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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政策研究报告发布金凤凰

中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政策研究报告发布

央广网北京8月20日消息(记者孙莹)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今天(20日)发布《中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政策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针对网络沉迷、成瘾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的严重负面影响,报告建议由政府推动建立“一站式”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管理平台。报告引用中国青年网络协会第三次网瘾调查研究报告的数据,我国城市地区14.1%的青少年网民受到网络沉迷的困扰,乡村地区的比率与此接近,整体数字可达3300万。报告认为,网络沉迷问题应当成为我国当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重点内容。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分析:“家长对孩子的陪伴和教育,这是取代不了的。现在有些家长在孩子很小的时候,就扔给孩子一个手机、Pad,当然在这个过程中孩子可能很安静,但其实孩子非常容易从小养成沉迷网络的习惯。”报告指出,网络平台按要求采取未成年人上网时间限制,并没有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建议由政府推动建立“一站式”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管理平台。佟丽华表示:“如果一个平台限制一个小时,五个平台就限制了五个小时。对孩子来说,用不同的平台、不同的账号玩网络游戏,想从时间上来限制就很难。从未来发展的角度来说,建议由政府建立统一的未成年玩网络游戏的入口平台。”报告认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要遵循《儿童权利公约》,确立以儿童权利为导向的法律政策理念。佟丽华说:“在互联网时代,未成年人的素养也好、能力也好,是与网络密不可分的。从这个角度来说,未成年的成长不能与网络隔绝,必须得在参与网络发展、网络建设的过程当中来培养他们。从未成年参与权的角度来说,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的立法政策的制定过程当中,也要倾听孩子的声音。”

法藏

2019年中国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2019年,我们面对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知识体式的“爆炸”,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为促动它们与法学研究相交融的一股势力;在这一年里,我们拔除芥蒂、冲破壁垒,越来越多的交叉法学研究得以涌现;在这一年里,我们正本清源、探索形上,那些试图回归元问题、元概念、元理论的研究已不再局限于理论法学领域,更多的人有勇气甚或能力开启建构一体化知识框架的尝试。在这一年里,我们目睹法典编纂时代的盛景,却又身处各类知识混杂的聒噪中:当我们渐趋突破哲思的重围,真正的教义学回归还会远吗?新兴知识体式的“爆炸”“人工智能”与“区块链”是2019年法学学术研究最具热度的两个主题词。总的来看,关于“人工智能”的法学研究大致在三个路向上展开,分别是哲学取向的研究、教义学取向的研究与“制度—技术”取向的研究。哲学取向的议论聚焦于人工智能对法律“人格体”的重构,它围绕着“人工智能是不是人或类人”的本体论问题展开。人工智能对法教义学的挑战必然缘于它的“是人”或“类人”化处置,否则,依靠普常的解释操作即可圆融。“制度—技术”取向的研究热度最劲,它不仅吸引了一大批实务观察者、从业者投身其中,更被借为法学通约至自然科学的一座桥梁,可从“计算法学”的兴起中窥得玄机。当然,批评的声音也不绝于耳,如刘艳红教授曾作出关于当下“人工智能法学研究反智化”的论断,大多数关于“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讨论也充溢着悲观情绪,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究竟应向何处去,还有待时间的澄清、拷问。至于“区块链”,它更像是一个“问题集”。它似乎不具有如同“人工智能”一般改变法学知识生产方式、自我构造方式的强大能力,只不过在社会事实层面为当下的制度安排提出了一些新思路、制造了一些新困境、供给了一些新资源。我们同时应当敏锐地知觉到,这些新兴知识体式的“爆炸”必然附带大量新兴权利的回应;或者说,这些新兴权利的功能和使命本就是为上述新兴知识体式的实证化“正名”或“背书”。于是,我们也能够发现,新兴(型)权利及其相关研究主题,在2019年的法学知识生产活动中,同样显要;涉及的脉向大致包括社会事实层面的新兴权利回顾与描述、新兴权利的正当性证成、新兴权利实证化的正当性证成、新兴权利的谱系勾勒与制度安排等。交叉学科研究的涌现在惯常的观念中,“交叉学科”研究属于“边缘法学”范畴,从知识论上讲或许如此;可是,若从2019年乃至近三年来的中国法学研究景况看去,得出的结论恐恰相反。无论是“领域法学”的自然勃兴,还是源于某种“零度化”的知识追求(如前文提到的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抑或是自有理念的学派竞合,都能够为这种背离于普常认知规律的“显学”作解一二。不过,当中自然存在值得鼓励的元素和片段。譬如,当下风头正盛的“社会理论法学”研究,其以“系统论法学”为基底,客观上起到了引入除教义学外的欧陆另一重要知识传统的补偿、衡平作用,更加在某种程度上将国内法理学界、理论法社会学界、宪法学界的青年研究主力整合起来,甚至将知识影响渗透、扩展至立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商法学等领域和部门。之所以说它值得鼓励,却也不仅仅是其在知识传播、移植上的能效,更重要的是,它引导当下的青年学者找到了某种植基于共同体的“方法论自觉”。虽然从大的路向上判断,这种努力无法为中国原本法学知识的建构作出核心贡献,但能够对那些漫无目的的功利性议论起到阻却作用,继而接引至中国法学研究的“整体性提升”与“理性回归”。除此之外,更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在于,交叉学科研究的涌现到底是法学知识“中心建构”完备后转向边缘的规律性结果,还是缘于我们对于法学知识生产类型的某种根基性错误认知?如果是后者,那么,接下来的道路将会是漫长的。元理论领域的研究回归近年来,不少学者(特别是青年学者)开始关注法学的元理论领域的研究。这种对元理论领域的充分关切,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宣誓了理论法学“可用性”。这并不是什么卑微的说辞,而是长期萦绕或深埋于理论法学从业者心头的一阵“隐痛”。张文显教授领衔的“法理行动计划”于2019年4月召开节点例会,基于前九次的积累(贯穿于各个部门法学,更涉及许多热点法学研究领域),讨论“法理的概念”这一元问题并形成“青岛共识”;而后于11月,同中国政法大学合作,辨析“法理”与“法教义”的范畴界限,以澄清学界积久的、对于“法教义学”的误解。兴起于沪上、亦充分反映青年学者活力的自然法学研究共同体持续将这一影响放大,他们怀着“自然法研究复兴”于中国的雄心壮志,寻求来自哲学界、史学界、社会学界的资源扶助,与“古典之思”隔空对话,是为更加根本的元理论探索。至于部门法学,怀有精致教义学技术的民法学、刑法学界,也不再耽于发展更为细致却“末梢”的实践学问,而有志于回溯基础性概念。譬如,陈兴良教授著称“注释刑法学经由刑法哲学抵达教义刑法学”,实际厘清了刑法哲学与刑法教义学间的概念关系。再如,赵宏教授对“主观公权利”这一行政法基础范畴的历史追溯,彭诚信教授对权利冲突本质的探讨,房绍坤教授对个人信息的属性探源,施天涛、朱慈蕴教授等对公司社会责任性质的厘定等,这种之于部门法——不仅涉及公法,更涉及私法——研究的后设议论比比皆是。上述通达于理论法与部门法的“元”理论取向回归,或许源于相关学术运动的感召力,又或许是法学知识共同体臻于成熟的自为表现。但无论怎样,令人可喜的始终是思维的进阶:学人们不再沉迷于那些“急就章”式的研究中,也愿意进行更加富有挑战性和艰深的思考和知识作业,这必将导向中国法学学科在大历史框架中的良性发展与理性回归。未来研究的展望在2019年中,我们有面对新兴体式的茫然与欣喜,也有偏离正常轨道的惶惑与不安,更有身入艰深却郑重之领域的自省与自决;我们能够从中观察到那些有助于法学知识成长的可喜因素,却也不得不直面教义学在“法学知识总论”中的缺憾。如今,民法典编纂已经进入冲刺阶段,当民法教义学者为之激昂时,冷静地思考如何在民法典编纂之中、之后安放由此促生的、新的“教义学循环”,或许更有意义。正如前文提到的,我们一贯主张的原本法学(或称正宗法学)研究,到底是因为已在中国的学术土壤中生根发芽、茁壮成长而无需看顾、暂时被搁置了,还是因为我们自始便未揭开它的面纱,而根本不晓其为何物?答案多半可能是后者。从人工智能和区块链被用以佐证法学之科学性的现象便不难发现,研究者们既未通识科学品格,也不知晓此问题论域,更不了解“法学”本身是个什么样子;而总是转圜、受惑于各种具有审美吸引力的表象或“他者”之中,停不下脚步、抽不出身法,最终可能溺死其中。正确的做法,或者说,解决大家真正关切的“法学科学性”“摆脱法学幼稚病”等问题的做法是帮助中国法学研究重新走入教义学轨道;质言之,建构起关于法教义学的科学认知,树立起(狭义)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同一观念,抛弃将法教义学辖制于某一理论流派或思想阵营的偏隘观点,迎来其真正意涵,即其是对法学学科性质与知识品格的本体书写。尤其是对理论法学而言,既不要将法理学与法教义学相混淆,认为法教义学就是法理学或法教义学,或是法理学的某一支派;更不要简单地将法教义学等同于法解释学(法诠释学、法释义)、概念法学、规范法学等,继而将其“矮化”。要客观认识法哲学、法政治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律与文学等“关于法学的研究”(study about law)的价值,并以此巩固持守作为“法学的研究”(study of law)的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这才是法学学者的立身之本、法学学科的未来发展之道!(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舒国滢 王夏昊获取更多学术资讯 请关注中国社会科学网官方微信公众号cssn_cn

麑裘

趋势:智能化的法律检索将深刻影响法律人进行法律研究的方式

如果追溯起来,人工智能与法律的结合,已经有30年历史了。始于1987年在美国波士顿的东北大学举办的首届国际人工智能与法律会议(ICAIL),并最终促成了国际人工智能与法律协会(IAAIL)在1991年的成立。该协会旨在推动人工智能与法律这一跨学科领域的研究和应用。包括十大主要议题:(1)法律推理的形式模型;(2)论证和决策的计算模型;(3)证据推理的计算模型;(4)多智能体系统中的法律推理;(5)自动化的法律文本分类和概括;(6)从法律数据库和文本中自动提取信息;(7)针对电子取证和其他法律应用的机器学习和数据挖掘;(8)概念上的或者基于模型的法律信息检索;(9)自动化次要、重复性的法律任务的法律机器人;(10)立法的可执行模型。在这样的背景下,当前,法律科技(LawTech)正在持续兴起。在人工智能技术的加持下,法律科技更是有望给法律行业带来更深、更彻底的变革。《文明2030:不久将来的律所》称,“经过长期的孵化和实验,突然可以以惊人的速度向前行进了;在15年内,机器人和人工智能将会主导法律实践,也许将给律所带来‘结构性坍塌’,法律服务市场的面貌将大为改观。”研究科技与法律长达30多年的英国学者Susskind在其著作《明天的律师:预见你的未来》中持类似观点,认为法律行业过去200年之变化,不及未来20年之变化。法律人需要做好迎接未来的准备。一言以蔽之,从最早的基于规则的(Rule-Based)的专家法律系统(将法律专家的法律知识、经验等以规则的形式转变成为计算机语言),到以深度学习、机器学习、大数据等为支撑的自主系统,人工智能对法律以及法律行业更深更广的影响才刚刚开始。可以说,人工智能技术已经在开始改造整个法律行业。人工智能在法律行业中的应用和影响呈现出以下十大趋势:第一,智能化、自动化的法律检索将深刻影响法律人进行法律研究(检索)的方式。在人工智能技术的加持下,法律研究(检索)正向智能化、自动化的方向迈进。法律研究(Legal Research)对于法律人的价值不言而喻,无论你是法学院学生,还是从业律师、公司法务人员,抑或司法人员,甚至普通民众有时候也需要进行法律检索。其实,信息化已经对法律检索进行过一次改造,法律文本、裁判文书等法律资料的数字化,支撑起了市场规模巨大的法律数据库市场。但Westlaw、北大法宝等法律数据库服务一般基于传统的关键词检索,利用这些数据库进行法律检索,是一件费时费力的苦差事。然而,基于自然语言处理(NLP)和深度学习的语义检索和法律问答已经在开始改造传统的法律检索服务。比如,号称世界首个机器人律师的ROSS就是基于IBM的Watson系统的智能检索工具,利用强大的自然语言处理和机器学习技术向律师呈现最相关、最有价值的法律回答,而非像传统法律数据库那样,仅仅呈现一大堆检索结果。此外,语义技术、文本分析和自然语言处理,以及图像和视频技术已经为商标和专利检索及版权监测等知识产权法律工作的自动化提供了可能性,比如TrademarkNow。新形式的、基于语音交互的智能法律检索将经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智能化。在这个阶段,依然需要人类律师明确需要解决或者回答的法律问题是什么,法律搜索引擎识别相关案例并评估其价值,形成专业回答。ROSS是这一阶段智能法律检索的典型代表。第二是法律问题是什么,法律搜索引擎识别相关案例并评估其价值,形成专业回答。ROSS是这一阶段智能法律检索的典型代表。第二个阶段是自动化,意味着不需要人类律师指明法律问题是什么,系统自身可以理解一段事实陈述并自动识别其中的法律问题,然后完成检索并提供最佳法律信息,整个过程几乎不需要人类律师的深度参与。这几乎是将人类律师从繁琐的法律检索工作中解脱了出来。

云飘飘

考法律研究生的同学必读

普通本科招生分为文史类,理工类。这几年文史类的招生计划比较少,而且在专业选择上也比较范围小。普遍看好的有:经济金融类,法学类,英语,教育类,新闻传播类等,中医学类喜欢的人并不多。特别是到了考研的时候基本就剩下:1金融类2法学类3英语类4教育类由于前几年综合类大学,财经类大学,法学类大学,师范类大学等都开设有法学专业,导致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多,而且国家的司法联考难度较大,所以普通法学专业毕业的本科生就业不是很理想。已经被亮为红牌,这样考研的人就越来越多。其他专业的考生,特别是女同学,不喜欢理工科的同学跨考法学研究生的人也是非常之多。那么考生如果要考法学方面的研究生应该如何选择?你首先要知晓法学专业的排名,考研的分类要求。1法学专业,以前人们常说的“五院四系”: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与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这几所高校的法律学科在中国法学教育界具有重要地位,可以首先考虑。其次:法学专业第四轮学科评估:参考这两个数据根据自己的实力合理选择,建议由高到低全部筛选一遍,再做决定。2法学专业考研有法学硕士,法律硕士两个大类。法学硕士是一个偏重理论研究,在某一领域有专长,细分专业方向。本科必须是法学专业毕业的考生才可以报考,是学硕研究生。一般是各高校自主命题。法律硕士又分为:法律硕士(法学),法律硕士(非法学)两种。是专业硕士。本科是法学专业毕业的可以考法律硕士(法学),本科不是法学专业的考生只能考法律硕士(非法学),这两者在考研试题难度,培养时间上也不一样。法学的二年的多,非法学的三年的多。考试试题都是教育部统一出题,但难易成度不一样。以上内容供各位想考法学专业研究生的同学参考,欢迎交流补存!

方将四顾

法家特别重视法律和法学的研究,并深入到法理学领域

法家特别重视法律和法学的研究,并深入到法理学领域法家的理论对后世产生了怎样的影响?法家思想在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中央集权的专制国家的过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并成为秦朝的统治思想。直到西汉景帝时晁错仍然代表着法家在政治舞台上施展着影响。汉武帝尊儒以后,法家的影响逐渐式微。但其学说对中国哲学思想、政治法律思想仍然产生了长久而巨大的影响。法家思想是建立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以及维护这一政体的方法。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各个朝代一方面用法家的君主专制政体理论构筑了庞大的封建官僚队伍,另一方面又运用法家的“法治”、“势治”、“术治”理论,控制和驾驭这支官僚队伍。法家特别重视法律和法学的研究,并深入到法理学领域,大大地丰富了我国古代法学和法律思想的发展。名家学说的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有哪些?名家是先秦时期以名词概念为主要探讨对象的哲学派别。主要代表有惠施公孙龙。名家以能言善辩著称,通过相互辩难对名实关系、思维方法和规律进行考察研究。在哲学的基本观点上,惠施主张“合同异”,强调事物同异的相对性和事物的统一性,并把同异差别的相对性推向极端,从而否定不同事物间质的差别。他还提出大一和小一的概念,探讨宇宙的无限大和无限小问题,无论大和小,都是。公孙龙则提出了著名的“白马非马”命题。名家的辩题还有“鸡三足”、“火不热”、“目不见”、“狗非犬”等,基本上也是探讨一般与个别、主观感觉与事物属性等方面的关系问题。名家学派对事物名词概念的探讨,具有高度抽象思维的特点,其在一般与个别、名与实的关系上所达到的理论思维程度是相当深刻的,对于中国古代抽象思维和逻辑学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纵横家的主要理论和代表人物有哪些?纵横,即合纵连横。战国时以从事政治外交活动为主的一派,属于九流之。其主要思想是合众弱以攻一强,此为纵;或事一强以攻诸弱,此为横。前者主要以连为主,故可知如何能用外交手段联合团结,是为阳谋多阴谋少;后者主要以破为主,故可知如何利用矛盾和利益制造裂痕,是为阴谋多而阳谋少。此为战略思想,是行辩术成大事的基础。若此不查则必游说而不成。对纵横谋士的要求:知大局,善揣摩,通辩辞,会机变,全智勇长谋略,能决断。纵横家的代表人物是鬼谷子,曾教授苏秦、张仪、孙膑、庞涓等四大弟子,都是战国时代的风云人物。杂家是一个怎样的哲学流派?杂家,战国末至汉初兼采各家之学的综合哲学学派。属于九流之一。杂家著作以秦代相国吕不韦《吕氏春秋》、西汉淮南王刘安招集门客所集《淮南子》为代表,对诸子百家兼收并蓄,集其大成。杂家著作多含有道家思想,也称为新道家学派。战国末期,经过激烈的社会变革,新兴的社会阶层便要求在政治上、思想上的统一和文化学术的整合,于是学术思想上出现了把各派思想融合为一的杂家。杂家的特点是集合众说,通过采集各家智慧贯彻其政治意图和学术主张。杂家著作现存《吕氏春秋》、《淮南子》、《尸子》三种。农家有哪些观点和主张?农家是先秦注重农业生产的学派。农家又分为两派:一是专门探讨种谷树木之事,关注的是人伦日用;二是由人伦日用而进入到政治。是十家九流之一。农家学派主张推行耕战政策,奖励发展农业生产,研究农业问题。他们对于农业生产技术经验之总结与其朴素辩证法思想,可见于《管子·地员》、《吕氏春秋》、《荀子》等。战国时,农家代表人物有许行。当时随行学生几十人,颇有影响。连儒家门徒陈相、陈辛兄弟二人也都弃儒学农投入许行门下。农家著作有《神农》《野老》、《宰氏》、《董安国》、《尹都尉》、《赵氏》等,均已佚。兵家代表人物有哪些?兵家的思想源头可以追溯到商周时期的吕尚。春秋战国时期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孙子、孙膑、吴起等。其中孙子是世界公认的史上最伟大的军事思想家之一,其伟大著作《孙子兵法》于古今中外都影响深远。中国哲学中的“气”是什么意思?中国春秋战国时代的思想家,将气的概念抽象化,成为天地一切事物组成的基本元素,有着像气体般的流动特性。人类与一切生物具备的生命能量或动力,也被称为气,认为宇宙间的一切事物,均是气的运行与变化的结果。中医学认为气是人体的第一道防护线,聚于体内保护着脏腑,而流散发于肤表以防外邪侵入而导致疾病发生。什么是“道”?“道”是中国古代哲学的重要范畴。用以说明世界的本原、本体、规律或原理。在不同的哲学体系中,其涵义有所不同。老子所说的“道”,是宇宙的本原和普遍规律;孔子所说的“道”,是“中庸之道”,是一种方法;佛家所说的道”,是“中道”,佛家的最高真理。所述道理,不堕极端,脱离二边,即为中道。佛家的道是中观的思想,中观思想涉及“中道”和“空”。“空”的思想似空非空,不能著空相求空。“形而上”与“形而下”各指的是什么?两词出自《易经》:“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形而上的东西就是指道,既是指哲学方法,又是指思维活动。形而下则是指具体的,可以捉摸到的东西或器物。形而上的抽象,形而下的具体。

维也纳

普法专栏|民办学校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图片来源:pixabay对于一个特定的民办学校来说,资金来源并不完全是单一的,可以是个人、集体、企业资金的混合。同时,非财政性经费并不排除国有资产的注入。随着中国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民办学校涌现出来,民办学校作为教育行业中的一股重要力量对于整体教育普及水平及教育质量的提升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对于民办学校的具体定义、性质以及相应的管理审批政策等问题更需要进行明确,本文主要从法律层面就民办学校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分析。一、涉及民办学校相关问题的重要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二、民办学校的法律定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根据上述规定,民办学校有三个明显特征:1、举办人不是国家机构。2、资金来源于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关于国家财政性经费,《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3、面向社会举办学校,也就是面向社会招收学生和学员,服务于不特定的群体和公民个人,而不是只招收某个团体、企业、行业、系统和特定群体的学生或学员。从现实情况来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主要有:公民个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集体经济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从资金来源渠道来看,有个人自筹资金、个人和企业的投资、集资或入股以及捐资等。对于一个特定的民办学校来说,资金来源并不完全是单一的,可以是个人、集体、企业资金的混合。同时,非财政性经费并不排除国有资产的注入。《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三、关于民办学校的类型及审批权限在梳理民办学校的类型之前首先需要了解目前中国教育领域的划分,不同的划分标准和角度,关注点也不一致。第一个维度是根据教育阶段分为学前、小学、初中、高中、高等教育等,以及还有中等职业学校和专科院校;其中小学和初中教育为我国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第二个区分维度则是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前者包括上文所说的小学、中学、高等教育,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和专科院校。后者则有学前教育以及培训和进修,其中包括人们熟悉的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以及针对成人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第三个区分维度是线上和线下教育。线上教育根据其具体的业务形态,还需要遵守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结合上述针对教育领域的划分,以下针对当前民办学校的类型及审批权限进行分析。1、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历教育学校包括民办高校、民办中职学校,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1)民办高校:包括一大批本科院校,也包括更大量的专科层次的民办高职院校。按《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教育法》及相关规定,设立民办高校由国家教育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批,专科层次的高职院校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备案;本科院校由教育部审批。(2)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包括民办中职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目前大部分地区都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包括民办初中、民办小学,由县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2、民办幼儿园由县级政府教育部门审批管理。3、民办技工院校按层次分为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由不同层级的人社部门审批。4、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需要注意的是,司法部于2018年8月10日发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其中对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做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定:第十四条: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五条:设立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以及面向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可以直接申请法人登记,但不得开展第一款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法律、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同级同类学历教育的办学许可和互联网经营许可。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教育活动、实施职业资格培训或者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机构,或者为在线实施前述活动提供服务的互联网技术服务平台,应当取得相应的互联网经营许可,并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不得实施需要取得办学许可的教育教学活动。实施培训教育活动的互联网技术平台,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机构或者个人的主体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和登记。四、关于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涉及民办学校设置标准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2、《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3、《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对“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要给予处罚。4、在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等几个部委于2016年12月30日联合发布的两个规范性文件《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中,对于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也有相应规定:(1)《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需要。第五条规定:“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无相应设置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2)《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第八条规定:“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能够满足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前述第八条针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的要求为此次新增内容。可以看出,相应法律法规在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上,只是提出了一些基本性要求,如“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参照同级同类学校标准”、“适合作所举办教育类型的需要”等,并没有一个清晰、明确并统一的规定。那么在民办学校实际的设立过程中,如何适用具体的标准来执行?教育部近年来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学校设置标准,如《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等,住建部也发布了《中小学设计规范》,这些关于学校办学设置标准的具体规定同样适用于同级同类民办学校的设置要求。同时,很多地方政府发布了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在注册资本、土地、师资等方面,均有了符合地方现实、且更为清晰的规定。五、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了“分类管理”的基本方向,突破了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瓶颈问题。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营利或非营利属性,但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只能是非营利性质,同时非营利学校不得取得办学收益,营利性学校可以依法取得办学收益。《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关于办学资产,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举办者用于办学的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变为学校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重磅!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申报公告来啦!速看

中国法学会一年一度的重磅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申报公告来啦!速看!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招标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指导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学理论和对策支持。二、实施方式今年中国法学会对年度招标课题的实施方式进行改革。立项评审和结项鉴定合并进行,公布课题指南,申请人确定选题后即自行开展研究,以研究成果申请。于2020年5月31日前提出申请意向,8月31日前提交完整研究成果。成果形式包括研究报告、调研报告、立法建议稿、专著、论文。中国法学会组织专家对成果进行评审,择优立项,根据专家评分、结合选题价值,分别作为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调研项目、基础研究重点激励项目、西部扶持项目立项,并给予经费资助。同时设立部分自选课题,经费自筹。三、课题选题《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指南》(以下简称《课题指南》)系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深入研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征求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形成。申请人应从《课题指南》中选定题目开展研究,可以根据研究角度、方法和侧重点对选题文字做适当修改。四、申请人资格1.申请人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课题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2.申请人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或具有法学博士学位(如系非法学专业博士学位,本科或硕士应为法学专业)。3.申请人可以组成课题组申报,但申请人本人的研究基础和研究条件足以单独完成课题研究任务的,也可单独申报。4.申请人作为主持人只能申报一个课题,同时可作为另一个课题的课题组成员。单纯作为课题组成员的,可同时参加两个课题组。超过的,按不合格申请处理。5.不得以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司法部等中央部门批准的相同或相近研究内容的课题成果申请,不得以已结项的中国法学会课题申请,不得以已出版、发表的成果申请。正在主持中国法学会课题尚未结项的,不得申请。立项后发现主持人存在以上情况的,撤销立项。6.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能够提供开展研究的必要条件,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以兼职人员身份申报的,兼职单位须审核兼职人员身份的真实性。五、评审程序中国法学会组织专家对课题成果进行双向匿名通讯评审,主要对成果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创新性、规范性、可转化性进行评价。全部申请根据学科分类,由三名同行专家进行评审,每一学科按照专家评分从高到低排序,总分在前1-3名的,结合选题价值,分别作为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调研项目、基础研究重点激励项目、西部扶持项目立项,并给予经费资助。其余总分在前20%的,作为自选课题立项,经费自筹。在分管会领导主持下召开定评会,以专家评分为基础,综合考虑选题的重要性,确定拟立项名单,报学会党组会议审议确定。评审过程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六、成果转化课题立项后,主持人应在1个月内向中国法学会提交成果要报,每份3500字左右,选取成果中最具有决策咨询性的部分,针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法治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或理论问题,从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的角度提出对策建议;强调思想性战略性,突出问题意识,侧重对策建议,不需要对整个课题成果进行凝练;文风朴实,语言精炼。具有重要价值的,将作为中国法学会《要报》报中央有关部门。七、申请办法1.课题申请人下载并填写《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申请意向表》《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申请书》《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成果评审活页》。2020年5月31日前,将申请意向表电子版发至邮箱clskt2020@126.com,邮件名称为“申请意向:姓名+学科+课题名称”2020年8月31日前,将纸质版申请书1份,评审活页、研究成果各4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4号中国法学会研究部1317办公室收,邮编100081,联系电话:010-66173342。将全部申请材料电子版打包发至邮箱clskt2020@126.com,邮件名称为“姓名+学科+课题名称”。2.评审采取匿名评审,在研究成果和评审活页中不得出现任何透露申请人个人信息的文字,如所发表论文的名称、刊物,否则将作为不合格申请处理。3.为了方便申请人申报,申请时暂不需要所在单位、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盖章。经评审拟立项的,由拟立项课题的申请人按照我会的要求,提供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审核意见。八、其他事项1.申请人应遵守《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在申请中弄虚作假者,经查证属实,取消申请资格,如获准立项则撤销立项。3.获准立项的课题申请书视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文本,本申报公告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联系人:曹菲 姚国艳联系电话:(010)66173342Email:clskt2020@126.com以下附件可登录中国法学会官网下载:1.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指南2.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申请意向表3.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申请书4.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成果评审活页5.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中国法学会2020年4月10日

遂行不辍

在社会中认识和研究法律

法律社会学的出现是20世纪西方法学领域的重大事件,它将法律置于社会整体的视野中来观察和描述,开创了一种全新的法律研究方法。英国法律社会学家罗杰·科特威尔所著的《法律社会学导论》从介绍西方国家法律社会学的经验研究和理论入手,旨在呈现法律社会学的一般性导论,可以给予我们法学研究有益启发。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说,“法律是生活的全部内容,但应有一个特定的观察视角。”从社会学角度来研究和观察法律,无疑是法律社会学的首要研究方法。关于法律社会学的理论基础,该书从五种理论进路进行分析。该书认为,法律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法律渗透在社会行为的所有领域中”。因此,将法律放置在社会之下观察,法律即具有多维度的社会实在。社会学可以给法律提供“社会学的想象力”。第一,作为社会生活框架的法律。其一,美国社会学家萨姆纳的研究表明,法律起源于伦常。伦常逐渐演变为法律,立法也必须与伦常保持一致。“社会生活自身具有活力,法律、哲学、宗教、道德并不是独立存在的事物,只不过是这种活力的各种表现而已。它们深深扎根于社会发展过程中,却几乎无力改变这种进程。”其二,正如萨维尼所言,法律和语言都是“民族精神”最重要的表达。因此,讨论法律制度时,离不开文化一词。事实上,“一切有关法律制度和法律概念之特征的问题都必须结合其生存的社会环境进行理解。”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是文化的一种表达。其三,社会的发展表明,法律问题已不再是社会组织的核心问题,法律思维也不仅是法律人的思维,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个社会中许多组织、机构和社会关系用以解决问题的日常方式的一部分。笔者以为,以上论述充分表明,法律具有浓厚的社会基础,法律植根于社会,法律无法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第二,作为社会变迁工具的法律。在社会变迁的历史长河中,有意识地运用法律来促进或者阻碍社会变迁是一种普遍现象,“社会变迁和社会流动的重要时期都包含了法律和诉讼的广泛使用。”至于法律如何影响社会变迁,该书以立法策略为例,指出:法律塑造社会制度,这些社会制度进而对社会变迁的速度或者性质产生直接影响;法律通常给专门为变迁施加影响而设的机构奠定制度框架等。再如,该书以立法在何种条件下才能有效影响人们的行为或态度为例,引用美国社会学家埃文的理论,指出有效立法必须具有权威和威信、必须确认服从法律的实际模式等七个条件。笔者认为,法律对社会变迁产生影响,虽然表明法律是社会管理的工具,但是“法律植根于社会”的命题依然成立。第三,作为整合机制的法律。从社会学角度而言,一部法律的功能完全不依赖于制定者的意图,而取决于它在维护现行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中的贡献。“社会制度或法律制度具有的显著功能,只能根据它作为一个更广阔的社会系统的要素所处的地位来确定,也许完全不同于与其存续直接相关的人们所公认的内容。”这就是功能分析方法。为了展示法律的功能分析,该书以庞德、涂尔干、卢埃林和帕森斯四位学者为例,说明法律是一种整合机制,即一种应对危及社会基本凝聚力的紧张或冲突的处理方式。如帕森斯的社会系统分析,为法律在社会系统各功能要素关系全景中的位置提供了一种可能的清晰的详细说明。第四,作为意识形态的法律。意识形态观念解决的是一个社会中被普遍接受的理念或态度的维系问题。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一种意识形态观念,主要阐述的是资本主义社会中法律的压迫功能和意识形态功能。前者是指法律作为一种压迫性工具,在维持社会中占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的秩序和稳定、应对支配性生产方式的生存环境等方面发挥作用;后者是指工人和资本家在法律上实现平等,一方面工人有权获得工资,另一方面资本家有权获得利润。就意识形态而言,马克思主义理论为资本主义法律意识形态提供了三种解释进路:经济派生论、结构主义、阶级工具主义。此外,该书重点论述了作为西方法律和社会标志的个人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个人主义采用一种绝对化的视角来观察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契约、雇佣合同、婚姻等均是个人主义的体现。第五,法律具有正当性。可以说,法律的正当性是法律可接受性的前提和基础。韦伯认为,西方社会的政治正当性基础来自于一个由抽象且全面的规则体系所构成的法律秩序,即所谓的法治。随着法律的发展,现代法律也出现了转型,包括三种类别:自由裁量式调整、机械式调整、个别化调整。面对法治后的法律正当性,书中认为,需要自由裁量式调整的助力,通过该调整,不仅为行政管理提供有效方式,还能够避免法律政策实施。该书深刻揭示了法律社会学作为一门学科的精细理论和系统体系,这无疑为法律社会学的深入发展作出了持久贡献,值得我们深入研究。(检察日报 青海省大通县人民检察院王水明)

道不可致

身犯两罪的他研究法律企图逃避制裁,然而……

庭审现场“我丧失了一个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触犯了法律,我对不起家人……”前不久,经山东省无棣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无棣县盐业生产办公室原副主任张某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朋友融资之名挪用公款吃利息1987年9月至2009年初,张某在无棣县计生办工作。在这期间,张某勤勉务实,得到领导和同事们的充分肯定。但是,随着生活圈的日益扩大,张某结交了不少“朋友”,其中不乏开公司办企业的老板们。特别是在2010年10月,其调任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保卫部部长后,在政商交往中,没有正确把握交往的界限,在利益面前逐渐迷失了自己,最终走上了不归路。张某跟张某富是朋友,张某富经营山东荣福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底,因生产经营需要融资,张某富在跟张某吃饭喝酒的时候向张某提出借钱,并承诺给予高额利息。当时,张某手里有暂时保管的集团保卫部收取的单位售楼款,就痛快地答应了张某富的要求。随后,张某安排保卫部财务人员挪用公款300万元给张某富使用。之后,张某富又因公司运营向张某借款,张某再次挪用公款200万元。最终,张某从张某富处获利40万元。2011年初,刘某所在公司也需要融资,刘某跟张某说自己侄子开公司需要钱,如果张某有钱可以借给他,利息该多少是多少。张某满口答应,并约定月息两分或一分五。此后,张某先后5次挪用公款640万元给刘某使用,张某因此获利10万余元。张某为了掩人耳目、逃避法律制裁,跟刘某约定,其借给刘某的钱,本金转回原来打款账户,约定的利息中银行活期存款利息部分打回原来账户,其余大部分利息以现金形式交付给张某。在监察委调查及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张某对挪用公款行为辩解“收益已经全部上缴单位,自己没有获利”,拒不认罪。张某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殊不知刘某所在的公司财务管理比较规范,上述借款、还款及利息支取情况在该公司会计账目均有记载,张某的辩解不符合常理。最后,在铁的证据面前,张某庭审时低下了头。以妻子之名索要工程股份张某跟张某岗经常在一起吃饭喝酒。2012年,在张某担任山东鲁北企业集团保卫部部长期间,该集团安排张某协助下属鲁北盐化有限公司负责鲁北盐场马山子片的部分土方工程,张某将该工程安排给张某岗承包。这样的安排当然也是为了有利可图。在施工过程中,张某看到张某岗承包该工程能够获取暴利,就向张某岗索要股份,并要求将股份放到妻子武某名下。张某岗因土方工程继续施工还需要获得张某的支持,不得已分给张某该工程三分之一的股份。在张某从张某岗处获得股份之后,张某岗却迟迟未给张某分红,张某等得焦急,便向张某岗提出因自己在滨州买房缺钱,让张某岗预支30万元分红款,并要求现金支付。为了土方工程能够顺利施工,张某岗只好提取30万元现金送给张某。2019年,已转任无棣县盐业生产办公室副主任多年的张某被无棣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他被纪委监委宣布“双开”后仍理直气壮地说:“我是冤枉的,我跟人家借的钱怎么能认定是受贿呢?”研究法律企图逃避制裁“被调查人张某被立案调查后,态度恶劣,不如实交代其犯罪行为和其他违纪违法事实。”这是无棣县监委办案人员对张某的评价。实际上,张某在被查之前,看到身边有的同事被依法查处,心知自己的犯罪行为迟早会败露,便与他人串供,企图逃避法律制裁。2019年5月23日,检察官张艳峰应无棣县监委邀请,提前介入该案。通过了解案情,张艳峰发现,张某对其犯罪行为的性质非常清楚,并在调查之前就开始研究相关法律规定,试图通过串供、归还部分违法所得来掩饰其犯罪行为。在接受调查过程中,张某甚至通过诅咒其“全家人不得好死”这样的话,干扰办案人员的判断。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在前两次提审中,张某拒不认罪。检察官张艳峰认真阅卷梳理,确定张某挪用公款约定了一分五到二分的利息。其中,部分利息所得是通过银行转账到资金转出账户,其余大部分利息,张某是以现金支付的形式拿到手的,为的就是规避法律制裁。在掌握确凿证据后,张艳峰对张某进行第三次提审。“张某,对这些证据你有什么解释?”通过梳理挪用公款证据,张艳峰将证据目录向张某出示,让其明白本案证据调取情况,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拒不认罪,只能从重处罚。对于受贿部分,张艳峰判断张某在案发前可能有串供情况。防止证人翻证的有效办法,就是及时固定证据。张艳峰对证人证言进行核实并同步录音录像,对言辞证据进行固定,并明示张某,让其知道自己的犯罪事实已经是板上钉钉,狡辩和拒不认罪毫无意义。在法院庭审时,被告人张某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认罪悔罪并表示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和缴纳罚金。鉴于张某庭审时认罪悔罪,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来源:检察日报 文字:郭树合)

东游记

想考法律相关专业的研究生?这几个信息你必须要知道!

目前法学这个学科的热度一直在上升,特别是在相关方面提出依法治国、法治社会的实践之后,法学的就业前景一下子明朗起来。很多人希望能够在研究生阶段考一个与法有关的专业。不过,由于法学专业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不同大学培养模式与学科设置也大不相同。首先我们要知道,法学相关专业(包含法律)的研究生,是对所有学科开放的。不管在本科是什么专业,都可以通过考试考取研究生。这个领域内的研究生包括法硕与学硕。法硕指的是法律硕士,偏向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法硕本身又分为法本硕士与非法本硕士,所谓法本,指的就是本科专业为法学的大学生。法本硕士的培养期间为两年,非法本硕士的培养时间长一些,为三年左右。培养要求为:(1)对各种社会现象(包括案例)能够自觉地运用职业思维和法律原理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2)较熟练地进行法律推理。(3)熟练地把握各类诉讼程序,进行事实调查与取证。(4)熟练地从事代理与辩护业务,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如法律咨询、谈判、起草合同)以及法律事务的组织与管理。(5)有起草法规的一般经验。学硕则指的是法学硕士。它的研究方向比较深入,一般分为经济法、民商法、国际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领域。学习深度较高。一般就业方向为律师等相关职业。还有一些名额会由法院等相关部门提供。一般来说,法学硕士比较难考,但是法律硕士同样具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有兴趣报考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应该尽量提前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