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学术论文是用来表述学术研究成果的一种文体。学位论文的上位概念是论文(议论文)。论文与其他文体如记叙文、抒情文的区别在“论”,即论述、论证、论说。论文,以是否具有学术性为标准,可以分为:学术论文与非学术论文。非学术论文,指一般报纸期刊、杂志上的额论文,例如,社论、评论、短论、时评、评论员文章 等。学术论文,包括学术刊物上的学术论文、专题研究论文(长篇专题研究论文即所谓专著)、学位论文,是用来表述科学研究成果的文体。6 学术论文可分为:一般学术论文呢、研究性学术论文。一般学术论文,指学术刊物上的学术论文,一般篇幅较短;研究性学术论文,包括长篇研究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7 研究性学术论文的写作过程即学术研究过程。8 社会科学研究,尤其是法学研究,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院判例、法学论著等文本,属于文本研究。即使所谓法社会学研究,进行问卷调查和统计、分析,最终也要归结为文本研究。9文本研究的过程,也就是写作论文的过程,分析文本、研究文本、写作论文是同时的,不可截然区分。因此,研究性学术论文的写作过程,即学术研究过程;学术研究的成果,即所完成的学术论文。研究所得到的结论,称为基本学术简介,只是到了论文写作完成之时,医即学术研究过程终结之时,才最终形成。
19世纪实证主义哲学兴起以来,社会科学研究中一种重要的、甚至具有某种支配地位的研究视角就是所谓“方法论个体主义”。这种方法论的核心主张是,对人类社会实证行动的观察应该从个体主观意图与行为选择上进行解释和描述,进而认定整体意义上的社会现象、社会行动与社会利益是得不到解释的,最终都必须还原到个体的行动乃至主观偏好与动机上。在法学研究领域, 这种个体还原论的研究视角也非常兴盛。例如,论证与建构国家之正当性的学说里最重要的社会契约论就认为,国家和法律不过是原子式的个体主观选择、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走出自然状态的结果。因此,抽象的公共利益与共同体意志并不存在,只有纯粹私人伦理法则意义上的权利和自由才是我们观察法律现象的根本出发点。方法论个体主义在现代法治演进中扮演了重要的历史角色,尤其是近代西方市民社会成长与立宪国家形成,个体自由意志、自发市场秩序与受到约束的国家权力,都从这种方法论上获得了重要证明。可以说,方法论个体主义是道德与风俗、自由与秩序、市场与国家等种种现代性条件下二分法范畴的认识论来源。然而,这种研究视角也有一些局限。可以从逻辑悖论、价值过载和现实困惑三个维度来说明。第一,所谓逻辑悖论就在于,它无法有效缓解“契约与公意”的矛盾。方法论个体主义并不主张个体在自然状态下的自足性与伦理优先性,否则就无法解释为何要通过契约产生国家和法律。国家与法律是一种经过选择后的“公意”,而“公意”必然建立在某种同质性标准与基础上。这种同质性无论是霍布斯主张的“条约必须遵守”等自然法则,还是卢梭强调的“共同、普遍意志”,如果没有独立于个体的外在标准与观察视角,我们就无法在逻辑上解释为什么异质的个体能够稳定地形成同质的意志,谁又可以监督这种稳定社会的持续存在。罗尔斯所讲的“稳定性难题”实质就是说,契约本身是预设个体优先的,但如何从每一个第一人称视角出发的个体行动中产生一个同质的共同意志呢?从“我”到“我们”这个意识转变过程究竟是如何发生的?如果“我们”只是无数个“我”的简单叠加,在整个立约的过程中“我”只能意识到“我”,而不能意识到“我”之外的其他人,那其实就不会真正产生“我们”这个事物,也就不会真正产生“公意”。既然没有产生公意,那就说明契约根本没有达成,契约论反而是不能成立的;如果产生了公意,则说明它独立于契约之外,它与契约发生了分离,契约不是维系公意的稳定或唯一来源,契约论也是失败的。换言之,个体意识如果没有成功地实现相对脱离个体的普遍化,就不能说明个体选择契约的正当性与有效性。概言之,方法论个体主义难以在逻辑上真正形成个体与国家、契约与公意的有机联系。第二,所谓价值过载就是,方法论个体主义非常容易滑向一种单薄的自由观,将一种中立的研究方法和视角与某种实质的价值判断强行捆绑,并对其他研究视角在价值立场上进行粗暴谴责。例如,对市场行为的观察,我们当然可以认为市场其实可以还原为无数个个体的需求叠加,是“一种人的行动、但并非人的刻意选择的自发秩序”,但这种秩序一定是对自由的保障吗?只要这种秩序就能保障人的自由吗?我们观察到这种“扩展秩序”,但不能证明也不能担保这种秩序下每一个人自由的能力就得到了扩展,一言以蔽之,“扩展的自由”不能等于“自由的扩展”。日本法学家川岛武宜在观察近代西欧市民社会生长与日本现代化历史的时候,就得出一个结论:纯粹的自发市场秩序并不是保障权利的民法(典)得以成功编纂的充分条件,后者既依赖于摆脱了封建等级制的个体独立人格,也依赖于摆脱了宗教依附的独立国家意志,尤其是它独立行使立法权的意志。民事行为是自由秩序,但保障民事行为的民事立法行为却是国家意志,独立的国家意志与独立的个体人格之历史性耦合才是民法典自由秩序的来源。因此,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如果从方法论上看,都是价值中立的解释、描述活动,并不必然在价值底色上预设对自由的保障或侵害。换言之,从国家出发的研究,承认国家意志具有某种独立认识论价值的主张,也不是权利和自由的敌人。第三,所谓现实困惑就是,如果在方法上我们只能预设个体作为观察社会的起点和最终根据,那么我们如何解释现实中人的社会性认同和正义机制的作用。我们每一个人建立起自我意识都是以某种文化和社群所建立的生活世界作为依归的,自我意识与社会意识的建立是同步的生命过程。这个过程里祖国、家乡、父母、邻里等超越于自我意识之外的文化符号都赋予了我们对“自己是谁”的认同意义。方法论个体主义最大问题在于它屏蔽了人的文化属性和历史属性,将人性抽象、风干为“没有时空的存在”,忽视了人的社会性遗传,这与极端的方法论整体主义,如系统论的观察视角,存在同样的简单化和粗暴方式。更重要的是,如果方法论个体主义是完美的,我们就无法解释正义的观念和机制,因为正义一定是关系性存在,是一种公共判断,它无法透过个体意识来形成和诠释。归根结底,方法论个体主义有强烈的还原论倾向,而建构一种个体与整体在逻辑、价值与制度上动态平衡的综合方法论,重视行动与结构、主观与客观、意图与秩序的互动、耦合,可能是一种更为科学和理性的研究方法。(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当代政党研究平台研究员)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王旭欢迎关注中国社会科学网微信公众号 cssn_cn,获取更多学术资讯。
编者按:一篇论文的写作凝聚了作者的辛勤付出。在一篇看似普通的论文背后我们往往没有深入的研究它是如何产生,当前处于什么样的现状,未来的研究方向又是什么?鉴于当前学术之路学术稿件来源较少,又特别需要一些普通学子的学术探索去呈现我们常人的学习、研究状态,经学术之路学术评审小组提议,赵广开主编同意,我们决定去深入“批判与分析”其论文的全部内容,欢迎大家积极加入到批判(或商榷)的队伍。限于篇幅及有利于进行学术评议考量,我们特将全部材料按照1000-2000字的篇幅分开单篇推送,欢迎持续关注。研究方法本选题的研究主题为“非法集资案件中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研究”,内容涵盖金融学、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等内容,因此本课题的研究的研究方法之一为交叉学科法;本选题从实践中的案例出发,研究非法集资的刑民交叉问题,因此本课题还采用典型案例分析法。本选题拟利用典型案例分析法、交叉学科分析法对相关争议焦点问题分别站在刑法、民法的角度展开探讨,并适当的涉及金融法、行政法等其他相关学科的内容。本选题拟在梳理相关裁判要旨后结合法学基础理论进行争议焦点的概括与分析研究,并反思现有的刑事立法、行政立法与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以期梳理出造成司法认定逻辑混乱的深层原因之所在。同时本选题深入挖掘法律、司法解释制定背后的法理基础与利益基础,本选题认为只有深挖这些规定背后的法理与利益基础才能更好理解现有立法与司法解释给出的认定标准的深层原因。选题文章结构非法集资案件中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研究(初步设想,后来推翻了)摘要:关键词:刑民交叉;非法集资;实体问题;非法占有目的;民间借贷绪论(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不足、研究方法、论文框架等)第一章 研究问题界定第一节 非法集资类犯罪概述第二节 非法集资案件中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研究重点第二章 非法集资的认定第一节 如何理解非法集资的“四性”第二节 如何认定社会公众第三节 行政行为对非法集资认定的影响第四节 实践呈现(案例分析部分)第三章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第一节 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一般标准第二节 非法占有目的推定第三节 实践探究(案例分析部分)第四章 刑事犯罪认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第一节 相关学说及评价第二节 实践评述(案例分析部分)第五章 刑民交叉其他实体问题第一节 犯罪数额的认定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的挑战第三节 违法阻却事由结语参考文献致谢附录(典型案例案情简介,本部分摘录法院认定的事实部分)非法集资案件中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研究优化版摘要关键词绪论第一章 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的一般理论一、刑民交叉的概念二、刑民交叉实体问题在非法集资案件中的体现第二章 非法集资案件中刑民交叉不法论一、非法集资的认定二、非法集资中的罪与非罪三、非法集资中的违法阻却事由第三章 非法集资案件中刑民交叉责任论一、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二、非法集资中的责任形态三、非法集资中合同的效力第四章 非法集资案件中刑民交叉救济论一、非法集资中刑事与民事救济范围二、非法集资中刑事与民事救济方式三、非法集资中刑民救济程序第五章 非法集资案件中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的解决路径一、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的解决原则二、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的解决方法结语参考文献致谢附录
编者按历史是人类最好的老师,历史研究是一切社会科学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治理好今天的中国,需要对我国历史和传统文化有深入了解,也需要对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探索和智慧进行积极总结,并多次引用传统文化中的经典强调依法治国的重要性。这启示我们,法学与史学、法治建设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传承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那么,法学研究应如何从史学中汲取营养?如何理解中国法律史学的实践意义和独特价值?本期刊发的3篇文章,围绕上述话题展开探讨。 法学与史学,都是哲学社会科学中的重要学科。法学主要研究当下,它是研究法律及其实施的学科;史学主要讲述过去,它是研究人类社会发展的具体过程及其规律性的学科。法学和史学拥有许多共同点,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二者都建立在事实、材料和证据之上。这种共同点使法学研究可以从史学中汲取丰富营养,这体现为:历史材料让法学变得更为厚实、历史观让法学变得更有灵气、历史方法让法学变得更加成熟。历史材料让法学更为厚实史学研究的重要贡献是为其他学科提供了丰富历史文献资料。对法学而言,史学研究提供的史料,不论是传世文献,还是出土文物,都构成研究的重要资料来源。比如,刑法研究就大量利用了史学界整理推出的中国古代文献资料,如《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宋刑统》(吴翊如点校,中华书局1984年版)以及《折狱龟鉴译注》(宋代郑克著,刘俊文点校,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等;而刑事诉讼法学和法医学研究,大量参考利用了《刑案汇览》《驳案汇编》《刑部加减档案》等中国古代大型判例汇编,以及《洗冤集录》《无冤录》等诸多历史上的法医检验成果。我们的民法研究不仅参考利用了《唐律疏议》等中国古代法典,而且参考借鉴了历史学家张传玺的《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整理的《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华书局1987年版)等判例文献。在民法理论研究方面,过去我们一般把民法的起源追溯到古罗马法,然而最近考古学界和历史学界的研究成果表明,不仅古罗马法受到古希腊法的直接影响,而且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民法,都得益于公元前18世纪前后古代西亚两河流域法律文化的滋养。例如,古希腊、古罗马法关于民事主体、商业交易、契约订立、财产转让、债务纠纷处理、法律行为的程序保障等,都受到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等成文法典的深刻影响。法律史研究利用史学研究成果就更多了。不仅使用史学家所整理出版的传世文献,如《尚书》《左传》《商君书》《韩非子》《唐律疏议》,以及收录在《四库全书存目丛书》中的一些律学著作,如清代王明德撰《读律佩觿》等,而且还大量利用近年考古出土的各种文献和文物。比如,在1975年以前,中国法律史的教学和研究,涉及秦代部分都语焉不详。即便如杨鸿烈、陈顾远、仁井田陞、泷川正次郎等著名中、日法律史大家,对秦律的论述也无法深入。而撰写了一代名著《九朝律考》的程树德,虽试图梳理、复原已失传了的唐朝之前中国各主要王朝的法律制度,但也只能溯及到汉律,也是苦于没有秦代法律的史料。当时,我们对秦代法制的了解仅止于零星传世文献记叙的“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明法度,定律令”“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以及秦律“繁似秋荼,密如凝脂”的特点。然而,到底怎么个“一统”“皆有法式”,怎么个“繁”“密”?无法进行探讨。而1975年之后,由于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的出土,让人们看到了《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等法律以及其注释书原貌,大大扩展了法史学者的眼界。经过考古学家的艰辛整理、释读、研究,秦代法律研究的局面为之一变,而今,我们大体知道了从秦代的国家行政管理法令到田土、婚姻、家庭、继承、户籍、环境保护、治吏以及财产交易等各个领域的法律规定。这样,之后所有的中国法律史教学都有了可靠范本,秦代法律的研究得以深入展开。历史观让法学变得更有灵气历史观是人们认识和看待历史的方式。经过史学界长期努力,目前至少有三个观念即事实观、发展观和进步观为学界普遍接受,并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哲学社会科学各个学科的发展,为法学研究带来了活力和灵气。第一,以事实说话,有一说一。这一观念,对法学研究同样重要。例如,关于中国古代《法经》真伪的学术争论,为什么至今没有停息?原因正是受史学的事实观的影响。根据《晋书·刑法志》《唐律疏议》《七国考·魏刑法》等传世文献记载,公元前5世纪末魏国相李悝比较各国刑法规定,编撰了《法经》(既是法典,又是法学著作),分盗、贼、囚、捕、杂、具六篇。但由于一直没有得到考古出土文献的印证,所以法学界有一部分学者始终不承认中国古代曾经颁布过《法经》。事实观在法学研究中的贯彻,一方面凸显法学研究的忠诚度,另一方面也使法学研究增加了许多争论和辨异,为法学研究增添了许多色彩和灵气。第二,史学研究强调任何事物都不是静止的,一成不变的,而是在发展的。例如,不同时期的法典对一些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的接受程度和评价会有所不同,甚至完全相反。在研究任何一个法律问题(制度)、法律人物、法律事件以及法学作品时,都要以历史的眼光,而不能用现代人的眼光和思维来看待和评价。因此,必须用综合多元的观点,来分析研究法律问题。在我国的民法研究中,不少学者苛责中国民法典的迟迟不能出台,认为1804年《法国民法典》在3个月内就完成了,苏俄1922年《民法典》也只用了几年时间,即使历经磨难、几次难产的1898年《日本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也只花费了十几年时间,而新中国成立至今已经过去了近70年,我们仍然没有能够完成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这种观点,忽视我国历史传统和民法典编撰的历史背景,否定历史发展的复杂性,是没有坚持发展观的表现。第三,世界、社会都是在进步的,是在累积地发展的。这一观点应用于法学研究,会带来观念和认识的更新。比如,清末薛允升写了一部著名的书《唐明律合编》,将唐律与明律进行比对,褒唐律贬明律,而实际上是批判当时的大清律例。有不少法学研究者赞同薛氏的观点。但如果按照进步的历史观,仔细研究唐律、大明律和大清律例,就会发现薛氏的观点至少是片面的。因为虽然自唐以后,中国各王朝越来越专制集权,但就立法技术、法典体例、法律规定的周密、法律规定与国家治理活动实践的接轨以及对法律条文的解读、注释、阐明等各方面看,大明律是超越唐律的,大清律例又在大明律的基础上加以完善,其稳定“律”,变动“例”,通过“例”的废、改、立适应社会生活变化,在法律治理国家这一层面上达到了中国古代历史上的最高境界。当然,人类社会具有自我调节趋于进步的功能,即使专制集权的时期,实际上也在内部积累着对抗和摧毁专制集权的力量,到一定时候,在相应各种条件作用下,这一力量就会爆发,从而将其外壳摧毁,使社会获得发展,法律也是如此。历史方法让法学变得更加成熟史学为法学研究至少提供了四种方法。第一,文本解读。即传世文献的阅读利用。该方法的优点是不受时间限制,即使生活在当代的人,也可以通过流传下来的文本研究数百年前乃至数千年前的法律制度。其缺点则是容易忽视文本之外的研究史料,或者说容易忽视文本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的影响。第二,社会考证。即从社会上搜集复原历史材料。这种方法涉及的内容比文本解读丰富复杂,包括历史上留下来的活动遗迹、出土文物、国家正式文本之外的文献资料等。该方法的优点除了研究不受时间限制外,还有研究结论更符合社会生活多元化的原貌,更加接近当时事物的真实状态,比文本解读更丰富多彩等。其缺点是受考古出土成就的大小、历史保留古迹的多少、资料分布状况等的限制,而且史料来源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偶然性。第三,民族调查。即对某些具有“活化石”特征的民族(种族)进行田野、社会考察。该方法优点明显,因为对于现代人来说,在文本文献、考古资料、历史遗迹都极不充分的情况下,要对人类早期社会进行复原研究,利用这种保留了当时生活习惯的种族群体进行考察,是一种有效方法,英国学者达尔文撰写《物种起源》、美国学者摩尔根撰写《古代社会》,运用的都是这种方法。但该方法的缺点也很明显,即这种“活化石”特征的民族数量有限,而且即便找到了这样的民族,对其典型性、“活化石”特征中的制度和习惯的代表性与普遍性等,也需谨慎分析鉴别。第四,当事人访谈。即对亲身经历或接触过历史事件、人物和文献的当事人进行采访,通过其回忆再现以往社会生活原貌。这种方法虽然有许多缺点,如当事人可能因年代久远而记忆不清或记错事实,或可能因某种原因故意隐瞒、歪曲乃至伪造某些事实,或因许多当事人还健在而无法完全真实叙述一些事实等。但该方法的优点也显而易见。因为在研究离我们生活的时代并不遥远的一些人和事时,曾经亲身经历过、接触过当时事件、人物和文献的当事人的回忆,在得到其他相关资料印证的前提下,是具有较大可信度的。上述四种史学研究方法,对法学研究极为重要,如果运用得当,可以推动法学研究更加成熟。比如,就文本解读而言,法学的各个学科,不只法理学、法史学等基础法学,就是各个部门法学都可以使用。社会考证和民族调查,不仅对各个部门法的理论研究,如探讨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的历史起源有重大价值,就是对部门法的立法研究都有重要意义。如中国当前正在开展的民法典编撰工作,就离不开社会考证,即对当代中国社会民事、商事习惯的调查。当事人访谈对法学研究的意义同样不可忽视。例如,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历经曲折,而亲身经历过这一完整过程的当事人越来越少,对这些当事人进行访谈,以口述历史的方式将中国法治的历史进程记录下来,将是一笔巨大法律文化遗产,对于指导我们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具有宝贵借鉴意义。正是借助这一重要方法,华东政法大学从2007年10月开始,历时8年时间,组织博士生和硕士生奔赴全国各地,与500余名法学家进行访谈,整理出版了10卷、共600多万字的《中国法学家访谈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2015年出版),不仅填补了中国当代法学研究的空白,也为学界留下一笔重要法律文献史料。(作者:何勤华,系华东政法大学原校长、法律文明史研究院教授)
法学院的学生是研究、学习法律的。无论是本科生、硕士研究生还是博士研究生,凡是学习法律和研究法律,都离不开写作论文。尤其是在毕业的时候,每一个法学院的学生都要写作毕业论文,都存在一个怎样写作毕业论文的问题。我做这个题目的报告,就是用我在学习、研究民商法中怎样写作法学论文,以及在做法学院教授的工作中,怎样指导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的经验和体会。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首先,你得确定你要研究的方向,要写的题目,题目不要太宽泛,也不能太小,不然不太好些。至于研究方向,如果你们没有固定要求,你可以看一些最新的法学杂志,上面有很多研究的问题,你可以选择一个最为有兴趣或觉得好写的题目来写。在确定题目后,你要查这个题目相关的文献,看一些核心期刊的论文,或者一些好大学的博士、硕士论文,大概了解你研究的内容有哪些。然后形成一个提纲来写,我提供一种比较普通的写法,就是分成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写要研究问题的概念、特征之类的基础理论问题。第二部分,写要研究问题的现状,比如说违章建筑的问题,你就可以看看现行规定以及现在法院对于违章建筑是怎么判的,然后对判决作一些评析。第三部分,就可以写现行法律中出现的一些争议,以及围绕争议的理论问题进行研究第四部分,就可以根据第三部分的争议、漏洞提出相应的建议。对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写作,要求对某一个法律问题有全面的了解,有深入的分析,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并不指望本科生的论文能够创新,提出震惊世界的学术观点。对于研究生的毕业论文是要求有创新观点的。如果800个硕士研究生一年写作800篇硕士论文,提出了800个创新的观点,那么我国的法律就进步了800次,那我国的法律岂不是日新月异?其实也是做不到的。研究生都做不到的,当然也不能强迫本科生做到。因此,多数本科生的学位论文的选题,可以对一个题目进行综合性的研究,完整地表述这个制度,最好再有一点点新的见解,那就不错了。因此,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写作,选题的时候可以更多地选择这种方法。选好了这样的题目,进行整体的研究,提出自己的意见,也就行了。
2019年,我们面对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知识体式的“爆炸”,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为促动它们与法学研究相交融的一股势力;在这一年里,我们拔除芥蒂、冲破壁垒,越来越多的交叉法学研究得以涌现;在这一年里,我们正本清源、探索形上,那些试图回归元问题、元概念、元理论的研究已不再局限于理论法学领域,更多的人有勇气甚或能力开启建构一体化知识框架的尝试。在这一年里,我们目睹法典编纂时代的盛景,却又身处各类知识混杂的聒噪中:当我们渐趋突破哲思的重围,真正的教义学回归还会远吗?新兴知识体式的“爆炸”“人工智能”与“区块链”是2019年法学学术研究最具热度的两个主题词。总的来看,关于“人工智能”的法学研究大致在三个路向上展开,分别是哲学取向的研究、教义学取向的研究与“制度—技术”取向的研究。哲学取向的议论聚焦于人工智能对法律“人格体”的重构,它围绕着“人工智能是不是人或类人”的本体论问题展开。人工智能对法教义学的挑战必然缘于它的“是人”或“类人”化处置,否则,依靠普常的解释操作即可圆融。“制度—技术”取向的研究热度最劲,它不仅吸引了一大批实务观察者、从业者投身其中,更被借为法学通约至自然科学的一座桥梁,可从“计算法学”的兴起中窥得玄机。当然,批评的声音也不绝于耳,如刘艳红教授曾作出关于当下“人工智能法学研究反智化”的论断,大多数关于“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讨论也充溢着悲观情绪,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究竟应向何处去,还有待时间的澄清、拷问。至于“区块链”,它更像是一个“问题集”。它似乎不具有如同“人工智能”一般改变法学知识生产方式、自我构造方式的强大能力,只不过在社会事实层面为当下的制度安排提出了一些新思路、制造了一些新困境、供给了一些新资源。我们同时应当敏锐地知觉到,这些新兴知识体式的“爆炸”必然附带大量新兴权利的回应;或者说,这些新兴权利的功能和使命本就是为上述新兴知识体式的实证化“正名”或“背书”。于是,我们也能够发现,新兴(型)权利及其相关研究主题,在2019年的法学知识生产活动中,同样显要;涉及的脉向大致包括社会事实层面的新兴权利回顾与描述、新兴权利的正当性证成、新兴权利实证化的正当性证成、新兴权利的谱系勾勒与制度安排等。交叉学科研究的涌现在惯常的观念中,“交叉学科”研究属于“边缘法学”范畴,从知识论上讲或许如此;可是,若从2019年乃至近三年来的中国法学研究景况看去,得出的结论恐恰相反。无论是“领域法学”的自然勃兴,还是源于某种“零度化”的知识追求(如前文提到的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抑或是自有理念的学派竞合,都能够为这种背离于普常认知规律的“显学”作解一二。不过,当中自然存在值得鼓励的元素和片段。譬如,当下风头正盛的“社会理论法学”研究,其以“系统论法学”为基底,客观上起到了引入除教义学外的欧陆另一重要知识传统的补偿、衡平作用,更加在某种程度上将国内法理学界、理论法社会学界、宪法学界的青年研究主力整合起来,甚至将知识影响渗透、扩展至立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商法学等领域和部门。之所以说它值得鼓励,却也不仅仅是其在知识传播、移植上的能效,更重要的是,它引导当下的青年学者找到了某种植基于共同体的“方法论自觉”。虽然从大的路向上判断,这种努力无法为中国原本法学知识的建构作出核心贡献,但能够对那些漫无目的的功利性议论起到阻却作用,继而接引至中国法学研究的“整体性提升”与“理性回归”。除此之外,更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在于,交叉学科研究的涌现到底是法学知识“中心建构”完备后转向边缘的规律性结果,还是缘于我们对于法学知识生产类型的某种根基性错误认知?如果是后者,那么,接下来的道路将会是漫长的。元理论领域的研究回归近年来,不少学者(特别是青年学者)开始关注法学的元理论领域的研究。这种对元理论领域的充分关切,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宣誓了理论法学“可用性”。这并不是什么卑微的说辞,而是长期萦绕或深埋于理论法学从业者心头的一阵“隐痛”。张文显教授领衔的“法理行动计划”于2019年4月召开节点例会,基于前九次的积累(贯穿于各个部门法学,更涉及许多热点法学研究领域),讨论“法理的概念”这一元问题并形成“青岛共识”;而后于11月,同中国政法大学合作,辨析“法理”与“法教义”的范畴界限,以澄清学界积久的、对于“法教义学”的误解。兴起于沪上、亦充分反映青年学者活力的自然法学研究共同体持续将这一影响放大,他们怀着“自然法研究复兴”于中国的雄心壮志,寻求来自哲学界、史学界、社会学界的资源扶助,与“古典之思”隔空对话,是为更加根本的元理论探索。至于部门法学,怀有精致教义学技术的民法学、刑法学界,也不再耽于发展更为细致却“末梢”的实践学问,而有志于回溯基础性概念。譬如,陈兴良教授著称“注释刑法学经由刑法哲学抵达教义刑法学”,实际厘清了刑法哲学与刑法教义学间的概念关系。再如,赵宏教授对“主观公权利”这一行政法基础范畴的历史追溯,彭诚信教授对权利冲突本质的探讨,房绍坤教授对个人信息的属性探源,施天涛、朱慈蕴教授等对公司社会责任性质的厘定等,这种之于部门法——不仅涉及公法,更涉及私法——研究的后设议论比比皆是。上述通达于理论法与部门法的“元”理论取向回归,或许源于相关学术运动的感召力,又或许是法学知识共同体臻于成熟的自为表现。但无论怎样,令人可喜的始终是思维的进阶:学人们不再沉迷于那些“急就章”式的研究中,也愿意进行更加富有挑战性和艰深的思考和知识作业,这必将导向中国法学学科在大历史框架中的良性发展与理性回归。未来研究的展望在2019年中,我们有面对新兴体式的茫然与欣喜,也有偏离正常轨道的惶惑与不安,更有身入艰深却郑重之领域的自省与自决;我们能够从中观察到那些有助于法学知识成长的可喜因素,却也不得不直面教义学在“法学知识总论”中的缺憾。如今,民法典编纂已经进入冲刺阶段,当民法教义学者为之激昂时,冷静地思考如何在民法典编纂之中、之后安放由此促生的、新的“教义学循环”,或许更有意义。正如前文提到的,我们一贯主张的原本法学(或称正宗法学)研究,到底是因为已在中国的学术土壤中生根发芽、茁壮成长而无需看顾、暂时被搁置了,还是因为我们自始便未揭开它的面纱,而根本不晓其为何物?答案多半可能是后者。从人工智能和区块链被用以佐证法学之科学性的现象便不难发现,研究者们既未通识科学品格,也不知晓此问题论域,更不了解“法学”本身是个什么样子;而总是转圜、受惑于各种具有审美吸引力的表象或“他者”之中,停不下脚步、抽不出身法,最终可能溺死其中。正确的做法,或者说,解决大家真正关切的“法学科学性”“摆脱法学幼稚病”等问题的做法是帮助中国法学研究重新走入教义学轨道;质言之,建构起关于法教义学的科学认知,树立起(狭义)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同一观念,抛弃将法教义学辖制于某一理论流派或思想阵营的偏隘观点,迎来其真正意涵,即其是对法学学科性质与知识品格的本体书写。尤其是对理论法学而言,既不要将法理学与法教义学相混淆,认为法教义学就是法理学或法教义学,或是法理学的某一支派;更不要简单地将法教义学等同于法解释学(法诠释学、法释义)、概念法学、规范法学等,继而将其“矮化”。要客观认识法哲学、法政治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律与文学等“关于法学的研究”(study about law)的价值,并以此巩固持守作为“法学的研究”(study of law)的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这才是法学学者的立身之本、法学学科的未来发展之道!(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舒国滢 王夏昊获取更多学术资讯 请关注中国社会科学网官方微信公众号cssn_cn
□ 《法理泛在》编辑小组 21世纪的马克思主义是我们这个时代的思想灵魂,它孕育了中国法学新的主题——“法理研究”,从而赐予了中国法学最大的理论幸运。当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大幕拉开的时候,“中国之治”的实践理性化身为“中国法理”的理论理性,并催生了“法理研究行动计划”这一理论行动,“法理主题论”成为法学研究新范式而冉冉升起,中国法学也随之进入了一个“法理时代”。“法理时代”缘于“法理”概念。2017年5月,张文显教授在《清华法学》发表《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法理”概念重放异彩。张文显教授说:“这一概念体现了人们对法的规律性、终极性、普遍性的探究和认知,体现了人们对法的目的性、合理性、正当性的判断和共识,体现了人们对法律之所以获得尊重、值得遵守、应当服从的那些内在根据的评价和认同。”因此,“法理”概念的命运注定不平凡。它消解了法学研究中许多无谓的论战,为“法教义学”“社科法学”等学派的发展进步注入了法理的理性和力量;改变了法学研究中法理长期不在场的局面,将冷如铁的法律教条变为暖人心的法理信仰;它打开了法理论通向法实践的大门,把理论与实践难以逾越的鸿沟化为意惹情牵的红绸;它重启了中国法学的学术和思维系统,让法律学、法治学、法理学的学术体系熠熠生辉,让法律思维、法治思维、法理思维的思维格局栩栩如生。“法理时代”成于“法理研究”。中国法学与“法理”的相遇不是一场偶然,而是历史逻辑、实践逻辑和理论逻辑相交织的必然。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成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良法善治成为人民对中国之治的美好向往,新时代如饥似渴的理论呼唤吹动了中国法学如火如荼的“法理研究行动计划”。张文显教授畅言道:“我们的法理研究行动计划是一个有序的、渐进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加速的过程。我们不着急,但又不能不着急,时不我待,要只争朝夕”。这一别开生面的理论行动为中国法学带来了生机盎然的活力,也展现出自身成长的生命逻辑。“法理”是新时代法学理论创新的初心,这也是“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一次启动会“苏州会议”(2017年12月)的主题。经过“长沙会议”(2018年3月)、“长春会议”(2018年7月)、“天津会议”(2018年8月),法理研究从懵懂的理论冲动成为丰富的理论认知,我们不但知晓了法理身在何处,而且理解了法理意欲何为,在各部门法领域全面推进法理研究成为法学界共识与合力。自此,“公法中的法理”“私法中的法理”“经济法中的法理”“知识产权法中的法理”“家事法中的法理”“环境法中的法理”“立法中的法理”等学术研讨蓬勃而起,法理研究在各分领域的盛况蔚为大观、令人赞叹。“法理思维与法律方法”“法理研究的方法论”“法教义学与法理”等方法研讨深入到法学的理论内核,以法理检视法学、深化理论、优化方法,法理研究在方法和思维上的变革意义获得瞩目和肯认。随着法理研究向纵深发展,“法理的概念”在新的层次上被探讨、在新的水平上被分析、在多种脉络中被发现,“青岛会议”(2019年6月)集概念之大成、聚理论之大全,集思广益形成了法理概念的“青岛共识”。“法理时代”显于“法理泛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的推进过程,不单是一个学术活动的开展过程,也是扣人心弦的法理发现和传播过程。“法理”是一以贯之的主题和目的,我们在法学的思维空间中找到了它,在法理学学术传统的逻辑中窥见了它,在广泛的部门法学领域中寻得了它,在丰富动人的法实践环节中碰触到它,更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中深深感受到它。正如张文显教授所言:“法理几乎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无所不能。它们像一个个精灵在法律的灵魂深处跳跃,穿越在法律的时空中,播扬在法律和社会的广阔领域,是它们激活了法律的生命之源,是它们点燃了法治的理性之光,也是它们成就了法学的逻辑之美。它们渗透于法律制度、法律生活、法治实践、法学理论的各个方面,可谓‘法理泛在’。”以“法理泛在”命名这本致辞集,是对法理之最显著特征、最鲜活形象的最生趣表达,是对“法理研究行动计划”之硕果累累、思想闪光、理论迸发的生动写真。张文显教授作为“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的发起者和积极推动者,同样是法理发现者和阐释者,这一篇篇富含法理深意、散发法理清气、饱藏法理金句的致辞,堪称精品佳作。在这60篇致辞中,有31篇是首次书面公开发表。这里有“法理研究行动计划”各次例会的致辞实录,述说着中国法学正在发生的法理故事;这里有法律制度的法理沉思、法治体系的法理提炼、治理实践的法理回应,诠释着良法善治的精神气质;这里交融着法学理论、法学学术、法学学科、法学话语的审视和反思,砥砺着理论创新永不停歇的步伐。可以说,这本法理主题致辞集,是对张文显教授法理思想的回放,是对“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的一个成果总结,也是对法理研究内在逻辑的一个忠实记录,更是对中国法学创新发展的一个深切寄望。【来源:法治日报】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法律社会学的出现是20世纪西方法学领域的重大事件,它将法律置于社会整体的视野中来观察和描述,开创了一种全新的法律研究方法。英国法律社会学家罗杰·科特威尔所著的《法律社会学导论》从介绍西方国家法律社会学的经验研究和理论入手,旨在呈现法律社会学的一般性导论,可以给予我们法学研究有益启发。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说,“法律是生活的全部内容,但应有一个特定的观察视角。”从社会学角度来研究和观察法律,无疑是法律社会学的首要研究方法。关于法律社会学的理论基础,该书从五种理论进路进行分析。该书认为,法律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法律渗透在社会行为的所有领域中”。因此,将法律放置在社会之下观察,法律即具有多维度的社会实在。社会学可以给法律提供“社会学的想象力”。第一,作为社会生活框架的法律。其一,美国社会学家萨姆纳的研究表明,法律起源于伦常。伦常逐渐演变为法律,立法也必须与伦常保持一致。“社会生活自身具有活力,法律、哲学、宗教、道德并不是独立存在的事物,只不过是这种活力的各种表现而已。它们深深扎根于社会发展过程中,却几乎无力改变这种进程。”其二,正如萨维尼所言,法律和语言都是“民族精神”最重要的表达。因此,讨论法律制度时,离不开文化一词。事实上,“一切有关法律制度和法律概念之特征的问题都必须结合其生存的社会环境进行理解。”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是文化的一种表达。其三,社会的发展表明,法律问题已不再是社会组织的核心问题,法律思维也不仅是法律人的思维,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个社会中许多组织、机构和社会关系用以解决问题的日常方式的一部分。笔者以为,以上论述充分表明,法律具有浓厚的社会基础,法律植根于社会,法律无法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第二,作为社会变迁工具的法律。在社会变迁的历史长河中,有意识地运用法律来促进或者阻碍社会变迁是一种普遍现象,“社会变迁和社会流动的重要时期都包含了法律和诉讼的广泛使用。”至于法律如何影响社会变迁,该书以立法策略为例,指出:法律塑造社会制度,这些社会制度进而对社会变迁的速度或者性质产生直接影响;法律通常给专门为变迁施加影响而设的机构奠定制度框架等。再如,该书以立法在何种条件下才能有效影响人们的行为或态度为例,引用美国社会学家埃文的理论,指出有效立法必须具有权威和威信、必须确认服从法律的实际模式等七个条件。笔者认为,法律对社会变迁产生影响,虽然表明法律是社会管理的工具,但是“法律植根于社会”的命题依然成立。第三,作为整合机制的法律。从社会学角度而言,一部法律的功能完全不依赖于制定者的意图,而取决于它在维护现行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中的贡献。“社会制度或法律制度具有的显著功能,只能根据它作为一个更广阔的社会系统的要素所处的地位来确定,也许完全不同于与其存续直接相关的人们所公认的内容。”这就是功能分析方法。为了展示法律的功能分析,该书以庞德、涂尔干、卢埃林和帕森斯四位学者为例,说明法律是一种整合机制,即一种应对危及社会基本凝聚力的紧张或冲突的处理方式。如帕森斯的社会系统分析,为法律在社会系统各功能要素关系全景中的位置提供了一种可能的清晰的详细说明。第四,作为意识形态的法律。意识形态观念解决的是一个社会中被普遍接受的理念或态度的维系问题。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一种意识形态观念,主要阐述的是资本主义社会中法律的压迫功能和意识形态功能。前者是指法律作为一种压迫性工具,在维持社会中占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的秩序和稳定、应对支配性生产方式的生存环境等方面发挥作用;后者是指工人和资本家在法律上实现平等,一方面工人有权获得工资,另一方面资本家有权获得利润。就意识形态而言,马克思主义理论为资本主义法律意识形态提供了三种解释进路:经济派生论、结构主义、阶级工具主义。此外,该书重点论述了作为西方法律和社会标志的个人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个人主义采用一种绝对化的视角来观察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契约、雇佣合同、婚姻等均是个人主义的体现。第五,法律具有正当性。可以说,法律的正当性是法律可接受性的前提和基础。韦伯认为,西方社会的政治正当性基础来自于一个由抽象且全面的规则体系所构成的法律秩序,即所谓的法治。随着法律的发展,现代法律也出现了转型,包括三种类别:自由裁量式调整、机械式调整、个别化调整。面对法治后的法律正当性,书中认为,需要自由裁量式调整的助力,通过该调整,不仅为行政管理提供有效方式,还能够避免法律政策实施。该书深刻揭示了法律社会学作为一门学科的精细理论和系统体系,这无疑为法律社会学的深入发展作出了持久贡献,值得我们深入研究。(检察日报 青海省大通县人民检察院王水明)
来源:检察日报赵培显 □我们更应该在全面了解世界各国司法理念和司法原则的背景后,更深刻地了解我国政治经济体制、历史传统、文化和社会环境等因素,分析这些因素对司法规律的形成可能产生的原因和影响,从而更好更准确地把握和提炼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规律。 刑事诉讼法素有“小宪法”之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其发展深受诉讼理论与实践演变的影响。离开诉讼实践的理论是空洞的诉讼理论,而不以诉讼理论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诉讼实践。刑事诉讼法学需要研究隐含于法律制度、规范背后的哲学原理,从哲学高度把握诉讼规律,形成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也需要将所获得的方法付诸于具体诉讼实践,在实践中检验发展完善研究方法。 由樊崇义编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一书,是樊崇义教授十余年来对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及实践思考的系统总结,不仅包含了樊教授的诉讼认识论、诉讼人本论、诉讼实证论等诉讼哲学思想,也充实着樊教授对检察职能、司法改革、刑事诉讼法教材编写等司法实践与法学教育改进的真知灼见,是一部既有诉讼理论思辨又有司法实践探索的经典著作。该书进一步丰富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哲学体系,开拓了用诉讼哲理分析解决诉讼问题的方式方法,推动了刑事诉讼法文本的修改完善,对促进我国诉讼理论与实践良性互动发挥了重要功用。 《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一书与樊崇义教授先前出版的《刑事诉讼法哲理思维》一书是一脉相承的。该书继承了《刑事诉讼法哲理思维》所提出的诉讼理论架构和理念原则,继续坚持刑事诉讼法学哲理化、诉讼认识论、诉讼价值论、诉讼人本论、实证方法论等基本理论以及诉讼法修改的指导理念,强化刑事诉讼法的法哲学基础;拓展了刑事诉讼法哲理思维的实践运用,在诸如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实施、侦查讯问实证研究、司法改革理念提炼、诉讼法学教材建设等方面,从诉讼法哲学高度,或给以分析,或加以实践,或予以总结,描绘了刑事诉讼法哲理应用的生动景象,延展了诉讼法哲学的实践面向。该书主要呈现如下亮点: 重理论分析,注重从认识层面分析解决问题。针对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落实,作者主张要从哲学高度转变理念,提高认识,分析问题。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提出要从三个理念维度完善刑事诉讼法:一是坚持权力制衡,做好诉讼职权的配置和诉讼结构的调整;二是注重价值平衡,兼顾打击控制犯罪的效度和尊重保障人权的力度;三是倡导人本主义,坚持以人为本、人文关怀,创新和完善诉讼制度和机制。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前的论辩中,倡导理念转换,提纲挈领,促进了认识转变,抓住了修法要义。事后也证明,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许多进步,体现了作者所提倡的这些理念。如,对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的强化体现了权力制衡,“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体现了价值平衡,诉讼当事人参与机制的健全、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制度的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等体现了人文主义关怀。在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过程中,倡导观念先行。作者认为,立法是执法的前提,法律功能作用有效发挥的关键还在于正确的贯彻执行。对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需要更加重视对法律精神实质、理论要点的把握,统一思想观念达到消除认识分歧的目的,以奠定法律得以实施的基础。这种重视理念引领作用,以理念转变促进诉讼问题解决的方法路径,从认识论维度看问题,站得更高,看得更全面,因而解决问题的方法也更加科学。 重实践操作,注重哲理思维的现实转化。在《刑事诉讼法哲理思维》中,作者提出了实证方法论,倡导在刑事司法改革中予以应用;提出了刑事诉讼法学教材的哲理化构建,倡导教材内容从注释法学转向理性法学。在《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一书中,作者详细展示了实证研究方法在侦查讯问程序改革的应用以及刑事诉讼法学教材哲理化构建的具体形式及内容,使实证研究方法的操作更加形象,让刑事诉讼法教材的改进更为明晰。 关于实证研究,作者详细介绍了其主持开展的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制度试验,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者首次大规模使用实证研究方法进行研究的尝试。通过采用试验、调研等方法,选取全国东、中、西部若干地区进行试点,对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律所、看守所、监狱等进行调研,先后上千人参与调查,在大量的分析、论证后形成了《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制度(试验)项目总报告》。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规定第121条,其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肯定并吸收了该项研究成果。侦查讯问程序改革实证研究推动侦查讯问程序规范化、正当化的同时,也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转型作出了突出贡献。在这之后,在刑事诉讼法学中关心现实问题,将理论与实践更加紧密地结合,注重调查研究之风日盛。 关于刑事诉讼法学教材建设,作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学教材要突出诉讼哲理研究的内容,打破注释法学的藩篱。《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中所展示的作者主编的新一代刑事诉讼法学教材,不仅提升了诉讼哲理的框架,在教科书中按照诉讼的原理、原则和进行诉讼的主体、客体、行为进行编排,而且在章节内容上增加了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和刑事诉讼行为。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部分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本质、诉讼认识、诉讼结构、职能、法律关系和诉讼阶段等,这些基本范畴中许多提法本身就是哲学问题在刑事诉讼法学中的具体运用。尤其是把价值论、认识论、法律关系论引入刑事诉讼之中,对诉讼功能和诉讼能力的提升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教材中关于“刑事诉讼行为”一章的增设,完全是按照诉讼哲理的要求,从诉讼主体、客体、行为的哲理脉络来构建。在刑事诉讼法教材中专门增加一章“刑事诉讼行为”,是之前教材所没有的,通过教材的适用和检验,现在已经证明这一哲理思维的正确性。 重规律总结,注重从司法实践中汲取理论滋养。对于司法规律,作者不仅作了概念上的辨析,而且从过往司法实践中总结出了司法规律的发展方向,即从压制型司法向回应型司法转变,从对抗性司法向合意性司法转变,从行政性司法向诉讼性司法转变,实现了司法实践认识上的理性升华。不仅如此,作者进一步指出,司法规律兼具普适性和独特性,在考察一个国家的司法规律时,不能仅仅停留在简单的价值考核层面,更不能采用一些所谓的普适价值标准和原则来盲目判断、套用和评价。我们更应该在全面了解世界各国司法理念和司法原则的背景后,更深刻地了解我国政治经济体制、历史传统、文化和社会环境等因素,分析这些因素对司法规律的形成可能产生的原因和影响,从而更好更准确地把握和提炼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规律;基于此,我国的司法要追求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统一。这就从对司法规律的理性总结回归现实适用,完成了从实践到理论、再到实践的一个完整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过程。坚持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基础上的诉讼认识论,注重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是作者研究最鲜明的特色之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了许多新的、更高层次的需求。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必须跟上时代步伐,回应时代诉求,答好新时代人民问卷。《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一书为我们提供了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时代路径,一方面其继续坚持刑事诉讼法学哲理化研究方向,进一步深化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拓展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另一方面其延伸了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分析解决诉讼实践难题的路径,强化了方法论对学科发展的重要意义,展现了方法选择对问题解决的关键作用,让“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理念深入人心,推动我国诉讼法领域理念与方法深度融合,为解决新时代法治难题提供刑事诉讼法方案。 (作者为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作者/来源:汉中检察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嘉宾:陈瑞华教授主题:《律师如何探索合规业务》时间:3月23日晚上19:30简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主要研究领域是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司法制度、程序法理论。曾获中国法学会“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称号。主要著作有近二十部,代表作有《刑事审判原理论》、《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刑事证据法的理论问题》、《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司法改革的中国经验》、《论法学研究方法》、《程序正义理论》、《程序性制裁理论》等。课程说明主 办 方:部落学院时 间:3月23日晚上19:30参与方式:关注公众号“法律部落学院”-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