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稳步发展,企业数量和规模水平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和发展带动能力显著增强。特别是2012年3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以下简称“文件”),厘清了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明确了加快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政策措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迎来了新的发展“黄金期”。农业产业化龙头文件明确提出,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化、标准化等方面提供政策扶持,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融资信贷方面提供便利。文件规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仅包括上市公司,而且包括拟上市公司,还进一步包括了一些地区龙头和细分行业的龙头企业。广大龙头企业以此为契机,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强化质量管理,创建知名品牌,进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展现出快速发展的新特征。 一、发展概况 据农业部统计,截止到2016年底,我国农业产业化组织数量达41.7万个,比2015年底增长8.01%。其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13.03万个,同期增长了1.27%。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约为9.73万亿元,增长了5.91%,比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速高1%;大中型企业增速加快,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同比增长了4.5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固定资产约为4.23万亿元,增长了3.94%。图1农业部第七次监测合格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分布图 2016年,农业部公布了第七次监测合格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总共为1131个。其中,山东省共计有85个,位居首位,第二名是四川省(58个),河南省和江苏省并列第三(55个)。有13个省份的国家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高于40个,还有7个省份的数量介于30-40个之间。从地区的分布来看,国家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和传统农业大省。例如,经济发达省份的浙江和广东等省份,传统农业大省的四川和河南等省。这些地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产业发展带动作用明显,对周边地区经济辐射力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产业化经营的组织者,一端与广大农户链接,在另一端与流通商或消费者链接,充当着农产品供需市场的桥梁,同时也是产业化经营的营运中心、技术创新主体和市场开拓者,在经营决策中处于主导地位,起着关键枢纽的作用。图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营业收入分布图 根据农民日报社三农发展研究中心调查的833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含流通性农业企业)数据显示,高于45亿元营业收入的龙头企业有103家,营业收入为15亿元-45亿元之间的龙头企业为150家,而2亿元-15亿元营业收入的龙头企业数量最多(444家),8000万-2亿元营业收入的龙头企业数量为101家,低于8000万营业收入的仅有35家。从中可知,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营业收入主要集中在2亿元-15亿元,占比53.3%。 2016年,江西省正邦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收入达到706亿元,成为最高营业收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于100亿元营业收入的企业数量为50家,占比6%,高于50亿元营业收入的企业数量为89家,占比10.68%。在课题组统计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500强中,其营业收入均高于4.5亿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100强中,其营业收入均高于46亿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50强中,其营业收入均高于100亿元。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布局呈现中间大、两头小的格局,要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链中的火车头作用,还需要相关部门根据其规模特征进行科学引导,针对其经营规模和所处阶段进行扶持。另外,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来说,进一步强化自身的市场竞争力,提高自身综合实力,做大做强,是顺应市场和自身发展的需要。图3部分地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营业收入与利润对比图 图3是对部分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进行对比,通过对比可以看到,吉林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利润率相对较高,达到了14.22%;安徽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平均利润为4147.65万元,利润率为2.60%;湖南省是传统的中部农业大省,2016年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平均利润为8693.59万元,利润占比2.34%;江苏为东部沿海省份,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而该省份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平均利润为8232万元,利润占比2.67%;山东作为农业强省,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较好,农业企业走出去水平较高,该省份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平均利润为2.32亿元,利润占比6.16%;陕西为中国的西部省份,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利润占比为5.63%。各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状况与其产业结构布局和农业经济基础紧密相关。 此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促进农业经济发展、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等方面作用突出,也为相关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了多种类的社会化服务。数据显示,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所提供农产品及加工制品占农产品市场供应量1/3,占主要城市“菜篮子”产品供给2/3以上,有效保障了市场供应。 二、区域经营状况分析 当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已经成为中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种基本形式。在不改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条件下,通过与农户的契约关系,将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农户组织起来,实现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和一体化经营,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解决生产、加工、销售相脱节、农户小生产和大市场相矛盾的状况提供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不同的经济区域,呈现不同的发展水平。为推进各地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各地区根据本地区的资源禀赋条件,开展了不同内容的管理工作并制定了相应的发展规划等。例如,福建省制定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意见》《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划》等文件,安徽省主办名牌农产品评选,湖北省组建了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公司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融资进行担保,江苏省开通网络和组织技术交流等工作,广东省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进农地流转等。表1 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布表 注:数据根据农民日报社三农发展研究中心调研整理得出。 根据对833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析结果,有286家龙头企业位于东部沿海地区,占比34.33%;有337家龙头企业位于中部地区,占比40.46%;有212家龙头企业位于西部地区,占比25.45%。 从数量上可以看出,中部传统农业省份等地区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具有明显的量的优势,并明显高于东部和西部地区。图4 100亿元以上营业收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布占比图 图4是营业收入为100亿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布情况,从中可以看出,东部沿海地区有31个龙头企业的营业收入高于100亿元,占比63%;中部地区有13个营业收入高于100亿元,占比27%;西部地区有5个营业收入高于100亿元的龙头企业,占比10%。结合表1和图4可知,尽管东部沿海地区的龙头企业数量不及中部地区,但是营业收入高于100亿元的龙头企业数量远远大于中部和西部地区。这也进一步的反映了我国中部地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多,但规模相对较小的现象。与之相反,东部地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少于中部,但规模体量较大。西部地区无论从数量或者体量上都与东部和中部地区有差距。 三、类型与品牌化发展分析 在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类型多样,在不同行业中表现突出,充分发挥了对农业发展的引领作用。十九大报告中提到,要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生产方面表现尤为亮眼。粮食生产加工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致力于优化农业种植、养殖的生产布局,改善农产品的供给结构,引导优势区调优调精、非优势区调减转向,是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部分。图5 涉农类上市公司的类型分布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农业上市公司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重要部分。截至2017年,我国上市公司合计3034家企业,涉农类(不包含茶类)企业合计为121家,占比约4%。其中涉农制造业69家,农业52家。在我国的农业上市公司中,食品制造业占涉农类上市公司的31%,食品加工业同样占比31%,两类农业企业占所有涉农类上市企业的62%,这表明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要分布在食品行业。另外,农业种植业占比13%,仅次于食品制造业与食品加工业,这主要集中在粮食、油料等品种的种植;牧业养殖业占比12%,渔业养殖业占比8%,林业种植业占比3%。随着“互联网+农业”的快速发展和休闲农业的推广,相关服务业企业蓬勃发展,占比2%。从产业链划分来看,我国农业上市公司主要集中在产业链中游(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业)和下游(食品加工业),占比70.49%。而国外农业上市公司主要集中在上游(农药、化肥、种子和饲料等)和下游,例如种子企业孟山都、粮油加工企业路易达孚等。我国农业上市公司分布在全国20多个省市区。其中,山东省最多,共有7家;其次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共有6家;湖南省和广东排名第三,分别为5家;另外北京的农业上市公司有4家。从以上地区可知,我国农业上市公司主要分布在中南地区、华东地区等,而我国传统农业大省的农业上市公司数量较少,集团性不同业务增加,这也进一步表明农业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已经逐渐脱离传统农作物和农产品。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服务“三农”方面,尤其是在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引领小农进入现代农业生产轨道的方面作用突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有几种主要的发展模式,表现为“企业+农户”模式、“企业+中介组织+农户”模式、“企业+中介组织联合+农户”模式、“协会+企业+中介组织联合体+农户”模式,现阶段,“协会+企业+中介组织联合体+农户”模式逐渐成为主流模式,在实行农业规模化生产的省份作用尤其明显。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形式的演变过程主要与交易费用和规模效益有很大关系,交易费用的降低,提高了产业链中各要素的配置效率,农业技术进步与分工明细则提高了经营主体的生产效率,经营主体获得了较高的规模效益。农户和企业是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主体,农户与企业关系的演变是农业产业化演进的基础,政府在演进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以黑龙江省为例,全省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的龙头企业达到55家,其中超过百亿元的有4家,部分油脂类的公司全年收入超过300亿元。2016年以来,全省新建亿元以上的项目376个,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约282亿元,其中152个项目建成投产,新增农产品加工能力超过320万吨。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起到了引领小农户发展的作用。截止到2017年,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了引领了1600多个合作社加行业协会,共有耕地面积9600万亩,占全省耕地面积的54%。其中,带动小农户320万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67%,小农户户均增收2460元。根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体系2016年11月对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4个省(区、市)56个县(市、区)60个村3254个农户的专项调查,不考虑自家用工折扣和土地折租,经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的农户稻谷种植亩均收益达到1224.34元。 图6以黑龙江为例,调研该省国家级农业产化龙头企业,并进一步分析其经营类型。调研发现,黑龙江省粮食生产及加工种类的企业占多数,其次是油类和饲料类,其他类型产业数量相对较少,这与该地区粮食生产大省的定位一致。精准定位地区特色产业,因地制宜地差异化培育企业有助于提高龙头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图6 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营类型结构图 在品牌化建设和标准化生产方面,龙头企业发展迅速。根据《中国农业发展报告2017》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认证、检疫、质检等方面投入约为189亿元,增长了7.29%;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企业数量增长达11.78%,产品数量增长约为9.84%;超过70%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了HACCP、ISO9000等质量体系认证,超过50%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获得了省级以上名牌、著名(驰名)商标荣誉。此外,2016年农产品转化增值能力稳步提升,省级以上龙头企业销售收入与主要农产品原料采购总额之比达到2.58∶1。相较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三标一品”建设方面更显成果。截止到2017年,以黑龙江为例,黑龙江全省拥有中国驰名商标16个,地理标志农产品40个。乡村振兴需要产业兴旺,质量兴农、绿色兴农是主线,要实现由农业大国向农业强国转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示范作用仍需加强。 四、未来展望 农民日报社三农发展研究中心对部分省份入榜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016年和2017年营业收入进行了比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营业收入都呈现正增长。安徽省、河北、湖北、吉林、辽宁、陕西增长率分别为:7.99%、7.69%、12.89%、3.44%、3.45%、6.50%。图7 部分省份2016-2017年龙头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 我国“十三五”发展规划中提出要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推动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其中重要的内容,被寄予厚望。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呈现数量增加、类型多元、规模适度、产业化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显著提升的新态势。随着我国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的不断加大,指向更加具体,基本形成了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制度体系。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对重塑新型城乡关系,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优先发展提出了新要求。这些重大战略部署核安排,对加快农业产业兴旺,构建新型农业产业体系做出了明确指引和要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力量必将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对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行了全面部署,特别是对农业发展质量、乡村绿色发展提出了要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与市场联结密切,发展较为成熟的一种农业经营主体形态,在带动农户发展专业化、标准化生产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因此,现阶段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模式正在不断创新,龙头企业如何走好自身的发展之路,如何处理与农户和其他经营主体的合作关系是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面临的相同课题。 农业企业对比于其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比较完整的组织架构和产业链,发展能力较强,是适应市场能力最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未来的发展中,它仍然要肩负带领农户走向市场,拓展农业产业链,带领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使命。因此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中还要多方位发力,共同促进其健康成长。 一、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为目标,以发展现代农业为方向,以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为动力,各省市应尊重经济规律,为企业提供成长成熟的环境,因地制宜培养具有本地特色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依据其不同发展阶段制定不同的扶持政策。 二、坚持市场导向,重视品牌培养。培育新型主体的主要目标是增加农业生产者收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品牌化建设与农产品质量提升息息相关,重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品牌化培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于品牌创建进行支持。 三、完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培育体系。通过完善财政税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金融信贷服务、扩大保险支持范围等多种方式,给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 四、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加强环保理念。随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应该有所提高,政府要加强生态保护的监管力度,企业要注重保护生态环境,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作者单位:高鸣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郭芸芸农民日报社三农发展研究中心)颐居美丽乡村颐居美丽乡村是美丽乡村建设运营的专业服务平台,以美丽乡村运营中心为核心,打造乡创服务中心、颐居草堂、美丽乡村大学、村游服务中心四个运营模块,连接政府、企业、投资者、创业者与村民,盘活乡村资源,促进村民就业与增收,推动美丽乡村的建设与升级。
【卷首语】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接力之年。实现中国梦,基础在“三农”。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发展,并多次作出重要指示。2020年7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吉林考察时,强调指出“要积极扶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不同的专业合作社模式。希望乡亲们再接再厉,把合作社办得更加红火”。近些年来,在国家强农惠农政策指引和支持下,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落实政策、丰富支持举措、加大扶持力度,农民合作社迎来了蓬勃发展的好势头。农民日报社从全国26个省市区中选取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的653家农民合作社进行深入调研,发现农民合作社极大推进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水平,显著提升了农业科技应用、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农业综合经营效益,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以及带动农民增收的有效组织形式。一、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农民合作社绝对数量不断增加,质量不断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已从单纯的数量扩张转向量质并重阶段。截至2019年10月,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数量达到220.3万家,近十年来农民合作社总体数量较2009年增长接近9倍;从相对数量上看,同期农民合作社注册登记数增长率稳中有降,2019年农民合作社数量增长率收窄到1.4%。与此同时,农民合作社从事的产业类型不断拓展,带动能力显著提升,服务功能持续增强。截至2019年,实现产加销一体化服务的农民合作社占总体的53%,有3.5万家农民合作社创办了加工企业,4.6万家合作社通过了农产品认证,社员出资额持续增加,经营收入、可分配盈余呈不断上升趋势。农民日报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评价研究》课题组调查的样本合作社为农民合作社中发展规模较大,发展水平较高的代表,研究其发展的客观情况对推动其在农民合作社中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从全国数据来看,2018年底农民合作社带动农户数达到12003万户,社均带动农户55户[ 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农民日报社调研的653家样本农民合作社社均带动农户数达到2108户,由于样本农民合作社为全国范围内的大型合作社,平均带动农户数为全国平均水平的38倍。从经营情况来看,样本合作社社均经营收入突破2200万元、社均可分配盈余达220万元。此外,近年来农民合作社服务层次不断深入、服务范围不断拓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呈向好态势,农民合作社与农户的合作层次由最初的产销层次逐步向集生产、加工、运输、销售于一体的纵向一体化模式发展,服务范围也由最初的种养殖业向休闲观光、休闲农业、生态农业等多领域辐射,有效促进了农村一二三产业的有机融合。二、农民合作社的基本情况1. 主要经济指标农民合作社有效地将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衔接在一起,在提高农业科技水平、农民科技素质的同时,显著提高了农业综合经营效益。近年来,农民合作社发展紧扣农业产业化发展总体纲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不断完善农业产业结构,以科技为支撑不断健全现代农业发展体系。相关数据表明,农民合作社不断发展与壮大,营收与资产已形成一定规模。在2018年调查的样本农民合作社中,社均营业收入为2263万元,社均可分配盈余达314万元,社均盈余返还额达205万元,社均期末贷款额为119万元,社均带动农户出资、入股为247户,社均服务农户数为2108户。*数据来源:农民日报社课题组调研数据农民合作社是一种互助性经济组织,作为市场主体其经营能力决定其生存状况,故在评价中仍首要考虑其经营绩效。但是与一般市场主体不同的是,农民合作社更注重发挥其联农带农优势,坚持“姓农属农为农”的基本属性,其社会效益也是同样不可忽视。2. 经营绩效分析资金利用效率是农民合作社经营绩效的重要表征。根据农民日报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评价研究》课题组调查,农民合作社的期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的比例偏低。农民合作社贷款余额占总资产的比例直接表明农民合作社的负债情况,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民合作社利用资金的筹措能力和经营活力,样本农民合作社总体期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的比例较低,不同区域、不同合作社之间存在一定差异。数据显示,2018年样本农民合作社平均期末贷款余额为119万元,平均资产值为1519万元,期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的比例较低平均为6.2%。从总样本贷款资产比值分布看,农民合作社期末贷款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布不均匀,大部分农民合作社处于未办理银行贷款或贷款比值偏低的状态,其中有407家农民合作社未办理银行贷款业务,占比高达63%,期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比例在10%以下的农民合作社累计达到79%;此外,在已贷款的合作社主体间仍存在较大差距,在已经办理贷款业务的农民合作社中占比最高的合作社期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比例达到77%,而其中约2%的农民合作社期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的比例不足1%。分地区来看,农民合作社期末贷款额占总资产比例的中东西地区差异较小,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比值相对较大分别为6.3%和6.2%,东部地区略低为6%。整体上看来,当前农民合作社要实现融资顺畅仍有较多体制机制壁垒需要突破。资产周转率是分析农民合作社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该指标体现了农民合作社的资产管理能力。一般来说,资产周转率越高,资产利用效率越高。数据显示,调查的样本农民合作社营业收入平均值为2261万元,平均资产额为1519万元,农民合作社资产周转率的平均值为1.68。从资产周转率的分布看,农民合作社资产周转率呈现出明显的左偏分布,主要集中在0.5-2这一区间,占比累计达到60%,然而资产周转率在5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占比仅为5%,农民合作社资产周转率区间分布不均匀反映出了当前合作社发展经营能力不均衡的现状。分地区看资产周转率的平均情况,东中西地区资产周转率存在一定差异,东部地区的资产周转率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东部地区资产周转率平均达到2.04,而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均不及总体平均值,分别为1.59和1.51,这表明东部地区的区域优势和基础服务给农民合作社带来较为便利的发展条件,进而其发展的总体情况要优于中西部地区。总体上看,当前合作社的经营绩效处于较低水平但存在较大发展空间的阶段,期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的比例偏低、资产周转率的地域差异较大,未来合作社发展过程中要注意合作社区域发展不均衡问题。3. 社会效益分析带农增收是国家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出发点。根据农民日报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评价研究》课题组调查,农民合作社“姓农属农为农”的社会属性进一步凸显,盈余返还额占可分配盈余的比例、户均盈余返还额均有所提高。调查数据显示,样本合作社的社均盈余返还额平均为205万元,社均可分配利润314万元,平均占比66%。从比值的分布看,目前盈余返还额占可分配盈余的比例在60%-70%的合作社最多,占比达到三分之一。可分配盈余作为合作社资产的一部分,一方面可用于向农户返还红利,另一方面也可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如何分配这笔资金以达到其最优使用效率尚待实践论证。根据农民日报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评价研究》课题组的调查数据,从带动农户角度看,比值区间为0.8-0.9的农民合作社带动能力最强,能够带动最多的农户出资,0.5-0.6分配比例区间紧随其后;从农民合作社的营业收入看,可得出基本一致的结论,比值区间为0.8-0.9的农民合作社能够实现最理想的经营收入,而0.6-0.7这一比例区间次之。此外,从各区域盈余返还额占可分配盈余比例的平均情况看,西部地区盈余返还额占比最低为53.5%,中部地区盈余返还额占比普遍偏高平均达到75.6%,其中江西、河南两省盈余返还额占比平均值更是高达82.6%、80.5%,充分发挥了其益贫益农的属性。在农民合作社不断通过盈余返来提升社会效益的过程中,入社农户的“钱袋子”逐步鼓了起来。据2018年的调查数据显示,样本农民合作社给入社农户的盈余返还额户均达到2.19万元。参考2018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617元,大型农民合作社在带农增收方面的成效可见一斑。从盈余返还额分布看,户均盈余返还额小于5000元的合作社最多,占比达42.6%;户均盈余返还额在5000-20000元区间的合作社次之,占比30.1%;盈余返还额超过五万元的合作社仅占8%。此外,户均盈余返还额的极差较大,最大户均盈余返还额为65万元,户均返还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合作社有32家,而未向农户返还盈余的合作社有37个,返还额在1000元以下的有74个。从地区分布看,西部地区户均盈余返还额最低为1.66万,其中多省合作社的盈余返还额不足5000元,中部地区户均盈余返还额最高达到3.2万元,其中湖北、河南两地均值高于5万元。除此之外,“合作社+贫困户”的扶贫模式也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在带领贫困户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道路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据中国合作经济学会统计,全国90%以上的贫困村都根据自身特色因地制宜地成立了扶贫合作社,在832个贫困县中成立了68万家合作社,帮助了近2200万贫困人口摘下贫困帽,带动贫困人口增收致富。三、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环境 1. 区域发展均衡 产业融合加快农民合作社作是现代农业建设和乡村振兴的主力军。近年来,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农民合作社基本遍及全国每个村镇,并且不断开拓新的发展领域。从调查统计看,农民合作社从事的产业领域呈多元化发展趋势,逐步推动乡村产业“接二连三”的发展变化。从合作社区域分布看,总体上农民合作社数量分布相对均匀,但社均年营业收入水平有明显差距。调查数据显示,东部地区农民合作社的数量最多,占总量的42%,实现社均年营业收入2692万元。同时,西部地区农民合作社数量增长快速攀升,合作社总数占比达到36%,实现社均年营业收入1441万元;中部地区农民合作社数量略逊于东、西部地区,占总体的22%,社均年营业收入1866万元。从农民合作社经营范围看,农民合作社从事的产业类型基本覆盖农业一产各个领域,并加快向二三产业延伸拓展。从事粮油、蔬菜水果、肉蛋奶生产的农民合作社仍占绝对比例,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商领域的农民合作社数量明显增长,促动农村经济逐步实现一二三产业有机融合。从样本数据观察,从事种植业的农民合作社占比45%,从事养殖业的农民合作社占比24%,其中近10%的农民合作社同时从事种植业与养殖业;从事果蔬种养的农民合作社占比16%、从事农机服务的农民合作社占比9%。农民合作社扩展开发新产业新业态,从事生态农业、休闲农业的农民合作社逐步兴起,占比达到6%,农民合作社实现了从经营单一种养产业到集农机服务、果蔬种养、休闲农业等产业于一体的多元经营模式转变,产业结构不断优化。2. 新产业新业态为农产品销路破题 近年来,农业生产智能化、经营网络化发展步伐明显加快。电子商务成为农产品流通的重要渠道,人工智能为农业生产提供了重要手段,“互联网+”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带动农户增收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调查数据显示,在总体有效样本中已有近50%的合作社通过信息技术进行了电子交易,总体上社均电子交易额达到909万元。农民合作社对电子商务的使用广度虽有小幅提升,但其使用深度仍处于较低的发展水平,根据调查的样本数据显示,有90%以上的农民合作社电子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下,仅有少数几个合作社电子交易额突破千万元。农民合作社进行电子交易的方式日益丰富,逐步覆盖农业生产各个环节形成了集电商平台、社交平台、自建APP等于一体的综合电子交易服务网络,合作组织生产+电商销售、直播带货、农民合作社企业自建+电商销售等新方式方兴未艾。多元化的电子交易服务方式帮助农民合作社缩短了农产品的流通环节,加快了信息的传播速度、拓宽了农产品的销售途径,实现了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各大电商平台各献其力助力农民合作社电子商务发展,多种农村电子商务在拓宽销路、带农增收,并培养了一批农民合作社电商人才、孵化了一批农村特色农产品品牌。在多方参与的电子交易下,手机成为农民合作社的“新农具”,直播成为“新农活”,为农民合作社降低经营成本、扩宽市场渠道和有效组织产销对接发挥了重要作用。3. 政策性金融落地解决资金瓶颈 近年来,各部门关于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接连落地,政府、金融机构纷纷出台相关政策为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支持。在此基础上,农民合作社也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引导与带领作用。从金融支持看,近年来普惠金融助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为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多种便利的金融服务,进一步解决农民合作社融资贵、融资难的老问题。普惠金融政策的实施为发展农村经济注入一大笔资金,“农民合作社+农户”、“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农民合作社+大户”的利益联结方式为小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增信,使得农民合作社能够顺利地从银行机构获得小微贷款,为农民合作社的初始成立与创新发展带去可能。但要看到,农民合作社面临贷款难的问题仍然突出。现阶段农村金融信贷中供给与需求不匹配、缺少有效衔接机制造成信贷体系供需失衡,农民合作社贷款覆盖广度和支持深度仍有待提升。保险机构也积极为农民合作社发展保驾护航。在各级政府大力政策补贴的背景下,2019年我国农业保险为1.8亿户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了3.6万亿元的风险保障,2008年以来,农业保险累计向3.6亿户次支付保险赔款2400多亿元。依据农业新型农业主体的保险需求,保险机构为其开发提供了包括农机保险、特色农产品保险等在内的多种与之相对应的保险产品,为农民合作社面临的信用风险、自然风险等提供了全面的风险保障。此外,保险机构依据其自身优势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免费的市场监控、防灾防损的等信息服务,指导农民合作社科学种植、养殖,着力带动农民合作社向农业现代化发展。但是现阶段农业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仍有待提升,不断扩大对农民合作社的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拓宽服务领域,仍是当前的重要工作。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逐步完善。近年来,中央财政通过政策专项支持、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加大农民合作社税收优惠制度等系列措施和财政扶持力度,推动农民合作社进一步发展。为缓解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农业信贷担保公司有序逐层向下普及,不断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2018年累计为19.19万个项目提供了640.6亿元的担保额。在农民合作社税收优惠上,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大大降低了农民合作社的经营成本。四、问题与展望 总体来看,农民合作社正处于向上发展的机遇期,进入由高速度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要认识到,现阶段农民合作社发展基础仍然薄弱,还面临运行不够规范、与成员联结不够紧密、扶持政策精准性不强、指导服务体系有待健全等问题。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即将开启第二步走的启程之年,农民合作社仍要进一步实现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转变。要坚持统筹规划、在坚持农民合作社合作经济属性的基础上,以互联网、电子商务等新技术为抓手,因地制宜地完善制度、强化扶持、推选典型、丰富业态,努力激发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动力与经营活力。要夯实制度,围绕动力补短板。尽快建立健全对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绩效评估标准,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管理,抓紧抓好农民合作社运行监管,确保助力农民合作社的相关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此外,加快对农民合作社带头人、领办人等队伍建设与培训,为进一步推进电子商务、拓展社企对接提供人才扶持,为农民合作社开拓市场、树立品牌、创新发展增添动力。要推介典范,围绕能力促发展。进一步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典型创建,通过抓点做样、奖补激励等方式引导和激励各农民合作社主动规范管理。通过总结典范的发展经验,着力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农民合作社联社,为实现农民合作社向下游产业链延伸提供客观基础,进而促进各产业的有机融合。要强化扶持,围绕风险补短板。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农民合作社的服务能力,缓解农民合作社融资难题。建立健全包括农业保险、贷款担保、农产品期货在内的各类金融工具,植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动物疫病防控等生产管理手段,以及土地流转履约责任保险、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险等一系列支持农民合作社防范和化解风险的综合管理体系。声明:文章系【农民日报】原创内容,版权归农民日报所有,欢迎转发至朋友圈,转载与合作请联系后台。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或建立镜像,侵权必究。作者单位:杨久栋 农民日报社三农发展研究中心孙艺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朱云云 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乡村振兴研究中心监制:王澎责编:刘菁
图2典型合作社带农增收情况2000元及以下2001元-4000元 4001元-6000元 6000元以上图3农民合作社使用互联网购买过生产资料、农产品的比重图4农民合作社使用互联网销售过生产资料、农产品的比重图5农民合作社实施标准化的情况图6农民合作社拥有品牌的情况图7农民合作社注册商标的情况图8农民合作社通过无公害、绿色或有机食品认证的情况图9接受调查的农民合作社近三年分红情况图10接受调查合作社近三年的二次利润返还情况彭超杨久栋2017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10周年,也是我国农民合作社快速起步和发展壮大的“黄金十年”。这10年,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迎来了历史上最好的机遇期,合作社数量持续增长,业务领域持续拓宽,发展质量不断提高。截至2017年9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196.9万家,是2012年的2.86倍,是2007年的76倍,特别是近5年年均增速达到37.2%。农民合作社的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各类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涵盖了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各阶段,连接了农业经营的收购、营销、储运各环节,融合农村产业一产、二产、三产各业态,基本克服了农户家庭分散、小规模经营的困难,提高了农业的组织化、市场化程度。随着农民合作社内部组织不断健全,农民合作社带动农民入社经营和增产增收能力显著增强。全国入社农户超过1亿户,占全国总农户数的46.8%,社均成员约60户。特别是涌现出了一批合作效益良好,农户收益显著、运行机制合理、社会影响较大的农民合作社组织,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并带动了农业农村生产关系的深刻变革与创新。一、发展概况在资源环境条件制约凸显、农产品供需结构性矛盾突出、国内外市场竞争加剧等一系列的挑战下,农民合作社成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实践者,适应市场新需求,运用互联网+、绿色发展等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为农业农村发展提供了新动能。农民合作社资产、营收已经达到相当规模。根据农民日报社三农发展研究中心调查的579家典型农民合作社的数据显示,2016年农民合作社营业收入社均约为1857.52万元,分配利润达到196.02万元(主要以国家级示范社为蓝本)。根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体系对695个农民合作社的典型调查,合作社的社均资产为1234.13万元,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为社均576.52万元,流动资产(现金、存款、应收款项以及种子、化肥、燃料等存货)为社均347.25万元,农业资产(存栏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等)为社均261.61万元。接受调查的农民合作社社均负债298.94万元,其中,银行欠款154.26万元,亲戚朋友等个人借款90.45万元,此外还有民间借贷、村委会垫资以及部分应付账款、工资等。企业年度经营社均成本为843.56万元,工资性开支为82.99万元,雇工成本66.95万元。农民合作社表现出了较强的带农增收能力。在接受调查的农民合作社当中,能够带动入社农户户均增收2000-4000元的合作社达到40.2%,6000元以上的达到24.9%,2000元以下的18.1%,4000-6000元的达到16.9%。二、经营状况分析近年来,农民合作社发展模式不断丰富,服务功能不断拓展。农民合作社在生产要素和资源利用等方面形成了规模经济效应,逐步聚合与延伸农业产业,提高农业综合效益,既帮助农民解决了单家独户办不了、办不好、办起来不划算的问题,又帮助农户提高了市场谈判地位,引领家庭经营主体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既可以作为生产主体,又可以是服务主体,还能够联结其他经营主体。从产业门类上看,根据固定观察点体系合作社调查,从事粮油种植的农民合作社占26.6%,,从事蔬菜种植、畜禽养殖的农民合作社各占24.5%,还有24.2%的农民合作社从事瓜果种植,从事农机服务的农民合作社占比为11.9%。而从事花卉行业、水产品和林产品的农民合作社比例较低。从事的行业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作社占比为37.3%。从农民合作社为社员提供的服务上看,提供农产品销售服务的合作社最多,比重为87.7%,另有83.7%的合作社为社团提供农业技术培训服务,还有78.8%的合作社为社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服务。从整体上看,合作社在良种引进和推广服务方面稍显不足(占比仅为28.3%)。另外,在农产品加工服务上面也略有欠缺(占比41.9%)。在电子商务方面,专业合作社使用互联网购买生产资料、农产品和使用互联网销售生产资料、农产品的行为均高于预期。无论是使用互联网购买农产品、生产资料还是使用互联网销售农产品、生产资料的合作社数量,均要高于未使用互联网购买和销售农产品、生产资料的合作社数量。使用互联网销售农产品、生产资料的农民合作社数量要比使用互联网购买农产品、生产资料的农民合作社数量高出5.3个百分点。虽然专业合作社在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广度上有所提高,但专业合作社在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的深度上仍处于较低水平,即专业合作社使用互联网购买或销售过农产品、生产资料的比重不高。在参与调研的365家专业合作社中,使用互联网购买过农产品、生产资料比重不足30%的合作社占到调查总体的78.7%,使用互联网销售过农产品、生产资料比重不足30%的农民合作社占到调查总体的77.8%。具体情况如图(3)和图(4)所示:在对使用过互联网销售生产资料、农产品的合作社统计分析后发现,农民合作社使用互联网销售生产资料或农产品的途径主要集中在自建门户网站电商平台、自建手机APP电商平台以及入驻第三方电商平台。合作社通过入驻第三方电商平台进行网销的比重最大,有效占比约为69.1%。通过自建门户网站电商平台和自建手机APP电商平台的合作社数量基本持平,有效占比均在31%左右。影响专业合作社参与电子商务的因素较多,对专业合作社从没有进行过“网购”或“网销”的原因统计分析后发现,相关物流服务不完善、不懂电商平台使用和“网销”技巧以及市场费用、推广费用较高等不同程度上制约着专业合作社开展电子商务。近年来,农民合作社从事产业门类、经营业态由过去单一的生产服务,向生产、供销、信用业务综合合作演变。据估计,超过一半的农民合作社提供产加销一体服务,服务总值达1.1万亿元。部分农民合作社积极开展内部信用合作,为成员提供融资服务,有效缓解了农户融资难问题。有的农民合作社与金融机构或者互联网贷款公司合作,引入外部信贷资源,发展供应链金融,解决成员产业发展中的资金瓶颈制约。农民合作社发展还有向社际联合发展的态势。据估计,基层自发成立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已经超过1万家。这些联合社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三、品牌化发展分析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发展转化成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与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随着我国居民食物消费结构升级,城乡居民不仅要求“吃得饱”,还越来越关注“吃得好”“吃得营养”“吃得健康”等美好生活的要素,对农业多功能性和多元化产品供给提出了深刻要求。面对市场需求的新变化,部分农民合作社组织农民发展标准化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开展质量认证,打造产品品牌。目前,已经有43.7%的农民合作社实施了标准化的生产和服务,但仍有56.3%的农民合作社没有实施标准化的生产和服务。有29.6%的农民合作社拥有自主品牌,有14.5%的农民合作社能够拥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品牌。有65.5%的农民合作社注册了商标,有15.4%的农民合作社能够注册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商标。有49.9%的农民合作社有产品已通过国家无公害、绿色或有机食品认证,有23.7%的农民合作社能够有两种以上产品通过国家无公害、绿色或有机食品认证。四、社会责任随着农民合作社规范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合作社主动担当社会责任。农民合作社作为主要农业生产服务的重要力量,不仅担负着带动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责任,农民合作社根植农村,也是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保护农村资源环境的重要主体。更重要的是,农民合作社是重要的农产品提供者,肩负着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城乡居民食品安全的重任。可以说,和一般经营主体相比,农民合作社在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更多,也更重。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农民合作社大多建立了相关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70.0%的合作社建立了农产品生产记录,67.4%的合作社有能力监测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66.7%的合作社能够规范使用农业化学品投入。然而,能够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合作社只有38.2%,这是未来需要提高的重要领域,也是政策支持可以考虑的方向。在带农增收方面,大部分农民合作社都能够通过分红、二次利润返还等方式带农增收。参与调查的合作社中,有71.7%近三年进行过分红,有48.3%实施过对社员农户的二次利润返还。在应用绿色技术和保护生态环境方面,除了发展有机生产,减施农药和化肥之外,农民合作社还采取了其他的环保措施。例如,参与调查的农民合作社能够把49.5%的秸秆粉碎还田,15.1%的秸秆用于畜禽饲料过腹还田,还有11.6%将秸秆作为生活燃料。在提供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方面,农民合作社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文化建设并且扶难济困。参与调查的农民合作社中,有47.5%的合作社提供过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有33.1%的合作社为农村社区文化建设作出过贡献,有64.2%的合作社为社区内的困难群众提供过帮助。但是,也应当看到,有15.1%的合作社在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方面投入不足。在全社会脱贫攻坚战中,“合作社+贫困户”成为各地产业扶贫的主要模式之一,通过吸收贫困农户入股,为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贫困户发展生产,成为产业脱贫的重要组织载体,成效显著。五、未来展望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将其写入党章作为中央部署的七大国家战略之一。这是党中央着眼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迈进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三农”工作提供了总指导、总思想、总要求。2017年12月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就乡村振兴战略作出了具体部署。2018年一号文件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重要指南。这些重大战略部署,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农民合作社发展提供了重大机遇。从党的十八大到十九大,我国已经初步构建了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一系列制度,为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和制度保障。目前,我国已经初步构建了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核心、地方性法规为支撑、规章制度为配套的合作社法律法规体系。国家相继修订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部门制定完善了合作社登记办法、年度公示报告、规范有序开展信用合作等配套制度,19个省(区、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我国已经初步构建了以项目制补贴和税收优惠为两翼,信贷担保为保障,示范评定、基础设施、人才培养等为配套的合作社扶持政策体系。2017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从财政税收、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保险支持、市场营销、人才培养等6个方面,进一步系统构建了支持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体系。2015年开始,国家从农资综合补贴存粮中拿出20%合并过去的规模经营主体补贴和农业补贴的增量部分等,用于支持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重点解决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2007-2017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118亿元,年均增长21.5%,各级农业部门认定示范社超过18万家、联合社达到7200多家。我国已经初步设计以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为顶层制度,各级地方政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分层对接的多层级指导服务体系。2013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监、供销等部门和单位建立了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依法推进合作社发展的强大合力。大多数地方陆续建立了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湖北、安徽、江苏等地成立了指导服务合作社的专门机构,加强对不规范和涉嫌违法合作社的风险排查、清理整顿。各地打造省、市、县三级辅导员队伍,开展“千人带万社”、“专家一对一”等结对帮扶,为合作社提供全方位服务。各级政府落实国务院“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的农民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展望未来乡村振兴的历史进程,农民合作社作为农村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组织载体和经济力量,在实现小农户与农业现代化发展有机衔接、构建现代农业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产业体系等方面,必将承担更多的功能,发挥主力军的作用。首先,在带动农户方面,农民合作社将在生产合作、购销合作、信用合作等方面承担更多的功能,引导小农户更好地纳入现代农业发展的轨道。其次,在规模实力发展方面,农民合作社将进一步做大做强增强自身市场竞争力,各类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将会以新的发展阶段,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将会在流通加工、品牌建设和市场营销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再其次,金融服务将成为农民合作社拓展功能的重要领域。金融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核心,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对于金融信贷担保服务的需求更加强烈。然而,当前合作社为农户提供的金融服务仅仅停留在赊销农资等初步低水平的金融活动上,仅有25.0%的合作社能够为社员提供融资担保,也只有26.4%的合作社能够提供内部信用合作,而能够承担金融中介功能的合作社比例仅为7.0%。新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新增的金融、担保等的条款,将为农民合作社更好地提供金融服务和强有力的法律支持。随着农村信用评价体系的健全,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担保联盟等将会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民合作社将成为众多金融机构发展供应链金融的中介载体。最后,农民合作社经营指导和政策扶持将更加科学化。随着农业农村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农业大数据已具雏形,农民合作社的统计调查手段也将进一步优化。
【卷首语】近些年来,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步伐明显加快,不同类型的农业企业加快发育壮大。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农业企业发展数量与质量双提升,自身盈利能力与联农带农贡献并重,助力脱贫攻坚与繁荣农业农村经济有机融合,已经成为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和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2019年农民日报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研究》课题组全面系统梳理当前我国农业产业化及农业企业发展成绩,研究分析农业企业身处的内外部发展环境及其运行规律,基于2018年全国农业企业发展相关数据调查统计,推出了《2020年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分析报告——基于农业企业数据》。本报告以2018年中国农业企业500强数据为支撑,对企业的区域分布、产业结构、经营状况、创新和品牌建设以及与新业态结合情况进行了分析。乡村振兴,产业兴旺是关键。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乡村产业发展,出台了系列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育壮大的政策措施。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明确了将“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作为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乡村振兴,关键是产业要振兴”。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支持各地立足资源优势打造各具特色的农业全产业链,建立健全农民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机制,形成有竞争力的产业集群,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当前,我国农业企业进入数量扩张到量质并重发展的新阶段。截至2018年底,全国经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认定的龙头企业近9万家,其中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1.8万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1243家。2018年,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达到7.9万家,全年农产品加工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4.9万亿元,同比增长4.0%;实现利润总额1万亿元,同比增长5.3%;农产品加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为6.8%,同比提高0.1个百分点,农产品加工业和农业总产值比达到2.3∶1,已接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中提出的“到2020年,农产品加工业与农业总产值比达到2.4∶1”的规划目标。为进一步增强对我国农业企业分析研究的精度,从2020年开始,农民日报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研究》课题组全面系统梳理评价范围,将聚焦到年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农业企业。一、概况(一)整体情况“2020中国农业企业500强”上榜企业入围的基本门槛营业收入5.04亿元。本次全国共有28个省市参与评选活动,黑龙江省、云南省和重庆市未提供有效数据,未参与评价。从资产总额来看,“500强”榜单企业2018年合计资产总额为19093.88亿元,资产总额平均值为38.19亿元,其中排名前十的企业资产总额共计5526.75亿元,占全部资产总额的29%,资产总额平均值为全部500强企业资产总额平均值的14.47倍。排名前十的企业中,内蒙古、福建、山东、四川各2家,其余2家位于北京和广东;从行业看,前十企业中有4家农产品加工行业企业、3家畜牧业企业以及3家农业综合企业。500家企业中有94家企业资产总额高于平均值,其资产总额平均值为155.04亿元,其余406家企业资产总额平均值为11.13亿元。从分布上来看,近一半企业资产总额低于10亿元,超过八成企业资产总额低于50亿元,仅有40家企业资产总额超过100亿元,而资产规模均值以上企业的资产总额平均值达到155亿元,可以看出,头部极少数企业对均值以上的94家企业以及对全部500家企业资产总额平均值的拉动作用。资产总额过百亿的40家企业中从行业分布看,18家为农产品加工业企业,11家为农业综合企业,9家为畜牧业企业,其余2家为种植业企业。农业综合企业资产总额均值最高,为42.64亿元;畜牧业企业次之,为39.56亿元;林业企业最低,为10.13亿元。从营业收入来看,全部上榜企业2018年营业收入总额为26436.02亿元,营业收入平均值为52.87亿元,其中排名前十的企业营业收入共计9178.00亿元,占营业收入总额的34.7%,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全部500强企业营业收入平均值的17.36倍。排名前十的企业中分别有2家位于内蒙古和福建,其余6家分别位于北京、河南、四川、吉林、江西和广东。从行业上看,有4家畜牧业企业、3家农产品加工行业企业和3家农业综合企业。500家企业中有86家企业营业收入高于平均值,营业收入平均值为233.99亿元,其余414家企业营业收入平均值为15.25亿元。从分布上来看(如图1所示),与资产分布情况类似,超过八成企业营业收入低于50亿元。营业收入过百亿的49家企业中从行业分布看,农产品加工业企业21家,农业综合企业19家,畜牧业企业9家。图1 农业企业营业收入分布情况(二)空间结构分布及上榜情况2018年11月,农业农村部公布第八次监测合格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共包含1095家企业,其中山东、河南、四川、江苏、广东分别有83、52、51、51、50家,是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数量最多的五个省份(如图2所示)。图2 农业农村部第八次监测合格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区域分布图具体就“2020中国农业企业500强”上榜企业分布来看,山东占据151席,是上榜企业最多的省份。从行业来看,山东上榜企业以农产品加工业(粮油、食品加工等)和畜牧业企业为主;从所处地级市来看,潍坊28家,青岛、济宁各17家,烟台、济南各13家,这五个市的上榜企业数量占到全省总数的近六成,可以认为山东省的部分地级市已经形成较为坚实的产业基础,具备产业集聚的条件。四川和江苏位列山东之后,各有61家上榜企业。其余省份企业分布情况如图3所示。图3 农业企业省份分布情况具体来看各省上榜企业的经营情况(如图4所示)。多数省份企业平均经营规模未呈现显著差异。大型龙头企业会显著拉升所在省份企业的平均经营规模。从利润率看,内蒙古上榜企业盈利水平较为出色,平均利润率显著高于其余省份。图4 各省农业企业经营情况从区域分布来看(如图5所示),上榜企业主要分布在东部和西部地区,其中280家位于东部地区,114家位于西部地区,共占全部企业的78.8%。通过各地区企业经营情况的对比发现,各地区企业的经营规模与企业数量没有呈现出明显的关系,各地区间企业经营规模差异不大,平均资产总额皆不足40亿元,各地区企业平均营业收入也全部在60亿元以下。中部地区企业平均营业收入为各地区最高,达到57.15亿元。安徽省是中部地区上榜企业数量最多的省份,共28家企业上榜,其中以农产品加工业(食品加工、羽绒加工等)和畜牧业企业为主,占中部地区上榜企业总数的42.42%,且企业利润率增幅较快,说明安徽省近年来在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方面效果显著。对于盈利情况,西部地区不但上榜企业数量众多,而且企业平均利润率显著高于其他地区,达到6.77%。这表明西部地区已经逐步发挥良性聚集和带动效应的潜力。内蒙古、四川、甘肃、宁夏企业增幅较快,其中内蒙古和宁夏企业以畜牧业为主,农产品加工业企业也多是围绕乳制品、毛绒等畜牧业产品进行生产加工。经研究发现,西部企业虽然体量较小,但增长率较高,发展潜力不容忽视。西部地区各级政府在优化经济环境、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上给予的政策支持,或可成为研究企业发展潜力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图5 农业企业区域分布情况(三)行业特征与产业分布“2020中国农业企业500强”上榜企业在产业链环节上以生产加工型企业为主,占比达到82.4%,由于生产加工型企业在全部企业中占绝大多数,其平均经营规模和利润水平基本影响了全部企业的平均水平。首先,从细分行业来看(如图6所示),半数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行业,农业综合企业和畜牧业企业数量相近,从事种植业、林业、渔业的企业数量较少。图6 农业企业行业分布情况通过对各行业企业经营情况的对比可以发现,除林业和渔业外,其他行业企业的平均资产总额大致相当,农业综合企业和畜牧业企业的平均营业收入较高,前者的营业收入更是显著高于其他行业。畜牧业利润率低于均值且资产周转率较低,其成本高、规模大、销量大的行业特征较为明显。从农业综合企业来看,其利润率也低于均值。从产业结构看,从事二三产业的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为1.7:1。从全国产业发展规律来看,2000年到2018年,我国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从15.06%下降至7.20%,第二产业增加值比重自2006年达到峰值48.70%后下降至40.70%,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从39.02%增加至52.20%,产业发展规律符合配第-克拉克定律。相较宏观经济中二三产业的比重,农业领域内从事二三产业企业营收差距仍待缩小。另一方面从上榜企业数量来看,从事二三产业的农业企业数量占比为88%,其中从事二三产业的企业数量之比为3.7:1。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8年全国2455万个产业活动单位中,从事二产和三产的单位数量比为1:4。由此可见,我国农业领域仍要加大对从事第三产业企业的培育力度,为其创造更好的发展氛围。二、发展现状(一)企业经营状况农业企业的经营情况包括企业资产管理质量和利用效率,也包括剩余价值率的转化效果,本节主要通过资产周转率和利润率等几个关键指标进行分析。1.资产周转率“2020中国农业企业500强”上榜企业的资产周转率平均值为2.98,93家企业资产周转率高于平均值,资产周转率平均值为10.57,其余407家企业资产周转率平均值为1.25。整体而言,全部企业的资产周转率平均值将近达到3,均值以下的企业的资产周转率平均值也大于1,可以认为500强企业普遍运营良好,具备较强的销售能力。结合企业的资产规模来看(如表1所示),资产规模较小的企业的资产周转率较高,资产规模较大的企业资产周转率略低,符合企业发展特征。结合企业所处的行业来看(如表2所示),林业企业资产周转率最低,为1.77,种植业企业资产周转率最高,达到4.11,资产周转率行业差距明显。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入围的500强企业中包含12家批发市场公司,与生产加工流通等实体企业相比,其普遍具有资产规模较小、资产周转率较高的特点(如表3所示)表1 不同资产规模实体农业企业的资产周转率均值表2 不同行业实体农业企业的资产周转率对比表3农产品批发市场与实体农业企业的资产周转率对比2.盈利情况“2020中国农业企业500强”上榜企业税后利润总额为1080.38亿元,税后利润平均值为2.16亿元,其中排名前十的企业税后利润共计402.26亿元,占税后利润总额的37.2%,税后利润平均值为全部500强企业税后利润平均值的18.62倍。500家企业中有80家企业税后利润高于平均值,税后利润平均值为11.05亿元,其中24家位于山东,11家位于四川,分别有6家位于吉林和安徽,从行业上看,40家为农产品加工业企业,18家为农业综合企业,16家为畜牧业企业,3家为种植业企业,2家渔业企业和1家林业企业。其余420家企业税后利润平均值为0.47亿元,其中有27家2018年度呈亏损状态。从各行业情况来看(如图7所示),农产品加工行业企业的平均利润率高于均值,达到6.31%,畜牧业和农业综合企业利润率皆低于均值,种植业利润率为各行业中最低,仅为3.87%,结合前文种植业资产周转率最高的特征可以看出劳动密集带来的人工成本较高仍是该行业的重要特征。通过农产品加工、畜牧业和种植业利润水平依次降低这一现象,可看出在农业产业链中加工环节能够比生产环节产生更高的利润。其他行业类型农业企业如林业和渔业,普遍经营规模较小、平均利润率较高,林业利润率高达9.51%,渔业达到7.68%,皆显著高于均值5.47%。由此可见,各行业间经营规模和利润率水平差异显著。图7 农业企业各行业经营情况对比结合企业的资产规模来看,企业税后利润随企业规模的扩大而增加,但利润率并没有呈现出与资产规模相关的变动趋势。可以认为,资产规模并不是影响企业盈利情况的重要变量,27家亏损企业的资产总额从几亿元到上百亿元不等。亏损企业中有23家生产加工型企业,占亏损企业总数的85.19%,其余3家为流通型企业,1家为综合型企业。(二)创新与品牌建设“2020中国农业企业500强”上榜企业为农业企业中的头部企业,其特征对农业产业主体,尤其是企业主体来说,具有较高的引领性和示范性,对产业发展趋势较有参考意义。实现农业企业整体的高质量发展,重点需关注创新驱动、管理模式等方面,从现有数据来看,农业企业普遍进行重资产发展,对涉及到核心科技创新、质量控制、品牌建设、销售渠道拓展等轻资产发展模式的投入较少。在未来,广大农业企业在资源配置和功能整合方面,仍有较大提升空间。从整体上看,农业企业仍然面临资源综合利用率较低、科技投入少、人员培训不足的现状。从科技投入来看,上榜企业科技投入总额为223.2亿元,总科技创新投入额占全部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为0.84%。相较2018年我国企业科技创新投入近2万亿的规模和我国R&D经费2.19%的投入强度,我国农业企业的科技创新投入强度仍待加强。上榜企业科技研发投入均值为4472.86万元,均值以上农业企业为104家,主要集中在农产品加工行业。科技投入较少影响到企业的生产能力与效率。从营销方式来看,在品牌建设方面,上榜企业平均投入3816.19万元,占营收的比例为0.72%。500家企业中有58家企业品牌建设投入高于平均值,均值以上企业品牌推广费为29334.61万元,其余442家平均值为460.03万元。500强企业品牌推广费用差距较大,这与企业资产和营业收入之间差距较大趋势较为一致,这与其他行业同等投入差距较大。(三)与电商新业态结合情况进一步从销售渠道来看,电子商务交易在销售中占比日趋增加,已逐步为农业企业所接受。根据商务部数据,2018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为31.63万亿元,其中网上零售额9.01万亿元,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7.02万亿元。2018年全国农产品网络零售额达到2305亿元,同比增长33.8%,比全国网络零售额增速高9.9个百分点。“2020中国农业企业500强”电商交易情况显示,500家企业中共有265家企业采用电子商务渠道进行产品销售,电商交易总额为4334.62亿元,占265家企业营业收入总额的31.30%,占全部500家企业营业收入总额的16.40%。这265家农业企业电商交易额平均值为16.36亿元,其中排名前十的企业电商交易额共计3855.48亿元,占电商交易总额的88.95%,电商交易额平均值为全部265家企业电商交易额平均值的23.57倍。265家企业中有17家企业电商交易额高于平均值,电商交易额平均值为237.07亿元,其余248家企业电商交易额平均值为1.23亿元。从分布上来看,七成企业电商交易额低于1亿元,而排名前十企业的电商交易额占据电商交易总额的近九成。可以发现,电商渠道中的市场份额和交易额远较传统销售渠道中更为集中,少数几家企业的电商交易构成了整个农副产品电商市场的主体部分。这一现象符合市场资源向头部企业集中的行业趋势。另一方面,电商渠道与传统线下销售渠道相比依然属于较为新兴的销售模式,在企业中的普及和应用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电商交易总额占全部企业营收的比例不足17%。从整体而言,电商销售渠道在农业企业中的普及程度仍较为有限,已采用电商的企业对电商渠道的使用程度也尚有大幅提升的空间。现阶段农业企业中电商业务“几家独大”的现象符合市场发展的一般规律,随着农业产业的规模化、集聚化、科技化发展,农业企业“牵手”电子商务将有更值得期待的前景。三、结语与展望农业企业是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和乡村振兴的主要力量。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各地农业企业坚守岗位、主动担当、奋力生产,为农产品稳产保供和农民稳岗就业提供了有力支撑。在疫情冲击和国际环境变化的双重挑战下率先复苏,成为经济有序恢复和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动力。经数据分析,得出如下结论:一、资产和营收呈现向两极分化趋势。农业企业在规模上呈现出鲜明的分化,少数龙头企业的资产和营收规模远远超过500强企业的平均水平,体现了市场份额向大型龙头企业集中,资源向头部企业整合的总体分布态势。二、区域间发展特征明显。东部地区数量最多,西部地区增长最快,中部地区企业平均营业收入最高。东中西数量分布仍待优化。三、产业间结构有待优化。从产业结构看,从事二三产业的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为1.7:1。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8年全国2455万个产业活动单位中,从事二产和三产的单位数量比为1:4,仍需加大对我国农业领域内从事第三产业企业的培育力度。四、科技研发和品牌建设投入仍需加强。从现有数据来看,农业企业普遍进行重资产发展,对涉及到核心科技创新、质量控制、品牌建设、销售渠道拓展等轻资产发展模式投入较少。农业企业科技投入率仅为0.84%,品牌投入率为0.72%。五、农产品电商正值起步阶段,头部农业企业垄断明显。电商作为较为新兴的销售模式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在企业中的普及和应用尚有大幅增长空间。展望未来,我国农业企业作为乡村产业主体,可望继续优化产业结构,不断增加资本积累,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尤其是在立足国内大循环,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的背景下,农业企业仍需统筹城乡资源要素配置,深耕农村一二三产业,不断发育壮大自身实力和提升引领带动亿万农户实现乡村振兴的能力。作者:郭芸芸农民日报社三农发展研究中心;胡冰川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谢金丽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农村发展系监制:王澎;编辑:裴逊琦
2017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10周年,也是我国农民合作社快速起步和发展壮大的“黄金十年”。这十年,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迎来了历史上最好的机遇期,合作社数量持续增长,业务领域持续拓宽,发展质量不断提高。截至2017年9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196.9万家,是2012年的2.86倍,是2007年的76倍,特别是近五年年均增速达到37.2%。农民合作社的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各类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涵盖了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各阶段,连接了农业经营的收购、营销、储运各环节,融合农村产业一产、二产、三产各业态,基本克服了农户家庭分散、小规模经营的困难,提高了农业的组织化、市场化程度。随着农民合作社内部组织不断健全,农民合作社带动农民入社经营和增产增收能力显著增强。全国入社农户超过1亿户,占全国总农户数的46.8%,社均成员约60户。特别是涌现出了一批合作效益良好,农户收益显著、运行机制合理、社会影响较大的农民合作社组织,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并带动了农业农村生产关系的深刻变革与创新。发展概况 在资源环境条件制约凸显、农产品供需结构性矛盾突出、国内外市场竞争加剧等一系列的挑战下,农民合作社成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实践者,适应市场新需求,运用互联网+、绿色发展等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为农业农村发展提供了新动能。 农民合作社资产、营收已经达到相当规模。根据农民日报社三农发展研究中心调查的579家典型农民合作社的数据显示,2016年农民合作社营业收入社均约为1857.52万元,分配利润达到196.02万元(主要以国家级示范社为蓝本)。根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体系对695个农民合作社的典型调查,合作社的社均资产为1234.13万元,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为社均576.52万元,流动资产(现金、存款、应收款项以及种子、化肥、燃料等存货)为社均347.25万元,农业资产(存栏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等)为社均261.61万元。接受调查的农民合作社社均负债298.94万元,其中,银行欠款154.26万元,亲戚朋友等个人借款90.45万元,此外还有民间借贷、村委会垫资以及部分应付账款、工资等。企业年度经营社均成本为843.56万元,工资性开支为82.99万元,雇工成本66.95万元。 农民合作社表现出了较强的带农增收能力。在接受调查的农民合作社当中,能够带动入社农户户均增收2000-4000元的合作社达到40.2%,6000元以上的达到24.9%,2000元以下的18.1%,4000-6000元的达到16.9%。经营状况分析 近年来,农民合作社发展模式不断丰富,服务功能不断拓展。农民合作社在生产要素和资源利用等方面形成了规模经济效应,逐步聚合与延伸农业产业,提高农业综合效益,既帮助农民解决了单家独户办不了、办不好、办起来不划算的问题,又帮助农户提高了市场谈判地位,引领家庭经营主体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既可以作为生产主体,又可以是服务主体,还能够联结其他经营主体。 从产业门类上看,根据固定观察点体系合作社调查,从事粮油种植的农民合作社占26.6%,,从事蔬菜种植、畜禽养殖的农民合作社各占24.5%,还有24.2%的农民合作社从事瓜果种植,从事农机服务的农民合作社占比为11.9%。而从事花卉行业、水产品和林产品的农民合作社比例较低。从事的行业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作社占比为37.3%。 从农民合作社为社员提供的服务上看,提供农产品销售服务的合作社最多,比重为87.7%,另有83.7%的合作社为社团提供农业技术培训服务,还有78.8%的合作社为社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服务。从整体上看,合作社在良种引进和推广服务方面稍显不足(占比仅为28.3%)。另外,在农产品加工服务上面也有略有欠缺(占比41.9%)。 农民合作社不断引入新技术,发展新业态。接受调查的合作社中,从事生态农业的最多,其比例达到52.1%。另有37.4%的合作社从事循环农业,29.0%的合作社从事休闲观光农业。有40.9%的合作社从事了两种及两种以上新业态。 在电子商务方面,专业合作社使用互联网购买生产资料、农产品和使用互联网销售生产资料、农产品的行为均高于预期。无论是使用互联网购买农产品、生产资料还是使用互联网销售农产品、生产资料的合作社数量,均要高于未使用互联网购买和销售农产品、生产资料的合作社数量。使用互联网销售农产品、生产资料的农民合作社数量要比使用互联网购买农产品、生产资料的农民合作社数量高出5.3个百分点。 虽然专业合作社在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广度上有所提高,但专业合作社在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的深度上仍处于较低水平,即专业合作社使用互联网购买或销售过农产品、生产资料的比重不高。在参与调研的365家专业合作社中,使用互联网购买过农产品、生产资料比重不足30%的合作社占到调查总体的78.7%,使用互联网销售过农产品、生产资料比重不足30%的农民合作社占到调查总体的77.8%。具体情况如图(3)和图(4)所示: 在对使用过互联网销售生产资料、农产品的合作社统计分析后发现,农民合作社使用互联网销售生产资料或农产品的途径主要集中在自建门户网站电商平台、自建手机APP电商平台以及入驻第三方电商平台。合作社通过入驻第三方电商平台进行网销的比重最大,有效占比约为69.1%。通过自建门户网站电商平台和自建手机APP电商平台的合作社数量基本持平,有效占比均在31%左右。 影响专业合作社参与电子商务的因素较多,对专业合作社从没有进行过“网购”或“网销”的原因统计分析后发现,相关物流服务不完善、不懂电商平台使用和“网销”技巧以及市场费用、推广费用较高等不同程度上制约着专业合作社开展电子商务。 近年来,农民合作社从事产业门类、经营业态由过去单一的生产服务,向生产、供销、信用业务综合合作演变。据估计,超过一半的农民合作社提供产加销一体服务,服务总值达1.1万亿元。部分农民合作社积极开展内部信用合作,为成员提供融资服务,有效缓解了农户融资难问题。有的农民合作社与金融机构或者互联网贷款公司合作,引入外部信贷资源,发展供应链金融,解决成员产业发展中的资金瓶颈制约。 农民合作社发展还有向社际联合发展的态势。据估计,基层自发成立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已经超过1万家。这些联合社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品牌化发展分析 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发展转化成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与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随着我国居民食物消费结构升级,城乡居民不仅要求“吃得饱”,还越来越关注“吃得好”、“吃得营养”、“吃得健康”等美好生活的要素,对农业多功能性和多元化产品供给提出了深刻要求。面对市场需求的新变化,部分农民合作社组织农民发展标准化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开展质量认证,打造产品品牌。 目前,已经有43.7%的农民合作社实施了标准化的生产和服务,但仍有56.3%的农民合作社没有实施标准化的生产和服务。有29.6%的农民合作社拥有自主品牌,有14.5%的农民合作社能够拥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品牌。有65.5%的农民合作社注册了商标,有15.4%的农民合作社能够注册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商标。有49.9%的农民合作社有产品已通过国家无公害、绿色或有机食品认证,有23.7%的农民合作社能够有两种以上产品通过国家无公害、绿色或有机食品认证。社会责任 随着农民合作社规范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合作社主动担当社会责任。农民合作社作为主要农业生产服务的重要力量,不仅担负着带动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责任,农民合作社根植农村,也是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保护农村资源环境的重要主体。更重要的是,农民合作社是重要的农产品提供者,肩负着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城乡居民食品安全的重任。可以说,和一般经营主体相比,农民合作社在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更多,也更重。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农民合作社大多建立了相关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70.0%的合作社建立了农产品生产记录,67.4%的合作社有能力监测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66.7%的合作社能够规范使用农业化学品投入。然而,能够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合作社只有38.2%,这是未来需要提高的重要领域,也是政策支持可以考虑的方向。 在带农增收方面,大部分农民合作社都能够通过分红、二次利润返还等方式带农增收。参与调查的合作社中,有71.7%近三年进行过分红,有48.3%实施过对社员农户的二次利润返还。 在应用绿色技术和保护生态环境方面,除了发展有机生产,减施农药和化肥之外,农民合作社还采取了其他的环保措施。例如,参与调查的农民合作社能够把49.5%的秸秆粉碎还田,15.1%的秸秆用于畜禽饲料过腹还田,还有11.6%将秸秆作为生活燃料。 在提供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方面,农民合作社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文化建设并且扶难济困。参与调查的农民合作社中,有47.5%的合作社提供过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有33.1%的合作社为农村社区文化建设做出过贡献,有64.2%的合作社为社区内的困难群众提供过帮助。但是,也应当看到,有15.1%的合作社在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方面投入不足。 在全社会脱贫攻坚战中,“合作社+贫困户”成为各地产业扶贫的主要模式之一,通过吸收贫困农户入股,为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贫困户发展生产,成为产业脱贫的重要组织载体,成效显著。未来展望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将其写入党章作为中央部署的七大国家战略之一。这是党中央着眼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迈进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三农”工作提供了总指导、总思想、总要求。2017年12月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就乡村振兴战略做出了具体部署。2018年一号文件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重要指南。这些重大战略部署,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农民合作社发展提供了重大机遇。 从党的十八大到十九大,我国已经初步构建了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一系列制度,为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和制度保障。目前,我国已经初步构建了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核心、地方性法规为支撑、规章制度为配套的合作社法律法规体系。国家相继修订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部门制定完善了合作社登记办法、年度公示报告、规范有序开展信用合作等配套制度,19个省(区、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 我国已经初步构建了以项目制补贴和税收优惠为两翼,信贷担保为保障,示范评定、基础设施、人才培养等为配套的合作社扶持政策体系。2017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从财政税收、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保险支持、市场营销、人才培养等6个方面,进一步系统构建了支持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体系。2015年开始,国家从农资综合补贴存粮中拿出20%合并过去的规模经营主体补贴和农业补贴的增量部分等,用于支持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重点解决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2007—2017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118亿元,年均增长21.5%,各级农业部门认定示范社超过18万家、联合社达到7200多家。 我国已经初步设计以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为顶层制度,各级地方政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分层对接的多层级指导服务体系。2013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监、供销等部门和单位建立了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依法推进合作社发展的强大合力。大多数地方陆续建立了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湖北、安徽、江苏等地成立了指导服务合作社的专门机构,加强对不规范和涉嫌违法合作社的风险排查、清理整顿。各地打造省、市、县三级辅导员队伍,开展“千人带万社”、“专家一对一”等结对帮扶,为合作社提供全方位服务。各级政府落实国务院“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的农民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展望未来乡村振兴的历史进程,农民合作社作为农村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组织载体和经济力量,在实现小农户与农业现代化发展有机衔接、构建现代农业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产业体系等方面,必将承担更多的功能,发挥主力军的作用。首先,在带动农户方面,农民合作社将在生产合作、购销合作、信用合作等方面承担更多的功能,引导小农户更好地纳入现代农业发展的轨道。其次,在规模实力发展方面,农民合作社将近一步做大做强增强自身市场竞争力,各类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将会以来新的发展阶段,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将会在流通加工、品牌建设和市场营销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再次,金融服务将成为农民合作社拓展功能的重要领域。金融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核心,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对于金融信贷担保服务的需求更加强烈。然而,当前合作社为农户提供的金融服务仅仅停留在赊销农资等初步低水平的金融活动上,仅有25.0%的合作社能够为社员提供融资担保,也只有26.4%的合作社能够提供内部信用合作,而能够承担金融中介功能的合作社比例仅为7.0%。新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新增的金融、担保等的条款,将为农民合作社更好地提供金融服务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随着农村信用评价体系的健全,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担保联盟等将会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民合作社将成为众多金融机构发展供应链金融的中介载体。再其次,农民合作社经营指导和政策扶持将更加科学化。随着农业农村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农业大数据已具雏形,农民合作社的统计调查手段也将进一步优化。(作者单位:彭超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杨久栋 农民日报社三农发展研究中心)颐居美丽乡村颐居美丽乡村是美丽乡村建设运营的专业服务平台,以美丽乡村运营中心为核心,打造乡创服务中心、颐居草堂、美丽乡村大学、村游服务中心四个运营模块,连接政府、企业、投资者、创业者与村民,盘活乡村资源,促进村民就业与增收,推动美丽乡村的建设与升级。
更多详情请调查结果显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电子商务平台等新业态参与度明显高于普通农户,且电商销售金额可观。发展农业新业态,会促使农业经营主体减少农药投入,增加农膜和劳动投入;能使经营主体获得更多收入,且对产品品质追求有所上升。目前,西部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生态循环生产模式概率最高。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受教育水平越高,参与农业新业态生产方式的概率越大。影响经营主体参与农业新业态的因素各有不同,如对电商的参与程度更易受新技术采纳能力、政策认知情况、区位因素和主体类型影响。当前,我国农业现代化不断向纵深发展,农业产业分工不断细化,传统的农业产业、行业概念难以描述这种发展状态,于是,业态一词被引入农业经济研究中。农业新业态是现代农业发展到一定阶段,通过产业创新与融合而产生的不同于传统业态的农业新型产业形态。当前农业新业态的“新”,最突出特征表现在技术进步、农业多功能拓展以及新要素价值凸显。新型主体参与新业态程度高于普通农户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户对休闲观光农业、电商销售以及生态循环生产模式三种新业态的参与程度发现,虽然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新业态程度还不高,但无论参与度还是销售额均远高于普通农户。2017年参与休闲观光农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179家,占总样本的6.12%。尽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参与休闲观光农业的比重较低,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休闲农业获得的销售金额已经有相当规模。在所调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平均销售金额为14.25万元。在四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休闲观光农业参与程度从高到低依次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分地区来看,东部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休闲观光农业的概率最高,西部地区次之,中部地区最低。2017年参与电商销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348家,占总样本的11.92%。虽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参与电商销售的比重不高,但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获得的销售金额可观。在所调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平均销售金额为26.07万元。在四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电商销售参与程度从高到低依次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相比而言,普通农户参与程度最低。分地区来看,西部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电商销售的概率最高,东部地区次之,中部地区最低。2017年参与生态循环生产模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214家,占总样本的7.44%。参与生态循环生产模式的农户有8户,占农户总样本的1%。在所调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平均销售金额为15.08万元。在四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电商销售参与程度从高到低依次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分地区来看,西部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生态循环生产模式的概率最高,东部地区次之,中部地区最低。参与休闲农业受负责人教育水平影响大通过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普通农户参与休闲观光农业、电商销售、生态循环生产模式、农产品加工、有机农业影响因素分析得出,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多为中年男性,文化程度不高且大多不信仰宗教;大多没有外出务工、参军或担任干部经历;未接受过非农职业教育;对新鲜事物(新品种、新设备、新技术)有一定接受能力,但缺乏改变原有生产方式的强烈意愿,因而对相关政策了解较少。因此,在农业新业态发展过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偏好农产品加工业。调查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受教育水平越高,对参与农业新业态的抵触情绪越低;接受的新事物(新品种、新设备、新技术)越多,参与农业新业态生产方式的概率越大;不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新业态相关扶持政策并不敏感。与东部地区相比,中西部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新业态概率较低,其中,中部地区参与概率降低幅度尤为显著;与农户相比,家庭农场与种养大户参与农业新业态概率较高,其中,家庭农场概率增加幅度最为显著。分经营形式看,在负责人受教育水平、接受新事物能力、区位因素、农业经营主体类型和政策认知情况等5个影响因素中,休闲观光农业的参与程度更多受负责人教育水平影响;电商销售的参与程度更多受新技术采纳能力、政策认知情况、区位因素和主体类型影响;生态循环生产模式的参与程度更多受新事物采纳能力和区位因素影响;农产品加工业的参与程度更多受主体类型影响;有机农业的参与程度更多受新技术采纳能力和主体类型影响。参与新业态有助减少农药投入通过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户休闲观光农业、电商销售、生态循环生产模式、农产品加工、有机农业的参与情况对自身农业生产影响分析发现,尽管农业新业态参与情况对总投入的影响不一,但显而易见的是,参与农业新业态会促使农业经营主体减少农药投入,增加农膜和劳动投入。农业新业态参与情况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投入金额的影响并未呈现统一趋势。就合作社而言,未参与农业新业态的亩均农业生产投入仅次于电商销售的生产方式;就粮食作物来看,无论参与何种农业生产经营行业,家庭农场亩均农业生产投入均高于种养大户,普通农户最低;就经济作物来看,总体上家庭农场亩均农业生产投入高于种养大户,普通农户最低。但是,就不同生产经营行业具体而言,这个趋势并不一致,普通农户参与有机农业的亩均农业生产投入最高,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参与休闲观光农业的亩均农业生产投入最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新业态经营会减少亩均农药投入。从经营形式看,仅有休闲观光农业和电商销售的亩均农药投入高于未参与农业新业态的经营主体。从作物上看,经济作物亩均农药投入远高于粮食作物。从主体上看,种植粮食作物时种养大户亩均农药投入略高于家庭农场,远高于普通农户;种植经济作物时恰好相反,普通农户亩均农药投入最高,其次为家庭农场,种养大户最低。参与农业新业态生产会增加亩均农膜投入。分不同作物来看,粮食作物种植大多不需要使用农膜,经济作物亩均农膜投入较高。分不同主体来看,合作社亩均农膜投入最高,在种植粮食作物时,家庭农场亩均农膜投入高于普通农户,种养大户最少;在种植经济作物时,普通农户亩均农膜投入略高于家庭农场,种养大户最少。参与农业新业态会增加经营主体工作量,即每亩土地要投入更多劳动。在种植粮食作物时,家庭农场参与休闲观光农业、种养大户参与电商销售、普通农户参与休闲观光农业和电商销售时,所需投入的劳动最多;在种植经济作物时,家庭农场参与生态循环生产模式、种养大户参与休闲观光农业、普通农户参与有机农业时,所需投入的亩均劳动最多。在经营畜牧产品时,种养大户在农业生产中需要投入的劳动比家庭农场多,普通农户这种传统的农业经营方式所需劳动最少。但是,在经营其他产品时,家庭农场在农业生产中需要投入的劳动比普通农户多,种养大户这种新型农业经营方式所需劳动最少。除了普通农户和种养大户经营其他产品时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劳动投入最多外,在其他情况下,各主体参与生态循环生产模式时需要投入的劳动量最大。参与新业态能提升品质与收入水平通过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户休闲观光农业、电商销售、生态循环生产模式、农产品加工、有机农业的参与情况对自身农业生产产出方面的分析发现,参与农业新业态使农业经营主体获得了更多收入,且对产品品质的追求有所上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新业态会提高收入水平。从不同的创新农业经营形式看,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和涉农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的收入最高,从事生态循环生产模式和有机农业的收入较低;普通农户从事休闲观光农业的收入最高,从事农产品加工的收入最低。参与农业新业态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产品品质的追求有所上升,具体表现为参与农业新业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拥有农产品认证、自有品牌和注册商标的平均数量都较高;但是,对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农户而言,参与农业新业态经营反而会减少其农产品认证数量。新业态需与“绿色兴农”进一步结合根据调查结果,本报课题组建议,首先,各地应结合自身区位因素与资源状况,发展适合当地特有情况的农业新业态经营方式。根据农业新业态自身情况与本报告中各区域对农业新业态的偏好情况来看,东部地区适宜发展休闲观光农业,西部地区适宜发展生态循环生产模式、有机农业、农产品加工和电商销售。这种方式的形成是市场选择的结果:一方面,这种选择是在当地资源分布情况、交通运输情况、生物多样性情况、自然变化情况等因素影响下作出的;另一方面,这也是当地农业经营主体多年来探索的可持续经营形式。其次,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应发展适合自身特点的农业新业态经营方式。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之所以选择不同种类的农业新业态经营方式,同样也是一个市场选择的过程。负责人受教育程度、对政策认知情况和对新事物采纳能力显著影响着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休闲观光农业、电商销售、生态循环生产模式和有机农业4种经营形式,农业经营主体的类型也显著影响着电商销售、农产品加工业和有机农业经营。因此,在负责人考虑是否经营农业新业态、经营何种农业新业态时,首先对自身要有较为全面深刻的认知与评价,并以此为参考,选择适宜自身发展的新业态形式。再次,农业新业态发展要和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绿色兴农”要求以及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推动农业农村绿色发展”要求进一步结合。发展农业新业态有助于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收入,因而会促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新业态经营。尽管参与农业新业态具有降低化肥和农药投入、提高农产品品质的作用,但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农膜投入,这不利于实现农业绿色发展“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的要求。因此,需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和再利用,有效减少农膜使用量。同时,还要进一步推动有机肥替代化肥、畜禽粪污处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病虫害绿色防控等行动,进一步减少农药和化肥使用量,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真正实现“一手抓经济发展,一手抓生态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趋势研究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课题组)来源:经济日报
《农业新业态发展情况调查报告》发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收要靠发展新业态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趋势研究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课题组调查结果显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电子商务平台等新业态参与度明显高于普通农户,且电商销售金额可观。发展农业新业态,会促使农业经营主体减少农药投入,增加农膜和劳动投入;能使经营主体获得更多收入,且对产品品质追求有所上升。目前,西部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生态循环生产模式概率最高。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受教育水平越高,参与农业新业态生产方式的概率越大。影响经营主体参与农业新业态的因素各有不同,如对电商的参与程度更易受新技术采纳能力、政策认知情况、区位因素和主体类型影响。当前,我国农业现代化不断向纵深发展,农业产业分工不断细化,传统的农业产业、行业概念难以描述这种发展状态,于是,业态一词被引入农业经济研究中。农业新业态是现代农业发展到一定阶段,通过产业创新与融合而产生的不同于传统业态的农业新型产业形态。当前农业新业态的“新”,最突出特征表现在技术进步、农业多功能拓展以及新要素价值凸显。新型主体参与新业态程度高于普通农户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户对休闲观光农业、电商销售以及生态循环生产模式三种新业态的参与程度发现,虽然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新业态程度还不高,但无论参与度还是销售额均远高于普通农户。2017年参与休闲观光农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179家,占总样本的6.12%。尽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参与休闲观光农业的比重较低,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休闲农业获得的销售金额已经有相当规模。在所调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平均销售金额为14.25万元。在四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休闲观光农业参与程度从高到低依次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分地区来看,东部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休闲观光农业的概率最高,西部地区次之,中部地区最低。2017年参与电商销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348家,占总样本的11.92%。虽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参与电商销售的比重不高,但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获得的销售金额可观。在所调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平均销售金额为26.07万元。在四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电商销售参与程度从高到低依次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相比而言,普通农户参与程度最低。分地区来看,西部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电商销售的概率最高,东部地区次之,中部地区最低。2017年参与生态循环生产模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214家,占总样本的7.44%。参与生态循环生产模式的农户有8户,占农户总样本的1%。在所调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平均销售金额为15.08万元。在四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电商销售参与程度从高到低依次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分地区来看,西部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生态循环生产模式的概率最高,东部地区次之,中部地区最低。参与休闲农业受负责人教育水平影响大通过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普通农户参与休闲观光农业、电商销售、生态循环生产模式、农产品加工、有机农业影响因素分析得出,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多为中年男性,文化程度不高且大多不信仰宗教;大多没有外出务工、参军或担任干部经历;未接受过非农职业教育;对新鲜事物(新品种、新设备、新技术)有一定接受能力,但缺乏改变原有生产方式的强烈意愿,因而对相关政策了解较少。因此,在农业新业态发展过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偏好农产品加工业。调查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受教育水平越高,对参与农业新业态的抵触情绪越低;接受的新事物(新品种、新设备、新技术)越多,参与农业新业态生产方式的概率越大;不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新业态相关扶持政策并不敏感。与东部地区相比,中西部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新业态概率较低,其中,中部地区参与概率降低幅度尤为显著;与农户相比,家庭农场与种养大户参与农业新业态概率较高,其中,家庭农场概率增加幅度最为显著。分经营形式看,在负责人受教育水平、接受新事物能力、区位因素、农业经营主体类型和政策认知情况等5个影响因素中,休闲观光农业的参与程度更多受负责人教育水平影响;电商销售的参与程度更多受新技术采纳能力、政策认知情况、区位因素和主体类型影响;生态循环生产模式的参与程度更多受新事物采纳能力和区位因素影响;农产品加工业的参与程度更多受主体类型影响;有机农业的参与程度更多受新技术采纳能力和主体类型影响。参与新业态有助减少农药投入通过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户休闲观光农业、电商销售、生态循环生产模式、农产品加工、有机农业的参与情况对自身农业生产影响分析发现,尽管农业新业态参与情况对总投入的影响不一,但显而易见的是,参与农业新业态会促使农业经营主体减少农药投入,增加农膜和劳动投入。农业新业态参与情况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投入金额的影响并未呈现统一趋势。就合作社而言,未参与农业新业态的亩均农业生产投入仅次于电商销售的生产方式;就粮食作物来看,无论参与何种农业生产经营行业,家庭农场亩均农业生产投入均高于种养大户,普通农户最低;就经济作物来看,总体上家庭农场亩均农业生产投入高于种养大户,普通农户最低。但是,就不同生产经营行业具体而言,这个趋势并不一致,普通农户参与有机农业的亩均农业生产投入最高,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参与休闲观光农业的亩均农业生产投入最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新业态经营会减少亩均农药投入。从经营形式看,仅有休闲观光农业和电商销售的亩均农药投入高于未参与农业新业态的经营主体。从作物上看,经济作物亩均农药投入远高于粮食作物。从主体上看,种植粮食作物时种养大户亩均农药投入略高于家庭农场,远高于普通农户;种植经济作物时恰好相反,普通农户亩均农药投入最高,其次为家庭农场,种养大户最低。参与农业新业态生产会增加亩均农膜投入。分不同作物来看,粮食作物种植大多不需要使用农膜,经济作物亩均农膜投入较高。分不同主体来看,合作社亩均农膜投入最高,在种植粮食作物时,家庭农场亩均农膜投入高于普通农户,种养大户最少;在种植经济作物时,普通农户亩均农膜投入略高于家庭农场,种养大户最少。参与农业新业态会增加经营主体工作量,即每亩土地要投入更多劳动。在种植粮食作物时,家庭农场参与休闲观光农业、种养大户参与电商销售、普通农户参与休闲观光农业和电商销售时,所需投入的劳动最多;在种植经济作物时,家庭农场参与生态循环生产模式、种养大户参与休闲观光农业、普通农户参与有机农业时,所需投入的亩均劳动最多。在经营畜牧产品时,种养大户在农业生产中需要投入的劳动比家庭农场多,普通农户这种传统的农业经营方式所需劳动最少。但是,在经营其他产品时,家庭农场在农业生产中需要投入的劳动比普通农户多,种养大户这种新型农业经营方式所需劳动最少。除了普通农户和种养大户经营其他产品时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劳动投入最多外,在其他情况下,各主体参与生态循环生产模式时需要投入的劳动量最大。参与新业态能提升品质与收入水平通过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户休闲观光农业、电商销售、生态循环生产模式、农产品加工、有机农业的参与情况对自身农业生产产出方面的分析发现,参与农业新业态使农业经营主体获得了更多收入,且对产品品质的追求有所上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新业态会提高收入水平。从不同的创新农业经营形式看,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和涉农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的收入最高,从事生态循环生产模式和有机农业的收入较低;普通农户从事休闲观光农业的收入最高,从事农产品加工的收入最低。参与农业新业态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产品品质的追求有所上升,具体表现为参与农业新业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拥有农产品认证、自有品牌和注册商标的平均数量都较高;但是,对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农户而言,参与农业新业态经营反而会减少其农产品认证数量。新业态需与“绿色兴农”进一步结合根据调查结果,本报课题组建议,首先,各地应结合自身区位因素与资源状况,发展适合当地特有情况的农业新业态经营方式。根据农业新业态自身情况与本报告中各区域对农业新业态的偏好情况来看,东部地区适宜发展休闲观光农业,西部地区适宜发展生态循环生产模式、有机农业、农产品加工和电商销售。这种方式的形成是市场选择的结果:一方面,这种选择是在当地资源分布情况、交通运输情况、生物多样性情况、自然变化情况等因素影响下作出的;另一方面,这也是当地农业经营主体多年来探索的可持续经营形式。其次,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应发展适合自身特点的农业新业态经营方式。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之所以选择不同种类的农业新业态经营方式,同样也是一个市场选择的过程。负责人受教育程度、对政策认知情况和对新事物采纳能力显著影响着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休闲观光农业、电商销售、生态循环生产模式和有机农业4种经营形式,农业经营主体的类型也显著影响着电商销售、农产品加工业和有机农业经营。因此,在负责人考虑是否经营农业新业态、经营何种农业新业态时,首先对自身要有较为全面深刻的认知与评价,并以此为参考,选择适宜自身发展的新业态形式。再次,农业新业态发展要和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绿色兴农”要求以及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推动农业农村绿色发展”要求进一步结合。发展农业新业态有助于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收入,因而会促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新业态经营。尽管参与农业新业态具有降低化肥和农药投入、提高农产品品质的作用,但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农膜投入,这不利于实现农业绿色发展“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的要求。因此,需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和再利用,有效减少农膜使用量。同时,还要进一步推动有机肥替代化肥、畜禽粪污处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病虫害绿色防控等行动,进一步减少农药和化肥使用量,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真正实现“一手抓经济发展,一手抓生态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来源:经济日报《农业新业态发展情况调查报告》发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收要靠发展新业态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趋势研究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课题组调查结果显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电子商务平台等新业态参与度明显高于普通农户,且电商销售金额可观。发展农业新业态,会促使农业经营主体减少农药投入,增加农膜和劳动投入;能使经营主体获得更多收入,且对产品品质追求有所上升。目前,西部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生态循环生产模式概率最高。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受教育水平越高,参与农业新业态生产方式的概率越大。影响经营主体参与农业新业态的因素各有不同,如对电商的参与程度更易受新技术采纳能力、政策认知情况、区位因素和主体类型影响。当前,我国农业现代化不断向纵深发展,农业产业分工不断细化,传统的农业产业、行业概念难以描述这种发展状态,于是,业态一词被引入农业经济研究中。农业新业态是现代农业发展到一定阶段,通过产业创新与融合而产生的不同于传统业态的农业新型产业形态。当前农业新业态的“新”,最突出特征表现在技术进步、农业多功能拓展以及新要素价值凸显。 新型主体参与新业态程度高于普通农户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户对休闲观光农业、电商销售以及生态循环生产模式三种新业态的参与程度发现,虽然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新业态程度还不高,但无论参与度还是销售额均远高于普通农户。2017年参与休闲观光农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179家,占总样本的6.12%。尽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参与休闲观光农业的比重较低,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休闲农业获得的销售金额已经有相当规模。在所调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平均销售金额为14.25万元。在四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休闲观光农业参与程度从高到低依次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分地区来看,东部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休闲观光农业的概率最高,西部地区次之,中部地区最低。2017年参与电商销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348家,占总样本的11.92%。虽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参与电商销售的比重不高,但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获得的销售金额可观。在所调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平均销售金额为26.07万元。在四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电商销售参与程度从高到低依次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相比而言,普通农户参与程度最低。分地区来看,西部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电商销售的概率最高,东部地区次之,中部地区最低。2017年参与生态循环生产模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214家,占总样本的7.44%。参与生态循环生产模式的农户有8户,占农户总样本的1%。在所调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平均销售金额为15.08万元。在四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电商销售参与程度从高到低依次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分地区来看,西部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生态循环生产模式的概率最高,东部地区次之,中部地区最低。 参与休闲农业受负责人教育水平影响大通过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普通农户参与休闲观光农业、电商销售、生态循环生产模式、农产品加工、有机农业影响因素分析得出,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多为中年男性,文化程度不高且大多不信仰宗教;大多没有外出务工、参军或担任干部经历;未接受过非农职业教育;对新鲜事物(新品种、新设备、新技术)有一定接受能力,但缺乏改变原有生产方式的强烈意愿,因而对相关政策了解较少。因此,在农业新业态发展过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偏好农产品加工业。调查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受教育水平越高,对参与农业新业态的抵触情绪越低;接受的新事物(新品种、新设备、新技术)越多,参与农业新业态生产方式的概率越大;不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新业态相关扶持政策并不敏感。与东部地区相比,中西部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新业态概率较低,其中,中部地区参与概率降低幅度尤为显著;与农户相比,家庭农场与种养大户参与农业新业态概率较高,其中,家庭农场概率增加幅度最为显著。分经营形式看,在负责人受教育水平、接受新事物能力、区位因素、农业经营主体类型和政策认知情况等5个影响因素中,休闲观光农业的参与程度更多受负责人教育水平影响;电商销售的参与程度更多受新技术采纳能力、政策认知情况、区位因素和主体类型影响;生态循环生产模式的参与程度更多受新事物采纳能力和区位因素影响;农产品加工业的参与程度更多受主体类型影响;有机农业的参与程度更多受新技术采纳能力和主体类型影响。参与新业态有助减少农药投入通过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户休闲观光农业、电商销售、生态循环生产模式、农产品加工、有机农业的参与情况对自身农业生产影响分析发现,尽管农业新业态参与情况对总投入的影响不一,但显而易见的是,参与农业新业态会促使农业经营主体减少农药投入,增加农膜和劳动投入。农业新业态参与情况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投入金额的影响并未呈现统一趋势。就合作社而言,未参与农业新业态的亩均农业生产投入仅次于电商销售的生产方式;就粮食作物来看,无论参与何种农业生产经营行业,家庭农场亩均农业生产投入均高于种养大户,普通农户最低;就经济作物来看,总体上家庭农场亩均农业生产投入高于种养大户,普通农户最低。但是,就不同生产经营行业具体而言,这个趋势并不一致,普通农户参与有机农业的亩均农业生产投入最高,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参与休闲观光农业的亩均农业生产投入最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新业态经营会减少亩均农药投入。从经营形式看,仅有休闲观光农业和电商销售的亩均农药投入高于未参与农业新业态的经营主体。从作物上看,经济作物亩均农药投入远高于粮食作物。从主体上看,种植粮食作物时种养大户亩均农药投入略高于家庭农场,远高于普通农户;种植经济作物时恰好相反,普通农户亩均农药投入最高,其次为家庭农场,种养大户最低。参与农业新业态生产会增加亩均农膜投入。分不同作物来看,粮食作物种植大多不需要使用农膜,经济作物亩均农膜投入较高。分不同主体来看,合作社亩均农膜投入最高,在种植粮食作物时,家庭农场亩均农膜投入高于普通农户,种养大户最少;在种植经济作物时,普通农户亩均农膜投入略高于家庭农场,种养大户最少。参与农业新业态会增加经营主体工作量,即每亩土地要投入更多劳动。在种植粮食作物时,家庭农场参与休闲观光农业、种养大户参与电商销售、普通农户参与休闲观光农业和电商销售时,所需投入的劳动最多;在种植经济作物时,家庭农场参与生态循环生产模式、种养大户参与休闲观光农业、普通农户参与有机农业时,所需投入的亩均劳动最多。在经营畜牧产品时,种养大户在农业生产中需要投入的劳动比家庭农场多,普通农户这种传统的农业经营方式所需劳动最少。但是,在经营其他产品时,家庭农场在农业生产中需要投入的劳动比普通农户多,种养大户这种新型农业经营方式所需劳动最少。除了普通农户和种养大户经营其他产品时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劳动投入最多外,在其他情况下,各主体参与生态循环生产模式时需要投入的劳动量最大。参与新业态能提升品质与收入水平通过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户休闲观光农业、电商销售、生态循环生产模式、农产品加工、有机农业的参与情况对自身农业生产产出方面的分析发现,参与农业新业态使农业经营主体获得了更多收入,且对产品品质的追求有所上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新业态会提高收入水平。从不同的创新农业经营形式看,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和涉农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的收入最高,从事生态循环生产模式和有机农业的收入较低;普通农户从事休闲观光农业的收入最高,从事农产品加工的收入最低。参与农业新业态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产品品质的追求有所上升,具体表现为参与农业新业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拥有农产品认证、自有品牌和注册商标的平均数量都较高;但是,对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农户而言,参与农业新业态经营反而会减少其农产品认证数量。 新业态需与“绿色兴农”进一步结合根据调查结果,本报课题组建议,首先,各地应结合自身区位因素与资源状况,发展适合当地特有情况的农业新业态经营方式。根据农业新业态自身情况与本报告中各区域对农业新业态的偏好情况来看,东部地区适宜发展休闲观光农业,西部地区适宜发展生态循环生产模式、有机农业、农产品加工和电商销售。这种方式的形成是市场选择的结果:一方面,这种选择是在当地资源分布情况、交通运输情况、生物多样性情况、自然变化情况等因素影响下作出的;另一方面,这也是当地农业经营主体多年来探索的可持续经营形式。其次,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应发展适合自身特点的农业新业态经营方式。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之所以选择不同种类的农业新业态经营方式,同样也是一个市场选择的过程。负责人受教育程度、对政策认知情况和对新事物采纳能力显著影响着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休闲观光农业、电商销售、生态循环生产模式和有机农业4种经营形式,农业经营主体的类型也显著影响着电商销售、农产品加工业和有机农业经营。因此,在负责人考虑是否经营农业新业态、经营何种农业新业态时,首先对自身要有较为全面深刻的认知与评价,并以此为参考,选择适宜自身发展的新业态形式。再次,农业新业态发展要和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绿色兴农”要求以及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推动农业农村绿色发展”要求进一步结合。发展农业新业态有助于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收入,因而会促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新业态经营。尽管参与农业新业态具有降低化肥和农药投入、提高农产品品质的作用,但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农膜投入,这不利于实现农业绿色发展“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的要求。因此,需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和再利用,有效减少农膜使用量。同时,还要进一步推动有机肥替代化肥、畜禽粪污处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病虫害绿色防控等行动,进一步减少农药和化肥使用量,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真正实现“一手抓经济发展,一手抓生态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经济日报11月30日消息,调查报告显示,新型经营主体的土地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生产性金融需求旺盛。新型经营主体主要面临供给型信贷约束,实际获得的信贷有所上升,但仍面临信贷规模与资金缺口不匹配、贷款期限与投资期限不匹配问题,新型经营主体融资困难主要可以从新型经营主体自身和政府财政金融政策等方面寻找原因。未来,建议通过创新农村金融信贷产品、开展信贷支农行动、探索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改革等手段,解决新型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当前,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状况,对于及时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金融需求、缓解融资约束,进而推动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与融资约束状况如何,融资困难因素有哪些,信贷约束对新型经营主体生产经营产生了哪些影响,需要深入探究。实际贷款额上升但仍存资金缺口调查发现,共有114个合作社(总计705个有效样本)和174家龙头企业(总计366个有效样本)受到总体信贷约束,其中29个合作社和43家龙头企业受到需求型约束,85个合作社和131家龙头企业受到供给型约束。什么是供给型信贷约束?报告采用3种机制来识别。第一,金融机构基于非能力因素所实施的信贷配给,导致申请贷款被拒绝,包括“担保能力差”“自身经营状况差”;第二,经营主体所获得的信贷额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经营主体获得贷款遇到了一定困难;第三,获贷农户实际获得的最大一笔正规贷款规模小于其期望贷款规模。满足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则被视为受到“供给型信贷约束”。新型经营主体获得贷款的比重较普通农户更高。2017年有17.34%的受访家庭农场/大户获得了借贷款,比普通农户高2.47个百分点;分别有31.62%的受访合作社和40.71%的受访龙头企业在近3年获得过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分别比普通农户高16.75个和25.84个百分点。在获得过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经营主体中,受访家庭农场/大户2017年平均获得的贷款金额为33.32万元,是普通农户的3.84倍;受访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在近3年获得的最大一笔贷款平均金额分别为85.04万元和610.47万元。但是,新型经营主体面临着更为严重的经营资金缺口问题,尤其是龙头企业。调查发现,分别有18.87%的家庭农场/大户、26.40%的合作社和68.49%的龙头企业存在经营资金缺口问题,比普通农户分别高出4.17个、11.7个和53.79个百分点。即使在获得正规信贷的经营主体中,仍分别有26.20%的受访家庭农场/农户、33.49%的受访合作社和43.24%的受访企业贷款资金无法完全弥补资金缺口,较普通农户分别高出5.69个、12.98个和22.73个百分点。新型经营主体存在着更普遍的贷款金额无法填补经营资金缺口现象。纵向比较来看,新型经营主体的信贷规模与资金缺口不匹配问题有所缓解。由于2017年受访家庭农场/大户中存在经营资金缺口的比重较上一年度略微下降了0.43个百分点,获得贷款的受访家庭农场/大户平均信贷规模较上一年度增加了18.28%。因此,2017年度在获得贷款的受访家庭农场/大户中,有26.20%的经营主体仍存在资金缺口无法填补问题,虽较上一年度下降了4.23个百分点,但仍比普通农户高出5.69个百分点。多数新型经营主体面临着贷款期限与投资期限不匹配问题。调查结果显示,受访合作社和受访龙头企业在近3年获得的最大单笔贷款平均贷款期限分别为1.81年和2.42年,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受访合作社比重达70.05%,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受访龙头企业比重达51.39%,皆超过半数。由此可以看出,新型经营主体中存在着投资期限与贷款期限不匹配现象,面临着不得不将短期贷款用于长期投资问题。借款需求主要面向生产经营新型经营主体的土地投资规模较普通农户明显更大。首先,调查发现合作社是土地经营总面积最大的新型经营主体类型,平均土地经营面积达到了2296.40亩;其次是龙头企业,2016年受访企业平均土地经营规模为783.24亩;最后是家庭农场/大户,平均土地经营规模为152.42亩。新型经营主体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较普通农户更大。龙头企业是固定资产规模最大的新型经营主体,受访企业平均固定资产价值为8.89亿元;受访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大户平均固定资产价值分别为200.66万元和38.74万元。由于投资回收期较长,新型经营主体面临着更严重的资产流动性约束问题。受访普通农户固定资产总投资回收年限几乎为0,新型经营主体则面临着固定资产投资收回年限较长、存在资产流动性约束问题,尤其是龙头企业回收年限达到了0.67年,有21.38%的受访龙头企业固定资产现有总投资回收年限超过了2年。此外,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大户回收期限分别为0.54年和0.42年。相比于普通农户,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发生的是生产性借款。2016年度和2017年度受访家庭农场/大户的所有借入款中分别有91.26%和88.53%属于用于以农林牧渔业生产为主的生产性借款,分别比普通农户高出61.11个和54.75个百分点。在生产性借款中,47.58%的受访企业将借贷资金主要用于扩大生产规模,如引进新技术和新品种、进一步投资和收购原材料等,比合作社高出30.82个百分点。合作社的生产性借款用途呈现分散化和多样化的特点,比较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两种类型受访主体中各自排名前三位的生产性借款用途占比之和,合作社前三位生产性借款用途(由高到低分别是:购买化肥、饲料、农膜等生产资料,基础设施建设和购买机械设备)占比之和为66.21%,低于龙头企业18.46个百分点。自身原因和外部环境导致融资难调查显示,自身原因和外部环境导致了融资困难。其中,自身原因一是自有资金比重高,名义信贷需求不足。受访合作社和受访企业中在成立时自有资金投入占总投资额的平均比重分别为81.74%和78.58%,自有资金比重普遍较高。比较获得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和没有获得贷款的新型经营主体可以发现,在曾经获得贷款的受访合作社中,平均初始自有资金投入占比为71.24%,比没有获得贷款的合作社低15.37个百分点。二是期限长的资金需求难以满足。对于实际获得贷款的受访合作社,其获得的最大单笔贷款平均期限为1.81年,预期贷款平均期限为3.86年,是实际贷款期限的2.13倍;对于实际获得贷款的受访龙头企业,其获得的最大单笔贷款平均期限为2.42年,预期贷款平均期限为4.19年,是实际贷款期限的1.73倍。同时,实际获得贷款的受访合作社和受访企业中分别有57.80%和66.43%的经营主体存在实际贷款期限短于贷款预期期限情况,因此,多数新型经营主体实际获得贷款期限低于预期。三是财务管理水平低。受访家庭农场/大户中仅有31.63%的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开展会计核算,尽管这一比重较普通农户高出近20个百分点,但仍处于较低的水平。仅有399个受访合作社(占有效样本的56.52%)设有专职会计,349个合作社(占有效样本的49.43%)设立了成员资金账户,记录成员与合作社的经济往来。在外部环境因素中,一是农业保险发展滞后。首先,农业保险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覆盖面相对较窄,在受访新型经营主体中,分别只有24.70%的家庭农场/大户、33.10%的合作社和30.68%的龙头企业购买了农业保险。其次,现有农业保险产品投保范围小、补偿率低,难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保需求。在未购买农业保险的新型经营主体中,分别有83个受访合作社(占未办理保险有效样本的31.44%)和51家受访企业(占未办理保险有效样本的30.54%)因为灾害少不需要农业保险。二是农地经营权抵押在实践中遭遇困境。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17年,在获得过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新型经营主体中,分别只有19个受访合作社(占有效样本的7.95%)和24家受访企业(占有效样本的15%)获得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信贷宽松有利于生产运营在受访新型经营主体中,获得贷款的家庭农场/大户中采用设施农业(日光温室、塑料大棚)的比重为37.10%,比未获得贷款的家庭农场/大户占比高出2.06个百分点;在获得贷款的合作社中,采用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比重达到了60.27%,比未获得贷款的合作社占比高出了11.86个百分点;在获得贷款的龙头企业中,采用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比重达到了83.22%,比未获得贷款的企业占比高出17.12个百分点。此外,在是否采用电商平台销售的问题上,获得贷款的受访新型经营主体也明显更多地采用电商这一新型销售形式。在获得贷款的家庭农场/大户中,开始涉及电商形式销售的受访经营主体比重较未获得贷款的家庭农场/大户高6.22个百分点;7.80%的获得贷款受访合作社已经开始采用电商销售,比未获得贷款的合作社比重高2.09个百分点;44.97%的获得贷款的受访企业已经开始采用电商销售,比未获得贷款的龙头企业占比高21.89个百分点。由此可以看出,获得贷款的新型经营主体因信贷约束相对较为宽松,在生产层面能够有更为充裕的运营资金开展设施农业建设或标准化生产,在销售层面也能够开展电商平台搭建等销售渠道升级工作。多措并举缓解融资难为了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建议从以下方面入手。第一,创新农村金融信贷产品,迎合新型经营主体的生产性借款需求。2017年,《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中提出,要“改善金融信贷服务”和“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这一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应该切准当前新型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主要集中于生产性借款这一现实条件,有针对性地设计相应的金融产品。第二,进一步开展信贷支农行动,完善财政税收政策,着力解决新型经营主体“两个不匹配”问题。由于问题主要是由于新型经营主体有别于传统经营方式,对土地和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和期限都有所增加。因此,需要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力度,针对不同主体,综合采用直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以奖代补等方式,增强补贴政策的针对性实效性,使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第三,适度放开多种抵押贷款限制,解决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难的信贷约束问题。由于农业保险发展滞后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难以真正实行等金融门槛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营主体的信贷获得,因而有必要更积极地探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未来处理,积极推动厂房、生产大棚、渔船、大型农机具、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和生产订单、农业保单融资,同时鼓励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稳步扩大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原题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规模有所提升》)(来源:经济日报)
来源:经济日报调查报告显示,新型经营主体的土地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生产性金融需求旺盛。新型经营主体主要面临供给型信贷约束,实际获得的信贷有所上升,但仍面临信贷规模与资金缺口不匹配、贷款期限与投资期限不匹配问题,新型经营主体融资困难主要可以从新型经营主体自身和政府财政金融政策等方面寻找原因。未来,建议通过创新农村金融信贷产品、开展信贷支农行动、探索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改革等手段,解决新型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当前,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状况,对于及时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金融需求、缓解融资约束,进而推动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与融资约束状况如何,融资困难因素有哪些,信贷约束对新型经营主体生产经营产生了哪些影响,需要深入探究。实际贷款额上升但仍存资金缺口调查发现,共有114个合作社(总计705个有效样本)和174家龙头企业(总计366个有效样本)受到总体信贷约束,其中29个合作社和43家龙头企业受到需求型约束,85个合作社和131家龙头企业受到供给型约束。什么是供给型信贷约束?报告采用3种机制来识别。第一,金融机构基于非能力因素所实施的信贷配给,导致申请贷款被拒绝,包括“担保能力差”“自身经营状况差”;第二,经营主体所获得的信贷额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经营主体获得贷款遇到了一定困难;第三,获贷农户实际获得的最大一笔正规贷款规模小于其期望贷款规模。满足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则被视为受到“供给型信贷约束”。新型经营主体获得贷款的比重较普通农户更高。2017年有17.34%的受访家庭农场/大户获得了借贷款,比普通农户高2.47个百分点;分别有31.62%的受访合作社和40.71%的受访龙头企业在近3年获得过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分别比普通农户高16.75个和25.84个百分点。在获得过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经营主体中,受访家庭农场/大户2017年平均获得的贷款金额为33.32万元,是普通农户的3.84倍;受访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在近3年获得的最大一笔贷款平均金额分别为85.04万元和610.47万元。但是,新型经营主体面临着更为严重的经营资金缺口问题,尤其是龙头企业。调查发现,分别有18.87%的家庭农场/大户、26.40%的合作社和68.49%的龙头企业存在经营资金缺口问题,比普通农户分别高出4.17个、11.7个和53.79个百分点。即使在获得正规信贷的经营主体中,仍分别有26.20%的受访家庭农场/农户、33.49%的受访合作社和43.24%的受访企业贷款资金无法完全弥补资金缺口,较普通农户分别高出5.69个、12.98个和22.73个百分点。新型经营主体存在着更普遍的贷款金额无法填补经营资金缺口现象。纵向比较来看,新型经营主体的信贷规模与资金缺口不匹配问题有所缓解。由于2017年受访家庭农场/大户中存在经营资金缺口的比重较上一年度略微下降了0.43个百分点,获得贷款的受访家庭农场/大户平均信贷规模较上一年度增加了18.28%。因此,2017年度在获得贷款的受访家庭农场/大户中,有26.20%的经营主体仍存在资金缺口无法填补问题,虽较上一年度下降了4.23个百分点,但仍比普通农户高出5.69个百分点。多数新型经营主体面临着贷款期限与投资期限不匹配问题。调查结果显示,受访合作社和受访龙头企业在近3年获得的最大单笔贷款平均贷款期限分别为1.81年和2.42年,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受访合作社比重达70.05%,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受访龙头企业比重达51.39%,皆超过半数。由此可以看出,新型经营主体中存在着投资期限与贷款期限不匹配现象,面临着不得不将短期贷款用于长期投资问题。借款需求主要面向生产经营新型经营主体的土地投资规模较普通农户明显更大。首先,调查发现合作社是土地经营总面积最大的新型经营主体类型,平均土地经营面积达到了2296.40亩;其次是龙头企业,2016年受访企业平均土地经营规模为783.24亩;最后是家庭农场/大户,平均土地经营规模为152.42亩。新型经营主体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较普通农户更大。龙头企业是固定资产规模最大的新型经营主体,受访企业平均固定资产价值为8.89亿元;受访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大户平均固定资产价值分别为200.66万元和38.74万元。由于投资回收期较长,新型经营主体面临着更严重的资产流动性约束问题。受访普通农户固定资产总投资回收年限几乎为0,新型经营主体则面临着固定资产投资收回年限较长、存在资产流动性约束问题,尤其是龙头企业回收年限达到了0.67年,有21.38%的受访龙头企业固定资产现有总投资回收年限超过了2年。此外,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大户回收期限分别为0.54年和0.42年。相比于普通农户,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发生的是生产性借款。2016年度和2017年度受访家庭农场/大户的所有借入款中分别有91.26%和88.53%属于用于以农林牧渔业生产为主的生产性借款,分别比普通农户高出61.11个和54.75个百分点。在生产性借款中,47.58%的受访企业将借贷资金主要用于扩大生产规模,如引进新技术和新品种、进一步投资和收购原材料等,比合作社高出30.82个百分点。合作社的生产性借款用途呈现分散化和多样化的特点,比较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两种类型受访主体中各自排名前三位的生产性借款用途占比之和,合作社前三位生产性借款用途(由高到低分别是:购买化肥、饲料、农膜等生产资料,基础设施建设和购买机械设备)占比之和为66.21%,低于龙头企业18.46个百分点。自身原因和外部环境导致融资难调查显示,自身原因和外部环境导致了融资困难。其中,自身原因一是自有资金比重高,名义信贷需求不足。受访合作社和受访企业中在成立时自有资金投入占总投资额的平均比重分别为81.74%和78.58%,自有资金比重普遍较高。比较获得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和没有获得贷款的新型经营主体可以发现,在曾经获得贷款的受访合作社中,平均初始自有资金投入占比为71.24%,比没有获得贷款的合作社低15.37个百分点。二是期限长的资金需求难以满足。对于实际获得贷款的受访合作社,其获得的最大单笔贷款平均期限为1.81年,预期贷款平均期限为3.86年,是实际贷款期限的2.13倍;对于实际获得贷款的受访龙头企业,其获得的最大单笔贷款平均期限为2.42年,预期贷款平均期限为4.19年,是实际贷款期限的1.73倍。同时,实际获得贷款的受访合作社和受访企业中分别有57.80%和66.43%的经营主体存在实际贷款期限短于贷款预期期限情况,因此,多数新型经营主体实际获得贷款期限低于预期。三是财务管理水平低。受访家庭农场/大户中仅有31.63%的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开展会计核算,尽管这一比重较普通农户高出近20个百分点,但仍处于较低的水平。仅有399个受访合作社(占有效样本的56.52%)设有专职会计,349个合作社(占有效样本的49.43%)设立了成员资金账户,记录成员与合作社的经济往来。在外部环境因素中,一是农业保险发展滞后。首先,农业保险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覆盖面相对较窄,在受访新型经营主体中,分别只有24.70%的家庭农场/大户、33.10%的合作社和30.68%的龙头企业购买了农业保险。其次,现有农业保险产品投保范围小、补偿率低,难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保需求。在未购买农业保险的新型经营主体中,分别有83个受访合作社(占未办理保险有效样本的31.44%)和51家受访企业(占未办理保险有效样本的30.54%)因为灾害少不需要农业保险。二是农地经营权抵押在实践中遭遇困境。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17年,在获得过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新型经营主体中,分别只有19个受访合作社(占有效样本的7.95%)和24家受访企业(占有效样本的15%)获得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信贷宽松有利于生产运营在受访新型经营主体中,获得贷款的家庭农场/大户中采用设施农业(日光温室、塑料大棚)的比重为37.10%,比未获得贷款的家庭农场/大户占比高出2.06个百分点;在获得贷款的合作社中,采用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比重达到了60.27%,比未获得贷款的合作社占比高出了11.86个百分点;在获得贷款的龙头企业中,采用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比重达到了83.22%,比未获得贷款的企业占比高出17.12个百分点。此外,在是否采用电商平台销售的问题上,获得贷款的受访新型经营主体也明显更多地采用电商这一新型销售形式。在获得贷款的家庭农场/大户中,开始涉及电商形式销售的受访经营主体比重较未获得贷款的家庭农场/大户高6.22个百分点;7.80%的获得贷款受访合作社已经开始采用电商销售,比未获得贷款的合作社比重高2.09个百分点;44.97%的获得贷款的受访企业已经开始采用电商销售,比未获得贷款的龙头企业占比高21.89个百分点。由此可以看出,获得贷款的新型经营主体因信贷约束相对较为宽松,在生产层面能够有更为充裕的运营资金开展设施农业建设或标准化生产,在销售层面也能够开展电商平台搭建等销售渠道升级工作。多措并举缓解融资难为了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建议从以下方面入手。第一,创新农村金融信贷产品,迎合新型经营主体的生产性借款需求。2017年,《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中提出,要“改善金融信贷服务”和“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这一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应该切准当前新型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主要集中于生产性借款这一现实条件,有针对性地设计相应的金融产品。第二,进一步开展信贷支农行动,完善财政税收政策,着力解决新型经营主体“两个不匹配”问题。由于问题主要是由于新型经营主体有别于传统经营方式,对土地和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和期限都有所增加。因此,需要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力度,针对不同主体,综合采用直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以奖代补等方式,增强补贴政策的针对性实效性,使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第三,适度放开多种抵押贷款限制,解决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难的信贷约束问题。由于农业保险发展滞后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难以真正实行等金融门槛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营主体的信贷获得,因而有必要更积极地探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未来处理,积极推动厂房、生产大棚、渔船、大型农机具、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和生产订单、农业保单融资,同时鼓励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稳步扩大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趋势研究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课题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