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2020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20〕22号)要求,经学校申报、专家评审和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审议表决,现将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点推荐名单、自主审核单位推荐名单,以及申请材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11日。如您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书面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如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的,必须署名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联系人:束金龙,杨雪;联系电话:23116724,23116734;地址:大沽路100号3304室,邮编:200003。2020年上海市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推荐名单新闻来源:上海教育网回复下载关注“奈园”(ID:inaiyuan),回复关键词“学位授权”,即可下载奈园小编整理的“2020年度上海市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材料”部分文档。
校门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它是一所拥有跟211985、“双一流”建设高校相近生源的普通本科高校,它位居上海松江区,位置有点偏僻,但是,不影响它超高的分数线!美景建筑但是,超高的生源似乎并没有给学校的发展带来丰富的资源和较快的发展速度,小编说这句话并非空穴来风,也希望上海外贸大学的校友不要喷我,临近的浙江财经大学2003年才正式被授予硕士学位授权单位,而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于80年代就是硕士授权单位了,可是,发展远滞后于浙江财经大学,因为,浙江财经大学已经于2018年正式拿下了博士学位授权单位了,学科建设上,已经领先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市2018年推荐的是上海电力大学,并非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可见,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在学科建设等方面仍然没有达到教育部规定的博士授权单位的最低要求!静谧贸大据悉,上外贸现有教职工110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800余人,国家级、省部级等高层次人才近70人;正高级职称教师100余人,副高级职称教师300余人;博士生导师近20人,硕士生导师400余人,博士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60%以上;在校生近13000人,其中全日制本科生9000余人,硕士研究生近3000人,留学生500余人。可见,其研究生规模不算多。在学科建设上,该校有7个一级学科硕士点以及36个二级学科硕士点和9个专业硕士学位授予点,在第四轮学科评估上,该校只有4个学科上榜,最好的学科是应用经济学和外国语言文学,也只获评B等级,无B+等级。时代贸大该校的综合实力跟分数线非常不匹配,而且,从目前的数据看,该校在2021年度拿下博士授权单位还是有难度的,据悉,上海市目标正在支持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申报这一批的博士授权单位。所以,综上所述,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有望在2021年或者2024年正式拿下博士授权单位。
目前,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留学人员累计达20万余人。“十三五”期间,上海累计引进留学人员6.7万余人,比“十二五”期间增加了一倍多,80%毕业于世界排名前300院校。2020年12月24日,海聚峰会之“留·在上海”全球留学人才项目交流会暨《时代的追光者——浦江人才2005-2020》发布仪式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举行。澎湃新闻记者从交流会上获悉了上述消息。当日举行的活动是上海市人社局年度“留·在上海”系列活动的又一力作。此次活动集“展谈赛会”四位一体——留学人才工作展、留学人才项目交流洽谈会、留学人员创业大赛优秀项目路演及留学人员职业见面会聚合亮相,还同步举行了上海留学人员政策线上直播宣讲活动。首届全球留学人员创业大赛吸引了来自全球的近300个留学人员创业项目,集中在TMT、生物医药和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经过本次比赛,崭露头角的3个项目获得了风投机构6000万元投资,现场签署了投资协议,另有十余个项目达成了投资意向。活动现场向入选全球留学人员创业大赛的6个项目负责人颁发了“2020年留创大赛优胜奖”,他们将直接获得2021年浦江人才30万元资金支持,其余9位入围者将直接进入2021年浦江人才计划复评环节,有机会获得30万元资金支持。活动现场向入选首届全球留学人员创业大赛的6个项目负责人颁发了2020年留创大赛优胜奖。 澎湃新闻资深记者 陈伊萍 实习生 张超焱 图“基于多源数据融合与人工智能分析的数据操作系统”项目所属上海树融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是国内首家专注于数据融合技术的初创公司。其创始人王志永透露,今年上海市政府在留学人员创业方面加强了扶持力度,主要体现在举办本次全球留学人员创业大赛上。树融科技通过“浦江人才计划”这个渠道参与本次比赛,进入前六名直接得到30万元补贴,对于疫情期间市场经济不景气背景下企业的持续发展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活动现场,还发布了《时代的追光者——浦江人才2005-2020》,回望总结15年来浦江人才计划的持续发展历程和人才培育成果。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人社局获悉,当前,上海已初步形成了专门针对留学人员的梯度化人才培养支持体系,对入选人社部“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计划”“中国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在国家给予支持的基础上,市人社局再给予1:1配套,加大资助力度。此外,在专属海归人才的梯度化资金支持体系中,“浦江人才计划”因其“第一桶金”的独特定位和对留学回国人才“雪中送炭”的特殊作用而广受留学人员关注。这一留学人员的专属计划解决了他们在回国伊始的经费短缺问题,帮助他们完成了从国外到国内科研环境的转变与衔接,为本市用人单位培育了一批科研攻关、技术创新的中坚力量。至今,浦江人才计划已累计资助留学人员4437人,资助总额近9亿元,资助效果明显,吸引和培育了来自美、英、德、法、日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众多海外留学人员来沪发展,他们在基础前沿研究、高新技术攻关、高科技产业开发等领域全面开花结果,累计产出近300个省部级以上奖励,3000余项出版著作,4000余个专利授权。一批受资助者已成长为院士、首席科学家、领军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等。不少受资助的留创企业成长迅速,一些已经上市或即将上市,新增产值达120多亿元,实缴税金额超6亿元。据统计,目前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留学人员累计达20万余人,每年引进数量从1997年的全年200人增加到2020年的逾20000人,“十三五”期间累计引进留学人员6.7万余人,比“十二五”期间增加了一倍多。引进的留学人员具有学历高、年龄轻、结构优、市场认可、发挥作用明显等特点,90%以上具有硕士、博士学位,平均年龄27岁,80%毕业于世界排名前300院校,大量高素质留学人员对上海实施重大战略任务、推动高质量发展、缓解人口老龄化都起到了积极作用。(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单看事件本身,小西相信不少人会有一种想法,迫切想知道:到底是什么困境,才能逼迫一个博士生走"诉讼母校"的渠道来达到获得博士学位?事件还原:2019年7.24日,上海大学博士生柴丽杰因申请学位遭拒起诉上海大学一案开庭审理。其实,事情早在20119.3.28日就曾引发不小的争议,柴博士就上海大学不履行法定职责,未组织有关院、系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其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审定一事,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9月入学的柴丽杰博士就读于上海大学应用经济学(法律金融学)专业,至2017年9月已顺利修满博士课程并完成规定的学业考试。柴丽杰博士的诉求比较简单,即要求上海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其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评定,整个过程中争议的核心是"学院另行设置3篇核心论文的指标是否合理,而学校是2篇"(后文有介绍)。按博士生毕业流程,柴丽杰博士撰写的博士学位论文已通过上海大学要求组织的开题、预答辩、盲审、正式答辩等环节,且有个很关键的细节,即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最终答辩意见未"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已发毕业证、未有学位证)。作为博士过来人和研究生的导师,同样认为博士生毕业的流程合理合规。-上海大学-但是,时间节点上柴丽杰博士3年半完成攻读博士学位,以目前普遍4年的博士学制来说,算是小小的"破格"。一般,能提前毕业的博士生都是导师的"自豪与骄傲",科研成果多且取得不错的创新。之前,小西也见过不少提前毕业的博士,其博士生导师会请该研究方向的不少大牛导师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算是对该博士最大的扶持,将他"推"出去,让更多的大牛知道这个优秀的年轻博士。不少人会说请外面的大牛来参加答辩就是对博士的扶持吗?真的是如此呢。博士答辩每请一个圈内大牛,远不止是"人情"上的付出,毕竟大家都很忙,能来说明关系不错,而且参加答辩的专家远一些的往返费用和住宿费的成本高于很少的答辩专家费。如不少学校规定,博士生答辩每个专家仅能发500-1000的专家费,少量导师会自己补一部分。这也是为何大部分博士生答辩,仅有答辩委员会主席是其他单位(如同城研究所),其余都是本校的博导,这就是在降低答辩费用(起码答辩专家不用支出住宿和往返交通费)。-柴丽杰博士发表论文=-在读期间,柴丽杰博士在南大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中国商法年会"发表会议论文1篇。小西觉得可能争议就是不少学校规定"博士生要毕业毕业发表至少3篇与学位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2篇C刊(南大核心)"。当然,小西不是该学科的,对于"中国商法年会"的会议论文"含金量"不妄下定论。不过,每个大学都有申请博士学位要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重要期刊目录》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重要国内核心期刊。-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在柴丽杰博士提供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同样看到类似的内容"作为2014级博士研究生,学位申请应满足《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量化指标》(2014年版)。由于拟未能达到相关标准要求,故未能获得学位。"。小西查了下,经济学院的要求是核心期刊学术论文数量得是3篇。在博士生毕业的要求中,有学校、学院/学科、导师三个层次的规定,相对来说/在大部分研究生心中,导师的要求是最高的,而学校的要求往往比较容易。如2018年,清华大学甚至取消博士生毕业论文要求,但是其学科、导师依然有自己的"规定"。-柴丽杰博士微信聊天记录-在柴丽杰博士事件中,我们看到的是学校要求2篇核心论文,学院要求是3篇核心论文。按套路的话,应该是不少导师可能要求4篇,是不是?但是,还真的没有。能让柴丽杰博士论文顺利送审,且组织答辩,说明其导师还是认可柴丽杰博士已达标其课题组博士生的毕业最低要求。其实,类似的情况真的不少,尤其是核心期刊数量和每期版面有限。不少博士生都是因为学术论文尚未答辩而延期毕业,之前有华师教授范军发文《博士毕业必须有2篇C刊文章 华师教授:这要求快把博士生逼疯了》。这远不止是"一刀切"的事情,一旦放开所有毕业要求,博士生质量难以保障又是一个新问题,源头还得从C刊数量和投稿、导师论文署名等多环节共同调整。-上海大学图书馆-柴丽杰博士诉讼上海大学的其他看法在博士生圈子内,针对柴丽杰博士这个问题也有些不同看法。就应用经济学专业博士生而言,1篇南大核心、1篇会议论文的博士生,大部分导师会不会让其申请答辩的,最低要求2-3篇核心论文的原因之一是博士生毕业后想求职,"2篇核心论文"已是不少双非院校最低标准。甚至,不少熟识的博士朋友说,"三篇核心可以博士毕业,真的很爽,其中一个博士当年可是发了5篇才毕业的。"。另外,不同学校会也会根据C刊排名划分不同级别或区,除了数量还有质量的要求。当然,这里面同意透露着深深的自嘲和无奈。因此,在小西看来这个事情本身非常典型,也是许许多多博士生遇到的问题。以目前公示的信息来看,上海大学曾于2018年12月11日与柴丽杰博士沟通过。期待事情的进一步发展,也许会对未来博士学位授予带来新的变革。-博士生毕业-为何不少人非要扯上柴丽杰博士的博士生导师,导师背啥锅?让小西无法接受的是,不少人都不清楚事件本身是什么,甚至分不清诉讼的被告是上海大学还是该博士生的导师,非扯到柴博士的导师对其压榨、不让毕业。如小西在其他评论看到"是谁给导师这么大的权力,一定要改革。"。真的是让人觉得很想笑的一件事,别没事就给原本紧张的"导师与博士生关系"添乱。没有其博士生导师的签字同意,柴丽杰博士连向学校申请博士学位答辩的机会都没有。而且,整个事件中,柴丽杰博士的博士生导师起码是"鼎力相助"柴丽杰博士毕业的,反过来说,柴丽杰博士不管胜诉与否,依旧在上海大学工作的其导师受影响可能更大。在这个事件中,同样有不少人质疑的是仅发表1篇南大核心+1篇会议论文,柴丽杰博士的导师就让其毕业,是否存在要求不严?在这个前提下,还让导师背锅博士生不能毕业,良心何在?就算问柴丽杰博士本人,小西相信他也是感谢导师的。最后,小西想说事越辩越明,理越辩越清!柴丽杰本身是法律金融学的博士生,走诉讼渠道不宜被过度解读,仅仅是一种诉求的方式。不过,小西疑惑的是该规定在学生入学事情,以法律约束而言,是否代表学生入学就同意该规定呢?
不管杨超越被多少人喜欢,不管她被多少人称“锦鲤女孩”。当她落户上海的时候,依然引起了巨大争议。强大的明星效应加上原本备受关注的上海户籍二者合二为一,引起社会关注如此之大也就不足为奇了。很多人都在说杨超越到底有没有资格落户上海?其实背后隐含的含义却是上海这个城市的户口依然是社会最关注,最坚挺的硬通货。很多人都觉得只要有钱就可以搞定一切,包括户口,也包括户口所绑定的教育和其他的资源。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不知道是否有人还记着2018年被称为微信之父的张小龙吐槽自己在北京年缴税额超过千万,却因为户籍不是北京人,孩子无法在当地上学。按理说,有如此巨大贡献的人,竟然还不能够享有本地的户口,确实有些超过人们的想象。比如说前段时间,被称为带货一哥的李佳琦落户上海,他使用的是特殊人才的身份,进入上海市崇明区特殊人才引进落户公示名单。鉴于他能够给当地带来的巨大税收收入,所以并没有在网络上并没有引起多大的争议。但同样是明星,杨超越能够为上海大概什么是更高的知名度吗?显然上海并不需要,那么是更多的税收收入吗?这也是很多人质疑杨超越的原因,有人对照上海的特殊人才引进政策,发现杨超越并没有符合的。有人说杨超越在上海有公司,这家公司的名称叫做上海简越文化传播公司。然而稍加查询就可以看出,这家公司成立于今年的10月20日,注册资本金为100万元,杨超越持股比例99%。太明显了,这个公司只是起到掩人耳目的作用,这钟小公司能够缴纳多少的税收,带来多少的就业,恐怕没有人相信吧。那么是因为杨超越学历高,能带来巨大的技术优势吗?显然更不是,杨超越据说只是小学毕业。别说有什么专业技术能力,就是她的本职工作,唱歌跳舞和表演恐怕都不太上台面。相比之下,那些所谓的海归硕士、留学博士想要拿到上海户口,根本没有这么容易。有人说自己是在上海工作20年的硕士了,从事着高新技术岗位,然而却并没有拿到上海户口。有人说自己为了拿到上海户口,出国留学,拿到博士学历,前后花费了200多万,然而依然没能梦想成真。有些人感觉到很不平衡,觉得自己从小到大努力了这么久,取得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到头来还是比不过一个小学毕业的演艺明星。这种巨大的落差,让那些曾经自诩为天之骄子的高等院校大学生们,不由得感到嫉妒和不安。能否拿到一个城市的户口,代表着这座城市对自己的接纳程度,没有户口,无论工作多久,居住多久,始终是一个外乡人。况且在大城市户籍背后所带来的资源,机会,教育等资源的问题才是根本的所在。没有大城市的户口,你就会发现,自己不仅在面对问题的时候寸步难行,而且自己的子女也会成为二等公民。更不用提面对着每一个青年学子最重要的人生考试高考的时候,户籍所带来的巨大的差别是多少努力做卷子都无法弥补的。那些凭着天赋异禀或者说自己的努力,考取了985高校甚至更高层次的学校,拿到了最高的学历,却忽然发现自己还没有一个初中还没毕业的幸运女孩受到欢迎。所以我们的青年学子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问题,学习和成绩并不是万能的,高等的学历并不会给自己带来理所应当的敲门砖。有些时候我们会批判社会过于浮躁,那些影视明星,网红主播带坏了社会的风气,年轻的孩子们开始认为自己的人生梦想是做这些人,不再是科学家,医生。事实也是正在证明着,成为明星网红才能够落户上海,好好学习,当个科学家,做个医生有有什么用呢?还是被这座城市所拒绝。事实胜于雄辩。与此类似的还有,为什么一个寒窗苦读十年的985大学书,一年的收入都比不上杨超越半个月的收入。虽然用一个群体和一个个人相比似乎有时功率,但实际上这是一种社会现象的对比。当然,也有人说,杨超越所带来的经济收入可能远远比100个985大学生还要多。也许现实就是如此的残酷,只有金钱才能衡量一切。在金钱的衡量之下,无论是学历还是变薄,都显得苍白无力。从这个角度讲,也许我们还是多希望杨超越能给上海带来更多的税收和收入吧,这样显得更加副实一些。
大学生们注意啦!市教委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发通知,同意上海电力学院、上海科技大学等10所高校成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上海海关学院等18所高校成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2019年起开展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同学们可以考虑报考这些学校的研究生哦!通过核查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名单一、博士授予单位中国民航大学湖北工业大学内蒙古医科大学重庆师范大学上海电力学院贵州财经大学江西理工大学塔里木大学河南工业大学上海科技大学二、硕士授予单位山西大同大学厦门理工学院上海海关学院海南热带海洋学院盐城工学院齐齐哈尔医学院临沂大学南昌工程学院南阳师范学院昆明学院湖北文理学院榆林学院衡阳师范学院钦州学院贵阳学院东莞理工学院合肥学院大连民族大学资料:市教委编辑:朱轶锴
最近网上曝出了这样一个新闻,上海大学2014级博士生柴丽杰毕业超过1年仍然没有拿到学位证,多方反映无果之后将母校告上了法庭,此案将在7月24日下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事人表示,作为一名法学毕业生,他尊重法官和法庭的判决,在开庭之前保持静默,学校方面也表示不会发声。他认为学校严重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被告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组织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他的博士学位进行审核评定,颁发博士学位,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海大学方面一直没有对上述诉状提交答辩状,但是学校方面应该不会缺席庭审。柴丽杰在上海大学取得硕士学位之后,2014年考取了该校的应用经济学专业博士生,学制3年,2017年12月,上海大学向其颁发了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准予毕业,但是拒绝了他的博士学位的申请,原因是因为他在读博期间只在CSSCI(南大核心期刊)上发表了一篇论文,另有一篇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发表的会议论文,但是没有达到学校学位授予的科研量化考核指标所规定的3篇。上海大学也向柴丽杰出具了一份书面答复,强调了学位授予的标准,以及他为什么没能获得学位的原因。但是他认为程序不当,于是决定将母校告上了法庭。柴丽杰的起诉状中提到,他在读期间发表的期刊论文数量已符合《上海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上海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及《上海大学博士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的相关规定,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博士学位授予条件中,也没有对于论文数量上的限制,上海大学以“科研成果不足”为由,不接受博士学位的申请,是未依据《学位条例》履行法定职责。柴丽杰的代理律师表示,国务院的《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各高校可以自行制定细则,但没有规定学校以下的部门还能单独设细则。如果按照学院的规定不授予他博士学位,相当于学院架空了学校的规定。而且柴丽杰所在学院没有给他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严重缺乏正当程序,是行政不作为的体现”。目前官司还在审理中,你们怎么看呢?欢迎在下方留言评论!
从如今我国地域城市中发展而言,很多城市的大学发展还是很突出的,特别是一些比较重要,也有潜力的大学,它们一般对一个区域的教育表现中都起到了很强的地域价值,而这也是一个区域教育产业很发达的因素,上海是我国教育产业很发达的城市,其境内所拥有的大学数量也很多,但也有是被低估的了。这所大学就是上海科技大学。在上海诸多的大学中,很多大学的发展都各有特点,从其大学的教育表现中看,每一所大学的区域意义其实也变得更大,毕竟是对很多学子的培养起到了很强的意义,而从这所大学看来,它所拥有的发展意义还是很大的,也是一个区域中很关键的因素,很多人也对它比较重视。这所大学在上海的浦东新区华夏中路,它其实有2大校区,首先从其大学所获得的教育地位上看,它是国家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的试点高校,也是首批上海高等学校一流本科建设引领计划和高等学校一流研究生教育引领计划大学之一,同时在这些大学的区域表现中看来,它所具有的学科打造实力也很强。因为它获批成为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所以它也拥有1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和4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另外在其它的学科建设上,也更具有实际的作用和魅力,这无疑是其中比较重要的因素之一,从而也更显得很有地域实力的一所大学了,毕竟其大学的潜力依然很大。此外,这所大学也有3个研究所和1个研究院,在物质科学与技术学院、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和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等重要院系中,也为社会培养了一代又一代的人才,可谓是推动了社会的进步,所以在对这所大学而言,即便是它的名气不高,也远不如复旦大学知名,但其大学依然是当地很重要的一所高等学府。从如今它的实力和名气比较来看,它却是上海被低估的大学,因为很多人对其大学的熟悉程度不是很高,而且也显得比较无奈,毕竟从很多方面来看,这所大学还是具备了很强的地域教育作用,所以也是上海在教育产业中很受重视的大学,可见,未来对其大学发展而言,它所具有的潜力和意义依然很大。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浦东法院:柴丽杰诉上海大学博士学位评定案一审判决书网络配图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9)沪0115行初362号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柴丽杰,男。委托代理人曹竹平,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渊,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大学,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昌胜。委托代理人李凤章,男。委托代理人徐澜波,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柴丽杰诉被告上海大学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柴丽杰及其委托代理人曹竹平、何渊,被告上海大学的委托代理人郭长刚(后被上海大学撤销委托)、徐澜波到庭参加诉讼。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诉请及证据原告柴丽杰诉称,其于2014年9月至2017年12月在上海大学应用经济学(法律金融学)专业攻读博士研究生。就读期间,原告无任何违法乱纪行为,按规定修完全部课程并通过全部学业考试。原告撰写的博士论文《中国农地信托构造研究》,通过了被告组织的开题、预答辩、盲审、正式答辩等环节,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最终答辩意见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在读期间,原告在南大核心期刊《大连理工大学学报》上发表了学术论文,并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中国商法年会”上发表了会议论文。2017年12月9日,被告向原告颁发了上海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准予原告毕业。2018年11月28日,原告依据《上海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上大学位实施细则》)的规定,向被告邮寄了申请颁发博士学位的全部材料。原告认为,根据《上大学位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上海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第六部分以及《上海大学博士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的规定,原告已经符合了学校关于“在国内外核心期刊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正式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的博士学位授予条件。被告却以原告发表的核心期刊学术论文数量不符合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为由,未组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评定,未出具法定答复。原告已经通过答辩,答辩意见也是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应当认为被告已经认定原告符合了被告的科研量化要求。原告还认为,上位法均未规定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才能申请学位,立法本意是重点审查在校成绩和学位论文情况。科研量化指标的制定是学校的行政管理行为,而非学术自治范畴,经济学院的量化指标突破学校规定,不能对原告产生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规定,被告负有依法对原告提出的学位申请进行评定并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的法定职责,被告在申请阶段增设条件,缺乏上位法依据。被告仅通过学院秘书微信告知,也不具备法定形式,应当视为未履行法定职责,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曾就原告申请进行过审查和开会表决程序,违反正当程序原则,被告的做法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评定。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成绩单,证明原告已修完并通过上海大学规定的博士学位全部课程,且已通过博士学位毕业论文的答辩,答辩结果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2.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成绩、博士毕业证书,证明原告的博士学位论文已通过“双盲评审”程序,2017年12月9日,被告向原告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3.《寿险核保期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法律问题研究》,载于《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证明原告撰写的上述论文被公开发表在《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核心期刊)2017年第2期第38卷上;4.《私法自治与民商主体制度的重构——从小商贩与城管的矛盾冲突谈起》,载于《中国商法年刊》(2015年),证明原告撰写的上述论文,已被公开发表在《中国商法年刊》(2015年)上(全国性会议论文);5.致上海大学金东寒校长的三封信,证明2018年11月19日、11月22日、11月24日,原告向被告金东寒校长致信,向校长反映原告的情况,并请求学校有关部门能妥善处理原告申请博士学位一事;6.信访材料、信访邮件截屏,证明2018年12月3日,原告向被告信访办发送了相关信访材料;7.《上大学位实施细则》(2017年7月修订),证明根据被告有关规定要求,原告符合“在国内外核心期刊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正式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的要求,可以申请博士学位,被告应根据该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和审批;8.《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2018年7月修订)及附件《上海大学博士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证明附录说明4表明《上海大学博士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适用于除“艺术类学位”之外的所有学位授予申请,并没有授权其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科研成果量化指标,原告所读专业没有得到授权制定细化标准;9.淘宝网销售页面截图,证明原告的论文被刊登在2015年9月1日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中国商法年刊》(2015年),书号为XXXXXXXXXX,属于会议学术论文,是合法出版物,目录中列明了原告发表的论文;10.微信聊天记录截屏、邮寄凭证,证明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被告提出博士学位申请,并按照要求邮寄提交了相关材料,包括博士学位申请书两份、博士学位论文纸质版、成绩单、论文中英文摘要、照片和已经发表的两篇论文。答辩情况被告上海大学辩称,原告系被告经济学院应用经济学下属二级学科法律金融学的2014级博士生,在进校之初就应当了解学校关于博士毕业和取得学位的相关要求,相关规定和科研量化指标被告也通过学生手册和官网的方式予以周知。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体系是上海大学科研量化考核体系的一部分,通过学校统一向学生公布,在该专业就读的学生理应符合该专业的论文发表要求。原告发表论文数量不符合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考核要求,只发表了一篇核心期刊论文,不符合三篇的要求。同时,原告发表的论文也不符合学校的科研量化指标要求,与原告的博士学位论文没有相关性,商法年刊的论文不属于会议论文。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材料后,由经济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予以审查,审查后认为原告不符合博士学位申请条件,遂对原告申请予以驳回。根据被告关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秘书的职责相关规定,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微信对原告告知,属于合法告知,其后也对原告进行了面谈告知。被告认为,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规定,无需开会表决,只有审查接受学位申请后,才进入下一步的审核评定程序。故被告未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予以审核评定,符合学校惯例和相关规定。关于答辩委员会作出的“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只是建议,是否接受,由被告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审查判断。另外,原告明知其论文发表数量不符合要求,也向被告申请延期申请博士学位,被告并未最终作出结论,原告依旧可以在论文发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要求被告组织审核评定。在最终审核评定未作出之前,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没有意义。综上,原告不符合博士学位申请条件,被告并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上海大学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申请书,证明2017年12月9日原告向被告提交申请,要求暂缓申请博士学位,原告知道其没有完成学校规定的科研指标;2.柴丽杰与秘书陈文婕的微信对话截图,证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已审核柴丽杰的博士学位申请,2018年12月5日,秘书通过微信告知原告结果,原告导师也不同意柴丽杰提交申请;3.面谈记录,证明2018年12月11日面谈记录上有柴丽杰签字,已经说明被告告知了不予接受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4.关于柴丽杰同学学位申请相关情况的说明,由陈文婕出具,证明陈文婕对原告申请学位相关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包括原告答辩当天申请暂缓授予博士学位,被告同意原告先进行论文答辩,之后原告曾向被告邮寄申请材料,被告认为原告申请不符合条件,通过秘书告知原告,以及面谈告知原告等情况;5.《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上大学位实施细则》(2017年7月修订),证明被告具有受理原告博士学位申请,并进行审核的相应职权;6.《上大学位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转引至第十三条,《上海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2017年6月)第七条、第八条,《上海大学经济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章程》(2017年9月)第二条、第三条,作为被告处理原告博士学位申请的程序依据,证明根据规定,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由研究生院委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予以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有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位人员名单的职责,其下设的办公室协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核学位课程考试门类及学位论文答辩情况等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处理日常工作,通过秘书传达相关信息,是学校惯例;7.《学位条例》第六条,是被告制定科研量化指标的依据,《上大学位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及附件《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应用经济学学科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应用经济学博士研究生科研量化考核办法》(2013年4月修订)《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量化指标》(2014年),作为被告的法律适用依据,证明经上位法授权,被告有权制定具体的科研量化指标,被告认定原告提交的论文不符合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因此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未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查;8.《上海大学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流程》,证明上海大学博士论文答辩的流程规定;9.上海大学201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及考试科目,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信息平台,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备案表(法律金融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证明上海大学201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列明应用经济学学科下设“法律金融学”的研究方向,该二级学科已经备案;10.《关于对<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试行)>的补充说明》,2006年7月10日上海大学网上公布,证明期刊学术论文是指在期刊上以正常卷期发表的学术文章;会议学术论文是指论文被刊登在正式出版的学术论文集中,柴丽杰发表的会议论文不符合要求;11.《上海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试行)》,证明培养方案适用于所有研究生,一经确定,严格执行;12.《制定上海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证明二级学院获得授权制定培养方案;13.《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量化指标》(2014年版),证明在举行学位论文答辩时应已发表(含录用)与学位论文研究相关的研究论文,且符合量化要求。质证情况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证据依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被告超过法定期限举证,应视为没有提交证据,法院立案后向被告寄送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法院第一次送达符合法定程序,被告无正当理由退件,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被告在法院再次送达后提交的证据,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举证期限。被告在开庭前一天又补充了证据2-4、9-13,没有正当的延期举证事由,属于超期举证,应当予以排除。对证据1,系原告在答辩当日书写,由于受到胁迫,并非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告知原告论文发表数量不符合规定,现在申请肯定无法审核通过,故原告暂缓申请,但不代表放弃申请,申请书不能证明被告拒绝原告申请的事实;对证据2-4关涉申请事实等,原告予以质证,对证据2,内容真实,系发生在原告和秘书之间的对话,但导师不同意不代表被告可以拒绝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如果博士在读期间一篇论文未发表想要获得博士学位才需要导师签字,微信截图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对证据3,确实因原告信访后于2018年12月11日召开过会议,但该会议参会人员只有聂某是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其余均不是,根据规则,不能认为是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会议记录性文字非原告书写,只有第二页原告署名和“双方对法律,经济学院内部文件的有效性存在较大分歧”是原告所写,到会人员签名不全,无法确认真实性;对证据4,形式上是证人证言,证人未到庭无法质证,关于内容方面,对申请材料邮寄、暂缓申请学位的事实认可,秘书的告知不能代表被告的告知,秘书告知原告先不要申请,一旦否决将不能再申请学位,所以原告才提出暂缓申请,是受被告胁迫,其中所说的由导师核实原告论文达标情况的表述不属实;对证据8,认为与本案无关,真实性认可,原告已经通过论文答辩。对被告的职权依据无异议,原告表示需要补充,《学位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项及《上大学位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这些依据也应当作为职权依据。对被告的程序依据有异议,被告的相关规定对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都规定了明确的议事规则,需要三分之二出席才得以召开,三分之二表决一致才能作出决议,秘书只是协助,不能作出是否接受的决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也只是协助,被告应当举证是否开会投票决议,如果没有具体程序规制,应当以正当程序原则审查被告有无履职,被告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允许原告提出陈述申辩和反对意见,被告在此过程中均未做到。对被告的法律适用依据,原告均不认可,《上大学位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学位条例》第六条与本案程序认定无关,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与学校规定不同,根据《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说明4表明《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适用于除“艺术类学位”的所有博士学位授予的申请,被告不能证明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得到了学校的授权发布。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3、5-7、10无异议,对证据4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无法证明是全国性会议论文,对证据8证明内容有异议,无法证明应用经济学分委员会制定的量化指标没有得到授权;对证据9有异议,没有看到原件,无法发表质证意见,知网上只能查询到文章;对证据10,被告表示收到了申请材料,对证明事实有异议,原告的申请材料并不符合学校的要求,论文发表数量不符合规定。认证情况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被告在本院送达应诉材料后,提交的证据系于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本院予以认可,可以作为本案证据。被告提供的证据2-4,虽然属于补充证据范围,但关涉到原告的申请事实等情况,原告当庭予以认可,本院认定作为本案证据,对被告补充提交的证据《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量化指标》(2014年版),因与被告之前提交的《应用经济学博士研究生科研量化考核办法》(2013年4月修订)关于论文发表数量的要求表述基本一致,被告作为法律适用依据予以提及,原告当庭也予以质证,本院确认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对被告补充提交的其余证据(证据9-12),因超过法定期限亦无延期举证的正当理由,本院依法予以排除。被告提供的证据1-3,可以证明原告在博士论文答辩当日提出暂缓申请学位,原告提出博士学位申请,发表论文的情况,以及秘书告知申请不符合条件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定为本案证据;证据4中原被告无争议的内容,也验证了原告博士申请未获初审通过并经由陈文婕微信告知的事实,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证据8证明博士论文答辩流程,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供的职权依据、程序依据和法律适用依据中的《学位条例》《暂行办法》《上大学位实施细则》《上海大学经济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章程》(2017年9月)《应用经济学博士研究生科研量化考核办法》(2013年4月修订)《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量化指标》(2014年),系原告进行博士学位申请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学院制定的相关规定,《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2004年版)及附件《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可以证明被告2004年制定的科研量化指标的具体内容,以上规定均可以适用于本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但被告适用上述依据作出的认定和告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会在本院认为中予以分析评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的学业成绩、论文答辩情况、发表论文情况,原告邮寄博士学位申请材料、被告告知不符合申请条件等情况,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2018年7月修订)及附件《上海大学博士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和原告当庭陈述的被告应予补充的职权依据,可以证明被告作为学位授予单位的具体职责,以及对科研量化方面的具体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结合微信截屏、面谈记录以及双方当庭陈述的情况,可以证明被告对原告论文发表数量不符合经济学院的规定已经告知原告,原告也知晓被告拒绝受理其学位申请的事实,对原告当庭陈述被告对其申请未作出任何处理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原告进入上海大学应用经济学(法律金融学)专业就读,攻读法律金融学博士学位。2017年12月9日,被告组织博士论文答辩,原告持博士学位论文《中国农地信托构造研究》参加答辩。答辩当日,原告向被告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称,因科研不达标,要求准予其暂缓申请博士学位。同日,原告以5票通过0票反对,通过答辩。随后,被告向原告颁发了落款日期为2017年12月9日的《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证书载明:原告于2014年9月至2017年12月在应用经济学(法律金融学)专业学习,修完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准予毕业。同年12月11日,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办公室盖章出具成绩单,载明原告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结果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2018年11月28日,原告向被告上海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递交了博士学位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包括博士学位论文纸质版、成绩单、论文中英文摘要、照片和已经发表的两篇论文。被告收悉后,经济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兼经济学院秘书,以下以学院秘书指代)陈文婕于2018年12月5日通过微信告知原告,因其发表的论文数量不符合经济学院科研量化考核指标,故其博士学位申请不符合要求。之后,被告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未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核评定,也未出具任何书面决定。原告不服,遂涉诉。另查明,《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及附件规定,文学、历史学、管理学、法学等的科研量化指标为:1.申请人在国内外核心期刊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正式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作者排序:第一作者或者除导师以外的第一排序署名,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是第一作者;2.申请人一般应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与学位有关的论文1篇(作者排序要求同上),并有1项经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主持鉴定、验收的科研成果,研究者排序:前三名;3.参加专著或教材编著,并正式出版,其字数不得少于十五万字(编著者排序要求同学术论文要求)。以上条件只需符合1项即可。《应用经济学博士研究生科研量化考核办法》(2013年4月修订)规定,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在举行学位论文答辩时,应已发表(含录用)与学位论文研究相关的研究论文,量化要求为:1篇一级论文,或者2篇二级论文,或者1篇二级论文和2篇三级论文。对一级、二级、三级论文进行了明确,并列举了期刊名录。此后,经济学院发布《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量化指标》(2014年版)规定,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在举行学位论文答辩时,应已发表(含录用)与学位论文研究相关的研究论文(CSSCI/SSCI/SCI期刊),量化要求为:一级B及以上期刊论文1篇,或二级(A、B)期刊论文2篇,或二级(A、B)期刊1篇和三级期刊论文2篇,并在附件中将论文分级进行明确。庭审中,被告称上述两个量化要求一致,经本院核对,量化要求基本一致,但列明的各个级别的期刊名录略有不同,原告发表的两篇论文不符合上述两个量化要求。根据《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学校规定部分学科能够另行制定科研量化指标的主体是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而非二级学院。鉴于本案中经济学院和应用经济学关于科研量化指标的规定基本一致,后文阐述对此不作区分,以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统一指代。原告向被告申请博士学位时,作为科研成果提交的论文为:1.《寿险核保期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法律问题研究》,载于《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第38卷);2.《私法自治与民商主体制度的重构——从小商贩与城管的矛盾冲突谈起》,载于《中国商法年刊》(2015年),法律出版社出版。被告认可原告论文一发表于核心期刊,属于经济学院科研量化指标中的三级论文,论文二不属于经济学院规定的论文类型范围,故原告的论文发表数量不符合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再查明,《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2004年版本)第一点规定博士学位申请者在学习期间必须有公开发表的论文或取得经过鉴定的科研成果,具体要求见附件《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附录说明5载明文科中的美术学研究生学位的标准另定。《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2018年7月修订)第一点规定,为保证毕业研究生学位授予的质量,上海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在学习期间必须有公开发表的论文,或取得经过鉴定的科研成果,博士具体要求见附件《上海大学博士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硕士不再统一要求,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上海大学博士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附录说明4载明,艺术类学位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的标准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订。又查明,原告在2018年11月28日向被告提出博士学位申请前后,还曾向被告时任校长金东寒邮寄了三封信,对被告通过设置核心期刊论文发表数量来提高获取博士学位门槛的做法表示不满,希望被告对原告诉求予以研究,并妥善处理。原告还于2018年12月3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信访机构发送信访材料,要求被告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事宜进行研究处理。2018年12月11日,被告相关人员与原告就原告学位问题进行面谈,原告在面谈记录尾部书写“双方对法律、经济学院内部文件有效性存在较大分歧”并签名。还查明,被告上海大学于2019年12月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进行了审核评定,审核评定结果为不同意授予原告博士学位。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上海大学作为高等学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具有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评定的职权。本案原告提出博士学位申请后,被告未予组织审核评定,原告的起诉符合提起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诉讼要件。就被告以原告发表论文的数量未达到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为由,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不予组织审核评定,且以微信的方式告知,其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第一,根据《学位条例》第六条和《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上海大学作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有权制定博士学位授予的相关细则。《上大学位实施细则》相关条款对博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了限定,规定了学位授予的申请程序、博士学位审批、不授予学位的情形,来源于上位法的授权,并未违反《学位条例》和《暂行办法》的规定。《学位条例》第六条对“学术水平”的界定比较原则,上海大学将学术水平的衡量标准通过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予以具体化,并未违反《学位条例》第六条关于授予博士学位条件的相关规定。原告关于被告将科研量化指标作为申请学位的申请要件属于突破上位法规定,应属违法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第二,根据上位法和被告相关规定,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材料应当由所属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查。《学位条例》第十条、《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上大学位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授予学位权限,在规定期限内具有履行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的相关职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负责审查学位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本案中,除原被告争议的科研成果是否达标的问题外,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全部申请材料,被告未出具证据证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曾就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材料进行过审查,不能证明被告的程序正当性。第三,学院秘书通过微信向原告告知,不能当然视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职的行为。《上海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上海大学经济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章程》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处理日常工作。上述规定将学院秘书在学位授予工作中的职责限定于协助主席工作。学院秘书的行为是否可视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履职行为,应结合上述规定对秘书协助开展相关工作的性质予以认定。学院秘书对明显不符合申请材料形式要件的,可以通过简便方式告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但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所涉已发表2篇论文,一篇刊载于核心期刊(属于经济学院指标中的三级论文),一篇是会议论文(不属于经济学院指标中的任何论文级别),已符合学校科研标准关于2篇核心期刊或者全国性会议论文的数量要求,但不符合经济学院科研量化指标中关于2篇三级论文和1篇二级论文的数量要求。原被告对应当适用学校科研标准还是学院科研标准存有争议,该争议的判断结论不仅会影响申请材料是否完备的审查定性,更关乎学生的重大权利义务,显然不宜直接由学院秘书予以决定,也不能当然视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履职行为。关于原被告争议的学校科研标准和学院科研标准的问题,本院认为,《上大学位实施细则》规定,对博士学位申请者的科研成果应当符合《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该量化指标是上海大学校级层面的规定。该校级科研量化指标2004年版本仅规定“文科中的美术学研究生学位”可以另行制定标准。2018年版本仅说明“硕士不再统一要求,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艺术类学位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的标准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订。”由此可见,上海大学并未将经济学院应用经济学学科纳入另行制定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的学科范围。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规定的论文发表载体和数量与学校规定不相一致,并非对学校规定的简单细化,而是重新定义。学位的授予与否关涉学生重大切身利益,经济学院的相关规定并不能如被告所称通过事先告知的方式,当然上升为校级规定。本院还认为,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高校对博士学位申请者的学术衡量标准有自主自治的权力,可以设置相关规范,但设定的规则应当被严格遵守,以防止学术评价标准上的混乱。各学科标准高于或低于学校标准,应在学校规定中予以体现,高校在学位授予方面的程序规制并未否定各学科制定具有本学科特点科研标准的自主性。值得指出的是,通过规定发表论文数量和期刊载体的方式评价博士的学术水平,历来颇受争议,是否科学合理,各方意见不尽一致,但此属高校学术自治的范畴,本院予以充分尊重。各方期待能有更科学合理的评价博士学术水平的途径或者多样评价方式,需要学位授予单位、教育管理部门和学子们共同推进。综上,在原被告对学院科研标准和学校科研标准存有争议的情况下,被告仅通过学院秘书以微信告知的方式驳回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依法应予纠正。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确认被告已于2019年12月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了审核评定,并出具了评定结论。经本院释明,原告不撤回本案起诉。故本院依法确认被告之前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未予组织审核评定的行为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上海大学对原告柴丽杰于2018年11月28日提交的博士学位申请未组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审核评定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上海大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民珍审 判 员 孙忠耘审 判 员 郭寒娟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法官助理 刘 莉书 记 员 汪雯绮
7月24日,上海大学博士生柴丽杰因学位申请遭拒起诉上海大学一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澎湃新闻记者从浦东法院获悉,该案件正在审理中,当天庭审未作宣判。7月26日,上海大学宣传处相关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记者,因为现在还没审判,所以现在为了尊重法庭、尊重案情、尊重当事人,还不便于发表有关此事的意见。当记者问及是否有学院级别的与学校规定有所不同的博士学位授予要求时,该工作人员表示对此并不清楚。2019年3月18日,上海大学2014级博士研究生柴丽杰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澎湃新闻记者从该行政起诉状获悉,原告柴丽杰因不服被告上海大学不履行法定职责,未组织有关院、系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评定一事,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上海大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自己的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评定。该行政起诉状中写道,原告柴丽杰于2014年9月至2017年12月在上海大学应用经济学(法律金融学)专业攻读博士研究生。就读期间,原告无任何违法乱纪行为、按规定修完全部博士课程并通过全部学业考试。原告撰写的博士论文通过了被告组织的开题、预答辩、盲审、正式答辩等环节。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最终答辩意见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在读期间,柴丽杰在南大核心期刊上发表了1篇学术论文,并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中国商法年会”上发表了一篇会议论文。2017年12月9日,被告向原告颁发了上海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证书称其“修完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准予毕业。2018年11月28日,原告依据《上海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向被告邮寄了申请颁发博士学位的全部材料。然而,被告以原告发表的核心期刊学术论文不符合规定为由,未组织学校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评定。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上海大学官网截图经查,根据《上海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国内外核心期刊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正式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即可符合博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原告柴丽杰提供的上海大学《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采访对象 供图记者从原告提供的上海大学《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上看到,上海大学在对柴丽杰的回复中表示:“您作为上海大学2014级博士研究生,学位申请应满足《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量化指标》(2014年版)。由于您未能达到相关标准要求,故未能获得学位。”7月25日,柴丽杰的代理律师曹竹平告诉澎湃新闻,从原告申请博士学位到开庭以来,上海大学因原告发表的核心期刊学术论文数量不符合学院规定的3篇,拒绝其博士学位申请。曹竹平认为,上海大学因学生不符合学院指标而拒绝学位申请的行为,属于违法增设前置条件,并不合理。故而原告认为,依据《学位条例》规定,被告作为学位授予机构,负有依法对原告提出的学位申请进行评定并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的法定职责。而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澎湃新闻记者从浦东新区法院获悉,该案件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