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科研诚信、作风和学风建设,要求“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优化创新发展环境,为创新强省建设夯实制度、文化基础”。近日,浙江省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的实施意见》,明确了相关政策措施。《意见》提出,建立职责明确、协调有序的工作体系。参照国家的管理体系和工作要求,结合浙江省科研诚信建设实际,构建省市县三级联动、各部门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明确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创新主体、专业机构、社会团体及科研人员等责任,形成全社会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合力。《意见》明确,建立科学规范、奖惩有力的政策体系。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建立调查认定处理规则,健全科研成果管理制度,完善联合激励惩戒制度。对存在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要求的,要视情追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所获利益,在表彰奖励、晋升使用、参与项目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对守信红名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给予激励。《意见》强调,建立弘扬正气、恪守诚信的保障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监督评估,浙江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科研诚信建设情况评估,对重大事件及时开展跟踪监测和分析,定期发布浙江科研诚信建设状况;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科研诚信和科学家精神典范榜样,引导科研人员和高校师生树立恪守道德、严谨求实的学术品格;加强教育培训,从事科研活动企业、高校院所、社会组织等应将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加强对科研人员、教师、学生的教育引导。(文章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原标题:增强科研诚信建设工作责任感——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举行3月26日,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党组书记谢伏瞻主持会议并讲话。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王京清出席会议。中宣部、教育部、科技部、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代表出席会议并发言。谢伏瞻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提升哲学社会科学的原创能力和水平,科研诚信建设至关重要。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准,是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进入新发展阶段,我们要增强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分析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加快建立健全学术评价体系,加强对科研工作的监督管理,筹建科研诚信管理系统,加强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宣传教育。谢伏瞻强调,推进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成员单位要用好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联席会议平台,凝心聚力、信息共享、协同高效、形成合力,有效遏制各种科研不端行为。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负责同志作2020年度全国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工作汇报。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代表分别介绍了2020年各系统科研诚信建设工作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会议还举行了“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网”网站启动仪式。中国社会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3月29日第2135期 作者:记者高莹欢迎关注中国社会科学网微信公众号 cssn_cn,获取更多学术资讯。
袁军鹏20世纪以来,科研成为一项在政府、产业、基金会等支持下由大学、研究所等机构具体执行的复杂社会活动。与此同时,科研不端行为极大影响了社会对科研的信任。1981年3月,美国国会就生物医学领域发生的科研不端事件召开了第一次听证会,标志着科研诚信治理进入政策解决层面,科研诚信建设已经成为各国政府科技管理的重点之一。当前,国际上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主要包括政府管理部门、议会、科技社团、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经费资助机构、科技期刊及出版机构等。按照主导的主体性质,科研诚信建设体系可以分为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政府主导,以丹麦为代表的国家层面独立机构主导和以英国、加拿大为代表的资助机构主导3种模式。我国则采取政府主导模式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在科研诚信相关的法律制度方面,法国、印度、巴西等国家没有关于科研诚信的法律,中国、德国在部分研究领域有相关法律,丹麦、挪威分别颁布了《研究咨询系统法》和《研究伦理和诚信法》。而美国、日本等国家出台了科研诚信相关的政策法规,建成了涵盖主管机构、资助部门、科研部门在内的比较完善的科研诚信体系。在机构层面,许多国家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经费管理部门都有自己的科研不端相关规定。据国际科研合作信息网2021年3月统计,中国、美国、英国、日本、法国、德国、加拿大等27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全国性的科研行为规范。此外,世界科研诚信大会、欧盟委员会、全球研究理事会、国际科联科学自由和责任委员会、国际科学院组织、科学欧洲、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全球科学论坛等国际组织也都发布了关于科研诚信的原则、声明、指南和报告。这些法律和规范一般都界定了科研诚信的概念、原则,良好实践的行为准则,科研不端行为的表现形式、举报查处流程等内容。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国外高校在制定科研诚信规范、建立不端行为查处程序与规则、开展科研诚信教育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具体做法包括聘请专家或设立专门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组织开发教育培训课程,并在网站上提供针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详细解释、全面的科研诚信以及良好研究实践的训练课程,同时对出现的科研不端行为给予严肃处理。哈佛、剑桥等高校还注重培养负责任的研究文化,这对于我国高校落实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的主体责任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国际上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机构主要有政府、独立机构和科研机构三类。丹麦政府设立了独立的学术不端委员会,负责全部学科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和监管,从而有效克服科研机构因自查而可能带来的痼疾。但大多数国家,包括美国、英国、中国等,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机构主要是科研机构。同时,有些国家也有其他组织可解决科研不端问题,如克罗地亚、波兰由政府组织解决,奥地利由独立组织解决,瑞士由基金机构或学术组织处理科研不端问题。2018年,《科学》基于撤稿观察数据库发布全球撤稿报告,表明科研诚信问题仍然是世界各国科技创新面临的共同难题。这吸引了许多科研人员在这个领域开展研究,主要集中在科研诚信有关概念辨析、负责任研究、各国实践经验总结、影响因素、改进措施等。我国政府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重视科学界的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自2017年《肿瘤生物学》集中撤销中国学者发表的107篇论文以来,中办、国办先后两次印发文件,从顶层对科研诚信治理进行制度设计。借鉴国际经验,为防治科研不端行为,可以从以下5个方面着手。第一,坚持政府主导下的科研诚信综合治理体系建设。科学共同体自我约束存在利益冲突,必须引入外在的具有公信力的规则体系,政府管理部门与科学共同体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可以作为外在力量参与到科研诚信治理中来。第二,强化机构落实科研诚信相关法规的主体责任,鼓励机构层面建设完整的科研诚信培训体系。结合机构特点,落实中央文件,利用案例分析,编写机构层面指导性强、操作性强的科研行为准则和处理规定,不能仅是转发上级文件。第三,完善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机制。在《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的基础上,梳理各种科研不端行为的表现形式,界定不同类型机构的调查处理制度,加强调查处理人员配备与培训等工作。建议在国家层面设立科研诚信建设委员会,调查处理重大科研不端行为。第四,加大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惩戒力度。对于明显的、有据可查和容易认定的问题,一旦查实,不应手软,必须予以整饬,惩处科研不端要坚持“全覆盖”“零容忍”。第五,加强科研道德、诚信、伦理教育以及有关研究。充分发挥科技工作者自律和科学共同体有效自治与监督作用,加强科研诚信相关研究,搭建科研诚信方面的专业学会平台。此外,促进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也有利于我国的科研诚信建设事业。(作者系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研究员)《中国科学报》 (2021-04-06 第1版 要闻) 【来源:科学报】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诚信是个人安身立命的根本、国家兴旺发达的必需。对于科技事业发展来说,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基础。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机遇,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而努力。在这一科技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尤其要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释放科技创新活力。深化科研管理体制改革。科研诚信与科研管理体制密切相关,完善科研管理体制可以有效减少学术不端行为,充分激发科研活力。近年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教育部印发了《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文件。这些制度建设举措为解决科研诚信问题提供顶层设计和规范性支持,取得了明显成效。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需要不断深化科研管理体制改革。应勇于打破惯性思维,创新科研管理体制,将科研诚信建设落实到课题评审、过程管理、成果结项、经费监管等方面,着力突破制约科技创新和科研人员积极性的瓶颈,努力打造有利于科技创新和科研人员发展的平台。完善科研考核评价体系。科学合理的科研考核评价体系是科技创新的催化剂。在现代社会,科研已经成为一种职业,科研考核评价体系关系科研人员的切身利益。目前,大多数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都把发表论文数量和期刊级别以及项目数量、级别、金额等作为考核科研工作者的重要指标。从客观效果看,这种偏重于量化的考核评价体系对学术不端行为产生了刺激作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必须改革和完善科研考核评价体系,使其以追求质量和贡献为导向,更加符合科研发展规律、符合科研人才成长规律,让科研工作者能够潜心学术研究、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加强科研诚信道德教育。学术不端行为时有发生,从外因看与不合理的科研考核评价体系紧密相关,从内因看则源于个别科研工作者背离了科研基本道德要求。因此,推进科研诚信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加强科研诚信道德教育,使科研工作者自觉遵守科研工作的基本道德要求,脚踏实地做人、做学问。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作为科研工作者的直接管理机构,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科研工作者的科研诚信道德教育,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让广大科研工作者形成恪守科研诚信的观念和习惯,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共同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良好科研环境。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力度。激浊才能扬清,惩前方可毖后。学术不端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制度执行不到位、处罚力度不够、违规成本过低。学术不端往往导致学术腐败,如不及时清除这个“毒瘤”,学术肌体就会遭到侵蚀,科研的纯洁性就会受到污染,科技事业发展就会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加强科研诚信建设,除了要求科研工作者做到自律自觉,还要建立健全惩处机制,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充分发挥制度的约束功能,将不敢造假的笼子越扎越牢。(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廖冲绪 张曦丹)
近日来,有关论文涉嫌造假查处情况的通报引发热议,科研不端行为再次成为科技界乃至社会公众关注的话题。这表明,整个社会已经意识到,面对我国走向科技自立自强之路和迈向创新型国家的新时代需求,对科研不端等科研失信行为的打击亟待加强。回顾新中国科技发展的艰辛历程,今天之所以能迈向科技强国之路,与钱学森等老一代科学家开创的严肃、严密、严格的“三严”作风是分不开的。当前,我国正处于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科技工作者特别是院士与知名科学家应该以更高的科学道德标准要求自己。不论是自己做研究还是带团队,都应该严格自律、高度负责,都应直面问题、勇于担当,不辜负国家和人民的托付。从国家层面来讲,借鉴近年来反腐败取得决定性胜利经验,能否实现对科研不端行为的零容忍,至关重要的应对之道有两点。一是划定强化治理的时间线,如以《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颁布前后为界线,对于此后不收手的不端行为从严从重查处;二是要抓关键少数,促其发挥榜样作用,以高标准规范自律。唯其如此,才可能在科研诚信建设上走出疲于应对各种撤稿和论文代写等事件的困境,扭转科研诚信工作按下葫芦浮起瓢的被动局面。对于影响较大的涉嫌科研诚信事件,可考虑公开调查报告,这在国际上也是比较常规的做法。在2002年的贝尔实验室舍恩造假事件中,独立的审查委员会提交并公布了长达125页的结论性报告﹐确认舍恩造假。实际上,对相关焦点问题的质疑、解释与判断等信息的公布,不仅能提升类似耗时费力的案件查处工作的公开性与透明度,增强科技界和全社会对科研诚信建设的信心,而且有助于广大科研人员利用这一难得的学习机会,在认识上更清晰,在实践中更有效地避免“图片误用”与“图片造假”等有违科研诚信规范的行为。科技界乃至整个社会还应该超越对具体处置的简单批评或肯定,针对相关事件暴露的问题展开开诚布公的讨论。恰如有关专家坦言,一方面,如果存在大量错误使用,虽不能定性为造假,但也是不严谨或科研失范的行为;另一方面,是不是应对有关的学术权威和实验室负责人的管理不善严格追责。就当下来看,特别是面对近年来我国科技人员在生物医学领域动辄上百篇撤稿,且其中近一半涉及图片不当使用的严峻现实,应以有关事件的查处为起点而不是终点,才有可能对科研不端行为起到强有力的警示与扭转作用。长远看,中国的科技强国之路离不开科研诚信建设保驾护航,而其治本之道在于,通过良好的科研实践,从机制上抑制科研不端。针对比较突出的论文发表中的图片处理不当的问题,国际科学界通过预注册和预审核等机制的建立,在良好的科研实践方面展开了很多有益的探索。2017年,德国莱布尼兹衰老研究所所长、细胞生物学家鲁道夫被爆发表了8篇带有数据错误的论文,其中包括图像的编辑不当或重复部分。经调查,鲁道夫因未能对其领导的实验小组加以适当的监督,被判定为“严重过失科研行为”,受到最严格的惩罚。此后,为了恢复学术声誉,该研究所要求研究人员将研究数据提交到一个强制性的数据库,在公开发表前对科研人员和博士生的论文进行预先审核,以此确保研究数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在我国,近年来十分重视数据共享和倡导开放科学,但很多时候没有落到实处。目前,我们应该从推动科技自立自强发展的高度,将数据共享和开放科学视为知识创新方式和科研诚信建设机制的关键抓手,在加大数据共享的基础上,通过预注册、预审核等面向开放科学的知识创新与评价平台的构建,使科研诚信实践有机地贯穿于知识生产的全生命周期之中,切实有效地推进更高质量、更负责任的研究与创新。(作者是中国社科院科学技术和社会研究中心研究员)
新华社北京5月30日电(记者陈芳、胡喆)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对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等方面做出部署。此次发布的意见,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为目标,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为重点,以健全完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为保障,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氛围,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意见指出,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近年来,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在工作机制、制度规范、教育引导、监督惩戒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整体上仍存在短板和薄弱环节,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时有发生。意见明确,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自然科学论文造假监管由科技部负责,哲学社会科学论文造假监管由中国社科院负责。坚持零容忍,保持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严肃责任追究。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意见还就总体要求、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切实加强科研诚信的教育和宣传、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加快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保障措施等做了具体部署。
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的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近日在京举行。与会者围绕2020年度全国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工作情况进行交流讨论、提出意见建议。与会者认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提升哲学社会科学的原创能力和水平,科研诚信建设至关重要。要增强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分析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加快建立健全学术评价体系,加强对科研工作的监督管理,建设科研诚信管理系统,加强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宣传教育。推进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用好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联席会议平台,凝心聚力、信息共享、协同高效、形成合力,有效遏制各种科研不端行为。会上还举行了“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网”网站启动仪式。《 人民日报 》( 2021年04月15日 09 版)
来源:科技日报弘扬科学家精神29日,科技部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压实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意在全面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进一步压实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的主体责任。这份由科技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发布的文件共提出10项要求,包括要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不将论文发表数量、影响因子等与奖励奖金挂钩等。《通知》明确,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社会组织等是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在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时要将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工作摆上重要日程,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开展常态化管理,强化责任传导,确保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各项要求落实到位。《通知》强调,要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对重大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及结果须按要求报送所在地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项目、创新基地、科技奖励、人才工程等的,应同时报送相关管理部门。每年年底,要通过国家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报告本单位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情况。“科学、理性看待学术论文,注重论文质量和水平,不将论文发表数量、影响因子等与奖励奖金挂钩,不使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专项资金奖励论文发表。”《通知》要求,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日常教育引导,在年度考核、评奖、评优时要对科研人员的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情况进行考评。要及时主动纠正本单位人员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等方面的问题。《通知》特别提到,加强对本单位拟公布的突破性科技成果和重大科技进展的审核把关,督促项目负责人、团队负责人、导师等对拟发表的论文严格把好学术关、诚信关。此外,建立并严格执行科研数据汇交制度,确保本单位科研活动的原始记录及时、准确、完整,做到可查询、可追溯。《通知》强调,各有关单位在申请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项目、创新基地等时,要对落实本通知确定的主体责任事项做出明确承诺。科技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将把各有关单位签署的承诺书作为批复相关科技活动的重要依据并纳入重点核验范围,对不实承诺或违背承诺的,依据《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关于“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获得科研活动审批”的规定进行处理并限期整改。值得关注的是,相关单位在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方面的主体责任履行情况将纳入信用记录,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将被列入重点监督对象。(记者刘垠)
新华社北京6月1日电 题:筑牢科研诚信的基石——科技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新华社记者陈芳、胡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意见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为目标,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为重点,以健全完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为保障,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6月1日,科技部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相关问题接受了新华社记者采访,对此次印发的意见进行了解读。“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问:此次意见出台的背景与意义有哪些?答: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目标的重要基础。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积极营造良好学术环境,在全社会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氛围。科技部始终把科研诚信建设摆在事关科技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会同各有关部门在制度建设、工作机制、教育引导、监督惩戒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一是完善制度规范,初步构建了以《科技进步法》为统领、约束与激励并重的科研诚信制度体系;二是建立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零容忍”的联合惩戒机制;三是围绕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和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初步形成了以诚信为基础的科技监督评估体系;四是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五是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案件,积累了相关经验。创新是国家命运所系,是发展形势所迫,是世界大势所趋。此次发布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科研诚信建设的总体要求、工作机制、责任体系、重点任务、主要措施等,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解决制约科研诚信建设突出问题,鼓励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勇攀科学高峰,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意义重大。“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问:能否简要介绍此次意见制定的过程与主要思路?答:意见由科技部牵头起草。起草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系统分析新形势、新挑战,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地方以及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一线科研人员的意见。意见起草过程中,着重把握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顶层设计,细化实化措施;二是总结科研诚信建设实践经验,凝练有效措施;三是坚持问题导向,从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等方面提出相应措施,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四是突出需求牵引,积极回应科研机构、高校特别是一线科研人员的关切和需求,注重可操作性。“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问:此次意见有哪些主要内容?答:意见明确了新时代科研诚信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建设任务,是新时代进一步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重要制度依据。意见遵循“明确责任、协调有序,系统推进、重点突破,激励创新、宽容失败,坚守底线、终身追责”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是健全科学规范、激励有效、惩处有力的科研诚信制度规则,建立覆盖全面、共享联动、动态管理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建立职责清晰、协调有序、监管到位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并有效运行,使广大科研人员增强诚信意识,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坚实基础。意见提出了六个方面的具体任务:一是确定由科技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二是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三是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完善教育宣传、诚信案件调查处理、信息采集、分类评价等管理制度;四是切实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和宣传,将科研诚信纳入单位日常管理;五是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建立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六是加快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对科研人员、相关机构和组织等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下一步,科技部将会同各有关部门抓好贯彻执行,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建立科研诚信建设目标责任制,明确分工,扎实推进。科研人员要把诚信作为立身之本,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科技部将建立科研诚信建设情况的督查和通报制度,加大督查力度,推动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加强科研诚信的共建、共享、共治,为科技强国建设奠定坚实社会文化基础。(完)责任编辑: 韩家慧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近年来,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在工作机制、制度规范、教育引导、监督惩戒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整体上仍存在短板和薄弱环节,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时有发生。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现就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为目标,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为重点,以健全完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为保障,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氛围,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二)基本原则——明确责任,协调有序。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明确科研诚信建设各主体职责,加强部门沟通、协同、联动,形成全社会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合力。——系统推进,重点突破。构建符合科研规律、适应建设世界科技强国要求的科研诚信体系。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在实践养成、调查处理等方面实现突破,在提高诚信意识、优化科研环境等方面取得实效。——激励创新,宽容失败。充分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多样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重视科研试错探索的价值,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形成敢为人先、勇于探索的科研氛围。——坚守底线,终身追责。综合采取教育引导、合同约定、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营造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坚持零容忍,强化责任追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终身追责。(三)主要目标。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科学规范、激励有效、惩处有力的科研诚信制度规则健全完备,职责清晰、协调有序、监管到位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有效运行,覆盖全面、共享联动、动态管理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建立完善,广大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显著增强,弘扬科学精神、恪守诚信规范成为科技界的共同理念和自觉行动,全社会的诚信基础和创新生态持续巩固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坚实基础,为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重要支撑。二、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四)建立健全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科技部、中国社科院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本地区本系统的科研诚信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强化工作保障。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计划的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以诚信为基础的科技计划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教育、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等部门要明确要求教育、医疗、学术期刊出版等单位完善内控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要强化对院士的科研诚信要求和监督管理,加强院士推荐(提名)的诚信审核。(五)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要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对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作出具体安排,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通过单位章程、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说明书等内部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对本单位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要通过单位章程或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科研诚信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工作经费、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学术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切实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学术委员会要组织开展或委托基层学术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工作应以3~5年为周期持续开展。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严格按照科研诚信要求,加强立项评审、项目管理、验收评估等科技计划全过程和项目承担单位、评审专家等科技计划各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从事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科研经费审计等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强化诚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六)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发挥自律自净功能。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主动发挥作用,在各自领域积极开展科研活动行为规范制定、诚信教育引导、诚信案件调查认定、科研诚信理论研究等工作,实现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净化。(七)从事科研活动和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人员要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院士等杰出高级专家要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做遵守科研道德的模范和表率。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为科技管理决策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咨询评审意见。科技管理人员要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落实科研诚信要求。三、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八)加强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修改完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要在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完善科技计划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的经常性检查。(九)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要在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基地、院士增选、科技奖励、重大人才工程等工作中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求从事推荐(提名)、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十)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对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人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计划的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院士增选、科技奖励、职称评定、学位授予等工作的必经程序。(十一)建立健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管理制度。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加强对科技计划成果质量、效益、影响的评估。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情形的,应对相应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要求其采取撤回论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十二)着力深化科研评价制度改革。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制度,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提倡严谨治学,反对急功近利。坚持分类评价,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影响,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不把论文、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一刀切”等倾向。尊重科学研究规律,合理设定评价周期,建立重大科学研究长周期考核机制。开展临床医学研究人员评价改革试点,建立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临床医学研究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四、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十三)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科技部、中国社科院要会同相关单位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完善教育宣传、诚信案件调查处理、信息采集、分类评价等管理制度。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建立健全本单位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等各项制度,明晰责任主体,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十四)完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调查处理规则。科技部、中国社科院要会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等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研究制定统一的调查处理规则,对举报受理、调查程序、职责分工、处理尺度、申诉、实名举报人及被举报人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制定本单位的调查处理办法,明确调查程序、处理规则、处理措施等具体要求。(十五)建立健全学术期刊管理和预警制度。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完善期刊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水平学术期刊建设,强化学术水平和社会效益优先要求,提升我国学术期刊影响力,提高学术期刊国际话语权。学术期刊应充分发挥在科研诚信建设中的作用,切实提高审稿质量,加强对学术论文的审核把关。科技部要建立学术期刊预警机制,支持相关机构发布国内和国际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并实行动态跟踪、及时调整。将罔顾学术质量、管理混乱、商业利益至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期刊,列入黑名单。论文作者所在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发表论文的管理,对在列入预警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科研人员,要及时警示提醒;对在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不得报销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五、切实加强科研诚信的教育和宣传(十六)加强科研诚信教育。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加强对科研人员、教师、青年学生等的科研诚信教育,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节点必须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开展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加强教育。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结合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特点,对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人员有效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十七)充分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的教育培训作用。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主动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工作,帮助科研人员熟悉和掌握科研诚信具体要求,引导科研人员自觉抵制弄虚作假、欺诈剽窃等行为,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十八)加强科研诚信宣传。创新手段,拓宽渠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及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大力宣传科研诚信典范榜样,发挥典型人物示范作用。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六、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十九)切实履行调查处理责任。自然科学论文造假监管由科技部负责,哲学社会科学论文造假监管由中国社科院负责。科技部、中国社科院要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科研诚信工作,做好受理举报、核查事实、日常监管等工作,建立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组织开展对科研诚信重大案件联合调查。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人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明确本单位科研诚信机构和监察审计机构等调查处理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公正公平开展调查处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加强指导和及时督促,坚持学术、行政两条线,注重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作用。对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主动开展调查,严肃惩处。保障相关责任主体申诉权等合法权利,事实认定和处理决定应履行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依法依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科研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科学研究记录,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研究记录的,要从重处理。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举报不实、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澄清、消除影响。(二十)严厉打击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坚持零容忍,保持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严肃责任追究。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积极开展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刑事规制理论研究,推动立法、司法部门适时出台相应刑事制裁措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对责任人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撤销已获资助项目或终止项目合同,追回科研项目经费;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依法开除学籍,撤销学位、教师资格,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等;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被提名为院士候选人等资格;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终身禁止在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等处罚,以及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或列入观察名单等其他处理。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存在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对包庇、纵容甚至骗取各类财政资助项目或奖励的单位,有关主管部门要给予约谈主要负责人、停拨或核减经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二十一)开展联合惩戒。加强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推动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统一处理规则,对相关处理结果互认。将科研诚信状况与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院士增选、人才基地评审等挂钩。推动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纳税信用评价等工作中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七、加快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二十二)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科技部会同中国社科院建立完善覆盖全国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对科研人员、相关机构、组织等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研究拟订科学合理、适用不同类型科研活动和对象特点的科研诚信评价指标、方法模型,明确评价方式、周期、程序等内容。重点对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或实施、科技统计等科技活动的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以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开展诚信评价。(二十三)规范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信息采集、记录、评价、应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实施主体、程序、要求。根据不同责任主体的特点,制定面向不同类型科技活动的科研诚信信息目录,明确信息类别和管理流程,规范信息采集的范围、内容、方式和信息应用等。(二十四)加强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应用。逐步推动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分阶段分权限实现信息共享,为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提供支撑。八、保障措施(二十五)加强党对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细化分工,扎实推进。有关部门、地方应整合现有科研保障措施,建立科研诚信建设目标责任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目标责任,明确完成时间。科技部要建立科研诚信建设情况督查和通报制度,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部门和机构进行表彰;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督促整改。(二十六)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科研诚信建设的监督作用。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进行负责任实名举报。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科研诚信正面引导。对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科研诚信事件,当事人所在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调查处理,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二十七)加强监测评估。开展科研诚信建设情况动态监测和第三方评估,监测和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完善相关工作的重要基础以及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企业享受政府资助等的重要依据。对重大科研诚信事件及时开展跟踪监测和分析。定期发布中国科研诚信状况报告。(二十八)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开展与相关国家、国际组织等的交流合作,加强对科技发展带来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共同完善国际科研规范,有效应对跨国跨地区科研诚信案件。新华社北京5月30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