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岛》[英]维多利亚·希斯洛普 著 新经典文化多年来,阿丽克西斯发觉母亲总是过分地守护着自己的过去,不仅掩埋了自己的根,还把上面的泥土踩得结结实实。阿丽克西斯决定打开母亲尘封的过去。她来到爱琴海边的一座小镇,登上一座叫斯皮纳龙格的荒凉小岛。这曾是一处禁地,一处令小镇、爱琴海,甚至整个欧洲都谈之色变的禁地,更是母亲的禁地。禁地打开,这座看似废弃的小岛展露出令人意想不到的明媚生机。而一个沉寂半世纪的惊人秘密,也随之浮现......作者维多利亚·希斯洛普,毕业于牛津大学,当代英国文坛新锐,2006年长篇处女作《岛》一经出版,即力压《哈利·波特》,荣登英国图书畅销榜首。《习惯逃避:你在害怕什么》李国翠 著 天地出版社李国翠,笔名daphne,资深心理咨询师,知乎大V。7年学院心理学学习经历,5年心理咨询从业经历,咨询时长超6500小时以上。本书满载着李国翠多年来的经验和思考,针对一个当代人的常见心病:拖延。对此,李国翠反复强调,麻烦不会因为暂时逃避而凭空消失,只有学会面对,才能闯过难关,迎来光明。而拖延的本质,是一种恐惧和退缩。而“害怕”,是人类本能,是安全必须,但也需要理性的驾驭,和足够的勇气来进行平衡……满满的实用干货和精彩案例,浓缩在这本书中,帮助更多人远离拖延,实现梦想。《西方博弈往事》九边 著 台海出版社一本小书,以通俗幽默的笔法,讲述了公元1500年以来西方世界的经济军事冲突;用独特的视角还原真实西方的热血与残酷、辉煌与荒诞、文明与杀戮……“西方的发展史就是一部博弈史”,是作者九边,独到而犀利的大历史观。数百年来,西方对其他文明,有过很多残酷剥削的历史,例如黑奴;另一方面,西方又极大地促进了技术的发展、科学的进步、制度的创新……相对于其他文明,西方文明优势尽显,但也有明显的弊病,人类的文明,需要多元文明的和平交流、相互融合,但这个目标,至今依然任重道远。本书从“博弈论”的视角,审视西方文明,同时,也是从中取长补短,力求完善自我……《光刻巨人:ASML崛起之路》[荷兰]瑞尼·雷吉梅克 人民邮电出版社芯片之困,如何逆风突围?光刻机,是芯片制造的核心设备,决定IT产业的命脉“神器”。ASML(阿斯麦),是全球最大的光刻机制造商,英特尔、三星、台积电等核心技术来源。国际知名记者、科技作家瑞尼·雷吉梅克历经7年采访,创作完成这本详细记录ASML从飞利浦前身到行业之王的匠心巨著。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计算光刻研发中心主任韦亚一做序推荐,36氪、钛媒体、远川研究所、半导体行业观察联袂推荐。如何在芯片产业逆风突围,ASML的创业发展史值得学习和借鉴。而芯片行业的风云变幻,也是当代经济和各行各业,发展中的冰山一角……《病床边的陌生人》[美]戴维·J.罗思曼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戴维·J.罗思曼教授不仅是一位社会与医学研究者,更是一位人文思想者,医疗伦理是他的研究领域。他以富有同理心的笔触,围绕健康照护、法律与生命伦理学的发展历程,讲述一个个扣人心弦的真实故事。“医生仅与自己的患者和上帝同在”,20世纪60年代后,医学界世代相传的美好愿景,被拥挤的诊室所取代,被高新技术,和各种复杂的法律关系所“异化”。是什么给医学游戏带来了新规则和新玩家?又是从什么时候起,解决复杂棘手的医学问题,往往被医学之外的“陌生人”所决定?当药厂的利润,专利的门槛,以及法律对各种医疗腐败的“后门”,主宰了患者治疗过程,治病救人沦为一种交易和产业,医患之间也变得越发陌生。而如今,对上述种种的反思,迫在眉睫!
9日,来自华中科技大学人文学院/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北京协和医学院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和复旦大学的研究人员在《自然》杂志上发表了一篇评论文章。文章认为,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为我国科研伦理治理创造了机会。研究人员以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为契机,分析了中国科技创新、研究和应用领域存在的典型伦理治理问题,论述了重建当前中国科技治理和监管体系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并提出政策建议。研究人员指出,我国正处于科技发展最关键的十字路口,需要在国家层面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有充分伦理根据的、全面的治理和监管体系。“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不仅违反国际伦理规范,也违反我国政府相关规定和传统医德规范。为防止再次出现此类事件,研究人员建议,加强监管,伦理先行。例如基因编辑、干细胞、线粒体移置等生物技术,在进行创新、研发和应用前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在科学家和生命伦理学家协助下制订伦理规范和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建立全国性的登记注册机构。涉及上述技术的临床试验研究方案、伦理审查、批准情况及科研人员与机构基本信息必须在全国性的登记注册机构登记注册,公开透明以备查询,政府还要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此外,有关部门要负起监督全国所有公立和私立基因编辑研究中心和体外受精临床中心的责任,以确定临床试验进行情况、伦理审查和审批情况、获得知情同意的情况等多方面内容。基因编辑研究中心和体外受精临床中心所有人员都要接受研究伦理学和临床伦理学的培训。政府也要支持各大学和研究机构加强生命伦理学(包括临床伦理学、研究伦理学和公共卫生伦理学)以及科学、医学专业精神的培训。(记者陆成宽)来源:科技日报
记者 | 赵孟编辑 | 翟瑞民1近日,某女明星被指在美国代孕生子的消息,再次将代孕这一话题推到舆论风口浪尖。各国法律对代孕的态度不尽相同。在中国,2016年修订实施的计划生育法已经将“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删除,但原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仍保留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的规定。代孕在医学技术方面已经不存在障碍,但其之所以处于法律的模糊地带,源于其对传统观念和伦理学领域提出的挑战。人类的伦理规范究竟是来自经验的总结,还是来自理论或概念的推演?伦理学界又如何看待代孕这一挑战传统观念的事物?为此,界面新闻专访了著名生命伦理学家邱仁宗。现年89岁的邱仁宗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高级研究员,他还担任北京协和医学院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国际人类基因组组织伦理委员会委员等职务。邱仁宗著有《生命伦理学导论》等著作,是中国生命伦理学的开创者与奠基人。邱仁宗认为,当人类遭遇新事物带来的伦理学挑战时,不应该根据先验的理论或概念演绎出应该做什么和应该如何做的结论,而应该通过现实中经验和教训的积累,去订立和完善我们的伦理规范。邱仁宗坦言,对代孕问题,此前他的态度也相对保守,但随着技术和规则的完善,如今他对代孕的态度也发生转变。他认为,目前应该鼓励利他主义的代孕,禁止商业化的代孕。基于医学理由和社会理由的代孕都应加以考虑界面新闻:最近舆论热议的某明星被指在美国实施代孕,你有关注到这一问题吗?明星由于顾虑生育痛苦而选择代孕,你对此怎么看?邱仁宗:我个人认为代孕有合理的医学理由,例如病人子宫有病或其他原因(例如有癌症)不能生育而提供代孕技术是合乎伦理的,这可称为医学理由的代孕。也有合理的社会理由,即社会理由的代孕,包括患有“分娩恐惧症”(例如著名英国女明星Helen Mirren就有此症)的妇女需要有一个孩子,甚至依靠青春的职业女性害怕妊娠和分娩影响她们的事业,这也是一个合理的社会理由。这些在代孕合法的国家都有规则进行监管,不是任何人说要代孕就提供代孕或医生说谁可以代孕就给谁代孕,除了需要规则外还需要一个委员会来审查申请代孕的人的医学理由和社会理由是否能够站得住脚。但我反对以下两条:一是将代孕商业化,像美国那样,只要申请人有钱,一切皆有可能;二是通过代孕生出孩子又將之抛弃,这不仅是违反伦理的,而且犯有虐待儿童的罪行。界面新闻:我们注意到,你对代孕的观点也在发生变化,2013年接受媒体采访时你认为,代孕必须遵循“不伤害人”的生命伦理学基本理论,但代孕对代理母亲和孩子都可能带来伤害;2016年,你面对媒体时又认为,从风险-受益角度方面考虑,代孕是可以接受的,请问这一认识发生转变的原因是什么? 邱仁宗:最初是由于看到美国一个报道,代理母亲和养育父母互相抢夺孩子,觉得对孩子、对争端双方均造成严重伤害,我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生命伦理学》增订版中也提到过这个案例,加之当时卫生部门管理辅助生殖的人员较少,而主要集中于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方面的问题。例如从一个人身上采取的精子给100多位妇女授精,对精子根本不进行检查,供精者居然找到孩子的家里进行敲诈等,当时难以处理代孕提出的更复杂的问题。因此,在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我支持不开展代孕的政策。但现在,我们在辅助生殖方面已经有了一套成熟的规则,也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管理经验,这方面我感到自豪的是,我们的生命伦理学家翟晓梅教授在协助卫生部门管理辅助生殖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同时社会的需求也更加紧迫。因此,我逐渐改变我的观点,主张医学理由和社会理由的代孕都应该加以考虑。界面新闻:对一些我们暂时觉得挑战传统伦理观念的新事物,未来是不是也会随着认识的增加逐渐接受,历史中有类似的例子么?伦理学界对新事物的认识和理解,是否也是在发展变化的?邱仁宗:当遇到新的伦理问题时,伦理学不是根据先验的理论或概念演绎出我们应该做什么和应该如何做的结论。例如作为生命伦理学起点的《纽伦堡法典》,就是通过总结人类历史上医学研究的经验,尤其是纳粹利用集中营的受害者进行反人类的人体实验的教训得出来结论。随着我们经验和教训的积累,我们的伦理规范和法律法规规定也日趋完善。我们是通过科学家和医生做了什么或可能做什么,才能订出应该做什么和应该如何做的伦理规范。界面新闻:中国在2016实施修订后的计划生育法,其中已经将“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删除,这是否也说明我们对伦理问题认知的进步?邱仁宗:我认为这是一个进步。界面新闻:但中国从2001年颁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到现在已经过去20年,代孕是否被允许依然没有从法律方面明确,据你了解,目前全世界哪些国家和地区允许代孕合法?邱仁宗:据我了解,在大多数欧洲国家代孕是合法的,西欧的英国、比利时、荷兰等国以及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禁止商业化的代孕,利他主义的代孕合法;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日本等国禁止一切形式的代孕。非常有意思的是,在伊朗,商业化和非商业化的代孕都合法,这与美国一样,但大多数伊斯兰国家规定任何形式的代孕都是非法的。应该鼓励利他主义的代孕,禁止商业化的代孕界面新闻:在伦理学界,对代孕行为主要的伦理担忧在哪些方面? 邱仁宗:代理母亲(surrogate motherhood)主要解决因妇女子宫不能怀孕而引起的不育问题。代理母亲合乎伦理吗?反对代理母亲的第一个论据是,认为代理母亲是不自然的,是用非自然的手段,去达到本来自然的生育目的。按照这个论据,那么所有辅助生殖都不应进行。但是,什么是“自 然”,什么是“非自然”或“不自然”?在科学技术发达的今天,本来就难以划清。我们今天的衣食住行、 医疗护理又有那样是完全自然的呢?不都是用非自然的手段达到自然的目的、满足自然的需要吗(例如手术、人工喂饲等)?因此这一论据难以成立。第二个反对论据是,代理母亲提供的不仅是孕育服务,而且是接受了他人的奴役。这一论据有一定道理,因为做代理母亲的大都是穷人,使用代理母亲的大都是富人。但如果自愿为亲戚或朋友代孕,帮助解决生孩子,这就不存在奴役问题。另一方面,如果双方愿意进入一个公平合理的契约安排,在一个尊重自主性的社会中也很难有理由加以否定。第三个反对论据是,代理母亲与卖淫一样,后者将自己出卖为性工具,后者将自己变成 “生殖容器”,同样是对妇女的贬低。这个论点仅部分适合于商业化的代理母亲,二者都由于贫穷将自己身体的一部分,前者是子宫,后者是性器官“租”给他人,为他人服务,但不适合自愿为亲戚或朋友代孕者。第四个论据是,将第三者引入生育过程,将削弱婚姻关系。这个论点同样排斥其他辅助生殖技术,也会排斥领养。因此也难以成立。第五个论据是,代理母亲将腐蚀母子关系,这等于是有意为了放弃孩子而去怀孕,如果代理母亲靠它赚钱,这就等于是买卖孩子。这种论点值得认真考虑,特别是代理母亲的商业化行为。上述反对论据,其实主要针对商业化的代理母亲,而用于非商业化的代理母亲则难以成立。应该说,反对代理母亲最有力的理由是,代理母亲与孩子的感情纽带是难以割舍的,“十月怀胎”形成了真实的母子情,而分娩以后将孩子送给养育母亲,对代理母亲感情上的打击将非常大,日后可能成为她的终身遗憾。但考虑到不同的道德共同体和不同的文化对此感情可能不一样,因此对代理母亲技术必须非常慎重,对可能的后果必须慎重考虑。界面新闻:我们注意到,对于代孕伦理学上的争议,尤其是对“母亲”这一伦理角色的认定分歧较大,作为生命伦理学家,你认为代孕生出的孩子,其母亲应该为怀孕分娩的代理母亲,还是属于提供遗传信息的母亲呢?邱仁宗:决定亲子关系的是,是否存在养育关系。所以在代理母亲生出孩子,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交给以后养育孩子一方前,代理母亲及其丈夫与胎儿有亲子关系,即他们是孩子的父母,在哪一刻之后,他们与孩子的亲子关系即遭断裂,唯有此后养育孩子的夫妇与孩子才有亲子关系,即唯有他们才是孩子的父母。仅仅提供遗传物质(精子、卵)者、提供养育环境(子宫)者不能成为孩子的父母。哈佛大学许多医学生是供精子者,有一位医学生的母亲就说过,我儿子是精子捐赠者,他捐赠的精子足以生出5000个孩子,如果提供遗传物质就是父母,我就有5000个孙子或孙女了。界面新闻:此前有一份判决书,争议点是代理母亲与(非生物学)养育母亲争抢孩子的抚养权,最后法院判决认为,母亲这一角色更多是在“十月怀胎”的情感过程中形成,因此将孩子判给代理母亲。在伦理学上,如何定义“母亲”“生育”这些角色和人类行为?邱仁宗:上面已经谈到,决定亲子关系的是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养育关系,仅仅提供遗传物质或营养环境,以后却再也不养育孩子,没有资格成为孩子的父母。这个判例说明,代孕者与要求代孕者之间可能没有订立完善的、法律上有效的合同。界面新闻:我们注意到,许多失独家庭(即独生子女家庭孩子不幸离世,母亲又无法再孕的家庭),是代孕的最大需求群体之一,您是否注意到这一现象呢?对他们的处境和需求有了解吗?邱仁宗:我并不熟悉这方面的情况,但这也就是我们需要开放代孕的强有力的社会理由。界面新闻:如果中国将来的法律允许代孕存在,您认为应该规避哪些方面的风险?也就是说哪些类型的代孕应该被允许?哪些又该被禁止?邱仁宗:我认为应该鼓励利他主义的代孕,禁止商业化的代孕。前者是发扬共济原则帮助他人生出一个孩子来,使他们更加幸福;后者是利用代孕技术发财。对于要求代孕者,其医学理由和社会理由都应该考虑,不要过于严格,但对代孕生出的孩子,不允许歧视,更不允许虐待、抛弃,虐待和抛弃是对人的故意伤害罪,应该严加惩处。
基因编辑婴儿事件法律问题全面解读涉及哪些违法问题是否需要完善立法深圳和美妇儿科医院:没做过此项目;深圳医学伦理委:试验未经医学伦理报备,已启动事件调查;伦理审查文件“签字”者:不知情、未参会、没签字;南方科技大学:贺建奎已停薪留职,该研究未向学校报告。据中青报调查,贺建奎企业有南科大股份,临床试验获注册;超百位科学家联合声明:危害不可估量,强烈谴责;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高度重视,立即要求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认真调查核实。这是截至11月27日13时左右,相关关联方对首例人类基因编辑婴儿诞生事件的回应。首例人类基因编辑婴儿诞生事件一经出现在网络,便引发争议,其原因并不是这项技术的突破性,而是在人类毫无准备的情况下,为“人类物种”打开了一个面临巨大进化和道德风险的疯狂世界入口。围绕首例人类基因编辑婴儿诞生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学专家。未经伦理审查属违法行为第二届国际人类基因组编辑峰会召开的前一天,风暴已经开始在会场外蔓延。作为此次峰会会务委员会中的中国成员,中国医学科学院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协和医学院教授翟晓梅说,参会成员因这个消息“炸锅了”。她参加一场学术午宴时,一下车就被一群国际学者团团围住询问情况。“整个人类社会对人类生殖细胞的基因编辑是非常谨慎的。任何一个国家的科学家都没有权力轻易改变人类的基因库。一旦改变,风险是什么,我们现在不可预料。”翟晓梅说。对于人类基因编辑婴儿诞生的质疑接踵而来。接受记者采访的数位行业内人士认为,基因技术的确已经比较先进,但人类接受基因技术、合理运用基因技术必然需要一个合适的过程。此次事件无疑已经对普通民众的观念、相关机构的审核管理产生了巨大压力。这将给基因技术的进一步应用和普及产生一定影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卫生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解志勇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目前我们只是看到了一些报道,并不知道基因编辑技术是否真的经过了科学验证。众所周知,任何严肃的科学研究行为都彰显了人类对文明和进步的追求,都是以关怀人类持续发展为终极使命的。可是,在生育中编辑人类基因的行为并非如此,它不仅不是严肃的科研行为,就其造成的危害后果而言,还可能是严重的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解志勇直言,这种试验是一种疯狂的冒险行为。从伦理的角度、进化的角度、人类自身繁衍的角度来看,这项试验将来会造成什么后果还很难说。“这种行为对我国的卫生行政管理和医学伦理的严肃性都构成了非常严峻的挑战,应该受到严厉惩治和制裁”。“这不仅涉及伦理问题,也违反了现行规定。”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岳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2018年11月施行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凡是涉及重大伦理问题的,属于负面清单范畴的医疗技术,必须报请相关政府部门备案或批准,“而据深圳市卫计委最新发的通知来看,并没有收到此项目的伦理审查报备,所以这种技术和行为是违法的”。解志勇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从目前披露出来的信息看,这一项目确实通过了某个伦理委员会的审查,“但是我觉得这个伦理委员会审查结果是不严谨的,很不负责任也有违法之嫌,因此这个项目并不是通过了真正意义上的伦理审查。更权威、更高层级的医学伦理机构应该对这个行为进行谴责,主管行政部门对这种可能涉嫌违法的行为应该进行严厉谴责和制止”。也有业内人士认为,这种技术充满了伦理风险,根本就不可能通过正规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审查。试验行为涉嫌违反多项规定近年来,随着干细胞治疗、免疫细胞治疗和基因编辑等基础理论、技术手段和临床医疗探索研究的不断发展,基因治疗为一些严重及难治性疾病提供了新的治疗思路与方法。按照专业定义,基因治疗是指“基于修饰活细胞遗传物质而进行的医学干预。细胞可以体外修饰,随后再注入患者体内,使细胞内发生遗传学改变。这种遗传学操纵的目的可能会预防、治疗、治愈、诊断或缓解人类疾病”。据了解,基因治疗主要有体细胞基因治疗、生殖细胞基因治疗、增强性基因治疗三种。基因科技最引人关注的一面,在于它具有操控遗传或繁衍程序的技术,较为常见的方式是生物医学干预如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精子库及其他基因操控技术,更进一步的是可籍由重组DNA或基因复制而复制另一个人即克隆人。基因疗法现在还处于初期发展阶段,还没有稳定的疗效和完全安全性。“目前,我国有关基因治疗的规范和标准还不完善,尚未制定规范基因疗法或试验的法律,相关规定散见于原卫生部1993年公布的《人的体细胞治疗及基因治疗临床研究质控要点》、国务院办公厅1998年印发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及原药监局1999年公布的《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已失效)及后来的补充规定。”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部主管、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刘立杰对《法制日报》记者说,立法的不足不利于预防和控制基因治疗等尖端医疗技术的滥用,且一旦有人因此而受到伤害,将无法对其提供适当的保护。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对于基因治疗的规范并非完全无法可依。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郑雪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基因编辑婴儿试验首先违反了《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按照这个伦理指导原则,不能将改变了基因的胚胎细胞存活超过14天,同时也不能将修改了基因的胚胎细胞植入人的生殖系统。”郑雪倩说,另外,这一实验还违反了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按照这个管理办法,要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经过申请批准,而这个申请要经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批准,才能具有做生殖技术的资质”。同时,郑雪倩提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明确,“禁止以生殖为目的对人类配子、合子和胚胎进行基因操作”。“如报道所说,这次的试验要经过医疗机构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进行,这样才能移植到母亲的子宫里,才能成活。如果要实施这种技术,就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而国家相关规定写的很清楚,不允许在胚胎中进行任何基因操作。”郑雪倩说,我国在2016年12月1日施行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的审查办法》也明确规定,一定要考虑受试者可能遭受的风险程度与研究预期的受益相比是否在合理范围之内。“所以,从我国现有的相关规定来看,这次的项目已经从实验室的研究变成了临床的人类生殖技术,然后通过人类生殖技术让这对孩子出生,而且把两个细胞基因进行了修改。这个行为明显违反了我国相关规定。”郑雪倩说,国家鼓励大家进行科研研究,但是科学研究一定要依法进行,“不管什么样的研究都得经过审批,比如药物研究和医疗器械研究都要经过相关审批。对人类的生物医学方面的研究更要经过审批。现在,我国对人胚胎干细胞的研究并没有禁止,但是要求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否则就会破坏人类的发展秩序”。首例婴儿若遭侵权也无法求偿法律风险并非只有以上问题。据贺建奎说,他通过艾滋病感染者互助平台“白桦林”招募到7对夫妇参加试验。可是,白桦林全国联盟创始人“白桦”称,贺建奎团队在去年三四月份初次联系了“白桦林”,向“白桦林”征集愿意参加基因编辑试验的患者。前后大概有一两百名患者和家属来询问,想了解参与其试验。“我们就把想要了解这个项目的人的微信等联系方式给了贺建奎团队,之后就是他们单线联系,我们没有参与”。一些科学家研究了贺建奎向美联社提供的材料后认为,到目前为止,这个试验不足以说明基因编辑有效果,也无法排除是否有害。他们注意到,有证据表明基因编辑不完整,至少双胞胎中的一个婴儿似乎是用多种变化的细胞拼凑而成。此外,据贺建奎说,他亲自向参与者说明了试验目标,并告诉参与者此前从未有过人类胚胎基因编辑试验,并且存在风险。他说,他还将为通过此项目诞生的儿童提供保险,并计划进行医疗随访,直到孩子满18岁。如果她们成年后同意,还可进行更长时间的医疗随访。不过,由于贺建奎表示试验所涉及的父母拒绝接受采访,也没有透露试验对象住在哪里或在哪里工作。目前,也都只是贺建奎一方的说法。“如果基因编辑出生婴儿的父母与贺建奎所在的医疗机构确实形成了医疗合同关系,婴儿的父母就有相应的知情同意权。”刘立杰说,如果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没有按照《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的规定,对基因编辑过程中的脱靶、镶嵌现象等风险如实、全面告知,可能因此构成医疗过错或违约,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中,最有可能出现的风险是,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过分夸大了基因编辑可能带来的益处,隐瞒、低估了此项操作可能带来的不适与风险。不过,在谈到责任问题时,还要明确一个问题,那就是此次基因编辑诞生婴儿的行为到底是医疗行为还是科研行为?“如果不能认定为医疗行为,而认定为科研行为,那么就必须通过新的立法来规范。”刘立杰说,在过去的医疗法律概念中,医疗行为的定义范围往往过于狭窄,把医疗行为视为被动、消极的诊疗工作。目前,医学服务人类的范畴,不仅包括治疗行为,而且还包括其他非治疗疾病或进行疾病预防医疗行为。而非治疗性医疗行为又分为“实验性医疗行为”与“其他以治疗疾病或预防疾病为目的的医疗行为”。“实验性医疗行为”又细分为“治疗性实验医疗行为”与“研究性实验医疗行为”两种,前者是以对病人的临床治疗为主要目的的实验性行为,后者则是对接受试验者(多为健康的自愿者)所为的基于纯科学研究目的的试验。“对医疗行为的法律规范应当严于非医疗行为。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没有一部法律对医疗行为作出准确界定,导致实践中对医疗行为与非医疗行为的边界判断不清,特别是在基因科技、干细胞研究、保健预防等前沿领域,科研与医疗常常混同,基于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的基本原则,在上述模糊不清的地带就容易出现法律缺位和滞后的问题。”刘立杰说。实际上,正如浙江大学生命科学院王立铭教授所言:“这项基因操作给刚出生的孩子们带来的好处微乎其微,但是付出的代价却是各种根本无法预测和治疗的遗传疾病风险。”另外,这里还存在一个比较尴尬的法律问题,“就是无论今后被编辑基因的孩子身体健康出现任何相关的问题,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孩子都不是适格的民事起诉主体,只能由其父母基于当时的医疗合同或者医疗损害责任(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而起诉医疗机构,可获得赔偿的范围也将十分有限。”刘立杰分析说,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形外,自然人的权利通俗讲“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在接受基因编辑以及形成胚胎的过程中,即便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对“尚未形成胎儿”的基因进行了编辑,造成了婴儿出生后的损害,最终也会因为侵害行为(基因编辑)发生时婴儿还未出生不是民法中的权利主体,而自始不构成对婴儿权利的侵犯。是否应完善刑事立法予以惩戒在王岳看来,其实有学者很早就提到关于涉及遗传信息的违法行为应该追究相应刑事责任,“但目前我国刑法中并没有相关立法。国家应当对此类事件迅速立法,严格监管”。对此,郑雪倩也认为,实际上我国目前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都有相关规定,对干细胞的限制也是一个伦理的原则。对于能否进行临床科研试验,针对基因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按照当前的法律,层级都稍微低一些。如果将来再发生这样的问题,怎么处理、按照哪个法律规定处理,可能存在问题。所以,针对干细胞技术的发展,新技术的应用还是要有明确规定”。在郑雪倩看来,针对这种基因编辑行为,“在立法层面上应该考虑对基因的管理。过去科研管理的监管都是侧重药品和医疗器械,今后也可以考虑将基因操作上的科研、临床技术应用的管理上升到法律层次。相关规定在成熟以后再上升到法律层面,或许才能发挥最大的作用”。对此,刘立杰也建议借鉴各国经验,加强包括刑事立法在内的相关立法,对从事基因治疗的医师苛以严格的注意义务,并对未尽义务的医师予以惩戒,这是保障患者权益和维护人类社会发展秩序的重要措施。王岳的意见则是——政府部门恢复行政审批、专家共同体规范伦理委员会准入、立法机关尽快出台刑事立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专家,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博士生导师彭新林则认为,刑法虽没有明确法律条文,但也不是无能为力。“刑法对于基因编辑行为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但这并不是说刑法对此无能为力,要辩证看待。”彭新林说,刑法对于类似的行为,比如过去的“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都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规定,“但是如果这个实施的主体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的话,可以以‘非法行医罪’论处”。不过,彭新林认为,这其中还存在漏洞,如果是有医师资格的医生实施,就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如果没有达到情节严重,比如修改基因后没有造成胎儿缺陷,也无法用“非法行医罪”论处;而且如果没有造成后果,也不能用过失伤害致重伤、过失伤害导致死亡等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此,根据媒体的报道,目前尚无法获知贺建奎团队特别是具体执行此次基因编辑操作的工作人员是否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如果具有相应资格,则无讨论刑事风险的必要,如果相应人员没有执业医师的资格,从更为宽泛的医疗行为理解,则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不排除相关人员有构成非法行医罪的法律风险。”刘立杰说,当然,也要注意到,医疗实验和医疗科研行为是极其复杂、专业并具有相当危险性的行为,如果医务人员动辄得咎,则必然滋生防御性医疗,使医学技术停滞不前,最终遭殃的仍将是社会大众。因此,法律对于医务人员的行为既要保持相当的警惕,鞭策其恪尽职守;同时,法律也要保持一定的谦抑性,以利于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医疗探索,增进大众的福利。“其次,基因编辑属于科学研究,这种现象虽是违法医学伦理的,但是否应按犯罪来处理还值得斟酌。”彭新林说,刑法认定一个行为构成犯罪是有一定条件的,“第一,行为必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第二,行为要有一定的普遍性。对于一个特定的行为,甚至很少发生的行为规定犯罪,刑法的可执行性不大,是没有必要的”。在彭新林看来,基因编辑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一旦基因修改错误,造成严重后果就会触犯法律,“这些修改基因长大的孩子,会不会导致代际的传递,也是我们要考虑的范畴。这是有社会危害性的,违背医学伦理,但没有普遍性。即刻考虑立法完善法律,出现这种冲动时必须理性慎重”。对于理由,彭新林的解释是,相较于基因编辑行为,“非医学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更普遍,也有社会危害性,“为什么至今没有对它规定犯罪呢?是因为这种行为一般给予处罚就足够了,达到预防效果即可,不需要动用刑罚。只有在民事行政的法律手段不足以制裁这种行为时才需要运用刑罚,要非常慎重”。“不能说社会上出现一个新事物,引起巨大争议,而且违反伦理道德,我们就要马上立法,判处罪名是不现实的。科学研究和伦理道德的界限很复杂,对于基因编辑修改行为必须禁止,但对于这种医学研究还是应当鼓励,不过必须在医学伦理之内。”彭新林说。不过,关于是否立法,各界说法众说纷纭。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医学部主任詹启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无论是基因检测还是基因编辑,首先一定要有健全的法律,此后一定要通过伦理认可。涉及人类基因的问题都是非常敏感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这对医学快速发展至关重要。西南政法大学刑法教授张吉喜认为,针对基因技术运用过程中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我国刑法没有专门作出明确规定。为了防范和处置基因工程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尽快在刑法中作出相应规定。来源:法制日报
12月7日,“合成生物学伦理、政策法规框架研究”开题研讨会在华中科技大学举行,这是我国首次在合成生物学研究领域设立的人文社科类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预示着不久的将来我国在该领域及其相关技术工具基因编辑的立法将会拥有价值权衡标准和伦理学依据。作为该项目的主要召集人,华中科技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哲学系教授雷瑞鹏介绍了该项目拟解决的重大问题,包括在鉴别合成生物学发展引发的重大伦理挑战和治理难题的基础上,提出合成生物学在研究和应用中生物安全和生物安保规范,建设合成生物学从发现到创新的知识产权机制,建立面向政府的决策咨询服务体系和面向公众的认知/态度的科学教育体系,为合成生物学科技研发和产业应用提供伦理、法律和社会支撑。据介绍,该项目将采纳国际公认的重大科学计划伦理、法律和社会意涵(ELSI)研究先进理念作为基本框架,利用跨学科、多层次的分析研究,综合运用反思平衡、社会学定性定量、跨文化比较等分析方法及伦理论证,构建合成生物学伦理治理框架体系。会上,来自复旦大学、清华大学、华大基因研究院、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中科院武汉病毒研究所等项目合作单位的出席代表也分别作了专题汇报,研究目标包含制定适用于各领域合成生物学伦理指南和治理框架;制定合成生物学实验室生物安全和对应生物安保风险级别的评估标准和监管体系;制定我国合成生物学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前瞻性知识产权布局和相关立法建议;制定国际先进的合成生物学公众教育和参与系统规划,建成政府决策高端智库与科普传播平台等。“随着合成生物学不断发展,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新的挑战,如何随时应对新的困难,尤其在伦理,政策,法规等各个不同方面提出新的思路,这就需要很高的观察力和想象力。”上海交通大学邓子新院士对项目研究意义进行了概括,他还提到该项目是一个非常典型的跨学科多领域的交叉项目,既能体现华中科技大学校自身的学科优势,又能延展出新的课题,提高生命科学的发展格局。(鲁伟 王潇潇 陈鹏西)来源:中国科学报
点击关注“文化与健康”自2011年美国国立医学研究院提出精准医学的理念以来,如今精准医学的领域已变得炙手可热。美国已于2015年启动精准医学计划,我国拟在2017年启动精准医学计划。那么,在希冀精准医学造福人类健康的同时,是否有必要对精准医学的研究进行伦理考量?为此,我们还需要做哪些准备?在前不久召开的话中科技大学国际伦理学研讨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华中科技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主任邱仁宗教授,北京协和医学院人文和社会科学学院院长翟晓梅教授围绕精准医学所面临的伦理和管理挑战进行了主旨发言。精准医学的目的在于闯出一条疾病预防和治疗的新路子精准医学(precision medicine)的提出大抵是因为目前的医学还不够精准,大多数医疗是为“平均病人”设计的,这好比给所有人制造均码的衣服。这种不够精确的治疗,对一部分患者可能非常有效,而对另外一部分患者则可能并不那么有效。其结果是,一部分患者的疾病得不到有效的预防和治疗,且浪费了大量的医疗资源。据美国的一项研究统计,常见疾病处方药的疗效仅为50%~60%,癌症治疗的疗效仅为20%;而治疗的不良反应造成每年约77万病人的损伤甚至死亡,可使一家医院就浪费560万美元的资源。精准医学的目的就是要改变这种状况,闯出一条疾病预防和治疗的新路子——那就是要考虑到病人在遗传、环境和生活方式方面的个体差异,使医生能够更好地理解患者的健康、疾病或机体状态的复杂机制,以更好地预测哪些治疗最为有效。例如,目前对一些癌症患者进行分子检测,从而减少药物的不良作用,提高病人的生存率。精准医学与曾经提出的“个性化医学”(personalized medicine)二者之间在概念和实践上有很多重叠之处。但“个性化”的概念易被误解为治疗和预防的研发仅仅为每一个个人服务,而精准医学的焦点在于根据病人的基因、环境和生活方式等因素,来看哪些治疗方法将对哪些病人确实有效。精准医学在今天之所以成为可能, 是得益于基因组测序以及DNA、RNA和蛋白质分析技术的进展。美国2015年年初推出的精准医学计划是在2016年向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和国家健康信息技术协调办公室投入2.15亿美元,旨在通过创新研究、研发技术和制订合适的政策使得病人、研究者和医务人员及其机构一起合作研发个体化的医疗,使医学进入一个新的时代。我国拟在2017年启动的精准医学计划,主要任务包括:生命组学技术研发,大规模人群的队列研究,精准医学大数据的资源整合、存储、利用与共享平台建设,疾病防、诊、治方案的精准化研究等。启动这一计划的目的是形成重大疾病的精准防、诊、治方案和临床决策系统,为显著提升人口健康水平、减少无效医疗和过度医疗、避免有害医疗、遏制医疗费用支出快速增长提供科技支撑。精准医学研究不得不面对的伦理挑战我们希冀精准医学能造福于人民的疾病诊疗和健康促进,与此同时,对于精准医学所面临的伦理和管理挑战也需引起重视。如何评价医学研究的风险-受益比在精准医学研究中,对参与者的风险-受益比进行鉴定和评价,是伦理学考量的应有之义。在个人层面,精准医学研究的参与者包括:接受基因组测序者(简称受检者),队列研究参与者(即样本数据捐赠者),接受精准化预防、诊断、治疗的健康人或患者。那么这些人可能会面临什么样的风险和受益?风险-受益比是否可被接受?对于队列研究参与者而言,提供个人生物样本或相关数据的风险通常属于最低程度的风险,主要面临的风险可能是信息泄露所致的风险(如基因缺陷的信息播散后,可能遭受来自他人的歧视)。提供生物样本或相关数据可以使社会和未来的病人受益,而提供者个人的受益可能很有限。对于受检者而言,他们接受基因组测序的风险并不大(主要的风险仍是信息泄露的风险及信息泄露带来的其他风险),而受益的可能性较大,如了解自己的基因组状况,如有异常可早日采取措施防止疾病发生。与前二者相比,接受精确化预防、诊断、治疗的健康人或患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受益都较大,医务人员和医学研究人员都负有使他们风险最小化和受益最大化的义务。在社会层面,我们则需考虑成本-有效性评价,即拿数亿元投入精准医学,是否真能达到精准化预防、诊断和治疗的目的,以及减轻社会疾病负担的效果?如何恰当地把握基因和环境、生活方式在疾病中的相对作用?至今,我们基本医疗的实际覆盖面和支付比例还有些偏低,对精准医学的投入与对初级医疗的投入二者哪一个能有更佳的受益-有效比?这些都是需要关注的问题。如何确保有效的知情同意有效的知情同意要求,是指向患者、受检者、样本捐赠者(以下统称为参与者)提供全面、准确和有助于他们做出理性决定所需的信息,帮助他们真正理解所提供的信息,以及他们在做出同意参加的决定时是完全自愿的、自由的,而没有受到强迫和不当引诱。在精准医学的情境下,知情同意可能发生如下问题:其一,有关基因组及其与环境、生活方式在疾病中的相对作用的知识是比较复杂的,因此除了要帮助参与者更好地理解精准医学的信息外,还需要在所有医务人员以及国民教育中加强基因组知识的普及。其二,在知情同意过程中如何考虑和尊重参与者的价值观。例如有些病人即使理解有关精准医学的信息,但他们由于担心信息被泄露等仍不愿参加精准医疗计划,我们该如何对待他们的决定?其三,参加精准医学计划时可能必须提供有关家庭成员的信息,而家庭成员对此尚不知情或干脆反对,应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其四,在商业介入的情境下很可能存在变相的强迫或不当利诱的做法,例如保险公司将基因组测序列入保险内容,还有某些商业机构用欺骗办法诱使顾客做基因组测序,或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推销其产品等等。知情同意本身基本上有两类程序:一类是经典的知情同意程序,即对参与者信息的提供、他们对信息的理解以及他们自愿、自由的同意,并获得参与者的书面签字同意。另一类是广同意(又称总同意)加上“选择不参加”的程序,是在广泛的宣传教育基础上给予参与者、捐赠者做出是否参与研究的选择机会,一旦选择了参加,就默认为同意日后在双方同意的范围内所有进一步开展的研究,但参与者有权在任何时候退出。那么,对精准医学研究的参与者,应该采取经典的知情同意还是采取广同意,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以基因组测序为例,我们目前认为,因为基因组测序之后要提供遗传咨询,因此,提供医疗测序的人员必须具备医学和遗传学的知识和临床技能。在提供遗传咨询时,还会面临的问题是,遗传学家和医生等专业人员提供的意见是指令性的,还是非指令性的,仅为受检者提供参考?基因组测序实施后面临的第二个问题是,测序提供方有义务向受检者告知检测结果,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测序提供方处于两难困境之中,如发现亲子不符,那么这样的结果是否应该告知受检者?由于基因组测序会遇到上述种种问题,也许采取经典的知情同意程序为好。如何确保独立、持续的伦理审查独立的伦理审查和有效的知情同意是保护研究参与者权益的两根支柱。精准医学的研究与通常的临床试验有所不同,可能需要制定专门的伦理审查办法。精准医学的研究将会有众多的单位参加,例如百万人参加的队列研究,不能依靠原有的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逐一去审查研究方案,而需要成立一个专门的伦理审查委员会担任审查研究方案的职责。另外,目前我国的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对研究项目或方案的审查都是在研究前进行的,很少介入研究过程。但在精准医学研究中,伦理审查委员会可能要深入到研究空间,审查研究的效度。例如,当前很少有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动物实验的效度,以至于一些动物实验效度不高的试验药物进入临床试验,安全性和有效性均难以令人满意。因此,在精准医学的转化医学中,可能要求某个层次的伦理审查委员会要审查动物实验的效度。又如,一些已经为临床试验证明安全有效的药物,却未能及时得到推广应用,因此要考虑在临床试验结束后,进一步开展实施性研究,即要研究情境、医生行为,以及其他因素对有效应用临床试验成果的影响,以便促进临床试验成果系统地应用于常规临床医疗。在实施性研究中,我们可能发现其中有些活动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受试者是谁?是否需要受试者知情同意?是否需要伦理审查委员会的批准?诸如此类都是急需研究解决的。隐私保护与数据共享之间如何平衡在精准医学研究中,唯有参与者的隐私得到充分的保护,他们才会信任研究者,才会积极参与进来。保护隐私首先是要求以安全的办法存储样本、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存储可以有多种方法,其中匿名的和匿名化的贮存方法保密性更好;有身份标识的贮存方法保密性较差,隐私信息泄露的风险较高。如果研究者与样本捐赠者无需再发生关系,则可以采取匿名的和匿名化的方法,否则采取编码方法更好,这样可以在捐赠者隐私保护与他们健康受益之间取得较佳平衡。另外,还应该规定哪些人能获取这些数据,而哪些人则不能接近这些数据。如果需要恢复那些已经去除身份标识的数据,必须规定严格的限制条件。一旦发生信息的不当泄漏,要有紧急处置的预案和补救措施等。保护个人隐私与充分利用数据库,二者如何达到最佳的平衡?这也是重要的问题。数据收集和存储的目的是利用。精确医学依赖大数据技术,需要整合不同单位存储、不同来源获得的数据,建立共享的制度。个人捐赠的生物材料和相关信息不是个人的财产,也不是可以买卖的商品,而是向社会贡献的礼物。如果每个人都希望从医学的进步中获益的话,每个人也应该为这样的进步贡献一分力量。这体现社会各成员关系的共济原则。样本数据库具有公益性质,其建设和运行不能商业化,不能成为谋利的手段。样本捐赠者对于数据库仅有消极权利,既有权不参加,也有权退出(在非匿名的条件下),但不具有处理和控制他捐赠给数据库的样本和数据的积极权利。如何确保研究成果的公平可及对于精准医学的研究成果,伦理需要考虑的问题包括:由谁来控制精准医学研究成果的可及性?如何防止以基因为基础的歧视?精准医学的成果如何在公众之间公平分配,是根据患者病情客观需要分配,还是根据患者购买力分配?精准化的预防、诊断和治疗费用是否可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内报销?如果可以报销,会不会使我们的基本医疗保险机构不堪重负?如果不能报销,是否会在精准医学研究成果的可及性方面形成贫富裂沟,加剧社会业已存在的不公平?此外还需解决的管理问题有:个人是否可自由地使用未经管理部门审批的检测?关于谁可接受精准化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是由医务人员决定,还是由政府来规定(美国有些州就要求做强制性亲子鉴定,以便让父亲支付单身母亲抚养孩子的费用)?针对参与精准医学计划的企业,以及提供医疗性基因检测的机构,如何建立准入、管理和监督机制?等等。医学人文.医学伦理心理学.生死观医学教育.医界大腕
中国江苏网11月6日讯(记者 郭蓓 通讯员 程守勤)近日,中美医学人文高峰论坛暨科研伦理素质、医学伦理学教学能力培训班在江苏南京东南大学举办,来自美国及中国北京、上海、广东、辽宁、河北、江苏等省市著名生命伦理学、医学哲学等领域专家、代表200余人参加论坛。据介绍,此次活动由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福格蒂国际中心资助的匹兹堡大学中国科研伦理项目联合主任迈克齐格蒙博士与中国著名生命伦理学专家、东南大学孙慕义教授共同签署合作,并共同担任论坛主席。高峰论坛围绕生命伦理学、医学人文学、科研伦理等领域中美专家、学者的研究进展展开交流与研讨;并就生命科学研究伦理,医学伦理审查责任、能力及医学伦理委员会工作,医学伦理学教师知识能力训育、医学伦理学教学模式、教学方法与教材建设;中国与欧美、亚太或区域性医学伦理教育教学比较等进行系统培训。此次论坛由东南大学人文学院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主办,《哲学与医学》杂志社、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分会、江苏省卫生法学会等单位共同协办。
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非人灵长类研究平台主任孙强及其团队先后于2017年11月27日、12月5日培育两个体细胞克隆猴,分别命名为“中中”和“华华”。1月25日,顶尖学术期刊《细胞》以封面文章在线发表了他们的成果:成功培育全球首个体细胞克隆猴。图为“中中”(左)。(中科院神经科学研究所、脑科学与智能技术卓越创新中心供图) 近日,世界上首个体细胞克隆猴“中中”在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诞生,我国科学家在国际上首次实现了非人灵长类动物的体细胞克隆。在人们欢庆科技进步的同时,也有人表达了对该技术的伦理关切:克隆猴都来了,克隆人还会远吗?事实上,自绵羊“多莉”诞生之日起,围绕克隆技术的伦理争论就从未停止过。 科学研究鼓励自由探索,但却不能没有科研伦理的规范。为了杜绝无视科学伦理道德的行为,我国还在制度层面作了专门规定。但是,中国科协最新的一项有关科技工作者科研伦理意识的调查报告却显示:绝大多数科技工作者完全不了解有关科研诚信、转基因、伦理审查办法等科研伦理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我国的科研伦理规范有哪些 据了解,我国的科研伦理审查制度肇始于上世纪90年代。当时,为适应生物科技的迅猛发展,国家对863计划、973计划和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在加大了资金投入力度的同时,根据国际项目的伦理评估要求成立了伦理审查委员会;随后,科技与卫生管理部门开始重视伦理审查工作,持续加大科研和应用中的伦理审查与监督力度。在此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科研伦理准则、规范和评价标准,倡导符合伦理规范的科研活动,约束甚至禁止不符合伦理规范的科研活动。 “我国目前科研伦理规范主要有以下三个文件,分别是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0月发布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3年6月发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以及2012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的《关于非人灵长类动物实验和国际合作项目中动物实验的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规定(试行)》。这些也是我们比较关注的生物医学研究领域,在涉及人的临床试验和动物实验时应当遵循的伦理规范。”1月27日,华中科技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人文学院哲学系主任雷瑞鹏教授告诉科技日报记者。 除此之外,1998年6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施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5月,国务院还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3年12月,科技部和原卫生部联合下发了《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明确规定,禁止生殖性克隆人研究,允许开展胚胎干细胞和治疗性克隆研究,但要遵循规范。共通的科研伦理原则 虽然这些规定、条例由不同的政府部门发布,涉及的领域也不尽相同,但是在雷瑞鹏教授看来,它们背后却有着共同的价值观,有些原则贯穿了所有的“规定”。“我认为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需要牢牢把握和遵守以下基本的科研伦理原则,即:尊重原则、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和公正原则。其实,在学术上,这些原则已经讨论和界定得很清楚了。”雷瑞鹏说道。 首先是尊重原则,在科研活动中要尊重人的尊严、自主性、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比如,在人体试验中,受试者可以自主选择参加,也可以中途自由撤出试验;在临床试验前,科研人员需要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受试者提供:研究目的、方法、过程、可能的风险和受益等方面的信息,让受试者在理解的基础上自主作出是否参加试验的选择,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邱仁宗研究员就曾撰文指出“干细胞治疗”中的伦理问题,完全违反知情同意的伦理要求,将未经验证的研究混淆为治疗,向病人提供的信息往往是夸大效果、隐瞒、缩小风险;同时,科研人员也要尊重和保护受试者的隐私,不得将涉及受试者隐私的资料和情况向无关的第三者披露。 二是不伤害原则,这并不是说没有任何风险或伤害,而是尽量将风险最小化。这就需要在试验之前要对风险进行评估、权衡,所以要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 三是有利原则,科学研究要能促进人类科学知识的增长,增加人类社会福祉。在科研活动中事先权衡科研方案的利弊,开展“风险—受益”分析,科学上可预期的受益才能辩护研究中潜在的风险。 四是公正原则,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要坚持正义与公道,公平合理地分配科研资源,在程序、回报、分配等方面公平对待受试者。比如,科研人员在选择需要承担一些风险的受试者时,要公平地去募集和选择这些受试者,不能只选择弱势群体,研究的负担和收益在不同群体、国家之间都要公平分配。 然而,调查发现,那些工作中经常涉及人类研究对象(受试者)的科技工作者中,有将近两成的人表示对知情同意原则、尊重人类研究对象(受试者)的自主权、尊重人类研究对象(受试者)的隐私权和不伤害(风险最小)原则不太了解。科研伦理中的“中国特色” “在科学研究中,西方国家的科研人员非常强调知情同意原则。由于西方社会比较崇尚个人主义,所以科研人员只需要与受试者个人沟通,征得受试者个人同意,他们认为,受试者家人的参与,会影响受试者的自主决定。然而,在我国情况就不一样了,很多事情特别是大事,我们都需要跟家人沟通,获得家人的支持和赞同。比如做手术,此时,知情同意原则的具体实施过程在我国就会有些变化,可以是家人参与或协助下的个人同意。受试者需要与家人商量,需要家人给予理解和支持。”雷瑞鹏说,“但这只是一些具体做法上的调整,共同的价值观、基本的尊重人的伦理原则还是一致的。” 在雷瑞鹏教授看来,我国在科研伦理管理方面的一些做法,也不同于西方国家。我国的科研伦理管理以部门为主导,比如说发布一些条例、规定等来管理。西方国家一般通过建立各种层级和类型的专家委员会(如:美国总统生命伦理委员会、法国国家生命伦理委员会)的方式来研讨和鉴别伦理问题,由跨学科专家的讨论、前瞻性地评估某项科学研究的伦理风险,并提出具体可行的政策建议。我国目前针对精准医学、基因编辑、合成生物学、人工智能等重大新兴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可以由中华医学会、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等相关专业学会组织跨学科专家委员会制订伦理规范和指南,经过试行取得实践经验再由科技部和卫计委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山西医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邓蕊教授也持有类似的观点,她曾表示,我国在引进伦理审查委员会之初也认识到其独立性的重要,各地各机构成立伦理审查委员会及标准操作规程的制订过程中,也都认同并强调这一点,但事实上由于儒家文化集体主义宗族血缘制度的影响,我国的伦理委员会大多数与各种机构有这样那样的依附关系。(记者 陆成宽)
本书侧重于美国的医疗保健伦理和法律; 如果您正在寻找一个以加拿大为重点的医疗保健伦理文本,您可能需要考虑医疗保健伦理2e 或Well和Good 4e中的读物。在背景中的生命伦理学中,Gary Jones和Joseph DeMarco将伦理理论,医学和法律联系起来,引导读者对医疗伦理中的关键问题进行实践和法律基础的理解。本书在讨论医疗保健法时是独一无二的最新版本,并解读了复杂的美国政策网络,包括患者保护和平价医疗法案。整个过程中都嵌入了有用的案例研究和示例,配套网站提供了相关法律先例的全面精选数据库,以及其他案例研究和其他资源。上下文中的生物伦理学 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折扣价格与 生物伦理学:法律和临床案例研究 一起使用。请联系customerservice@broadviewpress.com获取更多信息。注释“这是对生物伦理??学的一个极好的,非常引人入胜的介绍。它为医学,护理和法律的实践者和学生提供语言,理论背景和基本法律知识,以加入关于生物伦理学中重要的当代问题的对话,并且包括大量关于棘手问题的实践思考。“ - Michelle M. Mello ,斯坦福大学法学院“ 语境中的生物伦理学是一本受欢迎的生物伦理学教科书。大多数生物伦理学问题与法律问题密不可分,因此如果不了解现行法律,就无法理解这些问题。本文在认识到这种关系的重要性方面是独一无二的。它一起解决道德和法律问题,提供对主题的有力理解。作者在为学生提供道德和法律方面做了令人钦佩的工作。“ - Joan McGregor,亚利桑那州立大学生物医学伦理学教师应该热情地接受“ 语境中的生物伦理学”。Gary Jones和Joseph DeMarco提供了该领域所有主要问题的最新报道,巧妙地讨论了当前辩论的主要立场,论点和贡献者。作者提供了大量具体案例研究,并强调道德,法律和社会规范如何相互交叉,有时甚至是冲突。强烈推荐。“ - Fitchburg州立大学David Svolba
克隆猴都来了,克隆人还会远吗?科技工作者说——我们也有自己的伦理“高压线”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非人灵长类研究平台主任孙强及其团队先后于2017年11月27日、12月5日培育两个体细胞克隆猴,分别命名为“中中”和“华华”。1月25日,顶尖学术期刊《细胞》以封面文章在线发表了他们的成果:成功培育全球首个体细胞克隆猴。图为“中中”(左)。(中科院神经科学研究所、脑科学与智能技术卓越创新中心供图)本报记者 陆成宽近日,世界上首个体细胞克隆猴“中中”在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诞生,我国科学家在国际上首次实现了非人灵长类动物的体细胞克隆。在人们欢庆科技进步的同时,也有人表达了对该技术的伦理关切:克隆猴都来了,克隆人还会远吗?事实上,自绵羊“多莉”诞生之日起,围绕克隆技术的伦理争论就从未停止过。科学研究鼓励自由探索,但却不能没有科研伦理的规范。为了杜绝无视科学伦理道德的行为,我国还在制度层面作了专门规定。但是,中国科协最新的一项有关科技工作者科研伦理意识的调查报告却显示:绝大多数科技工作者完全不了解有关科研诚信、转基因、伦理审查办法等科研伦理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我国的科研伦理规范有哪些据了解,我国的科研伦理审查制度肇始于上世纪90年代。当时,为适应生物科技的迅猛发展,国家对863计划、973计划和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在加大了资金投入力度的同时,根据国际项目的伦理评估要求成立了伦理审查委员会; 随后,科技与卫生管理部门开始重视伦理审查工作,持续加大科研和应用中的伦理审查与监督力度。在此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科研伦理准则、规范和评价标准,倡导符合伦理规范的科研活动,约束甚至禁止不符合伦理规范的科研活动。“我国目前科研伦理规范主要有以下三个文件,分别是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0月发布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3年6月发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以及2012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的《关于非人灵长类动物实验和国际合作项目中动物实验的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规定(试行)》。这些也是我们比较关注的生物医学研究领域,在涉及人的临床试验和动物实验时应当遵循的伦理规范。”1月27日,华中科技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人文学院哲学系主任雷瑞鹏教授告诉科技日报记者。除此之外,1998年6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施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5月,国务院还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3年12月,科技部和原卫生部联合下发了《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明确规定,禁止生殖性克隆人研究,允许开展胚胎干细胞和治疗性克隆研究,但要遵循规范。共通的科研伦理原则虽然这些规定、条例由不同的政府部门发布,涉及的领域也不尽相同,但是在雷瑞鹏教授看来,它们背后却有着共同的价值观,有些原则贯穿了所有的“规定”。“我认为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需要牢牢把握和遵守以下基本的科研伦理原则,即:尊重原则、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和公正原则。其实,在学术上,这些原则已经讨论和界定得很清楚了。”雷瑞鹏说道。首先是尊重原则,在科研活动中要尊重人的尊严、自主性、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比如,在人体试验中,受试者可以自主选择参加,也可以中途自由撤出试验;在临床试验前,科研人员需要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受试者提供:研究目的、方法、过程、可能的风险和受益等方面的信息,让受试者在理解的基础上自主作出是否参加试验的选择,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邱仁宗研究员就曾撰文指出“干细胞治疗”中的伦理问题,完全违反知情同意的伦理要求,将未经验证的研究混淆为治疗,向病人提供的信息往往是夸大效果、隐瞒、缩小风险;同时,科研人员也要尊重和保护受试者的隐私,不得将涉及受试者隐私的资料和情况向无关的第三者披露。二是不伤害原则,这并不是说没有任何风险或伤害,而是尽量将风险最小化。这就需要在试验之前要对风险进行评估、权衡,所以要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三是有利原则,科学研究要能促进人类科学知识的增长,增加人类社会福祉。在科研活动中事先权衡科研方案的利弊,开展“风险—受益”分析,科学上可预期的受益才能辩护研究中潜在的风险。四是公正原则,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要坚持正义与公道,公平合理地分配科研资源,在程序、回报、分配等方面公平对待受试者。比如,科研人员在选择需要承担一些风险的受试者时,要公平地去募集和选择这些受试者,不能只选择弱势群体,研究的负担和收益在不同群体、国家之间都要公平分配。然而,调查发现,那些工作中经常涉及人类研究对象(受试者)的科技工作者中,有将近两成的人表示对知情同意原则、尊重人类研究对象(受试者)的自主权、尊重人类研究对象(受试者)的隐私权和不伤害(风险最小)原则不太了解。科研伦理中的“中国特色”“在科学研究中,西方国家的科研人员非常强调知情同意原则。由于西方社会比较崇尚个人主义,所以科研人员只需要与受试者个人沟通,征得受试者个人同意,他们认为,受试者家人的参与,会影响受试者的自主决定。然而,在我国情况就不一样了,很多事情特别是大事,我们都需要跟家人沟通,获得家人的支持和赞同。比如做手术,此时,知情同意原则的具体实施过程在我国就会有些变化,可以是家人参与或协助下的个人同意。受试者需要与家人商量,需要家人给予理解和支持。”雷瑞鹏说,“但这只是一些具体做法上的调整,共同的价值观、基本的尊重人的伦理原则还是一致的。”在雷瑞鹏教授看来,我国在科研伦理管理方面的一些做法,也不同于西方国家。我国的科研伦理管理以部门为主导,比如说发布一些条例、规定等来管理。西方国家一般通过建立各种层级和类型的专家委员会(如:美国总统生命伦理委员会、法国国家生命伦理委员会)的方式来研讨和鉴别伦理问题,由跨学科专家的讨论、前瞻性地评估某项科学研究的伦理风险,并提出具体可行的政策建议。我国目前针对精准医学、基因编辑、合成生物学、人工智能等重大新兴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可以由中华医学会、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等相关专业学会组织跨学科专家委员会制订伦理规范和指南,经过试行取得实践经验再由科技部和卫计委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山西医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邓蕊教授也持有类似的观点,她曾表示,我国在引进伦理审查委员会之初也认识到其独立性的重要,各地各机构成立伦理审查委员会及标准操作规程的制订过程中,也都认同并强调这一点,但事实上由于儒家文化集体主义宗族血缘制度的影响,我国的伦理委员会大多数与各种机构有这样那样的依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