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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诚信与学术规范”学习平台上线青松岭

“科研诚信与学术规范”学习平台上线

新华社北京5月5日电(记者史竞男)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科研诚信与学术规范”在线学习平台日前在中国知网正式上线发布。近年来,学术造假、撤稿事件时有发生,学术不端问题受到社会普遍关注。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加强科研伦理和学风建设,惩戒学术不端,力戒浮躁之风。教育部也将强化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查处列为2019年工作要点,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零容忍”。据介绍,为预防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加强科研诚信教育,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中国知网开发了“科研诚信与学术规范”在线学习平台,嵌入了大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管理系统,围绕高校学生论文写作和科研中涉及的学术规范、科研伦理问题,提炼知识点并结合案例、情境等,为高校开展科研诚信教育提供信息化手段。该平台包含十个学习模块,分为基本概念、论文选题规范、综述规范、引用规范、注释规范、试验伦理规范、摘要与关键词规范、署名与致谢规范、参考文献规范、论文发表规范等。数百家高校的教师和学生,可以利用这一平台,进行自主在线学习和测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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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将建“科研诚信记录平台” 失信严重者或将永久取消参与科研活动事务的资格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从安徽省科学技术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氛围,规范安徽省科研诚信管理工作,保证科技计划目标实现及财政资金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该厅制定了《安徽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研诚信管理办法”),3月31日,该《办法》正式印发。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注意到,《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对科研诚信管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第八条表示:“健全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参与科研活动事务的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诚信审核,存在严重失信的实行‘一票否决’。”同时,该办法还表示要建立科研诚信记录平台,“ 建设科技信用信息系统,建立覆盖项目申请、立项评审、过程管理、评估评价、评审咨询、结题验收等全过程以及成果应用情况的诚信记录平台。按照‘谁认定、谁列入、谁负责’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并逐步推行与科研诚信等级挂钩的科技计划管理模式。”如果科研工作者存在剽窃等行为怎么办?《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规定:“实行科研信用分类评价制度,依据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表现进行评价,分为良好信用、一般失信、严重失信三个类别建立信用名单,进行记录和管理。”依据失信类别,分别处以:“警告提醒、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财政资金拨付,商财政部门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付财政资金”;“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收回奖金”;“将相关责任主体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增加监督频次”;“视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参与科研活动事务的资格”;“向有关部门通报相关失信行为”。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制定的《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特别提到了社会公众以及媒体的监督作用,并将其列为专门条目:“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科研诚信管理的监督作用,引导相关责任主体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编辑 向凯附:安徽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氛围,规范安徽省科研诚信管理工作,保证科技计划目标实现及财政资金安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厅〔2018〕65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科学技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技部令第1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隶属本省管辖或参与本省组织的科研活动事项的相关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技活动实施单位、科技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责任主体信守承诺、履行义务,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的客观记录,并据此进行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第三条 科研诚信管理依据科技计划创新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以及申报材料、合同或任务书、承诺书、评估评价、科技报告、审计报告、验收结论、调查结果等实施全覆盖、全过程管理。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自然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收集和记录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信用情况,开展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对重大科研诚信案件开展调查处理,建立跨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惩戒机制。第五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科研诚信建设,履行本级科研诚信管理职责,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发挥承上启下作用,组织本级以及协调配合上级部门开展案件查处和联合惩戒工作。第六条 从事隶属本省管辖或本省组织科研活动事项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等是科研诚信建设、案件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严格自律,规范管理,加强自我监督,遵守科研诚信管理各项规定,落实科研信用要求,建立健全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责任追究等制度。第三章 诚信管理第七条 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或参与科研活动时应对履行科研守信、科研伦理、安全保密等要求作出承诺。第八条 健全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参与科研活动事务的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诚信审核,存在严重失信的实行“一票否决”。第九条 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科研诚信管理的监督作用,引导相关责任主体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第十条 建设科技信用信息系统,建立覆盖项目申请、立项评审、过程管理、评估评价、评审咨询、结题验收等全过程以及成果应用情况的诚信记录平台。按照“谁认定、谁列入、谁负责”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并逐步推行与科研诚信等级挂钩的科技计划管理模式。第十一条 规范科技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建立健全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明确实施主体、程序、要求,逐步推动全省科技信用信息系统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提供科技信用信息查询等公共服务,为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提供支撑。第四章 信用评价第十二条 实行科研信用分类评价制度,依据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表现进行评价,分为良好信用、一般失信、严重失信三个类别建立信用名单,进行记录和管理。良好信用: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中,遵守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履行科研责任和义务,奉行科研行为准则、遵守科研道德规范,连续两年以上无任何科研失信记录。一般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中,发生失信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中,发生失信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第十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科研失信行为:(一)采取造假、串通、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承担、管理、咨询、服务等资格以及技术检测、验收结题等认证的;(二)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的;(四)故意夸大科研成果,隐瞒技术风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五)不遵守科研合同约定,超权限调整科研任务或预算安排的;(六)科研活动重大事项变动未按要求报告相关部门的;(七)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八)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评估评价工作拒不配合,或对相关整改意见落实不力的;(九)违反科研活动保密相关规定的;(十)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的;(十一)在咨询、评估、评审等科研活动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反回避制度,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的;(十二)在科研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有“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的;(十三)科研管理失职,隐瞒、包庇、纵容违规违法行为的;(十四)出现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科研伦理等科研行为的;(十五)发生其他科研失信行为的。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事务中发生第十三条所列失信行为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被记录为一般失信或严重失信,发生以下行为的应直接记录为严重失信:(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的;(二)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的;(三)受相关部门和单位查处并以正式文件通报的;(四)因伪造、篡改、抄袭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的。第五章 调查处理第十五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对本级职权范围内的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负责受理举报、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对超越本级职权范围的案件,应提请上级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第十六条 对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举报应及时受理:(一)有正确联系方式的;(二)有明确举报对象和清晰违规事实的;(三)有客观证据材料或者调查线索的。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恶意举报、诬陷举报。第十七条 下列科研诚信案件线索,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主动受理,并加强督查:(一)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二)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三)媒体披露的科研失信行为线索。第十八条 调查应制订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人员、方式、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经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第十九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对举报或其他相关线索进行核实,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组织调查。案件调查主要针对案件的事实情况开展,包括对相关原始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根据需要由案件涉及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伦理专家等组成专家组,对案件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第二十条 科研诚信案件被调查人和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证据,不得隐匿、销毁证据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不得推诿包庇。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第二十一条 调查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封存相关资料、设备。调阅、封存的相关资料、设备应书面记录,并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签字确认。第二十三条 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当面质证。第二十四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查处科研诚信案件,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作出处理决定,并将案件调查处理意见告知举报人和相关责任主体。第二十五条 建立复核申请机制,相关责任主体对案件调查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第二十六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复核意见为最终处理结果。第六章 奖惩机制第二十七条 对连续五年没有发生失信行为的良好信用责任主体,主管部门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申报科技计划、参与评审咨询活动、承担科技服务事项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二)减少或免除中期评估、监督检查。(三)授权更多项目过程管理权限,下放更多重大事项调整和经费调剂权限。(四)向“信用安徽”等推送守信信息。第二十八条 对发生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可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警告提醒、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二)暂停财政资金拨付,商财政部门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付财政资金;(三)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收回奖金;(四)将相关责任主体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增加监督频次;(五)视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参与科研活动事务的资格;(六)向有关部门通报相关失信行为。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从轻处理:(一)主动反映问题线索,并经查属实;(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三)主动退回因失信行为所获各种利益;(四)主动挽回损失浪费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五)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作出严格遵守科研活动相关国家法律及管理规定、不再实施失信行为的承诺;(六)其他可以给予从轻处理情形。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重处理:(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二)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三)打击、报复举报人;(四)有组织地进行失信行为;(五)多次失信或同时存在多种失信行为;(六)其他应当给予从重处理情形。第三十一条 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在惩戒期内通过履行义务、主动整改、弥补损失等消除不良影响,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经相关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可减少惩戒期限或将其移出失信名单。第三十二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将失信信息报送发改部门,加强与教育、财政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信用信息共享、联动管理,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重大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行零容忍、终身追责,开展联合惩戒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太阳族

科研诚信管理将有“法”可依

近年来,剽窃、伪造、篡改等类型的学术不端行为时有发生,从翟天临论文作假到湖南大学硕士生毕业论文抄袭,再到107篇论文涉嫌同行评议造假被撤稿,如何才能遏制学术不端行为?什么才是最准确的学术不端认定标准?2019年7月1日,学术出版界迎来了首个行业标准——《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T174—2019)》(以下简称《标准》)。正式实施的《标准》,界定了学术期刊论文作者、审稿专家、编辑者所可能涉及的学术不端行为,适用于学术期刊论文出版过程中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判断和处理。《中国科学报》采访了多位专家,对《标准》亮点内容进行解读。亮点一:首次针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国家标准《标准》主要起草人、中科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李真真研究员告诉《中国科学报》:“这个行业标准,是在长期科研诚信研究和查阅了相关的国内外文本基础上形成的,可以说内容更加系统、更加具有核查性。这也是头一次针对学术不端具体行为的国家标准。”记者梳理发现,标准界定了学术期刊论文作者、审稿专家、编辑者三方可能涉及的学术不端行为,并对剽窃、伪造、篡改、不当署名、一稿多投、重复发表等术语进行了具体定义。据李真真介绍,《标准》从2016年开始形成初稿,期间经历了多轮征循和吸收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和专家评审,最终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发布文本。李真真告诉记者,作为一个国家标准,内容没有纳入一些“争议较大”的标准。“例如拆分发表。自我剽窃由于概念有争议,也没有在《标准》列出,但该行为的结果可以通过重复发表来认定。”亮点二:对论文作者、审稿专家、编辑者三方进行学术不端界定亮点三:促进更负责任的创新氛围来源:科学网

提刀而立

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信息快递)

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的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近日在京举行。与会者围绕2020年度全国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工作情况进行交流讨论、提出意见建议。与会者认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提升哲学社会科学的原创能力和水平,科研诚信建设至关重要。要增强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分析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加快建立健全学术评价体系,加强对科研工作的监督管理,建设科研诚信管理系统,加强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宣传教育。推进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用好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联席会议平台,凝心聚力、信息共享、协同高效、形成合力,有效遏制各种科研不端行为。会上还举行了“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网”网站启动仪式。《 人民日报 》( 2021年04月15日 09 版)

其自为也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新华社北京5月30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全文如下。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近年来,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在工作机制、制度规范、教育引导、监督惩戒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整体上仍存在短板和薄弱环节,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时有发生。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现就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为目标,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为重点,以健全完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为保障,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氛围,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二)基本原则——明确责任,协调有序。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明确科研诚信建设各主体职责,加强部门沟通、协同、联动,形成全社会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合力。——系统推进,重点突破。构建符合科研规律、适应建设世界科技强国要求的科研诚信体系。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在实践养成、调查处理等方面实现突破,在提高诚信意识、优化科研环境等方面取得实效。——激励创新,宽容失败。充分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多样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重视科研试错探索的价值,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形成敢为人先、勇于探索的科研氛围。——坚守底线,终身追责。综合采取教育引导、合同约定、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营造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坚持零容忍,强化责任追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终身追责。(三)主要目标。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科学规范、激励有效、惩处有力的科研诚信制度规则健全完备,职责清晰、协调有序、监管到位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有效运行,覆盖全面、共享联动、动态管理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建立完善,广大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显著增强,弘扬科学精神、恪守诚信规范成为科技界的共同理念和自觉行动,全社会的诚信基础和创新生态持续巩固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坚实基础,为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重要支撑。二、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四)建立健全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科技部、中国社科院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本地区本系统的科研诚信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强化工作保障。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计划的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以诚信为基础的科技计划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教育、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等部门要明确要求教育、医疗、学术期刊出版等单位完善内控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要强化对院士的科研诚信要求和监督管理,加强院士推荐(提名)的诚信审核。(五)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要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对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作出具体安排,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通过单位章程、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说明书等内部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对本单位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要通过单位章程或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科研诚信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工作经费、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学术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切实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学术委员会要组织开展或委托基层学术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工作应以3-5年为周期持续开展。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严格按照科研诚信要求,加强立项评审、项目管理、验收评估等科技计划全过程和项目承担单位、评审专家等科技计划各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从事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科研经费审计等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强化诚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六)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发挥自律自净功能。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主动发挥作用,在各自领域积极开展科研活动行为规范制定、诚信教育引导、诚信案件调查认定、科研诚信理论研究等工作,实现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净化。(七)从事科研活动和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人员要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院士等杰出高级专家要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做遵守科研道德的模范和表率。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为科技管理决策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咨询评审意见。科技管理人员要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落实科研诚信要求。三、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八)加强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修改完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要在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完善科技计划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的经常性检查。(九)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要在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基地、院士增选、科技奖励、重大人才工程等工作中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求从事推荐(提名)、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十)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对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人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计划的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院士增选、科技奖励、职称评定、学位授予等工作的必经程序。(十一)建立健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管理制度。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加强对科技计划成果质量、效益、影响的评估。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情形的,应对相应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要求其采取撤回论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十二)着力深化科研评价制度改革。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制度,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提倡严谨治学,反对急功近利。坚持分类评价,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影响,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不把论文、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一刀切”等倾向。尊重科学研究规律,合理设定评价周期,建立重大科学研究长周期考核机制。开展临床医学研究人员评价改革试点,建立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临床医学研究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四、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十三)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科技部、中国社科院要会同相关单位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完善教育宣传、诚信案件调查处理、信息采集、分类评价等管理制度。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建立健全本单位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等各项制度,明晰责任主体,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十四)完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调查处理规则。科技部、中国社科院要会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等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研究制定统一的调查处理规则,对举报受理、调查程序、职责分工、处理尺度、申诉、实名举报人及被举报人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制定本单位的调查处理办法,明确调查程序、处理规则、处理措施等具体要求。(十五)建立健全学术期刊管理和预警制度。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完善期刊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水平学术期刊建设,强化学术水平和社会效益优先要求,提升我国学术期刊影响力,提高学术期刊国际话语权。学术期刊应充分发挥在科研诚信建设中的作用,切实提高审稿质量,加强对学术论文的审核把关。科技部要建立学术期刊预警机制,支持相关机构发布国内和国际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并实行动态跟踪、及时调整。将罔顾学术质量、管理混乱、商业利益至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期刊,列入黑名单。论文作者所在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发表论文的管理,对在列入预警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科研人员,要及时警示提醒;对在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不得报销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五、切实加强科研诚信的教育和宣传(十六)加强科研诚信教育。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加强对科研人员、教师、青年学生等的科研诚信教育,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节点必须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开展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加强教育。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结合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特点,对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人员有效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十七)充分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的教育培训作用。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主动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工作,帮助科研人员熟悉和掌握科研诚信具体要求,引导科研人员自觉抵制弄虚作假、欺诈剽窃等行为,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十八)加强科研诚信宣传。创新手段,拓宽渠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及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大力宣传科研诚信典范榜样,发挥典型人物示范作用。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六、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十九)切实履行调查处理责任。自然科学论文造假监管由科技部负责,哲学社会科学论文造假监管由中国社科院负责。科技部、中国社科院要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科研诚信工作,做好受理举报、核查事实、日常监管等工作,建立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组织开展对科研诚信重大案件联合调查。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人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明确本单位科研诚信机构和监察审计机构等调查处理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公正公平开展调查处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加强指导和及时督促,坚持学术、行政两条线,注重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作用。对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主动开展调查,严肃惩处。保障相关责任主体申诉权等合法权利,事实认定和处理决定应履行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依法依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科研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科学研究记录,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研究记录的,要从重处理。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举报不实、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澄清、消除影响。(二十)严厉打击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坚持零容忍,保持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严肃责任追究。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积极开展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刑事规制理论研究,推动立法、司法部门适时出台相应刑事制裁措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对责任人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撤销已获资助项目或终止项目合同,追回科研项目经费;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依法开除学籍,撤销学位、教师资格,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等;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被提名为院士候选人等资格;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终身禁止在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等处罚,以及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或列入观察名单等其他处理。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存在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对包庇、纵容甚至骗取各类财政资助项目或奖励的单位,有关主管部门要给予约谈主要负责人、停拨或核减经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二十一)开展联合惩戒。加强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推动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统一处理规则,对相关处理结果互认。将科研诚信状况与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院士增选、人才基地评审等挂钩。推动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纳税信用评价等工作中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七、加快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二十二)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科技部会同中国社科院建立完善覆盖全国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对科研人员、相关机构、组织等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研究拟订科学合理、适用不同类型科研活动和对象特点的科研诚信评价指标、方法模型,明确评价方式、周期、程序等内容。重点对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或实施、科技统计等科技活动的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以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开展诚信评价。(二十三)规范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信息采集、记录、评价、应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实施主体、程序、要求。根据不同责任主体的特点,制定面向不同类型科技活动的科研诚信信息目录,明确信息类别和管理流程,规范信息采集的范围、内容、方式和信息应用等。(二十四)加强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应用。逐步推动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分阶段分权限实现信息共享,为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提供支撑。八、保障措施(二十五)加强党对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细化分工,扎实推进。有关部门、地方应整合现有科研保障措施,建立科研诚信建设目标责任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目标责任,明确完成时间。科技部要建立科研诚信建设情况督查和通报制度,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部门和机构进行表彰;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督促整改。(二十六)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科研诚信建设的监督作用。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进行负责任实名举报。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科研诚信正面引导。对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科研诚信事件,当事人所在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调查处理,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二十七)加强监测评估。开展科研诚信建设情况动态监测和第三方评估,监测和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完善相关工作的重要基础以及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企业享受政府资助等的重要依据。对重大科研诚信事件及时开展跟踪监测和分析。定期发布中国科研诚信状况报告。(二十八)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开展与相关国家、国际组织等的交流合作,加强对科技发展带来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共同完善国际科研规范,有效应对跨国跨地区科研诚信案件。

混搭帮

头条|《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印发(附政策解读)

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11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科研诚信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和《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是省科技厅对参与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推荐、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绩效评价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全过程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科学道德、履行约定义务的诚信状况进行公正评价和客观记录,并据此进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第三条参与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主要包括项目承担(申报)人员、项目咨询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等自然人,以及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项目承担(申报)单位、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第四条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管理实施前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第五条建立完善科研诚信审核机制。省科技厅负责对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项目的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第二章 行为评价第六条守信行为主要包括:(一)项目承担(申报)单位、承担(申报)人员遵守项目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履行诚信承诺,如期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内容等行为。(二)管理机构、专家、服务机构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履行诚信承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完成相关合同约定等行为。第七条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一)一般失信行为主要包括:1.项目承担(申报)单位、承担(申报)人员违反项目申报实施规定,未按规定签定项目任务书;未按项目任务书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科技报告、重大变更事项等;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约定配套自筹资金;因自身原因被终止或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项目考核指标、未能通过项目验收;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未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将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等行为。2.管理机构、服务机构的管理与服务制度不健全,人员管理不规范,影响受托管理或服务工作开展;与项目承担单位或人员存在利益关系,未主动声明并实行回避;向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等行为。3.专家无正当理由缺席或擅自委托他人顶替;对其他专家施加影响或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其他专家独立发表意见;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咨询评审意见;参加不熟悉领域咨询评审活动;在情况不掌握、内容不了解的意见建议上署名签字等行为。4.其他违规违纪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二)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1.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管理、承担项目或中介服务资格;违反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约定执行;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发生第七条(一)行为3次以上等。2.项目承担(申报)单位未履行法人管理和服务职责;隐瞒、迁就、包庇、纵容项目承担(申报)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等行为。3.承担(申报)人员在项目申报或实施中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或项目申请书,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对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造假;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等行为。4.专家利用身份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等行为。5.项目管理机构利用管理职能,设租寻租,为本单位、项目承担(申报)单位、项目承担(申报)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管理严重失职,所管理的项目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重大问题等行为。6.服务机构违反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造假、串通及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等行为。7.其他违法违纪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第三章 失信记录第八条对具有本办法第七条(一)行为,且经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责任主体,纳入一般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第九条对具有本办法第七条(二)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相关规定,纳入严重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第十条科研失信行为记录信息主要包括相关责任主体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所涉项目名称和编号、违规违纪情形、处理处罚结果及主要责任人、处理单位、处理依据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等。对于法人机构责任主体,根据处理决定,记录信息还应包括直接责任人员。第十一条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失信处理惩戒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移出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第十二条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的相关责任主体在惩戒期内获得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表彰、嘉奖的,或对国家、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经省科技厅审定,可减少惩戒期限或移出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第十三条守信责任主体可以正常参与项目管理实施。省科技厅对长期信用良好的管理机构和专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对信用良好的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授权更多项目过程管理权限。第十四条对纳入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省科技厅根据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警告、诫勉谈话;(二)责令限期整改;(三)在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四)暂停项目执行或取消项目立项,核减、停拨或追回项目经费;(五)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参与项目和省科学技术奖励的资格;(六)记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推送至国家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和“信用山东”平台,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七)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依法依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四条(五)项惩戒措施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发生一般失信行为的,对法人机构责任主体取消2年以内(含2年)相关资格,对自然人责任主体取消3年以内(含3年)相关资格;(二)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情节严重的,对法人机构责任主体取消2至5年相关资格,对自然人责任主体取消3至5年相关资格;(三)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对法人机构和自然人责任主体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资格。第十六条对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及据此进行的惩戒措施,省科技厅应及时向责任主体通报,对于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还应向其所在的法人单位通报。第十七条相关责任主体对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惩戒措施等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科技厅提出复查申请,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第十八条省科技厅应自收到复查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果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要将相关依据和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省科学技术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科技行政管理工作中的科研诚信管理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起草背景和过程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科研诚信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根据国家、省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工作部署,省科技厅在深入调研、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二、主要内容《办法》共五章二十一条,主要为: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项目科研诚信管理的内容,确定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和科研诚信审核机制。第二章,行为评价。针对参与项目的不同责任主体,分别明确守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评价标准。第三章,失信记录。确定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的情形和记录信息内容,对失信行为记录实行动态管理,明确信用修复申请条件。第四章,评价结果应用。根据参与项目不同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状况,开展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明确对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惩戒措施异议处理的流程。第五章,附则。确定省科学技术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科技行政管理工作中的科研诚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和有效期。(来源: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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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2018-06-03 11:23 | 人民日报《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印发,在科技界引发广泛关注。《意见》有哪些主要内容和突出亮点?对科研人员有什么影响?科技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司长贺德方进行了解读。结合科技创新趋势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顶层设计科技创新是国家命运所系,是发展形势所需,是世界大势所趋。而科研诚信则是科技创新的基石,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世界科技强国目标的重要基础。《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科研诚信建设的总体要求、工作机制、责任体系、重点任务、主要措施等,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解决制约科研诚信建设突出问题,鼓励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勇攀科学高峰,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意义重大。《意见》由科技部牵头起草。起草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系统分析科研诚信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地方以及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一线科研人员的意见,并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意见》着重把握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结合科技创新发展趋势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进展,加强顶层设计,细化实化措施。二是总结科研诚信建设实践经验,凝练有效措施。三是坚持问题导向,从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等方面提出相应措施,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四是突出需求牵引,积极回应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特别是一线科研人员的关切和需求,注重可操作性。建设科学规范、激励有效、惩处有力的科研诚信制度规则《意见》明确了新时代科研诚信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建设任务,是新时代进一步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重要制度依据。基本原则包括:明确责任、协调有序,系统推进、重点突破,激励创新、宽容失败,坚守底线、终身追责。《意见》的主要目标是: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科学规范、激励有效、惩处有力的科研诚信制度规则健全完备,职责清晰、协调有序、监管到位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有效运行,覆盖全面、共享联动、动态管理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建立完善,广大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显著增强,弘扬科学精神、恪守诚信规范成为科技界的共同理念和自觉行动,全社会的诚信基础和创新生态持续巩固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坚实基础,为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重要支撑。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建立健全学术期刊预警制度《意见》提出了6个方面的具体任务。一是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确定由科技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要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从事科研活动和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人员要坚守底线、严格自律。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发挥自律自净功能。二是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推进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计划的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建立健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管理制度。深化科研评价制度改革,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制度,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不把论文、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和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一刀切”等倾向。三是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完善教育宣传、诚信案件调查处理、信息采集、分类评价等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制定统一的调查处理规则,对举报受理、调查程序、职责分工、处理尺度、实名举报人及被举报人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健全学术期刊管理和预警制度,支持相关机构发布国内国际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并实行动态跟踪、及时调整。对罔顾学术质量、管理混乱、商业利益至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期刊,列入黑名单。四是切实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和宣传。将科研诚信纳入单位日常管理,加强对科研人员、教师和青年学生等的科研诚信教育,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节点必须开展科研诚信教育。五是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科技部、中国社科院要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科研诚信工作,做好受理举报、核查事实和日常监管等工作,建立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人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要积极主动、公正公平开展调查和处理。坚持零容忍,保持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建立终身追究制度。加强科研诚信信息的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六是加快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对科研人员、相关机构和组织等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信息采集、记录、评价、应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实施主体、程序和要求。逐步推动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原标题《科技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诚信建设要贯穿科研全流程》。编辑陆乐)

光头党

两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新华社北京5月30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全文如下。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近年来,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在工作机制、制度规范、教育引导、监督惩戒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整体上仍存在短板和薄弱环节,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时有发生。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现就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为目标,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为重点,以健全完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为保障,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氛围,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二)基本原则——明确责任,协调有序。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明确科研诚信建设各主体职责,加强部门沟通、协同、联动,形成全社会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合力。——系统推进,重点突破。构建符合科研规律、适应建设世界科技强国要求的科研诚信体系。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在实践养成、调查处理等方面实现突破,在提高诚信意识、优化科研环境等方面取得实效。——激励创新,宽容失败。充分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多样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重视科研试错探索的价值,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形成敢为人先、勇于探索的科研氛围。——坚守底线,终身追责。综合采取教育引导、合同约定、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营造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坚持零容忍,强化责任追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终身追责。(三)主要目标。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科学规范、激励有效、惩处有力的科研诚信制度规则健全完备,职责清晰、协调有序、监管到位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有效运行,覆盖全面、共享联动、动态管理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建立完善,广大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显著增强,弘扬科学精神、恪守诚信规范成为科技界的共同理念和自觉行动,全社会的诚信基础和创新生态持续巩固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坚实基础,为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重要支撑。二、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四)建立健全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科技部、中国社科院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本地区本系统的科研诚信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强化工作保障。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计划的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以诚信为基础的科技计划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教育、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等部门要明确要求教育、医疗、学术期刊出版等单位完善内控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要强化对院士的科研诚信要求和监督管理,加强院士推荐(提名)的诚信审核。(五)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要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对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作出具体安排,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通过单位章程、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说明书等内部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对本单位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要通过单位章程或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科研诚信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工作经费、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学术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切实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学术委员会要组织开展或委托基层学术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工作应以3-5年为周期持续开展。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严格按照科研诚信要求,加强立项评审、项目管理、验收评估等科技计划全过程和项目承担单位、评审专家等科技计划各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从事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科研经费审计等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强化诚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六)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发挥自律自净功能。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主动发挥作用,在各自领域积极开展科研活动行为规范制定、诚信教育引导、诚信案件调查认定、科研诚信理论研究等工作,实现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净化。(七)从事科研活动和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人员要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院士等杰出高级专家要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做遵守科研道德的模范和表率。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为科技管理决策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咨询评审意见。科技管理人员要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落实科研诚信要求。三、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八)加强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修改完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要在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完善科技计划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的经常性检查。(九)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要在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基地、院士增选、科技奖励、重大人才工程等工作中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求从事推荐(提名)、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十)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对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人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计划的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院士增选、科技奖励、职称评定、学位授予等工作的必经程序。(十一)建立健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管理制度。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加强对科技计划成果质量、效益、影响的评估。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情形的,应对相应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要求其采取撤回论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十二)着力深化科研评价制度改革。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制度,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提倡严谨治学,反对急功近利。坚持分类评价,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影响,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不把论文、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一刀切”等倾向。尊重科学研究规律,合理设定评价周期,建立重大科学研究长周期考核机制。开展临床医学研究人员评价改革试点,建立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临床医学研究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四、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十三)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科技部、中国社科院要会同相关单位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完善教育宣传、诚信案件调查处理、信息采集、分类评价等管理制度。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建立健全本单位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等各项制度,明晰责任主体,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十四)完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调查处理规则。科技部、中国社科院要会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等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研究制定统一的调查处理规则,对举报受理、调查程序、职责分工、处理尺度、申诉、实名举报人及被举报人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制定本单位的调查处理办法,明确调查程序、处理规则、处理措施等具体要求。(十五)建立健全学术期刊管理和预警制度。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完善期刊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水平学术期刊建设,强化学术水平和社会效益优先要求,提升我国学术期刊影响力,提高学术期刊国际话语权。学术期刊应充分发挥在科研诚信建设中的作用,切实提高审稿质量,加强对学术论文的审核把关。科技部要建立学术期刊预警机制,支持相关机构发布国内和国际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并实行动态跟踪、及时调整。将罔顾学术质量、管理混乱、商业利益至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期刊,列入黑名单。论文作者所在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发表论文的管理,对在列入预警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科研人员,要及时警示提醒;对在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不得报销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五、切实加强科研诚信的教育和宣传(十六)加强科研诚信教育。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加强对科研人员、教师、青年学生等的科研诚信教育,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节点必须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开展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加强教育。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结合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特点,对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人员有效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十七)充分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的教育培训作用。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主动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工作,帮助科研人员熟悉和掌握科研诚信具体要求,引导科研人员自觉抵制弄虚作假、欺诈剽窃等行为,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十八)加强科研诚信宣传。创新手段,拓宽渠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及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大力宣传科研诚信典范榜样,发挥典型人物示范作用。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六、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十九)切实履行调查处理责任。自然科学论文造假监管由科技部负责,哲学社会科学论文造假监管由中国社科院负责。科技部、中国社科院要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科研诚信工作,做好受理举报、核查事实、日常监管等工作,建立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组织开展对科研诚信重大案件联合调查。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人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明确本单位科研诚信机构和监察审计机构等调查处理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公正公平开展调查处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加强指导和及时督促,坚持学术、行政两条线,注重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作用。对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主动开展调查,严肃惩处。保障相关责任主体申诉权等合法权利,事实认定和处理决定应履行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依法依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科研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科学研究记录,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研究记录的,要从重处理。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举报不实、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澄清、消除影响。(二十)严厉打击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坚持零容忍,保持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严肃责任追究。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积极开展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刑事规制理论研究,推动立法、司法部门适时出台相应刑事制裁措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对责任人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撤销已获资助项目或终止项目合同,追回科研项目经费;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依法开除学籍,撤销学位、教师资格,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等;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被提名为院士候选人等资格;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终身禁止在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等处罚,以及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或列入观察名单等其他处理。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存在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对包庇、纵容甚至骗取各类财政资助项目或奖励的单位,有关主管部门要给予约谈主要负责人、停拨或核减经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二十一)开展联合惩戒。加强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推动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统一处理规则,对相关处理结果互认。将科研诚信状况与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院士增选、人才基地评审等挂钩。推动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纳税信用评价等工作中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七、加快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二十二)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科技部会同中国社科院建立完善覆盖全国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对科研人员、相关机构、组织等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研究拟订科学合理、适用不同类型科研活动和对象特点的科研诚信评价指标、方法模型,明确评价方式、周期、程序等内容。重点对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或实施、科技统计等科技活动的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以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开展诚信评价。(二十三)规范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信息采集、记录、评价、应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实施主体、程序、要求。根据不同责任主体的特点,制定面向不同类型科技活动的科研诚信信息目录,明确信息类别和管理流程,规范信息采集的范围、内容、方式和信息应用等。(二十四)加强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应用。逐步推动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分阶段分权限实现信息共享,为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提供支撑。八、保障措施(二十五)加强党对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细化分工,扎实推进。有关部门、地方应整合现有科研保障措施,建立科研诚信建设目标责任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目标责任,明确完成时间。科技部要建立科研诚信建设情况督查和通报制度,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部门和机构进行表彰;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督促整改。(二十六)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科研诚信建设的监督作用。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进行负责任实名举报。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科研诚信正面引导。对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科研诚信事件,当事人所在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调查处理,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二十七)加强监测评估。开展科研诚信建设情况动态监测和第三方评估,监测和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完善相关工作的重要基础以及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企业享受政府资助等的重要依据。对重大科研诚信事件及时开展跟踪监测和分析。定期发布中国科研诚信状况报告。(二十八)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开展与相关国家、国际组织等的交流合作,加强对科技发展带来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共同完善国际科研规范,有效应对跨国跨地区科研诚信案件。

风云变

论文查重系统《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5.0版》

  “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5.0版”包括科技期刊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社科期刊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学术不端文献(期刊)检测系统、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系统;“科研诚信管理系统(人事版)”包括英文检测系统和中英文对照检测系统,比如中国知网查重系统,就可以很好帮助大学生和研究生以及博士生来应对自己的学位论文查重问题了,总结出自己的心得和结论本科毕业生可以根据自己的课题进行社会调查或者研究。关于知网学位论文查重的思考,PMLC特有“大学生论文联合比对库”可检测到往届学生的本科毕业论文。  它采用基于滑动窗口的低频特征部分匹配算法,不说现在,记者顺利的在淘宝上找到了这家名为“知网论文查重”的论文代写网站,更多的老年人还是愿意选择生活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中,在进行论文写作的时候,面对本科毕业论文查重。一直是教育领域的沉疴痼疾,因为各个论文查重系统所对应的数据库是完全不同的,不少钻营者于是走上了抄袭、伪造这条捷径,这里推荐大家如果写的内容之前有很多类似得,可以进行社会调查,大学生论文联合比对库是本科毕业生必查重的一个知网数据库。  一般来说知网学位论文他们的检测方式是属于整篇上传的形式,关于知网学位论文查重的思考,然而对于一些本科毕业生来说,是比一些本科毕业生和研究生毕业生要求更为严格的。  总结,目前国内大部分高校基本都用知网系统,是同一个知网,同一个公司的产品!有些学校只测正文,有些测正文和参考文献,有些甚至连声明、致谢都测。检测的内容一旦有差异,结果就有少许差异。有变化,变化一般很小!就看学校检测论文哪些部分!但是如果你提交检测的论文和提交给学校一样,没有任何改动,那么结果是一样的。

藉外论之

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 云南省科技厅印发管理办法

云南网讯(记者 季征)近日,省科技厅印发《云南省科技厅科技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完善我省科研诚信管理制度,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云南省科技厅科技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适用对象为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执行、检查、评估、验收全过程各责任主体,包括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咨询评审专家、项目推荐部门和科技服务机构。信用评定分为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四个等级,评级结果将纳入省科技厅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和云南省科研诚信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对于评级为信用优秀的责任主体,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推荐和支持其参与国家和省科技计划实施、管理和服务;评级为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的责任主体,将按照规定对其实施相应的信用约束和惩戒。《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管理范围包括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评估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科研服务人员和科学技术奖候选、获奖、提名等自然人,以及项目推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科学技术奖提名单位等。科研失信行为分为科研严重失信行为和科研一般失信两类,对于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承担科技计划项目资格,项目申报或实施中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等行为的个人和利用管理职能,设租寻租,谋取不正当利益,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等行为的单位和机构将列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列入科研严重失信行的责任主体将阶段性或永久取消推荐或参与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实施、管理和服务,申报国家和省科技奖励等资格。据了解,管理办法、管理实施细则将于2020年4月18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