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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有哪些特色专业?哀乐之来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有哪些特色专业?

本人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就读法律硕士专业,我来介绍一下社科大的法学专业。1、专业设置: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开设有法学专业,办学依托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招收本科生、学术硕士和专业硕士。2、师资条件: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的法学专业依托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很多老师都是来自于社科院法学所的研究员,学术能力和教学经验一流。有名的老师例如刑法的刘仁文老师,民法的梁慧星、孙宪忠老师等,都是学界的知名人物。除了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老师,还有很多来自原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优秀师资。3、本科办学特色:“师徒制”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经多年探索不断完善建立的人才培养模式。中国社科大本科教育将继承和发扬这一传统,设立本科生学业导师。导师由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国内外的知名专家学者担任,每位导师指导2-5名学生。导师将充分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不仅对学生进行学科专业方面的指导,更对学生进行追求科学、严谨求学等方面的言传身教。同时,社科大的本科不仅有文科课程,还开设了计算机应用技术类课程,以适应信息化的社会浪潮。如图所示是18级本科课程计划的选修课程的部分截图。4、优势特色:要说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的本专业的最大优势,应该就是学术方面了。在社科院大学读书的最大感受就是,这里是一个适合学习深造的好地方。学校位置的偏僻造就了安静的学习环境和良好的空气质量。学校的教学硬件设施也非常完备充足,图书馆馆藏数目丰富,信息资源库丰富,学校购买了很多学术数据库权限,学校内的学习氛围也非常的好。同时加上之前所述的特色办学模式和优质的师资条件,社科院大学绝对是一个适合深造的地方,尤其是答者介绍的法学专业。 感谢提问,欢迎采纳!

伽利略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的毕业生就业怎么样?

本人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在读法律硕士,在此根据我所在的院系的毕业生就业情况的情况回答一下这个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的法学专业目前只有硕士毕业生,硕士毕业生的就业情况用一句话概括是:还挺好的。法学专业的学生首选的就业去向是公务系统,即法院、检察院和司法管理部门。每年的毕业生中有将近一半的学生去了各级法院、检察院和与法律有关的其他部门工作。据我了解,每年通过京考留在北京的司法机关的学生人数不少,能有十几个人(一届毕业生百人左右),都去了北京各个区的法院,如海淀区人民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通州区人民法院和房山区人民法院。社科院大学的毕业文凭在法院和检察院系统中的认可度还是比较高的,可以和一些在法学专业比社科大强势的学校持平甚至更好。其次是去律师事务所,每年大概有三分之一的学生去了律师事务所工作,基本上以知名大型律师事务所为主,毕业薪酬也能有10k每月左右。每年能去红圈所(所谓红圈所就是律师事务所中的八家起薪最高的)的人数大概是个位数,起薪能超过20k。上述去律师事务所的就业情况和起始薪资是描述的在北京工作的同学的情况。每年也有很多同学选择回到地方工作,同样也是去大型的知名律师事务所,薪资和北京的比自然要低。然后是在国有企业从事法务工作的,也有去中央企业的。这部分大约十多人。最后是毕业读博的学生,大概有个位数。社科院的学术氛围很浓厚,是个适合学习深造的好地方,有些同学毕业之后选择继续深造读博。以上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系硕士研究生的毕业就业情况的大概情况,说不上是很强势的就业情况,因为毕竟目前的就业形势略显紧张,找工作的压力还是有点大。感谢提问,欢迎采纳!

太极拳

这几所高校的政法专业,强势完全不输给汉东大学,部厅局广有分布

《人民的名义》第8集中季昌明和侯亮平谈到了关于汉大帮的事情,季昌明时这么对侯亮平描述的,“咱们汉东政法口各个主要部门负责人都是来自于你们汉东大学政法系。”“其他大学毕业生绝对没有你们汉大政法系吃得开。”艺术源自生活,这就说明了个问题,高校的名气明显与毕业生就业问题挂上了钩。在现实中,国内的几所政法高校政法专业毕业生相比其他高校的毕业生在政法领域确实建树更多。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下这几所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简称法大,诞生于1952年,位于北京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的一所以法学为特色和优势,文学、史学、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全国重点大学。系国家“211工程”、“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重点建设,列入首批“2011计划”、“111计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被誉为“政法人才的摇篮”。前身是由北京大学法律系、政治学系,清华大学政治学系,燕京大学法律系、政治学系和辅仁大学社会学系等系科合并组建的北京政法学院。1983年,更名为“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简称“西政”,位于重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共建,是新中国最早建立的政法类高等学府,改革开放后首批全国重点大学,全国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基地,被誉为新中国法学教育的“西南联大”。学校前身为1950年创建的由刘伯承元帅担任校长的西南人民革命大学。1953年,以西南人民革命大学政法系为基础,合并当时的重庆大学法学院、四川大学政法学院、重庆财经学院法律系、贵州大学法律系、云南大学法律系,正式成立西南政法学院,郭沫若先生题写院名,首任院长是周保中将军。1958年,中央公安学院重庆分院并入学校。1993年,学校成为博士学位授权单位;1995年更名为西南政法大学;2003年成为首批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单位。截至2016年12月,学校拥有渝北校区、沙坪坝校区两个校区,占地总面积3000余亩;馆藏纸本文献206万余册,中外文数据库64个;有在校学生25000余人、教职工2300余人;下设13个学院,开办23个本科专业,拥有1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1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6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38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6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华东政法大学简称“华政”,位于上海,入选中国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为新中国创办的第一批高等政法院校,是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全国首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单位、五院四系成员、亚洲法律学会创始成员;是以法学学科为主,兼有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工学等学科的司法部与上海市共建重点大学,被誉为“法学教育的东方明珠”。华东政法大学前身是华东政法学院,学校于1958年并入上海社会科学院;1963年再次筹建,次年招生;1966年停止招生,1972年被撤销;1979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学校第二次复校;2007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学校更名为华东政法大学。学校设有长宁、松江两个校区,占地面积75万余平方米;拥有华东地区最大的法律文献中心,中外文法学数据库在全国政法院校中排名第一;有各类在校生18000余人,教职工1200余人;下设19个学院(部),160余个科研机构;法学一级学科在2012年学科评估中位列全国前五;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法学类项目、司法部项目立项数近五年来多次获得全国第一;被教育部评为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西北政法大学简称“西法大”,坐落于陕西西安,是新中国最早建立的高等政法学府之一,是一所法学特色鲜明,哲学、经济、管理、文学等多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入选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著名的“五院四系”成员、“立格联盟”创始成员、西北地区法学研究中心、陕西省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西北政法大学源于中国共产党1937年创办的陕北公学和1941年的延安大学,历经西北人民革命大学、西北政法干部学校、中央政法干部学校西北分校等时期;1958年,西北大学法律系并入中央政法干部学校西北分校,成立西安政法学院;1963年,更名为西北政法学院;2006年更名为西北政法大学。截至2016年9月,学校雁塔、长安两个校区共占地1347亩,学校设有19个学院,设有30个本科专业。有全日制本科生14000余人,硕士、博士研究生2700余人。运营人员:知新行闻001

而不

35家法学核心期刊2020年发文盘点

张文显教授在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2020年年会的讲话中指出, 在新发展阶段,法学期刊要发挥更大的作用,法学期刊不仅要有设计议题的能力,引领法学研究,甚至在某些方面要引领国际思潮。北大法律信息网公众号在2019年推出23家法学核心期刊系列盘点后,受到法学期刊社、高校师生和法律同仁的极大关注。为更好满足读者的需要,本年度扩大了统计范围,推出35家法学核心期刊2020年发文盘点,梳理并总结2020年法学领域的学术热点,旨在为法学界提供最新的法学学术前沿研究动态。统计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已收录法学期刊242家,其中核心期刊109家,非核心期刊56家,集刊68家,英文期刊9家。截止2020年12月31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共收录法学文章254881篇。依据“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收录的法学核心期刊,以中国法学会的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来源期刊(CLSCI)、南京大学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以及北京大学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标准,选取了35家法学核心期刊作为本次统计源,[1]其中《法律适用(理论应用)》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发文量分别计数统计。《环球法律评论》《政法论丛》2家刊物因合作原因不纳入本次统计源。统计方法1.排除非学术性文章。例如排除“专题絮语”“主持人语”“卷首语”“编者按”“英文摘要”“法治时评”(封面文章)“总目录”类型的非学术性文章。2.合作署名文章统计方法。多个作者合作署名文章,只统计到第一作者及所在作者单位。3.署名多个单位文章统计方法。多个作者单位合作署名的文章,只计算第一作者单位。4.研究机构(法学院校)统计方法。研究机构属于综合大学的,研究机构统一规范为法学院进行统计,研究机构属于政法类专业院校的,研究机构统一规范为大学进行统计。统计周期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一、35家法学核心期刊年度总发文量3301篇,期均发文量12.3篇本次统计源中35家法学核心期刊2020年年度总发文量为3301篇。与2019年23家法学核心期刊统计源相比,《当代法学》《东方法学》《中外法学》2020年发文量同2019年保持一致;《比较法研究》《法学评论》《法学研究》等6家期刊发文量较2019年略有上升;《法律科学》《法商研究》《中国法学》等14家期刊发文量较2019年略有下降。从出版周期来看,35家法学核心期刊中,双月刊有26家,月刊有7家,半月刊1家,季刊1家。26家双月刊中,发文量在100篇以上的期刊有2家,为《法律科学》《法学评论》。发文量在90篇-100篇之间的期刊有4家,分别是《法学论坛》《政法论坛》《中国法律评论》《中国法学》。发文量在70篇-90篇之间的期刊有14家,分别为《北方法学》《比较法研究》《当代法学》《东方法学》《法商研究》《法学家》《法制与社会发展》《法治研究》《甘肃政法大学学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现代法学》《行政法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学报》《中外法学》。发文量在70篇以下的期刊有6家,分别为《法学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科技与法律》《清华法学》《武大国际法评论》《中国刑事法杂志》。7家月刊中,《中国社会科学》仅统计法学文章,共计19篇。发文量在150篇以上的期刊有2家,为《法学杂志》《河北法学》。发文量在90篇-150篇的期刊有4家,分别是《电子知识产权》《法学》《政治与法律》《知识产权》。出版周期为半月刊是《法律适用》,其中《法律适用(理论应用)》发文量177篇,《法律适用(司法案例)》发文量171篇。出版周期为季刊是《交大法学》,发文量49篇。表1 35家法学核心期刊发文情况(2020.01.01-12.31)(排名不分先后,按照期刊名称拼音排序)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二、文章以民商法学、诉讼法学、刑法学3个学科为主,占比57.6%35家法学核心期刊2020年年度总发文量为3301篇,涉及民商法学、诉讼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理论法学、经济法学、司法制度、国际法学、宪法学等12个学科。文章以民商法学、诉讼法学、刑法学3个学科为主,合计发文量为1901篇, 总占比57.6%。行政法学、理论法学、经济法学、司法制度、国际法学、宪法学6个学科发文量为1211篇, 总占比36.7%。法律史学、环境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3个学科发文量为189篇,总占比5.7%,学术研究相对更薄弱。图1 35家法学核心期刊学科整体分布情况(2020.01.01-12.31)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三、各刊民商法学文章居多,有12家期刊的民商法学发文量达30篇以上从学科分布来看,35家法学核心期刊以民商法学文章居多,其他学科侧重点各有不同。[2]民商法学文章数量在30篇以上的期刊有12家,分别是《北方法学》《当代法学》《电子知识产权》《东方法学》《法律适用》(含理论应用和司法案例)《法商研究》《法学》《法学杂志》《甘肃政法大学学报》《河北法学》《科技与法律》《知识产权》,其中《电子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因刊物特性,发表文章多涉及知识产权研究领域,民商法学文章数量较集中,文章量均在80篇以上。诉讼法学文章数量在15篇以上的期刊有12家,分别是《当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律适用》(含理论应用和司法案例)《法学》《法学论坛》《法学研究》《法学杂志》《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河北法学》《政法论坛》《中国法学》《中国刑事法杂志》,其中《法律适用》因刊物特性诉讼法学文章数量居多,包括《法律适用(理论应用)》文章量41篇,《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文章量33篇。刑法学文章数量在15篇以上的期刊有8家,分别是《当代法学》《法律适用》(含理论应用和司法案例)《法学》《法学杂志》《法治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政治与法律》《中国刑事法杂志》,其中《政治与法律》刑法学文章数量最高,为45篇。行政法学文章数量在10篇以上的期刊有9家,分别是《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法学》《法学杂志》《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河北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行政法学研究》《政治与法律》《中国法律评论》,其中《行政法学研究》因刊物特性,行政法学文章数量最高,为45篇。理论法学文章数量在10篇以上的期刊有10家,分别是《法律科学》《法学》《法学论坛》《法学研究》《法学杂志》《法制与社会发展》《河北法学》《现代法学》《政法论坛》《中国法律评论》。经济法学文章数量在10篇以上的有10家,分别是《北方法学》《电子知识产权》《法律科学》《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法学》《法学评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科技与法律》《现代法学》《中国法学》。表2 35家法学核心期刊各刊各学科分布情况(2020.01.01-12.31)(排名不分先后,按照期刊名称拼音排序)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四、各刊基金项目文章2079篇,占比63%;有18家期刊的基金项目文章占比达70%以上35家法学核心期刊2020年年度总发文量为3301篇,其中基金项目文章共计2079篇,占比63%。与2019年相比,法学核心期刊基金项目文章占比基本保持平稳,占比均达6成以上。基金类型主要涉及中央国家级基金、地方省市级基金、高等院校基金、科研院所基金4种,其中中央国家级基金项目文章居多。基金项目文章占比达70%以上的期刊有18家,分别为《北方法学》《当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商研究》《法学》《法学家》《法学论坛》《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河北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科技与法律》《清华法学》《武大国际法评论》《现代法学》《行政法学研究》《政法论坛》《政治与法律》。其中《河北法学》基金项目文章占比80.4%,《科技与法律》基金项目文章占比79.1%,《法学论坛》基金项目文章占比77.4%。表3 35家法学核心期刊基金项目文章情况(2020.01.01-12.31)(排名不分先后,按照期刊名称拼音排序)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在基金项目文章中,存在一篇文章获得多种基金支持情况,其中获得中央国家级基金支持的文章有1559篇,获得地方省市级基金支持的基金有450篇,获得高等院校基金支持的文章有484篇,获得科研院所基金支持的文章有31篇,上述4种基金类型之外其他基金的文章有115篇。[3]刊载中央国家级基金项目支持文章在50篇以上的期刊有9家,分别是《当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商研究》《法学》《法学论坛》《法学杂志》《河北法学》《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其中《河北法学》获得中央国家级基金支持文章89篇,《法学》获得中央国家级基金支持文章84篇。30篇-50篇之间的期刊有21家,分别是《北方法学》《比较法研究》《东方法学》《电子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含理论应用和司法案例)《法学家》《法学评论》《法学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法治研究》《甘肃政法大学学报》《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科技与法律》《清华法学》《行政法学研究》《政法论坛》《知识产权》《中国法律评论》《中国法学》《中外法学》。刊载地方省市级基金项目支持文章在20篇以上的期刊有6家,分别是《法学》《法学论坛》《法学杂志》《河北法学》《科技与法律》《政治与法律》。10篇-20篇之间的期刊有16家,分别是《北方法学》《电子知识产权》《东方法学》《法律科学》《法律适用》(含理论应用和司法案例)《法商研究》《法学家》《法学评论》《法治研究》《甘肃政法大学学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现代法学》《行政法学研究》《政法论坛》《知识产权》《中国刑事法杂志》。刊载高等院校基金项目支持的文章在20篇以上的期刊有8家,分别是《电子知识产权》《法学》《法学评论》《法学杂志》《河北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政法论坛》《政治与法律》。10篇-20篇之间的期刊有21家,分别是《北方法学》《比较法研究》《当代法学》《东方法学》《法律科学》《法律适用》(含理论应用和司法案例)《法商研究》《法学》《法学家》《法学论坛》《法学评论》《法学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法治研究》《甘肃政法大学学报》《科技与法律》《现代法学》《行政法学研究》《知识产权》《中国政法大学学报》《中外法学》。本次统计源35家法学核心期刊刊载基金项目文章中,《中国社会科学》(法学文章)共发文19篇,其中获得中央国家级基金项目支持文章9篇,2篇既获得中央国家级基金项目支持又获得高等院校基金项目支持,1篇获得高等院校基金项目支持。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图2 35家法学核心期刊各类基金项目文章情况(2020.01.01-12.31)(排名不分先后,按照期刊名称拼音排序)结 语“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的蓬勃发展离不开期刊社、高校老师和广大法律同仁们的鼓励与支持,在此由衷表示感谢!我们将持续关注法学期刊研究工作,陆续推送35家法学核心期刊2020年度学术热点、作者及研究机构系列盘点分析。以期为法学界提供最新的法学学术前沿研究动态,为法学事业的繁荣发展尽一点绵薄之力。欢迎期刊社老师、高校师生、广大法律同仁关注!“北大法宝”法学期刊研究组2021年3月[1]统计源:35家法学期刊分别为《北方法学》《比较法研究》《当代法学》《电子知识产权》《东方法学》《法律科学》《法律适用》(含《法律适用(理论应用)》《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法商研究》《法学》《法学家》《法学论坛》《法学评论》《法学研究》《法学杂志》《法制与社会发展》《法治研究》《甘肃政法大学学报》(原《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河北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交大法学》《科技与法律》《清华法学》《武大国际法评论》《现代法学》《行政法学研究》《政法论坛》《政治与法律》《知识产权》《中国法律评论》《中国法学》《中国社会科学》(法学文章)《中国刑事法杂志》《中国政法大学学报》《中外法学》。[2]本部分统计文章数量均含本数。[3]本次统计方法:中央国家级基金分为国家类和部委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法学会等基金,若一篇文章获得多个中央国家级基金项目支持,只记一次;若获得多个地方省市级、高等院校级、科研院所级和其他基金支持,则按实际出现的次数计算。

同声相应

盘点:全国31位高院院长,毕业于这些院校!

TOP前言“TOP大学来了”小编按,2021年伊始,已经有4个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换帅”,分别是重庆市高院、辽宁省高院、青海省高院和河北省高院。高院院长是各个省(直辖市)高院的“一把手”,过硬的专业能力、丰富的实践经验等让他们成为法院系统的领导者。小编整理了内地31个省(直辖市)高院院长的简历,并从简历中总结了他们的毕业院校等信息。这些高院院长们都来自于哪些院校呢?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来源:光石法学院31位高院院长的学历信息进行整理,得出下表:可以看出各个省市高院院长的学历都非常扎实,大多毕业于五院四系等法学名校,而且很多还具有硕士、博士学历。其中:31位院长有8位本科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原西南政法学院),西政不愧是法学中的“黄埔军校”,培养了一批又一批法治人才。当然其他五院四系院校也毫不逊色,华东政法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分别培养了4位在任高院院长。北京大学和西北政法大学则各自有3位在任高院院长。吉林大学、南京大学、武汉大学、黑龙江大学、辽宁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河南商丘师范专科学校、新疆政法干部学校各自培养了1位在任高院院长。“四院”培养的在任高院院长数量为19人,数量遥遥领先于其他高校。看来读法学要去“五院”,也是名不虚传。但从本科院校而言,在任的高院院长毕业学校,五院四系中缺席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31位高院院长有27人为硕士研究生学历,可见专业能力的深厚。其中中央和各省委党校的硕士研究生较多,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西北政法大学分别是2位在任高院院长的研究生毕业院校。从上表可以看出,五院四系依然实力不凡。31名高院院长中,还有13名博士研究生。博士毕业院校占比较多的是武汉大学、北京大学和吉林大学。在31位高院院长中,有4位是女院长,单从证件照中就可以看出她们不但学识渊博,实践审判经验丰富,而且气质不俗,干练优雅。统计结果显示,31位院长的籍贯遍布全国,但是有几个省份重复率较高。其中,有6名高院院长来自山东,有5名高院院长来自于江苏,有3名高院院长来自于湖南。1重庆李永利,男,汉族,1965年8月生,山东成武人,大学,法律硕士,1988年8月参加工作,1988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1984.09--1988.08,西北政法学院法学系法学专业大学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1998.10--2001.06,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习,获法律硕士学位。2辽宁郑青,女,汉族,1966年12月出生,云南昭通人,1988年7月参加工作,1987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西南政法学院法律专业全日制大学毕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历,武汉大学法学博士。现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3青海张泽军,男,汉族,1964年11月出生,湖南长沙人,中共党员,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现任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4河北黄明耀,男,汉族,1965年7月生,重庆人,198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7月参加工作,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一级高级法官。现任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省委政法委员会委员。1982.09--1986.07,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律专业学习;1991.09--1994.05,西南政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1999.09--2004.02,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专业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5天津李静,女,汉族,1963年4月生,山东乳山人,1986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8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二级大法官。现任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兼)。1979年09月至1983年08月,在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大学学习;1987年09月至1990年09月,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习。6山西孙洪山,男,汉族,1968年1月生,山东莱州人,1990年8月参加工作,1987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二级大法官。现任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1986.09--1990.08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学习;2002.03--2004.12,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法律硕士学位;2014.09--2017.06,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7内蒙古杨宗仁,男,蒙古族,1966年5月生,辽宁彰武人,1993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7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一级高级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现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自治区政法委副书记。1991.09--1994.07,吉林大学法学院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2000.09--2004.06,吉林大学研究生院法学理论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8吉林徐家新,男,汉族,1964年9月生,江苏丹阳人,1990年8月参加工作,198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现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大法官。1983.09--1990.08,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国际法专业本科、硕士研究生学习。9黑龙江石时态,男,汉族,1962年9月生,湖南华容人,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83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湘潭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在职研究生毕业,法学博士,二级大法官。现任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审判委员会委员,省委政法委副书记。1980.09--1984.07,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法律学专业学习;2001.05--2003.06,湖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班学习;2007.09--2010.12,湘潭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10上海刘晓云,男,汉族,1961年2月出生,河南延津人,1982年8月参加工作,198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现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1978.09--1982.08,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律专业学习;河南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学士学位。11安徽董开军,男,汉族,1962年12月生,山东巨野人,1988年8月参加工作,198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研究员,二级大法官。现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1981年09月至1985年07月,在黑龙江大学法律系学习;1985年07月至1988年08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习;1989年09月至1992年07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学习。12福建吴偕林,男,汉族,1968年10月生,江苏泰州人,1991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3年3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现任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审判委员会委员。13江西葛晓燕,女,汉族,1964年12月出生,江苏南京人,1986年7月参加工作,199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大法官。1982年9月至1986年7月,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系经济法专业学习;2002年9月至2004年1月江苏省委党校政法教研部科学社会主义专业研究生学习。14山东张甲天,男,1961年1月出生,陕西乾县人,汉族,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1986年7月参加工作,1986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现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山东法官培训学院院长(兼)。1979.09--1983.09,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律专业学生,1983.09--1986.07,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事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15河南胡道才,男,汉族,1962年9月生,江苏沭阳人,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1985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7月参加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现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1981.09--1985.07,南京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学习;2006.09--2009.06,中国矿业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16湖北游劝荣,男,汉族,1963年8月出生,福建上杭人。在职研究生,经济学博士。1983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二级大法官。现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湖北省委政法委员会委员。1979年09月至1983年07月,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律专业学习;2002年09月至2005年07月,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政治经济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经济学博士学位。17湖南田立文,男,汉族,1959年9月生,河南安阳人,1975年11月参加工作,198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武汉大学刑法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现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1979.09--1982.07,河南省商丘师范专科学校学习;1985.09--1988.08,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中国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2003.09--2008.12,武汉大学刑法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18广东龚稼立,男,汉族,1960年8月生,安徽巢湖人,1984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8月参加工作,二级大法官。现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1980--1984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学习;2002.03--2006.01,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学习,获法律硕士学位。19广西黄海龙,男,壮族,1963年9月生,广西崇左人,1988年8月参加工作,198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1981--1985年,武汉大学法律系法律学专业学习;1985--1988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2004--2014年,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20海南陈凤超,男,汉族,1962年10月生,吉林榆树人,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现任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1981.09--1985.07,吉林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学习;1989.09--1991.12,吉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在职硕士研究生学习;2004.09--2012.06,吉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在职博士研究生学习。21四川王树江,男,汉族,1962年3月生,黑龙江庆安人,198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7月参加工作,北京大学法律系经济法专业毕业,大学学历,法学学士。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现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22贵州韩德洋,男,汉族,1963年1月出生,辽宁大连人,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91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现任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省委政法委委员。1981年09月至1985年07月,辽宁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学习;1988年09月至1991年07月,西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2000年09月至2003年07月,北京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23云南侯建军,男,汉族,1963年1月生,山东平度人。1979.09--1983.07,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律专业学习;1986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7月参加工作,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现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24西藏索达,男,藏族,1960年1月生,西藏江达人,1976.10--1980.07,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学习。1980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0年7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二级大法官。现任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25陕西李智,男,汉族,1959年12月生,湖南邵阳人,1982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6年1月参加工作,1979.09--1983.07,西南政法学院刑侦专业学习,法学学士。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现任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26甘肃张海波,男,汉族,1964年4月生,河北玉田人,1992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8月参加工作,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毕业,大学学历,南开大学法律硕士,一级高级检察官,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现任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审委会委员,省委政法委委员。27宁夏沙闻麟,男,回族,1962年1月出生,江苏镇江人,1986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7月参加工作,华东政法学院法律专业、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专业毕业,大学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现任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28新疆巴哈尔古丽·赛买提,女,维吾尔族,1959年10月生,新疆乌什人,1977年8月参加工作,1978年09月至1980年07月,新疆政法干部学校司法专业学习;198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党校经济学(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区委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现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院长。29江苏夏道虎,男,汉族,1962年5月生,湖北江陵人,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7月参加工作。现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1979.09--1983.07,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律专业学习;1983.07--1986.07,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法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1998.09--2007.07,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思想史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30北京寇昉,男,汉族,1963年10月生,陕西西安人,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生学历。现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1981.09--1985.07,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律专业学习;2006.09--2009.06,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31浙江李占国,男,汉族,1962年2月出生,1992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7月参加工作。1979.09--1983.07,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律专业学习,大学学历,法学学士,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现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从当初初入法学院,到位居省法院“一把手”,背后是无数个日夜的辛勤学习和实践付出。他们将法学院里的理论知识,真正铸建成了衡量人间正义的天平,守护着公平,维护着黎明百姓的利益。这或许就是法学生,踏入法府的毕生追求。审核、编辑:大可版权声明:本文综合自光石法学院,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转摘只为学术传播,如涉及侵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修改或删除。

大宅男

这些知名法学教授,都出自同一位老师门下!

如所周知,在老一辈刑法学者中,最为著名的是“北高南马”,两位刑法泰斗均在培养下一代学者上不遗余力,不论是高铭暄教授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培养的“四大博士”(赵秉志、陈兴良、姜伟、周振想),还是威名远扬的“马家军”,都一直为刑法学人津津乐道。而在“北高南马”之后,培养出最多知名刑法学人的,非陈兴良教授莫属。让我们来看看,陈兴良教授指导的博士生中目前已被评为博士生导师的,分别是哪些吧。01周光权教授1968年生,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全国人大宪法与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学历:四川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博士毕业时间:1999博士论文题目:法定刑研究——罪刑均衡的建构与实现代表作品:《刑法总论》《刑法各论》《法治视野中的刑法客观主义》《行为无价值论的中国展开》《刑法公开课》02赵永琛教授1959年生,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格林纳达特命全权大使。曾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人民解放军理工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学历:西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博士毕业时间:2001博士论文题目:区域刑法论——国际刑法地区化的系统研究代表作品:《区域刑法论--国际刑法地区化的系统研究》《国际刑法与司法协助》《涉外刑事司法解析》03邓子滨研究员1966年生,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法学分馆馆长。学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博士毕业时间:2002博士论文题目:论刑事法中的推定代表作品:《斑马线上的中国》《中国实质刑法观批判》《刑事诉讼原理》04周长军教授1969年生,现为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学历:四川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博士毕业时间:2004博士论文题目:刑事裁量权研究代表作品:《刑事裁量权论——在划一性与个别化之间》《刑事诉讼的理念》(与左卫民教授合著)05劳东燕教授1974年生,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第二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学历: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硕博连读)。博士毕业时间:2004博士论文题目:罪刑法定本土化的法治叙事代表作品:《罪刑法定本土化的法治叙事》《风险社会中的刑法:社会转型与刑法理论的变迁》06林维教授1971年生,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学历:吉林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博士毕业时间:2005博士论文题目:刑法解释的权力分析代表作品:《刑法解释的权力分析》《间接正犯研究》07付立庆教授1976年生,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学历:天津财经学院经济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第二学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硕博连读)。博士毕业时间:2005博士论文题目:主观违法要素理论——以目的犯为中心的展开代表作品:《主观违法要素理论——以目的犯为中心的展开》《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与路径选择》《积极主义刑法观及其展开》08车浩教授1977年生,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刑事法判解》执行主编。学历:北京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毕业时间:2007博士论文题目:被害人同意论代表作品:《阶层犯罪论的构造》《刑法教义的本土形塑》《车浩的刑法题》09王政勋教授1967年生,现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北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学历:北京大学法学学士,西北政法学院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博士毕业时间:2008博士论文题目:刑法解释的语言论研究代表作品:《正当行为论》《刑法解释的语言论研究》《刑法的正当性》10孙运梁教授1980年生,现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学历: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博士毕业时间:2008博士论文题目:福柯刑事法思想研究——监狱、刑罚、犯罪、刑法知识的权力分析代表作品:《福柯刑事法思想研究》11江溯副教授1978年生,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刑事法评论》主编。学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博士,德国马普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毕业时间:2009博士论文题目:犯罪参与体系研究:以单一正犯体系为视角代表作品:《犯罪参与体系研究》《美国刑法》(与储槐植教授合著)除上述11位已评为博士生导师的中青年刑法学者之外,何庆仁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方鹏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葛磊博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于洪伟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蔡桂生博士(中国人民大学)、丁胜明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马寅翔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徐凌波副教授(南京大学)、邹兵建副教授(天津财经大学)、袁国何博士(复旦大学)、蔡仙博士(苏州大学)等在学界初具影响力的青年学者亦在博士阶段师从陈兴良教授。受陈兴良教授指导、提携的刑法学者和实务人士更是不计其数,可谓桃李天下。

三生

支振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支振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杂志副主编。北京大学政治学博士后研究人员(2008-2010),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学博士(2007年),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2004年),清华大学中国思想文化研究所肄业(2002年);西北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2001年)。 英国华威大学(Warwick University)(2006年)、荷兰乌特勒支大学(Utrect University)(2010年)访问学者;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爱德华兹学者奖学金(2010-2011)。北京大学中国与世界研究中心内部刊物《研究报告》(月刊)及《观察与交流》(半月刊)执行主编(2008-2010),北京市法学会"农村法治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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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26问中国法治,大检察官给出答案

当代大学生关注中国法治的26问——大检察官在政法实务大讲堂上与大学生面对面2019年10月9日,中央政法委、教育部联合启动“中国政法实务大讲堂”专题系列讲座,让政法实务专家走上高校讲台,协同培养卓越法治人才。根据此项工作安排,自2019年10月18日起,共和国首席大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和二级大检察官、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先后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郑州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授课并与大学生互动答问,深入探讨中国法治问题。2019年10月18日,中国政法实务大讲堂首场专题讲座在北京大学开讲,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为主题作专题授课。2019年11月10日,中国政法实务大讲堂走进中国人民大学。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为主题作专题讲座。2019年11月13日,中国政法实务大讲堂走进郑州大学。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为主题作专题讲座。2019年12月7日,中国政法实务大讲堂在中国政法大学开讲,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为主题作专题授课。2019年12月13日,中国政法实务大讲堂走进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孙谦以“走向法治——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几个问题”为题,与该校400余名师生交流互动。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牢牢把住检察工作“大方向”1.北京大学法学院2017级硕士研究生邹仪威:作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您怎么理解和看待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两者之间的关系?张军:一个很好的问题。中国共产党党章讲到党员义务的时候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家对老百姓的要求是什么?你不违法就行。党员可不行,你得“模范遵守”。我们的司法人员大部分是党员,如果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地运用法律法规,那不就是落实、推进法治吗?所以,我们说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是完全一致的。管党不严,法治不昌。在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有的司法人员沦为黑恶势力“保护伞”,仅仅是司法的问题吗?不是!是司法部门管党治党出了问题,是司法队伍中党的建设出了问题!所以从根上讲,我们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自然司法制度就能更好地得到贯彻执行、体现全面依法治国,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权益,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谢谢。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9级硕士研究生戈文:我们都知道,党的领导是我们司法制度的根本保证。在改革新形势下,我们应该如何去处理党的领导和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之间的关系?尤其是我们三位一体的法治中国的蓝图之下,我们如何去理顺、把握我们党委、政法委、纪委与法院、检察院之间的关系?北京大学法学院2019级博士研究生曾军翰:请问您怎么看待人治和法治的问题,在司法实践当中办案受到司法干预多不多?张军: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本质是一致的,是不冲突、不矛盾的。我们国家改革开放建设四十年有今天这样天翻地覆的变化,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是绝无可能的。二十几年前的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载入国家宪法。正是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我们的司法制度才能有今天这样创新、稳健、有效的运行。扫黑除恶,中央作出统一部署,中央政法委具体协调督导运行,三年为期,一年半的时间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打击“保护伞”是重点,那就是“刀刃向内”。“保护伞”是谁?主要是我们队伍中腐败变质的极个别司法人员。查处腐败分子,绝对不能够官官相护。倘若自己不去查,纪委也会介入,这就是我们的体制优势。同时,我们特别注重案件办理的质量,提出“是黑恶势力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势力犯罪,一个不凑数”,在这个过程中做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中央办公厅、中央政法委2015年就印发了“三个规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抽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要求插手干预司法,被询问、被了解、被干预的检察官、法官、警察必须依法登记,然后层报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向中央政法委报告,这样的制度设计,就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可能的干预、依法办案。党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规定,把我们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有机地融为一体,让我们这个制度的优势最大限度地发挥,把可能的弊病最大限度地去约束、去减少、去避免。经济社会发展到今天,我们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依法治理方式现代化进程进一步加快。我们现在必须坚定不移地奉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同时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强化我们对党的干部的管理,强化关键少数的作用,两者的关系是辩证的,没有绝对的单一的治理方式。谢谢。(根据作答综合整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苦练检察工作“基本功”1.北京大学法学院2016级本科生史默然:我们看到法院、检察院最近几年经常强调服务大局的理念,会不会在司法实务中影响司法公正?张军:这是一个很有思想性的问题。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我们对司法人员政治上、业务上的要求。大局是什么?就是国家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比方说,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处理同样的自然人犯罪和涉企犯罪是不是需要有个司法政策作个调节?我们认为是非常必要的。涉企犯罪的司法政策就要从大局考虑,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也就是法定自由裁量的空间内,为经济、社会、企业发展着想。仅仅是我们国家强调司法应当为大局服务吗?不是。英国上诉法院的法官丹宁勋爵《最后的篇章》,同学们也可以找来看看。书中写了一个英国伦敦钢铁工人罢工案。钢铁工人因为工资待遇罢工,挑战资方不公正待遇。丹宁法官的裁判是不许罢工。他算的是经济账、政治账、民生帐:如果允许罢工,那么钢铁产量会减少多少,而需求不会下降,国外的钢铁就会进来。等到解决了罢工的纠纷,重新恢复生产,但市场已经被外国钢铁占有了,这又需要多长时间才会恢复到原状,难免损害国家利益和工人利益。因此不允许罢工。丹宁法官就是没提罢工工人的合法权益、个人权益!这不就是英国版的讲政治、顾大局吗?所以,我们强调的为大局服务和司法公正,与维护国家、社会、人民群众、当事人的根本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就看我们在具体案件中的把握是不是客观、精准,是不是有这个能力。谢谢。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7级本科生陈瑆蔚:监察体制改革之后,对于我们检察机关的功能定位和调整是什么样的?检察机关在宪法里的地位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现在职务犯罪侦查的职能已经转隶了,这个是否对检察机关在宪法中地位有一定的影响?张军:根据监察体制改革规定,贪污贿赂案件、典型的腐败类案件由国家监察机关来办理,同时,诉讼法修改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徇私枉法、刑讯逼供这一类的犯罪案件,规定也可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这样的监察制度改革会不会影响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呢?我们讲,会促进我们更加把焦点、注意力放在检察机关现有的职能建设上。转隶以后不仅没有影响检察职能的充分行使,反而为我们更好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了更好的条件。原来腐败犯罪的立案侦查现在变为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和检察机关批捕起诉职能分开,依法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实践证明依法查办案件效果很好,不批捕的、不能够提起公诉的案件各地都有,说明制约作用发挥得也很好。谢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筑牢中国长治久安制度根基1.郑州大学法学院2016级本科生徐云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那么我想问一下咱们最高检将会在哪些方面有具体的落实措施?张军:谢谢您,这是一个非常宏大的问题。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司法制度体系包括中国检察制度体系,首先是把已经确定的国家法律、司法检察制度落实到位,把已经出台的各项司法改革举措落实到位,配套制度落实到位。在这个基础上,再有序创新发展,而不能够好高骛远,我想这是一个最基本的态度。比方说员额制检察官的制度安排,就要抓好落实,这项改革最重要的举措就是让入额的检察官真正发挥作用,责任、压力要足够。这样一项带有根本制度性的改革,方向是正确的,但这一两年、三五年是会有一个阵痛时期的,更要扎扎实实把它做到位。随着中央司法改革的贯彻落实,最高检会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提出进一步的制度安排和举措。谢谢您!2.北京大学法学院2019级博士研究生邢文升:您怎么看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司法解释这样一种制度,然后咱们现在这种制度在未来会有一个什么样的发展?谢谢您。张军:这是涉及到国家司法制度一个很深刻的问题。七十年、四十年,案件发生那么大的变化,类型发生那么大的变化,能够翻几番,翻十几倍、几十倍,大量的经济案件、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法律无论如何跟不上。我们司法人员的整体能力素质还跟不上。在这样的特定情形中,司法解释就是我们最好的统一适用国家法律、一个尺度办案的做法。问题就是“解释”要严格依法,“解释”要符合规则。为了让这个解释能够符合程序,要征求立法机关的意见,检察院的解释必须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司法部的意见。我们在审议自己的“解释”时候,讨论过程当中、征求意见过程当中任何分歧都要在释义当中写明白,更要在四级检察机关培训当中说清楚,让我们的司法检察人员充分理解这个“解释”的背景,法律适用的时候用好这个“解释”。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7级本科生王佳怡: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值班律师制度,从落实情况看,各地做法也不一。值班律师制度在理论上有一个重要的职责,就是和检察官就量刑问题进行斡旋。但在缺乏辩诉交易的中国实践中,您认为这样的职责能够实现吗?以及检察院方面如何看待这一制度的?张军:值班律师这个制度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制度,现在实践中在充分运用。刚才讲到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得有律师在场认可,绝不是当事人自己认罪认罚就行。难就难在我们国家的司法制度建设、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的建设还在过程中,还有的地方根本没有律师。我们动员律师采取“1+1”法律援助的方式给予支持,一名律师带一名应届毕业生到没有律师的边远县区去工作。尽管这样,仍然有值班律师不够这样一种尴尬的局面,以至于我们有些案件就是没有值班律师。这就是法律规定和我们经济社会制度建设的现实有一个衔接的过程。少数案件没有值班律师,也没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我们要求执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有录音录像,诉讼中呈交法庭,看看以这样的方式来客观公正地让当事人了解法律制度、证据指控,法庭审理中,也实事求是地给予认可,这就是一个比较符合实际的依法办案过程。我们正在商有关部门朝这方面的建设努力。谢谢。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6级本科生黄智杰:我听到这样一种观点,说我们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法院的审理从原来的“吃不饱”变成现在的“消化不良”,因为案件大幅度增加给法官带来过多压力,可能会影响案件审判的质量,请问您怎么看待这样一种观点?将来应该怎样实现审判资源的配比?张军:这是现在一个让我们又高兴又有压力的问题。正像你形象地说的,过去也不算是“吃不饱”,但是相对于可能的“消化不良”,那个时候确实就是“吃不饱”。我在司法部工作的时候,向最高人民法院建议,案件如此之多,可不可以让律师有偿提供民事商事案件诉讼调解。最高人民法院立即采纳,司法部当时推出这样一项改革,也得到了律师的广泛认同,现在这项试点已经在铺开。同时,我们的仲裁制度、法官的调解制度都在不断健全、完善,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办理中也引入了律师依法介入机制。在具体推进这一系列制度建设的过程中,要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在自己这个办案环节把法律的运用、、人情都考虑充分,争取能够实现政治、社会、法律“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让老百姓打官司能够一次性了结自己的案件。这就需要我们司法人员的能力进一步地提升,把我们接手、承办的案件办到极致。谢谢您。5.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2016级本科生辛婕:我们知道具体案件过程当中不仅需要检察机关还需要公安、法院的参与,同时宪法规定公检法三家关系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的确碰到一些质疑,现在三家关系是分工不明、配合有余、制约不足。如何避免这种情况出现,以及应该如何打造三者关系?张军:政法机关之间依法相互配合做得相对更好,但是相互制约不足,从个案看确实有这个问题。配合有余、制约不足,有这种情况。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我们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但是如果把握不好、落得不实,就可能产生弊端。党中央对此也提出了明确要求,这项工作我们还要进一步加大力度落实。特别是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我们要正确把握好配合与监督和制约的关系,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谢谢您提出的这个问题。6.郑州大学法学院2016级本科生周昊文: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但同时又肩负着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刑事公诉的职能,那么我们究竟该如何理解公益的代表人和法律监督机关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它们是统一的吗?张军: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又是公益的代表。其中,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宪法的明确规定,办理诉讼法当中的刑事案件,包括职务犯罪案件,跟其他司法执法机关是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关系。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作为公益的代表,在法庭上是一方当事人。案件如果判得不公正,可以提起上诉;案件如果终审了,检察机关认为不妥当,这个时候就要发挥国家法律监督者的角色、作用,可以提起抗诉。刑事案件也是这样,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当中,检察机关是诉讼的一方,是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关系。但是裁判一旦生效,检察机关认为判决不公正,就要抗诉,这又是法律监督人的角色作用。在实践当中,总体运行没有什么更多的问题。现在的问题是我们自己的监督能力还不足,我们也深深地意识到这个问题,正在努力通过司法改革,通过政治学习、业务培训予以提升。国家宪法关于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的这样一个制度安排,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的专门和特色制度安排,具体实施过程当中,我们能力的提升是第一位的。7.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系2019级博士研究生张悦:从宏观性和系统性的角度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从哪些维度上进行评价的?孙谦:怎么样认识中国法治、评价中国法治,这是个很好的问题。第一点,我们在追求法治的过程中,走过了不平凡的道路,我们还要经受很多艰难险阻。但是,我们共产党人追求法治的初心不改。法治的最基本要素之一是平等,中国共产党1921年成立,1922年二大时就提出男女平等,这是人之间最重要最基本的平等。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革命,实现“耕者有其田”,这种平等在中国平等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7.5亿人脱贫。党的十八大以来,有9000万人脱贫。脱贫是干什么?平等啊!每年有1500万人脱贫,这是多伟大的平等事业?!我们这么大的国家,在推行民主法治平等方面确实作出了很多的努力。当然,还有很多不够的地方,这是个过程。第二点,我们的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现在的立法步伐多快啊,而且立法增加了很多民主的因素。网上征求意见,多方便!人大代表讨论法案充分发扬民主,言无不尽,讨论有时甚至很激烈。这就说明我们的民主在不断发展,立法在不断地向民主化、科学化迈进。第三点,法治理论建设有了质的飞跃。改革开放以后,我们看到了许多先进国家的经验,很多学者借鉴了先进的理念和思想,不是照搬照抄,而是深刻地结合我们的国情、历史和文化,翻译出版了一批世界学术名著,出版了一大批法学著作,大大地提升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水平。特别是,我们有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武装,有了科学的现代的马克思主义的法治思想指引。第四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取得重大成就。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全面、深刻、系统地总结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法治的实践,最重要的三条,第一、党的领导,第二、人民当家作主,第三、建设法治国家。党的领导是政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是根本目的,建设法治国家是实现途径。党的领导也好、立法也好、行政也好,都在不断地发展进步。8.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系2018级硕士研究生牟永川: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为了实现法治,特别是为了实施宪法,我们的检察院在实施宪法过程中,特别是合宪性的审查过程中将要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孙谦: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是去年(2018年)开的,关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里讲到要加强违宪审查,保障宪法实施。从保障宪法实施的角度说,各个党政机关都有维护宪法实施的义务。但合宪性审查,也叫宪法监督制度,根据我国宪法规定,这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的独有权力。大家学宪法都知道,违宪是个专门的概念,违宪和违法完全不同。违法,公民个人、单位、集体都可以构成;但是违宪,其主体应该是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各省市自治区的立法机构。公民能不能违宪?杀人、放火、抢劫、强奸当然违反宪法,但是有部门法来解决这些问题。宪法是调整国家关系的,是处理国家权力纠纷的,或者地方立法违反宪法了,或者最高法、最高检制定的司法解释违反法律了,这个要监督。谁来监督?宪法明确规定,我们国家宪法监督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如果发生违宪案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委托它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比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但最后确认是否违宪及如何处置,决定权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检察院维护宪法,是通过保证各个部门法的实施来实现的。检察机关不仅在保障刑事法律,包括民事、行政法律的实施中都负有责任,比方说民商法、行政法等等,保障这些法律的实施是通过监督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司法活动来实现的。9.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系2019级硕士研究生汪玉梅: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现中,司法和执法过程中如何平衡天理、国法和人情?孙谦:这是个很哲学的问题。简单说,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中,这三者都要兼顾、都要考量。能把这三者统一起来,是我们处理案件的一种境界。天理,是中国古代哲学的一个概念,指的是天然的道理、自然法则,是社会成员普遍认可、推崇和维护的道德法则,泛指的是“道义”。“国法”好理解了,就是国家制定的法律。“人情”指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人的常情、世情、友情,人间的冷暖、理解、同情等等。我前面讲过,“司法是忠诚、善良、公平的艺术”。所以我认为,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中,体现的“人情”不是“私情”、更不可以徇私情,而是“善良”。作为司法人员,天理,是我们的精神指引;国法,是我们的根本依据;人情,是职业伦理的体现。天理属于道德层面,它比法律要求的要高,但它不成文、难以作为处理案件的具体依据;国法不少内容体现了天理,它具体、明确,又是最低标准;人情就复杂多了,在不同司法人员身上体现出来的方式、程度差别很大,这与具体司法人员的职业水平、职业操守、做人准则等等都有密切关系。在司法办案中,能遵从天理、恪守法律、心存善良,是一位优秀检察官、法官所具有的品质。回到现实中来,也回到你所提的问题上来,情况并不那么简单。我们会时常遇到这样的情形:行为人的行为有违天理,却没有触犯法律;有的触犯法律却合乎天理人情。有一个青年,是一对残疾父母把他养大,含辛茹苦。他成年后,游手好闲,还经常辱骂父母,管父母叫“老东西”,邻居都说是“天理难容”。但这只是道德评价,并没有触犯法律。后来这个青年发展到骗亲友的钱酗酒、赌博。父亲管不住又经常被骂,有一天趁他睡觉把他的腿打断了,构成重伤害罪。邻居们纷纷到公安局、检察院求情。这种情况下执法司法机关怎么办?合乎天理触犯法律,天理没错、法律也没错,天理没法改、法律也没法改。对于这类案例,我们基本上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这个案例就是作了定罪、不起诉处理。再简单说一下“人情”。我在江西任检察长时,有一位基层检察长,他的故事让很多人感动。这个检察院办理一起私分公款案件,嫌疑人到案后,十分对抗、拒不配合。原来是嫌疑人妻子刚送进医院即将分娩,且医生提醒存在高龄难产风险。这个检察长了解情况后,考虑到涉嫌犯罪数额不大,该人也没有其他妨害侦查的重大风险,就让他回去照顾妻子。该人在妻子手术第二天即带着私分的7万元钱到检察院,如实供述,真诚表达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法律的任何处罚。这位检察长故事很多,还有一件类似的,嫌疑人家在外地的父亲病危,检察长派两名检察官陪同嫌疑人回到老家处理丧事,后来嫌疑人非常配合,不仅供述了检察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还坦白了检察机关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所以说,人情、善良,是人性的体现,它能给我们司法人员以力量,它也能教育、感化很多犯有罪错的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强化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官主导责任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8级本科生温鸿炜:有学者认为我国的诉讼模式中存在所谓的侦查中心主义的问题,请问您如何看待这一现象?我们检察机关在审判中心主义改革中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角色?要在哪些方面作出改革调整呢?张军:这是我们国家现代诉讼改革制度中的一个中心问题。过去,在客观上是以侦查为中心,所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2018年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强调,以审判为中心的本质是以庭审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的本质是以证据为中心。会议把这个问题的本质揭示得非常深刻,符合司法规律。在这样一个以审判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以证据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公检法机关办案质量有了明显提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部署的具体改革措施都是为了解决以审判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和以证据为中心这样一个目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客观要求检察官在指控证明犯罪的刑事诉讼中充分发挥主导责任,把好关口,防止案件质量不高的情况进入庭审。侦查、起诉阶段案件的处理,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庭上指控证明犯罪的责任,检察官还要进一步提升能力,更加积极、主动、负责地担起。而法谚讲“沉默的法官,争斗的当事人。”我们的诉讼模式大体上就是这样,但是运行中我们的主导责任还没有真正担起来,我们一直在努力地建设中,成效逐渐显现。谢谢您。2.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2019级博士研究生刘甜甜:2018年刑事诉讼法把认罪认罚正式确立了,在当下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在实践界,认罪认罚都是一个热词。其中精准量刑是推广认罪认罚的一个关键。请问您,精准量刑的推广会不会随之侵蚀法官的审判权?精准量刑所体现的检察官的主导责任会不会与以审判为中心产生冲突?郑州大学法学院2019级博士研究生刘昊天:我注意到您在《关于检察工作的若干问题》一文中提到,要发挥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那么在发挥这主导责任的时候,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实施以来,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否会影响法院的审判中心地位?张军: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两高三部”有一个意见,大家形成共识,常见多发案件一般应当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或者是重大犯罪案件可以提出幅度量刑建议。实践中,我们认为精准量刑建议更有利于这个制度的适用。检察官在指控证明犯罪的刑事诉讼中发挥主导责任,我们采纳人大代表意见正式提出来以后,许多专家学者撰文支持。以庭审为中心的本质是以证据为中心,刑事案件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在检察机关、在检察官。案件诉不诉、案件按什么方向起诉,检察官要承担起指控证明具体犯罪的法定责任。履行好这个主导责任是法律赋予的职责,而不是权力,必须承担起来,不能再像以前案件诉出去,无论是否定罪、定性是否改变、量刑是否恰当就不管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庭的质证、辩论会真正在控辩双方展开,法官居中裁判、作出判决、一锤定音,这不就是以庭审、以审判为中心吗?谢谢您这个很不错的问题。(根据作答综合整理)3.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系2018级本科生雷啸天: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当中的主导责任或者主导地位如何去理解?孙谦:很多人包括很多领导干部,知道公安是干什么的,知道法院是干什么的,就是不知道检察院是干什么的。这与中国检察不同于很多国家的检察有关。检察机关似乎有好几个名字,从宪法看叫“法律监督机关”,从诉讼法看,有人称之为“公诉机关”,过去还叫“反贪部门”等等。我们的检察制度不是土生土长的,是清朝末年透过日本仿效欧洲大陆。与国外最相通的是刑事公诉职能,最大的区别是它的核心职能即守护和监督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关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这是近来法学界讨论比较多的问题。我们看一下刑事诉讼法,其中规定了公、检、法、司各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我们会发现,公安机关负责侦查、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司法行政负责刑罚执行,都具有阶段性。检察机关不仅要履行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更重要的,是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全程监督,检察机关是唯一参加刑事诉讼全过程的机关。首先,对刑事案件立案进行监督,纠正该立不立、不该立而立的情形。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侦查机关如果出现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行为,则即予纠正,如果刑讯逼供构成犯罪,还要依法追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要移送检察机关审查,看是否需要起诉到法院审判。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起诉到人民法院。检察官公诉犯罪,与人民法院“不告不理”原则几乎是同时产生的。其次,检察机关还要出庭揭示证明犯罪。出庭公诉,要用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同时要阐释法律适用、刑事政策,保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还有,对于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有错误时,可以提出抗诉,发动二审或再审。最后,还有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确保监管场所对罪犯以人道主义待遇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合法性以及监管改造活动的依法进行。因此,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非常重要的使命和责任,在保证刑事诉讼、保障人权方面责任重大。大家讨论的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是在这样一个语境下展开的。坚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不是“零和”博弈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6级本科生崔卓群:有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来提起公益诉讼可能会对于审判中法院的地位产生一些影响,应当如何看待这种观点?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方面的发展方向是怎样的?张军:一个非常好的问题。公益诉讼是我国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法律人也都在关注。公益诉讼作为法律监督职能也是一项诉讼制度,特别是行政公益诉讼更重要的是面向行政机关,面向政府的职能部门。党委、政府和我们检察机关明确提出,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我们要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共同目标、共同目的,因此就不是“零和”博弈。我们提出要在这类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通过我们努力去实现双赢,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多赢,实现人民群众、社会组织、司法制度、法律制度建设、我们的社会共赢。两年多来的司法实践证明这是符合实际的,也收获了实效。大量的案件在诉前程序就解决了,必须提起诉讼的只是个别,社会满意、人民群众满意、党委政府也满意。2019年10月份,我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这项工作,接受专题询问,得到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与会代表的充分认可。谢谢您。2.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17级本科生陈东阳:作为一种新的诉讼制度,请问在未来我们在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和诉讼程序规则上还会做哪些探索?张军:为了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更加完善,我们正在起草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的规则,同时要总结实践经验,估计出台总要有一个时间。规则总是要在大量问题总结出现以后才能够设定,毕竟这项制度正式开始也就是两年左右的时间,现在我们还在积累过程中,但是可以搞一个比较原则的,在过程中不断完善。2019年10月份我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栗战书委员长特别提出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检察机关应当直接、主动办理带有全国性和省域范围内有影响的公益诉讼案件,我们正在积极找这样的问题线索去实践,这也是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要拓展公益诉讼范围的要求。谢谢您。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检察指导性案例追求最佳司法效果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9级硕士研究生赖根发:我们并非英美法系的判例国家,也没有德日国家这样的一个判例。作为逐步建设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最高检不定期颁布的指导性案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什么?张军:世界上有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其实还有我们自己的中华法系。我们传统的法律思想一直在深深地影响着我们,比如刑罚世轻世重、以刑去刑,天理、国法、人情的传统司法理念,等等。现代社会,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不同法系间也越来越趋近相互借鉴、融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这就是现实。判例制度国家也在越来越多地完善自己的成文法。我们虽然是成文法国家,近年来也更重视采取案例指导的做法。颁布的指导性案例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它的权威性也不容忽视,下级司法机关在办案中都要认真地学习、参照适用。下一步,我们还要进一步加强指导性案例的制度建设,让它更加规范,同时能让社会、公众更多地去了解。这些指导性案例体现的司法原则,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总结,有的可能就会上升为相关的司法解释或国家的法律。指导性案例对于我们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谢谢您。2.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18级硕士研究生余沁:最高检近年来发出了多批指导性案例,而且最近也对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意见作了相关的修订,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实践中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和应用性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请问您如何看待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性定位,在未来我们如何更好发挥检察指导性案例的作用?张军:两大法系虽然完全不同,但是在现代社会逐步地相互借鉴,有交融的趋势。一个最鲜明的例子,就是我们这样一个成文法国家,越来越重视案例的指导制度,凡是指导性案例都通过法定程序经过检委会或者是法院的审委会讨论通过。指导性案例只有参照适用的效力,不具有法定作为裁判依据的效力。就是一个参考、指导我们正在办理案件的意义、作用。法律总是更抽象一些、更原则一些,案例就是一个直白的教程,只要相差不多,就照着做,谁都能看明白,当事人、社会、律师都能够有一个共同的理解,更有助于我们在追诉和审判过程中形成司法人员的共识,求得最好的、最佳的司法效果。检察机关的指导性案例把指控证明犯罪作为最主要内容列出来,它的可读性、可参考性更强。这项制度我们还在建设过程中,不仅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而且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最近还有一批涉农的指导性案例很快也会下发,范围会越来越广。坚持教育、感化、挽救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既“宽容”又不“纵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9级硕士研究生王庆耀:前段时间大连一个未成年人杀人的案件在网上引起了比较大的争议,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未成年人保护,您有什么看法?能不能扩大学生代理案件的范围,或者说在全国更大的地域之内施行?张军:这个案件中的未成年人还不满14周岁,依法不承担杀人的刑事责任。案件披露后,老百姓都关心,当然司法制度、法律制度也关心。立法机关正在修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接下来的审议中肯定会讨论到这个问题。实践中,我们对未成年人违法涉嫌犯罪因为年龄不够而不追究的管理教育,现在制度建设上、执行上都还有不足。在这方面法律也在完善中,未成年人保护法拟由七十多条修改变成一百三十多条。最高检专门成立第九检察厅——未成年人检察厅专门做这方面的工作,既坚持教育、挽救、改造,也要依法严惩严重违法犯罪,既“宽容”也不“纵容”。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公民代理制度,实践中是有争议的,司法机关希望更加规范。这项制度只能是越来越严格,而不应该越来越宽泛。义务代理,当事人接受,当然可以。制度的建设效果,是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司法机关正在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在这个过程当中会有个界限的问题,这也是我们制度建设着意考虑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运行良好检察信息公开尽力做到最大化1.北京大学法学院2018级本科生周雷:最高人民检察院去年(2018年)底完成内设机构的改革,新成立的行政检察厅在职能上有哪些新的特点?当前行政诉讼监督工作有哪些问题?张军:行政检察,总体办案还不多。民事、行政的案件逐年在上升,申诉案件也在上升,需要纠正改判的案件也在上升,这是我们司法改革落实司法责任制的一个特定的阶段。我们采取的措施就是加大检察长自己直接办案的力度、检委会审议案件的力度,司法改革实行员额制检察官制度,司法责任进一步落实,三五年以后检察官的能力就会进一步提高,办案的质量、效率、效果多会有新的改变。行政检察是我们检察机关的短板弱项,主要是我们的能力素质、专业人才还跟不上。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在四级检察机关专门设置了一个“检答网”,由省级院、最高检随时回答各级、各地检察官办案当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同时,正在组建一个“专家网”,任何一个在办申诉案件去掉姓名、单位等相关信息、形成“裸案”后,可以在网上征求意见,专家学者,包括全国律协、省律协民事、行政委员会的专家型律师也要加入进来,提出他们的专业意见。我们也向教育部门建议,老师们介入实践提出意见被采纳应该“视同”发表论文。相信会对行政检察工作形成有力的促进。谢谢您。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7级本科生吴梓怡:请问自内设机构改革以来,在检察工作中是否遇到一些新的问题?有没有产生一些新的变化?张军: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我们作了充分的调研,总体运行良好,但是在磨合过程中也有突出的问题,比如捕诉一体改革。原来捕诉分开,批捕很难考虑到法庭是怎样使用证据,导致我们检察官有力使不出来,在法庭表现得往往不尽如人意,这是一个深层次的原因。在改制、组建新的检察办案机构过程中,这些问题我们都详尽地和专家学者,和我们的立法机构去介绍、去报告,最后获得了各方面的支持。实践证明,机构改革使检察官办案专业性进一步体现,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了进一步提高。谢谢。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7级本科生梁峥:请问人民检察院如何实现信息公开?以及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信息公开?张军:在司法机关信息公开最基本的就是诉讼文书公开,现在我们做到能公开的已经尽力都公开了,但还远远不够。我们还准备进一步地把捕与不捕、有争议的、社会关注的通过公开听证制度,让社会都能够了解,在这个过程中进一步地进行法治宣传、法治教育,让社会、老百姓了解我们的司法制度、办案理念,进一步通过推进检察公开实现司法公正。人民群众有权利监督我们司法的正常运行,有了信息公开这样的制度倒逼我们更加严格地按程序、按法律规范管理我们的检务,进一步促进我们做到案件的公正办理,让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的要求、公正司法的要求得到进一步更加充分的保障,目的就是这个。我们还在努力做,还有许多不足。谢谢您的问题。北京大学专题讲座现场中国人民大学专题讲座现场郑州大学专题讲座现场中国政法大学专题讲座现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专题讲座现场(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 图片:程丁 钟心宇)

彻志之勃

这所上海的高校你可能从未关注,却在法学研究生培养上十分突出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院所介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成立于1959年8月,合并了当时的上海财经学院、华东政法学院以及复旦大学分校。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研究生教育始于1979年。2011年4月,法学所取得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法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点。现拥有的二级学科硕士点共涵盖法学理论、法律史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国际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资源与保护法学等。其中,法学理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国际法学均为1981年11月全国首批获准设立。刑法学为1984年1月全国第二批获准设立。并与山东大学共同设有法理学博士点,和华东政法大学共建有刑法学博士点。上海社会科学院本部法学研究所的硕士学位点重视围绕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重点热点问题,组织科研与教学活动。在从事理论研究的同时,始终注重开展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对策研究,自觉为党和政府服务,为社会和地方法治建设建言献策。在法学理论、宪法学、国际法学、刑法学和民法学领域,法学所都曾为国家作出过重要贡献,发挥过重要影响。历年来,法学所先后获得20多项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和近10项上海市政府决策咨询奖和邓小平理论研究奖,以及4项国家图书奖、1项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其他各方面评定的优秀论文、优秀研究报告、优秀著作奖近百项。法学所公开发行的杂志《政治与法律》为法学专业的中文核心期刊,每年还不定期出版《经济刑法》、《上海法治蓝皮书》、《法治中国司法指数》以及大批学术专著。【研究生培养】“课堂+课题+智库”三位一体的独特教学体系在学科建设、课堂教学的基础上,法学所依托上海社科院作为国家高端智库的平台,密切联系公检法司等实务部门,重视研究生投身智库建设,积极建言献策,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参加市人大、市政府和司法实务部门的各项课题,让每一名学生在三位一体的教学体系中增长才干,提高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法学所在教学上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第一课题与第二课堂有机结合,着力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法学所与上海市各级司法实务部门和相关行政机关建立长期良好合作关系,保证硕士生每年有固定实习场所,促使硕士生提高动手能力。(上述内容来自叶必丰所长在《上海法治报》的叙述)上海社会科学院分部(研究生院)【刑法学专业】根据小编的了解,法学所的诉讼法只包括刑事诉讼法方向,而且有部分刑法学的老师会带诉讼法的研究生,因此这就导致法学所在诉讼法和刑法的研究生培养方案中,更加注重“刑事法方向”的培养,即无论诉讼法还是刑法的研究生,均要求掌握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领域的知识,并完成以上专业课程的作业与任务。法学所实行个人研究和团队研究相结合,支持跨学科研究。目前在刑法学科,“经济刑法”为本所重点学科,由魏昌东研究员领衔的“刑事法创新学科”为我院创新型学科团队。关于“经济刑法”学科的介绍,主要为以下内容: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所经济刑法学的学科建设,在理论与实践中逐渐形成以金融违法犯罪为主线的理论特色,科研成果无论在质和量上都取得显著进步,并在全国和上海取得领先的学术地位。具体表现为:(一)通过竟标获得并承担6项国家社科规划基金项目,3项上海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国家项目为:(1)证券管理与证券违规违法;(2)经济犯罪的罪与非罪界限研究;(3)票据犯罪及其防范研究;(4)刑法基本原则及其司法化研究;(5)祖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法律比较研究;(6)量刑的综合平衡研究。上海市项目为:(1)金融违法犯罪研究;(2)经济失范行为的评判与抗制;(3)入世后民商法规范的整合(包括商事刑法)。以及上海社科院重点项目“现代经济刑法的特征与运作”。以上已完成的成果质量高,在全国及本市产生显著影响。 (二)上述课题的最终成果获得多项国家和上海市奖励。如《我国刑法修改与期货犯罪立法》获中国法学会(1984—1999)“南海杯世纪优秀论文”一等奖;《证券违法犯罪》获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著作二等奖;四地法律比较丛书获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著作三等奖等。 (三)科研成果为立法和司法机关重视。我所的专著、论文、研究报告引起中央立法机关重视。全国人大法工委、财经委、法律委5次点名邀请我所科研骨干赴京参加修订刑法、制订证券法、信托法、公司法;增补期货犯罪立法的专题会议。每次都作大会发言并提交专题报告。同时。还积极参加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和证监会的有关活动,担任他们的咨询专家、顾问等。 (四)形成一支在全国有知名度的梯队。学科带头人顾肖荣被聘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博士生导师(全国文科重点基地);另有学科骨干研究员4名,副研究员3名。其中3人担任或担任过国家课题第一负责人。在国外也有一定影响。顾肖荣曾应邀参加第3回至第7回“中日刑事法国际学术研讨会”(每隔2年一次)。都在大会上作正式专题报告,论文在国外学术刊物上发表。刘华、林荫茂、张国炎、徐澜波等也受邀请赴新加坡、香港、澳门、新西兰参加有关国际学术研讨会。

苏洵

必须突破“卡脖子”的网络核心技术

作者:西北大学兼职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支振锋近日,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辑的《习近平关于网络强国论述摘编》一书,由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在全国发行。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出发,重视互联网、发展互联网、治理互联网,统筹协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军事等领域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问题,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实施一系列重大举措,推动我国网信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走出一条中国特色治网之道。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核心技术是国之重器,是我们最大的命门,核心技术受制于人是我们最大的隐患。不掌握核心技术,我们就会被卡脖子、牵鼻子,不得不看别人脸色行事。而真正的核心技术是花钱买不来的、市场换不到的。我们必须争这口气,下定决心、保持恒心、找准重心,增强抓核心技术突破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接入国际互联网27年来,我国网信事业获得了极大的发展,互联网基础设施完善、应用场景丰富,数字经济繁荣、网络信息发达,已经成为在世界上举足轻重的互联网大国。漫画:张建辉但整体上看,我国在信息领域核心技术上,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特别是在集成电路、芯片等半导体行业,以及工业设计软件、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系统平台、操作系统等基础技术与应收上差距更大。以芯片为例,我2013年起每年进口芯片超过2000亿美元,2018年起超过3000亿美元,2020年已逾3500亿美元,达到原油进口量的2倍。不仅市场代价巨大,还面临严重“卡脖子”的风险,危及到产业安全和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而对于我们这样的一个大国来说,没有信息领域核心技术的突破,就不可能有国家安全和发展所需的信息化。核心技术是网信事业亟待突破的短板。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是全球研发投入最集中、创新最活跃、应用最广泛、辐射带动作用最大的科技创新领域,已经成为全球技术创新的竞争高地。芯片及集成电路更是信息领域尖端技术最密集、最鲜明的体现。2020年全球半导体总收入达到4498亿美元,相比2019年增长7.3%。但以美国为主的前十大半导体巨头就占据了56%的份额,其中,美国英特尔的销售额为702.44亿美元,占比15.6%;而因美国打压,我国华为旗下海思半导体已经跌出前15名。我国在技术与市场上,都处于相当落后的境地,在这一核心信息技术领域,突破任务艰巨。实事求是地讲,近年来中国集成电路行业发展迅速,无论是芯片设计、封装、制造,都呈现高速增长状态。但高级芯片却依然极端依赖进口,而迟迟无法在技术和市场上取得重大突破?在一枚指甲盖大小的芯片上,要集成数十亿晶体管和线路,而且“差之毫厘谬以千里”,技术难度大是最显见的原因。但实际上,技术难度大本身,并不能足以阻止我们实现突破。芯片与集成电路等半导体行业还有一些独特的特征。一是研发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动辄几十亿、上百亿美元的投资;二是对材料技术要求高,从《科技日报》近期对“卡脖子”技术的系列报道可以发现,很多领域,即便掌握了技术原理,但在材料技术上不过关,也无法形成突破,这是一块重要短板;三是制程工艺水平,这也是芯片领域核心技术,国际最先进水平在向3纳米进发,而我国到今年才有望实现14纳米制程量产;四是生态链构建复杂,这又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芯片生产需要超高精密仪器、数控机床、光栅刻画机、光刻机等半导体生产设备,这个基本掌握在美欧国家手中;第二个层次是,X86、ARM、MIPS等芯片架构专利基本上掌握在美日等国家手中,形成专利壁垒,而这些芯片架构又与Windows、Android等操作系统相兼容;第三个层次是,IOS、Windows、Android等桌面与移动操作系统不仅与前述芯片架构相兼容,它们自身作为平台,经过数十年或者数年时间,也吸引了无数程序开发者,黏住了无数用户。形成信息领域核心技术的突破,不仅面临技术难题,还面临材料技术、制造工艺、制造设备以及生态链构造与专利壁垒。正是这些方面,形成了信息技术软硬件系统生态链和价值链。即便有更好、更先进的技术,也很难取而代之。更何况,技术的底层是基本原理、基础理论与思想;而所有这一切,又都与人才有关。我们必须认识到,在信息领域实现核心技术的突破,是史无前例的挑战。但对于我们这样的大国而言,要实现命运的自主,不是需要突破,而是必须突破。一是要抓产业体系建设。要遵循技术发展规律,做好体系化技术布局,优中选优、重点突破。核心技术突破不仅仅是技术的事儿,还是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的事儿。如果仅仅研发出技术,不能在市场上站住脚,不能黏住广大用户,意义不大。因此,必须在技术、产业、政策上共同发力,构建有强大生命力的生态链。二是要打通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衔接的绿色通道,力争以基础研究带动应用技术群体突破。技术的背后是基本原理和基础理论,实现核心技术突破,需要大量实用性技术人才,也要实现在基础理论上有所突破,不能急功近利。这就要求,一方面要加强集中统一领导,完善金融、财税、国际贸易、人才、知识产权保护等制度环境,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更好释放各类创新主体创新活力。另一方面,优化科研评价机制,支持基础学科,鼓励在原理、思想以及基础理论上的突破。当然,必须杜绝腐败造假,避免骗取国家资金的伪创新、假创新。三是突出重点,紧抓创新。一方面,立足当下,继续在当前主流技术上发力,充分利用市场优势,鼓励技术创新;另一方面,着眼未来,利用我国科研实力雄厚、市场基础庞大的优势,大胆判断,在若干个具有前瞻性的领域埋棋布点,以实现未来的弯道超车。比如,探索在未来替代ARM、X86等芯片架构的可能性,在类脑芯片或者AI芯片等我国并不太落后的领域,对西方实现反超。最重要的是,要清晰地认识到,网络空间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竞争。重中之重是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要以识才的慧眼、爱才的诚意、用才的胆识、容才的雅量、聚才的良方,培养、吸引、爱护、用好互联网技术人才,能者上、庸者下,对待特殊人才要有特殊政策,不要求全责备,不要论资排辈,不要用一把尺子衡量。要建立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要构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聚天下英才而用之”。“我们最大的优势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这是我们成就事业的重要法宝。”必须认识到,信息领域核心技术突破好像是“点”上的事儿,但实际上是比“面”还广的系统性、综合性的三维立体重大工程。我国在这个领域已经有了一系列的国家战略,也成立了相关基金。应该继续发挥我国集中优势办大事的传统,更好整合政府与企业、技术与市场,实施精准扶持,从而精心布置擘画,形成战略合力,实现重大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