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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上海大学博士生诉讼母校,因论文数量不够未获学位麻婆岛

判了!上海大学博士生诉讼母校,因论文数量不够未获学位

2020年3月5日,上海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定:① 被告上海大学对原告柴丽杰于2018年11月提交的博士学位申请,未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审核评定的行为违法。② 被告仅通过学院秘书以微信告知方式驳回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纠正。③ 对于柴丽杰提出上海大学将科研量化指标作为申请学位要件“突破上位法规定,应属违法”的主张,法院认为缺乏依据,不予采纳。我们先通过一张图简要回顾事件:1、学院论文要求高于学校,未获得学位早在2017年12月9日,柴丽杰的博士学位论文经答辩委员会审查,获得5票通过,0票反对,委员会确认该论文符合上海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质量要求。上海大学向柴丽杰颁发了毕业证。但是,因学院论文指标高于学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却未获学位。材料科学与工程公众号小编发现,按照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的培养方案,博士生需要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至少3篇三级期刊论文。而柴丽杰只完成了2篇论文指标,一篇发在《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一篇被《中国商法年刊》收录。但是,《上海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则规定,博士学位申请人需在国内外核心期刊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正式发表2篇学术论文(或达到同等条件)。这样,柴丽杰只达到了学校要求,未满足学院论文指标。截图自中国知网2、向学校反映,被驳回要求2018年10月23日,科技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科院、工程院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清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专项行动的通知》(重磅!清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专项行动开始了!)。《通知》明确了涉及“四唯”做法的具体清理范围,要求教育部指导和督促所属高校清理内部管理中涉及“四唯”的做法。借着这次机会,柴丽杰向上海大学校长金东寒写了三封信,请校长责令经济学院清理其博士生科研评价指标体系,对自己的论文重新进行评价,并认为仅用论文计数的方法来评价一名博士,是因为上海大学不具备评价博士学术水平的能力,应撤销上海大学授予应用经济学(法律金融学)博士学位的资格。2019年2月22日,上海大学向柴丽杰作出正式书面答复,“对学位申请者进行评价和认定,和清理“四唯”并不矛盾。柴丽杰的学位申请因未能达到相关标准要求所以不能授予学位”。3、起诉母校于是,主修法律的柴丽杰决定起诉母校。2019年3月20日,柴丽杰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他请求判令上海大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他的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评定。根据此前公开报道,材料科学与工程公众号小编发现柴丽杰在接受采访时曾说“广大的青年教师和硕博士忍受着这样腐朽的、腐败的学术评价体系,我不仅是为自己的权利斗争,也是在为学术评价制度的改革而献身”。2019年7月24日,案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上海大学辩称“柴丽杰作为博士生,在进校之初就应当了解学校关于博士毕业和取得学位的相关要求,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体系,是上海大学科研量化考核体系的一部分,通过学校统一向学生公布,在该专业就读的学生理应符合该专业的论文发表要求。原告依旧可以在论文发表达标的情况下,再次要求学校组织审核评定”。不过案件并未当庭宣判。2019年12月,案件还在审理期间,上海大学于对柴丽杰的博士学位申请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了审核评定,并做出了“不授予学位”的结论。另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对此柴丽杰已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起复议,尚未得到受理。4、一审判决,法院尊重高校学术自治2020年3月5日,上海浦东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在原被告对学院科研标准和学校科研标准存有争议的情况下,被告仅通过学院秘书以微信告知的方式驳回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未履行法律职责的行为。被告上海大学对原告柴丽杰于2018年11月提交的博士学位申请,未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审核评定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海大学负担。判决书指出,柴丽杰提出上海大学将科研量化指标作为申请学位要件“突破上位法规定,应属违法”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采纳。判决书最后提到:通过规定发表论文数量和期刊载体的方式评价博士的学术水平,历来颇受争议,是否科学合理,各方意见不尽一致,但此属高校学术自治的范畴,法院予以充分尊重。各方期待能有更科学合理的评价博士学术水平的途径或者多样评价方式,需要学位授予单位、教育管理部门和学子们共同推进。5、科技评价,任重道远实际上,关于如何进行合理地科技评价一直是学术圈的热点话题,这不仅对个人利益直接相关,更是关乎国家的科技发展。近日,为破除“唯专利、唯论文”不良导向,国家正式发布多个重磅文件!2月3日,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 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要求高校要停止对专利申请的资助奖励,大幅减少并逐步取消对专利授权的奖励,通过提高转化收益比例等“后补助”方式对发明人予以奖励。将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以决定是否申请专利,切实提升专利申请质量。被授予专利权满三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的专利,或将在一定时期内向社会开放许可。2月23日,科技部又正式发布《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要求采用代表作,国内科技期刊论文原则上应不少于1/3。不得要求在申报书、任务书、年度报告等材料中填报论文发表情况。鼓励财政资金资助的论文在高质量国内科技期刊发表。单篇论文发表支出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该论文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对论文发表的必要性审核通过后,方可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3月3日,国家科技部又发布最新通知,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中科院、自然科学基金委五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加强“从0到1”基础研究工作方案》。包含了许多具体的新做法,比如破四唯、不追热点、严惩造假、按人定项目、加大支持35岁以下青年、准备支持一批30—40岁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有志于长期从事科学研究的优秀青年科学家等。3月5日出版的《Nature》也对此发表看法,认为中国禁止金钱奖励论文,中国大学排名或下降!“论文数量大于论文质量”的结论已深深扎根于很多科研者心中!随着一系列政策的引导,破立结合,对科技评价或将产生重大影响。虽然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总比什么也不做更好。祝愿我国科研环境越来越好!(文:董瑞)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材料科学与工程”。欢迎公众号友好转载,未经许可谢绝转载至其他网站。

第二号

上海大学博士发2篇论文申请博士学位遭拒起诉母校在审,支持谁?

单看事件本身,小西相信不少人会有一种想法,迫切想知道:到底是什么困境,才能逼迫一个博士生走"诉讼母校"的渠道来达到获得博士学位?事件还原:2019年7.24日,上海大学博士生柴丽杰因申请学位遭拒起诉上海大学一案开庭审理。其实,事情早在20119.3.28日就曾引发不小的争议,柴博士就上海大学不履行法定职责,未组织有关院、系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其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审定一事,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9月入学的柴丽杰博士就读于上海大学应用经济学(法律金融学)专业,至2017年9月已顺利修满博士课程并完成规定的学业考试。柴丽杰博士的诉求比较简单,即要求上海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其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评定,整个过程中争议的核心是"学院另行设置3篇核心论文的指标是否合理,而学校是2篇"(后文有介绍)。按博士生毕业流程,柴丽杰博士撰写的博士学位论文已通过上海大学要求组织的开题、预答辩、盲审、正式答辩等环节,且有个很关键的细节,即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最终答辩意见未"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已发毕业证、未有学位证)。作为博士过来人和研究生的导师,同样认为博士生毕业的流程合理合规。-上海大学-但是,时间节点上柴丽杰博士3年半完成攻读博士学位,以目前普遍4年的博士学制来说,算是小小的"破格"。一般,能提前毕业的博士生都是导师的"自豪与骄傲",科研成果多且取得不错的创新。之前,小西也见过不少提前毕业的博士,其博士生导师会请该研究方向的不少大牛导师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算是对该博士最大的扶持,将他"推"出去,让更多的大牛知道这个优秀的年轻博士。不少人会说请外面的大牛来参加答辩就是对博士的扶持吗?真的是如此呢。博士答辩每请一个圈内大牛,远不止是"人情"上的付出,毕竟大家都很忙,能来说明关系不错,而且参加答辩的专家远一些的往返费用和住宿费的成本高于很少的答辩专家费。如不少学校规定,博士生答辩每个专家仅能发500-1000的专家费,少量导师会自己补一部分。这也是为何大部分博士生答辩,仅有答辩委员会主席是其他单位(如同城研究所),其余都是本校的博导,这就是在降低答辩费用(起码答辩专家不用支出住宿和往返交通费)。-柴丽杰博士发表论文=-在读期间,柴丽杰博士在南大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中国商法年会"发表会议论文1篇。小西觉得可能争议就是不少学校规定"博士生要毕业毕业发表至少3篇与学位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2篇C刊(南大核心)"。当然,小西不是该学科的,对于"中国商法年会"的会议论文"含金量"不妄下定论。不过,每个大学都有申请博士学位要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重要期刊目录》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重要国内核心期刊。-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在柴丽杰博士提供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同样看到类似的内容"作为2014级博士研究生,学位申请应满足《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量化指标》(2014年版)。由于拟未能达到相关标准要求,故未能获得学位。"。小西查了下,经济学院的要求是核心期刊学术论文数量得是3篇。在博士生毕业的要求中,有学校、学院/学科、导师三个层次的规定,相对来说/在大部分研究生心中,导师的要求是最高的,而学校的要求往往比较容易。如2018年,清华大学甚至取消博士生毕业论文要求,但是其学科、导师依然有自己的"规定"。-柴丽杰博士微信聊天记录-在柴丽杰博士事件中,我们看到的是学校要求2篇核心论文,学院要求是3篇核心论文。按套路的话,应该是不少导师可能要求4篇,是不是?但是,还真的没有。能让柴丽杰博士论文顺利送审,且组织答辩,说明其导师还是认可柴丽杰博士已达标其课题组博士生的毕业最低要求。其实,类似的情况真的不少,尤其是核心期刊数量和每期版面有限。不少博士生都是因为学术论文尚未答辩而延期毕业,之前有华师教授范军发文《博士毕业必须有2篇C刊文章 华师教授:这要求快把博士生逼疯了》。这远不止是"一刀切"的事情,一旦放开所有毕业要求,博士生质量难以保障又是一个新问题,源头还得从C刊数量和投稿、导师论文署名等多环节共同调整。-上海大学图书馆-柴丽杰博士诉讼上海大学的其他看法在博士生圈子内,针对柴丽杰博士这个问题也有些不同看法。就应用经济学专业博士生而言,1篇南大核心、1篇会议论文的博士生,大部分导师会不会让其申请答辩的,最低要求2-3篇核心论文的原因之一是博士生毕业后想求职,"2篇核心论文"已是不少双非院校最低标准。甚至,不少熟识的博士朋友说,"三篇核心可以博士毕业,真的很爽,其中一个博士当年可是发了5篇才毕业的。"。另外,不同学校会也会根据C刊排名划分不同级别或区,除了数量还有质量的要求。当然,这里面同意透露着深深的自嘲和无奈。因此,在小西看来这个事情本身非常典型,也是许许多多博士生遇到的问题。以目前公示的信息来看,上海大学曾于2018年12月11日与柴丽杰博士沟通过。期待事情的进一步发展,也许会对未来博士学位授予带来新的变革。-博士生毕业-为何不少人非要扯上柴丽杰博士的博士生导师,导师背啥锅?让小西无法接受的是,不少人都不清楚事件本身是什么,甚至分不清诉讼的被告是上海大学还是该博士生的导师,非扯到柴博士的导师对其压榨、不让毕业。如小西在其他评论看到"是谁给导师这么大的权力,一定要改革。"。真的是让人觉得很想笑的一件事,别没事就给原本紧张的"导师与博士生关系"添乱。没有其博士生导师的签字同意,柴丽杰博士连向学校申请博士学位答辩的机会都没有。而且,整个事件中,柴丽杰博士的博士生导师起码是"鼎力相助"柴丽杰博士毕业的,反过来说,柴丽杰博士不管胜诉与否,依旧在上海大学工作的其导师受影响可能更大。在这个事件中,同样有不少人质疑的是仅发表1篇南大核心+1篇会议论文,柴丽杰博士的导师就让其毕业,是否存在要求不严?在这个前提下,还让导师背锅博士生不能毕业,良心何在?就算问柴丽杰博士本人,小西相信他也是感谢导师的。最后,小西想说事越辩越明,理越辩越清!柴丽杰本身是法律金融学的博士生,走诉讼渠道不宜被过度解读,仅仅是一种诉求的方式。不过,小西疑惑的是该规定在学生入学事情,以法律约束而言,是否代表学生入学就同意该规定呢?

波弗特

柴丽杰诉上海大学博士学位评定案

浦东法院:柴丽杰诉上海大学博士学位评定案一审判决书网络配图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9)沪0115行初362号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柴丽杰,男。委托代理人曹竹平,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渊,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大学,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昌胜。委托代理人李凤章,男。委托代理人徐澜波,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柴丽杰诉被告上海大学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柴丽杰及其委托代理人曹竹平、何渊,被告上海大学的委托代理人郭长刚(后被上海大学撤销委托)、徐澜波到庭参加诉讼。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诉请及证据原告柴丽杰诉称,其于2014年9月至2017年12月在上海大学应用经济学(法律金融学)专业攻读博士研究生。就读期间,原告无任何违法乱纪行为,按规定修完全部课程并通过全部学业考试。原告撰写的博士论文《中国农地信托构造研究》,通过了被告组织的开题、预答辩、盲审、正式答辩等环节,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最终答辩意见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在读期间,原告在南大核心期刊《大连理工大学学报》上发表了学术论文,并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中国商法年会”上发表了会议论文。2017年12月9日,被告向原告颁发了上海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准予原告毕业。2018年11月28日,原告依据《上海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上大学位实施细则》)的规定,向被告邮寄了申请颁发博士学位的全部材料。原告认为,根据《上大学位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上海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第六部分以及《上海大学博士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的规定,原告已经符合了学校关于“在国内外核心期刊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正式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的博士学位授予条件。被告却以原告发表的核心期刊学术论文数量不符合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为由,未组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评定,未出具法定答复。原告已经通过答辩,答辩意见也是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应当认为被告已经认定原告符合了被告的科研量化要求。原告还认为,上位法均未规定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才能申请学位,立法本意是重点审查在校成绩和学位论文情况。科研量化指标的制定是学校的行政管理行为,而非学术自治范畴,经济学院的量化指标突破学校规定,不能对原告产生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规定,被告负有依法对原告提出的学位申请进行评定并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的法定职责,被告在申请阶段增设条件,缺乏上位法依据。被告仅通过学院秘书微信告知,也不具备法定形式,应当视为未履行法定职责,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曾就原告申请进行过审查和开会表决程序,违反正当程序原则,被告的做法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评定。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成绩单,证明原告已修完并通过上海大学规定的博士学位全部课程,且已通过博士学位毕业论文的答辩,答辩结果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2.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成绩、博士毕业证书,证明原告的博士学位论文已通过“双盲评审”程序,2017年12月9日,被告向原告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3.《寿险核保期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法律问题研究》,载于《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证明原告撰写的上述论文被公开发表在《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核心期刊)2017年第2期第38卷上;4.《私法自治与民商主体制度的重构——从小商贩与城管的矛盾冲突谈起》,载于《中国商法年刊》(2015年),证明原告撰写的上述论文,已被公开发表在《中国商法年刊》(2015年)上(全国性会议论文);5.致上海大学金东寒校长的三封信,证明2018年11月19日、11月22日、11月24日,原告向被告金东寒校长致信,向校长反映原告的情况,并请求学校有关部门能妥善处理原告申请博士学位一事;6.信访材料、信访邮件截屏,证明2018年12月3日,原告向被告信访办发送了相关信访材料;7.《上大学位实施细则》(2017年7月修订),证明根据被告有关规定要求,原告符合“在国内外核心期刊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正式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的要求,可以申请博士学位,被告应根据该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和审批;8.《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2018年7月修订)及附件《上海大学博士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证明附录说明4表明《上海大学博士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适用于除“艺术类学位”之外的所有学位授予申请,并没有授权其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科研成果量化指标,原告所读专业没有得到授权制定细化标准;9.淘宝网销售页面截图,证明原告的论文被刊登在2015年9月1日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中国商法年刊》(2015年),书号为XXXXXXXXXX,属于会议学术论文,是合法出版物,目录中列明了原告发表的论文;10.微信聊天记录截屏、邮寄凭证,证明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被告提出博士学位申请,并按照要求邮寄提交了相关材料,包括博士学位申请书两份、博士学位论文纸质版、成绩单、论文中英文摘要、照片和已经发表的两篇论文。答辩情况被告上海大学辩称,原告系被告经济学院应用经济学下属二级学科法律金融学的2014级博士生,在进校之初就应当了解学校关于博士毕业和取得学位的相关要求,相关规定和科研量化指标被告也通过学生手册和官网的方式予以周知。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体系是上海大学科研量化考核体系的一部分,通过学校统一向学生公布,在该专业就读的学生理应符合该专业的论文发表要求。原告发表论文数量不符合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考核要求,只发表了一篇核心期刊论文,不符合三篇的要求。同时,原告发表的论文也不符合学校的科研量化指标要求,与原告的博士学位论文没有相关性,商法年刊的论文不属于会议论文。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材料后,由经济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予以审查,审查后认为原告不符合博士学位申请条件,遂对原告申请予以驳回。根据被告关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秘书的职责相关规定,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微信对原告告知,属于合法告知,其后也对原告进行了面谈告知。被告认为,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规定,无需开会表决,只有审查接受学位申请后,才进入下一步的审核评定程序。故被告未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予以审核评定,符合学校惯例和相关规定。关于答辩委员会作出的“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只是建议,是否接受,由被告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审查判断。另外,原告明知其论文发表数量不符合要求,也向被告申请延期申请博士学位,被告并未最终作出结论,原告依旧可以在论文发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要求被告组织审核评定。在最终审核评定未作出之前,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没有意义。综上,原告不符合博士学位申请条件,被告并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上海大学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申请书,证明2017年12月9日原告向被告提交申请,要求暂缓申请博士学位,原告知道其没有完成学校规定的科研指标;2.柴丽杰与秘书陈文婕的微信对话截图,证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已审核柴丽杰的博士学位申请,2018年12月5日,秘书通过微信告知原告结果,原告导师也不同意柴丽杰提交申请;3.面谈记录,证明2018年12月11日面谈记录上有柴丽杰签字,已经说明被告告知了不予接受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4.关于柴丽杰同学学位申请相关情况的说明,由陈文婕出具,证明陈文婕对原告申请学位相关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包括原告答辩当天申请暂缓授予博士学位,被告同意原告先进行论文答辩,之后原告曾向被告邮寄申请材料,被告认为原告申请不符合条件,通过秘书告知原告,以及面谈告知原告等情况;5.《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上大学位实施细则》(2017年7月修订),证明被告具有受理原告博士学位申请,并进行审核的相应职权;6.《上大学位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转引至第十三条,《上海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2017年6月)第七条、第八条,《上海大学经济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章程》(2017年9月)第二条、第三条,作为被告处理原告博士学位申请的程序依据,证明根据规定,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由研究生院委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予以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有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位人员名单的职责,其下设的办公室协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核学位课程考试门类及学位论文答辩情况等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处理日常工作,通过秘书传达相关信息,是学校惯例;7.《学位条例》第六条,是被告制定科研量化指标的依据,《上大学位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及附件《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应用经济学学科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应用经济学博士研究生科研量化考核办法》(2013年4月修订)《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量化指标》(2014年),作为被告的法律适用依据,证明经上位法授权,被告有权制定具体的科研量化指标,被告认定原告提交的论文不符合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因此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未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查;8.《上海大学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流程》,证明上海大学博士论文答辩的流程规定;9.上海大学201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及考试科目,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信息平台,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备案表(法律金融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证明上海大学201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列明应用经济学学科下设“法律金融学”的研究方向,该二级学科已经备案;10.《关于对<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试行)>的补充说明》,2006年7月10日上海大学网上公布,证明期刊学术论文是指在期刊上以正常卷期发表的学术文章;会议学术论文是指论文被刊登在正式出版的学术论文集中,柴丽杰发表的会议论文不符合要求;11.《上海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试行)》,证明培养方案适用于所有研究生,一经确定,严格执行;12.《制定上海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证明二级学院获得授权制定培养方案;13.《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量化指标》(2014年版),证明在举行学位论文答辩时应已发表(含录用)与学位论文研究相关的研究论文,且符合量化要求。质证情况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证据依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被告超过法定期限举证,应视为没有提交证据,法院立案后向被告寄送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法院第一次送达符合法定程序,被告无正当理由退件,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被告在法院再次送达后提交的证据,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举证期限。被告在开庭前一天又补充了证据2-4、9-13,没有正当的延期举证事由,属于超期举证,应当予以排除。对证据1,系原告在答辩当日书写,由于受到胁迫,并非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告知原告论文发表数量不符合规定,现在申请肯定无法审核通过,故原告暂缓申请,但不代表放弃申请,申请书不能证明被告拒绝原告申请的事实;对证据2-4关涉申请事实等,原告予以质证,对证据2,内容真实,系发生在原告和秘书之间的对话,但导师不同意不代表被告可以拒绝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如果博士在读期间一篇论文未发表想要获得博士学位才需要导师签字,微信截图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对证据3,确实因原告信访后于2018年12月11日召开过会议,但该会议参会人员只有聂某是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其余均不是,根据规则,不能认为是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会议记录性文字非原告书写,只有第二页原告署名和“双方对法律,经济学院内部文件的有效性存在较大分歧”是原告所写,到会人员签名不全,无法确认真实性;对证据4,形式上是证人证言,证人未到庭无法质证,关于内容方面,对申请材料邮寄、暂缓申请学位的事实认可,秘书的告知不能代表被告的告知,秘书告知原告先不要申请,一旦否决将不能再申请学位,所以原告才提出暂缓申请,是受被告胁迫,其中所说的由导师核实原告论文达标情况的表述不属实;对证据8,认为与本案无关,真实性认可,原告已经通过论文答辩。对被告的职权依据无异议,原告表示需要补充,《学位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项及《上大学位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这些依据也应当作为职权依据。对被告的程序依据有异议,被告的相关规定对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都规定了明确的议事规则,需要三分之二出席才得以召开,三分之二表决一致才能作出决议,秘书只是协助,不能作出是否接受的决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也只是协助,被告应当举证是否开会投票决议,如果没有具体程序规制,应当以正当程序原则审查被告有无履职,被告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允许原告提出陈述申辩和反对意见,被告在此过程中均未做到。对被告的法律适用依据,原告均不认可,《上大学位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学位条例》第六条与本案程序认定无关,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与学校规定不同,根据《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说明4表明《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适用于除“艺术类学位”的所有博士学位授予的申请,被告不能证明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得到了学校的授权发布。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3、5-7、10无异议,对证据4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无法证明是全国性会议论文,对证据8证明内容有异议,无法证明应用经济学分委员会制定的量化指标没有得到授权;对证据9有异议,没有看到原件,无法发表质证意见,知网上只能查询到文章;对证据10,被告表示收到了申请材料,对证明事实有异议,原告的申请材料并不符合学校的要求,论文发表数量不符合规定。认证情况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被告在本院送达应诉材料后,提交的证据系于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本院予以认可,可以作为本案证据。被告提供的证据2-4,虽然属于补充证据范围,但关涉到原告的申请事实等情况,原告当庭予以认可,本院认定作为本案证据,对被告补充提交的证据《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量化指标》(2014年版),因与被告之前提交的《应用经济学博士研究生科研量化考核办法》(2013年4月修订)关于论文发表数量的要求表述基本一致,被告作为法律适用依据予以提及,原告当庭也予以质证,本院确认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对被告补充提交的其余证据(证据9-12),因超过法定期限亦无延期举证的正当理由,本院依法予以排除。被告提供的证据1-3,可以证明原告在博士论文答辩当日提出暂缓申请学位,原告提出博士学位申请,发表论文的情况,以及秘书告知申请不符合条件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定为本案证据;证据4中原被告无争议的内容,也验证了原告博士申请未获初审通过并经由陈文婕微信告知的事实,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证据8证明博士论文答辩流程,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供的职权依据、程序依据和法律适用依据中的《学位条例》《暂行办法》《上大学位实施细则》《上海大学经济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章程》(2017年9月)《应用经济学博士研究生科研量化考核办法》(2013年4月修订)《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量化指标》(2014年),系原告进行博士学位申请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学院制定的相关规定,《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2004年版)及附件《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可以证明被告2004年制定的科研量化指标的具体内容,以上规定均可以适用于本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但被告适用上述依据作出的认定和告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会在本院认为中予以分析评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的学业成绩、论文答辩情况、发表论文情况,原告邮寄博士学位申请材料、被告告知不符合申请条件等情况,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2018年7月修订)及附件《上海大学博士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和原告当庭陈述的被告应予补充的职权依据,可以证明被告作为学位授予单位的具体职责,以及对科研量化方面的具体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结合微信截屏、面谈记录以及双方当庭陈述的情况,可以证明被告对原告论文发表数量不符合经济学院的规定已经告知原告,原告也知晓被告拒绝受理其学位申请的事实,对原告当庭陈述被告对其申请未作出任何处理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原告进入上海大学应用经济学(法律金融学)专业就读,攻读法律金融学博士学位。2017年12月9日,被告组织博士论文答辩,原告持博士学位论文《中国农地信托构造研究》参加答辩。答辩当日,原告向被告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称,因科研不达标,要求准予其暂缓申请博士学位。同日,原告以5票通过0票反对,通过答辩。随后,被告向原告颁发了落款日期为2017年12月9日的《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证书载明:原告于2014年9月至2017年12月在应用经济学(法律金融学)专业学习,修完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准予毕业。同年12月11日,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办公室盖章出具成绩单,载明原告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结果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2018年11月28日,原告向被告上海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递交了博士学位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包括博士学位论文纸质版、成绩单、论文中英文摘要、照片和已经发表的两篇论文。被告收悉后,经济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兼经济学院秘书,以下以学院秘书指代)陈文婕于2018年12月5日通过微信告知原告,因其发表的论文数量不符合经济学院科研量化考核指标,故其博士学位申请不符合要求。之后,被告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未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核评定,也未出具任何书面决定。原告不服,遂涉诉。另查明,《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及附件规定,文学、历史学、管理学、法学等的科研量化指标为:1.申请人在国内外核心期刊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正式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作者排序:第一作者或者除导师以外的第一排序署名,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是第一作者;2.申请人一般应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与学位有关的论文1篇(作者排序要求同上),并有1项经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主持鉴定、验收的科研成果,研究者排序:前三名;3.参加专著或教材编著,并正式出版,其字数不得少于十五万字(编著者排序要求同学术论文要求)。以上条件只需符合1项即可。《应用经济学博士研究生科研量化考核办法》(2013年4月修订)规定,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在举行学位论文答辩时,应已发表(含录用)与学位论文研究相关的研究论文,量化要求为:1篇一级论文,或者2篇二级论文,或者1篇二级论文和2篇三级论文。对一级、二级、三级论文进行了明确,并列举了期刊名录。此后,经济学院发布《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量化指标》(2014年版)规定,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在举行学位论文答辩时,应已发表(含录用)与学位论文研究相关的研究论文(CSSCI/SSCI/SCI期刊),量化要求为:一级B及以上期刊论文1篇,或二级(A、B)期刊论文2篇,或二级(A、B)期刊1篇和三级期刊论文2篇,并在附件中将论文分级进行明确。庭审中,被告称上述两个量化要求一致,经本院核对,量化要求基本一致,但列明的各个级别的期刊名录略有不同,原告发表的两篇论文不符合上述两个量化要求。根据《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学校规定部分学科能够另行制定科研量化指标的主体是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而非二级学院。鉴于本案中经济学院和应用经济学关于科研量化指标的规定基本一致,后文阐述对此不作区分,以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统一指代。原告向被告申请博士学位时,作为科研成果提交的论文为:1.《寿险核保期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法律问题研究》,载于《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第38卷);2.《私法自治与民商主体制度的重构——从小商贩与城管的矛盾冲突谈起》,载于《中国商法年刊》(2015年),法律出版社出版。被告认可原告论文一发表于核心期刊,属于经济学院科研量化指标中的三级论文,论文二不属于经济学院规定的论文类型范围,故原告的论文发表数量不符合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再查明,《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2004年版本)第一点规定博士学位申请者在学习期间必须有公开发表的论文或取得经过鉴定的科研成果,具体要求见附件《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附录说明5载明文科中的美术学研究生学位的标准另定。《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2018年7月修订)第一点规定,为保证毕业研究生学位授予的质量,上海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在学习期间必须有公开发表的论文,或取得经过鉴定的科研成果,博士具体要求见附件《上海大学博士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硕士不再统一要求,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上海大学博士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附录说明4载明,艺术类学位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的标准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订。又查明,原告在2018年11月28日向被告提出博士学位申请前后,还曾向被告时任校长金东寒邮寄了三封信,对被告通过设置核心期刊论文发表数量来提高获取博士学位门槛的做法表示不满,希望被告对原告诉求予以研究,并妥善处理。原告还于2018年12月3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信访机构发送信访材料,要求被告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事宜进行研究处理。2018年12月11日,被告相关人员与原告就原告学位问题进行面谈,原告在面谈记录尾部书写“双方对法律、经济学院内部文件有效性存在较大分歧”并签名。还查明,被告上海大学于2019年12月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进行了审核评定,审核评定结果为不同意授予原告博士学位。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上海大学作为高等学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具有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评定的职权。本案原告提出博士学位申请后,被告未予组织审核评定,原告的起诉符合提起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诉讼要件。就被告以原告发表论文的数量未达到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为由,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不予组织审核评定,且以微信的方式告知,其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第一,根据《学位条例》第六条和《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上海大学作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有权制定博士学位授予的相关细则。《上大学位实施细则》相关条款对博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了限定,规定了学位授予的申请程序、博士学位审批、不授予学位的情形,来源于上位法的授权,并未违反《学位条例》和《暂行办法》的规定。《学位条例》第六条对“学术水平”的界定比较原则,上海大学将学术水平的衡量标准通过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予以具体化,并未违反《学位条例》第六条关于授予博士学位条件的相关规定。原告关于被告将科研量化指标作为申请学位的申请要件属于突破上位法规定,应属违法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第二,根据上位法和被告相关规定,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材料应当由所属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查。《学位条例》第十条、《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上大学位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授予学位权限,在规定期限内具有履行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的相关职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负责审查学位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本案中,除原被告争议的科研成果是否达标的问题外,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全部申请材料,被告未出具证据证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曾就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材料进行过审查,不能证明被告的程序正当性。第三,学院秘书通过微信向原告告知,不能当然视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职的行为。《上海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上海大学经济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章程》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处理日常工作。上述规定将学院秘书在学位授予工作中的职责限定于协助主席工作。学院秘书的行为是否可视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履职行为,应结合上述规定对秘书协助开展相关工作的性质予以认定。学院秘书对明显不符合申请材料形式要件的,可以通过简便方式告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但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所涉已发表2篇论文,一篇刊载于核心期刊(属于经济学院指标中的三级论文),一篇是会议论文(不属于经济学院指标中的任何论文级别),已符合学校科研标准关于2篇核心期刊或者全国性会议论文的数量要求,但不符合经济学院科研量化指标中关于2篇三级论文和1篇二级论文的数量要求。原被告对应当适用学校科研标准还是学院科研标准存有争议,该争议的判断结论不仅会影响申请材料是否完备的审查定性,更关乎学生的重大权利义务,显然不宜直接由学院秘书予以决定,也不能当然视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履职行为。关于原被告争议的学校科研标准和学院科研标准的问题,本院认为,《上大学位实施细则》规定,对博士学位申请者的科研成果应当符合《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该量化指标是上海大学校级层面的规定。该校级科研量化指标2004年版本仅规定“文科中的美术学研究生学位”可以另行制定标准。2018年版本仅说明“硕士不再统一要求,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艺术类学位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的标准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订。”由此可见,上海大学并未将经济学院应用经济学学科纳入另行制定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的学科范围。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规定的论文发表载体和数量与学校规定不相一致,并非对学校规定的简单细化,而是重新定义。学位的授予与否关涉学生重大切身利益,经济学院的相关规定并不能如被告所称通过事先告知的方式,当然上升为校级规定。本院还认为,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高校对博士学位申请者的学术衡量标准有自主自治的权力,可以设置相关规范,但设定的规则应当被严格遵守,以防止学术评价标准上的混乱。各学科标准高于或低于学校标准,应在学校规定中予以体现,高校在学位授予方面的程序规制并未否定各学科制定具有本学科特点科研标准的自主性。值得指出的是,通过规定发表论文数量和期刊载体的方式评价博士的学术水平,历来颇受争议,是否科学合理,各方意见不尽一致,但此属高校学术自治的范畴,本院予以充分尊重。各方期待能有更科学合理的评价博士学术水平的途径或者多样评价方式,需要学位授予单位、教育管理部门和学子们共同推进。综上,在原被告对学院科研标准和学校科研标准存有争议的情况下,被告仅通过学院秘书以微信告知的方式驳回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依法应予纠正。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确认被告已于2019年12月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了审核评定,并出具了评定结论。经本院释明,原告不撤回本案起诉。故本院依法确认被告之前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未予组织审核评定的行为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上海大学对原告柴丽杰于2018年11月28日提交的博士学位申请未组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审核评定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上海大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民珍审 判 员 孙忠耘审 判 员 郭寒娟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法官助理 刘 莉书 记 员 汪雯绮

死气沉沉

一博士毕业生申请学位遭拒起诉学校,案件有了最新进展

新京报讯(记者 王俊)去年3月,上海大学博士毕业生柴丽杰因学位申请遭拒将学校告上法庭,引发社会关注。日前,记者从柴丽杰代理律师何渊处获悉,该案一审已于近期审结,法院判决学校不组织对柴丽杰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评定的行为违法。何渊告诉记者,该案只涉及程序,解决学校的不作为问题。“涉及论文要求等实质性问题,已向国务院学位办公室申请复议,需要看复议结果。”学院论文指标数高于学校有效吗?去年3月20日,上海大学2014级博士研究生柴丽杰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上海大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自己的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评定。7月24日,该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张诉状将学校告上法庭的原因是柴丽杰于2017年12月通过了博士论文答辩,却一直未获得学校授予的博士学位。2014年9月至2017年12月,柴丽杰在上海大学应用经济学专业攻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律金融学。此前据媒体报道,上海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学位是由经济学院与法学院合作设立,挂在经济学院下,不过柴丽杰的导师来自法学院。在读期间,柴丽杰在南大核心期刊上发表了1篇学术论文,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中国商法年会”上发表了1篇会议论文。根据现行《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以及《上海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对文科类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要求是“在国内外核心期刊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正式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但柴丽杰所在的经济学院,要求需发表核心期刊学术论文3篇(2篇三级论文和1篇二级论文)。因此,尽管柴丽杰拿到了毕业证,证书显示“修完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准予毕业。但学校因其发表的核心期刊学术论文数量不符合学院规定的3篇,拒绝其博士学位申请。根据此次判决书显示,浦东新区法院认为,《上海大学学位实施细则》规定,对博士学位申请者的科研成果应当符合《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该量化指标是上海大学校级层面的规定。该校级科研量化指标2004年版本仅规定“文科中的美术学研究生学位”可以另行制定标准。2018年版本仅说明“硕士不再统一要求,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艺术类学位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的标准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订”。由此可见,上海大学并未将经济学院应用经济学学科纳入另行制定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的学科范围。法院称: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规定的论文发表载体和数量与学校规定不相一致,并非对学校规定的简单细化,而是重新定义。学位的授予与否关涉学生重大切身利益,经济学院的相关规定并不能如被告所称通过事先告知的方式,当然上升为校级规定。学校不审核其学位申请是否违法?博士毕业快一年后,2018年10月,教育部开展清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专项行动。借此契机,柴丽杰曾三次致信校长。2019年2月22日,上海大学向柴丽杰出具了一份书面答复。其中强调:“学位授予工作是建立一种评价标准,衡量尺度或质量基准,并按照一定的准则和程序,对学位申请者进行评价和认定。”作为博士学位申请者,柴丽杰未能达到《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量化指标(2014年版)》中的标准要求,故未能获得学位。经济学院已在2018年12月11日与柴丽杰沟通,明确无异议。2018年11月28日,柴丽杰再次向学校邮寄了申请颁发博士学位的全部材料,学校也再次用同样的原因拒绝他,并未组织评定委员会对其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评定。因此,柴丽杰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上海大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他的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评定。上海大学以柴丽杰发表论文的数量未达到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为由,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不予组织审核评定,且以微信的方式告知,该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法院认为:原被告对应当适用学校科研标准还是学院科研标准存有争议,该争议的判断结论不仅会影响申请材料是否完备的审查定性,更关乎学生的重大权利义务,显然不宜直接由学院秘书予以决定,也不能当然视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履职行为。法院确认上海大学对柴丽杰于2018年11月28日提交的博士学位申请未组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审核评定的行为违法。论文指标化问题该如何解决?何渊告诉记者,该案只涉及程序,解决学校的不作为问题。“涉及论文要求等实质性问题,目前已向国务院学位办公室申请复议,需要看复议结果。”该案引起广泛关注的重要原因,是指向了论文指标化的学术风气。当时恰逢全社会集中反思“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当口,该案也就有了标志性的意义。论文指标作为在学生、教师头上的“紧箍咒”,存在不小的争议。清华大学教育研究院长聘副教授李锋亮认为,在没有更好的措施出来前,取消论文指标的考核应该慎重。“除了一些特定学科,比如艺术类,论文在学术博士生考核中有必要性,但是在硕士、专业博士中的必要性值得进一步商榷。”李锋亮告诉记者,对于大多数学科而言,发表学术论文是体现学术纯粹性最好的指标之一,在其看来,发表学术论文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做学术。对于实践中出现论文指标异化的情况,李锋亮表示,无需因噎废食,根据具体案例进行具体应对即可。“如果担心论文指标异化就废除论文指标,我觉得这是不负责任的。负责任的态度应该是想出更有效的切实保证博士生培养质量的举措后,再讨论取消对学术论文的要求。”对此案涉及的论文发表数量问题,法院表示,值得指出的是,通过规定发表论文数量和期刊载体的方式评价博士的学术水平,历来颇受争议,是否科学合理,各方意见不尽一致,但此属高校学术自治的范畴,本院予以充分尊重。各方期待能有更科学合理的评价博士学术水平的途径或者多样评价方式,需要学位授予单位、教育管理部门和学子们共同推进。新京报记者 王俊编辑 陈思 校对 李项玲

艺术品

上大博士状告母校:发表论文数量不够,学位遭扣押!

近日,青塔转发了“上海大学一位博士状告母校”的消息引起了小知的关注。这位柴姓博士是上大2014级的研究生,已于2017年12月毕业离校。他状告母校的原因是:学校扣押了自己的博士学位!因为按照上大经济学院的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量化指标,博士生必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至少3篇三级期刊论文,而他就是因为没有达到这个指标,导致没有学位。不过,上大校级的学位授予细则的两篇论文指标,他已完成。在已修完所规定的课程,学位论文答辩也已通过,且达到学校指标的情况下,他认为自己的学位不该遭到扣押。对于研究生毕业需要发表多少篇规定级别的学术论文,可以说是不少高校的“土规定”了。这一规定,往往有高校的“私心”,通过数量众多的硕博研究生发论文,能够大大增加整个学校的核心期刊论文数量,从而提升自己的排名和知名度。所以,这类的“土规定”早已被研究生们深恶痛绝,但又无可奈何,不得不忍受着这样的条款。曾有媒体报道称,在2012年,有一位南开教授招收的十几名博士都未能正常获得博士学位,原因就是论文发表数量不够。所以高达65%的博士延期毕业,往往和高校“自设门槛”要求学生发表规定数量的核心期刊论文很有关系。因为高校规定的核心期刊数量肯定是有限的,每年能发表的论文数量并不多,但光是研究生这个群体,就达到好几十万。再加上还有高校老师、研究人员等等,这上稿的竞争就更大了。现在的论文发表早已经是产业化了,催生了专门的中介在代发甚至代写论文,中介介绍发表一篇论文,动辄就是上万。对于没关系、没资源、没后台还没经济实力的学生来说,想靠正常渠道发论文,简直就是登天。但高校这样的“土规定”合不合法?却没有定论。为了保障学术自治,国家层面的《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各高校可以自行制定细则,但也没规定学校下的二级单位还能自己设置“小细则”。所以,这位柴博士认为上大经济学院的这一学位授予指标不合法,是经济学院“好大喜功,想通过学生发表论文来快速建立学术的影响力”。我们能够感受得到这位来自农村的上大柴博士,有多么辛酸。他告诉记者,在毕业一年后,还尝试到处投稿。由于没有博士学位,在找工作中这个读博经历就等于没用。小知希望,他能够赢得官司,获得自己的博士学位,更希望此案能够推动更多高校打破“土规定”,按照国家的学位条例设置科学的评定细则,让学术回归学术。作者:知新行闻

百骸

211高校博士再诉母校要求授予学位!院校提高学位门槛何以维权?

来源 |南方都市报 记者:侯靖靖、考博圈编辑 | 学术君上海大学博士生柴丽杰因发表论文数量未满足院系“科研量化指标”,博士毕业后仅获得毕业证,迟迟未拿到学位证,将校方告上法庭。在一审胜诉后,因校方不执行结果,再次提起了新的行政诉讼。该案于9月17日下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柴丽杰于2014年9月进入上海大学经济学院,攻读应用经济学专业(法律金融学方向)博士学位,学制3年。2017年12月9日,上海大学组织博士论文答辩,柴丽杰持博士学位论文参加,以5票通过、0票反对的结果获得通过。其后,校方向其颁发了《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但柴丽杰并未如期获得博士学位,院方给出的原因是:他读博期间仅在CSSCI(南大核心期刊)上发表了1篇论文,另有1篇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发表的会议论文,总量并未达到《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量化指标》所规定的3篇,属于“科研不达标”。图源:校方官网发布的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院校两级论文指标不同引争议在向上海大学校长连写三封信,要求对自己的论文重新评价无果后。2019年3月20日,柴丽杰以“教育其他行政行为”为案由,对母校提起了行政诉讼。并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博士学位授予条件中,并没有涉及发表论文数量,因此经济学院此举属于突破校级规定、自行提高获得学位的门槛。该案开庭后,在接近4个小时的庭审中,双方围绕上海大学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相关程序是否正当等展开了质证,并花了较多时间辩论,经济学院在校方规定的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上再“加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第一季开庭后,柴丽杰与曹竹平律师和何渊律师的合影一审判决胜诉今年3月5日,上海浦东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认为在原被告对学院科研标准和学校科研标准存有争议的情况下,被告仅通过学院秘书以微信告知的方式驳回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未履行法律职责的行为,判定被告上海大学对原告柴丽杰于2018年11月提交的博士学位申请未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审核评定的行为违法。对于柴丽杰提出上海大学将科研量化指标作为申请学位要件“突破上位法规定,应属违法”的主张,法院未予采纳,认为上海大学作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有权制定博士学位授予的相关细则,将博士学位获得者应达到的“学术水平”通过科研成果量化指标将之具体化。不过,浦东法院也指出,高校行使学术自治权也应严格遵守规范,譬如在此案中,上海大学并未将经济学院下设的应用经济学纳入“另行制定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的学科”范围,而经济学院实行的科研量化指标与校级规定不一致,这些规定并不能仅仅通过事先告知的方式就上升为校级规定。再诉母校要求法院直接判授学位基于同样的理由,柴丽杰方提起了新的诉讼,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上海大学向原告柴丽杰授予博士学位”。新的诉讼请求于今年7月21日被浦东法院受理。申请书中提到,被告不同意授予原告博士学位所依据的“学院标准”,已为前案判决确认为违法的标准,而如果适用校级科研量化要求,则柴丽杰无疑满足标准,上海大学已无任何学术和法律上的裁量空间。为节约司法资源,避免行政程序空转,应当允许法院直接介入行政行为,直接判令上海大学向柴丽杰颁发学位。通过柴丽杰一方介绍,根据我国《学位条例》等相关规定,高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查、结果通知和授予学位的主体,从行政法角度,这种高校的“学术自主权”同样是一种“准行政权力”,必须纳入严格的司法审查之中。他们同样希望通过此案引起社会各界对于“唯论文”现象的反思,呼吁采取更科学合理的学术水平评价标准。反思高校 “学术自主权”随着中科院、清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相继明确了:发表论文数量不再作为申请博士学位的限制性条件,关于博士毕业不再“唯论文论”的现实处境,这些学者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查理王:论文固然是衡量学术成果的重要标准,但不应该是唯一的标准,这听起来可能有些理想主义,但科学研究最本源的推动力就是科学家的好奇心和探索欲。取消唯一的标准,可以让学生不因为担心毕不了业而放弃探索一些“看起来没什么卵用”的课题,也减少了因为实验结果不显著而造假的动机,对一个想要成为世界一流的学校而言,是利大于弊的。@Kenway:清华前几年也开始这么改了,因为我自己是直接读的博士,只谈这个事对博士毕业的影响:首先这个制度是在跟美国一些学校学习,确实美国的博士基本没有要求有什么硬性论文发表指标的,但我目前对这个事持负面态度,原因是这种做法导致了导师的进一步集权,而国内的一些院校却没有相应地建立起限制导师权力的制度。由此可见,在不“唯”论文的趋势下,高校有关硕博毕业的“学术自主权”,逐渐倾向至导师的进一步集权,不过从近日教育部发布相关的导师行为准则要求来看,我国也在逐步完善高校导师的管理制度,也寄希望于更大程度地给学生们创造相对自由的学术环境,最终以更合适自身发展的科研方式完成学业。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记者:侯靖靖、考博圈转载本文请联系原作者获取授权,同时请注明本文来源。

灰熊人

上海大学博士未获得学位证,将母校告至法庭,称学院另设新指标!

最近网上曝出了这样一个新闻,上海大学2014级博士生柴丽杰毕业超过1年仍然没有拿到学位证,多方反映无果之后将母校告上了法庭,此案将在7月24日下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事人表示,作为一名法学毕业生,他尊重法官和法庭的判决,在开庭之前保持静默,学校方面也表示不会发声。他认为学校严重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被告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组织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他的博士学位进行审核评定,颁发博士学位,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海大学方面一直没有对上述诉状提交答辩状,但是学校方面应该不会缺席庭审。柴丽杰在上海大学取得硕士学位之后,2014年考取了该校的应用经济学专业博士生,学制3年,2017年12月,上海大学向其颁发了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准予毕业,但是拒绝了他的博士学位的申请,原因是因为他在读博期间只在CSSCI(南大核心期刊)上发表了一篇论文,另有一篇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发表的会议论文,但是没有达到学校学位授予的科研量化考核指标所规定的3篇。上海大学也向柴丽杰出具了一份书面答复,强调了学位授予的标准,以及他为什么没能获得学位的原因。但是他认为程序不当,于是决定将母校告上了法庭。柴丽杰的起诉状中提到,他在读期间发表的期刊论文数量已符合《上海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上海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及《上海大学博士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的相关规定,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博士学位授予条件中,也没有对于论文数量上的限制,上海大学以“科研成果不足”为由,不接受博士学位的申请,是未依据《学位条例》履行法定职责。柴丽杰的代理律师表示,国务院的《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各高校可以自行制定细则,但没有规定学校以下的部门还能单独设细则。如果按照学院的规定不授予他博士学位,相当于学院架空了学校的规定。而且柴丽杰所在学院没有给他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严重缺乏正当程序,是行政不作为的体现”。目前官司还在审理中,你们怎么看呢?欢迎在下方留言评论!

穿墙术

发2篇论文申请博士学位遭拒,博士生起诉母校

7月24日,上海大学博士生柴丽杰因学位申请遭拒起诉上海大学一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澎湃新闻记者从浦东法院获悉,该案件正在审理中,当天庭审未作宣判。7月26日,上海大学宣传处相关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记者,因为现在还没审判,所以现在为了尊重法庭、尊重案情、尊重当事人,还不便于发表有关此事的意见。当记者问及是否有学院级别的与学校规定有所不同的博士学位授予要求时,该工作人员表示对此并不清楚。2019年3月18日,上海大学2014级博士研究生柴丽杰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澎湃新闻记者从该行政起诉状获悉,原告柴丽杰因不服被告上海大学不履行法定职责,未组织有关院、系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评定一事,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上海大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自己的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评定。该行政起诉状中写道,原告柴丽杰于2014年9月至2017年12月在上海大学应用经济学(法律金融学)专业攻读博士研究生。就读期间,原告无任何违法乱纪行为、按规定修完全部博士课程并通过全部学业考试。原告撰写的博士论文通过了被告组织的开题、预答辩、盲审、正式答辩等环节。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最终答辩意见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在读期间,柴丽杰在南大核心期刊上发表了1篇学术论文,并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中国商法年会”上发表了一篇会议论文。2017年12月9日,被告向原告颁发了上海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证书称其“修完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准予毕业。2018年11月28日,原告依据《上海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向被告邮寄了申请颁发博士学位的全部材料。然而,被告以原告发表的核心期刊学术论文不符合规定为由,未组织学校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评定。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上海大学官网截图经查,根据《上海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国内外核心期刊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正式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即可符合博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原告柴丽杰提供的上海大学《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采访对象 供图记者从原告提供的上海大学《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上看到,上海大学在对柴丽杰的回复中表示:“您作为上海大学2014级博士研究生,学位申请应满足《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量化指标》(2014年版)。由于您未能达到相关标准要求,故未能获得学位。”7月25日,柴丽杰的代理律师曹竹平告诉澎湃新闻,从原告申请博士学位到开庭以来,上海大学因原告发表的核心期刊学术论文数量不符合学院规定的3篇,拒绝其博士学位申请。曹竹平认为,上海大学因学生不符合学院指标而拒绝学位申请的行为,属于违法增设前置条件,并不合理。故而原告认为,依据《学位条例》规定,被告作为学位授予机构,负有依法对原告提出的学位申请进行评定并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的法定职责。而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澎湃新闻记者从浦东新区法院获悉,该案件正在审理中。

神何由降

博士因学位申请遭拒起诉案开庭,律师:被拒只是院办秘书说不行

文|每日人物杨诗煜 编辑王辉7月24日,上海大学博士生因学位申请遭拒起诉学校一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天庭审未作宣判。今年3月,上海大学2014级博士研究生柴丽杰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上海大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自己的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评定。传票/图源受访者事情的起源,是柴丽杰于2017年12月通过了博士论文答辩,却一直没能获得学校授予的博士学位。2014年9月至2017年12月,柴丽杰在上海大学应用经济学专业攻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律金融学。每日人物此前报道中提到,上海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学位是由经济学院与法学院合作设立的,挂在经济学院下。但柴丽杰的导师来自法院学,同门也基本是法学背景的学生。在读期间,柴丽杰在南大核心期刊上发表了1篇学术论文,还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中国商法年会”上发表了一篇会议论文。依照《上海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博士学位申请人需在国内外核心期刊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正式发表2篇学术论文(或达到同等条件)。而柴丽杰发表的上述两篇论文均符合这一要求。2017年12月9日,通过博士论文答辩的柴丽杰获得了学校颁发的毕业证,证书称其“修完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准予毕业。但之后,学校却因其发表的核心期刊学术论文数量不符合学院规定的3篇,拒绝其博士学位申请。2018年11月28日,柴丽杰再次向学校邮寄了申请颁发博士学位的全部材料,学校也再次用同样的原因拒绝他,并未组织评定委员会对其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评定。7月24日晚间,柴丽杰的代理律师之一,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曹竹平告诉每日人物,自从起诉之后,上海大学对此事并无回应。此外,上海大学因学生不符合学院指标而拒绝学位申请的行为,属于违法增设前置条件,并不合理。对于审判结果,曹律师持谨慎乐观的态度,并表示如果己方败诉,一定会上诉。以下是每日人物与柴丽杰代理律师曹竹平的对话:校方未按法律流程处理学位申请,起诉后对原告无回应每日人物:当事人的诉求是什么?曹竹平:当事人柴丽杰要求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他的博士学位申请进行评定审核,因为学校之前从来没有审核过。根据《学位条例》规定,是否颁发学位应该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可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颁发博士学位。但是学校是否启动审核程序是一个法律程序,是可以诉讼的。起诉状/图源受访者起诉状/图源受访者每日人物:对于上海大学的做法,怎么看?曹竹平:在我看来,上海大学显然没有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这个职责不是来源于校规,而是来源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这两部法律法规都规定,学校如果收到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要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审查评定。在总结了法律规定之后,我发现柴丽杰是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条件内容主要包括,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考试全部合格,论文答辩通过。至于上海大学方面的规定,首先是校级的量化指标,也就是发两篇C刊,这一点柴丽杰也通过了。在这种情况下,柴丽杰向学校提出申请,无论学校最终达成什么意见,给或者不给(学位证书),都应该先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评审。但是今天(7月24日)上海大学在庭上说,办公室秘书看过了(学位申请),觉得当事人不符合条件,就给退回来了。可是,秘书很明显不是法律职责的主体,怎么能让秘书行使这个职权呢?每日人物:正确的职权行使流程是怎样的?曹竹平:根据上海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章程,学位委员会要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然后评定是否颁发学位证书。如果在出席会议的委员中,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人达成了一致意见,给或者不给,这是法定的程序。而且是否颁发学位证书都要书面通知对方。但在这起案件中,上大收到材料之后,只是让院办秘书看了一下,秘书说不行,就再也没有后文了。每日人物:柴丽杰起诉后,上海大学后续有没有和他交涉呢?曹竹平:就我了解到的情况,起诉之后学校没有和我的当事人进行交涉,对此事也没有任何回应。上大行为属于违法增设前置条件,两次延期举证反映学校官僚化现象严重每日人物:如果上海大学因为当事人不符合学院更高的要求而拒绝学位申请,这个理由合理合法吗?曹竹平:是否颁发证书不是上大自己说了算,而是上大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的。上大把学院的指标作为拒绝申请的理由,但是法律法规并没有要求把发论文的数量作为能否申请学位的条件。就像求职者去应聘,应聘之后能否被录取是一回事,但不能说求职者连应聘的资格都没有。现在他把发论文作为提起申请的条件,这是违法增设前置性条件,是不对的。每日人物:案子进行到现在,有什么出乎你意料的地方吗?曹竹平:我觉得比较出乎意料的点就是上海大学对这个案子的准备十分不充分。法官问他们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他们说在电脑里,但是始终答不上来。上大的证据逻辑也是非常混乱的。庭上,上大也承认应该是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来决定能不能授予申请,但是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开会记录直到现在都无法提供。上大还说自己只是暂时中止了柴丽杰的学位申请,但暂时中止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学位条例》里没有哪一条允许学位受理评定可以中止。所以从整个案件来看,上海大学在开庭过程中架子非常大,反映出这所大学官僚化、衙门化的现象非常严重。每日人物:据了解,上海大学开庭前一天提交了新的证据,这些证据对审判结果影响大吗?曹竹平:本次案件中,上海大学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两次延期提交证据,法庭也查明了这个事实。查明事实之后,今天(7月24日)在庭上,我们对于他们延期提交的证据是拒绝质证的。第二点,延期提交的证据将不会被法院采信,也不会作为上海大学拒绝履行法定职责这一行为合法性的依据。上海大学这种行为是对诉讼规则的破坏。法律明确规定,被告只能在收到诉状后的十五天内举证。本次案件中,上海大学在4月18日收到诉状,却在7月份举证,证据是100多页的材料。首先,这一行为说明上海大学官僚化、衙门化非常严重,根本不把诉讼当一回事。其次,他们延期举证的做法也不尊重法律规则。至于证据对审判结果的影响程度,不能说不会影响,只是这些证据依法不被法院采纳。上大称学院有权制定更高标准,原告律师对此案持谨慎乐观态度每日人物:庭审上,上海大学是如何回应的?曹竹平:上海大学说我的当事人不符合申请条件,反复都是这个理由,而且说学院有权制定更高的标准。对此,我的意见是,就算学院有权制定(更高要求),那么学院如何制定,制定的主体是谁,制定的程序是怎么样的,制定之后又是如何公布,或者说如何告知学生的,(上海大学)都无法解释这些事情。每日人物:根据上海大学在庭上的辩护,你觉得原告胜诉的可能性大吗?曹竹平:这个目前不好说。如果一定要说,那么我对这个案子持谨慎的乐观态度。不过,案子引起了大家的关注,我们相信法院一定会公平公正地处理。每日人物:这个案子对于同类案件的指导作用体现在什么地方?曹竹平:主要体现在学校的二级学院能不能违法增设,或是增设提出学位申请的前置性要件。我觉得这个案子对于教育法制有两点促进作用,第一个是不能唯论文化。因为(今年)“两会”以后,中央提出了反五唯:唯论文、唯帽子、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第二个是学校对学生学术应当依法管理,即学校的学术活动或者学术管理活动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每日人物:你和当事人有没有讨论过败诉后的应对措施?曹竹平:目前我们没有讨论到败诉这一层面。如果败诉,我们一定会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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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发2篇论文申请博士学位遭拒起诉母校,该案正在审理

7月24日,上海大学博士生柴丽杰因学位申请遭拒起诉上海大学一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浦东法院获悉,该案件正在审理中,当天庭审未作宣判。7月26日,上海大学宣传处相关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记者,因为现在还没审判,所以现在为了尊重法庭、尊重案情、尊重当事人,还不便于发表有关此事的意见。当记者问及是否有学院级别的与学校规定有所不同的博士学位授予要求时,该工作人员表示对此并不清楚。2019年3月18日,上海大学2014级博士研究生柴丽杰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澎湃新闻记者从该行政起诉状获悉,原告柴丽杰因不服被告上海大学不履行法定职责,未组织有关院、系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评定一事,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上海大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自己的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评定。该行政起诉状中写道,原告柴丽杰于2014年9月至2017年12月在上海大学应用经济学(法律金融学)专业攻读博士研究生。就读期间,原告无任何违法乱纪行为、按规定修完全部博士课程并通过全部学业考试。原告撰写的博士论文通过了被告组织的开题、预答辩、盲审、正式答辩等环节。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最终答辩意见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在读期间,柴丽杰在南大核心期刊上发表了1篇学术论文,并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中国商法年会”上发表了一篇会议论文。2017年12月9日,被告向原告颁发了上海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证书称其“修完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准予毕业。2018年11月28日,原告依据《上海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向被告邮寄了申请颁发博士学位的全部材料。然而,被告以原告发表的核心期刊学术论文不符合规定为由,未组织学校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评定。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上海大学官网截图经查,根据《上海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国内外核心期刊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正式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即可符合博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原告柴丽杰提供的上海大学《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采访对象 供图记者从原告提供的上海大学《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上看到,上海大学在对柴丽杰的回复中表示:“您作为上海大学2014级博士研究生,学位申请应满足《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量化指标》(2014年版)。由于您未能达到相关标准要求,故未能获得学位。”7月25日,柴丽杰的代理律师曹竹平告诉澎湃新闻,从原告申请博士学位到开庭以来,上海大学因原告发表的核心期刊学术论文数量不符合学院规定的3篇,拒绝其博士学位申请。曹竹平认为,上海大学因学生不符合学院指标而拒绝学位申请的行为,属于违法增设前置条件,并不合理。故而原告认为,依据《学位条例》规定,被告作为学位授予机构,负有依法对原告提出的学位申请进行评定并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的法定职责。而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澎湃新闻记者从浦东新区法院获悉,该案件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