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莫开伟系中国知名财经作家曾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了加快融资担保业改革发展有关事项,倡导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拟以省、市级为重点,以政府出资为主,发展一批经营规范、信誉较好、聚焦主业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中央政府把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放在如此重要位置,一方面原有民营融资担保公司存在机构数量虽多但分散、资金实力薄弱等缺陷,已无法适应“双创”需求;另一方面原有民营融资担保公司由于监管机制不完善,监管手段缺位,致使无序竞争现象突出,加上缺乏统一运作模式和风险内控机制,不少担保公司“误入歧途”,参与非法集资和高利贷活动,加剧了被担保对象负担,成了地道的高利贷公司,埋下了行业发展隐患,部分地区还出现了相继倒闭现象。但政府推进融资担保业改革,并没有放弃民营担保公司之意,也绝非限制和打击民营融资担保公司进一步发展,其改革宗旨除为民营中小微企业提供有效融资对接平台之外,更是为了推动现有民营融资担保公司规范发展,更好为“双创”融资提供便捷平台。对此,民营融资担保公司不能自乱阵脚,一筹莫展,更不能对前途悲观失望,应变被动为主动,抓住融资担保业改革之机,增强危机感,加大完善内控机制力度,努力提升经营观念,净化经营行为,坚守合规合法经营,自觉斩断非法集资与高利贷活动。同时,重新进行战略经营定位,把服务立足点真正放在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身上。而且目前“双创”如火如荼,依然具有广阔业务施展空间,可与政府融资担保公司加强合作,通过入股形式参与政府融资担保公司,提高自身经营管理能力,或进行行业兼并,改变分散、弱小、服务力不足现状,打造民营融资担保公司“现代航母”,提高整体经营势力。此外,积极向政府呼吁,争取优惠金融财税支持政策,比如争取提高在银行机构融资比例,扩大资金来源,提高资金运用能力;要求税务部门根据民营融资担保公司需建立风险拨备防损机制、盈利能力不强等特点,实行减免税收政策,以便增强抗风险能力,把经营心思用在对接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上,并成为服务中小微企业中坚力量,营造与中国经济同患难共成长良性互动环境。最为重要的是,政府应为民营融资担保公司营造有利条件,就是在一些地方要开绿灯,比如条件准入方面要适当降低要求;同时在财税金融政策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比如减免税费、给予金融信贷支持和适当的补贴等政策,让民营融资担保公司不断发展壮大,并出台政府引导民营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发展向中小微实体企业倾斜,让民营融资担保公司扎根实体经营,成为推动我国实体经济发展的有生力量!
大河财立方消息8月27日,河南省政府金融网发布《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2019年修订版)》及《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审批工作指引(2019年修订版)》。设立审批指引要求,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且一次性缴纳。在国家级贫困县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在省级贫困县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在其他县(市)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在省辖市各区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设立专业性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其中财政性资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80%。变更审批指引要求,河南省境内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出现《条例》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情形的,应当逐级向金融局提出申请,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后,方可实施。申请变更时还须满足以下监管要求:(一)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合并1.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的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新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标准:即在国家级贫困县的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在省级贫困县的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在其他县(市)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在省辖市各区的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专业性的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其中财政性资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80%。2.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的融资担保公司名称须由四部分组成,即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其中行业仅为“融资担保”,专业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行业名称中应备注为“融资担保(农业信贷)。3.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完全承担。4.实行吸收合并的,公司合并完成后,由吸收方按照退出程序,负责被吸收方的退出登记及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注销工作。5.实行新设合并的,公司合并完成后,由新公司负责按照退出程序,负责合并各方的退出登记及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注销工作。(二)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分立1.分立后的各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新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标准:即在国家级贫困县的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在省级贫困县的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在其他县(市)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在省辖市各区的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专业性的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其中财政性资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80%。2.分立后的各融资担保公司名称须由四部分组成,即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其中行业仅为“融资担保”,专业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行业名称中应备注为“融资担保(农业信贷)。3.公司分立后,由分立各方按照公司决议规定的份额分割公司财产,并按照公司分立前与债权人达成的清偿协议承担债务。公司若没有与债权人达成清偿协议就分立的,由分立后的公司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保障交易安全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4.公司分立后,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5.实行新设分立(解散分立)的,解散原公司,原公司的财产重新分配组合后,按照《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2019年修订版)》的规定重新组建新公司。同时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新设立的公司分别承受。6.实行派生分立(存续分立)的,原公司继续存在,并继承其原《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可由原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按协议由原公司独立承担。其他分立出的新公司若有意愿继续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须按照《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2019年修订版)》的规定重新组建新公司。(三)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减少注册资本减资后的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新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标准:即在国家级贫困县的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在省级贫困县的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在其他县(市)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在省辖市各区的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专业性的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其中财政性资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80%。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2019 年修订版)为规范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的决策部署,提高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查和审批效率,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一、申请条件(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且一次性缴纳。在国家级贫困县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在省级贫困县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在其他县(市)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在省辖市各区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设立专业性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其中财政性资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80%。(二)股东要求。股东信誉良好,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为企业法人、政府财政、事业法人、社团组织或国(境)外法人。主发起人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有充足的货币资金足以满足出资需要,对本项目出资不得低于本项目注册资本的30%。自然人股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誉良好,有充足的货币资金,入股资金为自有货币资金,出资来源合法有效,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借贷资金入股。自然人股东以共有财产出资应征得其财产共有人同意。(三)人员要求。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信誉良好,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二、设立要点(一)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签订出资人协议书,确定拟组建融资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二)主要出资人召集其他出资人召开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出资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成立筹备工作小组(或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并授权其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三)起草新设融资担保公司章程草案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四)召开创立大会(出资人会议)、董事会等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章程草案,选举董事、监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内部管理制度等议案。(五)预先核准新设融资担保公司名称。(六)遴选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出具验资报告。(七)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八)确定营业场所。(九)在当地主流报纸上公示发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基本情况、资金来源真实合法和依法合规经营承诺等信息。(十)提交申请材料,获得设立批复后,凭经营许可证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三、申请材料(一)新设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局或主发起人的省级主管单位关于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请示或函(原件1份);(三)新设融资担保公司提交的登记注册机关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四)新设融资担保公司在当地主流报纸上刊登的基本情况、材料真实性承诺和合规经营承诺情况的公告(原件1份);(五)新设融资担保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原件1份);(六)新设融资担保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设董事会时提供)和监事会(设监事会时提供)的决议(原件1份);(七)新设融资担保公司章程(原件1份);(八)新设融资担保公司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九)新设融资担保公司的企业法人股东提交以下资料,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1.法人股东近三年(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2.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1份);(十)新设融资担保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提交以下资料,并签字:1.身份证(复印件1份);2.自然人股东资金来源说明(原件1份);3.个人信用记录报告(原件1份);(十一)新设融资担保公司的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材料: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原件1份);2.身份证(复印件1份);3.个人信用记录报告(原件1份);(十二)新设融资担保公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统计和披露制度、重大风险事件应急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项目评审和业务决策内审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客户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原件各1份)。四、审查要点(一)设立申请登记表审查。申请人自行下载并按要求如实填写、逐项自查,登记表不得缺项漏项。(二)设立的请示或函审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局或主发起人的省级主管单位关于设立的请示或函,要列明设立原因、新设公司基本情况、现场勘查、审查公示情况和材料审查意见等。省级主管单位是指省直部门、中央企业、省属重点骨干企业和省属骨干企业。(三)监管谈话的要求。在审查申请人的设立申请登记表的基础上,属地金融局可通过对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测试或约谈等方式,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做出初步的客观评价;通过信用(中国)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查询股东的信用信息,或直接向公安、市场监管、税务及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发函等方式,对股东出资能力、信誉情况做出初步的客观评价;通过到公司的住所进行现场勘查,对购房合同(自有)或租赁合同现场审验等做出初步的客观评价。属地金融局约谈时,要现场核查被约谈人的身份证信息。(四)公司名称审查。新设融资担保公司提交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在有效期内,名称四部分组成,即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其中行业仅为“融资担保”,专业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行业名称中应备注为“融资担保(农业信贷)。(五)报纸公告审查。新设融资担保公司在当地主流报纸明显位置刊登的基本情况、材料真实性承诺和合规经营承诺情况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新设融资担保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比例、拟任董事长、拟任监事长、拟任总经理人选,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合法、依法合规经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六)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经营机制、目标市场、内控机制及控制目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等相关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有本项目确实可行的结论性意见,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七)有关决议审查。设董事会或监事会时,相关决议符合《公司法》要求,即股东会选举董事和监事,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相应董事长和监事长,董事或监事的人数等相关决议内容要与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保持一致。股东会决议要符合法定程序,须参会的法人股东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须参会人员签字。(八)公司章程审查。公司章程应符合《公司法》要求,还要列明融资担保行业的特殊规定和禁止性条款,国有企业要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需要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九)验资报告审查。报告中的股东名称、出资金额、股权比例等与新设融资担保公司的股东相关信息一致;验资报告在90日内,带验证码或防伪标识,可登录河南省注册会计师网等有关网站查询。企业可在上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前开展验资工作,验资报告经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局审验并盖章后,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十)法人股东审查。审计报告中的自有或流动货币资金须超过拟出资额(不含抵押、存货、担保类等资产)。(十一)自然人股东审查。对照自然人股东资金来源说明进行审查,若主要来源于股权投资或兴办的经济实体,须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等信用信息系统进行查证有关经济实体情况;其他来源的,可通过约谈或面签等方式了解。(十二)从业人员审查。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新设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申请登记表》的内容,对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进行审查。其中,财务负责人应有中级以上的会计师证书或等同证书,属地金融局查看原件。(十三)公司制度审查。审核新设融资担保公司是否制定了以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统计和披露制度、重大风险事件应急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项目评审和业务决策内审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客户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等。五、办理程序(一)受理。申请人符合本指引申请条件的,按照材料清单准备相关材料,通过市、县金融局逐级上报。纳入省直管的融资担保公司,由其省级主管单位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设立意见函。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审查。实施逐级审查、逐级公示,属地金融局接到申请材料后,按照《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本指引的审查要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设立条件、材料齐全且门户网站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向上一级金融局提交设立申请。审查中,材料需要补正或说明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限期完善;需要现场核查的,可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直接向有关部门函证。(三)决定。符合条件拟予批准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下发设立批复或函,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送达。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相关批复文件和《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通过邮寄或自行领取等方式送达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局或申请人。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审批工作指引(2019年修订版)为规范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的变更审批工作,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的决策部署,提高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审查和审批效率,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一、变更要求河南省境内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出现《条例》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情形的,应当逐级向金融局提出申请,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后,方可实施。申请变更时还须满足以下监管要求:(一)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合并1.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的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新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标准:即在国家级贫困县的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在省级贫困县的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在其他县(市)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在省辖市各区的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专业性的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其中财政性资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80%。2.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的融资担保公司名称须由四部分组成,即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其中行业仅为“融资担保”,专业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行业名称中应备注为“融资担保(农业信贷)。3.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完全承担。4.实行吸收合并的,公司合并完成后,由吸收方按照退出程序,负责被吸收方的退出登记及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注销工作。5.实行新设合并的,公司合并完成后,由新公司负责按照退出程序,负责合并各方的退出登记及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注销工作。(二)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分立1.分立后的各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新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标准:即在国家级贫困县的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在省级贫困县的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在其他县(市)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在省辖市各区的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专业性的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其中财政性资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80%。2.分立后的各融资担保公司名称须由四部分组成,即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其中行业仅为“融资担保”,专业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行业名称中应备注为“融资担保(农业信贷)。3.公司分立后,由分立各方按照公司决议规定的份额分割公司财产,并按照公司分立前与债权人达成的清偿协议承担债务。公司若没有与债权人达成清偿协议就分立的,由分立后的公司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保障交易安全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4.公司分立后,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5.实行新设分立(解散分立)的,解散原公司,原公司的财产重新分配组合后,按照《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2019年修订版)》的规定重新组建新公司。同时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新设立的公司分别承受。6.实行派生分立(存续分立)的,原公司继续存在,并继承其原《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可由原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按协议由原公司独立承担。其他分立出的新公司若有意愿继续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须按照《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2019年修订版)》的规定重新组建新公司。(三)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减少注册资本减资后的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新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标准:即在国家级贫困县的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在省级贫困县的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在其他县(市)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在省辖市各区的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专业性的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其中财政性资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80%。二、材料清单(一)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合并需要提交的材料1.拟合并的各融资担保公司共同签署的合并请示(原件1份);2.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局或主发起人的省级主管单位关于合并的请示或函(原件1份);3.拟合并的融资担保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设董事会时提供)和监事会(设监事会时提供)的决议(原件1份);4.合并合同或协议(原件1份);5.合并后的融资担保公司章程(原件1份);6.合并后融资担保公司名称发生改变的,提交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7.拟合并的融资担保公司在当地主流报纸上刊登的债权债务处置、材料真实性承诺和合规经营承诺情况的公告(原件1份);8.拟合并的各融资担保公司的审计报告(原件1份);9.合并后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10. 合并后的融资担保公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统计和披露制度、重大风险事件应急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项目评审和业务决策内审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客户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各1份)。(二)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分立需要提交的材料1.拟分立融资担保公司的分立请示(原件1份);2.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局或主发起人的省级主管单位关于融资担保公司分立的请示或函(原件1份);3.拟分立的融资担保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设董事会时提供)和监事会(设监事会时提供)的决议(原件1份);4. 拟分立的各融资担保公司签订的分立合同或协议(原件1份);5.分立后融资担保公司的章程(原件1份);6.分立后融资担保公司若名称发生改变的,提交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7.拟分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在当地主流报纸上刊登的债权债务处置、材料真实性承诺和合规经营承诺情况的公告(原件1份);8.拟分立的各融资担保公司的审计报告(原件1份);9.分立后融资担保公司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10.分立后融资担保公司的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统计和披露制度、重大风险事件应急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项目评审和业务决策内审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客户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等(原件各1份)。(三)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减少注册资本需要提交的材料1.拟减资融资担保公司的减资请示(原件1份);2.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监金融局或主发起人的省级主管单位关于融资担保公司减资的请示或函(原件1份);3.拟减资融资担保公司在当地主流报纸上刊登的债权债务处置、材料真实性承诺和合规经营承诺情况的公告(原件1份);4.拟减资融资担保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设董事会时提供)和监事会(设监事会时提供)的决议(原件1份);5.减资后的融资担保公司章程(原件1份);6.减资后融资担保公司若名称发生改变的,须提交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且名称符合新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规定(复印件1份);7.减资后融资担保公司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8.拟减资融资担保公司的审计报告(原件1份);9.减资后融资担保公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统计和披露制度、重大风险事件应急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项目评审和业务决策内审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客户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原件各1份)。三、审查要点(一)变更的程序性审查。分立或者合并须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程序,注重审查企业通知其债权人的材料、合并方案(包括债权债务处置计划、或有债务保障措施等)、分立方案(包括债权债务处置计划、或有债务保障措施,财产分割安排等)等。国有及国有控股融资担保公司的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要有履行出资人单位的机构的决定。(二)名称变化时审查。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后公司名称变更的,提交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在有效期内。其中行业仅为“融资担保”,专业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行业名称中应备注为“融资担保(农业信贷);再担保公司行业名称应备注为“融资担保(再担保)或融资担保(再)”字样。(三)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审查。属地金融局可通过对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测试或约谈等方式,对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做出初步的客观评价。(四)新融资担保公司股东审查。属地金融局须对拟分立或合并后的新融资担保公司股东进行约谈,了解股东的经济实力,以及分立或合并后如何防控风险等情况。可通过信用(中国)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查询股东信用信息,或直接向公安、市场监管、税务及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发函等方式,对股东信誉情况做出初步的客观评价。(五)新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审查。新设公司可将拟合并公司注册资本相加,或对拟合并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将评估后净资产相加作为公司合并后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中的股东名称、出资金额、股权比例等与新设融资担保公司的股东相关信息一致。国有资产的合并或分立,须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六)公司章程审查。公司章程应符合《公司法》要求,还要列明融资担保行业的特殊规定和禁止性条款。国有企业要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国有企业公司章程。新的公司章程需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四、申请程序(一)受理。申请人应按照材料清单准备相关材料, 通过金融局逐级上报。(二)审查。各级金融局对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需要补正或说明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限期完善;需要现场核查的,可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直接向有关部门函证。材料齐全且符合变更审批要求的,逐级向上一级金融局提交。(三)决定。符合条件拟予批准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下发变更批复,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送达。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批复文件和《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通过邮寄或自行领取等方式送达金融局或申请人。责编: 刘赟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End
为规范地方金融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尽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管实际,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于近日制定并印发了《四川省地方金融行政执法工作流程(试行)》,对进入融资担保公司和典当行作了一系列行政许可规定。其中,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分别为:融资担保公司1亿元人民币,典当行300万元人民币。融担:需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省外融资担保公司在四川省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实施。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名册及出资额、股权结构表,出资人出资承诺书;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册。股东资信证明材料(法人股东需提供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人民银行征信报告;自然人股东需提供个人简历,出资能力证明,出资来源及证明材料,无犯罪记录申明书,人民银行征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出资人出资能力和资金来源合法性的法律意见书。同时要求提供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材料(身份证明,个人简历,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书,无犯罪记录申明书,人民银行征信报告);营业场所证明材料(房产证、购房合同或者租房合同等);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市场主体名称预先登记告知书》。典当:注册资本最低为300万元典当行的设立、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住所、转让股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实施。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符合有关治安管理要求。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同时要求提供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市场主体名称预先登记告知书》。(文章来源:金融投资报)
2月23日下午,阜阳市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宣布公司总经理任职决定。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段相霖、市纪委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苗育新、市财政局副局长马晓峰、崔巍及局人事科科长周学庆莅临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姚伟主持,公司全体职工参加会议。段相霖作重要讲话,强调市财政局一直高度重视公司领导班子建设,这次的任命是从公司实际出发,着眼大局,经过反复酝酿、慎重研究决定的。公司上下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财政局党组的决定上来,同心同德,恪尽职守,积极协助、支持柳燕同志和领导班子,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用坚定的工作信念、踏实的工作作风、积极的工作态度共同推进公司向更高效益和更好水平迈进。同时,段相霖对公司今后的发展提出三点要求:一要强化政治建设。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是重中之重的工作,要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树立党建高于一切的思想,将党建工作充分做到位,打造国有企业党建品牌、党建形象,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讲大局、讲政治,尽快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二要敢于担当作为,开创担保工作崭新局面。提升服务质量,打造担保公司优质服务品牌;守住政策底线,牢牢把住公司生命线;服务发展大局,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战略决策。找准工作重心、力度、方向,为建设新阶段现代化实力阜阳大美阜阳做出贡献。三要严格廉洁自律,加强廉政建设。加大国企反腐力度,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公司上下要深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狠抓反腐倡廉建设,从严教育管理。时刻做到自重、自省、自励,筑牢防线、守住底线,不越红线,打造一支风清气正的担保队伍。苗育新就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做出要求,指出当前反腐高压态势一直未减,全体员工要认清形势、加强学习,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强化作风建设,进一步营造忠诚、干净、担当的良好干事环境,坚定不移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走向深入。马晓峰宣读了《阜阳市财政局关于柳燕同志任职的通知》,经市财政局党组研究决定,柳燕同志任阜阳市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同时提名其任阜阳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姚伟讲话表示,坚决拥护市财政局党组决定,衷心感谢市财政局一直以来对公司的关心和支持,汇报了融资担保公司近年来取得的工作成绩和今后发展思路。柳燕表态发言,衷心感谢市财政局党组的培养、信任和锻炼,在今后的工作中团结班子成员和广大员工,完成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在市财政局党组的坚强领导下,攻坚克难,清晰定位,紧跟时代节奏,继续坚守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准公共服务定位。一如既往,强化政治意识,永葆忠诚、干净、担当,为公司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来源:市担保中心】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来源:中新经纬中新经纬客户端7月24日电 银保监会网站24日发布《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下称《监管规程》)提出,融资担保公司可以按照商业合作原则与市场化征信机构合作,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信用信息。资料图 中新经纬 摄《监管规程》在信息收集与核实、风险监测与评估、信息报送与使用、监管措施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完善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报表和指标解释,实现了监管指标统计与监管制度要求相统一,有利于监督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监管制度要求的落实和执行,更好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据悉,非现场监管是监管融资担保公司的必要手段,在监管信息收集、风险识别判断、监管行动制定和实施中发挥重要作用。信息收集与核实方面,《监管规程》称,监督管理部门和银保监局应当分别加强数据审核工作,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从报表完整性、逻辑关系、异动情况等方面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进行审核。监督管理部门和银保监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分别对融资担保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和指标准确性进行问询、约谈、专项评估、实地走访和现场检查等。风险监测与评估方面,《监管规程》明确,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市场化征信机构数据库有关融资担保公司的信息。融资担保公司可以按照商业合作原则与市场化征信机构合作,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信用信息。同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测分析结论和突发事件情况,结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指标等,科学预判重大风险变化趋势,前瞻性开展短期和中长期风险预警。监管措施上,《监管规程》提到,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严重程度确定相应的应对机制,依法采取提高信息报送频率、督促开展自查、要求充实风险管理力量、做出风险提示和通报、进行监管谈话、开展现场检查、责令其暂停部分业务、限制其自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责令其停止新设分支机构等监管措施。(中新经纬APP)
众所周知,编制一份特色鲜明深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非常鲜明的专业积累,需要大量的学习以及积累大量深度的专业知识,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入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广州中撰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就是这样一家公司,它是一家最专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这个公司拥有专业素养的团队,才能胜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工作,这种专业素养在日常生活中是不可能培养的,需要多年的锻炼甚至付出。坚持大量的理论学习为了提升公司团队的专业性中撰咨询,首先坚持大量的理论学习,通过大量的理论学习把项目发展的客观规律跟跟自身的努力实践结合起来。通过大量的实践其次需要通过大量的实践,因为纸上终来终觉浅,实践是出真知的实践,也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们需要知行合一,觉知此事要躬行,需要提高专业水平,这是提高他的不二选择。最后中撰咨询是一个善于分析总结的团队,我们有着悠久的分析,总觉得历史通过不断的分析总结,来把可行性报告编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客户经常遇到的麻烦做到胸有成竹心中有数。俗话说得好,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通过专业的理论再结合实践,我们摸索出了一套有效的编制,可研报告的方法,在工作当中不断予以完善和变化。
11月26日,市财政局金融科一行莅临阜阳市融资担保公司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运行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公司监事会及主要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市融资担保公司详细介绍了公司发展历程,在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等领域所做的努力,现阶段担保行业面临的困难和机遇。检查组指出,专项检查工作是按局党组要求为全面审视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确保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健康发展,更好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服务而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市融资担保公司将认真对待这次专项检查,以专项检查为契机在全面谋划“十四五”发展规划的关键时期,进一步补齐融资担保发展中存在的短板,让融资担保更好地适应市场,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三农”,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阜阳市财政局金融科 阜阳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来源:市担保中心】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7月24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的通知》(下称《监管规程》)提出,融资担保公司可以按照商业合作原则与市场化征信机构合作,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信用信息。《监管规程》在信息收集与核实、风险监测与评估、信息报送与使用、监管措施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完善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报表和指标解释,实现了监管指标统计与监管制度要求相统一,有利于监督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监管制度要求的落实和执行,更好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据悉,非现场监管是监管融资担保公司的必要手段,在监管信息收集、风险识别判断、监管行动制定和实施中发挥重要作用。信息收集与核实方面,《监管规程》称,监督管理部门和银保监局应当分别加强数据审核工作,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从报表完整性、逻辑关系、异动情况等方面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进行审核。监督管理部门和银保监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分别对融资担保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和指标准确性进行问询、约谈、专项评估、实地走访和现场检查等。风险监测与评估方面,《监管规程》明确,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市场化征信机构数据库有关融资担保公司的信息。融资担保公司可以按照商业合作原则与市场化征信机构合作,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信用信息。同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测分析结论和突发事件情况,结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指标等,科学预判重大风险变化趋势,前瞻性开展短期和中长期风险预警。监管措施上,《监管规程》提到,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严重程度确定相应的应对机制,依法采取提高信息报送频率、督促开展自查、要求充实风险管理力量、做出风险提示和通报、进行监管谈话、开展现场检查、责令其暂停部分业务、限制其自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责令其停止新设分支机构等监管措施。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张皓
云上咸安报道(通讯员:彭辉 夏亚芳)9月23日下午,区委常委、副区长周华带领区金融办、咸安区经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人员一行赴湖北省再担保集团商谈新型政银担合作事宜,双方就合作事宜达成了初步意向,省再担保集团相关负责人对合作准入标准和相关资料要求及担保业务进行了初步指导。咸安区经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区委区政府同意,获得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政府融资担保公司。公司以贯彻中央“六稳”“六保”工作部署为重点,着力于“保市场主体”,切实服务地方实体经济,促进市场主体平稳、健康发展。面向社会提供经营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此次与湖北省再担保集团在新型政银担的合作,将更进一步地推动银担业务尽早在咸安落地推广,加速带动更多金融“活水”流向中小微、“三农”企业等普惠金融领域,为咸安实现疫后重振和高质量发展蓄势赋能。
投资决策的依据 可行性研究对项目产品的市场需求、市场竞争力、建设方案、项目需要投入的资金、可能获得的效益以及项目可能面临的风险等都要做出结论。对政府投资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结论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决策的依据。对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结论既是企业内部投资决策的依据,同时,对于核准目录内,须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投资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又可以作为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书的依据。对于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可以作为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的依据筹措资金和申请贷款的依据银行等金融机构一般都要求项目业主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分析项目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采用技术的可靠性、项目的财务效益和还款能力、项目的风险,然后作为对项目提供贷款的参考。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依据初步设计文件应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编制。可行性研究的投资估算,通常作为初步设计概算限额设计依据。优化建设方案的作用方案比选伴随可行性研究的全过程,围绕着投资的核心目标即投资的目的,如经济目标、健康目标、环境目标、安全目标、舒适目标、服务目标等通过可行性研究展开系统研究和方案优化。通过可行性研究对市场对市场、竞争力、技术、规模、产品方案、建设条件、厂址、总图布局、系统配套、环境保护、安全卫生、消防、项目管理、人力资源配置、投资估算、资金筹措、财务分析、经济分析、风险分析等诸多方面进行多方案比选,选择最佳、最适合、最优方案。落实建设条件的作用在可行性研究过程中,围绕实现投资目标、满足最优方案的需要,往往要求建设地区在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状况、政策环境等方面作为支撑,由可行性研究人员提出需要的条件,寻求包括政府、相关企业或者部门各方协调解决与落实。在这个过程中条件不断得到改善,方案不断得到优化。其他作用项目决策过程,伴随着一些专项审批项,诸如环评、安评、能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等,这些专项审批需要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基础材料,可行性研究中的产品方案、物料平衡、技术装备水平、项目选址、项目占地、总图布局、建设方案等都是开展环评、安评、能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的重要基础资料和数据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