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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更新一系列研究生相关规定不将不迎

教育部更新一系列研究生相关规定

9月28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研究生学位和教育质量管理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其中有多项内容都与准研究生和在读研究生们息息相关。接下来,就带大家一起去看看吧~ 针对学位授予单位(学校)《意见》要求:一. 学位授予单位要针对不同类型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模式和规模,强化培养条件、创新保障方式,确保课程教学、科研指导和实践实训水平。二. 学位授予单位要建立健全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强化制度建设与落实,充分发挥学术组织在学位授权点建设、导师选聘、研究生培养方案审定、学位授予标准制定、学术不端处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尽责担当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三. 学位授予单位要明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主责部门,根据本单位研究生规模和学位授权点数量等,配齐建强思政工作和管理服务队伍,合理确定岗位与职责,加强队伍素质建设,强化统筹协调和执行能力,切实提高管理水平。二级培养单位设置研究生教育管理专职岗位,协助二级培养单位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具体承担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环节质量管理和研究生培养相关档案管理工作。四. 学位授予单位要强化法治意识和规矩意识,建立各环节责任清单,加强执行检查。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关键环节管理。强化研究生教育质量自我评估和专项检查,对本单位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进行诊断,及时发现问题,立查立改。针对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意见》强调:一. 招生单位在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中承担主体责任。招生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要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查,严慎细实做好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二. 招生单位要对标国家教育考试标准,进一步完善自命题工作规范,切实加强对自命题工作全过程全方位,特别是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关键人员的监管,切实加强对自命题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落实安全保密责任制,坚决防止出现命题制卷错误和失泄密情况。试卷评阅严格执行考生个人信息密封、多人分题评阅、评卷场所集中封闭管理等要求,确保客观准确。三. 招生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复试工作制度机制,加强复试规范管理,统一制定复试小组工作基本规范,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要交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集中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动。复试全程要录音录像,要规范调剂工作程序,提升服务质量。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坚持择优录取,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除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专项计划外,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学校层次类别等限定生源范围。四. 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招生章程、招生政策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分专业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等信息。所有拟录取名单由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公示,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针对学位论文和学业授予《意见》规定:一. 学位授予单位要进一步细分压实导师、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责任。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把关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写作发表、学术水平和学术规范性。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要客观公正评价学位论文学术水平,切实承担学术评价、学风监督责任,杜绝人情干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对申请人培养计划执行情况、论文评阅情况、答辩组织及其结果等进行认真审议,承担学术监督和学位评定责任。论文重复率检测等仅作为检查学术不端行为的辅助手段,不得以重复率检测结果代替导师、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术水平和学术规范性的把关。二. 分类制订不同学科或交叉学科的学位论文规范、评阅规则和核查办法,真实体现研究生知识理论创新、综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符合相应学科领域的学术规范和科学伦理要求。对以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管理方案、发明专利、文学艺术创作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位论文,细分写作规范,建立严格评审机制。三. 严格学位论文答辩管理,细化规范答辩流程,提高问答质量,力戒答辩流于形式。除依法律法规需要保密外,学位论文均要严格实行公开答辩,妥善安排旁听,答辩人员、时间、地点、程序安排及答辩委员会组成等信息要在学位授予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及学位评定工作,违者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惩处。四. 建立和完善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原始记录收集、整理、归档制度,严格规范培养档案管理,确保涉及研究生招生录取、课程考试、学术研究、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学位授予等重要记录的档案留存全面及时、真实完整。针对教师质量管控《意见》提出:一. 导师应根据学科或行业领域发展动态和研究生的学术兴趣、知识结构等特点,制订研究生个性化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潜心读书学习、了解学术前沿、掌握科研方法、强化实践训练,加强科研诚信引导和学术规范训练,掌握学生参与学术活动和撰写学位论文情况,增强研究生知识产权意识和原始创新意识,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综合开题、中期考核等关键节点考核情况,提出学生分流退出建议。严格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不安排研究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二. 学位授予单位建立科学公正的师德师风评议机制,把良好师德师风作为导师选聘的首要要求和第一标准。编发导师指导手册,明确导师职责和工作规范,加强研究生导师岗位动态管理,严格规范管理兼职导师。建立导师团队集体指导、集体把关的责任机制。三. 完善导师培训制度,各学位授予单位对不同类型研究生的导师实行常态化分类培训,切实提高导师指导研究生和严格学术管理的能力。首次上岗的导师实行全面培训,连续上岗的导师实行定期培训,确保政策、制度和措施及时在指导环节中落地见效。四. 健全导师分类评价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将研究生在学期间及毕业后反馈评价、同行评价、管理人员评价、培养和学位授予环节职责考核情况科学合理地纳入导师评价体系,综合评价结果作为招生指标分配、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奖评优等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对师德失范、履行职责不力的导师,视情况给予约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针对学术不端《意见》规定:一. 严格执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零容忍”,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依规、从快从严进行彻查。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校纪处分和学术惩戒;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对学术不端查处不力的单位予以问责。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作为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二. 学位授予单位要切实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相关要求,完善导师和研究生申辩申诉处理机制与规则,畅通救济渠道,维护正当权益。当事人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提起申诉。当事人对经申诉复查后所作决定仍持异议的,可以向省级学位委员会申请复核。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9月27日,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官网链接:http://www.moe.gov.cn/srcsite/A22/s7065/202009/t20200927_491838.html《意见》针对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提出了10条举措。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 严格政治要求,明确导师权责。把政治要求放在首位,厘清岗位内涵,强调博士生导师是因博士生培养需要而设立的岗位,不是职称体系中的一个固定层次或荣誉称号,要与职称评聘体系分离,防止形成导师终身制。针对部分博士生导师 “不想管”“不敢管”的问题,一方面明确博士生导师的首要任务是人才培养,承担着对博士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学术规范训练、创新能力培养等职责,另一方面,要求切实保障同时严格规范博士生导师的权利,坚定支持导师按照规章制度严格博士生学业管理。二. 健全选聘制度,加强岗位培训。针对目前个别培养单位博士生导师选聘制度不够严格,或简单以科研经费等确定导师资格的做法,要求培养单位制定全面的博士生导师选聘标准,严格履行选聘程序。针对部分培养单位对博士生导师培训不足的问题,提出建立国家典型示范、省级重点保障、培养单位全覆盖的三级培训体系,推动博士生导师全面及时了解教育政策,更新教育理念,提升指导能力。三. 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建立激励机制。强调完善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对博士生导师的综合考核和全面评价体系,加强教学过程评价,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重视博士生导师评价考核结果的使用,鼓励各地各培养单位评选优秀导师和优秀团队,加大宣传力度,推广成功经验,重视发挥优秀导师和优秀团队的示范引领作用。四. 突出动态调整,完善变更退出程序。一方面,推动培养单位建立动态灵活的调整办法,充分尊重双方意愿确定导学关系,健全导师变更制度;另一方面,对于不适合继续指导博士生的导师,要求及时退出导师岗位,并妥善做好涉及博士生的后续培养工作。五. 规范岗位设置,完善监督机制。一方面,针对当前部分培养单位在办学条件不足的情况下盲目扩大博士生导师规模的情况,要求培养单位科学确定导师岗位设置规模;另一方面,针对部分导师带博士生数量过多的情况,要求培养单位合理确定导师指导博士生的限额,确保导师精力投入和培养质量。2021考研 · 你准备好了吗?9月27日22:00,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预报名结束。预报名是为了防止因正式报名时服务器过忙影响考生报名而产生的。同时由于很多考生缺乏报考经验,预报名会让应届毕业生在正式报名前熟悉报名系统,如果信息有误,可以在正式报名期间修改,如信息确定,在正式报名时可不修改。预报名成功后,报名数据有效,考生无需在正式报名阶段再次报名。10月10日至10月31日,为2021年考研正式报名时间。期间,考生可登录研招网官方网站填写信息报名考试。官网链接:https://yz.chsi.com.cn/yzwb/2021考研日程表如果此文章对您有所帮助,是对我们最大的鼓励。对此文章以及任何留学相关问题有什么疑问可以关注小编咨询,愿金吉列留学成为您首选咨询服务机构。

快板刘

与研究生教育、导师有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研究生教育、导师有关的部分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十不准》《十严禁》《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家长礼品礼金的规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若干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2017年12月,中共教育部党组发布《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将“心理育人”纳入高校“十大”育人体系《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求补充!!谢谢!!

若羽之旋

震惊!教育部印发《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 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中国经济导报》和《中国发展网新闻》记者杨宏报道说,为了做好2021年全国研究生招生工作,教育部近日发布了《 2021年全国研究生招生管理条例》,其中规定:研究生应坚持按需招生,综合考核,择优录取,“不打折扣”的原则。条例强调,招生学科(类别)和专业(领域)必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批准。招生对象主要是本科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和具有国家认可的学历的本科学位的毕业生,并且具有与本科毕业的学生相同的学术能力。法规规定,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分为两个阶段:初步考试和复试。初试和复试都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次考试由州政府组织,重考由招生单位组织。初步考试的方法分为全国统一考试(包括联合考试),个人考试和推荐免试。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全国统一考试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的统一命题,招生单位对其他考试科目设置题。个别考试由具有单独考试资格的招生单位进行。候选人必须符合特定的注册要求。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单独设置或由国家统一考试题选择。推荐免试是指将部分高校根据规定推荐的优秀本科生和符合条件的其他应聘者确认为免予初试,由招生单位直接进行复试评估的assessment选方法。遵守相关的国家政策。规章制度明确,国家统一命题科目和招生单位自我命题科目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分级参考(指南)等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教育国家机密的范围。该法规提出,研究生有两种学习方法: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的招生是根据国家的统一要求,并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研究生有两种就业类型:有针对性的就业和非有针对性的就业。有针对性就业的研究生将按照有针对性的合同聘用;非定向就业的研究生将按照他们与雇主之间的双向选择方法进行雇用。

不际之际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大全

一、宪法类宪法宪法修正案戒严法组织法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国徽法国旗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国防法国籍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现役军官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引渡法科学技术普及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反分裂国家法人民法院组织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宪法修正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二、刑法类刑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刑法修正案治安管理处罚法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警车管理规定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最高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案件编号和收取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职法官不得担任仲裁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 移动通讯终端 声讯台制作 复制 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高级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如何确认无照经营行政处罚相对人主体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上海海事法院管辖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相关的海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区域性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民用航空总局等《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的通知三、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城乡规划法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办公厅关于200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动物防法关于暂停销售和使用抑肽酶注射剂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业管理条例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反垄断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禁毒法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节约能源法律师法物权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四、民法类民法通则国防教育法继承法义务教育法收养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婚姻法高等教育法婚姻法 (修正草案)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残疾人保障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残疾人教育条例教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户口登记条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物权法(草案)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母婴保健法婚姻登记条例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居民身份证法外国人在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最高检公布《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预备役军官法国家赔偿法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探望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是否应当支付延期履行的债务利息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查询和没收个人存款及存款人死后过户手续的联合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民政部关于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民政部关于启用新式婚姻登记证等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关于下达教师教育管理者国家级研修项目任务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采取措施进一步推动以国家助学贷款为重点的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程设置与教材编写使用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扶贫办《关于贫困地区反对铺张浪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科学技术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五届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奖金等发放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做好民族教育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体育活动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预防学生拥挤踩踏事故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关于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抓紧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对编写和出版十六届五中全会文件学习辅导读物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元旦、春节市场监管确保消费安全的紧急通知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作风建设评选与表彰规定》的通知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民政部第33号令:《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民政部等十五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办公厅关于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更名及调整有关组成人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民事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等三项执行工作制度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五、 其他更多法律法规信息化类文物保护类经济法类经济法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资讯出版类广播电视政策法规财务税收类财务税收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劳动法类劳动法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行政类行政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海洋法规类海洋法规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道路交通法规道路交通法规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环境保护类环境保护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宗教法禽流感专题医药法规类医药法规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工商行政管理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房地产及建筑法规房地产及建筑法规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劳动教养法规司法诉讼程序类公务员法律法规反腐倡廉烟草法规其他类知识产权类作者/来源:李氏荣华富贵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滑步舞

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有何区别?

先来说说本科法学专业考法学研究生分为三种,一个是法学硕士,第二个是法律硕士,第三个是非法学硕士。这三者看起来差不多,但是他们有非常大的不同。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区别法学硕士是3年学制,法律硕士是2年学制;法学硕士实行的是单导师制度,每个人只有一个导师,比较重视科学理论研究,培养科学研究型人才,法律硕士实行双导师制度,每个人有两个导师,一个导师负责指导校外社会实践的导师,另一个是在学校内负责理论指导的导师,每个人半年见不到导师;法律硕士更加注重时间,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非法学硕士非法学硕士是法律硕士的一种,法律硕士又分为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适合本科法学专业的考生,法律硕士(非法学)适合本科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二者的考试科目都是一样的,包括宪法、法理、法制史、刑法、民法等法律,试卷试题不同分为A、B两种;设立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的大学比较少,而且有的学校只招收法律硕士(非法学),所以报考的时候一定要看清学校的专业开设情况。备考:购买教材如果考法律硕士专业课考试时是全国统一考试,统一命题;如果考法学硕士专业课的参考书一定要去学校官方网站查询,学校的研究生招生简章中会写明考试科目的种类,找到后及时复习,定时查看学校网站,查看考研的最新进展。

大疯民

这些法律法规,202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森林法、社区矫正法、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口罩新标准……这些法律、法规、规范已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0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发文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日期:2020年6月20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共七章六十八条,是对国家监察制度的完善,涉及“公职人员哪些行为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给予什么样的政务处分”,“按照什么程序给予政务处分”。本法规定了政务处分的6种类型及其适用,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那么哪些人属于“公职人员”?共有六类: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以上公职人员需要注意的是,有以下行为的也将受到政务处分: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参与赌博的;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0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发文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日期:2019年12月28日《森林法》是我国林业发展的根本大法。此次修订后的新《森林法》共九章八十四条,对比1998年7章49条的《森林法》,新修订的《森林法》在结构上作了较大调整,主要加强了6个方面内容。一是森林权属制度。明晰了产权,能有效调动林业经营主体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积极性;二是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区分公益林和商业林,进行分类经营管理,充分发挥了森林多种功能;三是森林资源保护制度。从“自然保护区”升级为“自然保护地体系”,提升了森林资源保护的系统性和整体性;四是造林绿化制度。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将植树节(3月21日)写入法律;五是林木采伐制度。删除木材生产计划、木材运输许可等制度;下放采伐限额审批。六是监督保障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增加约谈制度;新增森林保险制度,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开展林业信贷业务。03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发文机关:中国广告协会发文日期:2020年6月24日这是国内出台的第一个关于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专门规范,主要针对网络直播营销市场中存在的产品质量差、虚假宣传、流量造假等问题。《规范》作为自律性文件,不具有强制性,但仍值得学习,是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各类主体的行为指南。《规范》共六章四十四条,对网络直播营销中的商家、主播、平台经营者、主播服务机构和参与用户九大主体的行为分别提出要求。其中,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所发布的信息明确不得包含以下九类内容: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损害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以及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散布谣言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诽谤、恐吓、涉及他人隐私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其他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需要强调的是,主播需对所念的广告词或介绍产品所说的每一句话负法律责任。广告代言人、网红说的每一句话在法律上都是有意义的。他们对消费者所做的是一种“要约邀请”,这个属于广告的范畴,消费者一旦答应,合同成立了;或者会成为一种故意误导消费者,欺诈消费者的侵权行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规范》对于商家明确规定:商家应具有与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应的资质、许可,并亮证亮照经营。 《规范》对于主播明确规定:主播在直播活动中,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合法,不得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主播向商家、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等提供的营销数据应当真实,不得采取任何形式进行流量等数据造假,不得采取虚假购买和事后退货等方式骗取商家的佣金。《规范》对于网络直播营销平台,明确规定:电商平台类的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入驻本平台内的商家主体资质规范,督促商家公示营业执照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内容平台类的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入驻本平台的商家、主播交易行为规范,防止主播采取链接跳转等方式,诱导用户进行线下交易。0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发文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日期:2019年12月28日#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社区矫正法》是我国社区矫正领域首部专门性法律,填补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缺乏统领性主干法律依据的空白。社区矫正是一项非监禁的刑事执行制度,是把一些犯罪行为较轻、对社会现实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放在其所工作和生活的社区进行矫正,通过专门的机构、社会组织等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其适用范围限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四类人员: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此次《社区矫正法》有八大亮点:一:注重社会关系修复和矫正对象融入社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二:确立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两大核心任务。教育帮扶=教育矫正+帮困扶助三:鼓励和引导多元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对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各方主体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四:充分保障社区矫正对象享有的合法权益。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五: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统筹协调相关工作。“社区矫正委员会”作为一个新的组织机构系首次出现在法律文件中,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六:提高社区矫正信息化水平与推动信息共享。就信息化核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等作出了专门规定。七:矫正对象分类管理与矫正方案个别化实施。应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充分考虑矫正对象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八:设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专章。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予以特殊保护;保障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完成义务教育以及提供职业技能培训。05新标准:GB 2626-2019呼吸防护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发文机关: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文日期:2019年12月1日7月1日起,GB 2626-2019版口罩标准正式实施。其相比于GB 2626-2006,将对KN95型口罩在呼吸阻力、气密性、实用性能、清洗和消毒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更能反映口罩实际使用过程中的性能。标准规定了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的分类和标记、技术要求、检测方法和标识。注意:为满足当前新冠疫情防控需要,2021年7月1日前,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执行执行GB 2626-2019或GB 2626-2006。-END-有哪一部新法新规是您想要进一步了解的?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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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考法律相关专业的研究生?这几个信息你必须要知道!

目前法学这个学科的热度一直在上升,特别是在相关方面提出依法治国、法治社会的实践之后,法学的就业前景一下子明朗起来。很多人希望能够在研究生阶段考一个与法有关的专业。不过,由于法学专业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不同大学培养模式与学科设置也大不相同。首先我们要知道,法学相关专业(包含法律)的研究生,是对所有学科开放的。不管在本科是什么专业,都可以通过考试考取研究生。这个领域内的研究生包括法硕与学硕。法硕指的是法律硕士,偏向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法硕本身又分为法本硕士与非法本硕士,所谓法本,指的就是本科专业为法学的大学生。法本硕士的培养期间为两年,非法本硕士的培养时间长一些,为三年左右。培养要求为:(1)对各种社会现象(包括案例)能够自觉地运用职业思维和法律原理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2)较熟练地进行法律推理。(3)熟练地把握各类诉讼程序,进行事实调查与取证。(4)熟练地从事代理与辩护业务,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如法律咨询、谈判、起草合同)以及法律事务的组织与管理。(5)有起草法规的一般经验。学硕则指的是法学硕士。它的研究方向比较深入,一般分为经济法、民商法、国际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领域。学习深度较高。一般就业方向为律师等相关职业。还有一些名额会由法院等相关部门提供。一般来说,法学硕士比较难考,但是法律硕士同样具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有兴趣报考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应该尽量提前准备。

知和

法学考研3个基本疑问?这些你都知道吗?

在刚刚结束的2019的研究生考试中,全国考研人数高达290万,比去年增加了50多万人,从这些数字中就可以体验出争夺的激烈,而可预计的是2020年的考研人数还会继续增加。而每一年的考研都是一场战争,区别在于每一次战争都会越来越残酷,考研比的是什么?是努力、效率、方法、信息、坚持、能力等等,在这里对考研的基本信息的了解是必不可少的,而本文是对法学考研一些基本问题进行详细介绍。1.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的联系与区别对于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我想很多研友们在刚接触的时候容易将其混淆,其实法律硕士是专业学位的硕士,法学硕士是学术学位的硕士,而专业学位注重实际和应用,学术学位注重理论和研究。而专业学位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培养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也可以说是法律素养,即法律意识及价值观、法律思维的逻辑与方式、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法律人员的从业素质和从业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学术学位更多的是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方面的培养和训练。从考试方面来看,法律硕士是全国统考的方式,就是专业课的考试卷全国都是一样的,是教育部统一命题和阅卷的,而法学硕士是每个学校自己出的命题。这样看法律硕士相对法学硕士更能从成绩上感觉到差距,谁强谁若一目了然,这样也显得更为公平一些。从选导师方面来说,法律硕士不需要太多麻烦,至少在录取前不用花费太多精力,但法学硕士的研究方向就比较多了,基本上有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和国际法学等等。2.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的联系与区别按照学生本科专业来区分,只有本科专业也是法学(即下面13个专业: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的学生,才能报考法律硕士(法学),而本科专业不是法学的学生才能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学制的不同:报考法律硕士(法学)的同学,学制是两年,当然有个别学校情况可能有所不同,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学制是三年。3.法律硕士中全日制法硕和非全日制法硕的区别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都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不同的培养方式,全日制法硕的培养方式就是课程时间安排上与本科类似,只是所学深度不同,而且考取全日制法硕后,一般要转户籍和档案。而非全日制法硕的培养就是跟在职法硕的培养方式一样,集中学习或者周末学习,但跟以往不同的是,非全日制法硕毕业证和学位证都有,只是会备注上“非全日制”字样。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证书肯定含金量不一样,非全日制的证书的含金量不如全日制的含金量高,而且非全日制的学费会比全日制的学费高30%左右,这要视学校的具体情况而定,当然,非全日制考上的难度会比全日制的难度小,随着2017年的改革,非全日制法硕的含金量也大大提升,考试的试卷难度和国家线是与全日制是一样的,不过相比于全日制,难度还是比它低一点的。最后,上面所说的是让大家对法学考研方面的区分问题有一个详细的了解。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

老黄狗

帮你解读非全日制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

检察官,律师,法官在社会中充当维护公平公正的形象,对于他们而言,不仅有专业技能,还有丰富的学识和经验。法律从业从业人员一般在攻读非全日制研究生时面临法律硕士和法学硕两个关键词,今天给大家解读一下两者的区别,希望对你有帮助。非全日制研究生从2017年起,将在职研究生统一归并为非全日制研究生。也就是在职人员想考法律相关硕士,可以归类在非全日制研究生范畴。目前非全日制法律硕士有两种划分:根据学习方式和招生条件的不同,分为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两种。法学在职研究生1、非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1)报考条件: 非全日制法律硕士限招非法律专业考生。(简单说就是你的本科,专科,职高学历如果是法学类专业,那么是限制报考的)(2)培养方向:主要为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部门、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及企事业管理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如律师、法官、检察官和企业法律顾问等等。属于应用型、复合型高级法律人才。教育部要求本科专业不是这13个指定的法学专业的学生才可以报考(法学、经济法、行政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商法、刑事法、劳动改造法、公证、知识产权法、法律事务、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3) 学习期限:非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学制一般都是三年。(4)授课形式:一般有集中式、周末班、网络教学几个种类。主要根据报考学校的开设情况。2、非全日制法学硕士(法学)(1)报考条件: 非全日制法学硕士对本科学历专业有限制。(对你目前的最高学历没有报考要求)其中报考专业固定分为法学理论、法律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西方经济法制史、法律文化等)、刑法学(犯罪学、青少年法最研究等)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司法鉴定等)、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等专业,专业划分很细深度研究某一领域。(2)培养方向:主要是学术研究、科研教学,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培养高级理论型学术法律人才。(3) 学习期限:非全日制法学硕士学制一般为两年。(4)授课形式:一般有集中式、周末班、网络教学几个种类。主要根据报考学校的开设情况。两者的异,同之处一、相同之处:(1)两者公共课均需统一参加国家考试(与全日制性质考生一起哦)。考试的试卷都一样,考试时间也一样,考试大纲也一样。相当于同一个起跑线呢。(2)两者均是非全日制脱产学习。(3)毕业要求一样:毕业的时候都必须修够足够的学分,且毕业论文合格。(4)对于在职人员来说,非全日制考研难度还是比较大的。都需要本人集中精力,专心。(5)满足条件的都可以获取双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标有非全日制字样。硕士学位证书二、不同之处:(1)针对不同类型的报考人员,培养方向不同。前者强调是复合实战型,后者是学术理论型。(2)专业课考试难度不同,法律硕士考生因为之前都没有学习过法律,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录取要求会低一些,达到国家线就能考上,名校录取分数线比国家线相差不大,录取比例高,入学竞争压力小。而法学硕士考生大多数为法律专业考生,竞争压力较大。(3)颁发双证,但会注清硕士类型,可以区分出“专业学位”和“学术学位”。总结来看其实并没有很大的差别,还是需要根据个人的背景情况,选择自己的考研之路。想申请硕士学位,如果确实觉得这两种难度较大,也可以参考其他在职研究生的途径,比如:法学同等学力申硕、高级研修班等(都属于法学硕士),结业后可以获得法学硕士学位,也比较适合大多数的在职人员报考,难度系数较低。如果你正在走法学考研路,可以关注我们的服务平台,提供给你名校培训和学习的机会

将弃而天

法律硕士考研必读攻略

作为想要考法硕的小白一枚,到底法硕报考有哪些条件,考试科目又是什么呢?今天天任启航考研高老师就带你来了解一下法律硕士~法律硕士是什么法律硕士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主要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律所律师与企业法务)与法律监督部门以及经济管理、行政管理和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培养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职业道德的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专门人才。法律硕士又根据针对人群分为法律硕士(法学)、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报名条件一、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具体期限由招生单位规定)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二、报名参加以下专业学位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二)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法律硕士(法学)与法律硕士(非法学)的不同点 1.招生对象不同本科专业以0301开头的同学只能报考法律硕士(法学),除此之外专业的同学只能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代码以0301开头的专业有: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监狱法等。2. 考试内容不同首先二者专业课考试大纲一致,在考试内容上二者均涉及宪法、法理、法制史、刑法、民法这五门,但是题目的难易程度和考察的侧重点并不相同。因为法硕(法学)招生的对象是本科系统学习过法学的学生,所以与法硕(非法学)的题目相比,偏理论性的题目会多一些,法硕(法学)的题目理论性更强。3. 学制不同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的学制一般为3年,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的学制一般为2年。4. 教育方式不同法律(法学)硕士按一般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培养,分专业采用导师制,每个学生一个导师。而法律硕士(非法学)不分专业,教学内容将贯彻宽、新、实并举的原则,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扩大学生的知识面,注重知识的实用性。法律(非法学)硕士是在导师组的指导下,先学习法律的基础课,然后采用案例式教学等多种教学方式。法律硕士就业方向1.检察官、法官法律硕士一去检察院比去法院更容易一些,毕竟,法院比检察院更具司法性。二是以后去监察系统(现在的纪委)可能会比法院更容易一些。法院系统,会更青睐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学硕士相关专业,但并不是说法律硕士(非法学)就没有机会。但是传统行业都在面临革新,法检系统招聘法律人才也不例外。比如法院对涉外法官、懂技术的知识产权法官、懂税务懂证券等专业领域等新型法官的需求在不断增加,检察院对懂会计、懂网络等新型检察官的需求也在增加,这些新型领域,专业背景复合的法律硕士(非法学)有竞争优势。2.行政机关公务员党政机关岗位,对法律的专业知识的要求并不是很高(这与司法机关不同),所以,在这里法学硕士的理论功底并不占有多少优势。这个公务员岗位,主要看重的往往是政治素养、综合素质能力、文字功底、组织协调能力等,这些往往是不少法律硕士(非法学)的长项。但个别的,像商务部条法司,则对专业素养要求是非常高的。3.律师律师行业的特点在于:看你本事、真材实料,有时候,学校只是一个方面。法律硕士(非法学)毕业的学生之后可以考虑律师行业,但是在刚工作三年以内,工资相对来说比较少,主要在于积累经验及学习,能坚持下来,做五到八年之后收入还是相当可观的。4.公司法务人员公司内部法务(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已经成为法律硕士就业的主战场,国企、外企和大型民企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是最大的(公务员法官检察官毕竟是很有限的),而且企业法务建设整体也还处于完善建设阶段,大有可为。在企业做法务,对于一些复杂的法律事务,是需要与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外部法律顾问)合作完成的。5.复合型人才如: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师、审计师、证券业人员、环境评估、司法鉴定、职业中介、房地产咨询、法制宣传等。因为法律毕竟是一门工具,在实践中都是需要运用到具体的部门中去的,要求你具有相关行业的基础知识,可以想象,一个连“ISP”为何物都不知道的人怎能做好电信企业的的法律顾问。需要强调的是法律硕士应当加强社会法律实践能力,真正成为应用型复合型人才,而不是徒有虚名。以上就是天任启航考研高老师一些建议,想要了解更多法律方面的考研知识,可以直接留言或者私信。祝大家都能考研成功。祝大家都能考研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