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春季学期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授予一般在6月20日。根据《华中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校发〔2017〕135号)及相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春季学期研究生学位申请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论文复制比检测(一)今年受疫情影响,复制比检测暂不作为研究生学位论文进入评阅环节的必要条件,但答辩前必须通过复制比检测。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可在5月30日前完成检测,检测结果由各学院在确定研究生答辩安排前分批报送。(二)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分为答辩前检测和答辩后检测。检测结果为学位论文正文部分(含绪论)去除本人文献的“文字复制比”,包括“全文复制比”和“分段复制比”;论文材料、方法、参考文献、致谢部分不在检测范围内。(三)答辩前检测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体负责,每篇学位论文只允许进行1次检测。如果论文“全文复制比”和“分段复制比”均小于或等于20%,可以允许答辩;“全文复制比”和“分段复制比”均小于30%,且其中任意一个(或多个)比例在20%-30%之间的,要求学位申请人对论文进行修改后再答辩,并将论文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答辩后检测;“全文复制比”和“分段复制比”中有一个等于或大于30%的,要求学位申请人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半年后重新申请答辩。论文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之前,可在学术圈查重官网对论文提前检测把关,“全文复制比”和“分段复制比”均达标后再提交,以免延误答辩。凡拟申请我校博士和硕士学位的人员,除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可以推迟检测的学位论文的作者外,在答辩前,均须向所在学院提交学位论文进行不端行为检测;学位论文未经认定,不参加检测者,不能进行答辩。(四)答辩后检测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检测对象包括答辩前检测“文字复制比”在20%-30%之间的论文,以及学校根据各学院当季申请学位人数随机抽取的学位论文;随机抽取比例博士为10%,硕士为5%。答辩后检测结果须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上通报。“全文复制比”和“分段复制比”均小于或等于20%的,可以授予学位;“全文复制比”和“分段复制比”均小于30%,且其中任意一个(或多个)比例在20%-30%之间的,暂缓授予学位,要求申请人对论文进行修改,经导师审阅,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重新检测达标后,同下一批授予学位人员一起授予学位;“全文复制比”和“分段复制比”中有一个等于或大于30%的,要求申请人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半年后重新申请答辩。(五)如果学位论文涉密,学位申请者可以申请推迟参加不端行为检测。申请推迟检测,须由学位申请者与其指导教师共同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经批准推迟检测的学位论文,须在保密期到期后1年内进行不端行为检测;若检测未通过,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讨论申请者学位问题。(六)如果学位申请者或其指导教师对检测结果持有异议,可由申请者与指导教师共同提出对检测结果进行专家论证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对涉及复制内容的说明,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认定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二、学位论文盲评(一)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盲评1.博士学位论文均应参加盲评,盲评结果不通过,不予进行学位论文答辩。2.博士学位论文盲评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各学院负责盲评材料收取和集中报送。本次盲评分两个批次提交材料,请各学院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在3月3日,3月24日、4月3日、4月10日四个批次将盲评材料提交至研究生院学位与质量管理处。逾期将导致盲评工作进程延缓,影响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3.盲评材料要求博士学位论文pdf电子版。论文格式参照《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撰写规范》(校发〔2017〕73号),要求隐去作者和导师信息,删去致谢及成果发表等个人信息。文档命名为“学校代码_二级学科代码_学号_LW” (“_”为英文输入法的下划线,下同),例如:10504_120301_2012306010078_LW;(二)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盲评1.硕士学位论文盲评工作由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各学院应在4月15日前启动学位论文盲评工作,并及时、规范做好盲评结果反馈,5月30日前汇总盲评结果并报研究生院学位与质量管理处。2.硕士学位论文盲评由研究生本人在“研究生一体化管理系统”提交学位论文pdf格式电子版,以“学号_姓名”命名,例如:2016301110501_张三。三、学位论文答辩(一)答辩登记。博士研究生应于5月10日前、硕士研究生应于5月20日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答辩申请,办理答辩登记。(二)资格审查。各学院对申请学位研究生进行答辩资格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研究生个人基本信息、培养环节完成情况和科研成果等。资格审查通过,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三)答辩组织。请各学院提前做好答辩安排和答辩组织工作,答辩秘书应提前填报《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审核表》并提交学院审核,研究生教学秘书应在答辩前5天将答辩安排报研究生院学位与质量管理处备案,未经备案不得进行答辩,研究生院将在网上公告答辩信息。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原则上在6月10日前完成。四、学位评定(一)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在6月12日前召开,到会委员人数达到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研究生学位授予。会议应形成纪要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材料,请于6月15日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END--“声明:本文来源京知网和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院,由笔者排版编辑,重在分享,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3月12日,校学位评定工作交流会在主楼接待厅举行,校长、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邱勇出席,校学位委员会主席团成员、各学位分委员会主席,各院系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各学位分委员会代表等120余人以现场和在线的方式参加。会议现场研究生院副院长、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长胡洪营介绍了学校校务会议通过的《清华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成果标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研究生院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全过程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制定情况及工作要求。《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学位论文的公开评阅人名单、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答辩决议书要编入研究生学位论文,以促进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更好地发挥作用,与研究生指导教师一道,共同在学生培养的关键环节把好质量关。邱勇作总结讲话邱勇在总结讲话中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及各院系各单位为积极推动学术评价制度改革所付出的努力表示感谢,对《征求意见稿》的总体内容表示肯定。邱勇强调,学位论文质量全过程管理是一个很好的起步,各单位要制定具体的过程文件,在工作推进中不断完善。邱勇指出,推进研究生学位评定标准改革、加强学位论文质量全过程管理有两个重要的改革背景。一是在疫情防控情况下,学校坚持“疫情防控不松懈,教学科研不停步,改革发展不放松”。学校始终把师生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防控工作各项要求。坚持开展在线教学,大规模实时互动的在线教学成为全世界范围内一项具有引领性的做法。加快疫情防控科研攻关,多个项目已经入选北京市和科技部科研应急攻关项目。习近平总书记3月2日来校考察调研疫情防控科研攻关工作,既是对学校已有工作的充分肯定,也是对后续工作的极大鞭策。学校坚定推进综合改革,学术评价制度改革是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清华从2018年开始就自觉按照“破五唯”的要求启动相关工作,2019年4月正式发布了《关于完善学术评价制度的若干意见》。在疫情防控情况下,学术评价制度改革还要进一步落实。二是学校作出“如期开课、按时毕业、顺利就业”的承诺,但不能放低质量标准,要加快学术评价制度改革的进程。一所好大学一定把学术看得很重,一定要把学术评价的权力抓在自己手上。数论文就是把我们自己的学术评价权力交给期刊的编辑和审稿人。如何进行学术评价,体现了学校的办学品位和学术追求。学术评价要做好,就必须建立清晰的学术评价标准。邱勇强调,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变压力为动力、善于化危为机”的要求,促进学校改革发展,提高清华的办学品位。今年的毕业工作和就业工作都受到疫情影响,学校在已有工作基础上,将各院系修订学位评定标准的工作节点提前。近期,教育部、科技部等部门陆续出台相关政策,大环境正在发生积极变化,对于学校的改革是更好的支持和鼓励,应该抓住机遇做好相关工作,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学校相信,改革之后,即使短期内SCI论文总数可能会有所下降,但长远看来,高水平的学术成果一定会增加,师生可以静下心来投入更多精力做真正有价值有意义的学术研究,清华整体的学术质量和学术水平一定会进一步提升。邱勇指出,提升学术追求和学术品位,加强学术生态和学术共同体建设,要做好文化与制度的衔接。要从人才引进环节开始,加强引导和培训,完善教师评聘制度,做好长远的学术生态建设。在学术生态还没有形成的时候,制度和程序就会发挥很重要的作用。要尽快完善相关制度,好的学术制度能促进好的学术生态较快形成。邱勇强调,清华做事情有自己的传统和作风,第一是“真做”,严谨务实,注重细节;第二是“做好”,抓住本质,追求卓越。追求卓越就是在应该做好的地方做好,而且越做越好。学位评定标准最核心的问题是学术价值与贡献、人才培养与质量把关。要像推进在线教学一样推进学位评定标准修订工作,把握机会,化危为机,加快推进学术评价制度改革,加快推动学科建设等各方面工作,努力在“破五唯”方面走在全国高校前列,做出更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工作,推动学校长远发展。胡洪营汇报,吴子牛、沈沉、吴烨作交流发言。会上,力学、航空宇航分委员会主席吴子牛、电气工程分委员会主席沈沉、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副院长吴烨结合所在院系学科特点就《规定》及《征求意见稿》的落实与完善作交流发言。与会委员还就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全过程管理进行深入交流。习近平考察调研清华大学新冠肺炎防控科研攻关工作欢迎参加清华大学109周年“云校庆”活动!清华本周公开课表,点它!95岁清华物理系教授在线开课公式:71+1=+∞记者 | 高原 摄影 | 石加东封面图 | 苑洁编辑 | 高原 赵姝婧
浦东法院:柴丽杰诉上海大学博士学位评定案一审判决书网络配图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9)沪0115行初362号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柴丽杰,男。委托代理人曹竹平,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渊,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大学,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昌胜。委托代理人李凤章,男。委托代理人徐澜波,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柴丽杰诉被告上海大学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柴丽杰及其委托代理人曹竹平、何渊,被告上海大学的委托代理人郭长刚(后被上海大学撤销委托)、徐澜波到庭参加诉讼。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诉请及证据原告柴丽杰诉称,其于2014年9月至2017年12月在上海大学应用经济学(法律金融学)专业攻读博士研究生。就读期间,原告无任何违法乱纪行为,按规定修完全部课程并通过全部学业考试。原告撰写的博士论文《中国农地信托构造研究》,通过了被告组织的开题、预答辩、盲审、正式答辩等环节,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最终答辩意见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在读期间,原告在南大核心期刊《大连理工大学学报》上发表了学术论文,并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中国商法年会”上发表了会议论文。2017年12月9日,被告向原告颁发了上海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准予原告毕业。2018年11月28日,原告依据《上海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上大学位实施细则》)的规定,向被告邮寄了申请颁发博士学位的全部材料。原告认为,根据《上大学位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上海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第六部分以及《上海大学博士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的规定,原告已经符合了学校关于“在国内外核心期刊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正式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的博士学位授予条件。被告却以原告发表的核心期刊学术论文数量不符合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为由,未组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评定,未出具法定答复。原告已经通过答辩,答辩意见也是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应当认为被告已经认定原告符合了被告的科研量化要求。原告还认为,上位法均未规定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才能申请学位,立法本意是重点审查在校成绩和学位论文情况。科研量化指标的制定是学校的行政管理行为,而非学术自治范畴,经济学院的量化指标突破学校规定,不能对原告产生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规定,被告负有依法对原告提出的学位申请进行评定并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的法定职责,被告在申请阶段增设条件,缺乏上位法依据。被告仅通过学院秘书微信告知,也不具备法定形式,应当视为未履行法定职责,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曾就原告申请进行过审查和开会表决程序,违反正当程序原则,被告的做法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评定。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成绩单,证明原告已修完并通过上海大学规定的博士学位全部课程,且已通过博士学位毕业论文的答辩,答辩结果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2.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成绩、博士毕业证书,证明原告的博士学位论文已通过“双盲评审”程序,2017年12月9日,被告向原告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3.《寿险核保期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法律问题研究》,载于《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证明原告撰写的上述论文被公开发表在《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核心期刊)2017年第2期第38卷上;4.《私法自治与民商主体制度的重构——从小商贩与城管的矛盾冲突谈起》,载于《中国商法年刊》(2015年),证明原告撰写的上述论文,已被公开发表在《中国商法年刊》(2015年)上(全国性会议论文);5.致上海大学金东寒校长的三封信,证明2018年11月19日、11月22日、11月24日,原告向被告金东寒校长致信,向校长反映原告的情况,并请求学校有关部门能妥善处理原告申请博士学位一事;6.信访材料、信访邮件截屏,证明2018年12月3日,原告向被告信访办发送了相关信访材料;7.《上大学位实施细则》(2017年7月修订),证明根据被告有关规定要求,原告符合“在国内外核心期刊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正式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的要求,可以申请博士学位,被告应根据该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和审批;8.《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2018年7月修订)及附件《上海大学博士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证明附录说明4表明《上海大学博士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适用于除“艺术类学位”之外的所有学位授予申请,并没有授权其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科研成果量化指标,原告所读专业没有得到授权制定细化标准;9.淘宝网销售页面截图,证明原告的论文被刊登在2015年9月1日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中国商法年刊》(2015年),书号为XXXXXXXXXX,属于会议学术论文,是合法出版物,目录中列明了原告发表的论文;10.微信聊天记录截屏、邮寄凭证,证明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被告提出博士学位申请,并按照要求邮寄提交了相关材料,包括博士学位申请书两份、博士学位论文纸质版、成绩单、论文中英文摘要、照片和已经发表的两篇论文。答辩情况被告上海大学辩称,原告系被告经济学院应用经济学下属二级学科法律金融学的2014级博士生,在进校之初就应当了解学校关于博士毕业和取得学位的相关要求,相关规定和科研量化指标被告也通过学生手册和官网的方式予以周知。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体系是上海大学科研量化考核体系的一部分,通过学校统一向学生公布,在该专业就读的学生理应符合该专业的论文发表要求。原告发表论文数量不符合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考核要求,只发表了一篇核心期刊论文,不符合三篇的要求。同时,原告发表的论文也不符合学校的科研量化指标要求,与原告的博士学位论文没有相关性,商法年刊的论文不属于会议论文。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材料后,由经济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予以审查,审查后认为原告不符合博士学位申请条件,遂对原告申请予以驳回。根据被告关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秘书的职责相关规定,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微信对原告告知,属于合法告知,其后也对原告进行了面谈告知。被告认为,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规定,无需开会表决,只有审查接受学位申请后,才进入下一步的审核评定程序。故被告未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予以审核评定,符合学校惯例和相关规定。关于答辩委员会作出的“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只是建议,是否接受,由被告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审查判断。另外,原告明知其论文发表数量不符合要求,也向被告申请延期申请博士学位,被告并未最终作出结论,原告依旧可以在论文发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要求被告组织审核评定。在最终审核评定未作出之前,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没有意义。综上,原告不符合博士学位申请条件,被告并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上海大学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申请书,证明2017年12月9日原告向被告提交申请,要求暂缓申请博士学位,原告知道其没有完成学校规定的科研指标;2.柴丽杰与秘书陈文婕的微信对话截图,证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已审核柴丽杰的博士学位申请,2018年12月5日,秘书通过微信告知原告结果,原告导师也不同意柴丽杰提交申请;3.面谈记录,证明2018年12月11日面谈记录上有柴丽杰签字,已经说明被告告知了不予接受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4.关于柴丽杰同学学位申请相关情况的说明,由陈文婕出具,证明陈文婕对原告申请学位相关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包括原告答辩当天申请暂缓授予博士学位,被告同意原告先进行论文答辩,之后原告曾向被告邮寄申请材料,被告认为原告申请不符合条件,通过秘书告知原告,以及面谈告知原告等情况;5.《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上大学位实施细则》(2017年7月修订),证明被告具有受理原告博士学位申请,并进行审核的相应职权;6.《上大学位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转引至第十三条,《上海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2017年6月)第七条、第八条,《上海大学经济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章程》(2017年9月)第二条、第三条,作为被告处理原告博士学位申请的程序依据,证明根据规定,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由研究生院委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予以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有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位人员名单的职责,其下设的办公室协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核学位课程考试门类及学位论文答辩情况等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处理日常工作,通过秘书传达相关信息,是学校惯例;7.《学位条例》第六条,是被告制定科研量化指标的依据,《上大学位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及附件《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应用经济学学科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应用经济学博士研究生科研量化考核办法》(2013年4月修订)《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量化指标》(2014年),作为被告的法律适用依据,证明经上位法授权,被告有权制定具体的科研量化指标,被告认定原告提交的论文不符合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因此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未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查;8.《上海大学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流程》,证明上海大学博士论文答辩的流程规定;9.上海大学201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及考试科目,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信息平台,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备案表(法律金融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证明上海大学201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列明应用经济学学科下设“法律金融学”的研究方向,该二级学科已经备案;10.《关于对<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试行)>的补充说明》,2006年7月10日上海大学网上公布,证明期刊学术论文是指在期刊上以正常卷期发表的学术文章;会议学术论文是指论文被刊登在正式出版的学术论文集中,柴丽杰发表的会议论文不符合要求;11.《上海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试行)》,证明培养方案适用于所有研究生,一经确定,严格执行;12.《制定上海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证明二级学院获得授权制定培养方案;13.《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量化指标》(2014年版),证明在举行学位论文答辩时应已发表(含录用)与学位论文研究相关的研究论文,且符合量化要求。质证情况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证据依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被告超过法定期限举证,应视为没有提交证据,法院立案后向被告寄送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法院第一次送达符合法定程序,被告无正当理由退件,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被告在法院再次送达后提交的证据,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举证期限。被告在开庭前一天又补充了证据2-4、9-13,没有正当的延期举证事由,属于超期举证,应当予以排除。对证据1,系原告在答辩当日书写,由于受到胁迫,并非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告知原告论文发表数量不符合规定,现在申请肯定无法审核通过,故原告暂缓申请,但不代表放弃申请,申请书不能证明被告拒绝原告申请的事实;对证据2-4关涉申请事实等,原告予以质证,对证据2,内容真实,系发生在原告和秘书之间的对话,但导师不同意不代表被告可以拒绝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如果博士在读期间一篇论文未发表想要获得博士学位才需要导师签字,微信截图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对证据3,确实因原告信访后于2018年12月11日召开过会议,但该会议参会人员只有聂某是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其余均不是,根据规则,不能认为是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会议记录性文字非原告书写,只有第二页原告署名和“双方对法律,经济学院内部文件的有效性存在较大分歧”是原告所写,到会人员签名不全,无法确认真实性;对证据4,形式上是证人证言,证人未到庭无法质证,关于内容方面,对申请材料邮寄、暂缓申请学位的事实认可,秘书的告知不能代表被告的告知,秘书告知原告先不要申请,一旦否决将不能再申请学位,所以原告才提出暂缓申请,是受被告胁迫,其中所说的由导师核实原告论文达标情况的表述不属实;对证据8,认为与本案无关,真实性认可,原告已经通过论文答辩。对被告的职权依据无异议,原告表示需要补充,《学位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项及《上大学位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这些依据也应当作为职权依据。对被告的程序依据有异议,被告的相关规定对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都规定了明确的议事规则,需要三分之二出席才得以召开,三分之二表决一致才能作出决议,秘书只是协助,不能作出是否接受的决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也只是协助,被告应当举证是否开会投票决议,如果没有具体程序规制,应当以正当程序原则审查被告有无履职,被告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允许原告提出陈述申辩和反对意见,被告在此过程中均未做到。对被告的法律适用依据,原告均不认可,《上大学位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学位条例》第六条与本案程序认定无关,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与学校规定不同,根据《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说明4表明《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适用于除“艺术类学位”的所有博士学位授予的申请,被告不能证明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得到了学校的授权发布。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3、5-7、10无异议,对证据4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无法证明是全国性会议论文,对证据8证明内容有异议,无法证明应用经济学分委员会制定的量化指标没有得到授权;对证据9有异议,没有看到原件,无法发表质证意见,知网上只能查询到文章;对证据10,被告表示收到了申请材料,对证明事实有异议,原告的申请材料并不符合学校的要求,论文发表数量不符合规定。认证情况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被告在本院送达应诉材料后,提交的证据系于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本院予以认可,可以作为本案证据。被告提供的证据2-4,虽然属于补充证据范围,但关涉到原告的申请事实等情况,原告当庭予以认可,本院认定作为本案证据,对被告补充提交的证据《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量化指标》(2014年版),因与被告之前提交的《应用经济学博士研究生科研量化考核办法》(2013年4月修订)关于论文发表数量的要求表述基本一致,被告作为法律适用依据予以提及,原告当庭也予以质证,本院确认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对被告补充提交的其余证据(证据9-12),因超过法定期限亦无延期举证的正当理由,本院依法予以排除。被告提供的证据1-3,可以证明原告在博士论文答辩当日提出暂缓申请学位,原告提出博士学位申请,发表论文的情况,以及秘书告知申请不符合条件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定为本案证据;证据4中原被告无争议的内容,也验证了原告博士申请未获初审通过并经由陈文婕微信告知的事实,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证据8证明博士论文答辩流程,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供的职权依据、程序依据和法律适用依据中的《学位条例》《暂行办法》《上大学位实施细则》《上海大学经济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章程》(2017年9月)《应用经济学博士研究生科研量化考核办法》(2013年4月修订)《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量化指标》(2014年),系原告进行博士学位申请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学院制定的相关规定,《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2004年版)及附件《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可以证明被告2004年制定的科研量化指标的具体内容,以上规定均可以适用于本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但被告适用上述依据作出的认定和告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会在本院认为中予以分析评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的学业成绩、论文答辩情况、发表论文情况,原告邮寄博士学位申请材料、被告告知不符合申请条件等情况,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2018年7月修订)及附件《上海大学博士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和原告当庭陈述的被告应予补充的职权依据,可以证明被告作为学位授予单位的具体职责,以及对科研量化方面的具体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结合微信截屏、面谈记录以及双方当庭陈述的情况,可以证明被告对原告论文发表数量不符合经济学院的规定已经告知原告,原告也知晓被告拒绝受理其学位申请的事实,对原告当庭陈述被告对其申请未作出任何处理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原告进入上海大学应用经济学(法律金融学)专业就读,攻读法律金融学博士学位。2017年12月9日,被告组织博士论文答辩,原告持博士学位论文《中国农地信托构造研究》参加答辩。答辩当日,原告向被告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称,因科研不达标,要求准予其暂缓申请博士学位。同日,原告以5票通过0票反对,通过答辩。随后,被告向原告颁发了落款日期为2017年12月9日的《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证书载明:原告于2014年9月至2017年12月在应用经济学(法律金融学)专业学习,修完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准予毕业。同年12月11日,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办公室盖章出具成绩单,载明原告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结果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2018年11月28日,原告向被告上海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递交了博士学位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包括博士学位论文纸质版、成绩单、论文中英文摘要、照片和已经发表的两篇论文。被告收悉后,经济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兼经济学院秘书,以下以学院秘书指代)陈文婕于2018年12月5日通过微信告知原告,因其发表的论文数量不符合经济学院科研量化考核指标,故其博士学位申请不符合要求。之后,被告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未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核评定,也未出具任何书面决定。原告不服,遂涉诉。另查明,《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及附件规定,文学、历史学、管理学、法学等的科研量化指标为:1.申请人在国内外核心期刊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正式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作者排序:第一作者或者除导师以外的第一排序署名,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是第一作者;2.申请人一般应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与学位有关的论文1篇(作者排序要求同上),并有1项经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主持鉴定、验收的科研成果,研究者排序:前三名;3.参加专著或教材编著,并正式出版,其字数不得少于十五万字(编著者排序要求同学术论文要求)。以上条件只需符合1项即可。《应用经济学博士研究生科研量化考核办法》(2013年4月修订)规定,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在举行学位论文答辩时,应已发表(含录用)与学位论文研究相关的研究论文,量化要求为:1篇一级论文,或者2篇二级论文,或者1篇二级论文和2篇三级论文。对一级、二级、三级论文进行了明确,并列举了期刊名录。此后,经济学院发布《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量化指标》(2014年版)规定,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在举行学位论文答辩时,应已发表(含录用)与学位论文研究相关的研究论文(CSSCI/SSCI/SCI期刊),量化要求为:一级B及以上期刊论文1篇,或二级(A、B)期刊论文2篇,或二级(A、B)期刊1篇和三级期刊论文2篇,并在附件中将论文分级进行明确。庭审中,被告称上述两个量化要求一致,经本院核对,量化要求基本一致,但列明的各个级别的期刊名录略有不同,原告发表的两篇论文不符合上述两个量化要求。根据《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学校规定部分学科能够另行制定科研量化指标的主体是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而非二级学院。鉴于本案中经济学院和应用经济学关于科研量化指标的规定基本一致,后文阐述对此不作区分,以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统一指代。原告向被告申请博士学位时,作为科研成果提交的论文为:1.《寿险核保期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法律问题研究》,载于《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第38卷);2.《私法自治与民商主体制度的重构——从小商贩与城管的矛盾冲突谈起》,载于《中国商法年刊》(2015年),法律出版社出版。被告认可原告论文一发表于核心期刊,属于经济学院科研量化指标中的三级论文,论文二不属于经济学院规定的论文类型范围,故原告的论文发表数量不符合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再查明,《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2004年版本)第一点规定博士学位申请者在学习期间必须有公开发表的论文或取得经过鉴定的科研成果,具体要求见附件《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附录说明5载明文科中的美术学研究生学位的标准另定。《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2018年7月修订)第一点规定,为保证毕业研究生学位授予的质量,上海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在学习期间必须有公开发表的论文,或取得经过鉴定的科研成果,博士具体要求见附件《上海大学博士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硕士不再统一要求,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上海大学博士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附录说明4载明,艺术类学位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的标准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订。又查明,原告在2018年11月28日向被告提出博士学位申请前后,还曾向被告时任校长金东寒邮寄了三封信,对被告通过设置核心期刊论文发表数量来提高获取博士学位门槛的做法表示不满,希望被告对原告诉求予以研究,并妥善处理。原告还于2018年12月3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信访机构发送信访材料,要求被告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事宜进行研究处理。2018年12月11日,被告相关人员与原告就原告学位问题进行面谈,原告在面谈记录尾部书写“双方对法律、经济学院内部文件有效性存在较大分歧”并签名。还查明,被告上海大学于2019年12月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进行了审核评定,审核评定结果为不同意授予原告博士学位。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上海大学作为高等学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具有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评定的职权。本案原告提出博士学位申请后,被告未予组织审核评定,原告的起诉符合提起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诉讼要件。就被告以原告发表论文的数量未达到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为由,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不予组织审核评定,且以微信的方式告知,其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第一,根据《学位条例》第六条和《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上海大学作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有权制定博士学位授予的相关细则。《上大学位实施细则》相关条款对博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了限定,规定了学位授予的申请程序、博士学位审批、不授予学位的情形,来源于上位法的授权,并未违反《学位条例》和《暂行办法》的规定。《学位条例》第六条对“学术水平”的界定比较原则,上海大学将学术水平的衡量标准通过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予以具体化,并未违反《学位条例》第六条关于授予博士学位条件的相关规定。原告关于被告将科研量化指标作为申请学位的申请要件属于突破上位法规定,应属违法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第二,根据上位法和被告相关规定,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材料应当由所属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查。《学位条例》第十条、《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上大学位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授予学位权限,在规定期限内具有履行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的相关职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负责审查学位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本案中,除原被告争议的科研成果是否达标的问题外,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全部申请材料,被告未出具证据证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曾就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材料进行过审查,不能证明被告的程序正当性。第三,学院秘书通过微信向原告告知,不能当然视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职的行为。《上海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上海大学经济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章程》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处理日常工作。上述规定将学院秘书在学位授予工作中的职责限定于协助主席工作。学院秘书的行为是否可视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履职行为,应结合上述规定对秘书协助开展相关工作的性质予以认定。学院秘书对明显不符合申请材料形式要件的,可以通过简便方式告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但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所涉已发表2篇论文,一篇刊载于核心期刊(属于经济学院指标中的三级论文),一篇是会议论文(不属于经济学院指标中的任何论文级别),已符合学校科研标准关于2篇核心期刊或者全国性会议论文的数量要求,但不符合经济学院科研量化指标中关于2篇三级论文和1篇二级论文的数量要求。原被告对应当适用学校科研标准还是学院科研标准存有争议,该争议的判断结论不仅会影响申请材料是否完备的审查定性,更关乎学生的重大权利义务,显然不宜直接由学院秘书予以决定,也不能当然视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履职行为。关于原被告争议的学校科研标准和学院科研标准的问题,本院认为,《上大学位实施细则》规定,对博士学位申请者的科研成果应当符合《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该量化指标是上海大学校级层面的规定。该校级科研量化指标2004年版本仅规定“文科中的美术学研究生学位”可以另行制定标准。2018年版本仅说明“硕士不再统一要求,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艺术类学位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的标准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订。”由此可见,上海大学并未将经济学院应用经济学学科纳入另行制定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的学科范围。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规定的论文发表载体和数量与学校规定不相一致,并非对学校规定的简单细化,而是重新定义。学位的授予与否关涉学生重大切身利益,经济学院的相关规定并不能如被告所称通过事先告知的方式,当然上升为校级规定。本院还认为,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高校对博士学位申请者的学术衡量标准有自主自治的权力,可以设置相关规范,但设定的规则应当被严格遵守,以防止学术评价标准上的混乱。各学科标准高于或低于学校标准,应在学校规定中予以体现,高校在学位授予方面的程序规制并未否定各学科制定具有本学科特点科研标准的自主性。值得指出的是,通过规定发表论文数量和期刊载体的方式评价博士的学术水平,历来颇受争议,是否科学合理,各方意见不尽一致,但此属高校学术自治的范畴,本院予以充分尊重。各方期待能有更科学合理的评价博士学术水平的途径或者多样评价方式,需要学位授予单位、教育管理部门和学子们共同推进。综上,在原被告对学院科研标准和学校科研标准存有争议的情况下,被告仅通过学院秘书以微信告知的方式驳回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依法应予纠正。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确认被告已于2019年12月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了审核评定,并出具了评定结论。经本院释明,原告不撤回本案起诉。故本院依法确认被告之前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未予组织审核评定的行为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上海大学对原告柴丽杰于2018年11月28日提交的博士学位申请未组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审核评定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上海大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民珍审 判 员 孙忠耘审 判 员 郭寒娟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法官助理 刘 莉书 记 员 汪雯绮
【感谢诸位在茫茫文海中看到并且阅读这篇文章,本文为作者原创作品,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抄袭,侵权必究】2020年7月31日,广西艺术学院接到有关“硕士毕业生杨志超2020年毕业设计挪用他人成品”的实名举报,举报杨志超抄袭汉堡设计学院2019年本科原创毕业设计—BACTERIA。而从杨志超自己的毕业海报可以看出,他只是将原作品的位置做了改动,然后就冠上“山海”,作为自己毕业设计。广西艺术学院发布通告表示经过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调查、审核,认定杨志超毕业设计抄袭成立,构成学术不端行为。决定撤销杨志超硕士学位,并且将学位证书编号公布:1060732020000163。学术造假一直以为都是被严令禁止的,但是还是会有人怀着侥幸的心理铤而走险去照搬别人的作品,这不仅不尊重别人还会害了自己,在自己的简历上打上抄袭的字眼,严禁抄袭,但不禁止创新。【文中部分图片可能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您的每一个订阅、收藏、转发、评论都能给我很大的鼓励呢,欢迎在评论里留下您的观点。】
中国江苏网6月12日讯 省教育厅、省科技厅11日发布《江苏省研究生工作站管理办法》,扩展设站主体的范围,明确进站学生补贴,并打破研究生工作站“终身制”。研究生工作站是由高校与企事业单位联合申请设立、出资建设并引入高校研究生导师指导下的研究生团队开展技术研发的平台,也是江苏省高校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创新实践基地。江苏于2008年启动“江苏省研究生工作站”项目。项目实施十余年来,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已认定研究生工作站4361家。“以前各部门关于研究生工作站的具体规定有不少,但关于怎么建、怎么开展工作、怎么退出等缺乏统一明确的文件,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建立、轻管理的现象。”省教育厅副厅长洪流说,此次不仅明确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组织均可与江苏省高校联合申请设立、共同建设,还对设站门槛作出具体规定。江苏规定依托企业至少为小型规模及以上企业,年研究开发费用超过50万元,有课题和科技创新平台,并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或管理专家,可以指导研究生实践与学位论文研究。设站主体为企业的,应为进站的博士生提供不低于每人每月2000元、硕士生不低于每人每月1000元的在站生活补助;设站主体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的,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进站的研究生提供一定数额的交通、通讯补助。对进站教师,江苏明确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给予一定的工作量认定,并给予适当补贴,把解决设站单位难题和作出的贡献作为教师评优、晋级的重要依据。针对“退出难题”,江苏提出研究生工作站认定期为4年,并建立基本数据年报制度,将年报数据作为研究生工作站期满验收的基础数据,连续两年未按时上报的予以撤销授牌。4年期满后,将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级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未及时申请期满验收的,不再作为省级研究生工作站,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王 拓)
很多有留学或者申请经验的同学都会发现,在浏览国外大学的专业和科目的列表中,都会发现专业旁有一个英文缩写代表着这门学科的类别,这个英文定义了这门学科的归类。实际上国内的大学也普遍将专业分为文理工艺这几大类,但是在专业介绍上可能不会列明,所以很多朋友在通过留学接触到这些分类的时候,很多时候大家只能靠“印象流”来判断同一科目下不同划分类别的区别。今天为大家详细介绍这些专业的划分都代表什么含义。本科学位常见的本科学位有:Bachelor of Arts (BA) 文学学士Bachelor of Ecation (BEd) 教育学学士Bachelor of Engineering (BEng) 工程学学士Bachelor of Laws (LLB) 法律学学士Bachelor of Music (BMus) 音乐学士Bachelor of Science (BSc) 理科学士拿留学申请最多的商科举例,一般的商科专业都会被归类到BSc或者是BA。因为实际上商科是一门综合大类,里面涵盖了不同的专业知识,所以在具体的专业上会有不同的学位分类。而学位的分类只能作为一个参考,一般学位的划分由学校教育系统界定,学校会评估该门专业的课程设置,根据课程的主要突出特点和设计来划分。商科专业像Finance,Accounting这样的专业就需要较强的数学逻辑能力,而一般这种涉及Quantitative范畴的学科专业,都会归为BSc(理科学士)。如果是商科中涉及国际关系、政治政策和历史等社科类专业知识的学科,很有可能会被归类为BA(文学学士)。但是也有个别的情况,像LSE的International Social and Public Policy and Economics专业就被归类到BSc学位,我们可以大致看一下上面的课程介绍。可以发现在课程设置上,公共政策的专业内容和经济学、计量经济学的专业内容是相当的,最后一年学生可以从社会政策和公共经济两个方向中选择自己想研读的领域。所以实际上我们在考虑和选择不用的专业和学科时,除了对学位的区别有大致的辨别和认识外,更重要的是我们应该详细研究专业课程设置,寻找到你最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和评估方式。从通俗意义上来讲,文学学士学位可能需要3到4年,具体取决于想学习的课程,文学学士学位可以提供更广泛的教育,因为它的专业性较低。文学学士课程允许在发展理论和批判性思维的同时,进行更多定性,创造性的思维。这类本科学位也需要较少的学分。理科学士学位则更为专注于专业主题,并且需要更多学分。这种理科学士学位的本科课程采用了更多的技术和数学方法。虽然该学位确实促进了学生深入和详细的思考的,但它更多地提升了学生分析和统计思考的能力。常见的专业课程例如计算机科学,健康和社会护理等。而像是非一般的学位名称例如BEd、BEng、LLB等就比较好区分。通过学位名称的全写我们可以大致确认专业的主要内容和方向。同时,如果学位名称是如此详细的专业,它的课程专业度也比其他专业要强,换句话来说,此类专业申请的门槛会比较高。诺丁汉大学的医学院非常出名,本科的专业设置上,Medicine BMedSci and BMBS学科就是专门为以医生为未来发展方向的学生开设的,专业的课程设置上也很清楚说明,通过五年的本科专业学习,学生可以学习到成为一名医生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申请该专业的入学要求上也标明,申请者必须在A-Level选择生物和化学两个专业,且在科学实践的测试中都取得A等级成绩才达到标准。研究生学位因为研究生学习的专业领域更为宽泛,所以研究生的学位设计上也会比本科复杂,除文理工艺的分类外,还分为授课型硕士(Taught Master)和研究型硕士(Research Master)两种。MSc和MA是授课型硕士,而MRes、MPhil属于研究型硕士。授课型硕士除了MSc和MA之外还有Med、MBA,这类硕士是大部分中国学生会选择申请的硕士学位,这类硕士课程注重应用型知识和实践经验。申请研究型硕士的学生需要提交一份研究proposalMA即Master of Ats,是文学硕士,一般课程为期1年,课程内容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考试模式一般是采用演讲、考试及论文的方式进行考核。MSc即Master of Science,是理学硕士,学制一般为一年制,MSc主要是面向工作,而非面向研究的,该专业大部分学生在毕业后都选择了就业。授课型硕士适合那些不准备读博的学生选择就读,是为那些想在就业前获得更先进的学科知识和各项资格证书的学生准备的课程。英美在硕士学制上有一定区别,美国的MSc项目则通常是2年的纯授课、纯研究,或者授课研究二合一,通常包含基于所学内容的研究和论文答辩。在英国MSc基本等同于授课型硕士,学制通常是1年,少部分为2年,包括授课、考试和占1/3比重的毕业论文或项目。根据学生的学术表现,毕业时将获得Pass, Merit和Distinction三个等级的毕业证。最后英国的教育系统中,有一种叫PG Dip/PG Cert的“学位”,PG Dip(Postgraate Diploma)和PG Cert(Postgraate Certificate)都属于硕士衔接专业,俗称硕士预科。实际上这两种课程都是没有学位证的,完成后学生只能收到一个毕业证,证明你已经完成了这门课程的学习,PG Dip和PG Cert的学制也比较短,通常在6-9月(PG Cert会更短一点)。PG Dip是120 credits,相当于6门课,30周的full time学习。因为6门课是研究生课程的标配,所以通俗点说,PG Dip就是不带毕设设计的研究生课程。PG Cert在PG Dip的情况下减半,只有60 credits,相当于3门课15周的full time学习。用研究生课程来举例,一般这三门课都必须是必修的课程。选择PG Dip和PG Cert专业的学生可以通过此类课程申请心仪的master学科,本科成绩不太理想或者专业不对口的学生通常会通过这样的过程去申请到自己理想的硕士课程及大学。
怎么确定已报名1、查学籍网络教育分春季和秋季,春季是3月份开学,4月底就能在教育部学信网官网上查询;秋季是9月份开学,10月底就能在教育部学信网官网上查询学籍!成人高考一年只有一次,学员通过10月份的全国统一高考后,第二年的3月份正式计算学籍,教育部学信网更新在籍状态通常是4月份!自考(这里指的是小自考)每年2次注册时间,一般是4月和10月,注册后就可以查询考籍!不管你选择的是哪种学习方式,查询学籍时都要核实学籍信息,如果有误要及时向报名老师或学习中心反映,因为这关系着毕业证信息!如果开学后没有在教育部学信网上查到学籍信息,要不没有报名成功,或者没有缴纳相应学费等,这种情况要立刻联系报名老师或学习中心!2、入学考试安排报读网教的学员,报名信息录入,缴纳学费后,都会安排入学考试,这是网教每个学校都有的且部分学校入学考试要求人脸动态识别。报名信息录入,学费已缴纳,入学考试已安排且通过后,就等学校录取,学校录取后会在教务系统里面显示该生已被录取!有的学校会在学生报名成功后,总校会回访学生且通过短信的形式通知学员被录取及提醒学员缴纳学费,比如四川农业大学。【川农在线】XX同学, 恭喜你已被四川农业大学网络教育正式录取, 学号为:W70621922XXXX,请你务必于2019年X月X日前完成缴费, 如未按时缴费将取消录取。如有疑问请咨询报名学习中心。成人高考相较网教不同,确认方式也不同。成人高考(成教)每年8月报名,9月到招办现场核实并确认个人信息,10月领取准考证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11月查询成绩,12月下发录取通知书,到招办确认信息就已经能保证个人已经报名成功,且12月拿到学校录取通知书后已经保证个人能报考该学校!3、登录学习平台查询学员报名网教后,每个学员都有相对应的学习平台账号(学号)及学习平台密码,学员可以自己登陆进入,随时可以查询个人报读的专业作业、考试完成的情况!成教入学后和网教一样,均有在线挂课部分!输入个人学号和账号密码登录学习平台就可以在线挂课!如何辨别真假学历辨别真假学历可以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是我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的唯一网站!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主办。学信网依托中心建立的集高校招生、学籍学历、毕业生就业和全国高校学生资助信息一体化的大型数据仓库,开通“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全国高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平台、内地高校面向港澳台招生信息网等平台,开通学历查询系统、在线验证系统、硕士研究生网上报名和录取检查系统、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全国高校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学历认证网上办公系统等20余个信息系统。学员拿到毕业证后的即日起就可以在教育部学信网官网查询自己的学历证书信息,如果查询不到,但是个人的毕业证确实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毕业证,可到相关学历认证部门,如教育局等申请学历认证!如何能顺利拿到毕业证按照老师指定的学习计划,完成对应的挂课、作业、考试及毕业论文,网教本科还有统考(计算机和英语2门课程),达到学校要求的学分,就可以顺利毕业,符合学位证申请条件的还可以报考学位英语,取得学士学位证!在这个学习的过程中,我会全程陪伴,一起顺利通过考试,顺利毕业!关注并分享给你的小伙伴,共同成长
原来高学历是这么用的!硕士可直接评定中级职称!最近有一个学员,来问我MBA硕士能不能用来评职称,他想评中级职称。原因也很现实常见,就是因为中级职称的工资更高。以前我们讲的评职称,都是常规的学历,然后加上几年的工作经验,才可以评审职称。但是随着社会竞争力和生存压力增大,职称评定的条件,等待时间太长。今天和大家说一下高学历的硕士,是怎么评职称的。评职称硕士可以跳过职称评定,硕士毕业就可以直接评定为助理级(初级)职称。本科毕业,需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硕士一毕业,就是助理级(初级)职称了。硕士毕业满三年就可以评定中级职称,地区不一样规定也不一样,许多地方硕士直接定中级职称,也有地方还需要评审!直接认定,不需要考职称英语、计算机,要写论文,不强制要求发表。初定只需提交一些简单的证明材料就可以了,不需要继续教育、业绩材料以及各种各样的评审要求。所以现在有很多人想要提升学历,成为硕士学历。谁不想赶着学历的浪潮,去获得更多对自己有益的东西?一张图对比一下各个层次的学历所要评职称的年限,学历优势一目了然。评职称研究生评定职称以外还需要什么样的一个要求呢?硕士人才,初定中级要求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这个三年时间人社局规定的是必须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年限。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硕士在评中级职称时,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年限度可以相加。但学位或学历取得后从事本专业工作须满1年,可以初定中级职知称。也就是说,有的地方,硕士毕业只需要一年就可以初定中级职称。所以,高学历就是这么任性,不仅省时间,还更加容易评审通过。法国IPAG高等商学院的MBA硕士项目,在中国教育涉外信息监管网上可查,项目有中国文案背书,文凭受法国教育部和中国教育部承认,拥有中国驻法大使馆教育处认证。最重要的是,所颁发的学位证书中国承认,教育部留服中心可认证。硕士学历留学服务中心可认证,认证后中国留学网可查学历,IPAG高等商学院是目前国内法国大学中教学资质与认证较完善的高等商学院之一。
来信标题 研究生中级职称认定 >来信时间 2020-09-04 08:51:00 --> 来信内容研究生毕业2018年7月1日开始工作到现在,能申请工程类中级职称吗来信时间2020-09-04 08:51:00回复时间 2020-09-04 11:36:28 办件编号 202009040027278 信件状态 已办结 提交对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信件分类 咨询 信件主题 就业 信件来源 网上问答(部门信箱) 是否公开 公开 回复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回复内容 您好,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院校统招的全日制毕业生(含经过统考录取、毕业的代培、自费生)在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单位人事部门对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德、能、勤、绩进行考核合格。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三年,可确认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国家、省文件规定通过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必须通过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不在确认范围内。如有疑问可咨询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热线12333,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支持与关注,祝您生活愉快!【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楚天都市报7月17日讯(记者 闻蔚)记者昨日从湖北大学获悉,该校研究生院官网发布了一条学位撤销公告,学校2009年6月毕业的硕士研究生万宏伟,因硕士学位论文存在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被撤销硕士学位。公告发布于7月9日。据公告称,万宏伟于2009年6月获湖北大学教育学硕士学位,其硕士学位论文题目为《湖北省普通高校篮球队现状调查与发展对策研究》,学位证书编号为T1051232009000571。经湖北大学学术委员会调查、审核,认定万宏伟硕士学位论文存在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根据我国相关学位条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湖北大学第十三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学校决定撤销万宏伟硕士学位,注销其硕士学位证书,从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再接受万宏伟硕士学位申请。此前,《新京报》曾做过相关报道,万宏伟硕士学位论文除去本人已发布文献复制比较高,不符合相关要求。近年来,针对学术不端等情况,高校的整治力度加大。比如2018年,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对6名因硕士学位论文存在严重抄袭者,做出了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并在学校网站进行了公示;2018年底,武汉大学曾发布公告,撤销本科毕业生祝熠的学位和学历,该生没参加比赛却成一级运动员,以虚假方式获取了入学资格;今年4月,南京理工大学也对一名硕士学位论文存在严重抄袭者,做出了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今年2月,教育部曾发文,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强调培养单位要珍惜用好办学自主权,加强自律;要突出学术诚信审核把关,加大对学术不端、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举一反三,防范在前,层层压实责任,强化日常监督。对学术不端行为坚决露头即查、一查到底、有责必究、绝不姑息,实现“零容忍”,依法依规从快从严查处。对当事人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和学术惩戒。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