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的规划、审批、建设、共享和监管作出规定。《办法》指出,要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系统应用绩效考核。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办法》强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充分发挥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统筹作用。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办法》在简化优化项目申报和审批流程的基础上,要求对中央本级政务信息系统全口径纳入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各部门所有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当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子平台报批或者备案。各部门应当在管理平台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目录。管理平台汇总形成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办法》提出,加强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未纳入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等情况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对部门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经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办法》强调,有关部门要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文件原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12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第三条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各部门审批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备案管理。财政部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第二章 规划和审批管理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项目审批管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对于已经纳入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且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第八条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第九条除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外,其他有关部门自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产生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备案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审批部门、绩效目标及绩效指标、投资额度、运行维护经费、经费渠道、信息资源目录、信息共享开放、应用系统、等级保护或者分级保护备案情况、密码应用方案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内容,其中改建、扩建项目还需提交前期项目第三方后评价报告。第十条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框架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申请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各有关部门对于需要地方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并加强与地方已有项目的衔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地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绩效目标及指标等,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建设工作,并做好与国家有关项目建设单位的衔接配合。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者上报国务院的请示文件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各部门所有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当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子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报批或者备案。所有中央本级政务信息系统应当全口径纳入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各部门应当在管理平台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目录。管理平台汇总形成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第三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第十六条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云服务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第十八条对于人均投资规模过大、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建设运行维护能力的项目,应当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或者外包,减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维。第十九条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第二十四条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投资。对于因开展需求分析、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购地、拆迁等确需提前安排投资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五条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审批部门组织验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当一并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第二十八条加强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部门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能够按要求进行信息共享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如果部门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由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经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一)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二)对于未纳入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的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三)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第三十条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第三十二条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来源:“网络传播杂志”微信公号审校:马凯编辑:王睿相关链接《关于印发《天津市提升数据安全保障能力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传递指尖正能量唱响天津好声音点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 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第三条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各部门审批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备案管理。财政部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第二章 规划和审批管理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项目审批管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对于已经纳入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且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第八条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第九条除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外,其他有关部门自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产生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备案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审批部门、绩效目标及绩效指标、投资额度、运行维护经费、经费渠道、信息资源目录、信息共享开放、应用系统、等级保护或者分级保护备案情况、密码应用方案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内容,其中改建、扩建项目还需提交前期项目第三方后评价报告。第十条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框架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申请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各有关部门对于需要地方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并加强与地方已有项目的衔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地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绩效目标及指标等,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建设工作,并做好与国家有关项目建设单位的衔接配合。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者上报国务院的请示文件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各部门所有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当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子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报批或者备案。所有中央本级政务信息系统应当全口径纳入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各部门应当在管理平台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目录。管理平台汇总形成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第三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第十六条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云服务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第十八条对于人均投资规模过大、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建设运行维护能力的项目,应当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或者外包,减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维。第十九条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第二十四条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投资。对于因开展需求分析、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购地、拆迁等确需提前安排投资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五条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审批部门组织验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当一并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第二十八条加强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部门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能够按要求进行信息共享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如果部门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由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经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一)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二)对于未纳入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的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三)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第三十条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第三十二条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来源:中国政府网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的规划、审批、建设、共享和监管作出规定。《办法》指出,要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系统应用绩效考核。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办法》强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充分发挥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统筹作用。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办法》在简化优化项目申报和审批流程的基础上,要求对中央本级政务信息系统全口径纳入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各部门所有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当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子平台报批或者备案。各部门应当在管理平台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目录。管理平台汇总形成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办法》提出,加强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未纳入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等情况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对部门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经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办法》强调,有关部门要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文件原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12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第三条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各部门审批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备案管理。财政部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第二章 规划和审批管理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项目审批管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对于已经纳入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且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第八条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第九条除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外,其他有关部门自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产生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备案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审批部门、绩效目标及绩效指标、投资额度、运行维护经费、经费渠道、信息资源目录、信息共享开放、应用系统、等级保护或者分级保护备案情况、密码应用方案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内容,其中改建、扩建项目还需提交前期项目第三方后评价报告。第十条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框架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申请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各有关部门对于需要地方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并加强与地方已有项目的衔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地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绩效目标及指标等,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建设工作,并做好与国家有关项目建设单位的衔接配合。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者上报国务院的请示文件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各部门所有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当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子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报批或者备案。所有中央本级政务信息系统应当全口径纳入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各部门应当在管理平台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目录。管理平台汇总形成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第三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第十六条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云服务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第十八条对于人均投资规模过大、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建设运行维护能力的项目,应当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或者外包,减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维。第十九条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第二十四条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投资。对于因开展需求分析、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购地、拆迁等确需提前安排投资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五条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审批部门组织验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当一并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第二十八条加强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部门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能够按要求进行信息共享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如果部门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由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经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一)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二)对于未纳入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的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三)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第三十条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第三十二条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关键每日任务是演示事先设计的计划,因而务必设计研究计划以表明研究对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內容和反映情况的数据信息务必肯定真正靠谱,不允许有误差或不正确。务必反复查验在其中应用的信息内容和数据信息,以保证內容的真实有效。严苛的论点论据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突显特性。以便证实这一点,人们务必应用系统软件的统计分析方法对危害新项目的多种要素开展全方位而系统软件的剖析。人们务必另外开展宏观经济剖析和外部经济剖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具体内容投资重要性:关键依据市场调研和预测結果及其有关产业的政策,证实项目投资和基本建设的重要性。 技术性可行性:关键从项目实施的技术性视角,有效设计技术规范,开展挑选和点评。 财务可行性:关键从新项目和投资人的视角设计有效的财务规划,从企业财务的视角开展资本预算,评定新项目的财务营运能力,作出决策,并从股权融资的视角开展评定实体(公司)股东投资收益,现金流计划和负债资本充足率。 机构可行性:制订有效的项目实施时刻表,设计有效的组织架构,挑选阅历丰富的主管,建立优良的合作关系,并制订适合的培训方案,以保证新项目的圆满执行。 经济可行性:关键从资源分配的视角考量新项目的使用价值,并评定新项目在完成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合理分派经济发展資源,提升供货,造就学生就业,改进自然环境和改进老百姓生活方面的实效性。衣食住行。 社会发展可行性:关键剖析该新项目对社会发展的危害,包含政治体制,政策政策,产业结构,法律法规道德,宗教种族,女性和儿童及其社会稳定。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实施。我理解,《办法》贯彻落实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促进政务信息化创新发展的要求,提出的九个方面的改革和发展要点值得高度关注。一、统筹管理的领导架构《办法》提出,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的并联管理和协商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确需建设或保留,但不能进行信息共享的项目进行审核,经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建设或保留;财政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按规定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二、简政放权的审批环节《办法》提出,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原则上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审批环节,在执行中可结合实际情况简政放权。一是简化审批程序。对于已经纳入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可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因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或者情况紧急的,且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可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二是简化审批流程。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涉及新建土建工程和高耗能项目的除外。三、共享开放的信息机制《办法》提出,政务信息化项目要实现跨部门共建共享,政务信息资源要实现共享开放,政务信息系统目录要实现统筹管理。一是政务信息化项目实现跨部门共建。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二是政务信息化项目实现中央和地方的共建。国务院有关部门需要地方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三是构建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开放数据目录。明确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基础上,初步形成的共享开放数据目录。四是构建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分析篇。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或上报国务院的请示文件应当包括对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四、建设单位的重要职责《办法》提出,建设单位应当确定实施机构和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一是强化实施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二是强化网络安全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工作。三是强化集约化管理。建设单位应充分依托云服务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四是强化监理管理。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理。五、建设投资的有效机制《办法》提出,加强建设资金管理、概算调整管理、运维资金管理、建设结余资金管理。一是加强建设资金管理。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二是预先下达资金的管理。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投资。对确需提前安排投资的,建设单位可在可研报告批复后提出申请,由审批部门批准。三是加强概算调整管理。对于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原建设目标不变,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有关情形的,可由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将调整文件送审批部门备案。四是加强运维资金管理。对于未纳入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目录内或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的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六、项目验收的约束机制《办法》提出,加强项目的验收时间管理、验收申请管理、验收内容管理、验收后续管理。一是验收时间管理。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建设单位应当报请审批部门组织验收。未按期提出验收申请的应当提出延期验收申请。二是验收内容管理。项目验收包括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三是验收后续工作。审批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审批部门备案。七、网络安全的综合制度《办法》提出,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密码保障系统的定期评估、安全可靠产品的管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测评,保障政务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一是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工作。二是密码保障系统的定期评估。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三是强化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在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中,应当具有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内容。四是加强系统的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安全。八、绩效考核的建设机制《办法》提出,要加强审批部门、建设单位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和后评价。一是强化绩效管理。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指导完善相应管理制度。二是强化绩效考核。有关部门自行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备案文件中,应当包括绩效内容。三是强化绩效评价。建设单位应当对绩效进行评价,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审批部门提交。四是强化绩效评价和后评价。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开展绩效自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送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部门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工作。九、重视实效的监督管理《办法》提出,加强国家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一是加强国家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信息共享、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二是加强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三是强化监督管理的处理处罚。对监管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四是强化项目建设和运维资金的监督管理。违反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周德铭 审计署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原主任)
随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用途越来越广泛,更亟需应用写作理论提出适用于各种性质工作的、带有普遍性的规范的写作内容纲要。赛恩斯编译认为,撰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应具备以下几点。一、必要性。即论证所欲施行工作为什么要做。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目的,就是要通过论证对要做的工作予以确认,或争取得到认可,而不是分析利弊得失,以确定该工作是否应该实行,所以每部分的写作重点一定要论证确定要实行的工作,而不能进行是否应该实行的确认性论证。二、可行性。论证施行该工作所具备的条件、能力等,也就是证明为什么能胜任或能够完成这项工作。这部分应该是可行性研究报告最有说服力的内容;因为虽属“必要”,但也必须“可行”,该工作才能得以实行,或效益有保证。这部分内容一定要写得具体、充分,以保证可行性有充足的说服力。三、实施方案。即实际操作时的整体设计、实施时间、实施步骤、实施内容等。这部分要注意不能与“可行性”混同,前者是论证具备什么,后者则是具体要怎么做,因此这部分相当于工作计划,在被论证的工作具体实施时,这部分总是被用作制订计划或任务书的根据。四、收效预测。是必要性实际收效的具体目标和实施方案的效果评估。一项工作、一个项目的实行,都是为了获得效益。那么,可行性研究报告就不能仅仅论证必要与可行,更要论证收效。而既然是在事前,就只能是预测,这个预测的依据,就是可行性和实施方案,尤其是实施方案。所以,可行性与实施方案的准确性对于预期收效的准确度有着相当重要的决定性。五、不利因素。可行不等于完美,实施方案中也会暴露出不利因素,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为了工作的有效实施,并不是溢美,所以对不利因素的明确提示,恰恰是对可行性的保证。当然不利因素只能是枝节的,如果对大局的影响很大,甚至是实质性的影响,本项工作就是不可行的,那么,本文就不成立了。当然,即使是无关大局的不利因素,也最好有解决的办法,或者有减少不利因素的办法。六、结论。就是宣布研究结果,如果以上五项研究论证得充分,结论往往很简单,只宣布该项工作是可行的即完成。但即使这样。有时候也要作预计效果的概要性总结,以使结论不至于单薄。此外,还可以提出建议。其实,在实际写作中,以上这些内容往往是互相交叉的,并非写作时截然分开。要注意不要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要性”和“收效预测”等同看待,有些预期收效就是必要性,有些则不是。在写作“必要性”时要注意其原则性,即战略性,不一定要详细分析;写作“收效预测”时则要具体些,应将实际收效全面、详尽地进行陈述,也即体现战术性。
10月15日,受市教育和体育局委托,市经济与信息化局组织专家组对攀枝花市教育信息化2.0软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专家评审,评审会议在市教育科学研究院会议室举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财政局、攀枝花浪潮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公司相关负责人参会,会议由攀枝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信息化科李万春同志主持。会上,市电化教育(技术装备)中心主任廖裕代表市教育和体育局介绍了教育信息化2.0基本情况,简要说明了全市教育信息化2.0的主要建设内容、基本原则、总体建设思路、资金来源等事项。攀枝花市教育信息化2.0软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编制方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从项目可研情况、顶层设计方案、全市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建设清单、相关标准、投资估算等方面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汇报。专家组对攀枝花市教育信息化2.0软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认真评审。经评审,专家组认为:该项目定位清晰,技术路线选择合理,提出了信息化五年规划,方案可行,能达到预期目标。并提出建议:优化报告结构,加强需求分析,完善分步实施计划;建议拟定《攀枝花市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并纳入攀枝花市智慧城市建设规划等建议。最后,专家组一致同意该可研报告。该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我市教育信息化2.0整体推进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报告顺利通过专家评审,标志着我市教育信息化2.0软件项目建设即将进入全面建设实施阶段,标志着我市全面加快利用教育信息化构建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实现教育现代化,构建“互联网+教育”大平台的步伐,将全面助推我市区域教育高地打造。【来源:攀枝花教育体育】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近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江西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和审批、建设和资金、监督作出规定。《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包括:省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部门按《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负责实施,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电子政务云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公共支撑平台、共性应用系统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及相关支撑体系等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省直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也按本办法管理。《办法》强调,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文件原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字〔2020〕6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2020年9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江西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指省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部门按《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负责实施,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电子政务云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公共支撑平台、共性应用系统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及相关支撑体系等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省直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也按本办法管理。第三条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坚持整合存量、推动共享,规范增量、强化审批,统筹建设、专业运维的发展思路,推动全省政务信息系统“网络通、系统通、数据通、应用通”、政务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共享交换。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各部门编制的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备案管理,并负责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省财政厅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省委机要局负责省政务内网技术标准制定,承担政务内网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运维;省政府办公厅统筹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工作,对部署在省电子政务外网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指导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省大数据中心负责省电子政务外网技术标准制定,承担电子政务外网信息化基础设施和重大跨部门应用系统建设、运维。省直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编制、组织项目申报及建设管理。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及时填报相关信息。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网信办、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相关单位建立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第二章 规划和审批管理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政务信息化发展特点,按照“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的发展方向,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如国家提出新的要求或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并按程序报批。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等,编制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各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原则上应纳入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管理。各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第七条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批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为提升审批效率,对于纳入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须编报初步设计方案。对于未纳入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但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重大战略、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且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可按上述规定要求报批。第八条项目审批部门收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并根据项目建设内容邀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网信办、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参与。对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凭项目评审意见向省财政厅等部门申请明确资金来源。对已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按程序进行立项批复,批复文件中需列明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等内容。第九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第十条对需要市县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并加强与市县已有项目的衔接。省级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统筹指导,制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各市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绩效目标及指标等,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建设工作,并做好与省级项目建设单位的衔接配合。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集约化建设、信息资源共享分析、安全保障及密码应用等章节。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或有关部门的意见应当包括集约化建设、信息资源共享、安全保障及密码应用等内容。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应当包括对集约化建设、信息资源共享、安全保障及密码应用的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原则上必须依托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开展集约化建设,国家有另行规定的除外。省直单位新建和改造升级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省电子政务云平台统一提供计算、存储等服务,不再新建机房,不再采购计算、存储等硬件设备。省财政厅会同省大数据中心对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涉及的政务云扩容需求进行审核,统筹保障扩容建设和运维资金需求。对占用计算、存储等资源需求较大,现有政务云资源无法满足建设需求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申报项目时应同步落实政务云扩容资金。省直单位申请国家资金的项目应包含计算、存储等硬件设备采购预算,所采购设备应当纳入省电子政务云平台统一管理。第十三条各部门所有新建的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报批,并及时填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监管平台汇总形成省级政务信息系统目录。第三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和密码安全等管理制度,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十六条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第十七条项目运维服务,在维保期内由承建商免费提供,超过维保期由项目建设单位将维保费用列入年度部门预算。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项目建设、运维能力的,鼓励服务外包,探索政务信息系统代建、代维新模式,减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维。在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与政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供应商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采购合同。第十八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及政务数据共享应用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建设方案和投资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退回。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第二十一条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一)国家有统一要求的;(二)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三)根据信息化技术发展和所建项目业务发展需要,确需对原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将调整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第二十二条项目建成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我省有关规定申请审批部门组织验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当一并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集约化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评估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并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组织验收。项目不能按期完成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说明原因并提出延期验收申请。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验收,验收结束后,受委托部门应将验收结果和相关材料报项目审批部门。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6至12个月内,组织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建设项目的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开展后评价。评价认为建设项目未实现批复的建设目标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第二十四条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能够按要求进行信息共享的,必须共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统一要求等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项目审批部门商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进行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未纳入省级政务信息系统目录的系统,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的系统,均不安排运维经费。项目建设单位在整改完成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第二十六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集约化建设、信息资源共享、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密政务信息系统的保密审查及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的保密监管,指导监督项目建设、运维单位严格遵守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以及数据脱敏脱密有关规定要求。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第二十八条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支、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条省直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0月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江西省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赣发改高技〔2007〕1334号)同时废止。此前我省有关政务信息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来源:九江发布】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据国家铁路局12月10日消息,近日,国家铁路局发布新版《铁路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TB 10504-2018),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在2007年发布实施的《铁路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基础上,全面总结了近年来我国铁路特别是高速铁路建设实践经验和设计文件编制经验,进一步规范了铁路建设项目决策、实施各阶段设计文件的组成与内容,明确了设计深度要求,是指导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的基础性文件。新办法的发布实施对提高铁路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加强铁路建设安全质量、提升铁路服务品质、促进铁路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办法明确了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应重点落实各研究年度的客货运量,确定铁路主要技术标准,稳定建设方案,满足项目立项及决策的需要;初步设计应重点确定各项工程设计原则,落实设计方案和工程措施,突出了质量安全有关要求,是项目建设的基本依据;施工图阶段重点细化设计方案和工程措施,为施工提供需要的图表和必要的设计说明,是工程实施和验收的依据。办法突出了各阶段文件组成与内容的特点和差异性,有效提高了设计文件编制质量和水平。新办法明确了大型站房文件编制与组成内容,强调了铁路客站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相协调,强化了铁路客站安全疏散、结构安全、材料构造等安全设计,优化了旅客安检、实名制验票、自动售检票等方面建筑设计文件内容,充分体现了新时代铁路客站建设发展的新特点。在铁路运营安全方面,新办法明确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要求,规定了安全保护区内外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统计调查和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从设计源头重视防范运营安全风险。新办法贯彻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和国家对铁路建设的新要求,强化质量安全,促进技术进步的同时,更加注重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节约土地和能源。新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的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客货共线铁路、重载铁路、铁路枢纽、铁路及公铁合建特大桥、大型站房等大中型建设项目。根据本办法编制的设计文件是铁路建设项目立项、决策、建设、实施和验收的主要依据,也是建设规模、投资和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文章来源:中国证券网)
众所周知,编制一份特色鲜明深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非常鲜明的专业积累,需要大量的学习以及积累大量深度的专业知识,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入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广州中撰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就是这样一家公司,它是一家最专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这个公司拥有专业素养的团队,才能胜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工作,这种专业素养在日常生活中是不可能培养的,需要多年的锻炼甚至付出。坚持大量的理论学习为了提升公司团队的专业性中撰咨询,首先坚持大量的理论学习,通过大量的理论学习把项目发展的客观规律跟跟自身的努力实践结合起来。通过大量的实践其次需要通过大量的实践,因为纸上终来终觉浅,实践是出真知的实践,也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们需要知行合一,觉知此事要躬行,需要提高专业水平,这是提高他的不二选择。最后中撰咨询是一个善于分析总结的团队,我们有着悠久的分析,总觉得历史通过不断的分析总结,来把可行性报告编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客户经常遇到的麻烦做到胸有成竹心中有数。俗话说得好,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通过专业的理论再结合实践,我们摸索出了一套有效的编制,可研报告的方法,在工作当中不断予以完善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