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受市教育和体育局委托,市经济与信息化局组织专家组对攀枝花市教育信息化2.0软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专家评审,评审会议在市教育科学研究院会议室举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财政局、攀枝花浪潮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公司相关负责人参会,会议由攀枝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信息化科李万春同志主持。会上,市电化教育(技术装备)中心主任廖裕代表市教育和体育局介绍了教育信息化2.0基本情况,简要说明了全市教育信息化2.0的主要建设内容、基本原则、总体建设思路、资金来源等事项。攀枝花市教育信息化2.0软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编制方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从项目可研情况、顶层设计方案、全市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建设清单、相关标准、投资估算等方面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汇报。专家组对攀枝花市教育信息化2.0软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认真评审。经评审,专家组认为:该项目定位清晰,技术路线选择合理,提出了信息化五年规划,方案可行,能达到预期目标。并提出建议:优化报告结构,加强需求分析,完善分步实施计划;建议拟定《攀枝花市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并纳入攀枝花市智慧城市建设规划等建议。最后,专家组一致同意该可研报告。该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我市教育信息化2.0整体推进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报告顺利通过专家评审,标志着我市教育信息化2.0软件项目建设即将进入全面建设实施阶段,标志着我市全面加快利用教育信息化构建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实现教育现代化,构建“互联网+教育”大平台的步伐,将全面助推我市区域教育高地打造。【来源:攀枝花教育体育】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的规划、审批、建设、共享和监管作出规定。《办法》指出,要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系统应用绩效考核。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办法》强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充分发挥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统筹作用。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办法》在简化优化项目申报和审批流程的基础上,要求对中央本级政务信息系统全口径纳入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各部门所有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当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子平台报批或者备案。各部门应当在管理平台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目录。管理平台汇总形成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办法》提出,加强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未纳入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等情况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对部门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经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办法》强调,有关部门要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文件原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12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第三条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各部门审批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备案管理。财政部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第二章 规划和审批管理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项目审批管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对于已经纳入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且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第八条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第九条除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外,其他有关部门自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产生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备案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审批部门、绩效目标及绩效指标、投资额度、运行维护经费、经费渠道、信息资源目录、信息共享开放、应用系统、等级保护或者分级保护备案情况、密码应用方案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内容,其中改建、扩建项目还需提交前期项目第三方后评价报告。第十条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框架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申请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各有关部门对于需要地方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并加强与地方已有项目的衔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地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绩效目标及指标等,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建设工作,并做好与国家有关项目建设单位的衔接配合。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者上报国务院的请示文件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各部门所有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当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子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报批或者备案。所有中央本级政务信息系统应当全口径纳入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各部门应当在管理平台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目录。管理平台汇总形成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第三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第十六条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云服务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第十八条对于人均投资规模过大、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建设运行维护能力的项目,应当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或者外包,减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维。第十九条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第二十四条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投资。对于因开展需求分析、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购地、拆迁等确需提前安排投资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五条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审批部门组织验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当一并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第二十八条加强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部门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能够按要求进行信息共享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如果部门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由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经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一)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二)对于未纳入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的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三)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第三十条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第三十二条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来源:“网络传播杂志”微信公号审校:马凯编辑:王睿相关链接《关于印发《天津市提升数据安全保障能力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传递指尖正能量唱响天津好声音点击
"5G+应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5G赋能共享共赢2020 年 11 月 28 日,以"5G 赋能 共享共赢"为主题的 2020 世界 5G 大会在广州圆满闭幕。作为 5G 领域的国际性盛会,世界 5G 大会汇聚了全球信息通信领域专家学者、5G 设备及服务提供商、5G 行业应用商等等,打造出一个围绕 5G 领域前沿技术、产业趋势、创新应用等开展讨论的交流平台。我国 5G 网络建设迈出坚实步伐,2025 年 5G 网络建设投资累计将达到 1.2 万亿元,5G 产业将迎来大规模的需求增长。目前我国 5G 独立组网初步实现规模商用,网络覆盖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及重点县市。截至今年 10 月,已累计开通 5G 基站超过 70 万座,终端连接数超过 1.8亿个,共建共享取得积极成效。同时,5G 产业支撑能力不断提升。预计截止 2020 年,我国仅基站规模就将达到千亿市场,整体 5G 产业市场前景非常广阔。据中国信通院预测,到 2025 年,5G 网络建设投资累计将达到 1.2 万亿元,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以及各行业的应用投资累计超过3.5 万亿元。不论是 2G 时期的短信、3G 时期的智能手机应用,还是 4G 时代的短视频应用,这些新业态都是在网络能力具备以后才产生的。5G 时代,随着网络建设和运用发展互为促进,一定会产生出意想不到的新应用,并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动社会的数字化转型。5G 赋能各行各业,落地场景丰富,形式多样,5G 应用将迎来大规模爆发。凭借云网融合的综合优势,各式各样的 5G 应用也正走出"样板房",全面赋能千行百业。在智能钢铁展点,以精致模型与生动影片,华为展示出了利用 5G、AI 与 AR 技术实现落地远程/无人天车、加渣机器人、钢表面 AI 质检、AR 协同装配等场景。在智慧电网展点上,通过 5G 专网,南方电网全业数字化转型得以提速,提高了巡检效率和生产控制的可靠性;中兴通讯展示了应用于 5G网络下的智能巡检机器狗,在低时延网络下实现了对四足机器人的精准操控控制,可用于全地形安保巡检,尤其是在化工厂和核电厂等特殊环境下,同时在自主研发区,中兴通讯展示了自研芯片、操作系统、分布式数据库、数通产品等领域取得的最新成果,其中工业级操作系统已在电信、高铁等关键行业广泛应用;GoldenDB 分布式数据库已率先在大型银行核心业务系统成功投产。同时会上还展览了 15 分钟即可充电至 100%的毫米波手机、通过"5G+VR"观看庭审现场、挥动手臂就能操作的 AI 指挥家等等。小至家庭娱乐,大至智慧交通,5G 技术已融入了生活中的多个角落。按照通讯行业的发展规律来看,在 5G 独立组网标准明确的一年半之后,5G 网络将基本成熟,再过一年半的时间后,面向 C 端用户的 5G 应用将会大规模出现:今年年底,将会有更多的 5G 千元机面市;到了后年年初时,5G 应用将会迎来大规模爆发,鉴于我国5G 进程较快,爆发时点的到来有望提前。5G 初步实现规模商用,主设备、IDC、光模块和物联网四大细分赛道受益。5G 周期上行,一手抓流量,一手抓应用。随着 5G 基站建设加速,主设备商有望核心收益;IDC 将充分享受流量红利,IDC 市场景气度仍将加速向上;电信与 IDC 市场双轮驱动,引发新一轮光模块需求高峰,同时目前国内光模块厂商在全球市占率及影响力正在不断提升,5G 时代有望实现弯道超车,行业成长性高;根据 Analytics 数据显示,截至 2020 年上半年,全球的物联网连接数已经达到了 117 亿,历史上首次超过非物联网连接数,下半年以来,受益于政策推动、NB 标准纳入 5G 标准等,物联网有望延续高景气度。行 业 动 态【5G】1.北京市将持续扩大 5G 网络建设规模,超前布局 6G近日,北京市经信局发布《北京市"十四五"时期智慧城市发展行动纲要(公众征求意见稿)》,《意见》指出,北京市将持续扩大 5G 网络建设规模,积极推进千兆宽带接入网络建设,加快基于 IPv6 的下一代互联网部署,开展冬奥会(北京赛区)、城市副中心等重点区域的光缆建设。推动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和广电 5G 建设一体化发展。推动健康云、教育云等行业云建设,承载智慧城市惠民业务。支持发展混合云和边缘云,加快企业数字化转型。2. 2025 年 5G 网络建设投资累计将达到 1.2 万亿元最新统计显示,中国目前已建成全球最大 5G 网络,国内已累计开通 5G 基站超过 70 万座。据中国信通院预测,到 2025 年,5G 网络建设投资累计将达到 1.2 万亿元,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以及各行业的应用投资累计超过 3.5 万亿元。不论是 2G 时期的短信、3G 时期的智能手机应用,还是 4G 时代的短视频应用,这些新业态都是在网络能力具备以后才产生的。5G 时代,随着网络建设和运用发展互为促进,一定会产生出意想不到的新应用,并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动社会的数字化转型。3. 中国铁塔累计承建超 70 万个 5G 基站,97%共享已有站址资源在 2020 世界 5G 大会上,中国铁塔董事长佟吉禄表示,中国铁塔累计承建 5G 基站项目超过 70 万个,97%都是利用已有站址资源改造实现的。在广东,得益于省委省政府对 5G 建设的高度重视,以及统筹规划、政策引领、资源开放,中国铁塔会同电信企业累计建成 5G 基站 11万座,5G 网络覆盖广度和深度领先全国。【主设备&终端】1.华为获 4G 芯片授权华为因为受到美国的打压,合作厂商台积电不得不停止对华为提供芯片代工服务,不仅如此,华为在没有得到芯片授权之前,它将无法获得该配件服务,也就是说华为手机在生产上将面临巨大的困难。而在此基础之上,华为不得不将荣耀手机品牌全盘出售,自己独自面对封锁。但好消息是,近日高通获得了美国的授权,可以为华为提供 4G 芯片。虽然在 5G 方面,华为依然没有得到解封,但是 4G 芯片解封后,华为将会在一定程度上获得喘息的时间,在智能手机市场上迎来一定的转机。【运营商】1.中国移动香港实现 5G 独立组网,助力行业智慧转型中国移动香港宣布,正式实现商用 5G 独立组网,助力香港建设世界级智慧城市。中国移动香港成为香港首个提供 5G 独立组网服务的移动网络营运商。2.中国电信刘桂清:截至今年 9 月 5G 共建共享已节省投资 600 亿元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桂清指出,全球移动用户数超 5 亿的两大运营商共同推进 5G 网络共建共享,实现"一张物理网、两张逻辑网、4G/5G 高效协同、独立运营",并首创 200MHz 全共享的全球最高 2.7Gbps 峰值体验速率,显著地降低了 5G 建设和运营成本。截至2020 年 9 月,已节省投资 600 亿元;电费、卡租、运营维护年化成本节约超 60 亿元。3.印象笔记与中国电信天翼云达成合作 增加场景化笔记解决方案知识管理平台印象笔记与中国电信天翼云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正式确立双方在产品创新、品牌建设、市场渠道、生态圈建设等方面的深度协同合作。【光通信】1. Dell'Oro:亚太地区光传输设备市场 Q3 同比增长 22%根据市场研究公司 Dell'Oro Group 最近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受益于亚太地区需求的增长,2020 年第三季度全球光传输设备的销售收入同比增长 9%,达到 38 亿美元。2.国家信息中心发布《全光智慧城市白皮书》在 2020 世界 5G 大会上,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和产业发展部主任、智慧城市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单志广正式发布了《全光智慧城市白皮书》。白皮书首次提出了全光智慧城市的发展理念,通过阐述 F5G(第五代固定宽带网络)技术演进与技术优势,加速全光基础设施的部署升级,以高质量联接构筑城市智慧,推动基于智慧城市的创新应用场景。【云计算】1. ABI Research:全球电信云收入到 2025 年将增至 293 亿美元来自市场研究公司 ABI Research 的一份最新白皮书报告显示,到 2025 年,全球电信云收入将从 2020 年的 87 亿美元增至 293 亿美元,五年间年复合增长率为 27%。电信云的增长主要由于基础设施相关的投资驱动,例如虚拟网络功能(VNF)、管理和网络编排(MANO)和云原生功能(CNF)。2.中国移动携手华为共筑鲲鹏计算产业生态中国移动云能力中心与华为签署合作,宣布共建移动云联合技术实验室,双方将在移动云领域内展开基于鲲鹏硬件和基础软件的联合技术创新合作,构建基于鲲鹏的移动云生态,为多样性算力提供了合作共赢的创新平台。【物联网】1.无锡物联网工程遍及 70 多个国家从 11 月 18 日举行的 2020 物联网博览会创新成果发布会暨中国企业战略投资峰会获悉,无锡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建设 10 年,在关键技术、标准制定、跨界融合和应用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目前,已集聚物联网相关企业 3000 余家,营业收入达到 2800 亿元,物联网工程遍及全球 70 多个国家。2.工信部组织开展 2020-2021 年度物联网项目征集工作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消息,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通知,组织开展 2020-2021 年度物联网项目征集工作。征集项目应聚焦物联网产业创新发展、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关键环节和重点问题,突出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对产业带动、规模化应用形成的引领示范作用。项目分为"关键技术与平台创新类、集成创新与融合应用类"两个类别。申报方式采取网上填报和纸质版材料报送结合的方式。3. 5G 与工业互联网的结合已从 5G+工业互联网发展到 5G*工业互联网在今日举行的"2020 世界 5G 大会"之"5G 与工业互联网论坛"上,中国工程院院士邬贺铨表示:"5G 与工业互联网的结合已从 5G+工业互联网(通过 5G 连接企业生产线的工件、装备)发展到 5G*工业互联网(融合进企业网的云边端),发挥 5G 与工业互联网的乘数效应。""5G+应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第一章总论1.1"5G+应用"项目背景1.2可行性研究结论1.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第二章项目背景与投资的必要性2.1"5G+应用"项目提出的背景2.2投资的必要性第三章市场分析3.1项目产品所属行业分析3.2产品的竞争力分析3.3营销策略3.4市场分析结论第四章建设条件与厂址选择4.1建设场址地理位置4.2场址建设条件4.3主要原辅材料供应第五章工程技术方案5.1项目组成5.2生产技术方案5.3设备方案5.4工程方案第六章总图运输与公用辅助工程6.1总图运输6.2场内外运输6.3公用辅助工程第七章节能7.1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7.2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分析7.3节能措施7.4节水措施7.5节约土地第八章环境保护8.1环境保护执行标准8.2环境和生态现状8.3主要污染源及污染物8.4环境保护措施8.5环境监测与环保机构8.6公众参与8.7环境影响评价第九章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9.1劳动安全卫生9.2消防安全第十章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10.1组织机构10.2人力资源配置10.3项目管理第十一章项目管理及实施进度11.1项目建设管理11.2项目监理11.3项目建设工期及进度安排第十二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12.1投资估算12.2资金筹措12.3投资使用计划12.4投资估算表第十三章工程招标方案13.1总则13.2项目采用的招标程序13.3招标内容13.4招标基本情况表关联报告:"5G+应用"项目申请报告"5G+应用"项目建议书"5G+应用"项目商业计划书"5G+应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5G+应用"项目节能评估报告"5G+应用"行业市场研究报告"5G+应用"项目PPP可行性研究报告"5G+应用"项目PPP物有所值评价报告"5G+应用"项目PPP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5G+应用"项目资金筹措和融资平衡方案第十四章财务评价14.1财务评价依据及范围14.2基础数据及参数选取14.3财务效益与费用估算14.4财务分析14.5不确定性分析14.6财务评价结论第十五章项目风险分析15.1风险因素的识别15.2风险评估15.3风险对策研究第十六章结论与建议16.1结论16.2建议附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 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第三条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各部门审批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备案管理。财政部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第二章 规划和审批管理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项目审批管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对于已经纳入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且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第八条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第九条除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外,其他有关部门自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产生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备案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审批部门、绩效目标及绩效指标、投资额度、运行维护经费、经费渠道、信息资源目录、信息共享开放、应用系统、等级保护或者分级保护备案情况、密码应用方案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内容,其中改建、扩建项目还需提交前期项目第三方后评价报告。第十条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框架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申请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各有关部门对于需要地方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并加强与地方已有项目的衔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地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绩效目标及指标等,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建设工作,并做好与国家有关项目建设单位的衔接配合。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者上报国务院的请示文件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各部门所有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当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子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报批或者备案。所有中央本级政务信息系统应当全口径纳入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各部门应当在管理平台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目录。管理平台汇总形成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第三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第十六条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云服务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第十八条对于人均投资规模过大、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建设运行维护能力的项目,应当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或者外包,减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维。第十九条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第二十四条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投资。对于因开展需求分析、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购地、拆迁等确需提前安排投资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五条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审批部门组织验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当一并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第二十八条加强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部门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能够按要求进行信息共享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如果部门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由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经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一)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二)对于未纳入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的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三)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第三十条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第三十二条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来源:中国政府网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的规划、审批、建设、共享和监管作出规定。《办法》指出,要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系统应用绩效考核。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办法》强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充分发挥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统筹作用。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办法》在简化优化项目申报和审批流程的基础上,要求对中央本级政务信息系统全口径纳入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各部门所有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当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子平台报批或者备案。各部门应当在管理平台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目录。管理平台汇总形成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办法》提出,加强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未纳入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等情况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对部门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经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办法》强调,有关部门要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文件原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12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第三条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各部门审批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备案管理。财政部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第二章 规划和审批管理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项目审批管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对于已经纳入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且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第八条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第九条除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外,其他有关部门自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产生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备案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审批部门、绩效目标及绩效指标、投资额度、运行维护经费、经费渠道、信息资源目录、信息共享开放、应用系统、等级保护或者分级保护备案情况、密码应用方案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内容,其中改建、扩建项目还需提交前期项目第三方后评价报告。第十条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框架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申请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各有关部门对于需要地方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并加强与地方已有项目的衔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地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绩效目标及指标等,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建设工作,并做好与国家有关项目建设单位的衔接配合。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者上报国务院的请示文件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各部门所有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当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子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报批或者备案。所有中央本级政务信息系统应当全口径纳入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各部门应当在管理平台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目录。管理平台汇总形成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第三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第十六条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云服务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第十八条对于人均投资规模过大、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建设运行维护能力的项目,应当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或者外包,减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维。第十九条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第二十四条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投资。对于因开展需求分析、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购地、拆迁等确需提前安排投资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五条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审批部门组织验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当一并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第二十八条加强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部门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能够按要求进行信息共享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如果部门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由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经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一)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二)对于未纳入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的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三)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第三十条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第三十二条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近期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办法》进一步优化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审批流程,形成部门监管合力,加强对项目建设投资与运维、绩效评价、审计等的联动管理,以制度推动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纵横联通、整合共享,提升政务信息化建设实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务信息化建设工作,近年来就加快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作出了一系列部署,明确要求破除“信息孤岛”,大力推进数据共享,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各部门加大了政务信息化建设和完善的力度,在促进政府科学决策、提升监管能力、优化政务服务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据该负责人介绍,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基础设施相继建成,中央62个部门、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体系,累计发布数据共享服务接口超过1300个,提供数据查询核验服务超8.3亿条次,支撑跨部门、跨地区数据共享交换量达697亿条,初步实现“网络通”“数据通”。国家人口基础库、法人单位信息库、社会信用库等基础数据库加快建设完善,人口、法人、信用等数据实现统一关联汇聚,为跨部门协同治理提供有力支撑。为推进政务信息化建设,2007年,国家发改委制定并实施了《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55号令),对规范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放管服”改革不断走向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对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提出了新要求,迫切需要对原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并提升效力层级。为此,国家发改委牵头研究制定并报请国务院批准印发了《办法》。该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适应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办法》对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提出了一系列制度保障,核心是促进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快速迭代、整体推进和集约创新。一是在建设节奏上,要快速迭代。《办法》在严控新建系统数量和规模基础上,从制度层面简化了项目报批建设的相关程序,促进各部门聚焦紧迫需求开展建设,在满足当前政务信息化建设需求的同时,适应信息技术快速迭代发展。比如,《办法》规定,对于已纳入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是在建设形态上,要整体推进。《办法》通过引入“框架方案”概念,为强化跨部门共建共享、促进部门间业务协同提供了有力抓手,将有效推动跨部门业务流、数据流的整合再造,加快实现“大平台、大系统、大数据”的发展格局。三是在建设理念上,要集约创新。《办法》明确,政府部门应充分依托云服务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也鼓励项目建设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或者外包,减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维。在统筹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方面,《办法》立足于构建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协调管理机制,从规划和审批管理、资金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可概括为“五个统一”的要求,即统一工程规划,统一标准规范,统一备案管理,统一审计监督,统一评价体系。在推动提升政务信息化建设效能方面,《办法》在明确“五个统一”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了“四个强化”:强化集约共享,强化协同联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以及强化央地衔接。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实施。我理解,《办法》贯彻落实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促进政务信息化创新发展的要求,提出的九个方面的改革和发展要点值得高度关注。一、统筹管理的领导架构《办法》提出,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的并联管理和协商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确需建设或保留,但不能进行信息共享的项目进行审核,经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建设或保留;财政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按规定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二、简政放权的审批环节《办法》提出,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原则上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审批环节,在执行中可结合实际情况简政放权。一是简化审批程序。对于已经纳入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可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因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或者情况紧急的,且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可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二是简化审批流程。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涉及新建土建工程和高耗能项目的除外。三、共享开放的信息机制《办法》提出,政务信息化项目要实现跨部门共建共享,政务信息资源要实现共享开放,政务信息系统目录要实现统筹管理。一是政务信息化项目实现跨部门共建。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二是政务信息化项目实现中央和地方的共建。国务院有关部门需要地方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三是构建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开放数据目录。明确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基础上,初步形成的共享开放数据目录。四是构建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分析篇。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或上报国务院的请示文件应当包括对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四、建设单位的重要职责《办法》提出,建设单位应当确定实施机构和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一是强化实施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二是强化网络安全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工作。三是强化集约化管理。建设单位应充分依托云服务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四是强化监理管理。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理。五、建设投资的有效机制《办法》提出,加强建设资金管理、概算调整管理、运维资金管理、建设结余资金管理。一是加强建设资金管理。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二是预先下达资金的管理。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投资。对确需提前安排投资的,建设单位可在可研报告批复后提出申请,由审批部门批准。三是加强概算调整管理。对于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原建设目标不变,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有关情形的,可由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将调整文件送审批部门备案。四是加强运维资金管理。对于未纳入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目录内或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的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六、项目验收的约束机制《办法》提出,加强项目的验收时间管理、验收申请管理、验收内容管理、验收后续管理。一是验收时间管理。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建设单位应当报请审批部门组织验收。未按期提出验收申请的应当提出延期验收申请。二是验收内容管理。项目验收包括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三是验收后续工作。审批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审批部门备案。七、网络安全的综合制度《办法》提出,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密码保障系统的定期评估、安全可靠产品的管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测评,保障政务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一是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工作。二是密码保障系统的定期评估。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三是强化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在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中,应当具有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内容。四是加强系统的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安全。八、绩效考核的建设机制《办法》提出,要加强审批部门、建设单位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和后评价。一是强化绩效管理。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指导完善相应管理制度。二是强化绩效考核。有关部门自行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备案文件中,应当包括绩效内容。三是强化绩效评价。建设单位应当对绩效进行评价,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审批部门提交。四是强化绩效评价和后评价。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开展绩效自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送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部门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工作。九、重视实效的监督管理《办法》提出,加强国家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一是加强国家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信息共享、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二是加强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三是强化监督管理的处理处罚。对监管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四是强化项目建设和运维资金的监督管理。违反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周德铭 审计署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原主任)
咸宁市民政局:你单位《关于调整咸宁市社会福利中心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咸民政文〔2020〕24号)及相关附件材料收悉,经研究,同意建设,现对该项目(项目代码:2020-421202-94-01-017458)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下:一、建设规模及内容该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该项目规划用地面积59999.36m2,改造面积14271.05m2,改造装修已建成的社会福利院、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中心、综合楼、食堂、门房等;建设“医疗+养老”智能信息化看护与管理系统;购置安装医疗设施设备、康复辅具、家电、厨具、功能室配套设施及办公用品等;配套建设供配电、给排水、消防、暖通等附属工程。二、项目选址咸宁市东外环与十六潭路交汇处。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该项目估算总投资2400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政府专项债券和地方配套。特此批复,原咸发改审批[2020]100号作废。请据此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尽快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我委审批,争取工程早日建设,发挥效益。附件:工程招标审批部门核准意见。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工程招标审批部门核准意见建设项目名称:咸宁市社会福利中心改造项目||【来源:咸宁市人民政府】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1.从国家战略来看德宏三面与缅甸接壤,国境线 503.8 公里。历史上,德宏是南方古丝绸之路之要塞,史迪威公路与中缅公路的交汇点,而今,是中国走向印度洋最安全、最便捷、最经济的陆上通道, 无论在经济、军事上,其战略地位都无以取代。全州拥有瑞丽、畹町两个国家一类口岸,章凤、盈江两个国家二类口岸,中缅油气管道、铁路、高速公路的出入境结合点都在德宏。已开通芒市至昆明、北京、沈阳、深圳、重庆和桂林等地及缅甸曼德勒(包机)等国内、国际航线。大瑞铁路作为泛亚铁路西线、中缅国际铁路大通道在中国境内最后一段,长约 108.4 公里,计划 2022 年 12 月 1 日竣工通车。大瑞铁路建成后将重塑历史上“南方丝绸古路”新的辉煌,进一步凸显云南面向东南亚、南亚开放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对促进德宏州积极参与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建设,对推动我国与东南亚、南亚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2.从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来看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富国和强军相统一,强化统一领导、顶层设计、改革创新和重大项目落实,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形成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构建一体化的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着眼国家发展和安全全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深入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在新的起点上开创军民融合发展新局面,为实现中国梦强军梦提供坚强有力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要在“统”字上下功夫,在“融”字上做文章,在“新”字上求突破,在“深”字上见实效。3.从中缅边境缅甸军事武装以及多民族复杂程度来看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各少数民族人口为582293人,占总人口的48.07%。其中,傣族人口为349840人,占总人口的28.88%,景颇族人口为134373人,占总人口的11.09%,傈僳族人口为31530人,占总人口的2.60%,阿昌族人口为30389人,占总人口的2.51%,德昂族人口为14436人,占总人口的1.19%。缅甸是一个多民族国家, 是由8个主要民族和127个少数民族组成的。缅族、掸族、克伦族、孟族、克钦族、克耶族、钦族、若开族,缅甸有四个重要地区与中国云南德宏州接壤,它们分别是克钦邦、果敢特区、佤邦、掸邦,境内武装除缅甸缅甸政府军外,最主要的有克钦独立军、果敢同盟军、佤邦联合军、克钦新民主军、民兵团,北掸邦军(与缅甸军方达成停战协议)、南掸邦军、克伦民族解放军、新孟邦党等。德宏州边境主要是克钦独立军、克钦新民主军、佤邦联合军等,经常出现一些招募境内少数民族人员越境参加武装组织以及飞机跨境飞行轰炸等情况,边境军事形势极为复杂。4.从中缅边境跨境无线电设备使用情况来看由于边境地区地理位置特殊,人员流动性大,社会环境复杂,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无线电通信设备相互串通,实施走私、贩毒、偷渡、跨国赌博等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国家安全及边境地区的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边境地区无线电安保维稳任务日趋艰巨。无线电技术和业务在社会各行业的广泛渗透,使得新时期边境地区无线电管理任务更为繁重和多元。伴随周边国家经济和通信事业的迅猛发展,边境地区无线电台站数量急剧增加,国家间的无线电干扰问题越来越突出,构筑边疆“无线长城”对无线电技术设施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线电监测网作为无线电管理最主要的技术手段,其建设在“十三五”期间迈入了技术发展的新时期。《无线电管理“十三五”技术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给出了新的时代背景下无线电技术设施建设的方向,明确提出了精细化、智能化、信息一体化监测的概念,以实现频谱管理的科学化、智能化、高效化,从而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提供有效的无线电频谱管理技术支撑。因此,构建智能边境电磁频谱监管系统是大势所趋。从时代特征看,伴随着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5G 时代加速来临,将引领我们进入万物互联、泛在感知的物联网时代,呼唤无线电监管向智能化方向转型。利用大数据模型、采用云计算技术,能够帮助无线电管理人员从结构化和非结构化的文本、语音、视频、图片、地理位置等数据中挖掘、抽取有用信息,实现信息的共享和整合,通过提升无线电监测数据资源的采集获取能力和分析利用能力,充分发掘无线电频谱数据资源的支撑潜力,为科学决策提供客观依据。一、项目军事需求分析1.军民融合需求分析目前,我国在频谱管理总体上形成了军队以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信息通信局、地方以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为主管部门的军地分管的组织体系,并通过军地联席会议方式协调军民用频需求。军地双方均建设了一定规模的无线电监测和管理基础设施,但二者之间相互独立,无法形成数据的高效应用。因此应重点加强二者之间数据的融合及互联互通,形成数据的有效流动,充分发挥现有装备资源的作用,为实现电磁空间大数据分析提供有力支撑。2.边境无线电安全需求分析无线电是关系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军事安全的关键领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今世界各国竞争日趋激烈,利用无线电开展电磁空间争夺,将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各方面给国家安全稳定带来严峻挑战。由于无线电波的开放性和易干扰性,各类无线电台站很容易成为恶意攻击或干扰的目标,成为进行破坏活动或经济犯罪的手段之一。目前,国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无线电波进行宣传,犯罪分子利用无线电进行经济领域犯罪活动日益增长。因此,有必要在现有监测网络基础上,联通并增强军地双方网络,增强监测和信息分析能力,快速高效的定位并消除无线电恶意攻击或干扰行为,更好的保障我军装备用频和信息安全,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3.军事技术需求分析随着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完善,极大的促进新一代移动通信、移动互联网网络设备以及移动智能终端的研发和产业化的加速发展,进而推动无线电技术向更加宽带化、智能化、个性化、综合化等方向发展,种类繁多的无线终端、移动计算/感知等设备和产品将极大丰富,对电磁频谱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军事装备的信息化程度也在快速提高,信息化成为现代武器装备的标准配置。军地信息化发展需求使得无线电频谱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凸显,对无线电频谱的需求预测、规划、频谱管理、电磁兼容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必要尽早开展相关研究并加快建设相应的系统,以便于支撑上述各项无线电事业的发展需求。4.军事/国防需求分析随着技术的快速演进,军事和武器设施的现代化、信息化进程不断加速,迫切需要军民用频的高效管理、统筹规划、协调协作,切实提高军事作战、备战能力的同时,也兼顾社会信息化发展需求。在全社会用频需求均快速增长的情况下,如何同时满足和协调军地用频需求,成为军地之间电磁频谱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在此情况下,非常有必要建设相应的军民融合电磁频谱管理系统,以适应新形势下高速增长的军民用频需求。
鼓励行业加速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卫健委:回应“互联网+医疗健康”应用前景。“互联网+医疗健康”具有突破时空的便捷特点,在找到可能的感染者、减少传播途径、降低感染风险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相关部门挖掘运用互联网技术“远程、高效、智能、便捷”的独特优势,出台有关加强信息化支撑疫情防控的文件,鼓励各地各单位深化“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全方位助力疫情防控。国家卫健委发文推动基层医疗机构绩效考核 强调信息化支撑8 月 13 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发布《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试行)》,针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明确了包括 4 个方面、42 项指标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其中部分指标作为国家卫生健康委监测指标,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增补相关指标。自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在国家层面有了顶层设计。《指导意见》强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要加强支撑体系建设,坚持信息化支撑,确保结果真实客观。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在绩效考核中的支撑作用,关键数据从卫生健康统计年报、卫生财务年报、中医医疗管理统计年报、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等数据库中提取,保证数据信息自动生成,非法定情形且未经依法授权不可更改。鼓励各地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考核,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客观。《指导意见》提出,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已经印发的省统筹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应用功能指引、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等文件要求,加强省统筹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建立健全基层卫生绩效考核信息系统,并逐步规范接入国家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及绩效考核评价”子系统,逐步实现绩效考核信息互联互通。加强数据质量控制,做好年度卫生健康统计报表、卫生财务报表等相关系统数据质量管理,确保考核数据客观真实。加强大数据处理技术、统计分析技术、互联网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绩效考核中的应用。贵州:力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 年底将实现多项典型应用。贵州以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西部中心建设为契机,整体推进全省医疗健康信息化建设和大数据应用。到 2020 年底,将初步实现医疗健康行业数据共享、数据调度、数据利用、数据管理,支撑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的协同与应用监管、远程医疗服务、互联网医院、重复用药提醒等典型示范应用,多途径提供“互联网+医疗健康”便民惠医等应用服务。按照“一云一网一平台”的战略部署,贵州省卫生健康委依托“云上贵州”大数据平台,充分利用各级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及医院信息系统的基础上,整合现有医疗健康信息系统,以互联网一期工程、“互联网+医疗健康”支撑平台、山地紧急医学救援指挥调度信息系统等为核心,构建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西部中心。贵州省在疫情期间充分利用省市县乡四级远程医疗体系,发挥远程医疗跨学科、跨医院、跨区域的优势,全面新冠肺炎患者救治指导和疫情防控培训。全省累计开展 2400 余次远程会诊、120 余次现场指导,30 余次邀请国家专家开展远程会诊,40 余轮 150 余万人次的防控诊疗方案、院内感染和个人防护等培训,直接培训至乡村一级、精准到人。同时,与省大数据局充分联动,提供确诊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共同工作生活人员等信息,为群众在疫情期间“一码通行”提供有力支持。贵州省卫生信息中心主任杨庆表示,将加快贵州医疗健康数据汇聚、融通和共享,支撑推进卫生健康行业治理、健康医疗临床和科研、公共卫生等大数据应用,为卫生健康综合改革创新示范探索新的道路。同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智能化的健康管理、签约服务、预约转诊和个人健康信息查询等服务。利用移动客户端、物联网等技术,搭建医患双方交流平台,为健康咨询、患者反馈、健康管理等提供便利。同时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发展。立足医疗、健康、科技和文化四大产业方向,通过产业园融合发展和体系保障,落地网上预检门诊、远程医疗、互联网医院等典型项目和应用,形成健康医疗全产业链的企业生态群。上海市:全市积极应用“互联网+医疗”与“AI 技术+5G 网络”助力防疫攻坚战:针对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充分发挥“上海市级医院互联网总平台”的技术优势,快速推动全市 37 家市级医院开通在线咨询诊疗服务,同时运用“互联网+医疗”和“AI 技术+5G 网络”等手段,积极开展疫情监测、防控救治、消毒清洁等疫情防控工作,助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攻坚战。宁夏市:启动建设“互联网+医疗健康”国家区域医疗中心。9 月 7 日,宁夏“互联网+医疗健康”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启动大会在银川举行,标志着宁夏正式启动建设“互联网+医疗健康”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宁夏‘互联网+医疗健康’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将进一步整合宁夏和聚集中国优质医疗资源,打造可持续发展、低成本、可复制、高效率和多方共赢的‘互联网+医疗健康’新模式。”宁夏政协副主席、宁夏卫生健康委主任马秀珍介绍,宁夏将通过全面优化民众就医及健康管理全流程,打造服务生命全周期、健康全过程的“互联网+医疗健康”生态链,对优质医疗资源进行再分配。医疗 IT 行业基本面显著改善,互联网业务加速发展,互联网巨头布局重塑行业价值:(1)医疗 IT 行业景气度提升,市场集中度提升。下游需要旺盛,医疗IT 行业景气度提升。三级医院信息化建设以上新产品为主,比如医院信息集成平台、临床医疗大数据平台等,二级及以下医院出于医诊疗水平等需求,需要对信息系统进行成熟度完善。医疗信息化行业下游需求旺盛,由于政策和技术驱动,未来 2-3 年将是加速建设期。从医疗 IT 厂商来看,订单加速成长。2017 年卫宁健康、创业软件等行业领军企业订单增速 40%左右,2018 年以来依旧维持 40%+的增速。并且医联体、信息互联互通等政策驱动医疗信息化建设由点到面推进,中小型企业由于交付能力弱和产品结构单一,将逐渐被市场淘汰,行业资源将向大型企业集中。(2)政策助力,新政频发驱动行业加速发展。医院信息系统建设规范、电子病历规范、新电子病历评级等针对医疗 IT 的政策越来越细化和可操作性。互联网医疗政策已经由口号式的大政方针演变成《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互联网医疗行业发展将有更清晰的路径。医保局成立将会推出更多政策和新型管控方式,相关配套的信息系统也面临升级换代和新建。(3)互联网医疗业务进入加速成长期。主业为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平安好医生已经成功在港股上市并获得较高估值,目前总市值超 500 亿港币。主业为互联网+医药的阿里健康业绩爆发式增长,2017 年收入增速413.37%,并实现扣非利润扭亏为盈,今年以来股价实现翻倍增长。卫宁健康的四朵云业务同样表现卓越,云医、云药和云险经营指标靓丽,今年有望实现盈利。处方外流的推进加速处方共享平台发展,互联网医疗迎来百亿量级新赛道。(4)互联网巨头加速在医疗科技领域布局,医疗 IT 行业资产价值有望重估。腾讯入股东华软件,阿里入股卫宁健康,腾讯和阿里双巨头均与创业软件战略合作,互联网巨头加速在医疗科技领域布局卡位。互联网巨头具备技术优势、资金优势、C 端流量优势,医疗 IT 企业具备行业优势,双方强强联合,资源互补,将实现“1+1>2"的双赢效果。“互联网+医疗健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第一章 总论1.1项目总论1.2可研报告编制原则及依据1.3项目基本情况1.4 建设工期1.5建设条件1.6 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1.7结论和建议第二章 项目背景、必要性2.1 项目政策背景2.2 项目行业背景2.3项目建设的必要性2.4项目建设可行性分析2.5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结论第三章 市场分析及预测3.1行业发展现状及趋势分析3.2我国“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现状分析3.3项目SW0T分析3.4市场分析结论第四章 项目建设地址及建设条件4.1 场址现状4.2 场址条件4.3 建设条件4.4项目选址4.5结论第五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5.1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5.2建设目标和任务第六章 建设方案6.1设计原则指导思想6.2基本原则6.3项目建设内容6.4核心工程设计方案第七章 劳动安全及卫生7.1安全管理7.2安全制度7.3其它安全措施第八章 项目组织管理8.1组织体系8.2管理模式8.3人员的来源和培训8.4 质量控制第九章 招标方案9.1编制依据9.2招标方案9.3招标应遵循的原则第十章 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10.1投资估算编制依据10.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0.3预备费10.4总投资估算第十一章 财务分析11.1 评价概述11.2 编制原则11.3项目年营业收入估算11.4运营期年成本估算11.5税费11.6利润与利润分配11.7 盈亏平衡分析11.8财务评价结论第十二章 效益分析12.1经济效益12.2社会效益12.3生态效益第十三章 项目风险分析13.1主要风险因素13.2项目风险的分析评估13.3风险防范对策第十四章 结论与建议14.1结论14.2建议一、财务附表附表一: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及附加估算表附表二:流动资金估算表附表三: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表附表四: 固定资产折旧估算表附表五:总成本费用估算表附表六:利润及利润分配表附表七:财务现金流量表服务流程 :1.客户问询,双方初步沟通了解项目和服务概况;2.双方协商签订合同协议,约定主要撰写内容、保密注意事项、企业相关材料的提供方法、服务金额等;3.由项目方支付预付款(50%),本公司成立项目团队正式工作;4.项目团队交初稿,项目方可提出补充修改意见;5.项目方付清余款,项目团队向项目方交付报告电子版;另:提供甲级、乙级工程资信资质【主要用途】 发改委立项,申请土地,银行贷款,申请国家补助资金等【关 简 词】“互联网+医疗健康”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交付方式】特快专递、E-mail【交付时间】5-7个工作日【报告格式】Word格式;PDF格式【报告价格】此报告为委托项目报告,具体价格根据具体的要求协商,欢迎来电咨询。【编制单位】北京智博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联报告:“互联网+医疗健康”项目申请报告“互联网+医疗健康”项目建议书“互联网+医疗健康”项目商业计划书“互联网+医疗健康”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互联网+医疗健康”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互联网+医疗健康”行业市场研究报告“互联网+医疗健康”项目PPP可行性研究报告“互联网+医疗健康”项目PPP物有所值评价报告“互联网+医疗健康”项目PPP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互联网+医疗健康”项目资金筹措和融资平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