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做好脱贫攻坚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农办、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林草局、国务院扶贫办等九部门印发了《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国家发改委网站截图将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因地制宜实施一批项目在补上“三农”领域基础设施短板、夯实农业生产能力建设、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动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配套设施提档升级、丰富乡村文化生活中寻找切入点一起来看看《意见》的重点内容以工代赈实施范围?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包括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特别是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农户厕所粪污集中处置建设、村容村貌提升和运行维护设施建设,废弃村庄和危房拆除、生活环境治理,灾毁水毁农村小型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农田、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现代农业产业园或生产基地配套机耕道、生产便道、沟渠管网等附属设施建设,以及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配套生产生活设施建设、片区综合开发等。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包括行政村村内主干道、通自然村组公路、巷道、入户路等路基整理、路面硬化、亮化及必要防护设施建设,国有农场、林场林区内公路改造,农村简易候车亭,农村渡口、漫水路、漫水桥等小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水利基础设施。包括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修养护,小型水库、堤防维修养护,农村河湖管理、巡护和保洁,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改造和维修养护等。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包括乡村文化旅游和休闲农业景区景点与通乡、通村主干道连接道路路基建设,景区景点内旅游道路及步游道、公共卫生设施、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绿化工程等配套和附属工程建设等。林业草原基础设施。包括在营造林、森林保护、草原保护与修复、荒漠化治理等生态保护修复及油茶、储备林基地建设等领域中生产作用道路、贮存设施、灌溉基础设施和管护用房等配套和附属工程建设与维护,因灾损毁营造林附属配套工程复建等。以工代赈如何实施?积极谋划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各地农业农村、交通、水利、文化旅游、林草、扶贫等部门在开展相关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谋划、相关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等工作时,要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指导项目实施主体认真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和沟通衔接,强化规划衔接和项目对接,分年度梳理形成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清单。广泛组织动员农村劳动力参与工程建设。对于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鼓励引导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优先吸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其他农村低收入群体参与工程建设,在确保工程质量和项目进度的前提下,尽量动员当地农村劳动力参与,最大可能提供更多就业岗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各类报告中要对用工计划包括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情况等予以说明。要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与项目实施单位建立劳务信息沟通机制,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用工需求,做好当地农村劳动力的动员组织工作,为项目实施提供劳务保障。对于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要求,可以不进行招标。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领办的合作社,组织当地农村劳动力组建施工队伍进行建设。每年汛期过后,受暴雨洪涝等灾害影响较重地区,应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水毁工程修复中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一批项目,帮助受灾群众稳就业、促增收、渡难关,防止因灾致贫返贫。及时足额发放以工代赈劳务报酬。各地在批复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时,应对劳务报酬发放内容进行论证;在分解下达投资计划时,将劳务报酬发放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督促项目主体及时足额向参与务工的劳动力发放劳务报酬;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将劳务报酬支付标准、金额和发放名册作为重要参考。通过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工程项目,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尽量提高项目资金中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照当地农民工平均收入水平,合理确定项目所在县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村劳动力劳务报酬指导标准,积极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审批、投资计划下达、事中事后监管、竣工验收等工作。多措并举做好务工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各地要统筹各类培训资源,结合农村劳动力就业意愿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用工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技能培训,解决好农村劳动力因技能不足而难以参与工程建设的问题。要委托项目实施单位采取“培训+上岗”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实训和以工代训,帮助参与务工的群众掌握实际操作技能。要支持项目受益主体根据项目建成后用工需求,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村劳动力开展短期技能培训,并优先吸纳就业,延伸扩大就业容量。云南网记者 翟芯冉
【大河财立方消息】11月9日,发改委、财政部等9部门发布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意见提出,各地要统筹各类培训资源,结合农村劳动力就业意愿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用工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技能培训,解决好农村劳动力因技能不足而难以参与工程建设的问题。要委托项目实施单位采取“培训+上岗”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实训和以工代训,帮助参与务工的群众掌握实际操作技能。要支持项目受益主体根据项目建成后用工需求,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村劳动力开展短期技能培训,并优先吸纳就业,延伸扩大就业容量。意见提出,各地要充分认识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重要意义,在补上“三农”领域基础设施短板、夯实农业生产能力建设、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动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配套设施提档升级、丰富乡村文化生活中寻找切入点,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因地制宜实施一批项目,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做好脱贫攻坚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中发挥重要作用。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发改振兴〔2020〕16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以工代赈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多采用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组织动员贫困群众参与帮扶项目实施,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用自己的辛勤劳动实现脱贫致富。李克强总理强调,加大以工代赈投入,扩大以工代赈投资建设领域和实施范围。为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充分发挥以工代赈功能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重要意义,在补上“三农”领域基础设施短板、夯实农业生产能力建设、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动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配套设施提档升级、丰富乡村文化生活中寻找切入点,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因地制宜实施一批项目,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做好脱贫攻坚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中发挥重要作用。二、准确把握以工代赈政策实施范围各地要深刻把握以工代赈性质特征,结合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需求,选择一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一)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包括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特别是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农户厕所粪污集中处置建设、村容村貌提升和运行维护设施建设,废弃村庄和危房拆除、生活环境治理,灾毁水毁农村小型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农田、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现代农业产业园或生产基地配套机耕道、生产便道、沟渠管网等附属设施建设,以及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配套生产生活设施建设、片区综合开发等。(二)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包括行政村村内主干道、通自然村组公路、巷道、入户路等路基整理、路面硬化、亮化及必要防护设施建设,国有农场、林场林区内公路改造,农村简易候车亭,农村渡口、漫水路、漫水桥等小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三)水利基础设施。包括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修养护,小型水库、堤防维修养护,农村河湖管理、巡护和保洁,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改造和维修养护等。(四)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包括乡村文化旅游和休闲农业景区景点与通乡、通村主干道连接道路路基建设,景区景点内旅游道路及步游道、公共卫生设施、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绿化工程等配套和附属工程建设等。(五)林业草原基础设施。包括在营造林、森林保护、草原保护与修复、荒漠化治理等生态保护修复及油茶、储备林基地建设等领域中生产作用道路、贮存设施、灌溉基础设施和管护用房等配套和附属工程建设与维护,因灾损毁营造林附属配套工程复建等。三、切实做好以工代赈组织实施工作各地要在项目谋划、资金安排、工程实施中将以工代赈作为一种重要方式统筹考虑,认真做好务工组织、报酬发放和技能培训等工作,实现乡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增收。(一)积极谋划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各地农业农村、交通、水利、文化旅游、林草、扶贫等部门在开展相关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谋划、相关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等工作时,要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指导项目实施主体认真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和沟通衔接,强化规划衔接和项目对接,分年度梳理形成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清单。(二)广泛组织动员农村劳动力参与工程建设。对于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鼓励引导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优先吸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其他农村低收入群体参与工程建设,在确保工程质量和项目进度的前提下,尽量动员当地农村劳动力参与,最大可能提供更多就业岗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各类报告中要对用工计划包括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情况等予以说明。要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与项目实施单位建立劳务信息沟通机制,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用工需求,做好当地农村劳动力的动员组织工作,为项目实施提供劳务保障。对于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要求,可以不进行招标。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领办的合作社,组织当地农村劳动力组建施工队伍进行建设。每年汛期过后,受暴雨洪涝等灾害影响较重地区,应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水毁工程修复中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一批项目,帮助受灾群众稳就业、促增收、渡难关,防止因灾致贫返贫。(三)及时足额发放以工代赈劳务报酬。各地在批复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时,应对劳务报酬发放内容进行论证;在分解下达投资计划时,将劳务报酬发放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督促项目主体及时足额向参与务工的劳动力发放劳务报酬;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将劳务报酬支付标准、金额和发放名册作为重要参考。通过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工程项目,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尽量提高项目资金中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照当地农民工平均收入水平,合理确定项目所在县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村劳动力劳务报酬指导标准,积极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审批、投资计划下达、事中事后监管、竣工验收等工作。(四)多措并举做好务工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各地要统筹各类培训资源,结合农村劳动力就业意愿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用工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技能培训,解决好农村劳动力因技能不足而难以参与工程建设的问题。要委托项目实施单位采取“培训+上岗”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实训和以工代训,帮助参与务工的群众掌握实际操作技能。要支持项目受益主体根据项目建成后用工需求,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村劳动力开展短期技能培训,并优先吸纳就业,延伸扩大就业容量。四、推动形成部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一)加强部门协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农办、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林草局、国务院扶贫办等相关部门,建立部际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以工代赈政策与农业农村、交通、水利、文化旅游、林草、扶贫等领域有关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政策的统筹协调和综合配套。各地也要建立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沟通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加强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二)加强投入保障。各地可将符合条件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按规定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抗疫特别国债支持范围,并在组织实施专项债券和抗疫特别国债项目时,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多渠道扩大以工代赈实施规模。(三)强化督促指导。省级有关部门要指导市县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采取以工代赈方式谋划实施一批项目,扎实做好务工组织、劳务报酬发放和项目实施等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工作会商、实地督导、联合调研、定期调度等方式,加强工作和技术指导,协调帮助市县解决在以工代赈方式推广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四)做好宣传引导。省级有关部门要鼓励市县引导项目实施单位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及时总结提炼当地工作中探索出的好经验、好做法。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召开工作现场会、经验交流会,对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典型经验、工作成效加大宣传推介力度。(五)开展督查激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将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成效纳入相关督促检查范围。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市县给予激励表扬,并在安排国家和省级以工代赈专项投资时予以倾斜支持;要认真梳理总结本地区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实施情况,经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于每年年底前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对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省份予以通报表扬,纳入国务院办公厅督查激励工作事项,并在下达相关中央投资计划时予以奖励激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 央 农 办财 政 部交 通 运 输 部水 利 部农 业 农 村 部文化和旅游部国 家 林 草 局国务院扶贫办2020年11月3日实习编辑:杨志莹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11月9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农办、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林草局、国务院扶贫办发布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具体如下:一、充分认识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重要意义,在补上“三农”领域基础设施短板、夯实农业生产能力建设、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动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配套设施提档升级、丰富乡村文化生活中寻找切入点,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因地制宜实施一批项目,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做好脱贫攻坚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中发挥重要作用。二、准确把握以工代赈政策实施范围各地要深刻把握以工代赈性质特征,结合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需求,选择一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一)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包括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特别是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农户厕所粪污集中处置建设、村容村貌提升和运行维护设施建设,废弃村庄和危房拆除、生活环境治理,灾毁水毁农村小型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农田、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现代农业产业园或生产基地配套机耕道、生产便道、沟渠管网等附属设施建设,以及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配套生产生活设施建设、片区综合开发等。(二)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包括行政村村内主干道、通自然村组公路、巷道、入户路等路基整理、路面硬化、亮化及必要防护设施建设,国有农场、林场林区内公路改造,农村简易候车亭,农村渡口、漫水路、漫水桥等小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三)水利基础设施。包括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修养护,小型水库、堤防维修养护,农村河湖管理、巡护和保洁,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改造和维修养护等。(四)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包括乡村文化旅游和休闲农业景区景点与通乡、通村主干道连接道路路基建设,景区景点内旅游道路及步游道、公共卫生设施、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绿化工程等配套和附属工程建设等。(五)林业草原基础设施。包括在营造林、森林保护、草原保护与修复、荒漠化治理等生态保护修复及油茶、储备林基地建设等领域中生产作用道路、贮存设施、灌溉基础设施和管护用房等配套和附属工程建设与维护,因灾损毁营造林附属配套工程复建等。三、切实做好以工代赈组织实施工作各地要在项目谋划、资金安排、工程实施中将以工代赈作为一种重要方式统筹考虑,认真做好务工组织、报酬发放和技能培训等工作,实现乡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增收。(一)积极谋划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各地农业农村、交通、水利、文化旅游、林草、扶贫等部门在开展相关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谋划、相关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等工作时,要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指导项目实施主体认真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和沟通衔接,强化规划衔接和项目对接,分年度梳理形成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清单。(二)广泛组织动员农村劳动力参与工程建设。对于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鼓励引导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优先吸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其他农村低收入群体参与工程建设,在确保工程质量和项目进度的前提下,尽量动员当地农村劳动力参与,最大可能提供更多就业岗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各类报告中要对用工计划包括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情况等予以说明。要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与项目实施单位建立劳务信息沟通机制,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用工需求,做好当地农村劳动力的动员组织工作,为项目实施提供劳务保障。对于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要求,可以不进行招标。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领办的合作社,组织当地农村劳动力组建施工队伍进行建设。每年汛期过后,受暴雨洪涝等灾害影响较重地区,应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水毁工程修复中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一批项目,帮助受灾群众稳就业、促增收、渡难关,防止因灾致贫返贫。(三)及时足额发放以工代赈劳务报酬。各地在批复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时,应对劳务报酬发放内容进行论证;在分解下达投资计划时,将劳务报酬发放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督促项目主体及时足额向参与务工的劳动力发放劳务报酬;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将劳务报酬支付标准、金额和发放名册作为重要参考。通过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工程项目,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尽量提高项目资金中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照当地农民工平均收入水平,合理确定项目所在县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村劳动力劳务报酬指导标准,积极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审批、投资计划下达、事中事后监管、竣工验收等工作。(四)多措并举做好务工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各地要统筹各类培训资源,结合农村劳动力就业意愿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用工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技能培训,解决好农村劳动力因技能不足而难以参与工程建设的问题。要委托项目实施单位采取“培训+上岗”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实训和以工代训,帮助参与务工的群众掌握实际操作技能。要支持项目受益主体根据项目建成后用工需求,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村劳动力开展短期技能培训,并优先吸纳就业,延伸扩大就业容量。四、推动形成部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一)加强部门协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农办、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林草局、国务院扶贫办等相关部门,建立部际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以工代赈政策与农业农村、交通、水利、文化旅游、林草、扶贫等领域有关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政策的统筹协调和综合配套。各地也要建立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沟通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加强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二)加强投入保障。各地可将符合条件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按规定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抗疫特别国债支持范围,并在组织实施专项债券和抗疫特别国债项目时,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多渠道扩大以工代赈实施规模。(三)强化督促指导。省级有关部门要指导市县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采取以工代赈方式谋划实施一批项目,扎实做好务工组织、劳务报酬发放和项目实施等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工作会商、实地督导、联合调研、定期调度等方式,加强工作和技术指导,协调帮助市县解决在以工代赈方式推广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四)做好宣传引导。省级有关部门要鼓励市县引导项目实施单位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及时总结提炼当地工作中探索出的好经验、好做法。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召开工作现场会、经验交流会,对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典型经验、工作成效加大宣传推介力度。(五)开展督查激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将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成效纳入相关督促检查范围。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市县给予激励表扬,并在安排国家和省级以工代赈专项投资时予以倾斜支持;要认真梳理总结本地区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实施情况,经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于每年年底前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对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省份予以通报表扬,纳入国务院办公厅督查激励工作事项,并在下达相关中央投资计划时予以奖励激励。
中国发展网讯 11月10日,发改委等九部门近日发布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意见指出,各地要深刻把握以工代赈性质特征,结合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需求,选择一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意见》提出,各地要充分认识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重要意义,在补上“三农”领域基础设施短板、夯实农业生产能力建设、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动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配套设施提档升级、丰富乡村文化生活中寻找切入点,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因地制宜实施一批项目,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做好脱贫攻坚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中发挥重要作用。根据《意见》,各地要深刻把握以工代赈性质特征,结合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需求,选择一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主要包含五大建设领域,明确了以工代赈方式的推广范围。一是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废弃村庄和危房拆除、生活环境治理,灾毁水毁农村小型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农业产业附属设施建设,以及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配套生产生活设施建设、片区综合开发等。二是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包括行政村村内主干道、通自然村组公路、巷道、入户路等路基整理、路面硬化、亮化及必要防护设施建设,国有农场、林场林区内公路改造,农村简易候车亭,农村渡口、漫水路、漫水桥等小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三是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修养护,小型水库、堤防维修养护,农村河湖管理、巡护和保洁,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改造和维修养护等。四是乡村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乡村文化旅游和休闲农业景区景点与通乡、通村主干道连接道路路基建设,景区景点内旅游道路及步游道、公共卫生设施、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绿化工程等配套和附属工程建设等。五是林业草原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在营造林、森林保护、草原保护与修复、荒漠化治理等生态保护修复及油茶、储备林基地建设等领域中生产作用道路、贮存设施、灌溉基础设施和管护用房等配套和附属工程建设与维护,因灾损毁营造林附属配套工程复建等。《意见》要求,各地要在项目谋划、资金安排、工程实施中将以工代赈作为一种重要方式统筹考虑,认真做好务工组织、报酬发放和技能培训等工作,实现乡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增收。 (一)积极谋划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各地农业农村、交通、水利、文化旅游、林草、扶贫等部门在开展相关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谋划、相关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等工作时,要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指导项目实施主体认真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和沟通衔接,强化规划衔接和项目对接,分年度梳理形成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清单。 (二)广泛组织动员农村劳动力参与工程建设。对于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鼓励引导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优先吸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其他农村低收入群体参与工程建设,在确保工程质量和项目进度的前提下,尽量动员当地农村劳动力参与,最大可能提供更多就业岗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各类报告中要对用工计划包括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情况等予以说明。要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与项目实施单位建立劳务信息沟通机制,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用工需求,做好当地农村劳动力的动员组织工作,为项目实施提供劳务保障。对于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要求,可以不进行招标。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领办的合作社,组织当地农村劳动力组建施工队伍进行建设。每年汛期过后,受暴雨洪涝等灾害影响较重地区,应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水毁工程修复中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一批项目,帮助受灾群众稳就业、促增收、渡难关,防止因灾致贫返贫。 (三)及时足额发放以工代赈劳务报酬。各地在批复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时,应对劳务报酬发放内容进行论证;在分解下达投资计划时,将劳务报酬发放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督促项目主体及时足额向参与务工的劳动力发放劳务报酬;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将劳务报酬支付标准、金额和发放名册作为重要参考。通过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工程项目,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尽量提高项目资金中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照当地农民工平均收入水平,合理确定项目所在县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村劳动力劳务报酬指导标准,积极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审批、投资计划下达、事中事后监管、竣工验收等工作。 (四)多措并举做好务工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各地要统筹各类培训资源,结合农村劳动力就业意愿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用工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技能培训,解决好农村劳动力因技能不足而难以参与工程建设的问题。要委托项目实施单位采取“培训+上岗”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实训和以工代训,帮助参与务工的群众掌握实际操作技能。要支持项目受益主体根据项目建成后用工需求,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村劳动力开展短期技能培训,并优先吸纳就业,延伸扩大就业容量。
今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实施《关于在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中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鼓励地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实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带动更多农村群众就业增收。《通知》印发以来,各地迅速细化落实政策举措,指导贫困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近7亿元,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了一大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带动3.5万农村低收入群众实现就地就近就业,发放劳务报酬超1亿元,取得了明显成效。一、迅速行动,陆续出台省级落实文件。福建、江西、湖南等10余个省份专门印发文件,从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适用范围、工作措施、组织保障等方面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湖北、河南、辽宁等省份专门召开会议进行安排部署,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和计划步骤。西藏自治区政府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专题会,专门研究在更宽领域、更大范围发挥以工代赈功能作用的政策举措。甘肃省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在编制县级2020年度涉农资金整合方案时,形成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项目清单。二、突出重点,明确劳务报酬发放比例。重庆、广西等省份在2020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中,进一步明确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项目的资金额度或比例。河北等省份明确要求用于发放劳务报酬的资金量不得低于该类项目资金投入的15%。安徽等省份要求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时,专门就劳务报酬发放金额和标准提出要求,并对保障足额发放劳务报酬制定专门措施。四川省成立工作专班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调研督导,强化对劳务报酬发放情况的前期审核和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三、创新方式,组织群众参与工程建设。西藏自治区要求在政府投资项目尤其是重大项目建设中,本区劳务用工原则上不低于工程用工总量的40%,对当地群众能干会干的边境地区小康村建设、兴边富民等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积极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吸纳当地群众务工增收。广西自治区对有意愿参与以工代赈项目建设的农村劳动力进行登记造册,并将建档立卡贫困户在信息系统中予以标识,分级建立农村劳动力信息库,储备以工代赈劳动力资源。重庆市明确对于采取以工代赈方式且施工技术不复杂的项目,可不实行招投标。贵州省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允许招标人设置加分条件、加分额度,鼓励工程施工企业使用项目所在地建档立卡贫困群众。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继续鼓励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式,与此同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专门文件,鼓励引导地方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进一步加大以工代赈实施力度,拓宽实施范围、建设领域、赈济方式和受益对象,推动以工代赈在更广范围、更宽领域发挥更大作用。
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人居环境、农村供水、村内道路、文化体育等村庄建设项目量大面广,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对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小型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报批内容,改进审批方式,有利于提高审批实效,节省报批成本,加快项目推进实施,有利于推动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尽快补上全面小康“三农”领域突出短板。现就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提出以下意见:一、把握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基本原则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要坚持规划引领、统筹谋划,守好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合理确定村庄建设项目布局,有序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坚持务实管用、便捷高效,结合不同地区和领域实际,出台行之有效的操作办法,解决各方面反映突出的难点堵点;坚持依法依规、循序渐进,在法治框架下探索完善优化审批流程和审批内容,并为推进相关政策法规修订积累经验;坚持各方协同、创新模式,通过部门间信息联通和业务协作,构建适应新时代特点的新型审批服务体系。二、明确简易审批适用范围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围绕生活垃圾污水、厕所粪污处理、村容村貌提升等农村人居环境建设,以及农村供排水、村内道路、文化体育等村庄建设领域,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并发布施行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范围。鼓励对村域内实施的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投资规模较大、技术方案相对复杂的工程,以及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房屋修造类、能源类等项目,不得适用简易审批。已经纳入城市一体管理的村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三、简化审批程序和审批环节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可以采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方式,合并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环节。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招标采购、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的依据。对于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审批、核准、备案等投资决策程序完成后,方可履行资金申请和审批程序,并在资金申请报告中列明项目基本情况、前期工作完成情况、申请资金的政策依据等内容。各地要依法研究简化项目开工前涉及的用地、规划等审批事项办理程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的,项目单位无须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鼓励地方各级政府采取区域综合评估方式,取代对单个项目进行评价,支持采取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等便利化措施,依法取消和减少村庄建设项目需要办理的审批事项。四、创新审批服务方式鉴于适用简易审批村庄建设项目单体规模偏小、技术相对简单,允许地方结合实际,将小型村庄建设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依法委托乡镇政府实施。提倡简化申报材料,实行一窗受理、综合办理,通过并联审批压缩办理时限,探索开展部门联办、全程帮办,切实加快村庄建设项目推动进度。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发布和实施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流程,并探索以互联网、手机APP等方式,为项目单位提供在线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不断提升审批服务水平。五、合理确定前期工作深度要求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要在加强论证、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根据行业规程规范,区分项目类型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包括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性质、建设地址、建设工期,布置图,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覆盖村组范围及服务人口、管护方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决议意见,以及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内容。各地不得在法律法规之外,自行设立其他证明材料或审查意见。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本领域特点,商同级投资主管部门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范本,允许项目单位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鼓励采用表单方式明确文本内容,着力消除模糊和兜底条款,避免机械套用、简单比照城市建设项目。六、落实国家招标投标等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各类村庄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4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2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依法不进行招标。整县整乡推进的村庄建设项目,其子项目由不同项目法人组织建设实施,且该子项目达不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对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对于采取招标方式的项目,不得在法律法规外,针对投资规模、工程造价、招标文件编制等设立其他审批审核程序。对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目,要建立完善项目村民决策监督和建设主体责任追究机制,确保项目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情况发生。要加强项目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合同开展验收。七、发挥村民决策和建设主体作用谋划实施项目,应当采取座谈调研、入户调查等方式听取村民诉求,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保障村民参与集体决策。对于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村庄建设项目,要综合考虑村庄实际和工作基础,确定项目法人单位。具备条件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作为项目法人。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实施的村庄建设项目,鼓励项目法人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等开展建设。支持将政府投资村庄建设项目产权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承担管护责任,鼓励地方对管护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并采取“门前三包”、使用者协会等形式,引导受益农民通过认领等方式参与管护,确保村庄建设项目长期有效运行。八、强化保障措施确保政策落地落实地方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把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深入研究谋划,细化配套措施,以流程优化、内容简化、时限缩减为目标,推动村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地方各级尤其是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加强技术服务、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村庄建设项目质量。各地要创新监管机制,加强权力运行公开,有效防控项目管理、实施等环节的廉政风险。要及时梳理总结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方面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宣传典型案例,推广经验做法,增进村级组织、农民群众等对相关工作的理解支持,为加快村庄建设项目实施,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水平营造良好氛围。国家发展改革委自 然 资 源 部农 业 农 村 部2020年8月27日
中新网9月15日电 据发改委网站消息,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鉴于适用简易审批村庄建设项目单体规模偏小、技术相对简单,允许地方结合实际,将小型村庄建设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依法委托乡镇政府实施。提倡简化申报材料,实行一窗受理、综合办理,通过并联审批压缩办理时限,探索开展部门联办、全程帮办,切实加快村庄建设项目推动进度。资料图:东山村村景。 中新社记者 王东明 摄 该意见明确了简易审批适用范围,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围绕生活垃圾污水、厕所粪污处理、村容村貌提升等农村人居环境建设,以及农村供排水、村内道路、文化体育等村庄建设领域,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并发布施行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范围。鼓励对村域内实施的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投资规模较大、技术方案相对复杂的工程,以及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房屋修造类、能源类等项目,不得适用简易审批。已经纳入城市一体管理的村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意见提出,简化审批程序和审批环节。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可以采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方式,合并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环节。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招标采购、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的依据。对于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审批、核准、备案等投资决策程序完成后,方可履行资金申请和审批程序,并在资金申请报告中列明项目基本情况、前期工作完成情况、申请资金的政策依据等内容。各地要依法研究简化项目开工前涉及的用地、规划等审批事项办理程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的,项目单位无须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鼓励地方各级政府采取区域综合评估方式,取代对单个项目进行评价,支持采取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等便利化措施,依法取消和减少村庄建设项目需要办理的审批事项。意见称,要创新审批服务方式。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发布和实施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流程,并探索以互联网、手机APP等方式,为项目单位提供在线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不断提升审批服务水平。意见强调,合理确定前期工作深度要求。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要在加强论证、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根据行业规程规范,区分项目类型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包括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性质、建设地址、建设工期,布置图,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覆盖村组范围及服务人口、管护方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决议意见,以及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内容。各地不得在法律法规之外,自行设立其他证明材料或审查意见。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本领域特点,商同级投资主管部门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范本,允许项目单位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鼓励采用表单方式明确文本内容,着力消除模糊和兜底条款,避免机械套用、简单比照城市建设项目。意见还指出,要落实国家招标投标等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各类村庄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4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2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依法不进行招标。整县整乡推进的村庄建设项目,其子项目由不同项目法人组织建设实施,且该子项目达不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对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对于采取招标方式的项目,不得在法律法规外,针对投资规模、工程造价、招标文件编制等设立其他审批审核程序。对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目,要建立完善项目村民决策监督和建设主体责任追究机制,确保项目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情况发生。要加强项目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合同开展验收。意见还明确,要发挥村民决策和建设主体作用。谋划实施项目,应当采取座谈调研、入户调查等方式听取村民诉求,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保障村民参与集体决策。对于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村庄建设项目,要综合考虑村庄实际和工作基础,确定项目法人单位。具备条件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作为项目法人。此外,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实施的村庄建设项目,鼓励项目法人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等开展建设。支持将政府投资村庄建设项目产权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承担管护责任,鼓励地方对管护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并采取“门前三包”、使用者协会等形式,引导受益农民通过认领等方式参与管护,确保村庄建设项目长期有效运行。意见还称,要强化保障措施确保政策落地落实。地方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把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深入研究谋划,细化配套措施,以流程优化、内容简化、时限缩减为目标,推动村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地方各级尤其是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加强技术服务、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村庄建设项目质量。各地要创新监管机制,加强权力运行公开,有效防控项目管理、实施等环节的廉政风险。要及时梳理总结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方面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宣传典型案例,推广经验做法,增进村级组织、农民群众等对相关工作的理解支持,为加快村庄建设项目实施,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水平营造良好氛围。【编辑:吉翔】 【来源:中国新闻网】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中国发展网讯 9月15日,据发改委官方微消息消息,近日,国家发改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对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小型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报批内容,改进审批方式,有利于提高审批实效,节省报批成本,加快项目推进实施,有利于推动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尽快补上全面小康“三农”领域突出短板。以下为意见全文:人居环境、农村供水、村内道路、文化体育等村庄建设项目量大面广,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对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小型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报批内容,改进审批方式,有利于提高审批实效,节省报批成本,加快项目推进实施,有利于推动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尽快补上全面小康“三农”领域突出短板。现就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提出以下意见:一、把握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基本原则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要坚持规划引领、统筹谋划,守好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合理确定村庄建设项目布局,有序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坚持务实管用、便捷高效,结合不同地区和领域实际,出台行之有效的操作办法,解决各方面反映突出的难点堵点;坚持依法依规、循序渐进,在法治框架下探索完善优化审批流程和审批内容,并为推进相关政策法规修订积累经验;坚持各方协同、创新模式,通过部门间信息联通和业务协作,构建适应新时代特点的新型审批服务体系。二、明确简易审批适用范围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围绕生活垃圾污水、厕所粪污处理、村容村貌提升等农村人居环境建设,以及农村供排水、村内道路、文化体育等村庄建设领域,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并发布施行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范围。鼓励对村域内实施的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投资规模较大、技术方案相对复杂的工程,以及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房屋修造类、能源类等项目,不得适用简易审批。已经纳入城市一体管理的村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三、简化审批程序和审批环节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可以采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方式,合并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环节。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招标采购、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的依据。对于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审批、核准、备案等投资决策程序完成后,方可履行资金申请和审批程序,并在资金申请报告中列明项目基本情况、前期工作完成情况、申请资金的政策依据等内容。各地要依法研究简化项目开工前涉及的用地、规划等审批事项办理程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的,项目单位无须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鼓励地方各级政府采取区域综合评估方式,取代对单个项目进行评价,支持采取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等便利化措施,依法取消和减少村庄建设项目需要办理的审批事项。四、创新审批服务方式鉴于适用简易审批村庄建设项目单体规模偏小、技术相对简单,允许地方结合实际,将小型村庄建设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依法委托乡镇政府实施。提倡简化申报材料,实行一窗受理、综合办理,通过并联审批压缩办理时限,探索开展部门联办、全程帮办,切实加快村庄建设项目推动进度。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发布和实施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流程,并探索以互联网、手机APP等方式,为项目单位提供在线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不断提升审批服务水平。五、合理确定前期工作深度要求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要在加强论证、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根据行业规程规范,区分项目类型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包括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性质、建设地址、建设工期,布置图,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覆盖村组范围及服务人口、管护方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决议意见,以及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内容。各地不得在法律法规之外,自行设立其他证明材料或审查意见。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本领域特点,商同级投资主管部门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范本,允许项目单位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鼓励采用表单方式明确文本内容,着力消除模糊和兜底条款,避免机械套用、简单比照城市建设项目。六、落实国家招标投标等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各类村庄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4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2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依法不进行招标。整县整乡推进的村庄建设项目,其子项目由不同项目法人组织建设实施,且该子项目达不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对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对于采取招标方式的项目,不得在法律法规外,针对投资规模、工程造价、招标文件编制等设立其他审批审核程序。对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目,要建立完善项目村民决策监督和建设主体责任追究机制,确保项目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情况发生。要加强项目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合同开展验收。七、发挥村民决策和建设主体作用谋划实施项目,应当采取座谈调研、入户调查等方式听取村民诉求,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保障村民参与集体决策。对于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村庄建设项目,要综合考虑村庄实际和工作基础,确定项目法人单位。具备条件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作为项目法人。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实施的村庄建设项目,鼓励项目法人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等开展建设。支持将政府投资村庄建设项目产权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承担管护责任,鼓励地方对管护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并采取“门前三包”、使用者协会等形式,引导受益农民通过认领等方式参与管护,确保村庄建设项目长期有效运行。八、强化保障措施确保政策落地落实地方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把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深入研究谋划,细化配套措施,以流程优化、内容简化、时限缩减为目标,推动村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地方各级尤其是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加强技术服务、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村庄建设项目质量。各地要创新监管机制,加强权力运行公开,有效防控项目管理、实施等环节的廉政风险。要及时梳理总结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方面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宣传典型案例,推广经验做法,增进村级组织、农民群众等对相关工作的理解支持,为加快村庄建设项目实施,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水平营造良好氛围。国家发展改革委自 然 资 源 部农 业 农 村 部2020年8月27日责任编辑:刘维【来源:中国发展网】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中宏网9月15日电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共同下发《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小型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报批内容,改进审批方式。《意见》指出,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要坚持规划引领、统筹谋划,守好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合理确定村庄建设项目布局,有序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坚持务实管用、便捷高效,结合不同地区和领域实际,出台行之有效的操作办法,解决各方面反映突出的难点堵点;坚持依法依规、循序渐进,在法治框架下探索完善优化审批流程和审批内容,并为推进相关政策法规修订积累经验;坚持各方协同、创新模式,通过部门间信息联通和业务协作,构建适应新时代特点的新型审批服务体系。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围绕生活垃圾污水、厕所粪污处理、村容村貌提升等农村人居环境建设,以及农村供排水、村内道路、文化体育等村庄建设领域,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并发布施行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范围。鼓励对村域内实施的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投资规模较大、技术方案相对复杂的工程,以及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房屋修造类、能源类等项目,不得适用简易审批。已经纳入城市一体管理的村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可以采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方式,合并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环节。各地要依法研究简化项目开工前涉及的用地、规划等审批事项办理程序。鼓励地方各级政府采取区域综合评估方式,取代对单个项目进行评价,支持采取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等便利化措施,依法取消和减少村庄建设项目需要办理的审批事项。《意见》要求,鉴于适用简易审批村庄建设项目单体规模偏小、技术相对简单,允许地方结合实际,将小型村庄建设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依法委托乡镇政府实施。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发布和实施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流程,并探索以互联网、手机APP等方式,为项目单位提供在线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不断提升审批服务水平。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要在加强论证、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根据行业规程规范,区分项目类型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包括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性质、建设地址、建设工期,布置图,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覆盖村组范围及服务人口、管护方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决议意见,以及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内容。各地不得在法律法规之外,自行设立其他证明材料或审查意见。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本领域特点,商同级投资主管部门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范本,允许项目单位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鼓励采用表单方式明确文本内容,着力消除模糊和兜底条款,避免机械套用、简单比照城市建设项目。《意见》强调,要落实国家招标投标等政策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各类村庄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4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2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依法不进行招标。整县整乡推进的村庄建设项目,其子项目由不同项目法人组织建设实施,且该子项目达不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对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对于采取招标方式的项目,不得在法律法规外,针对投资规模、工程造价、招标文件编制等设立其他审批审核程序。对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目,要建立完善项目村民决策监督和建设主体责任追究机制,确保项目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情况发生。要加强项目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合同开展验收。同时,要发挥村民决策和建设主体作用。谋划实施项目,应当采取座谈调研、入户调查等方式听取村民诉求,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保障村民参与集体决策。对于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村庄建设项目,要综合考虑村庄实际和工作基础,确定项目法人单位。具备条件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作为项目法人。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实施的村庄建设项目,鼓励项目法人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等开展建设。支持将政府投资村庄建设项目产权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承担管护责任,鼓励地方对管护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并采取“门前三包”、使用者协会等形式,引导受益农民通过认领等方式参与管护,确保村庄建设项目长期有效运行。地方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把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深入研究谋划,细化配套措施,以流程优化、内容简化、时限缩减为目标,推动村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地方各级尤其是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加强技术服务、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村庄建设项目质量。各地要创新监管机制,加强权力运行公开,有效防控项目管理、实施等环节的廉政风险。要及时梳理总结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方面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宣传典型案例,推广经验做法,增进村级组织、农民群众等对相关工作的理解支持,为加快村庄建设项目实施,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水平营造良好氛围。【来源:中宏网官方账号】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1、镇安县达仁集镇环线路堤建设项目,审批类型:中央投资以工代赈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审批日期:2021/3/22、镇安县永乐街道办八亩坪村二组道路硬化项目,审批类型:中央投资以工代赈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审批日期:2021/3/23、镇安县兰花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一期)项目,审批类型:政府出资建设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除外),审批日期:2021/3/24、洛南县柳林小学建设项目,审批类型:政府出资建设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党...,审批日期:2021/2/265、洛南县城110kV和10kV架空线路落地优化项目,审批类型:中省市县(区)投资城建项目项目建议书审批,审批日期:2021/2/266、洛南县2021年核桃产业提质增效项目,审批类型:政府出资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审批(党政机...,审批日期:2021/2/267、山阳县漫川古镇景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类型:社会事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已列入专...,审批日期:2021/2/268、柞水县城市环卫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类型:中省市县(区)投资城建项目项目建议书审批,审批日期:2021/2/259、商洛市洛南苗木花卉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配套基础设施提升项目,审批类型:政府出资建设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党...,审批日期:2021/2/2510、洛南县2020年“8.6”洪灾重灾区水毁农田修复工程,审批类型:政府出资建设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除外),审批部门:洛南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日期:2021/2/2411、山阳县法官镇移民小区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审批类型:政府出资建设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除外),审批部门:山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日期:2021/2/2312、2020年洛南县太白岔村公路灾毁恢复重建项目,审批类型:政府出资建设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除外),审批部门:洛南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日期:2021/2/2313、2020年洛南县麻坪镇峪口村至小沟口公路灾毁恢复重建项目,审批类型:政府出资建设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除外),审批部门:洛南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日期:2021/2/2314、2020年洛南县农村公路灾毁恢复重建项目,审批类型:政府出资建设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除外),审批部门:洛南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日期:2021/2/2315、2020年洛南县桥梁灾毁恢复重建项目,审批类型:政府出资建设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除外),审批部门:洛南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日期:2021/2/2316、2020年洛南县新增国道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审批类型:政府出资建设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除外),审批部门:洛南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日期:2021/2/2317、X211洛南县麻坪镇至刘湾村段公公路,审批类型:政府出资建设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除外),审批部门:洛南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日期:2021/2/2318、洛南县无主尾矿库灾后隐患治理工程,审批类型:政府出资建设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除外),审批部门:洛南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日期:2021/2/2219、商洛市精神卫生社会福利院,审批类型:政府出资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审批(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除外),审批部门:商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日期:2021/2/2220、柞水县2021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审批类型:国家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审批,审批部门:商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日期:2021/2/2221、商洛市商州区贺咀片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审批类型:租赁型保障住房及国有工矿、城市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审批部门:商州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日期:2021/2/1822、柞水县“洞天福地”景区配套服务建设项目,审批类型:政府出资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审批(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除外),审批部门:柞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日期:2021/2/1823、秦岭生态监测服务系统商洛示范项目二期,审批类型:政府出资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审批(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除外),审批部门:商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日期:2021/2/924、柞水县2021年扶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类型:非跨县(区)农村公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审批部门:柞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日期:2021/2/725、柞水县2021年第一批以工代赈基础设施项目,审批类型:中央投资以工代赈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审批部门:柞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日期:2021/2/726、牛背梁孝义厅文化体验园,审批类型:政府出资建设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除外),审批部门:柞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日期:2021/2/727、柞水县2021年营盘等镇木耳大棚建设项目,审批类型:政府出资建设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除外),审批部门:柞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日期:2021/2/728、洛南县石家坪桥栗西口河堤水毁修复项目,审批类型:政府出资建设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除外),审批部门:洛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日期:2021/2/529、金丝峡镇干沟口至干沟脑路面工程,审批类型:政府出资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审批(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除外),审批部门:商南县发展改革局,审批日期:2021/2/5看点!陕西商洛这批建设工程项目要开工,想说的都可以私信、关注木子小姐!作者/来源:木子小姐说工程项目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