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受市教育和体育局委托,市经济与信息化局组织专家组对攀枝花市教育信息化2.0软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专家评审,评审会议在市教育科学研究院会议室举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财政局、攀枝花浪潮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公司相关负责人参会,会议由攀枝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信息化科李万春同志主持。会上,市电化教育(技术装备)中心主任廖裕代表市教育和体育局介绍了教育信息化2.0基本情况,简要说明了全市教育信息化2.0的主要建设内容、基本原则、总体建设思路、资金来源等事项。攀枝花市教育信息化2.0软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编制方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从项目可研情况、顶层设计方案、全市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建设清单、相关标准、投资估算等方面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汇报。专家组对攀枝花市教育信息化2.0软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认真评审。经评审,专家组认为:该项目定位清晰,技术路线选择合理,提出了信息化五年规划,方案可行,能达到预期目标。并提出建议:优化报告结构,加强需求分析,完善分步实施计划;建议拟定《攀枝花市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并纳入攀枝花市智慧城市建设规划等建议。最后,专家组一致同意该可研报告。该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我市教育信息化2.0整体推进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报告顺利通过专家评审,标志着我市教育信息化2.0软件项目建设即将进入全面建设实施阶段,标志着我市全面加快利用教育信息化构建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实现教育现代化,构建“互联网+教育”大平台的步伐,将全面助推我市区域教育高地打造。【来源:攀枝花教育体育】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核心摘要:教育信息化2.0时代,教育相关政府/学校以更开放的姿态对待社会各类业态的进入,共建共享优质教育资源,提升教育公平与教育质量。同时2.0时代希望将1.0时代买来的设备用起来,收集并实现各类数据的连通,以数据为驱动来提升教学效率和体验。2019年中国教育信息化市场规模预计突破4300亿元,其中财政性教育经费大约贡献了70%-80%的份额,国家拨款是市场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教育信息化市场产业链上各服务环节的界限趋于模糊,但上中下游市场特点明显:上游重资产,中游重渠道,下游重效率和体验。整个教育信息化市场呈现出市场体量大、市场高度分散、地域性强的特点,垄断型企业尚未出现意味着市场可供攫取的空间非常大,各领域企业伸出触手开始圈地。现阶段教育信息化行业处于缓慢平稳增长期,企业间竞争加剧的同时合作也不断深入。新技术带来的产品和服务升级、C端用户付费市场的拓展等都是刺激行业快速增长的机会点。宏观环境:坐享天时地利人和教育信息化行业研究的必要性从B端到C端研究的转变:教育行业toC市场重点在于满足C端用户对“效果”的满意度,而toB市场则更加强调帮助企业客户提高管理和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作为与toC截然不同的市场,教育信息化行业有其独特的发展特征与发展逻辑,对其开展系统性的研究也极具必要性。市场成型且进入发声期:我国教育信息化市场已经明确成型且处于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阶段,各类玩家纷纷通过投资、并购、战略合作等形式整合并最大化输出自身资源,进而为学校、政府、教育机构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占领更大的市场。因此针对教育信息化市场的研究需更加关注企业的服务链路及其周边潜在机会,分析业内重点企业的布局和运营思路,帮助市场玩家或待进入的企业了解行业重点竞争领域、洞悉行业发展动态,促进行业健康良性发展。市场空间大,潜在机会多:从需求端看,50.7万余所学校(含学前教育)、2.6亿余在校生(含在园人数)和1600余万在校老师,对信息化的需求庞大且持续。从供给端机会看:1)硬件产品会随着技术升级而进行产品迭代;2)软件及服务产品随着服务场景的深化、数据分析技术优化、与AI技术的深度融合而有更多可供挖掘的个性化的、定制化的服务类型;3)内容方面,新增科目知识体系的合作开发、原有科目知识图谱的建立与抽象等都是潜在机会;4)B端提供服务后,潜在的C端流量入口已经占据,对C端付费市场的挖掘仍充满想象空间。主要服务类型软件/技术服务和内容服务是目前最为活跃的两种服务类型现阶段教育信息化企业主要有四种服务类型:1)硬件提供商;2)教务管理软件/技术平台提供商;3)教学管理软件或教学内容提供商;4)补充性的课程解决方案提供商。第一种和第二种侧重于教学、教务线上化,得益于政策自上而下的推动,市场发展快且相对成熟,行业主流玩家多具有成立时间长、具有政府背景或母公司支持的企业。第三种和第四中则是将服务场景拓展至教学过程中,多为创业公司在不断摸索,向学校(B端)或学生/家长(C端)收费是其主要业务展开逻辑。第三、四种模式主要有三个问题:其一,服务对象涉及老师、学生甚至家长,不同用户在需求、使用习惯、使用目的等方面有所不同,但市场同质化竞争激烈,企业需要考虑开发成本、开发周期和差异化竞争等因素;其二,受政策影响大,企业的业务逻辑可能因为政策不向好而停滞,甚至终止;其三,如何为C端提供有价值的服务并收费需要不断摸索和验证。政策环境:教育信息化2.0做创收以“用”为出发,以数据为驱动,以提升效率和体验为根本,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技术环境:教育+科技的不断试探成熟技术向教育领域“蔓延”,一定程度上提升学习效率技术在教育的应用滞后性强,即技术成熟了,与教育的适配性或融合度不一定高。整体来看,现阶段中国的教育+技术主要有三点特征:其一,体制内学校受教育部门监管严格,改革难以推进,其受技术影响的速度和程度都比体制外培训机构慢;其二,高学龄阶段受众成熟度和自控力比较高,教育+技术的应用程度更深;其三,技术多应用在教学活动的外围层次(即“练-测-评”),相关的学习数据结构化程度高,分析和反馈机制好;与思考和规划相关的核心环节“教”现阶段尚处于初级阶段,产生的数据也是非结构化的,数据资源无法有效利用。但即便如此,师生的教学效率已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升,未来技术与教育的深度融合将为教学效率的提升带来更广阔的想象空间。市场空间:四千亿市场等待被分割教育信息化整体市场规模2019年教育信息化市场规模预计突破4300亿元艾瑞咨询统计及核算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教育信息化整体市场规模预计突破4300亿元,未来两年持续增长但增速趋于稳定。教育信息化1.0时代的快速增长得益于硬件设备自上而下的推广和购买。十九大之后,硬件普及基本完成,教育信息化2.0时代刚进入以客户为导向的软件和服务市场,市场处于赛道抢占期。未来,随着5G、AI、VR/AR等技术在教育领域的应用,新的硬件升级、覆盖于整个教学活动的软件服务以及C端用户的付费场景增加等,整个教育信息化市场将迎来一波新的高速增长机会点。产业链条:要产品要服务更要有渠道现阶段教育信息化产业链结构上游企业市场集中度高,中游市场极度离散,中游企业对下游市场的拓展受渠道关系影响大中游端:重渠道、重合作赛道技术+合作是硬件产商迎接一下增长红利的关键现阶段,教育信息化硬件设备供应商优劣势明显。其中优势主要有三点:其一,采购政策自上而下推行,市场盈利模式清晰(即直接向政府/学校收费);其二,受技术推动,硬件产品的品类和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其三,经过教育信息化1.0的建设期,厂商已积累了一定的客户资源和渠道。反观不足,也有三点:首先,硬件设备未真正用起来,用户对产品依赖性差;其次,现阶段硬件普及基本完成,预算申请难度大,市场增量空间有限,未来市场红利可能出现在与技术升级相关的硬件设备升级或迭代方面;最后,市场渠道依赖性强,很难全国性扩张。就未来而言,硬件设备产商一方面需要把握新技术(如5G)的节点,加速产品升级或迭代,另一方面,更需要与软件产商、集成商深度结合,互利互惠。中游端:重渠道、重体验赛道(1)教育信息化软件服务市场重视用户体验,易垂直细分、易聚集流量、易规模经济,但也易沦为标准化产品中游端:重渠道、重体验赛道(2)综合类服务供应商本身具有很强的渠道优势和客户资源,对内可提供整套服务,对外拓展可成为系统集成商的角色市场特征:多方混战,各显神通特征二:市场极度分散(1)A股上市企业教育业务占教育信息化市场的比重不足4%教育信息化覆盖的服务场景广,服务对象涉及从学校到政府、从校长到教职工、从学生到家长等各个类型,服务内容囊括了政府管理、学校运转、教师教学、学生学习、家校沟通等方方面面。从市场主流玩家来看,包含传统教育信息化企业、新兴创业型教育信息化企业、大的互联网企业、传统教育企业以及其他或转型或布局的企业五大类,市场参与者众多,但又高度离散。据艾瑞不完全统计,2018年部分A股上市的教育信息化企业中教育营收大致150亿左右,占整个教育信息化市场规模的比重在3.7%左右,市场极度分散。特征二:市场极度分散(2)部分A股教育信息化企业的服务内容和营收情况从部分A股教育信息化企业的服务内容来看,单一服务类别的企业较少,大部分都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服务。这与他们进入市场较早,积累了足够的渠道资源、客户资源等息息相关,同时这些资源的积累为他们向系统集成商的角色过渡提供了重要的支撑作用。现阶段A股上市的教育信息化企业营收高,但教育业务占比低,教育市场服务竞争激烈。发展启示:搜索新一轮市场增长点启示一:部分玩家向集成商发展系统集成商的数量和类型增加,市场扁平化程度高据艾瑞不完全统计,A股上市的教育信息化企业中有超过50%的企业提供系统集成服务,新三板中有25%的企业同时发展系统集成服务,整个市场玩家中系统集成商仍有较大空间可供攫取,市场扁平化程度有望增加。渠道、客户资源、口碑、管理、服务、技术和整合能力等是系统集成商的核心要素,对于渠道依赖性强、产品同质化程度高的教育信息化行业而言,很多厂商都可以结合自身优势资源而向系统集成商发展,通过拓展服务类别和服务范围,既可以夯实已经建立的客户资源,又可以丰富/构建产品体系,提升抗风险能力和竞争力。当然提供集成服务时尽量做到服务体系轻量化、操作/管理简易化。启示二:“马斯洛需求”的适用性欠发达地区的教育信息化市场空间大,拓展相对容易不同地区的教育信息化程度受当地的经济、政策等影响而不同。对于发达地区而言,经济水平高,高精尖产业多,其教育信息化程度高且对教育信息化的要求更加具象,如将什么知识通过什么方式点引爆后,可以促进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针对性的学习路径设计和学习内容推送等。贫困地区属于市场空白区,他们的诉求比较集中,即获得优质教育资源,满足师生教学需求。相比较而言,欠发达地区无论是教育部门还是学生对教育信息化都有一定认知,并且希望通过信息化助力当地教育质量提升、教育公平普及,故当地对教育信息化企业接纳度高。能够带来优质教育资源、丰富教学方式、提升教学沉浸感的企业将优先获得当地市场“入场券”。启示三:C端增值服务市场值得拓展如何将C端流量转化为付费用户是关键目前教育信息化市场比较成熟且经过市场验证的服务模式是直接向教育部门/学校/教育机构售卖自上而下的硬件产品、软件、平台,对于将教育部门/学校/教育机构作为通道打开C端流量入口进而向C端收费的模式(即2B2C模式)一直处于探索阶段,虽然有成功的案例(如口语100向学生收取人工智能老师的服务费用),但就整个市场而言,2B2C模式的服务价值需要不断挖掘和放大,以满足C端市场的付费意愿和期许。整体来看,企业想要针对C端用户收费,首先需要了解用户不同阶段的需求,其次要结合自身资源制定满足用户需求的方案,最后要衡量提供的服务是否能够打破用户付费意愿与需求程度之间的落差。在提供C端服务的过程中,企业需要注意两点,即投入产出比和实时把握政策风向。总结:建议&展望—整体市场从需求满足看,短期内重点满足定制化需求,长期看需要关注行业标准化走势;从客户拓展看,离客户越近的渠道,其投资价值越高总结:建议&展望—细分市场大企业打造生态布局,小企业提升服务价值对于上游产商:明确自身业务体系构建的方向和全局性,针对性的寻找下游合作伙伴,打造企业全产业的生态布局。对于中游硬件提供商:1)5G风口下VR/AR市场、直播教学市场值得重点关注。2)大的硬件提供商可以利用自身渠道、客户等优势直接向系统集成商过渡。3)细分垂直领域对硬件设备的需求也可能出现小而美的市场,如音乐类。对于中游软件提供商:1)对于深度垂直且易沦为标准品的软件服务商,主要有两种路径:其一,向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发展;其二,守住学校流量入口,争取C端市场,保证潜在增量空间。但现阶段从可行性方面看,更看好第一种路径。2)对于深度接触教学活动的软件服务商,如教学系统,挖掘并利用自身的数据资源以建立竞争壁垒是当前重点。目前来讲,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的企业/权威机构合作开采数据资源的价值似乎更具可行性。对于中游内容提供商:重点要明确自身对校内教育资源的“补充作用”,而不是替代作用。市场新兴的、尚未建立健全的学科是最好的切入点。但内容提供商需要传递出内容的专业、权威性,主要有两种途径:其一,与学校合作,共同研发知识框架和教学内容体系;其二,与业内专家/专业机构合作开发。除了课程内容之外,与新兴硬件相匹配的教学内容资源的开发(如VR/AR在实验、特定教学场景)也表现出一定潜力。
"互联网+医疗健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信息化和"互联网+"助力国内医疗资源优化配置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近日共同发布《关于深入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五个一"服务行动的通知》,面向信息技术在医卫领域深度应用形成顶层设计规划。我们认为医疗产业信息化、智能化、互联网化深化发展有望带动医疗IT厂商业务持续升级,提升长期盈利能力。近日,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共同发布《关于深入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五个一"服务行动的通知》,决定在全行业深化"五个一"服务行动,包括推进"一体化"共享服务、"一码通"融合服务、"一站式"结算服务、"一网办"政务服务、"一盘棋"抗疫服务等5个方面、14项重点举措。三部委联合启动"五个一"服务行动,推动医疗产业信息化、智能化持续深化发展。《通知》在优化智慧医疗服务流程、推动区域信息共享互认等、落实"互联网+"支付政策、"互联网+"医疗复诊处方流转等多个方面提出要求,二级以上医院要加快推进内部信息系统集成整合和业务协同,优化就医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并强调互联网医院要与线下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之间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同时,针对疫情防控,《通知》要求国家与省(区、市)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信息技术支撑,加快建立完善一体化的传染病智慧化多点触发监测预警平台,同时各地要依托国家级和省统筹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实现疾控检测数据的跨层级共享。国家将适时启动相关试点,积极推动在京津冀、长三角、成渝等有条件的区域,率先开展区域一体化信息联通、互认共享服务。政策持续加码,"互联网+医疗健康"创新正当时。今年以来,疫情不断推动政策加码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医疗卫生健康行业多个领域深度应用创新发展。信息化和"互联网+"助力国内医疗资源优化配置,常态化疫情防控也离不开信息技术的支撑。此次"五个一"行动正是对此前电子病历、"互联网+"、区域互联等一系列的政策整合,形成顶层设计规划。公共卫生领域进入新一轮强化建设周期,政府将加大公共卫生投入及加强公共卫生系统建设与应用。同时,国内公立医院自建互联网医疗模式也在疫情期间加速创新,在打通医保支付、电子处方流转等多个方面都迎来历史性突破。未来公立医院将在互联网诊疗环节进一步发挥其医疗资源优势,与第三方平台将形成明显差异化发展。公立医院开展线上服务离不开医疗IT厂商的技术支持,未来随着越来越多公立医院开展互联网医疗,医疗IT厂商有望在互联网医院建设&运维、互联网药品流通分成等多个环节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提升整体盈利能力。此外,根据各政府采购网公开中标数据,我们看到医疗信息化厂商9月以来中标订单,同比增速显著恢复,我们判断2021年围绕电子病历以及公共卫生应急平台等医疗IT建设的需求将快速复苏,订单有望加速释放。互联网+医疗健康行业核心投资观点医疗 IT 行业基本面显著改善,互联网业务加速发展,互联网巨头布局重塑行业价值:(1)医疗 IT 行业景气度提升,市场集中度提升。下游需要旺盛,医疗IT 行业景气度提升。三级医院信息化建设以上新产品为主,比如医院信息集成平台、临床医疗大数据平台等,二级及以下医院出于医诊疗水平等需求,需要对信息系统进行成熟度完善。医疗信息化行业下游需求旺盛,由于政策和技术驱动,未来 2-3 年将是加速建设期。从医疗 IT 厂商来看,订单加速成长。2017 年卫宁健康、创业软件等行业领军企业订单增速 40%左右,2018 年以来依旧维持 40%+的增速。并且医联体、信息互联互通等政策驱动医疗信息化建设由点到面推进,中小型企业由于交付能力弱和产品结构单一,将逐渐被市场淘汰,行业资源将向大型企业集中。(2)政策助力,新政频发驱动行业加速发展。医院信息系统建设规范、电子病历规范、新电子病历评级等针对医疗 IT 的政策越来越细化和可操作性。互联网医疗政策已经由口号式的大政方针演变成《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互联网医疗行业发展将有更清晰的路径。医保局成立将会推出更多政策和新型管控方式,相关配套的信息系统也面临升级换代和新建。(3)互联网医疗业务进入加速成长期。主业为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平安好医生已经成功在港股上市并获得较高估值,目前总市值超 500 亿港币。主业为互联网+医药的阿里健康业绩爆发式增长,2017 年收入增速413.37%,并实现扣非利润扭亏为盈,今年以来股价实现翻倍增长。卫宁健康的四朵云业务同样表现卓越,云医、云药和云险经营指标靓丽,今年有望实现盈利。处方外流的推进加速处方共享平台发展,互联网医疗迎来百亿量级新赛道。(4)互联网巨头加速在医疗科技领域布局,医疗 IT 行业资产价值有望重估。腾讯入股东华软件,阿里入股卫宁健康,腾讯和阿里双巨头均与创业软件战略合作,互联网巨头加速在医疗科技领域布局卡位。互联网巨头具备技术优势、资金优势、C 端流量优势,医疗 IT 企业具备行业优势,双方强强联合,资源互补,将实现"1+1>2"的双赢效果。医疗 IT行业资产价值有望进行重估。"互联网+医疗健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第一章总论1.1"互联网+医疗健康"项目背景1.2可行性研究结论1.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第二章项目背景与投资的必要性2.1"互联网+医疗健康"项目提出的背景2.2投资的必要性第三章市场分析3.1项目产品所属行业分析3.2产品的竞争力分析3.3营销策略3.4市场分析结论第四章建设条件与厂址选择4.1建设场址地理位置4.2场址建设条件4.3主要原辅材料供应第五章工程技术方案5.1项目组成5.2生产技术方案5.3设备方案5.4工程方案第六章总图运输与公用辅助工程6.1总图运输6.2场内外运输6.3公用辅助工程第七章节能7.1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7.2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分析7.3节能措施7.4节水措施7.5节约土地第八章环境保护8.1环境保护执行标准8.2环境和生态现状8.3主要污染源及污染物8.4环境保护措施8.5环境监测与环保机构8.6公众参与8.7环境影响评价第九章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9.1劳动安全卫生9.2消防安全第十章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10.1组织机构10.2人力资源配置10.3项目管理第十一章项目管理及实施进度11.1项目建设管理11.2项目监理11.3项目建设工期及进度安排第十二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12.1投资估算12.2资金筹措12.3投资使用计划12.4投资估算表第十三章工程招标方案13.1总则13.2项目采用的招标程序13.3招标内容13.4招标基本情况表第十四章财务评价14.1财务评价依据及范围14.2基础数据及参数选取14.3财务效益与费用估算14.4财务分析14.5不确定性分析14.6财务评价结论第十五章项目风险分析15.1风险因素的识别15.2风险评估15.3风险对策研究第十六章结论与建议16.1结论16.2建议附表:关联报告:"互联网+医疗健康"项目申请报告"互联网+医疗健康"项目建议书"互联网+医疗健康"项目商业计划书"互联网+医疗健康"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互联网+医疗健康"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互联网+医疗健康"行业市场研究报告"互联网+医疗健康"项目PPP可行性研究报告"互联网+医疗健康"项目PPP物有所值评价报告"互联网+医疗健康"项目PPP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互联网+医疗健康"项目资金筹措和融资平衡方案
医疗IT行业基本面显著改善,互联网业务加速发展,互联网巨头布局重塑行业价值:(1)医疗IT行业景气度提升,市场集中度提升。下游需要旺盛,医疗IT行业景气度提升。三级医院信息化建设以上新产品为主,比如医院信息集成平台、临床医疗大数据平台等,二级及以下医院出于医诊疗水平等需求,需要对信息系统进行成熟度完善。医疗信息化行业下游需求旺盛,由于政策和技术驱动,未来2-3年将是加速建设期。从医疗IT厂商来看,订单加速成长。2017年卫宁健康、创业软件等行业领军企业订单增速40%左右,2018年以来依旧维持40%+的增速。并且医联体、信息互联互通等政策驱动医疗信息化建设由点到面推进,中小型企业由于交付能力弱和产品结构单一,将逐渐被市场淘汰,行业资源将向大型企业集中。(2)政策助力,新政频发驱动行业加速发展。医院信息系统建设规范、电子病历规范、新电子病历评级等针对医疗IT的政策越来越细化和可操作性。互联网医疗政策已经由口号式的大政方针演变成《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互联网医疗行业发展将有更清晰的路径。医保局成立将会推出更多政策和新型管控方式,相关配套的信息系统也面临升级换代和新建。(3)互联网医疗业务进入加速成长期。主业为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平安好医生已经成功在港股上市并获得较高估值,目前总市值超500亿港币。主业为互联网+医药的阿里健康业绩爆发式增长,2017年收入增速413.37%,并实现扣非利润扭亏为盈,今年以来股价实现翻倍增长。卫宁健康的四朵云业务同样表现卓越,云医、云药和云险经营指标靓丽,今年有望实现盈利。处方外流的推进加速处方共享平台发展,互联网医疗迎来百亿量级新赛道。(4)互联网巨头加速在医疗科技领域布局,医疗IT行业资产价值有望重估。腾讯入股东华软件,阿里入股卫宁健康,腾讯和阿里双巨头均与创业软件战略合作,互联网巨头加速在医疗科技领域布局卡位。互联网巨头具备技术优势、资金优势、C端流量优势,医疗IT企业具备行业优势,双方强强联合,资源互补,将实现“1+1>2"的双赢效果。医疗IT行业资产价值有望进行重估。行业动态1、国家医保局:发布“两定办法”,明确互联网医院纳入医保范畴近日,国家医保局发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下称《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下称“两定办法”),并于2021年2月1日正式实施。“两定办法”明确了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的条件,以及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权责关系等。其中,对业内关注的互联网医院如何纳入定点管理做了明确。文件提出,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但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医保局在1月12日的相关解读中明确,处方流转与网售处方药并不能等同。目前办法中规范的是符合规定的处方可以流转到实体药店取药或由实体药店配送,网售处方药的有关政策则需要有关主管部门研究明确。国家医保局指出,“两定办法”制定的出发点是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目的是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此次,“两定办法”是1999年国家建立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制度以来,第一次全面系统重新构建医保定点协议管理体系。明确了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的有关条件。《在“两定办法”中,互联网医院如何纳入定点管理也成为关注重点,国家医保局解读时指出,目前,互联网医院主要有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搭建信息平台,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等多种形式。互联网医院均要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申请执业许可。因此,“两定办法”规定,互联网医院可以与其依托的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并报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其提供服务产生符合规定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因此,上述“两定办法”利好互联网医疗。2、一码通行,春运期间健康码全国互认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在2021年全国春运电视电话会议上表示,春运期间,要落实好防疫健康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全国互认、一码通行。各地要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平台,落实健康码互认机制和规则,明确跨地区流动人员健康码信息在各地区可信可用,切实保障群众必要的出行需求。连维良强调,全国互认、一码通行是普遍性的原则要求,“码”上加“码”是个例、是特殊(情况)。健康码“一码通行”,相关部门已经做了大量工作,技术上完全具备条件。春运期间疫情防控要做到精准科学,不能“过度防疫”,要方便群众百姓出行。确有原因健康码不能互认的,需要先向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和春运疫情防控专班报告。1月12日,国家发改委联合多部门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春运工作和加强春运疫情防控的意见》,《意见》指出,要加快推动“健康码”全国一码通行,提高人员通行效率,避免因扫码查验等引起人员聚集。3、上海:5G+医疗健康应用试点项目申报开始近日,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决定联合组织开展上海市5G+医疗健康应用试点项目申报工作。该工作的集中受理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15日-2021年1月19日。“上海市5G+医疗健康应用试点项目申报工作”旨在充分发挥5G技术的特点优势,着眼丰富5G技术在医疗健康行业的用场景,征集并遴选一批骨干单位协同攻关、揭榜挂帅,重点形成一批技术先进、性能优越、效果明显的5G+医疗健康标志性应用,为5G+医疗健康创新发展树立标杆和方向,培育上海市5G智慧医疗健康创新发展的主力军。“上海市5G+医疗健康应用试点项目申报工作”在试点内容中明确提出:围绕急诊救治(应急救援)、远程诊断、远程治疗(智能治疗)、远程监护、中医诊疗、医院管理、智能疾控、健康管理、远程查房和移动医护等十大重点方向,鼓励各单位创新5G应用场景,通过建设试点项目,推动运用5G技术改造提升卫生健康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智慧医疗健康设备和应用创新,培育可复制、可推广的5G智慧医疗健康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互联网+大健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第一章总论1.1互联网+大健康项目背景1.2可行性研究结论1.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第二章项目背景与投资的必要性2.1互联网+大健康项目提出的背景2.2投资的必要性第三章市场分析3.1项目产品所属行业分析3.2产品的竞争力分析3.3营销策略3.4市场分析结论第四章建设条件与厂址选择4.1建设场址地理位置4.2场址建设条件4.3主要原辅材料供应第五章工程技术方案5.1项目组成5.2生产技术方案5.3设备方案5.4工程方案第六章总图运输与公用辅助工程6.1总图运输6.2场内外运输6.3公用辅助工程第七章节能7.1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7.2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分析7.3节能措施7.4节水措施7.5节约土地第八章环境保护8.1环境保护执行标准8.2环境和生态现状8.3主要污染源及污染物8.4环境保护措施8.5环境监测与环保机构8.6公众参与8.7环境影响评价第九章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9.1劳动安全卫生9.2消防安全第十章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10.1组织机构10.2人力资源配置10.3项目管理第十一章项目管理及实施进度11.1项目建设管理11.2项目监理11.3项目建设工期及进度安排第十二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12.1投资估算12.2资金筹措12.3投资使用计划12.4投资估算表第十三章工程招标方案13.1总则13.2项目采用的招标程序13.3招标内容13.4招标基本情况表第十四章财务评价14.1财务评价依据及范围14.2基础数据及参数选取14.3财务效益与费用估算14.4财务分析14.5不确定性分析14.6财务评价结论第十五章项目风险分析15.1风险因素的识别15.2风险评估15.3风险对策研究第十六章结论与建议16.1结论16.2建议附表:关联报告:互联网+大健康项目申请报告互联网+大健康项目建议书互联网+大健康项目商业计划书互联网+大健康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互联网+大健康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互联网+大健康行业市场研究报告互联网+大健康项目PPP可行性研究报告互联网+大健康项目PPP物有所值评价报告互联网+大健康项目PPP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互联网+大健康项目资金筹措和融资平衡方案
一、项目名称用友智能制造服务平台项目。二、申报单位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项目地址北京海淀区北清路68号用友产业园。四、项目建设背景一、制造业的强盛与衰败,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寒暑表”,对于大国而言更是如此。近年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制造业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论述中国制造业的发展前景时,要求我们“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总书记说的这“三个转变”,高度概括了中国制造业发展道路上的“三道门槛”。因此,中国制造业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公企业,只有做大做强,才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二、中国企业普遍进入以互联网化为核心的3.0发展阶段,智能制造成为制造业的必然方向。大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加快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应用,以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推动传统产业生产、管理和营销模式变革。把发展智能制造作为主攻方向,推进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区、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深入实施工业强基、重大装备专项工程,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通过物联网,智能制造最终要实现的是社会化协同、智慧化管理、智能化生产,从而达到智慧管理的新高度,推动中国制造向中高端迈进。三、面对以信息网络技术创新引领的智能化制造新趋势,大力推进两化深度融合成为打造中国制造业升级版的必然选择。当前,我国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正呈现出“由外向内”转变的态势。即,互联网正向生产流程的研、产、供、销、服各个环节逐步渗透,呈现出智能化、协同化、定制化、服务化和平台化的转型特点。制造业成为融合发展的主要需求者和实践者,同时也是互联网的重要服务对象。其中,汽车、机械、食品加工、医药、电子、化工等行业的转型创新较为突出。面对制造业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的迫切需求及其所带来的市场空间,国内各领域企业不断拓展业务范围,进军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领域,加快推动了国内智能制造发展。五、项目内容介绍用友智能制造服务平台支撑制造企业从传统制造方式向智能制造方式转变,帮助制造企业实现业务管理系统与生产现场的互联互通,是业务系统往生产现场的延伸,同时将制造企业生产过程的生产数据、质量数据、设备运行数据等各种工业数据进行采集、归档、管理。用友智能制造服务平台是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与现代制造技术的融合发展,在此基础上构建生态圈,发展合作伙伴(独立软件供应商、系统集成商、个人开发者)为生态圈的业务提供支撑。用友智能制造服务平台由基础平台、智能工厂、智慧管理、产业互联、智能决策五个层面构成,体现了产业链集成、价值链集成与纵向集成的理念。从整体看,制造企业信息化建设呈现由中间向上下两端延伸态势,向上与互联网化融合、向下向智能工厂延伸,自上而下,互联互通。六、项目关键技术用友智能制造服务平台的关键技术包括虚拟化、用户软件自动化部署、弹性计算、大规模资源管理与调度、数据支撑技术、并行计算框架、流程应用支撑、SNS应用支撑、PaaS适配IaaS的基础技术设施、集成服务支持、海量数据挖掘、开发部署系统、安全技术、支持语义建模的报表及BI脚本引擎、运营管理技术、服务管理。七、项目战略定位用友智能制造服务平台将采取开放的平台与架构,聚集大量的开发者,打造国内领先的企业级平台生态圈。用友智能制造服务平台构建产业生态链,全面实行国产化,以求自主可控,能够替换国际厂商,提供产业链协同服务,通过平台聚集大量企业用户及数据,为用友公司和合作伙伴创造更大利润空间!八、项目目标客户经过多年实践,用友公司在流程制造行业、离散制造行业、装备制造行业已经积累了数千家成功案例,涵盖化工、建材、能源、冶金、机械、电子、汽配、家居等数十个细分行业。
"5G+应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5G赋能共享共赢2020 年 11 月 28 日,以"5G 赋能 共享共赢"为主题的 2020 世界 5G 大会在广州圆满闭幕。作为 5G 领域的国际性盛会,世界 5G 大会汇聚了全球信息通信领域专家学者、5G 设备及服务提供商、5G 行业应用商等等,打造出一个围绕 5G 领域前沿技术、产业趋势、创新应用等开展讨论的交流平台。我国 5G 网络建设迈出坚实步伐,2025 年 5G 网络建设投资累计将达到 1.2 万亿元,5G 产业将迎来大规模的需求增长。目前我国 5G 独立组网初步实现规模商用,网络覆盖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及重点县市。截至今年 10 月,已累计开通 5G 基站超过 70 万座,终端连接数超过 1.8亿个,共建共享取得积极成效。同时,5G 产业支撑能力不断提升。预计截止 2020 年,我国仅基站规模就将达到千亿市场,整体 5G 产业市场前景非常广阔。据中国信通院预测,到 2025 年,5G 网络建设投资累计将达到 1.2 万亿元,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以及各行业的应用投资累计超过3.5 万亿元。不论是 2G 时期的短信、3G 时期的智能手机应用,还是 4G 时代的短视频应用,这些新业态都是在网络能力具备以后才产生的。5G 时代,随着网络建设和运用发展互为促进,一定会产生出意想不到的新应用,并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动社会的数字化转型。5G 赋能各行各业,落地场景丰富,形式多样,5G 应用将迎来大规模爆发。凭借云网融合的综合优势,各式各样的 5G 应用也正走出"样板房",全面赋能千行百业。在智能钢铁展点,以精致模型与生动影片,华为展示出了利用 5G、AI 与 AR 技术实现落地远程/无人天车、加渣机器人、钢表面 AI 质检、AR 协同装配等场景。在智慧电网展点上,通过 5G 专网,南方电网全业数字化转型得以提速,提高了巡检效率和生产控制的可靠性;中兴通讯展示了应用于 5G网络下的智能巡检机器狗,在低时延网络下实现了对四足机器人的精准操控控制,可用于全地形安保巡检,尤其是在化工厂和核电厂等特殊环境下,同时在自主研发区,中兴通讯展示了自研芯片、操作系统、分布式数据库、数通产品等领域取得的最新成果,其中工业级操作系统已在电信、高铁等关键行业广泛应用;GoldenDB 分布式数据库已率先在大型银行核心业务系统成功投产。同时会上还展览了 15 分钟即可充电至 100%的毫米波手机、通过"5G+VR"观看庭审现场、挥动手臂就能操作的 AI 指挥家等等。小至家庭娱乐,大至智慧交通,5G 技术已融入了生活中的多个角落。按照通讯行业的发展规律来看,在 5G 独立组网标准明确的一年半之后,5G 网络将基本成熟,再过一年半的时间后,面向 C 端用户的 5G 应用将会大规模出现:今年年底,将会有更多的 5G 千元机面市;到了后年年初时,5G 应用将会迎来大规模爆发,鉴于我国5G 进程较快,爆发时点的到来有望提前。5G 初步实现规模商用,主设备、IDC、光模块和物联网四大细分赛道受益。5G 周期上行,一手抓流量,一手抓应用。随着 5G 基站建设加速,主设备商有望核心收益;IDC 将充分享受流量红利,IDC 市场景气度仍将加速向上;电信与 IDC 市场双轮驱动,引发新一轮光模块需求高峰,同时目前国内光模块厂商在全球市占率及影响力正在不断提升,5G 时代有望实现弯道超车,行业成长性高;根据 Analytics 数据显示,截至 2020 年上半年,全球的物联网连接数已经达到了 117 亿,历史上首次超过非物联网连接数,下半年以来,受益于政策推动、NB 标准纳入 5G 标准等,物联网有望延续高景气度。行 业 动 态【5G】1.北京市将持续扩大 5G 网络建设规模,超前布局 6G近日,北京市经信局发布《北京市"十四五"时期智慧城市发展行动纲要(公众征求意见稿)》,《意见》指出,北京市将持续扩大 5G 网络建设规模,积极推进千兆宽带接入网络建设,加快基于 IPv6 的下一代互联网部署,开展冬奥会(北京赛区)、城市副中心等重点区域的光缆建设。推动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和广电 5G 建设一体化发展。推动健康云、教育云等行业云建设,承载智慧城市惠民业务。支持发展混合云和边缘云,加快企业数字化转型。2. 2025 年 5G 网络建设投资累计将达到 1.2 万亿元最新统计显示,中国目前已建成全球最大 5G 网络,国内已累计开通 5G 基站超过 70 万座。据中国信通院预测,到 2025 年,5G 网络建设投资累计将达到 1.2 万亿元,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以及各行业的应用投资累计超过 3.5 万亿元。不论是 2G 时期的短信、3G 时期的智能手机应用,还是 4G 时代的短视频应用,这些新业态都是在网络能力具备以后才产生的。5G 时代,随着网络建设和运用发展互为促进,一定会产生出意想不到的新应用,并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动社会的数字化转型。3. 中国铁塔累计承建超 70 万个 5G 基站,97%共享已有站址资源在 2020 世界 5G 大会上,中国铁塔董事长佟吉禄表示,中国铁塔累计承建 5G 基站项目超过 70 万个,97%都是利用已有站址资源改造实现的。在广东,得益于省委省政府对 5G 建设的高度重视,以及统筹规划、政策引领、资源开放,中国铁塔会同电信企业累计建成 5G 基站 11万座,5G 网络覆盖广度和深度领先全国。【主设备&终端】1.华为获 4G 芯片授权华为因为受到美国的打压,合作厂商台积电不得不停止对华为提供芯片代工服务,不仅如此,华为在没有得到芯片授权之前,它将无法获得该配件服务,也就是说华为手机在生产上将面临巨大的困难。而在此基础之上,华为不得不将荣耀手机品牌全盘出售,自己独自面对封锁。但好消息是,近日高通获得了美国的授权,可以为华为提供 4G 芯片。虽然在 5G 方面,华为依然没有得到解封,但是 4G 芯片解封后,华为将会在一定程度上获得喘息的时间,在智能手机市场上迎来一定的转机。【运营商】1.中国移动香港实现 5G 独立组网,助力行业智慧转型中国移动香港宣布,正式实现商用 5G 独立组网,助力香港建设世界级智慧城市。中国移动香港成为香港首个提供 5G 独立组网服务的移动网络营运商。2.中国电信刘桂清:截至今年 9 月 5G 共建共享已节省投资 600 亿元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桂清指出,全球移动用户数超 5 亿的两大运营商共同推进 5G 网络共建共享,实现"一张物理网、两张逻辑网、4G/5G 高效协同、独立运营",并首创 200MHz 全共享的全球最高 2.7Gbps 峰值体验速率,显著地降低了 5G 建设和运营成本。截至2020 年 9 月,已节省投资 600 亿元;电费、卡租、运营维护年化成本节约超 60 亿元。3.印象笔记与中国电信天翼云达成合作 增加场景化笔记解决方案知识管理平台印象笔记与中国电信天翼云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正式确立双方在产品创新、品牌建设、市场渠道、生态圈建设等方面的深度协同合作。【光通信】1. Dell'Oro:亚太地区光传输设备市场 Q3 同比增长 22%根据市场研究公司 Dell'Oro Group 最近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受益于亚太地区需求的增长,2020 年第三季度全球光传输设备的销售收入同比增长 9%,达到 38 亿美元。2.国家信息中心发布《全光智慧城市白皮书》在 2020 世界 5G 大会上,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和产业发展部主任、智慧城市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单志广正式发布了《全光智慧城市白皮书》。白皮书首次提出了全光智慧城市的发展理念,通过阐述 F5G(第五代固定宽带网络)技术演进与技术优势,加速全光基础设施的部署升级,以高质量联接构筑城市智慧,推动基于智慧城市的创新应用场景。【云计算】1. ABI Research:全球电信云收入到 2025 年将增至 293 亿美元来自市场研究公司 ABI Research 的一份最新白皮书报告显示,到 2025 年,全球电信云收入将从 2020 年的 87 亿美元增至 293 亿美元,五年间年复合增长率为 27%。电信云的增长主要由于基础设施相关的投资驱动,例如虚拟网络功能(VNF)、管理和网络编排(MANO)和云原生功能(CNF)。2.中国移动携手华为共筑鲲鹏计算产业生态中国移动云能力中心与华为签署合作,宣布共建移动云联合技术实验室,双方将在移动云领域内展开基于鲲鹏硬件和基础软件的联合技术创新合作,构建基于鲲鹏的移动云生态,为多样性算力提供了合作共赢的创新平台。【物联网】1.无锡物联网工程遍及 70 多个国家从 11 月 18 日举行的 2020 物联网博览会创新成果发布会暨中国企业战略投资峰会获悉,无锡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建设 10 年,在关键技术、标准制定、跨界融合和应用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目前,已集聚物联网相关企业 3000 余家,营业收入达到 2800 亿元,物联网工程遍及全球 70 多个国家。2.工信部组织开展 2020-2021 年度物联网项目征集工作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消息,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通知,组织开展 2020-2021 年度物联网项目征集工作。征集项目应聚焦物联网产业创新发展、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关键环节和重点问题,突出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对产业带动、规模化应用形成的引领示范作用。项目分为"关键技术与平台创新类、集成创新与融合应用类"两个类别。申报方式采取网上填报和纸质版材料报送结合的方式。3. 5G 与工业互联网的结合已从 5G+工业互联网发展到 5G*工业互联网在今日举行的"2020 世界 5G 大会"之"5G 与工业互联网论坛"上,中国工程院院士邬贺铨表示:"5G 与工业互联网的结合已从 5G+工业互联网(通过 5G 连接企业生产线的工件、装备)发展到 5G*工业互联网(融合进企业网的云边端),发挥 5G 与工业互联网的乘数效应。""5G+应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第一章总论1.1"5G+应用"项目背景1.2可行性研究结论1.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第二章项目背景与投资的必要性2.1"5G+应用"项目提出的背景2.2投资的必要性第三章市场分析3.1项目产品所属行业分析3.2产品的竞争力分析3.3营销策略3.4市场分析结论第四章建设条件与厂址选择4.1建设场址地理位置4.2场址建设条件4.3主要原辅材料供应第五章工程技术方案5.1项目组成5.2生产技术方案5.3设备方案5.4工程方案第六章总图运输与公用辅助工程6.1总图运输6.2场内外运输6.3公用辅助工程第七章节能7.1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7.2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分析7.3节能措施7.4节水措施7.5节约土地第八章环境保护8.1环境保护执行标准8.2环境和生态现状8.3主要污染源及污染物8.4环境保护措施8.5环境监测与环保机构8.6公众参与8.7环境影响评价第九章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9.1劳动安全卫生9.2消防安全第十章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10.1组织机构10.2人力资源配置10.3项目管理第十一章项目管理及实施进度11.1项目建设管理11.2项目监理11.3项目建设工期及进度安排第十二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12.1投资估算12.2资金筹措12.3投资使用计划12.4投资估算表第十三章工程招标方案13.1总则13.2项目采用的招标程序13.3招标内容13.4招标基本情况表关联报告:"5G+应用"项目申请报告"5G+应用"项目建议书"5G+应用"项目商业计划书"5G+应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5G+应用"项目节能评估报告"5G+应用"行业市场研究报告"5G+应用"项目PPP可行性研究报告"5G+应用"项目PPP物有所值评价报告"5G+应用"项目PPP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5G+应用"项目资金筹措和融资平衡方案第十四章财务评价14.1财务评价依据及范围14.2基础数据及参数选取14.3财务效益与费用估算14.4财务分析14.5不确定性分析14.6财务评价结论第十五章项目风险分析15.1风险因素的识别15.2风险评估15.3风险对策研究第十六章结论与建议16.1结论16.2建议附表: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的规划、审批、建设、共享和监管作出规定。《办法》指出,要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系统应用绩效考核。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办法》强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充分发挥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统筹作用。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办法》在简化优化项目申报和审批流程的基础上,要求对中央本级政务信息系统全口径纳入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各部门所有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当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子平台报批或者备案。各部门应当在管理平台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目录。管理平台汇总形成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办法》提出,加强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未纳入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等情况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对部门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经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办法》强调,有关部门要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文件原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12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第三条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各部门审批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备案管理。财政部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第二章 规划和审批管理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项目审批管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对于已经纳入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且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第八条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第九条除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外,其他有关部门自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产生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备案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审批部门、绩效目标及绩效指标、投资额度、运行维护经费、经费渠道、信息资源目录、信息共享开放、应用系统、等级保护或者分级保护备案情况、密码应用方案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内容,其中改建、扩建项目还需提交前期项目第三方后评价报告。第十条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框架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申请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各有关部门对于需要地方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并加强与地方已有项目的衔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地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绩效目标及指标等,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建设工作,并做好与国家有关项目建设单位的衔接配合。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者上报国务院的请示文件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各部门所有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当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子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报批或者备案。所有中央本级政务信息系统应当全口径纳入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各部门应当在管理平台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目录。管理平台汇总形成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第三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第十六条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云服务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第十八条对于人均投资规模过大、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建设运行维护能力的项目,应当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或者外包,减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维。第十九条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第二十四条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投资。对于因开展需求分析、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购地、拆迁等确需提前安排投资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五条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审批部门组织验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当一并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第二十八条加强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部门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能够按要求进行信息共享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如果部门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由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经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一)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二)对于未纳入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的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三)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第三十条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第三十二条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来源:“网络传播杂志”微信公号审校:马凯编辑:王睿相关链接《关于印发《天津市提升数据安全保障能力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传递指尖正能量唱响天津好声音点击
计算机视觉(人脸识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用拓展,有利于推动市场规模增长一、概览摘要2014年以来,人脸识别技术尝试在各类行业中实现应用落地,行业应用场景拓展,有利于推动人脸识别市场规模增长。中国人脸识别市场规模从2016年的5.0亿元人民币增长至2019年的95.8亿元人民币,期间的年复合增长率高达166.9%。但目前人脸识别技术仅与智能安防和金融领域结合较深,其他领域的人脸识别应用仍在开发进程中。随着人脸识别技术在各行业应用渗透深入,中国人脸识别市场规模有望获得更进一步发展,跃升成为计算机视觉行业内增长最快的细分板块。人脸识别应用价值的凸显,吸引众多厂商陆续加入该市场行业,积极开发人脸识别应用场景。二、中国人脸识别市场现状1、定义人脸识别是计算机视觉的一个热门研究领域,是一种计算机基于人的脸部特征信息进行身份鉴别的计算机视觉技术。计算机视觉与人脸识别技术定义计算机视觉是使用计算机模仿人类视觉系统的技术,让计算机拥有类似人类提取、处理、理解分析图像及图像序列的能力。其中人脸识别是计算机视觉的一个热门研究领域,是一种计算机基于人的脸部特征信息进行身份鉴别的计算机视觉技术。中国人工智能技术成熟度曲线人脸识别基础流程人脸识别系统将采集到的人脸图像进行光线、旋转、切割、过滤、降噪、放大缩小等处理以符合人脸图像特征提取的标准要求。主要的人脸图像预处理手段有灰度调整、图像滤波和图像。尺寸归一化,其中灰度调整主要用于调整由地点、设备、光照等方面的差异引起的彩色图像质量的差异;图像滤波主要是调整噪声对人脸图像质量的影响;图像尺寸归一化是调整因图像像素差异而造成的图像尺寸差异。人脸检测指人脸识别系统从输入的图像中检测并提取人脸图像的过程。人脸检测的作用是精准地描绘图像资料中人脸的位置和大小,挑选出有用的图像信息,保证人脸图像的精准采集。人脸特征提取是对人脸进行特征建模的过程。人脸特征的提取方法可归纳为基于知识的提取方法和基于代数特征的提取方法,其中基于知识的提取方法是根据人脸五官结构特征等表像直接提取人脸特征以建立数据库,其特点是识别方法简单、容易理解,系统检测速度较快,但并未形成统一的提取标准;基于代数特征的提取方法经过特定运算规律抽取人脸特征建立数据库,人脸识别精度较高,但需要对相应的数据库进行统计训练 人脸识别将待识别的人脸特征与数据库中人脸特征模板进行比较,根据相似程度对人脸的身份信息进行判断并展示最终识别结果。人脸识别系统辨别采集到的人脸图像,是来自于真实的人脸还是含有人脸的照片的过程。实际运用中,人脸识别系统一般需要增加活体鉴别环节,例如要求人转头,眨眼睛等。2、商业模式软硬件一体解决方案服务模式通过售卖“硬件+软件”集成服务,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让客户更直接应用人脸识别技术,避免对接复杂的软硬件兼容集成过程。人脸识别企业的服务模式按提供产品或服务类型不同,可分为软件服务模式和软硬件一体解决方案服务模式。多数人脸识别企业均涵盖以上两种服务模式。软件服务模式:服务提供商通过售卖人脸检测软件、视频管理软件、视频分析软件等,为用户提供人脸识别服务。按数据处理方式及数据存储位置不同,可分为在线API、离线SDK、私有云等细分服务模式。软硬件一体解决方案服务模式:服务提供商为客户提供具体应用场景的技术解决方案,通过售卖“硬件+软件”服务,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软硬件结合方式可在前端硬件设备上嵌入识别算法软件,实现更快速、更高精度的数据处理。还可让客户更直接应用人脸识别技术,避免对接复杂的软硬件兼容集成过程。中国人脸识别企业服务模式3、市场规模2014年以来,人脸识别技术尝试在各类行业中实现应用落地,行业应用场景拓展,有利于推动人脸识别市场规模增长。计算机视觉与人脸识别市场规模计算机可识别文本、图像、视频及活体内容,可根据文本、视频、图像内容进行涉黄监测,识别活体面部特征信息,对人员身份进行识别、活体检测等。此处的活体数据类型主要为人脸信息,是人脸识别应用的市场表现。2014年以来,人脸识别技术尝试在各类行业中实现应用落地,行业应用场景拓展,有利于推动人脸识别市场规模增长。中国人脸识别市场规模从2016年的5.0亿元人民币增长至2019年的95.8亿元人民币,期间的年复合增长率高达166.9%。但目前人脸识别技术仅与智能安防和金融领域结合较深,其他领域的人脸识别应用仍在开发进程中。随着人脸识别技术在各行业应用渗透深入,中国人脸识别市场规模有望获得更进一步发展,预计2019-2024年,人脸识别市场规模年复合增长率可达62.4%,成为计算机视觉行业内增长最快的细分板块。中国计算机视觉行业市场规模(按可视数据类型分),2016-2024年预测三、中国人脸识别行业应用趋势使用场景开发将成为人脸识别企业的重点发展方向,交通、零售、医疗等行业在数据积累、AI应用基础方面有一定积累,均为进一步与人脸识别应用结合提供良好的基础。AI技术持续向传统行业渗透,安防和金融领域与AI结合程度较深。安防领域主要利用AI视觉技术升级安全监控、安全防护等产品。金融行业拥有良好的数据积累基础,数字化改造进程稳定,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较多愿意接受业务智能化尝试,因此AI技术在众多金融业务场景得到中得到推广。交通、零售、医疗、制造等行业在数据积累、AI应用基础方面有一定积累,均为进一步与AI应用结合提供良好的基础。制造:未来,AI在制造业加速深化,深入企业研发、生产、管理、服务等环节,如利用计算机视觉技术发现生产残次品,用AI机器人执行流水工作等,使制造智能化。医疗:未来,AI技术将渗透医疗子领域,涉及疾病预测、辅助治疗、智能诊断等方面,如通过计算机视觉技术对病变部位进行自动识别,提供明确诊断提示,实现智慧医疗。金融:未来,金融领域将深度结合大数据、AI技术,优化智能银行、智能投顾、智能风控等产品,真实变革业务模式,将金融业从信息化逐渐转向智能化。安防:未来,人脸人体半结构化特征与动作识别、步态识别等AI新技术将在安防领域被广泛使用。人脸/图像等识别功能将更多置于边缘端(如摄像头等),加快识别效率。计算机视觉(人脸识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第一章总论1.1计算机视觉(人脸识别)项目背景1.2可行性研究结论1.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第二章项目背景与投资的必要性2.1计算机视觉(人脸识别)项目提出的背景2.2投资的必要性第三章市场分析3.1项目产品所属行业分析3.2产品的竞争力分析3.3营销策略3.4市场分析结论第四章建设条件与厂址选择4.1建设场址地理位置4.2场址建设条件4.3主要原辅材料供应第五章工程技术方案5.1项目组成5.2生产技术方案5.3设备方案5.4工程方案第六章总图运输与公用辅助工程6.1总图运输6.2场内外运输6.3公用辅助工程第七章节能7.1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7.2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分析7.3节能措施7.4节水措施7.5节约土地第八章环境保护8.1环境保护执行标准8.2环境和生态现状8.3主要污染源及污染物8.4环境保护措施8.5环境监测与环保机构8.6公众参与8.7环境影响评价第九章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9.1劳动安全卫生9.2消防安全第十章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10.1组织机构10.2人力资源配置10.3项目管理第十一章项目管理及实施进度11.1项目建设管理11.2项目监理11.3项目建设工期及进度安排第十二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12.1投资估算12.2资金筹措12.3投资使用计划12.4投资估算表第十三章工程招标方案13.1总则13.2项目采用的招标程序13.3招标内容13.4招标基本情况表第十四章财务评价14.1财务评价依据及范围14.2基础数据及参数选取14.3财务效益与费用估算14.4财务分析14.5不确定性分析14.6财务评价结论第十五章项目风险分析15.1风险因素的识别15.2风险评估15.3风险对策研究第十六章结论与建议16.1结论16.2建议附表:关联报告:计算机视觉(人脸识别)项目申请报告计算机视觉(人脸识别)项目建议书计算机视觉(人脸识别)项目商业计划书计算机视觉(人脸识别)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计算机视觉(人脸识别)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计算机视觉(人脸识别)行业市场研究报告计算机视觉(人脸识别)项目PPP可行性研究报告计算机视觉(人脸识别)项目PPP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计算机视觉(人脸识别)项目PPP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计算机视觉(人脸识别)项目资金筹措和融资平衡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 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第三条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各部门审批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备案管理。财政部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第二章 规划和审批管理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项目审批管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对于已经纳入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且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第八条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第九条除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外,其他有关部门自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产生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备案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审批部门、绩效目标及绩效指标、投资额度、运行维护经费、经费渠道、信息资源目录、信息共享开放、应用系统、等级保护或者分级保护备案情况、密码应用方案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内容,其中改建、扩建项目还需提交前期项目第三方后评价报告。第十条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框架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申请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各有关部门对于需要地方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并加强与地方已有项目的衔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地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绩效目标及指标等,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建设工作,并做好与国家有关项目建设单位的衔接配合。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者上报国务院的请示文件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各部门所有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当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子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报批或者备案。所有中央本级政务信息系统应当全口径纳入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各部门应当在管理平台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目录。管理平台汇总形成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第三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第十六条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云服务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第十八条对于人均投资规模过大、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建设运行维护能力的项目,应当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或者外包,减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维。第十九条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第二十四条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投资。对于因开展需求分析、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购地、拆迁等确需提前安排投资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五条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审批部门组织验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当一并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第二十八条加强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部门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能够按要求进行信息共享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如果部门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由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经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一)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二)对于未纳入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的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三)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第三十条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第三十二条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来源:中国政府网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的规划、审批、建设、共享和监管作出规定。《办法》指出,要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系统应用绩效考核。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办法》强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充分发挥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统筹作用。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办法》在简化优化项目申报和审批流程的基础上,要求对中央本级政务信息系统全口径纳入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各部门所有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当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子平台报批或者备案。各部门应当在管理平台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目录。管理平台汇总形成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办法》提出,加强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未纳入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等情况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对部门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经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办法》强调,有关部门要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文件原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12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第三条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各部门审批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备案管理。财政部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第二章 规划和审批管理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项目审批管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对于已经纳入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且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第八条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第九条除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外,其他有关部门自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产生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备案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审批部门、绩效目标及绩效指标、投资额度、运行维护经费、经费渠道、信息资源目录、信息共享开放、应用系统、等级保护或者分级保护备案情况、密码应用方案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内容,其中改建、扩建项目还需提交前期项目第三方后评价报告。第十条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框架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申请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各有关部门对于需要地方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并加强与地方已有项目的衔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地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绩效目标及指标等,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建设工作,并做好与国家有关项目建设单位的衔接配合。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者上报国务院的请示文件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各部门所有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当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子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报批或者备案。所有中央本级政务信息系统应当全口径纳入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各部门应当在管理平台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目录。管理平台汇总形成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第三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第十六条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云服务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第十八条对于人均投资规模过大、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建设运行维护能力的项目,应当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或者外包,减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维。第十九条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第二十四条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投资。对于因开展需求分析、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购地、拆迁等确需提前安排投资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五条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审批部门组织验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当一并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第二十八条加强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部门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能够按要求进行信息共享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如果部门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由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经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一)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二)对于未纳入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的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三)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第三十条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第三十二条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