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社科学术圈,ID:shkxquan】经微信公众号授权转载,如需转载与原文作者联系-1-社会科学的研究步骤在每一个环节都需要理论的指导。其中,在检验研究假设结束之后,需要与现有的文献对话,再次发现新问题,开始新一轮的研究过程。在这个环节之中,资料分析作为重要一环,对于社会科学的研究极为重要。-2-资料分析的方式分类教育研究包含多样化的研究方法及分类。一般情况下,按照认识论基础,研究方法可以分为定量研究、定性研究和混合研究。也有部分学者按照研究目的、手段等对研究方法进行分类。比如别敦荣和彭阳红将研究方法分为:理论思辨、经验总结、历史研究、调查研究、比较研究、数学分析、质的研究和个案研究;在国内,根据刘良华对研究方法的分类大体上有三个基本类型:实证研究(量化的、质化的)、思辨研究(又称理论研究)、实践研究(常以教育对策、教育反思、教育改革形式显现)。实证研究是基于“事实”的方式进行论证并有规范的研究设计和研究报告。陈向明指出,“研究方法”一般包含三个层面:第一,方法论,即指导研究的思想体系,其中包括基本的理论假定、原则、研究逻辑和思路等;第二,研究方法或方式,即贯穿于研究全过程的程序与操作方式;第三,具体的技术和技巧,即在研究的某一阶段使用的具体工具、手段和技巧等。文中所采取的分类是按照陈向明定义中的第三个层面为标准进行的分类。在实际的研究过程中大多数时候是以一种研究方法为主,其他为辅,交叉使用的。以下内容是介绍每一种具体的方式。那么资料搜集上来了?该如何分析呢?-3-具体的资料分析方式| 思辨分析1. 历史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法是运用历史资料,按照历史发展的顺序对过去事件进行研究的方法。亦称纵向研究法,是比较研究法的一种形式。在政治学领域中,它着重对以往的政治制度、政治思想、政治文化等的研究。历史研究的目的在于解决政治制度的现状及其演变趋向。但不是断章取义地分析政治制度的现状,而是系统地研究它们以往的发展及其变迁的原因。历史研究法主要是研究政治制度的发展历史,从各种事件的关系中找到因果线索,演绎出造成制度现状的原因,推测该制度未来的变化。2. 比较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法就是对物与物之间和人与人之间的相似性或相异程度的研究与判断的方法。比较研究法可以理解为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对两个或两个以上有联系的事物进行考察,寻找其异同,探求普遍规律与特殊规律的方法。按属性的数量,可分为单向比较和综合比较。按时空的区别,可分为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按目标的指向,可分成求同比较和求异比较。按比较的性质,可分成定性比较与定量比较。按比较的范围,可分为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3. 文献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法主要指搜集、鉴别、整理文献,并通过对文献的研究形成对事实的科学认识的方法。文献法是一种古老而又富有生命力的科学研究方法。文献法的一般过程包括五个基本环节,分别是:提出课题或假设、研究设计、搜集文献、整理文献和进行文献综述。文献法的提出课题或假设是指依据现有的理论、事实和需要,对有关文献进行分析整理或重新归类研究的构思。研究设计首先要建立研究目标,研究目标是指使用可操作的定义方式,将课题或假设的内容设计成具体的、可以操作的、可以重复的文献研究活动,它能解决专门的问题和具有一定的意义。| 话语分析话语分析作为一种专门的学科研究对象的出现,特别是在法语领域的出现,一般来说,是语言学发展过程中,特别是自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必然会出现的现象。这个新领域与语言学保持着复杂的关系,而这种关系又是经济被重新定义的。话语分析作为一种活动,正如它的内涵一样,它存在的前提是:特殊对象的生成、观念系统的状态、新颖恰当的研究对象的方法论的框架系统的状态。批评话语分析(critical discourse analysis),以下简称CDA是当代语言学研究的一个新兴分支。批判话语分析的主要方法:系统功能语法分析、语篇体裁交织性分析、话语历史背景分析。例如:如果有一部有关第三世界的纪录片始终把第三世界的穷人当做及物动词性的宾语,那就必然给读者、听者留下这样的印象:穷人是被动的牺牲品,而不是斗争的参与者。例如:对何人使用何种称谓,体现着作者(讲话者)的态度。情态是人际功能的体现形式之一,主观情态反应话语生成者与陈述者的亲近性,而客观情态则模糊了个体和团体的观点。| 内容分析内容分析法:是一种对于传播内容进行客观,系统和定量的描述的研究方法。其实质是对传播内容所含信息量及其变化的分析,即由表征的有意义的词句推断出准确意义的过程。内容分析的过程是层层推理的过程。内容分析法的信度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研究者按照相同的分析维度,对同一材料进行评判结果的一致性程度,它是保证内容分析结果可靠性、客观性的重要指标。ROST content mining是一款免费的大型内容分析研究性工具平台,主要功能包括:辅助各学科进行研究,协助完成文本分析和内容分析方面的研究,凡是需要分析论文、微博、博客、论坛、网页、书籍、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本地文本类格式文件、数据库中各类文本字段的学科,都可以使用本软件,分析方法目前支持:分词、字频统计、词频统计、聚类、分类、情感分析(含简单和复杂)、共现分析、同被引分析,依存分析、语义网络、社会网络、共现矩阵等分析方法。| 质性研究一种在社会科学及教育学领域常使用的研究方法,通常是相对量化研究而言。质性研究实际上并不是一种方法,而是许多不同研究方法的统称,由于他们都不属于量化研究,被归成同一类探讨。其中包含但不限于民族志研究,人类学研究,论述分析,访谈研究等。1. 民族志研究民族志,是一种写作文本,是人类学独一无二的研究方法,是建立在人群中田外野地工作基础下第一手观察和参与之上的关于习俗的撰写。民族志内容主要为相关人的访问内容、档案记录的检视、与衡量与访问内容的可信度,从此内容,可找出特定团体与组织之间的关联,并为关心大众以及专业的同行撰写整个故事的来龙去脉。而民族志学家则记录人们的日常生活。研究的焦点放在人类思想和行为中较可预测的型态上。为了真实纪录,1930年代后,民族志的产生通常需要相当冗长时间的实际体验。2. 口述史研究口述史亦称口碑史学。口述史在国际上是一门专门学科,即以搜集和使用口头史料来研究历史的一种方法,或由此形成的一种历史研究方法学科分支。1948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艾伦内文斯(Allan Nevins)教授在该校创立了口述史研究中心,第一次使用了“口述史”这个概念。标志着现代口述史学术领域的成立口述历史是通过有准备、以音像设备为工具的采访,记述人们口述所得的具有保存价值和尚未得到过的原始资料。3. 行动研究行动研究是一种适合于广大教育实际工作者的研究方法。它既是一种方法技术,也是一种新的科研理念、研究类型。行动研究是从实际工作需要中寻找课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进行研究,由实际工作者与研究者共同参与,使研究成果为实际工作者理解、掌握和应用,从而达到解决问题,改变社会行为的目的的研究方法。它是一种行动研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于资料收集、合作探讨、自我反省、多方总结最后解决问题的方法;一种主题明确、思路清晰的解决问题的方法。4. 扎根理论研究扎根理论研究法是由哥伦比亚大学的AnselmStrauss和BarneyGlaser两位学者共同发展出来的一种研究方法。是运用系统化的程序,针对某一现象来发展并归纳式地引导出扎根的理论的一种定性研究方法。5. 个案研究个案研究(case study)也称个案调查。对某一特定个体、单位、现象或主题的研究。这类研究广泛收集有关资料,详细了解、整理和分析研究对象产生与发展的过程、内在与外在因素及其相互关系,以形成对有关问题深入全面的认识和结论。个案研究的单位可以是个人、群体、组织、事件或者某一类问题,由此而产生人员研究个案,各生活单位或社会团体个案、传播媒介个案,以及各种社会问题个案等。6. 文本分析从文本的表层深入到文本的深层,从而发现那些不能为普通阅读所把握的深层意义。新批评细读法“新批评”细读法不是一种自我感兴趣的印象式批评,而是一种“细致的诠释”,是对作品作详尽分析和解释的批评方式。其操作过程大致分为以下三个步骤:首先是了解词义,然后是理解语境,再次是把握修辞特点。叙述学分析法叙述是人类社会性活动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叙述学”分析法,主要是故事分析(包括故事序列分析,故事类型分析等等),与叙述视角分析(包括叙述者的人称、位置、可信度;叙述者的声音、叙述的速度等)。| 社会网络分析社会网络分析用于描述和测量行动者之间的关系或通过这些关系流动的各种有形或无形的东西,如信息、资源等。根据分析的着眼点不同,社会网络分析可以分为两种基本视角:关系取向和位置取向。关系取向关注行动者之间的社会性粘着关系,通过社会联结本身——如密度、强度、对称性、规模等——来说明特定的行为和过程。位置取向则关注存在于行动者之间的、且在结构上相处于相等地位的社会关系的模式化(patterning),它讨论的是两个或以上的行动者和第三方之间的关系所折射出来的社会结构,强调用“结构等效”来理解人类行为。| 引文分析引文分析法,就是利用各种数学及统计学的方法进行比较、归纳、抽象、概括等的逻辑方法,对科学期刊、论文、著者等分析对象的引用和被引用现象进行分析,以揭示其数量特征和内在规律的一种信息计量研究方法。引文分析的主要内容:引文年代分析、引文量分析、集中和离散规律分析、引文类型分析、引文语种分析、引文国别分析。引文分析的主要作用是:测量学科的影响和重要性、研究学科结构、研究学科信息发布、确定核心期刊、研究文献老化规律等。| 统计学分析1. 统计描述它研究如何用科学的方法去搜集、整理、分析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数据,并通过统计所特有的统计指标和指标体系,表明所研究的社会经济现象的规模、水平、速度、比例和效益,以反映社会经济现象发展规律在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的作用,描述社会经济现象数量之间的关系和变动规律,也是进一步学习其他相关学科的基础。2. 方差分析方差分析(Analysis of Variance,简称ANOVA),又称“变异数分析”或“F检验”,是R.A.Fisher发明的,用于两个及两个以上样本均数差别的显著性检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研究所得的数据呈现波动状。造成波动的原因可分成两类,一是不可控的随机因素,另一是研究中施加的对结果形成影响的可控因素。方差分析是从观测变量的方差入手,研究诸多控制变量中哪些变量是对观测变量有显著影响的变量。3. 二元相关因果关系分析方法之一种。二元线性回归分析法是在一元回归基础上的延伸,式中y是因变量;x1、x2是自变量;a、b1、b2是回归系数。二元线性回归法适用于分析有两个主要自变量的预测,一般运用计算机进行计算。4. 元分析元分析(meta-analysis)统计方法是对众多现有实证文献的再次统计,通过对相关文献中的统计指标利用相应的统计公式,进行再一次的统计分析,从而可以根据获得的统计显著性等来分析两个变量间真实的相关关系。元分析程序输入参数包括:各个观察到的相关系数(已有研究文献中变量间的相关统计分析,从而可以根据获得的统计显著性等来分析两个变量间真实的相关关系。5. 多元回归“多元回归”在工具书中的解释:1、研究一个依变量、依两个或两个以上自变量的回归。2、亦称为多元线性回归,是反映一种现象或事物的数量依多种现象或事物的数量的变动而相应地变动的规律。3、建立多个变量之间线性或非线性数学模型数量关系式的统计方法。在肥料试验中广泛应用。6. 多元变量分析多元分析,是指同时考虑多个反应变量的统计分析方法。其主要内容包括两个均值向量的假设检验、多元方差分析、主成分分析、因子分析、聚类分析和典范相关分析等。7. 因子分析因子分析是指研究从变量群中提取共性因子的统计技术。最早由英国心理学家C.E.斯皮尔曼提出。他发现学生的各科成绩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相关性,一科成绩好的学生,往往其他各科成绩也比较好,从而推想是否存在某些潜在的共性因子,或称某些一般智力条件影响着学生的学习成绩。因子分析可在许多变量中找出隐藏的具有代表性的因子。将相同本质的变量归入一个因子,可减少变量的数目,还可检验变量间关系的假设。8. 主成分分析主成分分析(Principal Component Analysis,PCA),将多个变量通过线性变换以选出较少个数重要变量的一种多元统计分析方法。又称主分量分析。实际课题中,为了全面分析问题,往往提出很多与此有关的变量(或因素),因为每个变量都在不同程度上反映这个课题的某些信息。主成分分析首先是由K.皮尔森对非随机变量引入的,尔后H.霍特林将此方法推广到随机向量的情形。信息的大小通常用离差平方和或方差来衡量。主成分分析作为基础的数学分析方法,其实际应用十分广泛,比如人口统计学、数量地理学、分子动力学模拟、数学建模、数理分析等学科中均有应用,是一种常用的多变量分析方法。9. 聚类分析聚类分析指将物理或抽象对象的集合分组为由类似的对象组成的多个类的分析过程。它是一种重要的人类行为。聚类分析的目标就是在相似的基础上收集数据来分类。聚类源于很多领域,包括数学,计算机科学,统计学,生物学和经济学。在不同的应用领域,很多聚类技术都得到了发展,这些技术方法被用作描述数据,衡量不同数据源间的相似性,以及把数据源分类到不同的簇中。10. 非参数检验非参数检验(Nonparametric tests)是统计分析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参数检验共同构成统计推断的基本内容。参数检验是在总体分布形式已知的情况下,对总体分布的参数如均值、方差等进行推断的方法。但是,在数据分析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人们往往无法对总体分布形态作简单假定,此时参数检验的方法就不再适用了。非参数检验正是一类基于这种考虑,在总体方差未知或知道甚少的情况下,利用样本数据对总体分布形态等进行推断的方法。由于非参数检验方法在推断过程中不涉及有关总体分布的参数,因而得名为“非参数”检验。11. 结构方程模型结构方程模型(Structural·Equation·Modeling, SEM)是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一个非常好的方法。该方法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成熟,可惜国内了解的人并不多。在社会科学以及经济、市场、管理等研究领域,有时需处理多个原因、多个结果的关系,或者会碰到不可直接观测的变量(即潜变量),这些都是传统的统计方法不能很好解决的问题。20世纪80年代以来,结构方程模型迅速发展,弥补了传统统计方法的不足,成为多元数据分析的重要工具。
为什么太阳会东升西落?为什么有春夏秋冬?为什么地球是圆的?为什么飞机能翱翔蓝天?为什么鱼能在水中畅游?为什么人类会诞生?这些物理、化学和生命现象都是由于大自然规律天然存在的,不随人的主观意志而转移。人类虽然无法改变和创造规律,但能够认识规律、利用规律去探索神奇的大自然。图1.浩瀚的星空探索自然是科技界同仁的使命,它以自然界为研究对象,目标就是要揭示自然界各种事物和现象的性质及其发展规律。我们对于自然规律的认识是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而逐步深入的,也有理由相信,随着人类对于大自然的认知逐渐加深,各种自然规律也将逐渐变得系统和完整。研究方法概论对自然界的探索,是一个观察、提问、假设、推理、验证的螺旋渐进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离不开研究方法的支撑,如培根的实验法、笛卡儿的解析法、伽利略的理想实验法、牛顿采用的公理化方法、归纳与演绎法;卢瑟福的模型法、康德的思辨与假说法、门捷列夫的分类比较法等等。没有研究方法的科学研究探索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不可能取得实质性的研究成果。以基础科学理论研究为例,通过观察实验和模拟等方法,使用工具和仪器设备,获得研究对象的第一手事实材料,并加以整理和加工,再使用一系列归纳、演绎、假说等方法上升为科学理论,最后运用科学理论解释和预测新的现象。图2.英国科学家牛顿研究方法是人们在从事科学研究过程中不断总结、提炼出来的,从不同的维度和不同的层次出发,可以产生多种不同的分类。从研究方法的层级或者使用范围来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一般可以划分成三类:一是最普适的哲学方法和逻辑方法,为一切科学所采用;二是各门自然科学的一般性研究方法,如观察、实验、模拟、归纳等方法;三是某些学科特殊的研究方法,如生物和医学学研究中的解剖法、飞机设计中的试飞法等,它们其实也是特殊的观察法或实验法。从认识探索的历程和深度来看,可以分为经验方法和理论方法。很难有一个完全统一的分类。同时,随着科学的进步与发展,研究方法本身也在动态发展。因此,自然科学研究方法在不同维度和不同层次上呈立体网络状结构。其中,归纳和演绎是科学研究中被使用得最频繁的研究方法。多年前,我看过一篇杨振宁老先生谈学习和研究方法的文章,记忆深刻。很多人可能都知道,杨老先生大学毕业于西南联大,他总结我们中国学习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演绎法”,往往直接从牛顿三大定律,热力学定律等基础出发,然后推演出一些结果。然而,对于这些定律如何产生的研究和了解不多,也就不容易产生有重大意义的原创性成果。他到美国学习后发现,世界著名物理学大学费米、泰勒等是从实际试验的结果中,运用归纳的原理,采用的是“归纳法”。这两种方法对杨老先生的研究工作,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图3.著名科学家杨振宁归纳法归纳法就是由一系列特殊性的前提概括出一般性的结论,简单说就是由个别到一般。往下分,归纳法又可以分成求同法、存异法、共用法、共变法、残余法,其在科学研究方法中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自然科学中的很多定律和公式都是通过观察、研究个别现象后,从杂乱的经验事实中间,对它们进行总结归纳出来的,从而掌握了自然界的普通性规律。例如,法拉第发现磁转电的方法就是典型的归纳法。话说1820年,奥斯特成功地发现电产生磁现象后,无数科学家都在探索如何通过磁产生电。法拉第自1821年就开始了磁生电的研究,为了防止磁铁对电流表产生影响,他用了很长的导线把电流表接到隔壁的房间里。他的实验方法是,把磁铁插到线圈中以后,再跑到隔壁房间里看电流表指针是否偏转,10年来他一直没有看到电流表指针偏转过。直到1831年10月17日,这一天由于种种原因,电流表就放在线圈不远处,当法拉第把磁铁快速地插入线圈时,突然电流表指针奇迹般地摆动了一下,又回到零刻度线。当他急忙把磁铁从线圈中拔出来时,指针又向相反方向摆动了,从此他归纳总结出切割磁力线产生电流的规律,从而将人类带入电的时代。图4.法拉第发现电磁感应尽管归纳法极大地推动了自然科学前进的步伐,在科学发展史上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它也不是万能的,也有它的局限性。著名哲学家休谟首先思考和发现归纳法的局限性,提出了著名的“休谟问题”,即归纳推理的根据何在?对归纳法的有效性、合理性提出了质疑。因为归纳是以直观的感性经验为基础,只能根据已经掌握的少部分事实或现象进行归纳,作出的结论可能带有很大的偶然性,甚至会出现与客观事实相矛盾的情况。所以思格斯指出:“我们用世界上的一切归纳法都永远不能把归纳过程弄清楚”。图5.英国哲学家休谟演绎法演绎法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方法,揭示的是个别和一般的必然联系。它不仅能够作出科学预见,为新的科学发现提供指导性的线索,还将使科学研究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理论的威力在于正确地预测,只要推理的前提是正确的,推理形式是合乎逻辑的,推理的结论也必然是正确的。比如,门捷列夫通过近20年的坚持不懈,收集和掌握了海量的元素数据,并从中掌握了元素周期规律。他不仅预见了当时未被发现的镓、锗、钪等元素的存在,而且还预先确定了这些新元素的性质,并得到科学的证实,轰动了整个欧洲。1849年,科学家根据牛顿的万有引力定律,成功地预测了海王星的运动轨道。爱因斯坦曾预测有弯曲一定范围的空间和弯曲的光,后来都被证实。图6.门捷列夫及元素周期表演绎法的局限性主要有两点:一是由于人们有时机械地套用“三段论”,将得出错误的结论;二是有时共性不能涵盖所有的个体特性。导致演绎法不能保证结论的正确,以及不能正确地反映变化的客观世界。流体力学4大研究方法除了这两种基本研究方法外,每个学科可能都有一些各自独特的研究方法。我是流体力学专业出身,就以流体力学为例。通常,开展流体力学的工作主要有4种研究方法:现场观测法、实验模拟法、理论分析法和数值计算法四个方面。现场观测法从流体力学的学科历史来看,流体力学始于人们对各种流动现象的观测。面对奔腾的河流,孔子发出了:“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的感叹,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说“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阿基米德在澡盆中,看到溢出的水,提出了流体静力学的一个重要原理——阿基米德原理。 丹尼尔·伯努利通过观察发现流速与静压关系的伯努利原理。在流体力学史上还有很多这样的例子,发现自然界的各种流动现象,通过各种仪器进行观察,从而总结出流体运动的规律,再反过来预测流动现象的演变。但此方法有明显的局限性,最主要的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一些流动现象受特定条件的影响,有时不能完成重复发生;二是成本比较大,需要花费大量的人财物。图7.阿基米德发现浮力定律实验模拟法为了克服现场观测的缺点,人们制造了多种实验装置和设备,建立了多个专项和综合实验室。实验基本上能可控、重复流动现象,可以让人们仔细、反复地观测物理现象,直接测量相关物理量,从而揭示流动机理、发现流动规律,建立物理模型和理论,同时还能检验理论的正确性。流体力学史上很多重要的发现都是通过实验发现或证实的,比如意大利物理学家伽俐略利用实验演示了在空气中物体运动所受到的阻力;托里拆利通过大气压力测量实验,证明了恒定孔口出流的基本规律;牛顿用摆和垂直落球在水和空气中进行了绕流阻力实验;由法国工程师皮托发明、世界流体力学大师普朗特改进的风速管,可同时测量流体总压和静压。随着技术的进步,风洞和水洞成为实验流体力学中两种主要的实验设备。风洞是一种特殊的管道,通过产生可以调节的气流,使实验段中的模型流场能够模拟或部分模拟实际流场。水洞更容易实现流动显示和定量测量,对进行湍流和边界层等基础科学问题的研究以及一些实际工程问题具有重要价值。图8.风洞试验及试验模型理论分析法理论分析法是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在一定的理论指导下,综合运用归纳与演绎、比较与分类、分析与综合等逻辑方法,采用数学理论和方法,实现定量化分析,来认识事物的本质及其规律的一种科学分析方法,是流体力学分析研究的一种高级形式。尽管人们对流动的认识和探索进行了几千年,但只有到了欧拉方程和伯努利方程的建立,才是流体动力学作为一个分支学科建立的标志,开启了用微分方程和实验测量进行流体运动定量研究的新阶段。无数物理学家和力学家进行了大量的探索,例如:拉格朗日的无旋运动、亥姆霍兹的涡旋运动、达朗伯佯谬,一直到纳维-斯托克斯方程,即著名的NS方程,它是流体动力学的理论基础。由于纳维-斯托克斯方程是一组非线性的偏微分方程,很难求出解析解。在流体力学理论分析中,常常根据特定的物理性质和具体环境,抓住主要因素、忽略次要因素进行抽象化、简化流体物理性质,减少自变量和减少未知函数,建立特定的力学理论模型,这样可以简化数学方程、克服数学上的困难,进一步深入地研究流体的平衡和运动性质。例如普朗特学派逐步将N-S方程作了简化,从推理、数学论证和实验测量等各个角度,建立了边界层理论,能实际计算简单情形下,边界层内流动状态和粘性力。数值计算法由于物体几何外形的复杂,以及非线性偏微分方程组求解的困难,早在20世纪初就有人提出用数值方法来解流体力学问题的思想。就是将流场区域离散化,分成许多个子区域,并确定每个区域中的节点,从而生成网格。将控制方程在网格上离散,就可以将偏微分格式的控制方程转化为各个节点上的代数方程组。求出方程组的近似解后,结合流场情况以及一些理论常识,解释这些计算值的物理含义和流动机理。在正式计算之前,通常还要通过经典模型算例,将计算结果与实验结果进行比较,以验证计算方法和参数设置。由于网格点数量大,要求的计算资源比较高。只有电子计算机问世以来,数值模拟才成为现实。相对于实验来说,数值模拟具有廉价、全流场、三维复杂流动分析,不受实验设备的研制、流场无干扰等特点。图9.飞机流场数值计算现场观测的现象和实验结果,只有在具备一定的理论基础时,才会有意识地从分散的、看似无联系的现象和数据中找到规律性的东西,甚至发现新理论。理论分析和数值计算也要依靠现场观测和实验模拟来校验力学数学模型。因此,在解决重大实际问题时,单一方法都是有缺点与不足的,必须多维度多层次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只有掌握了科学的研究方法,我们才能在国家科技强国战略中建功立业。
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记者董瑞丰、董雪)从应对“垃圾围城”,到完善科技评估体系,再到绘制中国科技发展路线图,都需要高端智库的研究建议。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等智库机构27日就探索智库的专业、规范和科学化发展等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发布智库建设规律和理论方法研究的成果。在当天举行的研讨会上,多名智库机构专家表示,研究质量是智库建设的根本,无论从国外智库还是国内智库的发展来看,在影响研究质量的诸多问题中,关键是智库研究理论方法还比较缺失。中科院战略咨询院此次系统提出智库研究的基本逻辑体系,形成了《智库DIIS 理论方法》。该院院长潘教峰介绍,在总结多年科技战略和政策研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概括出的“收集数据—揭示信息—综合研判—形成方案”方法体系,有望促进智库的专业化发展,更好地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来自国家高端智库理事会和中央党校、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首批国家高端智库建设试点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等国家高端智库建设培育单位和中国科协战略研究院等智库机构的近70位专家代表参加了此次研讨。(完)
作者前言近几年来,“深度学习”(Deep Learning或Deeper Learning)在国内暴得大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界都对此趋之若鹜,许多学者对此有过论述,几乎所有一线教师都非常关心这一论题。就国内研究而言,短短五年(2013.01—2018.06)就有论文500篇之多。然而,我们不无遗憾地看到,绝大多数理论及实践成果都有一种“单向度取向”,即主要是基于学习心理学认知学派的“信息加工”理论而展开的研究成果,鲜有“全视角”观照;其中国内研究多数又以“译介”为主,实证成果稀少。不可否认,基于“信息加工”的心理学层面上的探索必不可少,它的确可以切入深度学习的内在机理。但是,如果始终停留在“信息加工”层面是无济于事的,而且很容易出现价值取向上的重大偏差。因此,我们应当超越认知学派,转向“全视角”或“全域理论”,对深度学习再做一番厘清。本文选自《课程·教材·教法》2019年第2期。作者吴永军系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南京师范大学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工作委员会委员。一对当前深度学习研究的检视对于“深度学习”研究的检视,我们拟从两个方面来展开:一是考察深度学习研究的“谱系”,二是揭示深度学习的认识误区及其背后的原因。学术界基本达成这样的共识:深度学习缘起两方面研究——计算机领域中的“机器学习”(或“人工智能”)研究以及教育领域中的学习研究。相对于教育领域,计算机领域的机器学习对于深度学习更为广泛,影响也更为深远,这方面的海量研究最终积淀为后续研究与生俱来的基因——大脑内部极为复杂的信息加工。据研究,最早抢注“深度学习”概念的是机器学习领域,对机器学习进行研究,实质上是对人的意识、思维和信息过程的模拟,是一门人工智能的科学,而深度学习是机器学习中表征学习方法的一类。在机器学习中,深度学习被定义为“一系列试图使用多重非线性变换对数据进行多层抽象的算法”。机器学习算法是一类从数据中自动分析获得规律,并利用规律对未知数据进行预测的算法。教育领域中的深度学习研究关注点是在学习科学视域下展开的。目前比较公认的是,国外教育领域中的“深度学习”概念最早由来自瑞典歌特堡大学的马顿(Marton)和萨乔(Slj)提出,他们在1976年研究大学生在进行大量散文阅读任务时,所表现出的不同学习过程和使用的学习策略以及理解和记忆的差异化学习结果时发现,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处理信息存在不同水平,呈现浅层和深层的差异。当学生使用浅层学习策略时,只能获得对问题的浅表回答,学习过程表现为机械的死记硬背。当学生使用深层学习策略时,则能关注到文章主题和主要观点。两位学者由此提出了“深度学习”概念,指出深度学习是一个知识的迁移过程,有助于学习者提高解决问题并做出决策的能力。此后,许多学者纷纷加入深度学习的研究行列中,其中比较著名的有澳大利亚学者比格斯(Biggs)与柯利斯(Collis)于1982年基于皮亚杰的认知发展阶段理论,提出的SOLO分类法(Structure of the Observed Learning Outcome,简称SOLO),依据学习结果的复杂性进行分类,分别为学习结果的前结构水平(Prestructural)、单一结构水平(Unistructural)、多层结构水平(Multistructural)、相关结构水平(Relational)和拓展抽象水平(Extended Abstract)五个层次。进入21世纪,2006年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欣顿(Hinton)教授和他的学生萨拉赫丁诺夫(Salakhutdinov)在《科学》上发表了一篇关于深度学习的文章,开启了21世纪深度学习在学术界的热潮。而由美国威廉和弗洛拉·休利特基金会(William and Flora Hewlett Foundation)发起,美国研究院(AIR:American Institutes for Research)组织实施的SDL项目(Study of Deeper Learning:Opportunities and Outcomes),则在全美建立了500余所深度学习实验学校。SDL项目在理论建树与实践普及方面都具有划时代意义。在笔者看来,这一划时代意义在于SDL项目突破了传统深度学习限于“信息加工”的窠臼,无论是美国国家研究委员会(NRC)的深度学习能力三维度划分(认知领域、人际领域、个人领域),还是SDL项目所界定的深度学习的六维度能力(掌握核心学科知识、批判性思维和复杂问题解决、团队协作、有效沟通、学会学习、学习毅力),都充分考虑了社会文化因素,具有了“全视角”特性,是一种比较完整的关于深度学习的理解。正因为深度学习研究与生俱来的“基因”的型塑,我国早期研究深度学习(2005年)以及近几年来异常活跃的学者,其学术背景绝大多数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纯粹的教育学者,而是“教育技术学”领域学者,如被认为是引进“深度学习”概念的黎加厚教授就是教育技术(信息技术)方面的研究专家。而在2013年以后深度学习研究风起云涌态势下,比较活跃的一些学者如祝智庭、董玉琦、张宝辉、张浩、吴秀娟等都是教育技术领域有影响的学者。而刊发深度学习一些重要论文的刊物也以“教育技术”类杂志为主,如《中国电化教育》《远程教育杂志》《中国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研究》等。上述研究至少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对于深度学习的认识,偏于心理学认知学派的“信息加工”理论,尤其是试图以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研究所得成果来反观人类学习,从某种角度讲,这种学习观是没有“价值取向”的学习观,是没有“灵魂”的学习观。深度学习对于“学习”的理解还是比较狭隘与局限的,更多的是以信息加工理论来揭示“认知”方面的心理过程机制,而价值、情感、态度以及精神领域的学习被有意无意地忽视,这其实是典型的认知学派的基因使然。深度学习的学习之所以被称为“深度”,在于研究者们有这样的认识:早在20世纪80年代,认知科学家从深度学习与浅层学习的“关键区别”中发现:当学习者运用“深度”学习方式时,不仅能获得知识,而且清楚知道在真实世界和实际情况中如何运用这些知识,这样的知识会在学习者头脑中保持得更为持久。而死记硬背和简单记忆对个人的知识建构的作用只是浅表的、易忘的,这是浅层学习。也就是说,深度学习之“深度”的最重要表征是:应当能够使知识保持长久,并能运用。而要做到这些,学习者必须把握知识之间的有机联系,在头脑中建立知识之间的有机联系,即使知识结构化,而不是碎片化、孤立化地保有知识。从这个意义上说,深度学习理论其实是对美国心理学家、认知学派代表人物奥苏贝尔的“有意义学习”理论的继承与发展,或曰“有意义学习”的升级版或扩展板。简言之,深度学习就是学习者在理解的基础上,把握知识间的有机联系,旨在做出决策或解决问题的学习。实际上,在早期研究中,大多数研究者认为深度学习是相对于浅层学习的一种知识加工方式(或者说是一种学习方式)。比格斯认为,深度学习包含高水平或者主动的认知加工,对应的浅层学习则采用低水平认知加工,比如,简单记忆或者机械记忆。我国学者黎加厚等认为,深度学习是指在理解的基础上,学习者能够批判地学习新思想和事实,并将它们融入原有的认知结构中,能够在众多思想间进行联系,并能够将已有的知识迁移到新的情境中,做出决策和解决问题的学习。且不说这一定义几乎是西方学者定义的杂糅与翻版,如比蒂(Beattie)、柯林斯等认为,深度学习方式意味着学生为了理解而学习,主要表现为对学习内容的批判性理解,强调和先前知识与经验连接,注重逻辑关系和结论的证据。就其对于学习的本质认识而言,是经典的认知学派的信息加工理论的体现,后续的一些研究对于深度学习的认识几乎沿用了这一定义(也有少数教育学者如郭华教授等具有比较广阔的视野)。更加令人担心的是,大量从人工智能、机器学习视角来比照或反观人的学习的研究成果,更是一种“单向度”学习观的体现,在价值取向上出现严重偏差。本来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等方面的研究是“机器”模仿“人类”学习,现在反过来将“机器的学习”简单移植到人的学习中,要求人要像机器一样学习,变成“机器化的人的学习”,这绝不是“人的深度学习”,而是“机器人的深度学习”。这种简单比附及移用的做法背后反映了对“人的学习”与“机器学习”的根本看法的殊异。的确,人工智能、机器学习在模仿人的学习上取得了许多重要成果,但是人工智能与人在学习上具有本质区别。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人工智能与人虽然都具有理性思维能力(思考有限的、逻辑的、程序化的、必然的事情),但人还具有人性,具有情感、价值、精神、意义、灵魂等,还具有超理性能力,即具有思考整体性、无限性和不确定性的能力,尤其是变通能力和创造力。“真正的创造力并不能还原为自由组合和联想,而在于能够提出新问题,或者改变旧问题,改变既有思路,重新建立规则和方法……而要能够提出新问题或者改变规则,就需要能够反思事物的‘整体’或者‘根基’的思维能力,或者说,需要有一种‘世界观’或者改变给定的世界观……人工智能显然不具备思考世界或系统整体的能力……(它)只能思考有限的、程序化的、必然的事情,却不可能思考无限性、整体性和不确定性。”进一步来讲,如果我们从“信息加工”理论视野下的深度学习以及人工智能中的深度学习背后的“形而上学”基础来看,这是一种典型的“工具理性”,尤其是“技术理性”的哲学观。诚然,理性思维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最主要的特征,但是“理性思维实非人类之特异功能,而是一切智能的通用功能(人工智能就具有这种特异功能),以理性去定义人类是一个自恋错误。人类思维的真正特异功能是超理性的反思能力——反思能力不是理性的一部分,相反,反思能力包含理性而大于理性。反思首先表现为整体思维能力,尤其是把思维自身包含在内的整体思维能力”,而且人类还具有大量非理性特质,如精神、道德、价值、情感、自由等,正是因为有了这些非理性特质,人类生活才充满意义和价值。因此,这种基于对技术理性的崇拜导致的教育的工具主义倾向,把制度、计划、秩序、组织形式等视为学习的法宝,而把“人类精神”,尤其是人的自由践踏到无以复加的程度。这样的学习观培养出来的人只能是“单向度的人”或具有“平庸之恶”的“巨婴”。二是对于深度学习所发生的“情境”做了相对简化与孤立化,这一情境不是真实的学校学习,尤其是课堂学习所归属的情境,这实际上简化了人类复杂的真实学习,尤其是学校情境下的中小学的课堂学习。我们注意到马顿与萨乔的经典研究是在“测试”(考试)情境下进行的(即在让两组大学生阅读完相关内容后作答试卷),包括比格斯在内的后续许多学者的研究基本都是这样(这也是认知心理学派的基因),而且以大学生样本为主。这种“测试情境”是相对孤立的、静态的、简化的,从方法论角度讲还是“个人主义方法论”,即学习者是“个体”状态下的学习,是“去情境化”的学习,以“个体”作为最终解释依据,缺乏真实学习情境中讨论、交流等人际互动,以及特定社会文化的制约,更没有“学习共同体”的介入,完全不同于真实的学校或课堂学习。人工智能对于深度学习研究的情境也是一样,是对真实学习情境的一种简化或纯化。真实的学校学习是一个“他人在场”的学习,学习通常是发生在群体中的,是与具体情境相联系的,而不是孤立的“原子式”学习。完全孤立的、静态的、简化的情境中得出的深度学习机制或规律,一定难以解释真实学校情境中的深度学习机制或规律。正因为如此,20世纪末美国学习科学开发委员会编写的《人是如何学习的——大脑、心理、经验及学校》一书,特别强调了知识建构的情境性和社会性,“认知心理学应该做出更加现实主义转变,主张以生态学的方法取代信息加工的方法,强调研究自然情境中的认知,更多地关注环境对于智能的影响”,应当从“实验室研究”到“真实的学习情境”转向,而“有关认知与学习的情境理论已成为一种能提供有意义学习并促进知识向真实生活情境转化的重要学习理论”“所有学习离不开特定的文化模式、社会规范和价值期望,这些情境以强有力的方式影响着学习和迁移”。所有这些关于学习的阐述,都是对认知心理学“信息加工”理论的纠偏或完善。三是就国内研究而言,主要问题是“移译性”有余,本土化不足;思辨性主导,实证性缺乏。经过整理,我们发现,我国深度学习研究,无论在“量”上(研究人员与发表成果之多)还是在“质”上(关注的问题涉及面之广以及探究的深度)都取得了初步的成绩。但我们不能不看到,我国该项研究尚存在一些问题,研究成果多而杂,有一定的“泡沫”。其中的主要问题表现在“移译性”有余,本土化不足。由于深度学习研究的产生、发展以及所持有的理念、模式均来自西方,我国这方面的研究深受西方研究的影响,这是很自然的一件事。从研究的概念、范畴、模式到研究方法等几乎都是在翻译、移植基础上的一点推进。许多研究文献在涉及诸如深度学习的界定、标准、类型等专题时,无不具有“移译”的痕迹。许多论文的展开路径都是“文献整合—理论推演—案例佐证”。而理论探讨又以“译介”为主,或相互引用,引来引去,难免就有疏漏,如有些文献竟然把马顿、萨乔写成美国学者。针对上述情况,我们认为,早期初涉某一课题,大量移译、借鉴尚属正常,而且是十分必要的,但一直持续下去则与实践毫无裨益。实际上,我们所引用和借鉴的国外的研究成果多半是以西方国家的经验为原型,其理念、模式、措施等带上浓厚的西方色彩,如果将这些经验无保留地转移到其他国家和地区,其前提本身就很成问题,并且这些模式的效用性也值得怀疑。这实质上是一种“去历史性”“去社会性”的思维,它忽视了本国的特殊历史性、文化性与社会性。这种只满足于国外成果的介绍与引进,未能有效本土化的研究无益于我国深度学习研究及其实践的发展,很难转化成推动实践的“教育生产力”。二走向全视角深度学习一切现代的教育教学或学习都必须以学生全面发展作为根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从这个角度讲,应摒弃“单向度”深度学习观,呼唤建构一种全域或全视角深度学习观。这种学习观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对于深度学习的理解必须是整体的、全面的。所谓整体性或全面性理解的意思至少有两个相互交织的层面。首先,人的深度学习是一种整体的学习状态,是学习者全身心投入的过程,而绝不仅仅是学习者大脑内部信息加工的过程;它既是一个信息加工过程,同时还是一个充满着情感、意志、精神、兴趣的过程;它不仅是一个个体学习过程,还是一个社会过程、文化过程,对于中小学生来讲又是一个学习过程(学习如何深度学习)。学生在深度学习时的学习投入是全身心的,不仅仅局限于思维,更是情感、意志、动机、精神乃至身体等全方位的投入。因此,丹麦著名学者克努兹·伊列雷斯(Knud Illeris)提出“如果要理解人类学习的整体复杂性,就需要将多种资源纳入到我们的视野之中”,也就是说,对于学习的一个基本理解是“学习具有个体和社会的双重性”,就“个体性”来讲,是指“心理的获得过程”,而“决定获得过程的基本上来说还具有生理属性”,不仅如此,“获得过程还有一个动机要素,在相当基础性的意义上,指的是实现一个学习过程所需的心智能量”,而动机要素包含动力、情绪、意志、欲望、兴趣等。近年来的脑科学研究最有关键性意义的研究发现是:在一个正常的脑中,“理智”的过程不能离开“情绪”的东西独立发挥功能。可见,就学习者“个体层面”而言,学习是一个整体性投入,既有理智、思维的要素(尽管这些要素被认为是关键要素),同时更有情感、意志、精神、兴趣等方面的要素,它们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决定学习者的学习是否是深度学习。因此,美国著名学者琳达·达林-哈蒙德(Linda Darling-Hammond)在谈到有效教学时提倡“一种以学生的思维为核心的理解性学习,使学生全身心地投入,用启发式的教学方法将他们的身体、心理、认知、逻辑和情感统一起来”。此外,学生深度学习过程不仅是一个个体心理过程,还是一个社会文化过程。真实的中小学学生在学校情境中的深度学习更多地发生在“群体情境”中(课堂、课外集体活动等),而不是在一个“真空”中展开(就像认知心理学家实验的情境)。这样的学习场域中,学生不可能以个体的“原子方式”进行学习,而是在群体互动中进行共同学习,这就必然涉及社会文化因素。即使学生处于“个体状态”(如课外的自主学习或独学),但是当“个体”在理解相关知识、文化、价值时,其理解不可能不“镌刻”着特定的社会文化,不可能不受限于社会文化的影响或规范。因此,社会文化因素与其说是学生学习的“情境”“条件”,还不如说是学习“内在机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克努兹·伊列雷斯所说:“学习并非仅在单个的个体身上发生。相反,学习总是嵌入在一个社会性的情境中的,这个情境提供冲动,设定能够以及如何学习什么的框架……这些情境赋予了学习在基础性条件上的本质差异。”不仅如此,“学习具有个体和社会的双重性。这意味着必须将传统学习心理学的个体导向与现代社会导向整合起来,它们中的任何一面都不能单独阐明问题的答案,提供一种完全和‘正确’的理解,因为它们中的任何一面都是根基上有缺陷的观点”。这样看来,“所有学习都包含两个非常不同的过程,这两个过程必须都是活跃的,我们才能够学习点儿什么”,一个是个体与其所处环境的互动过程,另一个是心理的获得过程。其次,学生在深度学习中所能学到的不能仅仅是知识或思维,抑或是解决问题等理智方面的能力,更应当是全面的发展,像情感、意志、精神、激情、德性、灵性、自由、理想、卓越性、超越性等这些能够赋予学生的整体生活以意义乃至对于学生终身幸福至关重要的品质与价值,理应是深度学习过程中相伴随的、内在具备的特质,否则“如果不去或不能追求幸福,生活就毫无意义”,学习也就毫无意义,因为学习会变得像“机器人”那样的学习,而“使得生活具有趣味和意义的事情都来自道德和美,如果一切都替换成经济利益,那么人就以新的方式退化为动物了”。因此,教育就应当是“人的灵魂的教育,而非理智知识和认识的堆集”,是“人与人精神相契合”,是使受教育者“顿悟的艺术”,是促进受教育者自觉“生成”的一种方式,“教育即生成”,就是要让每个受教育者都能够主动地、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天赋的潜力,使其“内部灵性与可能性”得到充分的发展。深度学习也是如此,它应当是一个自我唤醒、自我生成、自我创造、自我超越的过程,而只追求心理过程的“信息加工”式的技术理性思想,实质上是“反人性”的,从根本上违背了人的自由及其超越性之根本特征。早在20世纪上半叶,针对当时日本国内教育的“严酷现实”(单纯的智能施教,为了升学考试竞争),著名教育家小原国芳就提出了著名的“全人教育思想”。他认为,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人格,是育成多方面和谐发展的完美的人,而不是单纯的智能施教,更不是为了升学考试竞争……教育内容必须包含人类文化的全部,理想的人必须是全人,要具备文化的全部,即由六个方面组成:学问、道德、艺术、宗教、身体、生活……全人教育就在于培养智(真)、德(善)、美、圣、体(健)、劳(富)全面发展的人。深度学习也应秉持这样的价值取向,培养“理性、道德和精神力量”的人(赫钦斯),所以深度学习的根本目标就是要培养心智(mind)、心灵(heart)和精神,而不仅仅是学科知识的学习。否则就是没有“灵魂”的机械过程,没有“价值旨归”的单纯的知识习得与内化过程。行笔至此,我们似乎可以这样来界定深度学习:在特定的社会文化情境中,学习者在与他人互动以及环境互动中,关注知识之间的有机联系,最终能够迁移并能够解决实际生活问题的意义生成的过程。二是深度学习品质是可以学习的,促进深度学习的策略必须是整体的、系统的、全方位的,任何单一的策略(如设计高阶思维问题)都不可能奏效或取得持续性效果的。首先,我们应当秉持“深度学习品质不是天生的,而是可以学习和发展的”这一核心理念,相信每个学生都有无限发展的可能性,每个学生在教师的有效引导下,在与同伴的良性互动中,在自我砥砺、自我锻造中获得深度学习之品质。当代多元智能理论给我们的巨大启示就是:如果我们考虑学生之间的个体差异,在确保深度学习的基本特质前提下,在尽可能了解每位学生兴趣爱好、家庭背景、学习风格、智能特点等方面的基础上,为每位学生设计适合其发展的教学方式与教学策略,以求学生形成个性化学习方式,那么,每位学生都有可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展,都有可能通过不同的方式获得深度学习品质。其次,关注深度学习的重点应当根本转变,从“结果”转向“过程”。中小学生要具备“深度学习”品质,必须在教师指导下,在群体互动中“学习”如何进行深度学习。因此,我们应当关注深度学习过程,关注深度学习发生的内在机理与外在条件,运用综合化、系统化教学策略,促发学生深度学习的发生。这与马顿与萨乔等人的研究不同,他们只是研究了大学生的终极学习状态,也就是说只关注了解决问题(解答试卷中的问题)过程中呈现出来的“结果性状态”,而没有考虑这种状态在学校教育中是如何得以培养和形成的。因此,研究者们与一线教师必须关注深度学习过程究竟发生了什么,我们如何促发学生深度学习的发生。在此,我们必须摒弃“单向度”思维,不能认为深度学习只是一个“认知过程”或单纯的“信息加工”过程,它还是一个社会文化过程,一个关涉情感、价值、精神的过程。因此,我们必须在思维上有所创新,建构系统性、复杂性思维,用整体的、系统的教学策略,促进学生深度学习。以往的研究或实践只关注“信息加工”过程,很少涉及社会文化过程、情意过程。所幸的是,近几年来,美国研究院组织实施的SDL项目中的“深度学习能力框架”关注了社会文化因素、情感态度价值观因素,丹麦学者克努兹·伊列雷斯倡导的“全视角学习理论”,我国少数学者也开始关注这些因素,这为我们以一种系统性、复杂性思维来建构整体的、综合的教学策略,既考虑认知层面,又考虑情感态度精神层面,还考虑社会文化层面,整体地促进学生深度学习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框架。最后,我们还必须在实际的学校教学情境中结合具体学科的教学,细致入微而不是大而化之地探讨促进学生深度学习的具体教学策略。任何学校情境的学习展开的主要方面还是围绕具体学科开展的学习,因此,深度学习的主流若脱离了具体学科的学习,那是不可想象的神话或是乌托邦的臆想,国内一些所谓的“全课程”之类的草率实验之挫败即是明证。三是在深度学习研究上必须摒弃“个人主义方法论”,彻底变革研究思维,这也是全视角深度学习的题中之意。以往的深度学习研究之所以限于认知心理学“信息加工”层面,从哲学角度讲,其立论基础是孤独的“原子式”个人主体观,在考虑深度学习内在机理时,其计算单位是完全独立自主的个体,“个人”成为理解一切的最后依据,但是这种个体只能表达人的身体存在,却不能表达人的精神存在。正如赵汀阳指出的那样,“人不可能仅仅作为个体而生存,而必须是群体存在,否则无人能够生存”。因此,从哲学存在论角度讲,我们必须建立一种“共在存在论”(ontology of coexistence),即共在先于存在,并且,共在规定存在,共在决定了任何存在都是一种相互存在。那么,我们为什么需要一个“共在存在论”来作为解释生活实践(包括学习活动)的基础呢?因为“与他人相处正是人生意义之所在,无共处就无生活……生活只能在与他人的积极共处中去创造和展开,或者说,只有积极的共在才能肯定存在,才能实现存在之生生本意,否则必是存在之否定”。因此“解释事的世界就需要一个与个体存在论(ontology of indivials)完全不同的共在存在论。”可见,全视角深度学习观召唤方法论的创新,必须摒弃以往的“个人主义方法论”,赋予社会学视角、文化学视角乃至人类学、管理学等多维视角以合法地位,充分考虑真实的学校情境中深度学习所关涉的诸多因素:生理、心理、社会、文化、管理,等等,在理论上、方法论上拓展、深化深度学习的研究。三未来深度学习研究与实践值得关注的问题深度学习的问题异常复杂,整体上的突围仅仅是万里长征刚刚走完第一步,还有很多具体的问题有待揭示,如学习者头脑中内部的信息加工如何与社会文化因素相互作用,其机制何在。笔者认为,至少有三个具体的操作问题值得进一步探寻。第一,目前在我国主要作为一种理念或理想的深度学习,如何转化为教师的有效教学行为,即在教学中,教师如何变革自己的教学行为,以促进或支持学生的深度学习,亟待需要“建章立制”。不管承认还是不承认,教师总是现阶段教学的主导力量,教师的教学行为往往决定着或制约学生的学习行为,因此,教师行为转变是必要前提。虽然深度学习研究从“学生角度”业已提出了一些可供操作的策略,如项目学习、大观点组织(big ideas)、结构化思考等,但是超越这些点状、碎片化策略,而从“教师角度”提出普遍化的“要求”应当是大范围推进深度学习的必要前提。因此,在深度学习理念与教师行为之间尚存在一个转化的中介,这就是指向于学生深度学习的“教学规程”的制定。所谓教学规程是指在一定的教育教学理论或理念指导下,旨在培养学生的某些特定素质或体现某种理念而对教师教学行为提出的若干规定及其相关的操作策略,它是引导教师转变教学行为以符合某种教学理念的规则、要求及其操作策略。目前,我们至少可以从教学前、教学中、教学后等几个方面提出一些教师变革教学行为的教学规程,如教学前“教师应当运用多种方法探明学生对于将要学习的概念或原理的前理解,并运用相应方法解构学生前概念”这一规程,就是指导教师促进学生深度学习的一个有效教学行为指导,而这一规程指引的教学行为的转变是有着理论基础的,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特别顾问、法国学者安德烈·焦尔当指出的那样,“不论是儿童还是成人,要让一个学习者掌握一项知识,就必须对他的先有概念进行真正的解构”。第二,具体学科教学中如何促进学生的深度学习更是未来一个基本问题。众所周知,每个学科的设置都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价值,尤其是2018年1月出台的新一轮高中课程方案中,各学科课程标准都是围绕“学科核心素养”来研制的,如语文学科核心素养就规定了语文素养的核心要素和关键内容,主要包括“语言建构与运用”“思维发展与提升”“审美鉴赏与创造”与“文化传承与理解”四个方面。语文学科中的深度学习必须指向这四要素的培养。因此,真实的学校情境中的教学总是而且首先必须落实在具体学科教学中,学生才有可能获得该学科核心素养。因此,教师在具体的学科教学中,如何结合学科知识的教学,引导学生深度学习,就成了教学实践中的重要课题。在学科教学实践与研究中,我们必须面对一系列问题,诸如是否存在促进学生深度学习的统一的、一致的方法或策略?人文学科与数理学科中的教学策略或方法有无区别?如果有,区别又在哪里?如果用比较公认的有效策略,如“大观点”来整合信息,文理学科是否有不同?另外,我们还要探明:为什么有的学生能进行深度学习,而有的学生只能停留在浅层状态,仅仅是因为其大脑中“信息加工”的不同而导致的吗?为什么有的学生在某些学科能够进行深度学习,而在另一些学科则呈现浅层学习状态,原因何在?中学生与小学生之间的深度学习的差异在哪里?等等。如果我们不结合特定学科的具体内容,不结合每个学生的具体学科学习来研究或实践,就会流于空谈,徒留浮夸的议论。第三,更具体的是,学界一般将“项目学习”作为深度学习的有效路径加以推崇(有研究表明项目学习可以以“大观点”来组织跨域内容,有利于课程整合,可以有效迁移学以致用等),但现有的项目学习多半是“拼盘式”学习,如围绕“春天来了”这一所谓的主题,语文课读春天的文章、写春天,科学课探寻春天的节气,美术课画春天,音乐唱春天,体育课玩春天的游戏等,这样的拼盘式学习是无法让学生真正走向深度学习的。那么,如何摒弃拼盘式学习,并以问题驱动、任务驱动来开展项目学习就是不二选项,但问题是,怎样的问题、任务才能驱动项目学习,有无学科差异,中小学生的项目学习有无差异,等等,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探究的问题。
新华社北京9月26日电 强化法学研究实践意识和问题导向;立足国情和本土资源,推进法治理论创新;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理论支撑……法学法律界专家26日表示,要加强法学理论研究,主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在26日由中国法学会主办的第十三届中国法学家论坛上,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指出,要自觉把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贯穿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和法治实践全过程,并转化为清醒的理论自觉、坚定的政治信念、科学的思维方法。法学研究要强化实践意识和问题导向,积极主动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要敏锐捕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法学理论研究的需求,认真思考、谋划、梳理本学科本领域的法治建设任务,从我国改革发展的实践中挖掘新材料、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观点、总结新经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不断深化,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理论支撑。中央政法委秘书长、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陈一新要求,法学会要在推动全面依法治国中充分发挥独特作用: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引领“定星盘”作用,充分发挥法学研究创新“领路人”作用,充分发挥全面依法治国“智囊团”作用,充分发挥高层次法治人才“孵化器”作用,充分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强阵地”作用,充分发挥服务群众“大平台”作用,充分发挥对外法学法律交流“主渠道”作用。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引领,立足国情和本土资源,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要积极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努力在建设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法律咨询服务和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宣传教育等方面有更大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 4 号关于发布《201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指南》及受理课题申报的公告根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司发通(2001)057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司法部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的规定,201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面向全国公开申报。现将课题申报受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 指导原则(一)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以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重点,深入开展理论研究,为国家法治建设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实践提供理论支持。(二)坚持应用对策研究为主、基础理论研究为辅。在注重应用对策研究的同时,适当兼顾法学基础理论研究。鼓励开展有针对性的应用对策理论研究和有前瞻性的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注重新兴学科研究、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二、课题类别和资助经费标准(一)课题类别课题类别分为全面依法治国理论研究重点课题、一般课题、中青年课题和专项任务课题。(二)资助经费标准1.全面依法治国理论研究重点课题:最终研究成果为专著、编著、译著等的,资助经费不超过10万元;最终研究成果为论文、研究报告等的,资助经费不超过6万元。对此类课题,可探索协助科研团队开展合作调研,促进成果转化。2.一般课题和中青年课题:最终研究成果为专著、编著、译著的,资助经费不超过5万元;最终研究成果为论文、研究报告等的,资助经费不超过3万元。3.专项任务课题:司法部不资助经费,课题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自筹经费。三、申报要求(一)申报受理范围全国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司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学类社团、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申报条件者均可申报。(二)申请者条件1.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申请者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对申报课题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足够时间专心研究。3.申请者(课题组全体成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申请重点课题者,课题主持人须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副厅(局)级以上职务;申请一般课题和专项任务课题者,主持人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正处级以上职务或已取得博士学位;申请中青年课题者,主持人和课题组成员年龄均不超过39周岁(1980年8月15日后出生),并且均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正处级以上职务或已取得博士学位。(三)申报注意事项1.申请重点课题、一般课题、中青年课题和专项任务课题者,由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按照申请者条件要求承担审查责任。2.每个课题主持人只能申报一个课题;课题组成员最多可以参加两个课题的申报(所列课题组成员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否则视为违规申报,参与申报材料无效。3.申请课题,原则上课题组由不少于两人、不超过六人(主持人除外)组成;确实认为本人已有足够的研究成果,有能力和时间按期保质完成研究任务的,可以单独申报,无需专门组成课题组。4.专项任务课题的申请者须自筹3万元以上的研究经费(不含出版经费),由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审查经费情况。5.课题题目:《课题指南》为课题的研究范围,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申报题目原则上从《课题指南》中选定,也可对申报题目作适当调整;有重大研究价值的课题,可不受《课题指南》限制;中青年课题和专项任务课题题目可以自拟。6.课题不资助博士论文,不能以博士论文相同或相似的内容参加课题申报。7.课题研究成果形式包括专著、编著、译著、教材、论文、研究报告、调查咨询报告或其他。研究成果为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的,须正式出版;研究成果为论文的,重点课题的课题组须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与课题研究相关的论文3篇以上,其他课题须发表2篇以上;研究成果为研究报告、调查咨询报告的,须有省(部)级以上单位出具的采用证明。8.课题的研究期限一般为两年。9.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作为主持人申报本次项目。(1)正在承担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司法部、科技部、中国法学会等同一或类似项目未结项的课题负责人。(2)曾经主持司法部课题被撤项未满3年的课题负责人。10.凡在课题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司法部有权随时撤销已立项课题,追回课题资助经费,两年内无资格申报司法部课题。四、申报办法(一)课题申报受理工作原则上由申报单位集中办理。申报材料请从“司法部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moj.gov.cn/)登录,在机构设置中点击直属单位“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研究室)”后下载。(二)申请者请认真阅读《管理办法》《课题指南》,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评审书》。(三)课题申请者所在单位应对申请者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四)申报材料使用WORD软件录入、A4纸打印的《申请评审书》一式6份(含原件1份)及电子版1份(发送电子邮件)。五、申报时间2019年6月1日开始,2019年7月15日截止(以邮戳日期为准)。六、材料寄送收件单位:司法部研究室科研管理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邮编:100020邮寄方式:一律采用中国邮政EMS方式寄送。联系人:庄春英 郑丽娟 姜楠联系电话:010-65152782 010-65152738010-65152786 E-mail:ky2726@sfbyjs.com附件:201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指南目录司法部2019年5月20日附件:201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指南目录一、 全面依法治国理论研究重点课题1. 当代中国法学话语体系建构的路径2. 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理论与实践研究3. 领导干部法治素养和依法执政能力考核指标研究4. 法治乡村的建设路径研究5. 我国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体系构建与应用研究6. 我国合宪性审查权力的功能定位与合理配置研究7.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背景下的行政组织法研究8. 我国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问题研究9. 互联网金融犯罪治理研究10. 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的《公司法》修订研究11. 中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研究12. 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研究二、一般课题13. 法治社会建设问题研究14. 党规与国法的界限、衔接与互动研究15. 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法研究16. 人工智能社会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17. 推进依法治藏的措施和办法研究18. 中国古代的司法监察机制研究19. 传统官箴中的司法理念研究 20. 近代中国警察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21. 西方法律教育源流研究22. 传统中国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研究23. 中国古代法律解释研究24. 宪法上“国家安全”条款研究25. 健全地方税体系的宪法学研究26. 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权保障问题研究27.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纪法衔接问题研究28. 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进程中的地方立法问题研究29. 反歧视立法的宪法问题研究30.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宪法问题研究31.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践状况研究32. 《行政处罚法》修订重点问题研究33. 统筹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与行政诉讼体制改革研究34. 新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中的疑难法律问题研究35. 法治政府建设领域实施“互联网+督察”的实践与探索36. 公共视频监控的法律规制研究37. 我国民办教育准入与退出的法律规制研究38. 信用联合奖惩制度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研究39.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功能研究40. 反垄断法修订完善研究41.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法律问题研究42. 大数据背景下地方金融监管模式研究43. 预算法视野下政府产业投资基金法律规制研究44. 知识资源数据库相似度检测的法律规制研究45. 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法律制度研究46. 人工智能法律风险防控的实证研究——以智能制造产业为视角47. 自然保护区内自然资源资产特许经营权制度研究48. 人工智能涉刑法问题研究49. 醉驾行为入刑后引发问题研究50. 毒品问题治理的实践困境与模式创新51. 城市犯罪的分布与防范对策研究52. 司法解释中的出罪研究53. 预防性犯罪化立法的限度研究54.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体系研究55. 未成年人犯罪立法完善研究56. 监狱罪犯评估矫正一体化问题研究57. 监察法与刑法衔接实施问题研究58. 人民法庭在基层治理法治化中的作用研究59. 我国司法鉴定管理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60. 纪检监察证据制度研究61. 司法执行公开透明制度建设研究62. “检察公益诉讼”等外案件范围研究6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司法鉴定问题研究64. 《仲裁法》修改中的疑难问题研究65.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改革研究66.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问题研究67. 民法典总则编与各分则编的立法协调研究68.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与清偿研究69. 共享经济法律规制研究70. 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难点与对策研究71.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研究72. 中国公司法历史演变中的国家功能与角色73. 推进我国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立法研究74. 无居民海岛产权体系研究75. 企业存货动态质押担保融资研究76. 国家海洋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77. 航空安全国际法问题研究78.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全球移民治理法律路径研究79. 贸易反制的国际法问题研究80. 陆海贸易新通道的货物运输规则创新研究81. “一带一路”战略下涉外公共法律服务问题研究82. 命运共同体视角下极地治理机制研究83. 环境法的法典化与最严密环保法治体系建设研究84. 中央环保督察的法治化研究85. 《国家公园法》立法研究86.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关系研究87. 可再生能源法制建设的域外经验研究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左滑动 浏览河南省法学会简介>>
周俊光习近平总书记说:“‘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要坚持立法先行,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快完善法律、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体系,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基本遵循。”中国当如何弘扬现代法治价值,充分发挥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或民间规范在当代法治建设中作用?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湖南省社科院姚选民研究员著的《民间法哲学论:一种中国特色法哲学建构论纲》一书,或许能为我们理解该问题提供一定思路。——着眼于民间法哲学理论话语之构建。就当下法学研究而言,基本的法学理论或法哲学理念,大多以国家法作为研究的核心或基准。在这一理念或范式支配下,排除在国家法范畴之外的民间法往往被有意或无意疏忽。纠偏当前这种“选择性失明”的法学理论或法哲学理念,仅具体例举国家法的“种种不足”是不够的,需要从法的本体论层面构建起一种足以和国家法哲学观相对应的民间法哲学观或广义法哲学观,确立起民间法与国家法相对应的理论主体地位。基于这种理论自觉,该书作者努力重构或建构“民间法”“场域公共秩序”等核心概念,并将其作为理论基础,勾勒出民间法的基石法益、基石法理及国内国际维度边界,搭建起民间法相较于国家法而言相对独立的法哲学理论话语体系。——着力提升民间法研究理论格调。一方面,力图实现民间法研究范式转换。作者所秉持的“法之二元论”,不再仅将目光聚焦在“国法”上,凡是社会生活中切实存在、发挥作用的规范类型,均视之为“法”的涵射对象而展开具体分析。作者将“法之二元论”运用到民间法哲学体系的构建中来,不仅突出民间法本身之为“法”的正当属性,更是将之上升到与国家法相对位的理论高度。另一方面,力图实现民间法理论体系重构。长期以来,大量研究者醉心于对民间法原始资料的搜集、整理,却忽视了一般化理论提升,“讲故事”有余而又“说理”不足。“形而下者谓之器,形而上者谓之道。”该书是目前国内为数不多之对民间法一般问题、一般理论进行“形而上”系统思考的专门著作。——为法治建设解决“路和桥的问题”。一方面,深化了关于法治主题的学理认识。法治价值具有一定普遍性,但作为文明秩序的法治形态并不存在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所谓普世模式。该书于目前法治理论研究有诸多有益尝试:一者从民间法哲学视角或广义上法的视角、而非国家法的单一视角来综合审视和研究法治问题;另者从民间法哲学视角看,法治具有“场域层次性”,一个国家的法治格局,至少中国的法治格局,不仅包括国家法法治,同时也包括民间法法治。另一方面,拓宽了对于法治建设的实践认知。法治实践要重视民间法的自在作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治状况,并不完全是由国家法的制定或实施状况所决定,在国家法产生以前,民间法就已经对特定社会关系社会事实做出了必要的调整和规范。即便在国家法产生以后,社会生活当中同样存在某些国家法不便介入、甚或不应介入的事项内容,如顾及起来“不经济”的社会纠纷类型。(作者系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编者按2018年,宪法修正案通过、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改、民法典编纂紧锣密鼓进行……相应地,法学理论研究也十分活跃,宪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学以及检察理论研究等均取得丰硕成果。从今天起,《检察日报》推出“2018法学理论研究盘点”专栏,与您一同回溯2018年法学理论研究,展望未来,敬请关注。原标题面向实践的中国宪法学韩大元2018法学理论研究盘点宪法学篇● 宪法修正案第44条将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以及《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的出台,使得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功能上由法律草案的统一审议机构转变为具有合宪性审查与法律草案审议功能的综合性机构。● 基本权利除了抵御和防范个人权利免受公权力侵害的个体主观性价值外,还具有维护公共价值观念、限制国家公权力、促进民族身份认同、促进社会资本更新等多种功能。● 宪法学者对于基本权利的研究,更加强调基本权利本体性内容在具体范畴的实现问题,努力寻求基本权利实践的具体形态。● 生态文明入宪的体系性功能包括三个方面,即生态观的宪法表达,生态制度的宪法安排以及生态权利的宪法保障,具有实现宪法在生态领域对于国家发展与公民需求之间规范的系统保障功能。2018年,正值改革开放40周年。在社会发展中,宪法学承载塑造价值、建构规范、凝聚共识、诠释实践命题的使命,在宪法和部门法之间建构良好的对话。40年来,宪法学作出的贡献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重建维护宪法秩序,建构宪法价值体系,为改革开放提供制度保障。概观2018年的宪法学研究,宪法学界继续坚持“实践意识”,在合宪性审查的推进、基本权利具体范畴的体系化、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合宪性审查研究的推进2018年6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等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对于如何发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合宪性审查中的作用,学界进行了全方位研讨。● 有学者从法案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演变的内在规律出发,认为宪法修正案第44条将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以及《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的出台,使得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功能上由法律草案的统一审议机构转变为具有合宪性审查与法律草案审议功能的综合性机构。● 有学者认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应界定为我国合宪性审查的专门机构。● 有学者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展开分析,认为备案审查属于合法性审查的范畴,在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启动机制等方面不同于合宪性审查。为此,有必要建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合法性审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机制,实现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在主体上的相对分离与制度上的衔接。● 有学者认为,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成立后,合宪性审查工作的重心应当转向程序类型的建构,包括抽象规范审查、具体规范审查和宪法诉愿三种。权力配置原理研究的展开对国家权力配置进行释义学建构构成了本年度宪法学研究的主题之一,也是宪法学研究从基本原理、基本权利研究转向建构国家机构原理体系的积极努力。● 有学者认为对权力体系进行分立或混合的形式主义理解,无法解释和规范国家权力的配置。● 有学者系统地研究我国宪法上的民主集中制,提出其宪法上的地位、功能以及具体运行中的特点。其观点认为,我国宪法对民主集中制规定方式的改变,蕴含着功能主义的权力配置原则,更强调国家效能和治理能力。功能主义的权力配置原则具有以机关结构决定职权归属、因应职权需要调整机关结构两项规范教义。这两项规范性原理可以实质性填充民主集中制的内涵,有助于解决有关我国国家机关之间出现的权限争议,我国国家机构的宪法释义学也可据此基础展开。● 有学者认为“机关+职权”的通说解释无法对横向分权的机理作出系统性的解释,认为宪法权限配置的五元结构、组织差序格局、人大组织优位、议行融合体制以及有限监督原则才是我国权力配置的结构性规律和特征。● 有学者认为不同权力持有者之间是互为独立又相互配合的,应将不同的国家职能整合到宪法的民主分权体制和统治行为规范的释义学中。● 有学者从宪法文本和历史演变两个维度,认真梳理了我国权力配置从议行合一到合理分工的演变过程,为我国现行宪法下的国家机构的宪法解释提供了依据,认为我国国家权力配置原理的重新阐释得结合改革开放后权力结构的变化来理解。● 有学者则追本溯源,研究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权力配置观,并探讨其对中国国家机构原理的影响。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权力配置观是以人的自由与解放为价值基础,以集权与分权的辩证统一为基本原则的国家权力配置观,具体包括“议行合一”与分权制衡、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代议民主与人民主权的辩证关系。2018年也是国家机构改革年,学者们积极参与机构改革的进程,纷纷献言献策。● 有学者认为,根据优化协同高效原则,机构改革应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中的问题应按照协同原则,致力于行政的一体性和行政的协调性。● 有学者认为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从组织法角度来看,有必要推进组织法的拓展,从而确立相应逻辑、结构,引导组织设置的规范化、法治化。● 有学者认为,探索机构改革,应在法治轨道下科学推进,正确区分“合并设立”与“合署办公”,充分发挥地方合署办公改革的积极性与首创性,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努力建设高质量的服务型法治政府。对于国家法学该如何展开,有学者指出,作为独立知识体系的国家法学的重构应该以三个转变作为标准:● 第一,价值立场上从“意识形态的国家法学”向“分配正义的国家法学”转变;● 第二,理论任务上从“革命的国家法学”向“治理的国家法学”转变;● 第三,方法论上从“单一方法的国家法学”向“多元方法的国家法学”转变。总体上来看,宪法学者们开始在释义学范式的指引下,一方面尝试对宪法国家机构条款进行规范释义和体系建构,一方面也在回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改革目标和“法治中国、法治政府”的时代主题。基本权利具体范畴的体系化经过十几年的积累,基本权利释义学体系已大体形成,学者们的学术关注焦点也逐渐走向基本权利具体范畴的研究。2018年基本权利研究的主要特点是体系化与精细化。● 有学者从具体情境中基本权利的竞合出发,分析了在此情况下应如何保障个人基本权利,并课予国家干预行为以论证负担。在对德国理论进行引介后发现,于自由权的三阶层审查框架中,基本权利竞合的解决重心已由基本权利保护范围阶段逐渐转向基本权利干预阻却违宪事由阶段,即从规范排除转向利益衡量。● 有学者则以权利和义务关系出发,认为由于宪法学界对现代宪法中来自不同传统、具有不同价值取向的公民义务类型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混淆,致使公民基本义务概念常常被滥用。为此,应通过对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义务概念的历史梳理,重新界定基本义务的规范内涵。● 有学者基于德国的理论,分析了基本权利丧失的具体条件和情况,认为在德国如果个人滥用基本权利攻击自由民主基本秩序将导致其丧失某些基本权利的后果,但基本权利丧失限于丧失出版自由、讲学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通信、邮政和电信秘密和财产权、避难权这七种基本权利。基本权利丧失的理论建构离不开基本权利关系范畴的研究。● 有学者从宪法与基本权利的关系出发,认为两者之间关系的处理应坚持宪法价值围绕基本权利这一“中心”展开,又要超越这一“中心”建构二者关系。因此,基本权利除了抵御和防范个人权利免受公权力侵害的个体主观性价值外,还具有维护公共价值观念、限制国家公权力、促进社会资本更新等多种功能。此外,基本权利私法效力仍是2018年宪法学界关注的学术热点论题之一。● 有学者对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问题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基本权利是否具有第三人效力的问题与公私法划分没有必然联系,间接第三人效力方法的本质是德国独创的宪法导向性解释。基本权利客观价值秩序理论体现了德国法律实证主义思想的桎梏。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为代表的超实定法社会主义道德理论才是我国实定法背后的价值秩序。● 除了对德国理论的批判外,也有学者认为个人权利—国家权力二元结构基本权利效力理论难以妥当回应社会公权力普遍兴起的现实,应确立基本权利对社会公权力主体的直接效力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当然,对于基本权利私法效力的研究不限于反思与批判上,还体现在对基本权利私法效力微观范畴、效力机制的研究上。● 有学者从具体的基本权利出发,认为宪法上的劳动权有着复杂的规范构造,它是以职业自由为基础,而以国家保护义务为核心,并以国家给付义务为外围。劳动权的核心是国家保护义务和给付义务,在这个方面它很难产生所谓的第三人效力。● 至于对外国理论的介绍,有学者对日本基本权利在私人间效力的学界论争、法院实践及其演变历程做了推介,并分析了日本的学说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总体上看,2018年,宪法学者对于基本权利的研究,更加强调基本权利本体性内容在具体范畴的实现问题,努力寻求基本权利实践的具体形态。有关基本权利主体性范畴、私人效力范畴及基本权利和部门法关系范畴的研究又推进了一步。宪法文本上的环境条款2018年修改宪法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使生态文明成为国家发展目标之一。如何从宪法、国家目标与环境权的视角合理地定位宪法环境条款成为宪法学研究的新课题。● 有学者从生态与环境的关系出发,认为生态文明写入宪法,兼具法律体系外部和内部的双重意义,在我国宪法文本中形成了生态环境保护较为完整的包括显性规范和隐性规范在内的规范体系。生态文明入宪的体系性功能包括三个方面,即生态观的宪法表达,生态制度的宪法安排以及生态权利的宪法保障,具有实现宪法在生态领域对于国家发展与公民需求之间规范的系统保障功能。● 有学者认为,环境治理的概念可以很好契合特定的“宪法环境现象的逻辑结构”,既包括宪法对环境治理的内部规制,也包括外部规制。● 有学者则进一步阐明生态文明入宪的意义解析,不能割裂宪法环境条款的整体变迁,只有借助历史解释方法才能真正理解环境、发展与人权的关系。生态国策、环境人权和国家环保义务构成三位一体的环境规范整体,宜采用体系解释方法实现三者的价值贯通与功能互补。为此,有必要探索宪法环境条款的释义学并构建环境宪法,填补环境立法的价值真空并实现环境法的内容统合。环境法的立法和解释应充分体现宪法价值,尤其是对环境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法国和德国宪法在宪法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文本结构与解释原理对我国宪法研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有学者对法国环境宪章进行了推介,认为环境法在传统上基于环境公益而强调国家环保职责,这种偏颇由于环境人权的宪法化而得到纠正。环境宪章通过多样化实施促进了环境法的完善与环保实践的优化。在生态文明入宪后应当处理好环境公共利益、国家环保职责与环境人权的关系,实现国家尊重和保障环境人权的最终目标。● 有学者认为,通过2018年的宪法修改,我国环境宪法的规范体系得到进一步充实。生态文明等内容的入宪,体现了部门法的宪法化,也回应了环境法的价值诉求。我国环境宪法采用了国家目标而非环境权的规定方式,但通过对国家权力课予不同层次的义务,满足了环境权入宪的功能期待。为此,对宪法修改后形成的“环境宪法”的诸规范,需要在宪法与部门法交互影响的原理下作出体系融贯的解释。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对于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关系。● 有学者认为,我国是实施成文宪法的单一制国家,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位置以及现有自治条例的内容来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虽然具有综合性,但实质上是该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组织法和执行职务的办法。● 有学者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法在调整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应以宪法的深入实施为逻辑前提,以法律解释的加强为重要路径,以法律规范的修改为努力方向,以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出台为改革抓手,处理好宪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关系。● 有学者则从合宪性调控、合宪性解释的角度探讨了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有学者以工伤认定为中心考察了法院的审判实践,认为只要法条的制定者在法律文本中未明确提出反对意见,就可以基于宪法原意、原则与精神对法条文义进行规范内涵的解释。● 有学者则对网络诽谤案件中“通知—移除”规则进行了合宪性调控分析,认为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比较完善的违宪审查机制,但依然应该尝试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对“通知—移除”规则进行合宪性调控,对其中的一些关键内容进行合宪性解释,使其更加符合宪法保障言论自由和监督权的价值。由此可见,2018年对宪法与部门法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中微观层面的阐释,更强调宪法在法秩序的最高法律效力与下位法对宪法规范性、优位性的回应。另外,宪法学界对修宪的相关理论与比例原则的具体运用问题进行了研究。● 有学者对2018年修改宪法写入宪法第1条第2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行了宪法结构分析,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延续了“社会主义”的发展目标,又立足当下,从绝对的“公有制”改造变迁为“公私二元”并存,构成了宪法的规范结构基础。● 有学者认为,当下中国,社会主义价值与现代性始终是国家所追求的双重目标。宪法中的“建设者”作为一种时间维度的存在物,正处于这一进步主义时间坐标的“现在”位置上。建设者受制于宪法所构筑的国体语境,同时又独立于这一语境,而与国家现代性联系在一起。建设者的现代功能身份与政治身份的二元构造,说明了实现国家现代化的进程与理论的演变。● 对于我国宪法文本中是否蕴涵了比例原则,有学者对各国宪法文本进行研究后发现,我国宪法已初步确立了比例原则之于国家权力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基本模式。(作者分别为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许瑞超)检察日报社全媒体采编中心出品文字丨韩大元 许瑞超编辑丨李春薇联系邮箱丨jcrb2014@qq.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 182 号关于发布《201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指南》及受理课题申报的公告根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司发通(2001)057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201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面向全国公开申报。现将课题申报受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指导原则(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以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重点,深入开展理论研究,为国家法治建设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实践提供理论支持。(二)坚持应用对策研究为主、基础理论研究为辅。在注重应用对策研究的同时,适当兼顾法学基础理论研究。鼓励开展有针对性的应用对策理论研究和有前瞻性的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注重新兴学科研究、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二、课题类别和资助经费标准(一)课题类别课题类别分为重点课题、一般课题、中青年课题和专项任务课题。(二)资助经费标准1.重点课题:最终研究成果为专著、编著、译著等的,资助经费不超过10万元;最终研究成果为论文、研究报告等的,资助经费不超过6万元。2.一般课题和中青年课题:最终研究成果为专著、编著、译著的,资助经费不超过5万元;最终研究成果为论文、研究报告等的,资助经费不超过3万元。3.专项任务课题:司法部不资助经费,课题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自筹经费。三、申报要求(一)申报受理范围全国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司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学类社团、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申报条件者均可申报。(二)申请者条件1.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申请者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对申报课题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足够时间专心研究。3.申请者(课题组全体成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申请重点课题者,课题主持人须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副厅(局)级以上职务;申请一般课题和专项任务课题者,主持人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正处级以上职务或已取得博士学位;申请中青年课题者,主持人和课题组成员年龄均不超过39周岁(1979年8月15日后出生),并且均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正处级以上职务或已取得博士学位。(三)申报注意事项1.申请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专项任务课题者,需提供主持人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学位证书或人事部门的职务任免文件)复印件一份;申请中青年课题者,须提供主持人和课题组成员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学位证书或人事部门的职务任免文件)复印件各一份。没有证书或任免文件者,需出具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书面证明。2.每个课题主持人只能申报一个课题;课题组成员最多可以参加两个课题的申报(所列课题组成员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否则视为违规申报,参与申报材料无效。3.申请课题,原则上课题组不少于两人、不超过六人(主持人除外);确实认为本人已有足够的研究成果,有能力和时间按期保质完成研究任务的,可以单独申报,无需专门组成课题组。4.专项任务课题的申请者须自筹3万元以上的研究经费(不含出版经费),并附经费资助单位的证明材料。5.课题题目:《课题指南》为课题的研究范围,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申报题目原则上从《课题指南》中选定,也可对申报题目作适当调整;有重大研究价值的课题,可不受《课题指南》限制;中青年课题和专项任务课题题目可以自拟。6.课题不资助博士论文,不能以博士论文相同或相似的内容参加课题申报。7.课题研究成果形式包括专著、编著、译著、教材、论文、研究报告、调查咨询报告或其他。研究成果为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的,须正式出版,并标注司法部课题项目名称且为唯一标注;研究成果为论文的,重点课题须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或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与课题研究相关的论文3篇以上,其他课题须2篇以上;研究成果为研究报告、调查咨询报告的,须有省(部)级以上单位出具的采用证明。8.课题的研究期限一般为两年。9.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作为主持人申报本次项目:(1)正在承担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司法部、科技部等项目未结项的课题负责人。(2)正在承担中国法学会批准的同一或类似课题研究内容的课题负责人。(3)曾经主持司法部课题被撤项未满两年的课题负责人。10.凡在课题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司法部有权随时撤销已立项课题,追回课题资助经费,两年内无资格申报司法部课题。四、申报办法(一)课题申报受理工作原则上由申报单位集中办理。申报材料请从“司法部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moj.gov.cn/)登录,在机构设置中点击直属单位“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研究室)”后下载。(二)申请者请认真阅读《管理办法》《课题指南》,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评审书》。(三)课题申请者所在单位应对申请者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四)申报材料使用WORD软件录入、A4纸打印的《申请评审书》一式6份(含原件1份,资格证书或证明只需1份,放在原件材料中)及电子版1份(发送电子邮件)。五、申报时间2018年7月1日开始,2018年8月31日截止(以邮戳日期为准)。六、材料寄送收件单位:司法部研究室科研管理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邮编:100020邮寄方式:一律采用中国邮政EMS方式寄送联系人: 庄春英 郑丽娟 姜楠联系 010-65152669010-65152692 传真:010-65152669E-mail:ky2726@sfbyjs.com附件:201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指南目录司法部2018年5月30日附件201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指南目录一、重点课题1.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研究2. 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研究3. 长江保护立法研究4. 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研究5. 雄安新区建设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研究6. 大数据与网络安全立法研究7.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研究8. 国家机构改革与国家机构组织法研究9.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制度建设研究10. 改善营商环境与完善商事法制研究11. 企业海外投资风险防范法律对策研究二、 一般课题12.法律统一资格考试命题制度比较研究13.法律职业伦理比较研究14.法治评估方法研究15.法治文化建设与去除宗教极端化思想研究16.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研究17.司法解释的规范化研究18.汉朝基层司法运作研究——基于新出土法律文献19.中国古代法律解释研究20.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流变研究21.地方立法备案审查机制研究22.国家的社会权利保障义务研究23.改革开放与宪法修改研究24.完善合宪性审查机制研究25.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体制机制创新研究26.依法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研究27.行政协议诉讼的法律适用研究28.戒毒人员权利保障制度研究29.事权与支出责任动态调整机制法治化研究30.信访法治化研究31.优化营商环境的行政监管制度改革研究32.行政确认无效研究33.征信制度的法律规制研究34.非刑罚性犯罪制裁研究35.极端主义的群体心理学研究36.监狱法修订研究37.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认定38.数据权的刑法保护研究39.少年收容教养制度改革研究40.刑法中的“明知”及其司法认定41.罪犯分类教育与评估研究42.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43.家事审判情理法模式的现代建构44.辩护律师全覆盖的难点与对策研究 45.民商事纠纷网上审理标准规范体系研究46.人工智能时代在线公证研究47.统一司法鉴定标准化研究48.未成年服刑人员重返社会法律保障与机制建设研究49.刑事辩护职业伦理研究50.员额制背景下的法官胜任力模型构建51.创业公司股权结构法律问题研究52.非典型担保法律问题研究53.民法典分则与农地用益物权体系构建54.人工智能产品法律责任研究55.商业养老保险法律问题研究56.数据确权与交易法律问题研究57.中国当代民事习惯调查与司法裁判适用研究58.公司治理的改革与公司法的修改完善59.《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研究60.保险、银行业监管机构合并后监管功能整合研究61.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纠纷解决机制研究62.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63.数字货币的法律监管64.互联网平台竞争的法律规制研究65.产业政策法治化司法保障研究66.中国破产法修订研究67.涉外法律服务平台机制研究68.朝鲜半岛和平机制构建的国际法问题研究69.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促进与保障研究70.国际投资仲裁案例的大数据分析71.论海牙“判决项目”的最新发展——中国视角、立场与方案72.外国投资移民措施对我国反腐败追逃追赃的影响研究73.外逃人员缺席审判法律制度研究74.党政同责环保督察立法研究75.国家公园立法研究76.环境法典编纂研究77.人类遗传资源法律保障研究78.排污许可制度立法研究来源:司法部微信编辑:刘海滨 王佳茹 路双英谢谢阅读!觉得不错,请您点赞留言!↓↓↓
4月24日至25日,第十九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暨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年会在济南召开。作为部署新时代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重要会议,此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全国两会精神,把握新时代检察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加强对检察工作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交流,为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支撑。来自部分高校的专家学者和检察机关的检察人员150余人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围绕“新时代中国检察制度发展的机遇与挑战”主题,从检察职能调整与检察工作新格局、检察改革与配套机制完善、办案责任制的推进与完善、公益诉讼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交流、探讨。本次年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山东省检察院承办。检察职能调整与检察工作新格局“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等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的深入推进,给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带来了深刻变化,也给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带来重大调整。”上海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光贤认为,司法责任制落实、诉讼制度改革、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职能转隶、确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等,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实现重大历史性跨越,检察权的内容、配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检察机关要抓住深化改革契机,适应司法体制改革后的新变化,聚焦法律监督主业,不断加强刑事检察,切实推进民事检察,积极探索行政检察,深化控告申诉检察,全面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能,强化监督机制体系建设,履行公共利益代表职责,有效维护和加强法律监督权威和公信力。山西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崔国红表示,面对新时代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检察机关需要及时转变监督理念、调整工作机制,围绕精准监督、合力监督、公开监督、多元监督、分业监督等五个方面,全面构建新时代检察监督新模式,推动检察工作在新的起点上持续健康发展。其中,精准监督是主要目的,合力监督是权威来源,公开监督是手段特征,多元监督是业务范围,分业监督是工作机制,共同组成一套包含机制、手段、范围、保障、目的等相互联系、立体支撑的监督体系,切实承担起新时代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使命。“按照重构与优化的逻辑思路,需要从法律监督内外关系结构两个层面和检察权行使的纵横两个维度,实现对法律监督权能配置和格局的完善。”山东省济南市检察院检察长宋文娟建议,通过保障法律监督知情权、正确行使法律监督调查权、以强化监督为导向重塑检警关系等措施,充实法律监督权能,完善法律监督外部关系结构;深化内设机构改革,优化法律监督权能横向配置;合理配置各层级权限,理顺法律监督纵向结构关系。“的确,涉及检察机关的一系列重大策略和措施,使得检察机关从静态职权配置到内在的运行机制和外部管理体制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是,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并未改变。”湖北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王磊认为,根据在国家制度中的角色地位和功能作用进行细分,可以将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的守护人、司法公正保障者、社会公共利益代言人、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者,依此将相应功能及职权归类,有利于丰富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使其历史使命更加鲜明。“检察职权的配置,需要考量司法规律、国家制度及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遵循符合法律监督性质、发挥监督制约作用等基本规则。”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张雅芳认为,应该通过构建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形成公诉为主导的刑事控方格局等,充实、完善检察诉讼职能;通过推进逮捕条件司法审查公开化改革、完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能等,优化、调整司法审查职能;强化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构建科学立体的刑事执行监督体系等,丰富、强化司法监督职能。浙江省金华市检察院检察长毛建岳表示,基于检察机关宪法定位、检察权运行基础等方面的因素并未产生重大变化,应该立足法律监督定位,以公益保护和人权保障为目标,运用监督、公诉、审查等权能,在诉讼和行政执法两大领域树立监督权威,以深化法律监督,构建监督新格局。检察改革与检察工作机制创新“司法改革经过谋划部署期、新旧转换期之后,正式步入了‘后改革期’。”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提出,应进一步推动综合配套改革,促进改革系统集成,提高改革的体系化、精细化和适应性;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比如,细化实践操作规程,推动重大监督事项由“办事模式”向“办案模式”转变;进一步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坚持扁平化管理和专业化建设相结合,按照检察职能和履职需要科学设置机构和办案组织;等等。“目前,检察建议在实践中存在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制作质量参差不齐、考评机制不科学等问题,影响了检察建议作用的充分发挥。”山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振忠结合该省实践探索提出,要坚持多措并举,推动检察建议工作规范有序运行;强化顶层设计,明确检察建议操作规程;完善制度机制,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程序,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成都理工大学司法研究院教授万毅提出,检察建议要以检察机关名义对外发出,以彰显法律监督的重要性和严肃性。检察建议书可考虑改为法律监督书或者法律监督通知书,以提高法律监督的权威性。而且,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有必要就案件监督的处理建立衔接。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向被监督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如果被监督机关拒不履行,检察机关有权给监察委发处分意见建议书。“检察内设机构改革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改革,各地内设机构改革实践路径主要分为两个不同的方向:一是按照‘大部制’的理念进行机构整合,二是对内设机构进行细化、类型化、专业化调整。”结合该院两年多的大部制整合探索,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刘晴提出,内设机构的优化设置需要考量以下因素:《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对检察内设机构改革的原则性规定,必须遵循;重新审视检察业务机构的功能定位;对检察职权的细化分类;检察一体化原则的考量,包括跨行政区划的业务机构、机构设置的统一性等。“检察改革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其效果在政治、法律、社会等多个层面均能反映,相应亦可从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等多个角度进行评估。”就检察改革社会效果的评估,贵州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范思力认为,预设为检察改革社会效果的评估指标必须具备五个必要条件:其主张或论证要符合法理通说;单个的预设指标要以检察改革专题为客体;指标与对应检察改革专题之间要有可证伪性;被评估对象无法直接控制指标数据变化;指标的数据应保持稳定且能同步公开。比如,建议将非指派辩护律师介入检察环节的人数变化情况作为“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改革专题的评估指标,将报考检察机关的人数变化情况作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改革专题的评估指标。“强制性侦查措施是一柄双刃剑,如果设置或运用不当,就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的威胁甚至侵害,回应司法实践需求,必须认真思考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程序性控制问题。”江西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罗军认为,面对强制性侦查措施,我国确立以检察机关审查监督为主的控权模式,既符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也有助于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当然,必须首先就检察机关对强制性侦查措施实施司法审查作出明示性的授权。再主要根据对人身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对财物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对隐私权的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分类,设立相应机制,并对某些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审查活动进行诉讼化改造,强化检察权行使的司法化,更好地保障强制性侦查措施依法、合理适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推进与完善“科学研究检察办案、办案权等基础概念的内涵外延、特点、规律,对于检察机关进一步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新时代检察事业科学发展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北京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孙春雨认为,对“检察办案”的界定,既要体现办案的一般规律,又要体现检察业务特点,更要符合司法改革的要求。检察办案,是指检察办案主体依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推理判断的基础上,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过程,其构成要素包括适格主体、法律依据、法定程序、法律效力、法律责任、形式要件等。贵州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承志认为,检察机关的办案应有别于公安机关的办案和法院的办案,至少要考虑办案主体、诉讼阶段、法律效力、司法责任、权力层级等要素,以体现检察机关的监督属性和司法属性。检察办案的理论依据是办案权的确立,广东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专题科负责人刘婵秀提出,检察办案权应界定为:检委会、检察长、部门负责人、检察官作为不同层级检察主体以审查、决定等方式介入、影响具体个案处理的权力。根据不同层级检察主体介入、影响具体个案方式的不同,办案权可主要划分为直接办案权和监督管理权两种类型。“在检察办案过程中,不同的办案主体拥有不同的权限,同时也要承担不同的办案责任。因此,为了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首先要明确检察官的权力清单。”云南省检察院民事检察处副处长王玄玮认为,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应处理好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相对独立、授权与限权、司法亲历性与集体决策、顶层设计和试点探索等关系,找准检察官权力清单的功能定位,确定检察官权力清单的合理形式,把握检察官权力清单的主体素能,并适时将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布。对于如何准确认定检察委员会在办案中的责任,也是落实好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切入点和关键环节,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郑东认为,需要整合修订配套制度规定,做到对检委会追责的法制化、制度化;明确检委会责任主体和认定标准,确保追责的可操作性;改革完善检委会的追责主体规定,提高检察公信力等。相应地,要建立上会案件过滤审查机制,明确检委会职责范围;严格落实检委会纪要文书报备制度,以流程监控增强对检委会的监督作用;等等。山东省冠县检察院检察长周颖认为,将司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应当妥善解决检察一体化与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的关系;进一步明晰员额检察官与(副)检察长、检察官助理之间的权力界限,厘清不同主体的职权范围;多渠道、全方位构筑案件讨论机制,主要包括捕诉衔接工作机制、检察官联席会议机制、与上级检察院对口部门讨论机制等;构建员额检察官的监督管理机制,通过科学的业绩考核机制和外部制约机制,实现监督的可视化、智能化、标准化。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精细化构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汤维建“当前,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精细化建构还未完成,建议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等机制,保护公共利益,同时发挥补充行政执法不足的功效,实现公共利益司法保护的双赢。”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刘艺认为,有必要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与其他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从理论研究的角度看,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违法构成与可罚性标准的衔接问题仍然未有系统成熟的结论,因此,也可以通过附带诉讼的实践来探索侵权、违法、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而建构公益诉讼领域三种责任互为补充或者互相衔接的最优追责体系。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基于实现诉讼目的和降低诉讼成本的要求,对于证明标准的确立,四川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吕天奇认为,行政公益诉讼证明标准应该比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低。为了提高诉讼效益,保障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党组成员王俊认为,应完善调查核实等配套制度。通过法律规定,对相应的义务人附加其在公益诉讼中提供证据材料、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义务,并对不履行义务的规定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如何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作用,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检察院检察长吴永河提出,应完善诉前程序,细化诉前程序流程,做到规范司法;坚持起诉标准,强化诉前程序证据的搜集、固定;规范检察建议文本,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明确行政机关充分履职的判定标准;建立健全“公益诉讼基金”专项账户,强化经费保障。在行政公益诉讼判决履行阶段,如何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确保判决的顺利履行?浙江省宁波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沈海东建议,在确立检察机关执行监督权的前提下,应设计科学的监督程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监督行政权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能作用。例如,探索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判决履行情况跟踪监督机制,要求行政机关定期向检察机关报送判决履行情况。检察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履行判决的情况进行跟踪,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判决或不当履行判决的,应当向其发出检察建议。以更高站位彰显公益诉讼特色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周长军公益诉讼在我国司法制度中是一个崭新的制度,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更是一种制度创建。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需要放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中进行讨论,并不仅仅是一个微观制度的完善,既涉及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也涉及检察机关职能的调整,还涉及国家权力的优化配置,实际上具有诉讼法意义,也具有行政法等实体法意义,还具有宪法层面的意义,应当从多维度进行解读和阐释。而且,既然是全新的权限和职能,就应该有全新的理论支撑,就更应该充分重视公益诉讼这一制度的创设,真正把握好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真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诉讼,它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超越了诉讼的范畴。因此,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理解,应该跳出普通诉讼的狭义思维,赋予非诉讼的特点,从更高的站位、更开阔的视角来审视公益诉讼,彰显公益诉讼特色,为公益诉讼注入刚性元素。比如,赋予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调查核实权,没有调查核实权无法行使法律监督权,这是应有之义。同时,要做好公益诉讼社会化工作,力求取得全社会的支持,优化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环境,发动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案件线索。当然,公益诉讼也无法仅仅依靠检察机关妥善解决,需要和其他机关一起进行,这就需要和其他机关建立相应的外部衔接机制,比如,与行政机关的信息化衔接。准确界定办案 逐步加大放权关于检察办案的界定问题。司法实践中,由于问题意识不同,对办案的理解和界定存在较大差别。有的主要从检察官入额、考核评价、内设机构、分类管理等方面考虑,进行相对狭义的界定;有的从主体方面考虑,持一种相对广义的观点。之所以对检察办案在理解和认识上会存在分歧,主要是因为不少业务活动的办案特性不容易判断,但是,如果不作为办案对待,就无法配置员额,机构设置上也会受到影响。正是由于检察业务活动、管理方式等具有自身特点,在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过程中,要根据检察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比如对于检察办案的界定,要符合检察机关的特点和检察实践的要求,以更好地推进检察机关员额制改革和司法责任制改革。关于权力清单问题。权力清单主要是为了解决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员额检察官、检察长与副检察长、检委会之间的权力配置与责任归属问题,保障员额检察官办案的相对独立性。理论界与实务界从不同办案主体的权力清单、正面清单与反面清单等方面进行了诸多研究和探索。个人认为,权力清单的制定与配套条件的支撑密切关联。在员额制改革与司法责任制改革配套条件尚未充分到位的情况下,权力清单中对员额检察官的放权要适度,应当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综合配套措施的完善,逐步加大对员额检察官的放权。当然,也要区别对待,在那些司法环境和配套条件较好的地方,放权的力度可以大一些。(检察日报 张建升 刘传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