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抄袭零容忍。越来越多的高校公开通报撤销抄袭者学位。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位于山东的聊城大学研究生处官网1月3日公布了一则《撤销学位公告》:张兆杰,男,1983年7月11日生,美术学院学科教学(美术)专业2016级在职教育硕士研究生。2018年12月获得我校教育硕士学位,学位证书编号:1044732018000601。公告透露:通过“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毕业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复查,张兆杰的学位论文《如何打造小学硬笔书法有效课堂》“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为56.4%。经美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组成的审查小组进行审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确认,认定张兆杰的学位论文存在严重抄袭,学术不端行为属实,建议撤消其教育硕士学位。聊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方面在上述公告中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七条和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聊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于2019年12月31日召开会议表决通过,决定撤销张兆杰教育硕士学位,原学位证书作废。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上述聊城大学发布的公告提到了“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这一概念是什么意思呢?对此,知网学术不端论文检测查重网曾在去年专门设置话题“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具体是什么?”予以回答:知网查重报告当中会有一项是显示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的重复率,目前我国国内95%以上的高校规定学生论文重复率不得高于知网20%或者10%,其所指的重复率就是指的是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的重复率。知网方面表示: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在提交知网查重报告的时候,我们通常要将作者姓名写上去,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大部分论文作者可能会存在期刊上曾经发表过相关论文的情况,而在撰写本次论文的过程中,可能存在引用自己已经发表在其他期刊上的论文的情况,但是无论是已经发表的期刊,还是本次待检测的论文,其著作权都应当归属于论文作者,因此知网查重特设置专项来标明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重复率,因此能够让论文作者在引用自己论文的时候,不必担心因为引用了已发表的自身的论文,而重复率过高的情况,这也体现了知网查重的智能化和人性化。而且知网已经可以自动识别第一作者,作者引用自己已经发表的文献,但是其有一个重要前提,那就是作者在将论文提交给网检测的时候,写的是作者自身的名字,这样才能帮助知网自动识别出该论文是由论文作者引用论文作者之前已经发表的论文。此前,澎湃新闻曾报道国内多所高校通报撤销多名学位论文抄袭者学位的消息。其中,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去年就已公布了至少撤销5名抄袭者硕士学位的消息,北京科技大学去年11月撤销了一名学位论文抄袭者的博士学位,新疆大学也在去年年底撤销了一名论文抄袭者的博士学位。(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学术抄袭数见不鲜,不仅仅是小论文抄袭,著作抄袭,还有许多的学位论文也有抄袭的情况。近日,山东聊城大学就在其研究生处的网站上发布了一个撤销学位的公告。从公告的内容来看,被撤销学位的是聊城大学美术学院学科教学(美术)专业2016 级的一名在职教育硕士研究生,这位学生于2018年12月获得聊城大学教育硕士学位。理由是:通过“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毕业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复查,这位同学的学位论文《如何打造小学硬笔书法有效课堂》“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为56.4%。也就说说查重结果为56.4%。经美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组成的审查小组进行审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确认,认定张XX的学位论文存在严重抄袭,学术不端行为属实,建议撤销其教育硕士学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七条和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聊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于2019年12月31日召开会议表决通过,决定撤销张兆杰教育硕士学位,原学位证书作废。从撤销公告来看,估计是这位在职的研究生也没有用多大的精力花在论文上,不然怎么会有这么高的重复率,正常人都不会这样抄袭的。另外,让人也觉得挺疑惑的是该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外审、内审和答辩之前,难道没有查重的环节吗?一般来说,学位论文首先要上传学校的系统进行查重,然后才能够送审,查重不合格的直接就没有答辩资格,更遑论授予学位。不知道这又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近期,有网友反映,自己是2017年后的统招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参加内蒙古鄂尔多斯古杭锦旗和准格尔旗的教师招聘时,均被以“学历不符,非全日制学历”的理由拒绝。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此回应称,确实存在有关考试组织人员不了解相关政策,在资格审核时对非全日制学历未予通过的现象,为此郑重道歉。仅仅因为所持的硕士研究生学历系“非全日制学历”,便被相关招录单位认定为“学历不符”,这种做法显然并不合理,明显属于学历歧视。这种学历歧视,不仅涉嫌侵犯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实际上也明显违背了教育部的相关要求。今年2月,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公开招聘要根据岗位需求合理制定招聘条件,对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提供平等就业机会,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之所以会出现针对“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学历歧视,主要是出于一种误会和偏见。如将“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误会成了此前的“在职研究生”,或者“非全日制本科和专科生”。要知道,根据2016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从2017年起,统一组织实施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录取,坚持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同一质量标准,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这意味着,从2017年起,“非全日制”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除了具体修学方式(“不脱产”与“脱产”),在其他各个方面——无论是招生录取,还是培养标准,以及学历学位证书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实际上都已没有什么区别,执行的都是统一、同一标准。在这种背景和语境下,再以有色眼镜来歧视性地看待、对待“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显然不仅已丧失了基本的合理性,也显得有些落伍、不合时宜。面对针对“非全日制”的学历歧视,除了要强调其主要出于误会和偏见,恐怕同时也要意识到,在招生录取环节,囿于社会认可度不高,报考普遍遇冷、生源严重不足,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实际录取分数线在许多高校都普遍明显低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乃至过线就录取,甚至很多分数低的考生会直接被调剂到“非全日制”。而这种录取分数线上的差距,无形中也会影响“非全日制”的生源质量,进而影响社会对其含金量的认知和评价。因此,要想有效避免消除“非全日制”的学历歧视,或许还需两手抓:一方面,要着力祛除各种想当然的误会和偏见,向整个社会尤其是用人单位大力宣传普及有关“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基本事实真相,让人们充分了解到,非全日制与全日制学历除了修学方式,其实已没有什么根本不同;另一方面,也要进一步完善改进上述统筹工作,确保相关“统一、同一”工作能真正名副其实、充分到位,以便整个社会能尽快充分信服信任非全日制学历的含金量。来源:北京青年报
近期,有网友反映,自己是2017年后的统招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参加内蒙古鄂尔多斯古杭锦旗和准格尔旗的教师招聘时,均被以“学历不符,非全日制学历”的理由拒绝。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此回应称,确实存在有关考试组织人员不了解相关政策,在资格审核时对非全日制学历未予通过的现象,为此郑重道歉。仅仅因为所持的硕士研究生学历系“非全日制学历”,便被相关招录单位认定为“学历不符”,这种做法显然并不合理,明显属于学历歧视。这种学历歧视,不仅涉嫌侵犯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实际上也明显违背了教育部的相关要求。今年2月,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公开招聘要根据岗位需求合理制定招聘条件,对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提供平等就业机会,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之所以会出现针对“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学历歧视,主要是出于一种误会和偏见。如将“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误会成了此前的“在职研究生”,或者“非全日制本科和专科生”。要知道,根据2016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从2017年起,统一组织实施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录取,坚持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同一质量标准,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这意味着,从2017年起,“非全日制”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除了具体修学方式(“不脱产”与“脱产”),在其他各个方面——无论是招生录取,还是培养标准,以及学历学位证书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实际上都已没有什么区别,执行的都是统一、同一标准。在这种背景和语境下,再以有色眼镜来歧视性地看待、对待“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显然不仅已丧失了基本的合理性,也显得有些落伍、不合时宜。面对针对“非全日制”的学历歧视,除了要强调其主要出于误会和偏见,恐怕同时也要意识到,在招生录取环节,囿于社会认可度不高,报考普遍遇冷、生源严重不足,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实际录取分数线在许多高校都普遍明显低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乃至过线就录取,甚至很多分数低的考生会直接被调剂到“非全日制”。而这种录取分数线上的差距,无形中也会影响“非全日制”的生源质量,进而影响社会对其含金量的认知和评价。因此,要想有效避免消除“非全日制”的学历歧视,或许还需两手抓:一方面,要着力祛除各种想当然的误会和偏见,向整个社会尤其是用人单位大力宣传普及有关“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基本事实真相,让人们充分了解到,非全日制与全日制学历除了修学方式,其实已没有什么根本不同;另一方面,也要进一步完善改进上述统筹工作,确保相关“统一、同一”工作能真正名副其实、充分到位,以便整个社会能尽快充分信服信任非全日制学历的含金量。
法院二审后,确认了一审判决认定的李饶存在学术论文抄袭行为的事实,但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学校作出的撤销李饶博士学位的决定,李饶胜诉。李饶(化名)在博士毕业两年多后,他的博士就读学校决定撤销其博士学位。校方指出,李饶读博期间发表的4篇学术论文的核心内容均系翻译或抄袭自其它文献。李饶认为,这几篇论文是学术论文,不是博士学位论文,是否抄袭不影响取得博士学位,并指出学校处理的程序违法,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学校处理决定。日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后,确认了一审判决认定的李饶存在学术论文抄袭行为的事实,但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学校作出的撤销李饶博士学位的决定,李饶胜诉。毕业两年 学位被撤李饶出生于1978年,湖北人。2010年9月至2013年12月,他在广东一所高校H大学攻读在职博士研究生,并于2013年12月27日获得博士学位。然而,就在李饶博士毕业两年多后,H大学根据揭发和举报文件开始“清算”其读博期间发表的几篇论文。H大学J学院展开调查后,于2016年6月形成的《关于10级博士研究生李饶论文抄袭的说明》认定,李绕列为博士论文主要成果的4篇论文的核心内容都是翻译或抄袭自其它文献。2016年7月19日,H大学作出《关于撤销J学院李饶博士学位的决定》,并于2016年7月将此决定送至李饶手中,之后H大学通过电子邮件告知李饶有申诉的权利。次月,李饶提出申诉。2016年9月,由H大学J学院成立的校外专家组出具了评审意见,认同H大学J学院的处理意见。2016年10月,H大学研究生院作出《关于李饶博士学位申诉的回复》,称学校对其博士学位的处理是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程序规范,决定维持处理结果。李饶不服这一处理结果,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关于撤销J学院李饶博士学位的决定》。法庭争议 是否该撤一审中,李饶认为,撤销学位的决定存在严重错误。他认为,涉案部分学术论文不构成博士学位论文的主要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七条提及的舞弊行为,仅限于博士课程和博士学位论文方面的舞弊行为,不能扩大到在校期间学术论文的舞弊行为,而其博士学位论文没有被认定为抄袭。另外,涉案的部分学术论文的核心内容不存在翻译和抄袭。“涉案的部分学术论文不是对方独创的核心算法,很多都是教科书、网络上普遍使用的,引用非原创性的内容定性为抄袭不合适。”李饶还指出,H大学撤销其博士学位违反了法定程序,侵犯原告的知情权、申辩权和救济权。H大学表示,其作出撤销李饶博士学位决定的认定事实清楚。李饶的4篇论文的核心内容均翻译或抄袭自其他文献,而没有在文中加以注明其引用来源。同时,H大学称,4篇“问题”论文中,3篇被列为李饶博士论文的主要成果,相当于李饶博士学位论文的第四章和第一章。针对是否违反程序的问题,H大学称,该校已充分履行了应当履行的程序,程序合法。二审改判 博士胜诉一审法院指出,李饶撰写4篇论文存在抄袭行为,其发表的学术论文是其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前提条件,不能有舞弊作伪行为,被告据此撤销其博士学位,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同时确认H大学处理程序违法。“本案中,被告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决定撤销原告李饶的博士学位前,没有通知原告,也没有向原告说明相关事实根据和理由、拟作出的决定,也未听取原告的陈述及申辩……”李饶上诉后,广铁中院二审判决认为,H大学作出《关于撤销J学院李饶博士学位的决定》事实尚未查清,程序严重违法,应予撤销;鉴于本案李饶有学术论文抄袭行为,H大学应当依法进行查处。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H大学作出的《关于撤销J学院李饶博士学位的决定》。二审判决书中写道:“撤销学位对当事人权益影响十分重大……公权力行使对当事人做出任何有重大影响的行为都必须合法、审慎,要事实清楚、程序正当、依据充分、处理得当。”
近年,在应届本科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职场人士文凭竞争升级、学历学位成为升职加薪“必备硬件”的大背景下,全国考研大军逐年快速增长,2014—2018年分别为165万、177万、201万、238万、285万。攻读一个硕士学位,成为了特定群体的绝对刚需。全国统考难度不断提高, 2016年教育部取消10月份在职人员硕士全国联考,将其并入12月份全国研究生统考。该考试,在职人员与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考同一张试卷,划同一个分数线。由于国家研究生录取比例控制在30%以内,再加上双一流高校“推免生”占用大量名额,实际上,在职人员12月份统考录取率远低于20%,2019年批次预计落榜考生199万左右。同等学力硕士项目不断升温, 自2016年教育部取消10月份在职人员硕士全国联考后,全国部分高校同等学力硕士项目不断升温,尤其是在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党政机关、大型国企、教育、金融、建筑、医疗等系统的学员数量增长快速。很多同学不理解什么是同等学力申硕?不理解同等学力申硕具体有什么用?同等学力是否被国家认可?今天和在家说说一下:如果你想报名校的同等学力申硕,在职研究生,可以私信我,弹性学制,灵活学习,毕业率高。一、 什么是同力申硕?此形式申硕没有入学考试,免除了在职人员的入学考试压力。在职人员通过举办学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课程学习,经考试合格,由学校颁发“硕士研究生结业证书”(可网上查询),符合条件人员可申请参加五月底同力申硕统考,考试科目为外语和学科综合,经考试合格后,就能进行论文撰写及答辩,通过后获得硕士学位证书。二、同力申硕的基本条件?具有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参加全国同力申硕外语考试时且取得学位后工龄满三年者。三、获得在职硕士学位的待遇通过同力申硕获得的学位证书与统招研究生的学位证书没有区别,都在国家学位网可以查询并由国家认可承认。同力申硕获得的硕士学位和统招研究生的硕士学位在晋升提拔、职称晋级、出国、考博等各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四、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流程1、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2、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的资格审查3、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有关学科的所有学位课程考试4、报名参加并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5、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6、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硕士学位五、在职人员获得硕士学位有几种途径?在中国, 在职人员可以选择就读的研究生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以下简称同力申硕),二是在职研究生入学统考(与全日制研究生招生统考同时进行)。目前同等学力申硕难度在不断的提升,能早报名拿证,就早点报名,更多问题请私信于我。加油!
湖南大学回应论文抄袭:撤销抄袭者硕士学位,导师停招三年又有一起高校学术不端事件获纠正。澎湃新闻今年4月13日刊发报道《湖南大学2016届硕士毕业生学位论文涉抄袭,题目一字不差》后,湖南大学方面随后启动了调查程序。根据湖南大学官方微博消息,该校在澎湃新闻刊发报道后立即成立了专门工作组,开展相关调查,并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湖南大学方面表示,长期以来,湖南大学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一向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一经发现严厉查处。真诚欢迎和衷心感谢媒体、社会对我校学风建设工作的关注和监督。时隔近两个月之后,澎湃新闻记者7月11日从湖南大学党委宣传部相关工作人员处获悉,湖南大学方面已认定该校软件学院软件工程专业2016届在职硕士毕业生曹律的工程硕士学位论文存在严重抄袭,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经湖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撤销抄袭者曹律的硕士学位,并停止论文指导教师陈竹副教授研究生招生资格三年,停招时间从2018年开始。根据澎湃新闻今年4月刊发的报道,湖南大学软件学院软件工程专业2016届在职硕士毕业生曹律的工程硕士学位论文《基于云计算的在线学习平台的设计与实现》与华东师范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2013届硕士毕业生武秀萍的硕士学位论文《基于云计算的在线学习平台的设计与实现》不仅题目一字不差,摘要和正文也高度相似,多个段落几乎一字不差,内容高度雷同。武秀萍论文完成于2013年4月,曹律论文完成于2016年5月。从时间上看,曹律论文比武秀萍论文完成时间晚了3年。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李饶(化名)在博士毕业两年多后,他的博士就读学校决定撤销其博士学位。校方指出,李饶读博期间发表的4篇学术论文的核心内容均系翻译或抄袭自其它文献。李饶认为,这几篇论文是学术论文,不是博士学位论文,是否抄袭不影响取得博士学位,并指出学校处理的程序违法,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学校处理决定。日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后,确认了一审判决认定的李饶存在学术论文抄袭行为的事实,但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学校作出的撤销李饶博士学位的决定,李饶胜诉。毕业两年 学位被撤李饶出生于1978年,湖北人。2010年9月至2013年12月,他在广东一所高校H大学攻读在职博士研究生,并于2013年12月27日获得博士学位。然而,就在李饶博士毕业两年多后,H大学根据揭发和举报文件开始“清算”其读博期间发表的几篇论文。H大学J学院展开调查后,于2016年6月形成的《关于10级博士研究生李饶论文抄袭的说明》认定,李绕列为博士论文主要成果的4篇论文的核心内容都是翻译或抄袭自其它文献。2016年7月19日,H大学作出《关于撤销J学院李饶博士学位的决定》,并于2016年7月将此决定送至李饶手中,之后H大学通过电子邮件告知李饶有申诉的权利。次月,李饶提出申诉。2016年9月,由H大学J学院成立的校外专家组出具了评审意见,认同H大学J学院的处理意见。2016年10月,H大学研究生院作出《关于李饶博士学位申诉的回复》,称学校对其博士学位的处理是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程序规范,决定维持处理结果。李饶不服这一处理结果,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关于撤销J学院李饶博士学位的决定》。法庭争议 是否该撤一审中,李饶认为,撤销学位的决定存在严重错误。他认为,涉案部分学术论文不构成博士学位论文的主要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七条提及的舞弊行为,仅限于博士课程和博士学位论文方面的舞弊行为,不能扩大到在校期间学术论文的舞弊行为,而其博士学位论文没有被认定为抄袭。另外,涉案的部分学术论文的核心内容不存在翻译和抄袭。“涉案的部分学术论文不是对方独创的核心算法,很多都是教科书、网络上普遍使用的,引用非原创性的内容定性为抄袭不合适。”李饶还指出,H大学撤销其博士学位违反了法定程序,侵犯原告的知情权、申辩权和救济权。H大学表示,其作出撤销李饶博士学位决定的认定事实清楚。李饶的4篇论文的核心内容均翻译或抄袭自其他文献,而没有在文中加以注明其引用来源。同时,H大学称,4篇“问题”论文中,3篇被列为李饶博士论文的主要成果,相当于李饶博士学位论文的第四章和第一章。针对是否违反程序的问题,H大学称,该校已充分履行了应当履行的程序,程序合法。二审改判 博士胜诉一审法院指出,李饶撰写4篇论文存在抄袭行为,其发表的学术论文是其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前提条件,不能有舞弊作伪行为,被告据此撤销其博士学位,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同时确认H大学处理程序违法。“本案中,被告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决定撤销原告李饶的博士学位前,没有通知原告,也没有向原告说明相关事实根据和理由、拟作出的决定,也未听取原告的陈述及申辩……”李饶上诉后,广铁中院二审判决认为,H大学作出《关于撤销J学院李饶博士学位的决定》事实尚未查清,程序严重违法,应予撤销;鉴于本案李饶有学术论文抄袭行为,H大学应当依法进行查处。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H大学作出的《关于撤销J学院李饶博士学位的决定》。二审判决书中写道:“撤销学位对当事人权益影响十分重大……公权力行使对当事人做出任何有重大影响的行为都必须合法、审慎,要事实清楚、程序正当、依据充分、处理得当。”来源 | 羊城派图片 | 视觉中国责编 | 吴瑕 实习生 | 罗俊琳
(原标题:学术论文涉抄袭被撤销博士学位,博士状告母校终审胜诉)广州日报客户端2月20日消息,广州某重点大学博士生阿伟(化名)在毕业两年后,被母校撤销了博士学位,原因是阿伟在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4篇学术论文的核心内容都是翻译或者抄袭其它文献。因不服母校的决定,阿伟告上法院讨说法。阿伟认为,涉案4篇论文仅仅是学术论文,不是其博士学位论文,是否抄袭不影响他取得博士学位。记者今日获悉,一审法院确认学校作出撤销阿伟博士学位的决定程序违法。阿伟不服提起上诉,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终审后,判决撤销学校已作出的撤销阿伟博士学位的决定,二审法院指出,学校撤销阿伟博士学位事实尚未查清,程序严重违法,为此应予撤销,但鉴于阿伟有学术论文抄袭行为,学校应当依法进行查处。毕业后被举报读博期间论文抄袭2010年,32岁的阿伟开始在广州某重点大学攻读在职博士研究生,专业为计算机应用技术。2013年12月,阿伟顺利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不料,在阿伟毕业两年多后,学校先后收到广东省教育厅转来的检举揭发阿伟发表的博士论文存在抄袭行为的信访文件,以及多份举报阿伟及其导师合作发表的论文存在抄袭行为的电子邮件。学校展开调查后,形成关于阿伟论文抄袭的说明。依据该说明称,通过一个多月时间的调查核实,经学院学位委员再次讨论并得出总体结论,即阿伟列为博士论文主要成果的4篇论文的核心内容都是翻译或者抄袭自其它文献。2016年6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经与会委员讨论,决定撤销阿伟的博士学位。2016年7月,学校作出《关于撤销阿伟博士学位的决定》,该决定称,经调查,阿伟博士学位论文的主要成果中,有部分学术论文的核心内容是翻译或抄袭自其他文献的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根据相关规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议,决定撤销阿伟的博士学位。该决定作出三日后,送达给了阿伟,之后学校还通过邮件告知阿伟有申诉的权利。2016年8月,阿伟提出申诉,对撤销博士学位的处理结果表示异议。2016年9月,校外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认同对阿伟的处理意见。2016年10月,学校作出《关于阿伟博士学位申诉的回复》,该回复称:“……会前学校组织相关专家对你申诉事项和有关材料进行了复核,会上委员对申诉及复核情况进行了审议,一致认为对你博士学位的处理是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程序规范,决定维持学校的处理结果。”状告母校欲要回博士学位对于学校作出撤销博士学位的决定,阿伟不服,将学校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学校作出的关于撤销其博士学位决定的文件。阿伟认为,学校撤销其博士学位的决定存在严重错误。“我的博士学位论文不存在抄袭”,阿伟指出,涉案部分学术论文实质上与其博士学位论文正文内容没有关系,更不属于其博士学位论文的主要成果。而且,涉案部分学术论文的核心内容不存在翻译和抄袭,“学术论文的核心内容一定属于原创,涉案部分学术论文不是对方独创的核心算法,很多都是教科书、网络上普遍使用的,引用非原创性的内容定性为抄袭不合适,根据涉案学术论文总体的研究思路和研究内容,很容易判断根本不是核心算法。”阿伟还强调,涉案部分学术论文不构成其博士学位论文的主要成果,其核心内容也不存在翻译抄袭,且在涉案部分学术论文中,其都有自己的观点,都有创新改进之处。阿伟同时承认,尽管某些涉案学术论文在列出参考书目是有“缺陷”,但并不能说明他把别人的思想、观念或模式占为己有。此外,学校撤销其博士学位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因为学校在调查和处理过程中,未及时向他公开调查程序、处理结论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未让他查阅调查报告、评审意见等重要证据材料,作出决定前后未让他申辩以及告知救济途径和期限,侵犯了他的知情权、申辩权和救济权。学校称撤销博士学位决定合法面对控诉,学校反驳称,其作出撤销阿伟博士学位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在被举报的阿伟发表的6篇论文中,除1篇无法在CNKI等网上文库中找到而无法核实,1篇经征求原文作者意见认为不构成抄袭外,其他4篇论文的核心内容均翻译或抄袭自其他文献,而没有在文中加以注明其引用来源。根据相关规定,阿伟构成舞弊作伪。学校称,涉案翻译或抄袭的论文是阿伟博士论文的组成部分和主要成果,在4篇“问题”论文中,3篇被列为阿伟博士论文的主要成果,相当于阿伟博士学位论文的第四章和第一章,这些都有证据予以佐证。针对阿伟提出的程序违法问题,学校回应,其经调查认定阿伟在取得博士学位过程中的舞弊事实,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作出撤销阿伟博士学位的决定,并将决定送达阿伟,通知阿伟可以申诉,之后对其申诉进行评审和复议和回复告知,已充分履行了应当履行的程序,程序合法。二审法院改判撤销学校决定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决定撤销阿伟博士学位前,没有通知阿伟,也没有向阿伟说明相关事实根据和理由、拟作出的决定,也未听取阿伟的陈述及申辩,这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程序违法,但学校作出决定后,告知阿伟可以向其申诉,学校听取了阿伟的申诉后,组成了校外专家组再次对阿伟的舞弊作伪行为进行调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再次召开全体会议,对阿伟的申诉进行了审议,作出关于阿伟博士学位申诉的回复。虽然学校作出涉诉决定时,没有保障阿伟享有的程序性权利,但其在阿伟申诉后,听取了阿伟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再次进行核实,学位评定委员会再次召开会议审议相关情况,维持了原处理决定,判决学校撤销重做已无实际意义,但学校在作出涉诉决定时,违反法定程序,应当确认违法。为此,一审判决确认学校关于撤销阿伟博士学位的决定程序违法。一审宣判后,阿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有初步证据证明阿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存在抄袭行为,该学术造假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学校亦有依法查处的法定职权。法院指出,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在高校依法查处学术造假行为并作出撤销学位决定时,程序正义显得尤为重要,没有正当合理的程序就难以保证真正能查清事实。就本案而言,阿伟的博士学位论文专业性非常强,判断标准亦十分专业,如果不是专业人员作出评判,如果不允许阿伟参与甚至不听取阿伟的陈述和申辩,就可能无法判断涉案学术论文的抄袭对该博士学位论文产生多大影响,就无法判断阿伟学术论文造假与博士学位撤销的关联性。另外,阿伟的博士学位论文2013年通过了查重检测、通过了论文答辩、通过了学位评定委员会不记名投票并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现有证据仅能证明阿伟有学术不端行为,至于这种学术不端行为对其博士学位论文关联程度多大、是否应当撤销已授予的博士学位,尚属事实不清。在程序方面,学校自展开本案调查至作出撤销阿伟博士学位决定期间,没有通知阿伟,也没有听取阿伟的陈述及申辩,没有向阿伟说明相关事实根据和理由及拟作出的决定,违反了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规定和程序正当基本行政法治原则,该程序违法直接影响到事实的查清,侵犯的不仅仅是阿伟程序上的权利,还影响到实体处理,属于严重违法。二审法院指出,学校自始至终没有程序意识,没有当事人权利保护意识,没有让阿伟参与任何程序,完全将阿伟排除在外,这种程序重大违法行为不是其后申诉程序可以弥补。为此,判决撤销学校作出的关于撤销阿伟博士学位的决定。鉴于阿伟有学术论文抄袭行为,学校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值得一提的是,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撤销学位对当事人权益影响十分重大,不仅是对当事人过去的否定,让数年的含辛茹苦、艰苦付出付诸东流;更是对当事人将来产生的影响,涉及身份资格、生活条件、发展空间和社会评价等多个方面,对当事人的人权、财产权、发展权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公权力行使对当事人做出任何有重大影响的行为都必须合法、审慎,要事实清楚、程序正当、依据充分、处理得当。广州日报更多内容或合作欢迎关注中国经济网官方微信(id:ourcecn)
中国商报/中国商网(记者 王立芳)只因毕业证书上有“非全日制”四个字,不少硕士研究生就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近日,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遭歧视话题再度引发社会关注。作为改革后的新生事物,国家教育部明文规定非全日制研究生与全日制研究生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然而在实践中,他们并未被平等对待,数十万“非全”学子正在呼吁同等就业权利。因“非全”身份无缘省考面试经过几天忐忑等待,8月21日,浙江省考考生李威接到招录部门的最终通知:因取得学历时间不符合考试公告要求,其报考2020年浙江省公务员考试的面试被取消。李威告诉中国商报记者,自己是第一届统招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今年6月毕业,去年年底报考了浙江杭州某单位的公务员岗位。报名时,自己如实写明了“非全”身份,并在招录单位来电询问时对“非全”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被告知可以报考。今年7月26日,李威参加了浙江省省考,并以笔试第二名的成绩进入面试名单。随后李威再次接到招录单位电话确认“非全”相关情况,“我将毕业证、学位证、三方协议、学信网学历认证以及国家部委关于‘非全’的相关文件一并提交给对方,对方表示,‘非全’是个新事物,他们不太了解,需要开会研究再作决定。”而李威最终拿到的认定结果是,他的毕业时间不符合公告要求,因此不具有考试资质。记者查阅2020年浙江公务员考试公告,公告表明:2020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的,须在2020年9月30日前提供职位要求的相关学历学位证书。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考试的人员,须在2020年2月底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招录部门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他们完全承认李威的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但由于其培养方式是非全日制,属于“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之外,因此按照考试公告要求,应在2020年2月底前取得毕业证书。不过,对于招录部门给出的解释,李威并不认可,“仅凭‘非全日制’四个字就将我划分到成人高等教育、自考、电大、函授之列是不合理的,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将我们这类统招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一视同仁。”李威对记者说,目前他仍在继续求职。笔试面试第一 因“非全”清零无独有偶,身处海南的白丁心也经历了与李威类似的遭遇。去年年底,某高校2020届思政专业的白丁心报考了海南中学教师岗位。在报考之前,她特意到海南中学表明了“非全”身份,并询问该校是否会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改革将非全日制研究生纳入招考范围,海南中学的回复是将会根据报考人数及学校讨论的结果而定。虽未得到明确回复,但白丁心提交的报名表和相关证明资料通过了海南中学网上初审和现场复审,并拿到准考证参加了笔试。当年12月21日,白丁心以笔试第一名的成绩进入面试环节,第二天,海南中学又在官网公示白丁心取得面试第一名并进入体检环节。本以为通过资格审核并被允许参加考试就代表用人单位认可了自己的“非全”研究生身份,可海南中学随后在官网发布的一则公告把白丁心此前所有的应聘成绩清零。公告表示,白丁心系非全日制研究生,不符合学校本次公开招聘2020届全日制教育大学毕业生的条件,故决定取消其应聘资格。如果“非全”研究生不符合报考要求,为什么在前期咨询和资料审核环节都表示可以报考?明明国家已经赋予“非全”研究生与全日制研究生同等法律地位,为什么二者仍不能有相同的就业权利?白丁心认为海南中学存在就业歧视,并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在海南中学对白丁心信访件的回复函中记者看到,海南中学认为,其一,并无法律法规规定将“全日制教育”作为招聘条件系歧视行为,且设置该条件是国家事业单位的普遍做法;其二,学校招聘能力有限,无法分门别类将所有人都纳入招聘范围,如果将有工作经验的人与没有经验的应届大学生一起招聘,对后者不公平;其三,对应聘者的资格审查应贯穿招聘全过程,经人举报白丁心属于非全日制研究生,学校经过仔细核实后取消其应聘资格。对于用人单位的回复,白丁心并不认可。她认为,国家部委特别是教育部已明确要求对同等学历不同培养方式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同等就业机会,海南中学作为教育系统内的单位,没能做到贯彻上级文件精神。“非全”研究生呼吁:撕掉歧视标签李威和白丁心的求职经历并非个例。中国商报记者接触到不少非全日制研究生,均反映在就业方面遭遇到不平等对待。除了应聘受阻,一些地方政府发布的人才落户、补贴政策也将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排除在外。“在有些地方的人才政策中,全日制大专学历可以走人才落户,而非全日制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却不可以。读了更高的学历,反而不被认可了。”来自湖南的“非全”硕士研究生赵华对中国商报记者说,“同样参加全国研究生统考,同样的国家线,同一标准质量培养,有些‘非全’同学甚至三年都在脱产学习,仅仅因为我们的毕业证上多了‘非全日制’四个字,就被各种区别对待”。而之所以会这样,赵华认为,是因为很多人对改革后的“非全日制”研究生不了解,仍将其与传统意义上的“在职研究生”(同等学力申硕)划等号,甚至有“交钱就能上”“质量很水”“混文凭”等误解。中国商报记者查询相关文件了解到,2016年,教育部下发了《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从2016年12月1日开始,研究生将正式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形式区分。2017年起,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开始实行并轨招生,都必须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第一批统招非全日制研究生于2017年正式入学。非全日制研究生双证齐全,唯一区别为毕业证上的学习方式注明“非全日制”。根据国家政策,注明“非全日制”只是为了区分两者的学习方式,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尴尬的是,统一招生并未提升“非全”研究生的社会认同度。去年秋招时,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遭歧视的话题就曾一度占领社交媒体热搜。为进一步维护“非全”研究生权益,今年2月4日,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对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各地制定人才落户条件也要为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提供平等落户机会。随后的3月4日,教育部又发布通知,提出各地各高校要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其中就包括严禁设置培养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限制条件。从去年开始,部分教育部门、人社部门陆续对人才招聘公告进行补充性说明,将非全日制研究生纳入招聘范围。不过,众多“非全”学子的求职遭遇证明,社会与人才市场上形成已久的歧视标签并没有那么容易撕掉。贵州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李祥在一项针对非全日制研究生社会认同度的研究中表明,由于长期以来公众形成的对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刻板印象,即便并轨招生、就业同权等相关政策出台,部分单位也难拾对非全日制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信心。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难,本质上是社会认同度低的问题。他提出,为提升认同度,非全日制研究生应基于自身优势办出特色,实现非全日制研究生与全日制研究生的深层次并轨。一些“非全”学子则认为,面对非全日制研究生求职困境,相关部门应首先从制度上予以帮助。“非全日制”四个字让他们饱受误解,因此当务之急是去“非”或更名,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统一命名为“统招统分”研究生,从而避免因学习形式产生的偏见。虽然统招非全日制研究生出现时间不长,但从去年开始,它又迎来改变——不少高校招生简章明确“非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招收在职定向人员”,这又会给非全日制研究生带来什么样的改变,这个群体将走向何方?中国商报记者将继续关注报道。(应受访者要求,李威、白丁心、赵华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