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高校自主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8〕14号)等文件精神,深化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选拔具有学科特长、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有关规定和要求,2019年上海大学继续开展自主招生工作。一、领导机构上海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二、招生专业及计划三、报名条件符合上海市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报名条件,思想品德优秀,理想信念坚定,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上海市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得中国科协举办的五项学科竞赛(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全国联赛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者即可报名。考生论文和专利不得作为申报材料。四、网上报名2019年3月29日至4月15日,考生登录“阳光高考特殊类型招生报名系统”(网址:http://gaokao.chsi.com.cn/zzbm/ 以下简称“报名系统”)进行报名:(一)网上报名时,报名类型选择“普通自主”,考生严格按照操作提示完整填写相关信息。(二)考生根据兴趣可以报1-2个专业志愿。(三)网上报名成功后自动生成带条形码的《上海大学 2019 年普通自主招生申请表》,该申请表须本人签字、中学核实信息、中学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中学公章,上传至报名系统;未签字盖章者,视为报名无效。(四)符合报名条件的竞赛证书等佐证材料的扫描件必须上传至报名系统(参加复试时需出示证书原件以备核查); 未按要求上传者,其获奖情况等不予认可。考生申请材料中有关竞赛证书等应在报名时间之前取得,不得事后补报。(五)个人陈述:体现本人理想信念、思想品德、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品质,突出本人的学科特长及创新潜质方面的内容,字数在 1000 字左右。个人陈述须本人签字后上传报名系统。五、选拔程序(一)初审报名截止后,我校将组织各学科专家成立审核小组,对考生的报名材料进行严格、公正、客观、全面地评价,同时参考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初审通过的考生名单将在我校本科招生网及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进行公示。(二)初试1.初试科目:数学2.初试确认、缴费6月1日至6月10日,初审通过的考生登录报名系统进行网上确认、缴费,然后下载打印“初试准考证”。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缴费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初试资格。缴费金额:40元(沪价费〔2002〕008号沪财预〔2002〕008号沪价费〔2006〕5号)。3.初试时间、地点地点:上大路99号上海大学(详见“初试准考证”)(三)复试1.复试资格查询上海大学将初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招生计划1:2,确定并公布获得复试资格考生名单。查询网站:报名系统2.复试确认6月14日获得复试资格的考生在网上http://bks.shu.e.cn/进行复试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试确认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自主招生复试资格。3.复试时间、地点地点:上大路99号上海大学(详见“复试准考证”)4.复试内容复试内容分为体育测试和面试两个部分。(1)体育测试体育测试项目:立定跳远。考生的体育测试结果将作为自主招生资格认定的重要参考。(2)面试面试主要考查考生道德品质、身心健康、艺术修养、劳动实践,以及学科特长、创新潜质、数理逻辑、沟通反应等方面的综合能力。面试由多位学科专家独立打分。专家将根据上海大学人才培养理念,参考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结合面试情况进行评分。(四)确定入选考生名单、专业及所获优惠政策1.合成成绩计算合成成绩=初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2.确定入选考生名单、专业将考生合成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依据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以平行志愿方式确定入选考生名单及专业。如合成成绩相同,依次比较初试成绩、体育测试成绩,确定入选名单及专业。3.优惠政策获得入选资格的考生,高考成绩(含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认定的加分)达到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划定的自主招生控制线线上15分及以上,即可予以录取。4.将自主招生入选考生名单、入选专业及所获优惠政策报上海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5.入选结果查询查询网站:http://bks.shu.e.cn/ (五)信息公示1.考生提交的所有报名申请材料必须经中学审核和校长签字,并在中学网站和班级详尽公示。2.初审通过的考生所提交的竞赛证书名称、内容等将在我校本科招生网、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详尽公示,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3.入选考生名单将在我校本科招生网、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六、录取政策获得上海大学自主招生入选资格的考生,须参加2019年高考,达到优惠政策要求并按照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的要求在自主招生批次填报上海大学志愿,我校将依据考生获得的优惠政策和专业进行录取。七、新生复查上海大学将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时,将省级招办提供的电子、纸质档案与自主招生的申请材料逐一进行比对,必要时将组织学科专家开展复测。八、监督约束机制与申诉渠道(一)上海大学自主招生在上海市教委、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同时接受上级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二)上海大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开展自主招生工作,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严格监督选拔程序。考核过程全程录音录像,专家名单和考生面试顺序考前随机抽签确定,防止暗箱操作。(三)如果考生对上海大学自主招生工作有异议,可向上海大学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意见,上海大学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负责作出答复。如仍持不同意见,可向上级主管部门逐级反映。九、其他(一)考生须承诺提交的所有材料客观、真实。如有虚假内容,入学前发现的将取消今年自主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依照相关规定取消今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暂停1-3年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其学籍,毕业后发现的取消毕业证、学位证。对于自主招生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二)上海大学自主招生工作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参与自主招生的专家及工作人员须签订承诺书,专家及工作人员中凡有主要亲属或辅导过的学生(利害关系者)参加考试,均须主动申请回避,若违反回避制度则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三)学校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考前辅导班,也不对考生和家长作任何形式的承诺。(四)学校严禁中介机构参与招生考试工作。(五)咨询电话:021-66134148 监督电话:021-66132857电话接听时间: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00-4:30
浦东法院:柴丽杰诉上海大学博士学位评定案一审判决书网络配图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9)沪0115行初362号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柴丽杰,男。委托代理人曹竹平,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渊,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大学,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昌胜。委托代理人李凤章,男。委托代理人徐澜波,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柴丽杰诉被告上海大学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柴丽杰及其委托代理人曹竹平、何渊,被告上海大学的委托代理人郭长刚(后被上海大学撤销委托)、徐澜波到庭参加诉讼。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诉请及证据原告柴丽杰诉称,其于2014年9月至2017年12月在上海大学应用经济学(法律金融学)专业攻读博士研究生。就读期间,原告无任何违法乱纪行为,按规定修完全部课程并通过全部学业考试。原告撰写的博士论文《中国农地信托构造研究》,通过了被告组织的开题、预答辩、盲审、正式答辩等环节,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最终答辩意见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在读期间,原告在南大核心期刊《大连理工大学学报》上发表了学术论文,并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中国商法年会”上发表了会议论文。2017年12月9日,被告向原告颁发了上海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准予原告毕业。2018年11月28日,原告依据《上海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上大学位实施细则》)的规定,向被告邮寄了申请颁发博士学位的全部材料。原告认为,根据《上大学位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上海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第六部分以及《上海大学博士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的规定,原告已经符合了学校关于“在国内外核心期刊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正式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的博士学位授予条件。被告却以原告发表的核心期刊学术论文数量不符合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为由,未组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评定,未出具法定答复。原告已经通过答辩,答辩意见也是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应当认为被告已经认定原告符合了被告的科研量化要求。原告还认为,上位法均未规定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才能申请学位,立法本意是重点审查在校成绩和学位论文情况。科研量化指标的制定是学校的行政管理行为,而非学术自治范畴,经济学院的量化指标突破学校规定,不能对原告产生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规定,被告负有依法对原告提出的学位申请进行评定并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的法定职责,被告在申请阶段增设条件,缺乏上位法依据。被告仅通过学院秘书微信告知,也不具备法定形式,应当视为未履行法定职责,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曾就原告申请进行过审查和开会表决程序,违反正当程序原则,被告的做法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评定。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成绩单,证明原告已修完并通过上海大学规定的博士学位全部课程,且已通过博士学位毕业论文的答辩,答辩结果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2.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成绩、博士毕业证书,证明原告的博士学位论文已通过“双盲评审”程序,2017年12月9日,被告向原告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3.《寿险核保期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法律问题研究》,载于《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证明原告撰写的上述论文被公开发表在《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核心期刊)2017年第2期第38卷上;4.《私法自治与民商主体制度的重构——从小商贩与城管的矛盾冲突谈起》,载于《中国商法年刊》(2015年),证明原告撰写的上述论文,已被公开发表在《中国商法年刊》(2015年)上(全国性会议论文);5.致上海大学金东寒校长的三封信,证明2018年11月19日、11月22日、11月24日,原告向被告金东寒校长致信,向校长反映原告的情况,并请求学校有关部门能妥善处理原告申请博士学位一事;6.信访材料、信访邮件截屏,证明2018年12月3日,原告向被告信访办发送了相关信访材料;7.《上大学位实施细则》(2017年7月修订),证明根据被告有关规定要求,原告符合“在国内外核心期刊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正式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的要求,可以申请博士学位,被告应根据该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和审批;8.《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2018年7月修订)及附件《上海大学博士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证明附录说明4表明《上海大学博士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适用于除“艺术类学位”之外的所有学位授予申请,并没有授权其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科研成果量化指标,原告所读专业没有得到授权制定细化标准;9.淘宝网销售页面截图,证明原告的论文被刊登在2015年9月1日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中国商法年刊》(2015年),书号为XXXXXXXXXX,属于会议学术论文,是合法出版物,目录中列明了原告发表的论文;10.微信聊天记录截屏、邮寄凭证,证明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被告提出博士学位申请,并按照要求邮寄提交了相关材料,包括博士学位申请书两份、博士学位论文纸质版、成绩单、论文中英文摘要、照片和已经发表的两篇论文。答辩情况被告上海大学辩称,原告系被告经济学院应用经济学下属二级学科法律金融学的2014级博士生,在进校之初就应当了解学校关于博士毕业和取得学位的相关要求,相关规定和科研量化指标被告也通过学生手册和官网的方式予以周知。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体系是上海大学科研量化考核体系的一部分,通过学校统一向学生公布,在该专业就读的学生理应符合该专业的论文发表要求。原告发表论文数量不符合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考核要求,只发表了一篇核心期刊论文,不符合三篇的要求。同时,原告发表的论文也不符合学校的科研量化指标要求,与原告的博士学位论文没有相关性,商法年刊的论文不属于会议论文。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材料后,由经济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予以审查,审查后认为原告不符合博士学位申请条件,遂对原告申请予以驳回。根据被告关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秘书的职责相关规定,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微信对原告告知,属于合法告知,其后也对原告进行了面谈告知。被告认为,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规定,无需开会表决,只有审查接受学位申请后,才进入下一步的审核评定程序。故被告未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予以审核评定,符合学校惯例和相关规定。关于答辩委员会作出的“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只是建议,是否接受,由被告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审查判断。另外,原告明知其论文发表数量不符合要求,也向被告申请延期申请博士学位,被告并未最终作出结论,原告依旧可以在论文发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要求被告组织审核评定。在最终审核评定未作出之前,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没有意义。综上,原告不符合博士学位申请条件,被告并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上海大学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申请书,证明2017年12月9日原告向被告提交申请,要求暂缓申请博士学位,原告知道其没有完成学校规定的科研指标;2.柴丽杰与秘书陈文婕的微信对话截图,证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已审核柴丽杰的博士学位申请,2018年12月5日,秘书通过微信告知原告结果,原告导师也不同意柴丽杰提交申请;3.面谈记录,证明2018年12月11日面谈记录上有柴丽杰签字,已经说明被告告知了不予接受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4.关于柴丽杰同学学位申请相关情况的说明,由陈文婕出具,证明陈文婕对原告申请学位相关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包括原告答辩当天申请暂缓授予博士学位,被告同意原告先进行论文答辩,之后原告曾向被告邮寄申请材料,被告认为原告申请不符合条件,通过秘书告知原告,以及面谈告知原告等情况;5.《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上大学位实施细则》(2017年7月修订),证明被告具有受理原告博士学位申请,并进行审核的相应职权;6.《上大学位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转引至第十三条,《上海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2017年6月)第七条、第八条,《上海大学经济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章程》(2017年9月)第二条、第三条,作为被告处理原告博士学位申请的程序依据,证明根据规定,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由研究生院委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予以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有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位人员名单的职责,其下设的办公室协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核学位课程考试门类及学位论文答辩情况等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处理日常工作,通过秘书传达相关信息,是学校惯例;7.《学位条例》第六条,是被告制定科研量化指标的依据,《上大学位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及附件《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应用经济学学科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应用经济学博士研究生科研量化考核办法》(2013年4月修订)《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量化指标》(2014年),作为被告的法律适用依据,证明经上位法授权,被告有权制定具体的科研量化指标,被告认定原告提交的论文不符合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因此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未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查;8.《上海大学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流程》,证明上海大学博士论文答辩的流程规定;9.上海大学201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及考试科目,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信息平台,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备案表(法律金融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证明上海大学201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列明应用经济学学科下设“法律金融学”的研究方向,该二级学科已经备案;10.《关于对<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试行)>的补充说明》,2006年7月10日上海大学网上公布,证明期刊学术论文是指在期刊上以正常卷期发表的学术文章;会议学术论文是指论文被刊登在正式出版的学术论文集中,柴丽杰发表的会议论文不符合要求;11.《上海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试行)》,证明培养方案适用于所有研究生,一经确定,严格执行;12.《制定上海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证明二级学院获得授权制定培养方案;13.《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量化指标》(2014年版),证明在举行学位论文答辩时应已发表(含录用)与学位论文研究相关的研究论文,且符合量化要求。质证情况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证据依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被告超过法定期限举证,应视为没有提交证据,法院立案后向被告寄送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法院第一次送达符合法定程序,被告无正当理由退件,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被告在法院再次送达后提交的证据,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举证期限。被告在开庭前一天又补充了证据2-4、9-13,没有正当的延期举证事由,属于超期举证,应当予以排除。对证据1,系原告在答辩当日书写,由于受到胁迫,并非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告知原告论文发表数量不符合规定,现在申请肯定无法审核通过,故原告暂缓申请,但不代表放弃申请,申请书不能证明被告拒绝原告申请的事实;对证据2-4关涉申请事实等,原告予以质证,对证据2,内容真实,系发生在原告和秘书之间的对话,但导师不同意不代表被告可以拒绝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如果博士在读期间一篇论文未发表想要获得博士学位才需要导师签字,微信截图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对证据3,确实因原告信访后于2018年12月11日召开过会议,但该会议参会人员只有聂某是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其余均不是,根据规则,不能认为是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会议记录性文字非原告书写,只有第二页原告署名和“双方对法律,经济学院内部文件的有效性存在较大分歧”是原告所写,到会人员签名不全,无法确认真实性;对证据4,形式上是证人证言,证人未到庭无法质证,关于内容方面,对申请材料邮寄、暂缓申请学位的事实认可,秘书的告知不能代表被告的告知,秘书告知原告先不要申请,一旦否决将不能再申请学位,所以原告才提出暂缓申请,是受被告胁迫,其中所说的由导师核实原告论文达标情况的表述不属实;对证据8,认为与本案无关,真实性认可,原告已经通过论文答辩。对被告的职权依据无异议,原告表示需要补充,《学位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项及《上大学位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这些依据也应当作为职权依据。对被告的程序依据有异议,被告的相关规定对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都规定了明确的议事规则,需要三分之二出席才得以召开,三分之二表决一致才能作出决议,秘书只是协助,不能作出是否接受的决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也只是协助,被告应当举证是否开会投票决议,如果没有具体程序规制,应当以正当程序原则审查被告有无履职,被告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允许原告提出陈述申辩和反对意见,被告在此过程中均未做到。对被告的法律适用依据,原告均不认可,《上大学位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学位条例》第六条与本案程序认定无关,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与学校规定不同,根据《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说明4表明《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适用于除“艺术类学位”的所有博士学位授予的申请,被告不能证明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得到了学校的授权发布。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3、5-7、10无异议,对证据4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无法证明是全国性会议论文,对证据8证明内容有异议,无法证明应用经济学分委员会制定的量化指标没有得到授权;对证据9有异议,没有看到原件,无法发表质证意见,知网上只能查询到文章;对证据10,被告表示收到了申请材料,对证明事实有异议,原告的申请材料并不符合学校的要求,论文发表数量不符合规定。认证情况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被告在本院送达应诉材料后,提交的证据系于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本院予以认可,可以作为本案证据。被告提供的证据2-4,虽然属于补充证据范围,但关涉到原告的申请事实等情况,原告当庭予以认可,本院认定作为本案证据,对被告补充提交的证据《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量化指标》(2014年版),因与被告之前提交的《应用经济学博士研究生科研量化考核办法》(2013年4月修订)关于论文发表数量的要求表述基本一致,被告作为法律适用依据予以提及,原告当庭也予以质证,本院确认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对被告补充提交的其余证据(证据9-12),因超过法定期限亦无延期举证的正当理由,本院依法予以排除。被告提供的证据1-3,可以证明原告在博士论文答辩当日提出暂缓申请学位,原告提出博士学位申请,发表论文的情况,以及秘书告知申请不符合条件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定为本案证据;证据4中原被告无争议的内容,也验证了原告博士申请未获初审通过并经由陈文婕微信告知的事实,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证据8证明博士论文答辩流程,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供的职权依据、程序依据和法律适用依据中的《学位条例》《暂行办法》《上大学位实施细则》《上海大学经济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章程》(2017年9月)《应用经济学博士研究生科研量化考核办法》(2013年4月修订)《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量化指标》(2014年),系原告进行博士学位申请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学院制定的相关规定,《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2004年版)及附件《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可以证明被告2004年制定的科研量化指标的具体内容,以上规定均可以适用于本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但被告适用上述依据作出的认定和告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会在本院认为中予以分析评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的学业成绩、论文答辩情况、发表论文情况,原告邮寄博士学位申请材料、被告告知不符合申请条件等情况,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2018年7月修订)及附件《上海大学博士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和原告当庭陈述的被告应予补充的职权依据,可以证明被告作为学位授予单位的具体职责,以及对科研量化方面的具体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结合微信截屏、面谈记录以及双方当庭陈述的情况,可以证明被告对原告论文发表数量不符合经济学院的规定已经告知原告,原告也知晓被告拒绝受理其学位申请的事实,对原告当庭陈述被告对其申请未作出任何处理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原告进入上海大学应用经济学(法律金融学)专业就读,攻读法律金融学博士学位。2017年12月9日,被告组织博士论文答辩,原告持博士学位论文《中国农地信托构造研究》参加答辩。答辩当日,原告向被告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称,因科研不达标,要求准予其暂缓申请博士学位。同日,原告以5票通过0票反对,通过答辩。随后,被告向原告颁发了落款日期为2017年12月9日的《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证书载明:原告于2014年9月至2017年12月在应用经济学(法律金融学)专业学习,修完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准予毕业。同年12月11日,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办公室盖章出具成绩单,载明原告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结果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2018年11月28日,原告向被告上海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递交了博士学位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包括博士学位论文纸质版、成绩单、论文中英文摘要、照片和已经发表的两篇论文。被告收悉后,经济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兼经济学院秘书,以下以学院秘书指代)陈文婕于2018年12月5日通过微信告知原告,因其发表的论文数量不符合经济学院科研量化考核指标,故其博士学位申请不符合要求。之后,被告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未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核评定,也未出具任何书面决定。原告不服,遂涉诉。另查明,《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及附件规定,文学、历史学、管理学、法学等的科研量化指标为:1.申请人在国内外核心期刊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正式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作者排序:第一作者或者除导师以外的第一排序署名,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是第一作者;2.申请人一般应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与学位有关的论文1篇(作者排序要求同上),并有1项经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主持鉴定、验收的科研成果,研究者排序:前三名;3.参加专著或教材编著,并正式出版,其字数不得少于十五万字(编著者排序要求同学术论文要求)。以上条件只需符合1项即可。《应用经济学博士研究生科研量化考核办法》(2013年4月修订)规定,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在举行学位论文答辩时,应已发表(含录用)与学位论文研究相关的研究论文,量化要求为:1篇一级论文,或者2篇二级论文,或者1篇二级论文和2篇三级论文。对一级、二级、三级论文进行了明确,并列举了期刊名录。此后,经济学院发布《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量化指标》(2014年版)规定,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在举行学位论文答辩时,应已发表(含录用)与学位论文研究相关的研究论文(CSSCI/SSCI/SCI期刊),量化要求为:一级B及以上期刊论文1篇,或二级(A、B)期刊论文2篇,或二级(A、B)期刊1篇和三级期刊论文2篇,并在附件中将论文分级进行明确。庭审中,被告称上述两个量化要求一致,经本院核对,量化要求基本一致,但列明的各个级别的期刊名录略有不同,原告发表的两篇论文不符合上述两个量化要求。根据《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学校规定部分学科能够另行制定科研量化指标的主体是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而非二级学院。鉴于本案中经济学院和应用经济学关于科研量化指标的规定基本一致,后文阐述对此不作区分,以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统一指代。原告向被告申请博士学位时,作为科研成果提交的论文为:1.《寿险核保期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法律问题研究》,载于《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第38卷);2.《私法自治与民商主体制度的重构——从小商贩与城管的矛盾冲突谈起》,载于《中国商法年刊》(2015年),法律出版社出版。被告认可原告论文一发表于核心期刊,属于经济学院科研量化指标中的三级论文,论文二不属于经济学院规定的论文类型范围,故原告的论文发表数量不符合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再查明,《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2004年版本)第一点规定博士学位申请者在学习期间必须有公开发表的论文或取得经过鉴定的科研成果,具体要求见附件《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附录说明5载明文科中的美术学研究生学位的标准另定。《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2018年7月修订)第一点规定,为保证毕业研究生学位授予的质量,上海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在学习期间必须有公开发表的论文,或取得经过鉴定的科研成果,博士具体要求见附件《上海大学博士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硕士不再统一要求,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上海大学博士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附录说明4载明,艺术类学位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的标准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订。又查明,原告在2018年11月28日向被告提出博士学位申请前后,还曾向被告时任校长金东寒邮寄了三封信,对被告通过设置核心期刊论文发表数量来提高获取博士学位门槛的做法表示不满,希望被告对原告诉求予以研究,并妥善处理。原告还于2018年12月3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信访机构发送信访材料,要求被告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事宜进行研究处理。2018年12月11日,被告相关人员与原告就原告学位问题进行面谈,原告在面谈记录尾部书写“双方对法律、经济学院内部文件有效性存在较大分歧”并签名。还查明,被告上海大学于2019年12月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进行了审核评定,审核评定结果为不同意授予原告博士学位。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上海大学作为高等学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具有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评定的职权。本案原告提出博士学位申请后,被告未予组织审核评定,原告的起诉符合提起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诉讼要件。就被告以原告发表论文的数量未达到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为由,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不予组织审核评定,且以微信的方式告知,其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第一,根据《学位条例》第六条和《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上海大学作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有权制定博士学位授予的相关细则。《上大学位实施细则》相关条款对博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了限定,规定了学位授予的申请程序、博士学位审批、不授予学位的情形,来源于上位法的授权,并未违反《学位条例》和《暂行办法》的规定。《学位条例》第六条对“学术水平”的界定比较原则,上海大学将学术水平的衡量标准通过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予以具体化,并未违反《学位条例》第六条关于授予博士学位条件的相关规定。原告关于被告将科研量化指标作为申请学位的申请要件属于突破上位法规定,应属违法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第二,根据上位法和被告相关规定,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材料应当由所属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查。《学位条例》第十条、《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上大学位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授予学位权限,在规定期限内具有履行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的相关职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负责审查学位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本案中,除原被告争议的科研成果是否达标的问题外,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全部申请材料,被告未出具证据证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曾就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材料进行过审查,不能证明被告的程序正当性。第三,学院秘书通过微信向原告告知,不能当然视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职的行为。《上海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上海大学经济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章程》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处理日常工作。上述规定将学院秘书在学位授予工作中的职责限定于协助主席工作。学院秘书的行为是否可视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履职行为,应结合上述规定对秘书协助开展相关工作的性质予以认定。学院秘书对明显不符合申请材料形式要件的,可以通过简便方式告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但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所涉已发表2篇论文,一篇刊载于核心期刊(属于经济学院指标中的三级论文),一篇是会议论文(不属于经济学院指标中的任何论文级别),已符合学校科研标准关于2篇核心期刊或者全国性会议论文的数量要求,但不符合经济学院科研量化指标中关于2篇三级论文和1篇二级论文的数量要求。原被告对应当适用学校科研标准还是学院科研标准存有争议,该争议的判断结论不仅会影响申请材料是否完备的审查定性,更关乎学生的重大权利义务,显然不宜直接由学院秘书予以决定,也不能当然视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履职行为。关于原被告争议的学校科研标准和学院科研标准的问题,本院认为,《上大学位实施细则》规定,对博士学位申请者的科研成果应当符合《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该量化指标是上海大学校级层面的规定。该校级科研量化指标2004年版本仅规定“文科中的美术学研究生学位”可以另行制定标准。2018年版本仅说明“硕士不再统一要求,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艺术类学位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的标准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订。”由此可见,上海大学并未将经济学院应用经济学学科纳入另行制定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的学科范围。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规定的论文发表载体和数量与学校规定不相一致,并非对学校规定的简单细化,而是重新定义。学位的授予与否关涉学生重大切身利益,经济学院的相关规定并不能如被告所称通过事先告知的方式,当然上升为校级规定。本院还认为,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高校对博士学位申请者的学术衡量标准有自主自治的权力,可以设置相关规范,但设定的规则应当被严格遵守,以防止学术评价标准上的混乱。各学科标准高于或低于学校标准,应在学校规定中予以体现,高校在学位授予方面的程序规制并未否定各学科制定具有本学科特点科研标准的自主性。值得指出的是,通过规定发表论文数量和期刊载体的方式评价博士的学术水平,历来颇受争议,是否科学合理,各方意见不尽一致,但此属高校学术自治的范畴,本院予以充分尊重。各方期待能有更科学合理的评价博士学术水平的途径或者多样评价方式,需要学位授予单位、教育管理部门和学子们共同推进。综上,在原被告对学院科研标准和学校科研标准存有争议的情况下,被告仅通过学院秘书以微信告知的方式驳回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依法应予纠正。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确认被告已于2019年12月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了审核评定,并出具了评定结论。经本院释明,原告不撤回本案起诉。故本院依法确认被告之前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未予组织审核评定的行为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上海大学对原告柴丽杰于2018年11月28日提交的博士学位申请未组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审核评定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上海大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民珍审 判 员 孙忠耘审 判 员 郭寒娟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法官助理 刘 莉书 记 员 汪雯绮
2019年是教育的风口、也是变革的时机,为了让商学院被更多人熟知,走向国际化。这个夏天,MBA中国网再次启动《招生访谈》,栏目组实地走访北京、上海、广州地区的各大商学院并对商学院进行实景拍摄,为观众们带来身临商院般的视觉体验。本期《招生面对面》专访上海大学MBA教育管理中心Managing Director孟添博士,共同了解上海大学MBA项目。学校简介上海大学是上海市属综合性大学,国家“双一流”和“211工程”重点建设学校,由国家教育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上海大学管理学院MBA项目系国家教育部与国务院学位办2003年认定的工商管理专业硕士(MBA)学位授予点,提供学历、学位教育,培养MBA学生千余人上海大学管理学院成立于1983年,目前涵盖管理科学与工程和工商管理两个一级学科,拥有博士后流动站、博士、硕士和本科多层次的教育与科研体系。设有管理科学与工程系、工商管理系、会计系和信息管理系,以及MBA中心和管理教育培训部等部门。项目详情报考资格:大专毕业后五年或以上工作经验,或本科毕业后三年或以上工作经验,或硕士毕业后两年或以上工作经验。专业方向:创新创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影视制片与管理项目学制: 全日制2年,非全日制2.5年。学费: 奖学金:招生人数: 200-250人快问快答1.SHU MBA是否要求申请者英语很好?SHU MBA欢迎各类考生报考,对于希望使用中文授课或者希望在读MBA的同时能提升英语水平的申请者,可以选择中文双语项目GCMBA;而对于英语基础比较好的申请者,可选择英文项目GLMBA或GEMBA,申请者需通过英语口语和听力的测试。面试对考生英语没有十分高的门槛。我们并不要求所有学生英语一定要十分流利,但一定要有基本的交流能力以及潜力。面试官会根据您的综合情况给出评价。2、联考前与联考后参加复试的区别?SHU MBA招生采用全年复试政策,考生可以选择在联考前或者联考后参加,测试内容一致,测试结果2年有效。复试分为多个批次,考生可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进行申请。SHU MBA鼓励考生在联考前参加复试,以了解自己的录取机会。本文内容由MBAChina整理。本号文章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
上海大学发布最新消息: 2019年上海大学本科招生计划4800名,与2018年持平。今年,该校将继续以按类与按专业招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即:以大类招生为主,将全校大部分本科专业按学科门类等因素分为人文社科类、经济管理类、理学工学类三个大类;还有部分专业,如通信工程(卓越工程师班)、电子信息工程(卓越工程师班)等特色优势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和艺术类等,按专业进行招生。值得关注的是,上海大学开设有一个理科试验班(国家试点学院 钱伟长学院),内含六个本科专业,一年后在六个专业中分流。此外,该校今年还新增2个本科招生专业,分别是网络与新媒体和网络空间安全专业。1、什么是大类招生?上海大学实施的大类招生,就是将全校大部分本科专业分为人文社科类、经济管理类、理学工学类三个大类。每个大类为一个专业志愿。大类招生,一方面有助于避免考生填报志愿的盲目性和纠结;另一方面,经由通识教育平台可以促进学生的通识学习,让学生从单一学科视野扩展为多学科、多领域视野,以培养交叉复合型的高素质人才。对于大类中各专业的具体情况,学生可在后续一年时间里充分了解。学校建立信息公开平台提供各类信息,让大一学生有机会进入感兴趣的院系参观,以便更好地了解未来可能要学习的专业,通过这些信息和机会让学生去发现适合自己的专业。2、什么是专业分流?根据上海大学的人才培养方案,凡录取进入上述三大类的学生,入学第一学年无专业身份,由学校统一培养管理,第一学年末进行类内专业分流,进行后三年通识教育与专业学习。专业分流时,学生依据本人意愿填满所在类内的所有专业,学校按照分流综合成绩(分流综合成绩由高考成绩、大一学习成绩以及个人综合表现组成)从高到低排序,依据各专业最大可容纳学生数及学生填报志愿的顺序分流到专业。3、理科实验班有何特色?上海大学理科实验班(钱伟长学院、国家试点学院)是全国17 所“国家试点学院”之一、教育部首批“三全育人”试点学院之一、上海大学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基地。据悉,理科实验班含应用物理学、数学与应用数学、应用化学、材料设计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生命智能方向)、理论与应用力学六个专业。进入理科试验班的学生,在完成第一学年基础强化课程学习并合格的基础上,依据学生第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及学生志愿,对学生进行综合考察排序,依据各专业招生计划数确定学生的专业,进入后续专业培养。学院实行学生培养末位退出及动态进出机制,退出学生参与学校理工大类专业分流。4、中外合作办学有哪些项目推荐?①中欧工程技术学院(中法合作)中欧工程技术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方是法国技术大学集团联合创办的学院;内首批中法合作工程师学院,国际化精英工程师的摇篮。招生专业:信息工程、机械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 。培养模式:每年60%以上学生三年后赴攻读工程师/硕士文凭。学费:在国内学费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在法期间学费:35000元人民币/年,注册费约500欧元/年。②悉尼工商学院(中澳合作)悉尼工商学院成立于1994年,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硕士层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也是国内成立最早、声誉卓著的中外合作商学院,合作方为澳大利亚悉尼科技大学(UTS)。学院已经形成以本科教育为主体、以研究生教育和国际学生教育为两翼的办学格局。招生专业: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培养模式:4+0;在上海大学进行4年本科学习,课程由上海大学与悉尼科技大学共同设置,既保留国内高等教育的精华又融入国外大学的专业核心课程。专业核心课程由澳方派遣教授授课,选用国际最新教材,采用中澳大学共同拟定的教学大纲和国际通行教学模式,课堂教学与课外培养兼收并蓄,使学生不用出国即可获得高水平的国际商科教育。双文凭:毕业生除获得上海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外,成绩达到外方合作大学要求的毕业生还可获得悉尼科技大学商学学士学位证书。学 费:30000元人民币/学年。5、今年新开专业有哪些?2019年,上海大学新增2个本科招生专业,分别是网络与新媒体和网络空间安全专业。【网络与新媒体专业】设置于新闻传播学院,该专业纳入“人文社科类”招生,一年后再分流进专业。该专业主要培养适应数字媒介时代要求的,具备基本的网络与新媒体思维方式,系统掌握网络与新媒体传播理论知识,熟练掌握基本的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相关的网络传播技术和应用开发能力,能融合运用网络与新媒体技术进行信息内容采制、创意策划、创新传播与运营管理的交叉复合型新闻传播人才。【网络空间安全专业】设置于计算机工程与科学学院,该专业纳入“理学工学类”招生,一年后再分流进专业。网络空间安全专业,就是在人人用网、万物互联时代,培养系统掌握网络空间安全基本理论和关键技术,具有较强动手实践能力,能够在网络空间安全领域及相关产业从事科学研究、设计开发、服务管理和综合应用的通专结合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作者:樊丽萍编辑:金婉霞责任编辑:樊丽萍*文汇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
最具性价比的高校排名近日,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列出了2019年《中国大学评价》系列数据,其中评估了每一所高校毕业生的质量情况,并且对照了这些高校当年高考的生源情况,数据对比就会发现,一些高校高考生源不算好,但是通过大学四年的教育,毕业生的质量和综合素质却排名靠前,也就是说,如果高考分数线不高的情况下,选择一些性价比较高的大学,那么未来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将变得更强,其中在毕业生质量前15位的高校中,其中上海大学最具性价比,高考生源排名和毕业生质量排名的比值高达1010%,紧随其后的是电子科技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北京航空、北京理工、华中科技大学、西安交大,这几所高校都属于高考生源质量排名低,但是毕业生质量排名较高的学校!上海大学的优势目前的上海大学属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在1983年新建的一所地方性高校,虽然成立时间较短,但是受到了上海市地方政府强大财政支持,1994年在上海市政府的撮合下,上海工业大学、上海科学技术大学、原上海大学、上海科技高等专科学校四校优势互补,强强联手,合并成立了新上海大学。上海大学借助地域优势,最近几年发展特别的快,从海内外高校挖来大量优秀的师资人才,采用国际化并轨的方式进行教学,因此上海大学最近几年的进步飞速,各项排名都稳步提升,虽然上海大学目前是一所211高校,但是地域经济优势让上海大学的综合实力不输给一些985高校,因此上海大学也成为2019年最具性价比的高校之一!低调的电子科技大学电子科技大学作为四川省内的2所985高校之一,但是知名度和四川大学相差很多,甚至很多人都不知道电子科技大学在哪一座城市,其实电子科技大学属于新中国成立后新建的高校,在解放后,1956年在国家院系大调整时期,由交通大学(现上海交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南京工学院(现东南大学)、华南工学院(现华南理工大学)的电讯工程有关专业合并创建而成。从电子科技大学的历史就可以看出阵容的豪华性,由于学科专业特长的原因,电子科技大学的毕业生专业技能非常强,电科大学子活跃在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艺术比赛、美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ACM-ICPC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国际基因工程机器大赛、国际大专辩论赛等国内、国际各类竞赛的赛场上,争金夺银,成绩斐然,在“中国高校创新人才培养暨学科竞赛评估”中名列前茅。
“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上海大学上海大学,简称“上大”,是上海市属、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综合性大学,教育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国防科技工业局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高校,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五年录取投档线+位次+线差上海大学2019年录取专业线上海大学优势专业双一流学科机械工程(自定)国家特色专业金属材料工程,美术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化学工程与工艺16年学科评估A-学科:社会学,美术学B+学科:马克思主义理论,新闻传播学,数学,力学,机械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戏剧与影视学B+学科:应用经济学,中国语言文学,物理学,冶金工程,信息与通信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环境科学与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设计学B-学科:外国语言文学,世界史,土木工程,软件工程,工商管理C+学科:法学,中国史,化学,电气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化学工程与技术C学科:哲学,生物学,统计学,仪器科学与技术C-学科:理论经济学上海大学招生专业理科国家专项理科一批文科一批报考建议上海大学河南省录取情况:理科一批609分,位次12015名;理科一批(较高收费)599分,位次16510名;文科一批606分,位次1422名;文科一批(较高收费)600分,位次1980名;以上数据来源:文理科《一本通》。点我看:《一本通》内容详情
2019届毕业生就业率99.21%,本科生就业率99.34%,研究生就业率99.18%,博士生就业率96.03%,毕业生主要服务于长三角地区,8成以上本科生在上海就业……您最想了解的上海大学2019年度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日前正式发布,上大的毕业生去哪儿了?数据告诉您!感谢社会各界对上海大学的关注!进入新时代,上海大学将进一步弘扬践行上海城市品格,追卓越、创一流,以对标国际、比肩先进的雄心壮志,加快向世界一流、特色鲜明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的目标迈进,努力在集聚培养人才上有更大作为,成为培养各类人才的基地和引进集聚优秀人才的高地!来源:上海大学 上海大学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
大家都知道,西安是我国高等教育最发达城市之一,虽然地处中国经济不算发达的大西北,但是这里却有西交和西工大2所顶级的985高校。加上西北农大,整个陕西省拥有3所985高校,这在全国的省市当中都是不多见的。近几年,我国各地高校招录分数,呈现出与经济发展的强相关性,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城市,实力强劲一点的211高校,招生分数甚至赶上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顶级985高校。比如,被大多数人认为实力处于中国高校第40-60名之间、但是地处经济发达地区的211大学上海大学,在2019年很多身份的招录分数就快要赶超西北工业大学这样的985高校。西北工业大学出现这样的情况,有其合理性,沿海地区高校招录分数高,很大的一部分原因是因为,这些高校同时也处于好就业、工资高的经济发达省市。毕业了好就业,几乎成了现在很多考生和家长,选择报考高校的金标准。但是这似乎也制造了另外一个机遇,不处于经济发达地区的大学,比如西工大这样的顶级高校,招录分数几乎成为了“洼地”,算某种意义上的严重被低估。以笔者所处的湖北省为例,西工大2019年湖北招生理科分数线为616分,作为国防七子成员、工信部直属的顶级高校,这个分数真不算高。同年上海大学在湖北的录取分数也达到了606分,与西工大的招录分数差距只有10分。西北工业大学分数相差不大,是该选经济欠发达地区西安的顶级985西工大,还是选经济发达地区上海的顶级211上海大学,是一个大问题,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答案。要回答这个问题,最关键的还是要先了解下那些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顶级985高校往届毕业、就业情况如何。今天,我们就以西北工业大学2019年就业情况为例,做一个简单的回顾,希望能对考生和家长做选择,起到一些参考价值。西北工业大学从毕业生人数和结构上来看2019年西工大毕业生总数并不多,整体上以本科毕业生为主,比例超过了50%,硕士毕业生次之,博士毕业生所占比例不高;作为一所工科高校,男女比例可谓是相当失衡,达到2.47:1,这基本也是工科高校的普遍情况了。该校18个院系的毕业人数分布,请参见下图。西工大毕业生规模和机构从毕业生就业率上来看西北工业大学2019年毕业生总体就业率达到了97.22%,其中本科毕业生就业率为95.02%,硕士、博士毕业生就业率都超过99%。本科95.02%的整体就业率中,占52.20%比例的毕业生就业方式为国内升学,意思是都参加考研继续深造了,这个比例与国内其他顶级理工科985高校基本持平。这也似乎是工科名校本科毕业生的一大特色,基本上大部分都会选择读研继续深造。与本科毕业生一半多数选择了国内升学不同,硕士、博士毕业生中超过85%以上比例人数,最终以签协议式就业。毕业生就业率及去向从毕业生就业流向上来看从毕业生总体形势上来看,有高达54.72%的毕业生最终都进入了世界500强企业或国有央企。协议签约就业人数最多企业前30名,大部分为国防企事业单位,这得益于该校的专业背景。从这个就业形势上来看,还是相当不错的。从流向上也有这样一个特点:本科毕业生留在西安就业的比例不高,硕士、博士毕业生就业留在西安的比例,后者比前者更高,博士毕业生有接近50%最终就业地在西安。就业流向通过以上的简单介绍,我们可以看出,西北工业大学与国内其他省市的顶级985工科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基本差不多:本科毕业超过50%继续读研,硕士、博士毕业生很大比例就业的协议签约单位是世界500强或者国有央企,就业形势还是很不错的。看了上面的介绍,对于是选择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顶级985高校——比如西安的西北工业大学,还是选择沿海地区像上海大学这样的顶级211高校,您有主意了吗?欢迎在评论区里留言!
韩国启明大学启明大学(Keimyung University),简称启明大,坐落于韩国第三大城市---大邱市,是韩国一所私立综合性大学。始建于1899年济众院(现启明大学东山医院前身)。韩国重点大学和亚洲前 200 强大学之一,学校实力、规模和排名相当于国内上海大学/苏州大学/东南大学等地方综合型大学,中国教育部认证韩国大学,韩国教育部优秀认证外国留学生教育大学。启明大学创建于1899年,迄今120年校史, 2019年全年语言生、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等共计27000余在校生,其中来自各国留学生1600余人,规模已经排名韩国前列。有两个主校区,三个其他校区,共 5 个校区,占地 7000 多亩:主校区城西校区,原艺术类在大明校区,有童山医院等 25 个附属单位和 18 个附属研究所,独立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一般大学院。校内种有四季树木,樱花、银杏、红枫等,个季节景色完全不同。因为美国人所建立之大学,校内建筑风格参考哈佛大学,被称为“东方的哈佛”。创新已经成为了各国不断追求的目标,唯有创新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启明大学按照这种创新的精神,严格遵循韩国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本校大学院(研究生院)相关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的规定,在保持总课程课时数、总修读学分和毕业学术要求不变的前提下,参考美国三期制模式,开设了冬夏学期制全日制博士课程,与春秋学期制博士相对应,弹性与刚性并存,给了博士学习者另一种时间上的选择。简而言之,启明大学大学院(研究生院)的博士课程完全实行选修学分制,同一教授的课程代码相同的课程不同学期循环开设,学习者既可以选择春秋学制全日制修读,也可以选择冬夏学制全日制修读。因课业压力相对较大,对学习者自身学习能力和学术研究水平要求也相对较高,故目前只开放招收已经具备较强科研能力的高等院校在职教师或其他科研人员。一、 报考条件:1、 本人及父母双方均非韩国国籍;2、 高校在职教师或其他在职科研人员(双一流大学或学科人员,国内音乐、美术、建筑、外国语、师范等专业类大学人员以及省级重点综合型大学人员优先,科研能力较强的其他类本科和高等专科院校人员也可以报名)3、 中国境内或境外正规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境内需通过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认证,不含应届毕业生和未获得学位的结业生;境外需持有留服中心认证报告)4、 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 出版过报考专业领域相关著作或于核心期刊发表过专业论文;(2) 参加过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主持过校级以上科研课题;(3) 获得过省级以上或国际协会等学术成就奖励;(4) 在相关领域进行课程教学或科研工作5年以上;(5) 硕士毕业于国内双一流大学/学科或九大音乐学院或八大美院或世界知名大学(需有较强外语应用能力)。(6) 有其他可证明自身学术水平的佐证材料或受到行业领域内公认知名专家教授推荐。文章来源于汉桥教育留学,未经允许禁止复制删改,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文章内有少量转载的图片、文章。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完整性、及时性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与原作者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