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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组织编写纪检监察审理工作连续出版物《纪检监察审理实务研究》出版发行(2019年第1辑)儒墨皆起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组织编写纪检监察审理工作连续出版物《纪检监察审理实务研究》出版发行(2019年第1辑)

重点难点问题权威答疑内容涵盖审理业务全流程为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业务工作会议精神,帮助和促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断提升案件质量,落实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要求,为监察体制改革的制度优势加快转化为治理效能提供内生动力,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组织编写了《纪检监察审理实务研究》(2019年第1辑)一书。本书以问题为导向,紧贴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实务,聚焦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纪检监察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汇总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近两年来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系统梳理了与案件审理直接相关的91个问题五大类,包括党纪政务处分实体和程序性问题、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有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适用解析,以及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等。全书解答具体明确,突出实务需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将继续收集工作中遇到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的问题,及时研究、解答并整理汇总,陆续以《纪检监察审理实务研究》的形式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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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研究——企业各主要业务所需凭证附件的规范性要求

在许多财务人员的心目中,只要报销凭证附有发票,企业购进只要取得了供应商的发票,所有对外销售只要开具了发票就认为合规了,其实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结合现行税法具体要求,作到有发票当然是必要的条件,但并非是唯一的条件,税务机关除强调经以票控税的原则外,其实更对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性以及关联方更在意,所以在会计核算时,需对企业对所有业务所附的原始凭证及其附件具体的规范要求有清晰的了解,以便更艰好的组织财务核算,并减少企业的税务风险。一、有关费用类业务第一、有关办公用品支出所需凭证附件的规范性要求1、规范的要求:经审批的请购单、发票、入库单、支出凭证、银行回单等相关资料。2、常见的不规范情形:购办公用品只有发票没有其他单据,批量采购办公用品没有采购入库和各部门的领用单。第二、有关差旅费支出1、规范的要求:经审批的出差计划书或出差行程单,发票,差旅费报销单,很行回单等相关资料。2、常见的不规范情形:只有差旅费报销单没有行程单等记录。第三、有关车辆修理费、汽油费支出:1、规范的要求:经审批的汽车维修清单,发票,支出凭证,银行回单等相关资料。2、常见的不规范情形:只有发票,企业没有车辆,或报销的费用非本企业车辆。第四、税款交纳1、规范的要求:纳税申报表主表,支付凭证,税款缴款书或银行扣款回单等相关资料。2、常见的不规范情形:只有银行回单,没有其他的附件。第五、有关劳保用品的支出1、规范的要求:经审批的请购单,发票,入库单,支出凭证,银行回单等相关资料。2、常见的不规范情形:批量采购劳保用品,没有采购入库单各各部门领用单,各部门领用劳保用品未用部门领用单或单据部门不齐。第六、广告及业务宣传费支出1、规范的要求:经审批的合同、发票,相关照片,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2、常见的不规范情形:只有发票及合同,未有其他辅助资料。第七、有关会务费支出1、规范的要求:经审批的会议预算,合同,会议结算清单,发票,会议议程,签到表,会议昭片,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2、常见的不规范情形:只有发票,没有其他他的资料,或其他资料不齐全。第八、运费及快递费支出1、规范的要求:委托动输协议,运费结算单,发票,支出凭证等2、常见的不规范情形:快递费月结没有与快递及物流公司签订协议,月结单没有核对记录及内部审批记录第九、有关居间类合同的支出1、规范的要求:应有合同或协议,发票,合同的评估报告,合同执行情况总结、支付凭证等资料。2、常见的不规范情形:只有合同发票没有其他证明资料。第十,售后服务支出1、规范的要求:经审批的售后维修单,客户要求售后的资料,与供应商采购服务及配件的证明,企业的售后服务派工单,客户的在售后维的签收回单等,发票、支付凭证等资料。2、常见的不规范情形:只有发票,其他的不齐全。二、有关供应链业务的所需凭证附件的规范性要求第一、有关预付款项1、规范的要求:经审批的采购合同,采购付款单,银行回单等2、常见的不规范情形:预付款只附银行回单,不附合同。第二、有关预付款核销1、规范的要求:采购合同,原材料或产品入库单,收货单,发票,采购付款单等相关资料。2、常见的不规范情形:未后附相关资料。第三、货到付款1、规范的要求:采购合同,原料或产品入库单,收货单,发票,采购付款单等相关资料。2、常见的不规范情形:未后附采购合同,原材料入库单,收货报告单;以供应商的送贷单为入库单,未有企业的入库单。第四、采购入库1、规范的要求:采购入库单、采购收货报告单相关资料。2、常见的不规范情形:以供应商的送货单为入库单,未有企业的入库单,退料单单据不齐全。三、有关产品生产业务所需凭证附件的规范要求第一、生产领用1、规范的要求:经审批的生产计划单,生产耗用单,原材料领用单2、常见的不规范情形:原材料领用单的要素信息不齐全,不便于财务核算与监督。第二、产成品入库1、规范的要求:应附生产成本算单,产成品入库单2、常见的不规范情形:产成品入库单上各项要素不齐全,不便于会计及税务核算。第三、产品销售1、规范的要求:发票,销售出库单,销售成本结转等2、常见的不规范情形:销售收入确认和结转只有发票,没有其他的附件。四、有关产品研发业务所需凭证附件规范要求第一、有关研发领料单1、规范要求:研发领料单、研发采购合同,采购入库单,领料单。2、常见的不规范情形:研发领料单、相关单据要素不齐全,如未有具体的研发部及研发项目。第二、有关研发费用分摊明强细表,研发费用分摊依据不明确,标准不统一。1、规范要求:研发费用分摊表,研发费用分摊依据等2、常见不规范情形:附件所附研发费用五、有关固定资产、周转材料业务凭证所附附件规范要求第一、固定资产购买1、规范要求:经审批的请购单,合同、发票,入库单,验收单、资产照片、支出凭证等相关资料。2、常见的不规范情形:只有固定资产发票、没有其他单据;没有固定资产部门领用单,无法确定具体的使用部门及日期。第二、固定资产修理1、规范的要求:经审批的单据、修理报告单、发票,支出凭证等相关资料。2、常见的不规范情形:只有修理发票,没有修理固定资产的其他单据。第三、固定资产的清理或盈亏处理1、规范的要求:经审批的签呈,溢缺明细表报告,盘点表等。2、常见的不规范情形:固定资产清理和盘点表上的信息处理不完整,不能为会计核算提供齐全的要素。第四、固定资产折旧1、规范的要求: 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表等相关资料2、常见的不规范情形:采用的系统,没有打印出来作为凭证。第五、周转材料1、规范的要求:经审批的请购单,合同,发票,入库单,支出凭证等相关资料。2、常见的不规范情形:只有周转材料的发票,未有相关的入库单及领料单。六、有关计提类业务不规范点及业务凭证所附附件规范要求第一、有关薪资的计提1、规范的要求:经审批的薪资计提表2、常见的不规范情形:未有附件或财务直接用白纸写一个数据。第二、有关年终奖的计提1、规范的要求:经审批的计提标准及计提明细表、相关文件及预算资料。2、常见的不规范情形:未有相关标准及相关证明资料第三、有关税费的计提1、规范的要求:经审批的各项税费计提表及依据2、常见的不规范情形:未有附件或附件没有审批。第四、有关减值损失的计得1、规范的要求:经审批各项减值计提的标准及具体的计提明细表,在存货的减值损失时,未有可变现价值的证明资料2、常见的不规范情形:只有应收账款的没有其他应收款的或没有存货减值损失的证明资料。第五、有关费用的摊销1、规范的要求:合同及相关费用的摊销表2、常见的不规范的情形:费用的分摊标准及期间不明确第六、有关预提费用的预提1、规范的要求:计提的标准及计提表,相应的合同或发票2、常见的不合规情形:无计提的标准,无相应的合同或发票第七、有关预计负债的计提1、规范的要求:经审批的最有可能发生金额预计金额审批表,相关的法院或仲裁证明,相应的合同,法律顾问或企业法务门的专业意见。2、常见的不规范情形:上述资料不齐全,仅是财务部门的预估值第八、有关递延所得税目的计提1、规范的要求:经审批减值损失的新增或转回计算表,经审批的企业税亏金额及预计可转回的证明的文件。未来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评估报告。2、常见的不规范的情形:无相关附件或附件不齐全。黄振实务财税点点通,持续讲企业真实发生的实务事,始终坚守合法合规的底线思维,本着点拨而不点破的原则,以全新视角独立分享自已对具体事项、具体领域独有的观察及理解,供大家参考,希望能给各位同仁带来另类的思考及启迪,谢谢大家持续的关注!

离道以善

「实务研究」职业中专学生犯罪分析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各类职业学校也应运而生。职业学校学生的大量增加,作为一个社会群体,在校学生犯罪现象也呈上升趋势。从办案中发现,职业中专学生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所占比例偏高,职业中专学生犯罪现象值得我们重视。01 职业中专学生犯罪特点职业中专学生属于在校学生的一种,因此也具备其他在校学生犯罪的特点,比如低龄化、成人化、暴力性、团伙性等,职业中专学生犯罪除了具备以上特点外,还具备以下四种独特性:①与社会不良人员结伙作案现象突出。职业中专的学生大多表现为在平常喜欢和外界人员接触,或者被外界人员拉拢,或者在其他同学的介绍下认识外界人员,平时一起吃喝玩乐。学生平时在学校里不愿意学习,感觉所学专业没什么前途,通过班里其他学生认识了社会上的不良人员,经常一起上网,吃饭,平时有事就会被叫走,逐渐融入了不良朋友圈。②与计算机相关犯罪现象较为突出。职业中专学校大多设立软件与信息服务等与计算机相关的专业,本专业的学生一般都比较喜欢计算机专业,并且有一部分学生还有较高的天赋,平时也不喜欢出门,宅在家里。他们会利用自己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做一些入侵网站、向网络上传计算机病毒、破坏计算机后台程序等方面的违法犯罪活动。③犯罪动机相似。职业中专的学生所涉及的暴力型犯罪,大多是由于逞强好胜、耍威风导致。十六七岁的学生,心理发育还不成熟,但独立意识愈加强烈,遇事容易冲动,一般把逞强耍横作为维护自己尊严的手段,另一方面职业中专学校小团体比较多,因此,常出现因一人闹事导致多人参与,正因为团体的存在,更增加了学生的胆量,遇事愿意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来证明自己的能力。④实习期间犯罪率较高。职业中专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开始出去工作,一方面学校对学生的管理缺失,另一方面学生与外界人员开始接触,此时学生们必须依靠自己解决各多问题、矛盾,凭靠自己的意志力、控制力抵挡各种诱惑。但是一些学生在此期间常常在外住宿,再加上家长无管教能力,在社会不良人员的带领下、在社会不良文化的熏陶下,开始走上混吃混喝的道路,甚至沾染恶习,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02 职业中专学生犯罪原因当前,社会上依然对职业教育存在偏见,学生自身也缺乏自信,觉得职业教育无前途、无社会地位,存在自卑、厌学情绪等,再加上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等,职业中专学生犯罪现象时有发生,具体分析如下:①特殊群体的组合,容易形成“小帮派”。职业中专的学生,虽然大多来自不同的学校、地方,但是年龄基本都在16岁左右,在基础教育中是经常被忽视的弱势群体,他们由于学习成绩不好,从小学到初中长期承受老师、家长的过多指责和同学们的歧视,有些学生来自单亲家庭或生活贫困家庭,缺乏真诚的关爱,没有考上高中,才来到职业学校,这种相同的“命运”,同一样的归宿,使他们在心理上得到沟通,有一种“同病相怜”的感觉,再加上刚刚从初中毕业,心理都还不够成熟,认知能力低、自控能力差,又具有较强的虚荣心,表现的欲望较强,他们开始意识到自己已经长大,追求自己内心世界中存在的“自我”,并将注意力集中到发现自我、关心自我的存在上。开始把自己看成是“成年人”,渴望与成年人具有同等的社会地位与权力,反对家长和老师的干涉。相似的经历,相同的心理,使他们彼此互相认同,因此,很容易形成一个个“小团体”,人多胆子大,容易发生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犯罪。②对职业中专学校存在偏见,导致内心不自信甚至自卑。就职业中专的学生本身而言,他们大多是考重点高中无望,心理有一种失落感,对所学专业和将来所从事的事业有的不明确,有的不感兴趣, 并渐渐陷入了学习上的恶性循环的怪圈,越不努力成绩越差,成绩越差越想放弃,严重影响了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认为职业学校就是虚度年华,有的学生是奉父母之命来上学,有的是为了暂时找个安身之地报考了职业中学。就社会氛围而言,鄙薄职业技术教育的社会风气依然存在,认为上职业中专没有出息,是差学生的聚集地,只有上大学才是好学生,学技术无前途,不受他人尊重,因此,进入职校以后,职业中专的学生在心理上无法摆脱自卑的阴影,自信心难以树立起来,为了表现自己,得到他人尊重,一些职业中专的学生会选择“他路”,走极端,从而触犯法律。③职业中专学校自身特点。职业中专学校学习环境相对宽松,为职业中专学生个性发展提供了更多平台,也为中职学生相互之间的心理影响提供了“群体动力环境”,再加上职业中专学校所学专业基本都是机械制造技术、汽车运用与维修、软件与信息服务、服装设计与工艺、数控技术应用等,主要目的是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一般实施“校企合作”,更加注重实践教育,因此,职业中专的学生与其他在校学生相比有更多的时间与外界人员接触,更容易受社会不良人员的影响。03 预防职业中专学生犯罪的相关对策和建议①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法治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办理的部分职业中专学生犯罪案件中,一些学生对于自己已经构成犯罪的事实表示很不理解,比如和计算机相关的犯罪,学生表示只是想展示自己的能力,根本不知道会触犯法律。因此,应当根据职业中专的学生可能会触犯那些法律,或者可能会卷入哪些案件中,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更重要的是宣讲形式必须符合职业中专学生的特点,尤其是在没有新媒体的帮助下,纯个人讲解时,一定要确保语言幽默诙谐,接地气,更要符合学生们的语言特点,只有这样才能让学生们愿意听,才能达到预期效果。如果有新媒体,那么可以采用PPT、视频、动漫等形式,增加宣讲的趣味性,也可以结合发奖品、做游戏等,增加同学们参与的积极性。②帮助学生树立自信心,正确看待职业中专。职业中专的学生大部分学习一般,甚至有一部分较差,在上职业中专前,一般在学校不受重视,甚至被老师“遗忘在角落”,因此,在心理上会存在不自信甚至自卑,而随着进入职业中专,自尊心开始增强,此时,如果再不被重视,就会存在反抗心理,特别是老师,如果对学生不够耐心、细心,甚至忽略,学生就会更加没有自信,可能有过激行为,更不会把心思放在学习上。因此,提高学生的自信心是治本之策,学生们只有自信了,才有信心学习、愿意学习,才不会通过其他形式寻找存在感。此时,作为老师必须对学生们细心观察,发现学生的长处,帮助学生扬长避短,同时对于有进步的学生必须多加赞扬;作为学校应该采取奖惩制度,以帮助学生树立自信心为目的,坚持奖励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于进步的学生、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相关奖励,当然了,只要是有进步的学生,学校、老师必须多家赞扬。作为政府必须大力宣扬职业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尊重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③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校园周边环境一方面是指的学校周围严禁设立网吧、酒吧、娱乐厅、台球厅等娱乐场所,职业中专的学生正处于青春期,好奇心强,意志力差,很容易沉迷于娱乐世界无法自拔,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审查,发现相关娱乐场所,既要严惩又要取缔;学校周边环境的另一方面是指的文化环境,比如一些低级庸俗的地摊报刊、小说等丑恶的东西,会向学生传递的一些错误思想观念,比如贪图享乐,也可能导致学生模仿暴力血腥的行为等,这将严重影响学生的价值观、人生观,甚至会踏入犯罪的深渊。因此,学校、家长应及时掌握学生的心理、情绪变化,及时对学生的不良“苗头”问题进行抑制,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文:李慧慧 季金娜(来源:临沭未检)

红外线

雁塔区检察院加强检察理论和实务研究 助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近日,省、市检察院开展了一系列优秀法律文书和调研成果的评比活动,雁塔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荣获多项表彰。在全省检察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和调研工作评比活动中,雁塔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闫旭明、范锋艳关于《陕西甲实业公司等公证执行虚假诉讼监督案》的调研成果荣获三等奖;在全市优秀调研成果评比活动中,第四检察部李晓瑞、范锋艳关于《“一体两翼”打造城区特色公益诉讼品牌》的调研成果荣获二等奖,闫旭明关于《虚假诉讼案件刑民程序交错的分析与协调》的调研成果荣获三等奖;在全市行政检察部门优秀案件及法律文书评比活动中,第四检察部发出的该院办理的西安某公司非法占地建设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案检察建议书和王某某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案检察建议书被评为“优秀检察建议”。去年以来,雁塔区检察第四检察部不断加强检察理论和实务研究,强化办理典型案件意识,为推动新时代“四大检察”创新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接下来,第四检察部将再接再厉,进一步加强相互交流和学习借鉴,切实提高检察干警的业务素质及能力,提升法律文书制作水平及质量,力争推出更多更好的调研成果,为提升检察工作现代化水平贡献出智慧与力量。 李晓瑞【来源:西安日报资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时隐时现

王晓华律师丨股权继承若干疑难问题的实务研究

股权继承若干疑难问题的实务研究作者:王晓华律师,北京浩天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学硕士文章来源:橄榄法律评论1、 公司法第75条的理解与适用现行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项是公司法上有关股权继承的规定,公司法在此处对股权继承的表述为"股东资格继承",但是股东资格的定义是什么,公司法又没有明确规定,这点也被理论界和实务届所诟病。观察公司法第75条,其实该条内容不多,但是理解起来并不简单,需要注意几个方面:第一,股权继承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并不适用,原因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第二,第75条规定公司章程可自主约定排除股权继承,这样规定是为了兼顾公司老股东的利益和继承人的利益;第三,并非所有的继承人都能继承股东资格,只有合法继承人才能继承股东资格,比如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相对人均不是合法继承人,因此第75条就不适用于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此外,如何正确适用第75条也值得关注。在实践中,有的法院对公司法第75条的适用出现了偏差。例如在苏小溪、李晓艳与北京大圆圣慧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2014)一中民终字第5386号】中,一审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是与该股东所拥有股权相对应的财产权益,但并不能当然成为公司的股东。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议决议同意该股东的继承人可以直接继受死亡股东的股东资格,在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才能确认该股东的继承人具有公司的股东身份。很明显,一审法院对第75条的理解和适用是错误的。公司章程仅有约定排除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权限,而对于"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这个问题,并不是由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而是由公司法强制规定的。不能以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为由而否定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法定权利。2、 实务中的疑难问题由于我国公司法对于股权继承规定的并不完备,且不细致,导致实务中出现了许多疑难复杂的问题,以下是我们梳理的八个问题:问题①: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何时取得股东资格?实务中,案件当事人双方对继承人何时取得股东资格也存在着争议,存在争议的主要原因在于公司法第75条规定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并不明确,"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这个时间段跨度太长。对于该问题,目前实务中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主张自然人股东死亡时继承人即取得股东资格。该观点的理由是: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该条规定,继承股东资格也应当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即继承人在自然人股东死亡时取得股东资格。例如在上海哲野印刷有限公司与杨A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988号】中,终审法院就持上述观点,以下为该案法院的裁判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作者按:现为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哲野公司的章程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的出资额可以依法继承、转让。该章程并未禁止或限制股东资格继承,故被继承人杨D死亡时,其继承人杨A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即通过继承取得股权。只要公司的其他股东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继承人为非法继承,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自该股东死亡之日起当然取得股东资格。二是主张公司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后继承人方可取得股东资格。该观点的理由在于,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国股权变动采取登记主义,因此公司内部股东变更后只有经过工商变更登记,继承人才能成为公司股东。问题②:继承人继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是仅继承该死亡股东的财产权,还是同时继承财产权和股东身份权?这个问题涉及到学理上对自益权和共益权的划分。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利益的目的而行使的权利,主要是指财产权,股东权利中属于自益权的包括: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权利;依照法律、公司章程转让出资的权利;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出资的权利;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资本的权利;依法分配公司解散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的权利。而共益权是以公司的利益并兼以自身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如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提议权、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与质询权等。实务中对于该问题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继承人仅享有自益权,即只能继承该死亡股东之股权相对应的财产权益,不能继承其股东身份。第二种观点:继承人同时享有自益权和共益权。继承人可否取得股东身份,应由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继承人取得股东身份,则必须购买死亡股东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股东。例如在李某1、李某2等与冯某法定继承纠纷再审案【(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00934号】中,再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文是对股权继承的规定,继承人一旦继承死亡股东的股东资格,则其同时继承股东财产权及股东身份权。问题③: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存在多位合法继承人,且都愿意继承股东资格,如何继承?若数位继承人都选择继承而导致公司股东总人数超过50人的法定上限,则如何处理?针对第一个小问题,多位合法继承人都愿意继承股东资格,则涉及到共同继承的问题,在实务中,多位继承人可共同继承死亡股东的股东资格,共同持有死亡股东的股权,并可要求公司办理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典型案例如:上诉人梁抒航、陈瑜与被上诉人北京善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2016)京03民终1927号】。就第二个小问题而言,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上限为50人,因此在共同继承股权的情形下,容易出现股东人数超过法定上限的情况。理想状态下,最好是由各继承人协商,让某些继承人签署放弃继承股权的声明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实务中这样的理想状态并不常见。我们认为,可以在多位继承人之间选出一位代表人,代表所有继承人行使死亡股东的股权,代表人行使权利的基础是共有人之间达成的合意,代表人行使权利的效力及于所有共有人,因此在登记时,只有代表人登记在册,其他人并不登记在册。问题④:外国人继承内资公司股权,是否导致公司性质的变更?根据注册资本来源地原则,外国人继承内资公司股权不改变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地,不导致公司的性质变更为外商投资公司,因此该公司股东的变更无须外资审批机构的审批。在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后,公司有义务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以下为典型案例:金军与上海维克德钢材有限公司股票权利确认纠纷案案号:(2009)沪一中民五(商)终字第7号裁判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作者按:现为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两上诉人出具的上海市《继承权公证书》证明其为公司股东金非的合法继承人,而公司章程亦未对股东资格继承另作约定,故两上诉人在继承了金非在维克德公司的股权的同时,亦应继承相应的股东资格,而无需公司过半数股东的同意。本院注意到,两上诉人是外国国籍,维克德公司是内资公司,但这并不影响两上诉人依法继承股东资格。由于两上诉人系因继承取得维克德公司股东资格,并未改变该公司注册资金来源地,该公司的性质仍为内资公司,故无需国家外商投资管理部门批准。问题⑤:公司章程并未对是否排除股东继承这一问题进行特别约定,但体现全体股东意志的其他文件规定了排除继承人继承股权的情形,按照该文件,继承人是否无权继承股权?在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由于公司股东均为原改制企业的员工,由全体员工表决通过的《改组实施方案》(该方案特别约定了股权不能继承的事宜)体现了全体股东的意志,在公司章程没有对股权继承作出规定的情形下,该方案对全体股东均有约束力,继承人无权继承股权。以下为典型案例:迟小军与广东羊城电子有限公司、李晓雷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案号:(2016)粤01民终1494号裁判观点:第三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作者按:现行公司法为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知,对于因继承这种继受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情况,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同时也授权公司章程中另行约定相结合的方式。之所以允许公司章程另行规定,乃是由公司所具有的人合性这一基本特征而决定的。公司章程是公司全体股东意志的体现,是股东治理公司的"法律",股东当然可以通过制订公司章程对自然人股东资格能否继承这一问题进行特别约定。同时,这也体现了公司法对股东在公司内部治理中的自治权的尊重。在该案中,虽然羊城电子公司的公司章程并未对自然人股东资格能否继承这一问题进行特别约定。但是,羊城电子公司在改制过程中,由原企业包括迟某在内的全体职工召开的改制员工大会,全体职工均签字表决确认认可的《改组实施方案》中对此进行了特别规定,即"员工死亡时,由公司按上年度末每股账面净资产值回购该员工所持股份,转作预留股份,股款交还其合法继承人"。由于羊城电子公司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改制而来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的构成有其特殊性和限制性,即全部为原企业的职工,故该经由原企业全体职工表决认可的《改组实施方案》,其也为全体股东意志的体现,其内容对羊城电子公司的全体股东均具有约束力。而且,截至2008年9月31日,共有雷某、王铁甲等12名职工股东因退休从羊城电子公司处离职,其名下股权均以与羊城电子公司签订《广东羊城电子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合同》的形式由羊城电子公司统一回购,再由羊城电子公司分配转让给其他在职职工股东。甚至于迟某本人所持有的股权,其中的1.94%股权也是通过出资55000元购买退休职工股东王铁甲所持有的羊城电子公司1.94%股权的形式增持的。可见,在羊城电子公司改制成立至今,也一直是按照该《改组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的。因此,根据该规定,在迟某死亡后,迟小军无权继承其股权,其股权应由羊城电子公司按上年度末每股账面净资产值回购,迟小军仅有权继承该回购的股款。问题⑥:死亡股东代持他人的股份,继承人能否要求主张继承该代持的股份?目前实务中对于该问题一般持否定态度,例如在陈玉珍与北京房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2017)京02民终3042号】中,终审法院就认为继承人无权主张继承死亡股东代持他人的股份,以下为该案的裁判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付景文于2013年6月8日去世后,在房建投资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继承的问题并未作出规定且付景文的另外三位继承人放弃继承付景文股权的情况下,陈玉珍依法有权继承归属于付景文的出资额55.42万元,对于付景文代持的归属于他人的出资额112.51万元,陈玉珍无权主张继承权利,亦无权代持。问题⑦:无人继承时,死亡股东的股权归属?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从继承法的规定来看,无人继承时,死亡股东的股权应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但是我们认为,股权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实践中却难以操作,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国家不可能给某个企业当股东、参与企业的管理,因此实务中最好是由公司的其他股东购买该股权,然后将支付的价款上交给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问题⑧:股东死亡后多位继承人均可以继承股权,但各自的股权份额并不明确且继承人有权继承股权的公证文书已被撤销,此时继承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作出相关决议,该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如何?实务中,出现多位继承人股权份额不明确的情形大多是由于漏算了其他继承人,在多位继承人股权份额不明确且相关有权继承股权的公证文书被撤销的情况下,多位继承人基于继承股权所取得的股东身份缺乏事实和法律基础,若多位继承人此时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作出相关决议,该股东会决议无效。以下为典型案例:苏佩芬与李金雄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案号:(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1833号裁判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关于曾某明明亿通公司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应属于法定继承事项,并不属于应由明亿通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而且在(2013)深福证字第5689号公证书经由曾某明的另外两名合法继承人姜某甲、曾某申请,被依法撤销的情形下,曾某明名下明亿通公司90%股权的合法继承人及继承份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重新予以确定。苏佩芬、曾希琳、曾维汉在其有权继承的明亿通公司的股权份额尚未确定的情形下,召开2013年1月8日的亿通公司临时股东会,并作出临时股东会决议,没有法律依据,应属无效。明亿通公司据此股东会决议而进行的工商变更登记亦应予撤销。3、 本文作者的思考股权继承问题实际上十分复杂,既涉及到了公司法和继承法的交叉,与此同时,还和股权代持相关联。例如在显名股东代持他人股权的过程中,如果隐名股东死亡且无人继承,此时代持的股权如何处理?在这实务中几乎是个无解的难题,基本上没有看到什么比较好的解决方法。除了这些实务中难以解决的问题外,让我们深入思考的是公司法第75条所设计的股权继承制度本身。当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做大做强后,其中一位能力超强的股东去世,该死亡股东的继承人可以继承该股权,但是作为对公司的对价,继承人可以为公司提供不低于原死亡股东的才能吗?一个平庸的继承人继承了公司股权,如何能让公司其他股东对其能力产生信任? 实践中,公司股东对继承股东缺乏信任的案例比比皆是,典型案例如孙戎与西安超越建材有限公司、丁建西、杜鹏越公司解散纠纷案【(2015)陕民二终字第00081号】,在该案中,公司其他股东对继承人严重缺乏信任,双方产生矛盾,公司出现僵局,公司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法院判处解散公司。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利益,让有限责任公司冒着可能经营失败的风险是否值得?为了避免诸如此类风险,公司法第75条规定了公司章程可特别排除继承人继承股权。但是,考虑到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目前的公司治理情况,至今还有多少有限责任公司还沿用着工商局提供的章程范本,而不是根据公司自身情况设计章程呢?即便强如万科这样的地产巨头,在野蛮人的攻击下还是被找出了公司章程的巨大漏洞,何况这些小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呢?

祖甲

从“发问”角度领略庭审的魅力——初读《当事人发问权理论与实务研究》有感

自上大学时起,我便对律师行业有着无限的憧憬和深深的向往。三个月前,我怀着能够大展宏图的美好愿望叩开了律师行业的大门,成为一枚崭新的“小律芽”。然而,近距离的亲身实践一度让我对自己曾经的想法产生了怀疑,内心之中充满了纠结和挣扎,但我并不想浅尝辄止,并渴望能够经受更多的历练。机缘巧合之下,有幸得到了马相龙律师的一番指点,更有幸获赠马律师主编的《当事人发问权理论与实务研究》一书,让我在职业发展的十字路口做出了选择。由于在人生阅历和法律实务方面的局限性,我对本书中讲解的案件类型尚未有全面的接触,但细品之后,仍有所得。本书作为马律师执业近二十年丰富经验的提炼与升华,充分论证了通过当事人的发问来提高庭审工作的有效性,以期通过律师的专业技能协助法官尽快查明案件事实,展现出作者对庭审艺术的探究以及提升庭审质效所付出的努力。我相信,随着自己进一步接触法律事务,一定会对本书有更深刻的理解和认知。对律师新人的答疑解惑也是此书的一大特点。在不长的从业过程中,一次二审开庭给我留下了比较深刻的印象。法庭调查阶段,原被告补充新证据后陈述意见,并由法官对案件事实不明之处进行询问。但是,法官询问的过程与书中所描述的发问过程截然不同。当时,我无法完全理解为何会有这样的差异。据我猜测,可能是因为很多律师采用形式化的诉讼模式,从而使互相发问、质证辩论等程序显得不那么受重视。通读本书后我认识到,这样的差异是由多种原因共同作用而造成的,并且也能够理解到想要真正做到普遍有效的发问仅凭律师一方面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庭审中当事人发问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如何才能实现高质高效的发问呢?毫无疑问,律师的作用乃是重中之重。一方面,律师要有发问的意识,能够认识到发问对当事人的重要性并能够在适当的时机及时向法官发问。另一方面,律师要有发文的技巧和逻辑,这不仅要求律师对案件有整体及有效的把握,找到案件的争议焦点,提前设计发问提纲,同时更需要律师有强大的心力以及在庭审过程中灵活应对的能力,在我看来这是非常难的一件事。通过深入研读本书,我想,如果有一天我能参与这样的庭审,书中理论及案例分析的帮助会使我做到游刃有余。说到内心强大就不得不提到本书的另一大特色,即结合阳明心学的内容,探讨“知行合一”视角下的司法实践。在马律师的推荐下,我通过阅读有关书籍初步了解了王阳明平生及阳明心学的主要内容。阳明心学的核心观念“知行合一”“致良知”,都是我们拥抱大律师时代可以与实践相结合起来的概念,而本书也正体现了作者将阳明心学用于法律实务的探索,以求在庭审中,使阳明心学可以更好地帮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权益。当事人发问是中国司法实践中一个很少被提及的概念,甚至很多法律从业人员对这个概念也一无所知,包括接触本书之前的我。对于一名资历尚浅且法律知识颇有不足的新人来说,在现阶段阅读此书,还仅仅是对此理论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知道保障当事人的发问权可以更好的帮助庭审活动。据本书作者马律师描述,他在经历了某一案件之后才开始对当事人发问这一概念有了自己的认识,并体会到将其应用在实务中的关键作用。我也十分感谢此书让我尚未接触到此类案件时,就对这个概念让我有了新的认识,这不失为一种进步的捷径。我能够理解这一感受,就像被动式接受这一知识与主动感知运用始终是不同的一样,希望有朝一日我也能够真真正正更深一层地领略其魅力。因为生活值得,所以需不断记录,对此书尚仅有只言片语的浅薄认知,但仍感恩与之相遇。前路未可知,却仍想去追去闯,立身行事皆从心出发,故千般荒凉,以此为梦,万里蹀躞,以此为归。(刘紫薇)《当事人发问权理论与实务研究》ISBN:978-7-5166-5135-3马相龙,梁春丽 主编新华出版社 2020年11月定价:79.20元原文转自: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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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研究」以微信支付透视移动支付的发展(续二)

《金卡生活》杂志中国银联 主管主办理论研究 实务探讨作者供职于中国银联重庆分公司责任编辑 | 葛辛晶2019年7月23日,微信支付发布调整公告称,为严格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85号文)和相关监管要求,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支付风险防控体系,微信支付将启动实施“一号工程”,全面升级“App支付”和“Native支付”风险防控措施。公告要求微信支付合作伙伴在2019 年9月15日前,完成升级改造,逾期未能完成改造的商户将无法使用有关支付功能,官方“直连”通道不受此次调整影响。随后,8月12日,微信支付进一步发布公告称,微信支付将更加严格审核服务商入网商户的进件材料,升级身份识别的认证标准。新入驻的商户及存量商户均需按照新标准进行客户身份识别与更新,否则微信支付相关功能将被限制。“一号工程”鼓励商户绕开服务商交易转接、直接接入微信支付,虽然有助于微信支付实时查看商户情况、加强风险控制,但却对服务商的交易流水、运营收入产生直接影响。同时,这也标志了微信支付开始对其发展模式进行调整。本文将对微信支付的发展模式进行探讨,探索微信支付市场拓展的秘诀,讨论微信支付出台实施“一号工程”的真正意图,并对移动支付产业走势和银联的影响进行分析。01微信支付服务商合作战略在移动支付高速发展的过程中,服务商立下了汗马功劳。微信支付通过“星火计划”“绿洲计划”“‘纵’‘横’战略”;支付宝通过“蓝海计划”“码商计划”,配套各项长期服务商激励政策,获取大量的服务商资源,构建发达的服务商合作体系。结合各地服务商特点,借助收钱吧、美团等大型聚合支付服务商及各地小型聚合支付服务商拓展和运维商户,配套提供C端营销资源、商户拓展返佣激励等措施,提升服务商配合度及积极性,既抓住各行业龙头商户,又促活大量长尾商户,形成丰富的商户资源,构建广泛丰富的场景生态。服务商,是指具备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或者市场拓展维护能力的第三方、第四方机构。在银行卡传统的四方模式中,银行和非金机构一致都是市场拓展的重要角色,虽然银行也委托外包服务商开展商户维护,但除银商、杉德、通联等机构涉及较为复杂的收银系统对接外,其他外包服务商主要承担的角色还是商户巡检、终端维修等日常工作,基本都是“苦力活”。而在微信支付、支付宝推动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过程中,服务商往往承担的是技术活,提供的服务功能更为全面(图6)。图6 服务商在移动支付中角色作用示意图微信支付服务商。主要是指有技术开发能力的第三方开发者,可以为普通商户提供微信支付技术开发、营销方案,即服务商可在微信支付开放的服务商高级接口的基础上,为商户完成支付申请、技术开发、机具调试、活动营销等全生态链服务。服务商作为商户与微信支付间的桥梁,提供各种服务及功能(图7)。图7 微信支付服务商功能示意图银联支付业务最主要的拓展队伍是银行,非金和拓展方是后来陆续合流拓展的。而微信作为典型的互联网公司,对用户和商户具有天然的嗜好,对银行的支付结算业务具有显著的替代作用。由于业务庞杂、体系宏大的银行刚开始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导致其产品和运作方式完全不能对标微信支付和支付宝,并不是两者最主要的拓展队伍,取而代之的是各类软硬件厂商、地推机构。微信支付通过充分开放其接口文档笼络了一批服务商,特别是一些长期为商户提供ERP、CRM等技术集成服务的系统集成商,通过微信支付获取了低门槛的移动支付开通接口,积极性较高;同时,一些系统开发能力不足、但具备一定会员管理及订单系统开发能力的互联网公司,也可以在不需要投入过多资源的情况下便成为微信支付的服务商,在某些行业深根细作,既拓展又开发,成为微信支付推广的主力军。此外,这些机构拓展微信支付的同时也会拓展支付宝,最终成为聚合支付服务商。微信支付服务商的发展也具有其特点。广泛培育服务商成为微信和支付宝同时选择的拓展路径。早期的商户拓展工作中,微信自恃拥有庞大的C端用户基数倒逼B端商户发展,选择自主运营商户拓展及维护。然而,地推团队经验不成熟、商户资源不丰富、人力成本过高,扩张速度远达不到微信支付的预期,推动了微信支付开始建设服务商体系。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虽然微信从2014年下半年便已开始着手建立服务商体系,但直至2015年下半年才正式向服务商充分开放服务商合作平台。正是广大服务商加入,微信支付在2015年迎来了跨越式增长。不同于支付宝的广撒网,微信支付对代理服务商的质量要求更高,只有商户数量足够多,技术力量足够强大、最好是有POS机相关经验、地推实力足够出众的服务商,才会被微信支付吸纳为代理服务商,负责微信支付各项业务全面展开。而更多的微信支付ISV服务商,有比较出众的技术能力、成熟的软件,将支付功能嵌入软件,打包向商户推广。总体而言,微信更青睐综合服务能力较强的技术服务商,而对纯地推服务商则很少问津。也因此,相比支付宝,前期微信支付的服务商体系小而精,却更为开放,所有的接口文档和发展政策向服务商全部公开,支持优质服务商各项工作开展。得益于此,微信支付发展的迅猛程度也超出想象。一方面,服务商众多、人员力量庞大,为服务商拓展商户、服务商户奠定了最基础的劳动力基础,相比于微信支付本身有限的工作人员团队,其工作产出也是客观的。另一方面,早期服务商大多是系统服务商,可以为商户提供技术支持、运营服务,也为微信支付节省了一定的运营人力,从而集中力量完善服务商体系、维护重点商户。可以说,服务商是微信支付推广发展的关键力量。相比之下,支付宝服务窗作为商家导流和服务的重要工具,在服务商群体打造和商户开发方面,要明显弱于微信支付。特别是今年年初开始降低支付返佣,直至4月份完全取消,造成很多城市服务商几乎难以生存。可以说,支付宝的线下B端引流服务,和曾经尝试推广的社交服务一样,难成气候。服务商合作体系。在服务商合作体系的建设工作上,微信也独有一套。一是召开服务商合作伙伴大会。为广泛与服务商建立合作关系,将自身的平台能力、技术能力和用户触达能力更加快速、广泛开放给予合作伙伴,自2016年起,微信支付每年召开一次服务商合作伙伴大会,便于服务商跟进最新政策信息,稳固服务商合作体系。2016年,微信支付服务商合作伙伴大会上宣布启动“星火计划”,微信支付官方团队提供高额营销经费,支持服务商为商户全方位提供优质服务,全面推进各行业商户接入微信支付。2017年,微信支付鼓励服务商的商户拓展从相对饱和的一、二线城市向覆盖面较弱的三、四线城市转移。将营销、支付开放、数据、移动电商、分享平台向服务商全面开放,让服务商帮助商家开通微信支付和建立CRM体系,协助商家做好电子会员管理。从此次合作伙伴大会起,微信支付向服务商开放小程序接入,微信支付所有产品全面向所有服务商开放。此外,微信支付还宣布降低服务商奖励门槛,扩大服务商激励的范围。2018年的合作伙伴大会上,微信支付宣布开启多元能力数字化时代,将ID认证链接、大数据、朋友圈广告等功能向服务商开放,扩大了微信关联业务的覆盖面、影响力。升级“绿洲计划”,扩大扶持计划覆盖面,深耕各细分行业。服务商奖励加码,进一步提升服务商积极性。2019年,微信支付在合作伙伴大会上提出发展“ ‘ 纵’‘横 ’战略”:纵向上,微信支付“扎根”36大行业,基于各行业特点与需求,与服务商合作伙伴共同完善微信支付工具,输出更好的行业应用体验;横向上,微信支付将开放智慧经营“工具箱”,以“券”为核心能力,配合流量开放与数据助力,让服务商可以帮助商家链接更多潜在客户,提供增值服务,并给予服务商礼券返佣奖励。每年一届的微信支付服务商合作伙伴大会见证了微信支付的高速发展:参会服务商越来越多,支付体系开放程度越来越高,资源支持越来越全面。同时,通过服务商大会,微信支付的各项政策面对面传导至服务商并实时接收反馈,加强了微信支付与服务商之间的互动,提升了服务商在微信支付体系中的参与度、话语权与积极性。二是服务商奖励政策。微信支付通过服务商大会推进了服务商体系凝聚力建设,而通过完善、开放的服务商奖励政策,微信支付实现了服务商体系行动力、积极性的建设。微信支付不仅愿意提供大量的资源给奖励用户,提升B端、C端用户使用意愿与使用频率,在快速拓展阶段,微信也通过建立服务商奖励机制,将资源提供给服务商,使服务商自动成为微信的“地推机构”。以2018年至2019年服务商奖励政策为例。微信的服务商奖励政策分为服务商合作基础奖励政策及服务商合作行业奖励政策。所有奖励均只针对境内服务商、境内交易进行统计并发放。其一,服务商合作基础奖励。微信支付商户提供服务支持的境内“直连”普通服务商可获取服务奖励,服务奖励统一以0.2%为基准值来计算奖励比例,按月结算并发放至服务商。奖励比例标准如下表(表4)。表4 微信支付服务商合作基础奖励标准表其二,服务商合作行业奖励政策。仅针对为餐饮、高速、加油、交通票务、停车、医院、校园、景区、生活缴费、酒店行业特约商户,在不是商户App跳转支付、H5支付场景提供服务的服务商提供激励(如果服务商提供的是从商户App内跳转到微信进行支付,或H5页面上展示二维码使用微信扫一扫进行支付的话,则不给予奖励),奖励按月统计并结算。其中,高校和停车场景以新接入商户数为维度,额外给予新开户奖励。行业奖励情况如下表(表5)。表5 微信支付服务商合作行业奖励标准表服务商奖励政策对微信支付服务商体系的建立具有重大意义。相较于其他机构,微信支付的奖励力度更大,对服务商的诱惑力更强。基础奖励支持所有线下商户服务商申请。而行业奖励则仅有特定场景商户服务商通过报名且满足一定条件后可获得。基础奖励与行业奖励不可兼得。无论是通过基础奖励还是行业奖励,服务商可以持续获得来自微信支付的现金返佣,而这笔激励,可成为服务商的重要收入来源;也有服务商选择将这笔返佣投入到提升商户服务质量中,提升商户满意度,增强服务商与商户间的黏性,从而在参差不齐、数量众多服务商群体中脱颖而出,在行业内站稳脚跟。三是服务商投资策略。从投资策略上看,微信支付同支付宝一样,不仅利用激励政策加深与服务商的合作关系,更是依靠腾讯、阿里巴巴雄厚的资本实力,选择优质服务商进行投资入股,通过加强对部分TOP服务商的控制,切入服务商的优势行业。腾讯通过深圳市腾讯创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直接投资了80余家信息科技公司,阿里巴巴则通过上海云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投资了100余家信息技术公司,二者间接进行资本控制的公司数量更是可观,参与运作的公司几乎已实现了全行业覆盖。不过,两家公司投资类型上也略有区别,腾讯更偏爱生活文娱领域,影视文化、游戏类服务商数量颇丰;而阿里巴巴则偏爱出行领域,投资了包括捷顺、停简单在内的停车服务商。通过直接介入服务商运营,微信支付、支付宝对行业生态链布局的影响与控制程度不断加强。2019年,微信支付对有赞、微盟的投资,将微信支付服务商合作推上了新的阶段。微盟,成立于2013年4月,总部位于上海宝山,是中国领军的中小企业云端商业及营销解决方案提供商,也是微信朋友圈最大的广告服务提供商,拥有220万实体中小企业商户;有赞,是为微信商城提供开店、交易等基本电商功能的服务商,线下通过“有赞云”业务引入第三方开发者,帮助商家实现店铺定制化,合作客户包括西单商场、王府井百货、百盛、世纪联华等。2019年4月,腾讯对微盟增持9682万股,合计持有7.73%,成为微盟的第二大股东;对有赞投资10亿港元,持股6.7%,所投资金将全面用于线下门店业务的推进和产业互联网的智慧零售落实。由于微信属于社交工具,不能解决零售客户的所有问题,特别是当零售企业的数字化需求,从腾讯擅长的支付、卡券、小程序等前端交互体验蔓延至后端销售、供应链、货品上架、ERP 导单等环节后,腾讯在零售行业的经验积累就会暴露出短板。并且SaaS服务商正好可以通过软件服务解决这一问题。微盟、有赞既有来自其SaaS 产品的技术与服务壁垒的优势、一定的线下零售业积累,同时作为微信已有服务商,又不需要像传统 SaaS 平台一样培养用户使用习惯,也难怪获得腾讯的高额投资。重金加持微信生态共建者,使微信支付的产业互联网战略进一步落地,有助于微信支付深入线下零售,在未来线下的格局中形成腾讯投资的微盟和有赞与阿里旗下的零售通之间的战争。经典合作伙伴计划推进服务商体系升级。一是星火计划。2016年,微信支付在当年合作伙伴大会上宣布将累计投入1亿元营销经费,在包括餐饮、零售、旅游、交通等与民生息息相关的诸多行业中全力扶持平台服务商,“星火计划”正式启动,主要从运营支持、物料支持、技术支持和中小服务商特别支持几个方面,对服务商进行补贴与激励。其一,运营支持。服务商可通过参加微信支付日等官方活动,获得由微信官方补贴的营销费用。每个服务商每月最高可获得50万元的补助。其二,物料支持。微信官方将针对不同行业场景,优化各行业标准物料种类,提供标准物料规范格式,并全面支持服务商申领物料。其三,技术支持。服务商可获得最新的服务商政策及有效的技术支持,微信官方也将针对不同行业提供实用的解决方案及现成的设计素材。其四,中小服务商支持。对于还处于成长阶段的中小服务商,微信支付团队将额外送出“万元大礼包”,以持续激励小服务商逐步壮大。经历两年发展,2016年,微信支付已经在移动支付市场上分得了一杯羹。然而,微信支付的主战场仍停留在本质为转账的个人码,移动支付市场上消费码的大流量被支付宝牢牢掌握着。“星火计划”的出台,是支付行业内首次对服务商进行真金白银的全面扶持,特别是对中小服务商的扶持,从而实现场景全覆盖。“星火计划”对微信支付的发展具有显著的意义。以前,大型服务商提供服务支持的流量集中的大型商场、连锁餐厅更容易获得微信支付包括营销活动在内的各项支持,中小服务商不被重视。“星火计划”从运营经费、物料、技术等多个方面对服务商进行扶持,让服务商不分大小,都能有机会获得官方支持进行开拓。随着“星火计划”的全面上线,服务商的参与范围、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街头巷尾、小摊小贩等流量较小但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长尾场景也将得到官方的扶持,赋予了服务商开拓市场、激活商业体系的能力。自微信支付把接口能力全面开放给服务商以来,短短5个月已有超过5000家服务商入住,30多个行业被服务商拓展了使用场景,覆盖线下30余万家门店。2017年,微信支付对“星火计划”进行了升级,根据线下增量交易订单,每月最高奖励服务商100万元,鼓励服务商进一步丰富、活跃线下支付场景。截至2017年底,微信支付已拥有超过3万家服务商,覆盖超过300座城市、数百万线下门店。而营销资源的支持,覆盖了超市、便利店、餐饮、商圈、药店等行业超过15万家门店,强力的活动力度、广阔的覆盖面和深厚的渗透率,使微信支付在激励服务商的同时,还能切实为商户带来活跃的客流、收银效率的提升,为消费者带来优惠,更有利于用户的消费习惯的进一步培养。二是“绿洲计划”。在实现全行业、全场景突破后,微信选取了重点行业纵深发展。2017年,微信支付推出了“绿洲计划”,宣布至当年年底,全国前50万家接入微信支付的围餐商户实行0费率政策,并将按商户流水的0.2%奖励服务商。这一政策在2018年进行了延续,并于2019年将商户手续费率升至0.2%。围餐在餐饮行业中有别于快餐、咖啡、烘培等,笔均金额高、整体流水大。粗略算一笔账,假设一家餐厅日均营业额10万,在绿洲计划推出前,这家餐厅手续费率0.6%,日均缴纳手续费600元,则平均每月需缴纳1.8万元手续费;而加入“绿洲计划”免除手续费后,如果商户全部使用微信支付进行收款,则每月可节省近2万的手续费,大大降低了其交易成本,增长了利润。而对服务商而言,通过这家围餐商户,可以收获约6000元的激励。“绿洲计划”显著提升了商户及服务商推荐微信支付的意愿。在“绿洲计划”启动前,传统餐饮行业的移动支付市场被支付宝口碑牢牢占据。支付宝进入餐饮行业市场早、布局广,服务能力强,且费率低,很多商户甚至是0费率。尽管星火计划帮助微信支付发展了大量的服务商、拓展了大量的线下场景,但是,面对支付宝的优势领域,微信支付仍旧难以越过准入门槛。“绿洲计划”的推出,微信支付目标显然在于争夺围餐这一支付宝优势领域。如前测算,加入“绿洲计划”免除手续费后,商户每月可大幅节省手续费支出,服务商则可以获得一定收益,激励了服务商的拓展与推荐商户使用,也激励了商户的接入与推荐用户使用。除了激励作用外,“绿洲计划”还巧妙并强势地对于微信支付宣传物料的展示做出了要求。微信支付会定期对参与“绿洲计划”的商户进行门店抽查,使微信支付的各类标识、宣传物料得到了最大程度的、最完整的保留,清晰地向用户传达了“这里可以使用微信支付”“这里的微信支付有营销活动”的讯息,帮助商户吸引用户消费、引导消费者使用微信支付,保持微信支付的活力。各项合作伙伴计划对微信支付发展的推动意义是明显的。微信支付的蓬勃发展、全面开花,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出色的服务商合作策略,推动了服务商的大力拓展。对于服务商,微信支付使用了充分开放这一最简单的核心策略,“星火计划”帮助微信打开了中小服务商市场,“绿洲计划”让商户和服务商显著提升了推荐使用微信支付的积极性,配合激励政策、开发的技术接口,微信支付让所有的服务商能百花齐放、都有自由空间,共同打造了微信支付健康生态。相比之下,支付宝更多地集中于独立出击,直接与行业商户谈判,其服务商体系不够完备、开放程度不够深入,导致支付宝虽然领先微信支付十余年的发展时间,拥有醇厚的行业商户资源积累,却还是在短时间内被微信支付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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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研究」浅析移动支付服务实体经济的场景建设与金融机构战略转型的路径探索

《金卡生活》杂志中国银联 主管主办理论研究 实务探讨作者供职于中国银联天津分公司编辑 | 葛辛晶近年来,各家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在移动支付的科技创新与业务转型中做出了大量努力和尝试,也取得了积极显著的成效,目的是结合各类行业场景的应用,使移动支付转型的效能更多惠及广大市民和金融消费者。移动支付的发展历程随着金融科技推动国内支付行业发展,线上线下融合趋势明显。1985年,我国发行第一张银行卡;1986年,布放第一台ATM机;90年代后期,网上银行出现;2002年,中国银联成立;2011年,人民银行发放首批支付牌照,同年快捷支付出现,互联网金融机构推动传统金融向数字金融转型,互联网支付向移动支付迁移。总体来看,大体可以分为这样几个阶段:1980—1999年是基础准备阶段,初步建立支付清算行业基础架构体系;1999—2005年是启动探索阶段,集中行业系统和数据,改善基础设施的布放。2005—2011年是市场建设期,人民银行指导,商业银行、银行卡清算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为主要参与方,不断推进电子支付网络的建设。2011—2016年是快速发展期,互联网金融机构推动传统金融向移动支付和数字金融转型。2016年至今是发展和调整并举的规范期,加强市场监管,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规范电子支付业务发展。移动支付的场景建设移动支付发展近况。移动支付稳定且全方位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各类场景的应用拓展了移动支付的使用边界。智慧生活、智慧交通、智慧医疗、智慧政务等场景异彩纷呈。智慧生活包含超市、食堂、自助售货机等;智慧交通包含公交、地铁、ETC、停车场等;智慧医疗包含便民医院(线上全流程缴费)、自助缴费机等;智慧政务包含政务大厅、税务大厅、社保等。各类网上银行App和支付结算App层出不穷,其中银联“云闪付”App在近两年中收获了过亿的用户量。按照中国移动互联网数据库的统计,截至到2018年12月,网上银行用户量排名前五的是:建设银行6385.5万户、工商银行4684.1万户、农业银行4615万户、招商银行4233.7万户、招商银行“掌上生活”3521.9万户。从用户结构分析,男性与女性的结构比例为59.8:40.2,男性多于女性。从年龄结构分析,35岁以下用户占八成。移动支付包含手机闪付、二维码支付等。其中,手机闪付是与手机运营商合作的各种Pay,如ApplePay、三星Pay、华为Pay等。用户可以通过手机,进行网上购物、信用卡还款、缴纳通讯费用、工会会费、党费,以及查询绑定卡片的余额和交易记录等。移动支付落地天津地区交通出行领域。在市民出行的公交和地铁场景中,按照商业银行和行业机构的需求,天津地区上线了二维码乘车码和ODA产品。随着市政建设的不断升级,市民出行乘坐公交和地铁的频率越来越高,并对支付乘车费的方式提出快速、便捷的要求。传统二维码中的消费码,属于联机交易,终端受理后发送信息,发卡机构承兑应答,返回成功后终端接收,并打印小票或者发出成功的响声。如果机具反应不够灵敏、交易延时,则可能造成乘客排队等待过长等问题。因此,银联联合机构在移动支付二维码和闪付产品的基础上,结合交通出行场景的特点,设计研发了二维码乘车码和闪付ODA产品。乘车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联机申码,脱机认证。另一种是双脱机交易。在申码平台方面,目前天津地区采用的系统架构为建立交通出行平台,使得“云闪付”App可以连接到交通平台进行申码,公钥、私钥的加密和证书验证。用户在公交终端上使用乘车码扫码支付时,系统会通过交通出行平台完成扣款交易。在ODA联机交易、脱机数据认证方面,天津地区采用的系统架构为在CUPA前加入前置ODA。由于普通银行卡的交易时间约为150—200毫秒,地铁要求为300毫秒,如果再加上过轧机端的上送的时间,则联机交易很有可能会超时,因此ODA采用联机交易+脱机数据认证。如果交易超时,则可以让乘客先上车、后扣账、次日对账。同时,由于ODA设置了黑名单机制,能有效避免账户余额不足或卡片状态有问题的情况。每天下发全量的黑名单到收单行,由收单行传送到地铁端。清算对账的业务流程包括:一个月扣款6次,机构可以自行设置;实时再请款,收单行可以发起请款,如果扣账成功,次日可以从黑名单移出;黑转白交易,现金收取后,次日可以从黑名单移出。自2018年上线以来,天津地区日交易量呈上升趋势,地铁交易约为20万笔,公交约为32万笔。公交交易中,交易笔数较高的发卡机构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天津银行;目前共有11家银行开通地铁端受理,分别为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天津银行、农商银行、哈尔滨农商银行,其中交易占比较大的是中国银行和招商银行。高铁方面,移动支付场景包括点餐、补票等,如果乘客坐过站忘买票,则刷身份证验证核实后,用二维码或手机Pay便可支付。金融机构转型的动力之源与路径分析移动支付的发展催生平台商业模式的繁荣。移动支付高度融合和便捷支付的特点成为了各家金融机构实现由传统向新兴业务转型,线下向线上业务迁移成为必然选择。任何事物的发生和发展都有其诞生的条件和土壤,移动支付也不例外。技术的发展、社会的价值和商业模式,构成了移动支付快速成长的基本动因。技术层面,随着互联网、软硬件技术的不断成熟,基于TEE的安全服务框架建设,提供了可信身份认证,促生了可信设备认证和可信人机交互。社会价值方面,体现在庞大的手机用户群体,各类应用在手机端开发和落地,并以社交平台的形式快速而广泛传播,节约了大量的社会成本。商业模式方面,多边市场的平台经济和规模经济,提供了降低单用户成本和平台间交叉网络效应的商业范式,通过正外部性的传递使用户规模不断扩展,边际成本更低,产生参与方多方分润和计价的多赢平台商业模式。转型的源动力与平台商业模式的经济学逻辑。平台商业模式是平台经济学的表现形式。以华为为例,用户登录后可以选择下载应用App,由此吸引了一批喜欢数码电子产品、时尚且与时俱进的优质电子消费用户。同时,华为吸纳了具备技术开发能力,设计研发App客户端的开发者,以开发商的角色融入平台。其开发的应用可以在华为应用商城上发布,供所有用户挑选和下载。对于App内购买的收益,华为与开发者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成。可见,平台商业模式是指连接两类或多类多、行业的特定参与者,为其提供参与规则、行为机制、行为场景和互动方式(多为虚拟场所)并从中获取利润。在经济学上也称之为平台经济学,即研究平台之间的竞争与垄断,强调市场结构的作用,通过交易成本和合约理论,分析不同类型平台的发展模式和竞争机制,给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双边市场或多边市场,就是典型的平台经济学的代表。例如,交友网站、银行卡支付系统、线上商圈等都是双边市场或多边市场的行业应用。平台商业模式产生的经济学和商业逻辑方面,以双边市场为例,其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两类市场的形成,存在多种供需的交叉并行;二是具有网络的外部性,也就是交易效能的增值性。平台的商业模式是一种典型的双边市场,与单边市场对应,是在单边市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其既有需要方,又有供给方。在平台建设的初期,积累用户规模并不容易,只有让供需双方都能获得收益,平台才会成长。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战略学副教授陈威如认为,每个人在使用这些平台的产品或服务时,或许并非怀着为他人创造价值的心态,但实际结果却是整体价值的提升。各家金融机构看到了当今中国正处在“迈向平台战略的引爆时代”的趋势,而纷纷集中力量发展移动支付业务。转型战略的考量和实施路径。移动支付成为机构转型的必然选择主要基于三方面的评估和考量。一是线上线下打通渠道带来的用户流量。要想把供方和需方吸引到平台上,起初采取的通常是免费策略。从心理学上分析,人有害怕吃亏的本能和思考的惰性,最初实现收费会让大部分用户不愿意进入平台。免费策略实际上是激发了潜在的市场需求,让更多的尝试者接触商品并开始使用商品。这有助于平台的开发者快速占有市场。同时,要想持续经营就需要对有价值客户进行管理、甄别和服务,即建立用户过滤机制。用户数并非越多越好,因为平台数量在短期内过快增长,可能会影响服务的质量和交易成功率,而服务效能的不足会降低客户服务能力,进而降低新客户的服务质量。所以,需要建立可行的用户过滤和筛选机制。例如,用户身份认证机制,要求用户身份注册和进行交易。同时,对用户进行彼此评分,通过相互监督,区分优劣,协助精确匹配和撮合交易等。另外,为提高竞争力需要增加用户的黏性,留住高价值客户,不断提高客户的转换成本是转换平台所需承担的损失。例如,有的平台会设置隐藏较深的删除和撤销功能菜单;有的平台会建立积分制,如积分累计制,下次交易可以使用上次的积分;有的平台会建立客服话,来留住申请撤销的客户等。另外,进入新平台的投入时间、精力、购买费用等都是转换成本。成长和成熟阶段的一个典型标志就是价格结构的调整。2019年2月21日支付宝发布公告,从2019年3月26日开始,个人用户在使用支付宝客户端的“信用卡还款”功能时,支付宝将对超出免费额度的部分,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具体内容为个人用户每人每月可以享有2000元的基础免费还款额度;超出免费额度后,超出的部分按照0.1%收取服务费,单笔服务费小于0.1元的,按照0.1元收取。关于收费的原因,支付宝公告中表示 “综合经营成本上升较快”,调整信用卡还款的服务规则是为了减轻部分成本压力。在此之前,微信分别在2017年12月和2018年8月1日对信用卡还款业务进行两次收费公告。根据最近一次的微信信用卡还款收费规则说明,自2018年8月1日起,每笔信用卡还款都将被收取0.1%的费用,最低0.1元。手续费在用户进行还款操作时,与还款金额一并支付。微信方面表示:“每一笔还款背后都会产生支付通道手续费,为了使广大用户享受部分免费的产品体验,腾讯财付通一直在投入成本进行手续费补贴。”由此,为了吸引用户和流量,免费策略是机构转型的初创阶段的必选。当金融消费者从“尝试者”变为“日常消费者”后,机构经营者的沉默成本增加,从其他渠道的收入补贴用户成本的难度增加,收费策略势在必行。机构基于成本不断上涨的考量,最终逐步取消免费服务,转而发展可持续的多边合作共赢的有偿商业模式是必然趋势。二是,行业场景的整合与融合带来的泛金融服务领域的渗透。平台商业模式改变了商业的经营方式和思维逻辑。如何才能让双方或多方都能获得收益需要形成多行业参与,共同获利的收益分成和风险共担的商业模式。分享经济、银行卡市场等都是多元市场平台的不同行业表现形式。通过与政府、教育、交通、商业、保险、医疗、日常生活等多行业的场景的融合,带来交易效能的增值性,使平台上用户的数量越多,每个用户得到的效能就越高。以微信为例,当越来越多的用户使用微信时,彼此才能实现沟通和交流的乐趣。使用人数越多,给某个消费个体带来的效能越高。在经济学上的称为网络外部性,也就是交易效能的增值性。再如,2018年天津地区开通公交移动支付二维码交易功能,伴随着商业银行的纷纷加入,其吸引移动端用户的入口,在半年内,城市单日的交易量从几千笔上升到20多万笔。商业银行可以借此拓展更多的线上活跃的流量用户,持卡人可以只用手机完成支付交易,还可以将其应用在其他行业领域,商业银行和手机用户就是平台上的多边参与者,手机银行业务成为了生活场景下的生态综合服务平台,泛金融服务领域不断延展。三是新技术应用和数据驱动带来的业务创新和风控的智能化。通过智能技术和大数据分析的引入,机构在客户、业务、市场等方面打通了业务边界,提升了客户洞察力,在全领域创新上取得了成效,以往不受理电子支付的领域取得了破冰的效果,如高速ETC、声纹识别、人脸支付等。创新产品融入新场景,实现线上线下协同,改进内部运营和用户体验。4G技术的应用改变的人们的生活,也改变了支付服务实体经济的方式,而目前正在开发的5G不仅是国家战略,更是业界的广泛期待,其不仅会为高速网络,还会对智能交通、工业自动化、智慧家庭以及社会管理各个方面带来革命性的改变。同时,智能模型和大数据分析的应用,还将通过简化事前、聚焦事中、强化事后的方式,对电子交易进行多维度监测,如账户、设备、位置、行为、关系、偏好等方面。20—30毫秒内识别每笔交易的潜在风险,并采取差异化的智能处置措施,包括直接放行、拦截操作、增强验证、暂挂交易、账户冻结等,不仅是业务产品的创新,风控手段也更加智能化和精准化。当然,在实施过程中也带来了新的挑战,例如对于云平台交易边界的划分,人工智能为公共安全和个人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违反行政规范的界定,以及在不确定和不对称信息条件下的风险容忍度等,这些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优化。

莫若以明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论与实务研究征文获奖名单

为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探讨,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入有效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与检察日报社于2020年4月至7月联合开展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论与实务研究征文活动,得到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积极响应。论文作者范围较为广泛;选题涵盖面较宽;论文质量总体较高。参评论文能够紧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题,在理论与实务层面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重点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注重理论性、实践性、创新性,总体显示出较高的研究水准。遵循客观公正、严格筛选、质量第一等原则,经由法学理论界学者和司法实务部门专家组成的征文评审小组评审,共选出一等奖10篇,二等奖15篇,三等奖20篇,优秀奖25篇。一等奖(10篇)1.《论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与量刑裁决的良性互动》:中国人民大学 李奋飞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权利之保障》:四川大学 韩旭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重罪案件中的适用分析——以检察机关的主导责任为视角》: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张玉鲲 史达 姚彩云4.《检察主导:“一般应当”原则之重申——认罪认罚从宽视角下量刑建议制度的因应与转型》:北京师范大学 廖明 王彬全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刑事诉判关系解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高松林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师索6.《权利与义务之间: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上诉权的必要限制——以286份认罪认罚上诉案件裁判文书为样本》: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张琦7.《认罪认罚案件中上诉与抗诉共存现象实证研究》: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施珠妹8.《检察机关主导责任视野下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之改革路径》: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吕天奇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贺英豪9.《论认罪认罚中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林锡铭金琳10.《权利处分视野下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反悔权及其应对问题初探》: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 姚舟二等奖(15篇)1.《论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效力》: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李瑞登2.《认罪认罚程序中控审关系的研究》: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任庆明 李瑞芝3.《刑民交融的价值意蕴与功能表达——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视角》: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张垚 梁博4.《法律帮助的理念误区与教义形塑》:中国政法大学 蔡元培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陈速5.《认罪认罚从宽的理论察微与制度扩容——以诉权处分和诉辩博弈为中心》: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朱国平6.《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官的主导作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潘金贵 王志坚7.《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展的两个方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张家贞 刘哲8.《比较法视野下认罪认罚案件被害人权益保障》:上海大学法学院 兰跃军 赵化亚9.《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律师的有效辩护》: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 孔红征10.《认罪认罚案件值班律师功能实质化探究——基于L市的司法实践样本》: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陈磊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杨志广 天津大学法学院 孙皓11.《认罪认罚量刑协商运行机制的反思与修正——以认罪认罚具结书为切入镜像》: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郑国宝12.《问题与对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的采纳与调整——基于全国十九省份判决文书的实证分析》: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刘亮 邓莉莉 郭勇1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上诉权改革的路径选择——以苏某坤容留他人吸毒上诉案为切入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冯国亮 冯啟津14.《检察视域下值班律师的参与保障与功能实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张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李珂15.《“见证”还是“认可”: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辩护人在场的性质研究——以论认罪认罚案件辩护人可否作无罪辩护》: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劲阳三等奖(20篇)1.《比较法视角下认罪认罚协商程序规范化研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戴丽萍 傅大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陈琼雯2.《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的现实困境及其破解》:吉林大学法学院 王从光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视野下自愿虚假认罪的识别与排除》: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沈威 陈凯明4.《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精准化实证研究——以2019年宿迁地区司法实践为样本》: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刘兆东 康俯上5.《从经验到理性:认罪认罚案件证据审查类型化标准构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刘华飞6.《环境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难点及对策》:安徽大学法学院 孙洪坤 陈雅玲7.《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利益博弈:从认罪的功能出发》:厦门大学 陆而启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洪文海8.《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模型的构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徐旺明9.《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北京师范大学 商浩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石魏10.《量刑协商程序价值及其制度设计》: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林红宇 张志超11.《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问题研究》: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马炳添12.《从量刑建议到比例减刑保证》: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 李楠1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明标准变化可能论——以证明对象差异为视角的切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樊华中1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实体争议问题研究》:四川大学法学院 杜笑倩15.《检察机关“主导责任”的表象与实质——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主要视角》:清华大学法学院 路旸16.《涉众型经济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付强 吕晓华 邵烟雨17.《人工智能辅助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研究》: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肖军18.《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退休法官、检察官担任值班律师路径研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陶建旺 钟文方19.《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相对不起诉工作机制探析》: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张剑 宋杨20.《解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刑事辩护问题》: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曹坚优秀奖(25篇)1.《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争议问题评析》: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联合培养刑事司法研究中心 潘运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问题研究——以上海市Q区检察院的实践为视角》: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徐庆天 高冰3.《职务犯罪调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逻辑与展开》: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 桂梦美4.《认罪认罚协商中被追诉人信息知悉权的完善——以证据开示为视角》西南政法大学 张靖雪5.《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以美国辩诉交易有效辩护实践为借鉴》:华东政法大学 蔡艺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参与的困境与纾解——以被害人阻却权与第三方调控机制的建立为切入点》: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孙其华7.《认罪认罚从宽视域下上下游犯罪“量刑倒挂”问题分析》:苏州大学法学院 庄绪龙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杨玉心 金丽8.《检察主导下的精准求刑:行动检视与进路选择》:南京大学法学院 张金科9.《论诉讼合作视野下的案件真实——合意真实概念之提倡》:湘潭大学法学院 黄小龙10.《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视域下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及实践反思》: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张玉涛 李晓颖11.《认罪认罚从宽与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比较考察》: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陈岑 曾为欢 周硕鑫12.《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怯帅卫13.《值班律师制度运行的实践性反思——以2019年泰州市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为研究范本》: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何建明 曹莉 王娇14.《认罪认罚案件精准量刑的技术路径》: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夏羽辰15.《二审检察机关如何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朱能立 胡楠 王晓燕 徐小虎16.《认罪认罚案件“程序从简”的审查模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谢序荣1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问题研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刘荣 王爱强18.《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与律师独立辩护之关系辨析》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沈莉莉19.《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问题研究》: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张东 钱堃20.《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研究》: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刘辰远 海南大学法学院 于雅璁21.《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明显不当”适用中的几个问题》: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章建军 徐国平 叶兴鹄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李琴22.《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律师拒绝履行见证义务与辩护冲突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 肖涵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邱巧红 辛国升23.《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价值体认及判断方法》: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裴仕彬2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选择与完善——从博弈论与成本效率的视角进行解析》: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 郭志贞 余卫钊2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非法集资案件中的导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姜伟(检察日报)

抱火哥

「实务研究」许昌市移动支付便民工程在公交领域建设经验

《金卡生活》杂志中国银联 主管主办理论研究 实务探讨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河南许昌市中心支行支付结算科副科长责任编辑 | 葛辛晶截至2019年7月31日,河南省许昌市辖区已实现包括市区、长葛、禹州、鄢陵、建安区等在内的公交移动支付应用,74条公交线路1436辆公交车全部上线了金融移动支付产品,累计交易316万笔,移动支付便民工程在许昌市公交领域取得丰硕成果,扩大了“云闪付”等金融移动支付产品影响力(表1)。中国人民银行许昌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许昌市中支”)在建设过程中,牢记使命担当,践行“支付为民”理念,不等不靠、迎难而上,工作中自觉行动、主动作为。表1 河南省许昌市辖区公交领域移动支付建设情况01全方位推动公交领域移动支付建设许昌市地处中原,人口达495万,辖两区两市两县,经济发展活力强劲,2018年GDP达到2986亿元,在河南省属于第一方阵。在“公交先行”的发展理念指引下,市、县(区)两级公交也取得蓬勃发展,目前有隶属瑞贝卡集团的许昌市公交公司、隶属万里运业集团的禹州公交公司和鄢陵公交公司、隶属黄河旋风集团的长葛黄河公交公司,还有独立法人的建安公交公司和襄城公交公司。公交乘坐量逐年提升,2018年达到1460万人次,其中,老年卡、学生卡、普通卡占比达三分之一,投币占比达三分之二。随着便捷的移动支付迅速普及,以“云闪付”为主的非现金移动支付在公交领域应用也取得长足进展,使得投币转化率和公交卡替代率进一步提高。自2018年8月22日,许昌市区公交第一个上线金融移动支付产品后,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先后完成了长葛、禹州、鄢陵、建安区公交的金融移动支付上线,“云闪付”等移动便捷支付成为这个城市老百姓乘公交的常态,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得到了空前的提高,提升了政府服务民生形象,扩大了普惠金融覆盖面,推动了公交高质量发展。近一年的时间里,人民银行许昌市中支按照上级部署,积极作为、主动担当、攻坚克难,其主要做法如下。一是多措并举积极作为。公交领域涉及上下游行业参与方众多,难以协调,为破解难题,人民银行许昌市中支主动牵头各商业银行,协调中国银联、公交公司、银联商务实施共建。2018年7月31日印发了《许昌市公交移动支付项目场景共建方案》,指导辖区商业银行参加市区公交共建,在全省共建中“第一个吃螃蟹”,取得了显著的效果,按照“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工作思路,先后完成长葛、禹州、鄢陵等县域公交共建。在共建过程中,人民银行许昌市中支因势利导、灵活施策,对不同公交主体的不同利益诉求,认真沟通、细致工作,从商业利益到技术实现,都能够使得公交公司及产业链上的各方得到满意,加快了项目实现的步伐。二是加强沟通多方协调。加强向县级人民银行的政策宣贯。县级人民银行在一线前沿,承担着移动支付便民工程诸多项目的落实,但多数工作人员对移动支付便民工程的政策理解不深、工作落实不到位,人民银行许昌市中支及时跟踪督导,以调研、巡查、座谈会的形式向县级人民银行主管领导和金融服务管理科负责人进行政策宣贯,提升其思想站位,提高其联系当地公交公司的主动性。积极协调交通主管部门。尽管移动支付便民工程是人民银行普惠金融的重要举措,但是在其他大型移动支付公司广泛覆盖公交领域的局面下,要想顺利切入很不容易,对此人民银行许昌市中支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移动支付便民工程的目的、内容和意义,积极协调交通主管部门,取得他们的理解和配合,继而做通公交公司工作。此外,还和省银联积极对接,中国银联是移动支付便民工程的主要参与者、推动者,同时也是强有力的支持者,各公交场景的建设涉及到机具的入网、收单、系统的对接、接口程序的开发、联调测试,涉及ODA和乘车码的开发等,银联在实施过程中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和配合,得以使每个项目都能顺利快速实施。三是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开展常态持续宣传,场景建设好了,就需要宣传出去用起来,为充分利用好公交这一移动支付标杆场景,人民银行许昌市中支积极组织辖区金融机构在营业网点LED屏、手机银行、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等渠道进行立体式、全方位宣传。制作“一分乘公交”或“五折乘公交”的宣传软文并分享至微信朋友圈。在公交车身、站台、车内看板、投币箱、车椅后座等区域张贴宣传品,增加公交语音播报等,扩大宣传的受众。同时,开展集中统一宣传,在2019年7月19日至7月25日,在市、县等各个公交场景开展“绿色出行 支付为民 移动便民”为主题的特色集中宣传周活动,倡导公交绿色出行、低碳生活,扩大“云闪付”App的社会影响力,使移动支付便民服务工作取得新突破。四是优化升级完善系统。实现ODA(脱机清算、联机交易)技术。人民银行许昌市中支指导当地居民一卡通公司按照银联技术标准对车载机进行改造,经过近两个月的攻关,联机ODA获得成功,体现了金融移动车载机交易稳定、速度快、计费策略灵活以及用户体验好的特点。“云闪付乘车码”快速上线。通过联合银联技术攻关,很快使得许昌地区“乘车码”上线,有效解决了车载终端和手机对网络的依赖问题,支持双脱机,让使用者彻底告别“网络异常”,也进一步提升全国公交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水平,标志着移动支付便民工程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02公交领域移动支付建设的难点分析难点一:统筹协调难。移动支付便民工程的牵头部门是人民银行,部分地市和县(市)人民银行思想认识不到位,统筹协调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望难却步。公交领域涉及的行业各方众多,关系复杂,需要主动对接,加强沟通,宣传政策,既要做好辖区商业银行的工作,也需要主动和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公交公司对接,还需要和系统集成商、银联和收单机构对接。难点二:习惯转换难。移动支付便民工程是人民银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普惠金融政策的重要举措,但与此同时,部分同类移动支付产品却已先行进入市场,群众已习惯使用其支付方式。由于移动支付的客户群体较大,因此要转换其支付习惯相当困难。例如,许昌市于2018年6月上线支付宝设备,在这种不利局面下,人民银行许昌市中支顶着压力,一面积极向市政府汇报移动支付便民工程,协调交通局和公交公司,一面组织共建,终于在2018年8月“啃下硬骨头”,实现双机并行。难点三:系统开放难。公交领域是个别金融机构单独合作的重点对象。如,某些地市或县域,某金融机构为公交公司建设系统和车载机具投入了大量资金,尽管设备在技术上可以支持“云闪付”App和各家银行App,但投资银行为保全自身利益,与其签订排他协议,设置了保护期,短期内不能实现他行银行卡、“云闪付”App、他行手机银行App的应用。03公交领域移动支付建设工作的思考一是要抓好关键和核心。移动支付便民工程公交领域建设的关键和核心就是人民银行的牵头和场景的共建。移动支付便民工程是人民银行贯彻国务院普惠金融发展规划,实现支付为民理念的有力措施,各级人民银行都要在这项重点工作中提高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要肩负起金融人“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的责任,要把做好公交移动便民场景作为推动县域支付环境建设的重要抓手,人民银行要主动担当、牵头、协调,同时,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灵活施策,推动场景共建,实现场景共享,使得各行投入产出实现效益最大化。二是要协调好单建和共建的关系。现代社会是开放共享的社会,单独一家金融机构建设的公交场景需要放开使用,否则,既与普惠金融思路有悖,也不利于自己业务的拓展。前期投入的建设费用,可以通过共建的形式让辖区其他商业银行分摊一部分,换取后台的开放,最大限度减少单一投资银行投入产出不成比例的不利因素。同时,也可以和银联积极对接,在营销活动方面体现出来差别,通过一段时间的运营实现收支平衡。三是要抓好技术优化升级。公交非现金移动支付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和时尚,是体现城市文明进步的标志。因此,应充分调研分析公交移动支付的客户习惯,抓住这一刚性、黏性强的支付场景,紧密跟踪各种新技术(如人脸识别技术、射频识别(RFID)技术、ODA技术、乘车码技术)在智能公交领域的应用,不断使系统优化完善、迭代升级,使公共交通更加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