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从“研”出发,培养勇于钻研的高层次人才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任煜在广西柳州融水镇苗美双龙沟社区指导女孩折纸。廖子渊摄/光明图片沈阳农业大学蔬菜学专业研究生在温室大棚查看西瓜生长情况。新华社记者杨青/摄东华理工大学邓居智教授带领科技防汛博士团,对江西九江芙蓉河内堤进行地球物理“CT”,为防汛抗洪提供治理依据。新华社记者李鑫/摄【专家·面对面】对话嘉宾: 杨 斌 清华大学副校长、教务长王军政 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郭 娇 华东师范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副研究员本报记者: 邓 晖 周世祥 杨 飒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指出,要把研究作为衡量研究生素质的基本指标,优化学科专业布局,注重分类培养、开放合作,培养具有研究和创新能力的高层次人才。从“研”出发,肯钻研、能钻研的研究生该如何培养?研究生教育需要在“入口”选拔、过程培养、课程设置、“出口”把控等方面做出哪些变革?我们约请三位嘉宾,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交流。“研”是钻研探究,也是精通突破教育周刊:把研究作为衡量研究生素质的基本指标,对研究生提出了哪些素质和能力的新要求?对不同学段、类型、学科的研究生而言,“研”表现为什么?杨斌:研究生教育突出“研”字,像本科教育突出“本”字,都是富有思想性、启发性的点睛之笔。“研”字要全面准确地理解,一旦陷入偏狭的误区,可能与研究生教育会议的精神背道而驰。“研”,是钻研探究,精通突破。站在本科基础上的研究生教育,审辩式、建构性、创新型的学习特征更为显著。学术型研究生钻研探究,创造某个学科前沿的新知,让人类“知”的半径扩增;专业型研究生精通突破,目标是成为某一实践领域的专精人才,让人类“行”的效益提升。以学术和专业这两个维度,还可以组合出更有针对性、更细致的研究生人才培养类型。这是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战线经过近40年的探索而明晰坚定了的一条分类培养的道路,是一条对研究生教育强国目标的实现极其重要的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教育界以及全社会认清并落实“分类培养”,能够极大地解放研究生教育的生产力。突出“研”,绝不是说所有研究生都要做学术研究或者理论研究,不是说发表论文、著作才是成果,不是说进入学术机构或者教研单位才是值得提倡的就业。衡量研究生的培养成效,设立能力和素质提升指标体系,一定要分类而行,才更科学准确,才能更有效地指导实践。王军政:有个形象的比喻是本科是“学矿”,知道什么是矿,硕士是“采矿”,博士是“探矿”。仅对博士而言,“研”也不尽相同,对于理科基础学科的博士,“研”更多地在于探索前沿基础理论,创新性地提出新原理、新概念,发现新的科学现象。对于工科技术型博士,“研”在于突破关键性技术、颠覆性技术,以及复杂性综合技术的创新研究。而对于工科工程博士,“研”瞄准的是复杂的工程问题,更要体现多学科交叉融合,成为复合型的领军人才。对硕士而言,一部分是为博士提供优质生源,要培养颠覆性、创新性思维方式,培养善于提问、善于思考的能力,为将来博士阶段做准备,或为走入科研工作打下良好基础。专业学位硕士要强调专业动手能力,注重多学科交叉,要成为一个大领域而仅非一个学科的行家里手,最终成为各行各业里能够提供技术方案的领军人才。突出“研”,紧抓课程科研改革,把好“入口”“出口”关教育周刊:让“研”贯穿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需要在哪些方面着力?杨斌:突出“研”,要狠抓研究生课程质量。因为研究生毕业有学位论文这一关,人们在心理上容易对于研究生课程有某种放松的倾向,表现为研究生课程在设课、课与课的关联逻辑、内容更新、教学法、学生的主动性等方面都有许多不足;研究生课程在体系的完整、平台课的宽厚、内容的新与深、教学方法上给予学生更大的参与与贡献度、课程考核评价的综合性等方面上都大有潜力可挖。学位(分)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门的课程工作组,针对性地研究与改革研究生课程。研究生教改要从项目深入到课程层面,并抓住不放,直到让研究生课程整体质量出现大的改观,涌现出一大批研究生精品课来,这是“研”的基础。学科评议组和教指委也要在这方面下更大的功夫。学位授权、评估审核要真去看课的实情而不只是看课程清单和教师名录。王军政:除了课程体系要大力气设计外,研究生的科研训练要由浅入深,如果一上来交给学生非常困难的问题,一是无处下手,也容易打消其科研兴趣。北京理工大学的不少硕士生参加学生科技竞赛,让学生自主组成小组,让不同学科、学习阶段的学生相互学习、沟通、讨论,不断深入,将所学原理、机理变成模型,通过参赛、获奖,信心就更强了。课程、科研二者应是统一的,课程支撑科研,教师从科研角度出发对课程进行进一步优化和提升。郭娇:以新设的第14个学科门类即交叉学科为例,研究生培养过程可突出交叉性。从课程体系来看,鼓励研究生跨学科、跨院系甚至跨校选课。实施起来需考虑以下细节:学校教务部门或研究生院对跨系或者跨校课程的学分互认;院系给研究生选课留下一定空间;导师对研究生选课计划进行“把关”,尤其是培养方案之外的课程。地理位置接近、学科互补的学校可实现线下联合培养;线上课程经过前期准备与疫情期间的大规模实践也可为研究生提供更多选择。教育周刊:在“入口”上,应如何突显对“研”的考察?在“出口”上,如何加强对“研”的把关?杨斌:突出“研”,要在人才选拔的入口更有效选材。根据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不同特点,赋予导师和专家组以更大的选材主导权,强化申请与复试中对于学生的兴趣、潜质的考察考核,更注重发掘富有创见和钻研精神的苗子。这需要导师和专家组下更大的功夫来选对人,院校设计更为立体丰富的考核方式,也需要招生政策进一步改革,真正能招到可“研”之才。学术型要考核学术基本功的扎实程度,挑战既有权威观点的自信,攻克学术难题的热望,耐得住冷板凳考验的坚韧等。专业型要真正了解考生在学习与工作中所体现出的专业素质与品格,在实践中创造性解决问题的综合本领等。选对可“研”之才,是“研”的前提,“入口”关既要严,也要深和活。要改革出口的评价方式。学术型研究生的学位评定标准要破五唯,导师和答辩委员会要围绕学生的创新进行全面深入的评价,以此作为“研”的保障;而不能把关注点转移到“学术期刊发表数量”上,这会对导师和研究生的选题导向,研究生是否肯下笨功夫走远路都产生不利影响。要认识到分流淘汰对师生而言是包含坏消息的好事,能激活教育资源,帮助学生更好地认识自己、更有效地发展自己,而不是蹉跎耽搁在不适合的角色中。王军政:在“入口”上,选拔要注重体现科学性、公平公正性。考核应该包含对基础知识、专业能力的考核,复试、面试很重要,应当加强。此外,还应适当扩大推荐免试生比例,推荐免试的学生经过严格程序和公示,对学习成绩、科研素质、志向目标等都可以进行考核筛选。尤其是学科实力强的综合性大学,保研名额应当增加。还要加强过程性考核,参与科技创新竞赛、国外交流访问等可以适当纳入考核内容,重视博士生资格考试、论文中期考核等。对于出口关如何分流,现在很多学校已经采用博士学位和毕业证分别授予的方式,如果学位论文还达不到水平,给予毕业证而非学位证;本科直博的可采用授予硕士学位分流等措施。郭娇:2019年华东师范大学高教所进行的《中国本科教与学调查》数据调查表明85%以上的在校本科生有读研意愿,八成以上倾向于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这意味着国内考研竞争更为激烈,高校需要从更多报考者里选出优质生源。对“研”的能力考察可侧重博士生的招生体制改革与分流淘汰机制。博士生培养可适当增加直博比例,一方面衔接高校本科阶段的“强基计划”或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等,打造贯穿本硕博整个人才培养过程的“直通车”。另一方面优化培养过程里的分流淘汰机制,例如直博生在读博三年内未能开题或通过资格考试等可获得硕士学位退出。践行“研”,构建科学的分类评价体系教育周刊:在“研”的践行中,不同类型的研究生有没有不同的培养路径?杨斌:突出“研”,要对专业型学位的培养质量建立起与学术型研究生不同的科学有效的评价体系。近年来,尽管教育部明确专业学位论文可以采用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管理方案等多样形式,但实际执行情况并不理想,院校和教育部门的认识也还不一致。专业型研究生应建立起以职业胜任力为长期导向,以知识、能力和价值等综合指标为学位授予标准的专业学位质量评价体系,不能不分类型都拿学位论文来要质量,这是对人才质量的粗放错判。王军政:其一是课程体系,专硕和学硕有些课程可以是相同的,比如思政课、外语课、数理基础课等,而30%~50%的课程应当有所区别。其二是培养过程,要强化导师招生管理,招生类型和导师自身能力要匹配,有的导师研究方向偏理论基础,有的偏技术应用,如果一个导师二者的能力都具备,可以同时招学硕、专硕,但如果只具备一种能力,就只能带一种类型,否则可能会造成培养出的人才“四不像”。此外,可以探索打通两类硕士的新招考机制,如采取“先招考,后分流”方式,“入口”都是硕士,进校后再通过学生兴趣和其他选拔方法确定读学硕还是专硕;或招考后有交叉、互换的通道,如经过相应考核,根据个人的意愿、满足一定条件,专硕、学硕可以互相转换等。郭娇:基于前面提到的培养类型与学科差异,学术型研究生主要参与导师的课题、撰写与发表学术论文、参与国内外学术会议(尤其是博士生论坛)等。专业型研究生的培养重点略有不同,理想状态是学术训练与实习实践相结合。这种结合可以嵌入到正式的课程体系里。对特定学科(例如医学、教育),这种临床诊断、学校见习、田野研究或实地考察的重要意义在研究生培养过程里不可替代,是在真实情境里综合运用他们的知识技能来解决问题、影响他人或产生社会效益。(来源:光明日报)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爆发,大家的健康与平安是当前学校最大的期盼,1月23日学校官网发布了《致全校师生的一封信》,希望我们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防控工作有力有序、科学周密推进,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确保全校师生生命健康安全。万众一心,没有翻不过去的山;心手相牵,没有跨不过去的坎。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请大家积极配合学校各项防控工作的安排。按照学校疫情防控要求,研究生院就涉及注册研究生、考生和教师们的近期工作制定了工作预案,具体安排及建议如下:01、招生工作特别感谢各位考生选择报考山西大学!关于2020年研究生招生工作,我们将根据教育部和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的相关安排,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合理安排初试成绩查询与复核、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和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等工作,保证今年研究生招生工作公平、公正、有序进行。我们将及时公布各项工作的具体时间节点和要求,请考生耐心等待,安心备考!02、培养工作1.公共课教学。根据疫情发展及推迟开学等情况,学校将合理补上落下的课程或组织教师和研究生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线上教学,待疫情结束恢复正常教学活动。2.专业课教学。各培养单位通过网络视频、微信、学习类APP等多渠道和形式组织教学活动,努力实现“停课不停学”,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我校研究生教学的影响。3.学籍管理。在不影响研究生毕业、就业、考博等情况的前提下,研究生休学、复学、退学等相关学籍管理工作适当顺延。4.指导过程管理。研究生导师要通过各种通讯方式继续做好研究生思政教育、心理教育、学术研究与论文写作等相关指导工作,努力克服因疫情带来的影响。研究生中期考核、论文开题等工作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可适当推迟,也可通过网络视频、微信会议等形式进行。03、学位工作1.毕业资格审查。各类研究生毕业资格审核工作可先做电子资料审核,以后再进行纸质材料审核。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资格审核工作由各培养单位负责,博士研究生的毕业材料在征得导师同意后由毕业生本人或培养单位汇总后通过邮件等形式报送研究生院学位办进行审核。2.学位论文评阅。在教育部与山西省学位办要求的期限内,适当推迟毕业研究生学位论文相关工作,毕业生应抓紧时间积极准备学位论文,学校对学位论文质量要求不变,不得降低学术水平。博士研究生、学术学位和部分抽取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通过教育部学位中心或其他专业评审平台进行电子化送审,建议有条件的培养单位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统一印制送审或电子化送审。3.学位论文答辩。视疫情发展变化情况,再行确定学位论文答辩组织方式和具体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视频答辩等方式进行。4.研究生导师遴选。可采取教师提交电子材料,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电话、视频等线上方式征求委员意见,形成遴选结果,通过邮件等方式报送研究生院学位办或专业学位办进行审核。04、专业学位工作1.专业实践。各培养单位本学期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应根据疫情发展情况重新制定计划,在我省及拟赴省份疫情未缓解前,不得安排研究生开展校外专业实践活动。2.研究生教育创新项目。根据山西省学位办安排进行,根据疫情发展情况,采取电子材料邮件评阅等形式开展评审送报等工作。3.联合培养基地(创新中心)。校级新增联合培养基地(创新中心)审核及已有基地考核工作均采取电子文档材料进行报送,实地考评等环节视疫情发展情况适当顺延。在疫情防控的严峻时刻,让我们每个人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与全国人民一起,众志成城,共克时艰,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在校党委和行政的周密安排部署下,同舟共济、科学防治,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以饱满的精神状态迎接新学期的到来。待到疫情过后,春暖花开时,我们在山西大学等你!来源:山西大学研究生院网络编辑:王傲琳责任编辑:王锦慧
新京报快讯(记者 冯琪)3月1日,教育部官网公布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培养管理工作的通知,2019年,教育部将对存在问题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合格评估、学位论文抽检,对于问题严重的将撤销学位授权、视情况限制申请新增学位授权。通知指出,研究生考试招生过程中,存在个别单位和人员违规违纪现象,学术不端、论文作假等问题发生,暴露了导师责任还未完全落实,研究生学习和自我管理主动性还不足,一些单位组织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为防止种种乱象,教育部发文进行规范。教育部称,2019年将运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学位论文抽检等手段,把学位授予、师德校风存在突出问题的学位授予单位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对于情节严重、无法保证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坚决撤销学位授权。对问题严重的培养单位,视情况限制申请新增学位授权。考试招生:防止命题制卷错误和失泄密情况自命题招生单位要坚决杜绝简单下放、层层转交,防止出现命题制卷错误和失泄密情况;自命题各科目必须成立2人以上的命题小组,命题组长要对试卷内容严格审查把关,确保命题不出差错;试卷印制、封装过程要有专人监督,认真核对,严防错装漏装;试卷评阅要严格执行考生个人信息密封、多人分题评阅、评卷场所集中封闭管理等要求;所有命题、评卷等涉密人员必须签订《保密责任书》。复试方面,复试小组一般不少于5人,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动。复试全程要录音录像。要对所有人员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使其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招生单位接收调剂考生必须通过全国统一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应当按初试成绩择优确定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而不得简单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依据。所有拟录取名单由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统一公开,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培养管理:论文写作指导课程纳入必修课严格执行培养制度,落实以教学督导为主、研究生评教为辅的研究生课程教学评价监督机制,把论文写作指导课程作为必修课纳入研究生培养环节。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方面,培养单位要抓住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评阅、答辩、学位评定等关键环节,进一步强化研究生导师、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责任。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要落实及早分流,加大分流力度。导师是培养质量第一责任人,对违反师德、行为失范的导师,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依规坚决给予相应处理。对于未能切实履行职责的导师,培养单位视情况采取约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培养单位要加大对学术不端、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学术不端行为坚决露头即查、一查到底、有责必究、绝不姑息,实现“零容忍”。探索建立学术论文、学位论文馆际和校际学术共享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教育部称,对连续或多次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点,将加大对涉事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力度,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核减招生计划、暂停直至撤销相关学位授权。新京报记者 冯琪 校对 李立军
【来源:中国教育报】日前,清华大学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全过程管理的意见》,提出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及早提出分流建议,并且,在学术指导和质量把关过程中,指导教师(小组)或评审小组的评议意见、学位论文公开评阅人名单、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答辩决议书都将编入研究生学位论文。清华大学的这一做法无疑将严格把控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落到了具体细节之处,研究生分流机制的提出和实施将有效提升我国研究生培养质量。研究生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创新思维、科学研究能力和水平的集中体现,也是研究生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素质的综合反映,加强学位论文质量的全过程管理无可厚非。前不久印发的《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指出,开展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严肃处理学位论文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并压实问责制度。这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把控奠定了基础。此前印发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中,也对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检的组织实施以及评议办法有明确的要求,并要求对抽检结果中存在问题论文较多的高校进行严肃约谈,有力促进了近些年来学位论文质量的提高。另外,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高校狠抓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管理,抓住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评阅、答辩、学位评定等关键环节质量,提出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要落实及早分流,加大分流力度。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已在路上。建立研究生分流机制符合研究生培养的基本规律。从法规层面来看,研究生教育是选拔型、精英型的教育类型。通知规定,学生必须通过相应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相应学术水平,才能授予相应的硕士、博士学位。显见,学位授予是“有条件的”。从世界发达国家的研究生培养过程来看,尤其是博士生的流失率和淘汰率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常态,美国博士流失(淘汰)率常年居高不下足以证明对质量的严苛程度。我国高校在制度层面已经建立了论文开题、中期考核、答辩前盲审、毕业答辩等过程监控体系,部分高校甚至实施了学位论文撰写资格考试,但过去这些年,对不适合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尚缺乏足够有效的办法和机制。清华大学提出,院系应充分发挥资格考试、选题报告、中期检查、年度进展报告等培养环节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的进展督促和质量把关作用,完善各环节的实施细则、考核要求和考核方式,完善分流措施。分流不是目的,既是提高培养质量的手段,也是对研究生负责的一种方式。分流机制不是一分了之,更在于中期培养过程中,通过资格考试、选题报告、中期检查、年度进展报告等环节,敦促研究生重视学业,帮助研究生提高创新成果水平,确保学位论文质量。而对于那些志不在学术研究,或者的确不适合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研究生,分流机制的作用则在于帮助其认清自己的志向,及时转换轨道。建立研究生分流机制并非易事,需要一系列配套的体制机制改革。实施研究生分流涉及高校的就业率质量评价、国家资助金额、招生指标的分配、研究生就业职业发展,以及复杂的师生关系处理,等等。打破这一系列的相关关系影响,需要把握几个关键问题。首先,要妥善处理好国家资源分配与高校自律建设之间的关系问题。高校的招生指标、毕业率评价等与资源配置相关因素不能与高校研究生分流机制相互冲突,应建立以立德树人为核心的资源配置机制和评价体系。其次,要避免分流机制实施过程中的“一刀切”。不同学科、不同培养模式、不同院系都各具特色,应制定多样化的分流措施,分类实施。应该认识到,淘汰分流并非目的,在政策的前期具有警示作用,但随着政策实施的深入,将慢慢达到润物细无声的效果,最终实现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全面提高。因此,分流机制也应注意避免“一刀切”而造成舍本逐末。另外,还应在给学生充足机会的基础上明确分流的渠道和具体要求,充分发挥指导老师的督促作用,同时还应确保学位论文质量过程评价的客观公正,建立畅通的学生申诉通道。清华大学以严格的规定迈开了质量管理关键的一步,在高等教育内涵建设过程中,建立研究生早分流机制和全过程的学位论文质量监控体系无疑将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奠定重要基础,但在实施过程中也要妥善处理好各方的相关关系,建立完善的实施机制。(作者系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研究人员)
近日,教育部印发通知,分别就研究生考试招生和培养管理工作提出一系列更加严格的规范性要求。通知指出,经过四十年的发展,我国已经迈入研究生教育大国行列。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严格监管的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研究生培养机制、质量监督保障制度建设取得很大进展,形成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学位授予单位三级质量管理保障体制,构建了研究生培养单位质量保证为基础,教育行政部门监管为引导,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积极参与的内部质量保证和外部质量监督体系。形成了学术型与应用型人才并重的培养格局,培养了大批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文化传承创新的优秀人才。但是个别招生单位和人员招生违规、学术不端、论文作假等现象仍有出现,反映出一些招生单位存在政策规定不落实、制度机制不健全、组织管理不到位、监督管理透明度不够等问题。通知强调,要强化自命题规范管理。对标国家教育考试标准,重点加强命题审核和试卷命制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命题人员培训,落实安全保密责任制,防止出现命题制卷错误和失泄密情况。试卷评阅要严格执行考生个人信息密封、多人分题评阅、评卷场所集中封闭管理等要求,确保客观准确。招生单位作为自命题工作的组织管理主体,要在学校层面对自命题工作进行统筹和推进,坚决杜绝简单下放、层层转交。通知要求,要切实规范招生工作。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院系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层层压实责任,要统一制定复试小组工作基本规范,复试全程要录音录像,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任何人不得改动。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择优录取,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学校层次类别等限定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条件。要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对考试招生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一律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通知明确,各培养单位要珍惜用好办学自主权,加强自律,科学合理设置培养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狠抓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管理,重点要抓住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评阅、答辩、学位评定等关键环节,严格执行学位授予全方位全流程管理,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要及早分流,加大分流力度。要健全完善预防和处置学术不端的机制,加大对学术不端、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露头即查、一查到底、有责必究、绝不姑息,实现“零容忍”。探索建立学术论文、学位论文馆际和校际学术共享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通知指出,导师是培养质量第一责任人,要把培养人放到第一位,既要做学术训导人,指导和激发研究生的科学精神和原始创新能力,更要做人生领路人,言传身教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增强社会责任感。要加强导师队伍的师德师风建设,对违反师德、行为失范的导师,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依规坚决给予相应处理。对于未能切实履行职责的导师,培养单位视情况采取约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通知明确,要完善督查督导机制。培养单位是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第一责任主体,省级学位委员会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本地区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管与保障责任,要加大专项检查、抽查、盲评等质量监督手段使用力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本地区研究生考试招生和培养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和师德失范行为,一律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教育部近期将组织重点督查,各地各单位要坚决落实主体责任,分层分级开展专项检查督查,营造良好研究生教育生态,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高质量发展服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将进一步优化学术型与应用型人才培养结构,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等专家组织及时修订不同学位不同类型研究生的学位基本要求,进一步完善优化研究生培养指导性方案,深化研究生培养制度改革。
近日,教育部印发通知,分别就研究生考试招生和培养管理工作提出一系列更加严格的规范性要求(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通知强调要强化自命题规范管理,明确要完善督查督导机制。《通知》有哪些重要内容,随教育小微一起看↓↓↓通知指出经过四十年的发展,我国已经迈入研究生教育大国行列。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严格监管的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研究生培养机制、质量监督保障制度建设取得很大进展,形成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学位授予单位三级质量管理保障体制,构建了研究生培养单位质量保证为基础,教育行政部门监管为引导,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积极参与的内部质量保证和外部质量监督体系。形成了学术型与应用型人才并重的培养格局,培养了大批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文化传承创新的优秀人才。但是个别招生单位和人员招生违规、学术不端、论文作假等现象仍有出现,反映出一些招生单位存在政策规定不落实、制度机制不健全、组织管理不到位、监督管理透明度不够等问题。通知强调要强化自命题规范管理。对标国家教育考试标准,重点加强命题审核和试卷命制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命题人员培训,落实安全保密责任制,防止出现命题制卷错误和失泄密情况。试卷评阅要严格执行考生个人信息密封、多人分题评阅、评卷场所集中封闭管理等要求,确保客观准确。招生单位作为自命题工作的组织管理主体,要在学校层面对自命题工作进行统筹和推进,坚决杜绝简单下放、层层转交。通知要求要切实规范招生工作。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院系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层层压实责任,要统一制定复试小组工作基本规范,复试全程要录音录像,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任何人不得改动。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择优录取,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学校层次类别等限定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条件。要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对考试招生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一律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通知明确各培养单位要珍惜用好办学自主权,加强自律,科学合理设置培养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狠抓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管理,重点要抓住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评阅、答辩、学位评定等关键环节,严格执行学位授予全方位全流程管理,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要及早分流,加大分流力度。要健全完善预防和处置学术不端的机制,加大对学术不端、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露头即查、一查到底、有责必究、绝不姑息,实现“零容忍”。探索建立学术论文、学位论文馆际和校际学术共享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通知指出导师是培养质量第一责任人,要把培养人放到第一位,既要做学术训导人,指导和激发研究生的科学精神和原始创新能力,更要做人生领路人,言传身教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增强社会责任感。要加强导师队伍的师德师风建设,对违反师德、行为失范的导师,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依规坚决给予相应处理。对于未能切实履行职责的导师,培养单位视情况采取约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通知明确要完善督查督导机制。培养单位是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第一责任主体,省级学位委员会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本地区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管与保障责任,要加大专项检查、抽查、盲评等质量监督手段使用力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本地区研究生考试招生和培养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和师德失范行为,一律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教育部近期将组织重点督查,各地各单位要坚决落实主体责任,分层分级开展专项检查督查,营造良好研究生教育生态,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高质量发展服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将进一步优化学术型与应用型人才培养结构,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等专家组织及时修订不同学位不同类型研究生的学位基本要求,进一步完善优化研究生培养指导性方案,深化研究生培养制度改革。
2019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即将开始,这是关系到广大考生的大事,也是受到全国人民关注的大事,只是今年的研究生考试,接连出现五起违规事件,其中包含了“985”和“211”高校,还有的学校学院领导集体研究,篡改研究生复试成绩。同时,北京电影学院翟天临读博期间,学术行为不端,论文抄袭,被撤销博士学位。这些事件的发生充分暴露了在研究生招生考试、录取和培养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这也引起了广大民众对研究生考试的权威性和研究生培养的严肃性的质疑。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回应广大民众的关切。教育部日前下发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及培养管理工作,这可以说是非常及时的。在教育部的文件中,首先要求加强自命题的规范管理。在2109年硕士研究生考试中,身为“985”高校电子科技大学自命题科目《固体物理》试题内容与考试大纲出现偏差,山西师范大学《中国史》科目试题与去年大面积雷同,西南大学《自然地理》科目考试试题遭提前一天泄露;山东师范大学的和青岛理工大学的自命题科目均出现了装错题的现象。这无一不说明了在研究生考试自命题的规范和管理上存在严重和漏洞,这也是教育部的通知首当其冲地提出这一问题的原因。通知要求,要切实规范招生工作。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院系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层层压实责任,要统一制定复试小组工作基本规范,复试全程要录音录像,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任何人不得改动。这也是有深刻的教训的,在就在不久前,网上爆出华南理工大学计算机工程学院院长张军竟然召集开会,集体篡改2018年研究生复试考试成绩。复试环节招生单位有极大的权限,保证依规、公平地对待每一个考生,必须严格把关,绝不能任由一些人操纵。通知还要求加强研究生培养规范和管理,要求各培养单位要珍惜用好办学自主权,加强自律,狠抓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管理,对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评阅、答辩、学位评定等关键环节都要严格把关。并特别提出要健全完善预防和处置学术不端的机制,加大对学术不端、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露头即查、一查到底、有责必究、绝不姑息,实现“零容忍”。这应该是翟天临事件留下的启示,翟天临的录用过程和论文评审、答辩等环节都存在严重问题,却可以顺利拿到博士学位,不得不让人反省我们的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问题之所在。同时通知对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导师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将导师作为培养质量第一责任人。要求导师把培养人放到第一位,要言传身教,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增强社会责任感。对违反师德、行为失范的导师,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依规坚决给予相应处理。这次翟天临事件中其导师陈浥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取消其博士生导师资格只是最简单的处理,理应负起更多的责任。教育部通知中提到的问题,在这一年里都有实实在在的例子,这说明我们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这方面是存在严重缺陷的,对于这个问题应该引起高度的重视。研究生是高层次人才培养,具有严肃的学术性,来不得差点的弄虚作假。否则,丧失的是学术的权威、学者的尊严、学术殿堂的庄重,学术环境的圣洁。如果这个问题上都允许这样乌烟瘴气的事情出现,损失的是国家的威信,民族的骨气和人民的声誉。关注教育新闻热点、分享个人观点,拙木侃教育,感谢您的关注、阅读、评论和转发!
近些年以来,大学高等教育正在倡导:“为大学生施加学习压力。”而2019年的大学本科生与研究生的压力,又增加了一层。近期,教育部已经印发通知,对高校的研究生招生和培养管理工作,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着重将毕业论文的抽查环节列为重点工作之一。一时之间,本科生开始担心考研的难度,而百万研究生开始加紧修改论文。但是,小瑜老师结合最近一段时间和大学在校同学的交流心得,想要提醒同学们注意:以后的大学生活与学习,已经不能再依靠“临时抱佛脚的学习方式”,来应付期中和期末考试,而是需要持久学习的习惯。只要同学们有真才实学,认认真真完成学业任务,规范论文写作,那么大学的毕业季将会从容许多。接下来,我们一起来解读一下教育在“2019年毕业季”将要落实的高等教育工作。第一点,研究生的招生程序和招生标准将更加严格根据教育部的通知要求,各大高校和相关研究机构,在2019年的研究生招生工作当中,将会进一步严格把关招生工作,其中包括研究生考试的试卷命题规范问题,以及研究生复试的选拔标准问题。下一步,教育部将加强考研命题的审核和试卷全过程的监督检查,明确研究生考试的主体责任,防止“试卷命题错误”和“试题内容泄露”的情况发生。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考研复试的环节,教育部要求各高校对考研复试的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而且复试小组成员必须要独立进行评分,防止评分受到干扰,保证择优录取。同时,考研复试将增强公平程度,不得对生源设置层次条件,保障考研复试学生能够平等竞争。第二点,严查学位论文和学术不端行为对于大学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教育部要求各个培养单位抓住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论文答辩,学位评定的关键环节,规范管理学位授予的流程,及时分流不适合深造的部分学生。同时,还要健全学位论文的倒查机制,严肃处理学术不端的行为,对论文造假行为,要做到零容忍,一查到底。第三点,加强导师队伍的建设此次教育部的通知要求,不仅针对学生工作,还囊括了高校导师的建设工作,明确指出“加强高校导师的师德师风建设”,对于行为失范的高校导师,将实行一票否决的机制,并且还要依法追究责任。由此看来,此次教育部对高校教育的严查工作,将会全方位展开,不仅高校的学生有压力,高校的老师也增加了压力。从落实进程来看,在校学生、老师、校外人士对于教育部的严查要求,有不同的反响。有人认为,教育部的要求应当从上到下,狠抓落实;有人认为,大学越来越难毕业,高校老师越来越当。对于教育部的要求落实情况和大学的现状,同学们怎么看?期待一起交流看法。
本文转自【教育部官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确立了立德树人、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追求卓越的主线,规模持续增长,结构布局不断优化,学位管理体制和研究生培养体系逐步完善,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我国已成为世界研究生教育大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等部门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强化质量监控与检查,促进学位授予单位规范管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保证和提高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关切日益增强,但部分学位授予单位仍存在培养条件建设滞后、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不严格、导师责任不明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弱化、学术道德教育缺失等问题。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实现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目标,维护公平,提高质量,办好人民满意的研究生教育,建设研究生教育强国,现就进一步规范质量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研究生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研究生教育教学全过程。遵循规律,严格制度,强化落实,整治不良学风,遏止学术不端,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努力提高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 二、强化落实学位授予单位质量保证主体责任 (一)学位授予单位是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的主体,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全面从严治党引领质量管理责任制的建立与落实。要落实落细《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基本规范》,补齐补强质量保证制度体系,加快建立以培养质量为主导的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机制。 (二)学位授予单位要强化底线思维,把维护公平、保证质量作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基础性任务,加强与研究生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条件建设和组织保障。针对不同类型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模式和规模,强化培养条件、创新保障方式,确保课程教学、科研指导和实践实训水平。 (三)学位授予单位要建立健全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强化制度建设与落实,充分发挥学术组织在学位授权点建设、导师选聘、研究生培养方案审定、学位授予标准制定、学术不端处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尽责担当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四)学位授予单位要明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主责部门,根据本单位研究生规模和学位授权点数量等,配齐建强思政工作和管理服务队伍,合理确定岗位与职责,加强队伍素质建设,强化统筹协调和执行能力,切实提高管理水平。二级培养单位设置研究生教育管理专职岗位,协助二级培养单位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具体承担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环节质量管理和研究生培养相关档案管理工作。 (五)学位授予单位要强化法治意识和规矩意识,建立各环节责任清单,加强执行检查。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关键环节管理。强化研究生教育质量自我评估和专项检查,对本单位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进行诊断,及时发现问题,立查立改。 三、严格规范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 (六)招生单位在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中承担主体责任。招生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要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查,严慎细实做好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七)各地、各招生单位要强化考试管理,把维护考试安全作为一项重要政治责任,严格落实试卷安全保密、考场监督管理等制度要求,确保考试安全。招生单位作为自命题工作的组织管理主体,要强化对自命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安排,坚决杜绝简单下放、层层转交。招生单位要对标国家教育考试标准,进一步完善自命题工作规范,切实加强对自命题工作全过程全方位,特别是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关键人员的监管,切实加强对自命题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落实安全保密责任制,坚决防止出现命题制卷错误和失泄密情况。试卷评阅严格执行考生个人信息密封、多人分题评阅、评卷场所集中封闭管理等要求,确保客观准确。 (八)招生单位要切实规范研究生招生工作,加强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层层压实责任,将招生纪律约束贯穿于命题、初试、评卷、复试、调剂、录取全过程,牢牢守住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纪律红线。要进一步完善复试工作制度机制,加强复试规范管理,统一制定复试小组工作基本规范,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要交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集中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动。复试全程要录音录像,要规范调剂工作程序,提升服务质量。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坚持择优录取,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除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专项计划外,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学校层次类别等限定生源范围。 (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应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确保招生工作规范透明。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招生章程、招生政策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分专业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等信息。所有拟录取名单由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公示,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要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及答复。 四、严抓培养全过程监控与质量保证 (十)学位授予单位要遵循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律,根据《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按不同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细化并执行与本单位办学定位及特色相一致的学位授予质量标准;制定各类各层次研究生培养方案,做到培养环节设计合理,学制、学分和学术要求切实可行,关键环节考核标准和分流退出措施明确。实行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评价制度,关键节点突出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要求。学位论文答辩前,严格审核研究生培养各环节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十一)二级培养单位设立研究生培养指导机构,在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负责落实研究生培养方案、监督培养计划执行、指导课程教学、评价教学质量等工作。加快建立以教师自评为主、教学督导和研究生评教为辅的研究生教学评价机制,对研究生教学全过程和教学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十二)做好研究生入学教育,编发内容全面、规则详实的研究生手册并组织学习。把学术道德、学术伦理和学术规范作为必修内容纳入研究生培养环节计划,开设论文写作必修课,持续加强学术诚信教育、学术伦理要求和学术规范指导。研究生应签署学术诚信承诺书,导师要主动讲授学术规范,引导学生将坚守学术诚信作为自觉行为。 (十三)坚持质量检查关口前移,切实发挥资格考试、学位论文开题和中期考核等关键节点的考核筛查作用,完善考核组织流程,丰富考核方式,落实监督责任,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加强和严格课程考试。完善和落实研究生分流退出机制,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要及早按照培养方案进行分流退出,做好学生分流退出服务工作,严格规范各类研究生学籍年限管理。 五、加强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管理 (十四)学位授予单位要进一步细分压实导师、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责任。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把关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写作发表、学术水平和学术规范性。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要客观公正评价学位论文学术水平,切实承担学术评价、学风监督责任,杜绝人情干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对申请人培养计划执行情况、论文评阅情况、答辩组织及其结果等进行认真审议,承担学术监督和学位评定责任。论文重复率检测等仅作为检查学术不端行为的辅助手段,不得以重复率检测结果代替导师、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术水平和学术规范性的把关。 (十五)分类制订不同学科或交叉学科的学位论文规范、评阅规则和核查办法,真实体现研究生知识理论创新、综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符合相应学科领域的学术规范和科学伦理要求。对以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管理方案、发明专利、文学艺术创作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位论文,细分写作规范,建立严格评审机制。 (十六)严格学位论文答辩管理,细化规范答辩流程,提高问答质量,力戒答辩流于形式。除依法律法规需要保密外,学位论文均要严格实行公开答辩,妥善安排旁听,答辩人员、时间、地点、程序安排及答辩委员会组成等信息要在学位授予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及学位评定工作,违者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惩处。 (十七)建立和完善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原始记录收集、整理、归档制度,严格规范培养档案管理,确保涉及研究生招生录取、课程考试、学术研究、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学位授予等重要记录的档案留存全面及时、真实完整。探索建立学术论文、学位论文校际馆际共享机制,促进学术公开透明。 六、强化指导教师质量管控责任 (十八)导师要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积极投身教书育人,教育引导研究生坚定理想信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学科或行业领域发展动态和研究生的学术兴趣、知识结构等特点,制订研究生个性化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潜心读书学习、了解学术前沿、掌握科研方法、强化实践训练,加强科研诚信引导和学术规范训练,掌握学生参与学术活动和撰写学位论文情况,增强研究生知识产权意识和原始创新意识,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综合开题、中期考核等关键节点考核情况,提出学生分流退出建议。严格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不安排研究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关注研究生个体成长和思想状况,与研究生思政工作和管理人员密切协作,共同促进研究生身心健康。 (十九)学位授予单位建立科学公正的师德师风评议机制,把良好师德师风作为导师选聘的首要要求和第一标准。编发导师指导手册,明确导师职责和工作规范,加强研究生导师岗位动态管理,严格规范管理兼职导师。建立导师团队集体指导、集体把关的责任机制。 (二十)完善导师培训制度,各学位授予单位对不同类型研究生的导师实行常态化分类培训,切实提高导师指导研究生和严格学术管理的能力。首次上岗的导师实行全面培训,连续上岗的导师实行定期培训,确保政策、制度和措施及时在指导环节中落地见效。 (二十一)健全导师分类评价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将研究生在学期间及毕业后反馈评价、同行评价、管理人员评价、培养和学位授予环节职责考核情况科学合理地纳入导师评价体系,综合评价结果作为招生指标分配、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奖评优等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对师德失范、履行职责不力的导师,视情况给予约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健全处置学术不端有效机制 (二十二)完善教育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学位授予单位三级监管体系,健全宣传、防范、预警、督查机制,完善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置措施。将预防和处置学术不端工作纳入国家教育督导范畴,将学术诚信管理与督导常态化,提高及时处理和应对学术不端事件的能力。 (二十三)严格执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零容忍”,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依规、从快从严进行彻查。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校纪处分和学术惩戒;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对学术不端查处不力的单位予以问责。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作为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十四)学位授予单位要切实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相关要求,完善导师和研究生申辩申诉处理机制与规则,畅通救济渠道,维护正当权益。当事人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提起申诉。当事人对经申诉复查后所作决定仍持异议的,可以向省级学位委员会申请复核。 八、加强教育行政部门督导监管 (二十五)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是监管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招生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教育部将把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纳入国家教育督导范畴,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中的问题,特别是多发性、趋势性的问题要及早发现、及早纠正。对考试招生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坚决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加强运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质量专项检查抽查等监管手段,省级学位委员会和教育行政部门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管理环节督查,强化问责。 (二十七)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大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力度,适当扩大抽检比例。对连续或多次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予单位,加大约谈力度,严控招生规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较多的学位授权点进行重点抽评,根据评估结果责令研究生培养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学位授权点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的,依法依规撤销有关学位授权。 (二十八)对在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管理环节问题较多,师德师风、校风学风存在突出问题的学位授予单位,视情况采取通报、限期整改、严控招生计划、限制新增学位授权申报等处理办法,情节严重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坚决依法依规撤销学位授权。对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法律法规的,坚决依法依规追究学位授予单位及个人法律责任。 (二十九)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要加快推进研究生教育信息公开,定期发布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公布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2020年9月25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确立了立德树人、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追求卓越的主线,规模持续增长,结构布局不断优化,学位管理体制和研究生培养体系逐步完善,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我国已成为世界研究生教育大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等部门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强化质量监控与检查,促进学位授予单位规范管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保证和提高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关切日益增强,但部分学位授予单位仍存在培养条件建设滞后、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不严格、导师责任不明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弱化、学术道德教育缺失等问题。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实现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目标,维护公平,提高质量,办好人民满意的研究生教育,建设研究生教育强国,现就进一步规范质量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研究生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研究生教育教学全过程。遵循规律,严格制度,强化落实,整治不良学风,遏止学术不端,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努力提高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二、强化落实学位授予单位质量保证主体责任(一)学位授予单位是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的主体,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全面从严治党引领质量管理责任制的建立与落实。要落实落细《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基本规范》,补齐补强质量保证制度体系,加快建立以培养质量为主导的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机制。(二)学位授予单位要强化底线思维,把维护公平、保证质量作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基础性任务,加强与研究生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条件建设和组织保障。针对不同类型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模式和规模,强化培养条件、创新保障方式,确保课程教学、科研指导和实践实训水平。(三)学位授予单位要建立健全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强化制度建设与落实,充分发挥学术组织在学位授权点建设、导师选聘、研究生培养方案审定、学位授予标准制定、学术不端处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尽责担当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四)学位授予单位要明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主责部门,根据本单位研究生规模和学位授权点数量等,配齐建强思政工作和管理服务队伍,合理确定岗位与职责,加强队伍素质建设,强化统筹协调和执行能力,切实提高管理水平。二级培养单位设置研究生教育管理专职岗位,协助二级培养单位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具体承担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环节质量管理和研究生培养相关档案管理工作。(五)学位授予单位要强化法治意识和规矩意识,建立各环节责任清单,加强执行检查。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关键环节管理。强化研究生教育质量自我评估和专项检查,对本单位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进行诊断,及时发现问题,立查立改。三、严格规范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六)招生单位在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中承担主体责任。招生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要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查,严慎细实做好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七)各地、各招生单位要强化考试管理,把维护考试安全作为一项重要政治责任,严格落实试卷安全保密、考场监督管理等制度要求,确保考试安全。招生单位作为自命题工作的组织管理主体,要强化对自命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安排,坚决杜绝简单下放、层层转交。招生单位要对标国家教育考试标准,进一步完善自命题工作规范,切实加强对自命题工作全过程全方位,特别是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关键人员的监管,切实加强对自命题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落实安全保密责任制,坚决防止出现命题制卷错误和失泄密情况。试卷评阅严格执行考生个人信息密封、多人分题评阅、评卷场所集中封闭管理等要求,确保客观准确。(八)招生单位要切实规范研究生招生工作,加强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层层压实责任,将招生纪律约束贯穿于命题、初试、评卷、复试、调剂、录取全过程,牢牢守住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纪律红线。要进一步完善复试工作制度机制,加强复试规范管理,统一制定复试小组工作基本规范,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要交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集中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动。复试全程要录音录像,要规范调剂工作程序,提升服务质量。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坚持择优录取,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除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专项计划外,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学校层次类别等限定生源范围。(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应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确保招生工作规范透明。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招生章程、招生政策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分专业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等信息。所有拟录取名单由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公示,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要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及答复。四、严抓培养全过程监控与质量保证(十)学位授予单位要遵循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律,根据《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按不同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细化并执行与本单位办学定位及特色相一致的学位授予质量标准;制定各类各层次研究生培养方案,做到培养环节设计合理,学制、学分和学术要求切实可行,关键环节考核标准和分流退出措施明确。实行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评价制度,关键节点突出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要求。学位论文答辩前,严格审核研究生培养各环节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十一)二级培养单位设立研究生培养指导机构,在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负责落实研究生培养方案、监督培养计划执行、指导课程教学、评价教学质量等工作。加快建立以教师自评为主、教学督导和研究生评教为辅的研究生教学评价机制,对研究生教学全过程和教学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十二)做好研究生入学教育,编发内容全面、规则详实的研究生手册并组织学习。把学术道德、学术伦理和学术规范作为必修内容纳入研究生培养环节计划,开设论文写作必修课,持续加强学术诚信教育、学术伦理要求和学术规范指导。研究生应签署学术诚信承诺书,导师要主动讲授学术规范,引导学生将坚守学术诚信作为自觉行为。(十三)坚持质量检查关口前移,切实发挥资格考试、学位论文开题和中期考核等关键节点的考核筛查作用,完善考核组织流程,丰富考核方式,落实监督责任,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加强和严格课程考试。完善和落实研究生分流退出机制,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要及早按照培养方案进行分流退出,做好学生分流退出服务工作,严格规范各类研究生学籍年限管理。五、加强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管理(十四)学位授予单位要进一步细分压实导师、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责任。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把关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写作发表、学术水平和学术规范性。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要客观公正评价学位论文学术水平,切实承担学术评价、学风监督责任,杜绝人情干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对申请人培养计划执行情况、论文评阅情况、答辩组织及其结果等进行认真审议,承担学术监督和学位评定责任。论文重复率检测等仅作为检查学术不端行为的辅助手段,不得以重复率检测结果代替导师、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术水平和学术规范性的把关。(十五)分类制订不同学科或交叉学科的学位论文规范、评阅规则和核查办法,真实体现研究生知识理论创新、综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符合相应学科领域的学术规范和科学伦理要求。对以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管理方案、发明专利、文学艺术创作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位论文,细分写作规范,建立严格评审机制。(十六)严格学位论文答辩管理,细化规范答辩流程,提高问答质量,力戒答辩流于形式。除依法律法规需要保密外,学位论文均要严格实行公开答辩,妥善安排旁听,答辩人员、时间、地点、程序安排及答辩委员会组成等信息要在学位授予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及学位评定工作,违者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惩处。(十七)建立和完善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原始记录收集、整理、归档制度,严格规范培养档案管理,确保涉及研究生招生录取、课程考试、学术研究、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学位授予等重要记录的档案留存全面及时、真实完整。探索建立学术论文、学位论文校际馆际共享机制,促进学术公开透明。六、强化指导教师质量管控责任(十八)导师要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积极投身教书育人,教育引导研究生坚定理想信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学科或行业领域发展动态和研究生的学术兴趣、知识结构等特点,制订研究生个性化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潜心读书学习、了解学术前沿、掌握科研方法、强化实践训练,加强科研诚信引导和学术规范训练,掌握学生参与学术活动和撰写学位论文情况,增强研究生知识产权意识和原始创新意识,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综合开题、中期考核等关键节点考核情况,提出学生分流退出建议。严格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不安排研究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关注研究生个体成长和思想状况,与研究生思政工作和管理人员密切协作,共同促进研究生身心健康。(十九)学位授予单位建立科学公正的师德师风评议机制,把良好师德师风作为导师选聘的首要要求和第一标准。编发导师指导手册,明确导师职责和工作规范,加强研究生导师岗位动态管理,严格规范管理兼职导师。建立导师团队集体指导、集体把关的责任机制。(二十)完善导师培训制度,各学位授予单位对不同类型研究生的导师实行常态化分类培训,切实提高导师指导研究生和严格学术管理的能力。首次上岗的导师实行全面培训,连续上岗的导师实行定期培训,确保政策、制度和措施及时在指导环节中落地见效。(二十一)健全导师分类评价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将研究生在学期间及毕业后反馈评价、同行评价、管理人员评价、培养和学位授予环节职责考核情况科学合理地纳入导师评价体系,综合评价结果作为招生指标分配、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奖评优等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对师德失范、履行职责不力的导师,视情况给予约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七、健全处置学术不端有效机制(二十二)完善教育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学位授予单位三级监管体系,健全宣传、防范、预警、督查机制,完善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置措施。将预防和处置学术不端工作纳入国家教育督导范畴,将学术诚信管理与督导常态化,提高及时处理和应对学术不端事件的能力。(二十三)严格执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零容忍”,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依规、从快从严进行彻查。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校纪处分和学术惩戒;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对学术不端查处不力的单位予以问责。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作为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二十四)学位授予单位要切实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相关要求,完善导师和研究生申辩申诉处理机制与规则,畅通救济渠道,维护正当权益。当事人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提起申诉。当事人对经申诉复查后所作决定仍持异议的,可以向省级学位委员会申请复核。八、加强教育行政部门督导监管(二十五)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是监管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招生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教育部将把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纳入国家教育督导范畴,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中的问题,特别是多发性、趋势性的问题要及早发现、及早纠正。对考试招生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坚决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十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加强运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质量专项检查抽查等监管手段,省级学位委员会和教育行政部门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管理环节督查,强化问责。(二十七)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大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力度,适当扩大抽检比例。对连续或多次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予单位,加大约谈力度,严控招生规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较多的学位授权点进行重点抽评,根据评估结果责令研究生培养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学位授权点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的,依法依规撤销有关学位授权。(二十八)对在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管理环节问题较多,师德师风、校风学风存在突出问题的学位授予单位,视情况采取通报、限期整改、严控招生计划、限制新增学位授权申报等处理办法,情节严重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坚决依法依规撤销学位授权。对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法律法规的,坚决依法依规追究学位授予单位及个人法律责任。(二十九)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要加快推进研究生教育信息公开,定期发布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公布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2020年9月25日来源:教育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