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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已发布,现在已进入博士研究生考试报名期景曰

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已发布,现在已进入博士研究生考试报名期

高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已发布。考生要注意,在报考方式和报考时间上,各校各学院略有不同。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六所高校的招生信息。考生要关注目标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各学院的《招生细则》,按时按规定完成报名。北京大学(校本部):有三种招生方式北京大学2020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采用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硕博连读和“申请—考核”制三种招生方式。其中“申请—考核制”考生要在院系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录北大研招网报名并上传相关材料。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要按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报考院系提交材料。材料包括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考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最高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毕业院校的正式成绩单原件、硕士学位论文、个人陈述、两封专家推荐信、5年内取得且至入学时仍在有效期内的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和报考院系要求的其他材料。清华大学:四院系申请11月30日结束清华大学计算机系、工程物理系、金融学院、网络研究院公开招考博士生。申请人要在11月30日前完成报名申请。综合考核时间为2020年3月。申请的基本流程是登录学校研究生招生网,进入网上报名系统,按要求填写本人各项真实信息;下载博士生报名登记表,在相应栏目内签字;下载空白专家推荐书,由两位与申请学科相关的副教授以上职称专家填写推荐信;按各院系招生简章规定的时间将填写好的报名登记表、本科和硕士阶段成绩单、学士和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推荐信及所需附件、院系招生简章所需材料交至所申请院系研究生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学校将考核及综合考察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在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定向就业博士生要在录取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招生专业共131个中国人民大学2020年博士生招生专业共131个,拟招收博士研究生约1000人。2020年人大博士生报名在学信网全国博士生统一网报系统进行。原则上学校每名博士生导师每年招收1名博士生,已招收本科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的博士生导师一般不再招收其他类别的博士生。2020年,除经国家下达和学校设立的个别专项计划外,各专业原则上不招收以不脱产方式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即要求学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内全日制在校学习。报考哲学院、劳动人事学院、新闻学院、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的考生网上报名时间为11月1日10时至12月10日17时。人大研招办有关负责人提醒,报考上述学院的考生逾期无法补报名。这5个学院的复试录取时间均比其他学院提前。考生要仔细查看简章和报考学院“申请—考核”制博士生招生工作方案(或办法)中的要求。报考其他学院的考生网上报名时间为2019年12月20日10时至2020年2月15日17时。北京师范大学:网上报名后要邮寄书面材料北京师范大学学术学位博士生选拔方式包括公开招考、“申请—考核”制、硕博连读和本科直博四种方式。硕博连读仅限本校在读的二年级学术学位硕士生申请,一般在每年12月进行。本科直博生主要接收全国重点大学理工科类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一般在每年9月至10月进行。北师大2020年在哲学学院、教育学部、法学院、文学院、外文学院、数学科学学院、物理学系、核科学与技术学院、化学学院、天文系、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系统科学学院、全球变化与地球系统科学研究院、中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协同创新中心、新闻传播学院、心理学部、地理学部针对招收普通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开展“申请—考核”制改革工作。公开招考考生网上报名12月12日截止。报名者还需在12月26日前按要求向报考学部(院系)研究生教务办公室提交相关书面材料(以寄出日期为准)。选拔包括初试和复试。初试科目为外国语(不含听力)及两门业务课,初试时间是2020年3月21日、22日。北京交通大学:同等学力考生注意招生专业北京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方式有四种:直接攻博、硕博连读、“申请—考核”和公开招考。各学院2020年学术型博士研究生招生方式略有不同。公开招考、“申请—考核”制和硕博连读考生登录学校研究生院招生专题网页中的博士招生系统报名及缴费,时间为11月14日至12月12日,报名考试费200元,缴费方式为网上支付。学校招办有关负责人提醒,博士研究生报考类别分为非定向就业、定向就业两种。报名结束后,考生报考类别不能更改。学校统筹定向就业考生录取工作,拟招收人数为学校录取规模的10%左右。在读的“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如尚未获得硕士学位证书,按同等学力人员对待,不得以应届生身份报名。考生要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学位网)、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或相关权威认证机构对相应的学位、学历、学籍信息进行认证,并获取认证报告。国(境)外所获得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并获得认证报告。认证报告复印件按照要求进行寄送。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考生要仔细阅读《2020年北京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选择招收同等学力考生的专业。不按要求选择报考专业导致不能参加考核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同等学力考生还要在考核阶段加试自然辩证法及两门报考专业的硕士学位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报名结束后,考生的招生方式、报考学院、专业、研究方向、导师、报考类别等报考信息不能任意调整与修改。考生在报名阶段要慎重填写。首都师范大学:博士生报名12月2日开始首都师范大学2020年普通招考、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将于12月2日9时至12月16日16时30分进行,物理系“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将于12月2日9时至12月27日16时30分进行,均采取网上报名方式。所有参加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包括硕博连读生)均要网上报名。报名时,考生要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注册账号,登录报名系统,按要求及提示上传电子照片、填写报名信息,进行网上报名缴费。考生成功支付报名费,方为网上报名成功。考生网上报名成功后要及时下载专家推荐书和报名信息表。申请物理系“申请—考核”制考试方式的考生还要下载《2020年物理学学科“申请—考核”科学研究计划书》。学校研究生院有关负责人提醒,网上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考生不能兼报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和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考生逾期不能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报考教育博士专业学位(学生发展与教育、教育领导与管理领域)的考生,报考类别要选择定向就业。来源:北京考试报

钓鱼闲处

教育部发文,要求做好2020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博士研究生招生单位:当前,全国疫情防控阻击战取得重大战略成果,但境外疫情暴发增长态势仍在持续,我国外防输入压力持续加大,国内防止疫情反弹的复杂性也在增加。各地各招生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健康第一、公平至上、质量为先的要求,在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统筹考虑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和学校学科专业特点等情况,因地因校制宜,自主确定本地本单位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办法,科学设计考核内容,严格考试招生组织管理,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考生咨询服务,强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属地责任和招生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切实稳妥做好2020年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2020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有关具体要求按照2019年有关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4号)有关精神执行。招生单位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办法须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各省(区、市)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方案须报省级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组织实施。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本地区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博士研究生招生科学、规范、公平、公正。教育部办公厅2020年5月6日

华尔街

上海大学博士发2篇论文申请博士学位遭拒起诉母校在审,支持谁?

单看事件本身,小西相信不少人会有一种想法,迫切想知道:到底是什么困境,才能逼迫一个博士生走"诉讼母校"的渠道来达到获得博士学位?事件还原:2019年7.24日,上海大学博士生柴丽杰因申请学位遭拒起诉上海大学一案开庭审理。其实,事情早在20119.3.28日就曾引发不小的争议,柴博士就上海大学不履行法定职责,未组织有关院、系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其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审定一事,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9月入学的柴丽杰博士就读于上海大学应用经济学(法律金融学)专业,至2017年9月已顺利修满博士课程并完成规定的学业考试。柴丽杰博士的诉求比较简单,即要求上海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其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评定,整个过程中争议的核心是"学院另行设置3篇核心论文的指标是否合理,而学校是2篇"(后文有介绍)。按博士生毕业流程,柴丽杰博士撰写的博士学位论文已通过上海大学要求组织的开题、预答辩、盲审、正式答辩等环节,且有个很关键的细节,即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最终答辩意见未"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已发毕业证、未有学位证)。作为博士过来人和研究生的导师,同样认为博士生毕业的流程合理合规。-上海大学-但是,时间节点上柴丽杰博士3年半完成攻读博士学位,以目前普遍4年的博士学制来说,算是小小的"破格"。一般,能提前毕业的博士生都是导师的"自豪与骄傲",科研成果多且取得不错的创新。之前,小西也见过不少提前毕业的博士,其博士生导师会请该研究方向的不少大牛导师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算是对该博士最大的扶持,将他"推"出去,让更多的大牛知道这个优秀的年轻博士。不少人会说请外面的大牛来参加答辩就是对博士的扶持吗?真的是如此呢。博士答辩每请一个圈内大牛,远不止是"人情"上的付出,毕竟大家都很忙,能来说明关系不错,而且参加答辩的专家远一些的往返费用和住宿费的成本高于很少的答辩专家费。如不少学校规定,博士生答辩每个专家仅能发500-1000的专家费,少量导师会自己补一部分。这也是为何大部分博士生答辩,仅有答辩委员会主席是其他单位(如同城研究所),其余都是本校的博导,这就是在降低答辩费用(起码答辩专家不用支出住宿和往返交通费)。-柴丽杰博士发表论文=-在读期间,柴丽杰博士在南大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中国商法年会"发表会议论文1篇。小西觉得可能争议就是不少学校规定"博士生要毕业毕业发表至少3篇与学位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2篇C刊(南大核心)"。当然,小西不是该学科的,对于"中国商法年会"的会议论文"含金量"不妄下定论。不过,每个大学都有申请博士学位要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重要期刊目录》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重要国内核心期刊。-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在柴丽杰博士提供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同样看到类似的内容"作为2014级博士研究生,学位申请应满足《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量化指标》(2014年版)。由于拟未能达到相关标准要求,故未能获得学位。"。小西查了下,经济学院的要求是核心期刊学术论文数量得是3篇。在博士生毕业的要求中,有学校、学院/学科、导师三个层次的规定,相对来说/在大部分研究生心中,导师的要求是最高的,而学校的要求往往比较容易。如2018年,清华大学甚至取消博士生毕业论文要求,但是其学科、导师依然有自己的"规定"。-柴丽杰博士微信聊天记录-在柴丽杰博士事件中,我们看到的是学校要求2篇核心论文,学院要求是3篇核心论文。按套路的话,应该是不少导师可能要求4篇,是不是?但是,还真的没有。能让柴丽杰博士论文顺利送审,且组织答辩,说明其导师还是认可柴丽杰博士已达标其课题组博士生的毕业最低要求。其实,类似的情况真的不少,尤其是核心期刊数量和每期版面有限。不少博士生都是因为学术论文尚未答辩而延期毕业,之前有华师教授范军发文《博士毕业必须有2篇C刊文章 华师教授:这要求快把博士生逼疯了》。这远不止是"一刀切"的事情,一旦放开所有毕业要求,博士生质量难以保障又是一个新问题,源头还得从C刊数量和投稿、导师论文署名等多环节共同调整。-上海大学图书馆-柴丽杰博士诉讼上海大学的其他看法在博士生圈子内,针对柴丽杰博士这个问题也有些不同看法。就应用经济学专业博士生而言,1篇南大核心、1篇会议论文的博士生,大部分导师会不会让其申请答辩的,最低要求2-3篇核心论文的原因之一是博士生毕业后想求职,"2篇核心论文"已是不少双非院校最低标准。甚至,不少熟识的博士朋友说,"三篇核心可以博士毕业,真的很爽,其中一个博士当年可是发了5篇才毕业的。"。另外,不同学校会也会根据C刊排名划分不同级别或区,除了数量还有质量的要求。当然,这里面同意透露着深深的自嘲和无奈。因此,在小西看来这个事情本身非常典型,也是许许多多博士生遇到的问题。以目前公示的信息来看,上海大学曾于2018年12月11日与柴丽杰博士沟通过。期待事情的进一步发展,也许会对未来博士学位授予带来新的变革。-博士生毕业-为何不少人非要扯上柴丽杰博士的博士生导师,导师背啥锅?让小西无法接受的是,不少人都不清楚事件本身是什么,甚至分不清诉讼的被告是上海大学还是该博士生的导师,非扯到柴博士的导师对其压榨、不让毕业。如小西在其他评论看到"是谁给导师这么大的权力,一定要改革。"。真的是让人觉得很想笑的一件事,别没事就给原本紧张的"导师与博士生关系"添乱。没有其博士生导师的签字同意,柴丽杰博士连向学校申请博士学位答辩的机会都没有。而且,整个事件中,柴丽杰博士的博士生导师起码是"鼎力相助"柴丽杰博士毕业的,反过来说,柴丽杰博士不管胜诉与否,依旧在上海大学工作的其导师受影响可能更大。在这个事件中,同样有不少人质疑的是仅发表1篇南大核心+1篇会议论文,柴丽杰博士的导师就让其毕业,是否存在要求不严?在这个前提下,还让导师背锅博士生不能毕业,良心何在?就算问柴丽杰博士本人,小西相信他也是感谢导师的。最后,小西想说事越辩越明,理越辩越清!柴丽杰本身是法律金融学的博士生,走诉讼渠道不宜被过度解读,仅仅是一种诉求的方式。不过,小西疑惑的是该规定在学生入学事情,以法律约束而言,是否代表学生入学就同意该规定呢?

鰋鲤

全国2020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即将完成十分之一

如果你询问一个不了解当下考博行情的人,可能他还会告诉你当前2020年考博才刚刚开始,甚至还会宽慰你说都还没有开始呢?但是,本文将告诉你,别太天真啦,2020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即将完成十分之一。也许你会震惊,你看,大部分院校的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还没有发布,你怎么能够得出上述结论呢?是的,确实是不少院校的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还未发布,但是现实也绝非像我们想的那样简单,下面从多个角度进行说明,希望能够引起你的警觉。根据相关统计,当下我国高校全年招收博士生10万人,那么你算一下1万人占10万人的比例是不是十分之一。清华大学当前每年的招生人数已经突破3000人大关,而当前的信息是大部分院系已经于上周完成9月份的博士招生工作。而计划招生7000多名博士的中国科学院大学已经发布2020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章,春季入学博士生网报时间为2019年10月10日-10月25日,虽然只有硕博连读,但是人数也不少,而且中国科学院大学还有直博生招生,仅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就招收直博生26人,因此招收直博生1000多人轻轻松松(112个研究所、18个院系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简单说来,仅清华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10月份就可以确定录取人数在3000-5000人。浙江大学2020年拟招收直博生的导师就接近3000人,另外诸如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南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开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等院校都已经启动直博生招生工作。可能在部分专业看来直博生招生名额有限,但是很多专业的招生人数则特别多。仅以北京大学某学院为例,其拟招收99名博士生,全部采用推免制(直博、硕博连读)。以上总总虽然没有进行过认真计算,但是可以自信地告诉大家,人数远大于1万人。文末会附上已经发布的招生简章。2.当下博士研究生的招收途径主要有:申请考核制、硕博连读、直博生、普通考试制以及各种专项计划。那么你说说当前上述几种招生模式占的比例为多少?申请考核制占总招生人数的一半你有意见没有?硕博连读、直博生占据总录取人数的百分之10-30,你有意见没有?如果你没有意见,那么我就可以清楚地告诉你,直博生招生下个月就全部完成了,10月中旬之前基本上可以确定录取名单,而直博生的比例在很多高校中已经接近10分之1,你信不?另外硕博连读的选报工作不少院校当前也已经陆续开展,因此对采用直博生、硕博连读招生方式的高校,本月末基本上就完成了十分之一的招生任务。3.根据我们有限的记忆,当前已经发布2020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不含直博)的院校已经有: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南开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北京协和医学院、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广州中医药大学、南京邮电大学、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航天十一所、军事科学院、西北工业大学、中国医药工业研究总院、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海军工程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福建师范大学、国防科技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等等院所。文末会附上已经发布的招生简章。想必上述3点已经能够证明全国2020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即将完成十分之一,只不过确实如很多人想的那样,不少学科的招生工作,特别是人文社科专业的招生工作才刚刚开始。但是也不要大意,诚如当你还不知道何谓考博时,直博生正在快速扩张,硕博连读继续发力一文所言,法学专业即将诞生前100名2020级法学博士研究生,而每年法学博士的招生总人数为1600人,也很快到达十分之一的比例,毕竟接下来的一个月将会有大批的申请考核办法发布。

几宗罪

上海大学2019年自主招生简章

为全面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高校自主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8〕14号)等文件精神,深化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选拔具有学科特长、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有关规定和要求,2019年上海大学继续开展自主招生工作。一、领导机构上海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二、招生专业及计划三、报名条件符合上海市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报名条件,思想品德优秀,理想信念坚定,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上海市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得中国科协举办的五项学科竞赛(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全国联赛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者即可报名。考生论文和专利不得作为申报材料。四、网上报名2019年3月29日至4月15日,考生登录“阳光高考特殊类型招生报名系统”(网址:http://gaokao.chsi.com.cn/zzbm/ 以下简称“报名系统”)进行报名:(一)网上报名时,报名类型选择“普通自主”,考生严格按照操作提示完整填写相关信息。(二)考生根据兴趣可以报1-2个专业志愿。(三)网上报名成功后自动生成带条形码的《上海大学 2019 年普通自主招生申请表》,该申请表须本人签字、中学核实信息、中学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中学公章,上传至报名系统;未签字盖章者,视为报名无效。(四)符合报名条件的竞赛证书等佐证材料的扫描件必须上传至报名系统(参加复试时需出示证书原件以备核查); 未按要求上传者,其获奖情况等不予认可。考生申请材料中有关竞赛证书等应在报名时间之前取得,不得事后补报。(五)个人陈述:体现本人理想信念、思想品德、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品质,突出本人的学科特长及创新潜质方面的内容,字数在 1000 字左右。个人陈述须本人签字后上传报名系统。五、选拔程序(一)初审报名截止后,我校将组织各学科专家成立审核小组,对考生的报名材料进行严格、公正、客观、全面地评价,同时参考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初审通过的考生名单将在我校本科招生网及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进行公示。(二)初试1.初试科目:数学2.初试确认、缴费6月1日至6月10日,初审通过的考生登录报名系统进行网上确认、缴费,然后下载打印“初试准考证”。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缴费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初试资格。缴费金额:40元(沪价费〔2002〕008号沪财预〔2002〕008号沪价费〔2006〕5号)。3.初试时间、地点地点:上大路99号上海大学(详见“初试准考证”)(三)复试1.复试资格查询上海大学将初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招生计划1:2,确定并公布获得复试资格考生名单。查询网站:报名系统2.复试确认6月14日获得复试资格的考生在网上http://bks.shu.e.cn/进行复试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试确认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自主招生复试资格。3.复试时间、地点地点:上大路99号上海大学(详见“复试准考证”)4.复试内容复试内容分为体育测试和面试两个部分。(1)体育测试体育测试项目:立定跳远。考生的体育测试结果将作为自主招生资格认定的重要参考。(2)面试面试主要考查考生道德品质、身心健康、艺术修养、劳动实践,以及学科特长、创新潜质、数理逻辑、沟通反应等方面的综合能力。面试由多位学科专家独立打分。专家将根据上海大学人才培养理念,参考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结合面试情况进行评分。(四)确定入选考生名单、专业及所获优惠政策1.合成成绩计算合成成绩=初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2.确定入选考生名单、专业将考生合成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依据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以平行志愿方式确定入选考生名单及专业。如合成成绩相同,依次比较初试成绩、体育测试成绩,确定入选名单及专业。3.优惠政策获得入选资格的考生,高考成绩(含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认定的加分)达到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划定的自主招生控制线线上15分及以上,即可予以录取。4.将自主招生入选考生名单、入选专业及所获优惠政策报上海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5.入选结果查询查询网站:http://bks.shu.e.cn/ (五)信息公示1.考生提交的所有报名申请材料必须经中学审核和校长签字,并在中学网站和班级详尽公示。2.初审通过的考生所提交的竞赛证书名称、内容等将在我校本科招生网、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详尽公示,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3.入选考生名单将在我校本科招生网、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六、录取政策获得上海大学自主招生入选资格的考生,须参加2019年高考,达到优惠政策要求并按照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的要求在自主招生批次填报上海大学志愿,我校将依据考生获得的优惠政策和专业进行录取。七、新生复查上海大学将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时,将省级招办提供的电子、纸质档案与自主招生的申请材料逐一进行比对,必要时将组织学科专家开展复测。八、监督约束机制与申诉渠道(一)上海大学自主招生在上海市教委、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同时接受上级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二)上海大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开展自主招生工作,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严格监督选拔程序。考核过程全程录音录像,专家名单和考生面试顺序考前随机抽签确定,防止暗箱操作。(三)如果考生对上海大学自主招生工作有异议,可向上海大学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意见,上海大学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负责作出答复。如仍持不同意见,可向上级主管部门逐级反映。九、其他(一)考生须承诺提交的所有材料客观、真实。如有虚假内容,入学前发现的将取消今年自主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依照相关规定取消今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暂停1-3年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其学籍,毕业后发现的取消毕业证、学位证。对于自主招生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二)上海大学自主招生工作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参与自主招生的专家及工作人员须签订承诺书,专家及工作人员中凡有主要亲属或辅导过的学生(利害关系者)参加考试,均须主动申请回避,若违反回避制度则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三)学校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考前辅导班,也不对考生和家长作任何形式的承诺。(四)学校严禁中介机构参与招生考试工作。(五)咨询电话:021-66134148 监督电话:021-66132857电话接听时间: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00-4:30

常名

柴丽杰诉上海大学博士学位评定案

浦东法院:柴丽杰诉上海大学博士学位评定案一审判决书网络配图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9)沪0115行初362号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柴丽杰,男。委托代理人曹竹平,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渊,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大学,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昌胜。委托代理人李凤章,男。委托代理人徐澜波,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柴丽杰诉被告上海大学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柴丽杰及其委托代理人曹竹平、何渊,被告上海大学的委托代理人郭长刚(后被上海大学撤销委托)、徐澜波到庭参加诉讼。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诉请及证据原告柴丽杰诉称,其于2014年9月至2017年12月在上海大学应用经济学(法律金融学)专业攻读博士研究生。就读期间,原告无任何违法乱纪行为,按规定修完全部课程并通过全部学业考试。原告撰写的博士论文《中国农地信托构造研究》,通过了被告组织的开题、预答辩、盲审、正式答辩等环节,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最终答辩意见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在读期间,原告在南大核心期刊《大连理工大学学报》上发表了学术论文,并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中国商法年会”上发表了会议论文。2017年12月9日,被告向原告颁发了上海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准予原告毕业。2018年11月28日,原告依据《上海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上大学位实施细则》)的规定,向被告邮寄了申请颁发博士学位的全部材料。原告认为,根据《上大学位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上海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第六部分以及《上海大学博士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的规定,原告已经符合了学校关于“在国内外核心期刊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正式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的博士学位授予条件。被告却以原告发表的核心期刊学术论文数量不符合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为由,未组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评定,未出具法定答复。原告已经通过答辩,答辩意见也是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应当认为被告已经认定原告符合了被告的科研量化要求。原告还认为,上位法均未规定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才能申请学位,立法本意是重点审查在校成绩和学位论文情况。科研量化指标的制定是学校的行政管理行为,而非学术自治范畴,经济学院的量化指标突破学校规定,不能对原告产生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规定,被告负有依法对原告提出的学位申请进行评定并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的法定职责,被告在申请阶段增设条件,缺乏上位法依据。被告仅通过学院秘书微信告知,也不具备法定形式,应当视为未履行法定职责,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曾就原告申请进行过审查和开会表决程序,违反正当程序原则,被告的做法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评定。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成绩单,证明原告已修完并通过上海大学规定的博士学位全部课程,且已通过博士学位毕业论文的答辩,答辩结果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2.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成绩、博士毕业证书,证明原告的博士学位论文已通过“双盲评审”程序,2017年12月9日,被告向原告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3.《寿险核保期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法律问题研究》,载于《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证明原告撰写的上述论文被公开发表在《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核心期刊)2017年第2期第38卷上;4.《私法自治与民商主体制度的重构——从小商贩与城管的矛盾冲突谈起》,载于《中国商法年刊》(2015年),证明原告撰写的上述论文,已被公开发表在《中国商法年刊》(2015年)上(全国性会议论文);5.致上海大学金东寒校长的三封信,证明2018年11月19日、11月22日、11月24日,原告向被告金东寒校长致信,向校长反映原告的情况,并请求学校有关部门能妥善处理原告申请博士学位一事;6.信访材料、信访邮件截屏,证明2018年12月3日,原告向被告信访办发送了相关信访材料;7.《上大学位实施细则》(2017年7月修订),证明根据被告有关规定要求,原告符合“在国内外核心期刊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正式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的要求,可以申请博士学位,被告应根据该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和审批;8.《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2018年7月修订)及附件《上海大学博士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证明附录说明4表明《上海大学博士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适用于除“艺术类学位”之外的所有学位授予申请,并没有授权其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科研成果量化指标,原告所读专业没有得到授权制定细化标准;9.淘宝网销售页面截图,证明原告的论文被刊登在2015年9月1日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中国商法年刊》(2015年),书号为XXXXXXXXXX,属于会议学术论文,是合法出版物,目录中列明了原告发表的论文;10.微信聊天记录截屏、邮寄凭证,证明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被告提出博士学位申请,并按照要求邮寄提交了相关材料,包括博士学位申请书两份、博士学位论文纸质版、成绩单、论文中英文摘要、照片和已经发表的两篇论文。答辩情况被告上海大学辩称,原告系被告经济学院应用经济学下属二级学科法律金融学的2014级博士生,在进校之初就应当了解学校关于博士毕业和取得学位的相关要求,相关规定和科研量化指标被告也通过学生手册和官网的方式予以周知。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体系是上海大学科研量化考核体系的一部分,通过学校统一向学生公布,在该专业就读的学生理应符合该专业的论文发表要求。原告发表论文数量不符合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考核要求,只发表了一篇核心期刊论文,不符合三篇的要求。同时,原告发表的论文也不符合学校的科研量化指标要求,与原告的博士学位论文没有相关性,商法年刊的论文不属于会议论文。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材料后,由经济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予以审查,审查后认为原告不符合博士学位申请条件,遂对原告申请予以驳回。根据被告关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秘书的职责相关规定,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微信对原告告知,属于合法告知,其后也对原告进行了面谈告知。被告认为,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规定,无需开会表决,只有审查接受学位申请后,才进入下一步的审核评定程序。故被告未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予以审核评定,符合学校惯例和相关规定。关于答辩委员会作出的“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只是建议,是否接受,由被告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审查判断。另外,原告明知其论文发表数量不符合要求,也向被告申请延期申请博士学位,被告并未最终作出结论,原告依旧可以在论文发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要求被告组织审核评定。在最终审核评定未作出之前,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没有意义。综上,原告不符合博士学位申请条件,被告并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上海大学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申请书,证明2017年12月9日原告向被告提交申请,要求暂缓申请博士学位,原告知道其没有完成学校规定的科研指标;2.柴丽杰与秘书陈文婕的微信对话截图,证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已审核柴丽杰的博士学位申请,2018年12月5日,秘书通过微信告知原告结果,原告导师也不同意柴丽杰提交申请;3.面谈记录,证明2018年12月11日面谈记录上有柴丽杰签字,已经说明被告告知了不予接受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4.关于柴丽杰同学学位申请相关情况的说明,由陈文婕出具,证明陈文婕对原告申请学位相关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包括原告答辩当天申请暂缓授予博士学位,被告同意原告先进行论文答辩,之后原告曾向被告邮寄申请材料,被告认为原告申请不符合条件,通过秘书告知原告,以及面谈告知原告等情况;5.《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上大学位实施细则》(2017年7月修订),证明被告具有受理原告博士学位申请,并进行审核的相应职权;6.《上大学位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转引至第十三条,《上海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2017年6月)第七条、第八条,《上海大学经济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章程》(2017年9月)第二条、第三条,作为被告处理原告博士学位申请的程序依据,证明根据规定,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由研究生院委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予以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有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位人员名单的职责,其下设的办公室协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核学位课程考试门类及学位论文答辩情况等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处理日常工作,通过秘书传达相关信息,是学校惯例;7.《学位条例》第六条,是被告制定科研量化指标的依据,《上大学位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及附件《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应用经济学学科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应用经济学博士研究生科研量化考核办法》(2013年4月修订)《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量化指标》(2014年),作为被告的法律适用依据,证明经上位法授权,被告有权制定具体的科研量化指标,被告认定原告提交的论文不符合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因此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未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查;8.《上海大学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流程》,证明上海大学博士论文答辩的流程规定;9.上海大学201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及考试科目,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信息平台,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备案表(法律金融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证明上海大学201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列明应用经济学学科下设“法律金融学”的研究方向,该二级学科已经备案;10.《关于对<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试行)>的补充说明》,2006年7月10日上海大学网上公布,证明期刊学术论文是指在期刊上以正常卷期发表的学术文章;会议学术论文是指论文被刊登在正式出版的学术论文集中,柴丽杰发表的会议论文不符合要求;11.《上海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试行)》,证明培养方案适用于所有研究生,一经确定,严格执行;12.《制定上海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证明二级学院获得授权制定培养方案;13.《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量化指标》(2014年版),证明在举行学位论文答辩时应已发表(含录用)与学位论文研究相关的研究论文,且符合量化要求。质证情况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证据依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被告超过法定期限举证,应视为没有提交证据,法院立案后向被告寄送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法院第一次送达符合法定程序,被告无正当理由退件,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被告在法院再次送达后提交的证据,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举证期限。被告在开庭前一天又补充了证据2-4、9-13,没有正当的延期举证事由,属于超期举证,应当予以排除。对证据1,系原告在答辩当日书写,由于受到胁迫,并非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告知原告论文发表数量不符合规定,现在申请肯定无法审核通过,故原告暂缓申请,但不代表放弃申请,申请书不能证明被告拒绝原告申请的事实;对证据2-4关涉申请事实等,原告予以质证,对证据2,内容真实,系发生在原告和秘书之间的对话,但导师不同意不代表被告可以拒绝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如果博士在读期间一篇论文未发表想要获得博士学位才需要导师签字,微信截图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对证据3,确实因原告信访后于2018年12月11日召开过会议,但该会议参会人员只有聂某是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其余均不是,根据规则,不能认为是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会议记录性文字非原告书写,只有第二页原告署名和“双方对法律,经济学院内部文件的有效性存在较大分歧”是原告所写,到会人员签名不全,无法确认真实性;对证据4,形式上是证人证言,证人未到庭无法质证,关于内容方面,对申请材料邮寄、暂缓申请学位的事实认可,秘书的告知不能代表被告的告知,秘书告知原告先不要申请,一旦否决将不能再申请学位,所以原告才提出暂缓申请,是受被告胁迫,其中所说的由导师核实原告论文达标情况的表述不属实;对证据8,认为与本案无关,真实性认可,原告已经通过论文答辩。对被告的职权依据无异议,原告表示需要补充,《学位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项及《上大学位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这些依据也应当作为职权依据。对被告的程序依据有异议,被告的相关规定对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都规定了明确的议事规则,需要三分之二出席才得以召开,三分之二表决一致才能作出决议,秘书只是协助,不能作出是否接受的决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也只是协助,被告应当举证是否开会投票决议,如果没有具体程序规制,应当以正当程序原则审查被告有无履职,被告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允许原告提出陈述申辩和反对意见,被告在此过程中均未做到。对被告的法律适用依据,原告均不认可,《上大学位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学位条例》第六条与本案程序认定无关,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与学校规定不同,根据《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说明4表明《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适用于除“艺术类学位”的所有博士学位授予的申请,被告不能证明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得到了学校的授权发布。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3、5-7、10无异议,对证据4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无法证明是全国性会议论文,对证据8证明内容有异议,无法证明应用经济学分委员会制定的量化指标没有得到授权;对证据9有异议,没有看到原件,无法发表质证意见,知网上只能查询到文章;对证据10,被告表示收到了申请材料,对证明事实有异议,原告的申请材料并不符合学校的要求,论文发表数量不符合规定。认证情况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被告在本院送达应诉材料后,提交的证据系于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本院予以认可,可以作为本案证据。被告提供的证据2-4,虽然属于补充证据范围,但关涉到原告的申请事实等情况,原告当庭予以认可,本院认定作为本案证据,对被告补充提交的证据《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量化指标》(2014年版),因与被告之前提交的《应用经济学博士研究生科研量化考核办法》(2013年4月修订)关于论文发表数量的要求表述基本一致,被告作为法律适用依据予以提及,原告当庭也予以质证,本院确认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对被告补充提交的其余证据(证据9-12),因超过法定期限亦无延期举证的正当理由,本院依法予以排除。被告提供的证据1-3,可以证明原告在博士论文答辩当日提出暂缓申请学位,原告提出博士学位申请,发表论文的情况,以及秘书告知申请不符合条件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定为本案证据;证据4中原被告无争议的内容,也验证了原告博士申请未获初审通过并经由陈文婕微信告知的事实,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证据8证明博士论文答辩流程,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供的职权依据、程序依据和法律适用依据中的《学位条例》《暂行办法》《上大学位实施细则》《上海大学经济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章程》(2017年9月)《应用经济学博士研究生科研量化考核办法》(2013年4月修订)《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量化指标》(2014年),系原告进行博士学位申请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学院制定的相关规定,《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2004年版)及附件《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可以证明被告2004年制定的科研量化指标的具体内容,以上规定均可以适用于本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但被告适用上述依据作出的认定和告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会在本院认为中予以分析评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的学业成绩、论文答辩情况、发表论文情况,原告邮寄博士学位申请材料、被告告知不符合申请条件等情况,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2018年7月修订)及附件《上海大学博士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和原告当庭陈述的被告应予补充的职权依据,可以证明被告作为学位授予单位的具体职责,以及对科研量化方面的具体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结合微信截屏、面谈记录以及双方当庭陈述的情况,可以证明被告对原告论文发表数量不符合经济学院的规定已经告知原告,原告也知晓被告拒绝受理其学位申请的事实,对原告当庭陈述被告对其申请未作出任何处理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原告进入上海大学应用经济学(法律金融学)专业就读,攻读法律金融学博士学位。2017年12月9日,被告组织博士论文答辩,原告持博士学位论文《中国农地信托构造研究》参加答辩。答辩当日,原告向被告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称,因科研不达标,要求准予其暂缓申请博士学位。同日,原告以5票通过0票反对,通过答辩。随后,被告向原告颁发了落款日期为2017年12月9日的《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证书载明:原告于2014年9月至2017年12月在应用经济学(法律金融学)专业学习,修完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准予毕业。同年12月11日,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办公室盖章出具成绩单,载明原告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结果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2018年11月28日,原告向被告上海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递交了博士学位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包括博士学位论文纸质版、成绩单、论文中英文摘要、照片和已经发表的两篇论文。被告收悉后,经济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兼经济学院秘书,以下以学院秘书指代)陈文婕于2018年12月5日通过微信告知原告,因其发表的论文数量不符合经济学院科研量化考核指标,故其博士学位申请不符合要求。之后,被告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未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核评定,也未出具任何书面决定。原告不服,遂涉诉。另查明,《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及附件规定,文学、历史学、管理学、法学等的科研量化指标为:1.申请人在国内外核心期刊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正式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作者排序:第一作者或者除导师以外的第一排序署名,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是第一作者;2.申请人一般应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与学位有关的论文1篇(作者排序要求同上),并有1项经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主持鉴定、验收的科研成果,研究者排序:前三名;3.参加专著或教材编著,并正式出版,其字数不得少于十五万字(编著者排序要求同学术论文要求)。以上条件只需符合1项即可。《应用经济学博士研究生科研量化考核办法》(2013年4月修订)规定,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在举行学位论文答辩时,应已发表(含录用)与学位论文研究相关的研究论文,量化要求为:1篇一级论文,或者2篇二级论文,或者1篇二级论文和2篇三级论文。对一级、二级、三级论文进行了明确,并列举了期刊名录。此后,经济学院发布《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量化指标》(2014年版)规定,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在举行学位论文答辩时,应已发表(含录用)与学位论文研究相关的研究论文(CSSCI/SSCI/SCI期刊),量化要求为:一级B及以上期刊论文1篇,或二级(A、B)期刊论文2篇,或二级(A、B)期刊1篇和三级期刊论文2篇,并在附件中将论文分级进行明确。庭审中,被告称上述两个量化要求一致,经本院核对,量化要求基本一致,但列明的各个级别的期刊名录略有不同,原告发表的两篇论文不符合上述两个量化要求。根据《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学校规定部分学科能够另行制定科研量化指标的主体是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而非二级学院。鉴于本案中经济学院和应用经济学关于科研量化指标的规定基本一致,后文阐述对此不作区分,以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统一指代。原告向被告申请博士学位时,作为科研成果提交的论文为:1.《寿险核保期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法律问题研究》,载于《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第38卷);2.《私法自治与民商主体制度的重构——从小商贩与城管的矛盾冲突谈起》,载于《中国商法年刊》(2015年),法律出版社出版。被告认可原告论文一发表于核心期刊,属于经济学院科研量化指标中的三级论文,论文二不属于经济学院规定的论文类型范围,故原告的论文发表数量不符合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再查明,《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2004年版本)第一点规定博士学位申请者在学习期间必须有公开发表的论文或取得经过鉴定的科研成果,具体要求见附件《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附录说明5载明文科中的美术学研究生学位的标准另定。《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2018年7月修订)第一点规定,为保证毕业研究生学位授予的质量,上海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在学习期间必须有公开发表的论文,或取得经过鉴定的科研成果,博士具体要求见附件《上海大学博士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硕士不再统一要求,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上海大学博士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附录说明4载明,艺术类学位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的标准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订。又查明,原告在2018年11月28日向被告提出博士学位申请前后,还曾向被告时任校长金东寒邮寄了三封信,对被告通过设置核心期刊论文发表数量来提高获取博士学位门槛的做法表示不满,希望被告对原告诉求予以研究,并妥善处理。原告还于2018年12月3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信访机构发送信访材料,要求被告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事宜进行研究处理。2018年12月11日,被告相关人员与原告就原告学位问题进行面谈,原告在面谈记录尾部书写“双方对法律、经济学院内部文件有效性存在较大分歧”并签名。还查明,被告上海大学于2019年12月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进行了审核评定,审核评定结果为不同意授予原告博士学位。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上海大学作为高等学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具有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评定的职权。本案原告提出博士学位申请后,被告未予组织审核评定,原告的起诉符合提起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诉讼要件。就被告以原告发表论文的数量未达到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为由,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不予组织审核评定,且以微信的方式告知,其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第一,根据《学位条例》第六条和《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上海大学作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有权制定博士学位授予的相关细则。《上大学位实施细则》相关条款对博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了限定,规定了学位授予的申请程序、博士学位审批、不授予学位的情形,来源于上位法的授权,并未违反《学位条例》和《暂行办法》的规定。《学位条例》第六条对“学术水平”的界定比较原则,上海大学将学术水平的衡量标准通过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予以具体化,并未违反《学位条例》第六条关于授予博士学位条件的相关规定。原告关于被告将科研量化指标作为申请学位的申请要件属于突破上位法规定,应属违法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第二,根据上位法和被告相关规定,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材料应当由所属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查。《学位条例》第十条、《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上大学位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授予学位权限,在规定期限内具有履行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的相关职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负责审查学位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本案中,除原被告争议的科研成果是否达标的问题外,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全部申请材料,被告未出具证据证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曾就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材料进行过审查,不能证明被告的程序正当性。第三,学院秘书通过微信向原告告知,不能当然视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职的行为。《上海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上海大学经济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章程》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处理日常工作。上述规定将学院秘书在学位授予工作中的职责限定于协助主席工作。学院秘书的行为是否可视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履职行为,应结合上述规定对秘书协助开展相关工作的性质予以认定。学院秘书对明显不符合申请材料形式要件的,可以通过简便方式告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但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所涉已发表2篇论文,一篇刊载于核心期刊(属于经济学院指标中的三级论文),一篇是会议论文(不属于经济学院指标中的任何论文级别),已符合学校科研标准关于2篇核心期刊或者全国性会议论文的数量要求,但不符合经济学院科研量化指标中关于2篇三级论文和1篇二级论文的数量要求。原被告对应当适用学校科研标准还是学院科研标准存有争议,该争议的判断结论不仅会影响申请材料是否完备的审查定性,更关乎学生的重大权利义务,显然不宜直接由学院秘书予以决定,也不能当然视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履职行为。关于原被告争议的学校科研标准和学院科研标准的问题,本院认为,《上大学位实施细则》规定,对博士学位申请者的科研成果应当符合《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该量化指标是上海大学校级层面的规定。该校级科研量化指标2004年版本仅规定“文科中的美术学研究生学位”可以另行制定标准。2018年版本仅说明“硕士不再统一要求,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艺术类学位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的标准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订。”由此可见,上海大学并未将经济学院应用经济学学科纳入另行制定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的学科范围。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规定的论文发表载体和数量与学校规定不相一致,并非对学校规定的简单细化,而是重新定义。学位的授予与否关涉学生重大切身利益,经济学院的相关规定并不能如被告所称通过事先告知的方式,当然上升为校级规定。本院还认为,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高校对博士学位申请者的学术衡量标准有自主自治的权力,可以设置相关规范,但设定的规则应当被严格遵守,以防止学术评价标准上的混乱。各学科标准高于或低于学校标准,应在学校规定中予以体现,高校在学位授予方面的程序规制并未否定各学科制定具有本学科特点科研标准的自主性。值得指出的是,通过规定发表论文数量和期刊载体的方式评价博士的学术水平,历来颇受争议,是否科学合理,各方意见不尽一致,但此属高校学术自治的范畴,本院予以充分尊重。各方期待能有更科学合理的评价博士学术水平的途径或者多样评价方式,需要学位授予单位、教育管理部门和学子们共同推进。综上,在原被告对学院科研标准和学校科研标准存有争议的情况下,被告仅通过学院秘书以微信告知的方式驳回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依法应予纠正。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确认被告已于2019年12月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了审核评定,并出具了评定结论。经本院释明,原告不撤回本案起诉。故本院依法确认被告之前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未予组织审核评定的行为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上海大学对原告柴丽杰于2018年11月28日提交的博士学位申请未组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审核评定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上海大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民珍审 判 员 孙忠耘审 判 员 郭寒娟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法官助理 刘 莉书 记 员 汪雯绮

大鹰啸

关于推迟2020年博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时间的公告

各位考生: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保障广大考生和相关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研究决定,原定于3月28日举行的博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时间推迟,具体时间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请各位考生密切关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和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微信公众号发布的考试招生相关信息。请各位考生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做好自身防护和疫情防控工作,安心备考,预祝取得好成绩!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招生办公室2020年3月6日

猫娘

扩大博士研究生招生规模!

听说,博士扩招了?教育部等《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指导意见》:推进高层次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不同层次学生的培养结构,适应需求调整培养规模与培养目标,适度扩大博士研究生规模,加快发展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教育部等《关于“双一流”建设高校促进学科融合加快人工智能领域研究生培养的若干意见》:(十四)扩大研究生培养规模。将人工智能纳入“国家关键领域急需高层次人才培养专项招生计划”支持范围,综合考虑有关高校高水平师资、国家级科研平台、重大科研项目和攻关任务,以及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成效等情况,安排研究生尤其是博士生招生计划专项增量。积极引导高校通过实施常规增量倾斜和存量调整办法,切实优化招生结构,精准扩大人工智能相关学科高层次人才培养规模。教育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580号(教育类059号)提案答复的函:深入实施“孔子新汉学计划”,扩大各国优秀青年来华攻读博士学位和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招生规模。河南大学河南大学召开2020年第3次校长办公会议:会议研究了2020年研究生招生有关事宜,安排部署相关工作。会议指出,人才培养结构转型是实现学校转型发展、是创建一流大学的核心和基础,研究生招生工作作为研究生教育的首要环节,是选拔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是学校“双一流”建设的重要支撑。会议要求,要逐步优化人才培养结构,扩大研究生招生比例,尤其要拓展博士生招生渠道,扩大博士生培养规模,适应一流大学建设需要;要调整优化研究生培养方案,发挥研究生培养单位的主体作用,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要强化研究生指标配置导向作用,指导二级学院完善研究生指标配置办法,分期分批高质量完成研究生招生工作,切实提高研究生生源质量。广州大学广州大学:2020年硕士、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均大幅增长,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增加至2281名,增幅达30.2%;其中学术学位632人、专业学位1649人,分别较去年增加36.5%和28%。博士研究生指标增加至104名,增幅19.5%,其中学术学位77人、专业学位27人,分别较去年增加10%和58.8%。指标数、增幅率双创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之多。空军军医大学空军军医大学:接上级通知,2020年教育部计划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由原计划115人(学术型60人、专业型55人)增加至145人(学术型75人、专业型70人);教育部计划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由58人(学术型41人、专业型17人)增加至73人(学术型50人、专业型23人)。教育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249号(教育类017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逐步扩大博士生招生规模的建议1.关于我国博士生培养规模发展的基本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自1981年实施以来,我国研究生教育得到了长足发展,特别是1998年高校扩招到2005年期间,研究生教育规模快速增长,年度招生计划增长了5倍,年均增幅达到26.1%,博士生增长幅度更大。从2006年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高等教育要适当控制招生增长幅度,相对稳定招生规模,切实将工作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上的决策部署,为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创造条件,研究生招生规模年度增幅逐步降低至“十二五”末期的3.0%左右。截至2017年,我国研究生在学规模达到264万人,成为培养规模仅次于美国(2016年在校生297万人)的研究生教育大国。从我国博士学位授予数量看,1996年超过韩国、2000年超过印度、2002年超过英国和日本、2005年超过德国。与美国国家教育统计中心公布的美国博士生教育最新数据相比,目前我国学术学位博士生(Ph.D.)规模已超过美国,排世界第一,全口径博士生总规模排世界第二,与我国经济体量(GDP)、研发经费(R&D)在全球排名情况基本匹配。2.关于“十三五”时期的发展规划。“十三五”开局,教育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从建设教育强国和创新型国家高度出发,作出优化高层次人才供给结构,适度加快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研究生教育发展节奏的决策部署,2017年第2次部党组会议明确,2020年我国博士生招生总规模达到10万人。与此同时,我们应充分正视我国博士生教育自身不足,比如教育质量还难以满足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新需求;学术环境、声誉和资助水平过低等使国内高校难以赢得国际间优秀生源竞争;博士生培养过程中劳动力属性逐步强化、学生属性逐步弱化;分类淘汰机制尚未建立、氛围尚未形成;从国家层面保障培养质量的实招硬招不多等等。党的十九大对建设教育强国作出了明确部署,一方面高等教育必须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另一方面高等教育必须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重大战略供给规模足、质量高的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这些要求我们在制定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教育发展政策时,必须坚持扩大规模与提高质量并重、并行。往期精彩SCI新刊力荐:中科院三区,影响因子2.4,辅助写作,保证录用中国计算机学会(CCF)推荐期刊丨协助修改,保证录用2020计算机会议丨6月份见刊,SCI/EI检索,往届论文已全部检索

日取其半

判了!上海大学博士生诉讼母校,因论文数量不够未获学位

2020年3月5日,上海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定:① 被告上海大学对原告柴丽杰于2018年11月提交的博士学位申请,未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审核评定的行为违法。② 被告仅通过学院秘书以微信告知方式驳回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纠正。③ 对于柴丽杰提出上海大学将科研量化指标作为申请学位要件“突破上位法规定,应属违法”的主张,法院认为缺乏依据,不予采纳。我们先通过一张图简要回顾事件:1、学院论文要求高于学校,未获得学位早在2017年12月9日,柴丽杰的博士学位论文经答辩委员会审查,获得5票通过,0票反对,委员会确认该论文符合上海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质量要求。上海大学向柴丽杰颁发了毕业证。但是,因学院论文指标高于学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却未获学位。材料科学与工程公众号小编发现,按照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的培养方案,博士生需要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至少3篇三级期刊论文。而柴丽杰只完成了2篇论文指标,一篇发在《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一篇被《中国商法年刊》收录。但是,《上海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则规定,博士学位申请人需在国内外核心期刊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正式发表2篇学术论文(或达到同等条件)。这样,柴丽杰只达到了学校要求,未满足学院论文指标。截图自中国知网2、向学校反映,被驳回要求2018年10月23日,科技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科院、工程院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清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专项行动的通知》(重磅!清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专项行动开始了!)。《通知》明确了涉及“四唯”做法的具体清理范围,要求教育部指导和督促所属高校清理内部管理中涉及“四唯”的做法。借着这次机会,柴丽杰向上海大学校长金东寒写了三封信,请校长责令经济学院清理其博士生科研评价指标体系,对自己的论文重新进行评价,并认为仅用论文计数的方法来评价一名博士,是因为上海大学不具备评价博士学术水平的能力,应撤销上海大学授予应用经济学(法律金融学)博士学位的资格。2019年2月22日,上海大学向柴丽杰作出正式书面答复,“对学位申请者进行评价和认定,和清理“四唯”并不矛盾。柴丽杰的学位申请因未能达到相关标准要求所以不能授予学位”。3、起诉母校于是,主修法律的柴丽杰决定起诉母校。2019年3月20日,柴丽杰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他请求判令上海大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他的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评定。根据此前公开报道,材料科学与工程公众号小编发现柴丽杰在接受采访时曾说“广大的青年教师和硕博士忍受着这样腐朽的、腐败的学术评价体系,我不仅是为自己的权利斗争,也是在为学术评价制度的改革而献身”。2019年7月24日,案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上海大学辩称“柴丽杰作为博士生,在进校之初就应当了解学校关于博士毕业和取得学位的相关要求,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体系,是上海大学科研量化考核体系的一部分,通过学校统一向学生公布,在该专业就读的学生理应符合该专业的论文发表要求。原告依旧可以在论文发表达标的情况下,再次要求学校组织审核评定”。不过案件并未当庭宣判。2019年12月,案件还在审理期间,上海大学于对柴丽杰的博士学位申请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了审核评定,并做出了“不授予学位”的结论。另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对此柴丽杰已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起复议,尚未得到受理。4、一审判决,法院尊重高校学术自治2020年3月5日,上海浦东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在原被告对学院科研标准和学校科研标准存有争议的情况下,被告仅通过学院秘书以微信告知的方式驳回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未履行法律职责的行为。被告上海大学对原告柴丽杰于2018年11月提交的博士学位申请,未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审核评定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海大学负担。判决书指出,柴丽杰提出上海大学将科研量化指标作为申请学位要件“突破上位法规定,应属违法”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采纳。判决书最后提到:通过规定发表论文数量和期刊载体的方式评价博士的学术水平,历来颇受争议,是否科学合理,各方意见不尽一致,但此属高校学术自治的范畴,法院予以充分尊重。各方期待能有更科学合理的评价博士学术水平的途径或者多样评价方式,需要学位授予单位、教育管理部门和学子们共同推进。5、科技评价,任重道远实际上,关于如何进行合理地科技评价一直是学术圈的热点话题,这不仅对个人利益直接相关,更是关乎国家的科技发展。近日,为破除“唯专利、唯论文”不良导向,国家正式发布多个重磅文件!2月3日,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 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要求高校要停止对专利申请的资助奖励,大幅减少并逐步取消对专利授权的奖励,通过提高转化收益比例等“后补助”方式对发明人予以奖励。将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以决定是否申请专利,切实提升专利申请质量。被授予专利权满三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的专利,或将在一定时期内向社会开放许可。2月23日,科技部又正式发布《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要求采用代表作,国内科技期刊论文原则上应不少于1/3。不得要求在申报书、任务书、年度报告等材料中填报论文发表情况。鼓励财政资金资助的论文在高质量国内科技期刊发表。单篇论文发表支出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该论文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对论文发表的必要性审核通过后,方可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3月3日,国家科技部又发布最新通知,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中科院、自然科学基金委五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加强“从0到1”基础研究工作方案》。包含了许多具体的新做法,比如破四唯、不追热点、严惩造假、按人定项目、加大支持35岁以下青年、准备支持一批30—40岁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有志于长期从事科学研究的优秀青年科学家等。3月5日出版的《Nature》也对此发表看法,认为中国禁止金钱奖励论文,中国大学排名或下降!“论文数量大于论文质量”的结论已深深扎根于很多科研者心中!随着一系列政策的引导,破立结合,对科技评价或将产生重大影响。虽然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总比什么也不做更好。祝愿我国科研环境越来越好!(文:董瑞)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材料科学与工程”。欢迎公众号友好转载,未经许可谢绝转载至其他网站。

任红

上海大学博士未获得学位证,将母校告至法庭,称学院另设新指标!

最近网上曝出了这样一个新闻,上海大学2014级博士生柴丽杰毕业超过1年仍然没有拿到学位证,多方反映无果之后将母校告上了法庭,此案将在7月24日下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事人表示,作为一名法学毕业生,他尊重法官和法庭的判决,在开庭之前保持静默,学校方面也表示不会发声。他认为学校严重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被告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组织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他的博士学位进行审核评定,颁发博士学位,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海大学方面一直没有对上述诉状提交答辩状,但是学校方面应该不会缺席庭审。柴丽杰在上海大学取得硕士学位之后,2014年考取了该校的应用经济学专业博士生,学制3年,2017年12月,上海大学向其颁发了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准予毕业,但是拒绝了他的博士学位的申请,原因是因为他在读博期间只在CSSCI(南大核心期刊)上发表了一篇论文,另有一篇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发表的会议论文,但是没有达到学校学位授予的科研量化考核指标所规定的3篇。上海大学也向柴丽杰出具了一份书面答复,强调了学位授予的标准,以及他为什么没能获得学位的原因。但是他认为程序不当,于是决定将母校告上了法庭。柴丽杰的起诉状中提到,他在读期间发表的期刊论文数量已符合《上海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上海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及《上海大学博士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的相关规定,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博士学位授予条件中,也没有对于论文数量上的限制,上海大学以“科研成果不足”为由,不接受博士学位的申请,是未依据《学位条例》履行法定职责。柴丽杰的代理律师表示,国务院的《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各高校可以自行制定细则,但没有规定学校以下的部门还能单独设细则。如果按照学院的规定不授予他博士学位,相当于学院架空了学校的规定。而且柴丽杰所在学院没有给他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严重缺乏正当程序,是行政不作为的体现”。目前官司还在审理中,你们怎么看呢?欢迎在下方留言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