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商业保理近年来市场认知度显著提高。随着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和民法典合同编设立专章规定保理合同,我国商业保理的政策法规环境获得了重要改善,整个行业正处于变革发展的重要阶段。全球保理业务集中在欧洲地区据FCI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全球保理业务总量为2.78万亿欧元,较2017年增长5%。从全球保理业务的增长趋势来看,保理行业未来的发展会保持一个稳定的增长趋势。与上一年的全球保理业务量27670亿欧元相比,2019年估值为29230亿欧元,增长超过5%。在全球保理业务中,欧洲贡献最大,占全球业务量的68%,达19840亿欧元,增幅超过8%。亚太地区占全球总量的23%,为6830亿欧元,同比2018年的6950亿欧元降幅不足2%,其中大中华区(含港澳台)贡献最大业务量总计超过4940亿欧元。整个美洲地区占全球总量的8%,总计2210亿欧元,稳居各大洲第三位,增幅不足5%。北美地区业务量合计不足870亿欧元,降幅近4%,可归因于对华贸易量的下降。非洲地区——预计保理业务将快速起飞的“明日之子”,各国业务量总计超过240亿欧元,增幅10%,主要得益于南非(增幅11%)和埃及(增幅13%)等老玩家们的贡献。产业出清 企业数量首次下降根据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2020年6月底发布的《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报告2019》,截至2019年12月底,全国已注册商业保理法人企业及分公司存量共计10724家,相较2018年年底的11541家减少了7.08%。这是自2012年成立商业保理行业试点以来,首次出现下降。2019年,随着行业监管体制和规则逐步明确,各地普遍收紧了商业保理企业注册政策,并加快现有企业的清理规范工作,在2019年下半年,行业已出现一定规模的企业集中清退,商业保理企业存量较2019年中净减少1357家。商业保险有望破3万亿截至2019年年末,全国规模以上工商企业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17.4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4.5%。计算机、通信、电子设备制造、电气机械、汽车制造、非金属矿物制品等行业位居前列。据测算,2019年全年我国商业保理业务量达到1.38万亿元人民币,较2018年增长了15%,占我国保理市场的比例上升至44.2%。此外,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今年1月至3月间调研了65家样本企业2019年经营情况。调查结果显示,这些企业2019年保理业务量总额和余额同比均实现上涨。业内人士判断,虽然较行业增长高峰期的增速有所放缓,但经过前几年的发展积累,国内保理市场基础深厚,总体仍处于高速成长期。中国商业保理业务规模有望大幅增长,预计2025年业务量将比2020年增长一倍,达到3万亿元人民币。以上数据来源于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保理行业发展趋势与细分市场开拓策略分析报告》,同时前瞻产业研究院提供产业大数据、产业规划、产业申报、产业园区规划、产业招商引资等解决方案。
2020年 12月23-25日,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简称:商业保理专委会)主任韩家平、秘书长李伟、教育宣传部部长冯晨、会员服务部常静华联合天逸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杨联营、调研联络人王鹤飞组成《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报告(2020)》调研组,走访了西安曲江文化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简称:曲江保理公司)、上海德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简称:德银保理公司)、陕西省水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简称:水务保理公司)、长安银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简称:长安银科)等四家保理公司,并与陕西省金融局进行座谈。12月23日下午,调研组一行首先到达曲江保理公司,受到西安曲江文化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曲江金控)董事长黄顺绪一行的热烈招待。曲江金控公司投资总监/曲江保理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黄致华、曲江保理公司副总经理荆所藩等参加本次调研会议。会议由曲江金控董事长黄顺绪主持,他首先对调研组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随后为调研组详细介绍了曲江金控的公司概况、业务模式和发展规划。曲江金控致力于深耕文旅产业,主要围绕大健康(医疗、康养)、商业(购物中心),致力于打造“媒体+商业+金融”的格局。双方就保理公司的模式创新和发展方向进行了深入探讨。12月24日上午,调研组一行到达德银保理公司,受到德银保理公司总经理刘暘一行的热情招待。德银保理公司副总经理王延辉、副总经理付鹏、金融财务部部长薛欢等参加本次调研会议。德银保理公司金融财务部部长薛欢向调研组一行详细介绍了公司成立七年以来的发展脉络和主要概况、业务经营情况、风险管理要点及缓释手段、公司所在区域的政策红利和监管红线、公司未来发展方向以及对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建议等内容。商业保理专委会主任韩家平首先认同了公司作为国有企业在业务模式和风控选择上稳健、严谨的工作态度,并对公司在重卡后市场供应链领域取得成绩表示肯定。随后,在公司业务模式的选择、国际化业务拓展、科技创新和数字化转型,以及未来与银行进行双保理合作等方面给予公司许多中肯的建议。商业保理专委会秘书长李伟针对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疑问和难点,在集合资产证券化、助贷业务、增加保理服务职能等方面,给予公司诸多发展建议和解决方案。调研组随后参观了陕汽集团的展厅和厂区,近距离的观看了陕汽集团现代化、智能化的生产现场,对于公司保理业务模式的开发和理解提供了直观的参考。12月24日下午,调研组一行到达水务保理公司,受到陕西省水务集团(简称:水务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王瑜一行领导的热情招待。水务集团副总经理苟非洲、水务集团总法律顾问(经营管理部部长)郭亚兵、水务集团办公室主任王哲、水务集团资本运营和投融部部长尹琪、水务集团财务资产管理部部长田根民、水务保理公司执行董事郝琦鹏、水务保理公司总经理薛丹琛、水务保理公司监事(风险管理部负责人)胡佳等出席本次调研会议。会议由水务集团副总经理苟非洲主持。首先由水务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王瑜对调研组一行的到来致欢迎词。商业保理专委会秘书长李伟简单介绍了调研组一行此次调研的主要目的和意义,以及商业保理专委会近年来的主要工作。水务集团副总经理苟非洲向调研组详细介绍了水务集团的基本情况和经营状况。随后,由水务保理公司执行董事郝琦鹏向调研组详细介绍了水务保理公司的概况、业务经营情况、风险管理要点及缓释措施、公司对于所在区域的政策红利和监管红线、公司未来发展之道以及对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建议等内容。商业保理专委会主任韩家平首先认同了水务保理公司朝气蓬勃团队构成和敢于创新的工作作风,并对公司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效率等方面取得的成绩给予了的肯定。最后,对水务集团在业务创新和合规经营等方面提出了建议。双方就未来应收账款叙做保理业务、票据与保理业务的结合、暗保理的资金回收、民营企业作为应收账款债权人,国有企业为债务人且有书面确权时的风险把控、租赁保理业务期限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12月25日上午,调研组一行到达长安银科,与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西安经开区金融工作局等领导进行座谈。调研组受到长安银科执行董事总经理郑海明等的热情接待。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处白治国、西安经开区金融工作局副局长陶英桥、长安银科总经理助理刁雯、长安银科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郑瑞等参加本次调研会议。会议由长安银科执行董事总经理郑海明主持,他首先对调研组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商业保理专委会秘书长李伟首先介绍了调研组一行此次调研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情况。随后,郑海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调研组详细介绍了长安银科的公司概况、产品类型、经营情况和行业发展等内容,为调研组在国际保理业务以及国内商业保理行业发展等方面提供了许多有价值的一手资料。商业保理专委会主任韩家平认同了长安银科作为纯粹的第三方保理公司对保理业务本质的深入研究,赞赏了公司在产品的研发设计方面所取得的明显效果,尤其是国际保理业务方面的创新以及与国际保理业务的接轨,成绩尤为突出,并对公司稳健经营的理念予以充分肯定。最后,韩家平主任从监管政策、市场变化、风险防范和未来发展等四个维度出发,详细介绍了我国商业保理行业的发展现状。随后,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处白治国、西安经开区金融工作局副局长陶英桥分别介绍了陕西省商业保理公司和西安经开区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发展现状,并对长安银科在产品创新和研发、严守监管红线等方面提出要求。最后,调研组与金融局领导在行业监管、“名单制”分类管理以及保理企业差额纳税等行业热点问题进行充分探讨和交流。根据调研计划,调研组将在2020年12月-2021年2月前往北京、天津、上海等地区,对当地行业协会、有代表性的保理企业,银行、金融平台等相关金融机构进行调研。各调研单位的详细数据及情况将汇总在《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报告(2020)》中体现,供业内外人士学习借鉴。《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报告(2020)》将于2020年在“第九届(2021)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峰会”上正式发布,敬请期待!商业保理专委会与天逸俱乐部微信公众号将陆续报道调研行程,欢迎大家关注!
2020年12月3日-4日,由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简称“商业保理专委会”)和天逸金融服务集团联合组织的第一次《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报告(2020)》调研活动在沈阳顺利进行。调研组通过实地考察、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展开调研,掌握保理行业基础数据,了解保理业务创新模式,并就商业保理行业热点及发展趋势与调研组展开讨论,为撰写《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报告(2020)》收集和积累一手资料。12月3日下午,《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报告(2020)》沈阳站调研座谈会在沈阳市沈河区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简称“德恒沈阳”)会议室顺利召开。本次座谈会得到了德恒沈阳的支持。商业保理专委会秘书长李伟主持座谈会,他对莅临本次座谈会的各位领导和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并对《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报告(2020)》调研情况作了简要介绍。他指出,监管环境的变化对商业保理行业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希望与会单位积极探讨行业发展的瓶颈,提出对行业的意见建议,商业保理专委会将及时向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进行反映,共同促进行业交流合作、规范发展。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主任黄晓行致欢迎辞。德恒沈阳具有丰富的法律经验,依托德恒体系全球平台优势,紧密结合辽沈区域特点,做好本地化服务。商业保理已经是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德恒沈阳现已成立专业的保理业务团队,秉持“德行天下,恒信自然”的服务理念和“专业、专注、专心”的服务态度,为保理商提供法律服务。德恒沈阳高级合伙人王鸿国、德恒沈阳律师刘杨、德恒沈阳律师李婷,沈阳斯年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柴欢,大智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范文茜,辽宁汇融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总监朱寅,沈阳拓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李铭臣,辽宁恒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王长伟,辽宁沈水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毅斌,沈阳盛京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于岩,辽宁省中互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宇生,中远华欧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孙秀岩,辽宁忠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王福超等应邀出席座谈会,各企业代表就本公司保理业务经营发展情况进行交流。座谈会气氛热烈,与会者发言踊跃。企业代表分别介绍了公司概况、业务经营、融资渠道等内容,并就金融科技线上化平台应用、接入人行征信系统的方式、核心企业确权难题以及地方金融监管制度落地等话题,积极分享经验,并提出目前面临的困境、意见和建议。最后,李伟秘书长进行座谈会总结。他表示,商业保理专委会近些年的工作以宏观性、全局性、基础性为主,旨在帮助行业改善经营环境。商业保理专委会积极推动“保理入典”立法工作,举办了多期专业培训及行业会议,设立多家地方联络处,协助当地保理企业发展,与地方政府积极交流合作。此外,商业保理专委会在会员单位的支持下,起草完成了《商业保理术语》《商业保理业务规则》《商业保理合同准则》三项团体标准。2019年,中国保理业务量在世界排名第一,得益于商业保理业务的迅猛发展。全国保理业务规模最大的行业是电商行业,其次是具有产业集团背景的业务。随着金融科技应用的不断深化,保理业务将逐步向自动化、互联网化、科技化迈进。目前,保理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仍是银行,随着保理企业技术不断进步,资产质量不断提高,银行越来越关注和商业保理企业的合作。其次是股东借款,第三是资产证券化,这也是保理企业拓展融资渠道的发展方向。保理实际上是风险较低的金融产品,但过度创新、虚假贸易带来了很多风险。李伟秘书长表示,风控是保理的核心竞争力,保理业务应基于真实贸易背景,不要盲目相信确权。李伟秘书长建议,保理公司应专注细分行业,深入研究,做精做细,在大的方面服务于国家实体经济,小的方面实现个人、企业的成就。此外 ,各地金融局陆续出台对保理企业纳入监管的要求,包括企业由法人股东投资、经营者具有金融从业背景、公司业务具备一定规模 及合规经营等。 希望在座企业按照辽宁省地方金融局要求,积极配合,尽快达到监管要求。天逸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天逸金融服务集团国际金融事业部市场规划部总监韩乐,商业保理专委会教育宣传部主管刘婧阳,商业保理专委会会员服务部常静华等也参与了此次调研活动。根据调研计划,调研组将在2020年12月-2021年2月前往北京、天津、上海等地区,对当地行业协会、有代表性的保理企业,银行、金融平台等相关金融机构进行调研。各调研单位的详细数据及情况将汇总在《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报告(2020)》中体现,供业内外人士学习借鉴。《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报告(2020)》将于2020年在“第九届(2021)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峰会”上正式发布,敬请期待!商业保理专委会与天逸俱乐部微信公众号将陆续报道调研行程,欢迎大家关注!
2021年3月25日,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商业保理专委会)主任韩家平、秘书长李伟、副秘书长肖楠、会员服务部主管常静华联合天逸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天逸金融服务集团风控总监马喆组成《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报告(2020)》调研组赴青岛展开调研。3月25日上午,调研组走访青岛城投金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简称:青岛城投保理),受到青岛城投保理总经理梁泽升、项目经理周倩、风控专员吕杰的热情接待。青岛城投保理总经理梁泽升首先对调研组的到访表示热烈欢迎。青岛城投保理项目经理周倩分别从青岛城投金控集团的业务情况、经营业绩以及未来发展思路等方面进行了详细介绍。双方就风险控制、供应链票据、供应链金融平台、行业发展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下午,调研组在青岛城投保理会议室组织召开了《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报告(2020)》青岛站调研座谈会。商业保理专委会秘书长李伟主持本次座谈会,他对莅临本次座谈会的各位领导和嘉宾表示热烈欢迎。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四级调研员王娟,青岛市市南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刘鹏,青岛城投保理总经理梁泽升,青岛海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王鑫宇、业务发展一部部长刘成才,北银红金(山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志超、总经理庄乾羽,青岛歌尔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副总监毕书霞,山东鲁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业务总监张文,青岛地铁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宋杰、地铁投资事业部部长滕智鹏,青岛澳柯玛信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丽华、副总经理纪祥,华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逄震,三角(青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财务融资经理周采真、合规风控总监周光雄,金惠华企(山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风控合规部主管刘佳,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保理和供应链研究中心主任田江涛等应邀出席座谈会。商业 保理专委会主任韩家平围绕协会工作、协会使命做了简要介绍,他表示协会成立以来,一直坚持做基础性、全国性、行业性、国际性的相关工作,从推动行业立法、行业团体标准落地、进行行业调研、撰写行业报告、召开行业峰会、组织会议和开展行业培训等践行行业使命。 同时他指出,青岛是商业保理活跃区域之一,希望与会单位积极探讨行业发展的瓶颈,提出对行业的意见建议,商业保理专委会将及时向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进行反映,共同促进行业交流合作、规范发展。青岛市金融局王娟、市南区金融局刘鹏分别从当地商业保理发展的整体情况、监管思路、白名单企业准入条件及动态管理、企业辅导做了详细介绍。各企业代表分别从各自的公司概况、业务模式、融资渠道、企业发展困境等方面进行了交流及探讨。座谈会气氛热烈,与会者发言踊跃。最后,商业保理专委会主任韩家平主任对座谈会进行总结。他首先对青岛保理行业的迅猛发展表示肯定,同时从三个方面做出总结与建议:第一,商业保理行业从业者应对行业运营及行业发展有更深层次的理解,充分发挥保理业在后疫情时代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第二,商业保理行业进入了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国家及地方均出台了新的监管政策及法规,对于行业发展提出了新要求;第三,未来行业会向规范化、规模化方向继续发展,对于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商业保理专委会及相关部门将会与各企业共同解决。商业保理专委会秘书长李伟表示,商业保理行业应更多地从中小企业角度出发,关注中小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需要,提供针对性服务。同时,李秘书长针对与会代表提出的关于商业保理行业业务模式、银企合作等方面的问题也作出了相应解答。本次调研活动圆满结束。
综述:2019年3月,广东省依托全国首个省级商业保理行业数据快报系统,通过设定风险指标,对辖内企业开展自查、系统核查和现场检查,发现目前行业存在部分企业对监管转隶后的新规理解片面、内部经营管理不善、业务交叉风险较大等问题。2015年3月份,陆金所旗下平安国际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累计接近4亿元的借款出现坏账,其中与陕西金紫阳集团的2.5亿元借款已到期,平安国际方面不得不启用资金池偿还投资人本息。虽然陆金所强调,该项目有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投资者权益不会受影响,但是这一事件的发生,让商业保理业务进入大众的视野,该业务模式可能面临的风险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商业保理业务是一项集供应链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转隶金融监管后,商业保理业务可视为金融服务),有利于企业加快资金周转,降低企业对应收账款的管理成本和坏账风险损失,然而,商业保理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难以避免的风险问题。广东省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简称“防控中心”)从2019年初开始辅助地方政府对商业保理行业开展监管工作,建立了全国首个省级商业保理行业数据快报系统,短短3个月,该系统即上线运行并展开全省商业保理公司的数据报送工作。通过在系统设定风险指标,对辖内企业进行自查审核,同时派员参与行业现场检查等工作时发现,目前行业存在部分企业对监管转隶后的新规理解片面、业务模式理解不到位、内部经营管理不善、业务交叉风险较大等问题。在讨论这些风险问题之前,我们先探讨下商业保理的定义,以及什么样的业务才算是商业保理。商业保理是什么?什么样的业务才算是商业保理?根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的定义,保理是一项集营运资金融资、信用风险防护、应收账款簿记管理及催收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监管转隶前,各试点地区的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主要分为2种定义,一种是卖方将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服务(重庆市商务委,2013年;南京市政府,2015年;天津市政府,2013年;天津市滨海新区,2015年)。另一种是供应商与商业保理公司通过签订保理协议,将现在和将来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从而获取融资,或获得商业保理公司提供的分户账管理、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服务(福建省商务厅,2015年)。监管转隶后,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以下简称205号文),提到商业保理业务是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向其提供保理融资、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非商业性坏账担保。205号文是监管转隶至银保监会的第一份内含详细规定的政策文件。这些定义都可总结一个共同点,就是商业保理融资须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那什么叫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本质上是一种基于商品交易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按照现在的市场业务来看,大多数商业保理公司都会在商品交易以外的场景寻求业务,比如保费分期、物业租金分期、消费分期等。不管什么场景,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应收账款涉及的基础合同要依法形成,并可进行确权。简单说,保理融资申请人申请融资时,需确定它是应收账款法定意义上的债权人,其签订的基础合同可以作为转让应收账款的标的。案例分析:A是投保人,B是银保监会批设的保险经纪机构,C是银保监会批设的保险公司。A持续通过B购买C的保险产品,C委托B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对保费或理赔款进行代收代付,C支付B一定佣金。现在B将A的投保单作为保理融资的标的合同,向某商业保理公司进行应收账款融资。我们来分析下,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规定,保险经纪机构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B是否是案例中应收账款的真正债权人?严格而言,案例涉及的债权人应该是售卖保险产品的真正卖家C,显然中介机构B将持续稳定的保费收入形成的应收应付权益转让至商业保理公司进行融资是不成立的,即B作为保理融资申请人进行签约,是存在签约主体不清、标的物权属关系未理清的现象。可以暂估,虽然205号文对商业保理的业务范围有所规定,但对应用场景却并未作具体规定,意味着无论什么场景,只要有合法真实交易的基础合同、应收账款模式成立、可清晰确权就可以论定为商业保理业务,风险就此而生。商业保理业务的风险到底在哪里?1、信用风险。总体而言,信用风险主要是保理商的回款风险,以下是几种会导致回款风险的情况:一是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风险。205号文强调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如果发现客户利用伪造、变造发票、旧票新用、一票多用、虚假合同等方式套取保理信用,会直接导致保理商的还款来源落空。二是买卖双方信用风险。在传统商贸交易过程中,保理的还款来源主要取决于买方的还款能力,如果出现经营失败、破产、倒闭、无支付能力或恶意拖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付款,保理商将面临资金损失。在有追索权或事前协定回购的情况下,保理商可向卖方追索,要求卖方在宽限期内无条件回购应收账款。三是上下游企业关联交易风险。如果上下游企业之间互为关联方,则容易出现货款互抵现象,会加大保理商应收账款资金回款的风险。顺便提下,金融监管科技可带给我们解决方案,例如防控中心的金鹰系统可以穿透企业关联关系,形成关联企业图谱,找出实控人。2、法律风险。合法性和重复质押风险。虽然《合同法》规定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目前很多保理融资申请人采用暗保理方式,即债务人在到期前可能不知道债权人拿这笔应收账款去融资。重复质押的问题,目前是有所解决的,转让的应收账款需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登记,可对某笔应收账款转让情况进行查询。(温馨提示:进行应收账款融资时必须去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登记)3、运营管理风险。经现场检查发现,部分保理公司存在诸多问题,如组织架构过于简单、部门设置不完整、员工非常少、一人担任多个核心岗位、业务流程凌乱、业务合同条款不清晰、风控制度缺失或不规范、未设置坏账管理制度或台账等,在运营管理方面存在较大风险。未完待续!《商业保理业务的风险到底在哪里?(下篇)》为您讲解在金融科技背景下,商业保理公司纷纷转型探索创新业务发展之路存在的风险问题。
2020年11月23日下午,《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报告(2020)》(以下简称《报告》)课题开题会通过“线下+线上”的方式成功举行。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商业保理专委会”)秘书长李伟、教育宣传部部长冯晨、会员服务部部长肖楠、教育宣传部主管刘婧阳、教育宣传部主管付翊珊、会员服务部主管罗翎毓、会员服务部常静华,天逸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天逸金融服务集团风控总监马喆,天逸金融服务集团科技金融总经理杨联营、品牌市场部副总经理邢世伟、国际金融事业部总监韩乐、风控经理邓翎、风控经理蔡建等参与会议。李伟指出,《报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日益增加,离不开课题组在这几年间逐渐积累的经验和各位成员的贡献。另外,今年课题的时间相对充裕,再加上天逸金融服务集团的助力,相信今年的《报告》会同样值得期待。马喆、杨联营则表示,团队会积极配合课题组的安排,发挥企业资源优势,为课题开展和《报告》撰写添砖加瓦,共同推动行业研究进步。接下来,会议就行业调研、《报告》提纲等问题进行讨论。首先由肖楠介绍《报告》的调研安排,结合往年调研情况和地区行业发展现状,对实地调研要点进行了系统梳理。随后各代表就《报告》提纲的具体细节进行探讨。本次会议确定本年度《报告》课题将采用实地调研、问卷调查、数据分析、专家约稿等多种形式进行。根据调研计划,在充分考虑并积极应对疫情的情况下,《报告》调研小组将在报告撰写期间分别前往北京、辽宁、广东、陕西、湖北、山东、重庆、四川、上海、天津等地区,对当地职能部门、行业协会、保理公司、金融机构、科技企业等相关机构进行调研。《报告》将全面展现商业保理行业发展状况,供业内外人士学习借鉴。《报告》预计将于2021年在“第九届(2021)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峰会”上发布,敬请期待!商业保理专委会微信公众号、天逸俱乐部微信公众号将对《报告》的调研行程、研究进程进行报道,欢迎大家关注。
8月27日,市政协副主席王志雄走访富士施乐(中国)有限公司和尚隽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实地调研企业运行情况,了解企业需求。图片均为胡颖 摄富士施乐(中国)有限公司主要向中国市场提供各类文件管理设备、解决方案和服务,包含激光打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智能型彩色数码多功能机等产品和服务,在加速向数字化转型的同时,致力于帮助客户解决经营问题,积极推动各行业的数字化转型。王志雄与公司负责人就复工复产情况,疫情期间政府扶持政策、搭建企业间沟通平台、中日双方商务往来等问题进行座谈交流。在尚隽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王志雄听取相关负责人公司发展情况介绍。尚隽保理是世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近年来以“一圈一链”为思路,围绕世茂集团经济圈,以地产开发产业链上下游为目标市场,以上游供应链保理以及下游按揭资金池保理为主力产品,助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王志雄认为,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发展目标导向,实地倾听企业诉求,才能更好地了解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帮助企业更好地发展。对于企业反映的问题以及提出的建议,王志雄表示,将及时反映给相关部门,希望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加强沟通联系,多方发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摘要:据21世纪经济报道,10月中下旬,银监会委托天津银监局赴上海,就这三类机构情况分别开展调研。上海典当行业协会称,“银监会本次调研,在为监管职能转移作准备,典当企业也应做好接受新监管部门的准备。”本文作者杨晓宴,来自21世纪经济报道,授权华尔街见闻转载。原文标题《调研典当、租赁、保理三类机构 银监会或接手监管》。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10月中下旬,银监会普惠部委托天津银监局副局长王文刚赴上海,就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三类机构情况分别开展调研。上海典当行业协会和上海市租赁业协会分别发布了这一消息。上海典当行业协会称,“银监会的本次调研,在为监管职能的转移作准备,典当企业也应做好接受新的监管部门的准备。”不过,就“监管职能转移”事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银监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等均未能获得具体进展。“会上没有具体的监管意见,主要是监管了解行业意见,让企业说。”上海市保理行业资深人士表示。另有上海和广州两地金融办人士表示,目前尚未明确对这三个行业的监管架构,也均未交接具体工作。早在9月初,21世纪经济报道就曾独家报道,融资租赁、保理、典当等类金融牌照或将划归银监会指导监管,具体由各地金融办监管。11月初,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局长邱亿通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时表示,地方金融办加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牌子,将明确“7+4”类机构监管,但是队伍编制、执法权等具体问题仍待进一步明确。所谓“7+4”类机构,是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7类金融机构,以及辖区内的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4类机构,资本监管、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的三大监管职能将由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负责。就融资租赁行业,上述银监会调研的主题为企业经营情况、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看法和对行业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的看法。融资租赁行业目前由商务部主管。商务部数据显示,2016年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服务平台上登记的企业数量共计6158家,增幅为70.3%。中国融资租赁联盟召集人、天津滨海融资尊林研究院院长杨海田此前表示,开业后一年内无业务做的租赁企业空置率,全国达65%,有的地区高达85%。某大型融资租赁公司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尽管没有直接参与此次调研,但希望监管能对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做一定区分。“金租已经在银监会的管辖下,授信范围和银行比较接近。比如名单内的政府平台不能做,存量要清除,但融资租赁只要能解决资金问题,基本上没有限制。否则对我们的业务,包括行业分布和交易结构等会产生很大变化。”该融资租赁人士表示。就典当行业,调研内容围绕企业基本经营和行业自律组织情况,当前行业面临的突出风险和问题、行业外部环境、行业管理机制及制度建设情况、未来发展趋势的看法和建议,以及了解数据系统建设、促进行业发展、防控经营风险的措施等。从上海典当网公布的数据来看,典当行业明显萎缩。上海典当行业2017年上半年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6月底,全市典当企业为244家,自去年终至今有10家典当企业被市商务委暂停、终止并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新增1家典当企业;分支机构65家,共计309家典当经营网点。全市注册资金(按244家企业计算)为61.5亿元,去年底下降2.72%。上海某区域金融办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此前典当和融资租赁明确为商务部管理,因此商委有权收回经营许可证。金融办作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往往是作为地方商委和地方银监局的具体执行方,真正的决策权并不在金融办。“好比小贷和互联网金融的管理,地方银监局会把一些具体的统计和收集工作交给我们,我们其实也很缺人。”该地方金融办人士表示。
来源:贸易金融PEST分析是指宏观环境的分析,P是政治(Politics),E是经济(Economy),S是社会(Society),T是技术(Technology)。在分析一个企业外部所处的背景的时候,通常是通过这四个因素来进行分析企业所面临的状况。本文将通过PEST分析法分析融资租赁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一、政策分析政策方面从1999年开始,我国陆续实现了融资租赁法律框架的基本建设,包括:《合同法》(1999年9月生效)中第十四章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租赁》(2001年1月生效,后修改为《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2006年2月生效)中对融资租赁记账方法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0 年 6 月发布)中对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和管理等的相关说明,后又于 2007 年 1 月经银监会修订并发布,允许国内银行重新介入金融融资租赁业务;《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9月发布,后修改为《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并于2006年3月发布)中对外商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相关要求介绍。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为以后整个融资租赁行业恢复活力打下了坚实的基础。2015年明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积极推动产业转型升级。鼓励融资租赁公司积极服务“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中国制造2025”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在飞机、船舶、工程机械等传统领域做大做强,积极拓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节能环保和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拓宽文化产业投融资渠道。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参与城乡公用事业、污水垃圾处理、环境治理、广播通信、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等领域鼓励通过融资租赁发展新能源汽车及配套设施。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积极开展面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租赁业务,解决农业大型机械、生产设备、加工设备购置更新资金不足问题。积极稳妥发展居民家庭消费品租赁市场,发展家用轿车、家用信息设备、耐用消费品等融资租赁,扩大国内消费。同时大力发展跨境租赁。鼓励工程机械、铁路、电力、民用飞机、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及其他大型成套设备制造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开拓国际市场,发展跨境租赁。加快发展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服务。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发挥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等优势,提供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产品和服务。并在2018年5月14日,商务部发布《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称,商务部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银保监会,自4月20日起,有关职责由银保监会履行。统一监管之前,行业内主要分三类管理。一是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由前银监会审批设立,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由银监会监管;二是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又可分为外资融租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其中,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向商务部门备案,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则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审批设立,这两类属于一般的工商企业。监管要求来说金融租赁有银监会出台的详细监管办法,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相对较弱,特别是对外资租赁公司基本处于托管状态。未来行业进入统一监管,对于内资租赁和外资租赁公司而言监管力度将会加大,参照银监会为金融租赁发布的管理办法,主要有7个指标+准备金限制的要求。《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48条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的规定:(一)资本充足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银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二)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三)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四)单一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五)全部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六)单一股东关联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七)同业拆借比例。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经银监会认可,特定行业的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和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要求可以适当调整。银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事实上,此前多地已按照中央要求对地方金融办、地方金融工作局等加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牌子。如去年底深圳市金融办(深圳市金融监管局)更新其主要职责明确,市金融办负责对全市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强化对全市辖区内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的监管。早前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也下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办的职能转变。江浙等地在相关金融工作会议上也明确,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要加挂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的牌子。江浙等地在相关金融工作会议上也明确,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要加挂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的牌子。按照银保监会的监管思路和力量,出台规定、自查、抽查、排查、监管系统报送数据,这五步将会分批推出。同时会从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两方面进行限制,可能主要体现在:1、抬高融资租赁公司准入门槛,相应指标加严:监管机构已着手对各地租赁、保理等机构进行调研,顶层监管方案上考虑从客户集中度、行业集中度、五级贷款分类、拨备覆盖率等方面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管理,实缴资本金、资本充足率等也可能会有一定指标要求。2、回租业务或受限,融资租赁偏向真租赁: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于一体,而目前融资租赁公司主要开展的回租业务,更多是融资,没有达到融物的目的。直租业务被认为更符合融资租赁的本质。融资租赁业务归银监会监管后,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上很可能会被要求和金融租赁公司有所区别,回租等“类信贷”业务会受到一定限制,逐渐转到以开展直租业务为主。二、经济分析2014年以来,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总体呈下降趋势,2016年初,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严重下滑,2017年3月以后增速有所回转,国家经济逐渐企稳,为融资租赁的发展提供了相对稳定的经济环境。从2009年到2016年,中国融资租赁市场规模从3700亿元增加到5.33万亿元,融资租赁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从1.65%增长到8.94%,表明融资租赁行业对固定资产投资的渗透不断增强,已经渐渐成为企业重要的融资渠道之一。三、社会分析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及城镇化的推进,促进国家基础设施及战略新兴产业建设,推动融资租赁行业高速发展,具体表现为:1、产融结合:我国人口红利逐渐消失、企业用工成本不断上升的背景下,我国经济转型及产业结构升级的压力迫在眉睫,需要通过加大资本投入提升生产效率、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革新深化,有利于提升融资租赁行业服务领域(如先进制造设备、农业机械设备等)的需求,有利于融资租赁行业发挥出产融结合的优势,推动融资租赁企业的快速发展。2、城镇化:2017 年,我国城镇化率为 58.52% ,仍低于发达国家近 80%的水平,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大战略。围绕未来城镇化战略布局,国家将统筹推进铁路、公路、水运、航空、输油气管道和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国家政策也鼓励各级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购买融资租赁服务。四、技术分析物联网技术及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将对融资租赁的市场带来巨大影响。物联网方面技术的逐渐完善与应用,会大大提高银行的业务范围,企业有更大可能直接通过银行融资,减少对融资租赁的需求。一方面,物联网提高银行对企业授信的把控,增大银行的客户范围。银行一般通过调研的方式了解企业的运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以此进行信用评级。但银行对于实体企业的掌控能力低下,因此面临较高的放贷风险,而物联网技术能帮助银行实时掌握企业运营状况,包括采购渠道、生产过程、产品积压、销货情况等。另一方面,物联网对于银行的最大应用价值在于降低动产质押风险。在传统的动产质押业务中,物流信息管理方式落后,而物联网可实现对动产全流程的监控,赋予动产以不动产的属性,大大降低了业务风险。因此,物联网技术的应用能帮助银行及时了解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经营状况促进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发展。此外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也会从融资和业务两端为融资租赁提供新路径。从融资角度互联网金融为融资租赁提供新渠道,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统计,2017年我国网民规模已达到 7.51亿,我国互联网理财用户规模达到 1.26亿,占全部网民的17%,增长趋势明显,居民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接受度逐渐提高。在融资租赁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对接中,融资租赁公司急需充分发挥融资杠杆,在传统融资渠道无法满足融资租赁行业快速发展所需资金的情况下,迅速崛起的互联网金融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了另一个资金渠道—债权众筹,将优质的融资租赁债权通过便捷、透明的互联网渠道为个人投资者提供较高收益、风险较低的投资机会。另一种是基于O2O的互联网融资租赁模式,核心是互联网平台进行项目对接与风险控制。基于O2O的互联网融资租赁模式:1、实体企业和融资租赁职业经纪人根据项目需求,将项目资料打包上传到互联网融资租赁平台;2、平台分配项目专员对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项目进入可发布项目队列等待发布;3、融资租赁公司或者资金方可以通过平台交易中心查询项目基础信息和初审报告,根据投资需求提交申请,从而完成项目对接。来源:北大纵横
来源:互联网金融文/ 陆岷峰 ,季子钊来源/ 新金融大数据01引言 地方金融工作办公室设立的初衷在于解决2002年以来由于中央垂直监管体系的调整导致的地方金融监管缺失的问题,经多次改革,地方金融办在协调金融机构服务地方建设和协调地方政府服务金融机构的职能得到大幅加强,但地方金融办缺乏有效的“属地处置”权责制度,特别是面对新型金融组织兴起、创新金融产品不断衍生、金融混业经营不断加强等新形势,地方金融办存在监管越位、错位、缺位等问题。自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以来,省级地方金融监管模式逐步进入了新阶段,部分省市地方金融工作办公室挂牌“地方金融监管局”。这是强化地方金融监管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填补地方金融监管空白的重要制度安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因此,系统分析新时期地方金融监管的模式和体系,才能够更好理解地方金融监管与发展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好履行地方金融监管职能。02地方金融监管模式的进一步探索随着各省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逐步展开,地方金融监管局也随之浮出水面。实际上,地方金融监管局由来已久,山东省于2014年在省金融办加挂了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牌子。各省纷纷组建地方金融监管局的初衷是强化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同时也加大了地方金融监管任务。(一)正确处理地方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的关系对于地方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的关系问题,在学术和实践中都存在较多分歧。中央金融监管负责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很多,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信社、地方保险机构、地方法人证券公司等,然而促进这些金融机构的发展职责在地方政府。地方金融监管局同时负责监管和促进发展这些地方金融机构,若此关系处理不当,则容易造成地方金融监管与发展的冲突。在地方金融监管实践中,各种金融组织的不同阶段存在不同的问题,在不同行业段存在不同的问题。一是部分金融领域重监管轻发展。在强监管的政策背景下,很多地方政府过度重视金融监管,忽略了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以金融监管手段来替代金融发展,以监管手段替代发展措施。二是部分金融领域过度关注发展。金融兴,经济活,金融业的发展可以极大地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地方政府常常因为过度关注金融的发展而忽略其相应的金融风险,疏忽对各类金融风险的防控,尤其是面对一些创新金融模式,过度宽松,甚至处于监管空白,导致了一些新金融乱象丛生。三是监管与发展职责区分不明确。金融监管部门常常会将自身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即同时要负责行业监管与发展的职责,最终使得监管与发展职责不分明,监管与发展就不能形成有效的合力,导致金融发展效率的低下。推动地方金融发展,必须以防范地方金融风险为前提,同时也不宜由于过度监管而阻碍新型金融模式的发展。地方政府必须承担起金融监管兜底责任,以防控地方金融风险为前提,协调好金融监管与发展的统一关系,肃清市场乱象,整顿行业秩序,促进金融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努力建设监管与发展协调配合的强大机制。(二)新时期地方金融监管理念1.地方金融监管与发展要适当分离。监管与发展如同硬币的两面,如果不能做到的适当分离,则在不同时期,监管不足金融风险就会累积,发展不足金融对经济的支持就不足。尤其是行业发展前期,发展得到充分的重视而监管的重要性容易被忽视,导致部分地方部分金融领域野蛮生长,金融乱象丛生,金融生态恶化。2.加强功能监管与行为监管并行的趋势。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对地方金融监管方式提出了要求,“加强功能监管,更加重视行为监管”,功能监管与行为监管或将成为未来地方金融监管的重要模式。然而,由于地方金融组织或新兴金融组织的的产品或业务相对单一且具有独立性,地方金融监管方式仍然应以机构监管为主。面对各种地方金融创新,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要积极探索如何建立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的协调合作机制。3.地方金融监管主动对接负面清单制度。我国目前正推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地方金融监管要主动对接负面清单制度,从重视事前审批转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提升监管能力和质量。(三)功能监管、行为监管与机构监管的协调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将成为未来主流监管模式,而机构监管与前二者监管模式并不是互相排斥的。因此,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针对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建立功能监管、行为监管与机构监管的合作协调机制。1.地方金融监管更侧重机构监管。当前,各省市成立的地方金融监管局,实施侧重机构监管,对机构实施从生到死的全过程纵向监管。虽然地方金融监管局的监管对象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机构,但上述十一类机构的业务属性有一定的独立性且单一,风险相互交织度低,并不具有高度跨机构和跨市场的风险传染性。在统一划归为地方监管局进行监管后,可以有效消化一部分监管真空地带,监管重叠的现象也不会很显著。因此,地方金融监管应当以机构监管方式为主,同时要做好对单一集团或金融机构的微观关注和对区域金融市场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2.发挥功能监管的作用。功能监管是从业务的角度出发,在金融混业经营背景下对不同金融机构的相同或类似的金融产品或业务进行统一监管,这与机构监管的“纵向”监管有着明显差异。功能监管更关注金融业务或产品性质的区隔,强调跨机构、跨行业监管,更注重于防范监管漏洞。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创新发展,地方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诸多横向业务合作、股权债权关系以及资管关系等,很多地方金融组织的潜在风险和暴露风险已经超出了原本应保持的风险相对隔离的要求。因此,单一的机构监管方式无法完全覆盖混业交织且创新层出的地方金融行业,应逐步加强功能监管,建立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相结合的机制。3.实施行为监管。不同于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行为监管从微观层面着手,即对金融市场参与者的组织和人的监管,金融牌照是行为监管的一种经典形式。行为监管要求从事所有金融活动的金融机构要有相应的金融牌照,要监测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更要密切关注没有金融牌照的组织。根据“属地处置”原则,地方政府应当履行金融监管兜底责任,也就是充分补充监管那些中央监管机构覆盖不到的一切新兴金融业态,主要包含未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批颁发金融牌照的金融组织,要及时补足监管“短板”。4.宏微观全方位的金融监管网。综合上述三种监管方式,机构监管、功能监管与行为监管并不是相互割裂的,而应当是协调合作的关系,这种综合监管的模式更适用于当前地方金融机构统一归并为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的现状,地方政府能够充分发挥横纵监管模式的协调合作优势。一方面,科学有效地划分地方金融监管局的内部职能分工。其中,应当设立专门部门负责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行为监管之间的协调合作;应当设立信息部门主要负责打造和维护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的共享平台;设立专门部门主要关注地方监管的兜底责任,彰显地方金融的行为监管思路。另一方面科学运用穿透监管手段,完善穿透监管框架,不断提升对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来源、关联方资金流向等基础信息的监控能力。5.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要做到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的良好协作,监管信息共享是至关重要的,只有从技术上打通监管部门与地方金融组织之间的“信息孤岛”,获取真实可靠、有时效性的企业数据,才有可能实现高效的金融监管。从目前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来看,在信息传递和对称性方面仍然存在很多缺失和低效率。虽然新兴金融业态以及其他不受监管的金融活动的规模和风险系统性不会很庞大,暂时对整体地方金融体系造成不了影响,但随着金融混业经营发展迅猛、金融创新水平和深度在加速扩大,若不能及时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地方金融监管体系运行效率会十分低效。03新时期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工作机构设置和职责(一)地方金融监管局应有的主要职责依照2017年第五届全国金融工作会精神,地方政府应按照中央统一监管要求,不断加强属地处置金融风险责任。结合各省地方金融监管实践经验和学术研究,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的职责应包括如下几点。1.防范地方金融风险。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监管工作的永恒主题,同时也是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重要责任。因此,地方金融监管局仍需配合协调中央金融监管部门防控好系统性金融风险,也要兜底监控属地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所暴露的金融风险,既要防范“黑天鹅”和“灰犀牛”的发生,又要重点关注风险资产集中领域,防控房地产市场、上市公司或集团、非法集资、恶意逃废债务等方面的风险。2.提高地方金融发展质量。所谓高质量发展,就是要解决地方金融业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最终能够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提高地方金融发展质量,不应当单一地追求地方金融组织规模、种类、GDP比重及数量的增加,应当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效率的角度来评价金融发展质量,地方金融业的资产质量、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和精准度应当不断提升。3.营造良好的地方金融生态。金融生态包含了宏微观各个层面,是与金融业、社会、自然因素交织在一起的体系范畴,它涵盖了法律制度、部门规章、行业监管、自律制度、行业发展、信息共享平台、社会征信平台等一切与金融相关的因素。高质量的金融发展离不开良好的金融生态。4.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地方经济或金融的高质量发展最终须依赖实体经济的发展,应当严控地方金融组织“脱实就虚”现象的发生。地方金融监管局应推动金融回归本源,积极引导金融高效服务实体经济,关注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和“三农”融资需求,推动发展普惠金融。5.协助配合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双向协同治理机制,共同推动金融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6.监管对象。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当负责对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无法覆盖的地方类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即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辖区内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等进行监管。7.其他地方金融监管。其中主要包括根据我国金融改革步调积极推动全省金融业改革、制定全省金融业发展规划及地方监管政策、完善建设本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等。(二)机构设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科学把握新时期地方金融监管要求,结合当前金融发展现状,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机构设置应遵循如下几个基本原则。1.坚持全局监管。地方类金融机构以及新兴金融组织,从业务模式上看,种类繁多;从风险暴露和风险关联性上看,关系错综复杂。因此,地方金融监管局应从全局角度审视地方类金融机构,坚持地方金融监管“一盘棋”的思想原则,多从宏观调整的视野着眼,处理地方金融监管工作。2.协调好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行为监管。面对当前地方金控集团和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以及与类金融机构的横向合作,债权股权交叉投资等混业经营特征愈发明显,必须逐步开放功能监管,做好机构监管与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的协调合作。3.审批与监管互相制约。在实施行为监管及金融牌照审批的同时,应当建立审批与监管互相制约的机制,将两项工作职责适度分离,有利于负责审批和负责监管的人员更加专注本职工作并提高监管效率。4.监管与发展要适度分离的原则。金融监管与发展在宏观全局上是统一的,但在中微观层面以及地方类金融机构方面,具体到不同业态,则监管与发展之间存在阶段性的不一致性。为了使地方金融业更健康发展并最终服务实体经济,监管与发展应当适度分离。监管与发展适度分离,有利于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专注监管、专业监管、专职监管。5.建立再监管机制。所谓再监管,是指对地方金融监管者的监督管理。地方金融风险的暴露,一方面涉及各地方金融参与者的主体责任,另一方面涉及地方金融监管者的监管尽职情况。因此,金融监管者自身的监管能力、道德风险、尽职情况等方面制定健全的法规,对其约束和审查管理,从而促进地方金融监管者的履职尽责,有助于解决“谁来监管金融监管者”的问题。6.金融监管信息共享。为了保障全面监控地方类金融机构的运营情况,必须建立完善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构,统一汇总和分析,避免信息不对称。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还包括与中央监管机构协调合作的内容,如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当将地方类金融机构信息及时上报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同时也根据监测到的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及时通报地方金融监管局。7.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随着金融创新不断发展,地方金融活动将变得更加种类繁多、交错复杂,地方金融监管局所承担的监管重担也在日益加重。因此,在监管资源稀缺的情况下,要紧紧围绕地方金融监管局的监管目标,区分不同地级特色(包括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监管特点)、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地分配监管资源而设立内部机构。8.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使市、县地方金融监管局能够专注于一线金融监管工作,省级应当设立一级行政许可,简化内部机构设置机构,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04新时期地方金融监管改革政策建议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位居我国当前三大攻坚战之首,地方金融监管局挂监管牌照并不能使其在短时间内具备金融监管的资质和能力,如何发挥监管效力,打好防控风险攻坚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监管者要“求变、求强、求精”一是“变”思想。以往金融办公室主要负责对当地金融的服务与协调,而监管局则突出监督管理,两者在职能上存在较大变化,这需要各级地方金融监管工作人员完成从协调者到监管者的转变,具体要从工作对象、工作思路、工作方法上入手,寻求新起点,打造新平台,拓展新局面。二是“强”行动。在加强金融监管问责、金融风险属地划分背景下,将过去无监管、弱监管的地方纳入监管范围,地方金融监管肩上的“担子”只会更重,这要求地方必须加大金融监管力度,各级人员深入监管最前线,尽快“磨铸利剑”,提高监管效力,树立监管权威。三是“精”专业。工作内容由协调向监管的转变,存在专业上的“沟壑”,特别是在事中、事后监督方面,要求相关人员具备专业的金融理论素养和能力,这要求各地方金融监管局加强对金融监管人员的培训,利用多种渠道选拔培养优秀监管人才,满足经济新形势的要求。(二)监管手段要“求新、求效、求异”一是求新,地方金融工作办公室加挂地方金融监管局牌子之后,其监管职责和范围都与以往大不相同,再采取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段,显然无法适应新阶段下的地方金融业的发展节奏。二是求效,在监管审批程序、审批材料、审核标准、时限要求、数据统计与分析、信息披露制度、事前中后的监督等都要求有了更加现代化、更加高效率的新手段。三是求异,在融监管方式上,充分发挥“功能监管”、“行为监管”、“机构监管”的作用,针对具体金融业态的发展阶段特征进行选择。(三)中央金融监管与地方金融监管的协同合作一是充分重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任务,地方金融监管应当充分尊重中央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威,积极配合中央金融监管措施,从防范地方金融风险的角度,尽快构建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的协调合作机制,形成强大合力。二是从推动地方金融业发展的角度,构建地方金融业发展的协调合作机制。自各省设立地方金融监管局之后,对于地方类金融机构和新型金融组织的监管责任归属将更加明确和趋于统一,如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机构、商业保理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地方金融组织发展特点不同,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当积极做好协调发展、配合监管的工作。三是加快构建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对地方类金融机构和新型金融组织的数据监控和统计,做到精确、全面,并将相应的类金融机构监管信息报送给人民银行,人民银行也将相关新型金融组织之异常数据通报给地方金融监管局,消除“信息孤岛”,高效的分享监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