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看事件本身,小西相信不少人会有一种想法,迫切想知道:到底是什么困境,才能逼迫一个博士生走"诉讼母校"的渠道来达到获得博士学位?事件还原:2019年7.24日,上海大学博士生柴丽杰因申请学位遭拒起诉上海大学一案开庭审理。其实,事情早在20119.3.28日就曾引发不小的争议,柴博士就上海大学不履行法定职责,未组织有关院、系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其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审定一事,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9月入学的柴丽杰博士就读于上海大学应用经济学(法律金融学)专业,至2017年9月已顺利修满博士课程并完成规定的学业考试。柴丽杰博士的诉求比较简单,即要求上海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其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评定,整个过程中争议的核心是"学院另行设置3篇核心论文的指标是否合理,而学校是2篇"(后文有介绍)。按博士生毕业流程,柴丽杰博士撰写的博士学位论文已通过上海大学要求组织的开题、预答辩、盲审、正式答辩等环节,且有个很关键的细节,即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最终答辩意见未"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已发毕业证、未有学位证)。作为博士过来人和研究生的导师,同样认为博士生毕业的流程合理合规。-上海大学-但是,时间节点上柴丽杰博士3年半完成攻读博士学位,以目前普遍4年的博士学制来说,算是小小的"破格"。一般,能提前毕业的博士生都是导师的"自豪与骄傲",科研成果多且取得不错的创新。之前,小西也见过不少提前毕业的博士,其博士生导师会请该研究方向的不少大牛导师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算是对该博士最大的扶持,将他"推"出去,让更多的大牛知道这个优秀的年轻博士。不少人会说请外面的大牛来参加答辩就是对博士的扶持吗?真的是如此呢。博士答辩每请一个圈内大牛,远不止是"人情"上的付出,毕竟大家都很忙,能来说明关系不错,而且参加答辩的专家远一些的往返费用和住宿费的成本高于很少的答辩专家费。如不少学校规定,博士生答辩每个专家仅能发500-1000的专家费,少量导师会自己补一部分。这也是为何大部分博士生答辩,仅有答辩委员会主席是其他单位(如同城研究所),其余都是本校的博导,这就是在降低答辩费用(起码答辩专家不用支出住宿和往返交通费)。-柴丽杰博士发表论文=-在读期间,柴丽杰博士在南大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中国商法年会"发表会议论文1篇。小西觉得可能争议就是不少学校规定"博士生要毕业毕业发表至少3篇与学位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2篇C刊(南大核心)"。当然,小西不是该学科的,对于"中国商法年会"的会议论文"含金量"不妄下定论。不过,每个大学都有申请博士学位要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重要期刊目录》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重要国内核心期刊。-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在柴丽杰博士提供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同样看到类似的内容"作为2014级博士研究生,学位申请应满足《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量化指标》(2014年版)。由于拟未能达到相关标准要求,故未能获得学位。"。小西查了下,经济学院的要求是核心期刊学术论文数量得是3篇。在博士生毕业的要求中,有学校、学院/学科、导师三个层次的规定,相对来说/在大部分研究生心中,导师的要求是最高的,而学校的要求往往比较容易。如2018年,清华大学甚至取消博士生毕业论文要求,但是其学科、导师依然有自己的"规定"。-柴丽杰博士微信聊天记录-在柴丽杰博士事件中,我们看到的是学校要求2篇核心论文,学院要求是3篇核心论文。按套路的话,应该是不少导师可能要求4篇,是不是?但是,还真的没有。能让柴丽杰博士论文顺利送审,且组织答辩,说明其导师还是认可柴丽杰博士已达标其课题组博士生的毕业最低要求。其实,类似的情况真的不少,尤其是核心期刊数量和每期版面有限。不少博士生都是因为学术论文尚未答辩而延期毕业,之前有华师教授范军发文《博士毕业必须有2篇C刊文章 华师教授:这要求快把博士生逼疯了》。这远不止是"一刀切"的事情,一旦放开所有毕业要求,博士生质量难以保障又是一个新问题,源头还得从C刊数量和投稿、导师论文署名等多环节共同调整。-上海大学图书馆-柴丽杰博士诉讼上海大学的其他看法在博士生圈子内,针对柴丽杰博士这个问题也有些不同看法。就应用经济学专业博士生而言,1篇南大核心、1篇会议论文的博士生,大部分导师会不会让其申请答辩的,最低要求2-3篇核心论文的原因之一是博士生毕业后想求职,"2篇核心论文"已是不少双非院校最低标准。甚至,不少熟识的博士朋友说,"三篇核心可以博士毕业,真的很爽,其中一个博士当年可是发了5篇才毕业的。"。另外,不同学校会也会根据C刊排名划分不同级别或区,除了数量还有质量的要求。当然,这里面同意透露着深深的自嘲和无奈。因此,在小西看来这个事情本身非常典型,也是许许多多博士生遇到的问题。以目前公示的信息来看,上海大学曾于2018年12月11日与柴丽杰博士沟通过。期待事情的进一步发展,也许会对未来博士学位授予带来新的变革。-博士生毕业-为何不少人非要扯上柴丽杰博士的博士生导师,导师背啥锅?让小西无法接受的是,不少人都不清楚事件本身是什么,甚至分不清诉讼的被告是上海大学还是该博士生的导师,非扯到柴博士的导师对其压榨、不让毕业。如小西在其他评论看到"是谁给导师这么大的权力,一定要改革。"。真的是让人觉得很想笑的一件事,别没事就给原本紧张的"导师与博士生关系"添乱。没有其博士生导师的签字同意,柴丽杰博士连向学校申请博士学位答辩的机会都没有。而且,整个事件中,柴丽杰博士的博士生导师起码是"鼎力相助"柴丽杰博士毕业的,反过来说,柴丽杰博士不管胜诉与否,依旧在上海大学工作的其导师受影响可能更大。在这个事件中,同样有不少人质疑的是仅发表1篇南大核心+1篇会议论文,柴丽杰博士的导师就让其毕业,是否存在要求不严?在这个前提下,还让导师背锅博士生不能毕业,良心何在?就算问柴丽杰博士本人,小西相信他也是感谢导师的。最后,小西想说事越辩越明,理越辩越清!柴丽杰本身是法律金融学的博士生,走诉讼渠道不宜被过度解读,仅仅是一种诉求的方式。不过,小西疑惑的是该规定在学生入学事情,以法律约束而言,是否代表学生入学就同意该规定呢?
本文系募格课堂 作者:小余关于“清退”那些事:“清退”年年有,今年特别多。近日,又有近30所高校公布了超过1300名硕博研究生的退学名单,其中包括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知名高校。清退理由大都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10月20日,东北大学发布《关于对部分超期博士研究生作出退学处理的公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东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试行)》《关于超期学习博士研究生毕业及学位申请时限的通知》和《关于对即将达到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进行学籍预警的通知》文件规定,拟对部分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52名博士研究生作出退学处理。图源:东北大学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官网关于“延毕”那些事:“延毕”年年有,从来不新鲜。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我国各地区高校博士研究生统计数据,我国各地区高校博士研究生的延期毕业率基本上已经达到了0.5以上。(博士生延毕率计算公式为:延毕率 =(预计毕业生数 - 实际毕业生数)/ 预计毕业生数)。2013-2017年全国高校博士生延毕率总体呈波动上升趋势。由此可见,大量博士研究生因各种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正常毕业已经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关于“分流”那些事:不仅博士生毕业困难逐渐常态化,“研究生分流”更是出现在官方文件中。今年2月,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指出,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要落实及早分流,加大分流力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由学校规定。原则上,硕士生延期最长不能超过5年,博士生不能超过8年,各大院校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作出调整。图源:天津大学官网面对大量的“清退”、“延毕”、“分流”事件和案例,我们不约而同的会问,博士毕业咋就那么难?1.毕业硬性要求越来越高。毕业要求越来越高使得毕不了业客观上会增加。一般学校都会有发表论文的毕业要求,尤其是知名度比较高的院校,对发表论文的要求会更高。各大高校发起“论文大战”,导致学校对博士、硕士的压榨越来越大,特别是博士、师资博士后及青年教师。前段时间上海大学博士生把学校告上了法院,由于完成了学校毕业要求发表2篇C刊的考核,但是没有完成学院要求发表3篇C刊的考核,由此延毕,上海大学博士生一气之下将学校告上了法庭。2.国家对博士毕业论文的要求越来越高。国家的重视,尤其是“翟天临事件”等发生,使得人民群众更加关注“真才实学”,也侧面促使国家推进相关政策。比如论文查重率使得毕业学子苦不堪言。3.读博压力大。读博并不轻松,实际上很多专业的读博过程是非常辛苦的,每年也都有大量的博士生因为科研成果没有达标而选择延期毕业,博士研究生延期答辩的现象则更加普遍。由于目前读博是有年限要求的,通常如果不能在6年内达到毕业要求就会被取消答辩资格,这也导致不少博士生最终没有拿到毕业文凭。4.“宽进严出”的政策倾向。以前从本科到研究生教育我们大部分人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就是,好像入学的时候比较难一点,但是出口相对来说比较松一点,就是所谓的严进宽出。但现在我们从教育部一些出台的政策,能够看到对于高等教育质量的关注,比以前是强调得更多了。而且随着博士的扩招,现在博士的招生政策出现了“宽进严出”的倾向。5.“混日子”的问题。现在很多博士生并不是出于对学术的追求而读博,也不是出于对学术的热爱而读博,读博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就业的压力,读博是看到别人读博而读博,是一种随大流的行为选择。所以本身并不热爱做学术做科研,在博士期间就是“混日子”,最终到头来,不是你混了日子而是日子混了你,你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最后面临着清退、延毕、分流的风险。6.导师的不作为。为啥没有清退老师一说呢?老师是传道授业解惑也,听闻有的老师一学期可能都没见过学生几次面,亦有传言说老师明目张胆的说,你们全挂科了都不管,只要我的科研做出成绩来了就行,这种人也能为人师表吗?导师对学生的不管不问使得博士生很难做出有效的科研,尤其对于博士研究,导师的指导是非常关键的,没有导师的指导自己一个人闷头搞事情是非常低效的。而且现在一些高校的博导自身的水平真的有限,别说指导学生了,有时候还需要学生的指导呢。7.导师的压榨。最近曝光出很多关于导师和博士生关系不和,导师压榨学生,导师侮辱学生而致使学生选择自杀的新闻事件。一些无良的导师为了自己的利益,没有对学生的指导,只有对学生的索取,没有道德底线的压榨学生,有的导师甚至为了多让学生干活而选择压着学生不放,导师抓着不让学生毕业真的是让你欲哭无泪。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数据,2018年博士生入学人数高达95502人,博士生总数达到389518人。相比之下,2013年新入学的博士生仅为70000多人,2009年还不到62000人。就中国目前的教育系统和就业市场来看,博士生是供大于求的。整个基础设施需要改革,减少博士生数量或许会有帮助。尽管每年读博的人数都在上升,但一旦进入读博阶段,后悔的情绪就会弥漫开来。《自然》调查显示,在中国读博远比在国外痛苦,这份调查采访了690名中国学生,只有55%的人表示对自己的博士生涯有一点满意,22%的中国博士生表示他们会选择更换导师,36%的人会转换研究领域,还有7%的人会直接放弃。
2020年3月5日,上海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定:① 被告上海大学对原告柴丽杰于2018年11月提交的博士学位申请,未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审核评定的行为违法。② 被告仅通过学院秘书以微信告知方式驳回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纠正。③ 对于柴丽杰提出上海大学将科研量化指标作为申请学位要件“突破上位法规定,应属违法”的主张,法院认为缺乏依据,不予采纳。我们先通过一张图简要回顾事件:1、学院论文要求高于学校,未获得学位早在2017年12月9日,柴丽杰的博士学位论文经答辩委员会审查,获得5票通过,0票反对,委员会确认该论文符合上海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质量要求。上海大学向柴丽杰颁发了毕业证。但是,因学院论文指标高于学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却未获学位。材料科学与工程公众号小编发现,按照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的培养方案,博士生需要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至少3篇三级期刊论文。而柴丽杰只完成了2篇论文指标,一篇发在《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一篇被《中国商法年刊》收录。但是,《上海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则规定,博士学位申请人需在国内外核心期刊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正式发表2篇学术论文(或达到同等条件)。这样,柴丽杰只达到了学校要求,未满足学院论文指标。截图自中国知网2、向学校反映,被驳回要求2018年10月23日,科技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科院、工程院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清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专项行动的通知》(重磅!清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专项行动开始了!)。《通知》明确了涉及“四唯”做法的具体清理范围,要求教育部指导和督促所属高校清理内部管理中涉及“四唯”的做法。借着这次机会,柴丽杰向上海大学校长金东寒写了三封信,请校长责令经济学院清理其博士生科研评价指标体系,对自己的论文重新进行评价,并认为仅用论文计数的方法来评价一名博士,是因为上海大学不具备评价博士学术水平的能力,应撤销上海大学授予应用经济学(法律金融学)博士学位的资格。2019年2月22日,上海大学向柴丽杰作出正式书面答复,“对学位申请者进行评价和认定,和清理“四唯”并不矛盾。柴丽杰的学位申请因未能达到相关标准要求所以不能授予学位”。3、起诉母校于是,主修法律的柴丽杰决定起诉母校。2019年3月20日,柴丽杰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他请求判令上海大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他的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评定。根据此前公开报道,材料科学与工程公众号小编发现柴丽杰在接受采访时曾说“广大的青年教师和硕博士忍受着这样腐朽的、腐败的学术评价体系,我不仅是为自己的权利斗争,也是在为学术评价制度的改革而献身”。2019年7月24日,案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上海大学辩称“柴丽杰作为博士生,在进校之初就应当了解学校关于博士毕业和取得学位的相关要求,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体系,是上海大学科研量化考核体系的一部分,通过学校统一向学生公布,在该专业就读的学生理应符合该专业的论文发表要求。原告依旧可以在论文发表达标的情况下,再次要求学校组织审核评定”。不过案件并未当庭宣判。2019年12月,案件还在审理期间,上海大学于对柴丽杰的博士学位申请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了审核评定,并做出了“不授予学位”的结论。另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对此柴丽杰已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起复议,尚未得到受理。4、一审判决,法院尊重高校学术自治2020年3月5日,上海浦东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在原被告对学院科研标准和学校科研标准存有争议的情况下,被告仅通过学院秘书以微信告知的方式驳回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未履行法律职责的行为。被告上海大学对原告柴丽杰于2018年11月提交的博士学位申请,未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审核评定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海大学负担。判决书指出,柴丽杰提出上海大学将科研量化指标作为申请学位要件“突破上位法规定,应属违法”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采纳。判决书最后提到:通过规定发表论文数量和期刊载体的方式评价博士的学术水平,历来颇受争议,是否科学合理,各方意见不尽一致,但此属高校学术自治的范畴,法院予以充分尊重。各方期待能有更科学合理的评价博士学术水平的途径或者多样评价方式,需要学位授予单位、教育管理部门和学子们共同推进。5、科技评价,任重道远实际上,关于如何进行合理地科技评价一直是学术圈的热点话题,这不仅对个人利益直接相关,更是关乎国家的科技发展。近日,为破除“唯专利、唯论文”不良导向,国家正式发布多个重磅文件!2月3日,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 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要求高校要停止对专利申请的资助奖励,大幅减少并逐步取消对专利授权的奖励,通过提高转化收益比例等“后补助”方式对发明人予以奖励。将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以决定是否申请专利,切实提升专利申请质量。被授予专利权满三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的专利,或将在一定时期内向社会开放许可。2月23日,科技部又正式发布《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要求采用代表作,国内科技期刊论文原则上应不少于1/3。不得要求在申报书、任务书、年度报告等材料中填报论文发表情况。鼓励财政资金资助的论文在高质量国内科技期刊发表。单篇论文发表支出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该论文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对论文发表的必要性审核通过后,方可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3月3日,国家科技部又发布最新通知,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中科院、自然科学基金委五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加强“从0到1”基础研究工作方案》。包含了许多具体的新做法,比如破四唯、不追热点、严惩造假、按人定项目、加大支持35岁以下青年、准备支持一批30—40岁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有志于长期从事科学研究的优秀青年科学家等。3月5日出版的《Nature》也对此发表看法,认为中国禁止金钱奖励论文,中国大学排名或下降!“论文数量大于论文质量”的结论已深深扎根于很多科研者心中!随着一系列政策的引导,破立结合,对科技评价或将产生重大影响。虽然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总比什么也不做更好。祝愿我国科研环境越来越好!(文:董瑞)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材料科学与工程”。欢迎公众号友好转载,未经许可谢绝转载至其他网站。
在我国有很多的民办高校,在大家的印象里说起民办高校估计就是学费高,教学质量略劣于公立大学。其实不然,在众多的民办高校里,有这么一所高校,成立于2018年,但是这所高校只招收博士生,而且与复旦大学、浙江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等著名985高校合作,可以说是中国民办高校里面最好的大学了。西湖大学成立时间短,是在去年才成立的高校,但是这所高校的师资力量相当了得,著名的物理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杨振宁是该校的名誉主席,清华大学副校长施一公任校长,此外潘建伟、饶毅、陈佳洱等人也加入了西湖大学。这里拥有众多的名师。西湖大学不仅仅拥有这么多的名师,而且这所高校招生也是非常严格的,追求少而精,据说第一批仅仅招了19名博士,要求非常的高,要经过层层考核,考核通过后才可以进入西湖大学。西湖大学坐落于浙江杭州这座美丽的城市,是一所研究型大学。看到这里或许很多人已经放弃了来这所大学就读的想法,因为门槛太高根本就没有希望,其实希望还是有的,据说西湖大学在不久的将来会招收一批本科生,所以大家还是有机会的。大家对这所学校又是怎样的看法呢,欢迎在下方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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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法院:柴丽杰诉上海大学博士学位评定案一审判决书网络配图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9)沪0115行初362号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柴丽杰,男。委托代理人曹竹平,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渊,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大学,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昌胜。委托代理人李凤章,男。委托代理人徐澜波,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柴丽杰诉被告上海大学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柴丽杰及其委托代理人曹竹平、何渊,被告上海大学的委托代理人郭长刚(后被上海大学撤销委托)、徐澜波到庭参加诉讼。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诉请及证据原告柴丽杰诉称,其于2014年9月至2017年12月在上海大学应用经济学(法律金融学)专业攻读博士研究生。就读期间,原告无任何违法乱纪行为,按规定修完全部课程并通过全部学业考试。原告撰写的博士论文《中国农地信托构造研究》,通过了被告组织的开题、预答辩、盲审、正式答辩等环节,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最终答辩意见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在读期间,原告在南大核心期刊《大连理工大学学报》上发表了学术论文,并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中国商法年会”上发表了会议论文。2017年12月9日,被告向原告颁发了上海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准予原告毕业。2018年11月28日,原告依据《上海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上大学位实施细则》)的规定,向被告邮寄了申请颁发博士学位的全部材料。原告认为,根据《上大学位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上海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第六部分以及《上海大学博士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的规定,原告已经符合了学校关于“在国内外核心期刊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正式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的博士学位授予条件。被告却以原告发表的核心期刊学术论文数量不符合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为由,未组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评定,未出具法定答复。原告已经通过答辩,答辩意见也是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应当认为被告已经认定原告符合了被告的科研量化要求。原告还认为,上位法均未规定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才能申请学位,立法本意是重点审查在校成绩和学位论文情况。科研量化指标的制定是学校的行政管理行为,而非学术自治范畴,经济学院的量化指标突破学校规定,不能对原告产生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规定,被告负有依法对原告提出的学位申请进行评定并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的法定职责,被告在申请阶段增设条件,缺乏上位法依据。被告仅通过学院秘书微信告知,也不具备法定形式,应当视为未履行法定职责,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曾就原告申请进行过审查和开会表决程序,违反正当程序原则,被告的做法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评定。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成绩单,证明原告已修完并通过上海大学规定的博士学位全部课程,且已通过博士学位毕业论文的答辩,答辩结果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2.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成绩、博士毕业证书,证明原告的博士学位论文已通过“双盲评审”程序,2017年12月9日,被告向原告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3.《寿险核保期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法律问题研究》,载于《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证明原告撰写的上述论文被公开发表在《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核心期刊)2017年第2期第38卷上;4.《私法自治与民商主体制度的重构——从小商贩与城管的矛盾冲突谈起》,载于《中国商法年刊》(2015年),证明原告撰写的上述论文,已被公开发表在《中国商法年刊》(2015年)上(全国性会议论文);5.致上海大学金东寒校长的三封信,证明2018年11月19日、11月22日、11月24日,原告向被告金东寒校长致信,向校长反映原告的情况,并请求学校有关部门能妥善处理原告申请博士学位一事;6.信访材料、信访邮件截屏,证明2018年12月3日,原告向被告信访办发送了相关信访材料;7.《上大学位实施细则》(2017年7月修订),证明根据被告有关规定要求,原告符合“在国内外核心期刊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正式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的要求,可以申请博士学位,被告应根据该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和审批;8.《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2018年7月修订)及附件《上海大学博士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证明附录说明4表明《上海大学博士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适用于除“艺术类学位”之外的所有学位授予申请,并没有授权其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科研成果量化指标,原告所读专业没有得到授权制定细化标准;9.淘宝网销售页面截图,证明原告的论文被刊登在2015年9月1日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中国商法年刊》(2015年),书号为XXXXXXXXXX,属于会议学术论文,是合法出版物,目录中列明了原告发表的论文;10.微信聊天记录截屏、邮寄凭证,证明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被告提出博士学位申请,并按照要求邮寄提交了相关材料,包括博士学位申请书两份、博士学位论文纸质版、成绩单、论文中英文摘要、照片和已经发表的两篇论文。答辩情况被告上海大学辩称,原告系被告经济学院应用经济学下属二级学科法律金融学的2014级博士生,在进校之初就应当了解学校关于博士毕业和取得学位的相关要求,相关规定和科研量化指标被告也通过学生手册和官网的方式予以周知。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体系是上海大学科研量化考核体系的一部分,通过学校统一向学生公布,在该专业就读的学生理应符合该专业的论文发表要求。原告发表论文数量不符合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考核要求,只发表了一篇核心期刊论文,不符合三篇的要求。同时,原告发表的论文也不符合学校的科研量化指标要求,与原告的博士学位论文没有相关性,商法年刊的论文不属于会议论文。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材料后,由经济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予以审查,审查后认为原告不符合博士学位申请条件,遂对原告申请予以驳回。根据被告关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秘书的职责相关规定,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微信对原告告知,属于合法告知,其后也对原告进行了面谈告知。被告认为,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规定,无需开会表决,只有审查接受学位申请后,才进入下一步的审核评定程序。故被告未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予以审核评定,符合学校惯例和相关规定。关于答辩委员会作出的“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只是建议,是否接受,由被告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审查判断。另外,原告明知其论文发表数量不符合要求,也向被告申请延期申请博士学位,被告并未最终作出结论,原告依旧可以在论文发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要求被告组织审核评定。在最终审核评定未作出之前,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没有意义。综上,原告不符合博士学位申请条件,被告并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上海大学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申请书,证明2017年12月9日原告向被告提交申请,要求暂缓申请博士学位,原告知道其没有完成学校规定的科研指标;2.柴丽杰与秘书陈文婕的微信对话截图,证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已审核柴丽杰的博士学位申请,2018年12月5日,秘书通过微信告知原告结果,原告导师也不同意柴丽杰提交申请;3.面谈记录,证明2018年12月11日面谈记录上有柴丽杰签字,已经说明被告告知了不予接受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4.关于柴丽杰同学学位申请相关情况的说明,由陈文婕出具,证明陈文婕对原告申请学位相关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包括原告答辩当天申请暂缓授予博士学位,被告同意原告先进行论文答辩,之后原告曾向被告邮寄申请材料,被告认为原告申请不符合条件,通过秘书告知原告,以及面谈告知原告等情况;5.《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上大学位实施细则》(2017年7月修订),证明被告具有受理原告博士学位申请,并进行审核的相应职权;6.《上大学位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转引至第十三条,《上海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2017年6月)第七条、第八条,《上海大学经济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章程》(2017年9月)第二条、第三条,作为被告处理原告博士学位申请的程序依据,证明根据规定,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由研究生院委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予以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有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位人员名单的职责,其下设的办公室协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核学位课程考试门类及学位论文答辩情况等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处理日常工作,通过秘书传达相关信息,是学校惯例;7.《学位条例》第六条,是被告制定科研量化指标的依据,《上大学位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及附件《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应用经济学学科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应用经济学博士研究生科研量化考核办法》(2013年4月修订)《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量化指标》(2014年),作为被告的法律适用依据,证明经上位法授权,被告有权制定具体的科研量化指标,被告认定原告提交的论文不符合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因此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未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查;8.《上海大学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流程》,证明上海大学博士论文答辩的流程规定;9.上海大学201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及考试科目,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信息平台,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备案表(法律金融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证明上海大学201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列明应用经济学学科下设“法律金融学”的研究方向,该二级学科已经备案;10.《关于对<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试行)>的补充说明》,2006年7月10日上海大学网上公布,证明期刊学术论文是指在期刊上以正常卷期发表的学术文章;会议学术论文是指论文被刊登在正式出版的学术论文集中,柴丽杰发表的会议论文不符合要求;11.《上海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试行)》,证明培养方案适用于所有研究生,一经确定,严格执行;12.《制定上海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证明二级学院获得授权制定培养方案;13.《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量化指标》(2014年版),证明在举行学位论文答辩时应已发表(含录用)与学位论文研究相关的研究论文,且符合量化要求。质证情况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证据依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被告超过法定期限举证,应视为没有提交证据,法院立案后向被告寄送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法院第一次送达符合法定程序,被告无正当理由退件,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被告在法院再次送达后提交的证据,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举证期限。被告在开庭前一天又补充了证据2-4、9-13,没有正当的延期举证事由,属于超期举证,应当予以排除。对证据1,系原告在答辩当日书写,由于受到胁迫,并非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告知原告论文发表数量不符合规定,现在申请肯定无法审核通过,故原告暂缓申请,但不代表放弃申请,申请书不能证明被告拒绝原告申请的事实;对证据2-4关涉申请事实等,原告予以质证,对证据2,内容真实,系发生在原告和秘书之间的对话,但导师不同意不代表被告可以拒绝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如果博士在读期间一篇论文未发表想要获得博士学位才需要导师签字,微信截图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对证据3,确实因原告信访后于2018年12月11日召开过会议,但该会议参会人员只有聂某是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其余均不是,根据规则,不能认为是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会议记录性文字非原告书写,只有第二页原告署名和“双方对法律,经济学院内部文件的有效性存在较大分歧”是原告所写,到会人员签名不全,无法确认真实性;对证据4,形式上是证人证言,证人未到庭无法质证,关于内容方面,对申请材料邮寄、暂缓申请学位的事实认可,秘书的告知不能代表被告的告知,秘书告知原告先不要申请,一旦否决将不能再申请学位,所以原告才提出暂缓申请,是受被告胁迫,其中所说的由导师核实原告论文达标情况的表述不属实;对证据8,认为与本案无关,真实性认可,原告已经通过论文答辩。对被告的职权依据无异议,原告表示需要补充,《学位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项及《上大学位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这些依据也应当作为职权依据。对被告的程序依据有异议,被告的相关规定对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都规定了明确的议事规则,需要三分之二出席才得以召开,三分之二表决一致才能作出决议,秘书只是协助,不能作出是否接受的决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也只是协助,被告应当举证是否开会投票决议,如果没有具体程序规制,应当以正当程序原则审查被告有无履职,被告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允许原告提出陈述申辩和反对意见,被告在此过程中均未做到。对被告的法律适用依据,原告均不认可,《上大学位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学位条例》第六条与本案程序认定无关,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与学校规定不同,根据《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说明4表明《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适用于除“艺术类学位”的所有博士学位授予的申请,被告不能证明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得到了学校的授权发布。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3、5-7、10无异议,对证据4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无法证明是全国性会议论文,对证据8证明内容有异议,无法证明应用经济学分委员会制定的量化指标没有得到授权;对证据9有异议,没有看到原件,无法发表质证意见,知网上只能查询到文章;对证据10,被告表示收到了申请材料,对证明事实有异议,原告的申请材料并不符合学校的要求,论文发表数量不符合规定。认证情况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被告在本院送达应诉材料后,提交的证据系于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本院予以认可,可以作为本案证据。被告提供的证据2-4,虽然属于补充证据范围,但关涉到原告的申请事实等情况,原告当庭予以认可,本院认定作为本案证据,对被告补充提交的证据《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量化指标》(2014年版),因与被告之前提交的《应用经济学博士研究生科研量化考核办法》(2013年4月修订)关于论文发表数量的要求表述基本一致,被告作为法律适用依据予以提及,原告当庭也予以质证,本院确认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对被告补充提交的其余证据(证据9-12),因超过法定期限亦无延期举证的正当理由,本院依法予以排除。被告提供的证据1-3,可以证明原告在博士论文答辩当日提出暂缓申请学位,原告提出博士学位申请,发表论文的情况,以及秘书告知申请不符合条件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定为本案证据;证据4中原被告无争议的内容,也验证了原告博士申请未获初审通过并经由陈文婕微信告知的事实,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证据8证明博士论文答辩流程,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供的职权依据、程序依据和法律适用依据中的《学位条例》《暂行办法》《上大学位实施细则》《上海大学经济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章程》(2017年9月)《应用经济学博士研究生科研量化考核办法》(2013年4月修订)《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量化指标》(2014年),系原告进行博士学位申请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学院制定的相关规定,《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2004年版)及附件《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可以证明被告2004年制定的科研量化指标的具体内容,以上规定均可以适用于本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但被告适用上述依据作出的认定和告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会在本院认为中予以分析评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的学业成绩、论文答辩情况、发表论文情况,原告邮寄博士学位申请材料、被告告知不符合申请条件等情况,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2018年7月修订)及附件《上海大学博士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和原告当庭陈述的被告应予补充的职权依据,可以证明被告作为学位授予单位的具体职责,以及对科研量化方面的具体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结合微信截屏、面谈记录以及双方当庭陈述的情况,可以证明被告对原告论文发表数量不符合经济学院的规定已经告知原告,原告也知晓被告拒绝受理其学位申请的事实,对原告当庭陈述被告对其申请未作出任何处理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原告进入上海大学应用经济学(法律金融学)专业就读,攻读法律金融学博士学位。2017年12月9日,被告组织博士论文答辩,原告持博士学位论文《中国农地信托构造研究》参加答辩。答辩当日,原告向被告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称,因科研不达标,要求准予其暂缓申请博士学位。同日,原告以5票通过0票反对,通过答辩。随后,被告向原告颁发了落款日期为2017年12月9日的《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证书载明:原告于2014年9月至2017年12月在应用经济学(法律金融学)专业学习,修完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准予毕业。同年12月11日,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办公室盖章出具成绩单,载明原告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结果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2018年11月28日,原告向被告上海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递交了博士学位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包括博士学位论文纸质版、成绩单、论文中英文摘要、照片和已经发表的两篇论文。被告收悉后,经济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兼经济学院秘书,以下以学院秘书指代)陈文婕于2018年12月5日通过微信告知原告,因其发表的论文数量不符合经济学院科研量化考核指标,故其博士学位申请不符合要求。之后,被告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未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核评定,也未出具任何书面决定。原告不服,遂涉诉。另查明,《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及附件规定,文学、历史学、管理学、法学等的科研量化指标为:1.申请人在国内外核心期刊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正式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作者排序:第一作者或者除导师以外的第一排序署名,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是第一作者;2.申请人一般应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与学位有关的论文1篇(作者排序要求同上),并有1项经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主持鉴定、验收的科研成果,研究者排序:前三名;3.参加专著或教材编著,并正式出版,其字数不得少于十五万字(编著者排序要求同学术论文要求)。以上条件只需符合1项即可。《应用经济学博士研究生科研量化考核办法》(2013年4月修订)规定,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在举行学位论文答辩时,应已发表(含录用)与学位论文研究相关的研究论文,量化要求为:1篇一级论文,或者2篇二级论文,或者1篇二级论文和2篇三级论文。对一级、二级、三级论文进行了明确,并列举了期刊名录。此后,经济学院发布《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量化指标》(2014年版)规定,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在举行学位论文答辩时,应已发表(含录用)与学位论文研究相关的研究论文(CSSCI/SSCI/SCI期刊),量化要求为:一级B及以上期刊论文1篇,或二级(A、B)期刊论文2篇,或二级(A、B)期刊1篇和三级期刊论文2篇,并在附件中将论文分级进行明确。庭审中,被告称上述两个量化要求一致,经本院核对,量化要求基本一致,但列明的各个级别的期刊名录略有不同,原告发表的两篇论文不符合上述两个量化要求。根据《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学校规定部分学科能够另行制定科研量化指标的主体是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而非二级学院。鉴于本案中经济学院和应用经济学关于科研量化指标的规定基本一致,后文阐述对此不作区分,以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统一指代。原告向被告申请博士学位时,作为科研成果提交的论文为:1.《寿险核保期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法律问题研究》,载于《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第38卷);2.《私法自治与民商主体制度的重构——从小商贩与城管的矛盾冲突谈起》,载于《中国商法年刊》(2015年),法律出版社出版。被告认可原告论文一发表于核心期刊,属于经济学院科研量化指标中的三级论文,论文二不属于经济学院规定的论文类型范围,故原告的论文发表数量不符合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再查明,《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2004年版本)第一点规定博士学位申请者在学习期间必须有公开发表的论文或取得经过鉴定的科研成果,具体要求见附件《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附录说明5载明文科中的美术学研究生学位的标准另定。《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2018年7月修订)第一点规定,为保证毕业研究生学位授予的质量,上海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在学习期间必须有公开发表的论文,或取得经过鉴定的科研成果,博士具体要求见附件《上海大学博士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硕士不再统一要求,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上海大学博士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附录说明4载明,艺术类学位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的标准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订。又查明,原告在2018年11月28日向被告提出博士学位申请前后,还曾向被告时任校长金东寒邮寄了三封信,对被告通过设置核心期刊论文发表数量来提高获取博士学位门槛的做法表示不满,希望被告对原告诉求予以研究,并妥善处理。原告还于2018年12月3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信访机构发送信访材料,要求被告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事宜进行研究处理。2018年12月11日,被告相关人员与原告就原告学位问题进行面谈,原告在面谈记录尾部书写“双方对法律、经济学院内部文件有效性存在较大分歧”并签名。还查明,被告上海大学于2019年12月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进行了审核评定,审核评定结果为不同意授予原告博士学位。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上海大学作为高等学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具有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评定的职权。本案原告提出博士学位申请后,被告未予组织审核评定,原告的起诉符合提起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诉讼要件。就被告以原告发表论文的数量未达到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为由,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不予组织审核评定,且以微信的方式告知,其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第一,根据《学位条例》第六条和《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上海大学作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有权制定博士学位授予的相关细则。《上大学位实施细则》相关条款对博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了限定,规定了学位授予的申请程序、博士学位审批、不授予学位的情形,来源于上位法的授权,并未违反《学位条例》和《暂行办法》的规定。《学位条例》第六条对“学术水平”的界定比较原则,上海大学将学术水平的衡量标准通过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予以具体化,并未违反《学位条例》第六条关于授予博士学位条件的相关规定。原告关于被告将科研量化指标作为申请学位的申请要件属于突破上位法规定,应属违法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第二,根据上位法和被告相关规定,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材料应当由所属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查。《学位条例》第十条、《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上大学位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授予学位权限,在规定期限内具有履行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的相关职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负责审查学位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本案中,除原被告争议的科研成果是否达标的问题外,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全部申请材料,被告未出具证据证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曾就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材料进行过审查,不能证明被告的程序正当性。第三,学院秘书通过微信向原告告知,不能当然视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职的行为。《上海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上海大学经济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章程》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处理日常工作。上述规定将学院秘书在学位授予工作中的职责限定于协助主席工作。学院秘书的行为是否可视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履职行为,应结合上述规定对秘书协助开展相关工作的性质予以认定。学院秘书对明显不符合申请材料形式要件的,可以通过简便方式告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但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所涉已发表2篇论文,一篇刊载于核心期刊(属于经济学院指标中的三级论文),一篇是会议论文(不属于经济学院指标中的任何论文级别),已符合学校科研标准关于2篇核心期刊或者全国性会议论文的数量要求,但不符合经济学院科研量化指标中关于2篇三级论文和1篇二级论文的数量要求。原被告对应当适用学校科研标准还是学院科研标准存有争议,该争议的判断结论不仅会影响申请材料是否完备的审查定性,更关乎学生的重大权利义务,显然不宜直接由学院秘书予以决定,也不能当然视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履职行为。关于原被告争议的学校科研标准和学院科研标准的问题,本院认为,《上大学位实施细则》规定,对博士学位申请者的科研成果应当符合《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该量化指标是上海大学校级层面的规定。该校级科研量化指标2004年版本仅规定“文科中的美术学研究生学位”可以另行制定标准。2018年版本仅说明“硕士不再统一要求,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艺术类学位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的标准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订。”由此可见,上海大学并未将经济学院应用经济学学科纳入另行制定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的学科范围。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规定的论文发表载体和数量与学校规定不相一致,并非对学校规定的简单细化,而是重新定义。学位的授予与否关涉学生重大切身利益,经济学院的相关规定并不能如被告所称通过事先告知的方式,当然上升为校级规定。本院还认为,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高校对博士学位申请者的学术衡量标准有自主自治的权力,可以设置相关规范,但设定的规则应当被严格遵守,以防止学术评价标准上的混乱。各学科标准高于或低于学校标准,应在学校规定中予以体现,高校在学位授予方面的程序规制并未否定各学科制定具有本学科特点科研标准的自主性。值得指出的是,通过规定发表论文数量和期刊载体的方式评价博士的学术水平,历来颇受争议,是否科学合理,各方意见不尽一致,但此属高校学术自治的范畴,本院予以充分尊重。各方期待能有更科学合理的评价博士学术水平的途径或者多样评价方式,需要学位授予单位、教育管理部门和学子们共同推进。综上,在原被告对学院科研标准和学校科研标准存有争议的情况下,被告仅通过学院秘书以微信告知的方式驳回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依法应予纠正。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确认被告已于2019年12月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了审核评定,并出具了评定结论。经本院释明,原告不撤回本案起诉。故本院依法确认被告之前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未予组织审核评定的行为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上海大学对原告柴丽杰于2018年11月28日提交的博士学位申请未组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审核评定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上海大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民珍审 判 员 孙忠耘审 判 员 郭寒娟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法官助理 刘 莉书 记 员 汪雯绮
上海和北京一样高校云集,北京的高校到底有多少,估计很多人还搞不清楚,而上海的高校有多少,又有多少人知道呢?在上海大家知道的最多的是复旦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而一些其它的大学就经常被忽视,例如上海大学。上海大学2018年毕业生薪资已经实力吊打很多名校,本科生月薪6400,研究生月薪8700,在全国的高校中水平还是很高的。请看下面的详情。上海大学2016-2018 届毕业生总人数分别为 8915 人、8664 人、8185 人。其中,三届本科生约占当届毕业生总人数的 6 成,而硕士、博士研究生呈上升态势。不同学历层次毕业生人数及比例的变化特点契合了学校综合性研究型、高水平一流大学的建设目标。上海大学2018 届 8185 名毕业生中,博士生 180 人,硕士生 3415 人,本科生 4590 人。总体来说,2018 届毕业生 8185 人,就业率为 99.60%。其中,本科生为 4590 人,就业率为 99.50%;硕士生为 3415 人,就业率为 99.77%;博士生为 180 人,就业率为 98.89%。在不同学历层次毕业生的毕业去向方面,以派遣(签约就业)为主。其中,硕士研究生签约就业的比例相对较高,为 82.58%。而本科生深造(包括国内考研、考双、留学深造)比例相对较高,共为 40.96%。2016-2018 届硕士与博士研究生以派遣(签约就业)为主,相关比例均呈上升态势。其中,硕士生签约就业比例高于博士生,博士生在国内外做博士后的比例较高。2016-2018 届毕业生就业率分别为 99.15%、99.63%和 99.60%。总体上说来,三届不同学历层次毕业生的就业率均高位运行,并呈上升态势。2016-2018 届不同学历层次毕业生在各地区签约就业的比例,既有共性也存在较大差异。总体上,各学历层次毕业生在东部地区签约就业的比例较高,并且以上海市签约就业的毕业生人数最多。其中,毕业生在东部地区签约就业的人数比例,从高到低依次为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在中部、东北地区签约就业的比例从高到低依次为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2016-2018 届本科与硕士毕业生签约就业的前三大行业均为"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博士毕业生签约就业的前三大行业:"教育","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其中,硕士生在"教育"、"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就业的比例低于博士生。说明毕业生签约就业的行业流向与学历层次密切相关。另外,硕士毕业生签约就业的比例居前六位的行业为"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教育"、"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还有博士研究生签约就业比例最大的行业为"教育",其次为"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2016-2018 届本科毕业生前四位签约就业的用人单位流向依次为"国有企业"、"中小企业"、"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硕士毕业生前四位签约就业的用人单位流向依次为"国有企业"、"三资企业"、"中小企业"和"其他企业"。2018 年,本校毕业生签约就业人数超过 15 名的用人单位共 28 家。其中,上海电信、华为、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等 3 家用人单位录用本校毕业生的人数位居前三。2016-2018 届毕业生签约世界 500 强企业的比例分别为 22.64%、24.55%、24.03%,呈现上升态势。2016-2018 届本科生、研究生的平均签约月薪逐年上升。毕业生学历层次与平均签约月薪呈正相关,学历层次越高,其平均签约月薪也越高。与此同时,在不同行业门类就业的毕业生平均签约月薪差异较大。其中,平均签约月薪相对较高的行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制造业"、"金融业"等;而平均签约月薪相对较低的行业:"教育"、"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卫生和社会工作"、"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建筑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对于一个毕业生来讲最在乎的就是工资了,拿到人生的第一份工资每个人都是很兴奋的,本科生月薪6400,研究生月薪8700,这个薪资水平在行业内绝对是处于中上等水平。
聊到博士毕业延期,就得说明一个前提:博士学制是几年,或者几年内毕业算是正常,不能定位为延期的?不同高校、专业,博士生的学制还是存在差异。绝大部分高校、研究院所的博士生招生方案中博士生学制是4年,少量高校依然保留3年学制。对于大部分博士生来说,4年学制还是优于3年的?为什么这么说呢?4年学制才能拿4年补贴。比如我有个同学读博,3年学制,但是全校3年博士顺利毕业的不足10%,大部分都得4年、4年半。可是,博士补助是按3年学制发放,第4年除了导师给些津贴(500元/月),缺了国家1500元/月补贴,生活极为困难。其实,这也是当初博士学制改革的初衷之一。如今博士毕业要求水涨船高,3年内想毕业得是顺风顺水。但是,在我们课题研究的过程中,谁不走一些"弯路"啊?比如我们团队有个博士模拟湖泊食物链,养鱼、虾已死光4次,请教了不少人后再进行第5次尝试。这期间的尝试阶段就过去半年,期间也并非干等,而是整理团队一些数据撰写投稿2篇Sci论文。但是,他的学位论文还是得要这个实验、实验数据和对应小论文。博士生毕业的流程是什么,有什么要求?一个博士生的答辩流程挺复杂且时间不短,如论文预审、查重、外审(部分采用教育部双盲审)、组织答辩、修改后上传论文等。只有顺利通过答辩,形成答辩决议同意授予学位后,才能领到博士毕业证、学位证。这才是真正的博士毕业。在博士申请答辩的过程中,有三类条件(或要求):学校、学院/学科、导师。一般来说,难度是层层递增的,就算是清华大学的博士毕业学校要求也非常低,之前甚至已放弃对发表论文的要求。可是,导师的要求一般不低,比如我们团队是要求5篇中科院2区以上论文。和其他导师的沟通过程中,我们发现他们的要求更高,而且博士生能抗压、能出成果,要求比我们还高不少。相应地,他们团队毕业的博士更加抢手,提前被其他团队预约,都不愁找份好工作,反而是她们自己想要毕业后留在团队。并非所有留在自己团队的博士是有门路,更多的是非常优秀的一些博士生,也熟悉课题组情况,比其他博士更具有优势。博士生延期与否,导师的决定权是多少比例?博士生常见的延期情况很复杂,各类因素都有。比如,极端条件下博士生和导师发生矛盾,直接闹翻,不指导、不让毕业的。其他常见的情况是:1.博士生自己未达到学校、学院的答辩最低条件。遇到这样的情况,可能是博导指导不到位,也有是学生自己不努力或放弃的。之前,就有清华大学清退两名马克思主义学院的在读博士生,原因是学生不见人(连续2周联系不上)。或者说,小西就有认识几个大学老师(硕士)在职读博8年未毕业被清退的。这类博士生延期的话,导师是否同意答辩都没啥用,也没有决定权。2018年,上海大学博士生柴某某起诉学校,导师是同意毕业且有组织答辩的,但是发表论文不够学校的要求才导致未获学位。2.博士生达到学校、学院毕业要求,不满足导师的毕业标准。第一类是读博入学之前,导师有说明课题组学生毕业的具体要求,并非针对某个个人。甚至告知读博比较辛苦,压力大,想毕业不易,建议慎重选择。这类情况下,同意跟某个导师读博,相当于两者之间达成协议,还是得遵守的。第二类是导师临时提高毕业标准,或者"压着"不让学生发论文,导致发表论文数量、质量不达标的。不过,这样的博士生导师还是不常见的,就我相识的许多导师对自己学生非常不错的。第三类是求职论文不够,自己主动延期毕业,整理博士期间数据力争多1-2篇小论文的。少1-2篇小论文就能去个更高层次的平台,与其换个方向做2年博士后,就有选择延期半年毕业,还有机会"争"个省优博。这类博士生发生延期,导师的决定权是100%,之前也有部分博士生距离课题组标准差一点点,提前让答辩毕业的。总之,达不到学校、学院毕业要求,再大牛的导师也不能让你提前毕业。达到学校、学院毕业要求,是否能毕业就看和导师如何谈的,课题组的毕业标准是什么,拦着故意让博士生延期的真的不多。最后,小西想说读博期间压力不小,尤其是缺钱带来的生活重压,情绪很容易波动,缺少和导师的沟通,加剧师生间的矛盾。在读的博士生尽量还是主动找导师汇报自己的科研工作,诉说自己遇到的难题或期望得到的扶持等,才能如期毕业。读研读博遇到一个好的导师很重要,尽量提前打听下导师的口碑、团队的氛围。你熟悉的博士生都是几年毕业的啊?
2019年是教育的风口、也是变革的时机,为了让商学院被更多人熟知,走向国际化。这个夏天,MBA中国网再次启动《招生访谈》,栏目组实地走访北京、上海、广州地区的各大商学院并对商学院进行实景拍摄,为观众们带来身临商院般的视觉体验。本期《招生面对面》专访上海大学MBA教育管理中心Managing Director孟添博士,共同了解上海大学MBA项目。学校简介上海大学是上海市属综合性大学,国家“双一流”和“211工程”重点建设学校,由国家教育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上海大学管理学院MBA项目系国家教育部与国务院学位办2003年认定的工商管理专业硕士(MBA)学位授予点,提供学历、学位教育,培养MBA学生千余人上海大学管理学院成立于1983年,目前涵盖管理科学与工程和工商管理两个一级学科,拥有博士后流动站、博士、硕士和本科多层次的教育与科研体系。设有管理科学与工程系、工商管理系、会计系和信息管理系,以及MBA中心和管理教育培训部等部门。项目详情报考资格:大专毕业后五年或以上工作经验,或本科毕业后三年或以上工作经验,或硕士毕业后两年或以上工作经验。专业方向:创新创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影视制片与管理项目学制: 全日制2年,非全日制2.5年。学费: 奖学金:招生人数: 200-250人快问快答1.SHU MBA是否要求申请者英语很好?SHU MBA欢迎各类考生报考,对于希望使用中文授课或者希望在读MBA的同时能提升英语水平的申请者,可以选择中文双语项目GCMBA;而对于英语基础比较好的申请者,可选择英文项目GLMBA或GEMBA,申请者需通过英语口语和听力的测试。面试对考生英语没有十分高的门槛。我们并不要求所有学生英语一定要十分流利,但一定要有基本的交流能力以及潜力。面试官会根据您的综合情况给出评价。2、联考前与联考后参加复试的区别?SHU MBA招生采用全年复试政策,考生可以选择在联考前或者联考后参加,测试内容一致,测试结果2年有效。复试分为多个批次,考生可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进行申请。SHU MBA鼓励考生在联考前参加复试,以了解自己的录取机会。本文内容由MBAChina整理。本号文章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
齐鲁网5月11日讯11日,记者从山东大学了解到,根据教育部文件要求,山东大学将2018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达到山东大学复试分数线的考生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2018年5月11日-5月24日;公示电话0531-88364334;公示邮箱:shandayanzhaoban@s.e.cn闪电新闻记者 高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