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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特许经营加盟投资人画像及行为研究报告(2020)》发布是出则存

《数字化特许经营加盟投资人画像及行为研究报告(2020)》发布

来源:时刻头条在国家“双创”政策以及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的双重推动下,特许加盟方式一跃成为备受关注的潜力赛道。在年初疫情的催化下,包括特许加盟投资人在内,人们的行为加速向线上渠道迁移。如何在数字化时代下,读懂特许加盟投资人的心,实现数字化营销转型,是摆在特许加盟品牌方面前的重大课题。为此,腾讯营销洞察携手中国连锁经营协会(CCFA),共同发布《数字化特许经营加盟投资人画像及行为研究报告(2020)》(以下简称《报告》),积极响应国家小微企业“双创”政策,以数字化的营销手段加速推动特许加盟行业的蓬勃发展。特许加盟行业步入快速增长期近年来,中小微企业发展势头强劲,2019年全年营收已达188.2万亿元,占全部企业全年营收收入的68.2%,一跃成为吸纳社会就业的主体。2020年,国家更是高度关注中小企业发展,在金融贷款和税收政策上,给予了精准的政策扶持。对以中小微企业为主的特许加盟行业来说,无疑是一剂政策上的强心剂。而特许加盟行业本身,也有着极强的生命力和竞争力。不仅覆盖多个行业和地区,给予加盟投资人丰富的选择;在国家多项高标准政策的监管下,更为规范和安全;经过多年的发展,大部分特许加盟企业已经拥有成熟的管理体系和运营实践,能够帮助创业者有序快速步入正轨。数据显示,2019年,返乡创业创新人员已达850万规模。同期,2019年特许百强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约400万。能够提供优质创业机遇的特许加盟行业,在返乡创业创新人员中仍有非常大的发展机会。在国家政策、行业发展、市场需求的多重推动下,特许加盟行业的快速发展是大势所趋,也是众望所归。数字化渠道已成为特许加盟投资人获取信息、与品牌建立连接的主阵地那么,活跃于小微企业创业一线的特许加盟投资人,都是怎么样的一群人呢?《报告》显示,这群特许加盟投资人以40岁以下男性居多,多为居住在低线城市的返乡人群。在决定加盟前,他们对行业和品牌均会进行仔细了解,进行多个维度的考量。而最终让他们决定是否加盟的决定性因素,还是产品的优势和企业实力。在加盟后,投资人则对于品牌的培训支持和供应链供给最为关注。《报告》显示,数字化渠道贯穿他们整个加盟的决策过程,尤其是微信,是他们获取信息、与品牌建立连接的主阵地:42%的人群通过微信了解特许加盟品牌,25%的人群基于微信所搜集的信息进行最终决策。此外,他们在具体加盟洽谈过程中,也期待通过微信客服与品牌建立联系,在不过分打扰的情况下进行及时高效的沟通。三大热门赛道人群解读,懂差异才能创收益《报告》显示,餐饮和教育行业是时下特许投资人投资意愿较强的赛道。此外,特许投资人们日常也表现出了对于家居建材相关内容的极大兴趣。一、餐饮行业:零经验小白抱团创业餐饮行业加盟投资人大多为首次加盟,相比其他行业吸引了更多在读专本学生的加盟兴趣。他们更偏好选择熟悉的品牌,通过合伙加盟的方式,分散风险。娱乐生活丰富的他们,80%的人都爱玩游戏,电视剧与热门综艺也是他们的兴趣所在。二、教育行业:前景为重、关注细分赛道教育行业加盟投资人以高学历中年男性为主,更想在低线城市推广前景较好的细分产品。他们关注教育、理财,注重个人发展,热爱阅读。腾讯新闻、微视是他们获取新闻信息的主要渠道。三、家居建材行业:谨慎决策、注重口碑家居建材行业加盟投资人则多为经济基础较好,有房有车的中年已婚男性。他们决策谨慎,看重企业口碑,因此极度重视资讯的获取,内容优质的腾讯新闻是他们获取信息的渠道首选。特许加盟机构营销升级,全面数字化势在必行从《报告》内容中可以窥见,数字化工具已经全面渗透入这群务实敢闯的特许加盟投资人的决策全链条。为此,《报告》为特许加盟品牌方的数字化营销提出了三大启示,期望帮助其全面提升营销效率。启示一:加盟行业欣欣向荣,快速增长过程中,数字化手段不可或缺《报告》数据充分显示,在“双创”政策推动下,返乡回流人群的创业热情空前高涨,加盟行业潜力巨大,而数字化的营销手段则已经成为贯穿这部分特许加盟投资人决策全链条的重要部分。作为腾讯统一的商业服务平台,腾讯广告基于覆盖超过12亿月活用户的腾讯生态,整合腾讯领先的数据技术能力,能够切实帮助特许加盟品牌方沉淀品牌数字资产,以数字化营销手段充分建立品牌熟悉度、好感度和知名度,从而最终促进加盟决策的转化。为助攻招商加盟品牌从竞争中突围,腾讯广告还着重打造了行业定制化营销解决方案,利用“优质流量+定制链路”组合缩短转化路径,帮助品牌真正实现降本增效。启示二:深度挖掘数字化的强大优势,实现多方位精准触达,提升转化各细分行业的特许加盟投资人的信息获取渠道、偏好、以及内容方向各有不同。而腾讯广告全天候、多渠道、丰富内容形式的数字化营销手段,能够其实帮助特许加盟品牌有针对性地对他们进行更为精准的触达,从而全面提升营销转化效率。以餐饮行业投资人为例:针对他们对于游戏、电视剧等娱乐内容的偏好,通过整合娱乐、电视剧、综艺的等综合娱乐渠道的多矩阵传播方式,以多渠道、多次曝光建立起品牌的知名度,将更容易渗透和转化这部分人群。而针对偏好腾讯新闻等优质内容资讯频道的教育、家居建材行业投资人,可以通过腾讯新闻等优质内容渠道,密集式覆盖这部分人群信息收集的全链路,以强大的企业实力展示、企业理念宣传,对这批特许加盟投资人进行高效转化。启示三:沉淀和维系品牌的私域资产,对特许总部意义重大由《报告》内容可以看出,特许加盟行业投资人偏好通过数字化手段,特别是微信渠道与特许加盟品牌取得联系。腾讯生态覆盖超过12亿月活用户,可将自然流量与付费流量等公域流量导入私域。品牌方可通过数字工具和服务创新运营,通过公众号、微信社群等方式,与特许加盟投资人保持紧密联系,将其沉淀为品牌的私域数字资产,对于营造熟人口碑以及降低获客成本等,大有裨益。后疫情时代,腾讯广告将持续以强大的数据和技术能力,携手广大特许加盟品牌与特许加盟投资人,共同把握增长机遇,实现营销的进击突破。

内成

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近年来,特许经营市场蓬勃兴起但发展混乱,涉案数量居高不下。一、餐饮特许案件情况餐饮特许经营案件逐年增多且居高不下,案件调撤率却逐年降低,说明特许与被特许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难以调和。二、 餐饮特许案件特点1、案件类型新。特许经营是近年来新兴的商业经营模式,也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案件类型。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8年最高法院出台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才确定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案由,并且规定属于知识产权纠纷项下的下级案由。可以说,在全国知产审判领域中,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审理起步都比较晚,以至于在审判中我们没有可适用的法律和指导性案例予以参考。2、案情基本相似。该类案件的原告一般为被特许人即个人加盟一方,这些被特许人在特许人的宣传下签订加盟合同并立即支付加盟费用。合同签订后,被特许人发现加盟的企业或项目与广告宣传存在较大差异;在选址、装修阶段发现实际投入明显高于特许人的承诺;在后期运营阶段发现特许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运营指导,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特许人返还加盟费和已支付的料包款等。3、特许企业增多。短短几年时间,先后成立了几十家餐饮特许经营管理公司,A市也成为全国几个知名的餐饮管理公司聚集地。从调研的情况看,此类公司员工多至几百人,租赁的办公场所已达几千平米。规模较大的几个餐饮管理公司同时开展几个甚至几十个餐饮品牌项目的面向全国招商。目前,此类餐饮特许经营管理公司的数量还在不断增加。4、特许企业经营不规范。特许人不能严格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从事特许经营活动。首先,个别企业急功近利,尚不满足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两店一年”的硬性条件,就进行特许活动。其次,特许企业不能依条例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特许企业有意规避将特许经营活动的性质,签订合同时将合同命名为销售代理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加盟合作协议等。第四、特许企业在订立的合同中规避自身的义务承担,加重被特许人的义务,且在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分配中,提高自己可控的管理培训费金额比例,而对运营指导费却降得很低,不但有悖特许经营的本质要求,而且对被特许人不公平。第五,特许企业信息披露不全面,有的企业隐瞒甚至提供虚假信息,诱导被特许人与其签订合同。第六,特许企业盲目扩张且对履行合同约定的后续服务能力不足。比如培训实操以培训手册、视频代替;店面选址就是给被特许人提供网络上的一些租房信息;合同约定的设备表面上是免费的,实际上费用包含在合同款中,价高而质量差;料包定价不规范,存在特许企业随意定价的情况,拖累被特许人亏损而无法继续经营。三、审判中存在的问题1、关于“冷静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以上即俗称的“冷静期”条款,该条款中的一定期限即为“冷静期”。从我市开展餐饮特许经营活动的情况看,餐饮管理公司与被特许人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时,普遍不设置“冷静期”条款,合同订立后要求被特许人立即支付加盟费,立即让被特许人进行培训或下发相关资料代替培训,以此称被特许人已掌握了其核心机密。虽然被特许人在短时间内提出解除合同,特许人以已培训为由不同意全额退款,给审判人员依据“冷静期”条款审理此类案件带来很大难度。2、特许人应返还加盟费数额不易确认。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其义务履行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前期义务也是主要义务,内容一般包括对被特许人进行培训、帮助被特许人进行店面选址、装修,促成被特许人成功开店经营。待被特许人开店实际经营后,其主要义务也随之履行完毕。二是后期义务也是次要义务,内容为对被特许人开店后的日常运营指导。被特许人有的在刚刚开店后时间不长,有的开业后几个月,还有的半年甚至接近一年时间提出解除特许经营合同诉求,还有部分被特许人一直没有开店,但提起诉讼时距合同订立已过半年甚至接近一年时间,发生纠纷的背景、时间节点各异,很难确定合理的返还加盟费数额。3、特许人经营目的不纯导致案情复杂。部分餐饮管理公司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不符合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规定。还有的特许人经营的餐饮品牌与其它知名餐饮品牌混淆、谎称知名品牌的子品牌,借知名餐饮品牌在网上招商,利用相对低廉的加盟费诱导被特许人加盟。还有个别特许企业存在与被特许人签订合同后,委托别的企业培训、个人收款的情形。另外,后续服务不到位是导致此类案件数量激增的直接原因。多数餐饮管理公司只重前期招商加盟,加盟前热情招待被特许人,承诺多位一体的运营指导服务,过分夸大预期收益;加盟后对被特许人反映的相关问题冷言冷语,甚至置之不理,特别是对要求退费的被特许人想尽办法拖延时间,合同一到期,就以合同到期为由态度十分强硬;对找上门来的被特许人,有的特许企业甚至有恐吓行为。被特许人多为外地自然人,很难自行协商解决且维权成本很高,在向公安部门反映问题不能解决的情况下,要么忍气吞声不了了之,要么提起诉讼。四、下一步需要解决的问题1、如何进一步规范特许企业应具备的硬性条件问题,如“两店一年”、特许商标拥有许可权利;2、如何进一步规范特许企业的管理问题,如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披露且披露企业齐备、真实信息;3、如何进一步规范特许经营合同问题,从合同的名称到合同必备条款如 “冷静期”、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等,内容全面、真实且约定合法、合理;4、如何严格规范企业的宣传与合同约定的一致性问题,特许企业往往片面强调收益弱化经营风险,人为扩大被特许人投资预期与实际经营情况的巨大反差,误导被特许人作出真实意思表示;5、如何规范特许企业履约问题,明确特许企业对被特许人实操培训能否以培训手册、录像视频代替,店面选址能否远程进行;被特许人掌握核心技术及开店经营等的认定认定标准;6、如何防范特许企业人为混乱合同关系问题,如在合同中约定由其他企业代为培训,合同款分别由非合同方的单位或个人代收;7、特许企业提供的设备定价、质量及料包的质量、定价的监管问题。

每一步

特许经营费可计入定价成本?初装费收入按照10年摊销!重庆发布价改与成本监审新政!

【能源人都在看,点击右上角加'关注'】编者按:近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重庆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前述两办法具体的对准许成本、准许收益、配气量等方面做出了规定,明确了无形资产、固定的资产的摊销和折旧方法,该办法的公布实施将对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近期,各地价改政策纷纷出台,我们可以从中发现一些共性,比如准许收益率的规定。但基于各地实际,也会有一些不同之处,比如小编在阅读《重庆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发现,办法并未明确特许经营费不得计入定价成本。也就是说,重庆的管道燃气企业如存在特许经营权费用,可将其计入定价成本,向客户收取。为了便于大家阅读两部办法,小编已将重点内容在办法中划出!(如需查询、了解各地价改及成本监审相关政策,欢迎前往本公号相关专辑进行查看。查看方法:进入本公号主页—点击下方“政策观察”栏目—点击“价改与成本监审”栏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0〕588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各城镇燃气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等有关规定,我委修改制定了《重庆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4月29日重庆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管道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促进城镇管道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以下简称制定)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拥有独立管网系统,从事燃气经营的独立法人。本办法所称配气是指城市和乡镇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公共管网系统(含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或者末级调压箱的管网,下同)将燃气输送给燃气用户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配气价格是指燃气企业在经营范围内为使用公共管网系统的用户提供配气服务的价格总称,不包括燃气企业之间的管道运输价格。燃气企业为排除用气安全隐患而开展的燃气表后至燃具前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所需费用纳入配气价格成本构成,不得向用户另行收费。(编者注:该条希望大家注意,又增加了燃气企业的费用支出。)第四条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主城区城市公共管网(含延伸部分)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主城区乡镇公共管网和主城区外公共管网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编者注:由于重庆市辖区范围过大,因此对于主城区外,价格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第五条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弥补合理成本与约束激励相结合、促进城镇燃气企业健康发展与用户合理负担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并实行定期校核,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核定,监管周期为三年。新建城镇燃气独立配气管网,可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取得合理回报的方法核定初始配气价格。第六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配气业务财务独立核算制度,按照不同用户类别的资产、费用、配气量、负荷特性、供销差率(含损耗)等实行单独计量、合理归集。第二章 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第七条 配气价格按核定的燃气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配送气量计算确定。准许总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费-其他业务收支净额其中:准许成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准许收益=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营运资本第八条准许总收入的核定。(一)准许成本的核定。准许成本的归集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由折旧及摊销费和运行维护费构成(包括燃气企业为履行储气责任义务,向第三方租赁购买的储气服务的合理成本),由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凡与配气业务无关的成本均应予以剔除。配气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共同成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人员等进行合理分摊。准许成本的核定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城市管道燃气供销气量差率原则不超过4%,乡镇管道燃气供销气量差率原则不超过5%。实际供销气量差率超过规定差率的,超出部分不计入准许成本;实际供销气量差率低于规定差率的,降低的损耗由燃气企业和用户共享,即供销气量差率=实际供销气量差率+(规定供销气量差率-实际供销气量差率)÷2。管网折旧年限不低于30年;建筑区划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的运行维护成本可计入准许成本。(二)准许收益的确定。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其中,准许收益率为税后全投资收益率,按不超过7%确定。(编者注:准许收益率为税后全投资收益率,按不超过7%确定。这也和吉林、黑龙江等地价改方法确定的收益率一致。)有效资产为燃气企业投入且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由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组成,包括市政管网、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或末级调压箱前的管网资产,城镇区域内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资产,以及其他设备设施等相关资产。不包括应经有权限的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而未经核准或备案建设的资产,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无偿接收的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不能提供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以及向用户收取费用形成的资产。营运资本按成本监审核定的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三)税费的计算。税费=所得税+增值税+税金及附加税金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费。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含增值税的准许收入×增值税税率-准许成本进项税抵扣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所得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费以燃气企业实际缴纳税费计算,增值税按配气价格核定时增值税税率计算。(四)其他业务收支净额为燃气企业使用与配气业务相关资产和人力从事其他业务活动的收支净额。其他业务和配气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人员等进行合理分摊。第九条配气量的核定。配气量根据燃气企业年度销售气量(不包括为第三方提供代输服务的代输气量)及管道负荷率核定。管道负荷率=监审年度实际配气量÷公共管网设计安全最大配气量。负荷率达到或超过60%,配气量按实际配气量确定;负荷率低于60%,按60%负荷率计算确定配气量。第十条制定配气价格,应区分不同用户类别,以用户负荷特性为基础,综合考虑政策性交叉补贴、与现行销售价格水平基本衔接等因素统筹核定。鼓励条件成熟的区县,探索减小交叉补贴规模,逐步将分类配气价格调整到合理水平。第十一条新建城镇燃气独立配气管网的初始配气价格,按全投资税后内部收益率不超过7%,经营期不低于30年核定。定价成本参数原则上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成本参数与成本监审规定不一致的,按成本监审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初始配气价格核定后,管道负荷率达到60%或者通气后第六年调整为“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配气价格。第十二条配气价格校核调整时,按本办法测算的配气价格调整幅度过大,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燃气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用户承受能力,逐步调整到位,避免价格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监管期内,如国家增值税政策调整,配气价格同步进行调整。管道投资、配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时,燃气企业可申请提前校核配气价格。第三章 信息公开第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配气价格,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配气价格水平、成本监审结论及相关依据。第十四条燃气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公开配气成本,并对公开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后,国家出台新的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重庆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重庆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拥有独立管网系统,从事燃气经营的独立法人。本办法所称配气是指城市和乡镇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公共管网系统(含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或者末级调压箱的管网,下同)将燃气输送给燃气用户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配气定价成本是指燃气企业在经营范围内通过公共管网系统为用户提供配气服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包括燃气企业之间的管道运输成本。燃气企业为排除用气安全隐患而开展的燃气表后至燃具前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所需费用纳入配气成本构成。(编者注:与《重庆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相一致。)第四条 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按照定价权限由市、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核定燃气配气定价成本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账册和购气量、售气量等相关统计报表,以及燃气企业提供的真实、合法、完整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对配气成本进行合理归集、分析、审核。第六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并单独核算燃气配气业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按不同用户类别归集配气成本。燃气企业应该自收到价格主管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当对所有燃气企业实施成本监审,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除外。燃气企业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燃气企业实施成本监审。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及归集第八条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由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构成。第九条折旧及摊销费指与燃气配气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无形资产原值按照规定的折旧和摊销年限计提的费用。第十条运行维护费指维持燃气配气业务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配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不含折旧及摊销费。(一)直接配气成本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职工薪酬和其他相关费用。1.材料费指维持燃气配气业务正常运行所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费用。2.燃料动力费指维持燃气配气业务正常运行所耗用的水、电、油、气等费用。3.修理费指维持燃气配气业务正常运行所进行的修理和维护活动发生的费用,包括大修理费和日常维修费。4.职工薪酬指支付生产人员提供燃气配气服务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包含奖金、津贴和补贴,下同);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下同);住房公积金等。5.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燃气企业提供正常配气服务发生的费用,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必须缴纳或提取的合理费用,包括安全生产费、质量检测费、仪器仪表检验费、储气设施租赁费等。(二)管理费用指燃气企业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配气业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职工薪酬、水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出国经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物业费等。 (三)销售费用指燃气企业在管道燃气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职工薪酬、资料费、手续费、租赁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第十一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费用;(二)与配气业务无关的费用;(三)虽与配气业务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四)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五)向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六)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七)公益宣传及各类广告费用; (八)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等);(九)其他不合理费用。(编者注:与《上海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不同的是,该条并未明确特许经营费不得计入定价成本。也就是说,重庆的管道燃气企业如存在特许经营权费用,可将其计入定价成本,向客户收取。)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第十二条折旧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核定。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考虑资产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各类固定资产定价折旧年限具体见附表。管道固定资产残值率按0%核定,其他固定资产残值率按5%核定。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费。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根据有权限的投资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划的管网、配气设备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资产核定。固定资产原值原则上按历史成本核定。已投入使用但未形成竣工决算报告的,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以下固定资产不纳入核定范围:从燃气企业分离出去的辅业、多种经营的资产;应经有权限的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而未经核准或备案建设的资产;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无偿接收的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向用户收取费用形成的资产。 第十四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租赁有效期内摊销。自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并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的,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摊销。第十五条无形资产摊销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无形资产原值、规定的摊销年限,采用直线摊销法核定。评估增值部分不计入无形资产原值。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没有规定或约定的,计算机软件按5年摊销,其他按30年摊销。第十六条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上一年度职工人数和职工平均工资核定。职工人数原则上按与燃气企业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职工人数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职工人数。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上限为按照其工资管理规定核定的数值。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第十七条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燃气企业实缴基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本市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本市统一规定的比例据实确定。职工商业保险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应当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第十八条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按照燃气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核定。第十九条修理费按照燃气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核定,但最高不超过与燃气配气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含向用户收取费用、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等形成的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的2.5%。第二十条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原则上按照燃气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核定。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中,人员相关费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核定;会议费、交通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非生产性费用按照近3年平均水平核定,其中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上一年度燃气销售收入的5‰。第二十一条其他相关费用按照燃气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核定,应符合行业公允水平。安全生产费原则上按照企业计提数核定,但不得超过上一年度燃气销售收入的1.5%。应当在安全生产费开支的项目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第二十二条 燃气企业的其他业务成本应当单独核算,不计入燃气配气定价成本。其他业务与燃气配气业务的共同成本,按照固定资产比、收入比、人员数量比等合理分摊。(编者注:一般包括燃气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累计折旧与摊销。)其他业务未单独核算的,应当将其他业务收入冲减运行维护费。第二十三条与配气业务有关的政府专项补助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用途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运行维护费。2020年以前收取的燃气初装费收入,按照10年摊销冲减折旧费,直至冲减完毕。第二十四条 核定单位燃气配气定价成本所对应的配气量(销售气量,下同)为核定的上一年度配气量。核定的上一年度配气量为年度购进气量减去供销气量差。年度配气量=年度购进气量×(1-核定供销气量差率)城市供销气量差率(含损耗,下同)原则不超过4%,乡镇供销气量差率原则不超过5%。燃气企业实际供销气量差率超出规定的,按规定的最高供销气量差率核定;实际供销气量差率低于规定供销气量差率的,降低的损耗由燃气企业和用户共享,即核定供销气量差率=实际供销气量差率+(规定供销气量差率-实际供销气量差率)÷2。第二十五条燃气配气单位定价成本按核定的上一年度定价成本总额除以配气量计算确定。定价单位成本=年度定价成本总额÷年度配气量第二十六条核定各类用户配气定价成本,按固定资产原值、销售气量、销售收入、职工人数、用户数量、用户负荷特性等分摊配气定价总成本。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后,国家出台新的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免责声明:以上内容转载自天然气与法律,所发内容不代表本平台立场。全国能源信息平台联系电话:010-65367702,邮箱:hz@people-energy.com.cn,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人民日报社

大金鹿

数字化特许经营加盟投资人画像及行为研究报告(2020)

目录:Part 1 应时而动:特许加盟行业步入快速增长期Part 2 务实敢闯:特许加盟投资人特质观察Part 3 各有千秋:三大细分赛道人群解读Part 4 从心出发:特许加盟机构数字化营销启示报告摘要:特许加盟模式是一种特许企业通过合同,向加盟商有偿授权使用其所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经营方式。这种方式能有效调配社 会资源,并以行业选择多、地域覆盖广、低风险等特点,为促进创业就业、扩大社会投资、弘扬优质民族企业提供强大助力,是激活经济的“毛细血管”,也是 稳就业、保民生的重要发力点。特许经营已在中国发展20余年,近年来,不断升级的监管措施,为特许经营愈加有序的发展提供了大力保障。自疫情后,国家为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通过金融及税收等“组合拳”政策精准扶持,保障中小微企业平稳运行和社会民众的稳定就业。同时,随着经济发 展和城镇化推进,越来越多曾在高线城市学习、工作过的年轻人,希冀返回家乡大展拳脚,带回品质更优、形态更为多元的产品与服务反哺家乡;国家也继续重申“双创”的重要作用,2020年1月到5月,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共出台22份与“双创”有关的政策措施,鼓励和促进大学生、农民工等群体就业创业。在政策扶持 和内需的共同加持下,特许加盟方式备受关注,行业的未来发展充满潜力,如何借助数字经济的发展机遇,助力特许人实现更大范围的品牌覆盖与更高效的业务 拓展,成为整个行业关注的重点。特许加盟行业的投资者们,既稳健务实,又兼具挑战和探索的创业精神,期望通过特许加盟,实现创业梦想,获得更可观的经济收入。他们选择特许加盟机构的整 体决策链条较长,且在不同决策阶段,关注点各有侧重。但整体而言,更倾向通过数字化渠道,多方位收集及评估意向加盟的行业和品牌。总体加盟投资人整体偏年轻,40岁以下占比70%,男性为主,大多居住在二线及以下城市,其中不乏返乡创业的有志之士;而身处特许加盟行业的三条细分赛道 (餐饮/教育/家居建材)的加盟投资人则各具特征,无论在人群特征,兴趣偏好,地域分布、触媒习惯,还是在选择加盟品牌时关注的重点,都有着显著的差异:餐饮加盟投资人:男女均有,一线城市多,更偏好合资加盟的方式,相对其他两个行业,在读大专及本科学生的加盟意愿较为突出教育加盟投资人:高知人群,经济水平佳(已购房购车),看好低线城市的教育行业的发展家居建材加盟投资人:男性占绝对主导(81%),40岁以上居多(67%),大都从事过与家居建材相关的工作为更好把握契机,特许加盟总部需要充分利用数字化手段,对潜在投资者们从生活的方方面,实现多维触达,并面向不同行业的加盟投资人展开更加精准的营销, 从而实现高效的转化。启示:加盟行业欣欣向荣,在快速增长过程中,数字化手段不可或缺返乡回流人群触媒习惯高度数字化,偏好不打扰、更及时的信息获取和沟通方式;加盟总部需注重多渠道线上布局,通过数字化的广告方式触达覆盖分散在全国各地的加盟投资人,提高沟通和交流效率;同时,加盟总部也需关注数字化时代下的品牌资产建设,通过线上营销建立品牌熟悉度、好感度、信任度,进而促进加盟决策的达成。深度挖掘数字化的强大优势,实现多方位精准触达,提升转化渠道上,根据不同行业加盟投资人的兴趣爱好,充分利用腾讯内部丰富的资源,在适合的渠道上实现精准沟通,如针对餐饮行业加盟 投资人,侧重娱乐生活类资源;针对教育行业及家居建材行业加盟投资人,则选择更多新闻、体育类型的资源进行触达;而在加盟动机、加盟考虑因素等内容上,不同行业的加盟投资人也不尽相同,在沟通内容需根据行业灵活调整,直击重点。沉淀和维系品牌的私域资产,对特许总部意义重大品牌可搭建微信公众号,通过广告引导关注,沉淀私域资产,并通过公众号文章和客服与意向投资人持续沟通,建立信任,催化成交;通过社群等方式维系各地已加盟投资人,充分发挥数字化时代的熟人口碑效应,扩大覆盖,降低获客成本。报告节选:(报告观点属于原作者,仅供参考。报告来源:腾讯营销,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如需完整报告请登录【未来智库官网】。

昊天

巴西政府正在研究以美元执行特许经营权合同的可行性

巴西《经济价值报》8月16日报道,为进一步吸引外资、降低投资成本,巴西政府正在研究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权项目按美元收费的可行性。巴西经济部生产率、就业和竞争力副部长卡洛斯.达科斯塔表示,如果特许经营权合同方有美元收入,如出口大宗商品的基础设施项目即可用美元支付特许经营费。基础设施发展副部长迈克.库德表示,特许经营费可以以掉期交易合同形式支付,“如果业主有美元债务,而特许经营方有美元收入并需要支出雷亚尔,我们就可以以此方式交易付费”。特许经营费美元化是“投资变革”系列措施之一。“投资变革”旨在解决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障碍。该计划尚未提交国会,或将成立特别委员会研究讨论。近日博索纳罗总统将60个基础设施项目纳入了投资伙伴计划(PPI)项目表,其中包括巴拉那州国道和州道的4114公里公路。巴基础设施部长塔尔西奥和巴拉那州州长卡洛斯.儒尼奥已经签署了实施项目研究的协议。来源: 商务部网站

大杂烩

美国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机制

李冰 周戡 李想 王芊樾 王丽 陈雅如 张多经过近150年的探索与发展,美国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国家公园管理体系。特许经营是美国国家公园商业服务的最主要类型,经营范围包括导游服务和旅行用品、零售经营等。特许经营吸纳就业约2.5万人,年均收入为13亿美元,上缴特许经营费8000万美元。美国国家公园特许经营制度在协调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研究分析美国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的基本概况、法律体系、管理流程等,对建立健全我国国家公园特许经营制度具有一定借鉴参考价值。 什么是特许经营?特许经营主要指国家公园管理机构通过合同等方式,依法授权特定主体在国家公园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根据特许人身份、特许经营的内容和法律属性,可以分为商业特许经营和政府特许经营。其中,国家公园的特许经营属于政府特许经营。推行特许经营的目的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在符合国家公园宗旨的前提下,为访客欣赏和理解国家公园提供必要的服务和设施,维持国家公园的功能多样性,推动公园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二是承担部分国家公园运营成本,实现国家公园核心资源和价值的保护,强调资源的有偿利用,分担运营和保护国家公园的责任。目前,特许经营是美国国家公园系统商业服务的最主要类型,开展最早、类型最全、业务范围最广,也是规模最大、涉及访客人数最多、盈利能力最强的服务类型。如今,美国国家公园系统在105处管辖地拥有500余份特许经营合同,其中在45个国家公园签订了298份特许经营合同,占合同总数的66%。合同数量最多的是黄石国家公园,拥有50份特许经营合同。美国国家公园特许经营为游客提供了多项优质服务,主要包括食物、交通、住宿、购物以及其他服务。此外,特许经营为国家公园和周边社区带来了直接收益,吸纳就业约2.5万人,累计收入为每年13亿美元,上缴国家公园管理局的特许经营费约为每年8000万美元,上缴资金占收入比重为6.15%,2018年上缴特许经营费约1.2亿元。美国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管理体系主要由主管机构、咨询机构和监管机构共同组成。国家公园管理局是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的主管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四项:一是审查合约履行情况和财务活动;二是评估游客设施、商品与服务质量;三是检查特许经营项目的安全、风险管理以及实施情况;四是批准并监管相关的服务定价与收费标准。国家公园管理局重点审查年收入超过500万美元或合同期超过10年的合同,由其确定合理的租赁出让权益,避免租赁出让权益过高而降低竞争性,国家公园管理局下属的6个地区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特许经营费。特许经营管理咨询委员会是咨询机构,负责就特许经营事务向国家公园管理局和秘书处提供咨询服务。特许经营管理咨询委员会由非联邦政府雇员且与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活动无利益关系的美国国民构成,人数不超过7人,任期不得超过4年,接受秘书长监督。具体职能包括:一是确保特许经营项目的必要性和适当性,原则上对资源与资源价值的影响应最小;二是拟定和提出促进国家公园特许经营项目及其管理过程中的增效减负政策;三是决定商业服务合约期限,明确设施类型、规模、地点、运营安排、定价等内容,发布招标公告,选出最佳中标机构和个人,检查和审批特许经营费及特许经营项目价格;四是规定特许经营项目的属性与范围;五是确定特许经营费的征收方案,由委员会向秘书长提出特许经营费率方案;六是编写《国家公园特许经营项目评估报告》,并向众议院资源委员会、参议院能源与自然资源委员会提交。内务部审计署作为特许经营的监管机构,负责定期对国家公园的特许经营项目进行审查。美国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服务类型约26类,其中涉及导游服务和旅行用品、零售经营、交通运输、食品服务、租赁、住宿等特许经营项目较多,占全部特许经营项目的比重约为75%。其中餐饮、住宿和零售是特许经营商的主要收入来源,金额占比高达65%。美国亚利桑那州石化林国家公园·佩恩蒂完善的制度体系美国国家公园特许经营制度体系的核心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合同管理制度和特许经营收入管理制度等三方面。经过多年的发展,美国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法律体系。《国家公园管理局组织法》是美国国家公园系统开展商业服务最早的法律依据。1950年,国家公园管理局出台首份特许经营官方指导原则。1965年颁布了《特许经营政策法案》,允许全面实行特许经营制度,该法为潜在特许经营商提供了多项优惠政策,提高了企业参与国家公园管理的积极性,但也存在访客服务质量下降、设施维护不力、垄断经营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1998年国会通过了《国家公园管理局特许经营管理促进法案》,对特许经营程序、合约期限、特许经营费等作出了明确要求,是现行美国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管理的基础法律。法案修改了续签政策,转向扶持小型特许机构、旅行用品商、导览员等,并引入了评估机制,对特许经营项目的总体运营效果和环境影响等进行定期评估。除上述法律外,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活动也受到《美国联邦法规》《美国国家公园管理政策》和国家公园局长令等相关法规的约束。根据《国家公园管理局特许经营管理促进法案》,特许经营管理推行公开招标-评标授予-签订合同-定期评估的管理流程。国家公园管理局公开发布招标说明书,概述项目内容和合同要求等,有兴趣的特许经营者上交提案,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接到提案后,管理局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组,评估工作重点聚焦提案对国家公园自然资源的影响、特许经营服务价格、申请者特许经营服务的经验、财务能力等方面,评估分数最高者即可得到授权,签订合同后可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管理局会监督特许经营者的业绩和合同履行情况,对其进行年度评级,其结果反映在年度总评报告中。完善的合同管理机制是规范特许经营活动的重要依据。合同管理共有17项内容,包括合同变更、合同文件(业务规划、维修计划、土地及不动产文件和其他合同文件等)、特许经营保险、环境管理、风险管理、公共卫生管理、资产管理、访客满意度调查、特许经营利率管理、特许经营公共事业管理、预约管理规范、其他合同管理规范与业务要求等。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财务要求、资源保护、基建改善、游客需求等内容。特许经营合同期限一般为10年或10年以下,若合同期内,特许经营者需投入大量基建资金,则合同期限最长为20年。合同一般不得延期,也不得二次分包。合同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旅行用品商和导游讲解员等,只有经营性收入不足50万美元的特许经营者拥有优先续约权。特许经营费管理机制是特许经营制度的重要组成。根据《国家公园管理局特许经营管理促进法案》,各国家公园根据净利润、合同义务和产品价格等因素收取一定比例的特许经营费,游憩类和住宿类项目的特许经营费分别为净总收入的5%和3%,最高不超过1000美元。各国家公园收取特许经营费后,将其中的20%上缴联邦财政,其余80%留园使用,支出用途限定为国家公园生态与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价值提升、国家公园设施更新等。美国的经验教训尽管美国国家公园特许经营制度体系较为完善,经营效果良好,在保护生态的同时,为访客提供了优质的服务,也是资金机制的重要组成,但仍存在若干问题。一是特许经营项目竞争性不足。580个特许经营合同中,60个的总金额占特许经营年度收入的85%,其中,仙特拉公司等四大经营商高度垄断特许经营项目,降低了政府的谈判能力,导致特许经营竞争性不足。小型特许经营商也因此多在偏远和游客稀少的国家公园提供一般商品和服务。例如,大峡谷国家公园与仙特拉公司的特许经营合同至2014年底结束。为改变该公司一家独大、垄断经营的局面,国家公园管理局推行特许经营竞标授权。仙特拉公司在大峡谷经营近百年,经营设施投入近2亿美元,管理局不再与其续约后,压力转嫁给了其他竞标方,竞标成功者需支付给仙特拉公司1.57亿美元的损失费。在竞标方无力承担的情况下,管理局于2017年8月公布了一份新的招标书,合同期为15年,但中标商只需付给仙特拉公司5700万美元,管理局从其他国家公园借贷1亿美元填补赔偿缺口。同时,管理局将特许经营费收取比例从3.8%提高至14%,以填补资金缺口。尽管付出巨额补偿金,管理局仍认为,采用竞争机制选出的特许经营商能为访客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二是特许经营费管理制度不健全。美国国家公园当前采取了特许经营费留园制度(80%收入留园),该机制激发了各国家公园参与特许经营监管的积极性,特许经营管理效率明显提升,但也导致了特许项目增长失序、偏离生态保护目标等激励不相容的现象。三是管理局与企业事权划分不明。部分企业参与特许经营活动后回避责任,在资产维护和设备更新等方面投入不足,导致访客体验较差,也不利于生态系统保护。 对我国的启示上述分析表明,美国国家公园特许经营制度体系相对健全,经营效果良好,但也存在过度垄断、特许经营费激励机制不完善、事权划分不明等问题,其经验和教训对我国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有所启示。一是建立完善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相关法律法规。美国的经验表明,依法管理是成功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基础,《国家公园管理局特许经营管理促进法案》《美国联邦法规》《美国国家公园管理政策》和国家公园局长令等对特许经营的目标、流程、合同、特许经营费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根据实际运营情况进行调整。我国也可以借鉴此经验,在《国家公园法》《自然保护地法》中突出特许经营的重要作用,制定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明确特许经营的范围、准入审批、经营管理、项目变更和终止、事权划分等内容。二是优化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管理制度。美国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的管理制度相对完善,推行公开招标-评标授予-签订合同-定期评估的管理流程,对特许经营合同和费用作出了详细规定,但同时也造成了寡头垄断、激励不相容等问题。我国应充分吸取美国的教训,强化国家公园管理局在特许经营中的领导作用,结合国情实际,通过公开竞标,由国家公园管理局择优选择合作对象;加强合同管理,明确特许经营生态保护优先的目标,要求受许人编制特许经营实施方案,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缩短合同周期;按照受许人收入和利润,收取一定比例的特许经营费(不是房租等场地租赁费),统一上缴国家公园管理局,所需支出由国家公园管理局下拨,严格推行收支两条线,避免各国家公园坐收坐支。加强对受许人的评估和监督,要求其提交特许经营年度报告,并对其提供的服务、经营情况、生态保护、访客体验等进行综合评估,激励特许经营商作出对环境负责任的决策。三是深化国家公园特许经营试点。美国已在所有国家公园中开展了特许经营,成效显著。因此,我国可以深入开展国家公园特许经营试点,探索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范围、方式、程序、特许经营合同和费用管理等,总结试点经验和存在问题,为进一步完善特许经营制度作出有益探索,打造一批特许经营示范项目,形成可推广复制的经验。

神童

《平湖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报告》顺利通过省专家评审

>begin-->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燃气经营市场,健全和完善管道燃气监管体系,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11月25日,《平湖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顺利通过省专家评审。平湖市管道燃气评估小组成员单位,5位省厅行业专家及平湖天然气有限公司、平湖市独山燃气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参加。为保证平湖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工作进度,确保2020年度一类考核目标圆满完成。平湖市建设局一是以专业为依托。自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发布后,选择确定有资质有能力有业绩的第三方专业评估公司开展工作。二是加强组织保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建设局为副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的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统筹推进。三是强抓工作落实。领导小组根据工作方案、时间节点倒排工作计划,积极联系协调评估公司和管道燃气公司进行对接完善,组织评估方案的内部审查会,确保评估信息对称、数据有效、真实客观。本次评估内容涵盖特许经营协议完整性、合约履行情况、供应保障能力、安全防控及应急救援能力和服务质量等方面。会议首先听取了编制单位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汇报,随后两家天然气公司分别作补充说明。专家组针对《评估报告》进行讨论研究,分别发表意见建议。经专家组认真审议,对《评估报告》的全面性和完整性做出了肯定,原则同意通过评审并形成意见。通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工作,明确政企双方的权责义务,实现全面深入的法治监管,确保实现供气服务均等化、应急保供实体化、安全生产规范化的工作目标,加快城镇燃气补齐短板,健全城镇燃气企业经营、安全生产等方面制度建设。下一步,平湖市建设局将根据工作计划安排,做好特许经营评估报告的核准、公示及备案工作。>end--> 【来源:平湖市建设局】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况尊我乎

旺能环境联合体中标云和县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置利用特许经营项目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张雪)旺能环境3月2日午间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旺能环保和万泰环境组成联合体近日中标“云和县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置利用特许经营项目”。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该项目估计投资为1.0794亿元(含建设期利息),特许经营合作范围总投资为9576万元;项目合作期限为30年(含建设期2年)。项目采购人为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购代理是机构浙江中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表示,该项目中标符合公司业务战略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垃圾处理规模、增强公司在固废处理业务领域的综合实力。该项目中标对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项目的实施将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产生积极影响。

封神劫

总投资22.95亿元,河南这一高速公路项目招标特许经营投资人

【大河财立方消息】12月30日,濮阳至湖北阳新高速公路沈丘至豫皖省界段特许经营投资人招标公告发布。详情如下: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濮阳至湖北阳新高速公路沈丘至豫皖省界段已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已经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审查,并由周口市人民政府批准采用经营性公路投资方式建设。招标人为周口市交通运输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特许经营投资人进行公开招标。2. 项目概况、招标范围与操作模式2.1 项目概况项目建设地点:河南省周口市建设规模:起点位于沈丘县石槽集乡刘大寨村西南、国道329南,顺接濮阳至阳新高速公路宁陵至沈丘段终点的周营互通,路线南行,经王湖村与李庄村之间上跨县道023,继续向南跨越在建省道327,经邵庄村西跨越孔沟,经小李营东、张庄村西,于高营村东上跨沙南总干渠和县道010,经代营村西、邵庙村东,向南于孟中寺村西侧上跨朝阳支渠和县道011,并设置赵德营互通,继续向南,经后曾庄村西、后楼村东后,于安庄村和前小庄村之间上跨县道013,向南经邢庄镇李营村东上跨省道328,设置邢庄互通,继续向南,经西赵楼村东、陈埠口村西,设置大桥上跨泉河,向南经肖庄、东高庄至武沟河,到达豫皖省界至项目终点。路线全长24.746公里,路基挖方总量为68.6千立方米,填方总量为4692.1千立方米;主线沥青砼路面为489.31千平方米;设大桥871米/1座,中小桥519米/10座,涵洞11道(含互通区2道);互通式立交3座(均为服务型互通),分离式立交1029米/17座,互通区主线桥494米/5座,通道30道(含互通区4道);主线设服务区1处,养护工区1处,路段监控通信站1处,匝道收费站2处。技术标准: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的有关规定,由项目在路网中的地位及作用,影响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衔接高速公路的相关情况,考虑沿线地形、地貌,结合未来年份交通量发展预测和道路通行能力分析,本项目推荐采用四车道高速公路技术标准,设计速度12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7米。建设工期:36个月。项目投资估算:本项目估算总投资约229536.07万元。2.2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为濮阳至湖北阳新高速公路沈丘至豫皖省界段的特许经营投资人。2.3 操作模式本项目的具体操作模式为建设—运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简称:BOT)模式。中标后,投资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资产管理和项目移交等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在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满后,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将公路(含土地使用权)、公路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无偿移交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1)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2)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货币,汇率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中卖出价为准,下同),2019年末总资产5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货币),净资产1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货币);(3)最近连续三年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财务状况良好,2019年末资产负债率小于85%,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查封、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4)具有不低于项目投资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投资能力不低于项目投资估算的20%;(5)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查询复印件,查询日期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后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且未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行为。3.2 本次招标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3家,且联合体主办人应当作为项目公司投资控股方。联合体各方在其承担的工作范围内应当符合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相应资格条件要求。①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3.1(1)款、3.1(5)款要求;②联合体主办人应当作为项目公司投资控股方且满足3.1(2)款、3.1(3)款要求;③联合体主办人满足3.1(4)款要求;④联合体中承担施工任务的均应满足3.3①款要求;⑤联合体成员之一满足3.3②款要求。3.3 其他要求:①投标人拟自行施工建设的,应具备有效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并应列入交通运输部网站中“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与上述名录单位名称一致,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②投标人近五年内(近五年指2015年10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承接过一项建设合同额达到20亿元以上(含20亿元)的大型投资建设项目,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投资(框架)协议(如中标通知书或协议无法显示合同金额,需提供业主证明材料,如联合体中标的需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复印件),或提供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责编:陶纪燕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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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做好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申报 聚焦七大重点行业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优先支持位于《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等国家重大战略区域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支持位于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并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鼓励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开展试点。在重点行业方面,《通知》明确,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鼓励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开展试点。主要包括:1. 仓储物流项目。2. 收费公路、铁路、机场、港口项目。3. 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固废危废医废处理、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4.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项目。5. 数据中心、人工智能、智能计算中心项目。6. 5G、通信铁塔、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宽带网络、有线电视网络项目。7. 智能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项目。同时,鼓励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高科技产业园、特色产业园等开展试点。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位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或《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版)》确定的开发区范围内。业态为研发、创新设计及中试平台,工业厂房,创业孵化器和产业加速器,产业发展服务平台等园区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性质为非商业、非住宅用地。酒店、商场、写字楼、公寓、住宅等房地产项目不属于试点范围。通知全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0〕5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按照我委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试点项目组织申报工作(一)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风险、去杠杆、稳投资、补短板决策部署的有效政策工具,是投融资机制的重大创新,有助于盘活存量资产,广泛调动各类社会资本积极性,促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各地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协调,按要求稳妥推进试点项目申报工作。(二)基础设施项目手续依法合规是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前提;基础设施项目持续健康平稳运营是衡量试点工作成功与否的关键标准。各地发展改革委要严格审查把关,确保项目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法规制度,促进项目持续健康平稳运营,推动形成良性投资循环,为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坚实基础。二、聚焦重点,准确把握试点项目的地区和行业范围(三)聚焦重点区域。优先支持位于《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等国家重大战略区域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支持位于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四)聚焦重点行业。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鼓励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开展试点。主要包括:1. 仓储物流项目。2. 收费公路、铁路、机场、港口项目。3. 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固废危废医废处理、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4.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项目。5. 数据中心、人工智能、智能计算中心项目。6. 5G、通信铁塔、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宽带网络、有线电视网络项目。7. 智能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项目。(五)鼓励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高科技产业园、特色产业园等开展试点。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1. 位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或《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版)》确定的开发区范围内。2. 业态为研发、创新设计及中试平台,工业厂房,创业孵化器和产业加速器,产业发展服务平台等园区基础设施。3. 项目用地性质为非商业、非住宅用地。(六)酒店、商场、写字楼、公寓、住宅等房地产项目不属于试点范围。三、确保试点项目满足基本条件(七)基础设施项目权属清晰、资产范围明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依法合规拥有项目所有权、特许经营权或运营收费权,相关股东已协商一致同意转让。(八)项目运营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九)现金流持续稳定且来源合理分散,投资回报良好,近3年内总体保持盈利或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预计未来3年净现金流分派率(预计年度可分配现金流/目标不动产评估净值)原则上不低于4%。(十)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具备丰富的同类项目运营管理经验,配备充足的运营管理人员,公司治理与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十一)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近3年在投资建设、生产运营、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项目运营期间未出现安全、质量、环保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四、明确试点项目申请材料要求(十二)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按要求准备项目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1. 基本情况。包括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情况;项目及运营情况;REITs发行总体方案;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情况;市场机构参与等情况(详见附件1)。2. 合规情况。包括项目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情况;依法依规取得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手续情况;PPP项目合规情况、项目收益和收入来源情况;筹集资金用途情况;基础设施项目持续健康运营保障条件等情况(详见附件2)。3. 证明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规划、用地、环评、施工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复印件;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和产权文件(如有)复印件;PPP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招标采购文件、PPP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复印件;项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备考财务报表;律师事务所就项目权属和资产范围、项目合法合规性、转让行为合法性等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申报前出具即可);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承诺材料等(详见附件3)。4.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五、规范试点项目申报程序(十三)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向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试点项目申请材料。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聚焦合规优质资产”的试点原则,严格把握试点项目质量。不满足试点项目基本条件或重要手续材料缺失的,不予受理。(十四)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拟整合跨地区的多个项目一次性发行REITs产品的:1. 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向注册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完整的项目申请材料,并分别向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涉及该地区的项目材料。2. 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注册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对本地区项目和REITs发行总体方案审查把关,其他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对本地区项目审查把关。3. 对于项目收益是否满足试点基本条件,需以打包后项目整体收益进行判断。(十五)对符合相关条件、拟推荐开展试点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需向我委出具无异议专项意见,文字内容需包含“经初步审核,所推荐项目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法规制度,以及试点区域、行业等相关要求,推荐该项目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表述,同时一并报送试点项目申请材料。六、严格开展项目合规性审查(十六)试点项目应符合相关政策要求,主要包括:1. 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国家重大战略。2. 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3. 符合国家和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十七)试点项目已依法依规取得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手续。主要包括:1.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2. 规划、用地、环评、施工许可手续。3. 竣工验收报告(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验收单”,或政府批复的项目转入商运文件)。4.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办理的其他重要许可手续(例如,有关项目应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要求进行节能审查;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数据中心项目应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应以手续办理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国家政策等为依据,判定相关手续的合法合规性。(十八)PPP项目还需满足以下条件:1. 2015年以后批复实施的PPP项目,应符合国家关于规范有序推广PPP模式的规定。包括:(1)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2)批复PPP项目实施方案。(3)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社会资本方。(4)依照法定程序规范签订PPP合同。2. 2015年6月以后批复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应符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第25号令)有关规定。此前采用BOT、TOT、股权投资等模式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应符合当时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特许经营管理等相关规定。3. 收入来源以使用者付费(包括按照穿透原则实质为使用者支付的费用)为主。收入来源含地方政府补贴的,需在依法依规签订的PPP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中有明确约定。4.PPP项目运营稳健、正常,未出现暂停运营等重大问题或重大合同纠纷。(十九)鼓励将回收资金用于基础设施补短板建设。1. 回收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需明确具体用途和相应金额。2. 在符合国家政策及企业主营业务要求的条件下,回收资金可跨区域、跨行业使用。3.鼓励将回收资金用于国家重大战略区域范围内的重大战略项目、新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鼓励将回收资金用于前期工作成熟的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和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形成良性投资循环。(二十)试点项目的资产范围、REITs产品架构设计,以及基金管理人、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等主要参与方,需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基金合同、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等法律文件中,需合理界定运营管理相关各方的权责利关系和奖惩机制,明确约定解聘、更换外部管理机构的条件和程序,促进基础设施项目持续健康平稳运营,保障公共利益。(二十一)涉及外商投资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利用外资有关法律法规。七、其他工作要求(二十二)项目申报和审查工作对各种所有制企业、本地和外埠企业应一视同仁、公平对待,试点项目成熟一个申报一个。(二十三)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与证监等部门加强沟通衔接,统筹做好试点项目储备、遴选与申报工作。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项目,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PPP项目的股权转让,应获得合作政府方的同意。(二十四)对于盘活存量资产、促进投资良性循环、推动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在与有关方面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可按上述规定和要求,向我委报送申请材料。在省级发展改革委出具专项意见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支持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社会效益良好、投资收益率稳定且运营管理水平较好的项目,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至中国证监会。特此通知。附件:1、**项目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基本情况材料2、**项目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合规情况材料3、**项目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证明材料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20年7月31日附件1 **项目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基本情况材料一、基础设施项目情况(一)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情况。包括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主营业务、行业地位、持有或运营的同类项目资产规模、信用状况、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合规拥有项目所有权、特许经营权或运营收费权情况,相关股东同意转让的意见等。(二)项目基本情况(如涉及多个项目,需按项目逐一说明)。包括项目所在地、行业、建设内容和规模、用地性质、开竣工时间、决算总投资(如有)、收入来源、资产范围、项目公司法人及其股权结构等情况。(三)项目运营情况。包括项目运营时间;近3年资产收益、盈利、经营性净现金流情况;预计未来3年净现金流分派率及增长潜力情况。(四)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情况。包括同类项目运营管理经验、配备的运营管理人员、公司治理和财务状况等情况。(五)其他情况。包括项目资产(或股权)、附着债务等他项权利(若有)的可处置性等。二、REITs发行总体方案。包括交易结构、资产管理安排、拟实施步骤及进展情况等。三、有关市场机构参与情况。包括公募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财务顾问等市场机构情况。四、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如有)附件2 **项目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合规情况材料一、项目符合相关政策要求情况。项目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国家和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情况。二、依法依规取得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手续情况。取得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用地、环评、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办理的其他重要手续情况。如果以上某项手续无需办理或不完善,请说明具体情况并提供相关的法规和政策依据。三、筹集资金用途情况。回收资金的具体用途和相应金额。符合国家政策和企业主营业务情况。对拟用于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需说明项目建设地点、行业、建设内容和规模、总投资、预期经济社会效益、前期工作进展等情况。四、其他有关情况1. 基础设施资产如为PPP项目,需说明实施方案批复、社会资本方选择方式、PPP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签订情况;收入来源中使用者付费占比情况;收入来源中含政府补贴的,需对政府补贴的持续性、稳定性予以说明,并分析对投资收益的可能影响;项目运营是否稳健、正常,是否出现暂停运营等重大问题或重大合同纠纷情况;合作政府方同意股权转让情况。2. 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需说明基础资产转让的程序和合规性,以及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沟通和反馈情况。3. 试点项目的资产范围、REITs产品架构设计,以及基金管理人、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等主要参与方,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情况。基金合同、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等法律文件中,界定运营管理相关各方的权责利关系和奖惩机制,以及约定解聘、更换外部管理机构的条件和程序情况。4. 涉及外商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利用外资有关法律法规情况。附件3 **项目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证明材料一、项目有关材料(一)与项目产权(或特许经营权、运营收费权)相关的政府批准文件(或法律文件)复印件。相关股东同意转让项目产权(或特许经营权、运营收费权)的证明文件原件。(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三)规划、用地、环评、施工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复印件。(四)竣工验收报告、“五方验收单”或转入商运批复文件复印件。(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项目必须办理的其他重要手续批复文件复印件(如有。如节能审查意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六)PPP项目需提供已签订的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或其他竞争性方式采购文件)、PPP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复印件,合作政府方同意股权转让的文件原件。二、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有关材料(七)项目公司章程(包含项目股权结构)复印件。(八)项目公司及发起人(原始权益人)近3年及一期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上述期间,如基础设施项目发生过资产重组、资产剥离、资产划转等情况,需提供反映该项目近3年及一期运营情况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的备考财务报表。(九)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运营经验和能力佐证材料(需加盖公章)。包括同类项目运营管理经验、配备的运营管理人员、公司治理与财务状况等。如已签订基金合同、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等法律文件,需提供与运营管理相关各方的权责利关系和奖惩机制,以及解聘、更换外部管理机构的条件和程序有关章节复印件。(十)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承诺近3年在投资建设、生产运营、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项目运营期间未出现安全、质量、环保等方面重大问题的文件原件(需加盖公章)。三、法律意见书(十一)律师事务所就项目权属和资产范围、项目合法合规性、转让行为合法性等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四、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五、申报材料承诺函(十二)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合规、完备的承诺函,需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来源:国家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