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教育部官网9月4日消息,教育部印发《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通知明确,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2020年12月26日至27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2月28日进行。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第四条 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第五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第六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含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全国统一考试的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统一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单独考试由具有单独考试资格的招生单位进行,考生须符合特定报名条件,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单独命题或选用全国统一命制试题。推荐免试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部分高等学校按规定推荐的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考生,经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直接进行复试考核的选拔方式。第七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及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当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硕士研究生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 教育部负责宏观管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发布年度招生考试公告,部署全国招生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三)确定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并审定考试大纲。(四)监督、指导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五)公布组织单独考试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名单及其年度招生限额。(六)制定推免工作政策,下达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年度推免名额,并指导有关地方和高校对推免工作进行管理。(七)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和研究工作。(八)推进招生信息公开,并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九)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第十条 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协调本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等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相关考试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报教育部备案并组织实施。(二)明确本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具体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新形势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务要求,合理设置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专门常设机构,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的编制,配备必要的专职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做好本地区招生工作人员培训工作。(三)组织本省(区、市)招生单位制定发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四)组织并做好试卷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确保试卷绝对安全。指导招生单位做好自命题试题的命制、保密、保管工作,并开展监督检查。(五)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六)设置报考点和评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等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七)结合本地实际需要,统筹建设和使用标准化考点。(八)全面负责本地区考试安全工作,及时处置与本地区有关的考试安全突发事件。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考试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对本部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责。(九)按有关规定开展招生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并对本地区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十)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和报考点的考试招生工作,对招生单位录取结果进行政策审核。调查处理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十一)根据考生申请,对招生单位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十二)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理正当待遇。(十三)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十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第十一条 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对所属招生单位的考试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第十二条 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成立由校领导牵头、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办法,上级主管部门、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开展招生工作。(二)设置研究生招生机构,合理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培训招生工作人员。(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四)遴选指导教师,制定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定期开展导师培训。(五)编制公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六)参照教育、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体检要求。(七)按规定开展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和相关解释工作。(八)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九)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十)组织命题、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十一)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十二)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设立报考点和评卷点并开展相关工作,根据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十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理正当待遇。(十四)根据考生申请,对本单位有关考试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十五)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第十三条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第十四条 国家对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安排生均拨款,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硕士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国家和招生单位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支持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硕士研究生待遇水平。第四章 报名第十五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具体期限由招生单位规定)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第十六条 报名参加以下专业学位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二)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硕士中的工程管理[代码为125601]和项目管理[代码为125602]、旅游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招生单位相关学业要求,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二)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招生单位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等限定单独考试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报考条件。第十八条 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截止规定日期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推免生推荐和接收办法由推荐学校和接收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推荐学校所有推免名额(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凡按规定可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但不得只接收推免生。第十九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在网上或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手续;单独考试考生应选择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手续;其他考生(含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等专业学位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手续。网上报名技术服务工作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网上确认(现场确认)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报考点进行。报考点工作人员发现有考生伪造证件时,应通知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暂扣相关证件。(一)网上报名要求1。网上报名时间为2020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每天9:00—22:00。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20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2。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s://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s://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一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3。考生报名时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调剂办法、计划余额等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4。考生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5。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6。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s://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未能通过学历(学籍)网上校验的考生应在招生单位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7。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8。“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以考生报名时填报确认的信息为准。9。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考生报名时应当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10。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地方或军队招生单位,以及地方考生报考军队招生单位,应当事先认真阅读了解解放军及招生单位有关报考要求,遵守保密规定,按照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当事先与招生单位联系。11。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现场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12。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要求1。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或到报考点指定地点现场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2。考生网上确认(现场确认)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当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3。所有考生均应当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4。考生应当按规定缴纳报考费。5。考生应当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第二十条 招生单位和报考点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第二十一条 报考点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第二十二条 考生应当在2020年12月19日至12月28日期间,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第二十三条 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相关约定及要求。第五章 命题第二十四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或教育部指定相关机构组织编制;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第二十五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要按科目组成命题小组,至少应当由两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人为组长。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其中命题小组组长应当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命题小组人员名单须报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严格审核,命题小组组长要对试卷内容严格审查把关,确保命题不出差错。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命题人员要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招生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自命题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学校层面对自命题工作进行统筹和推进,坚决杜绝简单下放、层层转交。要对标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自命题工作规范,加强对命题相关人员以及命题、审题、制卷,试题答案保密保管、运送交接等各工作环节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确保试题、答案、试卷绝对安全。要加大投入和研究力度,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大力推进按一级学科命题和题库命题。鼓励招生单位选用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试卷。自命题试题不得委托非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或个人命题;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的,要签订《保密责任书》。第二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质。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第二十八条 试题不得出现政治性的错误,并应当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第二十九条 单独考试初试科目设置与相应学科专业全国统一考试初试科目设置相同,单独考试的各考试科目可由招生单位命题,也可以选用全国统一命制试题。第三十条 各考试科目均应当根据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和对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参考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第六章 初试第三十一条 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2020年12月26日至27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2月28日进行(起始时间8:30,截止时间由招生单位确定,不超过14:30)。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第三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第三十三条教育学、历史学、医学门类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体育、应用心理、文物与博物馆、药学、中药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公共卫生、护理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会计、图书情报、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和审计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即外国语、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满分分别为100分、200分。金融、应用统计、税务、国际商务、保险、资产评估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第三单元业务课一设置经济类综合能力考试科目,满分为150分。第三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全国统一命题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俄语、日语、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中医)、临床医学综合能力(西医);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法硕联考综合(法学)、经济类综合能力。其中,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经济类综合能力试题由招生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使用;口腔医学专业学位既可选用统一命题的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也可由招生单位自主命题。医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业务课科目由招生单位按一级学科自主命题。第三十五条 招生单位必须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并使用相关试题。第三十六条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12月26日上午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12月26日下午外国语12月27日上午业务课一12月27日下午业务课二12月28日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或有使用画板等特殊要求的考试科目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建筑设计等特殊科目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6小时。详细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有关要求等由考点和招生单位予以公布。第三十七条 初试的组织工作和考务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单独考试须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考点组织进行。第三十九条 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补考程序为:招生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批准后,自行安排或协商有关考点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形式和难易程度应与原试题相一致。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具体时间由相关招生单位确定。第七章 评卷第四十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由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下统一组织,具体的评卷细则、工作程序、要求和纪律,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制订。第四十一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工作实行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评卷工作承办单位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招生单位有承担当地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的责任和义务。第四十二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评卷点建设。各评卷点要成立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评卷工作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评卷工作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卷工作质量监督保证制度;要逐步完善评卷教师的聘任机制,保证评卷工作的需要。第四十三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成立由相关招生单位各学科权威专家组成的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工作专家组,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评分参考,负责本地区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工作细则的拟定、试卷的试评、评卷教师的培训、评卷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组织实施、试卷评阅过程中争议问题的仲裁等工作。第四十四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提名,聘请有关教师承担各学科评卷工作,招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选派所需评卷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辞拒绝。评卷工作由评卷教师所在学校以适当方式计入本人工作量。第四十五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原则上由招生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工作参照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管理体制、办法和有关要求实施。各招生单位在评卷结束后,应将自命题科目的成绩上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在评卷结束后,应将全国统一命题科目成绩返回招生单位,同时将全国统一命题科目成绩和自命题科目成绩合成后,在规定时间上报教育部。第四十六条 招生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成绩。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查,具体的复查办法按照教育部相关考务文件执行。第四十七条 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1年,其电子扫描版答卷保留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3年。第八章 复试第四十八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第四十九条 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成绩使用办法、组织管理等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第五十条 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原则上学术学位类按学科门类分别划线,专业学位类按专业学位类别分别划线(工商管理等管理类专业学位将根据情况分别划线)。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第五十一条 招生单位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招生单位可直接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相关要求须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公布执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由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行确定。相关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接受其他招生单位该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报考本单位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以下简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供招生单位参考。招生单位自主划定的总分要求低于教育部划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下一年度不得扩大该专业招生规模(不含“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第五十二条 对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其破格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第一志愿专业复试(简称破格复试)。破格复试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对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单位要积极做好调剂工作,不得单纯为完成招生计划或保护一志愿生源而降低标准进行破格复试。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破格复试考生不得调剂。第五十三条 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复试录取办法中应当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特别要明确破格复试条件和程序。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第五十四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应当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考生学历(学籍)信息核验有问题的,招生单位应当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第五十五条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或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对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招生单位可自主确定是否加试,相关办法应在招生章程中提前公布。第五十六条 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审计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第五十七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第五十八条 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第五十九条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招生单位应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招生单位应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第六十条 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第九章 调剂第六十一条 招生单位应当按教育部有关政策制定本单位(含所属院、系、所)调剂工作办法,详细说明接收考生调剂的时间、基本要求、工作程序、调剂复试办法、联系咨询电话等信息,并提前在“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和本单位网站公布。招生单位(含所属院、系、所)相关调剂工作办法及调剂录取名单须报招生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第六十二条 考生调剂基本条件:(一)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二)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三)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四)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五)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及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及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与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之间调剂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六)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专业。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七)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八)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符合“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报考条件的,可申请调剂到该专项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符合相关招生单位确定的接受“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调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考生,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九)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本单位接受报考其他单位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调剂的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作为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调剂到其他专业的基本成绩要求。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十)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十一)符合调剂条件的国防生考生,可在允许招收国防生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间相互调剂。(十二)自划线高校校内调剂政策按上述要求自行确定。考生申请调剂前,应充分了解招生单位(含各院、系、所)的调剂工作办法,以及相关专业不同学习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招生、培养、奖助、就业等相关政策。招生单位也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第六十三条 招生单位接收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退役大学生士兵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招生单位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得低于12个小时。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招生单位应当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不得简单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依据。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由招生单位自主设定,最长不超过36小时。锁定时间到达后,如招生单位未明确受理意见,锁定解除,考生可继续填报其他志愿。招生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复试录取情况,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准确发布计划余额信息及接收考生调剂申请的初试成绩等基本要求,并积极利用调剂系统在线留言功能、咨询电话等渠道为考生调剂提供良好服务。第六十四条 调剂工作由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第十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第六十五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第六十六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当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招生单位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招生单位决定是否予以录取。第六十七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的同时应当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招生单位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第十一章 录取第六十八条 招生单位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九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各招生单位破格复试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全日制硕士生招生计划的3%。单独考试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的单独考试招生限额,且录取要符合有关要求。在本招生单位内,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全日制招生计划与非全日制招生计划不得相互调整使用。第七十条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第七十一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各招生单位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第七十二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当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检查,实施监督。各招生单位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第七十三条 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招生单位当年的招生计划。第七十四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第十二章 信息公开公示第七十五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应当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第七十六条 教育部建立“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s://yz.chsi.com.cn/zsgs),作为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招生单位是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招生单位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公开的所有招生信息,均须符合招生政策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事先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开公示。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对本地区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的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对招生单位上报公开的信息要认真审核。第七十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公布本省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的相关规定、考试组织的相关情况及违规事件处理结果等。第七十八条 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按领域或方向)招生计划。招生章程中应按相关规定公布本单位各专业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学习方式、学制、学费标准、奖助办法、毕业就业、住宿情况以及培养所在校区等内容。原则上招生单位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招生章程应经当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第七十九条 在复试、录取阶段,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破格复试、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当进行说明。第八十条 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公示期间,招生单位应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招生单位。公示结束后,招生单位应按要求将录取名单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招生单位上报平台的信息为准。第八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招生单位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第十三章 违规处理第八十二条 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三条 相关单位应当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八十四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第八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研究生招生单位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等要求,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监管和依法整治。对社会培训机构违规开展辅导培训或发布虚假招生宣传(广告)骗取钱财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研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进入校园以张贴简章、广告等各种方式进行考研辅导培训宣传和组织活动。在校生不得举办或参与助考作弊、虚假宣传等涉考违规违法活动。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清理取缔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第八十六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乱收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第八十七条 考生认为所报考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报考招生单位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招生单位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考生对招生单位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第十四章 附则第八十八条 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办法由军队相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推荐免试工作相关管理办法由教育部另文规定。第八十九条 其他招生政策和程序与此不符的以此文件为准。第九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职业教育局,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为做好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现将《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第四条 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第五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第六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全国统一考试的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统一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联合考试在特定学科(类别)、专业(领域)进行,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联合或统一命题。单独考试由具有单独考试资格的招生单位进行,考生须符合特定报名条件,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单独命题或选用全国统考试题。推荐免试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部分高等学校按规定推荐的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考生,经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直接进行复试考核的选拔方式。第七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及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当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硕士研究生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 教育部负责宏观管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发布年度招生考试公告,部署全国招生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三)确定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考、联考科目并审定考试大纲。(四)监督、指导全国统考、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五)公布组织单独考试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名单及其年度招生限额。(六)制定推免工作政策,下达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年度推免名额,并指导有关地方和高校对推免工作进行管理。(七)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和研究工作。(八)推进招生信息公开,并对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九)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第十条 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协调本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等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相关招生考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报教育部备案并组织实施。(二)明确本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具体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新形势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务要求,合理设置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专门常设机构,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的编制,配备必要的专职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做好本地区招生工作人员培训工作。(三)组织本省(区、市)招生单位制定发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四)组织并做好试卷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确保试卷绝对安全。指导招生单位做好自命题试题的命制、保密、保管工作,并开展监督检查。(五)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六)设置报考点和评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等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七)全面负责本地区考试安全工作,及时处置与本地区有关的考试安全突发事件。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考试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对本部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责。(八)按有关规定开展招生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并对本地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九)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和报考点的考试招生工作,调查处理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十)根据考生申请,对招生单位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十一)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十二)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第十一条 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对所属招生单位的考试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第十二条 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成立由校领导牵头、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办法,上级主管部门、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开展招生工作。(二)设置研究生招生机构,合理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培训招生工作人员。(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四)遴选指导教师,制定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定期开展导师培训。(五)编制公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六)参照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体检要求。(七)按规定开展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和相关解释工作。(八)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九)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十)组织命题、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十一)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十二)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设立报考点和评卷点并开展相关工作,根据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十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十四)根据考生申请,对本单位有关考试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第十三条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第十四条 国家对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安排生均拨款,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硕士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国家和招生单位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支持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硕士研究生待遇水平。第四章 报 名第十五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第十六条 报名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二)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招生单位相关学业要求,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四)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法律(法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以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第十七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二)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招生单位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等限定单独考试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报考条件。第十八条 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截止规定日期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推免生推荐和接收办法由推荐学校和接收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推荐学校所有推免名额(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凡按规定可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但不得只接收推免生。第十九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单独考试考生应选择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其他考生(含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等专业学位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网上报名技术服务工作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现场确认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报考点进行。报考点工作人员发现有考生伪造证件时,应通知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暂扣相关证件。(一)网上报名要求1.网上报名时间为 2018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每天9:00—22:00。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18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2.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一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3.考生报名时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调剂办法、计划余额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4.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5.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6.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未能通过学历(学籍)网上校验的考生应在招生单位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7.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8.“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以考生报名时填报确认的信息为准。9.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考生报名时应当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10.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地方或军队招生单位,以及地方考生报考军队招生单位,应当事先认真阅读了解解放军及招生单位有关报考要求,遵守保密规定,按照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当事先与招生单位联系。11.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现场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12.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二)现场确认要求1.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报考点指定地点现场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现场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2.考生现场确认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当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3.所有考生均应当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4.考生应当按规定缴纳报考费。5.考生应当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第二十条 招生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现场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第二十一条 报考点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第二十二条 考生应当在2018年12月14日至12月24日期间,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第二十三条 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第五章 命 题第二十四条 全国统考和全国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联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教育部指定相关机构组织编制;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第二十五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要按科目组成命题小组,至少应当由两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人为组长。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其中命题小组组长应当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命题人员要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招生单位应当按考务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自命题工作规范,加强对命题相关人员以及命题、审题、制卷,试题答案保密保管、运送交接等各工作环节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确保试题、答案、试卷绝对安全。要加大投入和研究力度,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大力推进题库命题。自命题试题不得委托非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或个人命题;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的,要签订《保密责任书》。第二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质。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第二十八条 试题不得出现政治性的错误,并应当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第二十九条 单独考试初试科目设置与相应学科专业全国统考初试科目设置相同,单独考试的各考试科目可由招生单位命题,也可以选用全国统考试题。第三十条 各考试科目均应当根据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和对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参考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第六章 初 试 第三十一条 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2018年12月22日至23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2月24日进行(起始时间8:30,截止时间由招生单位确定,不超过14:30)。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第三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第三十三条 教育学、历史学、医学门类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体育、应用心理、文物与博物馆、药学、中药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公共卫生、护理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会计、图书情报、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和审计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即外国语、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满分分别为100分、200分。金融、应用统计、税务、国际商务、保险、资产评估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第三单元业务课一设置经济类综合能力考试科目,供试点学校选考,满分为150分。第三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全国统考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俄语、日语、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中医)、临床医学综合能力(西医);全国联考科目为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法硕联考综合(法学)。其中,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试题由招生单位自主选择使用;口腔医学专业学位既可选用统一命题的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也可由招生单位自主命题。医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业务课科目由招生单位按一级学科自主命题。第三十五条 招生单位必须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并使用相关试题。第三十六条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12月22日上午 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12月22日下午 外国语12月23日上午 业务课一12月23日下午 业务课二12月24日 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建筑设计等特殊科目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6小时。详细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有关要求等由考点和招生单位予以公布。第三十七条 初试的组织工作和考务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单独考试须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考点组织进行。第三十九条 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补考程序为:招生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批准后,自行安排或协商有关考点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形式和难易程度应与原试题相一致。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具体时间由相关招生单位确定。第七章 评 卷第四十条 全国统考、全国联考科目的评卷工作由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下统一组织,具体的评卷细则、工作程序、要求和纪律,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制订。第四十一条 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实行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评卷工作承办单位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招生单位有承担当地统考科目评卷的责任和义务。第四十二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评卷点建设。各评卷点要成立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评卷工作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评卷工作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卷工作质量监督保证制度;要逐步完善评卷教师的聘任机制,保证评卷工作的需要。第四十三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成立由相关招生单位各学科权威专家组成的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专家组,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评分参考,负责本地区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细则的拟定、试卷的试评、评卷教师的培训、评卷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组织实施、试卷评阅过程中争议问题的仲裁等工作。第四十四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提名,聘请有关教师承担各学科评卷工作,招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选派所需评卷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辞拒绝。评卷工作由评卷教师所在学校以适当方式计入本人工作量。第四十五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原则上由招生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工作参照全国统考科目评卷管理体制、办法和有关要求实施。各招生单位在评卷结束后,应将自命题科目的成绩上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在评卷结束后,应将统考科目成绩返回招生单位,同时将统考科目成绩和自命题科目成绩合成后,在规定时间上报教育部。第四十六条 招生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成绩。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查,具体的复查办法按照教育部相关考务文件执行。第四十七条 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1年,其电子扫描版答卷保留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3年。第八章 复 试第四十八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第四十九条 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成绩使用办法、组织管理等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第五十条 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考和联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第五十一条 招生单位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招生单位可直接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相关要求须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备案,未经审核备案的不得公布执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由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行确定。相关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接受其他招生单位该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报考本单位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以下简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供招生单位参考。招生单位自主划定的总分要求低于教育部划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下一年度不得扩大该专业招生规模(不含“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第五十二条 对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其破格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第一志愿专业复试(简称破格复试)。破格复试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对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单位要积极做好调剂工作,不得单纯为完成招生计划或保护一志愿生源而降低标准进行破格复试。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破格复试考生不得调剂。第五十三条 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复试录取办法中应当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特别要明确破格复试条件和程序。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第五十四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应当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考生学历(学籍)信息核验有问题的,招生单位应当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第五十五条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或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对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招生单位可自主确定是否加试,相关办法应在招生章程中提前公布。第五十六条 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审计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第五十七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第五十八条 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第五十九条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招生单位应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招生单位应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第六十条 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第九章 调 剂第六十一条 招生单位应当按教育部有关政策制定本单位(含所属院、系、所)调剂工作办法,详细说明接收考生调剂的时间、基本要求、工作程序、调剂复试办法、联系咨询电话等信息,并提前在“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和本单位网站公布。招生单位(含所属院、系、所)相关调剂工作办法及调剂录取名单须报招生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第六十二条 考生调剂基本条件:(一)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二)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三)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四)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当相同。(五)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及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及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及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与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与工程硕士照顾领域等相对应的照顾专业之间调剂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六)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7个专业。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七)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八)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符合“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报考条件的,可申请调剂到该专项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符合相关招生单位确定的接受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调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考生,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九)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本单位接受报考其他单位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调剂的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作为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调剂到其他专业的基本成绩要求。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十)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十一)符合调剂条件的国防生考生,可在允许招收国防生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间相互调剂。(十二)自划线高校校内调剂政策按上述要求自行确定。考生申请调剂前,应充分了解招生单位(含各院、系、所)的调剂工作办法,以及相关专业不同学习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招生、培养、奖助、就业等政策区别。招生单位也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第六十三条 招生单位接收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各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招生单位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得低于12个小时。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招生单位应当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不得简单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依据。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由招生单位自主设定,最长不超过36小时。锁定时间到达后,如招生单位未明确受理意见,锁定解除,考生可继续填报其他志愿。招生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复试录取情况,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准确发布计划余额信息及接收考生调剂申请的初试成绩等基本要求,并积极利用调剂系统在线留言功能、咨询电话等渠道为考生调剂提供良好服务。第六十四条 调剂工作由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第十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第六十五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第六十六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当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招生单位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招生单位决定是否予以录取。第六十七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的同时应当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招生单位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思想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第十一章 录 取第六十八条 招生单位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补充规定,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九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各招生单位破格复试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硕士生招生计划的3%。单独考试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的单独考试招生限额,且录取要符合有关要求。在本招生单位内,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全日制招生计划与非全日制招生计划不得相互调整使用。第七十条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第七十一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各招生单位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第七十二条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当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检查,实施监督。各招生单位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第七十三条 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招生单位当年的招生计划。第七十四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9月1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第十二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七十五条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应当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第七十六条 教育部建立“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yz.chsi.com.cn/zsgs),作为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招生单位是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招生单位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公开的所有招生信息,均须符合招生政策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事先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开公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对本地区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的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对招生单位上报公开的信息要认真审核。第七十七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公布本省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的相关规定、考试组织的相关情况及违规事件处理结果等。第七十八条 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章程中应按相关规定公布本单位各专业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学制、学习方式、学费标准、奖助办法、毕业就业、住宿情况以及培养所在校区等内容。招生章程应经当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第七十九条 在复试、录取阶段,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破格复试、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当进行说明。第八十条 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公示期间,招生单位应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招生单位。公示结束后,招生单位应按要求将录取名单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招生单位上报平台的信息为准。第八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招生单位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第十三章 违规处理第八十二条 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三条 相关单位应当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八十四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第八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研究生招生单位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等要求,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监管和依法整治。对社会培训机构违规开展辅导培训或发布虚假招生宣传(广告)骗取钱财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人员(包括在校生)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招生单位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要坚决清理取缔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第八十六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乱收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第八十七条 考生认为所报考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报考招生单位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招生单位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考生对招生单位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第十四章 附 则第八十八条 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办法由军队相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推荐免试工作相关管理办法由教育部另文规定。第八十九条 其他招生政策和程序与此不符的以此文件为准。第九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嘿,请你用10秒钟时间来思考一个事实:2020年已经悄然来到了3月中旬。这!意!味!着!2020年,马上就要过去四分之一了!!!问问自己:年初定下的那些目标,实现得怎么样?已经在为之努力了吗?如果还没有,别慌!最全2020年全国考试、考证时间表,小甲已经都替你整理好啦!赶紧点击收藏,细细阅读吧!!种下一棵树,最好的时间,就是现在。2020年01月1月4日~5日 自考(除部分地区外,大多为这两日)1月4、5、11、12日 托福1月4、11、16、18日 雅思1月10日 GRE(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1月11日 全国期货从业考试1月12日 托业(国际交流英语考试) 2019.11.11~2019.12.231月12日 J-TEST(实用日本语考试)2020年02月2月8、13、22、29日 雅思(IELTS)2月14、22、28日 GRE考试2月15、16、29日 托福2月23日 托业 报名时间:2019.11.11~2020.2.032020年03月3月1~10日(预计) 国际内审师3月2~6日 ACCA (国际注册会计师)3月5、7、14、21日 雅思3月7、14、15、29日 托福3月8日 J-TEST(实用日本语考试)3月8、21、29日 GRE3月14、15日 公共英语1~3级3月14日 全国期货从业3月14日 教师资格证(笔试) 1月9~12日3月14日 PMP 项目管理专业人士资格认证3月15日 托业 报名: 2020.1.1~2020.2.243月21日 英语专业八级考试3月21~24日 计算机等级考试3月28日 全国基金从业3月28~29日 全国证券从业3月开始 专升本考试2020年04月4月4、11、18、30日 雅思4月10、17、25日 GRE4月11、18、26日 托福4月11~12日 自考(除部分地区外,大多为这两日)4月11~12日 咨询工程师4月12日 托业 报名: 2020.1.1~2020.3.234月12日(预计) 广东公务员考试4月11、12日(预计) 广西公务员考试4月16~22日(预计) 精算师考试4月18日(预计) 青海公务员考试4月18日(预计) 山东公务员考试4月18日(预计) 河北公务员考试4月18日(预计) 甘肃公务员考试4月18日(预计) 黑龙江公务员考试4月18~19日(预计) 吉林公务员考试4月18~19日(预计) 山西公务员考试4月18~19日(预计) 陕西公务员考试4月18~19日(预计) 天津公务员考试4月18~19日(预计) 重庆公务员考试4月18~19日(预计) 山东公务员考试4月18~19日(预计) 湖南公务员考试4月18~19日(预计) 湖北公务员考试4月18~19日(预计) 安徽公务员考试4月18~19日(预计) 吉林公务员考试4月18~19日(预计) 新疆公务员考试4月18~19日(预计) 内蒙古公务员考试4月18~19日(预计) 福建公务员考试4月18~19日(预计) 宁夏公务员考试4月18~19日(预计) 西藏公务员考试4月18~19日(预计) 云南公务员考试4月18~19日(预计) 海南公务员考试4月18~19日(预计) 江西公务员考试4月18~19日(预计) 贵州公务员考试4月19日(预计) 西藏公务员考试4月19日(预计) 四川公务员考试4月18~19日(预计) 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4月25、26日 全国基金从业2020年05月5月4、5日(预计) 投资项目管理师5月9、23、31日 GRE5月9、16、21、30日 雅思5月9日(开始) 初级会计师5月9、10、16、17日(预计) 一级注册建筑师5月9、10日(预计) 二级注册建筑师5月10日 J-TEST(实用日本语考试)5月10、16、24、30日 托福5月16日 全国期货从业5月16日 期货投资分析 3月25日~4月29日5月16日起连续两个周末 保险从业考试5月16日~17日 全国监理工程师5月16~17日 教师资格证面试 4月16~19日5月16~17日 护士资格证考试5月16~17日 环境影响评价师5月16日 BEC初级5月17日 托业 报名: 2020.1.1~2020.4.275月18日 人力资源管理师5月18日 (预计) 物流师5月18日 (预计) 心理咨询师5月18日 (预计) 秘书资格5月19日(预计) 企业培训师5月19日(预计) 营销师考试5月19日(预计) 管理咨询师5月23~24日 全国二级建造师5月23日 全国基金从业5月23日(预计)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与水平考试(软考)5月23日 BEC高级5月23、24、30、31日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5月23~24日(预计) 二级建造师5月24、25日 英语四六级口试5月30日 BEC中级5月30~31日 全国证券从业2020年06月6月1~5日 ACCA6月1~10日 (预计) 国际内审师6月6日 PMP 项目管理专业人士资格认证6月6、13、18、20日 雅思6月6~7日 银行专业资格考试(初级)6月7~8日 高考6月12、21、27日 GRE6月13、14、20日 托福6月13、14日 注册计量师考试6月13~14日(预计) 翻译考试6月14日 英语四六级笔试6月14日(预计) 单证员考试(A区)6月17~23日 执业医师技能考试6月20日 全国基金从业6月20~21日 全国社会工作者6月20~21日 土地登记代理人6月21日 托业 报名: 2020.1.1~2020.6.296月27日 公共英语5级6月开始 中考2020年07月7月2、11、18、25日 雅思7月4、5、11日 托福7月4~5日 自考(预计)7月6日(预计) (B区) 国际货运代理人考试7月11~12日 全国证券从业7月12日 GRE7月12日 J-TEST(实用日本语考试)7月18日 全国期货从业7月19日 托业 报名: 2020.1.1~2020.8.32020年08月8月3日(预计) (A区) 国际货运代理人考试8月6、8、22、29日 雅思8月16、22、23、29、30日 托福8月21、28日 GRE8月23日 托业 2020.1.1~2020.8.38月24日 CPA综合考试8月26~27日 执业医师笔试8月29~30日 全国证券从业2020年09月9月1~10日 (预计) 国际内审师9月5日 PMP 项目管理专业人士资格认证9月5~6日 资产评估师9月5、12、17、26日 雅思9月5、20、25日 GRE9月6、12、19、26、27日 托福9月7、8日(预计) 设备监理师9月12日 全国期货从业9月13日 J-TEST(实用日本语考试)9月12~13日 注册测绘师9月12、13日 公共英语1~3级9月16、17日(预计) 价格鉴证师9月19~20日(预计) 司法考试(客观题)9月19~20日 一级建造师9月19~20日 全国基金从业9月19~20日 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9月19~22日 计算机等级考试9月20日 托业 2020.1.1~2020.8.319月中旬 政法干警考试(笔试)2020年10月10月10、15、24、31日 雅思10月10、17、24、31日 托福10月11、18、25日 GRE10月11日 司法考试(主观题)10月11日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10月17日起连续两个周末 保险从业考试10月17~18日 自考(除部分地区外,大多为这两日)10月17~18日 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10月17~18日 岩土工程师10月17~18日 房地产估价师10月17~18日 给排水工程师10月17~18日 暖通工程师10月17~18日 环保工程师10月17~18日 注册化工工程师10月17~18日 电气工程师10月17~18日 勘察设计10月17~18日 播音主持人、广播电视编辑记者10月17~18日 (欧洲考区) 注册会计师10月17~18日 自学考试10月17~18日 城市规划师10月18日 统计师10月18日 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10月19~20日 CPA专业考试10月24~25日 造价工程师10月24~25日 成人高考10月24~25日 银行专业资格考试(初级)10月24日 全国基金从业10月24~25日 全国执业药师10月24~25日(预计) 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10月25日 托业 2020.1.1~2020.9.2810月31日 教师资格证(笔试)9月3~6日10月下旬 政法干警考试(体能测试、面试)2020年11月11月1日 J-TEST(实用日本语考试)11月6、13、28日 GRE11月7日(预计)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与水平考试(软考)11月7、12、21、28日 雅思11月7、8、14、15、21、22、29日 托福11月7~8日 全国中级经济师11月7~8日 全国初级经济师11月9、10日 一级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11月14~15日(预计) 翻译考试11月14~15日(预计) 中级安全工程师11月14~15日 (预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11月14~15日 (预计) 税务师11月14~15日(预计) 注册验船师11月15日 托业 2020.1.1~2020.11.2311月17日(预计) 报关水平测试11月21日 全国期货从业11月21日(预计) 演出经纪人资格考试11月21日 导游资格证考试11月21日 期货投资分析 9月23日~10月28日11月21日(预计) BEC(高级)11月21、22日 英语四六级口试11月23日 人力资源管理师11月23日(预计) 物流师11月23日(预计) 心理咨询师11月23~24日(预计) 电子商务师11月23~24日(预计) 理财规划师11月28日(预计) BEC初级11月28日(预计) BEC中级11月28~29日 全国基金从业11月28~29日 全国证券从业11月28~29日 保荐代表人11月29日(预计) 单证员考试(B、C区)11月29日 国家公务员考试11月30~12月6日(预计) 精算师考试2020年12月12月10日(预计) 国际内审师12月4、13、27日 GRE12月5日 PMP 项目管理专业人士资格认证12月5、6、12、19、20日 托福12月5、12、19日 雅思12月12日 计算机等级考试12月13日 托业 2020.1.1~2020.11.2312月14日 英语四六级笔试12月19日 公共英语5级12月19~21日 2021考研12月19~21日(预计) 在职研究生12月19~21日(预计) 法律硕士考试12月19~21日(预计) MBA考试12月19~21日(预计) MPA考试怎么样!看过这些详细的考试时间,是不是备考计划已经浮现在脑海啦??那么小甲再倾情推荐一个考试刷题利器:易甲学院。微信搜索:易甲学院,进入小程序即可开启刷题。涵盖会计、金融、教师、外语、医学、新闻、法律、工程、学历等十多个大类别,拥有300多种考试, 800多个考试科目,1000多万道试题,300余位名师进行质量审核;功能包含:章节练习,模拟测试,真题演练,押题密卷,学习笔记,错题记录,等等。名师把关,质量好,历年通过率都在百分之八十以上。2020年,祝愿大家状态满分,好运常在,想考的证书都能成~!最后,小甲提醒您,别忘记收藏并转发哦!!
不得不说,现在同学们的危机意识非常敏锐了,还没踏进大学的校门,就开始琢磨起考研的事情了,向小编咨询了各种关于考研备考的问题,这可真是刚跨过高考又迈向考研!不亏是“种花家”的热血青年。不过,7月29日首次召开的全国研究生会议,确实释放出在国家层面鼓励同学们深造、考研的信号。由于疫情导致今年研究生扩招了18.9万名额,但是,此次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上明确提出2021年研究生计划增量,重点扩招临床医学、公共卫生、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等专业。未雨绸缪,如果已经萌生考研想法的同学,就不要再犹豫了,响应国家号召,也为自己拼搏一回,高考都挺过来了,何惧考研?所以,为了不让大家稀里糊涂地踏上考研征途,也为了让大家少走弯路,善良大方的小编必须要告诉你们关于考研的这十件事,快拿出小本本记下来吧!1.学术型硕士和专业型硕士的区别学术型硕士:以培养教学和科研人才为主,授予学位的类型主要是学术型学位。专业型硕士:具有职业背景的学位,培养特定职业高层次专门人才。分为在职攻读和全日制学习两类。2.非定向研究生和定向研究生的区别研究生录取分4种类别:“非定向”、“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自筹经费”。不同录取类别在培养方式、培养费用、毕业就业时都会有不同的政策。非定向研究生:在录取时不确定未来的工作单位,在校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奖学金和其他生活待遇。毕业时应服从国家就业指导,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进行安排或实行双向选择。定向研究生:录取前,考生工作单位、录取学校、考生本人三方签署定向培养协议。档案、人事、户口、工资关系仍留在原工作单位,考生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培养费用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拨款。1.全日制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区别全日制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年限内,全脱产在校学习的研究生。非全日制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在从事其他职业或者社会实践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和灵活时间安排进行非脱产学习的研究生。2.统考和联考的区别统考:全国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分为公共课统考和专业课统考。公共课统考包括政治、英语、数学。专业课统考包括:计算机、法硕、心理学、教育学、西医综合、历史学、农学联考:全国联考,是由招收该专业硕士的多所高校联合招收,统一命题,一般有管理类联考、经济类联考、法律硕士联考、同等学力申请硕士联考等。3.考研各科目分数统考满分500分,分为:政治100、英语100、数学(专业基础)100、专业课150。管理类联考满分300分,分为英语二100、管理类综合200。4.考研A区线、B区线是什么?为了确定考生参加复试的基本分数线而划分的考研地区。考研地区总体分为两大类:A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重庆、四川、陕西21个省(市)。B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0个省(区)。每类地区考研的国家线是不一样的,A区分数要求较高,B区较低。5.英语四、六级没过能考研吗?英语四、六级没过并不影响考研,但是,没有四六级证书会不会被本科学校卡毕业,你就要提前了解清楚,因为会影响到能否按时拿到毕业证,没有毕业证是会影响研究生录取的。6.研究生的学费和奖学金标准学费:学硕一般是8000元左右,专硕根据专业的不同学费也会不同。国家助学金:2015年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将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硕士生的标准为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覆盖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的除外。学业奖学金:人均8000元,按比例分配,覆盖面为40%-60%。国家奖学金:20000元,表现优秀的研究生,约占在校研究生2.3%左右。三助津贴: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置研究生"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岗位,并提供"三助"津贴。7.考研初试的加分政策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成绩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8.考研备考阶段的划分小编建议备考战线不宜过长,一般从大三开始准备,大一大二建议以本科学业为主。初试备考阶段收集信息:大三上学期到下学期3月开学,搜集考研信息,确定报考的专业和学校基础复习:大三下学期3-5月,第一轮复习,注重基础,复习英语和数学提高复习:暑假到大四上学期9月开学,第二轮复习,关注招生简章、考研大纲强化复习:大四上学期9-10月,考研报名冲刺复习:11月-12月,第三轮复习,做真题模拟题,进行现场确认预备考试:12月底,打印准考证复试准备阶段初试成绩公布后,过线的同学就要进入复试准备阶段,特别是今年多所高校关于复试进行了改革,一定要重视复试的准备。复试备考阶段:大四寒假,备考复试复试阶段:大四下学期3-4月,进行复试调剂阶段:4-5月,进行调剂录取阶段:6月-9月,各个学校研究生院官网公布拟录取名单,发放通知书搞明白考研的这几件事,也就算是正式入门了,接下来,小编伴你研路乘风破浪,成功上岸!
中共庆阳市委组织部关于干部任前公示的公告现将市委研究拟提拔和进一步使用的王沧峰等同志的有关情况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监督。如发现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有影响任职的问题,可通过电话、手机短信、来信和面谈等形式反映,我们将认真受理,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如不存在影响任职的问题,将按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一、公示对象简要情况(按姓名笔画排序)(一)提拔(19名)王沧峰,男,汉族,1969年10月生,中共党员,甘肃灵台人,在职大学学历,高级教师,现任庆阳第五中学副校长(正科级),拟任市属副处级事业单位正职(试用期一年)。牛成嘉,男,汉族,1977年10月生,中共党员,甘肃庆阳人,在职大学学历,高级教师,现任庆阳市西峰区肖金中学校长,拟任县(区)属正县级事业单位副职(试用期一年)。刘永鹏,男,汉族,1975年1月生,中共党员,甘肃宁县人,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庆阳市教育局学校安全监督科科长、一级主任科员,拟任市属正处级事业单位副职(试用期一年)。刘崇刚,男,汉族,1972年6月生,中共党员,甘肃正宁人,大学学历,历史学学士,现任中共庆阳市委党史工作办公室征集研究科科长,拟任市属正处级事业单位副职(试用期一年)。闫军杰,男,汉族,1970年11月生,中共党员,甘肃宁县人,大学学历,教育学学士,高级教师,现任庆阳第一中学政教处主任,拟任县(区)属正县级事业单位副职(试用期一年)。闫 斐,男,汉族,1963年5月生,中共党员,甘肃镇原人,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中共庆阳市教育局党组成员、庆阳市教育局副局长、三级调研员,拟任市属正处级事业单位正职。李效鹏,男,汉族,1967年10月生,中共党员,甘肃合水人,大学学历,理学学士,副教授,现任庆阳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拟任市属正处级事业单位正职。杨小理,男,汉族,1966年2月生,中共党员,甘肃镇原人,在职大学学历,高级教师,现任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庆阳分校副校长,拟任县(区)属正县级事业单位正职。张 宏,男,汉族,1977年11月生,中共党员,甘肃庆阳人,在职大学学历,一级教师,现任庆阳第七中学教研室主任,拟任市属正处级事业单位副职(试用期一年)。张 剑,男,汉族,1966年10月生,中共党员,甘肃环县人,大学学历,法学学士,副教授,现任中共庆阳市委党校工作联络科科长,拟任市属正处级事业单位副职(试用期一年)。赵小钧,男,汉族,1971年5月生,中共党员,甘肃庆城人,在职大学学历,高级教师,现任庆城县陇东中学教研室主任,拟任县(区)属正县级事业单位副职(试用期一年)。胡志玉,男,汉族,1968年10月生,中共党员,甘肃庆阳人,在职大学学历,高级教师,现任中共庆阳市西峰区教育局委员会委员、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拟任县(区)属正县级事业单位副职(试用期一年)。段东晓,男,汉族,1969年5月生,民盟盟员,甘肃镇原人,大学学历,理学学士,高级教师,现任庆阳第一中学教务处主任,拟任市属正处级事业单位副职(试用期一年)。段利智,男,汉族,1977年3月生,中共党员,甘肃宁县人,在职大学学历,高级教师,现任庆阳第六中学教务处主任,拟任市属正处级事业单位副职(试用期一年)。徐振伟,男,汉族,1975年1月生,中共党员,甘肃庆阳人,大学学历,教育硕士,讲师,现任中共庆阳市委党校副校长,拟任市属正处级事业单位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正处级)。徐 辉,男,汉族,1974年9月生,中共党员,甘肃庆城人,在职大学学历,现任庆阳市教育局规划财务科科长、一级主任科员,拟任市直副处级领导职务(试用期一年)。唐继研,男,汉族,1966年8月生,中共党员,甘肃庆阳人,党校大学学历,现任庆阳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正科级),拟任市属正处级事业单位副职(试用期一年)。彭正平,男,汉族,1976年7月生,中共党员,甘肃正宁人,党校大学学历,一级教师,现任庆阳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拟任市属正处级事业单位副职(试用期一年)。薛 涛,男,汉族,1968年10月生,中共党员,甘肃合水人,大学学历,文学学士,高级讲师,现任中共庆阳市委组织部干部教育科科长,拟任市属正处级事业单位副职(试用期一年)。(二)进一步使用(3名)张建军,男,汉族,1971年1月生,中共党员,甘肃宁县人,在职大学学历,高级教师,现任庆阳第五中学校长,拟任市政府工作部门副职(试用期一年)。宫亚妮,女,汉族,1976年2月生,中共党员,甘肃庆阳人,大学学历,文学学士,高级教师,现任庆阳第六中学副校长,拟任市属副处级事业单位正职。樊建国,男,汉族,1973年5月生,中共党员,甘肃环县人,在职大学学历,高级教师,现任庆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副县级督学,拟任市政府工作部门副职。二、公示和受理反映时间公示时间:2020年12月8日至14日,共5个工作日。受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三、受理反映部门及联系方法受理部门:中共庆阳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电话举报:0934–12380短信举报:18693412380通讯地址:庆阳市西峰区庆州西路1号邮政编码:745000中共庆阳市委组织部2020年12月7日中共金昌市委组织部关于干部任前公示的公告现将市委研究拟提拔和进一步使用的王军等同志的有关情况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监督。如发现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有影响任职的问题,可通过电话、来信、面谈等形式反映,我们将认真进行受理,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如不存在影响任职的问题,将按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一、公示对象简要情况(按姓名笔画排序)王军,男,汉族,1973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民勤人,出生地新疆塔城,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律硕士,现任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一级高级警长,拟任市直正县级单位正职。王虎,男,汉族,1968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永昌人,出生地甘肃永昌,在职大专学历,现任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原党组成员,拟任市直正县级单位正职。田应花,女,汉族,1979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永昌人,出生地甘肃永昌,大学学历,医学学士,现任市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办公室(党员电教中心)主任,拟任县(区)党委常委。厍运亨,男,汉族,1967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永昌人,出生地甘肃永昌,中央党校大学学历,现任金川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三级调研员,拟任市直正县级单位正职。朱从鸿,男,汉族,1976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古浪人,出生地甘肃古浪,在职大学学历,现任市政府研究室党组成员、副主任,拟进一步使用。吴玉珍,男,汉族,1965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金昌人,出生地甘肃金昌,省委党校大学学历,现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机关党组成员,拟任市直正县级单位正职。赵守浩,男,汉族,1969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永昌人,出生地甘肃永昌,中央党校大学学历,现任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拟任市属事业单位正县级领导职务(试用期一年)。胡艳芬,女,汉族,1968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民勤人,出生地甘肃民勤,大学学历,理学学士,现任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新闻出版局局长,拟任市直正县级单位正职。 栗得泉,男,汉族,1973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宁县人,出生地甘肃宁县,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市运管处处长,拟任市直正县级单位正职。展之春,女,汉族,1982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靖远人,出生地甘肃靖远,大学学历,理学学士,现任金川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拟任市直正县级单位正职。黄兴德,男,汉族,1966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民勤人,出生地甘肃民勤,中央党校大学学历,现任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一级调研员,拟进一步使用。蔡文才,男,汉族,1964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永昌人,出生地甘肃永昌,中央党校大学学历,现任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一级调研员,拟进一步使用。樊志和,男,汉族,1971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永昌人,出生地甘肃永昌,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机关党组成员,拟任市直正县级单位正职。燕中,男,汉族,1968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会宁人,出生地甘肃会宁,中央党校大学学历,现任永昌县委常委、三级调研员,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拟任市直正县级单位正职。 戴惠君,男,汉族,1967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陕西城固人,出生地陕西城固,中央党校大学学历,现任市政府办公室四级调研员,拟任市直正县级单位副职(试用期一年)。二、公示时间和受理反映时间公示时间为2020年12月8日至2020年12月14日,共5个工作日。受理时间为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三、受理反映部门及联系方法受理部门:金昌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电话举报:12380、8237608、8319059短信举报:15101912380通讯地址:金昌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邮政编码:737100中共金昌市委组织部2020年12月7日来源:视听庆阳 金昌日报
关于干部任前公示的公告现将市委研究拟提拔和进一步使用的王治国等同志的有关情况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监督。如发现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有影响任职的问题,可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网络、来信和面谈等形式反映,我们将认真进行受理,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如不存在影响任职的问题,将按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一、公示对象简要情况(按姓名笔画排序)王治国 男,汉族,1974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通渭人,出生地甘肃通渭,在职大学学历,法律硕士。现任市纪委监委信访室副主任、一级主任科员,拟任市纪委监委派驻市直单位纪检监察组组长(试用期一年)。王敦瑜 男,汉族,1981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酒泉人,出生地甘肃敦煌,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工学学士。现任市水务局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科)科长、一级主任科员,拟任市属副县级事业单位正职(试用期一年)。冯贵明 男,汉族,1969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宁县人,出生地甘肃宁县,在职大学学历。现任市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一级主任科员,拟任市直正县级单位副职(试用期一年)。刘中英 男,汉族,1968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金塔人,出生地甘肃金塔,在职大学学历。现任金塔县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四级调研员,拟任市属正县级事业单位副职(试用期一年)。刘金香 女,汉族,1972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金塔人,出生地甘肃金塔,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瓜州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二级调研员,拟任市属正县级单位正职。江查斯力格 女,蒙古族,1977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肃北人,出生地甘肃肃北,大学学历,文学学士。现任市委政法委队建指导宣教科科长、一级主任科员,拟任市属事业单位纪委书记(试用期一年)。许春梅 女,汉族,1977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金塔人,出生地甘肃金塔,在职大学学历,公共管理硕士。现任金塔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三级调研员,拟任市直正县级事业单位正职。孙占峰 男,汉族,1976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酒泉人,出生地甘肃酒泉,中央党校大学学历。现任市发展改革综合事务中心主任,拟调任市直正县级单位副职(试用期一年)。李汉军 男,汉族,1969年9月出生,民盟盟员,甘肃酒泉人,出生地甘肃酒泉,在职大学学历。现任市自然资源局肃州分局副局长、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肃州分局局长、一级主任科员,拟提名为县(市、区)政协副主席候选人。李成平 男,汉族,1971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静宁人,出生地甘肃静宁,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肃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四级调研员,拟提名为县(市、区)政府副县(市、区)长人选。李安新 男,汉族,1981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瓜州人,出生地甘肃瓜州,在职大学学历。现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科科长、一级主任科员,拟任市直正县级单位副职(试用期一年)。李春华 男,汉族,1981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金塔人,出生地甘肃金塔,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情报信息科科长、一级警长、科技信通机要支队负责人,拟任市直正县级单位内设机构正职(试用期一年)。李映栋 男,汉族,1980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民勤人,出生地甘肃民勤,大学学历,理学学士。现任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一级主任科员,拟任市纪委监委内设机构正职(试用期一年)。阿力腾花 女,蒙古族,1981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肃北人,出生地甘肃肃北,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肃州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三级调研员,拟任市群团组织正职。陈卫英 女,汉族,1970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河北景县人,出生地河北景县,大学学历,医学学士。现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科长、一级主任科员,拟任市属正县级事业单位副职(试用期一年)。孟军政 男,汉族,1981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陕西礼泉人,出生地陕西礼泉,大学学历,公共管理硕士。现任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副支队长、警务技术一级主管,拟任市直正县级单位内设机构正职(试用期一年)。贺宏升 男,汉族,1974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酒泉人,出生地甘肃酒泉,在职大学学历。现任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主任、一级主任科员,拟提名为市群团组织副职候选人。高殿国 男,汉族,1967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金塔人,出生地甘肃金塔,中央党校大学学历。现任酒泉起义纪念馆馆长,拟提名为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候选人。郭会峰 男,汉族,1975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酒泉人,出生地甘肃张掖,在职大学学历。现任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秩序管理与监管指导大队大队长、一级警长,拟任市属正县级单位副职(试用期一年)。龚云 男,汉族,1973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敦煌人,出生地甘肃敦煌,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拟任市直正县级事业单位正职。雪莲 女,哈萨克族,1973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新疆巴里坤人,出生地甘肃阿克塞,大学学历,教育学学士。现任阿克塞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二级调研员,拟提名为县(市、区)政协主席候选人。彭凯宁 男,汉族,1974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正宁人,出生地甘肃正宁,大学学历。现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建工作科科长、一级主任科员,拟提名为市社会团体正职候选人。葛亮 男,汉族,1980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敦煌人,出生地甘肃敦煌,省委党校大学学历。现任市委办公室政务二科科长、一级主任科员,拟任市直正县级单位副职(试用期一年)。谢长英 男,汉族,1974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酒泉人,出生地甘肃酒泉,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市档案局四级调研员,拟任市直正县级单位副职(试用期一年)。二、公示和受理反映时间公示时间为2021年2月26日至3月4日,共5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三、受理反映部门及联系方法受理部门: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电话举报:0937—12380短信举报:18893612380网络举报:www.gsjq12380.gov.cn通信地址:酒泉市新城区市政大厦东主楼1014室邮政编码:735000同时,市政大厦一楼平台外墙东侧设干部任职公示举报箱。中共酒泉市委组织部2021年2月25日
关于干部任前公示的公告现将市委研究拟提拔和进一步使用的马妍等同志的有关情况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监督。如发现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有影响任职的问题,可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网络、来信和面谈等形式反映,我们将认真进行受理,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如不存在影响任职的问题,将按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一、公示对象简要情况(按姓名笔画排序)马 妍 女,汉族,1976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嘉峪关人,出生地甘肃嘉峪关,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市雄关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拟任街道党工委副书记。王华章 男,汉族,1972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山东潍坊人,出生地青海西宁,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主任,拟任市政府工作部门副职。王建勋 男,汉族,1976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会宁人,出生地甘肃会宁,大学学历,医学学士,现任市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科科长、一级主任科员,拟任市政府工作部门副处级领导职务(试用期一年)。王晓丰 女,汉族,1970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通渭人,出生地甘肃通渭,省委党校大学学历,现任市商务局四级调研员,拟任市政府工作部门所属单位负责人(试用期一年)。王 敏 女,汉族,1979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山东潍坊人,出生地甘肃嘉峪关,大学学历,法学学士,现任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正科级)、检察员、四级高级检察官,拟任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负责人。史建英 女,汉族,1980年10月出生,民革党员,甘肃酒泉人,出生地甘肃嘉峪关,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钢城街道办事处公共管理办公室主任、一级主任科员,拟任市政府派出机构副职(试用期一年)。付斌海 男,汉族,1970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金塔人,出生地甘肃金塔,省委党校大专学历,现任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业务科科长、一级主任科员,拟任市政府直属单位副职。边海鹏 男,汉族,1972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金塔人,出生地甘肃金塔,省委党校大专学历,现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三级调研员,拟任市政府工作部门所属单位负责人(试用期一年)。朱自虎 男,汉族,1982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临泽人,出生地甘肃临泽,省委党校大学学历,现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拟任市政府工作部门正职。刘 晅 女,汉族,1969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酒泉人,出生地甘肃兰州,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市归国华侨侨眷联合会副主席(兼秘书长)、市委统战部二级调研员,拟任市委工作部门副职。刘军兰 女,汉族,1974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山东胶南人,出生地山东胶州,在职大学学历,现任市第一人民医院病理科主任(正高级职称),拟任正处级事业单位副职(试用期一年)。刘应兰 女,藏族,1971年11月出生,无党派,甘肃天祝人,出生地甘肃天祝,大学学历,文学学士,现任市郊区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拟任市政府工作部门正职。刘 锐 男,汉族,1978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临洮人,出生地甘肃嘉峪关,大学学历,理学学士,现任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拟任市委副秘书长。江玉花 女,蒙古族,1979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肃北人,出生地甘肃肃北,在职大学学历,现任市钢城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拟任市委工作部门副职。苏兴平 男,汉族,1972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古浪人,出生地甘肃古浪,在职大学学历,现任市中医医院骨科主任(副高级职称),拟任正处级事业单位副职(试用期一年)。李生舜 男,汉族,1970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武威人,出生地甘肃武威,大学学历,文学学士,现任市自然资源局生态修复与矿产资源管理科科长、一级主任科员,拟任市政府工作部门所属单位负责人(试用期一年)。李维涛 男,汉族,1973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宁县人,出生地甘肃宁县,在职大学学历,现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级调研员,拟任市政府工作部门副职(试用期一年)。李嘉轶 女,汉族,1979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辽宁本溪人,出生地甘肃嘉峪关,大学学历,文学学士,现任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监督科科长、一级主任科员,拟任市政府派出机构副职(试用期一年)。宋海燕 女,汉族,1978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嘉峪关人,出生地甘肃嘉峪关,在职大学学历,现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科长、一级主任科员,拟任市政府工作部门所属单位负责人(试用期一年)。陈 鹏 男,汉族,1983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酒泉人,出生地甘肃酒泉,大学学历,文学学士,现任市委办公室一级主任科员,拟任市委工作部门副职(试用期一年)。贾玉梅 女,汉族,1970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嘉峪关人,出生地甘肃嘉峪关,省委党校大学学历,现任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一级主任科员,拟任市政府工作部门副职(试用期一年)。殷宏福 男,汉族,1972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高台人,出生地甘肃高台,在职大学学历,现任市教育局党建科科长、一级主任科员,拟任市政府工作部门副处级领导职务(试用期一年)。高喜平 男,汉族,1981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秦安人,出生地甘肃秦安,大学学历,军事学学士,现任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科长,拟任市政府工作部门所属单位负责人(试用期一年)。郭素兰 女,汉族,1965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山东昌邑人,出生地甘肃兰州,在职大学学历,现任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拟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黄 怡 男,汉族,1968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四川峨眉人,出生地甘肃嘉峪关,在职大学学历,法律硕士,现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拟任公检法系统班子副职。温礼号 男,汉族,1975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天水人,出生地甘肃天水,大学学历,农学学士,原市农林局农林科科长,拟任市政府工作部门所属单位负责人(试用期一年)。雷 斌 男,汉族,1974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宁县人,出生地甘肃宁县,在职大学学历,现任市委组织部四级调研员,拟任市委工作部门副处级领导职务(试用期一年)。管 芮 男,汉族,1981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新疆奎屯人,出生地新疆奎屯,大学学历,现任市委政研室综合协调科科长、一级主任科员,拟任市委工作部门副处级领导职务(试用期一年)。戴 晔 男,汉族,1972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静宁人,出生地甘肃静宁,省委党校大学学历,现任市文化和旅游局四级调研员,拟任市政府工作部门副职(试用期一年)。二、公示和受理反映时间公示时间为2021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13日,共5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受理时间为每天上午: 8:30-12:00,下午:14:30-18:00。三、受理反映部门及联系方式受理部门: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电话举报:0937-12380短信举报:15709471238网络举报:gsjyg12380@126.com通讯地址:嘉峪关市体育大道0号邮政编码: 735100中共嘉峪关市委组织部2021年1月6日
来源:甘肃组工网关于干部任前公示的公告 现将省委研究拟提拔和进一步使用的马宝明等同志的有关情况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监督。如发现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有影响任职的问题,可通过电话、来信、面谈等形式反映,我们将认真进行受理,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如不存在影响任职的问题,将按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一、公示对象简要情况(按姓名笔画排序) 马宝明 男,汉族,1971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天水人,出生地甘肃兰州,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现任省政府法制办依法行政宣传指导处处长,拟任省政府法制办副巡视员。 马振亚 男,汉族,1961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灵台人,出生地甘肃灵台,大学学历。现任省党员教育中心主任(副厅长级),拟任省委组织部部务委员。 王东 男,汉族,1962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甘谷人,出生地甘肃陇西,中央党校大学学历,编审。现任省委《党的建设》杂志社副社长,拟任省委《党的建设》杂志社社长(副厅长级,试用期一年)。 王光亚 男,汉族,1968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天水人,出生地甘肃天水,大学学历。现任省教育厅办公室主任、省高校工委办公室主任,拟任省教育厅副厅长(试用期一年)、党组成员。 王志远 男,汉族,1969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山东诸城人,出生地山东诸城,大学学历。现任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党委组织部部长、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拟任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王明寿 男,汉族,1964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民勤人,出生地甘肃民勤,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高级工程师。现任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委委员、董事,拟任省城乡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俊海 男,汉族,1962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靖远人,出生地甘肃靖远,大学学历。现任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融资服务处处长,拟任省石化工业协会副会长(副厅长级,试用期一年),党委委员。 王雅秋 女,汉族,1971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成县人,出生地甘肃张掖,大学学历,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党委组织部部长、人力资源处处长、培训中心主任,拟任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 韦思军 男,汉族,1963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陇西人,出生地甘肃陇西,中央党校大学学历。现任省委党史研究室办公室主任,拟任省委党史研究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石为怀 男,汉族,1963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临洮人,出生地甘肃临洮,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省地方史志办市县志指导处处长,拟任省地方史志办副巡视员。 吉芸 女,汉族,1962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陕西韩城人,出生地甘肃兰州,在职大学学历,经济师。现任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副局长、党委委员,拟任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副书记。 刘青 男,汉族,1966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静宁人,出生地甘肃平凉,中央党校大学学历,工商管理硕士,政工师。现任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党委副书记、董事,拟任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书记、理事长。 刘爽 女,汉族,1966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河南雎县人,出生地甘肃兰州,大学学历。现任省政府法制办法律事务协调处处长,拟任省民政厅副巡视员。 刘永杰 男,汉族,1965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通渭人,出生地甘肃通渭,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省委组织部部务委员,拟任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齐军 男,汉族,1963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榆中人,出生地新疆霍城,大学学历。现任省政府外事(侨务、港澳事务)办公室综合处处长,拟任省政府外事(侨务、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关维斌 男,汉族,1969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白银人,出生地甘肃白银,在职大学学历,法律硕士。现任省司法厅副巡视员,拟任省司法厅政治部主任(试用期一年)、党委委员。 许建平 男,汉族,1970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环县人,出生地甘肃环县,大学学历,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现任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拟任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阮英 男,汉族,1971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山东济宁人,出生地甘肃嘉峪关,大学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工程师。现任兰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拟任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李娟 女,汉族,1965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玉门人,出生地甘肃武威,大学学历。现任省妇联组织部部长,拟任省妇联党组成员,提名为省妇联副主席候选人。 李平宁 男,汉族,1958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武威人,出生地甘肃兰州,大学学历。现任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副局长(正处级),拟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 李应东 男,汉族,1962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临洮人,出生地甘肃临洮,在职研究生学历,医学博士,教授。现任甘肃中医药大学副校长、党委常委,拟任甘肃中医药大学党委书记。 李建军 男,汉族,1970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景泰人,出生地甘肃景泰,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高级政工师。现任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常委,拟任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 李盛刚 男,汉族,1966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镇原人,出生地甘肃镇原,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现任省委组织部副地级组织员,拟任省委组织部部务委员(试用期一年)。 杨军 男,汉族,1958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张掖人,出生地甘肃张掖,中央党校大学学历,高级政工师、主治医师。现任省石化工业协会会长(副厅长级)、党委书记,拟任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巡视员。 杨林 男,汉族,1961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武山人,出生地甘肃武山,大学学历,工商管理硕士,正高级工程师。现任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长城电工天水电器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拟任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杨郃 男,汉族,1967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定西人,出生地甘肃定西,大学学历。现任省委组织部干部一处处长,拟任陇南市委常委。 杨永刚 男,汉族,1964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临夏人,出生地甘肃临夏,大学学历。现任省政府外事(侨务、港澳事务)办公室出国(境)管理处处长,拟任省政府外事(侨务、港澳事务)办公室副巡视员。 束水龙 男,汉族,1965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江苏丹阳人,出生地江苏丹阳,大专学历,工商管理硕士,正高级工程师。现任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拟任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 何士周 男,汉族,196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江苏沛县人,出生地江苏沛县,大学学历。现任省委组织部部务委员,拟任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何雄忠 男,汉族,1966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定西人,出生地甘肃定西,大学学历,经济师。现任省物产集团木材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河口物流园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拟任省物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张正龙 男,汉族,1961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平凉人,出生地甘肃西峰,中央党校大学学历。现任省地方史志办秘书处处长,拟任省地方史志办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党组成员。 张世虎 男,藏族,1962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迭部人,出生地甘肃迭部,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白龙江林管局副局长、党委常委,拟任省林业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张世恩 男,汉族,1958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天水人,出生地甘肃天水,大学学历。现任省商务厅副厅长、党组成员,拟任省商务厅巡视员。 张延保 男,藏族,1966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天祝人,出生地甘肃天祝,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现任武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拟任武威市委常委。 张金明 男,汉族,1963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陕西勉县人,出生地甘肃兰州,在职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常委、董事,拟任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张福林 男,汉族,1965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陇西人,出生地甘肃陇西,大学学历,经济师。现任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改革处处长,拟任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巡视员。 陈正武 男,汉族,1964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庆阳人,出生地甘肃庆阳,在职大学学历,教授。现任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副院长、党委委员,拟任甘肃民族师范学院院长、党委副书记。 陈宏利 男,汉族,1963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陕西宝鸡人,出生地陕西宝鸡,大学学历,经济师。现任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两西农业建设指挥部)副巡视员,拟任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两西农业建设指挥部)副主任(副指挥)(试用期一年)、党组成员。 陈贵辉 男,汉族,1966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永靖人,出生地甘肃永靖,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省委组织部干部三处处长,拟任省编办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赵兴绪 男,汉族,1961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漳县人,出生地甘肃漳县,在职研究生学历,农学博士,教授。现任甘肃农业大学副校长、党委常委,拟任甘肃农业大学校长、党委副书记。 胡红斌 男,汉族,1962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浙江金华人,出生地辽宁大连,大学学历。现任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副局长、党委常委,拟任省民航机场集团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董事。 胡细如 男,汉族,1965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江西清江人,出生地江西清江,大学学历。现任武威市副市长,拟任武威市委常委。 钟建龙 男,汉族,1958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武山人,出生地甘肃武山,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省司法厅副厅长、党委委员,拟任省司法厅巡视员。 桂生强 男,汉族,1963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内蒙古磴口人,出生地内蒙古磴口,大学学历,经济师。现任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人事处处长,拟任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郭奇若 男,回族,1960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平凉人,出生地甘肃平凉,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省民委副主任、党组副书记,拟任省粮食局局长、党组书记。 陶英平 男,汉族,1970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皋兰人,出生地甘肃皋兰,在职大学学历,经济师。现任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规划发展处处长,拟任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党组成员。 寇安国 男,汉族,1959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酒泉人,出生地甘肃酒泉,中央党校大学学历。现任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两西农业建设指挥部)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拟任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两西农业建设指挥部)副巡视员。 曾占奎 男,藏族,1963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迭部人,出生地甘肃迭部,大学学历。现任省残联康复处处长,拟任省残联党组成员、提名为省残联副理事长候选人。 蒲培文 男,汉族,196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甘肃陇南人,出生地甘肃陇南,中央党校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委员,拟任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二、公示和受理反映时间 公示时间为2017年9月28日至2017年10月10日,共5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受理时间为每天上午:8︰30 —12︰00,下午:2︰30—6︰00。 三、受理反映部门及联系方法 受理部门: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二处 电话举报:0931—12380 短信举报:13909312380、13919312380 网络举报:www.gs12380.gov.cn 通讯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1648号 邮政编码:730030 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 2017年9月27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根据要求,各项改革措施将在2017年年底前全部落实到位 。有人说,不久改个名吗?有什么了不起的。看了下面的解读,你还会这么认为吗…1、范围扩大了,准入更严格 无论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公证人员等,都要认清一个基本前提,那就是,我们学习法律是为谁服务。这次改革举措明确的一个方向是为社会主义法治服务,制度改革是为了让法治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本次制度改革的一项新变化是考试人员范围扩大了。从《意见》稿中梳理可以看出,以往只有四类人员需要进行司法考试,即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而之后,“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国家鼓励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等,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也就是说,公安人员、带有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性质的工作人员,也要进行考试。 虽然考试人员范围扩大,但准入门槛更严格了。以前,无论是不是法学专业,只要有本科学历,就能参加司法考试。《意见》稿规定,“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改革后,对于法学背景的要求提升了。非法学专业的小伙伴们,如果想参加这项考试,恐怕要同时进修法学第二学位了。有同学问了:那非全日制本科考生怎么办? 如果是非全日制本科生(不管专业是否为法学类),有三条途径满足要求: 第一,考取全日制非法学类研究生学历(考全日制法律类研究生不符合条件)+法学类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即使是在职法律硕士、法学硕士也没问题,只要有法学类学位就可以了); 第二,考取全日制非法学类研究生学历(考全日制法律类研究生不符合条件)+其他学位+从事法律工作3年以上(注意,这里的的学位应该是学士及以上;法律工作所指,并没有具体细化,什么样的工作算从事法律工作呢?); 第三,重新参加高考,考全日制法学本科学历。关于此话题,每天学点法律知识也将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司长在2017司考发布会上相关答复摘录在此:大家关心的政策衔接问题,意见规定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做好新旧制度的妥善衔接,我们都会坚持这样的原则,在下一步制定相应措施的时候统筹考虑。《意见》落实到具体方面,大家可能会说非法学的到底能不能报考。我们现在正在制定实施办法。我们会考虑到法律职业队伍应有的特性和需求。我们也会考虑到目前法学教育供给的能力是不是能够满足这样的需求。我们也会考虑到目前和过去各种各样的学习经历,他想从事这样的职业。在《意见》之前,他并不清楚,他又要选择这样的职业,我们也在考虑怎么样兼顾。目前我们正在做这样的工作。我们是想既要坚持原则,不折不扣的执行《意见》。同时,我们会对公众和社会的预期有一个充分的考虑。如果想要知道确切的结果,等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出台的时候,大家一定会更清晰、更清楚,我们将会在《实施办法》出台后,考试之前向社会发布。2、案例题增加 难度提升 业内人士预计,司法考试改为法律职业资格考后,考试难度将有所提升。以往司法考试中,会出现这样的“怪现象”,有几年工作经验的法务工作者,考不过法学专业在校大学生;甚至有法学专业背景的人员,考不过非法学专业在校生。这也说明了司法考试存在一定弊端,有实务经验的人不一定具备通过司法考试的优势。 根据《意见》,今后考试“以案例题为主,每年更新相当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案例题增多,意味着主观题题量扩大,选择题等客观题题量缩小,它更强调对法律技能的考察。另外,着重考查的除了宪法法律知识,还有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包括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这说明难度有所提升。这些法律技能,难以通过书本的短期自学获得提高。业内人士预计,即使将来公布的改革具体方案不限制考生专业,恐怕非法学考生高通过率的优势也将丧失。 这次改革后,原有的司法考试题库需要大体量更新,考虑到题库设计需要较长时间,今年的司法考试仍有可能沿用旧模式。3、增加面试的可能性极大 《意见》稿中指出,“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与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公务员录用制度及法学教育制度的衔接。”虽然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职业不同于政府类公务员,但本轮司法改革中要求推进的司法人员分类可看出,将今后的法律职业资格考和公务员考试在司法领域合而为一,是大趋势。专家预计,司法考试改革后,增加面试环节的可能性极大。 从《意见》稿中还可看出,有关方面继续研究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与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衔接机制,推广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简化或免予相应等级执法资格考试的做法。今后,可能证书的效力和针对可从事的法律工作种类会有变化。同时,旧有证书分类有可能与改革后的资格考直接衔接,针对不同法律工作会增加相应附加条件。2017年9月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改法官法、律师法、公证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针对社会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司法部司法考试司司长贾丽群一一作了回应。贾丽群介绍,这次修法,明确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衔接,从两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方面,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取得的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另一方面,也明确规定了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也就是说,只有在这项制度实施后,新进入上述岗位的公务员才需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已经在上述岗位从事相关工作,而且胜任现任职务的人员不受这项制度的影响。 来源:每天学点法律知识综合中国普法、司法部官微、法制新疆、司法部发布会等,仅供参考,司考改革细节及2018法考报考条件以司法部最终制定的实施办法为准。
盼望着,盼望着,在期待与忐忑中,浙江大学2019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分数线终于揭开神秘的面纱。想知道自己有没有上线?进入复试之后需要注意什么?话不多说,快跟着小编一起往下看!一、分数线(一)基本要求注:工商管理[1251]、公共管理[1252]、会计[1253]和工程管理[1256]第一门考试科目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温馨提示上线并不意味着进入复试哦~生源特别丰富的院系可能会在此基本要求之上再次划定复试分数线或设定复试差额比例~(二)上表所列分数线(管理类联考除外)满足以下情况视同上线:若单科低1分,总分相应高20分及以上;单科低2分,总分高25分及以上;以此类推,单科每低1分,总分相应再提高5分。但单科不得低于5分(含5分),且仅限1门单科。适用该政策上线的考生,总分相应扣减后计算各项排名。(三)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考生:凡在2018年参加提前批面试并评定为面试成绩优秀的考生,2019年联考成绩达到国家A类线且政治考试合格者,可免复试直接获得预录取资格。(四)强军计划考生、工程师学院单独考试考生,外语不低于40分、政治不低于40分,业务课不低于60分,总分不低于280分,可参加复试。(五)国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考生同时满足以下成绩要求的考生可参加复试:1.总分成绩要求:依据所报考专业在表中基本分数线的总分降低15%。2.单科成绩要求:满分为100分的科目成绩不低于45分,满分为150分的科目成绩不低于70分,满分为200分的科目成绩不低于90分,满分为300分的科目成绩不低于135分。(六)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同时满足以下成绩要求的考生可参加复试:1.总分成绩要求:依据所报考专业在表中基本分数线的总分降低10%。2.单科成绩要求:满分为100分的科目成绩不低于50分,满分为150分的科目成绩不低于75分,满分为200分的科目成绩不低于100分,满分为300分的科目成绩不低于150分。(七)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校定向培养考生总分不低于250分可参加复试。(八)西藏公共管理人才培养计划考生总分不低于115分可参加复试。(九)各类加分政策按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符合条件的考生请在3月9日前持相关证明和证件向我校研究生招生处提出申请。二、后续工作安排三、资格审查及体检(一)体检:要 求:复试前先体检。考生需携带准考证参加体检,体检完毕由校医院在准考证上加盖已体检证明章。体检开放时间:3月9日至3月17日之间(详见具体通知)体检对象:参加复试的所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考生(包括统考、联考、单独考试考生等)、推荐免试生,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录取。关于推免生体检:推免生可以到所在学校校医院或其他二甲及以上医院体检,并于2019年3月20日前将体检表寄送到浙江大学录取您的院系研究生科。(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在复试前进行,我校上线考生复试时间在2019年3月11日-19日(具体复试安排见报考院系网上通知)。为方便考生,考生资格审查全部由所报考学院(系)进行,时间与地点由各学院(系)通知。注意事项:1、资格审查时除出示有效身份证、准考证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1)应届生出示完整注册后的学生证(高校教务部门颁发的学生证)。(2)往届生出示本科毕业证书原件。(3)单独考试考生出示本科毕业证书原件(2015年9月1日前毕业)、专家推荐书(二位副高职以上专家)。(4)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工程管理硕士考生出示大专毕业证书原件(2014年9月1日前毕业)或本科毕业证书原件(2016年9月1日前毕业)。(5)考生请在复试时带上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盖有红章的大学期间成绩单(应届生可以向所在学校教务部门索要,历届毕业的考生可向档案管理部门要求复印并盖章);有论文发表或有科研成果及获奖的考生,请带上相关的清单和复印件,复试时上交复试小组。(6)退役士兵计划考生须提供《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原件。(7)军队在职干部需提供《军队在职干部报考研究生推荐审批表》原件。2、网报后在中国学信网学历(或学籍)校验未通过校验考生(未通过名单会再通知里挂附件),除了第1条要求的材料外,还要求如下:(1)因“有研究生学籍”而未通过的考生须提交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原件。(2)大学本科三年级学生需提供:本科学校实行学分制的文件、所在省教育厅批准该校实行学分制的文件、教务处盖章和分管校长签字的能提前毕业证明。(3)其他原因不通过的考生须提交学历在线验证报告(应届生为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学历认证报告(应届生为学籍认证报告);3、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的考生须审核考生前置学历须为非法学专业;参加法律硕士(法学)联考的考生前置学历须为法学专业。4、资格审查没通过的考生将取消复试资格,责任自负。请各位考生务必仔细阅读以上事项愿你所有的愿望都能实现,愿你所有的付出都有回报。祝各位考生圆梦浙大!我们在求是园等你,如约而至!内容来源于浙江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图片来源:王磊今日编辑:芷凌责任编辑:李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