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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好一篇法学论文?

如何写好一篇法学论文?

法学院的学生是研究、学习法律的。无论是本科生、硕士研究生还是博士研究生,凡是学习法律和研究法律,都离不开写作论文。尤其是在毕业的时候,每一个法学院的学生都要写作毕业论文,都存在一个怎样写作毕业论文的问题。我做这个题目的报告,就是用我在学习、研究民商法中怎样写作法学论文,以及在做法学院教授的工作中,怎样指导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的经验和体会。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首先,你得确定你要研究的方向,要写的题目,题目不要太宽泛,也不能太小,不然不太好些。至于研究方向,如果你们没有固定要求,你可以看一些最新的法学杂志,上面有很多研究的问题,你可以选择一个最为有兴趣或觉得好写的题目来写。在确定题目后,你要查这个题目相关的文献,看一些核心期刊的论文,或者一些好大学的博士、硕士论文,大概了解你研究的内容有哪些。然后形成一个提纲来写,我提供一种比较普通的写法,就是分成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写要研究问题的概念、特征之类的基础理论问题。第二部分,写要研究问题的现状,比如说违章建筑的问题,你就可以看看现行规定以及现在法院对于违章建筑是怎么判的,然后对判决作一些评析。第三部分,就可以写现行法律中出现的一些争议,以及围绕争议的理论问题进行研究第四部分,就可以根据第三部分的争议、漏洞提出相应的建议。对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写作,要求对某一个法律问题有全面的了解,有深入的分析,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并不指望本科生的论文能够创新,提出震惊世界的学术观点。对于研究生的毕业论文是要求有创新观点的。如果800个硕士研究生一年写作800篇硕士论文,提出了800个创新的观点,那么我国的法律就进步了800次,那我国的法律岂不是日新月异?其实也是做不到的。研究生都做不到的,当然也不能强迫本科生做到。因此,多数本科生的学位论文的选题,可以对一个题目进行综合性的研究,完整地表述这个制度,最好再有一点点新的见解,那就不错了。因此,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写作,选题的时候可以更多地选择这种方法。选好了这样的题目,进行整体的研究,提出自己的意见,也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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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两篇硕士论文被认定存在问题 导师受到处理

5月7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官网公布了2019年该校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及处理意见,硕士论文《论不当得利返还范围之界定》和《大学生校园分期消费市场发展的研究》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另有10篇论文被出具一份不合格意见。据介绍,2019年下半年,该校对2018-2019学年度学位论文进行抽检。2018-2019学年度博士学位论文共计149篇,按照《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规定的15%左右比例随机抽检,送审博士论文22篇,其中法学博士学位论文17篇,其他学科博士学位论文5篇;硕士学位论文共计2288篇,按5%左右比例随机抽检,送审硕士学位论文114篇,其中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58篇,专业硕士学位论文56篇。共抽取136篇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经送审与增评,2篇硕士论文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合格率98.53%。共有10篇论文被出具一份不合格意见,占全部送审论文的7.35%,其中博士学位论文6篇,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3篇,专业硕士学位论文1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和被出具一份不合格意见论文名单具体如下:处理意见提出,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规定,对相关学院、导师做出相应处理。其中,“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民商经济法学院李显冬老师2021-2022学年度停止指导各类硕士研究生新生;MBA教育中心齐勇老师,因所指导学位论文3年内有2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及1份不合格意见,2020-2023三个学年度停止接收指导新的各类硕士生,并不得被授予院级及以上优秀教师、优秀导师、先进工作者等各类荣誉称号,年度考核中不得被评为“优秀”;恢复招生后,2年内不得接收指导新的定向硕士研究生;同时,由研究生院对齐勇老师提出警告。《中国政法大学2019年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专家意见》显示,针对《论不当得利返还范围之界定》出具的一份不合格意见称,从内容上来说,作者更多地是堆砌资料,而没有进行实质性论证,未能有效得出作者自身的观点。另外,从学术严谨性上来说,作者的引用非常不严谨。例如,作者行文中引用“孙森族:《民法债编总论》,法律化版社2006 年版,第152 页”系明显错误;再如,作者引用称“崔嵬:《《民法典》编纂视野下我国不当得利法得利与得利返还制度的比较研究》,《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16年第7期。”但经评阅人查阅,天水师范学院学报压根就不存在“第7期”,该论文是2016年第4期刊发的论文。另一份不合格意见称,虽然该文收集、运用了一定的资料,层次较为清楚,但其所议范围与主题存在大范围上的不统一,整体结构上存在严重的不合理,在形式上,对重要概念的很多表述让人捉摸不定,难以成为一篇合格的毕业论文。针对《大学生校园分期消费市场发展的研究》出具的一份不合格意见称,论文文不对题,题目为“市场发展”研究,而论文的内容和框架结构不是解决“市场发展”问题。论文的内容研究没有意义。另一份不合格意见称,42篇参考文献中有4篇参考文献看不到任何文献。严重不规范,极其少见。编辑 张超

第一次

中国政法大学两篇硕士论文被认定存在问题,导师受到处理

本文转自【澎湃新闻】;5月7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官网公布了2019年该校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及处理意见,硕士论文《论不当得利返还范围之界定》和《大学生校园分期消费市场发展的研究》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共有10篇论文被出具一份不合格意见。 相关通知介绍,2019年下半年,该校对2018-2019学年度学位论文进行抽检。2018-2019学年度博士学位论文共计149篇,按照《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规定的15%左右比例随机抽检,送审博士论文22篇,其中法学博士学位论文17篇,其他学科博士学位论文5篇;硕士学位论文共计2288篇,按5%左右比例随机抽检,送审硕士学位论文114篇,其中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58篇,专业硕士学位论文56篇。共抽取136篇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经送审与增评,2篇硕士论文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合格率98.53%。共有10篇论文被出具一份不合格意见,占全部送审论文的7.35%,其中博士学位论文6篇,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3篇,专业硕士学位论文1篇。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和被出具一份不合格意见论文名单具体如下: 处理意见提出,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规定,对相关学院、导师做出相应处理。其中,“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民商经济法学院李显冬老师2021-2022学年度停止指导各类硕士研究生新生;MBA教育中心齐勇老师,因所指导学位论文3年内有2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及1份不合格意见,2020-2023三个学年度停止接收指导新的各类硕士生,并不得被授予院级及以上优秀教师、优秀导师、先进工作者等各类荣誉称号,年度考核中不得被评为“优秀”;恢复招生后,2年内不得接收指导新的定向硕士研究生;同时,由研究生院对齐勇老师提出警告。民商经济法学院、商学院对评审意见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限期整改,整改报告经院负责人审批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澎湃新闻获得的《中国政法大学2019年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专家意见》显示,针对《论不当得利返还范围之界定》出具的一份不合格意见称,从内容上来说,作者更多地是堆砌资料,而没有进行实质性论证,未能有效得出作者自身的观点。另外,从学术严谨性上来说,作者的引用非常不严谨。例如,作者行文中引用“孙森族:《民法债编总论》,法律化版社2006 年版,第152 页”系明显错误;再如,作者引用称“崔嵬:《《民法典》编纂视野下我国不当得利法得利与得利返还制度的比较研究》,《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16 年第7 期。”但经评阅人查阅,天水师范学院学报压根就不存在“第7期”,该论文是2016年第4期刊发的论文。 另一份不合格意见称,虽然该文收集、运用了一定的资料,层次较为清楚,但其所议范围与主题存在大范围上的不统一,整体结构上存在严重的不合理,在形式上,对重要概念的很多表述让人捉摸不定,难以成为一篇合格的毕业论文。 针对《大学生校园分期消费市场发展的研究》出具的一份不合格意见称,论文文不对题,题目为“市场发展”研究,而论文的内容和框架结构不是解决“市场发展”问题。论文的内容研究没有意义。另一份不合格意见称,42篇参考文献中有4篇参考文献看不到任何文献。严重不规范,极其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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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选题怎么选?好方法在这里!

本文由 查重降重中心 sp8080.com 整理分享法律系学生想写一篇好的法律论文,首先,他们必须在主题选择部分中做好工作。一些学生在撰写法律论文时未能选择主题,这将导致后续论文的写作受到很大影响。主题选择在法律论文写作过程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只有当论文的主题选择正确且适当时,论文写作才能顺利进行。选择主题时,我们必须从自己的长处和爱好开始,否则,无论主题多么有价值,您仍将无法成功完成它。我们必须保持头脑清醒,避免盲目选择话题。在选择主题时,我们必须考虑到我们的主观和客观条件,并选择我们熟悉的方面进行研究。在下面,编辑将与您分享2020年最新法律论文的20个选定主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法律论文题目1、商业银行参与企业环境信用规制的法律责任研究2、都市型现代农业产权法律制度之构建--评《都市型现代农业法律制度体系研究》3、村民小组的法律主体地位探析4、浅谈公司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5、非遗视角下蒙医药法律保护路径研究6、中概股回归A股的路径选择及法律风险防范7、高校学生心理危机事件法律风险浅析8、股权质押的法律风险分析9、民宿热背后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10、探析知识产权跨境交易与创新市场法律风险11、论法律语境下的金融科技与监管科技-- 以融合与创新为中心展开12、无居民海岛保护利用中的军民融合法律政策研究13、论公海水下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14、武警部队使用无人机实施反恐维稳的法律规制研究15、论我国电动自行车的行政法律规制16、董事性别结构多样化的法律规制17、基于OBE理念的法学本科生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研究18、铁路电子客票法律问题思考19、自动驾驶汽车致害的法律责任问题探究20、破坏性膜拜团体法律规制路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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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学习方法

5 学术论文是用来表述学术研究成果的一种文体。学位论文的上位概念是论文(议论文)。论文与其他文体如记叙文、抒情文的区别在“论”,即论述、论证、论说。论文,以是否具有学术性为标准,可以分为:学术论文与非学术论文。非学术论文,指一般报纸期刊、杂志上的额论文,例如,社论、评论、短论、时评、评论员文章 等。学术论文,包括学术刊物上的学术论文、专题研究论文(长篇专题研究论文即所谓专著)、学位论文,是用来表述科学研究成果的文体。6 学术论文可分为:一般学术论文呢、研究性学术论文。一般学术论文,指学术刊物上的学术论文,一般篇幅较短;研究性学术论文,包括长篇研究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7 研究性学术论文的写作过程即学术研究过程。8 社会科学研究,尤其是法学研究,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院判例、法学论著等文本,属于文本研究。即使所谓法社会学研究,进行问卷调查和统计、分析,最终也要归结为文本研究。9文本研究的过程,也就是写作论文的过程,分析文本、研究文本、写作论文是同时的,不可截然区分。因此,研究性学术论文的写作过程,即学术研究过程;学术研究的成果,即所完成的学术论文。研究所得到的结论,称为基本学术简介,只是到了论文写作完成之时,医即学术研究过程终结之时,才最终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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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6种法学类核心期刊的知产论文中,我发现了这些问题

这16种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发表的知识产权论文基本反映了知识产权研究在法学研究领域的整体状况以及实践中的热点和重点问题。原标题:2018-2019年知识产权法研究综述文 | 姜丹明 史少华 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推进,2018年-2019年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长足进步。在立法方面,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修订,专利法修正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日臻完善。2018年国家知识产局重组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打击非正常申请、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等净化知识产权服务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知识产权学者们立足国内、放眼全球,知识产权理论研究结出累累硕果。本文对2018-2019年知识产权法领域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分析与评述,供学界业界参考。本文以中国法学会界定的16种法学类核心期刊(CLSCI)[1]中发表的知识产权论文为样本[2]。这16种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发表的知识产权论文基本反映了知识产权研究在法学研究领域的整体状况以及实践中的热点和重点问题。一、总体情况2018年-2019年度CLSCI知识产权法论文共有128篇,占全部CLSCI论文的3.7%。其中25篇涉及知识产权基础理论,36篇涉及著作权领域,24篇涉及专利领域,16篇涉及商标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及其他领域27篇。两年来,相较于专利法研究、商标法研究而言,著作权法研究在法学研究中的显示度更高,一方面反映了著作权领域遇到的问题比较多,另一方面也说明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需要加快进程以解决新技术带来的法律难题。2018年度CLSCI知识产权法论文共有57篇,2019年增至71篇,主要因为基础理论、著作权、专利方面的研究数量增加。图1:2018-2019年CLSCI知识产权论文研究分布图表1:CLSCI知识产权论文数量统计表(单位:篇)对于法学研究者来说,能在CLSCI期刊上发表论文,即是对自己研究能力和文章质量的一种肯定。而这两年来在这16类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过知识产权论文的所有作者里,王迁与蒋舸是最多产的学者,各自发表了5篇论文。紧随其后的是孔祥俊和马一德,各自有4篇文章。吴汉东、罗莉和谢晴川各贡献了3篇论文。这些数字在一定程度上客观反映了这几位学者们不俗的研究实力。二、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知识产权基础理论是整个知识产权法研究大厦的基石,支撑着整个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为专利、商标、版权等具体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同时指导着知识产权立法及司法实践,帮助知识产权工作者从容应对实践中的新问题、新挑战。(一)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数据分析两年来,学者们从我国改革开放与经济发展实践出发,深耕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为知识产权制度完善和事业发展建言献策。2018-2019年度 CLSCI核心期刊上发表的知识产权基础理论方面的核心论文共有25篇,其中2018年10篇,2019年15篇。自2017年美国特朗普政府针对我国开展301调查开始,中美贸易战边打边谈,知识产权作为导火索和谈判焦点之一,引发广泛关注。除了应对美方谈判压力,数据时代技术发展与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冲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过程中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服务的迫切需求,都给学者们提供了丰富的研究素材。2018-2019年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主要针对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历程、制度正当性、侵权损害赔偿、停止侵权救济、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人工智能(AI)与大数据技术带来的新挑战等主题展开。(二)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热点述评01 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四十多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我国知识产权治理体系进入了新时代。2018年我国完成了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重组,重组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的集中管理,并将商标、专利执法职责交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集中、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正式形成。随着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成立,我国形成一个“知识产权上诉法庭+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法庭)”的跨区域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机构体系,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改革在这两年内取得了卓越进步。这两年关于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方面的研究,侧重于经验总结与展望。知识产权事业蒸蒸日上,离不开党和国家领导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高度重视与深刻认识。吴汉东[3]试从思想基础、基本内容、实践意义三个方面研究分析习近平关于知识产权的重要论述,探索其知识产权法治观与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和思想内涵,指出习近平站在创新驱动发展和建构全球治理体系的战略高度,对于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如何加强知识产权法治、发展知识产权事业等重大问题作出的分析和深刻说明,是指导当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思想纲领和行动指南。马一德4撰文回顾了四十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治理从私权自觉到创新自信,从接轨国际到全球治理,从分散扩展到集约改革,整个治理体系的构建和运作实际是知识产权法治逐渐确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释放的发展过程。对于未来中国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将何去何从,吴汉东5提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应在吸收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注重本土理论创新和制度变革,逐步从移植、引进走向自立、创新,展现本土化、现代化、一体化的发展基本面向。曹文泽与王迁6指出,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发展对内要坚持创新发展,完善立法执法,适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依法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科学引导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对外则要关注国际形势,在WTO和WIPO框架下解决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利用“一带一路”的政策优势,通过自由贸易协定等手段打造以我国为核心的多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02 知识产权制度正当性研究通说认为,知识产权是人类为了促进知识扩散传播、激励创新、保障知识产权创造者的投资与收益,而赋予创新者的一种法定权利。自产生以来,知识产权制度切实促进科技创新发展,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充分向世人展现着该制度产生的生命力。然而到了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在网络效应的加持下,知识产品的复制传播成本低到趋近于零,这对于现行强调通过保护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新挑战。知识传播与权利保护在促进创新方面孰重孰轻,让学者们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从法理层面进行反思。在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解释中,何鹏7认为从功利主义法学、目的法学和利益法学三种理论解释知识产权立法目的存在一定合理性,但是在面对复杂多变的真实生活时难免沦为教义论。而从实用主义的视角研究知识产权立法目的,更注重分析知识产权法所反应的真实需求,强调的是规则的社会属性和规则的可操作性,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原则。当未来知识产权立法将面临更多不确定性的时候,特别是数字化时代知识产权立法可能会体现出一种多元主体互动的开放式立法结构,同时体现出更专业化、技术化、精英化的特征,那么采用实用主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灵活态度则更为有利。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研究知识产权法似乎更具有解释力,在对行动主体的“理性”给予重视的同时,将“效率”作为衡量行动、规则的标准,通过比较各种方案的“成本——收益”作出取舍。周泽夏8认为这种方法背后的法哲学基础是在作法律选择时,需要用科学的方法与实用主义来修正道德论证的不确定性,但是用经济分析法存在着对知识产权其他价值的忽视与量化的局限,其结论应当作为知识产权法律选择时一个重要参考因素,不应无限扩大。冯晓青和周贺微9认为整个知识产权制度要发挥激励创新的功能,不能仅限于对知识产权这一独占权的保护,还需通过充分保障公共领域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创新这一价值目标。公共领域保留能够促进知识的创造、传播与学习,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有益循环,而现实中知识产权过度保护正逐渐压缩公共领域的范围,同时信息数字化与数字网络给公共领域范围扩大提供了工具,降低了知识传播成本,影响到知识产权保护。因此,在当今日益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发展中,尤其要注重公共领域的足够保留,理性处理和对待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领域的平衡,以促进创新。知识产权司法判决是知识产权法律完善的重要来源。安雪梅10通过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创设知识产权司法规则的案例所占比例呈现上升趋势,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审级更高的法院法官成为实施上的法律续造主体。既然如此,其建议通过不断完善法官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运用法律续造进行审判的技巧,同时辅之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规则和指引,统一法律评价,以弥补知识产权制定法的不足。新兴技术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权利的设置提出了新要求,例如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问题。虽然,曹博11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在现阶段只是数据算法,其本质是计算与模仿而非智力劳动,不具有智力财产属性无法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应当属于公有领域,冒名发表人工智能“作品”等问题可通过法律解释中现有规范体系内加以解决。但是未来呢?有感于此,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学者在“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法理”学术研讨会12,针对数字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法理意涵展开了讨论,在新技术背景下知识产权的理论价值、阐发创新战略的历史逻辑、发掘新兴权利的话语体系。03 知识产权保护这两年来,知识产权强保护是主旋律。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强调指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震慑违法侵权行为”。落到实践中,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是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之一,学者们在侵权赔偿方面的研究颇为丰富,也切实推动了我国侵权赔偿制度的改进。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各单行法关于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标准,主要按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和法定赔偿四种。曹新明13通过对2011-2016年知识产权判例样本采集与统计分析指出,在知识产权纠纷审判实践中,我国人民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标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比率非常高,超过了判例样本总数的90%,判例统计结果证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低与法定赔偿计算标准正相关。这些判例样本同时证明了“举证难”是导致人民法院过多适用“法定赔偿”标准确定赔偿额的关键原因。为此,他建议我国法律对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标准的适用顺序进行调整,法院应当采取更加有利于原告方的证据制度,提高法定赔偿上限,以方便权利人更有效地采集证据支持其索赔诉求。吴汉东14根据市场价值说,认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认定应以知识产权的“合理价值”为基础,计算其收益能力(市场价值)在特定时间的市场条件下的货币表现(市场交易价格),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损害赔偿计算的“三步观察法”,即:市场类型分析法、市场占有份额分析法及市场交易机会分析法。在计算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时,应基于权利种类差异,就其不同的损害构成因素进行市场类型分析,在此基础上,采取市场占有份额分析法和市场交易机会分析法计算出非法所得、实际损失或合理使用费的赔偿数额。蒋舸15则指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高度不确定性其实具有全局性,因此不应将解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难以精确计算”的重担全部压在法定赔偿之上,而应当将法定赔偿的相关功能疏导至传统的实际损失、违法所得与许可费倍数这三种损害赔偿方法中,只有在传统赔偿方式中给予法院足够的自由裁量权,才不至于使法官被迫在法定赔偿的框架下寻求裁量空间。如果适用侵权获利的方法计算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那么当有证据证明侵权人的利润时,确定侵权获利的最大困难在于确定侵权行为对侵权人利润的贡献比例或分摊比例。刘晓16采用成本收益分析法,将中国和美国所采用的各种分摊方法从优到劣进行了排序,依次为:替代品比较法、消费者调查法、量化比例法和定性分析法。他建议我国法院在综合采用这四种方法时须满足一定条件,即:是否存在替代品、替代品利润证据是否可以获得、侵权人获得的利润大小是否超过消费者调查成本、是否存在量化比例、侵权内容与其他非侵权要素对产品整体利润的贡献度证据是否可以获得等,同时法院应对分摊方法与适用条件进行解释,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为加大惩罚侵权力度,提高法律威慑力,王利民17建议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规定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一般规则,为相关知识产权特别法提供上位法依据,在特别法没有惩罚性赔偿规定时,应适用民法典的一般规则,但要通过明确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且客观上构成情节严重,并规定赔偿数额限制,来保障该规则的准确适用。事实上,这两年来我国正在构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从商标法推广到专利法修正草案,法定赔偿额上限也显著提高。2019年1月公布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确定1倍以上5倍以下的赔偿数额,并将法定赔偿额从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提高到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201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商标法》,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额由1倍以上3倍以下提高到1倍以上5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2019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杨涛18认为,停止侵害救济方式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规则,属于财产规则范畴,基于权利界定难度、谈判成本、交易障碍、要挟策略引发的讹诈风险以及社会公共福利减损等诸多因素的考量,若绝对化适用易引发“市场失灵”。因此,他建议当权利人的损害可通过金钱救济予以弥补,或者停止侵害的适用会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或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时,法院可以判令侵权方不停止侵害,而以损害赔偿或补偿责任替代之。在侵权责任方面,杨立新19认为正在编纂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网络侵权责任规则,应该进一步扩大反通知权的范围,不仅平台内经营者享有,还应包含采取必要措施而受到损害的他人,以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司晓20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注意义务的设定抽象为一个完整公式:“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服务类型*行为类型*权利客体”,综合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注意义务高低,进而决定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此外,杨鸿21建议通过修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增加相关措施,将过境、临时仓储、加工出口等不进入境内市场的特殊货物,纳入到海关执法的监管范围,并将其与一般进出口货物区分开,采取原则上不扣留的特殊知识产权海关措施,以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自贸区扩大开放两种价值间的平衡。04 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规则发挥着至关重要作用,而这几年美国特朗普政府奉行“美国优先”的外交政策,对原有的以世界贸易组织(WTO)为核心的国际贸易体系形成猛烈冲击。中国作为国际贸易体系深度参与者和受益者,如何去推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朝着更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成为这两年来学者们研究的热点之一。WTO多边贸易谈判停滞,催生出大量的区域贸易协定,其中欧美所形成的自贸协定显著超出WTO水平并将深刻影响未来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规则。如果我国要构建中国自贸协定知识产权规则范式,王衡和肖震宇22建议应以《TRIPS协定》为基础,推进相关规则在优先领域的形成与完善,对于一些超TRIPS规则,则需要考虑其是否会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同时要注意处理好法律移植与自主规则创新的关系。余成峰23通过分析印度知识产权自相矛盾的法律系统被“全球社会”接受的经验,指出法律全球化不是被动法律移植,而是一个商谈性的政治过程和法律过程,应该让不同的利益群体深度参与到国家法律设定和全球规则解释的博弈。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已从贸易领域延伸到投资领域。徐树24指出投资者将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通过投资待遇条款和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挑战东道国的知识产权政策(措施)。虽然目前这类案件不多,但需要未雨绸缪,调整国际投资条约及改革其仲裁机制,明确投资条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边界,维护东道国法律制度自主空间。何艳25则认为对涉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投资争端而言,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机制)和WTO争端机制都不是投资者寻求救济的最佳路径。为了保证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的投资利益,建议结合目前ISDS机制所面临的问题,可以尝试建立专门的“一带一路”涉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投资争端解决机构和机制。全球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导致各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联结日益密切,知识产权与国际私法这一交叉领域也愈加受到重视。阮开欣26指出全球化背景下,在知识产权的初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过程中,基于在先关系的知识产权归属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权属普遍制的适用空间。而要解决权属普遍制和被请求保护国原则共存所导致的法律冲突,法院应当遵循被请求保护国对于本国知识产权归属规则享有最终决定权的准则,且反致规则的适用内含于被请求保护国原则的概念本身。除了涉外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判决项目”也一度是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中的重要议题。海牙国际司法会议特别委员会在2017年11月形成了《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草案)(简称为“草案”),其中有关知识产权的侵权和有效性等问题的外国法院判决纳入了承认与执行的可能范围,作为备选方案供各国进一步讨论。王迁27认为我国在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数量、保护水平以及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等方面均处于劣势,承认和执行外国的知识产权侵权判决可能会导致国家之间的利益失衡,我国应力争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中允许各国对知识产权侵权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声明保留。参考文献1据统计范围为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创新网”上的16种法学类期刊分别为:《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政法论坛》《清华法学》《环球法律评论》《法学》《法学家》《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商研究》《比较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政治与法律》。2数据来源于中国知网及各刊物官方网站,统计时间范围为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3吴汉东:《新时代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思想纲领与行动指南》,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4期。4马一德:《中国知识产权治理四十年》,载《法学评论》,2019年底6期(总第218期)。5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变迁的基本面向》,载《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8期。6曹文泽 王迁:《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四十年:历程、特征与展望》,载《法学》,2018年第11期。7何鹏:《知识产权立法的法理解释——从功利主义到实用主义》,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4期。9周泽夏:《知识产权法经济分析的理论基础——基于<知识产权的经济结构>的讨论》,载《政法论坛》,2018年第4期。9冯晓青 周贺微:《公共领域视野下知识产权制度之正当性》,载《现代法学》,2019年5月第41卷第3期。10安雪梅:《指导性案例的法律续造及其限制——以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为视角》,载《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1期。11曹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智力财产属性辨析》,载《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4期。12资琳:《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与新兴权利的法理论证——“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法理”学术研讨会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八次例会述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5期(总第149期)13曹新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新设计》,载《现代法学》,2019年1月第41卷第1期。14吴汉东:《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市场价值分析:理论、规则与方法》,载《法学评论》,2018年第1期(总第207期)。15蒋舸:《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向传统损害赔偿方式的回归》,载《法商研究》,2019年第2期(总第190期)。16刘晓:《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侵权获利的分摊方法》,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17王利民:《论我国民法典中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规则》,载《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8期。18杨涛:《论知识产权法中停止侵害救济方式的适用——以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为分析视角》,载《法商研究》,2018年第1期(总第183期)。19杨立新:《电子商务交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规则》,载《现代法学》,2019年3月第41卷第2期。20司晓:《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注意义务的设定》,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21杨鸿:《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海关执法的特殊问题与制度完善》,载《环球法律评论》,2019年第2期。22 王衡 肖震宇:《比较视域下的中美欧自贸协定知识产权规则——兼论“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规则的发展》,载《法学》,2019年第2期。23余成峰:《全球化的笼中之鸟:解析印度知识产权悖论》,载《清华法学》,2019年第1期。24 徐树:《国际投资条约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及其应对》,载《法学》,2019年第5期。25何艳:《涉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反思与重构》,载《环球法律评论》,2018年第4期。26 阮开欣:《涉外知识产权归属的法律适用》,载《法学研究》,2019年第5期。27王迁:《<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中知识产权条款研究》,载《中外法学》,2018年第1期。(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黍苗

花20小时完成法律硕士“毕业”论文——吴跃飞律师的创作心得

副标题:《货物(商品)交易中检验期、保修期、质保期及三包实务问题研究》首先说明:本人于2014年已经获得在职硕士学位,不是法学类学位,是工科类硕士学位,但是内心上还是很要想待自己英语水平过关后去读一个博士学位。所以,在本文的标题中的“毕业”二字加上引号。约二十日前,我正在愁去哪里找一个法律类自媒体文章的主题,正巧碰到一个人咨询我商品三包的问题,就无意间接触到了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中的检验期、保修期及质保期,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三包”问题,认为这个主题蛮有意思的,就想试着写几篇系列文章,可是写了前面几篇后,一发不可收拾,至少要写满二十篇才能收手,还有一种意犹未尽的感觉。只是,有朋友提醒我:吴律师,您的自媒体文章写如此专业性的文章,阅读量会是一个问题,需要换问题了!——才让我醒悟:不能再写这个主题,感觉自己对这个主题研究也基本够深入了,但是不能再写了,这种专业性文章,没有什么人阅读,自媒体文章如果没有了阅读量,价值不大。有人在后台问我:“吴律师,你怎么写一个这样的小众主题,就可以写出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字数要求了,同时看你文章的学术水平,如果将生活语言替换为法言法语,就是一典型的法律硕士论文,甚至是法学硕士论文了!我现在为专业的法硕科班生,正在为自己的学位毕业论文发愁,你考了十多个自考本科,看你的相关文章中说至少答辩了十五个以上本科毕业论文,我在中国知网上查到了你的硕士学位论文,别人的硕士论文只有两万多字三万字不足,可我发现你的硕士论文至少有五万字。你能否写一写如何高效创作学位论文的心得文章?”我掐指算了算:这二十天的“检验期、保修期、质保期及三包”主题文章,每天一篇,每篇字数一般在1500-2200字之间,共计约写了3万字至3万5千字。我白天超级忙,根本不可能有时间写,一般是在晚上写,每一篇的创作时间控制在1个小时之内写完,共计花了约二十个小时写完,时常刚上传至自己的自媒体矩阵中的最后一个平台时,时间刚好是23点59分。写完后,自己最多校对一遍,就匆匆上传到平台,难免存在有错别字。想到过请他人审校文字,可是发现请别人审时,发现错别字的效率也极低,最终还是只能自编自审就完工。吴跃飞律师创作学位文章的个人心得第一,选题十分重要,在职者适宜于选题为与自己工作、兴趣相关的课题,这样一则可以解决实际问题,二则可以使用原本在工作中可能积累的大量素材;如果是在校的全日制者,在选题上适宜于先根据自己的兴趣,再根据自己未来的职业规划,最后需要征求导师的意见来确定研究主题。第二,确定研究主题后,就需要注意平常搜集相关的参考文献,并将这些参考文献制作成自己需要的文件库,这些参考材料对于创作文章将十分有参考价值。当然,在援引这些参考文献的内容时,不能照抄照搬,适宜于融入自己的观点,甚至可以重新编排内容结构。文科类的学位论文,想提出全新的观点十分困难,但也不能全部人云亦云。第三,需要根据自己的学位性质来选题,如法学类的学位论文,一般需要研究为什么,而法律类的学位论文即可以直接研究怎么做即可,前者要解决的是本源问题,后者要解决的是应用问题,两者的培养目标有差异。如果,法学类学生的毕业论文写成了法律类毕业论文,不是说完全不可以,但一般难得符合学校对专业的毕业要求。第四,写作,我最相信“勤能补拙”这四个字,当代社会的自媒体出现,给每个人展现自己创作的图文创造了条件,每个人都可以建立自己的自媒体品牌与平台,每个人都可以握一个喇叭向全世界广播。想提高写作水平,最好的办法是多写,不要担心出错,也不要担心写不好,只要有时间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创作,先写短文开始,坚持下去,肯定就会达到“文思如泉涌”的境界!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合同E院于2019年5月19日往期文章商品三包,包修等于保修?你也肯定分不清!——系列文章之二十亟待法律完善的检验期、保修期及质保期规定——系列文章之十九立法中的检验期、保修期及质保期现状及其不足——系列文章之十八建筑公装是否有三包责任?——系列文章之十七家装服务者及消费者必知:家装质量三包规定——系列文章之十六

其无私福

高校导师与研究生,就是一篇论文的关系吗?

每年三四月份研究生论文审读定稿的时候,导师们的“吐槽”声总是不绝于耳。这也难怪,平时看上去古灵精怪、口吐莲花的学生,写出来的论文却是语言贫乏,词不达意,疙里疙瘩,搞得师徒一起着急上火,寝食难安。几经修改润色,直到使论文在表面上“看上去挺美”,才敢长舒一口气,定稿交稿,在焦虑中等待后续的评阅和答辩。经此“磨难”的老师,在感慨“带学生很难”之余,也会发誓以后要“高标准,严要求”,在平日里就督促他们读书写文章,只是决心易下,执行挺难,等到下一届来学生入学了,依然是放养为主,学生们呢,巴不得你想不起他来,放养的模式自由而快乐。读研这事确实挺苦,你得有研究的兴趣和天赋,还要能坐得住冷板凳。只可惜现在的读研成了延迟就业的“缓刑期”,且找工作时还可以因研究生的学历而增强竞争力。所以考研的压力也是越来越大。每年的三四月份也是研究生复试的时节,学生们要参加各种面试笔试培训班,还得到处打听调剂的信息,而且现在是一人考研,全家上阵,陪考陪复试,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由此又自然而然地催生了一种考研经济。经历了如此的艰难才获得了读研的入场券,到毕业时论文却是那般难产,个中缘由,大概只能到“过程”中去找了。俗话说“师父领进门,修行在个人”,似乎是说成不成器,关键在于学生个人的努力。这话虽然不假,但也有点儿“师父”推卸责任的意味。就说写论文这事吧。其实对于研究生来说,上过几门课,成绩多少并不是很重要,能不能毕业关键就是看论文写得怎么样。而对于平常练笔少,积累又不多的学生来说,要想写出篇像样的文章来着实不易。选题不易不说,即便选好了,因相关知识储备不足,也无法使文章变得丰满且言之有物。因此,博览群书是必须的。温梓川先生是马来西亚著名的华文作家,他的“朋友圈儿”里可都不是一般人,他和郁达夫、曹聚仁等交谊甚笃,和梁实秋、沈从文、徐志摩等亦过从甚密。在其《文人的另一面——民国风景之一种》里,温先生记录了他的老师冯三昧对他走上写文字道路的引导。他说在冯的课堂上,曾写了一篇小说,交给老师几天后,老师约他去喝茶,并让他看一个日本作家的小品。等温看完后,居然发现他自己的小说和日本作家的文章很相似,不过这并不是抄袭的问题,而是碰巧构思或利用了同样的题材。冯先生的教导是这样的:“既然发现了自己的作品与人家的作品有巧合之处,那么作品大可以作废了的,写作要言人所未有才能够代表你自己。以后,你至少要先读完了一二百本外国小说才动笔,那么你就会知道你自己所要说的东西,有没有人说过了,应该怎样着眼于人家所未知的东西了。要从事写作,绝对不能贪懒的。”其实写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发现别人不曾研究过的专题,然后做下去,才会有新意。所以准备写论文的学生,至少也该读几十部本专业的经典。在法言法,法学的研究生自然应该去读大量的法学经典。当然,如果师父不仅是领进门,还督促你“修行”的话,即便资质平平的学生,也会学有所成。现在这样的导师少了,但也并非没有。前几年有位年轻人在复旦读古典文学的博士,她的导师已经70多岁。老先生要求他的学生每周见一次面,汇报上周都读了什么书,有什么心得,下周准备读什么,督促得紧着呢。博士生说她和同门师兄妹最怕的就是见导师,每次见导师前,有的会习惯性地肚子疼。他们那几个学生,每天都会乖乖地早起,然后早早地坐到图书馆看书。这是因为她们的导师起的也很早,图书馆开门后,他就进去逛一圈儿,看到他的徒弟们都在,就满意地回家;如果有谁没在那里,他就会亲自去宿舍敲门,直到把羞愧的大懒虫叫到图书馆为止。像这样负责任的博导还真是少见。一般的导师大多洒脱自由,学生们自然也乐得潇洒,过得滋润。只是这样一来,三年以后的论文是个什么样子也就能想象的出了。复旦的这位博士生,在平日里也不乏对严厉导师的抱怨,可是在成果频出且顺利毕业的时候,她对导师却是万分地感激。大学里的导师和研究生到底是个什么关系?情同父子母女的要求有些伪善,亦师亦友尚能勉强。我倒是很赞同一位法学教授的看法,她说导师和学生就是“一篇论文的关系”。这话听起来似乎薄情,不过,在今天这样一个研究生批量生产的时代,做导师的若能督促学生静下心来,好好地读一些书,不必复制粘贴就能写一篇有自己观点,能被本专业领域专家认可的论文,顺利地毕业,又能被用人单位痛快地接收,就已经是尽了导师的本分,能做到这点,就是对学生的负责,也是对社会的负责。

汤武之室

学术造假“零容忍” 研究生抄袭论文付出沉重代价

常报全媒体讯 抱着“抄袭研讨会上的文章不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浙江一高校研究生贾某将他人的论文抄袭后,发表在报纸上。近日,经武进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停止侵权,贾某赔偿原告小王4000元。更遗憾的是,贾某因此延期毕业,也失去了心仪单位的就业机会。小王是常州某高校法学专业研究生。2019年4月,他撰写的有关电子发票的文章在某学术研讨会中获奖,并被收录在研讨会的论文集中。同年8月,小王在某学术平台上搜索时,惊愕地发现,自己关于电子发票的文章被全文发表在某报纸上,作者竟然变成了“贾某”。为维护自己的著作权,小王将侵权作者贾某、某报纸以及相关平台一并起诉至武进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法官调查了解到,贾某是浙江某高校研究生,与小王属同一研究领域。为完成学校所要求的研究生学业任务,贾某抱着“抄袭研讨会上的文章不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全文抄袭了小王的论文并公开发表。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事后,贾某因此事被取消奖学金并延期毕业。而且,他本来已经与心仪的企业签订了就业合同,因为延期毕业而不得不面临合同取消、延期就业的后果。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公众在进行文学艺术创作亦或是撰写论文时,如因需要参考他人作品时,必须依法正确、合理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否则极易引发诉讼,构成著作权侵权。学术论文抄袭行为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其维权方式与其他著作权维权方式并无不同。在实践中,考虑到诉讼的经济和时间成本,著作权人多采用向侵权人单位投诉举报、向媒体曝光等方式进行维权,很少有人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刊登侵权论文的平台在收到诉讼材料后,第一时间将文章下架,贾某所在学校很快对贾某进行了处分,体现了当前社会各界对学术造假的“零容忍”。 (小波 赵肖易)

出乎形哉

《经验与心得:法学论文指导与写作》,法学生想学会写作必看!

今天向大家认真推荐一本好书,对于法学生甚至青年学者撰写论文都有着重大的参考意义。他就是:《经验与心得——法学论文指导与写作》一、主要内容诚如梁根林老师所言,这本书由两大部分所组成,一部分是1991年《中外法学》的一期笔谈,这一期的六位作者都是中国当代法学泰斗,诸大师从各自的角度出发,但都不约而同地提及了论文选题、资料搜集、社会调查、具体论证以及修改等论文写作的核心问题。虽然这部分篇幅较短,有些提醒和关注看起来已经“过时”,但字里行间可以看出先生们为中国法学发展筚路蓝缕,以启山林更泽被后进。该书的另一部分是由当前北大法学的中青年老师所著的笔谈,这五位老师是当下中国法学界的中流砥柱,在各自的领域都取得了不凡的成就。苏力老师的娓娓道来,陈兴良老师由己及人,以实例讲述论文写作过程中的点点滴滴,白建军老师以己所长来介绍大数据在科研和写作过程中的功用,可以说是对传统法学具体研究方法的创新。此外,陈瑞华老师高屋建瓴地评论了“规范法学”和“社科法学”二者的研究短视,强调方法之多元,在方法论上给了我很多启发。二、阅读感悟阅读是写作的素材之源魏振瀛老先生在文章中提及:资料搜集应全面,有重点。有人主张应掌握与论文写作有关的全部资料,有人称之为“竭泽而渔”,下这样的功夫写出的论文,就有坚实的基础。根据我多年的学习和写作经验来看,要想尽可能多地掌握文献资料,除了在已有命题确定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搜集资料之外,更多的资料搜集工作体现在平时的阅读积累当中。培根说:“读书的目的是为了认识事物原理;为挑剔辩驳去读书是无聊的。不可过于迷信书本。求知的目的不是为了吹嘘炫耀,而应该是为了寻找真理,启迪智慧。”而且读书不是目的,将读书的获得用于学术研究和实务操作才是目的。诚如陈兴良老师所言,资料就是论文的原料,关键要对其进行加工。因此,就不同类型的资料而言,对于我们的功用是不同的,有些给予写作灵感的激发,有些则夯实我们的知识基础,还有一些为我们提供论证的依据。实践:对文本的佐证与反思本书中六位法学泰斗谈论论文写作的指导时的篇幅整体上短于前面几位中青年作者。但几位先生一致提到了调查研究在法学论文写作中的作用。就我个人的经历而言,我认为社会调查研究是法学论文写作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尤其对于我们青年学子而言,理论研究深度的不足只能通过社会调查来弥补,因为社会变化是不断发生的,谁也无法垄断社会变迁事实的真相,因此对很多问题的调查哪怕是粗略和浅显的,仍然是十分有益的。社会调查对于论文写作有两个重要的作用:其一,是为文献研究提供佐证依据,使得理论分析更具有现实生命力。其二,为文章观点创新提供素材,因为文本始终滞后于社会发展的现实,因此有效的调查实践可以让我们反思理论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尤其是在不同时间节点的正当性等等。思考:论文写作不可或缺的加工环节思想的源泉不在于空洞的想象与假设,尽管社会科学史上曾经有诸多著名的假象与假设,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假设是毫无现实基础的。思考的源泉在于文本和实践,这就回归了前面的两个命题,即阅读和实践,思考不是独立存在于特定的时空形态中,而是散落在点滴之间。我们可以以文本和实践作为研究基础,但是绝对不能限于这些资料,一定要利用独立的思考来进行深加工。论理是学术文章最大的魅力所在,因此对于思考,不但要从自己熟悉并且赞同的角度,而且要懂得换位思考,从自己不太熟悉的角度来了解相关主张和实践背后的理由。因为写作的基本前提是讲理。作者:流苏本文首发于青苗法鸣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