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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诊所至少节省40天!卫健委发文取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大洪拳

开诊所至少节省40天!卫健委发文取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11 月 12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关于取消部分医疗机构前置审批——《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这项事宜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如个体诊所、连锁诊所类的医疗机构,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这意味着诊所人在申请新诊所时,至少可以省去40天的前置审批时间。这项官宣政策,在鼓励多点执业和社会办医的大背景下,可以期待,我国诊所数量将实现井喷式发展。本文来源:国家卫健委/轻松开诊所综合整理:诊锁界在11月10日的《深化“放管服”改革通知》中,核心强调了对医药机构管理不必要的审批坚决取消,能事中事后监管的不事前审批,进一步简政放权,放出活力、放出创造力的要求。受此政策的引导,11月12日,国家卫健委正式发布了《关于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申办诊所,省去这件批文《通知》规定,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行研究开办诊所可行性:在申请执业登记前,举办人应当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研究,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提交执业许可证申请材料:在申请执业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提交材料。通过后公示发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登记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并严格依法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将有关信息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向社会公布;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予登记。公开医疗数据,鼓励社会办医弥补短板:《通知》中还规定,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优化完善本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公开公布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要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指导性规划,鼓励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或者儿科、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医疗机构。省去行政批准书,诊所人受益有多大?在此之前,设置医疗机构需要三步走:医疗机构需提交“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获得批准后,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及消防等其他申请资料(以下简称《执业许可证》);审批成功,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准备开业。图片来源于网络之前办《批准书》要交这些材料:《批准书》的审批程序,大致是申请设置个体医疗机构,向卫生局提交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报告、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和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申请人按有关规定提供全部材料并正式填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签收后即视为受理,并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受理通知书。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应当组织对申请机构的调查,并在 30 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在获取了《批准书》后,再准备相应材料,才能申请《执业许可证》,而当中不少材料是重复的。于是在获取《执业许可证》前,需要耗费大量时间(最多前置审批要花40天)和精力先获取《批准书》,这个过程中可能需要多次与政府部门沟通,如果一次审核不通过,需要二次审核,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对于申请人而言都可能是翻倍的。而11月12日卫健委发布的《通知》,则去掉了《批准书》这项中间过程,在准备相应的资料后,直接申请获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这大大提高了机构获取资质的效率,缩短了审批所需要的时间。需要注意的是,去掉了「调研」过程,若没有严格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准备材料和开办机构,审批不通过,不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更加干脆。但对于诊所开办而言,尤其是想在区域性创建连锁化运营的诊所,这项政策的利好还是非常大的。//来源:国家卫健委/轻松开诊所 //整理:诊锁界//编辑:太白 慎重声明:本文内容仅供学习交流,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立场,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疑问请联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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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开设一家医疗机构?2020年最新!

随着社会办医越来越多,很多小伙伴问到如何开设一家医疗机构,如果想要设置综合性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各类门诊、诊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能开始营业,故开设一家医疗机构实质上需要取得上述证件的行政许可,下面笔者详细介绍如何申请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一种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在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前,向原设置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审核合格者可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登记了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及核准其开展的执业内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要在医疗机构的大厅内张挂明示。一、谁可以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办对象: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机构、个人。二、向谁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最新政策:为鼓励社会办医,简化设立流程,一些地方已经开始执行设立诊所、门诊不再申请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三、具体办理条件有哪些?1、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符合卫健委(原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3、房屋建筑根据申办医疗机构的种类需达到一定面积。4、需要有相应职称要求的医生。5、现从事的诊疗活动必须与医师职称专业相同(单科)。四、需要提交哪些材料?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2、选址报告3、设置单位法人资格证件4、可行性研究报告5、设置单位出具的申请办理事项及授权委托书五、具体办理流程是什么?六、什么情况不予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情形不予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3、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4、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6、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7、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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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北京市互联网医院许可管理

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要求,为做好我市互联网医院的许可管理,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坚持依法执业,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推动互联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北京市互联网医院许可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依托本市辖区内医疗机构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二、互联网医院的准入(一)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原因和理由;(2)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与北京市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情况;(3)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应当提交合作协议(应当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权利);(4)信息系统三级安全等级保护证明;(5)互联网医院规章制度。执业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互联网医院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应对核准的第二名称及诊疗科目予以登记。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应当提交合作协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设置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1.设置审批。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设置申请书;(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3)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4)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应当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权利);(5)信息系统三级安全等级保护证明。互联网医院设置批准实行公示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于受理的互联网医院设置申请要进行为期5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名称、类别、地址、诊疗科目、设置人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名称等。公示期间接到实名举报或异议的,负责公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查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设置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批准第三方机构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1年。2.执业登记。互联网医院执业前,必须向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互联网医院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3) 资产评估报告;(4) 互联网医院规章制度;(5)互联网医院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和拟配备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明复印件(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任职证明和签字表); (6)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与北京市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情况;(7)营利性互联网医院还应当具备该互联网医院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信息(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方式查验,不要求申请人提交)。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对互联网医院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拟执业登记的互联网医院的科室设置、设备设施以及执业人员资质、基本知识和技能等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优化审批流程,支持实体医疗机构与互联网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审批、同发证。(三)互联网医院的命名(1)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互联网医院”;(2)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合作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3)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名称应当包括“北京+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名称和第三方合作机构名称应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备注栏中予以注明。互联网医院的诊疗科目应按照其开展的诊疗活动进行核定,不得超出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三、互联网医院的变更登记、校验和注销(一)互联网医院执业登记后,其核准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发生变更的,应向准予登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办理。(二)合作建立的互联网医院,合作方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合作协议失效的情况时,需要重新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三)互联网医院校验期为1年。互联网医院校验、停业、注销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办理。四、工作要求(一)规范准入管理我市已实行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管理和网上办事制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在线办理互联网医院许可事项,提供网上指导服务。对于申请材料中提交的医师、护士注册信息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验证的,可不再提交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对于正式受理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变更登记、校验、注销等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专家审核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 (二)严格依法执业互联网医院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办理准入手续,严格依法执业。要加强对互联网执业的医师、护士、药师的管理,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要落实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措施,加强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内容审核管理,实时向北京市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传输诊疗数据,保证互联网医疗服务安全、有效、有序开展。(三)鼓励服务创新鼓励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按照互联网医院建设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对诊疗服务、处方开具、药品物流模式等进行优化再造。互联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功能定位相适应。鼓励三级医院通过互联网医院与偏远地区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与专科医生的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辖区内互联网医院的准入工作,向社会公布互联网医院名单及监督电话或者其他监督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置违法违规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举报。要依托北京市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互联网医院实施实时监管,将互联网医院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将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对实体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评审评价,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互联网医院和医务人员在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行为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处理。(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2021年2月24 日【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声明:此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邮箱地址:jpbl@wccm.sina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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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诊所设置审批全攻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每增设2台口腔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设4台以上口腔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至少有1名注册护理人员。每增加3台口腔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理人员设1台口腔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设2台以上口腔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诊室中每口腔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房屋设置要遵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至少设口腔治疗台1台基本设备: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灭菌设备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每口腔治疗台单元设备: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到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填写《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提交《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提交《设置人身 证证明复印件》12.01牙体牙髓病专业;12.02牙周病专业;12.03口腔粘膜病专业;12.04儿童口腔专业;12.05口腔颌面外科专业;12.06口腔修复专业;12.07口腔正畸专业;12.08口腔种植专业;12.09口腔麻醉专业;12.10口腔颌面医学影像专业;12.11口腔病理专业;12.12预防口腔专业;12.13其他申请人情况当地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全国和当地口腔健康状况当地口腔医疗资源分布及需求状况拟设置口腔诊所的介绍(包括类别性质、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服务时间、诊疗科目、设备设施、人员配置、经营理念、经营目标)拟设口腔诊所污水、污物处理方案拟设口腔诊所的财务保障总结和期望(总结报告书要点并恳请主管部门领导批示)选址依据与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凭批准书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核准和记录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注册书》提交医疗机构用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提交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提交验资证明、资产报告提交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提交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设X光室的应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领取填写《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提交《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提交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提交放射诊疗设备清单经过考核及格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税务部门办理记录设计、装修、招聘人员印刷相关医疗文书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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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医院可行性研究报告

1.1、建筑方案适合医院定位与发展的“定制”医院低运营成本的“节能”医院可持续发展的“生长”医院环境优美空间宜人的“绿色”医院高效便捷的“智慧”医院方便病人和老人使用的“无障碍”医院满足现代城市形象的“靓丽”医院(1)人本化遵循“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的原则,随着各种人工智能系统及各种高科技的应用,医疗效果及人类的健康水平得到大大提高。但在这些高精密的装备后面,隐藏着情感的空虚和冷漠,也存在医院人性化欠缺的忧虑。设计力求高技术与高情感的平衡,创造人性化的医疗环境。设计中将医院建筑空间及细部设计进行人文化、园林化、艺术化的处理,起到了柔化高技术、渗入人情味的效果。在注重病人感受的同时,医护人员的工作环境和身体健康越来越受到关注。充分考虑了医护人员工作区域的环境质量。将病人流线与医护流线区分,门诊中设医护廊,为医护人员创造相对独立的区域。(2)生态化设计思想是要达到“绿化生态医院”的效果,创造天然、无害的绿色医疗环境和良好的室内外自然生态绿化。自然界中的山、石、林、泉、阳光、雨露,能使万物欣荣、生机和畅,是养生健体的宝贵资源。设计中重视自然采光通风和天然建筑材料的利用,突出环境特色、创造与自然共生的绿色医院。设计中充分考虑了环境设计,建筑群的主朝向为东西向和南北向,几乎所有房间都有采光,都能做到自然通风。(3)地域化设计注重地域化,体现了浓郁的地方建筑特色和新区风貌。风雨廊、庭院园林以及其他细部设计,处处体现出以人为本的人文建筑特色,同时建筑总体布局顺应地形,建筑总体造型错落有致,达到了与周围环境的协调、融合。(4)高效化信息技术的发展,也促进了就诊模式的更新。除了楼宇自动化控制外,计算机应用将深入到医院的各个部门。计算机管理的引进,电脑排号、电子记账、电脑传递检测信息等先进手段可以清除挂号处、取药处的长龙,减少工作人员繁重而重复的简单工作以及病人的盲目奔波,还可以利用自动式电脑终端介绍医院特色、软硬件设施等,树立医院形象,改善与外界的沟通。合理布局医院内各大功能分区,达到流线便捷,减少交叉,服务半径均匀,也是达到高效化现代医院的重要手段。1.2、结构方案(1)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2)基本风压为0.30kN/㎡(R=50),住院楼、养老院基本风压按50年一遇基本风压的1.1倍采用,地面粗糙度为B类;基本雪压为0.30kN/㎡(R=50);(3)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0.20g),第三组;多遇地震作用下水平影响系数最大值为0.16,罕遇地震作用下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为0.90;(4)本工程中医技综合楼、门急诊综合楼、住院楼、养老院、医废暂存及中心供氧抗震设防类别为重点设防类(乙类),需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结构重要性系数为1.1;地埋式污水站为标准设防类(丙类),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结构重要性系数为1.0。1.3、给排水方案设计范围:室内外生活给水、生活热水、污废水、雨水及消防给排水系统。1.4、电气系统方案变、配电系统设计;照明、动力设计;防雷与接地系统设计。1.5 、智能化系统方案1)基本理念:节源、高效、实用、安全2)服务理念:为患者和家属营造一个快捷/方便/温馨的就医环境;为医生和护士营造一个科学/高效/安全的工作环境;为经营、管理者营造一个高效/环保/和谐的经营环境3)技术理念:构筑一个:满足智能化医院发展的可扩性、开放性、灵活性的支撑系统平台。1.6、暖通系统方案设计范围包括:空调系统;机械通风系统;消防防排烟系统;医用气体、厨房排油烟系统。1.7、绿色节能本工程绿色建筑项目定位和建设目标目标为:建筑设计达到《云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53/T-49-2015的一星级标准。评分计算表前期调研(包括场地调研、市场调研和社会调研)。(1) 场地调研分析包括地理位置、场地生态环境、场地气候环境、地形地貌、场地周边环境、道路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规划条件等;(2)市场分析包括建设项目的功能要求、市场需求、使用模式、技术条件等;(3)社会环境分析包括区域资源、人文环境和生活质量、区域经济水平与发展空间、周边公众的意见与建议、当地绿色建筑的激励政策情况等;简述项目定位与目标分析。根据项目前期调研成果和明确的绿色建筑目标,制定项目绿色建筑技术方案与实施策略,并宜满足下列要求:(1)选用适宜的被动的技术;(2)选用集成技术;(3)选用高性能的建筑产品和设备;(4)对现有条件不满足绿色建筑目标的,采取补偿措施。根据目前校区实地情况及成本回收情况,按云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53/T-49-2015的一星级标准进行设计。项目绿色设计主要技术方案与创新。绿色建筑设计的前期策划。鉴于绿色建筑设计的人性化,本项目在设计师和用户共同策划下完成的。设计师充分考虑绿色建筑的环保性和节能性等特点,进行初步的设计,设计初步定稿之后还充分听取用户对于建筑设计的要求,做到设计的人性化。同时还保证项目的设计要经过广泛的论证,保证设计方案的优化,在设计决策阶段解决问题。绿色建筑方案设计中的重点方面。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资源,如自然风和自然光。在进行建筑设计时考虑了建筑长期的成本计算,而不仅仅只是考虑工程本身所花费的成本。考虑到绿色建筑后期对材料的回收利用,要最大限度地满足住户的舒适度,考虑到适当的生态策略技术。允许在设计阶段有不同的设计方案,在选择设计方案时要协同各设计方案的优点,取长补短,力求使设计方案最佳。在设计时要考虑为周边群众设计活动场所。多工种协同工作的绿色建筑设计方法。传统的建筑设计分为很多分散的阶段:首先是由建筑设计师提出建筑方案,再由土木工程师和其他的工程师进行其他的水、电、暖等系统的设计。本项目打破了各设计专业的隔阂,可以系统地整合各设计专业的信息,通过计算机集成,及时调整设计方案,加强了各个专业设计人员的沟通,通过相互间的意见交换,增加了绿色建筑设计方案的可行性。最大限度地减少因设计方案而造成的材料和人工的浪费,减少因采用绿色方案而造成的建筑投资的增加值。绿色建筑设计的节能设计要点。传统建筑设计由于其商业性,注重的仅仅是初始建筑时的投资节省,并没有充分考虑住户长期使用过程中的成本支出。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节能建筑越来越受到市场的喜爱,本项目按照节能建筑建设标准进行绿色建筑设计时采取节能措施进行设计。(1)建筑的外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高于温和中区公共建筑节能标准的规定。尽量减少透明窗体面积,减少太阳辐射的热量,取得很好的保温隔热效果。(2)屋面外墙防水保暖工程的设计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3)外窗注意空气的渗透性等条件。绿色建筑设计的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要点。按照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绿色建筑设计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同时在场地的选址上,尽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合理组织场地交通体系,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绿色建筑设计的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要点。在进行节水设计时,注意对节水器具、防止水压出流、避免管网漏损、节水灌溉等方面。同时在进行建筑施工的过程中落实绿色建筑对节水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按照设计要求合理设置节水器具,管道布置时要按照施工要求进行,避免管网漏损。绿色建筑设计的节材与材料利用要点。由于建筑施工完全是按照设计要求来进行的,所以设计阶段考虑材料的重复利用和可回收和可再生材料的使用问题。如:对于废弃的混泥土应该进行再利用,可以用于地基加固、道路的垫层等。对于废弃的沥青,利用通过在回收加热冷溶和热熔的方式进行回收。1.7、环境影响评价1.7.1、建设区环境影响(1)水环境影响施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施工人员的少量生活污水和施工本身产生的废水。施工废水主要包括土石方阶段降井水排水,结构阶段混凝土养护排水,石料、砖块的冲洗浸湿、混凝土拌和、建筑物的修筑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各种车辆冲洗水和车辆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含油废水。施工人员的生活废水主要污染物为CODcr、氨氮、磷酸盐、动植物油及悬浮物等。施工用水量虽大,但废水经回收利用后,废水产生量不大,对地表水体的影响期较短,施工结束后即可终止,不会对水体产生大的影响。(2)大气环境影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运输车辆产生的汽车尾气、噪声以及施工废水、建筑垃圾等对周围生态环境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在施工期环境空气影响和施工活动紧密相关,施工结束后就不再延续,是短期和非连续性的影响。合理安排好施工进度、缩短基础建设持续时间,尽快固化地坪和完成场区绿化工作,均可有效减轻施工期不利的环境空气影响。(3)声环境影响施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施工过程中施工机械的运行产生的噪声。由于项目实施期间医院正常营运,故项目在实施期间,夜间不允许使用大型施工机械,避免影响患者正常休息。(4)固体废弃物影响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由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均属于一般固体废物,不含有害物质,两种固体废物经妥善处置,对环境影响较小。(5)水土流失及生态影响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取土、弃土会局部破坏取土场和弃土场的地表植被和结构,引发一定程度的水土流失,随着时间的推移、项目的完成及地表的硬化及绿化,水土流失量将逐步减小。本项目施工将尽量在原有地形的基础上进行,项目施工期将尽量保留原有的绿化系统,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改造,但项目施工仍将破坏原有的生态格局和局域微生态系统,并可能因为施工人员和交通活动的干扰而影响到周边生态系统。故项目建成后应尽快实施绿化补偿,以减小项目对生态环境的损害。(6)对社会环境的影响本项目建设需要大量作业工人,可增加当地就业机会。施工车辆的进出加剧现有道路的交通拥挤,可能造成临时性阻车,增加运输时间,影响运输效率,给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和出行带来不便。但随施工的结束,这种影响将不存在。1.7.2、运营期环境影响(1)废水医疗废水通过医院污水站对医院污废水进行生物和消毒处理,处理后的水质,按排放标准需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后,通过项目排水管网外排。实验室废水、检验室废水应设置预处理池进行预处理后,送医疗废水处理站处理。(2)医疗垃圾医疗垃圾主要为一次性注射器械,各类塑料、橡胶制品、纱布绷带、废弃的血液制品和病人的生活垃圾等,由于医疗垃圾中含有部分病原体,因此,必须严格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进行管理,将医疗垃圾、废弃物分类进行处置,医疗垃圾统一收集后运送至昆明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统一处置,手术残肢等交昆明市火葬场统一处理,放射性废物按要求由原厂回收处置,医疗垃圾、废弃物通过规范处理后,对环境的影响较小。(3)生活垃圾医院正常营运期在行政办公区将产生一定的办公废弃物和饮食垃圾,可以作为生活垃圾统一堆放,统一清运到城市垃圾处理场处理,对环境的影响较小。1.8、项目风险分析(1)工程风险工程风险主要包括方案、工程地质、施工与工期等存在不确定性,可能给项目带来的风险。(2)工期风险工期风险是指项目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工期延长,资金压力增大而导致的风险。(3)资金风险本项目投资大,资金风险表现为资金不落实,造成项目不能顺利实施。(4)技术风险技术方面的风险主要指项目采用先进技术和新技术应用上的可靠性和适用性等存在不确定性,可能给项目带来的风险。(5)环境风险环境影响方面的风险主要指项目实施对周围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植被、文物古迹、风景名胜、自然环境等产生的负面影响,致使项目不能顺利实施或需要增加大量投资进行防治和治理等。(6)投资估算的风险主要来自工程方案变动的工程量增加、工期延长,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费、各种费率、利率的提高,征地及拆迁工程量增加和单价得提高。(7)社会影响风险社会风险是项目与所在地互适程度可能出现的问题,对社会各利益群体、当地组织机构及当地技术、文化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项目可能承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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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医院怎么命名?怎么变更登记?新规来了

近日,北京市卫健委和市中医管理局发布关于北京市互联网医院许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互联网医院的准入、变更登记、校验、注销、监督管理等各方面要求。根据通知,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申请,并提交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与北京市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情况等申请材料。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设置批准实行公示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于受理的互联网医院设置申请要进行为期5日的公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设置申请后,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批准第三方机构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1年。本市鼓励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按照互联网医院建设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对诊疗服务、处方开具、药品物流模式等进行优化再造。互联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功能定位相适应。鼓励三级医院通过互联网医院与偏远地区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与专科医生的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通知全文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要求,为做好我市互联网医院的许可管理,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坚持依法执业,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推动互联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北京市互联网医院许可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依托本市辖区内医疗机构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二、互联网医院的准入(一)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原因和理由;(2)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与北京市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情况;(3)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应当提交合作协议(应当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权利);(4)信息系统三级安全等级保护证明;(5)互联网医院规章制度。执业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互联网医院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应对核准的第二名称及诊疗科目予以登记。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应当提交合作协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设置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1.设置审批。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设置申请书;(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3)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4)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应当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权利);(5)信息系统三级安全等级保护证明。互联网医院设置批准实行公示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于受理的互联网医院设置申请要进行为期5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名称、类别、地址、诊疗科目、设置人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名称等。公示期间接到实名举报或异议的,负责公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查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设置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批准第三方机构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1年。2.执业登记。互联网医院执业前,必须向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互联网医院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3) 资产评估报告;(4) 互联网医院规章制度;(5)互联网医院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和拟配备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明复印件(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任职证明和签字表);(6)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与北京市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情况;(7)营利性互联网医院还应当具备该互联网医院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信息(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方式查验,不要求申请人提交)。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对互联网医院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拟执业登记的互联网医院的科室设置、设备设施以及执业人员资质、基本知识和技能等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优化审批流程,支持实体医疗机构与互联网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审批、同发证。(三)互联网医院的命名(1)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互联网医院”;(2)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合作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3)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名称应当包括“北京+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名称和第三方合作机构名称应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备注栏中予以注明。互联网医院的诊疗科目应按照其开展的诊疗活动进行核定,不得超出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三、互联网医院的变更登记、校验和注销(一)互联网医院执业登记后,其核准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发生变更的,应向准予登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办理。(二)合作建立的互联网医院,合作方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合作协议失效的情况时,需要重新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三)互联网医院校验期为1年。互联网医院校验、停业、注销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办理。四、工作要求(一)规范准入管理我市已实行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管理和网上办事制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在线办理互联网医院许可事项,提供网上指导服务。对于申请材料中提交的医师、护士注册信息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验证的,可不再提交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对于正式受理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变更登记、校验、注销等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专家审核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二)严格依法执业互联网医院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办理准入手续,严格依法执业。要加强对互联网执业的医师、护士、药师的管理,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要落实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措施,加强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内容审核管理,实时向北京市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传输诊疗数据,保证互联网医疗服务安全、有效、有序开展。(三)鼓励服务创新鼓励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按照互联网医院建设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对诊疗服务、处方开具、药品物流模式等进行优化再造。互联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功能定位相适应。鼓励三级医院通过互联网医院与偏远地区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与专科医生的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辖区内互联网医院的准入工作,向社会公布互联网医院名单及监督电话或者其他监督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置违法违规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举报。要依托北京市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互联网医院实施实时监管,将互联网医院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将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对实体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评审评价,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互联网医院和医务人员在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行为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处理。(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 孙乐琪编辑:王琼流程编辑 邰绍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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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济南新规征民意:医生集团分四类,诊疗须全程留痕

关于《济南市医生集团管理办法(试行)》征求社会意见的公告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要求,我委与原济南市工商局、济南国际医学科学中心管委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实行医生集团执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卫医发〔2018〕35号),为更好落实该通知精神,规范和加强医生集团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委起草了《济南市医生集团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4月1日至4月8日二、征求意见文稿:《济南市医生集团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三、意见反馈途径:1.相关意见、建议可发送邮件至邮箱:wjwyzygc@jn.shandong.cn2.登陆济南市政府网站(http://www.jinan.gov.cn/),通过网站首页上方“互动—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龙奥大厦十二层C区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邮政编码250099。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4月1日附件1:济南市医生集团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医生集团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促进济南市卫生健康事业快速、可持续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以下简称《管理规程》)和《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济南国际医学科学中心管委会关于明确医生集团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生集团包括设有自身实体医疗机构的医生集团、依托其他实体医疗机构的医生集团、经纪服务型医生集团、信息服务型医生集团。第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为医生集团的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第二章 医生集团的注册登记第四条 设立医生集团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商事主体资格登记,可申请经济类型为合伙制或公司制。医生集团的出资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出资人数不得少于3人。第五条 商事主体资格登记时,医生集团可以作为行业使用。根据《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归属到“卫生和社会工作”大类。登记名称原则上为“地域名称+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医生集团+(管理)有限公司”。第六条 医生集团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实体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注册。从事医疗经纪服务的医师,在机构注册后,可以在企业住所开展相应的医疗经纪业务。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师,经注册后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第三章 医生集团的执业登记与备案第七条 从事医疗经纪服务的医生集团,应当具备满足工作要求的设施设备,可以不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进行执业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基本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第八条 从事医疗信息服务的医生集团,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进行管理。第九条 拟依托其他实体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医生集团,应当向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二)设置医生集团备案书;(三)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医生集团负责人的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五)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六)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协议书;(七)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第十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受理符合第九条的设置备案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出具《设置医生集团备案回执》,并在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备注“允许开展医生集团活动”。第十一条 拟设置有自身实体医疗机构的医生集团,自身实体医疗机构拟设置为三级的,根据《管理规程》,向有审批权限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二)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三)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四)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五)资信证明;(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七)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八)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受理医生集团提交的三级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设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生集团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进行执业登记资料审核和现场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允许开展医生集团活动”。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第十三条 拟设置有自身实体医疗机构的医生集团,自身实体医疗机构拟设置为二级及以下的,根据《管理规程》、《山东省卫生计生委 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向有审批权限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交执业登记申请。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进行执业登记资料审核和现场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允许开展医生集团活动”。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第十四条 依托其他实体医疗机构的医生集团,双方合作发生变更或失效等情况时,需要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交双方签署同意的协议书。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在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进行备注。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医生集团负责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负责人;(三)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医生集团的命名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管理规程》关于名称的相关规定,执业登记名称原则上为“地域名称+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医生集团”。第四章 执业规则第十七条 医生集团开展诊疗活动的范围应当与医师执业范围一致,并在合作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活动。第十八条 医生集团开展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医疗管理要求,符合国家或行业学协会制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建立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规章制度。第十九条 医生集团的医师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电子注册系统中进行查询,医师的主执业机构可注册在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十条 医生集团组织有资质的医务人员到其他有资质的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需要与该医疗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医疗质量、医疗安全、隐私保护、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等方面的责权利。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掌握该医生集团人员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第二十一条 医生集团的医务人员在合作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活动,不需进行多机构备案。第二十二条 医生集团发生的医疗服务不良事件和药品不良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第二十三条医生集团应当为医师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第二十四条 医生集团开展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功能定位相适应。鼓励三级医院的医师参加医生集团,通过协议、合同等方式,为下级医疗机构提供同质化医疗服务,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效率,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医生集团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医生集团与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内部各项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保证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第二十六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医生集团共同实施监管。设有自身实体医疗机构的医生集团和依托其他实体医疗机构的医生集团,均由实体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机关进行监管。第二十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生集团诊疗服务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服务纳入对实体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等级评审,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第二十八条 医生集团的医师应当确保完成主要执业机构规定的诊疗工作。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医生集团名单及监督电话或其他监督方式,监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和处置违法违规医生集团诊疗活动的举报。第三十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医生集团纳入全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信息系统。探索建立医生集团和医务人员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将医生集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纳入信用管理指标体系,及时向社会公开。第三十一条患者与医生集团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当向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理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法律责任。医生集团和合作医疗机构按照合作协议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及医疗质量安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等责任。第三十二条 医生集团和医务人员在开展诊疗活动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三十三条 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未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管理医生集团的,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管理规程》等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试行3年。附件2:关于《济南市医生集团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要求,我委拟联合相关部门印发《济南市医生集团管理办法(试行)》,现对有关要点解读如下:一、背景情况医生集团是发达国家医师的一种主流执业形式和组织形式,2014年7月张强医生集团的成立,使“医生集团”这个概念在国内第一次广受关注,随着国内各种利好政策的出台及环境与资本的优化扶持,近年来多种形式的医生集团萌发和生长。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要求,医生集团登记注册事项由原济南市卫生计生委牵头,会同原市工商局、济南国际医学科学中心管委会等部门,进一步修改完善我市医生集团注册登记政策,并制定配套实施细则。2018年7月19日,经市政府同意,原济南市卫生计生委联合原济南市工商局、济南国际医学科学中心管委会出台《关于实行医生集团执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卫医发〔2018〕35号),截至2019年3月5日,我市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医生集团有102个。为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要求,规范和加强医生集团管理,我委需进一步研究制定《济南市医生集团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因医生集团在国内属于新生事物,虽然中央积极倡导,但是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尚未制定行业标准,外地也没有成熟的可资借鉴的政策性文件。目前,医生集团在全国都处于探索阶段,我市于2018年7月份放开,迄今医生集团在我市实际运行时间较短,相关问题未充分暴露,故制定《济南市医生集团管理办法(试行)》经历了较为漫长的过程。二、制定过程我委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要求,于2018年8月着手制定《济南市医生集团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鲁卫发〔2017〕24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济南国际医学科学中心管委会关于明确医生集团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卫医发〔2018〕35号)等。10月17日,我委召开座谈会,组织原济南市工商局、济南国际医学科学中心管委会相关负责人,委相关处室负责人,区县卫生健康局代表,专家代表,医生集团代表,法律顾问等,就该《济南市医生集团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第一轮的征求意见。我委结合各方代表意见,同时,借鉴《山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的通知》(鲁卫医字〔2018〕70号)文件精神,对《济南市医生集团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完善。2019年2月14日,我委将修改后的《济南市医生集团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原济南市工商局、济南国际医学科学中心管委会、各区县卫生健康局、个别医生集团进行第二轮的征求意见。收到相关单位的反馈意见。我委对有价值的建议予以吸收,形成目前的《济南市医生集团管理办法(试行)》。三、基本原则第一,依法开展,规范执业。医生集团执业要以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基础,对于医师执业地点、执业范围等有明确规定的法定事项,不予突破。坚持对医生集团和实体医疗机构进行同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第二,符合医改,放管结合。医生集团能够促使医疗机构提供同质化医疗服务,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效率,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鼓励医生集团提供医疗服务,符合深化医改和“放管服”改革精神。第三,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创新医师执业方式,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遵循市场规律,激发市场活力。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限制的,采取开放、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第四,以人为本,满足需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鼓励医生集团探索多种模式,根据实际情况建设专科化和全科化、全职式和兼职式、体制外和体制内医生集团,增加医疗服务供给,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四、主要内容《济南市医生集团管理办法(试行)》共六章三十五条:第一章总则。明确医生集团分4种类型:设有自身实体医疗机构的医生集团、依托其他实体医疗机构的医生集团、经纪服务型医生集团、信息服务型医生集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为医生集团的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第二章医生集团的注册登记。设立医生集团应当首先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商事主体资格登记,明确医生集团的投资人、医师资质及执业地点等。第三章医生集团的执业登记与备案。明确了各类医生集团进行执业登记的程序和所需申请材料,医生集团负责人的禁止性条件及医生集团命名规则。第四章执业规则。从科室设置、人员要求、诊疗行为、信息安全和患者隐私保护等方面,对医生集团的执业活动进行了规定。医生集团的医务人员在合作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活动,不需进行多机构备案。第五章监督管理。医生集团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内部各项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医生集团的医师应当确保完成主要执业机构规定的诊疗工作。同时,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行业监管作出要求。第六章附则。对本法中未明确规定事宜,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管理规程》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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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互联网医院许可规定 鼓励三级医院通过互联网“下沉”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原标题:北京市出台互联网医院许可管理工作规定 鼓励三级医院通过互联网医院“下沉” 互联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同时北京市鼓励三级医院通过互联网医院向基层“下沉”。市卫健委和市中医管理局日前发布通知,规范本市互联网医院许可管理工作。根据通知,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应当提交合作协议。本市鼓励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按照互联网医院建设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对诊疗服务、处方开具、药品物流模式等进行优化再造。互联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功能定位相适应。本市鼓励三级医院通过互联网医院与偏远地区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与专科医生的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联网医院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办理准入手续,严格依法执业。要加强对互联网执业的医师、护士、药师的管理,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要落实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措施,加强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内容审核管理,实时向北京市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传输诊疗数据,保证互联网医疗服务安全、有效、有序开展。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互联网医院名单、监督电话或其他监督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置违法违规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举报;依托北京市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互联网医院实施实时监管,将互联网医院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将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对实体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评审评价,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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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鼓励三级医院通过互联网医院“下沉”

互联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同时本市鼓励三级医院通过互联网医院向基层“下沉”。市卫健委和市中医管理局日前发布通知,规范本市互联网医院许可管理工作。根据通知,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应当提交合作协议。本市鼓励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按照互联网医院建设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对诊疗服务、处方开具、药品物流模式等进行优化再造。互联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功能定位相适应。本市鼓励三级医院通过互联网医院与偏远地区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与专科医生的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联网医院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办理准入手续,严格依法执业。要加强对互联网执业的医师、护士、药师的管理,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要落实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措施,加强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内容审核管理,实时向北京市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传输诊疗数据,保证互联网医疗服务安全、有效、有序开展。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互联网医院名单、监督电话或其他监督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置违法违规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举报;依托北京市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互联网医院实施实时监管,将互联网医院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将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对实体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评审评价,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原标题:本市出台互联网医院许可管理工作规定 鼓励三级医院通过互联网医院“下沉”)来源 北京日报记者 孙乐琪流程编辑 邰绍峰

本市鼓励三级医院通过互联网医院向基层“下沉”

互联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同时本市鼓励三级医院通过互联网医院向基层“下沉”。市卫健委和市中医管理局日前发布通知,规范本市互联网医院许可管理工作。根据通知,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应当提交合作协议。本市鼓励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按照互联网医院建设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对诊疗服务、处方开具、药品物流模式等进行优化再造。互联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功能定位相适应。本市鼓励三级医院通过互联网医院与偏远地区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与专科医生的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联网医院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办理准入手续,严格依法执业。要加强对互联网执业的医师、护士、药师的管理,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要落实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措施,加强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内容审核管理,实时向北京市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传输诊疗数据,保证互联网医疗服务安全、有效、有序开展。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互联网医院名单、监督电话或其他监督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置违法违规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举报;依托北京市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互联网医院实施实时监管,将互联网医院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将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对实体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评审评价,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孙乐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