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冯倓秋)近日,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高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网上报名陆续启动,记者梳理各校2019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发现,越来越多的院系、高校正在以“申请-考核制”取代统一入学考试。比如,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公开招考今年全部以“申请-考核制”方式进行;中国人民大学仍然保留统一考试,但实施“申请-考核制”的院系专业从14个增加至18个,国际关系学院、社会与人口学院、数学学院等被纳入;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法学院从2019年起试行“申请-考核制”招收博士研究生。据了解,2013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提出建立博士研究生选拔“申请—审核”机制,发挥专家组审核作用,强化对科研创新能力和专业学术潜质的考察。这一机制是国际通行做法,即取消学校统一考试,把招生权还给导师团队。随后,不少高校开始试行新的博士研究生招生模式。记者了解到,清华大学2016年全面推进博士生招生“申请—审核”制;2016年北京大学所有院系均采用“申请-考核制”招收2017级博士研究生;2018年开始,上海交通大学不再组织统一的博士生入学考试,招生方式改为本科直博、硕博连读和“申请—考核”制。区别于传统以外语和专业笔试为主的博士生选拔方式,记者在各高校博士生招生工作办法中看到,“申请-考核制”是由考生个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如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的书面推荐意见、核心期刊论文发表等,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初审、综合考核等,择优录取。部分高校网上报名时间:清华大学2018年11月1日9:00—11月30日16:00北京大学各院系所中心的网上报名将于12月10日前陆续结束南京大学2018年11月6日—11月30日北京师范大学2018年11月15日—12月13日复旦大学2018年12月1日—12月31日中国人民大学2018年12月20日10:00—2019年2月15日17:00新京报记者 冯倓秋 编辑 郭圆宇 校对 何燕
热烈欢迎报考我校(院)2020年博士研究生!一、培养目标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专业基础扎实,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研究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高水平理论人才。二、学习方式及学习年限我校(院)博士研究生学习方式为全日制。我校(院)非定向培养博士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定向培养博士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4年。三、报考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1)已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员。报考者硕士学位专业与报考专业须为同一一级学科(政治经济学为同一学科门类,下同);报考者硕士学位专业与报考专业不为同一一级学科的,须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或中文核心期刊(北京大学)所收录来源期刊,以唯一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论文至少1篇(发表时间截至2019年12月)。(2)应届硕士毕业生。报考者硕士所学专业与报考专业须为同一一级学科;报考者硕士所学专业与报考专业不为同一一级学科的,须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或中文核心期刊(北京大学)所收录来源期刊,以唯一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论文至少1篇(发表时间截至2019年12月)。3.在境外获得的学位证书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5.报考非定向培养博士生的考生至入学时未满35周岁(1985年8月31日以后出生);报考定向培养博士生的考生至入学时未满45周岁(1975年8月31日以后出生)。四、报名程序我校(院)2020年博士研究生一律采取网上报名,具体事项如下:(一)网上报名1.报名时间2019年12月16日9:00-2020年1月6日17:00。报名期间,报名系统24小时开通。提前报名无效,逾期不予补报,报名截止后不得修改所报信息。2.报名地址报考“统一考试”考生登录如下网址报名:http://121.42.172.162:9101/(S(mgexbi0q0ew3uv5h22hywtim))/dr/login.aspx,3.报名程序(1)考生登录报名网站,注册用户。(2)在网上填报报考信息、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的电子证件照。考生必须严格按照报名系统规定的格式和像素上传本人照片。(3)提交报考信息。4.报考类别说明(1)非定向:基本学习年限内全日制在校学习,必须将人事档案、党组织关系转入我校,毕业后自主就业。(2)定向:须保证基本学习年限内至少第一学年全日制在校学习,不转户口、人事档案、党组织关系,毕业后回原单位(或定向地区)工作。复试时,考生须提供由定向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同意考生在我校(院)基本学习年限(四年)内至少第一学年脱产学习的证明。5.注意事项(1)考生报名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提供准确、真实的个人信息、个人照片及相关材料。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和在网上公布。(2)考生务必认真填写硕士学位专业或硕士所学专业代码及名称,并按照要求上传符合报名要求的期刊论文扫描件。(3)考生必须慎重选择报考类别,复试录取时,将根据考生的报考类别确定录取类别。(4)考生报名信息在报名结束后,一律不得更改。因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二)考生资格网络审核网络审核截至2020年1月10日。考生可于提交报考信息5个工作日后,登录报名系统查看网络审核结果。(三)现场确认审核与报名费缴纳现场确认审核时间:2020年3月7日(周六)8:30-11:30;13:00-17:00。逾期不候。地点: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北校区南院学术活动中心(详见届时通知)缴费:报名费每位考生200元,现场缴纳。所需材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截至初试考试日期仍有效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已获得硕士学位证书人员持硕士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应届生持学生证及学校开具的注明入学时间及毕业时间的应届生证明(注:应届双证硕士毕业生,学生证每学期均须已注册);获境外学位考生持教育部学位认证书(境外院校含港澳台地区)。现场审核确认由本人持相关证件、材料前来办理,具体要求请考生届时查看我院网站通知。确定参加考试的人数是开展后续考务工作的基础,为了保证初试平稳、有序进行,不按规定时间、不按规定要求来我校(院)现场审核确认的,我校(院)不予安排考位。网络报名审核和现场确认审核只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初审,进一步审核在复试进行。考生在任何一个环节弄虚作假,我校(院)均有权取消该考生的初试、复试、录取资格。(四)准考证下载及打印通过现场审核确认并缴纳报名费的考生,可于3月16-20日自行登录报名系统下载并打印准考证。准考证需A4白纸单面打印。五、初试1.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2.考场安排。考场安排将于2020年3月19日在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研究生院网站公布。考生可持有效准考证于2020年3月20日8:30-17:30到我校(院)提前熟悉考场。3.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初试成绩公布三日内向我校(院)招生办提出书面申请,招生办将组织专人进行复查。逾期不予受理。六、复试1.复试办法、获准复试考生名单、复试时间及详细安排于2020年4月下旬在网上公布。2.复试小组可以根据考生情况进行相关学科的笔试加试。3.考生须在拟录取阶段到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执行。七、录取1.我校(院)录取严格贯彻“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2. 经我校(院)学位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审议通过,2020年我校(院)录取定向博士生实行比例限制,各教研部门或一级学科通过“统一考试”方式录取定向生名额情况参照《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2020年博士研究生(统一考试)招生目录》。录取时由教研部门按照定向生数量不超过(可以少于)简章划定的招生名额录取。3.对拟录取的非定向考生,我校(院)将于录取前调审本人人事档案;对拟录取的定向考生,我校(院)将与定向培养考生和定向单位签订三方协议书。根据考生初试及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体检结果及审档情况,决定是否录取。思想政治表现、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不符合教育部及我校(院)规定,档案审查未通过的考生不予录取。4.录取结果将在网上公示。八、培养方式我校(院)博士研究生培养类型为全日制。导师是培养研究生的第一责任人。培养模式以导师个别指导与导师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专业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锻炼相结合,提高学术研究能力与增强党性修养相结合。九、学费和奖助学金我校(院)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和北京市相关文件的规定收取学费,博士研究生学费为10000元/年。入校后,按照非定向生综合表现,我校(院)将通过设立新生奖学金、奖学金、助学金、三助岗位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以非定向就业方式录取的,档案、党组织关系等必须转入我院,享受我校(院)奖助贷补政策待遇。在学期间,以定向方式录取的,不参评我校(院)学业奖学金,不发放助学金,人事档案、户籍、工资、医疗社保、党组织关系等不转入我院。十、其他1.考生初试报名阶段,不要求出具所在学校或单位同意的公函,考生应妥善处理与所在学校或单位的关系;因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不配合,造成考生不能参加复试或不被录取,由考生自行处理,我校(院)不介入。2.我校(院)的招生信息一律在网上发布,考生在报名、考试过程中,应及时访问我校(院)网站查看有关信息。网址:http://www.ccps.gov.cn/bmpd/yjsy2 。3.如在2020年招生年度国家出台新的博士研究生招生政策,我校(院)将做相应调整,并及时予以公布。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研招办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有庄100号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北校区南院82号楼206室联系人:郭仁岩联系电话:010-62804348招生办微信公众号:CCPS研招办电子邮箱:yzb@ccps.gov.cn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位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办公室2019年12月
根据目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降低感染风险,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0]9号)文件精神,我校(院)2020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将采用网络远程手段,具体方式另行通知。为做好考前准备,现就2020年博士研究生(统一考试类)考生提交报考材料及确认审核事宜通知如下。一、提交时间与方式已通过我校(院)网络资格初审的考生须在6月3日9:00-6月7日17:00,登录学信网“研究生招生远程面试系统”(https://bm.chsi.com.cn/ycms/stu/)提交报考材料并缴纳报名费。 二、考生提交报考材料(一)考生提交报考材料清单1.诚信应试承诺书。考生自附件1下载我校(院)2020年博士研究生诚信应试承诺书,手写签名后扫描上传。2.本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截至目前仍有效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3.已获得硕士学位证书人员提交硕士学位证书、硕士毕业证书扫描件;应届硕士毕业生提交学生证扫描件,须含封面及内容详情页;境外学位考生及港澳台地区考生提供教育部硕士学位认证书扫描件。4.硕士学习成绩单扫描件。应届生成绩单应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往届生成绩单应加盖提供此件的单位公章或所在学校档案馆成绩专用章。5.外语水平证书扫描件。证明外语能力的外语成绩单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成绩:英语:大学英语四级(CET4)、六级(CET6)、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5)、托福(TOEFL)、GRE、GMAT、雅思(IELTS);报考语种为日语、俄语的考生,成绩单应为国内外权威考试机构颁发的成绩单。6.获奖证书扫描件。各类获奖及荣誉证书,同类获奖及荣誉证书仅限提供一项最高等级证书。7.报考类别为定向的考生,须提供由定向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同意考生在我校(院)基本学习年限内脱产学习的证明。8.《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2020年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考生自行登录我校(院)报名系统(https://yjszs.ccps.gov.cn/DangXiaoPB/dr/login.aspx),自“下载报名表”栏目中下载打印,签署完整后,上传扫描件。9.专家推荐书。由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填写的《北京市2020年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专家推荐书》(附件2)各1份,由专家本人签字后,保存为扫描件提交。10.硕士学位论文全文电子版(应届毕业生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及论文提纲);11.科研情况一览表。考生硕士专业与报考专业不为同一一级学科的,必须提交至少1篇符合我校(院)2020年博士研究生(统一考试)招生简章要求的核心期刊论文;考生硕士专业与报考专业为同一一级学科的,其科研成果不作期刊范围要求。科研情况一览表提交详情见附件3。12.科研计划书。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本人研究计划。内容包括个人学习及学术研究经历、个人的知识结构与专业研究兴趣、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及其后工作期间)研究的主要内容及成果、攻读博士期间拟研究的问题和具体研究设想。无固定模板,考生自由撰写,字数以5000-10000字为宜。(二)考生提交报考材料要求1.请考生将以上材料分类整理,每项材料扫描或保存为一个PDF文件。如本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合并为1个PDF文件;学历、学位证书扫描合并为1个PDF文件,以此类推。2.按照每项报考材料上传界面要求,进行逐项上传。 3.考生所提交的材料作为博士研究生招生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请考生务必认真准备,按要求提交。4.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考材料并缴纳报名费的考生,视为放弃我校(院)2020年博士研究生(统一考试)报考资格。5.如遇无法正常提交材料等问题,请及时联系研招办协调解决。6.我校(院)对考生报考资格及报考材料真实性的核查贯穿招生考核的全过程,考生提交的报考材料均须真实可信,所有扫描件均有原件可供核对复查。如有材料不真实情形,一经发现即取消考试资格,考生本人承担一切后果。三、考生报考材料提交基本操作流程考生确认审核采用网络远程方式,通过学信网“研究生招生远程面试系统”进行。(一)下载安装软件(系统页面提供下载)1.电脑端:Chrome浏览器,安装前删除清理该软件旧版本。2.手机端:学信网APP、支付宝。系统页面提供下载Chrome浏览器和学信网APP最新版,请考生务必使用最新版软件。按照学信网“研究生招生远程面试系统”考生操作手册(https://bm.chsi.com.cn/ycms/kssysm/)的要求,完成“下载安装软件、注册登录、账号实人验证、阅读系统须知”等环节。(二)账号登录使用学信网账号及密码登录面试系统。(三)账号实人验证首次登录面试系统和后续每次进入考场时均须进行实人验证。可选支付宝或学信网APP进行验证,验证成功后,系统记录验证当时照片。如考生本人使用两种软件均无法验证通过,请联系研招办协助解决。(四)选择报考学校及考试应选择“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2020年博士研究生(统一考试)”。(五)确认准考信息、承诺书确认考生报考专业等信息是否正确;确认提交诚信应试承诺书。(六)缴纳报名费考生在线缴纳报名费200元。(七)“提交面试材料”(提交报考材料)考生须在“提交面试材料”界面,按要求上传各项材料(系统设置了全项材料,考生根据报考类别上传其中对应自己的报考材料)。每项报考材料上传界面,均有材料内容、格式、份数等要求。特别说明:因系统统一设置,提交报考材料界面显示为“提交面试材料”。我校(院)所要求提交的材料,为考生报考材料。考生报考材料作为博士研究生招生考核的重要材料,请考生务必按时按规定上传,但并不代表考生具备了面试资格。四、其他我校(院)2020年博士研究生(统一考试)招生考核办法,请关注我校(院)后期发布的招生考核方案。其他未尽事宜,请密切关注我校(院)研究生院网站(http://www.ccps.gov.cn/bmpd/yjsy2/)的进一步通知。研招办联系电话:010-62804348联系人:郭老师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位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6月2日
各位考生: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保障广大考生和相关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研究决定,原定于3月28日举行的博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时间推迟,具体时间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请各位考生密切关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和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微信公众号发布的考试招生相关信息。请各位考生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做好自身防护和疫情防控工作,安心备考,预祝取得好成绩!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招生办公室2020年3月6日
在不久的将来,硕士读博,统考这条路可能要被终结了。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9年底,42所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中,41所大学均全部或者部分院系通过“申请考核”制来进行博士研究生的招生,而仅存的一所——西北工业大学也将在2020年开始实行“申请考核”制。在这42所一流大学建设高校身后,95所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也紧随其后进行“申请考核”制,“申请考核”制是大势所趋,以往的统考博士招生,可能要说再见了。与以往的普通招考方式不同,“申请考核”制室友考生自己提出个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通过层层考核,学校最终择优录取,听起来,这有点儿类似美国高校的招生办法。但是,令人望而却步的要求却已经将喝多人挡在了门外:通过CET6级考试、有影响因子大于3的发表一篇SCI文章、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等。很多网友感慨道:以前统考,你报了名就可以参加考试,而现在的“申请考核”制,你可能连报名的资格都没有。自1978年中国招收第一批18名博士生开始,截止到2018年,40年间博士生的招生规模已经从18人提升到了95502人,截止2018年,我国累计招录的博士生约125万人。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中国的博士生教育规模一直在扩大。自1978年我国招收第一批仅18人的博士生算起,到2018年,40年间中国博士生招生规模实现了从18人到95502人的跃迁。到2018年已累计招收博士生约125万人。2003以前,博士生入学统一考试是选拔博士生的唯一方式,它以考试成绩(多采用“初试外语+2门专业课笔试+面试”的模式)为基础,虽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招生公平,但优秀博士生生源问题缺乏等弊端也逐渐显现。因此在2003年以后,博士生的招生方式开始发生了变革。“申请考核”制成为了高校选拔博士生的另一个途径。2003年到2013年,是“申请考核“制的成长发展阶段,到2014年,全国共有80余所高校在不同程度上实施了“申请考核”制,201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发布,明确要求“完善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和直接攻博等选拔机制”。在此期间,各大高校也纷纷响应相关政策,对博士招生进行全面改革。最后,便出现了文章刚开始就提到了全国各大高校目前“申请考核”制的盛大现状。截至目前,42所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中,有41所大学均通过“申请-考核”制进行普通博士研究生招生,占比97.6%;仅有一所——西北工业大学也将在2020年首次实行“申请-考核”制。其实在欧美发达国家,“申请考核”制已经是很成熟的体系,不仅是博士生招生采用“申请考核”制,硕士研究生招生甚至本科招生中也普遍采用“申请考核”制,考生不需要参加统一的入学考试,也没有统一的标准选拔,各校根据申请者的教育背景、学术水平、工作经历、研究兴趣等情况自主选拔。总之,不论是按照国际经验,还是从改善中国博士生招生现状,“申请考核”制都将是大势所趋。很多人对“申请考核”制有异议,对其公平性和有效性有一定的质疑。但是,我们更需要的顺势而上,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进行自我调整,毕竟,别忘了我们学习读博的初衷,“申请考核”制的目的,并不是阻碍大家继续深造,而是改变我们的观念,兴之所向的走上读博路,从而达到博士水平质的提高。
摘要:2020年开年是不寻常的,疫情的突发让大家都措手不及。疫情当前,今年这些考试将推迟!2020年开年是不寻常的,疫情的突发让大家都措手不及。疫情当前,今年这些考试将推迟!1.高校特殊类型招生考试、高职单招推迟1月24日,教育部下发《教育部部署教育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工作》,明确指出近期各地各高校将举行的特殊类型招生考试、高职分类招生考试等应推迟进行。2.国家公务员考试、面试推迟1月28日,国家公务员局发布《关于推迟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0年度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面试时间的公告》,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0年度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面试时间推迟,具体安排另行通知,请考生耐心等待。3.雅思、托福、GRE取消2月全国范围考试1月27日,雅思、托福、GRE考试官方宣布即日起至2月取消全国范围内所有考试。4.大学英语专四、专八考试时间调整2月3日,高校外语专业教学测试办公室决定,对原定于2020年3月21日举行的英语专业八级考试(TEM8)和原定于2020年4月18日举行的英语专业四级考试(TEM4)的考试时间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考试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另行通知。5.自划线高校硕士、博士招生考试时间推迟日前,教育部有关部门印发通知,要求原定近期举行的自划线高校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和有关招生单位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等推迟举行,具体工作安排由各相关招生单位在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指导下,结合本地本单位疫情防控情况自行确定。原定4月初左右进行的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是否延期将视疫情防控进展情况另行通知。6.运动训练专业考试推迟原定于2020年2月1日至3月15日举行的运动训练专业冬季项目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另行安排。请考生关注中国运动文化教育网和体教联盟app,及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通知。原定于2020年2月1日至3月15日举行的运动训练专业冬季项目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另行安排。请考生关注中国运动文化教育网和体教联盟app,及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通知。2020年优秀运动员保送工作严格按照线上报名、审核、录取流程进行,请各单位按要求在线上完成相关工作。如确需增加面试的高校,可采用网上面试方式,不得组织线下集中面试。7.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推迟自2020年1月27日起,全国范围内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现场考级活动一律暂停举行,具体恢复日期另行通知。各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考级机构和考级承办单位及时向广大考生和家长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好相关问题。8.高考是否推迟,至今尚无定论日前,央视新闻频道《新闻1+1》主持人白岩松连线教育部应对疫情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登峰,就即将到来的开学季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中高考时间是否会推迟?王登峰表示:“高考还有一段时间,中考也是如此,我们会根据疫情发展作出相应安排,目前讨论这个问题还有点早。9.全国医学博士外语统一考试推迟根据《国家医学考生中心关于推迟2020年全国医学博士外语统一考试时间的通知》(国医考发[2020]15号),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推迟2020年全国医学博士外语考试时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备考时间都更加充沛了,在家的同学们在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也要好好复习应考待凛冬离去,雪融草青,相信大家一定能用厚积薄发的实力来证明自己,成就自己。综自:新浪网、中国大学生在线官博、中共网校网贷平台五花八门,很多不靠谱的贷款平台会给用户设置各种陷阱,如果您有急用钱的需求,建议您一定要选择靠谱的大品牌。当然,除了选择靠谱平台外,还要挑选息费更低的平台。如何能快速的知道贷款产品的真实成本呢?可以使用有钱花比价神器这个工具,如下图,贷款平台给的月费率是0.9%,那么日利率就是万3吗?经过比价神器测算,其实际日利率超过了万5!声明:老哥测评百家号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和学习交流之用,不对您构成任何决策建议。
封面新闻记者 何方迪近日,四川大学一则2020博士招生章程轰动了“考博圈”,记者从川大了解到,四川大学将改变之前实行的“考试招生”和“申请考核制”招生两种选拔形式,从2020年开始全面实行申请考核制招生!具体有以下变化:一、 招生方式由“二”变“三”,四川大学从2020年开始招收本科直博生。按考生来源分为“普通招考”、“硕博连读”和“直接攻博”三种招生方式。二、 选拔形式四川大学博士研究生三种招生方式全部采取“申请-考核”招生选拔机制,不以考试成绩作为进入复试或录取的唯一评判标准,采用综合评价的方式(含考试)来选拔博士研究生。总的来讲,考生录取总成绩由材料评议成绩、初试成绩和复试考核成绩综合得出,并按照择优录取原则进行录取。除了川大外,省内其他高校也纷纷跟进,实行“申请-考核”制度,西南财经大学是其中之一,不过该校目前并未全面推行此办法,仍保留了统一考试,实施与直接攻博、统一考试、硕博连读并行的博士研究生选拔方式。记者注意到,省内仍有部属院校保留统一考试的选拔方式,例如:西南民族大学。所有招生专业目录需通过初试加复试的办法,根据考生综合成绩、思想政治表现、专业素质等进行择优录取。今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明确要求“完善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和直接攻博等选拔机制”,可以预见的是,“申请考核”制或将在2019年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逐步成为高校博士生招生选拔的主要方式。
博士是标志一个人具备原创成果的能力或学力的学位,是象牙塔内最高级别的学位。拥有博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同等学力,意味着一个人有能力由学习阶段进入学术阶段。具备原创成果的能力或学力是博士学位的核心内涵,也是拥有博士学位的人的最本质特征。 ——摘自《百度百科》近些年,全国高校本科、研究生开始大幅扩招,随之而来的是学士和硕士文凭的相应贬值。当家长们面对这样的现实,望洋兴叹同时,不得不自信地问出一个未雨绸缪的问题 :“孩子,你以后想不想念个博士?”今天我们来聊一聊,“博士”这一词汇到底从何而来?很多人以为博士是随着西方教育体系进入中国后才产生的,但其实博士一词最早在战国时期就出现了。齐国举办的稷下学宫成为列国规模最大的人才聚集中心,很可能在那时,博士一词已用作官方对某些特定高级人才的称谓。战国时期:C位出道,国家担当荀子是战国末期著名的思想家,也是先秦最后一位儒学大师。他生于赵国,十五岁就来到了齐国,一辈子受学于稷下,执教于稷下,成名于稷下。他一生进进出出、走走回回,多次担任稷下学宫祭酒一职,成为天下文坛盟主。作为稷下学宫最出名的“掌门人”,他见证了百家争鸣最后的辉煌,也见证了稷下学宫的浮浮沉沉。可别小看战国时期的博士,在当时做博士可是相当难的一件事。首先,知识面要掌通古今,君主若找你咨询,得上知天文地理,下知鸡毛蒜皮,不管星座八卦,还是政治经济,都能侃侃而谈。平时,得去学校传道受业,把这些知识传授给学生。授课之余也不能闲着,还得整写自己的学术研究成果,维护国家图书馆的资料库。这样高标准严要求下,整个秦朝3000万人里,也就七十人能以博士的名义C位出道,堪称整个国家的脑力担当也不为过了。汉朝:全国博士生统一招生考试到东汉时期,博士开始有了统一的标准考试。如果一个学生想要成为博士,首先得通过《易》、《书》、《孝经》、《论语》等必修科目的测试。考试合格后,这些候选人还得再找到博士生导师,为他写推荐信,通过举荐后的评定,才能授予博士的称谓,和现代的博导制异曲同工。唐朝时期:72行,行行出“博士”到了唐朝,随着科举制的创立,国家开始对高等院校“扩招”:不但丰富了“本科”院校——国子、太学、四门的办学力量,还设立了“专科”院校:律学、书学、算学。教育改革后对于人才可以说只有一个要求,“不管白猫黑猫,抓到老鼠就是好猫”不管是“本科”还是“专科”,只要学问深,就是国家的好博士!宋朝:接地气的“博士”到了宋朝,博士更是走下神坛,走进生活。在市井中甚至还有茶博士、酒博士等称谓,大约类似于我们今天所叫的“师傅”。只要你能成为一门行业内的大拿,便会被尊称为博士。如《封氏闻见记》“饮茶”条记载:“命奴子取钱三十文,酬煎茶博士。”若是你茶煎得好,或酒酿得全国第一,虽然没有文凭,但凭江湖地位,大家也会敬你一声“博士”。现代社会教育体制中的博士学位制度,则起源于欧洲中世纪大学,是三级学位(博士、硕士、学士)中的最高一级。到今天,随着近代引入西方教育,“博士”这个概念从江湖兜兜转转又回到了学堂。成为了我们今天形容高等教育最高学术水平者的称谓。看来,博士这个名词也是汉语中的活化石了。2000多年的历史变迁,沧海桑田,但核心的寓意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让人不得不感慨中文博大精深的文化魅力。
12月29日,湖北、福建、江苏、广东、湖南、河北、辽宁、重庆8省市正式公布2021年新高考方案,相继发布《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安排和录取工作实施方案》,这标志着2021年“新高考”进入实质性落地实施阶段。新政策一出,学生们该如何填报志愿、高一学生该如何选科等一系列问题成为众多家长和学生们关注的焦点。应广大学员和家长的要求,桔博士深度研究新高考“3+1+2”政策,并对新高考政策作出如下分析:本次8省市的新高考实施方案为“3+1+2”模式,包括全国统一高考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满分750分,考试时间由2天调整为3天。“3+1+2”模式中,“3”即全国统考的语文、数学、外语(考生可在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5个语种中任选1个语种),“1”即在物理、历史中选考一门,“2”即在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4门再选科目中选择2门。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由各省自主命题。新高考正是对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目标的回应。从分类考试的目标来看,新高考具有针对普通类、体育类、艺术类等不同考生的科目要求;从综合评价的目标来看,考生的综合素质是院校开展录取工作的重要参考;从多元录取的目标来看,改革后普通本专科各设置45个平行志愿,考生可结合自身兴趣充分填报。不难看出,“3+1+2”模式较好地平衡了文理教学,尤其是稳定了较为重要的物理教学,让人才的培养方向更趋于合理。整体来看,新高考方案赋予考生和高校更多选择权。对于高校来说,可以制定更为详细和个性化的录取标准和方案,从而让考生能力与专业要求更加契合。对于考生来说,则可以根据个人爱好、兴趣、特长在12种组合中自主选择,充分激发每个人的天性。其次,新高考将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纳入考生录取的重要参考,这意味着学科素质教育的全面落地得到进一步推进,教育不再是只单纯关注孩子的应试分数。学科素质教育将短期提分与长期提能相结合,既解决当下学生们的学习痛点,也为学生未来发展打下基础。新高考政策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学科素质教育正是未来教育行业未来发展的趋势所在。 桔博士一直致力于培养孩子高效学习学科知识的方法、思维和能力,以达到让孩子轻松学习、高效学习、快乐学习的目的,从而提升孩子的学习兴趣和学习各种学科知识的能力,这种教育方式是一种未来式教育,是更适合孩子全面发展的教育。对于学生来说,要尽早适应新高考的调整。为了新高考的顺利实施,此次改革的八大省份将在2021年的一月底将进行适应性考试。青春由磨砺而出彩,人生因奋斗而升华。新高考的号角已经吹响,后浪们当珍惜宝贵的适应性测试机会,尽快熟悉高考新方案,只争朝夕、不负韶华,以崭新的姿态迎接成长的洗礼。
据教育部官网9月4日消息,教育部印发《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通知明确,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2020年12月26日至27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2月28日进行。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第四条 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第五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第六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含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全国统一考试的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统一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单独考试由具有单独考试资格的招生单位进行,考生须符合特定报名条件,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单独命题或选用全国统一命制试题。推荐免试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部分高等学校按规定推荐的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考生,经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直接进行复试考核的选拔方式。第七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及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当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硕士研究生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 教育部负责宏观管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发布年度招生考试公告,部署全国招生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三)确定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并审定考试大纲。(四)监督、指导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五)公布组织单独考试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名单及其年度招生限额。(六)制定推免工作政策,下达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年度推免名额,并指导有关地方和高校对推免工作进行管理。(七)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和研究工作。(八)推进招生信息公开,并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九)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第十条 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协调本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等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相关考试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报教育部备案并组织实施。(二)明确本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具体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新形势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务要求,合理设置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专门常设机构,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的编制,配备必要的专职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做好本地区招生工作人员培训工作。(三)组织本省(区、市)招生单位制定发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四)组织并做好试卷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确保试卷绝对安全。指导招生单位做好自命题试题的命制、保密、保管工作,并开展监督检查。(五)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六)设置报考点和评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等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七)结合本地实际需要,统筹建设和使用标准化考点。(八)全面负责本地区考试安全工作,及时处置与本地区有关的考试安全突发事件。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考试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对本部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责。(九)按有关规定开展招生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并对本地区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十)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和报考点的考试招生工作,对招生单位录取结果进行政策审核。调查处理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十一)根据考生申请,对招生单位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十二)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理正当待遇。(十三)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十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第十一条 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对所属招生单位的考试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第十二条 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成立由校领导牵头、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办法,上级主管部门、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开展招生工作。(二)设置研究生招生机构,合理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培训招生工作人员。(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四)遴选指导教师,制定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定期开展导师培训。(五)编制公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六)参照教育、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体检要求。(七)按规定开展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和相关解释工作。(八)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九)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十)组织命题、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十一)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十二)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设立报考点和评卷点并开展相关工作,根据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十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理正当待遇。(十四)根据考生申请,对本单位有关考试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十五)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第十三条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第十四条 国家对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安排生均拨款,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硕士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国家和招生单位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支持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硕士研究生待遇水平。第四章 报名第十五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具体期限由招生单位规定)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第十六条 报名参加以下专业学位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二)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硕士中的工程管理[代码为125601]和项目管理[代码为125602]、旅游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招生单位相关学业要求,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二)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招生单位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等限定单独考试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报考条件。第十八条 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截止规定日期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推免生推荐和接收办法由推荐学校和接收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推荐学校所有推免名额(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凡按规定可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但不得只接收推免生。第十九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在网上或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手续;单独考试考生应选择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手续;其他考生(含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等专业学位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手续。网上报名技术服务工作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网上确认(现场确认)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报考点进行。报考点工作人员发现有考生伪造证件时,应通知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暂扣相关证件。(一)网上报名要求1。网上报名时间为2020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每天9:00—22:00。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20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2。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s://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s://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一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3。考生报名时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调剂办法、计划余额等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4。考生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5。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6。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s://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未能通过学历(学籍)网上校验的考生应在招生单位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7。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8。“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以考生报名时填报确认的信息为准。9。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考生报名时应当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10。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地方或军队招生单位,以及地方考生报考军队招生单位,应当事先认真阅读了解解放军及招生单位有关报考要求,遵守保密规定,按照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当事先与招生单位联系。11。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现场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12。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要求1。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或到报考点指定地点现场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2。考生网上确认(现场确认)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当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3。所有考生均应当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4。考生应当按规定缴纳报考费。5。考生应当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第二十条 招生单位和报考点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第二十一条 报考点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第二十二条 考生应当在2020年12月19日至12月28日期间,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第二十三条 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相关约定及要求。第五章 命题第二十四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或教育部指定相关机构组织编制;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第二十五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要按科目组成命题小组,至少应当由两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人为组长。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其中命题小组组长应当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命题小组人员名单须报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严格审核,命题小组组长要对试卷内容严格审查把关,确保命题不出差错。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命题人员要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招生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自命题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学校层面对自命题工作进行统筹和推进,坚决杜绝简单下放、层层转交。要对标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自命题工作规范,加强对命题相关人员以及命题、审题、制卷,试题答案保密保管、运送交接等各工作环节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确保试题、答案、试卷绝对安全。要加大投入和研究力度,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大力推进按一级学科命题和题库命题。鼓励招生单位选用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试卷。自命题试题不得委托非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或个人命题;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的,要签订《保密责任书》。第二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质。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第二十八条 试题不得出现政治性的错误,并应当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第二十九条 单独考试初试科目设置与相应学科专业全国统一考试初试科目设置相同,单独考试的各考试科目可由招生单位命题,也可以选用全国统一命制试题。第三十条 各考试科目均应当根据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和对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参考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第六章 初试第三十一条 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2020年12月26日至27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2月28日进行(起始时间8:30,截止时间由招生单位确定,不超过14:30)。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第三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第三十三条教育学、历史学、医学门类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体育、应用心理、文物与博物馆、药学、中药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公共卫生、护理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会计、图书情报、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和审计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即外国语、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满分分别为100分、200分。金融、应用统计、税务、国际商务、保险、资产评估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第三单元业务课一设置经济类综合能力考试科目,满分为150分。第三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全国统一命题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俄语、日语、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中医)、临床医学综合能力(西医);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法硕联考综合(法学)、经济类综合能力。其中,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经济类综合能力试题由招生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使用;口腔医学专业学位既可选用统一命题的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也可由招生单位自主命题。医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业务课科目由招生单位按一级学科自主命题。第三十五条 招生单位必须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并使用相关试题。第三十六条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12月26日上午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12月26日下午外国语12月27日上午业务课一12月27日下午业务课二12月28日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或有使用画板等特殊要求的考试科目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建筑设计等特殊科目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6小时。详细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有关要求等由考点和招生单位予以公布。第三十七条 初试的组织工作和考务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单独考试须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考点组织进行。第三十九条 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补考程序为:招生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批准后,自行安排或协商有关考点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形式和难易程度应与原试题相一致。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具体时间由相关招生单位确定。第七章 评卷第四十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由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下统一组织,具体的评卷细则、工作程序、要求和纪律,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制订。第四十一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工作实行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评卷工作承办单位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招生单位有承担当地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的责任和义务。第四十二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评卷点建设。各评卷点要成立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评卷工作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评卷工作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卷工作质量监督保证制度;要逐步完善评卷教师的聘任机制,保证评卷工作的需要。第四十三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成立由相关招生单位各学科权威专家组成的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工作专家组,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评分参考,负责本地区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工作细则的拟定、试卷的试评、评卷教师的培训、评卷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组织实施、试卷评阅过程中争议问题的仲裁等工作。第四十四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提名,聘请有关教师承担各学科评卷工作,招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选派所需评卷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辞拒绝。评卷工作由评卷教师所在学校以适当方式计入本人工作量。第四十五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原则上由招生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工作参照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管理体制、办法和有关要求实施。各招生单位在评卷结束后,应将自命题科目的成绩上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在评卷结束后,应将全国统一命题科目成绩返回招生单位,同时将全国统一命题科目成绩和自命题科目成绩合成后,在规定时间上报教育部。第四十六条 招生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成绩。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查,具体的复查办法按照教育部相关考务文件执行。第四十七条 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1年,其电子扫描版答卷保留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3年。第八章 复试第四十八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第四十九条 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成绩使用办法、组织管理等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第五十条 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原则上学术学位类按学科门类分别划线,专业学位类按专业学位类别分别划线(工商管理等管理类专业学位将根据情况分别划线)。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第五十一条 招生单位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招生单位可直接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相关要求须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公布执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由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行确定。相关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接受其他招生单位该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报考本单位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以下简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供招生单位参考。招生单位自主划定的总分要求低于教育部划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下一年度不得扩大该专业招生规模(不含“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第五十二条 对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其破格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第一志愿专业复试(简称破格复试)。破格复试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对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单位要积极做好调剂工作,不得单纯为完成招生计划或保护一志愿生源而降低标准进行破格复试。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破格复试考生不得调剂。第五十三条 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复试录取办法中应当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特别要明确破格复试条件和程序。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第五十四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应当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考生学历(学籍)信息核验有问题的,招生单位应当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第五十五条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或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对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招生单位可自主确定是否加试,相关办法应在招生章程中提前公布。第五十六条 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审计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第五十七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第五十八条 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第五十九条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招生单位应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招生单位应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第六十条 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第九章 调剂第六十一条 招生单位应当按教育部有关政策制定本单位(含所属院、系、所)调剂工作办法,详细说明接收考生调剂的时间、基本要求、工作程序、调剂复试办法、联系咨询电话等信息,并提前在“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和本单位网站公布。招生单位(含所属院、系、所)相关调剂工作办法及调剂录取名单须报招生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第六十二条 考生调剂基本条件:(一)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二)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三)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四)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五)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及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及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与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之间调剂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六)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专业。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七)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八)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符合“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报考条件的,可申请调剂到该专项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符合相关招生单位确定的接受“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调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考生,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九)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本单位接受报考其他单位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调剂的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作为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调剂到其他专业的基本成绩要求。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十)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十一)符合调剂条件的国防生考生,可在允许招收国防生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间相互调剂。(十二)自划线高校校内调剂政策按上述要求自行确定。考生申请调剂前,应充分了解招生单位(含各院、系、所)的调剂工作办法,以及相关专业不同学习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招生、培养、奖助、就业等相关政策。招生单位也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第六十三条 招生单位接收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退役大学生士兵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招生单位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得低于12个小时。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招生单位应当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不得简单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依据。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由招生单位自主设定,最长不超过36小时。锁定时间到达后,如招生单位未明确受理意见,锁定解除,考生可继续填报其他志愿。招生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复试录取情况,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准确发布计划余额信息及接收考生调剂申请的初试成绩等基本要求,并积极利用调剂系统在线留言功能、咨询电话等渠道为考生调剂提供良好服务。第六十四条 调剂工作由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第十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第六十五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第六十六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当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招生单位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招生单位决定是否予以录取。第六十七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的同时应当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招生单位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第十一章 录取第六十八条 招生单位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九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各招生单位破格复试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全日制硕士生招生计划的3%。单独考试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的单独考试招生限额,且录取要符合有关要求。在本招生单位内,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全日制招生计划与非全日制招生计划不得相互调整使用。第七十条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第七十一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各招生单位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第七十二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当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检查,实施监督。各招生单位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第七十三条 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招生单位当年的招生计划。第七十四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第十二章 信息公开公示第七十五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应当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第七十六条 教育部建立“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s://yz.chsi.com.cn/zsgs),作为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招生单位是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招生单位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公开的所有招生信息,均须符合招生政策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事先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开公示。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对本地区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的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对招生单位上报公开的信息要认真审核。第七十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公布本省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的相关规定、考试组织的相关情况及违规事件处理结果等。第七十八条 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按领域或方向)招生计划。招生章程中应按相关规定公布本单位各专业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学习方式、学制、学费标准、奖助办法、毕业就业、住宿情况以及培养所在校区等内容。原则上招生单位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招生章程应经当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第七十九条 在复试、录取阶段,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破格复试、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当进行说明。第八十条 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公示期间,招生单位应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招生单位。公示结束后,招生单位应按要求将录取名单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招生单位上报平台的信息为准。第八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招生单位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第十三章 违规处理第八十二条 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三条 相关单位应当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八十四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第八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研究生招生单位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等要求,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监管和依法整治。对社会培训机构违规开展辅导培训或发布虚假招生宣传(广告)骗取钱财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研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进入校园以张贴简章、广告等各种方式进行考研辅导培训宣传和组织活动。在校生不得举办或参与助考作弊、虚假宣传等涉考违规违法活动。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清理取缔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第八十六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乱收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第八十七条 考生认为所报考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报考招生单位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招生单位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考生对招生单位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第十四章 附则第八十八条 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办法由军队相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推荐免试工作相关管理办法由教育部另文规定。第八十九条 其他招生政策和程序与此不符的以此文件为准。第九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