科学领域流动站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具体进站年龄以设站单位实际要求为准;2.获得博士学位,且获学位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身体健康;3.定向委培、在职人员以及现役军人身份的进站人员需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不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从事博士后研究;4.上述各项为申请博士后进站基本条件,同时需满足设站单位要求的专业、技能和其他资格条件。三、招收类型博士后招收类型主要有流动站自主招收、工作站独立招收、工作站联合招收、基地联合招收等4种基本招收类型。四、招收人数2019年度山东省拟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2500余人。其中,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拟招收1300余人(见附件1),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拟招收1200余人(见附件2)。五、政策待遇1.工资待遇。参照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9号)执行,或由设站单位与博士后研究人员双方协商确定,按照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执行。2.社会保险。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其福利待遇、成果转化奖励等按照合同或协议执行。设站单位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进站前未进行过职称评定的博士后人员,设站单位予以认定中级职称。在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从事科研工作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出站后留在山东省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组织参加职称评审和岗位竞聘,其在站期间科研成果可作为首次参加职称评审及在站或出站后岗位竞聘的依据。4.合同管理。设站单位应按单位性质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中,博士后研究人员为在职人员的,设站单位还应与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所属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5.进站档案及户口管理。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纳入设站单位人事管理范围,无在职单位的人员进站后应将人事档案转至设站单位,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集体户常住户口。6.外籍人员来华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山东省为来鲁工作的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便利,按照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确定的在站时间办理签证、工作许可和居留手续。7.其他。申请人符合山东省“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创新项目专项资金资助”“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等申报条件的,可通过设站单位申请相应经费资助。六、申请程序山东省博士后设站单位将坚持“公开招收,择优录取”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地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有意申请者,请参照附件要求,通过联系电话或电子邮件联系设站单位联系人,明确应聘资格条件、申请材料、薪酬待遇等具体内容,具体内容以设站单位实际要求为准。具体岗位需求信息可登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查询。

栖于山林

山东一高校三教师获博士学位后辞职遭拒 校方称双方签有协议

央广网北京10月13日消息(总台央广记者周益帆)近日,有媒体报道,山东潍坊科技学院三名教师在取得博士学位后,提出辞职,学校方面迟迟不办理相应手续。其中一位老师已收到法院二审判决,要求学校办理包括人事档案等在内的各类手续,但学校未予执行。面对老师们的辞职,学校方面认为,在读博之前,双方签署了协议,因此暂不执行潍坊中院判决合情合理。协议在先,老师们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学校又能否不配合办理人事档案相关手续?张老师读博协议张老师读博协议三位老师中,张老师最早获得博士学位,2018年8月她于韩国某高校毕业,当年7月,向此前工作的山东潍坊科技学院提出辞职:“2013年的时候学校鼓励出去读博士,因为之前有计算机系的老师们也出去了,就是去韩国,我们外语系的几个也想去,然后这些所有的读博手续都是我们自己办理的。”张老师说。读博士之前,学校与张老师签订了一份协议。她说:“当时和学校签订了协议,两年的脱产时间,两年之后回学校边写论文边上班,确切的说应该是2015年8月就回学校上班了。”张老师一审判决张老师给中国之声发来的这份协议中写到,“学院委托韩国东西大学等国外大学培养博士,经学院与参加博士学习人员协商,就攻读学位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其中包括学校支付乙方学习期间(三年)的工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等,同时乙方攻读博士学位,不转本人人事档案、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如在服务期限内调离学校,所发放工资和报销经费按实际服务月数冲销后,余额如数返还学校等。张老师说,在攻读博士学位过程中,因为一些原因,自己与家人两地分居,因此在获得博士学位前一个月,她通过邮寄方式向潍坊科技学院人事处寄发辞职通知书。张老师二审判决张老师说:“家里发生了一些变故,然后就孩子去爸爸的工作地上学,我就特别想和家人团聚,我就提出了辞职申请,当时我们外语学院的领导是签了字的,然后我按照学院的要求,逐级申报。到最后给我答复,就是说学校院务委员会开会,决定说我没有辞职的权利,就是因为存在这个协议。”另两位老师——王老师及崔老师,于今年6月取得了博士学位,先后在6月及7月向学校提出辞职。王老师说:“我们可以选择定向读博,也可以选择非定向读博。但人事处不允许,只能在职读博,协议上最重要的约定就是读博期间不能带走档案,然后一定要服从学校的教学安排。是基于这样的情况去读的博士,读博以前的时候也没有打算换单位,因为老公孩子当时都在本地。”崔老师的情况几乎与上述两位老师一致,崔老师介绍,读博期间的所有开销均为自付,同时,也完成了学校的工作和教学任务。“我脱产学习一年之后,就按时返回了工作岗位,承担了一线教师正常的教学任务,平均每周12节课的课时,还要担任辅导员导师或者班主任。我都按照学校的要求担任过这些工作。”崔老师说。两位老师的离职申请同样未能获批,之后,校方还发布《潍坊科技学院教职工离职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提到:学校定向(委培)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自取得学位证之日起,在校服务年限顺延5年。三位老师均认为,这项协议在她们提出离职申请之后发布,没有约束力。人事档案关系无法正常转出,就无法入职新工作。三位老师辞职遇阻,均采取了相应的法律手段。以张老师来说,2018年提出辞职未果后,2019年6月,张老师向寿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张老师说:“劳动仲裁委作出了裁决,科技学院15日之内给我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手续转移。”潍坊科技学院对上述仲裁结果不服,诉至寿光法院。2020年1月19日,寿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潍坊科技学院败诉,法院判定学校方面应及时为张老师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潍坊科技学院提起上诉,2020年6月1日,潍坊中院驳回潍坊科技学院的上诉,维持原判。张老师说:“他们还是不给答案,我就只能申请了强制执行,7月4号的时候,去寿光人民法院递交了书面的强制执行通知书,8月19日的时候给我立案了。 8月31日,得知法院已经下达了强制通知,但是科技学院一直就没有联系我,给我转档案。”另两名老师目前已提起劳动仲裁,分别于9月28日开庭审理,截至记者发稿时,仲裁结果还未出炉。三位高校老师获得博士学位后,向学校提出辞职一事被媒体关注后,得到广泛关注,一些声音认为,三位老师提出辞职符合法律规定,其中一位老师也已经收到法院终审判决,学校方面应按照法律规定为其办理人事关系等手续。劳动法专家左祥琦表示:“聘用合同我们可以理解成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这个合同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是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天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这也就是为什么法院对于张老师他的一裁两审,最后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也是认定确认了聘用合同已经解除(的原因)。聘用合同的解除导致了培训协议也已经解除了,这些协议其实都是属于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项下的,不存在说聘用合同解除了,但是我培训协议还没有结束。”当然,左祥琦认为,职工如果在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内提前单方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学校方面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一方面是聘用合同的解除,按照法律规定,人家提前在这些书面通知你单位30天以后就已经解除了。你说他培训协议违约了,他应该承担违约赔偿金,你就你就让他赔偿承担,不承担或者他承担的金额达不到你的要求,那你可以去诉讼或者仲裁。当然,单位的培养,不是单纯经济问题对吧?他有很多其他的方面的一些损失,都包括机会的损失,因为靠法律上的违约,单位它可能也解决不了它的问题。”左祥琦说。站在学校一方考虑,也代表了部分舆论的声音,甚至有网友认为,老师们拿到博士学位后辞职,是“见利忘义”的行为。就学校方面的考量,中国之声昨天多次联系校领导及人事部门,但截至发稿,未得到回复。三位老师表示,提出辞职,首先确是家庭出现了实际的、需解决的情况;此外,人才流动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学校应通过人性化手段留住人才,而非置法律于不顾。崔老师说:“我们也理解学校现在学校的发展需要引进高层次的人才,需要有博士学历或学位的一些人才,但是怎么去吸引人才,一定会有能够打动老师的一些政策和措施,单方面的说就是长期服务期,不让走这种行为,我感觉是与现在的国家法律法规不相符的一种行为。”左祥琦认为,老师及学校方面的矛盾,实际也反映出深层次社会制度建设需要思考的问题,如何在法律之外,构建职工与用人单位双方的信用体系,在就业与招聘过程中,通过良好信用及政策吸引人才,需要相关部门思考、引导、建设、完善。事件进展,中国之声将持续关注。【来源:央广新闻】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