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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成立中外合资公司的流程及材料博览会

2020年成立中外合资公司的流程及材料

中外合资企业也就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单来说它就是外国公司与中国公司共同出资经营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而从事某种经营活动的企业。它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申请设立中外合营企业,中外合营者须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材料:(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5)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的流程:1、到工商局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2、到行业主管部门获得行业前置审批;3、到区发改委立项审批;4、到区商务局对公司章程、合同进行审批;5、要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6、前往工商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7、最后到外管局设立外汇登记。中外合资公司的特征:(1)合营企业按合同规定占有股份,但只有出资证明书,不发行股票。因此,不同于国外的股份公司出现控股问题,谁在公司占有的股份多,谁就控制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2)国外规定外国投资者只能占股份49%以下,本国投资必须占51%以上。而我国的规定不同于外国。对外商合资企业的股份,只规定下限不少于25%,没有明文规定上限。(3)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有一定比例要求。总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要等于投资总额的70%;且注册资本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对全营各方的认缴资本不负还本付息责任。(4)中外合资企业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其经济责任以各自出资额为限。(5)国外投资者所得的利润及其合法所得,必须是外汇才能汇出,这就要求在合同中规定产品外销出口比例,在经营中强调外汇收支平衡。以上是关于成立中外合资公司的相关介绍,如果有相关的疑问,可以私信小编进行沟通哦。

灵明

可行性研究报告不是一定行报告

《云德》第七章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详实摄影:飞哥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经济活动投资之前,项目团队或委托第三方从经济、技术、生产、供应销售以及国内外环境、法律等各种因素进行调查、研究、分析,确定有利和不利的因素、项目是否可行,估计成功率大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程度,存在的风险和防范措施,为决策者和主管机关审批的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不是一定行报告,许多可行性报告是先定性可行再去寻找资料论证它,是证明决策是正确的、一定行的报告,是钓鱼报告。如果报告是建立在一定行、钓鱼报告的基础上,那这个报告的项目是有风险的,是要慎重考虑和对待的。当然,大多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在有初步认识、认可的基础之上完善资料规范报告内容,无可非议。但编写报告的团队或受托方,一定要本着科学、严谨、全面、负责的原则,对项目的产品或服务以及技术水平进行公正、客观的分析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和影响因素进行阐述和说明,以把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降低到最低。因比,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具有预见性、公正性、可靠性、科学性的特点,通过全面的调查研究,分析论可行性,论证某个建设或改造工程、某种科学研究、某项商务活动切实可行而提出的一种书面材料。可研报告分为决策性可研报告、审批性可研报告。可细分为用于企业融资、对外招商合作的,用于立项的,用于银行贷款的,申请国家的相关政策支持资金 、工商注册的,用于申请进口设备免税,申请办理中外合资企业、内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的,用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等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内容包括技术、财务、组织、经济、风险及对策等的。技术可行性是从事项目实施的技术角度,合理设计技术方案,并进行比选和评价。财务可行性是从企业理财的角度进行资本预算,评价项目的财务盈利能力,进行投资决策,评价股东投资收益、现金流量计划及债务清偿能力。组织可行性是制定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设计合理组织机构、选择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制定合适的培训计划等,保证项目顺利执行。经济可行性是从资源配置的角度衡量项目的价值,评价项目在实现区域经济发展目标、有效配置经济资源、增加供应、创造就业、改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等方面的效益。社会可行性是分析项目对社会的影响,包括政治体制、方针政策、经济结构、法律道德、宗教民族、妇女儿童及社会稳定性等。风险因素及对策是对项目的市场风险、技术风险、财务风险、组织风险、法律风险、经济及社会风险等因素进行评价,制定规避风险的对策,为项目全过程的风险管理提供依据。根据市场调查及预测的结果,以及有关的产业政策等因素,论证项目投资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对项目市场、技术、财务、工程、经济和环境等方面进行系统、完备的分析,完成包括市场和销售、规模和产品、厂址、原辅料供应、工艺技术、设备选择、人员组织、实施计划、投资与成本、效益及风险等的计算、论证和评价,选定最佳方案,是否应该投资开发该项目以及如何投资,或就此终止投资还是继续投资开发等给出结论性意见,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并作为进一步工作的基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第一章 项目总论。概括论述项目背景、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结论及建议。第二章 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从宏观和微观方面分析项目提出的背景情况和产业发展情况,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分析投资的必要性。第三章 市场预测与建设规模。定量分析方法确定项目的产品方案和建设规模,确定产品或服务的销售价格。第四章 建设条件与厂址选择。通过工程技术条件和建设投资费用的对比确定场址方案。第五章 工程技术方案。确定项目的技术方案,确定项目的设备方案,通过对技术经济指标、总图布置费用、拆迁方案的对比确定项目的总图方案。第六章 节能节水与环境保护,从设备选型、工艺流程、综合利用等方面论述项目的节水方案,从建设和运营两方面论述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对环境的影响情况。第七章 劳动保护、安全卫生、消防。从危害因素、建筑施工、项目运营等方面论述项目的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措施,从建筑设计、功能布局、平面设计等方面论述项目的消防措施。第八章 企业组织和劳动定员,采用劳动生产率等方法确定企业的组织结构和劳动定员情况,根据企业的生产计划安排、员工定岗情况和人力资源情况制定人员培训计划。第九章 项目实施进度安排。根据行业经验和企业特点安排项目的实施计划和进度。第十章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估算项目的建筑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安装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以及项目所需流动资金。通过投资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融资成本等对比确定项目的融资方案。第十一章 财务分析与敏感性分析,进行财务评价、采用不确定性分析、盈亏平衡分析等方法确定项目的抗风险能力和保本水平。第十二章 社会效益分析。通过项目对社会的影响、项目与所在地互适性两方面对项目的社会效益进行分析,确保项目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第十三章 风险分析。通过技术和产品风险、市场风险、原材料、自然资源或供货渠道的风险、政策性风险、持续融资风险等方面的风险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风险应对机制,增加企业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项目抗风险能力。第十四章 可行性研究结论与建议可行性报告附件内容有项目承办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当地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关于项目的支持文件;查新检索报告;检测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专利技术复印件;自有资金存款证明。相关银行贷款承诺;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项目财务分析报表。本文待续,欢迎批评。

古之至人

专门加开一次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外商投资法》到底有多重要?

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的生产线。1980年4月10日,北京航空食品公司获批成立,1980年5月1日公司在北京正式挂牌。这是中国改革开放后第一家合资企业。图/视觉中国《外商投资法》呼之欲出本刊记者/贺斌本文首发于总第888期《中国新闻周刊》全国两会召开在即,湖南、北京、江苏等省市的全国人大代表已经忙碌起来,或集中研读,或赴企业调研,目的都是为一部即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的法案——《外商投资法》草案做准备。短短一个月时间,这部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已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立法的迫切性可见一斑。实际上,这部被定位为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的法律草案,早在2011年就开展了修法研究,2015年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当时法案名称为《外国投资法》,全文18211字。 该法再次进入公众视野是在2018年3月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首场新闻发布会上,大会新闻发言人张业遂在介绍2018年立法项目时,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计划将原来的“外资三法”整合,制定一部新的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基础性法律。9个月后,这部法律草案更名为《外商投资法》公开亮相,2018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同一天,该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2月24日。2019年1月29日至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开一次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了《外商投资法》草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在双月下旬举行,有时延至下月上旬。专门加开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足见议题的重要性。据悉,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外商投资法》草案经过两次审议后,决定在即将召开的2019年全国两会上,将《外商投资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在改革开放40年后的关节点上,全国人代会上审议《外商投资法》,除立法加速的动因外,更为重要的是展示中国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以及将改革进行到底的决心。三法合一改革开放以后,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三类,被称为“三资企业”。对外开放离不开完善的法治环境,法治的保障也是对外开放经济体系不可或缺的。改革开放之初,中央高层就意识到这个问题。1979年,中国颁布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6年和1988年又相继出台《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三部法律被统称为“外资三法”。可以说“外资三法”在中国改革开放初期以及在利用外资和扩大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作出了重大贡献。四十年来,在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中国加入WTO等重大历史节点,“外资三法”都曾进行过微调。虽经修改,但随着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外资三法”已经难以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需要,更为突出的问题是,“外资三法”已经与开放型的经济体制很难相适应。于是,“三法合一”的呼声开始出现。在长期参与外商投资法研究和起草的商务部研究院外资研究所所长马宇看来,一方面,国内和国际规则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另一方面,90年代以后,中国出台了《公司法》《合同法》等专项法规,与“外资三法”的部分内容难以衔接。“逼着我们必须要对原来的法律进行一种颠覆性的纠正”。2011年,马宇受命开始修法研究工作。2012年,作为主要撰写人,马宇提交了一份对“外资三法”的修法可行性研究报告。此后,修法工作正式提上日程。“原来的‘外资三法’尽管都叫‘企业法’,但实际上规定的内容很杂,既涉及外商投资准入问题,也涉及企业组织问题,还涉及合同章程问题,无论宏观层面还是微观层面全都囊括在内。”马宇向《中国新闻周刊》回忆说。正因为如此,虽然说是“三法合一”,却并不是简单的合并。在后来起草《外国投资法》的时候,将原来“外资三法”中企业组织形式、合同章程管理等内容都归到专门法里面,属于《公司法》的由《公司法》管;属于《合同法》的就由《合同法》管;其他的专项法律规定的,由专项法律规定管。除此之外,针对外资区别于内资的独特属性,专门设立一个投资法来统一管理。该法案的起草工作由商务部条法司和外资司具体负责,马宇所在的商务部研究院协助工作。据马宇介绍,起草过程中曾在内部征求过专家意见,也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最终拟定了初稿。2015年1月19日,商务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案共11章,170条法规,除总则和附则外,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准入管理、国家安全审查、信息报告、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诉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都有专门的章节进行详细阐述。“其中设置了大量有关监管外资的规定,除了准入管理、国家安全审查,还包括被称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大量规则,如登记、信息报告等,内容不厌其烦,极其详细。”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孔庆江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说。如此面面俱到,马宇表示无奈,“当时各相关职能部门都希望保留对外资管理的权力,很多细枝末节的内容都被纳入到草案中。” 从商务部网站曾公布的信息可以看到,一个月的征求意见期内,仅商务部网站就收到62条政策建议,提交建议者,除来自内外资企业、商会、法律界和学界之外,不乏一些地方的工商、税务、经贸部门工作人员,他们对某些条款提出了各自的看法。孔庆江认为,体制内外对这部作为外资基础性法律的应有内容、甚至是法案名称都有不同意见,反过来也说明当时制定外资基础性法律的时机尚未成熟。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一稿中,废除了“外资三法”确立的逐案审批制度,设计了与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应的外资准入管理制度。外国投资主管部门仅对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列明领域内的投资实施准入许可,审查对象也不再是合同、章程,而是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行为。在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绝大部分的外资进入将不再进行审批。中国的负面清单制度始于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2013年9月29日,上海自贸试验区正式挂牌成立,拟对投资开放进行压力测试。次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共18个行业门类,此后,“外资三法”的有关规定在上海自贸区范围内暂停实施三年。一个多月后,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提出“改革涉外投资审批体制”“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等目标要求,这些内容,后来都在2015年的征求意见稿中体现出来。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进一步将“外资三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相关行政审批要求修改为适用备案管理。据此,外商投资领域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以及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由原来“外资三法”规定的全面逐案审批制转变为普遍备案制与负面清单下的审批制。 立法“瘦身”《外国投资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后的三年时间里,“三法合一”的修订工作并没有实质性进展。据一位接近该法案修订工作的人士透露,公开征求意见后,国务院各部门在内部又展开多次讨论,对于一些问题争持不下,有的部门甚至直接投了否决票,法案的出台因此一拖再拖。直到2018年年末,国内外形势使得立法工作迫在眉睫,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征求中央财办、外交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72个中央有关单位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等方面的意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2019年1月29日至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开一次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了《外商投资法》草案。摄影/本刊记者 杜洋这一次,各相关部门无一反对意见。一位参与征求意见的中央某单位相关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外商投资法》的出台势在必行,即使遇到涉及争议的部分,会直接建议删除,不再纠缠于细节。“相较2015年稿,这次基本内容没有变,大的思路也没有变,只是剔除了一些琐碎的内容,仅从外商投资区别于国民投资的独特属性角度进行宏观管理,这也正体现了《外商投资法》的基础性地位。”马宇说。与2015年相比,一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瘦身”明显,共6章,39条内容,字数仅为原来的1/5不到。在保持“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这一核心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将投资促进、投资保护和投资管理分列三章。马宇对此作了解释:草案将促进、保护外商投资放在优先地位,规定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同时,加强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保护,构建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法律政策体系。此外,对投资管理方式也进行根本改变,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度减少准入限制,提高透明度和管理效率。孔庆江则认为,将投资促进、投资保护置于投资管理之前,是从外商投资和外国投资者的角度考虑的,体现了中国对待外资的政策走向。而且从传统上,投资促进和保护总是连在一起的——一般双边投资协定的正式名称都是《甲国与乙国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促进,意味着我们将继续坚持利用外资的政策,而且将扩大外资准入范围。对外资保护,则是另一种促进。”孔庆江进一步分析认为,将投资促进、投资保护置于投资管理之前,体现了投资的自由化,一定程度也体现了三者之间的主从性质。相对于促进和保护,管理虽然是必不可少的,但也是补充的,从属的。“与2015年那稿相比,此次在外商投资管理上非常简洁,只保留仅限于外资监管的部分规则,体现了政府职能转变‘放管服’的要求。这样设置简洁明了,而且保留了将来内、外资统一立法的空间。” 值得关注的是,一审稿提交审议的草案不但“瘦身”,还“改名换姓”,从“外国投资法”改为“外商投资法”,而就在2018年10月,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对法案名称的表述还是“外国投资法”。在马宇看来,这一字之差的关键在于“外商”包括港澳台企业和投资者,而“外国”则不包括港澳台投资者。在对外开放初期,港澳台企业和投资者作为外商进入内地,享有外资的优惠待遇。随着2007年内外资所得税合并,外资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寥寥,还要受负面清单的限制。马宇表示,很多港澳台企业更期待和内资企业一样,公平享受国民待遇。立法提速背后进入全国人大立法程序,《外商投资法》如同安装了加速器一般,加快了进程。按照计划,在两个多月时间里,不但要完成意见征集工作,还将结合这些意见建议和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情况,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提交3月5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在孔庆江看来,《外商投资法》立法进程加速,既表明体制内外对这样一部法的强烈期待,也表明参与立法工作的人大代表和有关人士对主要问题已达成或基本达成共识,更体现了领导和决策层对目前草案大致肯定。但他同时强调,这一切应该跟对外开放的大环境有关,特别是中美旨在解决贸易摩擦的谈判处于关键阶段。“毕竟,一部高水平的《外商投资法》本来就体现了对进一步推进体制改革和市场开放的承诺,也是高水平的体制改革和市场开放的标志。”在孔庆江看来,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和贸易摩擦的爆发,在外资领域里进一步开放并以法律形式将改革开放的方向固定下来,已成为迫切需要。马宇也表达了类似的看法,在他看来,此次立法进程加快也是出于一些现实关切问题的需要。比如贸易谈判时涉及一些贸易和投资的路径,实际上是跟投资问题联系在一起。再如知识产权问题、国民待遇问题,实际上也是贸易的公平竞争问题。此外,WTO改革中也牵涉到很多贸易规则和投资规则,如竞争规则、政府采购、具体的信息产品、服务贸易等问题都跟投资挂钩。除了多边贸易体制之外,类似TPP等区域贸易体制,以及一些新的双边贸易协定,中国要加入进去,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即使现在不修法,今后要想加入更高层次的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也必须进行修法。”马宇说。与上次不同,此次《外商投资法》草案直接通过全国人大名义征求意见,并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这也使得《外商投资法》上升到全国立法层面。为此,《外商投资法》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审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曾向媒体作过解释,《外商投资法》属于新的外资基础性法律,有关规范、引导和促进外商投资行为和活动的内容将纳入《外商投资法》。按照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的精神,制定《外商投资法》,需要废止“外资三法”。此外,由于“外资三法”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需要废止的,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因此,《外商投资法》需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在孔庆江看来,《外商投资法》上升到全国立法层面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全国人大作为最高权利机关制定《外商投资法》,在一定程度上更加体现对外开放和外资立法的严肃性”。争议犹存今年1月30日,《外商投资法》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飞介绍,草案二审稿根据各方意见做出了多处修改,对准入前国民待遇、征收征用等内容作出完善,并明确将同步废止“外资三法”,在规定施行前依照“外资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此外,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一审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外商投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规定。草案二审稿据此增加了一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广东省东莞市一家合资工厂的工人 图/视觉中国尽管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有较多修改内容,但实际上,并没有修改一审中的所有争议性问题。比如,在草案一审过程中,针对草案第18条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江小涓、郑功成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都提出了异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在会上表示,这一条款的本意是好的,但从促进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角度来看,外商投资政策宜统一,地方可以采取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公共服务等措施,却不宜赋予地方各级政府制定促进政策的权力。会后,郑功成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他之所以提出这一条建议,主要是基于法制的公平原则与市场竞争的公平法规。一方面,外商对中国的投资只有建立在公平对待的基础上才能真正确立投资者明确的、稳定的预期,如果各地出台五花八门的促进政策,就可能造成各地政策不一,导致法制在实践中的不完整,并影响公正。另一方面,从以往各地的实践来看,对外商投资确实存在着两种不良倾向,有的从严,影响了外商投资的积极性;有的提供财政税收、土地等过度的优惠,甚至对损害环境与劳工权益的现象视而不见,比如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在参加时减免社保缴费等,这同样是对公平法则的损害。“因此,我主张在《外商投资法》制定中应当维护法制的统一,它不应当变成地方可以自主决定的制度安排。”郑功成强调,特别是要在招商引资中注意依法维护劳工权益,保护好生态环境。在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后,绝对不能以减免社保费作为吸引外商投资的手段。“当然,我国的社保缴费偏高是事实,国家需要大幅度降低用人单位的社保缴费率,但这种降费应当对所有内资与外商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缴费是国际惯例”。对于这条建议是否得到相关立法机构的反馈,郑功成表示不便透露。但从最终呈现的二审稿来看,对地方政府制定投资促进政策的权限并未作任何修正和明确。郑功成认为,在《外商投资法》制定后,地方政府的着力点应当是在改进行政效率、提供公共服务、改善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等方面多下功夫,税收、社保乃至土地政策应当由国家统一的法制或政策规范。此前,有的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出台了一些税收减免或返还等优惠政策,后被财政部明令禁止,这次草案赋予地方政府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的权限,是否会重蹈覆辙? 对此,财政部一位不具姓名人士认为这种情况不会出现,从立法技术而言,通过法律条款与国家有关规定衔接,不会单独为外商投资开小灶。“我国已从资本缺乏(引进来)走向资本输出(走出去),现在更注重国民待遇,内外资公平对待,保护产权”。在孔庆江看来,政府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应遵循一个“度”,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法无明文规定者皆可为” 的原则相反,对特定的外资促进措施,如果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地方政府就不能制定外资促进政策;只有当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情形,地方政府才可以制定相应的政策,而且,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设立的条件和范围制定这方面的政策。马宇认为,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管理是国家权力,只能由中央政府行使,地方政府不应有市场准入审批权,而只能进行投资促进和服务,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监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经营。只要把握这个大前提,地方政府在法律框架下制定投资促进政策无可厚非。技术性解决方案近些年来,中国政府不断强化各类知识产权保护,但收到的效果却不是很明显,这也影响到更为复杂的外资知识产权保护。对此,一审稿有相关的针对性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蔡昉看来,行政手段的涵义不清晰,建议改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技术转让作为准入的条件或者限制”,这样的针对性更强,同时也避免自我限制过度。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郝明金则建议将关于强制技术转让的规定修改为“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或限制转让技术”。因为实践当中既存在强制转让技术,也可能存在限制转让技术,两种都是利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都是违背立法精神的。孔庆江此前参与了多场《外商投资法》草案的专家咨询会,在他看来,绝大部分争议主要还是技术性的,比如对投资的定义,对《外商投资法》与投资协定的关系,对于《外商投资法》通过后,现有三资企业在企业组织形式上的过渡期安排等,就在接受采访前两天,他还接到一个来自最高法的电话,向他咨询草案第四条的争议问题。“绝大多数人对目前草案还是持赞成态度,但目前的草案作为外资基础型法律,非常简洁,很多问题留待其他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具体行政法规处理,相信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之后,很多技术性的问题就有了技术性的解决方案。”孔庆江说。“《外商投资法》只是一个外资基础性法律,一个完整的外资制度体系有待其他法律法规来增强,如国务院定期或不定期制定发布的负面清单,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安全审查条例等。”尚需扩大市场准入坦诚而言,目前中国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程度依然偏低,其根本原因在开放的门槛过高,改革的力度不强。更为值得关注的是,改革开放40年来,对于是否需要外商投资以及如何利用外资方面,社会上依然存在一些不同的观点和甚至是争议。比如,有些人认为,目前中国已不缺少资本,外资的进入不过是来争夺市场和抢占资源;还有消极舆论认为,当下中国企业资本在扩展国际化业务,外商的投资是否引进已无足轻重。此外,还有舆论议论的焦点集中在准入前国民待遇问题。在《外商投资法》二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外商投资立法要充分考虑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外商投资的需要,体现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凡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都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精神,建议对草案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为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已有规定的基础上作以下修改完善:一是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同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二是将“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的规定,修改为“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并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优惠措施”。此外,二审时有的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中共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草案对此作了规定,但还不够清晰、充分,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完善。草案二审稿修改完善后分为以下四款表述:“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对于草案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目前也存在较大争议。马宇对于“准入前国民待遇”的提法不太赞同,认为有不全面、不严谨、不准确之嫌。马宇表示,“准入前国民待遇”,是从有关国际贸易/投资规则中的“Pre-establishment national treatment”翻译而来,指的是在外商投资“进入”环节,“原则上”也实行国民待遇。“只是对于负面清单内的外商投资实行区别于内资的准入审批,其他前置审批和履行行政手续与内资同等待遇,并非准入‘前’,准入‘前’就是国际资本,是日资、美资等,和中国没有任何关系,怎么可能实现国民待遇?” 2月1日,就在《外商投资法》草案二审之后的第三天,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就《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公开征求意见,此前在该目录中都会有限制类、禁止类,也就是负面清单。自2018年6月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后,此次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再设立限制类、禁止类。两部门在此时间节点,公开“正面清单”而非“负面清单”,似在呼应《外商投资法》草案对于负面清单的规定。根据草案,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孔庆江对此理解为,负面清单有可能依然由商务部、发改委等部门制定,也有可能由国务院制定,但一定是由国务院进行发布。考虑到可操作性,孔庆江认为,负面清单不适宜直接规定在《外商投资法》中,而是需要授权国务院,随时可以按照中国已对外作出的承诺和当时的开放局面制定负面清单。“负面清单本身将是一个越来越短的过程。需要说明的是,清单越短,表明我们对外资越开放。”去年,中国大幅放宽包括金融业在内的市场准入、取消银行等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将内外资一视同仁,受到外界一致好评。这些不仅是因为对等的需要,也表明了中国对国际经贸规则的认同和接受。无论是“准入前国民待遇”还是“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对外资开放的尺度。可以确定的是,目前中国正在大力推进和改善经济发展方式以及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在某种程度上是离不开外来的资本、技术以及管理经验的。如何看待外商的投资,需要执政者和立法者立足于更长远的思想解放。

反以相天

设立中外合资企业?这些条件需要满足!

中外合资企业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单来说它就是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被我国的发展前景所吸引,不断的来华投资创业,这也就使得我国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外资和中外合资企业。而今天誉商小编要给大家整理的便是有关中外合资企业设立的内容。中外合资企业设立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公司名称和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公司章程。且合资方中的中方合营者必须是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而外方合营者可以是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出资时,企业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用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需要注意的是,合营各方在合营期间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且在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上限无规定)。3.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等经营事项。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的证明文件,且拥有健全的财会制度,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不仅可以使外国投资者充分利用中方企业的网络及已经建立的知名品牌,顺利进入中国市场;还可以使外国投资者利用中方企业的地理优势,合理、合法地减少各项财务支出,大大降低经营成本,并且享受外商投资者的优惠。但因为企业是在中国境内,按中国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为中国法人。因此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也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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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注册流程怎么注册一家外资企业?

尽管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以美元为主的外资市场竞争力开始下降。但赚钱的外资公司仍然非常多,在这个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注册一家外资公司,赚全世界的钱依然是个不错的选择,那么外资企业注册流程是怎样的?怎么注册一家外资企业?外资公司注册所需材料1、投资人护照复印件(需在当地做公证并由当地大(领事)使馆认证);投资方资信证明原件。2、投资方承诺书及公司介绍。设立申请书。公司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3、公司董事会名单,董事会人员委派书及董事身份证明复印件。公司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外资企业注册流程4、进出口商品目录。拟设公司法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简历、照片。5、拟设公司财务人员身份证明和上岗证复印件及照片。授权中方某人签字的授权书(如果没有,不用提交)。外资公司注册条件1、法定代表人,外资公司需设一名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外资公司或中外合资企业的法人代表,即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2、注册资本,注册外资公司,注册资本需实际出资。外资注册公司时,首先要进行公司名称核准,需提交多个公司名称进行查名。3、外资注册公司时,经营范围必须要明确,以后的业务范围不能超出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字数在100个字以内,包括标点符号。4、公司注册地址必须是商用的办公地址,需提供租赁协议、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发票。5、公司章程公司成立时,需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里确定了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股东及出资比例、注册资本,股东、董事、监事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6、外资公司审批时,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资公司股东可以为外国企业,也可以外国居民;中外合资公司的股东,对于中方股东有特殊要求,即中方股东不能是中国居民,必须是中国公司。7、监事可以是外国个人也可以是中国大陆居民。在办理外资公司注册时,需提交监事的身份证明;8、外资公司董事或执行董事可以聘请大陆居民也可以委派外国个人担任。注册时,董事需出具身份证明材料。9、公司进行税务登记时,需提交一名财务人员信息,包括身份证明复印件、会计上岗证复印件与照片。外资企业注册流程了解过上述外资公司注册条件和所需资料后,我们来看一外资企业注册流程,具体如下:第一步:名称预先核准,建议至少取3个以上的备用字号,接着去办理商务委员会审批。第二步: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去公安局申办备案刻章批件。第四步: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及IC卡;公安局申办黑皮备案簿。第五步: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统计登记,最后办理外汇业务登记凭证就可以了。因为我国对资金非法外流管理的比较严格,所以在我国注册外资公司流程上比较麻烦,大家可以多阅读上文,了解清楚外资企业注册的相关问题。

莫扎特

雯贤企业:在国内进行外资公司注册条件是否便利

对外资公司大家都知道,但对如何成立一家外资公司,许多人是不知道的;对外资公司注册的条件比较其他类型的注册会不会不同?然而,很多人在这里忽略了一个要点,那就是无论哪种类型的登记,都需要一些登记手续,而不会有什么不同。一、外商独资企业的股东可以是外国企业,也可以是外国居民.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对中方股东有特殊要求,即中方股东不能是中国居民,必须是中国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时,须提供验资股东的身份证明。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经公证的合法开业证明,外商个人提交经公证的护照。二、如设监事会,须有三名监事组成,如不设监事会,可设一名监事,该人可为外国人,或为中国大陆居民,办理外国公司登记时,应出示身份证明。三、外商投资企业可设立董事会,如不设,则由执行董事担任。行政长官可为大陆居民或委任外国人担任。在中国大陆注册的外资企业,需要实际出资,可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进行注册。外方投资者需将注册资金打入外方外汇帐户,由专业的会计事务所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六、公司名称在登记时需要获得批准,而公司名称查名则需要提交多次。六、经营范围必须明确,不得超出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字数不超过100个字。七、公司注册地址为公司办公地址,需提供租赁合同,发票,房产证复印件等。八、公司成立后,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公司章程应包括公司名称、经营范围、股东及出资比例、注册资本、股东、董事、监事的权利和义务。九、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10.公司进行财务登记时,需要提供财务人员的资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会计证复印件和照片。11.公司设立法人,法人可为股东之一或受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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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商人注册大陆外资公司所需材料和流程

随着内地经济的不断发展,港澳台同胞加紧了与大陆的联系与合作,越来越多的港澳台商选择在大陆注册公司,来发展自己的事业,那么港澳台商注册大陆公司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一起来了解一下。一、港澳台商人注册大陆外资公司所需材料  1、个人身份证明:香港身份证或港澳通行证。  2、个人银行资信证明  3、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及联系方式。  4、公司注册地址证明  5、公司章程  6、可行性研究报告  7、董事、监事任命书或委派书  8、进出口产品目录(外资外贸公司需要)  9、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若投资人不能亲自签署材料,可委托代理人签署)  10、外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照片  11、财务人员身份证与上岗证复印件  12、其它材料  如果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到特殊行业审批的,需在公司名称核准后,办理行业审批许可证。  二、注册外资公司的流程  1、委托代理公司,并准备公司注册所需材料  2、公司查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申请核准书》  3、办理批准证书  4、办理营业执照  5、刻章  6、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8、办理税务登记证  9、办理财政登记证  10、办理统计证  11、办理外汇登记证  12、开设外汇帐户  13、变更营业执照  如果注册外资进出口公司,在外资公司注册完毕后,还需办理进出口备案手续。  外商直接投资的基本形式  我国吸收外商投资,一般分为直接投资方式和其他投资方式。采用最多的直接投资方式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合作开发。其他投资方式包括补偿贸易、加工装配等。  中外合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各种方式最早兴办和数量最多的一种。在吸收外资中占有相当比重。  中外合作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中方提供土地、厂房、可利用的设备、设施,有的也提供一定量的资金。  外商独资  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应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即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是海上和陆上石油合作勘探开发的简称。它是国际上在自然资源领域广泛使用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其最大的特点虽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合作开发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勘探、开发和生产阶段。合作开发比较以上三种方式,所占比重很小。准备好上述资料以后,企业可以自行在工商局注册,也可以委托代理注册机构,为你提供一系列的营业执照代办,代理记账,核税报税等一条龙服务。

入先

长城汽车与宝马(荷兰)控股设立中外合资公司尚存在不确定性

来源:金融界网站长城汽车公告,与宝马(荷兰)控股设立中外合资公司尚存在不确定性,尚未签订在俄罗斯生产基地投资424亿卢布的特别投资合同。

雕梦人

外资公司注册的流程

上一篇文章我们详细了解了注册外资公司所需文件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它的注册流程吧!01#申请办理设立登记设立外资注册投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外资注册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拟合作的中、外各方,通过初步谈判,签订协议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登记(三)外资注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中外投资者应在就合资(合作)经营项目有关的资金、规划选址、工艺技术、设备、原材料、销售、经济效益、外汇平衡以及基础设施配套等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困难的问题可提请审批机关协调解决、审批机关在接到中外投资者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的15天内出具审定意见,或连同合同、章程审查时一并批复;(四)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原件一份);中外投资者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即可起草合同、章程; (五)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六)外资注册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应由同该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中方投资者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七)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及上述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八)外资注册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九)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02#核准登记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批准后, 在审批机关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商务委员会出具批复及颁发批准证书;登记主管机关自受理申请人设立登记全部文件、证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经核准登记的,按规定收取登记费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营业执照》,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03#营业执照签发领取批准证书后,凭批准证书在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在公司执照签发后, 办理后续代码,外汇,银行,海关等等相关手续。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迷情记

国务院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有重大变化!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外商投资法的施行。为了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国务院对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22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废止1部行政法规。修改的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根据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不再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实行审批的实际情况,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5部行政法规中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的内容。二是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关于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等6部行政法规中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不符的条款进行修改。三是外商投资法施行后,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再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进行分类,其组织机构、组织形式等统一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据此对旅行社条例等13部行政法规中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分类的条款作了相应修改。四是对涉及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事项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4部行政法规的个别条款一并作了修改,取消有关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环节。废止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统一适用外商投资法、合伙企业法以及有关商事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再需要保留单独的管理办法。【来源:央视财经】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