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教育部官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确立了立德树人、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追求卓越的主线,规模持续增长,结构布局不断优化,学位管理体制和研究生培养体系逐步完善,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我国已成为世界研究生教育大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等部门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强化质量监控与检查,促进学位授予单位规范管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保证和提高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关切日益增强,但部分学位授予单位仍存在培养条件建设滞后、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不严格、导师责任不明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弱化、学术道德教育缺失等问题。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实现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目标,维护公平,提高质量,办好人民满意的研究生教育,建设研究生教育强国,现就进一步规范质量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研究生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研究生教育教学全过程。遵循规律,严格制度,强化落实,整治不良学风,遏止学术不端,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努力提高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 二、强化落实学位授予单位质量保证主体责任 (一)学位授予单位是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的主体,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全面从严治党引领质量管理责任制的建立与落实。要落实落细《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基本规范》,补齐补强质量保证制度体系,加快建立以培养质量为主导的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机制。 (二)学位授予单位要强化底线思维,把维护公平、保证质量作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基础性任务,加强与研究生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条件建设和组织保障。针对不同类型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模式和规模,强化培养条件、创新保障方式,确保课程教学、科研指导和实践实训水平。 (三)学位授予单位要建立健全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强化制度建设与落实,充分发挥学术组织在学位授权点建设、导师选聘、研究生培养方案审定、学位授予标准制定、学术不端处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尽责担当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四)学位授予单位要明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主责部门,根据本单位研究生规模和学位授权点数量等,配齐建强思政工作和管理服务队伍,合理确定岗位与职责,加强队伍素质建设,强化统筹协调和执行能力,切实提高管理水平。二级培养单位设置研究生教育管理专职岗位,协助二级培养单位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具体承担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环节质量管理和研究生培养相关档案管理工作。 (五)学位授予单位要强化法治意识和规矩意识,建立各环节责任清单,加强执行检查。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关键环节管理。强化研究生教育质量自我评估和专项检查,对本单位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进行诊断,及时发现问题,立查立改。 三、严格规范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 (六)招生单位在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中承担主体责任。招生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要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查,严慎细实做好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七)各地、各招生单位要强化考试管理,把维护考试安全作为一项重要政治责任,严格落实试卷安全保密、考场监督管理等制度要求,确保考试安全。招生单位作为自命题工作的组织管理主体,要强化对自命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安排,坚决杜绝简单下放、层层转交。招生单位要对标国家教育考试标准,进一步完善自命题工作规范,切实加强对自命题工作全过程全方位,特别是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关键人员的监管,切实加强对自命题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落实安全保密责任制,坚决防止出现命题制卷错误和失泄密情况。试卷评阅严格执行考生个人信息密封、多人分题评阅、评卷场所集中封闭管理等要求,确保客观准确。 (八)招生单位要切实规范研究生招生工作,加强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层层压实责任,将招生纪律约束贯穿于命题、初试、评卷、复试、调剂、录取全过程,牢牢守住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纪律红线。要进一步完善复试工作制度机制,加强复试规范管理,统一制定复试小组工作基本规范,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要交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集中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动。复试全程要录音录像,要规范调剂工作程序,提升服务质量。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坚持择优录取,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除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专项计划外,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学校层次类别等限定生源范围。 (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应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确保招生工作规范透明。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招生章程、招生政策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分专业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等信息。所有拟录取名单由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公示,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要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及答复。 四、严抓培养全过程监控与质量保证 (十)学位授予单位要遵循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律,根据《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按不同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细化并执行与本单位办学定位及特色相一致的学位授予质量标准;制定各类各层次研究生培养方案,做到培养环节设计合理,学制、学分和学术要求切实可行,关键环节考核标准和分流退出措施明确。实行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评价制度,关键节点突出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要求。学位论文答辩前,严格审核研究生培养各环节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十一)二级培养单位设立研究生培养指导机构,在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负责落实研究生培养方案、监督培养计划执行、指导课程教学、评价教学质量等工作。加快建立以教师自评为主、教学督导和研究生评教为辅的研究生教学评价机制,对研究生教学全过程和教学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十二)做好研究生入学教育,编发内容全面、规则详实的研究生手册并组织学习。把学术道德、学术伦理和学术规范作为必修内容纳入研究生培养环节计划,开设论文写作必修课,持续加强学术诚信教育、学术伦理要求和学术规范指导。研究生应签署学术诚信承诺书,导师要主动讲授学术规范,引导学生将坚守学术诚信作为自觉行为。 (十三)坚持质量检查关口前移,切实发挥资格考试、学位论文开题和中期考核等关键节点的考核筛查作用,完善考核组织流程,丰富考核方式,落实监督责任,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加强和严格课程考试。完善和落实研究生分流退出机制,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要及早按照培养方案进行分流退出,做好学生分流退出服务工作,严格规范各类研究生学籍年限管理。 五、加强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管理 (十四)学位授予单位要进一步细分压实导师、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责任。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把关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写作发表、学术水平和学术规范性。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要客观公正评价学位论文学术水平,切实承担学术评价、学风监督责任,杜绝人情干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对申请人培养计划执行情况、论文评阅情况、答辩组织及其结果等进行认真审议,承担学术监督和学位评定责任。论文重复率检测等仅作为检查学术不端行为的辅助手段,不得以重复率检测结果代替导师、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术水平和学术规范性的把关。 (十五)分类制订不同学科或交叉学科的学位论文规范、评阅规则和核查办法,真实体现研究生知识理论创新、综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符合相应学科领域的学术规范和科学伦理要求。对以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管理方案、发明专利、文学艺术创作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位论文,细分写作规范,建立严格评审机制。 (十六)严格学位论文答辩管理,细化规范答辩流程,提高问答质量,力戒答辩流于形式。除依法律法规需要保密外,学位论文均要严格实行公开答辩,妥善安排旁听,答辩人员、时间、地点、程序安排及答辩委员会组成等信息要在学位授予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及学位评定工作,违者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惩处。 (十七)建立和完善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原始记录收集、整理、归档制度,严格规范培养档案管理,确保涉及研究生招生录取、课程考试、学术研究、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学位授予等重要记录的档案留存全面及时、真实完整。探索建立学术论文、学位论文校际馆际共享机制,促进学术公开透明。 六、强化指导教师质量管控责任 (十八)导师要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积极投身教书育人,教育引导研究生坚定理想信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学科或行业领域发展动态和研究生的学术兴趣、知识结构等特点,制订研究生个性化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潜心读书学习、了解学术前沿、掌握科研方法、强化实践训练,加强科研诚信引导和学术规范训练,掌握学生参与学术活动和撰写学位论文情况,增强研究生知识产权意识和原始创新意识,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综合开题、中期考核等关键节点考核情况,提出学生分流退出建议。严格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不安排研究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关注研究生个体成长和思想状况,与研究生思政工作和管理人员密切协作,共同促进研究生身心健康。 (十九)学位授予单位建立科学公正的师德师风评议机制,把良好师德师风作为导师选聘的首要要求和第一标准。编发导师指导手册,明确导师职责和工作规范,加强研究生导师岗位动态管理,严格规范管理兼职导师。建立导师团队集体指导、集体把关的责任机制。 (二十)完善导师培训制度,各学位授予单位对不同类型研究生的导师实行常态化分类培训,切实提高导师指导研究生和严格学术管理的能力。首次上岗的导师实行全面培训,连续上岗的导师实行定期培训,确保政策、制度和措施及时在指导环节中落地见效。 (二十一)健全导师分类评价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将研究生在学期间及毕业后反馈评价、同行评价、管理人员评价、培养和学位授予环节职责考核情况科学合理地纳入导师评价体系,综合评价结果作为招生指标分配、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奖评优等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对师德失范、履行职责不力的导师,视情况给予约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健全处置学术不端有效机制 (二十二)完善教育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学位授予单位三级监管体系,健全宣传、防范、预警、督查机制,完善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置措施。将预防和处置学术不端工作纳入国家教育督导范畴,将学术诚信管理与督导常态化,提高及时处理和应对学术不端事件的能力。 (二十三)严格执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零容忍”,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依规、从快从严进行彻查。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校纪处分和学术惩戒;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对学术不端查处不力的单位予以问责。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作为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十四)学位授予单位要切实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相关要求,完善导师和研究生申辩申诉处理机制与规则,畅通救济渠道,维护正当权益。当事人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提起申诉。当事人对经申诉复查后所作决定仍持异议的,可以向省级学位委员会申请复核。 八、加强教育行政部门督导监管 (二十五)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是监管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招生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教育部将把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纳入国家教育督导范畴,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中的问题,特别是多发性、趋势性的问题要及早发现、及早纠正。对考试招生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坚决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加强运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质量专项检查抽查等监管手段,省级学位委员会和教育行政部门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管理环节督查,强化问责。 (二十七)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大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力度,适当扩大抽检比例。对连续或多次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予单位,加大约谈力度,严控招生规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较多的学位授权点进行重点抽评,根据评估结果责令研究生培养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学位授权点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的,依法依规撤销有关学位授权。 (二十八)对在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管理环节问题较多,师德师风、校风学风存在突出问题的学位授予单位,视情况采取通报、限期整改、严控招生计划、限制新增学位授权申报等处理办法,情节严重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坚决依法依规撤销学位授权。对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法律法规的,坚决依法依规追究学位授予单位及个人法律责任。 (二十九)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要加快推进研究生教育信息公开,定期发布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公布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2020年9月25日
【能源人都在看,点击右上角加'关注'】近日,教育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上半年毕业研究生学位授予相关工作的通知,请各地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稳妥做好春季毕业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系统谋划夏季毕业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压实各方责任确保学位授予相关工作有序开展。通知要求,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创新管理模式,做好学位授予工作精细预案。导师要加强与研究生的日常沟通,主动为研究生学习和撰写学位论文提供支持和指导。学生工作部门和辅导员要及时掌握研究生思想状况,做好心理疏导,加强人文关怀。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最大程度降低疫情对研究生毕业、深造、就业造成的影响。来源:教育部网站征稿邮箱:718710799@qq.com编辑整理:刘旸审核:毕永华免责声明:图片来自原帖转载或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免责声明:以上内容转载自煤传媒,所发内容不代表本平台立场。全国能源信息平台联系电话:010-65367702,邮箱:hz@people-energy.com.cn,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人民日报社
在职研究生有三种不同的报考方式,分别是:同等学力申硕、非全日制研究生、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每种方式的报名网站是不同的,下面就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一、学校官网:报考方式:同等学力申硕、中外合作办学硕士在职研究生招生院校众多,个别学校会在自身学校官网开设报名入口,若报考这类学校可以在学校自身官网报名。二、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简称“学位网”)报考方式:同等学力申硕由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数据中心)主办,接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指导,是中国唯一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综合信息门户网站。在每年的3月份进行全国统一网报,具体报名时间教育部会在3月之前在该网站公布。三、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简称“研招网”)报考方式:非全日制研究生隶属于教育部的以考研为主题的官方网站,是教育部唯一指定的研究生入学考试网上报名及调剂网站,主要提供研究生网上报名及调剂、专业目录查询、在线咨询、院校信息、报考指南和考试辅导等多方面的服务和信息指导。同时网站上提供多渠道功能链接,学信网、学历查询、学籍查询、学历认证、在线验证等。这是全日制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网报的教育部指定官网。在每年的10月份进行网报,12月份进行全国统考。四、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报考方式:中外合作办学硕士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专门发布中外合作办学监管信息,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施动态监管的工作平台。同时,根据需要,向社会和广大就学者提供较全面和可靠的就学指导和服务信息。该工作信息平台依托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设立。该网站是国家所有中外合作办学硕士开设的所有学校和专业,可在该网站查询所报考的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是否是可认证的项目。五、育路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报考方式:同等学力申硕、非全日制研究生、中外合作办学硕士育路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为学生提供在职研究生的招生院校、专业的报1名服务,协助考生选择适合自己的报考方式、院校、专业。打算报考在职研究生,但不知道有哪些招生院校、专业?可在下方“小程序”中查看详情。
9月28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研究生学位和教育质量管理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其中有多项内容都与准研究生和在读研究生们息息相关。接下来,就带大家一起去看看吧~ 针对学位授予单位(学校)《意见》要求:一. 学位授予单位要针对不同类型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模式和规模,强化培养条件、创新保障方式,确保课程教学、科研指导和实践实训水平。二. 学位授予单位要建立健全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强化制度建设与落实,充分发挥学术组织在学位授权点建设、导师选聘、研究生培养方案审定、学位授予标准制定、学术不端处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尽责担当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三. 学位授予单位要明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主责部门,根据本单位研究生规模和学位授权点数量等,配齐建强思政工作和管理服务队伍,合理确定岗位与职责,加强队伍素质建设,强化统筹协调和执行能力,切实提高管理水平。二级培养单位设置研究生教育管理专职岗位,协助二级培养单位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具体承担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环节质量管理和研究生培养相关档案管理工作。四. 学位授予单位要强化法治意识和规矩意识,建立各环节责任清单,加强执行检查。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关键环节管理。强化研究生教育质量自我评估和专项检查,对本单位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进行诊断,及时发现问题,立查立改。针对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意见》强调:一. 招生单位在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中承担主体责任。招生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要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查,严慎细实做好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二. 招生单位要对标国家教育考试标准,进一步完善自命题工作规范,切实加强对自命题工作全过程全方位,特别是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关键人员的监管,切实加强对自命题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落实安全保密责任制,坚决防止出现命题制卷错误和失泄密情况。试卷评阅严格执行考生个人信息密封、多人分题评阅、评卷场所集中封闭管理等要求,确保客观准确。三. 招生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复试工作制度机制,加强复试规范管理,统一制定复试小组工作基本规范,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要交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集中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动。复试全程要录音录像,要规范调剂工作程序,提升服务质量。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坚持择优录取,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除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专项计划外,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学校层次类别等限定生源范围。四. 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招生章程、招生政策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分专业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等信息。所有拟录取名单由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公示,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针对学位论文和学业授予《意见》规定:一. 学位授予单位要进一步细分压实导师、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责任。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把关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写作发表、学术水平和学术规范性。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要客观公正评价学位论文学术水平,切实承担学术评价、学风监督责任,杜绝人情干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对申请人培养计划执行情况、论文评阅情况、答辩组织及其结果等进行认真审议,承担学术监督和学位评定责任。论文重复率检测等仅作为检查学术不端行为的辅助手段,不得以重复率检测结果代替导师、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术水平和学术规范性的把关。二. 分类制订不同学科或交叉学科的学位论文规范、评阅规则和核查办法,真实体现研究生知识理论创新、综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符合相应学科领域的学术规范和科学伦理要求。对以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管理方案、发明专利、文学艺术创作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位论文,细分写作规范,建立严格评审机制。三. 严格学位论文答辩管理,细化规范答辩流程,提高问答质量,力戒答辩流于形式。除依法律法规需要保密外,学位论文均要严格实行公开答辩,妥善安排旁听,答辩人员、时间、地点、程序安排及答辩委员会组成等信息要在学位授予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及学位评定工作,违者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惩处。四. 建立和完善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原始记录收集、整理、归档制度,严格规范培养档案管理,确保涉及研究生招生录取、课程考试、学术研究、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学位授予等重要记录的档案留存全面及时、真实完整。针对教师质量管控《意见》提出:一. 导师应根据学科或行业领域发展动态和研究生的学术兴趣、知识结构等特点,制订研究生个性化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潜心读书学习、了解学术前沿、掌握科研方法、强化实践训练,加强科研诚信引导和学术规范训练,掌握学生参与学术活动和撰写学位论文情况,增强研究生知识产权意识和原始创新意识,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综合开题、中期考核等关键节点考核情况,提出学生分流退出建议。严格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不安排研究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二. 学位授予单位建立科学公正的师德师风评议机制,把良好师德师风作为导师选聘的首要要求和第一标准。编发导师指导手册,明确导师职责和工作规范,加强研究生导师岗位动态管理,严格规范管理兼职导师。建立导师团队集体指导、集体把关的责任机制。三. 完善导师培训制度,各学位授予单位对不同类型研究生的导师实行常态化分类培训,切实提高导师指导研究生和严格学术管理的能力。首次上岗的导师实行全面培训,连续上岗的导师实行定期培训,确保政策、制度和措施及时在指导环节中落地见效。四. 健全导师分类评价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将研究生在学期间及毕业后反馈评价、同行评价、管理人员评价、培养和学位授予环节职责考核情况科学合理地纳入导师评价体系,综合评价结果作为招生指标分配、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奖评优等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对师德失范、履行职责不力的导师,视情况给予约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针对学术不端《意见》规定:一. 严格执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零容忍”,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依规、从快从严进行彻查。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校纪处分和学术惩戒;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对学术不端查处不力的单位予以问责。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作为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二. 学位授予单位要切实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相关要求,完善导师和研究生申辩申诉处理机制与规则,畅通救济渠道,维护正当权益。当事人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提起申诉。当事人对经申诉复查后所作决定仍持异议的,可以向省级学位委员会申请复核。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9月27日,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官网链接:http://www.moe.gov.cn/srcsite/A22/s7065/202009/t20200927_491838.html《意见》针对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提出了10条举措。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 严格政治要求,明确导师权责。把政治要求放在首位,厘清岗位内涵,强调博士生导师是因博士生培养需要而设立的岗位,不是职称体系中的一个固定层次或荣誉称号,要与职称评聘体系分离,防止形成导师终身制。针对部分博士生导师 “不想管”“不敢管”的问题,一方面明确博士生导师的首要任务是人才培养,承担着对博士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学术规范训练、创新能力培养等职责,另一方面,要求切实保障同时严格规范博士生导师的权利,坚定支持导师按照规章制度严格博士生学业管理。二. 健全选聘制度,加强岗位培训。针对目前个别培养单位博士生导师选聘制度不够严格,或简单以科研经费等确定导师资格的做法,要求培养单位制定全面的博士生导师选聘标准,严格履行选聘程序。针对部分培养单位对博士生导师培训不足的问题,提出建立国家典型示范、省级重点保障、培养单位全覆盖的三级培训体系,推动博士生导师全面及时了解教育政策,更新教育理念,提升指导能力。三. 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建立激励机制。强调完善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对博士生导师的综合考核和全面评价体系,加强教学过程评价,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重视博士生导师评价考核结果的使用,鼓励各地各培养单位评选优秀导师和优秀团队,加大宣传力度,推广成功经验,重视发挥优秀导师和优秀团队的示范引领作用。四. 突出动态调整,完善变更退出程序。一方面,推动培养单位建立动态灵活的调整办法,充分尊重双方意愿确定导学关系,健全导师变更制度;另一方面,对于不适合继续指导博士生的导师,要求及时退出导师岗位,并妥善做好涉及博士生的后续培养工作。五. 规范岗位设置,完善监督机制。一方面,针对当前部分培养单位在办学条件不足的情况下盲目扩大博士生导师规模的情况,要求培养单位科学确定导师岗位设置规模;另一方面,针对部分导师带博士生数量过多的情况,要求培养单位合理确定导师指导博士生的限额,确保导师精力投入和培养质量。2021考研 · 你准备好了吗?9月27日22:00,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预报名结束。预报名是为了防止因正式报名时服务器过忙影响考生报名而产生的。同时由于很多考生缺乏报考经验,预报名会让应届毕业生在正式报名前熟悉报名系统,如果信息有误,可以在正式报名期间修改,如信息确定,在正式报名时可不修改。预报名成功后,报名数据有效,考生无需在正式报名阶段再次报名。10月10日至10月31日,为2021年考研正式报名时间。期间,考生可登录研招网官方网站填写信息报名考试。官网链接:https://yz.chsi.com.cn/yzwb/2021考研日程表如果此文章对您有所帮助,是对我们最大的鼓励。对此文章以及任何留学相关问题有什么疑问可以关注小编咨询,愿金吉列留学成为您首选咨询服务机构。
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重点内容整理如下:1、坚持质量检查关口前移,切实发挥资格考试、学位论文开题和中期考核等关键节点的考核筛查作用,进一步加强和严格课程考试。完善和落实研究生分流退出机制,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要及早按照培养方案进行分流退出,做好学生分流退出服务工作,严格规范各类研究生学籍年限管理。2、导师要综合开题、中期考核等关键节点考核情况,提出学生分流退出建议。3、导师要严格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不安排研究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4、招生单位要切实规范研究生招生工作。复试全程要录音录像。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除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专项计划外,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学校层次类别等限定生源范围。5、论文重复率检测等仅作为检查学术不端行为的辅助手段,不得以重复率检测结果代替导师、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术水平和学术规范性的把关。6、探索建立学术论文、学位论文校际馆际共享机制,促进学术公开透明。7、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作为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等。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表示,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提出,要严格加强质量管理。质量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生命线。22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门联合发布意见提出:敢于让不合格的学生毕不了业,倒逼学生潜心治学。对此,上述负责人称,广大导师要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管理部门要把抓督查、抓执行贯穿管理全过程,坚决给学位“挤水”,防止“走过场”“做虚功”。来源:中国青年报(ID:zqbcyol)、教育部官网
本文转自【中国教育报】;今天,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严格研究生教育管理提出八个方面29条细化举措。《意见》印发的背景是什么?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意见》出台了哪些硬招?记者就此采访了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质量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生命线“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提出,要严格加强质量管理。质量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生命线。”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说,近年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及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并采取了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等一系列措施,监督和指导学位授予单位不断改进质量保证制度,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总体上看,我国学位授予单位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主动性在不断提高,相关制度在不断完善。但是近年来仍有一些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关于研究生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的负面新闻。”该负责人指出,这些个案问题暴露出的,很多是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培养条件建设滞后、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不严格、导师责任不明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较薄弱、学术道德教育不到位等研究生教育管理方面的问题。“《意见》是对已有质量保障制度的细化、深化和可操作化。”该负责人表示,此次印发《意见》,旨在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从进一步规范管理入手,强化底线意识和质量意识,加强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严格执行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质量控制,促进研究生教育质量提高。敢于让不合格学生毕不了业在教育部9月22日举行的发布会上,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负责人解读教育部等三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时表示,要加强学风建设,敢于让不合格的学生毕不了业,倒逼学生潜心治学。“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提高,归根结底要体现在每一名研究生严格自律和自我提升上,要靠每一个学位授予单位严格把关。现在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制度执行不严格、不到位。”该负责人说。《意见》强调,学位授予单位要建立健全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充分发挥学术组织在学位授权点建设、导师选聘、研究生培养方案审定、学位授予标准制定、学术不端处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要明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主责部门,根据本单位研究生规模和学位授权点数量等,配齐建强思政工作和管理服务队伍,加强队伍素质建设,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意见》以学位授予单位为责任主体,要求根据情况的新变化、新要求,对有关制度进行补齐补强,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的全过程质量管理,特别是要前移质量关口,完善和落实研究生分流退出机制,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要及早按照培养方案进行分流退出。”该负责人说,同时,导师要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管理部门要把抓督查、抓执行贯穿管理全过程,坚决给学位“挤水分”,防止“走过场”“做虚功”。全过程严格研究生质量管理“研究生培养是由多个环节相扣而成的,薄弱之处往往就是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痛点难点。”该负责人说。该负责人说,首先要严把招生考试关,落实招生主体责任,对标国家教育考试标准,进一步完善自命题工作规范,确保招生工作规范透明。其次是强化质量标准,按不同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参照有关文件统一要求,根据本单位办学定位及特色,细化学位授予质量标准,以及学位论文规范、评阅规则和核查办法。三是严格执行学位授予全方位全流程管理,抓住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评阅、答辩、学位评定等关键之处,细化流程、压实责任,实行论文答辩向社会公开制度,避免答辩流于形式,做好关键环节记录归档。在强化阶段性考核方面,《意见》提出要前移质量检查关口,完善和落实研究生分流退出机制,严格规范学籍年限管理。在强化导师质量管控责任方面,《意见》明确,导师可根据开题、中期考核等关键节点考核情况,提出学生分流退出建议。导师不能安排研究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学位授予单位要把良好师德师风作为导师选聘的首要要求和第一标准。同时,要完善导师和研究生对处理决定的申辩申诉处理机制与规则,建立正当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对学术不端行为,《意见》坚持“零容忍”。根据《意见》,预防和处置学术不端工作将纳入国家教育督导范畴,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作为信用记录,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该负责人表示,将继续强化运用多种监管手段,与学术惩戒并行,对违反规定踩“红线”、闯“底线”的事件“零容忍”,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于问题严重的学位授权点,将坚决依法依规撤销学位授权。本报北京9月28日电
原标题:教育部解读:如何给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挤水”?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如何在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的各个环节中规范和加强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如何在“放管服”中持续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就有关情况进行了解读。一起了解↓↓↓问:《意见》印发的背景是什么?”答: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提出,要严格加强质量管理。质量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生命线。近年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及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并采取了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等一系列措施,监督和指导学位授予单位不断改进质量保证制度,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总体上看,我国学位授予单位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主动性在不断提高,相关制度在不断完善。但是近年来仍有一些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关于研究生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的负面新闻。这些个案问题暴露出的,很多是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培养条件建设滞后、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不严格、导师责任不明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较薄弱、学术道德教育不到位等研究生教育管理方面的问题。此次印发《意见》就是要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从进一步规范管理入手,强化底线意识和质量意识,加强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严格执行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质量控制,促进研究生教育质量提高。《意见》是对已有质量保障制度的细化、深化和可操作化。问:前不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负责人曾提出要敢于让不合格的学生毕不了业,《意见》中对这些问题有何考虑?”答: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提高,归根结底要体现在每一个研究生严格自律和自我提升上,要靠每一个学位授予单位严格把关。现在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制度执行不严格、不到位。为此《意见》以学位授予单位为责任主体,要求根据情况的新变化、新要求,对有关制度进行补齐补强,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的全过程质量管理,落实各环节主体责任,特别是要前移质量关口,完善和落实研究生分流退出机制,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要及早按照培养方案进行分流退出。同时,广大导师要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管理部门要把抓督查、抓执行贯穿管理全过程,坚决给学位“挤水”,防止“走过场”“做虚功”。问:《文件》在对质量管理中提到的一个关键词是“全过程”,在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的各个环节中应如何规范和加强管理?”答:按照教育的规律,研究生培养是由多个环节相扣而成的,薄弱之处往往就是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痛点难点。《意见》强调学位授予单位要在现有制度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拿出真招、实招。一是严把招生考试第一关,落实招生主体责任,对标国家教育考试标准,进一步完善自命题工作规范,确保招生工作规范透明。二是强化质量标准,按不同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参照有关文件统一要求,根据本单位办学定位及特色,细化学位授予质量标准,以及学位论文规范、评阅规则和核查办法。三是严格执行学位授予全方位全流程管理,抓住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评阅、答辩、学位评定等关键之处,细化流程、压实责任,实行论文答辩向社会公开制度,力戒答辩流于形式,做好关键环节记录归档。四是强化阶段性考核,前移质量检查关口,完善和落实研究生分流退出机制,严格规范学籍年限管理。五是以建立良好导学关系为目标,把良好师德师风作为导师的首要选聘条件,确保重大政策和措施及时在指导环节落地见效。六是完善导师和研究生对处理决定的申辩申诉处理机制与规则,建立正当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问:教育行政部门如何在“放管服”中持续加强质量监督管理?”答:严格规范质量管理,责任主体在学位授予单位。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做好事中事后的指导与监管。我们将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的部署和要求,在扩大学位授予单位办学自主权的同时,完善教育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学位授予单位三级质量监控体系和检查督导机制,将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工作、预防和处置学术不端工作纳入国家教育督导范畴,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作为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继续强化运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学位论文抽检、质量专项检查抽查等多种监管手段,与学术惩戒并行,对违反规定踩“红线”、闯“底线”的事件“零容忍”,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在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管理环节问题较多,师德师风、校风学风存在突出问题的学位授予单位,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通报、限期整改、严控招生计划、限制新增学位授权申报等处理办法。对于问题严重的学位授权点,将坚决依法依规撤销学位授权。【来源:大众报业·半岛网】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确立了立德树人、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追求卓越的主线,规模持续增长,结构布局不断优化,学位管理体制和研究生培养体系逐步完善,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我国已成为世界研究生教育大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等部门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强化质量监控与检查,促进学位授予单位规范管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保证和提高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关切日益增强,但部分学位授予单位仍存在培养条件建设滞后、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不严格、导师责任不明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弱化、学术道德教育缺失等问题。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实现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目标,维护公平,提高质量,办好人民满意的研究生教育,建设研究生教育强国,现就进一步规范质量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研究生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研究生教育教学全过程。遵循规律,严格制度,强化落实,整治不良学风,遏止学术不端,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努力提高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二、强化落实学位授予单位质量保证主体责任(一)学位授予单位是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的主体,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全面从严治党引领质量管理责任制的建立与落实。要落实落细《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基本规范》,补齐补强质量保证制度体系,加快建立以培养质量为主导的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机制。(二)学位授予单位要强化底线思维,把维护公平、保证质量作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基础性任务,加强与研究生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条件建设和组织保障。针对不同类型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模式和规模,强化培养条件、创新保障方式,确保课程教学、科研指导和实践实训水平。(三)学位授予单位要建立健全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强化制度建设与落实,充分发挥学术组织在学位授权点建设、导师选聘、研究生培养方案审定、学位授予标准制定、学术不端处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尽责担当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四)学位授予单位要明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主责部门,根据本单位研究生规模和学位授权点数量等,配齐建强思政工作和管理服务队伍,合理确定岗位与职责,加强队伍素质建设,强化统筹协调和执行能力,切实提高管理水平。二级培养单位设置研究生教育管理专职岗位,协助二级培养单位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具体承担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环节质量管理和研究生培养相关档案管理工作。(五)学位授予单位要强化法治意识和规矩意识,建立各环节责任清单,加强执行检查。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关键环节管理。强化研究生教育质量自我评估和专项检查,对本单位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进行诊断,及时发现问题,立查立改。三、严格规范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六)招生单位在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中承担主体责任。招生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要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查,严慎细实做好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七)各地、各招生单位要强化考试管理,把维护考试安全作为一项重要政治责任,严格落实试卷安全保密、考场监督管理等制度要求,确保考试安全。招生单位作为自命题工作的组织管理主体,要强化对自命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安排,坚决杜绝简单下放、层层转交。招生单位要对标国家教育考试标准,进一步完善自命题工作规范,切实加强对自命题工作全过程全方位,特别是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关键人员的监管,切实加强对自命题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落实安全保密责任制,坚决防止出现命题制卷错误和失泄密情况。试卷评阅严格执行考生个人信息密封、多人分题评阅、评卷场所集中封闭管理等要求,确保客观准确。(八)招生单位要切实规范研究生招生工作,加强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层层压实责任,将招生纪律约束贯穿于命题、初试、评卷、复试、调剂、录取全过程,牢牢守住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纪律红线。要进一步完善复试工作制度机制,加强复试规范管理,统一制定复试小组工作基本规范,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要交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集中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动。复试全程要录音录像,要规范调剂工作程序,提升服务质量。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坚持择优录取,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除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专项计划外,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学校层次类别等限定生源范围。(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应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确保招生工作规范透明。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招生章程、招生政策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分专业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等信息。所有拟录取名单由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公示,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要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及答复。四、严抓培养全过程监控与质量保证(十)学位授予单位要遵循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律,根据《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按不同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细化并执行与本单位办学定位及特色相一致的学位授予质量标准;制定各类各层次研究生培养方案,做到培养环节设计合理,学制、学分和学术要求切实可行,关键环节考核标准和分流退出措施明确。实行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评价制度,关键节点突出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要求。学位论文答辩前,严格审核研究生培养各环节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十一)二级培养单位设立研究生培养指导机构,在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负责落实研究生培养方案、监督培养计划执行、指导课程教学、评价教学质量等工作。加快建立以教师自评为主、教学督导和研究生评教为辅的研究生教学评价机制,对研究生教学全过程和教学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十二)做好研究生入学教育,编发内容全面、规则详实的研究生手册并组织学习。把学术道德、学术伦理和学术规范作为必修内容纳入研究生培养环节计划,开设论文写作必修课,持续加强学术诚信教育、学术伦理要求和学术规范指导。研究生应签署学术诚信承诺书,导师要主动讲授学术规范,引导学生将坚守学术诚信作为自觉行为。(十三)坚持质量检查关口前移,切实发挥资格考试、学位论文开题和中期考核等关键节点的考核筛查作用,完善考核组织流程,丰富考核方式,落实监督责任,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加强和严格课程考试。完善和落实研究生分流退出机制,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要及早按照培养方案进行分流退出,做好学生分流退出服务工作,严格规范各类研究生学籍年限管理。五、加强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管理(十四)学位授予单位要进一步细分压实导师、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责任。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把关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写作发表、学术水平和学术规范性。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要客观公正评价学位论文学术水平,切实承担学术评价、学风监督责任,杜绝人情干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对申请人培养计划执行情况、论文评阅情况、答辩组织及其结果等进行认真审议,承担学术监督和学位评定责任。论文重复率检测等仅作为检查学术不端行为的辅助手段,不得以重复率检测结果代替导师、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术水平和学术规范性的把关。(十五)分类制订不同学科或交叉学科的学位论文规范、评阅规则和核查办法,真实体现研究生知识理论创新、综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符合相应学科领域的学术规范和科学伦理要求。对以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管理方案、发明专利、文学艺术创作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位论文,细分写作规范,建立严格评审机制。(十六)严格学位论文答辩管理,细化规范答辩流程,提高问答质量,力戒答辩流于形式。除依法律法规需要保密外,学位论文均要严格实行公开答辩,妥善安排旁听,答辩人员、时间、地点、程序安排及答辩委员会组成等信息要在学位授予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及学位评定工作,违者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惩处。(十七)建立和完善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原始记录收集、整理、归档制度,严格规范培养档案管理,确保涉及研究生招生录取、课程考试、学术研究、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学位授予等重要记录的档案留存全面及时、真实完整。探索建立学术论文、学位论文校际馆际共享机制,促进学术公开透明。六、强化指导教师质量管控责任(十八)导师要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积极投身教书育人,教育引导研究生坚定理想信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学科或行业领域发展动态和研究生的学术兴趣、知识结构等特点,制订研究生个性化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潜心读书学习、了解学术前沿、掌握科研方法、强化实践训练,加强科研诚信引导和学术规范训练,掌握学生参与学术活动和撰写学位论文情况,增强研究生知识产权意识和原始创新意识,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综合开题、中期考核等关键节点考核情况,提出学生分流退出建议。严格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不安排研究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关注研究生个体成长和思想状况,与研究生思政工作和管理人员密切协作,共同促进研究生身心健康。(十九)学位授予单位建立科学公正的师德师风评议机制,把良好师德师风作为导师选聘的首要要求和第一标准。编发导师指导手册,明确导师职责和工作规范,加强研究生导师岗位动态管理,严格规范管理兼职导师。建立导师团队集体指导、集体把关的责任机制。(二十)完善导师培训制度,各学位授予单位对不同类型研究生的导师实行常态化分类培训,切实提高导师指导研究生和严格学术管理的能力。首次上岗的导师实行全面培训,连续上岗的导师实行定期培训,确保政策、制度和措施及时在指导环节中落地见效。(二十一)健全导师分类评价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将研究生在学期间及毕业后反馈评价、同行评价、管理人员评价、培养和学位授予环节职责考核情况科学合理地纳入导师评价体系,综合评价结果作为招生指标分配、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奖评优等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对师德失范、履行职责不力的导师,视情况给予约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七、健全处置学术不端有效机制(二十二)完善教育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学位授予单位三级监管体系,健全宣传、防范、预警、督查机制,完善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置措施。将预防和处置学术不端工作纳入国家教育督导范畴,将学术诚信管理与督导常态化,提高及时处理和应对学术不端事件的能力。(二十三)严格执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零容忍”,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依规、从快从严进行彻查。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校纪处分和学术惩戒;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对学术不端查处不力的单位予以问责。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作为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二十四)学位授予单位要切实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相关要求,完善导师和研究生申辩申诉处理机制与规则,畅通救济渠道,维护正当权益。当事人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提起申诉。当事人对经申诉复查后所作决定仍持异议的,可以向省级学位委员会申请复核。八、加强教育行政部门督导监管(二十五)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是监管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招生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教育部将把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纳入国家教育督导范畴,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中的问题,特别是多发性、趋势性的问题要及早发现、及早纠正。对考试招生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坚决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十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加强运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质量专项检查抽查等监管手段,省级学位委员会和教育行政部门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管理环节督查,强化问责。(二十七)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大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力度,适当扩大抽检比例。对连续或多次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予单位,加大约谈力度,严控招生规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较多的学位授权点进行重点抽评,根据评估结果责令研究生培养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学位授权点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的,依法依规撤销有关学位授权。(二十八)对在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管理环节问题较多,师德师风、校风学风存在突出问题的学位授予单位,视情况采取通报、限期整改、严控招生计划、限制新增学位授权申报等处理办法,情节严重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坚决依法依规撤销学位授权。对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法律法规的,坚决依法依规追究学位授予单位及个人法律责任。(二十九)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要加快推进研究生教育信息公开,定期发布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公布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2020年9月25日
目前,越来越多的在职人士想要通过在职研究生提升自身能力,想要获得硕士学位。能获得硕士学位的方法很多,有全日制研究生、非全日制研究生。但是这两种方式比较难。下面,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一种比较简单的方式—同等学力申硕。同等学力申硕方式获取硕士学位为什么简单呢?免试入学同等学力申硕是免试入学,先学习后考试。同学们只要自身满足报考条件,提交报名材料通过院校考核,就可以进入课程研修班学习。报考条件:满足大专学历可以参加研修班学习,但是无法申硕,在最后只能获得结业证书。满足本科有学士学位三年及以上学历者,可以参加同等学力申硕考试,考试通过获得学位证。点击下方小程序查看各院校招生简章: 同等学力申硕考试难度同等学力申硕考试在每年3月份在学位网报名,5月份参加考试。考试科目少:同等学力申硕考试科目是外语和综合两门,综合为所报专业的知识的综合。考试分数线:同等学力申硕考试分数线为60分。综合和英语的单科成绩只要达到或超过60分就是及格。考试机会多:同等学力申硕考生可以多次参加考试,院校会为学员保留成绩,一般保留时间为4年,只要在成绩保留期内通过考试就可以了。综上,同等学力申硕免试入学,考试难度小,适合没有时间学习的在职人士报考。
日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下发通知,将工程专业学位类别调整为电子信息、机械等8个专业学位类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1. 调整工程专业学位类别的背景是什么?答: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确立了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乡村振兴、区域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军民融合等七大战略,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征程。建设创新型国家是我国迈向现代化强国的必然要求,科技强国、质量强国、航天强国、制造强国、网络强国、交通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等建设已经全面展开,迫切需要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例如,据预测,中国制造2025的十大领域,在2025年对人才的需求总量达到4500万人。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人才是实现民族振兴、赢得国际竞争主动的战略资源”。研究生教育是国民教育的最高端,是高等教育强国的重要标志和集中体现,与国民经济、科技、文化、社会的结合更加紧密,创新性、先导性更加明显。近年来,研究生教育始终坚持“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从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深化改革,内涵发展,为国家发展夯实高层次人才基础。工程专业学位是培养高素质工程专门人才的主渠道,必须按照“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要求,根据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及时做出调整优化,切实实施发挥应有的基础性作用。2. 调整工程专业学位类别的原因是什么?答:自1997年设置以来,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为创新型国家建设作出重要贡献。一是建立了工程科技人才的培养体系,工程硕士、博士层次齐全,工程硕士先后设置了40个领域,工程博士设置了4个领域,已成为培养规模全球最大、影响最为广泛且按领域授权的专业学位类别。二是培养了一大批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式工程科技人才,累计授予工程专业学位80余万人,为我国制造业的发展、升级提供了有力支撑。三是探索了工程科技人才培养的新模式,积极推进与国家重大科技发展战略相衔接,与职业发展要求相衔接,加强实践能力训练,探索有别于学术学位的工程科技人才培养新路子。但是,随着事业发展形势的变化和自身改革的深入,工程专业学位现有的设置模式、机制也逐步显现出不足和局限,亟需调整优化。一是工程专业学位领域固化、滞后的问题逐渐凸显。二是与其它类别专业学位的培养范围存在部分重复,工程博士、硕士衔接不够。三是部分工程领域设置与工学学科设置较为接近,与工程综合需求距离较大,培养特色不够鲜明。四是管理机制不适应工程专业人才培养现实需要。近年来,多方都希望调整优化工程专业学位。工程专业学位教指委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调整优化的具体方案。应该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作出对工程专业学位类别调整优化的决定,是综合多种因素的结果,通过的优化调整方案也是当前条件下兼顾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最佳方案。3. 工程专业学位类别是如何调整的?答:为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制造强国、网络强国等重大建设,综合考虑学术性与现实性、规定性与自主性、稳定性与灵活性、本土化与国际性等因素,借鉴国内外对工程领域的划分情况,在进一步明确工程专业学位类别与领域概念的基础上,依据工程领域培养要求和知识体系,将目前的工程硕士(共40个领域)调整为电子信息、机械、材料与化工、资源与环境、能源动力、土木水利、生物与医药、交通运输等8种专业学位类别。工程博士也作出相应调整,从目前的4个领域调整为与之对应的8种专业学位类别。4. 调整后,是否还能在类别下设置专业领域?答:在取得专业学位类别授权的前提下,培养单位可根据自身办学特色、人才培养重点等实际情况,按一定程序和要求,在类别下自主设置专业领域。鼓励培养单位提出新兴领域的需求,如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发动机、微电子、智慧水利、新能源、网络空间安全等。培养单位按专业领域开展招生、培养、学位授予和质量保障等工作。我们将定期统计编制8种专业学位类别下设的指导性专业领域目录。5. 调整工作是怎么安排的?答:调整工作将按以下步骤进行开展:一是调整工程专业学位教指委。在工程专业学位教指委下,按照调整后的8种专业学位类别,组成8个分指导委员会。二是制定调整的操作性文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明确调整的条件要求、申请程序、专家机制等,以科学规范地指导调整工作。同时,制订各专业学位类别的领域设置和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制订各专业学位类别指导性研究生培养方案、学位授予基本要求。三是对现有工程硕士、工程博士学位授权点进行对应调整。根据操作性文件规定的要求程序,有工程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的培养单位,可根据自身办学特色、人才培养重点等实际情况,自主申请调整到相对应的专业学位类别。我们将组织工程专业学位教指委及其8个分指导委员会,按文件规定的程序对学校的申请进行核查。四是将调整结果提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具体调整工作将另行通知。预计2019年上半年对外发布调整结果。6. 调整过程中如何做好过渡衔接?答:为做好调整的过渡衔接,工程硕士、工程博士研究生2018、2019年按调整前的工程领域进行招生、培养、学位授予。2020年起,按调整后的专业学位类别进行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