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从招生、培养到学位授予,全过程严抓研究生质量。《意见》强调,要严把招生考试第一关,招生单位要对标国家教育考试标准,进一步完善自命题工作规范。严格执行学位授予全方位全流程管理,抓住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评阅、答辩、学位评定等关键之处,细化流程、压实责任,实行论文答辩向社会公开制度,力戒答辩流于形式,做好关键环节记录归档。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作为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强化运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学位论文抽检、质量专项检查抽查等多种监管手段,与学术惩戒并行,对违反规定踩“红线”、闯“底线”的事件“零容忍”。同时,也要完善导师和研究生对处理决定的申辩申诉处理机制与规则,建立正当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不适合读研究生的及早分流退出《意见》特别提出,以学位授予单位为责任主体,前移质量关口,完善和落实研究生分流退出机制,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要及早按照培养方案进行分流退出。坚决给学位“挤水”,防止“走过场”“做虚功”。(总台央视记者 高晨源)【来源:国际在线】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从招生、培养到学位授予,全过程严抓研究生质量。《意见》强调,要严把招生考试第一关,招生单位要对标国家教育考试标准,进一步完善自命题工作规范。严格执行学位授予全方位全流程管理,抓住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评阅、答辩、学位评定等关键之处,细化流程、压实责任,实行论文答辩向社会公开制度,力戒答辩流于形式,做好关键环节记录归档。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作为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强化运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学位论文抽检、质量专项检查抽查等多种监管手段,与学术惩戒并行,对违反规定踩“红线”、闯“底线”的事件“零容忍”。同时,也要完善导师和研究生对处理决定的申辩申诉处理机制与规则,建立正当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不适合读研究生的及早分流退出《意见》特别提出,以学位授予单位为责任主体,前移质量关口,完善和落实研究生分流退出机制,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要及早按照培养方案进行分流退出。坚决给学位“挤水”,防止“走过场”“做虚功”。(总台央视记者 高晨源)
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前移质量检查关口,完善和落实研究生分流退出机制,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要及早按照培养方案进行分流退出等要求。如何“全过程”严抓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跟小编一起看文件全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确立了立德树人、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追求卓越的主线,规模持续增长,结构布局不断优化,学位管理体制和研究生培养体系逐步完善,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我国已成为世界研究生教育大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等部门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强化质量监控与检查,促进学位授予单位规范管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保证和提高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关切日益增强,但部分学位授予单位仍存在培养条件建设滞后、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不严格、导师责任不明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弱化、学术道德教育缺失等问题。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实现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目标,维护公平,提高质量,办好人民满意的研究生教育,建设研究生教育强国,现就进一步规范质量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研究生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研究生教育教学全过程。遵循规律,严格制度,强化落实,整治不良学风,遏止学术不端,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努力提高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二、强化落实学位授予单位质量保证主体责任(一)学位授予单位是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的主体,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全面从严治党引领质量管理责任制的建立与落实。要落实落细《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基本规范》,补齐补强质量保证制度体系,加快建立以培养质量为主导的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机制。(二)学位授予单位要强化底线思维,把维护公平、保证质量作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基础性任务,加强与研究生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条件建设和组织保障。针对不同类型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模式和规模,强化培养条件、创新保障方式,确保课程教学、科研指导和实践实训水平。(三)学位授予单位要建立健全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强化制度建设与落实,充分发挥学术组织在学位授权点建设、导师选聘、研究生培养方案审定、学位授予标准制定、学术不端处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尽责担当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四)学位授予单位要明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主责部门,根据本单位研究生规模和学位授权点数量等,配齐建强思政工作和管理服务队伍,合理确定岗位与职责,加强队伍素质建设,强化统筹协调和执行能力,切实提高管理水平。二级培养单位设置研究生教育管理专职岗位,协助二级培养单位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具体承担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环节质量管理和研究生培养相关档案管理工作。(五)学位授予单位要强化法治意识和规矩意识,建立各环节责任清单,加强执行检查。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关键环节管理。强化研究生教育质量自我评估和专项检查,对本单位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进行诊断,及时发现问题,立查立改。三、严格规范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六)招生单位在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中承担主体责任。招生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要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查,严慎细实做好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七)各地、各招生单位要强化考试管理,把维护考试安全作为一项重要政治责任,严格落实试卷安全保密、考场监督管理等制度要求,确保考试安全。招生单位作为自命题工作的组织管理主体,要强化对自命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安排,坚决杜绝简单下放、层层转交。招生单位要对标国家教育考试标准,进一步完善自命题工作规范,切实加强对自命题工作全过程全方位,特别是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关键人员的监管,切实加强对自命题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落实安全保密责任制,坚决防止出现命题制卷错误和失泄密情况。试卷评阅严格执行考生个人信息密封、多人分题评阅、评卷场所集中封闭管理等要求,确保客观准确。(八)招生单位要切实规范研究生招生工作,加强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层层压实责任,将招生纪律约束贯穿于命题、初试、评卷、复试、调剂、录取全过程,牢牢守住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纪律红线。要进一步完善复试工作制度机制,加强复试规范管理,统一制定复试小组工作基本规范,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要交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集中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动。复试全程要录音录像,要规范调剂工作程序,提升服务质量。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坚持择优录取,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除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专项计划外,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学校层次类别等限定生源范围。(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应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确保招生工作规范透明。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招生章程、招生政策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分专业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等信息。所有拟录取名单由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公示,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要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及答复。四、严抓培养全过程监控与质量保证(十)学位授予单位要遵循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律,根据《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按不同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细化并执行与本单位办学定位及特色相一致的学位授予质量标准;制定各类各层次研究生培养方案,做到培养环节设计合理,学制、学分和学术要求切实可行,关键环节考核标准和分流退出措施明确。实行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评价制度,关键节点突出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要求。学位论文答辩前,严格审核研究生培养各环节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十一)二级培养单位设立研究生培养指导机构,在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负责落实研究生培养方案、监督培养计划执行、指导课程教学、评价教学质量等工作。加快建立以教师自评为主、教学督导和研究生评教为辅的研究生教学评价机制,对研究生教学全过程和教学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十二)做好研究生入学教育,编发内容全面、规则详实的研究生手册并组织学习。把学术道德、学术伦理和学术规范作为必修内容纳入研究生培养环节计划,开设论文写作必修课,持续加强学术诚信教育、学术伦理要求和学术规范指导。研究生应签署学术诚信承诺书,导师要主动讲授学术规范,引导学生将坚守学术诚信作为自觉行为。(十三)坚持质量检查关口前移,切实发挥资格考试、学位论文开题和中期考核等关键节点的考核筛查作用,完善考核组织流程,丰富考核方式,落实监督责任,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加强和严格课程考试。完善和落实研究生分流退出机制,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要及早按照培养方案进行分流退出,做好学生分流退出服务工作,严格规范各类研究生学籍年限管理。五、加强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管理(十四)学位授予单位要进一步细分压实导师、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责任。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把关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写作发表、学术水平和学术规范性。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要客观公正评价学位论文学术水平,切实承担学术评价、学风监督责任,杜绝人情干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对申请人培养计划执行情况、论文评阅情况、答辩组织及其结果等进行认真审议,承担学术监督和学位评定责任。论文重复率检测等仅作为检查学术不端行为的辅助手段,不得以重复率检测结果代替导师、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术水平和学术规范性的把关。(十五)分类制订不同学科或交叉学科的学位论文规范、评阅规则和核查办法,真实体现研究生知识理论创新、综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符合相应学科领域的学术规范和科学伦理要求。对以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管理方案、发明专利、文学艺术创作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位论文,细分写作规范,建立严格评审机制。(十六)严格学位论文答辩管理,细化规范答辩流程,提高问答质量,力戒答辩流于形式。除依法律法规需要保密外,学位论文均要严格实行公开答辩,妥善安排旁听,答辩人员、时间、地点、程序安排及答辩委员会组成等信息要在学位授予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及学位评定工作,违者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惩处。(十七)建立和完善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原始记录收集、整理、归档制度,严格规范培养档案管理,确保涉及研究生招生录取、课程考试、学术研究、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学位授予等重要记录的档案留存全面及时、真实完整。探索建立学术论文、学位论文校际馆际共享机制,促进学术公开透明。六、强化指导教师质量管控责任(十八)导师要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积极投身教书育人,教育引导研究生坚定理想信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学科或行业领域发展动态和研究生的学术兴趣、知识结构等特点,制订研究生个性化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潜心读书学习、了解学术前沿、掌握科研方法、强化实践训练,加强科研诚信引导和学术规范训练,掌握学生参与学术活动和撰写学位论文情况,增强研究生知识产权意识和原始创新意识,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综合开题、中期考核等关键节点考核情况,提出学生分流退出建议。严格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不安排研究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关注研究生个体成长和思想状况,与研究生思政工作和管理人员密切协作,共同促进研究生身心健康。(十九)学位授予单位建立科学公正的师德师风评议机制,把良好师德师风作为导师选聘的首要要求和第一标准。编发导师指导手册,明确导师职责和工作规范,加强研究生导师岗位动态管理,严格规范管理兼职导师。建立导师团队集体指导、集体把关的责任机制。(二十)完善导师培训制度,各学位授予单位对不同类型研究生的导师实行常态化分类培训,切实提高导师指导研究生和严格学术管理的能力。首次上岗的导师实行全面培训,连续上岗的导师实行定期培训,确保政策、制度和措施及时在指导环节中落地见效。(二十一)健全导师分类评价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将研究生在学期间及毕业后反馈评价、同行评价、管理人员评价、培养和学位授予环节职责考核情况科学合理地纳入导师评价体系,综合评价结果作为招生指标分配、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奖评优等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对师德失范、履行职责不力的导师,视情况给予约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七、健全处置学术不端有效机制(二十二)完善教育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学位授予单位三级监管体系,健全宣传、防范、预警、督查机制,完善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置措施。将预防和处置学术不端工作纳入国家教育督导范畴,将学术诚信管理与督导常态化,提高及时处理和应对学术不端事件的能力。(二十三)严格执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零容忍”,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依规、从快从严进行彻查。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校纪处分和学术惩戒;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对学术不端查处不力的单位予以问责。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作为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二十四)学位授予单位要切实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相关要求,完善导师和研究生申辩申诉处理机制与规则,畅通救济渠道,维护正当权益。当事人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提起申诉。当事人对经申诉复查后所作决定仍持异议的,可以向省级学位委员会申请复核。八、加强教育行政部门督导监管(二十五)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是监管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招生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教育部将把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纳入国家教育督导范畴,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中的问题,特别是多发性、趋势性的问题要及早发现、及早纠正。对考试招生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坚决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十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加强运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质量专项检查抽查等监管手段,省级学位委员会和教育行政部门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管理环节督查,强化问责。(二十七)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大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力度,适当扩大抽检比例。对连续或多次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予单位,加大约谈力度,严控招生规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较多的学位授权点进行重点抽评,根据评估结果责令研究生培养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学位授权点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的,依法依规撤销有关学位授权。(二十八)对在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管理环节问题较多,师德师风、校风学风存在突出问题的学位授予单位,视情况采取通报、限期整改、严控招生计划、限制新增学位授权申报等处理办法,情节严重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坚决依法依规撤销学位授权。对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法律法规的,坚决依法依规追究学位授予单位及个人法律责任。(二十九)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要加快推进研究生教育信息公开,定期发布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公布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2020年9月25日
本报讯(记者 李林霞)全国医药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创新与发展研讨会1月3日至1月5日在太原召开。研讨会由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医药科工作委员会、全国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医学“双一流”建设联盟主办,山西医科大学承办,来自国家和我省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及全国高校的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研讨会上,北京大学医学部副主任段丽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研究生教育研究中心主任马永红、山西医科大学校长李思进分别以《临床医学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路径》《学科发展逻辑和学科质量》《医工结合促进学科交叉——精准医疗的山西模式》为题作了大会报告,专家学者还围绕“评估与质量评价”“医学人文精神与立德树人”“信息时代在线课程建设与共享”3个主题分别作了大会报告。同时,研讨会还组织了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和护理、中医、药学和中药学、医学交叉学科和医学技术6个分会场,专家学者们围绕不同主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山西医科大学是全国首批硕士学位、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全国第三批和山西省首批博士学位授权单位。该校历来高度重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高质量发展,在学科和学位点建设、导师队伍建设、培养基地建设、科研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进行了不懈探索,学位授权体系日趋健全,导师队伍水平和研究生培养质量逐年提升,特别是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博士点的获批,填补了我省专业学位博士点的空白,具有山医特色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体系已形成并不断完善。
迈进高质量、内涵式发展新时代——“十三五”期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情况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十三五”期间,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统筹部署和教育部党组直接领导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适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坚持立德树人、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追求卓越,加快培养国家急需的高层次人才,高质量、内涵式发展取得新成效。一、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不断深化1.全面完成研究生教育“十三五”规划指标。“十三五”规划提出,期末千人注册研究生数达到2人,目前已超过2人;在学研究生总规模达到290万人,今年将达到300万人;专业学位硕士招生占比达到60%左右,目前已超过60%。“十三五”期间授予博士学位33万人,硕士学位339万人。2.胜利召开新中国首次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今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对研究生教育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作出重要批示,孙春兰副总理出席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传达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并作重要讲话,陈宝生部长作出工作部署。会后,及时印发了“1+4”系列政策文件,启动了“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十大专项行动”,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加快推进。3.不断强化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一是加快推进分类培养。学术学位突出科教融合,加强科研系统训练,着力提升科研创新能力;专业学位突出产教融合,加强与企业产业联合培养,着力提升实践创新能力。二是持续加强课程建设。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发布《研究生核心课程指南》,涉及研究生核心课程1500多门,300余万字,为研究生课程设置和人才培养提供精细化服务和指导。三是深入开展“学位挤水”行动,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健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质量保障体系。4.切实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先后印发《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等文件,构建国家典型示范、省级重点保障、培养单位全覆盖的三级导师培训体系。2019年我国共有研究生导师46万多人,比2015年增加近10万人,其中,45岁以下导师增加约4.5万人。5.着力探索关键紧缺领域高层次人才培养。瞄准“卡脖子”核心技术,与工信部、国防科工局共同启动了集成电路、航空发动机、核科学等核心技术紧缺博士人才自主培养专项。服务健康中国战略,实施高层次应用型公共卫生人才培养创新项目。推进应急管理学科建设,拟定“应急管理”二级学科设置基本要求、博士和硕士指导性培养方案,推进20所相关学科基础好的高校在公共管理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应急管理”二级学科,开展相关试点工作。二、学科专业体系建设和改革更加有力1.全面深化学位授权审核改革。一是坚持标准先行、质量为要,发挥申请基本条件的质量“门槛”作用,强化省级统筹,紧密围绕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布局高层次人才培养。“十三五”期间组织开展了第12批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新增了28个博士学位授予单位,29个硕士学位授予单位,697个博士学位授权点,2133个硕士学位授权点。二是坚持放权赋能与加强管理相结合,启动学位授权自主审核改革,目前已批准32所高校自主审核增列学位点。三是加强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2015年以来,全国共有332所高校自主撤销1663个博士硕士点,增列了1046个博士硕士点。2.系统推进专业学位发展。印发实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从积极发展硕士专业学位、加快发展博士专业学位、大力提升培养质量等入手,加强培养应用型高层次人才。开展工程专业学位类别对应调整,将工程专业学位类别调整为电子信息、机械、材料与化工、资源与环境、能源动力、土木水利、生物与医药、交通运输等8个专业学位类别。3.完成首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按照《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部署开展我国学位制度建立以来第一次大规模学位点评估,对学位点培养条件和质量保证机制进行全面体检。全国12877个学位授权点完成自评,抽评普通高校和科研机构现有学位授权点2292个,8个学位授权点抽评结果为“不合格”并被作出撤销学位授权处理,33个学位授权点抽评结果为“限期整改”并被作出暂停招生、限期整改处理。4.布局启动学科专业调整改革。研究制定新时代高等教育学科专业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分类提出学科专业的发展思路、方向和重点领域,建立健全学科专业动态调整机制,着力优化学科专业布局结构,提升学科专业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匹配度。研制《交叉学科设置与管理办法》,坚持高起点设置,高标准培育,对交叉学科设置、学位授权、学位授予、质量保障提供规范化的制度安排。三、“双一流”建设全面启动、扎实推进1.完善建设政策及管理体系。一是政策体系日趋完备。依据《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先后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双一流”建设监测指标体系(试行)》等,即将印发《“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办法》。二是遴选“双一流”建设高校并开展全覆盖式的建设调研,从总体上掌握“双一流”建设进展情况,进行个性化指导。三是举办“双一流”建设专题研修班,组织140所建设高校和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负责人进行政策研讨,调动建设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四是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密切协同,地方政府统筹支持,形成“双一流”建设高校与地方高水平大学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的发展格局。2.阶段性建设目标总体实现。建设高校准确把握“双一流”建设战略定位,全面加强党的领导,不断改进内部治理体系,治理能力得到较大提升;以立德树人为根本,推进体制机制改革,人才培养质量明显提高;坚持引育并举,重视高层次人才,创新策源功能显著增强;服务国家需求,学科布局更加优化;支持分类发展,激发内生动力,学科优势特色逐渐突出;鼓励潜心科研,在一些关键技术领域取得新突破;坚持开放合作,国际影响力逐步提升。这些为深入推进第二轮建设奠定了扎实基础。我们充分认识到,“双一流”建设是一项长期、持续的工程,未来依然任重道远,需要坚定教育自信,保持头脑清醒,增强战略定力,常抓不懈,久久为功。
根据2019年学校工作总体安排和我校研究生工作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教育工作,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和重要时间节点,增进研究生院与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之间的工作协调,共同提高工作效率,研究生院经过认真梳理、深入研究、优化部署,形成了《2019年春季学期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进程安排》(点击“阅读原文”可下载),现予以公布。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将参照公布的工作进程安排,提前安排部署,高效推进工作,确保2019年春季学期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各项工作高质量完成,努力提升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水平。编辑|郭雅妮责编|李 琳主编|李红亮
本文转自【中国教育报】;今天,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严格研究生教育管理提出八个方面29条细化举措。《意见》印发的背景是什么?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意见》出台了哪些硬招?记者就此采访了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质量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生命线“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提出,要严格加强质量管理。质量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生命线。”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说,近年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及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并采取了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等一系列措施,监督和指导学位授予单位不断改进质量保证制度,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总体上看,我国学位授予单位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主动性在不断提高,相关制度在不断完善。但是近年来仍有一些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关于研究生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的负面新闻。”该负责人指出,这些个案问题暴露出的,很多是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培养条件建设滞后、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不严格、导师责任不明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较薄弱、学术道德教育不到位等研究生教育管理方面的问题。“《意见》是对已有质量保障制度的细化、深化和可操作化。”该负责人表示,此次印发《意见》,旨在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从进一步规范管理入手,强化底线意识和质量意识,加强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严格执行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质量控制,促进研究生教育质量提高。敢于让不合格学生毕不了业在教育部9月22日举行的发布会上,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负责人解读教育部等三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时表示,要加强学风建设,敢于让不合格的学生毕不了业,倒逼学生潜心治学。“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提高,归根结底要体现在每一名研究生严格自律和自我提升上,要靠每一个学位授予单位严格把关。现在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制度执行不严格、不到位。”该负责人说。《意见》强调,学位授予单位要建立健全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充分发挥学术组织在学位授权点建设、导师选聘、研究生培养方案审定、学位授予标准制定、学术不端处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要明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主责部门,根据本单位研究生规模和学位授权点数量等,配齐建强思政工作和管理服务队伍,加强队伍素质建设,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意见》以学位授予单位为责任主体,要求根据情况的新变化、新要求,对有关制度进行补齐补强,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的全过程质量管理,特别是要前移质量关口,完善和落实研究生分流退出机制,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要及早按照培养方案进行分流退出。”该负责人说,同时,导师要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管理部门要把抓督查、抓执行贯穿管理全过程,坚决给学位“挤水分”,防止“走过场”“做虚功”。全过程严格研究生质量管理“研究生培养是由多个环节相扣而成的,薄弱之处往往就是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痛点难点。”该负责人说。该负责人说,首先要严把招生考试关,落实招生主体责任,对标国家教育考试标准,进一步完善自命题工作规范,确保招生工作规范透明。其次是强化质量标准,按不同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参照有关文件统一要求,根据本单位办学定位及特色,细化学位授予质量标准,以及学位论文规范、评阅规则和核查办法。三是严格执行学位授予全方位全流程管理,抓住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评阅、答辩、学位评定等关键之处,细化流程、压实责任,实行论文答辩向社会公开制度,避免答辩流于形式,做好关键环节记录归档。在强化阶段性考核方面,《意见》提出要前移质量检查关口,完善和落实研究生分流退出机制,严格规范学籍年限管理。在强化导师质量管控责任方面,《意见》明确,导师可根据开题、中期考核等关键节点考核情况,提出学生分流退出建议。导师不能安排研究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学位授予单位要把良好师德师风作为导师选聘的首要要求和第一标准。同时,要完善导师和研究生对处理决定的申辩申诉处理机制与规则,建立正当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对学术不端行为,《意见》坚持“零容忍”。根据《意见》,预防和处置学术不端工作将纳入国家教育督导范畴,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作为信用记录,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该负责人表示,将继续强化运用多种监管手段,与学术惩戒并行,对违反规定踩“红线”、闯“底线”的事件“零容忍”,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于问题严重的学位授权点,将坚决依法依规撤销学位授权。本报北京9月28日电
完善合格评估制度 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负责人就修订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修订印发了《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一、请问此次修订印发《办法》的背景是什么?答: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强化过程评价,强调坚持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根本标准,健全学校内部质量保障制度。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提出,要加强外部质量监督,严格规范管理,统筹运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质量专项检查、学位论文抽检等手段,强化对培养制度及其执行的评价诊断。首轮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于2014年启动,2020年结束并发布评估结果,在2292个抽评点中,2251个学位授权点抽评结果为“合格”,8个学位授权点抽评结果为“不合格”,33个学位授权点抽评结果为“限期整改”。本次评估对现有学位授权点进行了全面“体检”,打破学位授权点终身制,推动了学位授予单位建立自我评估制度,保证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基本质量。但是在评估工作组织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程序性、操作性问题,如自我评估阶段对学位授权点质量状态和自评工作缺乏监督、合格评估与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衔接不足、评估程序性要求不够具体等,亟待对《办法》作出修订完善。同时,首轮周期性合格评估抽评以及近年来专项合格评估工作实践中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也亟待以《办法》条文形式固定下来,进一步指导评估实践,充分发挥质量监督作用。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要求,结合首轮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开展情况及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我们对《办法》做出相应修订,强化过程评价和过程管理,特别是对培养制度及其执行的评价诊断,进一步完善了评估工作程序,突出底线意识和质量意识,加强制度执行和规范管理,促进研究生教育质量提高。文件已报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原则是什么?答:此次修订坚持以稳为主、稳中求新,在保持总体制度设计稳定的基础上,主要突出三条原则:一是守住底线。强化底线思维,以检验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为重点,学科条件保障与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相统一。二是落实责任。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通过强化质量监督和规范管理,促进学位授予单位落实质量保证主体责任。三是注重实效。进一步明晰学科评议组、专业学位教指委、省级学位委员会、各授权单位的权责关系,完善评估程序,加强结果运用与政策衔接,让合格评估成为“长牙齿”的一项制度,引导高校聚焦重点、凝练特色、提升质量。三、如何强化学位授予单位质量保证主体责任?答:此次修订细化了对学位授予单位自评阶段要求。一是明确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诊断式评估,应当全面检查学位授权点办学条件和培养制度建设情况,认真查找影响质量的突出问题,在自我评估期间持续做好改进工作,凝炼特色。二是细化自我评估程序要求,为学位授予单位有序开展自我评估提供指引。对自我评估实施方案制订、报告编写、信息监测、专家评议、结果认定、材料上传、信息上报等作出细化规定。三是定期编写并发布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和《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加强常态化的质量自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四、如何体现合格评估对学位授权点的底线要求?答: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位授权是有一定期限的办学资格,而非获得授权后一劳永逸。学位授权点要时刻绷紧质量之弦,不得突破底线要求。周期性合格评估中,以启动该轮次评估时正在执行的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为底线;专项合格评估中,受评学位授权点达到合格的底线标准,是其获得授权时所执行的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确保学位授权点“赋权”与“行权”条件的统一。周期性合格评估的基本条件是学位授权点保证质量的底线,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以及抽评阶段专家评议的标准和要求,均不低于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基本条件。《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对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作出区分,要求评议专家组应针对不同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特点制订有针对性的评价标准,强调考察本学位点支撑研究生学习科研的条件建设、组织保障等条件,以及思想政治理论课开设、课程思政、研究生辅导员队伍建设、研究生党建工作等思政教育情况。五、如何完善评估程序,确保合格评估取得实效?答:一是突出专家组在学位授权点评议中的作用,促进省级学位委员会加强专家队伍建设,为本地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提供学术支撑。《办法》详细规定了评议专家组在专家组成、评议方案制定、评议意见反馈、异议处理等方面的权利和责任。二是细化学位授权点评估结果认定办法,对专家人数、表决比例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并对具体结果认定和提出处理建议的情形进行分类说明。三是在教育行政部门抽评阶段增加异议处理程序,对评估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专家组或省级学位委员会应组成专门小组对提出异议的学位授权点采取实地考察,经重新充分评议后形成评议意见。四是明确提高抽评比例的情形,对发生过严重学术不端问题的学位授予单位、存在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其他问题的学位授予单位加大抽评比例,规定当期评估轮次内学位论文抽检存在问题较多的学位授权点必抽。六、如何实现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与其他制度的有效衔接?答: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和研究生培养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加强政策衔接和结果运用,打出质量保障组合拳,督促学位授予单位加强学科建设规划、积极主动地落实质量保证主体责任,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一方面,与《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办法》相关规定呼应,对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中学位授予单位不得申请撤销学位授权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避免学位授权点“逃避”评估。另一方面,明确评估结果与“双一流”建设、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学位授权点增列等其他政策挂钩。【来源:教育部网站】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近年来,我国学位授予单位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主动性不断提高,相关制度日趋完善。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工作。今年7月,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召开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即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学位授予单位强化底线思维和质量意识,加强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严格执行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质量控制,促进研究生教育质量提高具有重大意义。《意见》瞄准质量管理的重点难点痛点,对已有质量保障制度细化、深化和可操作化,是各质量保证和监督主体从严把好招生、培养、学位、监督和落实“五关”的重要指南。严把招生关,确保“入口”安全。招生是研究生培养的“入口”,也是近年来各种问题的“高发地带”。对此,《意见》一是明确要求落实招生单位主体责任,强化考试管理,把维护考试安全作为一项重要政治责任层层压实,牢牢守住纪律红线。二是要严格落实试卷安全保密、考场监督管理等各项制度要求,确保考试安全。三是要做好评分、复试记录,推进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工作规范透明。相关要求的落实必将促进招生公平,提高生源质量。严把培养关,确保“过程”合格。近年来,许多学位授予单位在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例如清华大学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全过程管理的意见》和《关于加强新时代学风建设的若干意见》,对加强研究生培养环节全过程指导、提高研究生科研能力等做了明确规定。天津大学制定相关文件,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学术训练与阶段考核,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过程管理,保障培养质量;明确规定学习年限和分流要求,允许结业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换发毕业证,分流过程更趋平稳。《意见》强调,一是制定执行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评价制度。二是质量检查关口前移,加强和严格课程考试,切实发挥关键节点的考核筛查作用。三是完善和落实分流退出机制,严格规范各类研究生学籍年限管理。严把学位关,确保“出口”达标。学位授予管理是研究生培养的出口,是质量保障的关键关口。中国科技大学修订《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构建研究生学位质量全过程监控体系,对于资格审查、答辩要求、学位申请、学位授予等进行了明确。根据《意见》,学位授予单位一是要细分压实研究生、导师、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在保证学位论文质量方面的责任。二是仅可将论文重复率检测等作为检查学术不端行为的辅助手段,归根结底要靠导师及学校对学术水平和学术规范性严格把关。三是严格学位论文答辩管理,提高答辩现场学术评价质量。四是加强学位授予材料归档,以学位论文共享、公开促进质量提高。严把监督关,力求学术无瑕。《意见》重点强化对学术不端的预防和处置,严把监督关。一是强化制度建设,健全宣传、防范、预警、督查机制,完善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置措施制度建设。二是严格学术不端的查处与处理,对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零容忍”,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依规、从快从严进行查处。同时,也要维护师生正当权益,完善导师和研究生申辩申诉处理机制与规则。严把落实关,确保管理见效。我们要把落实《意见》作为贯彻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落实《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重中之重,确保取得实效。一是加强学习宣传贯彻,督促学位授予单位深刻理解领会,全面贯彻落实。二是加强指导引导督导,强化执行力度,确保政策落地。三是加强典型引领,及时总结学位授予单位的有效做法和典型经验,多渠道宣传推广,共同推动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水平。(作者系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作者:白海力【来源:中国教育报】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很多在职人员都会选择同等学力申硕来攻取硕士学位证书,在同等学力申硕中,又会频繁听到课程研修班这个概念。大家经常提及课程研修班免试入学,同等学力申硕要参加统考。【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和【研究生课程研修班】是什么关系?其实,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与【研究生课程研修班】两者既有联系又是脱钩的。为了帮助在职人员提高业务素质,国内院校会举办研究生课程研修班,按照在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设置的主要课程和要求进行教学。参加课程研修班有助于申请者以后通过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但是,课程研修班的学习与考核不能代替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是否达到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应通过院校按照在校生培养方案组织的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统一水平考试,以及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认定。1哪些人可以参加课程研修学习?一般只要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都可以报名课程研修班学习,提交资料通过招生院校审核,审核通过后直接参加学习,学习过程中需要按照要求修满学分,获得课程研修班结业证书。哪些人可以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且获得学士满三年的人员可以报名同等学力5月统考,申硕考试科目为外语和学科综合这两门,每科成绩达到60分就算合格,若一次没有通过,还可以多次申请考试,直到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全部考试。通过所有考试及论文答辩认定的人员,可以申请硕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