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根据2018年中国科协精心筹划办好一批实事的指示精神,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以科技工作者为本位组织编写《科技工作者法律实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向科技工作者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科技工作者法律意识,培育科技工作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能力。《手册》本着突出重点、问题导向的原则,聚焦当前科技工作者所关心的重点、热点和重要政策要点,采用问答式,总共5章,138问,每道题统一包括三部分:答案、释义、依据。各问题依据最新的法律文本和政策文件,力求满足科技工作者的切实需要。科研活动中经常出现的科研不端行为主要有哪些?答案我国认为,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等都可能构成科研不端。在美国,科研不端行为指的是在申报、开展或评议研究项目,以及报告研究结论等过程中的伪造、篡改或者抄袭的行为。释 义1.我国界定“科研不端行为”《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规定,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以下六种。1.1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该类行为的特点是提供虚假的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信息,获取不正当的利益。例如中级职称冒称高级职称申报只有高级职称才能申报的项目,虚构国外留学经历等。1.2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该类行为的特点是将他人的科研成果作为自己的科研成果署名,或者将他人的科研成果改头换面地作为自己的科研成果等,是典型的科研不诚信行为。1.3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该类行为的特点是以虚假的科研数据作为真实的科研数据,或者为了某种结果故意更改相应数据。由于科研数据是形成科学结论的基础,捏造或者篡改数据必然导致科研结论的失真。这是科学共同体不能容忍的一类不诚信行为。1.4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科研伦理要求,涉及人体的研究应当事先征得参与者的同意,并应事先告知研究的目的、过程、结果以及采取的保护措施等,同时注重保护参与者的隐私、健康等人身权益。违反科研伦理要求,向参与者隐瞒事项、泄露参与者隐私、危害参与者健康等,都属于违法行为。1.5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实验动物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违反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检疫和传染病控制管理、应用管理与进口出口管理等,构成违法行为。1.6其他科研不端行为。该款规定属于兜底条款,旨在将其他在性质上构成科研不端的行为纳入进来,需要在法律适用中予以解释。2.美国界定“科研不端行为”美国科技政策办公室(OSTP)2000年将“科研不端行为”(Research Misconct)定义为:“在立项、实施、评审或报告研究结果等活动中伪造(Fabrication)、篡改(Falsification)或抄袭(Plagiarism)”,简称为FFP。“篡改即巧妙地处理研究原料、熟练地操作仪器设备或利用研究程序与方法,替换或遗漏数据或结果以至于使研究无法在研究档案中得到精确表现”;“剽窃指的是,在不给予适当鸣谢或指明出处情况下,把他人的思想、方法、结果或(核心)词语据为己有的行为”;“研究不端行为不包括诚实的错误或意见上的差异”。【注:蒋美仕、李玲、杨维.美国联邦政府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政策演变——从不端行为定义的争议与统一过程审视[J].自然辩证法通讯,2008(6):55.】依 据2006年科技部发布的《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学技术部令第11号)。来源 | 法律服务处供稿
科研人员、科研单位请注意!科学技术部印发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 科研违规?严惩!该规定适用于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开展有关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明确了以下均属于违规行为↓↓↓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学技术活动相关业务。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规行为涉及科学技术活动的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并导致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停滞、严重偏离约定目标,或造成特别严重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对违规单位和个人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关资格。2“科研造假”屡禁不止近年来,我国的“科研造假”事件屡禁不止。据统计,2019年我国学者因实验数据造假等问题被撤稿英文论文447篇,创近五年历史新高。今年7月就有两起严重的“科研造假”事件,引起网络热议。天津大学和厦门大学两位同年毕业的硕士被曝其毕业论文存在高度雷同的情况。对此,两所大学7月10日发布处理通报,认定涉事两名学生存在由他人代写、买卖论文的学术不端行为,均撤销其所获硕士学位,收回、注销硕士学位证书。造假行为不仅存在于大学生,还有小学生研究癌症获得论文奖项,被网友质疑“学术论文造假,要从儿子做起”。云南昆明六年级小学生陈某某,就凭借关于结直肠癌基因研究的课题,获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三等奖,被称为“人造神童”。事件引发关注后,大赛组委会于7月15日通报:项目研究报告的专业程度超出了作者认知水平和写作能力,项目研究报告不可能由作者本人独立撰写,决定撤销其奖项,收回奖牌和证书。说到论文造假,不得不提“翟天临事件”。至今,“翟天临”仍是毕业季时大学生们常提的名字。2019年2月8日,当时已经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录为博士后的翟天临在直播中回答网友提问时,却表示:不知知网为何物。随后他的博士学位真实性受到质疑,北京电影学院和北京大学介入调查。△正在直播的翟天临2月16日,北京大学发布关于招募翟天临为博士后的调查说明:确认翟天临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同意翟天临退站。2月19日, 北京电影学院发布关于“翟天临涉嫌学术不端”等问题的调查进展情况说明,宣布撤销翟天临博士学位,取消陈浥博导资格。3“论文代写”遍布网络平台“科研造假”中,最常见的行为还是“论文代写”。尽管学校、教育部等相关部门已经明令禁止“论文代写”,许多网络平台也屏蔽了“论文代写”等关键词,但是仍屡禁不止,小编尝试在各网络平台搜索“论文”“论文代”“论文dai写”等字眼,很容易就能找到相关的交易链条。小编在淘宝搜索“论文”,首页立即冒出许多论文代写代发的商家,标有“毕业论文写作与发表”“论文专业定制”等相关介绍,大多需要了解具体要求后,才能获知价格。以论文写作的需求为名,小编向商家客服咨询价格后,客服则表示“需要了解具体需求,详细资料要加私人联系方式”。在微博、QQ、微信、知乎等平台上,也能搜到与论文代写代发相关的“商家”。微博上,甚至有“论文代”的超话,成为“论文买卖”的小聚集地。其实,论文代写代发屡禁不止的背后,是大量存在的需求和供给,使得商家铤而走险,监管存在难点。从需求来看,某高校博士生小赵表示,“一般来说,博士生毕业时需至少发表两篇SCI期刊论文,有些同学发表压力较大,愁得睡不着。”面临论文写作、发表需求的,不只是硕士、博士生。河南大学教授张昆仑统计,总人数在千万级别,包括高校专任教师、在学研究生、高中专任教师、初中专任教师,还有除高校外的科研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农业、卫生行业技术人员等。从供给来看,代写代发论文的风险较低而回报高,收入少则上千元,多则万元。因此,很多代写代发论文“服务周到”“代写、查重、代发一条龙”。科研造假,是对科技创新最大的伤害,不仅造成科技创新停滞不前、财政资金受损,还败坏学术风气。对任何一起“科研造假”事件,要高度重视、严肃处理,给予当事人及公众有力的回应。全国政协副主席、科学技术部部长万钢曾说过:“科技创新既要宽容失败也要严惩作假。”(来源:央视新闻)
近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通知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业经2020年11月3日第2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图片截自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官网)《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理:(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科研不端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实施科研不端行为的;(三)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四)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一)伪造、销毁或者藏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投诉举报或者提供证据的;(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四)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五)多次实施或者同时实施数种科研不端行为的;(六)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七)其他从重处理的情形。《办法》原文如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2005年3月16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第二届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1月3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维护科学基金的公正性和科技工作者的权益,推动科研诚信、学术规范和科研伦理建设,促进科学基金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和《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评审、实施、结题和成果发表与应用等活动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不端行为,是指发生在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评审、实施、结题和成果发表与应用等活动中,偏离科学共同体行为规范,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行为准则的行为。具体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占;(二)伪造、篡改;(三)买卖、代写;(四)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相关信息以及提供信息不准确;(五)通过贿赂或者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方式获取科学基金项目;(六)违反科研成果的发表规范、署名规范、引用规范;(七)违反评审行为规范;(八)违反科研伦理规范;(九)其他科研不端行为。第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监督委员会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具体负责受理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投诉举报,组织开展调查,提出处理建议并且监督处理决定的执行。第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监督委员会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第六条 科研人员应当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涉嫌科研不端行为接受调查时,应当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七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评审职责,对与科学基金项目相关的通讯评审、会议评审、中期检查、结题审查以及其他评审事项进行公正评审,不得违反相关回避、保密规定或者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八条 项目依托单位及科研人员所在单位作为本单位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相关工作制度和组织机构,在科研不端行为的预防与调查处理中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宣讲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相关政策与规定;(二)对本单位人员的科研不端行为,积极主动开展调查;(三)对自然科学基金委交办的问题线索组织开展相关调查;(四)依据职责权限对科研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处理;(五)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报告本单位与科学基金项目相关的科研不端行为及其查处情况;(六)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的处理决定;(七)监督处理决定的执行;(八)其他与科研诚信相关的职责。第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在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时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第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科研人员、项目评审专家和项目依托单位实行信用管理,用于相关的评审、实施和管理活动。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参与者、评审专家和依托单位等应积极履行与自然科学基金委签订的相关合同或者承诺,如违反相应义务,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依据合同或者承诺对其作出相应处理。第二章 调查处理程序第一节 投诉举报与受理第十二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以书面形式投诉举报科研不端行为,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二)有可查证的线索或者证据材料;(三)与科学基金工作相关;(四)涉及本办法适用的科研不端行为。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鼓励实名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相关人员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充分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材料进行初核,初核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经初核认为投诉举报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的,应当作出受理的决定,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投诉举报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投诉举报人。上述决定涉及不予公开或者保密内容的,投诉举报人应予以保密。泄露、扩散或者不当使用相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五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投诉举报人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将向其所在单位通报。第十六条 投诉举报事项属于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一)投诉举报已经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二)已由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进入司法程序的;(三)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第二节 调 查第十七条 对于受理的科研不端行为案件,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织、会同、直接移交或者委托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对直接移交或者委托依托单位或者科研不端行为人所在单位调查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保留自行调查的权力。被调查人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被调查人是法人单位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直接移交或者委托其上级主管部门开展调查。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直接移交或者委托其所在地的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调查。涉及项目资金使用的举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相关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根据监督和检查结论依照本办法处理。第十八条 对涉嫌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可以采取谈话函询、书面调查、现场调查、依托单位或者科研不端行为人所在单位调查等方式开展。必要时也可以采取邀请专家参与调查、邀请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鉴定以及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开展。第十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于依职权发现的涉嫌科研不端行为,应当及时审查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 进行书面调查的,应当对投诉举报材料、当事人陈述材料、有关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第二十一条 进行现场调查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且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公函。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向调查人员出示原始记录、观察笔记、图像照片或者实验样品等证明材料,不得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字。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调查的,应当认真开展调查,形成完整的调查报告并加盖单位公章,按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报告有关情况。调查过程中,调查单位应当与当事人面谈,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以下材料:(一)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二)相关证明材料;(三)当事人的陈述材料;(四)当事人与调查人员双方签字的谈话笔录;(五)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或者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调查工作的进行。调查中发现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影响公众健康与安全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调查人员应立即报告,或者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四条 科研不端行为案件应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调查。对于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调查的重大复杂案件,经自然科学基金委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或者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对于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调查延期情况应向移交机关或者部门报备。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暂不具备调查条件或者被调查人在调查期间死亡的,经自然科学基金委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或者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人批准后可以中止或者终止调查。条件具备时,应及时启动已中止的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对死亡的被调查人中止或终止调查不影响对案件涉及的其他被调查人的调查。第三章 处 理第二十五条 调查终结后,应当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调查的对象和内容;(二)主要事实、理由和依据;(三)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四)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二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没有进行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作出陈述或者申辩的,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第二十七条 调查终结后,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一)确有科研不端行为的,根据事实及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二)未发现存在科研不端行为的,予以结案;(三)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机关处理。第二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二)实施科研不端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三)处理依据和措施;(四)救济途径和期限;(五)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名称和日期;(六)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第二十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及时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举报人。处理结果涉及不予公开或者保密内容的,投诉举报人应予以保密。泄露、扩散或者不当使用相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条 对实施科研不端行为的科研人员的处理措施包括:(一)警告;(二)责令改正;(三)通报批评;(四)暂缓拨付项目资金;(五)科学基金项目处于申请或者评审过程的,撤销项目申请;(六)科学基金项目正在实施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七)科学基金项目正在实施或者已经结题的,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八)取消一定期限内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科学基金项目资格。第三十一条 对实施科研不端行为的评审专家的处理措施包括:(一)警告;(二)责令改正;(三)通报批评;(四)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第三十二条 对实施科研不端行为的依托单位的处理措施包括:(一)警告;(二)责令改正;(三)通报批评;(四)取消一定期限内依托单位资格。第三十三条 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科研不端行为的性质与情节;(二)科研不端行为的结果与影响程度;(三)实施科研不端行为的主观恶性程度;(四)实施科研不端行为的次数;(五)承认错误与配合调查的态度;(六)应承担的责任大小;(七)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第三十四条 科研不端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理:(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科研不端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实施科研不端行为的;(三)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四)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的情形。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一)伪造、销毁或者藏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投诉举报或者提供证据的;(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四)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五)多次实施或者同时实施数种科研不端行为的;(六)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七)其他从重处理的情形。第三十七条 同时涉及数种科研不端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合并处理的幅度不超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的上限。第三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科研不端行为的,按照各自所起的作用、造成的后果以及应负的责任,分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分别进行处理。无法分清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的,视为同等责任一并处理。第三十九条 负责受理、调查和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回避与保密规定。当事人认为前述人员与案件处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上述人员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同一法人单位关系、师生关系或者合作关系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上述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披露未公开的有关证明材料、调查处理的过程或者结果等与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相关的信息,违反保密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依托单位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调查人员可以不受本条第二款中同一法人单位规定的限制。第四章 处理细则第四十条 项目申请人、参与者在项目申请书或者列入项目申请书的论文等科研成果中有抄袭、剽窃、伪造、篡改等行为之一的,根据项目所处状态,撤销项目申请、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除上述处理措施外,情节较轻的,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一至三年,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三至五年,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五至七年,给予通报批评。第四十一条 项目申请人、参与者在项目申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科学基金项目处于申请或者评审过程的,撤销项目申请。除上述处理措施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一至三年,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三至五年,给予通报批评:(一)代写、委托代写或者买卖项目申请书的;(二)委托第三方机构修改项目申请书的;(三)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相关信息以及提供信息不准确的;(四)冒充他人签名或者伪造参与者姓名的;(五)擅自将他人列为项目参与人员的;(六)违规重复申请的;(七)其他违反项目申请规范的行为。第四十二条 项目申请人、参与者在列入项目申请书的论文等科研成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科学基金项目处于申请或者评审过程的,撤销项目申请。除上述处理措施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一至三年,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三至五年,给予通报批评:(一)一稿多发或者重复发表的;(二)买卖或者代写的;(三)委托第三方机构投稿的;(四)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的;(五)其他违反论文发表规范、引用规范的行为。第四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参与者在列入项目申请书的论文等科研成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科学基金项目处于申请或者评审过程的,撤销项目申请。除上述处理措施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一至三年,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三至五年,给予通报批评:(一)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的;(二)虚构其他署名作者的;(三)篡改作者排序和贡献的;(四)未做出实质性贡献而署名的;(五)将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作者或者单位排除在外的;(六)擅自标注他人科学基金项目的;(七)标注虚构的科学基金项目的;(八)在与科学基金项目无关的科研成果中标注基金项目的;(九)其他不当署名或者不当标注的行为。第四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参与者在与项目相关的评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科学基金项目处于申请或者评审过程的,撤销项目申请。除上述处理措施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一至三年,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三至五年,给予通报批评:(一)请托、游说或者打招呼的;(二)违规获取相关评审信息的;(三)贿赂评审专家或者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的;(四)其他对评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造成影响的行为。第四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资金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情节较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三至五年,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五至七年,给予通报批评:(一)擅自变更研究方向或者降低申报指标的;(二)不按照规定提交项目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等材料的;(三)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或者原始记录等材料的;(四)挪用、滥用或者侵占项目资金的;(五)违反国家有关科研伦理的规定的;(六)其他不按照规定履行研究职责的行为。第四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在项目结题报告等材料中有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或者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分别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四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在标注基金资助的论文等科研成果中有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或者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分别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四十八条 科研人员在其他科学技术活动中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依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依据情节轻重,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科学基金项目。第四十九条 项目申请人、负责人或者参与者因实施本办法规定的科研不端行为而导致负责或者参与的科学基金项目被撤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撤销其因为负责或者参与该科学基金项目而获得的相应荣誉以及利益。第五十条 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二至五年,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五至七年,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不再聘请为评审专家,给予通报批评:(一)违反保密或者回避规定的;(二)打击报复、诬陷或者故意损毁申请者名誉的;(三)由他人代为评审的;(四)因接受请托等原因而进行不公正评审的;(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其他违反评审行为规范的行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存在本办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不端行为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取消其一定年限评审专家资格,且取消的评审专家资格年限不低于取消的申请资格年限,直至不再聘请为评审专家。第五十一条 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参与者或者评审专家因实施本办法规定的科研不端行为受到相应处理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依据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后果等情形,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其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第五十二条 对于不在自然科学基金委职责管辖范围内的科研不端案件同案违规人员,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责成相关依托单位进行处理。第五十三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依托单位资格一至三年,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依托单位资格三至五年,给予通报批评:(一)对项目申请人、负责人或者参与者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负有疏于管理责任的;(二)纵容、包庇或者协助有关人员实施科研不端行为的;(三)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四)组织、纵容工作人员参与请托游说、打招呼或者违规获取相关评审信息等行为的;(五)违规挪用、克扣、截留项目资金的;(六)不履行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条件保障职责的;(七)不履行科研伦理或者科技安全的审查职责的;(八)不配合监督、检查科学基金项目实施的;(九)不履行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职责的;(十)其他不履行科学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职责的行为。依托单位实施前款规定的科研不端行为的,由自然科学基金委记入信用档案。第五十四条 对依托单位的相关处理措施,由自然科学基金委执行;对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参与者或者评审专家等给予的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等处理措施,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执行。第五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有关规定适用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的处理措施。第五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对于不在自然科学基金委职责管辖范围的问题线索,移送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处理。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参与者、评审专家或者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含兼职、兼聘人员和流动编制工作人员)等实施的科研不端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纪检监察组织处理。第五章 申诉与复查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查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复查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复查的理由;决定复查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九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复查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调查处理程序进行,复查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九条 科研不端行为案件中的当事人或者单位属于军队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将案件移交军队相关部门,由军队按照其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解释。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05年3月16日发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来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官网
前段时间,在山东大学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主要讲述关于2019年下半年学士学位情况、本科的第二学位,同时审议了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最主要的是审议撤销学术不端人员的学位,暂停相关导师招生。无独有偶,今年学术界太多学术不端的现象出现了,简直是学术不端年。学术不端行为,具有不可逆效应主要盘点一下学术不端行为的五点危害性第一个罪状是“浪费学术资源”。因为你一旦造假会造成学术资源的浪费,并且使得同行浪费很多时间去验证你的结果,最后是不能得到验证。第二种罪状是“逆向淘汰”。造假出一个成果,如果造假的结果发在一些影响比较大的期刊上面,势必造成一些老老实实做学问的这些人得不到晋升得不到重视,一些伪劣科学家会越来越有发言权,拿到越来越多的经费。第三个罪状是“误导学生 ” 。老师造假瞒不过学生,所以学生对老师的一言一行都放在眼里,如果学生看到老师造假混得不错,有一批学生也会跟着去做,实际上对我们的下一代是一个非常大的祸害。第四个罪状是“学术失信”。如果我们国家对科学的公信力越来越下降,那么对我们整个科研成果,对于我们整个科学队伍的公信力都是不利的。最后一个是“科研界毒瘤”。就是说,如果我们一个社会做人的底线都丢失,那是多么的悲哀。对学术不端行为不加以规范,对整个社会的风气,社会的道德,社会的公信力都是一个沉重的暴击。对于以上学术不端的五大害处,该如何去避免呢?我们该做些什么呢?一、实验做研究过程中数据处理有什么规范?不要试图去修改数据,要保留原有数据,别人对你的记录有疑问可以随时去查,有据可依。二、出版要遵照什么规范呢?我们应该知道每篇论文应该包含足够的信息,不要掺水把一篇文章变成几篇。三、署名要尊重什么规范?作者姓名部分单位、职务,一律按照本文贡献大小,依次排列在文题之下。第一作者是论文主要负责人。四、申请基金也有很多规范,最主要也是实事求是,不能编造自己的经历。但一旦被人举报,就属于伪造你自己研究的经历,这是比较严重的学术不当行为,甚至可以被归结为学术不端行为。总之,诚信是科研之基,为人之根本。
本文转自【光明日报】;9月1日,科技部发布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生效,对6大类主体、64种科研违规行为亮出“组合拳”。 “这次新规定划定了底线,明确了界限,以‘零容忍’态度坚决遏制科研人员反映强烈的科技活动违规行为,将进一步推动建设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司长戴国庆说。 戴国庆介绍,《规定》覆盖了科学技术活动的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6大类主体、64种违规行为。在处理措施方面,视违规主体和行为性质,可单独或合并采取包括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追回奖金等10类处理措施,违规行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戴国庆表示,《规定》明确的违规行为包括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此类公众关注度较高的违规行为。 戴国庆介绍,《规定》有一个亮点,就是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要按程序记入国家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库,41个部门据此实现联合惩戒。戴国庆说:“这对潜心科研的科技工作者来说,也是一种公平。因为有的人通过投机取巧和弄虚作假获得政府科技资源,对于潜心搞科研的人来讲就是一种不公平,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戴国庆介绍,《规定》还有一大亮点,就是压实从事科研活动的科研院所、高校等单位的第一主体责任,对于个别科研机构“家丑不外扬”的做法,要求强化担当、履职尽责,加强内部管理和作风学风建设,对单位的“护短”行为也将依规进行处理。 戴国庆说:“在《规定》里面,有一条专门写到对于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或者参与本单位科技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行为的,也是一种违规行为。”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副司长冯楚建表示,为了《规定》有效落实,科技部将加强监督,督促《规定》的落实情况,形成科技界对严惩科技违规行为的共同认识,要确保它真正贯彻落实,核心在于真管、敢管、严管。
中新经纬客户端1月5日电 据科技部网站消息,1月5日,2021年全国科技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结2020年和“十三五”科技工作,部署2021年重点任务,为“十四五”和中长期科技发展开好局、起好步。科技部党组书记、部长王志刚作工作报告,科技部党组成员、副部长黄卫主持会议。王志刚要求,2021年要发布“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健全规划实施和资源配置机制;强化作风学风建设和科技监督,构建大监督格局,对科研不端行为“零容忍”。来源:科技部网站王志刚指出,“十三五”时期,我国科技事业加速发展,创新体系更加健全,创新环境不断优化,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创新治理形成新格局,科技实力跃上新的大台阶,在促进高质量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进一步凸显了支撑引领作用。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从2015年1.42万亿元增长到2019年2.21万亿元,2019年研发投入强度达到2.23%。基础研究经费增长近一倍,2019年达到1336亿元。技术市场合同成交额翻一番,2019年超过2.2万亿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全球创新指数显示,我国排名从2015年第29位跃升至第14位。王志刚强调,面向中长期,要加强科技创新的系统性布局。更加注重原始创新,全面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更加注重引领发展,以高水平科技供给支撑高质量发展、民生改善和国家安全。更加注重人才为本,加快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更加注重开放融合,共建开放包容的全球创新生态。面向“十四五”,紧紧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发挥科技创新的战略支撑作用。着力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通过应用驱动倒逼基础研究,真正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着力加强体系能力建设,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建成更加高效开放的新时代国家创新体系。着力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科技计划体系,改革评价激励机制,加强作风学风建设。王志刚要求,2021年要重点做好以下十一个方面工作:一是推进国家实验室建设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重组,强化科技创新基础能力。二是健全新型举国体制,集中力量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三是发布“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健全规划实施和资源配置机制。四是制定实施基础研究十年行动方案,提高创新策源能力。五是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快高新技术研发应用。六是大力发展农业和民生科技,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民生福祉。七是加快建设区域创新高地,打造高质量发展动力源。八是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提升创新体系效能。九是强化作风学风建设和科技监督,构建大监督格局,对科研不端行为“零容忍”。十是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充分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十一是坚持开放包容互惠共享,加快提升科技创新国际化水平。王志刚强调,要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工作的全面领导,全国科技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敢于担当,尽职尽责,不辱使命,狠抓落实,展现新作为、见到新气象,把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落地。(中新经纬APP)【来源:中新经纬】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答案《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科学技术部、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举报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鼓励举报人以实名举报。科学技术部负责查处影响重大的科研不端行为。必要时,科学技术部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进行查处。科学技术部将处理决定纳入国家科技计划信用信息管理体系,作为科技计划实施和管理的参考。释义1.科学技术部成立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职责科学技术部成立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负责科研诚信建设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1接受、转送对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1.2协调项目主持机关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调查处理工作;1.3向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送达科学技术部的查处决定;1.4推动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诚信建设;1.5研究提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建议;1.6科技部交办的其他事项。2.项目主持机关职责项目主持机关负责对其推荐、主持、受委托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项目主持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建设工作体系。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制度。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研诚信制度建设,作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条件之一。3.查处程序3.1调查机构接到举报后,应进行登记。3.1.1被举报的行为属于《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科研不端行为,且事实基本清楚,并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3.1.2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转送有关机构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实名举报人。3.2调查机构应当成立专家组进行调查。专家组包括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法律专家、道德伦理专家。项目承担单位为调查机构的,可由其科研诚信管理机构进行调查。专家组成员或调查人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确需公开的,应当严格限定公开范围。被调查人、有关单位及个人有义务协助提供必要证据,说明事实真相。3.3调查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3.3.1核实、审阅原始记录,多方面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3.3.2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说明事实情况;3.3.3形成初步调查意见,并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3.3.4形成调查报告。3.4科研不端行为影响重大或争议较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需经过科学试验予以验证的,应当进行科学试验。听证会和科学试验由调查机构组织。3.5专家组完成调查工作后,向调查机构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处理意见。3.6调查机构根据专家组的调查报告,作出处理决定。调查机构应在作出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处理决定送被处理人、实名举报人。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为调查机构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处理决定送科学技术部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备案。4.美国对于“科研不端”行为的判定方式美国联邦政府除了对作假行为做出界定和分类之外,还规定了判断作假行为的基本条件:4.1是否明显背离相关科学研究共同体的规范;4.2行为是否具有故意、明知以及草率特征;4.3是否有充分的证据。依 据2006年科技部发布的《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学技术部令第11号)。来源 | 法律服务处供稿
4月23日,全省首个科研领域诚信管理规范性文件——《沈阳市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施行。沈阳市将对参与申报科技计划、科技人才、科技奖励、科技创新平台与研发服务机构等项目的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的科研诚信履责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并据此进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失信行为包括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1、违反科技计划及其它专项管理规定,擅自越权调整合同(任务书、委托书等)约定内容,导致偏离约定目标的。2、承担的科研项目(专项)因主观故意或未勤勉尽责被终止,以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项目考核指标,或违反科研项目(专项)管理规定逾期未提交验收申请材料的。3、故意违反专家回避制度要求,或与相关单位或人员串通,组织“打招呼”、请托或游说,影响评审公正,泄露评审评估相关信息,对咨询评审评估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4、违反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管理失职,不配合整改或虚假整改,在一定程度影响科技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的。5、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以及在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中发现科研失信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1、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2、采取贿赂、变相贿赂、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科研经费、奖励、荣誉、管理服务事项和科研活动审批等。3、在项目申报、实施或验收过程中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图表、结论和报告,故意夸大或虚构研究成果,虚构科技专家及评议意见等。4、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严重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等。5、其他违法违纪及科研不端,以及在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中发现严重失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对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将采取如下处理措施↓↓↓对一般失信行为采取警告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方式,责令限期改正。自处理之日起,取消相关责任主体1年内申请或承担各类科技计划及评比表彰奖励,以及参与项目实施、管理与服务资格;终止科技专家资格。对多次督促整改不力、失信行为频发且不构成严重失信行为的,原则上终止项目、管理与服务资格,收缴剩余财政补助资金。对严重失信行为自处理之日起,取消相关责任主体3年内申请和承担各类科技计划及评比表彰奖励,以及参与项目实施、管理与服务资格;移出科技专家库;撤销已获取科研项目并追缴财政补助资金。以上处理措施可单独或联合使用。鼓励失信行为相关责任主体积极进行信用修复对处理期满或完成信用修复的相关责任主体,及时移出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清单,并报请市信用办或科技部等移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数据库。【来源:辽宁日报】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科技人员注意了!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等违规行为,九月起,将面临相应处理。7月31日晚,科技部官网公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需要注意的是,本规定适用于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开展有关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的处理,具体包括: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科技人员来说,以下12种行为被列入违规范畴:1、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2、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3、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4、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5、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6、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7、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8、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9、违反科技伦理规范;10、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11、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12、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规定》明确,受托管理机构的违规行为包括: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管理资格,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私分受托管理的科研资金等10种。针对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承担或参加所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参与所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中有关论文、著作、专利等科学技术成果的署名及相关科技奖励、人才评选等11种行为违规。而对科技活动实施单位来说,12种行为被划入“红线”,比如,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或参与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未经批准,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等。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包括: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资格;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等10种。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等9种行为,被纳入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范畴。在界定了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科技活动违规行为后,《规定》也给出了相应的处理措施,由轻到重分别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违规行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值得关注的是,伪造、销毁、藏匿证据;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打击、报复举报人;有组织地实施违规行为;多次违规或同时存在多种违规行为等情形将被从重处理。来源:中青网教育
新华社上海8月27日电(记者王琳琳)抄袭论文、剽窃成果、篡改数据、伪造结论……这些严重违背科学精神的科研不端行为一旦发现,如何举报?一旦查实,如何惩戒?上海26日公布了《关于科研不端行为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办法(试行)》,拿出具体举措,对科研失信“亮剑”,为纯净科研环境“护航”。依照办法,科研不端行为,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严重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的行为。具体包括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购买、代写论文,不正当获取科研经费、奖励、职务职称,违反实验动物保护科研伦理等。办法明确,非主观故意或过失引起的错误,因研究水平和能力原因造成的错误不属科研不端行为。一旦发现科研不端行为,怎么办?办法提出,可以通过邮寄信函或网上提交方式直接投诉举报。但是,上海市科委相关负责人同时提醒:“投诉举报必须写清楚投诉举报对象和内容,并提供明确证据和线索。我们鼓励实名投诉举报,会做好举报人信息保密。但绝不容忍乱举报,一旦发现举报行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我们不仅会批评教育,还会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如果科研不端行为被查实,会有什么后果?办法明确,会采取行政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或撤销项目、追回奖金、限制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纳入科研信用记录。被处理人科研不端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违法违纪应追究相关责任的,将被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将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