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鲸教育1月9日讯,今日,启德教育在线发布《中国留学市场2020年盘点与2021年展望》。启德教育调研数据显示,疫情及国际环境的共同影响下,“安全因素”成为2020年中国学生在选择留学目的地时最为关心的因素之一,仅次于“教育质量”。对安全问题的担忧也导致了低龄留学降温更为明显,《胡润2020中国高净值人群需求管理白皮书》数据显示,高中阶段出国留学的意愿下降五成。而对本科和硕士阶段的留学而言,大部分的意向留学生主要是推迟了留学计划,并不打算放弃留学。2020《美国门户开放报告》数据显示,2019-2020年,共有37.25万名中国学生就读于美国本科、研究生、非学位及OPT项目,同比增长0.8%,占国际学生总人数的34.6%。2020年,英国没有争议地成为中国学生留学目的地的“首选”。据英国高等教育统计局HESA数据显示,2018/2019学年中国内地学生赴英国留学总人数创下历史新高,超过12.03万。另据英国大学招生服务中心UCAS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30日,申请英国大学本科的中国内地学生,较2019年同期增长23%,达2.4万人。对于准留学生们来说,日本、德国这两个国家,在2020年显现出比较稳定有秩序、安全且友好的特点,加之在高等教育质量方面一直就有的诸多优势,咨询意向和申请热度较往年相比显著升温。日本学生支援机构(JASSO)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日本的国际学生数量已连续7年保持增长,总人数达到31万。其中来自中国内地的学生人数超过12万,占比近40%,稳居外国留学生之首。提倡“全民教育”,公立大学免学费的德国,也是中国学生出国留学的重要目的地之一。据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DAAD)和德国高等教育与科学研究中心(DZHW)共同发布的《科学大都会2020》报告显示,赴德国留学的中国学生人数从2012年的23883人增长到2019年的39871人,占外国留学生总数13.2%,增幅平均每年为8.4%,中国稳居德国第一大留学生来源国。受疫情影响,中国香港求学显现出地缘优势,加之2020年香港的社会经济秩序逐步改善,中国内地学生赴港求学意向也在回暖。香港自资专上教育委员会统计数据显示,2017/2018学年、2018/2019学年、2019/2020学年中国香港高校非本地生就读授课型硕士课程的人数分别为14400、17500、20100,呈逐年增长的趋势。自2020年7月起,雅思、托福、GRE、GMAT考试逐步恢复。2020年12月,ETS官方也将5月发布的托福考试家庭版“SpecialHomeEdition”更名为“HomeEdition”,且成为长期的考试选择,每周的周日至周三都能进行考试。托福在家考和考试中心的托福考试享有同样的全球认可度,考试体验及考试质量,信度和效度。在“双循环”背景下,中国不仅计划加大芯片投资力度,还将增加对其他高端制造产品的投资,包括5G、大数据、人工智能、新能源、生物医药等。这些行业也被视作黄金赛道,具有跑道长、天花板高、符合长期趋势的属性,随着行业市场的规模持续增长,海归人才的需求量也将进一步提高,理工科人才无疑是这些新兴产业最渴求的财富基石。随着疫苗研发不断取得新进展,多国启动大规模疫苗接种计划,国与国之间正在恢复开放、互信、合作的国际关系,在这样的大环境之下,留学市场的复苏指日可待。QS《新冠疫情对教育的影响》对准留学生的调研数据显示,选择2021年入学的学生比例逐渐上升,2020年11月,67%的学生表示计划在2021年入学,18%计划于2022年入学。不过,疫情对申请的影响,也导致了在多国/地区联申与申请竞争之间,形成了一组悖论。一方面,受疫情与签证政策的影响,2020年秋季入学的学生选择推迟到2021春季或者2021秋季入学,这势必会占用2021年学校招收新学生的名额,2021竞争激烈程度会因此提升。此外,国外高校的录取方式和录取标准也在不断调整,2020年,英国、澳大利亚的一些高校开始不再采用滚动录取先到先得的方式,而是根据学生背景和成绩综合评估后择优录取。大多数美国大学不再强制要求提交标化成绩,而采用TestOptional政策,申请人的科研能力与实习经历等软实力更显重要。另一方面,为了提升申请成功率,一部分原本单申请美国或澳大利亚的学生选择联申英国、加拿大等其它国家与地区。这也加剧了英国、中国香港等名校申请竞争的激化。因此,启德留学也反复建议,在这样的大环境中,要早规划,早申请,尽早获得申请结果,为名校选择留出充足的时间和空间。如部分院校申请失败,也可以尽早调整申请策略,继续争取名校录取。
据美国《高等教育观察》Inside Higher Ecation报道,今年美国商科、法律和医学研究生项目的申请数量很高,心理学、哲学和经济学的一些项目也是如此。通常,研究生招生是反周期的,这意味着当经济下滑时,入学人数会上升。2020年的经济低迷具有特殊性,但今年似乎也不例外。商业和法律等专业课程(professional programs)的申请有所增加,一些人文学科课程的申请也出现了增长。虽然经济低迷是一个因素,但 test-optional 标化可选政策和文化力量可能也起了一定作用。美国研究生入学管理委员会(Graate Management Admission Council)对全球1000多家商业机构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75%来自美国全日制mba项目的受访者表示,去年申请人数有所上升。GMAC行业洞察和研究传播主管拉胡尔·乔达哈(Rahul Choudaha)表示,知名院校和顶尖大学比其他院校增长更多。美国纽约城他表示:“我们清楚地看到,对商科研究生教育的需求出现了强劲逆转。不确定性确实促使许多申请人开始对冲风险,以更敏锐的技能组合走出经济低迷。”在上一个招生周期中,只有23%的美国全日制mba项目受访者表示,申请人数有所增加。前两年的调查结果一直在这个数字上下徘徊。去年延迟入学(deferrals )也有所上升,影响了大学的入学报到率(yield rates)。虽然攻读mba或其他商学学位可能一直是许多学生的目标,但至少有一些学生是受工作环境的刺激而选择的。GMAC对2515名攻读管理研究生教育的潜在学生进行了调查,发现超过三分之一的人表示,他们之所以申请研究生院,是因为他们缺乏技能或学位,无法在自己想要的工作中具有竞争力。对未来学生的调查中出现的其他趋势,凸显了申请人的各种愿望。受访女性最有可能看重在线学习的灵活性。另一方面,国际学生的受访者接受远程课程的可能性最小。美国女性可能因为有孩子或其他因素而更接受在线学习,而国际学生总体而言更愿意在另一个地方学习并建立人脉,因此似乎更喜欢面对面的学习。乔达哈说,商学院的未来可能是为满足这些不同群体而提供不同课程。申请人数激增的不只是商学院。去年,法学院招生委员会和美国医学院协会也报告了各自机构的申请人数有所增加。但专业课程(professional programs)并不是唯一申请量高的课程。例如,哲学和心理学课程也出现了两位数的增长。以马里兰洛约拉大学的心理学研究生课程为例,去年申请攻读临床心理学博士学位的人数增加了62%,申请硕士学位的人数增加了50%。心理学系主任弗兰克·格洛姆(Frank Golom)表示,研究生教育的反周期性质很可能在其中发挥了作用,同样重要的原因是,出于入学机会和公平的考虑,系里今年将研究生入学考试列为Optional可选。还有一些潜在的文化原因可以解释为什么更多的学生希望成为治疗师和辅导员。他说:“我确实认为,由于疫情,人们对心理健康问题的关注急剧增加。“你可以看到对治疗师的需求增加,焦虑、抑郁和药物滥用的比例增加。所以我认为这是人们最关心的问题。”然而,该系重视其较小的师生比例,今年不打算招收更多的学生。纽约州立大学石溪分校(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at Stony Brook)的心理学研究生主任理查德·格里格(Richard Gerrig)说,申请心理学的研究生人数也有所增加,主要是在其临床项目。虽然美国心理协会没有收集每年申请数量的数据,但官员们表示,他们已经注意到申请数量的增加。尽管一些哲学课程在市场上的地位与商业和法律课程不同,但申请人数也在大幅增长。例如,德州农工大学(Texas A&M University)的一位发言人说,今年申请该校哲学研究生课程的人数是去年的两倍。哲学研究生课程副主任肯尼·伊斯瓦兰(Kenny Easwaran)说,这包括了那些没有完全完成的申请,但即使减去这些申请,他估计完整的申请数也增长了30%到40%。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Washington University)哲学研究生部主任艾伦·哈兹利特(Allan Hazlett)说,该校今年的哲学课程申请人数比去年增加了45%。该部门今年也不要求GRE成绩。哈兹利特说,全美有几个哲学系在2021年暂停了博士招生,这可能也潜在地推高了对该项目的需求。卡内基梅隆大学(Carnegie Mellon University)哲学系今年申请博士和硕士学位的人数比去年增加了大约60%。普林斯顿大学(Princeton University)的官员表示,该校哲学系研究生的申请人数也出现了显著增长,不过申请人数尚未最终统计完成。在西北大学(Northwestern University),申请攻读经济学博士学位的人数在过去四年中徘徊在714至744人之间。今年申请增加了17%以上,达到874份。虽然在某些情况下,申请者可能是对就业市场的需求做出反应,但在一些专业领域——如法律和学术界——人们担心,毕业生人数将超出该领域的就业机会。近期,拜登总统宣布,美国3月份增加了91.6万个就业岗位,表明经济正在上升。如果经济趋势线再次回升,研究生申请人数的增长将持续多久尚不清楚。* 以上内容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来源:创业邦 在新药研发进入快车道之时,CRO在医药行业的地位也逐步显示出来。对于大多数制药企业来说,研发外包能提高制药企业新药上市的效率,因此成了许多药企研发创新的必由之路。作为“卖水人”,CRO行业也迎来了风口期。 药明康德、泰格医药、康龙化成、凯莱英及昭衍新药的相继上市更是让CRO向资本市场证明了自己。 作为临床CRO的龙头企业泰格医药更是过千亿市值,仍在快速增长,国内CRO处于爆发时期,让更多CRO企业跃跃欲试,国信医药也是国内CRO企业中的一份子。 2008年专注于医药研发和临床研究的CRO企业——国信医药成立,主要为药品、生物制品、基因细胞治疗提供临床研究服务与注册申报等解决方案。 国信医药的服务范围具体包括临床研究、医学事务、上市后研究、注册申报等,还开展了疫苗临床研究,涉及了心血管、肿瘤、骨科、消化、抗病毒、抗生素、内分泌、精神神经、儿科、妇科、泌尿、眼科、皮肤科等多领域。 “国信医药目前处于大规模化、国际化2.0阶段”,创始人陈永清介绍。从1.0版本升级到2.0版本,从萌芽到发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陈永清创建国信医药不仅是基于机缘巧合、更是一个筑梦过程。 临床医学出身的陈永清是国内早期从事规范化新药临床试验、新药注册法规研究的研发人员之一,根植在新药研发领域,其对行业发展有着深刻判断和认识,陈永清意识到,自己应该创业。 创业初期,由于经验不足、人才流失让陈永清处处碰壁。凭借着坚持与细致,才推动国信医药不断发展。 据了解,目前国信医药已与全国900余家三级甲等医院、600余家临床研究机构、160多家制药企业集团深度合作。 国信医药的规模也不断扩大,已有7个全资子公司和品牌、23个办事处、3个海外分支机构,国信医药核心团队由行业顶级新药研发专家加盟、管理团队由国际CRO和国际大外企背景的高管组成;拥有数十位医药类博士、优秀稳定互补的中高层管理团队、500余人的专业化研究团队,近3年时间里,其复合增长率超过70%。 在和客户的合作中,国信医药坚持增强业务粘性。“与其说是为客户提供业务服务,不如说国信医药是与客户达成深度战略合作”,陈永清如是说。 不仅仅是帮助客户企业做好药物临床研究及上市后研究全流程服务,国信医药还会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例如为客户提供投融资对接、品牌推广、资源整合等工作。国信医药还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中心,可以为客户提供知识产权专利方面的服务,从而实现“互惠互利”的理念。 陈永清告诉创业邦,接下来国信医药将聚焦于创新药领域,打造创新药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管控,涵盖创新药从Ⅰ期到IV期以及创新药上市后研究服务全流程。 此外,在基因细胞治疗领域及前沿技术方面,也将重点深耕建设,寻求数字化变革。在市场化方面,国信医药也希望可以实现国际化布局。 “包括泰格医药在内,国内CRO企业的国际化仍在进行当中,我认为其市场空间足够巨大,允许更多企业跑马圈地”,陈永清认为,目前国内市场环境已经较为开放,不论是政策环境还是人才环境都在鼓励药物创新,全球申报注册。 而进入国外市场对本土企业来说仍具有一定难度,包括政策解读、人才建设等方面。当前国信医药人才梯队的建设及部署也正是为实现走向国际市场奠定基础、谋篇布局。 从资本市场来看,2020年全球CRO市场规模超600亿美元,国内CRO市场也将近83亿美元。这一千亿级的行业极受资本的青睐。去年9月,国信医药也受到了资本的认可,约印医疗基金完成了对其近亿元人民币的首轮融资。 约印医疗基金董事总经理熊水柔谈到,国信医药作为一家CRO企业,是药物上市前的最后“守门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约印医疗基金之所以看好国信医药,正是在于其产品管线丰富,布局了创新药、疫苗、医疗器械多个方面,也覆盖了临床及上市后多个阶段,能够更加成熟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熊水柔也期待随着医药研发的不断深入,临床试验分工也将更具体、更专业,CRO低成本、高质量服务的优势便可凸显出来,从而为国信医药等CRO企业带来更多机遇。 文章图片来源于图虫,经授权使用。本文为创业邦原创,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创业邦将保留向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如需转载或有任何疑问,请联系editor@cyzone.cn。
3月11日,省市场监管局调研组一行来阜阳市调研指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文生及相关科室负责人陪同调研座谈。张文生向调研组一行汇报了我市专利信息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并从建立高层次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队伍建设等几个方面介绍了阜阳知识产权下一步工作打算。省局调研组充分肯定了阜阳知识产权取得的成绩,传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文件精神,并对如何落实文件精神提出相关意见,一是迅速行动。及时督导代理机构对尚未审结的专利申请进行全面自查,发现问题,全面整改。深入相关企业单位进行调研,摸清专利申请情况;二是强化政策引导。对于确属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专利,不予奖补资助;三是做好宣传。加强对代理公司的宣贯教育,引导代理公司提高高质量专利申请意识。【来源:知识产权保护科】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来源: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业协会4月7日发布了《2021年重点课题研究申报的通知》(简称《通知》),各家券商和研究机构可参加研究课题申报,研究主题是“新发展格局下中国资本市场与证券业高质量发展”。 具体来看,申报单位可选择协会拟定的参考选题进行申报,也可自行拟定与研究主题相关的其他题目进行申报。申报题目应聚焦当前资本市场等金融领域的重点、难点及亟待解决的问题,注重理论研究与实践研究相结合,宏观与微观相结合,对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和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选题研究方向和参考选题如下: 一是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和支持科技自立自强研究。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国际经验比较研究;资本市场服务科技自立自强路径研究;资本市场助力关键技术攻坚研究;资本市场支持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研究;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资本市场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研究(如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证券业助力区域经济发展研究;证券业服务乡村振兴研究;证券业服务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研究;全球新兴产业发展趋势研究;产业政策与资本市场协同发展研究;资本市场支持国家发展战略研究(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制造强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等角度);公募REITs相关问题研究等。 二是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研究。增强资本市场枢纽功能研究;资本市场财富效应研究;资本市场宏观分析框架模型研究;资本市场中长期投资者培育研究;境外成熟股票市场投资者结构演化历程研究;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研究;直接融资占比统计指标体系研究;各层次股票市场差异化定位与制度安排研究;探索建立交易所转板机制研究;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研究(如优化公开发行及转让制度、市场分层、转板机制、退出机制等);我国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发展研究(包括发展现状、生态模式、差异化路径、合格投资者、国际比较、金融科技运用、转板机制等角度);区域性股权市场与私募股权基金的合作模式研究;我国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发展及国际借鉴研究;功能监管视角下的中国债券市场统一执法体制研究;我国高收益债券市场建设及监管机制研究;关于提升境内债券市场评级质量的相关举措研究等。 三是落实“十四五”规划,深化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改革研究。资本市场投资端改革研究;推动优化第三支柱养老金等中长期资金入市的政策环境研究;注册制改革配套制度规则完善及改进优化研究;健全注册制下新股发行市场化询价、定价和承销机制研究;网下投资者评价指标体系与分类管理研究;市场化法制化退市制度国际比较研究;证券交易结算制度优化研究;融资融券和转融通制度优化研究;资本市场制度型对外开放的国际经验借鉴研究;沪深港通机制对A股市场的影响研究;场外期权业务发展与监管规则制度研究;开放条件下的证券监管能力建设研究;资本市场相关税收制度优化研究;《证券法》域外适用场景分析及可行路径研究等。 四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强化中介机构责任研究。上市公司结构变化与经济发展特征的比较分析研究;上市公司科创属性内涵和外延及评价体系研究;完善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研究;资本市场中介机构职能和责任划分的相关研究;构建科学有效的中介机构声誉机制研究;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体系研究;优化上市公司“入口关”问题研究;上市公司(如再融资、并购重组、分拆上市、股权激励等)制度优化研究;上市公司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研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研究;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防范与智能化监管研究;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与防范研究;中介机构虚假陈述民事法律责任研究;ESG(上市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与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关系研究;中小规模上市公司资本运作的发展路径研究等。 五是证券经营机构核心业务能力建设与高质量发展研究。证券公司同业竞争研究;投资顾问业务规则优化与发展研究;证券经营机构财富管理业务特色化研究;证券公司客户账户管理模式研究;证券经营机构薪酬绩效管理与激励机制研究;证券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发展及监管规则体系研究;境外程序化交易发展与监管研究;境内外高收益债券投资研究;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业务结构演变与盈利模式研究;国际一流投资银行运营管理发展模式研究;证券公司战略转型及差异化发展策略研究;证券公司跨境业务发展模式及风险研究;新发展格局下QFII业务的现状与前景研究;注册制全面推行后证券公司投行业务发展新趋势研究;投资银行服务未上市中小企业模式创新研究;证券公司全业务链模式研究;证券公司信用类业务发展研究;证券公司泛交易业务发展研究;证券行业数字化运营体系研究;机构客户业务服务数字化转型趋势研究;证券业数字化营业部建设研究;投资者结构变化对证券公司业务影响研究;证券公司参与养老金第三支柱建设研究;证券公司代理结算机制研究;证券经营机构各类传统业务创新发展研究(如经纪、投行、资管、自营、融资融券、国际业务等角度);证券经营机构各类创新业务发展研究(如资产证券化业务、衍生品业务、FICC业务等角度)等。 六是防范化解资本市场重点领域风险,提升证券业风险管理能力研究。主要经济体量化宽松政策对A股市场的影响研究;中国宏观杠杆水平及对资本市场影响研究;中概股退市风险与应对研究;证券公司风险计量模型分析研究;证券公司洗钱风险评估研究;跨市场跨领域跨境的交叉性、输入性风险防范研究;金融市场信息跨境传输相关法律风险及可行实施路径探索研究;信用债违约预警与防范机制研究;债券交易业务风险防控研究;债券违约市场化处置机制优化研究;违约债券发行人破产重整情况研究;证券经营机构风险监测、预警与处置机制研究(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管理等角度);对“类杠杆”交易行为的监测研究;证券公司场外业务风险管理和监测监控研究;证券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杠杆效益及风险监测的研究;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研究;开放环境下资本市场金融安全研究等。 七是深化证券业金融科技运用与智能化发展研究。证券公司数据中台建设与应用研究;供应链金融创新与发展研究;金融科技(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推动证券业务科技化智能化发展研究;区块链在证券市场中的应用与法律监管问题;“监管沙箱”机制在境内金融创新业务活动应用场景的研究;科技金融监管的国际比较与启示研究;互联网跨境金融服务研究;金融科技对零售市场行为影响分析研究;金融科技在智能投研领域的应用研究;人工智能在风控领域的实践研究;金融科技在注册制下投行业务发展中的应用研究等。 八是优化证券业发展生态,推进行业文化建设研究。“文化建设十要素”指引下推进证券公司文化建设研究;证券行业文化建设成效评估体系研究;证券公司文化建设与发展战略及业务融合研究;证券行业文化与公司文化协同建设研究;以党建引领证券公司文化建设研究;证券行业诚信建设与道德风险防范研究;证券公司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研究;证券经营机构声誉管理研究;证券行业文化品牌建设研究;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内涵与核心价值观研究;境内外券商文化比较研究;证券业发展生态优化研究等。 九是健全资本市场法治保障,加强投资者保护研究。新形势下提升投资者教育的专业性、通俗性与针对性的路径研究;我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研究;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诉求处理情况分析研究;境外主要资本市场执法体制最新进展的比较研究;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制度国际比较与有效治理研究;证券投资者赔偿机制完善研究;金融科技视野下中小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智能科技在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中的运用研究;行刑衔接过程中部分行政违法责任的追究难题与破解研究等。 十是与研究主题相关的其他研究。 《通知》要求,重点课题研究时间长度为3个月,课题申报单位为协会会员单位或各类研究机构等;须以单位的名义申报课题,课题申报表须加盖单位公章,不接受个人申报;可独立申报,也可以多个单位联合申报。承担课题的单位应保证研究人员需要具有从事相关研究或实务工作的经历;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有充足的时间从事课题研究工作。单独申报课题负责人仅限1名课题组成员担任,联合申报课题负责人可另增加1名联合单位人员担任,每人最多可同时担任两个课题的负责人。除课题负责人以外的其他研究成员只允许选择1项课题研究,不可兼任其他课题研究。
截止2021年04月13日收盘,上证指数报收3396.47点,下跌0.48%;深证成指报收13528.31点,上涨0.24%;中小100报收8673.13点,上涨0.44%;创业板指报收2742.85点,上涨0.84%。一起来看看市场上又发布了哪些重要消息资讯!1、【4月13日互动平台精选】大小指数全天分化比较明显,个股呈现普跌态势,两市下跌个股近3000只,逾30只个股跌停。2、4月13日讯,比特币涨幅超5%,突破63000美元/枚,刷新历史新高。3、4月13日讯,宣亚国际公告,持股7.327%的股东北京橙色动力咨询中心拟减持不超过3%的公司股份。4、【招商积余:一季度净利同比预增85%-119%】4月13日讯,招商积余公告,预计2021年一季度净利润为1.1亿元-1.3亿元,同比增长85.26%-118.94%。5、【抖音发布升级版青少年模式 全年打击恶意账号20余万个】4月13日讯,抖音在京举办青少年保护媒体开放日。6、【国家发改委价格司赴贵州省开展调研】4月13日讯,近日,国家发改委价格司主要负责同志带队赴贵阳市开展调研。7、4月13日讯,中化国际公告,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及撤回申请文件。8、【粤高速A:预计一季度净利3.71亿元-4.11亿元 扭亏为盈】4月13日讯,粤高速A披露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第一季度净利润为3.71亿元至4.11亿元,公司上年同期调整后亏损6579.09万元。9、【乌克兰开始进行中国新冠疫苗接种工作】4月13日讯,乌克兰卫生部长斯捷潘诺夫当天表示,此前从中国运抵乌克兰的中国科兴疫苗已通过了乌克兰卫生部的实验室检测,13日开始在乌克兰全境进行接种工作。10、【南向资金今日净流入12.38亿港元】4月13日讯,南向资金今日净流入12.38亿港元。11、吉利考虑通过SPAC让电动车生产商POLESTAR上市。12、4月13日讯,吉利考虑通过SPAC让电动车生产商POLESTAR(北极星)上市。13、4月13日讯,特斯拉全球副总裁陶琳在中国发改委组织的圆桌论坛上表示,在中国采集的数据基本上都会放在中国。14、4月13日讯,部分中概股美股盘前走低,京东、拼多多跌超2%,百度、网易跌约1%。15、【广州市监局:UC浏览器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被处罚209万元】4月13日讯,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当日表示,央视3.15晚会曝光的UC浏览器虚假违法广告的有关案件已完成立案调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广州聚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者)作出没收广告费13464.04元、罚款2078172.55元的行政处罚,罚没金额共计2091636.59元。16、4月13日讯,美股区块链板块盘前普涨,嘉楠科技涨10%,第九城市涨超8%。17、【FF CEO称明年能卖出2400辆电动汽车】4月13日讯,法拉第未来寄希望于几周内在美国通过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公开上市,计划融资逾10亿美元。18、【日本驻韩大使:力争核水入海不影响韩国】4月13日讯,日本驻韩大使相星孝一13日向韩国媒体发布消息称,深知众多韩国民众忧虑日本福岛核电站的废水排入大海。19、【有色协会与麦肯锡公司进行座谈】4月13日讯,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葛红林会见了麦肯锡公司全球资深董事艾家瑞一行,双方就有色行业发展趋势,数字化转型,碳达峰、碳中和,国际合作等方面进行座谈。20、4月13日讯,三五互联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龚少晖拟减持不超过6%的公司股份。21、【新希望:拟开展期货套期保值 保证金最高占用额不超8亿元】4月13日讯,新希望公告,公司及其子公司拟使用大豆、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小麦、淀粉、菜粕、生猪、鸡肉等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对应的期货品种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22、【俄罗斯新增新冠肺炎确诊病例8173例 累计确诊超465万例】4月13日讯,截至莫斯科时间4月13日11时20分,过去24小时内,俄罗斯新增新冠肺炎确诊病例8173例,累计确诊4657883例;目前,全俄已累计进行超过1.24亿次新冠病毒检测,超过50万人正接受医学隔离观察。23、【文远知行WeRide获得美国加州DMV全无人测试牌照】4月13日讯,文远知行WeRide获得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机动车管理局(DMV)颁发的全无人测试牌照,可在加州圣何塞市开放道路上进行无人驾驶测试,车辆无需配备安全员。24、【IMF力争今年夏天增发规模为6500亿美元的特别提款权】4月13日讯,IMF第一副总裁杰弗里.冈本12日表示,IMF力争今年夏天增发规模为6500亿美元的特别提款权,以帮助应对新冠疫情和促进全球经济复苏。25、4月13日讯,德国新增新冠肺炎确诊病例10810例,累计确诊302万例。26、4月13日讯,加密货币以太坊突破2200美元/枚,刷新日高。27、【小马智行获首批北京智能网联汽车政策先行区路测牌照】4月13日讯,小马智行获得北京市智能网联汽车政策先行区首批自动驾驶路测牌照。28、【康希诺:13价肺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进入Ⅲ期临床试验】4月13日讯,康希诺公告,公司研发的13价肺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已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准备工作,正式进入Ⅲ期临床试验。29、【华为:智能汽车部件已全面推向市场 “Huawei Inside”合作车已量产】4月13日讯,华为研发的智能汽车部件已经全面推向市场,正在逐步获得应用。30、4月13日讯,香港恒生指数收涨0.15%,恒生科技指数跌1.60%,美团大跌超7%,京东跌逾3%,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委称互联网平台企业强迫实施“二选一”等问题必须严肃整治。31、4月13日讯,伦敦金属交易所(LME)锌库存上升5.7%,创2017年6月来最大涨幅。32、【贵州金沙县东风煤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搜救结束 造成8死1伤】4月13日讯,贵州金沙县东风煤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共造成8人死亡、1人受伤。33、【苹果正研发新型机顶盒 集摄像头和语音识别功能】4月13日讯,苹果公司正在研发一种将机顶盒“Apple TV”与摄像头和语音识别功能相结合的设备。34、【字节跳动旗下朝夕光年全资收购有爱互娱】4月13日讯,游戏公司有爱互娱CEO胡冰(Ace)发表了题为《用快乐创造快乐》的全员信,宣布有爱互娱“正式官宣加入字节跳动”,早在今年年初,就有媒体报道字节跳动入股有爱互娱的消息,称入股有爱互娱5.9%股份。35、【华为企业BG副总裁陈帮华:华为企业BG计划今年销售收入达200亿美元】4月13日讯,华为企业BG副总裁陈帮华表示,华为企业业务在2020年仍然持续增长,中国区收入达到690亿元,华为企业BG计划在2021年销售收入达到200亿美元,在2025年实现500亿美元收入,聚焦平台和生态,做场景化解决方案服务客户。36、【今年133只新股发行 累计募资近千亿元】4月13日讯,统计显示,以发行日期为基准,截至4月13日,今年以来共有133家公司首发募资,累计募资额达994.15亿元,分区间来看,募资金额超10亿元的有21家,募资金额5亿元至10亿元的有48家。37、【河南银保监局:严防各类资金变相或绕道流入房地产市场】4月13日讯,河南银保监局印发《关于推动辖内股份制银行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38、【韩美日参谋长可能月底聚首夏威夷】4月13日讯,韩联社援引韩军消息人士13日的话称,韩美日三国正在协调借月底美军印太司令交接仪式之机在夏威夷举行参谋长会谈的方案。39、【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成立 注册资本10亿元】4月13日讯,天眼查显示,近日,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沈亚楠,注册资本10亿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制造新能源智能汽车整车;制造新能源智能汽车改装汽车、新能源汽车移动充电车、集装箱自卸式新能源接驳车;制造新能源智能汽车动力总成系统等。40、【国债期货全线收涨 10年期主力合约涨0.35%】4月13日讯,国债期货全线收涨,10年期主力合约涨0.35%,5年期主力合约涨0.28%,2年期主力合约涨0.14%。41、【触控芯片大厂义隆:全面调整所有产品售价】《科创板日报》13日讯,触控芯片大厂义隆12日宣布,由于晶圆代工、封测产能持续吃紧,造成生产成本上升,13日起全面调整所有产品售价。
新京报快讯 据“市说新语”微信公众号消息,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布。国市监处〔2021〕28号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 所:开曼群岛大开曼岛乔治城Capital Place一期4楼基本情况: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于1999年成立,现任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张勇,主营业务包括网络零售平台服务、零售及批发商业、物流服务、生活服务、云计算、数字媒体及娱乐、创新业务等。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根据举报,2020年12月起,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对当事人涉嫌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开展了调查。期间,本机关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对其他竞争性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广泛开展调查取证;对本案证据材料进行深入核查和大数据分析;组织专家反复深入开展案件分析论证;多次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2021年4月6日,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本案相关市场根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规定,同时考虑平台经济特点,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一)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出,本案相关商品市场应界定为B2C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理由是B2C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与C2C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在商业定位和商业模式上存在较大差异,不具有合理的替代关系。本机关认为,本案相关商品市场应界定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是指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为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商品交易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体包括商品信息展示、营销推广、搜索、订单处理、物流服务、支付结算、商品评价、售后支持等。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属于双边市场,服务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两个群体,其显著特征是具有跨边网络效应,使双边用户对网络零售平台服务的需求具有紧密关联。因此,界定本案相关市场,需要考虑平台双边用户之间的关联影响。从经营者和消费者两个角度分别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和供给替代分析,界定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1. 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与线下零售商业服务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线下零售商业服务为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商品交易提供实体经营场所、商品陈列及相关配套等服务,与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在功能上具有一定相似性,但二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1)从经营者需求替代分析,二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一是覆盖地域和服务时间不同。线下零售商业服务由于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交通等方面的限制,通常只能使经营者与周边一定区域内的消费者达成交易,覆盖地域范围有限。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则能够借助互联网,在服务范围上突破地理空间限制,并通过物流体系使平台内经营者与全国范围内的消费者达成交易。同时,线下零售商业服务一般有固定营业时间限制,网络零售平台服务通过虚拟交易场所可以使平台内经营者实现全天候营业。二是所服务经营者的经营成本构成不同。线下零售商业服务提供的经营场所一般是实体店铺,经营者经营成本主要包括店铺租金、装修费用、人工成本及仓储成本等。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是虚拟交易场所,其经营成本主要为营销费用和佣金抽成等可变成本,试错成本相对较低。三是支持经营者匹配潜在消费者的能力不同。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借助大数据分析和算法等技术手段,可以汇总分析消费者偏好等市场需求信息,为消费者“画像”,使平台内经营者能够精准匹配目标客户,并通过营销推广将商品推送给更多潜在消费者,降低其对消费者针对性搜索和匹配成本,提升商品供应对消费者需求的匹配速度和程度。线下零售商业服务由于缺少相应的数据和技术支撑,难以为经营者提供精准匹配消费者等服务。四是为经营者提供的市场需求反馈效率不同。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可以利用交易积累的用户评价等海量数据,深入分析市场需求及其变化,使平台内经营者更好地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行商品生产和供应的调整。线下零售商业服务为经营者提供的市场需求反馈信息较为有限,经营者借此调整商品生产和供应的效率相对较低。(2)从消费者需求替代分析,二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一是可供消费者选择的商品范围不同。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不受营业场所物理空间限制,可以提供更多种类的商品供消费者选择。线下零售商业服务由于实体经营场所受物理空间限制,可供消费者选择的商品种类没有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丰富。二是为消费者提供的购物便捷程度不同。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可以使消费者实现随时随地购物,并与物流系统紧密连接,为消费者提供送货上门服务,提高消费者购物便捷性。线下零售商业服务则需要消费者前往相应的实体店铺进行选购,且通常需要实地比较多家店铺才能选购到合适商品,时间成本相对较高,并且一般不提供送货上门服务。三是为消费者比较和匹配商品的效率不同。网络零售平台服务能够呈现更为大量和丰富精细的商品信息,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使消费者便捷地进行商品比较,快速搜索意向商品,提升消费者比较和选择商品的效率。线下零售商业服务提供的商品信息相对有限,且受到营业场所地理位置、交通时间等方面限制,消费者通常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搜寻意向商品,比较和选择商品的效率较低。(3)从供给替代分析,二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一是盈利模式不同。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主要通过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交易佣金、营销推广费等盈利。线下零售商业服务主要通过向经营者收取固定的店铺租金等盈利。二是线下零售商业服务转变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难度较大。有效进入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不仅需要满足提供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所必需的基础设施、技术支撑等方面要求,还需达到平台经济所必需的临界规模,线下零售商业服务经营者转为网络零售平台的成本很高。近年来,线下零售商业服务经营者实际发展为网络零售平台的情况较少。因此,从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分析,线下零售商业服务与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2. 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构成单独的相关商品市场。一是为不同类别经营者提供的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根据平台内经营者不同,网络零售可分为B2C网络零售和C2C网络零售两种模式。B2C网络零售是指企业卖家对个人买家的零售模式,C2C网络零售是指个人卖家对个人买家的零售模式。两种模式中的卖家均为平台内经营者,网络零售平台向其均主要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帮助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达成交易。因此,B2C和C2C两种网络零售模式下的平台服务并无本质区别,网络零售平台通过调整平台规则,即可以实现两种网络零售模式的转换。因此,为不同类别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二是为不同商品销售方式提供的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传统网络零售模式中,平台通常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货架式商品虚拟展示场所,消费者一般具有较为明确的购物需求,会主动到平台上搜索、浏览商品。新兴网络零售模式则主要通过直播、短视频、图文等多种内容展示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引导消费者购物。在两种商品销售方式下,网络零售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均为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均可以满足消费者网络购物需求。因此,为不同商品销售方式提供的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三是为不同商品品类提供的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根据平台内商品品类不同,网络零售商品可分为服装、电子数码、家用电器、食品、化妆品、家居用品、家装建材等细分品类,各个细分品类又可进一步划分,但对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而言,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内容并无本质区别。因此,为不同商品品类提供的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综上,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二)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境内。一是从经营者需求替代分析,中国境内市场与境外市场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中国境内平台内经营者主要通过境内网络零售平台,将商品销售给中国境内消费者。如果经营者有意通过网络零售平台向中国境内消费者销售商品,一般不会选择境外网络零售平台,而是考虑在中国境内运营的网络零售平台。二是从消费者需求替代分析,中国境内市场与境外市场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境外网络零售平台购买商品不仅面临服务语言、支付结算、售后保障等方面的障碍,还要支付一定的进口关税,且商品配送时间相对较长。因此,中国境内消费者通常通过境内网络零售平台购买商品,一般不会将境外网络零售平台作为其购买商品的替代选择。三是从供给替代分析,中国境内市场与境外市场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属于互联网增值电信业务,境外网络零售平台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申请业务许可,同时需要搭建开展业务所需的物流体系、支付系统、数据系统等设施,难以及时、有效地进入中国境内市场,对现有的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形成竞争约束。四是为中国境内不同地域提供的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属于同一相关地域市场。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借助互联网可以为全国范围的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服务,且境内各地对网络零售平台服务的监管政策不存在较大差异。综上,本案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财务报告、总裁会会议纪要、内部钉钉群聊天记录、工作总结、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件、竞争性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四、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理由:一是衡量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份额的指标多元且不统一,不能以单一指标推定当事人具有支配地位;二是平台服务市场高度依赖信息技术发展,第三方支付和社会化物流等快速发展,大大降低了行业准入门槛,新竞争者持续进入并快速发展;三是新兴平台的发展使经营者销售渠道多元化,对单一平台的依赖性有限,降低了经营者的迁移成本。本机关认为,分析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需对有关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当事人长期占有较高市场份额,且具有很高的市场认可度和消费者黏性,平台内经营者迁移成本较高,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一)当事人的市场份额超过50%。一是从平台服务收入情况看。2015—2019年,当事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收入在中国境内10家主要网络零售平台合计服务收入中,份额分别为86.07%、75.77%、78.51%、75.44%、71.17%。二是从平台商品交易额看。平台商品交易额是指网络零售平台上的商品成交金额,是平台上所有经营者经营状况和消费者消费状况的综合反映。2015—2019年,当事人网络零售平台商品交易额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商品交易总额中,份额分别为76.21%、69.96%、63.58%、61.70%、61.83%。(二)相关市场高度集中。根据平台服务收入市场份额,2015—2019年,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HHI指数(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分别为7408、6008、6375、5925、5350,CR4指数(市场集中度指数)分别为99.68、99.46、98.92、98.66、98.45,显示相关市场高度集中,竞争者数量较少。近5年来,当事人市场份额较为稳定,长期保持较强竞争优势,其他竞争性平台对当事人的竞争约束有限。(三)当事人具有很强的市场控制能力。一是当事人具有控制服务价格的能力。当事人在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商业谈判中,通常以格式合同方式,直接规定交易佣金费率和年度营销推广费支出水平,平台内经营者谈判能力较弱。二是当事人具有控制平台内经营者获得流量的能力。当事人通过制定平台规则、设定算法等方式,决定平台内经营者和商品的搜索排名及其平台展示位置,从而控制平台内经营者可获得的流量,对其经营具有决定性影响。三是当事人具有控制平台内经营者销售渠道的能力。当事人经营的淘宝和天猫平台商品交易额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商品交易总额中占比超过50%,是经营者开展网络零售最主要的销售渠道,对经营者具有很强影响力。(四)当事人具有雄厚的财力和先进的技术条件。一是当事人具有雄厚的财力。2015—2019年,当事人净利润分别为(略),年均增长率24.1%;市值从2015年12月的1.32万亿元增长至2020年12月的4.12万亿元,强大的财力可以支持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及关联市场的业务扩张。二是当事人具有先进的技术条件。当事人凭借进入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先发优势,积累了大量的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拥有海量的交易、物流、支付等数据,对比其他竞争性平台优势明显。当事人具有先进的算法,能够通过数据处理技术实现个性化搜索排序策略,针对性满足消费者需求,并精准监测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上的经营情况。同时,当事人是中国境内最大的公有云服务提供商,具有强大的算力,为当事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提供大规模计算、大数据分析等一整套云服务。当事人还具有先进的人工智能技术,并建立了可靠的安全系统。上述财力和技术条件巩固和增强了当事人的市场力量。(五)其他经营者在交易上高度依赖当事人。一是当事人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具有很强的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证据表明,当事人平台拥有大量消费者用户,且平均消费水平远超其他竞争性平台。同时,当事人的消费者用户黏性很强,跨年度留存率达98%。因此,当事人对平台内经营者具有很强的跨边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平台内经营者难以放弃当事人平台上的庞大消费者群体和巨大流量。二是当事人平台是品牌形象展示的重要渠道。在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当事人平台拥有很高的经营者和消费者认可度,是品牌形象展示的重要载体。调查过程中,平台内经营者普遍表示,与其他网络零售平台相比,当事人平台的影响力更大,消费者更为认可,放弃在当事人平台经营不仅影响营收,还会对其品牌形象产生较大不利影响。三是平台内经营者从当事人平台转换到其他平台的成本很高。调查显示,当事人平台是大多数平台内经营者最主要的网络销售渠道,在其网络销售额中的占比普遍较高。平台内经营者在当事人平台获得了众多固定用户,积累了大量的交易、支付、用户评价等数据,并依赖这些数据开展经营活动。用户和数据是重要资源和无形资产,难以迁移到其他竞争性平台,平台内经营者转换至其他竞争性平台面临较高成本。(六)相关市场进入难度大。进入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不仅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平台,建立物流体系、支付系统、数据系统等设施,还需要在品牌信用、营销推广等方面持续投入,进入相关市场成本较高。同时,网络零售平台须在平台一边获得足够多的用户,才能实现有效的市场进入。目前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获客成本逐年提高,潜在进入者达到临界规模的难度不断增大。(七)当事人在关联市场具有显著优势。当事人在物流、支付、云计算等领域进行了生态化布局,为当事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提供了强大的物流服务支撑、支付保障和数据处理能力,进一步巩固和增强了当事人的市场力量。综上所述,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认定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财务报告、工作总结等文件、与部分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的协议以及国家统计部门统计数据、第三方机构统计数据、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竞争性平台经营数据及其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五、当事人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事实和依据经查,2015年以来,当事人为限制其他竞争性平台发展,维持、巩固自身市场地位,滥用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行为,通过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和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等方式,限定平台内经营者只能与当事人进行交易,并以多种奖惩措施保障行为实施,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一)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当事人作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提供者,平台内经营者是其吸引消费者、提升竞争力的关键要素。平台上聚集的经营者越多,越能够吸引更多消费者,形成正向反馈效应,使平台保持竞争优势和市场力量。同时,不同类别的平台内经营者对于平台竞争力的贡献度不同。一般情况下,经营者品牌知名度越高、市场份额越大,对平台竞争力的贡献越大。当事人根据销售增长、商品能力、用户运营、品牌力、服务能力、合规经营等因素将平台内经营者由高到低划分为SSKA、SKA、KA、核腰、腰部、长尾、底部等七个层次,其中KA及以上经营者(以下统称为核心商家)是网络零售平台的关键竞争力。为增强自身竞争力,削弱其他竞争性平台的市场力量,当事人对核心商家提出禁止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的要求。一是在协议中直接规定不得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2015年以来,当事人在与部分核心商家签订的《战略商家框架协议》、《联合生意计划》、《战略合作备忘录》等多种协议中,明确规定核心商家不得进驻其他竞争性平台、专注于在当事人平台开展网络零售业务,或者将当事人平台作为中国境内唯一的网络销售渠道、不考虑自行或由代理商通过其他网络零售平台进行交易、改变现有网络零售渠道需经当事人同意等,达到使核心商家仅在当事人平台经营的目的。二是口头提出不得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经营要求。经查,当事人更多是在签署相关合作协议或者促销活动谈判过程中,对核心商家口头提出仅在当事人平台经营,要求核心商家不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设旗舰店,或者要求核心商家将其他竞争性平台上的旗舰店降为非旗舰店、控制其他竞争性平台专卖专营店数量、下架全部商品、不予发货、限制库存等。由于当事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平台内经营者对当事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具有较强依赖性,上述要求具有较强约束力。证据显示,当事人口头提出的不得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经营的要求普遍得到较好执行。(二)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为吸引消费者,增加平台的商品销量,网络零售平台每年定期开展集中促销活动,如“双11”“618”等,对商品销量影响很大,成为网络零售平台开展竞争的重要节点。为获取竞争优势,当事人重点对平台内核心商家提出不得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重要促销活动的要求。一是在协议中直接规定不得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2015年以来,当事人在与部分核心商家签订的《战略商家框架协议》、《联合生意计划》、《战略合作备忘录》等多种协议中,明确规定其不得参加其他网络零售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或者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通过其他网络零售平台自行开展促销等,以减少其他竞争性平台的影响力。二是口头提出不得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要求。2015年以来,在每年“双11”“618”等促销活动期间,当事人均通过口头明确要求、发送核心商家在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页面截屏等明示或暗示方式,要求核心商家不得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的促销活动,包括不得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的促销会场、不得在其他竞争性平台为商品打促销标签、不得在店铺内营造促销活动氛围等。证据显示,当事人口头提出的上述要求普遍得到较好执行。(三)当事人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二选一”要求实施。当事人一方面通过流量支持等激励性措施促使平台内经营者执行“二选一”要求,另一方面通过人工检查和互联网技术手段监控等方式,监测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者参加促销活动情况,并凭借市场力量、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对不执行当事人相关要求的平台内经营者实施处罚,包括减少促销活动资源支持、取消参加促销活动资格、搜索降权、取消在平台上的其他重大权益等。上述处罚措施大幅降低消费者对被处罚平台内经营者的关注度,对其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同时具有很强的威慑效果,使得更多平台内经营者不得不执行当事人提出的“二选一”要求。一是减少促销活动资源支持。促销活动中,网络零售平台一般会给参加促销的平台内经营者和商品打上特定标识,并在活动页面对特定经营者或商品予以优先展示,这是平台内经营者参加平台促销活动、增加商品销量的重要方式。当事人对违反“二选一”要求的部分平台内经营者,采取了取消其促销活动期间资源支持的处罚手段。证据显示,部分平台内经营者因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双11”“618”等促销活动,被当事人取消了促销会场优先展示位置。二是取消促销活动参加资格。当事人制定“灰名单”制度,将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者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列入处罚名单,取消其参加当事人大型促销活动资格。证据显示,部分平台内经营者因未执行当事人“二选一”要求而被列入“灰名单”,进而遭到处罚,只有执行当事人要求并经当事人审核通过后,方能恢复参加当事人大型促销活动和“聚划算”“天天特卖”等日常促销活动的报名资格。证据表明,大部分被列入“灰名单”的平台内经营者执行了当事人“二选一”要求。三是实施搜索降权。搜索算法的核心是提升搜索转化率,使商品得到消费者更多关注,从而提高商品销量,涉及平台内经营者的核心权益。搜索降权直接导致平台内经营者的商品在平台上排序靠后甚至无法被搜索到,严重影响商品销售。对部分未执行“二选一”要求的平台内经营者,当事人调低其搜索权重,以示严厉处罚。证据显示,部分平台内经营者因未执行当事人“二选一”要求受到了搜索降权的处罚。四是取消平台内经营者在当事人平台上的其他重大权益。当事人对经多次要求仍不停止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经营或者仍不退出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采取取消KA资格或者终止相关合作等手段,剥夺其相关服务保障等重大权益。证据显示,部分平台内经营者因未执行当事人“二选一”要求,被取消KA资格或者被终止相关合作。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签订合作协议为平台内经营者自愿,会给予平台内经营者独特资源作为对价,属于激励性措施,具有正当理由。当事人采取限制性措施是针对平台内经营者没有按照约定执行的情况,实施有关行为是保护针对交易的特定投入所必须。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实施有关行为没有正当理由。一是大部分含有“二选一”内容的合作协议并非平台内经营者自愿签订。调查显示,平台内经营者往往倾向于在多个平台同时开设店铺、销售商品,签订相关协议并非出于自愿。平台内经营者因违反合作协议要求而被当事人处罚,证明其并非自愿与当事人开展相关合作。二是调查发现,部分平台内经营者并未因执行当事人口头要求而获得对价,取消对价只是当事人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处罚的手段之一。三是排他性交易并非保护特定投入所必须。当事人在日常经营和促销期间投入的资金和流量资源是平台自身经营所需的投入,并非为特定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的投入。当事人采取的激励性措施,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得到回报,实施“二选一”行为并不是必须选择。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内部钉钉群聊天记录、电子邮件、与部分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的合作协议、各业务部门发展规划、工作总结、“双11”“618”招商规则、会议简报等文件、当事人自查报告以及竞争性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六、当事人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当事人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者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形成锁定效应,以减少自身竞争压力,不当维持、巩固自身市场地位,背离平台经济开放、包容、共享的发展理念,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削弱了平台经营者的创新动力和发展活力,阻碍了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一)排除、限制了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竞争。当事人限定平台内经营者只能与其进行交易,不能进驻其他竞争性平台或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展促销活动,直接削弱了其他竞争性平台与当事人进行公平竞争的能力和相关市场竞争程度,不当提高了潜在竞争者的市场进入壁垒,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一是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当事人要求平台内经营者不得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者不得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的促销活动,不当抑制了其他竞争性平台可能获得的经营者供给,削弱了其他竞争性平台的竞争能力,排除、限制了市场公平竞争。同时,由于平台经济具有跨边网络效应,相关行为在直接导致其他竞争性平台上经营者流失的同时,也会进一步减少其他竞争性平台上的消费者数量,使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数量减少形成循环反馈,削弱其他竞争性平台的竞争能力,严重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证据表明,当事人出于竞争需要,有针对性地对部分品类经营者或重点品牌经营者提出“二选一”要求,压制其他竞争性平台相关业务发展或阻碍其品牌升级,并实现了相应效果。二是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潜在竞争。由于平台经济具有网络效应和规模经济特点,新进入的平台服务提供者需要积累一定规模的用户才能有效进入市场。当事人对部分平台内经营者提出不得进驻其他竞争性平台、将当事人作为中国境内唯一线上销售渠道等要求,在将经营者锁定在自身平台的同时,不当增加了相关市场潜在进入者与相关经营者达成合作协议的难度,使其难以获取进入市场开展竞争所需的必要资源,提高了市场进入壁垒,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的潜在竞争。(二)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利益。当事人有关行为直接限制了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削弱了商品的品牌内竞争,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利益。一是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由于不同平台侧重的消费者群体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平台内经营者具有多栖性倾向,希望通过多平台经营,提升经营效率,获得更丰富的销售渠道,更广泛地接触消费者,以实现更大的销售额。当事人要求平台内经营者仅在当事人平台开店或者仅参加当事人平台的促销活动,剥夺了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合作平台的交易权利,限制了其经营自主权。二是不当减损平台内经营者合法利益。促销活动前,平台内经营者一般需要大量备货,并投入营销推广费等成本。当事人在大型促销活动期间向平台内经营者提出退出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等要求,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取消促销活动资源、搜索降权等惩罚措施,严重影响平台内经营者正常经营,导致交易缺乏稳定性和公平性,直接损害平台内经营者的正当利益。当事人要求平台内经营者仅在当事人平台开店或者仅参加当事人平台的促销活动,也使其损失了原本可以在其他平台开展经营获得的收益。三是削弱了品牌内竞争程度。同一品牌产品的经营者在不同平台上开展经营,可以在品牌内形成不同销售渠道之间的竞争。特别是在促销活动期间,网络零售平台往往通过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补贴,使其能够提供更为优惠的价格。当事人要求平台内经营者仅在当事人平台开店或者仅参加当事人平台的促销活动,限制了同一品牌商品的销售渠道和促销渠道,削弱了品牌内的竞争。(三)阻碍资源优化配置,限制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当事人有关行为妨碍了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抑制了市场主体活力,限制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一是阻碍了要素自由流动,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平台内经营者可以根据不同平台的经营效率、服务价格、管理水平、服务能力等在不同平台间自由选择,合理分配资源。当事人实施“二选一”行为,阻碍了生产要素在不同网络零售平台间的自由流动,影响了商品供需有效匹配,降低了经济循环流通效率。二是限制了平台内经营者多样化差异化创新经营。平台内经营者可以根据不同平台用户特点,通过旗舰店、专营店、专卖店等不同形式和渠道,相机采取不同的竞争策略,开展差异化经营,从而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当事人限定平台内经营者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抑制了平台内经营者创新发展的动力和活力。三是抑制了市场主体活力,影响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赖于公平竞争和技术创新。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维持和巩固自身竞争优势,削弱了平台经营者开展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的动力,影响了其他平台和潜在竞争者的创新意愿,不利于平台经济创新健康发展。(四)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当事人有关行为限制了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一是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在网络零售环境下,消费者的搜寻和比价成本大幅降低,更容易在不同平台间进行商品和价格比较,作出最优选择。当事人有关行为减少其他竞争性平台上可选择的品牌及商品,限缩了消费者可接触的品牌和商品范围,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二是限制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网络零售平台根据自身经营策略,为消费者提供多元化的服务和促销活动。当事人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参加促销活动,使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当事人的交易条件,无法享受其他平台更具竞争力的价格和服务,限制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三是从长远看会对社会总体福利水平带来潜在损害。当事人有关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降低了平台经营效率,妨碍平台经营模式创新,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不当降低了市场竞争的强度和水平,影响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在充分竞争中不断优化和发展,损害效果会传递到消费终端,不仅损害消费者现实利益,也会损害消费者期待利益,减损社会总体福利水平。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各业务部门发展规划、竞对策略、工作总结、内部钉钉群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文件、当事人自查报告以及竞争性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七、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以来,滥用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者参加促销活动,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侵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利益,阻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且不具有正当理由,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同时考虑当事人能够按照要求深入自查,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整改等因素,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1. 不得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展经营;不得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的促销活动。2.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机关提交改正违法行为情况的报告。3. 根据《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机关结合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作《行政指导书》,要求当事人从严格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内控合规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改,依法合规经营。(二)对当事人处以其2019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4%的罚款,计182.28亿元(大写:壹佰捌拾贰亿贰仟捌佰万元)。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4月10日编辑 刘佳妮
为严格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行为,提升专利申请质量,消除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经开区分局在辖区认真开展专利申请行为核查专项行动。截至目前,已有10家企业和个人的非正常专利被申请撤回,3家企业对其有保留价值的专利及时向国家局提供书面申辨证据。深入企业调研。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要求,分局采取电话通知、实地调研等形式认真开展专利申请行为核查专项行动,主要核查是否存在《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六种情形。认真了解企业知识产权需求,为其理清专利布局总体思路,充分推动企业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工作。约谈代理机构。采取电话、座谈会等形式对北京科家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清大紫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等代理服务机构进行专利信息核查工作,督导代理机构开展自查,认真梳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非正常申请,服务好经开区企业专利布局和高价值专利挖潜。优化资金使用。建议开发区管委会着力优化专利资助相关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强化专利保护运用,重点加大对后续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取消专利申请阶段资助,资助方式采用授权后补助形式。【来源:市市场监管局】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中新社上海4月1日电 (记者 姜煜)渣打银行1日发布针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2020年度《人民币机构投资者调研》报告。该报告称,尽管疫情给全球经济带来巨大的不确定性,境外投资机构依然普遍看好中国市场,59%的受访机构表示将“开始投资中国”或“增加对中国投资”,超过九成的机构表示中国市场对其“最重要”或者“日益重要”。此次渣打银行联合《欧洲基金》,在2020年第三季度收集了139份境外投资机构的调查回复,受访机构遍及欧洲、美洲和非洲等多个国家。调研显示,境外投资机构持续加仓中国的重要推动因素是中国经济率先从疫情中恢复,以及中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2020年中国资产受到海外机构的极大关注。在股票市场,根据香港交易所数据,2020年北向交易的平均每日成交金额达913亿元(人民币,下同),同比上升119%。而在债券市场,2020年外资进入中国债市的规模首次达到1万亿元。渣打银行预计,2021年外资流入中国债市的规模将再创新高,达到1.3万至1.5万亿元。本次调研中,47%的受访者表示将在未来12个月增加对中国投资,12%的受访者表示将开始投资中国,计划加仓中国的受访者合计占近六成。17%的受访者认为中国是他们最重要的投资市场,76%的受访者认为中国重要性在去年有所增加。认为中国市场不重要的受访者仅1%。中国监管机构在2020年推出了多项重大措施,为境外机构投资中国提供了更多选择和便利。在被问到“哪些因素对你投资中国产生影响”时,最多受访者(69%)选择了“投资在岸产品时的渠道放宽”,另外有63%的受访者表示“投资离岸产品时的渠道放宽”,54%的受访者选择“监管透明度更高”。此外,有超过一半(53%)的受访者有明确意向在中国建立外商独资公司;23%受访者表示已经获得外商独资牌照,8%表示正在申请,22%表示正在计划中。渣打银行证券服务部大中华及北亚区域主管Simon Kellaway表示:“中国正在持续推进以市场为导向的金融开放,未来12个月,快速的经济增长和更有吸引力的债券收益率将使海外投资加速进入中国。”(完)
国市监处〔2021〕28号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 所:开曼群岛大开曼岛乔治城Capital Place一期4楼基本情况: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于1999年成立,现任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张勇,主营业务包括网络零售平台服务、零售及批发商业、物流服务、生活服务、云计算、数字媒体及娱乐、创新业务等。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根据举报,2020年12月起,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对当事人涉嫌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开展了调查。期间,本机关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对其他竞争性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广泛开展调查取证;对本案证据材料进行深入核查和大数据分析;组织专家反复深入开展案件分析论证;多次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2021年4月6日,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本案相关市场根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规定,同时考虑平台经济特点,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一)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出,本案相关商品市场应界定为B2C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理由是B2C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与C2C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在商业定位和商业模式上存在较大差异,不具有合理的替代关系。本机关认为,本案相关商品市场应界定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是指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为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商品交易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体包括商品信息展示、营销推广、搜索、订单处理、物流服务、支付结算、商品评价、售后支持等。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属于双边市场,服务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两个群体,其显著特征是具有跨边网络效应,使双边用户对网络零售平台服务的需求具有紧密关联。因此,界定本案相关市场,需要考虑平台双边用户之间的关联影响。从经营者和消费者两个角度分别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和供给替代分析,界定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1. 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与线下零售商业服务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线下零售商业服务为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商品交易提供实体经营场所、商品陈列及相关配套等服务,与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在功能上具有一定相似性,但二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1)从经营者需求替代分析,二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一是覆盖地域和服务时间不同。线下零售商业服务由于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交通等方面的限制,通常只能使经营者与周边一定区域内的消费者达成交易,覆盖地域范围有限。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则能够借助互联网,在服务范围上突破地理空间限制,并通过物流体系使平台内经营者与全国范围内的消费者达成交易。同时,线下零售商业服务一般有固定营业时间限制,网络零售平台服务通过虚拟交易场所可以使平台内经营者实现全天候营业。二是所服务经营者的经营成本构成不同。线下零售商业服务提供的经营场所一般是实体店铺,经营者经营成本主要包括店铺租金、装修费用、人工成本及仓储成本等。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是虚拟交易场所,其经营成本主要为营销费用和佣金抽成等可变成本,试错成本相对较低。三是支持经营者匹配潜在消费者的能力不同。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借助大数据分析和算法等技术手段,可以汇总分析消费者偏好等市场需求信息,为消费者“画像”,使平台内经营者能够精准匹配目标客户,并通过营销推广将商品推送给更多潜在消费者,降低其对消费者针对性搜索和匹配成本,提升商品供应对消费者需求的匹配速度和程度。线下零售商业服务由于缺少相应的数据和技术支撑,难以为经营者提供精准匹配消费者等服务。四是为经营者提供的市场需求反馈效率不同。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可以利用交易积累的用户评价等海量数据,深入分析市场需求及其变化,使平台内经营者更好地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行商品生产和供应的调整。线下零售商业服务为经营者提供的市场需求反馈信息较为有限,经营者借此调整商品生产和供应的效率相对较低。(2)从消费者需求替代分析,二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一是可供消费者选择的商品范围不同。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不受营业场所物理空间限制,可以提供更多种类的商品供消费者选择。线下零售商业服务由于实体经营场所受物理空间限制,可供消费者选择的商品种类没有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丰富。二是为消费者提供的购物便捷程度不同。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可以使消费者实现随时随地购物,并与物流系统紧密连接,为消费者提供送货上门服务,提高消费者购物便捷性。线下零售商业服务则需要消费者前往相应的实体店铺进行选购,且通常需要实地比较多家店铺才能选购到合适商品,时间成本相对较高,并且一般不提供送货上门服务。三是为消费者比较和匹配商品的效率不同。网络零售平台服务能够呈现更为大量和丰富精细的商品信息,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使消费者便捷地进行商品比较,快速搜索意向商品,提升消费者比较和选择商品的效率。线下零售商业服务提供的商品信息相对有限,且受到营业场所地理位置、交通时间等方面限制,消费者通常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搜寻意向商品,比较和选择商品的效率较低。(3)从供给替代分析,二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一是盈利模式不同。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主要通过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交易佣金、营销推广费等盈利。线下零售商业服务主要通过向经营者收取固定的店铺租金等盈利。二是线下零售商业服务转变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难度较大。有效进入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不仅需要满足提供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所必需的基础设施、技术支撑等方面要求,还需达到平台经济所必需的临界规模,线下零售商业服务经营者转为网络零售平台的成本很高。近年来,线下零售商业服务经营者实际发展为网络零售平台的情况较少。因此,从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分析,线下零售商业服务与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2. 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构成单独的相关商品市场。一是为不同类别经营者提供的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根据平台内经营者不同,网络零售可分为B2C网络零售和C2C网络零售两种模式。B2C网络零售是指企业卖家对个人买家的零售模式,C2C网络零售是指个人卖家对个人买家的零售模式。两种模式中的卖家均为平台内经营者,网络零售平台向其均主要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帮助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达成交易。因此,B2C和C2C两种网络零售模式下的平台服务并无本质区别,网络零售平台通过调整平台规则,即可以实现两种网络零售模式的转换。因此,为不同类别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二是为不同商品销售方式提供的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传统网络零售模式中,平台通常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货架式商品虚拟展示场所,消费者一般具有较为明确的购物需求,会主动到平台上搜索、浏览商品。新兴网络零售模式则主要通过直播、短视频、图文等多种内容展示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引导消费者购物。在两种商品销售方式下,网络零售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均为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均可以满足消费者网络购物需求。因此,为不同商品销售方式提供的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三是为不同商品品类提供的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根据平台内商品品类不同,网络零售商品可分为服装、电子数码、家用电器、食品、化妆品、家居用品、家装建材等细分品类,各个细分品类又可进一步划分,但对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而言,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内容并无本质区别。因此,为不同商品品类提供的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综上,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二)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境内。一是从经营者需求替代分析,中国境内市场与境外市场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中国境内平台内经营者主要通过境内网络零售平台,将商品销售给中国境内消费者。如果经营者有意通过网络零售平台向中国境内消费者销售商品,一般不会选择境外网络零售平台,而是考虑在中国境内运营的网络零售平台。二是从消费者需求替代分析,中国境内市场与境外市场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境外网络零售平台购买商品不仅面临服务语言、支付结算、售后保障等方面的障碍,还要支付一定的进口关税,且商品配送时间相对较长。因此,中国境内消费者通常通过境内网络零售平台购买商品,一般不会将境外网络零售平台作为其购买商品的替代选择。三是从供给替代分析,中国境内市场与境外市场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属于互联网增值电信业务,境外网络零售平台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申请业务许可,同时需要搭建开展业务所需的物流体系、支付系统、数据系统等设施,难以及时、有效地进入中国境内市场,对现有的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形成竞争约束。四是为中国境内不同地域提供的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属于同一相关地域市场。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借助互联网可以为全国范围的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服务,且境内各地对网络零售平台服务的监管政策不存在较大差异。综上,本案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财务报告、总裁会会议纪要、内部钉钉群聊天记录、工作总结、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件、竞争性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四、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理由:一是衡量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份额的指标多元且不统一,不能以单一指标推定当事人具有支配地位;二是平台服务市场高度依赖信息技术发展,第三方支付和社会化物流等快速发展,大大降低了行业准入门槛,新竞争者持续进入并快速发展;三是新兴平台的发展使经营者销售渠道多元化,对单一平台的依赖性有限,降低了经营者的迁移成本。本机关认为,分析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需对有关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当事人长期占有较高市场份额,且具有很高的市场认可度和消费者黏性,平台内经营者迁移成本较高,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一)当事人的市场份额超过50%。一是从平台服务收入情况看。2015—2019年,当事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收入在中国境内10家主要网络零售平台合计服务收入中,份额分别为86.07%、75.77%、78.51%、75.44%、71.17%。二是从平台商品交易额看。平台商品交易额是指网络零售平台上的商品成交金额,是平台上所有经营者经营状况和消费者消费状况的综合反映。2015—2019年,当事人网络零售平台商品交易额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商品交易总额中,份额分别为76.21%、69.96%、63.58%、61.70%、61.83%。(二)相关市场高度集中。根据平台服务收入市场份额,2015—2019年,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HHI指数(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分别为7408、6008、6375、5925、5350,CR4指数(市场集中度指数)分别为99.68、99.46、98.92、98.66、98.45,显示相关市场高度集中,竞争者数量较少。近5年来,当事人市场份额较为稳定,长期保持较强竞争优势,其他竞争性平台对当事人的竞争约束有限。(三)当事人具有很强的市场控制能力。一是当事人具有控制服务价格的能力。当事人在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商业谈判中,通常以格式合同方式,直接规定交易佣金费率和年度营销推广费支出水平,平台内经营者谈判能力较弱。二是当事人具有控制平台内经营者获得流量的能力。当事人通过制定平台规则、设定算法等方式,决定平台内经营者和商品的搜索排名及其平台展示位置,从而控制平台内经营者可获得的流量,对其经营具有决定性影响。三是当事人具有控制平台内经营者销售渠道的能力。当事人经营的淘宝和天猫平台商品交易额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商品交易总额中占比超过50%,是经营者开展网络零售最主要的销售渠道,对经营者具有很强影响力。(四)当事人具有雄厚的财力和先进的技术条件。一是当事人具有雄厚的财力。2015—2019年,当事人净利润分别为(略),年均增长率24.1%;市值从2015年12月的1.32万亿元增长至2020年12月的4.12万亿元,强大的财力可以支持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及关联市场的业务扩张。二是当事人具有先进的技术条件。当事人凭借进入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先发优势,积累了大量的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拥有海量的交易、物流、支付等数据,对比其他竞争性平台优势明显。当事人具有先进的算法,能够通过数据处理技术实现个性化搜索排序策略,针对性满足消费者需求,并精准监测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上的经营情况。同时,当事人是中国境内最大的公有云服务提供商,具有强大的算力,为当事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提供大规模计算、大数据分析等一整套云服务。当事人还具有先进的人工智能技术,并建立了可靠的安全系统。上述财力和技术条件巩固和增强了当事人的市场力量。(五)其他经营者在交易上高度依赖当事人。一是当事人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具有很强的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证据表明,当事人平台拥有大量消费者用户,且平均消费水平远超其他竞争性平台。同时,当事人的消费者用户黏性很强,跨年度留存率达98%。因此,当事人对平台内经营者具有很强的跨边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平台内经营者难以放弃当事人平台上的庞大消费者群体和巨大流量。二是当事人平台是品牌形象展示的重要渠道。在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当事人平台拥有很高的经营者和消费者认可度,是品牌形象展示的重要载体。调查过程中,平台内经营者普遍表示,与其他网络零售平台相比,当事人平台的影响力更大,消费者更为认可,放弃在当事人平台经营不仅影响营收,还会对其品牌形象产生较大不利影响。三是平台内经营者从当事人平台转换到其他平台的成本很高。调查显示,当事人平台是大多数平台内经营者最主要的网络销售渠道,在其网络销售额中的占比普遍较高。平台内经营者在当事人平台获得了众多固定用户,积累了大量的交易、支付、用户评价等数据,并依赖这些数据开展经营活动。用户和数据是重要资源和无形资产,难以迁移到其他竞争性平台,平台内经营者转换至其他竞争性平台面临较高成本。(六)相关市场进入难度大。进入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不仅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平台,建立物流体系、支付系统、数据系统等设施,还需要在品牌信用、营销推广等方面持续投入,进入相关市场成本较高。同时,网络零售平台须在平台一边获得足够多的用户,才能实现有效的市场进入。目前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获客成本逐年提高,潜在进入者达到临界规模的难度不断增大。(七)当事人在关联市场具有显著优势。当事人在物流、支付、云计算等领域进行了生态化布局,为当事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提供了强大的物流服务支撑、支付保障和数据处理能力,进一步巩固和增强了当事人的市场力量。综上所述,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认定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财务报告、工作总结等文件、与部分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的协议以及国家统计部门统计数据、第三方机构统计数据、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竞争性平台经营数据及其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五、当事人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事实和依据经查,2015年以来,当事人为限制其他竞争性平台发展,维持、巩固自身市场地位,滥用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行为,通过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和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等方式,限定平台内经营者只能与当事人进行交易,并以多种奖惩措施保障行为实施,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一)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当事人作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提供者,平台内经营者是其吸引消费者、提升竞争力的关键要素。平台上聚集的经营者越多,越能够吸引更多消费者,形成正向反馈效应,使平台保持竞争优势和市场力量。同时,不同类别的平台内经营者对于平台竞争力的贡献度不同。一般情况下,经营者品牌知名度越高、市场份额越大,对平台竞争力的贡献越大。当事人根据销售增长、商品能力、用户运营、品牌力、服务能力、合规经营等因素将平台内经营者由高到低划分为SSKA、SKA、KA、核腰、腰部、长尾、底部等七个层次,其中KA及以上经营者(以下统称为核心商家)是网络零售平台的关键竞争力。为增强自身竞争力,削弱其他竞争性平台的市场力量,当事人对核心商家提出禁止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的要求。一是在协议中直接规定不得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2015年以来,当事人在与部分核心商家签订的《战略商家框架协议》、《联合生意计划》、《战略合作备忘录》等多种协议中,明确规定核心商家不得进驻其他竞争性平台、专注于在当事人平台开展网络零售业务,或者将当事人平台作为中国境内唯一的网络销售渠道、不考虑自行或由代理商通过其他网络零售平台进行交易、改变现有网络零售渠道需经当事人同意等,达到使核心商家仅在当事人平台经营的目的。二是口头提出不得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经营要求。经查,当事人更多是在签署相关合作协议或者促销活动谈判过程中,对核心商家口头提出仅在当事人平台经营,要求核心商家不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设旗舰店,或者要求核心商家将其他竞争性平台上的旗舰店降为非旗舰店、控制其他竞争性平台专卖专营店数量、下架全部商品、不予发货、限制库存等。由于当事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平台内经营者对当事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具有较强依赖性,上述要求具有较强约束力。证据显示,当事人口头提出的不得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经营的要求普遍得到较好执行。(二)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为吸引消费者,增加平台的商品销量,网络零售平台每年定期开展集中促销活动,如“双11”“618”等,对商品销量影响很大,成为网络零售平台开展竞争的重要节点。为获取竞争优势,当事人重点对平台内核心商家提出不得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重要促销活动的要求。一是在协议中直接规定不得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2015年以来,当事人在与部分核心商家签订的《战略商家框架协议》、《联合生意计划》、《战略合作备忘录》等多种协议中,明确规定其不得参加其他网络零售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或者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通过其他网络零售平台自行开展促销等,以减少其他竞争性平台的影响力。二是口头提出不得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要求。2015年以来,在每年“双11”“618”等促销活动期间,当事人均通过口头明确要求、发送核心商家在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页面截屏等明示或暗示方式,要求核心商家不得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的促销活动,包括不得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的促销会场、不得在其他竞争性平台为商品打促销标签、不得在店铺内营造促销活动氛围等。证据显示,当事人口头提出的上述要求普遍得到较好执行。(三)当事人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二选一”要求实施。当事人一方面通过流量支持等激励性措施促使平台内经营者执行“二选一”要求,另一方面通过人工检查和互联网技术手段监控等方式,监测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者参加促销活动情况,并凭借市场力量、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对不执行当事人相关要求的平台内经营者实施处罚,包括减少促销活动资源支持、取消参加促销活动资格、搜索降权、取消在平台上的其他重大权益等。上述处罚措施大幅降低消费者对被处罚平台内经营者的关注度,对其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同时具有很强的威慑效果,使得更多平台内经营者不得不执行当事人提出的“二选一”要求。一是减少促销活动资源支持。促销活动中,网络零售平台一般会给参加促销的平台内经营者和商品打上特定标识,并在活动页面对特定经营者或商品予以优先展示,这是平台内经营者参加平台促销活动、增加商品销量的重要方式。当事人对违反“二选一”要求的部分平台内经营者,采取了取消其促销活动期间资源支持的处罚手段。证据显示,部分平台内经营者因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双11”“618”等促销活动,被当事人取消了促销会场优先展示位置。二是取消促销活动参加资格。当事人制定“灰名单”制度,将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者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列入处罚名单,取消其参加当事人大型促销活动资格。证据显示,部分平台内经营者因未执行当事人“二选一”要求而被列入“灰名单”,进而遭到处罚,只有执行当事人要求并经当事人审核通过后,方能恢复参加当事人大型促销活动和“聚划算”“天天特卖”等日常促销活动的报名资格。证据表明,大部分被列入“灰名单”的平台内经营者执行了当事人“二选一”要求。三是实施搜索降权。搜索算法的核心是提升搜索转化率,使商品得到消费者更多关注,从而提高商品销量,涉及平台内经营者的核心权益。搜索降权直接导致平台内经营者的商品在平台上排序靠后甚至无法被搜索到,严重影响商品销售。对部分未执行“二选一”要求的平台内经营者,当事人调低其搜索权重,以示严厉处罚。证据显示,部分平台内经营者因未执行当事人“二选一”要求受到了搜索降权的处罚。四是取消平台内经营者在当事人平台上的其他重大权益。当事人对经多次要求仍不停止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经营或者仍不退出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采取取消KA资格或者终止相关合作等手段,剥夺其相关服务保障等重大权益。证据显示,部分平台内经营者因未执行当事人“二选一”要求,被取消KA资格或者被终止相关合作。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签订合作协议为平台内经营者自愿,会给予平台内经营者独特资源作为对价,属于激励性措施,具有正当理由。当事人采取限制性措施是针对平台内经营者没有按照约定执行的情况,实施有关行为是保护针对交易的特定投入所必须。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实施有关行为没有正当理由。一是大部分含有“二选一”内容的合作协议并非平台内经营者自愿签订。调查显示,平台内经营者往往倾向于在多个平台同时开设店铺、销售商品,签订相关协议并非出于自愿。平台内经营者因违反合作协议要求而被当事人处罚,证明其并非自愿与当事人开展相关合作。二是调查发现,部分平台内经营者并未因执行当事人口头要求而获得对价,取消对价只是当事人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处罚的手段之一。三是排他性交易并非保护特定投入所必须。当事人在日常经营和促销期间投入的资金和流量资源是平台自身经营所需的投入,并非为特定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的投入。当事人采取的激励性措施,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得到回报,实施“二选一”行为并不是必须选择。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内部钉钉群聊天记录、电子邮件、与部分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的合作协议、各业务部门发展规划、工作总结、“双11”“618”招商规则、会议简报等文件、当事人自查报告以及竞争性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六、当事人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当事人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者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形成锁定效应,以减少自身竞争压力,不当维持、巩固自身市场地位,背离平台经济开放、包容、共享的发展理念,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削弱了平台经营者的创新动力和发展活力,阻碍了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一)排除、限制了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竞争。当事人限定平台内经营者只能与其进行交易,不能进驻其他竞争性平台或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展促销活动,直接削弱了其他竞争性平台与当事人进行公平竞争的能力和相关市场竞争程度,不当提高了潜在竞争者的市场进入壁垒,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一是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当事人要求平台内经营者不得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者不得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的促销活动,不当抑制了其他竞争性平台可能获得的经营者供给,削弱了其他竞争性平台的竞争能力,排除、限制了市场公平竞争。同时,由于平台经济具有跨边网络效应,相关行为在直接导致其他竞争性平台上经营者流失的同时,也会进一步减少其他竞争性平台上的消费者数量,使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数量减少形成循环反馈,削弱其他竞争性平台的竞争能力,严重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证据表明,当事人出于竞争需要,有针对性地对部分品类经营者或重点品牌经营者提出“二选一”要求,压制其他竞争性平台相关业务发展或阻碍其品牌升级,并实现了相应效果。二是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潜在竞争。由于平台经济具有网络效应和规模经济特点,新进入的平台服务提供者需要积累一定规模的用户才能有效进入市场。当事人对部分平台内经营者提出不得进驻其他竞争性平台、将当事人作为中国境内唯一线上销售渠道等要求,在将经营者锁定在自身平台的同时,不当增加了相关市场潜在进入者与相关经营者达成合作协议的难度,使其难以获取进入市场开展竞争所需的必要资源,提高了市场进入壁垒,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的潜在竞争。(二)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利益。当事人有关行为直接限制了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削弱了商品的品牌内竞争,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利益。一是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由于不同平台侧重的消费者群体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平台内经营者具有多栖性倾向,希望通过多平台经营,提升经营效率,获得更丰富的销售渠道,更广泛地接触消费者,以实现更大的销售额。当事人要求平台内经营者仅在当事人平台开店或者仅参加当事人平台的促销活动,剥夺了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合作平台的交易权利,限制了其经营自主权。二是不当减损平台内经营者合法利益。促销活动前,平台内经营者一般需要大量备货,并投入营销推广费等成本。当事人在大型促销活动期间向平台内经营者提出退出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等要求,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取消促销活动资源、搜索降权等惩罚措施,严重影响平台内经营者正常经营,导致交易缺乏稳定性和公平性,直接损害平台内经营者的正当利益。当事人要求平台内经营者仅在当事人平台开店或者仅参加当事人平台的促销活动,也使其损失了原本可以在其他平台开展经营获得的收益。三是削弱了品牌内竞争程度。同一品牌产品的经营者在不同平台上开展经营,可以在品牌内形成不同销售渠道之间的竞争。特别是在促销活动期间,网络零售平台往往通过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补贴,使其能够提供更为优惠的价格。当事人要求平台内经营者仅在当事人平台开店或者仅参加当事人平台的促销活动,限制了同一品牌商品的销售渠道和促销渠道,削弱了品牌内的竞争。(三)阻碍资源优化配置,限制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当事人有关行为妨碍了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抑制了市场主体活力,限制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一是阻碍了要素自由流动,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平台内经营者可以根据不同平台的经营效率、服务价格、管理水平、服务能力等在不同平台间自由选择,合理分配资源。当事人实施“二选一”行为,阻碍了生产要素在不同网络零售平台间的自由流动,影响了商品供需有效匹配,降低了经济循环流通效率。二是限制了平台内经营者多样化差异化创新经营。平台内经营者可以根据不同平台用户特点,通过旗舰店、专营店、专卖店等不同形式和渠道,相机采取不同的竞争策略,开展差异化经营,从而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当事人限定平台内经营者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抑制了平台内经营者创新发展的动力和活力。三是抑制了市场主体活力,影响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赖于公平竞争和技术创新。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维持和巩固自身竞争优势,削弱了平台经营者开展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的动力,影响了其他平台和潜在竞争者的创新意愿,不利于平台经济创新健康发展。(四)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当事人有关行为限制了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一是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在网络零售环境下,消费者的搜寻和比价成本大幅降低,更容易在不同平台间进行商品和价格比较,作出最优选择。当事人有关行为减少其他竞争性平台上可选择的品牌及商品,限缩了消费者可接触的品牌和商品范围,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二是限制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网络零售平台根据自身经营策略,为消费者提供多元化的服务和促销活动。当事人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参加促销活动,使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当事人的交易条件,无法享受其他平台更具竞争力的价格和服务,限制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三是从长远看会对社会总体福利水平带来潜在损害。当事人有关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降低了平台经营效率,妨碍平台经营模式创新,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不当降低了市场竞争的强度和水平,影响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在充分竞争中不断优化和发展,损害效果会传递到消费终端,不仅损害消费者现实利益,也会损害消费者期待利益,减损社会总体福利水平。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各业务部门发展规划、竞对策略、工作总结、内部钉钉群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文件、当事人自查报告以及竞争性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七、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以来,滥用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者参加促销活动,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侵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利益,阻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且不具有正当理由,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同时考虑当事人能够按照要求深入自查,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整改等因素,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1. 不得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展经营;不得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的促销活动。2.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机关提交改正违法行为情况的报告。3. 根据《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机关结合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作《行政指导书》,要求当事人从严格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内控合规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改,依法合规经营。(二)对当事人处以其2019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4%的罚款,计182.28亿元(大写:壹佰捌拾贰亿贰仟捌佰万元)。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4月10日来源 市说新语微信公众号编辑:高珊珊流程编辑 邰绍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