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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力量助力法治建设 市北区法治建设实训基地正式揭牌僧肇

高校力量助力法治建设 市北区法治建设实训基地正式揭牌

今天,市北区法治街道全覆盖动员暨“市北区法治建设实训基地”成立仪式在敦化路街道山东路社区举行。这是市北区在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的领导下,建设“法治市北”的重要举措。仪式上,青岛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文渊、市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钮本兵、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王金堂、市北区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冯书盛共同揭牌,市北区法治建设实训基地第一批实训点正式接受实训人员入驻。6名来自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的品学兼优、专业知识过硬的法律专业学生到市北区司法行政部门和各司法所进行专业实践,在专业培训的基础上,参与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合法性审查以及行政执法指导监督等依法行政工作,为市北区司法行政工作提供法律专业知识参考,为司法行政基层单位增添法律专业力量。在工作实训的同时,实训基地还会注重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增强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意识。据了解,建立镇街重大行政决策重大项目合法性审查和行政执法指导监督机制,将镇街一级纳入法治建设体系中,是青岛市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创新举措,在全国走在了前列。2019年,这项工作已在市北区的七个街道建立试点,一年以来,试点街道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司法所对街道签署协议、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317件,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12件,列席街道集体研究会议126次,这些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不仅保障了街道各项决策工作合法合规开展,更好的为老百姓服务,也提升了司法所在街道工作中的重要性和权威性。市北君了解到,该项工作将于今年在市北区所有街道铺开。“我们经过前期筹备,已经做好了法治街道全覆盖的各项准备。在试点过程中,我们也发现街道专业化人才不足与试点工作要求之间存在不均衡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建立市北区法治建设实训基地,与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合作,选派知识水平过硬,有服务社会愿望的优秀学生到法治建设实训基地参加法律工作实训,相信通过这一举措,不仅可以给科技大学法学院的优秀学生提供发挥专业才能,参与社会治理和实现自我价值的机会,也可以缓解甚至解决基层司法行政单位缺乏法律知识丰富的专业人员的问题,助力市北区开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区工作新局面。”市北区司法局局长冯书盛表示。(通讯员:刘翔)

履之所出

山东拟立法女性“月经假” 有人担心请假泄露隐私

“每月可以歇一两天‘月经假’,真是我们痛经女人的福利。”听说《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正在公开征求意见,青岛益元茶业有限公司的女职工李文硕(化名)欣喜万分。但是,一想到请月经假需医院开具病假条,一个小姑娘要找男领导请“月经假”,还担心领导嫌她娇气事多,李文硕高兴之情打了折扣。《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从国家层面到各省市区,规定女职工可以享受月经假、哺乳假的早已有之,不在少数,但这些规定运行起来却面临知晓率低、担心泄露隐私、开病假条手续繁琐、担心单位领导有意见等现状,“女工月经法”实至名归尚需制度配套扶持。山东强化女职工权益保护近日,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就《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很多新闻媒体纷纷报道转载。《办法》称,为了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山东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月经入假”是《办法》的最大亮点,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一)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女职工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适当安排其工间休息;(三)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给予其病假1至2天。《办法》对怀孕、流产及哺乳期妇女也赋予了不少红利:女职工怀孕不满12周并且妊娠反应剧烈的,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女职工怀孕28周以上的,每天安排其工间休息1小时,并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怀孕不满10周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10周不满16周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怀孕16周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哺乳期禁忌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括哺乳往返路途时间。《办法》还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对用人单位违反经期、孕期、哺乳期等规定的,《办法》的惩罚也很严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月经期间劳动保护由来已久中共江苏省委党校决策咨询研究中心教授钱一舟解释了女职工月经期需要保护的立法生理学基础及其需要重点维护关怀的常识:月经期,又称女性生理周期,是发生在成熟育龄女性身上的一个生理循环周期,一般每隔一个月左右,女性子宫内膜会发生周期性阴道排血或子宫出血现象的周期性变化。此时女性免疫力低,易感染疾病,过劳或环境处置不当状况易产生痛经、经血排血异常等经期疾病,还会伴生如呕吐腹泻、胸闷烦躁等身心疾症,严重者会造成女性生理功能紊乱,甚至不孕不育、罹患妇科重症。“‘月经假’并非山东省首创。”钱一舟认为,我国在劳动法立法通过前,女性月经问题是女职工劳动权利维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如呼和浩特市1957年就有专项检查“保护女职工暂行办法”执行情况;上海市于1988年成立女职工劳动保护委员会,工作职能有对女职工的月经期进行保护的专项条例;1988年劳动部等就提出要求全国认真贯彻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93年,由原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联联合颁布了经医疗、妇幼保健机构诊断后的女工和重度痛经、月经工人的医疗保健规定,规定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一至两天假期。许多这方面的实践工作案例为1994年劳动法的确立提供了立法依据。“目前,休痛经假条件各地有差异,但是大多数都被限制在野外或寒冷的工作和艰苦的劳动中,如1989年颁布的《江西省女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以及2005年经省政府法令修改的《办法》明确规定:从事低温、冷水、田间运动、建设和经营的女工。在月经期间,超过第一水平(包括第一水平)和超过第三水平(包括第三水平)的体力劳动强度,应当给予休假两到三天,劳动定额相应减少,不影响各类奖励和考核。而从事一般普通工作的女性如果想要享受假期,就必须提供医疗护理的证明。”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宋敏介绍。钱一舟认为,这次山东省依据女职工生理期提出“月经假”,与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中已经规定运行的“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有法律保护的福利制度,共同构成女职工劳动过程中“四大特殊需求”的法律权利保护体系下的福利制度,从这一角度看,“月经假”的提出实施是女职工劳动保护权利法律规定方面的制度完善。“四期”权利的配赋作为完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福利制度体系将对影响女性就业执业的问题因素进行法律干预,这是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进行法律权利的确认。实际运行情况不尽如人意“各地的立法初衷毋庸置疑,与国家部门规章规定精神一致,对进一步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具有一定意义,但在运行过程中却不尽如人意。”宋敏认为。她介绍,尽管江西通过立法方式规定了“月经假”,但据调查显示,当时参与调查的40名女性中,大约一半都不知道在江西工作有“月经假”,30多人从未用“痛经”这个理由请过假,痛经的女职工只能默默忍受痛苦。在2008年和2011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张晓梅提出“女性月经休假”的建议,是从女性这一群体生理上和身体属性的特殊性出发,且考虑其承担的社会职能,而需要在法律法规中给予特殊保护。一则“女员工被迫去厕所脱衣服检查是否来月经”的新闻前期被广为传播。小周在杭州一家培训机构上班,作为福利,公司规定女职工经期不舒服可以请“姨妈假”。3月29日,小周请了假,然而第二天上班时,行政负责人对小周存疑要求现场“求证”,小周被要求去厕所脱衣“验明正身”。结果,行政人员认为小周的分泌物不属于经期症状,说小周1月份“月经假”休的是8号,但3月份的这次却休在了28号,不合常理,双方闹得很不愉快。“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立法作为法律实施的前提,在法治国家建设中需要坚持科学立法。科学立法不仅是技术层面,还有应用层面,从内容到执行需要科学全覆盖。”宋敏分析,仅就实施应用而言,“月经假”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立法无法“活”起来等问题:首先,按各地“办法”规定,女性职工要休“月经假”,首先要到医院开假条,这就相应增加了女性的休假成本。一方面,疼痛是一种主观感觉,是医学问题,更是个人问题,现在无论是医学上还是法律上均没有办法用一种定量或定性的标准来加以衡量和认定,且不同的人对疼痛的感觉也不相同;另一方面,许多女性认为月经乃属个人隐私,并不愿意告诉其他人,即便是愿意告诉别人,去医院开证明也需要在工作时间进行,很大的可能性是请了一上午假去医院就是为了开为期一天或两天的假条,即使开出了假条,大半天也过去了,而且有可能开完假条后不疼了。其次,增加了用人单位的成本。表面上看“月经假”是为了保护女性权益,但法规一旦通过,实践中如何操作也是大问题。仅就用人单位而言,任何一个单位在女性职工身体不适时都会采取一定的人性化处理方式,如暂停工作休息一会等。但是如果以立法确认下来,企业就必须执行,不执行就是违法,这显然增加了单位不愿意招收女职工的可能性。因为招了女性,不准假就涉嫌违法;可是一旦准假,每月、每天甚至每时都可能有女职工请假,尤其是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工作如何开展对单位而言是相当大的挑战。另外,“月经假”还可能遇到许多人不知道“月经假”的存在、许多人不会请也不愿意请“月经假”以及女性可能利用假期“投机”等。钱一舟也认为,看一个制度的具体执行效能,需要放到一个具体的场域和执行条件来看待。“月经假”指向的是两个方面人群的权利保护:一是女职工在特殊工种和特殊劳动环境、一定劳动负荷程度中是否享有“月经假”的权利,其主要为劳动执法、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提供法律度量依据。二是女职工在一般劳动岗位中作为“病症”的特殊需要,由于病假原因的个人隐私性和医院证明的规范性,女职工即使有这方面的实际需求和福利获得,一般不会对外宣传。因此,我们常常观测到的可能享受这一权利人数比实际已经获得这一权利保护的人数要少。记者在烟台、潍坊等地询问了几个单位的女职工,有些人表示没听说过,有些人表示看过类似新闻,但从没尝试要去请假,只有少数人表示等山东省“月经假”法规通过了,自己也会请假尝鲜。顺畅实施尚需制度配套宋敏认为,通过立法来平衡劳资双方的关系,保护女性特殊群体的权益,不仅是我国也是国际上关注的问题。如何在有效保护特殊群体的权益同时又不损害其他群体的利益,尤其是不能只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却无法获得对等的利益值得思考。她称,关于“月经假”这样的规定是否应纳入法规、在实践中如何实施,不仅是法律界的事情,还应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尤其是女职工、医生、用人单位意见,要充分论证,并建议由第三方进行立法前的详细评估,包括设立“月经假”的实际意义和可行性,相关配套措施,例如约束女性滥用假期的规定、单位不执行情况下的罚则等;相关的倾斜政策,如对因为同意给予女职工“月经假”的单位可能产生的损失如何进行补偿、是否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税收减免等以提高单位积极性等。通过协调各方利益,达到各方相对平衡,才是真正的科学立法,才能为公正司法提供坚实的基础。“立法初衷是好的,但操作起来可能会有一些问题。”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博士后导师缪青认为,每个女性例假时长不一样,有3到5天的,有7到10天的不等。例假间隔时间也从20多天到40多天不等,有的甚至月经不调。所以,如何使不同经期的女性感受到公平正义?若请“月经假”还需要单位专门人员进行检查复查吗?如何让女职工既享有福利又防止搭便车?如果女工请“月经假”需要财政支持,政府的财源在哪?“好事多磨,要变成可执行条款,需要诸多平衡。”缪青建议。“日本职工休假方面的规定也许是他山之石,他们规定女职工是否带薪休假,是公司自己的规定;防止妇女通过法律获得不正当的收入或者假期;对于积极消除男女性别不平等的公司,政府采取一系列奖励措施。”宋敏说。(记者 孙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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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北区法治建设实训基地揭牌 高校力量助力法治市北建设

中国山东网7月9日讯 (记者 杨广科 通讯员 刘翔) 7月9日,青岛市北区法治街道全覆盖动员暨“市北区法治建设实训基地”成立仪式在敦化路街道山东路社区举行。这是市北区在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的领导下,建设“法治市北”的重要举措。仪式上,青岛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文渊、市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钮本兵、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王金堂、市北区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冯书盛共同揭牌,市北区法治建设实训基地第一批实训点正式接受实训人员入驻。6名来自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的品学兼优、专业知识过硬的法律专业学生到市北区司法行政部门和各司法所进行专业实践,在专业培训的基础上,参与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合法性审查以及行政执法指导监督等依法行政工作,为市北区司法行政工作提供法律专业知识参考,为司法行政基层单位增添法律专业力量。在工作实训的同时,实训基地还会注重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增强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意识。建立镇街重大行政决策重大项目合法性审查和行政执法指导监督机制,将镇街一级纳入法治建设体系中,是青岛市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创新举措,在全国走在了前列。2019年,这项工作已在市北区的七个街道建立试点,一年以来,试点街道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司法所对街道签署协议、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317件,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12件,列席街道集体研究会议126次,这些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不仅保障了街道各项决策工作合法合规开展,更好的为老百姓服务,也提升了司法所在街道工作中的重要性和权威性。今年这项工作今年要在市北区所有街道铺开。“我们经过前期筹备,已经做好了法治街道全覆盖的各项准备。在试点过程中,我们也发现街道专业化人才不足与试点工作要求之间存在不均衡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建立市北区法治建设实训基地,与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合作,选派知识水平过硬,有服务社会愿望的优秀学生到法治建设实训基地参加法律工作实训,相信通过这一举措,不仅可以给科技大学法学院的优秀学生提供发挥专业才能,参与社会治理和实现自我价值的机会,也可以缓解甚至解决基层司法行政单位缺乏法律知识丰富的专业人员的问题,助力市北区开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区工作新局面。”市北区司法局局长冯书盛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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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立法确定“月经假”引关注 “月经假”实至名归尚需制度配套

来源:法制日报“每月可以歇一两天‘月经假’,真是我们痛经女人的福利。”听说《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正在公开征求意见,青岛益元茶业有限公司的女职工李文硕(化名)欣喜万分。但是,一想到请月经假需医院开具病假条,一个小姑娘要找男领导请“月经假”,还担心领导嫌她娇气事多,李文硕高兴之情打了折扣。《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从国家层面到各省市区,规定女职工可以享受月经假、哺乳假的早已有之,不在少数,但这些规定运行起来却面临知晓率低、担心泄露隐私、开病假条手续繁琐、担心单位领导有意见等现状,“女工月经法”实至名归尚需制度配套扶持。山东强化女职工权益保护近日,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就《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很多新闻媒体纷纷报道转载。《办法》称,为了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山东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月经入假”是《办法》的最大亮点,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一)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女职工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适当安排其工间休息;(三)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给予其病假1至2天。《办法》对怀孕、流产及哺乳期妇女也赋予了不少红利:女职工怀孕不满12周并且妊娠反应剧烈的,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女职工怀孕28周以上的,每天安排其工间休息1小时,并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怀孕不满10周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10周不满16周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怀孕16周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哺乳期禁忌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括哺乳往返路途时间。《办法》还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对用人单位违反经期、孕期、哺乳期等规定的,《办法》的惩罚也很严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月经期间劳动保护由来已久中共江苏省委党校决策咨询研究中心教授钱一舟解释了女职工月经期需要保护的立法生理学基础及其需要重点维护关怀的常识:月经期,又称女性生理周期,是发生在成熟育龄女性身上的一个生理循环周期,一般每隔一个月左右,女性子宫内膜会发生周期性阴道排血或子宫出血现象的周期性变化。此时女性免疫力低,易感染疾病,过劳或环境处置不当状况易产生痛经、经血排血异常等经期疾病,还会伴生如呕吐腹泻、胸闷烦躁等身心疾症,严重者会造成女性生理功能紊乱,甚至不孕不育、罹患妇科重症。“‘月经假’并非山东省首创。”钱一舟认为,我国在劳动法立法通过前,女性月经问题是女职工劳动权利维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如呼和浩特市1957年就有专项检查“保护女职工暂行办法”执行情况;上海市于1988年成立女职工劳动保护委员会,工作职能有对女职工的月经期进行保护的专项条例;1988年劳动部等就提出要求全国认真贯彻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93年,由原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联联合颁布了经医疗、妇幼保健机构诊断后的女工和重度痛经、月经工人的医疗保健规定,规定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一至两天假期。许多这方面的实践工作案例为1994年劳动法的确立提供了立法依据。“目前,休痛经假条件各地有差异,但是大多数都被限制在野外或寒冷的工作和艰苦的劳动中,如1989年颁布的《江西省女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以及2005年经省政府法令修改的《办法》明确规定:从事低温、冷水、田间运动、建设和经营的女工。在月经期间,超过第一水平(包括第一水平)和超过第三水平(包括第三水平)的体力劳动强度,应当给予休假两到三天,劳动定额相应减少,不影响各类奖励和考核。而从事一般普通工作的女性如果想要享受假期,就必须提供医疗护理的证明。”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宋敏介绍。钱一舟认为,这次山东省依据女职工生理期提出“月经假”,与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中已经规定运行的“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有法律保护的福利制度,共同构成女职工劳动过程中“四大特殊需求”的法律权利保护体系下的福利制度,从这一角度看,“月经假”的提出实施是女职工劳动保护权利法律规定方面的制度完善。“四期”权利的配赋作为完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福利制度体系将对影响女性就业执业的问题因素进行法律干预,这是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进行法律权利的确认。实际运行情况不尽如人意“各地的立法初衷毋庸置疑,与国家部门规章规定精神一致,对进一步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具有一定意义,但在运行过程中却不尽如人意。”宋敏认为。她介绍,尽管江西通过立法方式规定了“月经假”,但据调查显示,当时参与调查的40名女性中,大约一半都不知道在江西工作有“月经假”,30多人从未用“痛经”这个理由请过假,痛经的女职工只能默默忍受痛苦。在2008年和2011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张晓梅提出“女性月经休假”的建议,是从女性这一群体生理上和身体属性的特殊性出发,且考虑其承担的社会职能,而需要在法律法规中给予特殊保护。一则“女员工被迫去厕所脱衣服检查是否来月经”的新闻前期被广为传播。小周在杭州一家培训机构上班,作为福利,公司规定女职工经期不舒服可以请“姨妈假”。3月29日,小周请了假,然而第二天上班时,行政负责人对小周存疑要求现场“求证”,小周被要求去厕所脱衣“验明正身”。结果,行政人员认为小周的分泌物不属于经期症状,说小周1月份“月经假”休的是8号,但3月份的这次却休在了28号,不合常理,双方闹得很不愉快。“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立法作为法律实施的前提,在法治国家建设中需要坚持科学立法。科学立法不仅是技术层面,还有应用层面,从内容到执行需要科学全覆盖。”宋敏分析,仅就实施应用而言,“月经假”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立法无法“活”起来等问题:首先,按各地“办法”规定,女性职工要休“月经假”,首先要到医院开假条,这就相应增加了女性的休假成本。一方面,疼痛是一种主观感觉,是医学问题,更是个人问题,现在无论是医学上还是法律上均没有办法用一种定量或定性的标准来加以衡量和认定,且不同的人对疼痛的感觉也不相同;另一方面,许多女性认为月经乃属个人隐私,并不愿意告诉其他人,即便是愿意告诉别人,去医院开证明也需要在工作时间进行,很大的可能性是请了一上午假去医院就是为了开为期一天或两天的假条,即使开出了假条,大半天也过去了,而且有可能开完假条后不疼了。其次,增加了用人单位的成本。表面上看“月经假”是为了保护女性权益,但法规一旦通过,实践中如何操作也是大问题。仅就用人单位而言,任何一个单位在女性职工身体不适时都会采取一定的人性化处理方式,如暂停工作休息一会等。但是如果以立法确认下来,企业就必须执行,不执行就是违法,这显然增加了单位不愿意招收女职工的可能性。因为招了女性,不准假就涉嫌违法;可是一旦准假,每月、每天甚至每时都可能有女职工请假,尤其是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工作如何开展对单位而言是相当大的挑战。另外,“月经假”还可能遇到许多人不知道“月经假”的存在、许多人不会请也不愿意请“月经假”以及女性可能利用假期“投机”等。钱一舟也认为,看一个制度的具体执行效能,需要放到一个具体的场域和执行条件来看待。“月经假”指向的是两个方面人群的权利保护:一是女职工在特殊工种和特殊劳动环境、一定劳动负荷程度中是否享有“月经假”的权利,其主要为劳动执法、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提供法律度量依据。二是女职工在一般劳动岗位中作为“病症”的特殊需要,由于病假原因的个人隐私性和医院证明的规范性,女职工即使有这方面的实际需求和福利获得,一般不会对外宣传。因此,我们常常观测到的可能享受这一权利人数比实际已经获得这一权利保护的人数要少。记者在烟台、潍坊等地询问了几个单位的女职工,有些人表示没听说过,有些人表示看过类似新闻,但从没尝试要去请假,只有少数人表示等山东省“月经假”法规通过了,自己也会请假尝鲜。顺畅实施尚需制度配套宋敏认为,通过立法来平衡劳资双方的关系,保护女性特殊群体的权益,不仅是我国也是国际上关注的问题。如何在有效保护特殊群体的权益同时又不损害其他群体的利益,尤其是不能只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却无法获得对等的利益值得思考。她称,关于“月经假”这样的规定是否应纳入法规、在实践中如何实施,不仅是法律界的事情,还应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尤其是女职工、医生、用人单位意见,要充分论证,并建议由第三方进行立法前的详细评估,包括设立“月经假”的实际意义和可行性,相关配套措施,例如约束女性滥用假期的规定、单位不执行情况下的罚则等;相关的倾斜政策,如对因为同意给予女职工“月经假”的单位可能产生的损失如何进行补偿、是否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税收减免等以提高单位积极性等。通过协调各方利益,达到各方相对平衡,才是真正的科学立法,才能为公正司法提供坚实的基础。“立法初衷是好的,但操作起来可能会有一些问题。”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博士后导师缪青认为,每个女性例假时长不一样,有3到5天的,有7到10天的不等。例假间隔时间也从20多天到40多天不等,有的甚至月经不调。所以,如何使不同经期的女性感受到公平正义?若请“月经假”还需要单位专门人员进行检查复查吗?如何让女职工既享有福利又防止搭便车?如果女工请“月经假”需要财政支持,政府的财源在哪?“好事多磨,要变成可执行条款,需要诸多平衡。”缪青建议。“日本职工休假方面的规定也许是他山之石,他们规定女职工是否带薪休假,是公司自己的规定;防止妇女通过法律获得不正当的收入或者假期;对于积极消除男女性别不平等的公司,政府采取一系列奖励措施。”宋敏说。(记者 孙安清 制图/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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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女职工:又一省拟放“痛经假”!有女性却说:不需要……

日前,山东拟确定“月经假”的消息引发公众广泛关注。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等在内的众多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征求意见:痛经或者月经过多者,给予其病假1至2天近期,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就《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月经入假”成为亮点。据法制日报报道,《办法》称,为了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山东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月经入假”是《办法》的最大亮点,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一)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女职工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适当安排其工间休息;(三)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给予其病假1至2天。《办法》对怀孕、流产及哺乳期妇女也赋予了不少红利:女职工怀孕不满12周并且妊娠反应剧烈的,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女职工怀孕28周以上的,每天安排其工间休息1小时,并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怀孕不满10周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10周不满16周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怀孕16周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哺乳期禁忌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括哺乳往返路途时间。《办法》还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对用人单位违反经期、孕期、哺乳期等规定的,《办法》的惩罚也很严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痛经假”其实由来已久据中国新闻网报道,“痛经假”这一女性专属假期其实由来已久。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在地方层面,目前,包括北京、上海、河南、广东、陕西、山西、安徽、浙江、湖北、江苏、江西、山东、甘肃、湖南、四川等,至少十余省份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根据各地规定,女性在“特殊时期”可享受的假期普遍在1到2天。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就加入了“痛经假”,《规定》提出,女职工因患重度痛经或月经量过多不能正常工作的,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给予1至2天的休息时间。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也提出,对经期女职工,规定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2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2天。在河南,今年11月1日施行的《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除了规定女性职工可享受“痛经假”,还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网友却说:女性不需要...“痛经假”等进入地方规定,对很多职场女性来说都是好消息,但文件出台的同时,其可操作性也引发关注。记者注意到,北京、浙江、陕西、重庆等地的规定中都提到,女职工请“痛经假”需要经医疗机构证明。但现实生活中,为请1天假专门跑到医院开具证明,让很多女性职工感到难度较大。去年就曾有媒体报道,《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实施20天后,杭州多家医院都未曾有人开具过痛经病假单。在同样实施“痛经假”的陕西,也有报道称,有女性在医院申请此类病假条时遭遇多重障碍。病人或被要求在生理期来做各项妇科检查、或被告知“痛经假条只能在痛经当天开具”。针对这类现象,有网友就吐槽,等到痛经再去医院开证明,不如给经期的女性直接放假:@樱桃味的夏天:我来姨妈要是还有力气去开证明,我就直接去上班了。@周平王:忍着痛去医院开证明吗?还有网友担心,这看似好消息的“痛经假”,可能会成为女性就业以及职场竞争的“包袱”。@LUNA815:如果休了月经假,会被辞退吗?@熊猫葛葛:企业以后更不敢招女的了,这样的政策只会把女性往家庭里赶。@大算算同学:我自己一个人能扛一桶水上楼,我不需要这莫须有的月经假。@祝笙嘻嘻:如果我肚子痛得受不了我会请病假的,女性不需要这样的特殊保护。@孔繁渊 :医院证明好不好开不知道,但是以后女性想找个工作就肯定更难了。@About-Miracle:以后企业就不止问你生过孩子没有,还会问你痛不痛经…@用心听石:为什么不考虑多放点男性的假?让男人们多陪陪产假,男人女人都既可以休息,还可以缓解女性就业的压力。保胎、备孕也可享受这些待遇除了“痛经假”,在各地出台的规定中,不少地方对女职工“四期”保护进行了更细化规定。例如,江苏、河南等地出台的规定中就将“保胎假”列入其中。江苏规定,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休息。休息期间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此外,对于备孕阶段的女职工,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已婚待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河南则明确,对于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时间。除了上述两地,还有省份也提出了对备孕阶段女职工的保护。例如,陕西规定,对有两次以上流产史、现无子女且准备生育的女职工,不适合在原工作岗位工作的,女职工提出申请后,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给女职工调整适当工作岗位。顺畅实施尚需制度配套据法制日报报道,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宋敏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通过立法来平衡劳资双方的关系,保护女性特殊群体的权益,不仅是我国也是国际上关注的问题。如何在有效保护特殊群体的权益同时又不损害其他群体的利益,尤其是不能只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却无法获得对等的利益值得思考。她称,关于“月经假”这样的规定是否应纳入法规、在实践中如何实施,不仅是法律界的事情,还应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尤其是女职工、医生、用人单位意见,要充分论证,并建议由第三方进行立法前的详细评估,包括设立“月经假”的实际意义和可行性,相关配套措施,例如约束女性滥用假期的规定、单位不执行情况下的罚则等;相关的倾斜政策,如对因为同意给予女职工“月经假”的单位可能产生的损失如何进行补偿、是否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税收减免等以提高单位积极性等。“立法初衷是好的,但操作起来可能会有一些问题。”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博士后导师缪青认为,每个女性例假时长不一样,间隔时间也不等,如何平衡?如何让女职工既享有福利又防止搭便车?这需要诸多平衡。“日本职工休假方面的规定也许是他山之石,他们规定女职工是否带薪休假,是公司自己的规定;防止妇女通过法律获得不正当的收入或者假期;对于积极消除男女性别不平等的公司,政府采取一系列奖励措施。”宋敏说。来源:中国青年报(ID:zqbcyol 整理编辑:张力友)综合,中国新闻网责任编辑:刘丽丽 邢宇支持我们请点赞或使用评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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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宣!青岛市首个高校公共法律服务分中心挂牌成立

12月4日,第七个国家宪法日活动开展之际,崂山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青岛科技大学分中心举行授牌仪式,标志着全市首个高校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挂牌成立。中共崂山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春、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于青云、区政协副主席李恒光、区委宣传部副部长胡声锐、区司法局局长矫双庆、副局长范成业和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鑫出席授牌仪式。授牌仪式结束后,区司法局副局长范成业、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鑫和学生代表、山东道安律师事务所和上海市汇业(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一同参观了崂山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并举行了座谈会。座谈会上,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鑫就如何运行管理分中心进行发言,他表示,近年来,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多,高校学生的法治需求尤为强烈。青岛科技大学分中心在前期试运行的基础上今天正式挂牌成立,实现了将司法服务触角延伸至高校校园,成功构建起高校公共法律服务保障体系,形成高校公共法律服务的“崂山经验”。律师代表表示希望通过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进校园案例宣讲、定期值班等多种形式,加强与高校合作联动,为高校公共法律服务分中心的建设贡献力量。区司法局副局长范成业就分中心的发展提出希望,他指出:在青岛科技大学成立公共法律服务分中心,是公共法律服务下沉进校园的有益尝试,是深化校地合作的又一创新之举,是打通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的关键环节,希望通过分中心的成立运行,为全校师生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同时,要充分发挥分中心的桥梁作用和高等院校在法治文化建设中的基础作用,培养法律人才、培育法治文化,为建设宜居宜业的现代化山海品质新城营创良好的法治环境!【来源:青岛司法】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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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省计划放“痛经假”!有女性却说:不需要……

导读日前,山东拟确定“月经假”的消息引发公众广泛关注。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等在内的众多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征求意见:痛经或者月经过多者,给予其病假1至2天近期,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就《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月经入假”成为亮点。据法制日报报道,《办法》称,为了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山东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月经入假”是《办法》的最大亮点,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一)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女职工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适当安排其工间休息;(三)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给予其病假1至2天。《办法》对怀孕、流产及哺乳期妇女也赋予了不少红利:女职工怀孕不满12周并且妊娠反应剧烈的,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女职工怀孕28周以上的,每天安排其工间休息1小时,并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怀孕不满10周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10周不满16周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怀孕16周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哺乳期禁忌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括哺乳往返路途时间。《办法》还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对用人单位违反经期、孕期、哺乳期等规定的,《办法》的惩罚也很严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痛经假”其实由来已久据中国新闻网报道,“痛经假”这一女性专属假期其实由来已久。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在地方层面,目前,包括北京、上海、河南、广东、陕西、山西、安徽、浙江、湖北、江苏、江西、山东、甘肃、湖南、四川等,至少十余省份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根据各地规定,女性在“特殊时期”可享受的假期普遍在1到2天。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就加入了“痛经假”,《规定》提出,女职工因患重度痛经或月经量过多不能正常工作的,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给予1至2天的休息时间。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也提出,对经期女职工,规定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2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2天。在河南,今年11月1日施行的《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除了规定女性职工可享受“痛经假”,还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网友却说:女性不需要...“痛经假”等进入地方规定,对很多职场女性来说都是好消息,但文件出台的同时,其可操作性也引发关注。记者注意到,北京、浙江、陕西、重庆等地的规定中都提到,女职工请“痛经假”需要经医疗机构证明。但现实生活中,为请1天假专门跑到医院开具证明,让很多女性职工感到难度较大。去年就曾有媒体报道,《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实施20天后,杭州多家医院都未曾有人开具过痛经病假单。在同样实施“痛经假”的陕西,也有报道称,有女性在医院申请此类病假条时遭遇多重障碍。病人或被要求在生理期来做各项妇科检查、或被告知“痛经假条只能在痛经当天开具”。针对这类现象,有网友就吐槽,等到痛经再去医院开证明,不如给经期的女性直接放假:@樱桃味的夏天:我来姨妈要是还有力气去开证明,我就直接去上班了。@周平王:忍着痛去医院开证明吗?还有网友担心,这看似好消息的“痛经假”,可能会成为女性就业以及职场竞争的“包袱”。@LUNA815:如果休了月经假,会被辞退吗?@熊猫葛葛:企业以后更不敢招女的了,这样的政策只会把女性往家庭里赶。@大算算同学:我自己一个人能扛一桶水上楼,我不需要这莫须有的月经假。@祝笙嘻嘻:如果我肚子痛得受不了我会请病假的,女性不需要这样的特殊保护。@孔繁渊 :医院证明好不好开不知道,但是以后女性想找个工作就肯定更难了。@About-Miracle:以后企业就不止问你生过孩子没有,还会问你痛不痛经…@用心听石:为什么不考虑多放点男性的假?让男人们多陪陪产假,男人女人都既可以休息,还可以缓解女性就业的压力。顺畅实施尚需制度配套据法制日报报道,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宋敏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通过立法来平衡劳资双方的关系,保护女性特殊群体的权益,不仅是我国也是国际上关注的问题。如何在有效保护特殊群体的权益同时又不损害其他群体的利益,尤其是不能只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却无法获得对等的利益值得思考。她称,关于“月经假”这样的规定是否应纳入法规、在实践中如何实施,不仅是法律界的事情,还应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尤其是女职工、医生、用人单位意见,要充分论证,并建议由第三方进行立法前的详细评估,包括设立“月经假”的实际意义和可行性,相关配套措施,例如约束女性滥用假期的规定、单位不执行情况下的罚则等;相关的倾斜政策,如对因为同意给予女职工“月经假”的单位可能产生的损失如何进行补偿、是否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税收减免等以提高单位积极性等。“立法初衷是好的,但操作起来可能会有一些问题。”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博士后导师缪青认为,每个女性例假时长不一样,间隔时间也不等,如何平衡?如何让女职工既享有福利又防止搭便车?这需要诸多平衡。“日本职工休假方面的规定也许是他山之石,他们规定女职工是否带薪休假,是公司自己的规定;防止妇女通过法律获得不正当的收入或者假期;对于积极消除男女性别不平等的公司,政府采取一系列奖励措施。”宋敏说。标星+置顶一秒找到珠江经济台来源:中国青年报(ID:zqbcyol 整理编辑:张力友)综合自中国新闻网(ID:CNS1952 作者:张尼)、法制日报(记者孙安清)、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等编辑:子言

裸尸痕

定了!山东给女性放“月经假”,有人却不赞成……

日前,《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公布,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对经期女职工给予保护!网友却说...山东: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的,要给予保护!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受到关注的是,《办法》提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经期女职工给予保护:(一)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适当安排其工间休息;  (三)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此外,《办法》在其他方面,也给予女性不少“保护”,比如: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 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期间享受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女职工多的单位要配备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或哺乳室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配备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或者哺乳室等设施。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一)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二)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三)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月经假”其实由来已久,有人却不赞成...据中国新闻网此前报道,“月经假”这一女性专属假期其实由来已久。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在地方层面,目前,包括北京、上海、河南、广东、陕西、山西、安徽、浙江、湖北、江苏、江西、山东、甘肃、湖南、四川等,至少十余省份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根据各地规定,女性在“特殊时期”可享受的假期普遍在1到2天。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就加入了“痛经假”,《规定》提出,女职工因患重度痛经或月经量过多不能正常工作的,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给予1至2天的休息时间。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也提出,对经期女职工,规定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2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2天。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除了规定女性职工可享受“痛经假”,还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月经假”等进入地方规定,对很多职场女性来说都是好消息。但文件出台的同时,其可操作性也引发关注。记者注意到,北京、浙江、陕西、重庆等地的规定中都提到,女职工请“痛经假”需要经医疗机构证明。但现实生活中,为请1天假专门跑到医院开具证明,让很多女性职工感到难度较大。曾有媒体报道,《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实施20天后,杭州多家医院都未曾有人开具过痛经病假单。在同样实施“痛经假”的陕西,也有报道称,有女性在医院申请此类病假条时遭遇多重障碍。病人或被要求在生理期来做各项妇科检查、或被告知“痛经假条只能在痛经当天开具”。还有网友担心,这看似好消息的“痛经假”,可能会成为女性就业以及职场竞争的“包袱”。专家:顺畅实施尚需制度配套据法制日报报道,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宋敏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通过立法来平衡劳资双方的关系,保护女性特殊群体的权益,不仅是我国也是国际上关注的问题。如何在有效保护特殊群体的权益同时又不损害其他群体的利益,尤其是不能只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却无法获得对等的利益值得思考。她称,关于“月经假”这样的规定是否应纳入法规、在实践中如何实施,不仅是法律界的事情,还应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尤其是女职工、医生、用人单位意见,要充分论证,并建议由第三方进行立法前的详细评估,包括设立“月经假”的实际意义和可行性,相关配套措施,例如约束女性滥用假期的规定、单位不执行情况下的罚则等;相关的倾斜政策,如对因为同意给予女职工“月经假”的单位可能产生的损失如何进行补偿、是否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税收减免等以提高单位积极性等。“立法初衷是好的,但操作起来可能会有一些问题。”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博士后导师缪青认为,每个女性例假时长不一样,间隔时间也不等,如何平衡?如何让女职工既享有福利又防止搭便车?这需要诸多平衡。“日本职工休假方面的规定也许是他山之石,他们规定女职工是否带薪休假,是公司自己的规定;防止妇女通过法律获得不正当的收入或者假期;对于积极消除男女性别不平等的公司,政府采取一系列奖励措施。”宋敏说。责任编辑:刘丽丽支持我们请点赞或使用评论功能↓↓↓

命曰天放

青岛市首个高校公共法律服务分中心挂牌成立

12月4日,第七个国家宪法日活动开展之际,崂山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青岛科技大学分中心举行授牌仪式,标志着全市首个高校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挂牌成立!中共崂山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春、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于青云、区政协副主席李恒光、区委宣传部副部长胡声锐、区司法局局长矫双庆、副局长范成业和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鑫出席授牌仪式。授牌仪式结束后,区司法局副局长范成业、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鑫和学生代表、山东道安律师事务所和上海市汇业(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一同参观了崂山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并举行了座谈会。座谈会上,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鑫就如何运行管理分中心进行发言,他表示,近年来,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多,高校学生的法治需求尤为强烈。青岛科技大学分中心在前期试运行的基础上今天正式挂牌成立,实现了将司法服务触角延伸至高校校园,成功构建起高校公共法律服务保障体系,形成高校公共法律服务的“崂山经验”。律师代表表示希望通过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进校园案例宣讲、定期值班等多种形式,加强与高校合作联动,为高校公共法律服务分中心的建设贡献力量。区司法局副局长范成业就分中心的发展提出希望,他指出:在青岛科技大学成立公共法律服务分中心,是公共法律服务下沉进校园的有益尝试,是深化校地合作的又一创新之举,是打通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的关键环节,希望通过分中心的成立运行,为全校师生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同时,要充分发挥分中心的桥梁作用和高等院校在法治文化建设中的基础作用,培养法律人才、培育法治文化,为建设宜居宜业的现代化山海品质新城营创良好的法治环境!来源:齐鲁法制网责任编辑:徐绍阳审核:潘月民如果觉得赞,点一下“在看”哦!【来源:青岛司法】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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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生司考通过率超50%,2018法考如何?

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新闻中心12月9日公布的信息,672人参加司法考试,357人过线,通过率高达53.13%,400分以上者145人,均为历年之最,其中最高分447分。此外,法学院每年投入10万余元用于表彰奖励在司法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同学、通过率最高的班级,并为通过司考同学报销报名费用。截止到11日,全国各地法学院校陆续在官网或者官微等平台公布了2017年本校学生司法考试通过率,许多高校法本司考综合通过率都超过了50%,部分院校数据整理如下:部分高校法学本科生2017司考通过率浙江师范大学 法学院通过率67.2%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中,我院2014级法学专业参考64人,通过43人(含c证6人),通过率(参考、含c证)高达67.2%。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通过率63.6%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14级法学共60人,实际参加考试44人,通过28人,实际通过率63.6%;400分以上共7人,最高分434分。宁波大学 通过率65.19%2014级法学专业学生总数188人,参考人数181人,参考率96.28%;通过人数118人,通过率65.19%。最高分438分,400分以上合计39人。西藏大学 通过率31.25 %据藏大发布,政法学院报名考试的144 名考生中,通过45人,通过率为31.25 %;其中,使用藏文考生有18人,汉文考生27人,再创我校司考通过率之新高。河南师范大学 通过率44.6%2014级法学专业此次参加司法考试的共有47名同学,其中21名同学过线,过线率高达44.6%。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 通过率39%70名同学报考,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360分以上)的同学有13人,取得C证(315-359分)的同学有14人,法学专业本次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合计达39%。 青岛大学 通过率63.24%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共192人,其中185人报名考试,共通过117人,通过率达63.24%,较2016年提高10%。其中400分以上44人,占通过人数的38%。 青岛科技大学 法学院通过率30.3%2014级法学专业学生86人,其中76人报名参加考试,23人通过,报考通过率为30.3%,专业整体通过率为26.7%,远高于近年来全国10%的通过率水平。延安大学 通过率72%今年政法学院有65人参加考试,47人过线,其中过全国合格分数线A线23人,过地方合格分数线C线24人,通过率达72%。中北大学 通过率达43.1% 司考经验交流会上老师介绍今年中北大学司考通过率达到43.1%,再创佳绩。华南农业大学 通过率54.26%2014级法学专业学生258人参加考试,140人顺利通过,司法考试通过率高达54.26%,远超全国平均通过率,再创历史新高。其中,400分以上的学生达40余人,最高分445分。 华西大学 通过率为74%2014级法学专业共有学生123人,其中113人报名参加了考试,84人通过考试,总通过率为74%。其中,A证通过人数为46人,通过率40.7%;C证通过人数38人,通过率33.6%。 南京林业大学 通过率28%2017年度国家司法考试14级法学专业共25名同学报名参加,7名同学顺利通过,通过率达28%,最高法447分。曲阜师范大学 通过率48.5%2014级共报考司法考试237人,通过115人,通过率达48.5%。共有33名同学考出了400分以上的高分,最好成绩445分。杭州师范大学 通过率52.78%2014级法学专业共有147人,今年有144人报名参加考试,报考率97.96%,其中共有76人通过,超过400分以上的达到24人,通过率达52.78%,较去年同期高出19%。华东交通大学 通过率51%本年参加考试的47人中,有19人达到国家360分的合格线,加上5人通过放宽地区315分的分数线,全院司考通过率为51%,A证通过率为40.43%。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 通过率33.66%法学院本科生、研究生共有34人通过司法考试,司法考试通过率为33.66%。自2014年至今,法学院连续四年司法考试通过率超过23%。......其他司法考试通过率数据据宜春政法发布的信息宜春市2017年司法考试通过率创历史新高,全市661人应考,通过申领资格人数133人,通过率高达20.12%,较去年提高4%,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据媒体此前报道,2016年重庆市司法考试考生通过率达到了31.2%,在全国也名列前茅。兰州理工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今年共有45名同学参考,通过率达到62.22%,创历年新高。其中,8人通过了A证分数线,通过率达17.78%,最高分达到405;20人通过了C证分数线,通过率达44.44%。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数据显示,2016年共有108人通过考试,通过率为60%,其中,本科生A证通过12人,C证通过40人,通过率49.1%,研究生A证通过17人,C证通过39人,通过率74.7%。据新浪教育,华东政法大学本科生就业率保持在95%以上,近年来学生司法考试平均通过率超过50%。《大学生》杂志今年12月1日以《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最高的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为题发文介绍法大,文中提到编辑到各校采访时都会问下司考的通过率是多少,问清华大学某级法学专硕研二同学时得到的回答是50%左右。而采访中国政法大学的同学,得到的回答是“本科毕业后,他们的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达到百分之七八十。”从司考到法考,通过率会如何变化?国家司法考试总分600分,及格分数线是360分。在媒体早前对32岁非法学专业没有法律工作经验的妈妈以448分成绩成为2016年度司法考试四川省状元的报道当中,引用了一组数据:最近5年全国司考的通过率一直在12%左右徘徊。而2010年之前,连续五年的全国司法考试平均通过率在17%—20%之间。2017年是现行司法考试最后一年,也被称为末代司考,司考报名人数再创历史新高的同时,诸多高校的在校法学本科生司考通过率也创了新高。而2018年开始,新政策实施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登场,非法本专业报考将逐步受到限制,届时的“法考”通过率会有大幅度提升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