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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拟规定:开展违反伦理道德科研活动将被处理人犹效之

科技部拟规定:开展违反伦理道德科研活动将被处理

(观察者网 讯)据中国政府网10月8日消息,科技部当天发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对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该规定将分别对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学校企业等组织、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等多个方面作出规定。其中关于科学技术人员违规处理的内容包括:(一)在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或监督评估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学技术活动承担或参与资格、财政性资金、奖励或荣誉等;(三)违反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四)故意夸大研究基础或学术价值,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五)在相关科学技术活动中“打招呼”、请托或游说,谋取不正当利益;(六)擅自将科研任务转包、分包他人;(七)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八)不按合同(任务书、委托书等)约定开展研究,导致严重偏离合同约定目标;(九)利用无关成果充抵事前约定的主要考核要求,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十)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编造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十一)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十二)虚报、冒领、贪污、挪用财政性科研资金;(十三)拒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十四)其他违规行为。而对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违规处理的内容包括:(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资格;(二)违反专家回避制度要求,隐瞒利益冲突;(三)违反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四)接受“打招呼”、请托、游说等事项,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五)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评审结果,干扰评审工作正常秩序;(六)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违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出具不当咨询评审意见;(八)其他违规行为。

天山行

科技界需恶补科学伦理课

中国科协一项最新的科研伦理摸底调研,引发舆论关注和探讨。从这一“近年来对我国科研伦理水平较为全面的一次摸底”的结果,联系前不久“换头术”当事人在新闻发布会上一句“我不是伦理学家”所表现出的不屑和无知,窃以为,这方面的讨论不是多了,而是少了;不是早了,而是晚了。科学家不是伦理学家就无需遵守伦理规范,跟“我不是法学家(或法律工作者)就无需守法”一样荒唐。但这话正过来说,科学家是否应该比普通人更加听从伦理的召唤,却不是想当然那么简单。跟违法必究、犯罪必惩相比,社会对有违伦常言行的责罚和纠正历来要复杂得多。这源于文明社会中,普通公民的行为规范,法律是底线,伦理道德是高限。科学家也是公民社会普通一员,当然享有“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公民权利,这没有错。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特殊属性,决定了科学家是一群手握“利器”甚至“神器”的人物,说白了,他们的专业行为,有着比常人更大、更深、更广影响和改变世界的魔力,理应受到比常人更严格的行为约束。“更强的能力意味着更大的责任”,这一点,不仅符合理论层面的逻辑自洽,更是得到无数历史实践检验的必须和必然。从已报道的现实来看,远不止“我国科技工作者对于科研伦理的理解比较模糊和宽泛”,包括本就不多的科学伦理研究者在内,还局限于“科研伦理是指科研人员与合作者、受试者和生态环境之间的伦理规范和行为准则”概念,停留在“主要包括受试者的权利保护、实验动物伦理、环境影响等”范畴,而缺乏对科学与人类命运关系、科学对文明未来影响的终极关切,诸如“人类多大程度上介入自然”“生命科学是否冒犯了生命本身”“人工智能如何替代人”等等无可回避的重大问题,未见有深入、负责任、系统性的思考。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科技界急需补上科学伦理一课,是毫不为过的。

余祭

向西方学了百多年,当下的伦理学研究重在“做”与“中国”

“做中国伦理学:理论与方法”学术研讨会于2018年10月在华东师范大学举办,来自全国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知名学术报刊的30余位知名专家和学者共同参加本次会议。作为一门古老而青春的学问,中国伦理学有着悠久丰厚的文化传统和话语资源,曾经支撑起“道德中国”的伦理大厦,建构了中国人独特的精神世界。然而,在当今世界哲学格局中,中国伦理学尚未充分呈现出自身的特点和魅力,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和影响力。在中国崛起和全球化的背景下,在复杂而严峻的伦理、道德生态下,如何更好地立足本来,学习外来,建构起面向未来的中国现代伦理话语形态,已成为当代伦理学发展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由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华东师范大学学报编辑部举办的“做中国伦理学:理论与方法”学术研讨会,即旨在更新既有的学术生产方式与研究范式,超越传统的古今之辩与中西之争,深入反思近现代以来伦理话语建设的历史经验、多重路向与可能前景,共同探讨当代中国伦理学研究的新概念、新范式、新理论、新方法。华东师范大学党委书记、哲学系教授童世骏华东师范大学党委书记童世骏教授在致辞中说道:“所谓‘后小康’、‘后全球化’,甚至‘后人类’(现在的各种各样的说法)给伦理学研究提出了非常多的问题,其中甚至包括:伦理学研究的主体。改革开放以后出生的教师很快就要成为教师队伍主体,‘00后’出生的学生很快也将成为我们学生的主体。相信我们有很多事情要做,也一定会做得更好。”中国伦理学会会长、清华大学人文学院院长万俊人教授中国伦理学会会长万俊人教授以 “当代中国伦理学的现况分析”为题,通过对罗尔斯《正义论》相关问题的讨论,进而谈论到究竟该如何选择最具解释力的方式对中国伦理学进行研究,是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他提出:“中国的哲学界面临一个问题……我们的传统文化的底色是伦理道德……儒家的传统是‘叙述’的传统,是‘说’的传统,没有‘做’。晚晴以来是予以弃之而后快,主要是‘西学东用’。什么时候我们‘干’呢?到今天我们要做自己的伦理学,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时刻。所以做中国伦理学,其实‘伦理学’这个词就不重要,主要是‘做’和‘中国’两个词。做中国的伦理学,大概是经过晚晴一百多年的‘学’,经过改革开放40年,我们如何从一个学生的学习阶段转到毕业阶段、写毕业论文。要写自己的毕业论文、拿自己的学位,然后做自己的伦理学……今天我们要有中国式的话语、要有自己的话语,要学会说中国的哲学语言,并且要让世界听懂中国的哲学语言,这是一个很麻烦也是很艰巨的任务。”以下精选部分参会学者提交的论文摘要。伦理道德,如何缔造现代文明的“中国精神哲学形态”?樊浩(东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部、江苏省社会科学院)中国伦理型文化由文化自觉、文化自信走向文化自立,继续在世界文明体系中独领风骚,遭遇一个前沿课题:伦理道德,如何缔造现代文明的“中国精神哲学形态”?为此,必须满足三大精神哲学期待:守望“伦理”;回归“精神”;建构“伦理精神”文化自立的理念与概念系统。中国文化的基本史实和独特气派是“有伦理,不宗教”,伦理不仅是比宗教而且也是比道德更具现实性与神圣性的终极关怀,守望“伦理”必须“学会伦理地思考”。基于理性和伦理的两大“精神”理念,中西方形成两种精神哲学传统:“心性”与“理性;“伦理优先”与“道德优先”;“天人合一”与“神人合一”。回归“精神”不仅扬弃“理性”对“精神”的僭越,而且应当回归中国的“精神”传统。中国精神哲学形态是“伦理精神形态”,它与宗教文化背景下精神哲学“理性主义形态”相辉映,其文化自立期待关于中西方文化关系的一种“新的评判态度”,建构“文明自生—精神生态—伦理共和”的理念和概念系统。伦理学就是道德科学吗?赵修义(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伦理学是否可等同于“道德科学”,不仅涉及伦理学的学科归属和地位,而且也是“再写中国伦理学”所绕不开的问题。无论是周原冰明确坚持“道德科学”说,还是周辅成、冯契等在此问题上的“保留”态度,都表明这一问题的提出及论争,不仅仅与1949年以后中国大陆意识形态及高等学校学科建制的复杂演变相关联,更体现着学者们不同的致思取向或学问路径。围绕改革开放后伦理学恢复和发展过程中在此问题上的分歧与论争,既有助于厘清一些重大学术理论问题,也会对“再写中国伦理学”有所裨益。“伦德之辨”和“情理之辨”朱贻庭(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做现代中国伦理学,本人的提法是“再写中国伦理学”。这是哲学界的一项历史性的重大课题。最近我从历史的视角思考了儒家伦理学中的两个问题。其一,“伦理”与“道德”之辨是儒家伦理学的基本的理论范式;其二,“情理之辨”是中国儒家道德哲学的一个重要问题。现在来做“中国伦理学”,要十分重视上述两条——“伦理与道德之辨”和“情理之辨”(包括“情欲之辨”)。要创造性地将这两条体现在现代中国伦理学中。中国伦理学未来发展之展望江畅(湖北大学高等人文研究院、哲学学院)总的来看,中外伦理学研究的交流合作基本上停留在浅表层次,还没有达到实质性的程度。尤其是尚未与国际伦理学组织建立联系,除日韩之外也没有与其他国家的伦理学研究机构建立经常的联系。这种情况与中国的伦理学大国和中国不断深化的开放很不相适应。这种局面需要改善,在这方面尤其需要发挥中国伦理学会的组织和联系作用,当前需要在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建立与国际伦理学组织以及伦理学研究大国的经常性联系;二是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合作主办常规性的国际性会议和伦理学方面的国际性刊物;三是与国家有关部门合作向国外推出中国伦理学研究成果,尤其是最新成果,使之成为中华文化走出去中战略的有机构成部分。“识仁体”与仁性主义伦理学的理论与方法——从儒家“志”伦理视角看田海平(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价值与文化研究中心)“志”之核心是由人生根底处探问何物最为紧要及何事最为根本。它在人生问题上体现为立志,即确立人生社会头等重要之事的意义。“志”伦理在中国传统学问中向来为历代儒者所重,是工夫论思想的核心。儒家“志”伦理的精神,集中体现为“识仁体”,因而内蕴有待深究的仁性主义伦理学的理论与方法,贯注了具有普遍意义的“道-德”结构性要素和道德理想主义精神。它分别指涉并围绕特殊的个人目标、普遍的共同体目标、自由自觉的人类目标三大主体向度。儒家之“志”,本质上是要开启将个体“文明化成”为德性主体,将群体“伦化”为德性共体,在群己界分与契合的现实运动中进入人之类生命的自由自觉。作为对人之群己二重性的德性安顿和文化构造,“志”伦理表现出一种心学现象学框架下做人观念的主体精神自觉和道德理想主义价值指引,内含对做人观念的辩证把握,对于诊治和克服现代性的“本体虚无”、“道德祛魅”、“伦理脱域”之病理或难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常务副主编、哲学系教授付长珍主持研讨会变与常:中国伦理学书写中的“厚概念”付长珍(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学报编辑部)所谓中国伦理学,首先是伦理学的中国故事、中国叙事,不能囿于模仿或回应西方伦理学的思想方式与问题关怀,而是重在阐释自己的伦理文化内涵,论述自己的历史文化经验,回应现实对伦理学提出的新问题、新挑战。这就需要运用新的理念和框架对传统伦理话语进行理解和呈现,并在当代伦理学的理论光谱中加以辨析。反观现代中国伦理学研究和书写范式,基本上没有逸出古今中西之争的藩篱。从“古今之辨”到“中西之别”,贯穿其中的是体用主义的逻辑方法和化约主义的理论轨迹。要走出这一理论困境,需要厘清再写中国伦理学的三大支点:话语场、问题域与关键词。如果说,概念是“问题的纪念碑”(阿多诺语),应作为方法论上不可再精简浓缩的最高级别来理解(科塞雷克语),那么通过对中国伦理话语中一系列“厚概念”(Thick Concept)的重新阐发,提炼出彰显中国伦理话语特质的标识性概念,以此为进路,重访中国伦理学的话语场与问题域。本文拟以“情:一个厚的伦理概念”为例,讨论中国伦理学中“厚概念”的生成创化及其对伦理学范式创新的典范意义,反思理论与方法的限度。只有扎根于中国源远流长的思想传统与当代社会生活,打通观念世界与生活世界,才是促成中国伦理思想创发的“源头活水”,才能书写出有生命力的当代中国伦理学。梁漱溟的儒家反省修养观顾红亮(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梁漱溟的反省修养观是其“儒家修养话语体系”的主要内容,成为梁漱溟现代新儒家思想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梁漱溟对反省修养观的阐述体现两个特点:第一,既不从思维方式理解反省,也不从心理状态理解反省,而是从修养功夫的角度理解反省。第二,坚持儒家的道德反省的思路,结合现代的语境,以自己的反省经历为例,从反省的内容、反省的环节、反省的境界、孔子的反省思想等方面阐述儒家反省修养观。梁漱溟的儒家反省修养观在现代中国伦理学建构中占有一席之地。道德的现代视域罗传芳(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相比有一个最大的不同,即社会的运行不能只靠道德起作用,而是要以满足市场平等交换的原则即契约作为维系社会的根本保障,由此寻求建立一套与之配套的价值理念和制度规则,如自由、平等、公正、法制等这些核心价值观,就是一种新道德。同时,按照公平公正原则把权力(power)关进笼子,而相应保护个人权益(right),只有这样,市场才能良性运转,而不至沦为腐败之地和强权强势者予取予夺的乐园。可见,道德的作用在今天虽然重要,却需要被重新定位,并进行古今转换。理解中国伦理学: 以孟子为例萧阳(美国肯庸大学【Kenyon College】、浙江大学人文高等研究院)当我们提到孟子哲学中的关键概念,往往立即想到《孟子》一书中如下关键词及其所对应的概念:“人性”(“性”),“性善”,“心”,“四端”,“仁”,“义”,“礼”, “智”,等等。在这里,关键词与关键概念之间有直接的,一一对应的关系。 “以关键词为根据”而对关键概念所做的研究, 就是以假定这样一种关系之存在为基础的。 这些有关键词与之一一对应的关键概念,我将称之为“显明的概念”。“以关键词为根据”的概念研究当然是很重要的,但是有其局限性, 那就是,它会使我们忽视那些在孟子中并没有关键词与之直接对应的概念。我将称之为“隐藏的概念”(hidden concepts) 或“蕴含的概念”(implied concepts)。本文试图关注的几个隐藏的概念是孟子行动哲学中的关键概念。 由于它们在《孟子》中并没有关键词与之直接对应, 因此经常被忽视。比如,我们可以证明孟子其实是有我们今天所谓的“目的性的行动”, “无目的性的行动”(老子所谓的“无为”),“(在工具理性或审慎理性的意义上)理性的行动”,“非理性的行动”,等概念的, 尽管我们在《孟子》中找不到相应的关键词。当孟子需要说“某个人的行动是 (在工具理性的意义上)非理性的”这句话的时候,他通常是用一个具体的典范(“缘木求鱼”)来做到这一点的。本讲试图关注的另外一个关键概念,“无为”( 无目的性的行动,acting non-purposively),通常被认为是专门属于“道家”的一个关键概念,我们大概有更多的理由不会想到“儒家”的孟子也有这个概念。本文试图证明孟子有这一概念,而且可以用来说明孟子行动哲学中的其它关键词及概念(比如“诚”,“心服”, “由仁义行”, “性之”),以及《孟子》中许多极其难解的章节。良知的普遍性与道德奠基(提纲)刘梁剑(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暨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摘录)以明阳心学为典范的良知学如何具有当代意义和世界意义?良知学的当代开展,能否成就一种中国经验与人类文明结合的哲学,它既能避免固守某种文明传统的经学独断论,又能克服各种形式的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良知学的要义在良知。良知具有丰富的意蕴。就伦理学问题而言,我们不妨提问:良知是否具有纵贯古今、横通四海(即超越不同“善”、不同形上学与宗教传统)的普遍性,从而为普遍伦理原则提供终极奠基?超越非对称:中西哲学互动的历史走向杨国荣(华东师范大学中国思想文化研究所暨哲学系)中西哲学之间的互动经历了一个历史变迁的过程。明清之际,以传教士的东来为中介,中西文化和哲学开始相遇和接触。这一时期中国哲学与西方哲学之间存在某种不平衡或不对称的关系,后者表现在:当传教士把中国的典籍以及其中包含的文化、思想观念介绍和引入欧洲之时,欧洲主流的思想界及其代表性人物给予其以相当的关注,然而,中国的哲学家除了对西方的科学和器技表现出兴趣外,却没有给予西方主流的文化和思想以实质性的关注。步入近代以后,情况发生了变化:与明清之际不同的另一种不平衡或不对称开始出现。自19世纪后期以来,中国思想家热忱地了解西方思想,并将其作为普遍的思想资源加以运用,而西方主流的思想家和哲学家却不再把中国哲学作为真正的哲学来看待:他们既未能深切地理解中国哲学,更未能以之为建构自身体系的思想资源。中国哲学真正进入世界,以揭示中国哲学所具有普遍性意义为前提,这既包括彰显中国哲学在解决哲学问题方面所具有的独特思想价值,也包括通过建构现代形态的中国哲学以从理论建构的层面展示中国哲学的创造性和理论意义。唯有基于彼此承认,各美其美,中西哲学之间的关系才能超越两度出现的不对称,真正走向合理的互动。“箭喻”三种与成人之道王振钰(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探究“成人之道”是历来哲学的主要任务。其中隐喻因其能用感性现象来表达抽象内容而成为古代哲人言说成人之道的方便法门。基于射箭在古代的普及性,轴心期的中、西、印等文化都曾以“箭喻”来揭示作为形上价值观的成人之道。根据罗蒂的隐喻知识论,在本体论式微、形上探讨受抵触的现代性语境下,将“箭喻”的诠释作为研究传统人生哲学的主要对象,既能直观展示不同文化中成人之道的思维模式与价值关切;也能藉此有效规避异质文化的“不可通约”质疑,实现对成人之道的跨文化比较。此外,比较西方当代哲学对隐喻认知功能的发现与中国传统哲学中“能近取譬”方法论的相似性,也可为建构当代中国伦理学的话语形态提供方法论参考。诚信文化建设的方法论思考余玉花(华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诚信文化建设离不开方法的支持,但是方法不是完全独立的东西,它必须依附目的、匹配目的才有价值。方法必须根据目的来设定,不同的目的需要不同的方法。诚信文化建设的方法还应秉持现实性原则,既要把握现实社会的诚信现状,还要考察已开展的诚信文化建设情况,并从两个方面追根溯源:一是要研究影响现代人诚信观念的思想文化因素,二是要研究现代人诚信或不诚信观念和行为的社会根源。诚信文化建设的效能性原则,提出诚信文化建设的方法需要有关联性的思路和统合性的思路。出席会议人员合影

对争

《自然》发文探讨中国科研伦理治理

9日,来自华中科技大学人文学院/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北京协和医学院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和复旦大学的研究人员在《自然》杂志上发表了一篇评论文章。文章认为,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为我国科研伦理治理创造了机会。研究人员以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为契机,分析了中国科技创新、研究和应用领域存在的典型伦理治理问题,论述了重建当前中国科技治理和监管体系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并提出政策建议。研究人员指出,我国正处于科技发展最关键的十字路口,需要在国家层面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有充分伦理根据的、全面的治理和监管体系。“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不仅违反国际伦理规范,也违反我国政府相关规定和传统医德规范。为防止再次出现此类事件,研究人员建议,加强监管,伦理先行。例如基因编辑、干细胞、线粒体移置等生物技术,在进行创新、研发和应用前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在科学家和生命伦理学家协助下制订伦理规范和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建立全国性的登记注册机构。涉及上述技术的临床试验研究方案、伦理审查、批准情况及科研人员与机构基本信息必须在全国性的登记注册机构登记注册,公开透明以备查询,政府还要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此外,有关部门要负起监督全国所有公立和私立基因编辑研究中心和体外受精临床中心的责任,以确定临床试验进行情况、伦理审查和审批情况、获得知情同意的情况等多方面内容。基因编辑研究中心和体外受精临床中心所有人员都要接受研究伦理学和临床伦理学的培训。政府也要支持各大学和研究机构加强生命伦理学(包括临床伦理学、研究伦理学和公共卫生伦理学)以及科学、医学专业精神的培训。(记者陆成宽)来源:科技日报

万川归之

推进新时代科技伦理学新发展

2019年是科学技术伦理研究生机勃发的一年。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围绕基因编辑的伦理讨论方兴未艾,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伦理原则竞相推出,而气候正义、能源正义等新的研究方向也在悄然兴起。科技伦理不仅在科学技术哲学和伦理学大大小小的年会和研讨会上成为热门议题,在生命科学、计算机、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专业的研讨会和年会上,也常常出现研究科技伦理问题的声音。科技伦理相关国家级重大项目立项数目和科研经费数额显著增长,数据共享与隐私保护、算法偏见与基因歧视等已不仅是哲学家与伦理学家津津乐道的专业术语,而且逐渐成为各类媒体与公众所关注的公共话题。科技伦理学,这一原本几乎被遗忘的边缘研究领域,迎来了飞速发展。回溯学科源起作为一个新兴的交叉学科,科技伦理学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二战以后,核技术、生物工程和基因技术、信息技术等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在激起人们强烈兴趣和兴奋之余,也引发了担忧和恐惧。而克隆人、基因改良、互联网等新科技引发的以前从未出现过的新问题,更是直接冲击着现有的伦理规范。德裔美籍哲学家尤纳斯(H. Jonas)指出,建立在个体伦理基础上的传统伦理学已经不能涵盖和应对现代科学技术活动中出现的伦理问题,人类面对的是一个“伦理学的真空”。由此,尤纳斯呼唤构建“一种通过调节人的行为,确保人类长久续存的伦理学”,这样的伦理学应该是以责任为中心的责任伦理学。随之而来的围绕责任原则和技术是否应该成为伦理学研究对象的大讨论,带动了技术哲学的“伦理转向”和伦理学的“技术转向”,也标志着作为应用伦理学的科技伦理学的诞生。科技伦理学的研究从一开始就沿着两条路径展开:一是追随批判哲学传统,从理论层面对现代科技采取一种批判和质疑的态度,什么是“好的技术”,什么样的技术活动在伦理上是可以得到辩护的,探索科学技术活动的伦理原则——比如尤纳斯的责任原则:“你的行为影响必须和地球上的真正的人的生命的持续存在相符合。”另一条路径是从传统的伦理原则出发,对具体技术,比如核技术中的安全与风险、基因工程对人性的干预与其中的物种伦理问题、计算机和互联网中的隐私与数字鸿沟问题等进行规范性审视,指出对人的尊严和社会公正等原则的挑战——其基本立场也多半是警示性或预言性、批判性的,或者如尤纳斯所称的“恐惧的启迪”。也就是说,早期的科技伦理学研究,主要以批判性反思为主,而关注这一领域的学者多来自于技术哲学和伦理学领域。聚焦当代转向回顾近年来,特别是2019年以来围绕科技伦理学的讨论,我们发现,科技伦理学的研究,无论是研究队伍还是研究路径都产生了较大变化。最主要的特征是多元性和跨学科性:在原本边缘化的科技伦理学的研究队伍中,不仅法学、社会学等领域的学者同哲学伦理学研究者一起组成了“伦理、法律与社会问题”(Ethical, Legal and Social Issues,简称ELSI)研究群体,而且许多专注“形而上”的学者(通常我们认为科技伦理学属于应用哲学和应用伦理学的范畴)也发出了对基因增强和算法歧视等问题的伦理。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诸多计算机和人工智能专家、生命科学家及社会公众一起加入了对新兴技术的反思队伍中。研究队伍的多元性和跨学科性,也带来了研究路径的多元性和跨学科性。人们不再满足于从传统的伦理规范视域对新技术进行审视,而开始寻找和探索适用于新兴技术的伦理原则和规范路径。特别是在公众较为关心的人工智能伦理研究领域,不同层面的伦理规范和原则林林总总、竞相出台,尽管人们对“人工智能是什么”还没有达成共识,但是对“人工智能不应该是什么”已有了许多相同或相似的结论。这昭示了科技伦理学研究的一个重大转折:科技伦理学将不再满足于对现行科学技术进行评价或批评,而是试图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发挥塑型作用,即科技伦理研究力图更多地介入对科技的社会塑型与建构。科技伦理学开始从对科学技术负面后果的可能性推测,走向对科学技术可行性与可接受性条件的探索。指向未来发展从诞生之日起,科技伦理学就被看作是面向未来的学科,特别是在生物技术、人工智能、纳米技术等许多技术还处于萌芽期的前沿领域,由于技术后果的不确定性,及对社会影响的复杂性、长期性、累积性,许多关于伦理问题的预判,都带有某种推测性(speculative)。诺德曼(A. Nordmann)将科技伦理的这一研究模式称为“If and then”模式。比如,人工智能究竟是“天使”还是“魔鬼”的,就带有某种假想和推测的性质。如果科技伦理学仅停留于对后果的推测和批判,那么难免造成这样一种印象,即科技伦理学研究的目的在于阻碍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当人们发现有些预判有失偏颇的时候,就更加会对科技伦理学的研究方法产生质疑。但这并不是说,评估和预测技术未来的负面后果没有合理性。恰恰相反,早期对科技后果的伦理评估,正是为了避免遭遇技术的“科林格里奇困境”——一旦技术发展成熟后,人们很难再对其后果进行控制。由此看来,重要的是如何避免和控制技术带来的负面后果,而不是限制甚至阻碍科技本身的发展。也就是说,问题不在于“做”还是“不做”,而是怎么做、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做。因为几乎每一项技术的诞生都源于社会对它的期待。因此,要真正解决技术的负面后果以及相关的伦理问题,重要的是在早期如何和科技专家一起,探索科技文明时代技术活动和技术后果的可接受边界及其规范性条件。很显然,参与科学技术进步的社会塑型将是未来科技伦理学发展的重要方向。科学技术的演化和发展并不等同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作为规范概念的进步意味着好的、可接受的、可以得到辩护的发展。但科学技术的演化和发展并不是线性的,也绝不是决定论的。社会对科学技术进步的塑型是科学技术与社会之间积极互动的体现。近年来,欧盟提出的“负责任创新”概念,目的就是希望通过对责任意识和责任行为的打造,引领作为道德进步的科学技术的进步。科技伦理学参与科学技术进步的社会塑型,其影响路径有以下几条。首先,在技术设计的过程中,通过分析作为中介性技术的可能性空间,尤其是发现“潜在的可能性”,将可接受的道德价值转化为可接受的技术功能,尽可能压缩潜在、不可靠、不可控的“可能性空间”,使技术的“初心”与技术的后果尽可能一致。荷兰学者维贝克(P. F. Verbeek)、范登霍恩(V. D. Hoven) 等人提出的“道德物化”和价值设计路径可以看作是这个方向的有益尝试。在价值设计中,伦理学家已不仅是科学技术的旁观者,而是科学家和工程师的合作者与科学技术共同体中的一员。伦理学的作用也不再仅是道德论证和概念反思。价值设计的要旨在于将道德原则和价值规范整合到技术过程和技术产品中。其次,如果我们把前一路径看作是将道德“外化于物”的话,那么,第二条也是最重要的路径,就是将道德和责任的概念内化于心,进而外化于科学家和工程师之行——人工物的创造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他们的智慧和劳动。诚然,如阿伦特(H. Arendt)所言,“早期人造物的世界赋予人类一种坚实的稳固性和安全感,使人这个变化无常、难逃一死的生物在地球上有了一块栖息之地,使人拥有了一个稳定的家园”。但今天,科技的力量有时给人以安全感,有时也带给人恐惧。正如爱因斯坦所言,“科学家和工程师担负着特别沉重的道义责任”。科学家和工程师应该认识到,他们不仅承担了创造技术人工物的责任,而且指导着技术人工物的潜在威力释放方向和道德指向。科技伦理教育势在必行,将科技伦理知识整合到科学家和工程师的知识体系和思维方法之中,或许是“道德嵌入”的最高境界。再次,通过制度和政策的规约,以此保证具体技术应用的可行性和公众的可接受性。适宜的、可以修正的、动态的科技政策是推动技术负责任创新的重要手段。因此,未来的科技伦理学研究在方法学上将会突破现行的概念框架,聚焦真实世界的伦理问题,在不放弃道德原则分析的同时,借助于跨学科和多学科的社会科学的经验描述方法,深入了解公众对技术的价值期待。在此基础上,确定“什么是可接受的技术”“技术可行性的边界在哪里”等,为科技政策的制定提供伦理基础和道德辩护。科技伦理学的规范研究,离不开社会科学的支持。最后,尽管我们共有的、基于人的道德原则可以提供道德整合的抽象性基础,但要构建基于可行性和可接受性的价值规范,还有必要立足于相应的科学技术文化,了解利益相关者的意愿和需求。科技的未来也是人类的未来,在全社会共享科学技术带来的便捷舒适的生活的同时,共同建造一个安全美好的家园,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因此,营造一个平和而又明智的话语空间和话语环境,是科学技术伦理建构的文化基础。新的一年,科技伦理学将不会止步于对科技进步中伦理与社会问题的规范性反思,而是会努力参与到科学技术进步的塑型中去。在某种意义上,科技伦理学将从“坐而论道”走向“知行合一”。科技与伦理的并行可期可待。(本文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急项目“科研伦理与科研诚信治理研究”(71843009)、中国科学院学部项目“大数据的伦理问题及社会治理”阶段性成果)(作者单位:复旦大学哲学学院)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王国豫获取更多学术资讯 请关注中国社会科学网官方微信公众号cssn_cn

克核大至

今起实施:违反伦理道德、科研不端,不得被提名授予国家科学技术奖!

本报讯 12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新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正式实施,记者注意到新规第十六条要求国家科学技术奖在提名阶段即对违反伦理道德或者有科研不端等行为的科研人员、机构“一票否决”。全文如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务院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二)国家自然科学奖;(三)国家技术发明奖;(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第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五条 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第六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实施绩效管理。第七条 国家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第二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设置第八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中国公民:(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第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十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第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第十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一)同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二)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三)为促进中国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第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一)符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二)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科学技术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有关个人、组织的提名资格条件,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可以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者。第十五条 提名者应当严格按照提名办法提名,提供提名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提名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第十六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三)有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七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并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应当精通所从事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第十八条 评审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委员和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有利用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身份牟取利益或者与其他评审委员、评审专家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评审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设立评审组进行初评,评审组负责提出初评建议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参与初评的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关办法对初评建议进行评审,并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监督委员会根据相关办法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并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作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第二十二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报请国家主席签署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国务院颁发证书和奖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国务院颁发奖章和证书。第二十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的办法、奖励总数、奖励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内容的保密管理,在适当范围内公布。第二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禁止任何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第二十五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中央预算。第二十六条 宣传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突出贡献和创新精神,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第二十七条 禁止使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条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一条 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第三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获奖者、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和提名专家、学者涉嫌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五条 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安全领域的特殊情况,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设奖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备案。设立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精简原则,严格控制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优化奖励程序。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并制定具体办法。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潇湘晨报综合【来源:潇湘晨报】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隐形人

科研伦理是安全线

科研伦理是安全线,既保护科学研究在社会伦理规范下顺利进行,也保护人类社会秩序不受太大冲击。科研伦理问题越来越为大家所重视,各国、各研究机构都纷纷出台政策规范或发出提醒和警告。例如,日前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就生物医学研究中有悖于伦理规范的常见问题发出“伦理提醒”,要求相关领域的科研人员了解和遵守国际和国内的生物医学伦理基本规则,提前进行伦理审查,不得事后“补充”。这项“伦理提醒”,让我们继续深入反思近来引发国际舆论的违背科研伦理事件,提醒大家,在保护科学家自由创新、继续取得高精尖科研成果的同时,也要保护人类社会基本伦理不至于受到太大冲击。遵守基本规则,有利于双方共赢。现代科学兴起之后,人们一方面为科学技术展现的伟大力量而欢呼,从工业革命起利用这些力量为人类社会的进步和福利服务;另一方面,也为这种力量可能带来的危害而忧虑。著名的诺贝尔奖设立者发明安全炸药的初衷是想为工业革命开矿修路服务,但各国无法拒绝它在军事上的巨大威力。而核武器、生化武器等的发明和使用,也令科学家和政治家们意识到基础科学研究和人类社会的公众安全已经联系得太紧密,必须寻找双方能够共同接受的规则,也就是科学研究要在基础伦理规范下进行。因为伟大,所以要限制。而在医学研究中,伦理规范一直被人们所重视。在中国传统文化中首重医德——“德不近佛者不可以为医”。医学生从入学开始就要了解著名的《希波克拉底誓言》(Hippocrates Oath),1948年世界医学会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日内瓦宣言》,强调医生的道德规范,尊重病人隐私,不拿病人的秘密牟取私利。现代生物医学对生命秘密的掌握,早已超出传统“病人隐私”的范围,这些秘密不仅涉及个体生命,还关系到人群和民族的遗传信息,包括遗传病家系和特定地区遗传资源。1998年我国科技部和原卫生部联合颁布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但之后仍然发生多起未经批准的中国人群基因外流事件。特定的遗传病基因资源对研究和开发药物具有弥足珍贵的价值。基因研究领域必然需要国际合作,但不能以牺牲公众的知情权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为代价。中国管理部门、美国卫生与公共服务部都对此类违规操作提出了严重警告。那么,科研伦理审查是否会阻碍科学研究的创新呢?有评论认为,人类还有很多疾病尚未攻克,相当庞大的人群仍然在病痛折磨下生存,需要新一代的基因技术来解救。大多数科学家和伦理学家认为,伦理审查不会阻碍科学创新。这是因为伦理审查要求的,是我们不能把有较大风险的尚未成熟的技术匆忙用于人体实验,并不是一概否定人体实验。就像药品在投入临床之前要求经过实验室细胞培养、动物实验等过程一样,基因技术也可以在理论论证、模式生物等程序上进行充分的探讨,取得科学界共识之后,再尝试临床人体实验。伦理审查的安全线并非是一成不变的,科学突破和人类社会伦理之间不是零和游戏,在规则范围之内的创新,可以减少非议,也更有利于在全社会推广。(作者:孙正凡,系天体物理学博士、科普作家)来源:光明日报

握固

强化科研伦理道德监管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加强科研伦理和学风建设,惩戒学术不端,力戒浮躁之风。如今,科技的发展给社会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在进行科学研究推动科技创新的同时,必须谨守科研伦理道德规范,科研伦理的底线不容触碰和挑战。研究人员当敬畏生命、遵守规则,守护好前沿科技领域的一方净土,让创新成果更好地造福人类。建议加强科研伦理审查的法规建设和行政监管。加强顶层设计,建立国家级的生命伦理委员会,针对新兴技术的科学研究、技术应用和产业开发研究出台相应的伦理规范。建议高校或研究机构的科研管理部门和伦理委员会定期为科研人员举办伦理讲座,组织学习科研伦理新规定、新技术、新案例等,呼吁广大科研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科研行为。加强部门协作,重视伦理审查的全程性至关重要。除了在科研项目申报前,科研管理和伦理审查部门要加强对研究项目的伦理合理性预审查,立项之后,也要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持续跟踪与审查,保障伦理审查的全程性。同时在项目执行期间和结题验收时,各级科研管理部门除了对课题进展情况、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常规检查外,还要监督其是否按照伦理委员会要求处理伦理相关问题。(王胜昔)来源:科技日报

西厢记

中国补全科研伦理重要一环: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将组建

(图片来源:壹图网)经济观察网 记者 宋笛 中国正在补全科技伦理体系的关键一环。7月24日下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组建方案》。会议指出,科技伦理是科技活动必须遵守的价值准则。组建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目的就是加强统筹规范和指导协调,推动构建覆盖全面、导向明确、规范有序、协调一致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要抓紧完善制度规范,健全治理机制,强化伦理监管,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审查规则,规范各类科学研究活动。在医学领域,伦理委员会是由医学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伦理学专家组成的独立组织,其职责为核查临床试验方案及操作程序是否合乎道德和伦理学标准,并为之提供公众保证,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健康和权益受到保护,并确保符合生命科学的伦理。“我们国家伦理委员会基本一开始以医疗机构为主,主要是按照原卫计委的要求,各医疗机构建立的伦理委员会;此外有一些地区也有伦理委员会,但是还缺乏一个国家层面的”,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李真真对经济观察网表示。2016年原国家卫计委颁布了《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办法》涉及人的医学研究项目应该获得其所在医疗机构的伦理委员会的批准——7位委员中,半数以上表示同意;这一伦理委员会由各个医疗机构成立并需要在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机构的执业登记机关备案,并在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登记。在李真真看来,与此前主要集中在医学和生物相关领域不同,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将会有更广阔的领域覆盖,“可能会建立一些下属的分委会,覆盖更多的科技领域,比如生物技术、环境等等”,李真真表示。2018年年末的“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引起了舆论的普遍关注,在李真真看来,此次国家层面的科技伦理委员会建设也已经到了确实要建立的时候。“发展中国际的科技伦理管理本来就是比较弱的,这几年发生了很多问题,在国际上都产生了很大影响;过去我们规范科研伦理主要是通过一些机构的伦理委员会,但是机构委员会的权限是不足的,而且审查过程中面临着很多的问题,我们一直呼吁国家层面的伦理委员会”,李真真表示。在李真真看来,这个国家层面伦理委员会需要推动许多重大科技伦理问题的研究,并对各机构、地区的伦理委员进行指导。经济观察网梳理,进入2019年对于科技伦理的关注和研究进入了相关政府机关和研究机构的重要议题。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即提出要“加强科研伦理和学风建设,惩戒学术不端,力戒浮躁之风”5月,科技部监督司党支部组织开展了科技伦理专题学习活动,主要内容即为“研究伦理学、人类基因编辑伦理学”。“能感觉到,最近对于科技伦理的重视程度在不断提高”,李真真表示。在李真真看来,科技伦理已经成为了国际科技竞争的重要方面,科技发展走到高地了,伦理也需要站在高地。同时,对于伦理不仅仅只有规范作用,对于科技伦理的重视也会推动科技本身的发展。“伦理就是对价值取向的凝练,而价值取向的确立实际上也有激励的作用”,李真真表示。

海水震荡

坚决反对有违科学精神和伦理道德的所谓科学研究与生物技术应用

新华社北京11月27日电(记者 陈芳张泉)中国科协生命科学学会联合体27日发表声明,坚决反对有违科学精神和伦理道德的所谓科学研究与生物技术应用。中国科协生命科学学会联合体是中国科协所属的22个生命科学领域全国学会的联合组织。声明称,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实属违反伦理道德和有关规定,已严重扰乱科研秩序,对中国生命科学领域国际声誉造成严重损害。声明指出,基因编辑技术作为一项革命性技术正在推动着生命科学研究发展,但其应用安全性尚有待于进一步全面评价,如何审慎使用该新兴技术关系到人类健康和长远福祉。中国政府分别于2003年和2015年出台了《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为基因编辑技术等的应用明确了基本准则,为开展相关生物技术研究与应用提供了根本遵循,这得到了中国科技界一致共识。声明重申,中国科技界将一如既往地坚持科学技术造福人类、服务社会的宗旨去开展科学研究活动,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学术伦理规范以及相关国际规则,以创新性科研工作推动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