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移民上访故事》属于纯粹的叙事故事,不同于一般性的实证研究,它不是建构某一理论,而是通过田野工作和客观记录事情经过,以展示在某一场域之中,不同势力对处理同一事件的不同态度,这种客观描述揭示了社会事件发生发展的各方博弈,揭示了社会变迁的一个侧面,为解决该类事件的政府管理者提供了思想资源。一、 叙事研究的科学性相对于定量研究而言,质性研究往往显得神秘。诸多的质性方法手册试图把质性研究中那些浓厚的个人体悟转换成标准化的工作程序,但终究是得其形而失其神。在某些深具“科学的傲慢”的实证主义者看来,这正是质性研究科学性较低、可操作性较弱和可积累性较差的表现。然而,仅仅用科学的标准衡量质性研究无疑是一种眼光褊狭的表现。因为韦伯说过“ “在对人类行为的分析中,我们的因果说明标准可以通过一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方式来满足,这同时也给非理性这一概念的含义涂上了一层性质不同的色调。至少在原则上,我们不但可以把自己的目标设定为:对人类行为进行解释是‘可能的’——在符合我们法则性知识的意义上,则是‘可领会的’。我们还可以想办法理解它,也就是说,去辨别‘可在内在经验中再现’的某一具体‘动机’或动机丛,可以根据掌握的原始资料,在一定的精确度上把此动机归于所考察的行为。”所以类似《大河移民上访故事》,应该具有科学性。国外与《大河移民上访故事》类似的则是《街角社会》。这两本书,可谓质性研究的典范,读了之后,读者不仅读到故事,还可以让读者体会到叙事结构中,各方行为主体的行为表现。二、 经验研究的可能1、作者提示我们经验研究,同样需要理论功底,而不是纯粹的观察《大河移民上访故事》向我们提示:一个优秀的经验研究会同时涉及三个层次的内涵:基本问题、分析传统和特定对象。这三个层次在社会理论上大体对应经典理论、中层理论和工作假设这三个层面。《大河移民上访故事》从源头上说,有着宏观的理论视野。据作者自己言说,他在下田野前,他不熟悉乡村研究文献,但对韦伯、布尔迪厄、吉登斯、福柯在内的社会理论大家以及包括史景迁、孔飞力、华尔德在内的中国研究名家的著述等非常熟悉,这构成了他研究的理论背景。作者说他去田野前一直关心的基本问题不是乡村,而是权力的运作机制及国家的构建形态。直到为期一年的田野工作结束,笔者都没有最后确定自己的研究对象是写一部村庄50年的政治史,还是写一部大河移民的上访史。不过,笔者清楚自己要做的不是农村社会学研究,而是在韦伯和福柯问题域内的政治社会学和历史社会学研究。2、尽量不采用已有概念去进行经验研究在进行检验调查研究之前,要摒弃理论的干扰,努力做到忘记理论。无论最后在写作中主要采用哪一种方式,在田野调查阶段都切忌用从西方援引过来或自行发明的概念统领田野观察,而是应该充分发掘和品味生活中已有的概念,无论这些概念是来自政府的文件术语还是官员的口头禅,也无论这些概念是来自民间谚语还是上访材料。怀特说他研究街角社会时是在实地呆了18个月以后才知道自己的研究方向。他这里所说的研究方向包括笔者前面说的研究对象与中层理论。进入了基本的问题与,重要的不是急于寻找中层理论和确定研究对象,而是最充分地进入田野,哪怕“已经陷进去了,然而却还未能了解其中的意义”三、叙事研究需要注意的事情1、如何选择调查的对象作者选取调查对象时,跟作者的身份有关系。笔者在县里有比较重要的正式身份,而时间上有机动自主,因此可以自由地在县、乡、村三级空间游移。这启示了我们进行质性研究,进行扎根式研究的时候,要选取自己能够够得着、能够落实到实际之中去。2.研究角色的把控问题本书作者调查之时,特殊的身份可以对官民双方的底牌比较清楚。一般学者所作的田野工作如果涉及官民关系的某种对立,最困难的就是能够同时获得对立双方的认同和信任。官方认同讲正式身份,民众认同重乡土背景,笔者恰好两者都具备,从而使自己能够在某种程度上超越两者的对立。不过,这里面还有一些更复杂的情况值得进一步分析。这启示我们,要进行质性研究,研究者如何融入研究对象群体之中是一个大问题。如果处理不当,研究结果就不能保证。3.如何开展研究《大河移民上访故事》告诉我们,微小事件可以作为研究的入口。在微小事件分析中,任何一个事件总是作为关系被把握,而任何一种关系又并不是化减(或凝固化)为结构,而总是将其视为事件。这就是所谓的“关系/事件”,它们构成了连续性与折叠性的切口,微小事件与世界历史之间呈现的是“折叠—切割—展开”过程中复杂的拓扑关系。首先,事件不是在日常生活中随时都在发生的,相反,它是日常生活世界的一种突变,因此构成了连续性的切口,从而把被日常状态所遮蔽的各种关系及其张力突出出来。其次,我们说要进行“微小事件”分析,并不是说要分析的事件影响都很小,规模都有限,震动都不大。所谓的“微小”一词,是针对“缩影”或“微型”来说的,是强调这些事件并不是与宏观结构直接相对应的。4.研究展示的重点:从结构分析走向行动者分析要在田野中寻觅人物,在写作中塑造人物,必须最充分地收集和占有材料。在最后开始写作前,我们可能永远不知道自己的田野材料是不是足够的,哪些材料是相关的,哪些是无关的。所以要“宁详勿略”,“喜聚异同,取材齐备”。在材料收集的具体方式上,要做到“听”与“看”的结合。“听”,不仅要听话语,而且要听话外之音,辩杂音,识沉默,察遗忘。也就是说,我们要用口述史分析的方式去听,在口述中的种种缝隙、空白或矛盾之处展开研究。“看”,不仅要在实证科学和谱系学的双重意义上去作“灰暗的、细致的和耐心的文献工作”,而且还要会读懂烙在身体上的历史,犹如画家罗中立在《父亲》的著名油画中所展示给我们的一样。田野工作者不仅要像考古学家那样勘察,而且要像作家那样采风,像画家那样写生。
漂流来读书,越看越迷糊。研究黑天鹅,细看难真如。“捉迷藏”,《深度案例思考法》,我们要找的是藏在里面的谜底关联词语赏析:“统计”有解释:汉语中的“统计”有合计、总计的意思。指对某一现象有关的数据的搜集、整理、计算、分析、解释、表述等的活动。“案例”词语解释:就是人们在生产生活当中所经历的典型的富有多种意义的事件陈述。它是人们所经历的故事当中的有意截取。案例一般包括三大要素。案例对于人们的学习、研究、生活借鉴等具有重要意义。这是一本挺有趣的书籍,虽然明显不能上升到哲学的层面,但是也是给人一种思考的拓展,如果让我分类,也算是一本智慧书。书我还没有看完,因此下结论会有点早。因为书中虽然刚刚在看,还是有点抓不住重点,由于抓不住重点,就出现了有点沮丧,这本书不是这么容易从中吸取到智慧和能量。这本书更像是一本论文,而不是我们常见的书籍。这是一本日本人写的书籍,应该还是承认,这本书还是一本正面的书籍,估计这是一本昭和男儿写的书,不是一本平成废宅写的书。这个我还是有点感觉在中间的。个人感觉这本书,可能是那种要读几遍才能掌握的书籍。这倒也没有什么问题,只是说明作者把自己的真实想法给隐藏在了字里行间,和读者进行抓迷藏。我也承认,我是通过了多次的辅助阅读之后,才有了一定的理解。现在开始讨论,这本书的内容,分析方法。书中其实就是两个分析方法进行讨论,第一个统计分析法,第二个是案例分析法。一个代表的是事物的常规规律,一个是代表事物的边界规律。两种规律其实都是潜藏在事物当中的,但是表现形式会有很大的不同。例如,股票指数的每日波动大概都在2%以内,这个可以通过统计得出结论。但是,在出现一些特殊情况下,一天的波动可以超过6%,也就是形成了雪崩式的股灾。但是如果盯着股灾来研究股市,又会有一定的偏差。其实为什么说这本书不够好,因为书中并没有给出我想要的答案,或者是解决之道。文章的重点是分析方法的研究,其中的意思就是所有分析方法都是有缺陷的。如果有好的解决方法,就是这本书最大的捉迷藏的地方。这就注定这本书不是一本快读的书,而是一本需要很长时间去阅读的书,或者是需要思考的书。我拿到这本书的时候,可能就是一个美丽的误会,我想找一本可以快速阅读的书,因此选了这样的一本小册子,但是发现我拿错了。一起欣赏思维拓展中的“捉迷藏”。1. 如果说,统计学研究适合于研究作为整体的白天鹅,那么与之形成对比的是,案例研究适合于找出“黑天鹅”的存在。 来源于《深度案例思考法》P7。2. 案例研究具有三种能力。(1)活跃人类大脑的能力(案例研究与思考力及观察力极具亲和性)(2)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读解因果关系的能力)(3)形成“类比基础”,开拓未来的能力(即使前例很少,也能推导出有效的假说) 来源于《深度案例思考法》P17。其实拿错这本书,也是没有什么大不了。因为这本书读下来,还是给我一定的启发,虽然我不准备细细的研读。我们就在书中找几个比较有趣的事情做为我的研究对象好了。书中第五章,有一个观点,就是不能把好企业的共性给提取出来,然后就理所当然的认为这就是成功的路径。其实我们对于很多的事情的研究还是停留在了表面上,缺乏对其内在逻辑的真正研究,或者根本不掌握。因此在研究中,有一个研究方法叫做关联性研究。例如,有一个研究认为,经济的景气和当年流行女性裙子的长短有关。也有一个流传于中国南方股市的一个“丁蟹效应”,无不是没有实际内在联系的经验。从而凑出来的关联性。这本书给我最大的一个感觉,就是看书不容易。而细致的研究更不容易。其实书中,给出了一些建议,但是这些建议,其实还是有很多的遐想空间。书中透露出了作者对于“黑天鹅”的恐惧,这也是我们研究的方法。因此作者在第一章的时候,非常强调“重复”的重要性,我记得,我自己做过一个投标模型。这个模型由于规则极为复杂,这样就只能通过大量的数据进行模拟,试图找出其中的最优解。这种最优解,在后面,发现是不存在的,因为根本没有成功的建立模型,而没有建立模型,实际上没有真实评估出真实的状态。不好的效果,来源于真实数据的不足,同时也来源于其他竟争方并不是处于完全混乱的状态,而是有针对性的做出反应,因此给别人有了可乘之机。因此仅仅通过有限的数据研究会有很多的偏差,而理性和感性其实同样会影响着这个世界的运行。在下一次读书心得中,我将尝试,建构一个研究的方法,来把作者藏起来的小猫捉出来。明天谈:《宋词》中的“西征”。图片来源于网络,部分文字也引用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只有订阅,不再错过。只有点赞,给予动力。只有回复,方有目标。你的需求是,就是作者研究的方向。作者“寂寞寒窗空守”诗云:寂寞寒窗,空守安宁。专注经典,另辟蹊径。金刚智慧,砥砺前行。抛砖引玉,同为精进。№261 日期:191121
平时没事喜欢看看书,偏好文化、历史、哲学之类的。近来连续攻读了梁任公及钱穆先生的《中国历史研究法》,在认知上给了我极大的震撼。梁任公在中国史学界的过去中介绍了大量的伪书伪事,今人奉之为经典,传教于后人。使我重新开始考量中国的历史文化。为什么要读历史?梁任公的观点是“通过学习历史事件,总结其因果关系,以供现代人资鉴。”钱穆先生认为“中国人应该知道些中国史。中国史讲的中国人之本原和来历,我们知道了中国史,才算知道了中国人,才算是知道了自己”。对于普通读者,能在历史中汲取知识,并且用于今日生活的指导是不太容易的。或许今天的我们读历史知识因为对某一方面感兴趣而已,喜欢跟朋友书友讨论这方面的话题,然而这对生活是没有任何指导意义的。对于从政人员,或许他们可以敏锐的观察到历史不会重演却会惊人的相似,可以解决历史上某些问题的处理方法及结果,用于现在的工作。对于研究历史的人来说,意义已经不单单是从祖先那里总结经验教训,更重要的是客观真实的传递给后代。历史应该怎么读?对于不同的人,读历史的意义是不同的。我只能谈谈,接下来我将如何读历史。我曾经与广大网友一样,去思考并参与了话题讨论。“为什么我们知道那么多道理却依然过不好自己的一生?”答案五花八门,各有说辞。我更倾向于这种说法“我们学习了太多正确却没用的知识”,对于“好”的标准也是因人而异。受儒学思想启蒙的我,在读书中发现了儒学有些理论是自相矛盾的。也就最近才知道了,同为儒学,有儒家和儒教之分。除了书本上,许多俗语,谚语也是自相矛盾。那么对错究竟该如何评判呢?如果说以前读历史对我来说仅仅是兴趣的话,那么现在我将赋予它新的意义。读通史来完善历史知识,读专史来考究文化思想。钱穆先生按照时间的顺序,把通史分为三中读法,一种是自古到今顺序推演,一种是从今至古的逆向追溯,另一种是以名人铁事读取然后研究其前因后果。梁任公按照读历史的深浅,分为鸟瞰式(这种方法在知大概)和解剖式(这种方法在知底细)。与我而言,这两种方法均可使用,研究人文哲思,离不开研究当时的社会环境(社会史),离不开研究这种思想的后世影响(学术史)。所以既要按照时间顺序鸟瞰历史的大概,又要根据名人铁事解剖其根底。历史应该怎么写?梁任公认为研究历史的目的在于求得历史的真相,赋予新的意义和价值,供吾人活动之资鉴。钱穆先生认为由政治领导社会,由学术领导政治,学术起于社会下层,不受政府控制。旧时历史作用范围是极其有限的,远古历史仅只在于记录大事件,或刻于甲骨,或铸于青铜器;上古历史的新意义在于可修己治人,圣贤开始用历史人物之功过品德教育后人;即使是近古读书人仍是少数,历史是帝王之家和治世之臣的资鉴,例如司马光的《资治通鉴》;今日之新中国是人们当家作主的,历史的新价值和新意义应在人们群众中发挥作用,服务伟大的无产阶级事业中来。在治史方面,两位先生均提到了史家四长:刘子元说史家应有三长:即史才、史学、史识。章实斋添上一个史德,并为四长。作为文史哲的爱好者,应该此四长为治学之修养。大概可以理解为,通过正确的学习方法,得以知历史真相,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学问,以客观的眼光看待历史,并且可以系统的表达出来。在专史方面,我觉得应总结钱穆先生的专史学习方法和梁任公的专史写作方法。专史的分类有很多种,主要是社会史,经济史,文化史,思想史,文物史,人物史,地理史以及各们学科皆有历史可溯。人生不过百年,纵然遍揽史书,也不能门门精修,何况治史不仅仅是知识层面的累计。我们只能在有生之年,择三两专史详尽解剖,其他专史权当通史鸟瞰。至于写历史,我并非史家,也无此能耐,只是写写读书感悟,做做学习笔记罢了。本着对文史哲浓厚的兴趣及文化中诸多真伪难辨之事,哲学方面将以先秦诸子作为研究对象,跨越两千多年的曲解误传,直接向根源处继承祖先的智慧。这种学习需要配合当时的社会背景,文化面貌,民生情况去理解,先哲为什么会有那样的认知,以及那些论述的前因后果。文化方面将着重于文字,中国的象形文字基本上可以理解为像什么就是什么,文字凝结了前人对世界的认知与理解,是研究古人思想的重要渠道之一。历史方面将着重于先哲的人生轨迹,社会状况,思想流派及后世影响;文字的产生与字体变迁以及文字含义的变化。同时在学习当中,注意常识纠偏,伪书伪事的分辨。从先秦到近代,典故误传经书伪作,以至于今人难辨器真伪,误以伪学传教。我辈求知当尤为谨慎,治学以严谨,不可将难考之事定为成论,不可以今日之见解附会于圣贤之经典,不可夸大或抹杀历史功绩。
哈喽大家好,又到小易和了分享知识点的时候了,今天是姜姜老师给同学们直播哦,今天给大家分享的是教育的研究方法,先和大家透露一下考情,这个考点一般以选择题考的居多,但是不乏今年就会考简答题,比如:请简述观察法的使用要求、请简述教育研究方法的基本步骤等等。教育的研究方法一共有八种,观察法、调查法、实验法、经验总结法、行动研究法、个案研究法、历史法、叙事研究法。下面就和大家一一讲解这几种方法!观察法通过眼睛观察到的事物或者借助工具观察到的事物就称为观察法,比如看看周围的事物,如果有看不清的地方借助望远镜或者放大镜,这就是观察法。因为观察法最为简单,也是教育方法中最基本的方法!调查法比如说问卷调查,这就属于调查法,访谈、开调查会、测验这都属于调查法,调查法和观察法都是最直观获得数据的方法!实验法这是考试中最常考的方法,实验法顾名思义,就是做一个实验,一定是有严格的流程或创设的条件,并且有变量!比如:老师将两个班级用不同的方法教学,最终比较那个方法好,这就是实验法!经验总结法所谓经验总结法,倒过来就是总结经验,一个老教师将之前所做的事情总结下来,慢慢的形成经验,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直接用经验就能解决,这就是经验总结法。行动研究法可以总结为这三类:为行动而研究,在行动中研究、由行动者研究,比如班级里同学们数学成绩很差,老师就会组织成员形成讨论组,然后进行研究,在遇到问题的过程中再次进行研究,这就是在行动中研究,这个研究是谁发起的,就由谁来研究,这就是由行动者研究!个案研究法这个比较简单,以一个单位来进行研究的方法,比如:一个人、一个学校、一个省、一个国家等,但是注意这个单位一定举要典型性!历史法用历史事件做调查方法就是历史法,就是研究历史。叙事研究法叙述或讲故事的方式就是叙事研究法,比如老师晚上会叙述白天所做的教育事件,这就是西施研究法!
本文作者为哈工大SCIR实验室丁效,李忠阳,刘挺,雷锋网获权转载。2016年7月,哈工大社会计算与信息检索研究中心(HIT-SCIR)开始启动事理图谱的研究工作。2017年10月,研究中心主任刘挺教授在中国计算机大会(CNCC)上正式提出事理图谱的概念。2018年9月,在研究中心丁效老师的主持下,研制出中文金融事理图谱1.0版本,2019年7月更新为2.0版。本文是对2016年7月以来工作的最新总结,敬请各位同行指正。引言事件是人类社会的核心概念之一,人们的社会活动往往是事件驱动的。事件之间在时间、空间上相继发生的演化规律和模式是一种十分有价值的知识。然而,现有的典型知识图谱均以实体及其属性和关系为研究核心,缺乏对事理逻辑这一重要人类知识的刻画。为了弥补这一不足,事理图谱应运而生,它能够揭示事件的演化规律和发展逻辑,刻画和记录人类行为活动。在图结构上,事理图谱是一个有向有环图,其中节点表示事件,有向边表示事件之间的演化关系。现实世界中事件演化规律的复杂性决定了我们必须采用这种复杂的图结构。本质上,事理图谱是一个事理逻辑知识库,描述了事件之间的演化规律和模式。1. 研究背景及意义随着深度学习的兴起,人工智能迎来了新的发展高潮。人工智能的一个发展瓶颈在于,如何让机器掌握人类知识。例如,人类能轻易理解“吃过饭”后,就“不饿”了这样的常识知识,而让机器理解并掌握大量这样的知识是一件极其困难的事情,而这也是通往强人工智能的必由之路。在众多类型的人类知识中,事理逻辑是一种非常重要且普遍存在的知识。许多人工智能应用依赖于对事理逻辑知识的深刻理解。以隐式消费意图识别以及隐式情感分析为例,只有让机器知道“结婚”事件伴随着后续一系列消费事件,例如“买房子”、“买汽车”和“去旅行”,我们才能在观察到“结婚”事件的时候,准确地识别出用户潜在的隐式消费意图,进而向目标用户做出精准的产品推荐。只有让机器掌握“考试不及格”会引起“情绪低落”这样的常识事理,才能从显式事件当中挖掘出用户背后的隐式情感。现有的对话生成系统大多从大规模对话语料中以最大似然估计进行训练。然而人类对话的语义和语境是复杂多变的,这样得到的对话系统很难深入理解对话上下文的前因后果,而只是对训练语料中特定问答模式的记忆。只有让机器理解了“吃过饭”之后“人不饿了”,“看电影”之前要“先买票”这样的常识事理,对话系统才能根据不同的问答语境,做出更加智能的回复。股市一般伴随着短期内随机的小波动,以及长期内重大事件驱动的大波动。例如,近来随着人工智能迎来发展高潮,以及“国家将人工智能列为国家发展战略”,科大讯飞等人工智能企业股价迎来了一波大涨。事件驱动的股市预测悄然兴起。从金融文本中挖掘“粮食减产”导致“农产品价格上涨”,再导致“通胀”,进而导致“股市下跌”这样的远距离事件依赖,对于事件驱动的股市涨跌预测非常有价值。事理逻辑知识的挖掘与知识库构建迫在眉睫,这将极大地推动多项人工智能应用的发展。事件是人类社会的核心概念之一,人们的社会活动往往是事件驱动的。事件之间在时间上相继发生的演化规律和模式是一种十分有价值的知识,挖掘这种事理逻辑知识对我们认识人类行为和社会发展变化规律非常有意义。然而,当前无论是知识图谱还是语义网络等知识库的核心研究对象都不是事件。尽管传统知识图谱在现代搜索引擎中(例如Google、Bing、Bai等商业搜索引擎)得到了广泛应用,但是其聚焦于实体和实体之间的关系,缺乏对事理逻辑知识的挖掘。我们认为事理逻辑知识,包括事件之间的顺承、因果、条件和上下位等关系,对于人工智能领域的多种任务具有非常巨大的价值。为了揭示事件的演化规律和发展模式,我们提出了事理图谱的概念,旨在将事件的演化规律和模式构建成一个有向图形式的事理知识库,用于刻画和记录人类行为活动和事件客观演化规律。2. 事理图谱的定义事理图谱(Event Logic Graph,缩写ELG)是一个事理逻辑知识库,描述了事件之间的演化规律和模式。结构上,事理图谱是一个有向有环图,其中节点代表事件,有向边代表事件之间的顺承、因果、条件和上下位等事理逻辑关系。理论上,事理图谱中的事件是具有一定抽象程度的泛化事件。表示为抽象、语义完备的谓词短语或句子,也可以表示为可变长度的、结构化的(主体、事件词、客体)多元组,其中必然包含一个事件词,标志事件的发生,例如:“跑步”,而事件的主体和客体都可以在不同的应用场景下被省略,例如:“(元首,出访)”可以省略事件的客体,“(购买,机票)”可以省略事件的主体。一般情况下,事件以及事件的抽象程度与该事件发生的场景紧密关联在一起,脱离了具体的场景,一个单独的事件可能变得过度抽象而难以理解。例如,虽然脱离了具体的场景,但“吃火锅”, “看电影”, “去机场”,“地震” 仍是合理的事件表达;但“做事情”,“吃”等事件由于过度抽象,属于不合理或不完整的事件表达。事件词可以是动词或名词,但是绝大多数事件都是动词触发的。其中,按动词的内容意义进行划分,可将事件分为动作类事件、状态类事件、关系类事件与能愿类事件四个大类。2.1 事理图谱中的事件关系类型我们认为,现实世界中有四种事理逻辑关系特别重要,也是我们提出的事理图谱中主要关注的事理逻辑关系,包括事件之间的顺承关系、因果关系、条件关系和上下位关系。顺承关系是指两个事件在时间上相继发生的偏序关系。我们借鉴TimeML时序关系类别中的before和after偏序关系,在事理图谱中的顺承关系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顺承的前序事件a结束后,后序事件b紧接着发生;另一种情况是前序事件a结束后,隔一段时间后序事件b才会发生,具体如图1所示。两个前后顺承的事件之间存在一个介于0到1之间的转移概率,表示从一个事件按时序顺承关系演化到下一事件的置信度。图1 两种顺承关系示例因果关系是指两个事件之间,前一事件(原因)的发生导致后一事件(结果)的发生。在事理图谱中,因果关系满足原因事件在前,结果事件在后的时间上的偏序关系,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认为因果关系是顺承关系的子集。因果事件对之间存在一个介于0到1之间的因果强度值,表示该因果关系成立的置信度。条件关系是指前一个事件是后一个事件发生的条件。条件关系属于思想中命题的某种逻辑关系,因果关系属于对客观事实的某种认识,我们认为“原因≠理由”,“原因”指的是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关于事实的,“理由”是前提与结论或论据与论点的内在联系,是关于逻辑的。举例来说,“如果买票的人多,那么电影好看”这一条件是成立的,而“因为买票的人多,所以电影好看”这一因果是不成立的。上下位关系:事件之间的上下位关系有两种:名词性上下位关系和动词性上下位关系。例如,事件“食品价格上涨”与“蔬菜价格上涨”构成名词性上下位关系;事件“杀害”与“刺杀”互为动词性上下位关系。需要注意的是,上下位关系一般是没有疑义的确定知识,因此可认为该类关系的置信度为常数1或0,即表示该知识是正确的或者是错误的。2.2 事理图谱中的事件属性事理图谱除了关注事件之间的事理逻辑关系外,还关注事件自身的属性。事件属性用来描述事件发生的程度、持续时间等。在进行推理时,事件属性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例如,从金融文本中可以抽取到“货币超发”会导致“汇率贬值”,“汇率贬值”又会导致“货币紧缩”,而实际上“货币持续超发”才会导致“汇率贬值”,而“汇率大幅贬值”才会导致“货币紧缩”,这里面“持续”和“大幅”作为事件的属性,可以影响到事件未来的走势情况。此外,“股票下跌/上涨”的百分比也是事件重要的属性,股票上涨0.1%和上涨10%对未来事件的影响是有非常明显的区别的。3. 事理图谱与知识图谱的关系“知识图谱”这一术语有两层含义。如果认为“知识图谱”表示广义上的知识库,是一种用以存储知识的本体的话,那么“事理图谱”可以认为是一种存储事理逻辑关系的“知识图谱”;如果认为“知识图谱”特指狭义上现阶段谷歌、百度所构建的以实体为中心、用于提升用户搜索体验的知识库,以及Freebase、 YAGO、 DBpedia、ConceptNet和微软的Concept Graph等产品的话,那么“事理图谱”便是与“知识图谱”相并列的一种新型常识知识库。事理图谱与传统知识图谱有本质上的不同。如表1所示,事理图谱以事件为核心研究对象,有向边表示事理逻辑关系,即顺承、因果、条件和上下位;边上标注有概率信息说明事理图谱是一种事件间相继发生可能性的刻画,不是确定性关系。而知识图谱以实体为核心研究对象,实体属性以及实体间关系种类往往成千上万。知识图谱以客观真实性为目标,某一条属性或关系要么成立,要么不成立。4. 事理图谱的构建4.1 基本技术原理事理图谱课题主要研究从大规模无结构化(或者结构化、半结构化)文本数据中自动获取事理逻辑知识,并将这些知识组织成有向有环图结构,用以描述事件之间的演化规律和模式。这样的知识库我们称之为“事理图谱”。事理图谱项目包含“构建”、“推理”和“应用”三个关键技术点:(1) 事理图谱的构建事理图谱的构建主要用到以下具体的自然语言处理技术:事件定义、开放域或限定域事件抽取,事理关系抽取(包含事件顺承、因果、上下位关系抽取等),事理关系置信强度计算,事件相似度计算,事件抽象与泛化等。(2) 事理图谱的推理事理图谱的推理可以用于事件及关系的补全,主要涉及到的技术有:结构化事件表示学习,短语级、句子级事件表示学习,事理图谱图结构上的图神经网络技术等。(3) 事理图谱的应用事理图谱的应用是指将构建好的事理图谱用于下游任务,例如消费意图识别和商品推荐、对话系统回复生成、股市涨跌预测、未来事件预测等,帮助提升具体任务的效果。此阶段用到的技术主要有:事理图谱的存储与查询(事件的搜索与匹配),事件表示学习,事理图谱表示学习等。4.2 主要技术领域及当前发展热点与事理图谱项目密切相关的技术领域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 常识知识库资源构建传统的常识知识库资源构建主要围绕实体及其关系展开。2012年谷歌成功将大规模知识图谱商业化,显著改善了搜索结果的呈现方式,并提升了搜索引擎的用户体验。之后以实体为中心的知识图谱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以及广泛的应用。时至今日,知识图谱仍然是学术界的一个发展热点。知识图谱上的知识表示学习、实体链接、实体消歧、知识图谱补全等等研究方向仍然是当下研究的热点问题。然而,已有研究者注意到事件常识的重要性,部分最新的研究工作开始研究以事件为中心的常识知识库构建。(2) 统计脚本学习给出多个事件组成的上文,统计脚本学习研究下一个可能发生的事件是什么,可以认为是建模事件预测的能力。传统方法多在无监督抽取的结构化事件链条上进行模型的搭建,这条技术路线仍然在发展当中,不断有新的模型涌现;最近,学者们提出故事结尾预测的评估方式,是对传统评估方法的进一步完善。(3) 事件顺承关系抽取由于语料标注的限制,事件时序关系抽取研究进展相当缓慢。虽然曾经连续举办多个技术评测,推动了该技术的发展,但是进步仍然十分有限。最近,时序关系抽取重新引起了学者的研究兴趣,有许多相关研究发表。从预料的构建,识别方法的改进等多个方面继续推动该研究走向使用阶段。目前,已有开放域的时序关系抽取系统发布。(4) 事件因果关系抽取文本中的因果关系抽取一直是一个难点。虽然学者们提出了许多方法,但是仍以因果模板匹配的方法抽取精确度最好。模板匹配的缺点在于召回率难以保证,许多有价值的因果关系无法召回。目前,高效准确的因果关系抽取方法仍然是一个难点及研究热点。(5) 知识表示学习与网络表示学习知识表示学习是指将知识图谱中的实体及关系映射到低维稠密向量,进而可以更加方便地用于后续任务当中。网络表示学习的研究对象不仅仅包含知识图谱这种网络,而是更广义上的网络。这两个研究方向都是当下研究的热点问题,属于事理图谱应用阶段的实用技术。5. 金融事理图谱V2.0版本发布2018年9月10日,HIT-SCIR正式对外发布金融事理图谱V1.0版本,经过近10个月的潜心研发,HIT-SCIR推出金融事理图谱V2.0版本,相对于V1.0版本,V2.0版本进行了如下的改进。金融事理图谱V2.0版本扩充了数据源,扩大了数据规模,增加了事件节点数量以及因果关系数量,同时增加了事件上下位关系以及抽象事件和抽象因果关系,采用基于BERT+CRF的方法将因果关系抽取的F值由原来的59.54%提升到了85.12%。结束语知识图谱在各个领域精耕细作,逐渐显露价值。知识表示形式有待突破,推理能力有待提高。统计脚本学习和事件关系识别等事理图谱相关研究越来越吸引研究者关注。以“谓词性短语”为节点,以事件演化(顺承、因果、上下位等关系)为边的事理图谱方兴未艾。事理图谱必将在预测、对话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有力地提升人工智能系统的可解释性。详细论文请参考:https://arxiv.org/pdf/1907.08015.pdf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疫情期间有学者建议制定紧急状态法。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近日接受采访时表示,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应对紧急状态的法律制度体系,是否有必要再制定一部专门的紧急状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将进一步研究。据其介绍,我国法律中最早出现“紧急状态”概念,是1990年制定的香港基本法。其后,1992年制定的专利法、1993年制定的澳门基本法和1996年制定的戒严法、香港驻军法、澳门驻军法使用了“紧急状态”概念。2004年修宪将“戒严”修改为“紧急状态”,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家主席“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紧急状态”上升为宪法上的概念。2004年修宪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紧急状态法列入立法规划,在起草过程中将法律案名称改为《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草案说明提出:宪法规定的紧急状态和戒严法规定的戒严都是应对最高程度的社会危险和威胁时采取的特别手段,实践中很少适用。即使出现需要实行紧急状态的情况,也完全可以根据宪法、戒严法等法律作出决定。该负责人表示,从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看,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虽然不等同于紧急状态法,但有些规定与紧急状态法的内容在功能、效果上相同。除突发事件应对法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应对紧急状态的法律制度体系,包括宪法、戒严法、传染病防治法、反恐怖主义法、国家安全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驻军法等。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应对中,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总体看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从目前应对效果看,现有法律法规基本可以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新京报记者 王姝编辑 白爽
疫情期间,有学者建议制定紧急状态法,以弥补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立法不足。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日前回应表示,从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看,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虽然不等同于紧急状态法,但有些规定与紧急状态法的内容在功能、效果上是相同。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应对紧急状态的法律制度体系,是否有必要再制定一部专门的紧急状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将进一步研究。该负责人表示,在疫情期间,全国人大有关部门注意到一些学者提出的关于制定紧急状态法的建议。我国法律中最早出现“紧急状态”概念的是1990年制定的香港基本法。其后,1992年制定的专利法、1993年制定的澳门基本法和1996年制定的戒严法、香港驻军法、澳门驻军法使用了“紧急状态”概念。2004年修宪将“戒严”修改为“紧急状态”,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家主席“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紧急状态”上升为宪法上的概念。2004年修宪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紧急状态法列入立法规划,在起草过程中将法律案名称改为《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草案说明提出:宪法规定的紧急状态和戒严法规定的戒严都是应对最高程度的社会危险和威胁时采取的特别手段,实践中很少适用。即使出现需要实行紧急状态的情况,也完全可以根据宪法、戒严法等法律作出决定。此外,该负责人还表示,除突发事件应对法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应对紧急状态的法律制度体系,包括宪法、戒严法、传染病防治法、反恐怖主义法、国家安全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驻军法等。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应对中,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总体看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从目前应对效果看,现有法律法规基本可以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红星新闻记者 赵倩 张炎良编辑 陈怡西(本文来自红星新闻APP,请至各大应用市场下载)
梁启超历史研究的 “客观研究法”实质上就是以历史客观李实为墓石,以真实史料为中介,在认识上反复深化,从而揭示出历史事实的个性特征与普遍规律,并为现实生活提供 “资鉴”的方法。 梁启超说: “历史者,叙人群进化之现象合而求得其公理公例者也。”就是说历史研究的目的是研究历史进化的规律,从而为现实生活提供 “资鉴”。正因为如此,梁启超提供出历史研究必须客观,要使用 “客观研究法”。客观研究法是梁启超历史研究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也最明快、最有说服力地体现了他历史观中的唯物主义倾向。虽然梁启超的著作《 中国 历史研究法》与 《中国历史研究法 (补编)》早已成为历史,但其方法的精华却早已融人后来的历史研究之中。在新世纪到来之际,重温他的历史研究的客观求真方法,仍然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这不仅是重新认识作为历史人物的梁启超的需要,而且客观、公正地研究历史也仍然是历史研究的基本立足点。 一、历史事实之客观性与整体性 历史的客观性表现在它的事实性、整体性。历史的真实一方面是事实之真,另一方面则是本质的真实。事实之真是从单个事实本身来说的,而本质之真则是从历史事实之间联系的角度和整体角度来说的。 自然 界不用说是客观的、是不以人的意志而转移的,社会历史现象也是客观的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是客观的,是过去、现在发生过的事实。历史不是简单的各民族、人群或各个人的孤立活动史,或其活动的叠加史,而是在不同地域和不同时间的民族、人群或个人通过其文明的创造活动创造出来的、其间存在着相互的差异、联系和影响,并由于差异而相互补充,由于联系而相互作用,由于作用而相互影响,进而共同构成具有内在逻辑必然性的人类社会历史整体。 历史的整体性以历史事件的互相联系和影响为纽带而表现出来。历史的整体性与梁启超关于全民进化的历史观点相互说明而关联。梁启超说,历史事件的发生、各民族的活动,都有环环相扣的关系,“史之为态,若激水然,一波才动万波随。;人类的历史活动息息相关,“如牵发而动全身,如铜山西崩而洛钟东应”。不独各国的历史是 “整个的”,而且全人类的历史也是 “整个的”,世界历史则是各国人民在创造文化、文明过程的总和。历史事件如果离开了人类历史的整体,就不成其为历史事件。“事实之偶发的、孤立的、断灭的皆于纵的方面,最少为前事之一部分之果,必于其横的方面最少亦与他事实有若干之联带关系,于纵的方面,最少为前事之一部分之果,或为后事实一部分之因。历史好像一条长链,环环相接,继续不断,坏了一环,便不能活动了。 不独历史事件不能分割看,就是人类在历史中所表现出来的思想意志等也不能分割看,而应当当作一个整体看,不仅把思想意志当作一整体看,而且要把历史客观事实与历史思想意志当作一个整体看: “史绩有以千年或数百年为起讫者,其绩每度之发生,恒在有意识若无意识之间,并不见其有何等公共之一贯目的。及综若干年之波澜起伏而观之,则俨然若有所谓民族意力在其背后。治史者遇此等事,宜将千百年间若断若续之迹,认真筋摇脉注之一全案,不容枝枝节节求也。 梁启超说,数百年或数千年的史实是一个整体,其间各时代发生的史实是组成这个整体的细胞。将这些细胞各个分离对整体就没有意义,将所有的细胞综合起来就内在地潜藏着整体的生命灵魂。 “社会是继续有机体,个人是此有机体的一个细胞。吾人不论如何活动,对于全盘历史,整个社会,总受相当束缚。” 个人的活动作为一个细胞,不仅受到它自身的条件的限制,而且受到其它个人活动的影响,其它个人的存在构成个人活动这个细胞的生存条件。个人的活动虽然对于他自己来说首先是个体生存的必要条件和全部内容,但这种活动却是受制于整个社会历史条件的活动,并且只有当它以整体人类社会历史为条件时,当它是构成历史有机整体的一个细胞时,它才真正具有历史的意味。 二、史料之“汇集宜求备,鉴别宜求真” 历史的客观事实主要以史料的形式表现出来,史料是研究历史必经的中介环节。历史事实本身是一去不复返的,历史研究不能够以直接的历史活动或事件为研究对象,而只能以记载历史活动或历史事件的文字材料和历史活动留下来的遗迹即史料为直接的研究对象。史料是历史事实的模本,而不是历史事实本身。历史事实的真实性,一方面存在于经过鉴别的史料之中,另一方面存在于历史事实和史料的整体联系之中。历史研究的本质对象是直接的历史活动,但现实的历史研究却要通过中间环节——史料来实现。 史料作为人们研究历史的中间环节,本身就是人们对历史事物的反映,或历史事件的部分遗留物,在本质上是一种认识,或需要经过认识才具有意义的事物。认识的本性决定了史料不可能与认识的本质对象——历史事件直接同一,只能与认识对象的历史事件无限趋近。事实上,在历史研究中,相反的情况经常出现,或是认识的错误,或是认识本身的不全面性与片面性,或是认识者的故意颠倒黑白,或是历史事件的遗物本身就是历史事件的假象,使得历史研究中对史料的搜集与鉴别成为一种前提性的条件。要求得历史的事实的真相,必须搜集和鉴别史料。 梁启超说,史料有难以保存、易于失散和易陷假伪的特征: 第一,难以保存。思想、行为、事实能够留下痕迹的本来就不是思想、行为、事实的全部,而是其中很少的一部分,并且在这很少的一部分痕迹并非都有史料的价值。第二,易于散失。由于人们的谨慎态度,对有价值的史料常常需要有证据才认可,如果一时找不到证据,则有价值的史料就可能被埋没,因而有价值的史料很容易丧失;对有价值史料有用的证据,也因多种原因而极容易失散。失散的原因有: 有意隐匿,如清代之自改 《实录》; 有意蹂躏 ,如秦之焚书; 或新著作出而所据之旧资料遂为所淹没,如唐修 《晋书》,《晋书》成而旧史十八家俱废;或经丧乱,史籍沦没,如牛弘所论史书之五种厄运; 或孤本孤证,散在人间,偶不注意,即便散亡。第三,易陷假伪。历史在记录和流传中,由于受人们的主观上的想当然、记忆的混乱或思考问题的立场等的影响会产生讹误,使史料渐渐走了样,最后成为虚伪的东西。在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古之风,人们或托古以自重,或在秦焚书之后伪献遗书以售眩邀宠,导致假史料的出现;官收记载每经朝廷有意纂改; 道德卑劣者有意作伪; 史文大多经过事后的增饰而失其真实等。 针对史料的上述特征,梁启超提出 “汇集宜求备,鉴别宜求真”的搜集和鉴别史料的总原则。“汇集求备”符合历史事实的整体关联性的要求; “鉴别求真”则符合历史事实的客观性原则。“汇集求备”,就是不仅要像过去史家从旧史记载中搜求史料,而且要按照西方近代史学理论,以“过去人类思想、行为、事实所留之痕迹,有证据传流至今日者”均为史料,同时充分吸收地质学、考古学、语言学等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鉴别求真”,就是要在全面搜集史料的基础上,将所搜集到的史料联系起来,对它们进行比较鉴别,去伪存真,择善而从,使历史研究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之上。 三、信史之 “画我须是我” “吾侪今日所渴求者,在得近于客观性质的历史。”历史事实的客观性和整体性表现在史料上就是史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搜集史料追求全面,鉴别史料追求真实,最后落实在对历史的忠实叙述上。要忠实地叙述历史,首先是研究者应当有一个忠实的叙述历史的主观态度,其次要知道怎样才能够忠实地叙述历史,把这两种结合起来,就能作出梁启超所说的 “良史”、“信史”来,为现实生活提供资鉴。 历史研究的主观态度方面,梁启超称之为史德。史德就是指历史研究者对历史事实应持的一种客观而公正的态度。章学诚说,作史的人,心术应该端正。刘欲说 “是非不谬于圣人”。梁启超说,对于过去毫不偏私,善恶褒贬,务求忠实公正。史家的思想感情可以寄寓于史学论著之中,但不能以主观代客观,甚至歪曲历史事实。 “善治学者,不应以问题之大小而起差别观。问题有大小,研究一切问题之精神无大小,学以求真而已。大固当真,小亦当真。一问题不入吾手则已,一入吾手,必郑重忠实以赴之。 梁启超认为,凡学问必有客观、主观二界。所谓客观,就是指所研究的事物;所谓主观,就是指能研究这个事物之心灵,即人的思维能力把主观与客观结合在一起,然后才可能有 科学 或严肃学问的出现。历史研究也有它的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历史研究的客体方面,是过去、现在历史事实; 历史研究的主体方面,是历史研究者心识中所怀之哲理。研究历史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研究者在主观上是否公正的态度问题。正确的态度应是对一切历史问题,不论大小都以求真的忠实心来对待。 史德从积极的意义上讲是忠实公正,从消极的意义上讲则是 “不以人蔽己,不以己蔽己”。所谓蔽,指受错误的观念的影响而不能明了辨察事物的真相,或受浅显观念的影响而不能对事物作进一步深人的研究。认识是一个无限深化的过程,是一个主观无限接近客观的过程,因此在研究中应当不要被已有的认识所束缚。这已有的认识可能来自于他人、传统或权威,也可能来自于自己以前的研究、自己的主观倾向或习惯等。他人的认识、传统的信念、权威的说教、自己以前的研究、主观倾向或习惯等都可能是正确的,也都可能是错误的。对于错误的认识,我们固然不能为其所束缚,即使是对于正确的认识,我们也不能为其所束缚;错误或谬误的东西是真理之母,可以通过研究使其向真理转化; 正确的认识本身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可以再深化的。“不以人蔽己”即不要为因袭传统的思想所蔽。对前人的说法,既要充分尊重其价值,又不盲从,对则从之,不全则补充之,遇有必要修正的,无论是怎样有名的前人所讲,也要加以修正; “不以己蔽己”,即不要为自己的成见所蔽。要严于解剖自己,“不惜以今日之我,与昨日之我挑战”,勇于在研究工作中不断探索前进。 “大凡一个人立了一个假定,用归纳法研究,费很多的功夫,对于已成的工作,异常爱惜,后来再四观察,虽觉颇有错误,亦舍不得取消前说。用心在做学问的人,常感此种痛苦。但忠实的学者,对于此种痛苦,只得忍受,发现自己有错误时,便应当一刀两断的,即刻割舍,万不可回护原来的工作,或隐藏事实,或修改事实,或假造事实,来迁就他。回护从前的工作,这种毛病,愈好学愈易犯”。 历史 事实是客观而不可改变的存在,人们对历史的认识是一次比一次、一代比一代更深刻、更全面,历史研究者们追求不断接近客观历史的认识结果,然而这对研究者本人来说却是一个较为痛苦的感情过程。虽然如此,历史研究还是应当不受学术目的以外的事情的牵制,不受主观好恶和恻隐之心的影响,做到不自欺、不欺人,严格解剖史实,以极忠实而公正的笔调描述历史,才是正确的态度。 历史研究中的客观公正性,要求在具体的行文叙述中揭示出历史事实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或个性,也就是在历史研究中揭示出历史客观事实的本质之真来。 吾侪有志史学者,终不可以此自勉,务持鉴空衡平之态度,极忠实以搜集史料,极忠实以叙论之,使恰如其本来,当如格林威尔所云 ‘画我须是我’,当如医者之解剖,奏刀旁素,而所谓恻隐之念扰我心曲也。乃至对本民族偏好溢美之辞,亦当戒。良史固所以促国民之自觉,然真自觉者决不自欺,欲以自觉觉人者,尤不宜相蒙,故吾以为今后作史者,宜于可能的范围内,裁抑其主观而忠实于客观,以史为目的而决不以为手段。夫然后有信史,有信史然后有良史也。 历史有其本来的面目,客观事实是历史研究的出发点。 一方面,历史事实是在人类社会中发生的大部分都是不可能重复出现的各有其特殊性的事件。首先,形成某一历史事件的历史条件必然是独特的,不可能可以重复出现。其二,某一历史事件角色承担者的影响其行为的个人性格、思想观念、意志活动等必然是独特的,不可重复出现或被创造出来或被模仿。其三,历史事件不可能也不允许试验性地按照人为的目的进行重复演练。“画我须是我”,“我”即是客观性和个性的代表物,梁启超强调了历史事实的特殊性或个性的价值,主张在历史研究中揭示出历史事实的个性特征。 另一方面,客观性的历史事实同时也内含了普遍性的历史价值。历史是一个有机整体,历史研究要求从方法上对历史作总体的研究。把人类社会的历史作为一个整体对象来研究,从整体观出发来考察历史人物、历史事件及其相互关系,把孤立的、静止的历史事件当作历史演变全过程的环节来研究。“欲求人群进化之真相,必当合人类全体而比较之,通古今文野之界而观察之,内自乡邑之法团,外至五洲之全局,上自弯古之石史,下至昨今之新闻,”皆是客观所当取材者,并且 “综是焉以求其公理公例”。求历史的 “公理公例”就是揭示出历史现象的普遍 规律 。能把历史事实的个性特征和普遍规律同时揭示出来,就实现了对历史的忠实而公正的叙述。 总结 全文,在历史研究之中,态度上不为主观偏见、成见所蔽,以客观的历史事实为基石,以真实的史料为认识中介,追求认识的不断深化,既揭示出历史事件的个性特征,又揭示出历史事实的普遍规律,实现对历史的忠实而公正的叙述,就是梁启超历史研究的客观研究法的实质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六十九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第八条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第十一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第十三条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第二十四条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第四十三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第四十四条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第四十五条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第四十六条 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第四十七条 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第四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第五十条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二)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三)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四)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第五十一条 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第五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第五十三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第五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第五十六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第五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第五十八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第五十九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建设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第六十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第六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五)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六)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第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第六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六十九条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第七十条 本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哈尔滨供销为农、务农、姓农图文来源:中国普法图文编辑:哈尔滨供销社
责编 | 皮卡鱼作者 | 大冉研究资料已经收集、整理好了(见护理研究——质性研究<4>资料整理(2)),咋进行深入分析呢?怎么从大量的资料中提炼出来研究的主题呢?不同的研究方法,使用什么分析方法呢?资料的分析方法与质性研究方法不同。质性研究方法中现象学研究方法、扎根理论、人种学研究等好比是指导思想,而分析方法就是行动步骤,所以他们是对应关系。千万不要出现错乱使用。不少老师对质性内容分析法 的概念理解不清,常将其与 Colaizzi 七步法 相混淆。如有作者在摘要中指出使用内容分析法进行资料分析,正文中却提到采用Colaizzi 七步分析法作为分析策略,显然是将这两种方法混为一谈[1]。1内容分析法是在描述性质性研究中使用的资料分析方法,描述性质性研究是用来直接描述某一体验或事件( 描述体验或事件),用日常语言描述参与者的体验。举例[2]:查倩倩, 钮美娥, 汪茜雅, 等. 肠息肉切除术后患者未按时复查肠镜行为意向的质性研究[J]. 中国护理管理, 2018,18(12):1626-1629.内容分析法[2]具体步骤如下:1. 反复仔细阅读访谈转录文本直至有整体感;2. 拆散资料,逐行分析,找出有重要意义的陈述,并对它们进行编码;3. 对反复出现的陈述、事物、现象进行编码、归类,产生主题;4. 寻找主题之间的关联,形成主题群;5. 如此循环直至饱和,即不再有新的主题和亚主题呈现。整体过程主要是:2Colaizzi 七步法是在现象学质性研究中使用的资料分析方法,现象学研究方法是针对某种特定的现象,分析该现象中的内在成分和外在成分,把其中的重要要素提炼出来,并探讨各要素之间及各要素与周围情景之间关系的一种质性研究方法。举例[5]:胡露红, 席新学, 熊沫, 等. 住院患者参与用药安全核查认知及态度的质性研究[J]. 护理学杂志, 2019,34(13):11-14.Colaizzi [6, 7]七步法具体步骤如下:1.仔细阅读所有访谈资料,对研究对象的描述形成大致的理解;2.摘录出与研究问题相吻合的、有意义的陈述;3.归纳和提炼有意义的陈述并进行编码;4.将编码后的观点汇总,寻找共同的概念或特性,形成主题、主题群、范畴;5.将主题联系到研究对象进行详尽的叙述;6.陈述构成该现象的本质性结构;7.将最终的分析结果返回研究对象处,求证内容的真实性。整体过程主要是:尽管Colaizzi 七步法与质性内容分析法有部分相似之处,如资料整理,编码,归类,提炼主题等,但Colaizzi 七步法一般用于现象学研究方法,现象学适用于对某类体验进行描述或诠释(例如:某患者的某种心理体验的现状和影响因素,一般要研究者深入理解现象背后的含义);而质性内容分析法适用于对某一体或事件进行直接描述或低推断性诠释(例如:某疾病的临床症状描述,一般是只对现象/体验等进行描述,常用于需求评估、方案修订、发展干预手段、量表发展时的概念澄清等);两者适用范围不同,不宜混用。 参考文献:[1] 朱丹玲, 周云仙. 护理文献中质性内容分析法的应用误区探讨[J]. 护理学杂志, 2018,33(21):97-99.[2] 查倩倩, 钮美娥, 汪茜雅, 等. 肠息肉切除术后患者未按时复查肠镜行为意向的质性研究[J]. 中国护理管理, 2018,18(12):1626-1629.[3] 杨爱玲. 老年骨质疏松症患者骨折风险认知及其防范依从性的质性研究[D]. 浙江中医药大学, 2016.[4] Sandelowski M. Whatever happened to qualitative description?[J]. Research in Nursing & Health, 2000,23(4):334.[5] 胡露红, 席新学, 熊沫, 等. 住院患者参与用药安全核查认知及态度的质性研究[J]. 护理学杂志, 2019,34(13):11-14.[6] 刘延迪. 14例糖尿病患者病耻感现状的质性研究[D]. 吉林大学, 2018.[7] 护理学研究方法[M]. 2012.声明本文所用部分素材来源于网络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小编删除原创内容,欢迎转载(σ)σ..:*☆哎哟不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