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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 金台城际铁路预可研报告取得评审意见风水劫

好消息 金台城际铁路预可研报告取得评审意见

8月3日,新建金台城际铁路预可研报告正式取得鉴定中心的评审意见,标志着该项目前期工作迈出坚实的一大步,项目推进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经专家组评估后,认为《预可研报告》对项目的功能定位分析合理,把握较为准确;项目的建设是必要的,建议金台城际铁路立项研究。《预可研报告》提出本线按350公里/小时的标准建设是合适的,建议下阶段结合线路方案进一步研究论证。专家组认为,本项目的建设是落实浙江省“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建设,增强经济互动与融合发展的需要;是构建台州出客运新通道,强化台州与浙西及以远地区联系的需要;是横向串联区域纵向铁路,强化国家高速铁路主骨架沪昆通道与沿海通道的联系,提升区域路网连通性、灵活性的需要。项目前期推进为填补台州与浙江省中西部地区横向高速通道的空白,强化浙江宁波都市区、温台都市圈和金义都市区之间的紧密联系,市发改委、市铁路办谋划启动金台城际铁路项目规划研究工作,并委托设计单位开展前期研究。近年来,多次赴国家发改委、国铁集团、省发改委等相关单位汇报沟通,积极推动项目前期工作,完成预可研报告编制,并成功争取该项目先后列入《浙江省铁路网规划》、《长江三角洲地区交通运输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规划》。2020年6月29日,国铁集团经规院召开项目预可研评审会。7月1日,台州、金华两市联合发文浙江省政府,要求加快推进金华至台州城际铁路项目,争取2020年内完成可研报告编制,力争“十四五”期间开工建设。7月23日至24日,市发改委、市铁路办组织开展金台城际铁路三门县、天台县场站引入方案现场踏勘,并召开专项对接会。下阶段工作下阶段,台州市发改委、市铁路办、市铁投公司将全力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会同金华市成立项目筹建组,完成可研、勘察设计招投标工作,并组织开展可研报告编制及规划选址、环评等重点专题初稿编制工作,力争今年年底召开项目可研评审会。项 目 简 介金台城际铁路位于浙江省中东部地区台州市和金华市境内,线路西起金华拟建金义客专三四线金义新区站,向东引入在建杭温高铁横店站,出站后向东经大盘山,自北端引入在建杭绍台高铁天台站,出站后继续向东,引入既有沿海铁路三门县站,再向东引入规划沿海高铁三门东站。并在天台站北端预留本线横店方向与杭绍台高铁绍兴方向的联络线接轨条件。全长约170公里,估算总投资约290亿元,速度目标值350公里每小时。金台城际铁路线位示意图根据《浙江省铁路网规划(2019~2035年)及项目建设时序》,浙江省将着重构建“五纵五横”的客运网络,规划至2035年将基本形成布局合理、覆盖广泛、高效便捷、安全经济的现代铁路网络,加快与国家“八纵八横”高铁网的衔接。而金台城际铁路是“五横”之一的台金衢通道台金衢城际铁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东接沿海高铁、杭绍台高铁,向西与金义城际、杭温高铁衔接,将构建台州与浙江中西部及偏远地区最便捷的高速客运通道,承担台州与浙西地区间的大部分城际客流。(原标题《喜讯!三门将再添一条高铁,金台城际项目铁总鉴定中心已出具预可研审查意见!》,编辑张丹萍。)

生之质也

兰州新区智慧商砼供应中心及预制构件项目可研报告评审会顺利召开

近日,甘肃省民航建设集团与中国铁建重工集团兰州隧道装备有限公司在兰州召开了智慧商砼供应中心及预制构件项目可研报告评审会。会上,10 名资深专家对智慧商砼供应中心及预制构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评审,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评审中,投资单位、报告编制单位现场回答了专家疑问,并与专家共同研讨交流。经评审组专家评审表决,一致同意《智慧商砼供应中心及预制构件项目可研报告》评审通过。据了解,智慧商砼供应中心及预制构件项目是由甘肃省民航建设集团与中国铁建重工集团兰州隧道装备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的项目,项目位于兰州新区中川街 4869 号,总投资 998.2 万元,规划用地约 70 亩,建筑面积 3000 平米,计划于 2020 年 12 月建设完成并投产 。项目投产后,将依托投资双方的资源优势,进一步开拓兰州新区装配式建筑市场,实现投资双方优势资源叠加的协同效应。同时,也将为兰州新区打造装配式建筑产业集群,为兰州新区装配式建筑持续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薛晓霞通讯员 王益三编辑丨胡淼山责任编辑丨张亚君值班主任丨郭俊宇【来源:兰州日报·ZAKER兰州】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狂接舆曰

阜淮城际铁路可研报告编制完成 六安-安庆铁路预可研报告完成审查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据安徽省发改委官网消息,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铁路办)第一时间布置开展铁路项目复工相关工作,相关市、县发展改革委(铁路办)积极响应,全力做好协调推进和服务保障。一是对接复工方案,协调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督促建设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二是协调简化办理复工手续,帮助落实就近、就地用工,协助采购粮食、蔬菜等生活用品,保障物资和工程车辆正常通行。三是帮助解决建设、施工单位一次性口罩等防护用品短缺困难。四是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通过视频会议、电话沟通等方式,跟踪调度拟建项目可研报告及相关专题编制。目前,商合杭高铁合肥以南段、滁宁城际铁路一期二期工程、水蚌线蚌埠段改线工程已全面复工;合安、安九高铁铺轨、隧道等控制性工程复工;昌景黄、池黄高铁,巢马城际铁路正在进行复工准备,确保2月底前复工。新合肥西站修改初步设计已由路省联合批复,阜淮城际铁路可研报告编制完成,六安-安庆铁路预可研报告完成审查,相关支撑性专题正在同步编制。下一步,省发展改革委(铁路办)将会同有关方面,继续加快推进在建铁路项目全面复工,专人专班全力推进新开工铁路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回东之齐

“高铁梦”:牵引日照奔向新时代

2019年11月26日日兰高铁日照至曲阜段正式通车!日照人期盼已久的“高铁梦”成为现实!作为日照真正意义上的第一条高速铁路———日兰高铁的通车运营,铭记着日照人追梦的艰辛与执着,也承载着日照人对未来的希冀与渴望。  从建市之初仅有“兖石铁路”,到一代代人逐梦高铁;从纳入“八纵八横”铁路网,到青盐铁路走进现实;从对时速350公里日兰高铁的孜孜以求,到京沪二线的加快推进,在圆梦高铁的征程中,日照快马加鞭,展开了一场不曾停歇的速度接力。梦起—— “夹缝”中的期待  打开中国地图,日照犹如一颗明珠,镶嵌于黄海之滨:地处鲁东南沿海,西接临沂,南依连云港,北与青岛、潍坊接壤,地理区位优越;拥有“蓝天、碧海、金沙滩”的傲人生态,旅游资源丰富;置身于全国、省级层面的发展战略,是新亚欧大陆桥东方桥头堡、“一带一路”重要枢纽和节点城市、鲁南经济带最直接的出海口,发展空间无限。  然而,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却让日照陷入尴尬的窘境:交通的短板,让日照既“走不出去”,也“融不进来”———与先进发达地区相比,对外交通基础设施相对落后,虽有新菏兖日、坪岚铁路、胶新铁路和瓦日铁路通行,但是高速铁路客运相对薄弱。受交通条件不便利等因素影响,得天独厚的滨海文化旅游资源只能处于“养在深闺无人识”的境况。  于是,我们看到,当青岛、烟台等城市集群,因便捷的交通而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俱乐部里谈笑风生时,日照却游离在鲁东南交通版图的边缘。  交通瓶颈是日照的发展之痛!  尤其当高速公路、飞机等交通走进现实,纵横交错的高铁网让沿线城市实现快速发展时,渴望发展、渴望拉近与其他城市空间距离和经济距离的日照,对高铁的渴望,从没有这么强烈!梦逐—— “拼抢”来的机遇  逐梦高铁,如此迫切,却又谈何容易!  “高速铁路作为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之一,建设的第一步必须进入国家、省的铁路规划。”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卜宪宁告诉记者,“由于项目投资造价高,特别是建设技术指标要求严格,线路走向设计和项目审批涉及方方面面,项目推进的难度不言而喻。”  如何才能纳入铁路规划?难道只能被动等待?  “不能!必须主动靠上,挤进规划,抢出发展生机!”  “既要着眼于国家、省战略发展大势、区域发展和我市实际情况提前谋划,又要积极向铁路设计单位、济南铁路局、省发改委、省政府、中铁总公司和国家发改委等汇报衔接。”  提前谋划、高位推动、周密部署,日照时刻为纳入铁路规划做着准备。  机会来了!2008年11月,省发改委开始编制《山东省2008—2015年铁路建设规划》。  敏锐嗅到这一机遇,市领导亲力亲为,靠前指挥,市发改委盯紧靠上,积极开展铁路规划和项目入编工作,并主动联合青岛市,以加快实施半岛城市群战略为支点,联合行文上报省发改委,要求将青岛至日照城际铁路列入规划。  日照的呼声得到了国家发改委、中国铁路总公司以及有关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青岛至日照城际铁路,成功列入《山东省2008—2015年铁路建设规划》!  2009年12月7日,国家发改委批复关于新建青岛至连云港铁路项目建议书,同意新建青岛至连云港铁路。  2012年7月,我市联合临沂、济宁上报省政府申请规划建设日照—临沂—曲阜高铁。  2014年2月,省发改委同意将日照—临沂—曲阜—菏泽高铁列入《环渤海地区山东半岛城市群城际铁路规划(2014—2020年)调整方案》,4月获国家发改委批复。  2015年国家开始修编《中长期铁路网规划》,我市抓住机遇成功争取新增鲁南高铁、京沪高铁二通道途经我市纳入规划。  2016年7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中国铁路总公司联合印发《中长期铁路网规划》(2016—2025),日照纳入京沪通道、沿海通道二“纵”和高速铁路区域连接线,涉及京沪高铁二线、青连铁路和日兰高铁。  从蓝图走向“通途”,几代日照人翘首以盼的“高铁梦”渐行渐近!梦圆——“鏖战”中的突破  2018年12月26日,青盐铁路开通。快速、便捷、舒适、安全是高铁建设的初衷。而这背后,浸润着无数追梦人的心血。  “日照到济南要多久?”对于如今的日照人而言,这已经不是一个问题。而在青盐铁路建设中,却着实让建设者挠头。  “乘坐青盐铁路去济南,有两种方案可选择,其一是到青岛的红岛站下车,换乘其他交通工具,其二是花费十几分钟的时间来调整座椅折角运行,可无论哪种方案,高铁高速、便捷的优势都体现不出来。”卜宪宁说。  如何有效利用青盐铁路与济青高铁,摆在了决策和建设者面前。“改变原有设计规划,建设两条铁路之间的直通联络线,实现日照至济南、北京的无换乘直达!”面对困难,决策者大胆突破、建设者精心组织。  可改变规划,就必须获得铁路部门的同意。于是,我市奔赴铁道第三勘查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现为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争取专家支持,并数次到省发改委、中铁总公司汇报衔接,获取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  守得云开见月明!最终,经积极争取,国家发改委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召开济青高铁可研报告评审会,正式同意将联络线建设方案纳入可研报告,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在“圆梦”高铁的征程中,靠积极主动争取,实现创新突破的故事,又何止这一例。  “在我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奎山(现为日照西)综合交通枢纽规划定位为区域级(一级)大型对外综合交通客运枢纽,承担着铁路、长途、航空、市内交通之间联运的功能。因此,奎山站(现为日照西站)作为高铁站的选择对我市综合客运枢纽规划建设至关重要。”卜宪宁介绍说。  然而,原有的规划方案中,交通枢纽设在了日照街道向阳河村附近,与我市的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  进省跑部,再争取!经积极衔接、多次争取,日照敢为人先、卓有成效的前期工作,获得铁三院的首肯。在此基础上,市政府向省政府呈报《关于日照地区建设有关问题的请示》,将青盐铁路日照地区通过站设在奎山站,市发改委多次到省发改委、济南铁路局、中铁总公司和国家发改委汇报争取支持。  2013年3月8日,经过权威机构的论证审查后,国家发改委同意在奎山设站方案,奎山综合交通枢纽的地位得到确立和提升。  记录着建设者的汗水,寄托着日照人的梦想,承载着城市发展的希望,青盐铁路在日照发展史上留下了浓重的一笔,而建设中每一步都弥足珍贵———  2014年2月19日,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复新建青岛至连云港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标志着青盐铁路建设工作全面启动。  2014年11月9日,青盐铁路日照段开工建设,日照人期盼的“高铁梦”走进了现实。  2015年9月25日,青盐铁路洋河右线2号大桥完成全线首片混凝土预制梁架设,标志着青盐铁路建设进入全线铺架阶段。  2018年7月,青盐铁路线下铺架基本完成;8月9日,电力工程全线开通使用;9月12日,开始联调联试;12月26日,与济青高铁同步开通运营。  几经周转,终圆梦!  日照,出发,去拥抱期待已久的“高铁时代”!梦飞——“展翅”向未来  2019年1月5日零时,全国铁路实施新的列车运行图,济青高铁、青盐铁路两条新线融入全国高铁网,日照正式融入全国高铁网。  2019年7月10日,日照史上首次开通到烟台、威海方向的动车,日照高铁“朋友圈”再度扩容!  青盐铁路的开通,是日照圆梦高铁征程中的一座里程碑。可追梦“高铁时代”,打造“区域性铁路枢纽”的日照,没有停止追逐的步伐。  面对日照真正意义上的第一条高速铁路———设计运行速度350公里/小时的日兰高铁,我市积极推动,紧盯建设进度,全力做好项目建设和环境整治各项工作。  从2017年5月31日,日兰高铁日照段开工建设,到2019年8月1日,日兰高铁日照西至曲阜东段开始联调联试;从2019年8月6日,日兰高铁高速检测列车驶入日照,到2019年8月8日,日兰高铁与京沪高铁正式接轨;从9月6日日兰高铁正式接入全国铁路网,到11月26日日兰高铁日曲段开通,日照在圆梦高铁的征程中步履铿锵。  与此同时,我市稳步抓好京沪高铁二线前期工作。该项目已列入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2016—2025),规划线路经过北京、天津、黄骅、东营、潍坊、日照(莒县)、临沂等地。目前,中国国家铁路集团已启动潍坊至新沂段前期工作,并于2019年7月发布设计招标公告,我市开启了高速铁路网进一步完善提升的新征程。  ……  如今,俯瞰日照,贯通连接的机场、港口、高速公路、高铁,在纵横交错的立体大交通格局中,是日照与外界的互联互通,是港口与腹地的“头昂躯壮”,是城市与乡村的完美融合,而这一切,必将支撑起日照未来高质量发展的新高度!

大麻烦

富裕机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专家评审

日前,由哈尔滨市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组织的《新建黑龙江省富裕塔哈通用机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会在富裕县召开。评估期间,专家组对富裕塔哈通用机场项目现场进行了实地踏查,听取了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对富裕塔哈通用机场项目可研报告编制情况的介绍,并与富裕县相关领导、机场办进行了讨论,就富裕塔哈通用机场新建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总平面规划、建设内容及规模、空域及飞行程序、投资估算等内容进行了评审,对可研报告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专家组意见。专家组一致认为,富裕塔哈通用机场新建项目十分必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料基本齐全,设计方案基本可行,内容基本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符合国家及民航的相关规范和标准。经修改完善后可以作为立项和初步设计依据,一致同意通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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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益阳发电有限公司三期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获评审会原则同意

大益阳客户端讯(记者 卢静 通讯员 李大伟 宁巍 李亚芬)8月6日至7日,长安益阳发电有限公司三期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在长沙顺利召开。会议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主持召开。副市长刘国龙出席。会上,刘国龙表示,感谢陕煤集团对益阳市能源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和贡献。长安益阳发电有限公司是益阳市工业龙头企业、纳税大户,市委市政府全力支持益阳电厂发展,成立专班推进益阳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做好有关规划调整、土地征拆、环境维护等工作,推动三期扩建工程早开工、早建设、早见效。长安益阳发电有限公司是湖南省第二大火力发电企业、湖南电网骨干电厂,现装机容量1960MW。投产至今已累计发电1000亿千瓦时,上缴税收30亿元。长安益阳发电有限公司三期扩建工程,是落实陕煤集团与湖南省能源战略合作协议的开篇之作。项目利用已有土地、设备设施等资源条件,具备建设工期短、投资省、经济效益好的先天优势;项目处于长株潭电力负荷中心、湖南电网核心区域,具有明显的地域优势;项目背靠陕煤集团,在一次能源短缺的湖南,具有突出的煤炭资源优势。项目建成将填补湖南“十四五”电力缺口,保障电网供电安全。经过与会专家充分研讨评审,会议原则同意长安益阳发电有限公司三期(2×1000MW)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责任编辑:卜胜男作者:卢静 李大伟 宁巍 李亚芬 【来源:益阳日报】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木瓜

长赣高铁:湖南计划年内开工,而江西已完成可研鉴修但开工……

长赣高铁,是渝长厦高铁核心组成部分,连接长沙市与江西赣州市,该项目全长约420.86公里,总投资月633亿元,是湖南省和江西省计划谋划的重点项目,同时有属于国家大通道项目。按照国铁集团计划,该项目同期启动高铁项目中,合新高铁已经开工,但是长赣高铁却连可研报告的批复都没有达成。长赣高铁江西段不过,从江西省传来好消息,长赣高铁江西段也算是取得了阶段成果——长赣铁路已完成项目可研鉴修报告评审,国铁集团支持长赣铁路引入萍乡北并站。按照江西省意见,江西省将在长赣高铁稳定项目线路方案后,加快项目可研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争取尽早开工建设。北沿江高铁扬州段公布,连续90度大转弯,这还是国家高铁干线吗这样计算后,笔者才发现,江西省将长赣高铁列入2022年开工项目,力争2021年开工是早就计划好的,所以目前该项目也就仅仅达成了可研鉴修阶段,甚至连鉴修之后完善可研报告的消息都没有肯定。因此江西省还将在2021年继续对长赣高铁的前期工作推进。然而,在长赣高铁中,湖南省却表现尤为积极。按照湖南省计划,长赣高铁湖南段计划在年内开工,并就年内开工信息和推进节点工程作出了详细安排。常益长高铁,灌输了湖南省两大战略,赢得了渝厦高铁还可直达西安湖南段节点安排按照湖南省的这个计划,长赣高铁湖南段是计划年内开工的,而且相对应的节点安排作出了详细的描述。但是在湖南省政府的另一个计划中对于长赣高铁还是有另一番表述:截图湖南省虽然在其各市县都列出了年度工期节点,但是在省级层面,还是列入了力争全线开工。可见,湖南省对于长赣高铁2021年能够全面开工建设,还是没有十全的把握的。这样算来,长赣高铁的项目安排上,江西省和湖南省各有意见,且还没有达成一致,怪不得长赣高铁目前仅仅完成了可研报告的鉴修,还没有取得更多一致意见。铁路上海局2021年计划花费750亿新建和续建、并开通833公里铁路高铁

通也

喆荐|REITs项目的法律意见书——合规性审查应包含哪些内容?

基础设施REITs项目的合规性审查是REITs申报和发行的关键内容,判断一个REITs项目是否符合合规性要求的最直观方法是查看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0〕586号)(以下简称“586号文”),《中国证监会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4号)(以下简称“证监会54号公告”)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49号附件2)(以下简称“证监会49号公告)的要求,REITs项目的申报、基金注册和专项计划注册阶段应当提交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文以基础设施REITs申报和注册环节必须提交的三份法律意见书为切入点,总结和梳理基础设施REITs法律意见书应当核查和验证的项目,对REITs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和体系进行说明。1REITs法律意见书概述(一)REITs法律意见书的特点特点一:REITs法律意见书在内容上是证券法律业务和固定资产投资法律业务的结合。所谓证券法律业务,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由此可知,REITs中的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REITs项目的申报、注册登记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而固定资产投资法律业务主要针对基础设施转让的交易安排,REITs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特别针对基础设施底层资产转让行为进行核查,并对其合规性做出判断,因此,REITs的法律意见书在内容上是证券法律业务和和固定资产投资法律业务的结合。特点二:律师事务所在REITs中的角色属于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主动对出具意见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此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163条:“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由此可知,在REITs的法律意见书中,委托方(原始权益人等)应当保证所提供的基础设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同时律师事务所仍应对上述资料进行进一步核查和验证,如律师事务所因未尽勤勉尽职调查义务,未能对相应文件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做出提示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特点三:律师事务所对REITs中基础设施项目的查验,应当亲自办理,不可委托他人办理。根据《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告〔2010〕33号)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对于收集证据材料等事项,应当亲自办理,不得交由委托人代为办理……”。由此可知,律师事务所在工作中对与基础设施项目基本情况、原始权益人基本情况等信息应当亲自现场调查核实或经由官方途径完成调查核实。(二)REITs项目必须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三份法律意见书第一份法律意见书由原始权益人委托律所出具,用于向属地发改部分申报项目。根据发改586号文的规定,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在向国家发改委申报项目前,应随同申报材料出具由律师事务所就项目权属和资产范围、项目合法合规性、转让行为合法性等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第二份法律意见书由公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律所出具,用于向证监会申请注册公募基金。公募基金申请注册前应当根据证监会54号公告的要求准备法律意见书,并在在申请注册时向证监会提交。该法律意见书应当在注册前准备,并在申请注册时提交。(1)申请注册基础设施基金前应当聘请律所就项目合规性等出具法律意见书。54号公告13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基础设施基金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就基础设施项目合法合规性、基础设施项目转让行为合法性、主要参与机构资质等出具法律意见书……”。由此可知,在申请注册基础设施基金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就基础设施项目合法合规性、基础设施项目转让行为合法性、主要参与机构资质等出具法律意见书。(2)申请注册基础设施基金时,应当向证监会提交法律意见书。根据54号文14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拟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相关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法律意见书……”。由此可知,在申请注册基础设施基金时,应就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情况,向证监会提交法律意见书。第三份法律意见书由专项计划管理人委托律所出具,用于向投资者公开披露并向证监会申请设立专项计划。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49号附件2) 第10条:“管理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专项计划的有关法律事宜发表专业意见并向合格投资者披露法律意见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 管理人、 销售机构、 托管人等服务机构的资质及权限(二) 计划说明书、 资产转让协议、 托管协议、 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规性;(三) 基础资产的真实性、 合法性、 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四) 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的合法有效性;(五) 风险隔离的效果;(六) 循环购买 (如有) 安排的合法有效性;(七) 专项计划信用增级安排的合法有效性;(八) 对有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意见” 。2对基础资产的合规性审查REITs的法律意见书的核心结论之一是应当对基础资产的合规性做出审查,以上三份法律意见书对基础资合规性审查的要求基本一致,本文对此予以合并说明。前述三份法律意见书对基础资产合规性审查的项目和内容主要包括:(一)对项目投资管理审批程序的审查根据证监会54号公告的规定,基础设施公募REITs将基金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在此种交易安排下,公募REITs法律意见书对基础设施合规性的判断应当适用的规定一是发改部门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的相关规定;二是发改和财政部门对于特许经营和PPP项目的特别规定;三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四是沪深交易所关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PPP项目挂牌的相关规定和指引。综合来看,REITs各环节中的法律意见书关于基础资产合规性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项目: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要求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政策的要求属于合规性判断的范畴,通常来说项目所在地各发改部门在立项时已经对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政策的要求做出审查和判断,不符合政策要求的项目发改部门将不于立项,因此原则上通过立项审批和可研报告审批的项目均应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律师事务所可以结合项目实际和委托方的要求,亲自审查或直接引用发改部门的审查意见。相关政策包括国家重大战略、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国家和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情况。以2020年申报的项目为例,项目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应当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在项目立项上,应当严格按照“十三五”规划的要求编制可行性报告并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第二,在可行性论证上,应当积极响应并不得违背国家关于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支撑国家重大战略、改善区域发展不平衡等全国层面的重大规划和发展战略;第三,在产业政策上,应当符合关于战略性产业、现代服务业、传统制造业优化升级等相关要求。项目是否履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审批程序重点审查项目是否依法依规取得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手续情况。具体手续包括:取得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用地、环评、施工许可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办理的其他重要手续情况。(1)前期阶段。前期阶段涉及的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选址意见书、国土空间规划审批等;(2)建设阶段。建设阶段涉及的文件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施工报建手续,开工许可等;(3)竣工验收阶段。主要的文件包括联合竣工验收证书,规划验收、环保验收、消防验收、节能验收等的证明文件。(二)对于PPP项目的合规性核查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第2条第1款:“以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细则。在《国家发展和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及《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发布以前已按照PPP模式实施并事先明确约定收益规则的项目以及其他 PPP项目主要参与方,如融资提供方、承包商等,以与PPP项目相关的基础资产或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参照本细则执行”;第2款:“本细则未作规定的,依照《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及各交易场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此可知,第一,PPP项目应当适用何种法律进行合规性审查与其通过立项审批的时间有关:(1)2015年以后批复实施的PPP项目,应符合国家和财政部关于规范有序推广PPP模式的规定;(2) 2015年6月以后批复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应符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第25号令)有关规定。(3)此前采用BOT、TOT、股权投资等模式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应符合当时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特许经营管理等相关规定。第二,PPP项目合规性审查的依据,还应包括《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及各交易场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的与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有关规定。具体而言,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为PPP项目的,合规性审查的依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项目应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以下简称“国办发42文”)等文件的相关要求,不应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二是项目应按财政部要求完成两评一案,或按照发改委要求完成特许经营的授权;三是项目的采购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以及财政部及发改委的相关规定;四是应当符合证监会、中基协、沪深交易所有关PPP项目及基础设施项目挂牌交易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对PPPP项目审批程序的核查审查项目是否已经按规定履行PPP审批、核准和备案程序。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PPP项目两评一案的批复文件,对于政府付费项目,政府的支出责任是否已经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并纳入预算安排;项目是否为财政部PPP入库项目,是否为示范项目,是否曾被财政部要求整改。对项目合作模式与范围的核查该项审查应当对项目的基础资产做出分配,判断项目属于PPP项目或是特许经营权项目。在确定项目类型的基础上,应当审查项目的合作期间或特许经营期到期日是否与REIs相匹配,对于多个子项目的项目,应当以最早到期日作为项目的到期日。对项目公司设立等情况的核查该项审查应当首先审查项目是否有新设项目公司,对于未新设项目公司的项目,应当对该主体承接项目之前的基本主营业务、历史信用记录、主要债务情况等进行审查;对于新设项目公司的项目,应当审查项目公司设立、存续情况;设立项目公司的,包括设立登记、股东认缴及实缴资本金、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历次增减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等。对项目公司的重点审查项目包括:生产经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章程等文件的规定;项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重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和审计报表是否显示经营现金流为正,最近三年是否发生重大违约或有其他违法行为;如果项目公司是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母公司是否存在虚假信息披露或侵害投资者利益的事件发生。对项目公司股东资格和权利的的核查对项目公司股东审查的对象包括两类,一是对政府方出资代表的审查,二是对社会资本的审查。对政府方出资代表应当重点审查其是否获得本级政府的有效授权,除一票否决权外是否以其他方式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形成控制,是否参加并控制公司的日常经营,是否按照股东协议的约定足额出资到位,是否放弃利润分配权利等。对社会资本(联合体)的审查应当包括中标社会资本(联合体成员)是否为本级政府的平台公司或被平台公司控制的国有企业;项目公司股东的股东出资是否均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明股实债的安排。对PPP项目付费机制的核查该项审查应首先判断基础设施现金流的提供方,即判断项目的付费类型是以使用者付费为主还是政府付费为主,以上使用者付费,应当做实质判断,比如对于列入政府基金收入由政府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部分现金流,即便该金额最终由政府支付给项目公司,也应当理解为该基础资产的现金流提供方为使用者。对于是使用者付费项目应当审查项目公司是否就取得使用者收费获得相应许可,项目使用者付费是否必须遵循政府指导价的安排,项目合同是否有设置有运营期条件的安排,该调价安排是否会对运营期项目公司收入带来影响。对于付费机制为政府付费的项目,应当审查项目政府财政支出责任是否已经列入当期本级财政预算,项目合同中是否对实施机构承担财政支出责任列入预算的义务做出明确约定,立项时本级政府财政支出责任占本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是否已经超过5%。还应当审查的项目包括PPP项目的付费是否建立了与付费挂钩的绩效考核制度,实施机构是否对项目公司具有绩效管理的权利等。对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合规性的核查应当审查项目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论证结果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实施方案的财务分析结果是否一致;项目对应的财政支出责任是否纳入中期财政规划以及列入本级政府预算管理。对PPP项目合同及其履行情况的核查应当对PPP合同文件进行审查,PPP合同的签约方式决定了PPP合同文本的数量,通常的签约方式包括两种:一是中标社会资本与实施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对双方成立项目公司前的权利义务做出约定,并在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实施机构签订《PPP项目合同》;二是由中标社会资本与实施机构在签约签订《合作协议》以及《PPP项目合同》,并在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实施机构签订《承继协议》承继PPP项目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以上文本及其履约情况做出全面审查,主要审查内容包括:PPP合同的履行期间,社会资本(原始权益人股东)运营期内是否可以转让股权;政府方出资代表的一票否决权是否可能干预项目公司的日常运营;项目公司履约期间是否曾发生重大违约事件影响而影响经营收入等。(三)对项目工程建设合规性的核查该部分应当对立项审批、可研报告、可研报告审批、两评一案、两评一案审批中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总投资做对比核对。如发现不一致的情形,基本处理原则为,除融资利息计算差异外,PPP项目两评一案中的建设投资金额不应超过可研报告批复金额,两评一案中的建设规模不应超过可研报告的建设规模,两评一案中的用地规划应以立项批复时的用地预审意见为准。对于新建项目,应当审查项目的竣工验收和规划验收情况。具体而言,应当结合项目的立项批复的总投资金额、结合可研报告、设计文件、以及项目的变更批复文件对竣工验收后实际交付原始权益人的工程状况进行评估,以审查是否满足最初的立项和设计和规划要求。(四)对项目公司(原始权益人)是否合法拥有基础资产权属的核查对项目公司(原始权益人)是否合法拥有基础资产权属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两个部分。第一,应审查项目基础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明确。应审查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是否依法合规拥有项目所有权、特许经营权或运营收费权。对于基础资产为不动产的,应当审查相关资产是否已经完成权属登记,对于特许经营权对应的收费权以及使用者付费或政府付费等类型的PPP项目,应当审查是否已经通过合同对相关权利进行书面约定。第二,应审查基础资产否存在权利限制,是否因融资原因办理抵押,或是存在抵押、查封、扣押、冻结等他项权利限制。(五)对项目的运营情况的核查核查项目公司的相应运营资质部分项目的运营可能需要取得相应资质,比如发电、供电类类基础设施项目,应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再比如部分数据中心类基础设施项目,应当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项目运营期基本财务指标的核查律师事务所应当检查项目公司是否按年度制作财务报表,是否按年度出具审计报告,并核查以上报告中过去三年的经营净现金流入数值是否为正。核查项目公司合规经营情况核查项目公司最近三年内发生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重大事故,受到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对于该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属于重大程度的核查和判断,可结合处罚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行政处罚所依据的相关法规中对违法情节的描述进行。行政处罚文件中涉及整改措施、罚款的,还应核查该等整改措施是否已完成,罚款是否已缴纳等。(六)对于基础设施项目转让行为合规性的核查核查转让方主体资格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基础设施不动产转让主体是否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有与基础设施运营相关且无法通过转让承继的特殊运营资质。核查项目公司是否就转让行为获得内部授权根据发改586号文的要求,基础资产转让的前提是项目公司所有股东均对转让行为表示一致同意,上述所有股东,应当包括政府方出资代表和社会资本或社会资本联合体,股东的一致同意应当以股东会决议方式做出,项目公司的政府方出资代表应对同意该决议做出明确的书面表示。核查基础资产是否具有可转让性,是否存在权利限制应当核查基础资产是否具有可转让性,可转让性的判断应当从是否可以依法转让,以及是否具有不可转让的性质方面判断。对于依法可以转让的基础资产应当核查是否一并转让附属权益,并核查转让对价应当公允依法须取得的授权、批准等手续应当齐备,对于应当登记的不动产还应在相关登记机构办理转让登记。基础资产的权利限制包括转让前和转让后。转让前的权利限制,是指基础资产因被设置抵押或质押、或未获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许可而无法转让的情形。转让后的权利限制,是指基础资产转让后,转让方对于转让后的基础资产是否仍保留部分权利或义务,可能对受让方行使权利造成一定阻碍,如转让方在基础资产转让后仍有能力对部分基础资产的现金流进行控制。3公开募集基金募集申请注册的合规性审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1条:“注册公开募集基金,由拟任基金管理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报告;(二)基金合同草案;(三)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四)招募说明书草案;(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由此可知,公开募集基金申请注册时,必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对公募基金的合规性做出审查,中基协并没有对公募基金申请注册的法律意见书做出具体的指引文件,我们根据相关法律对于公募基金合规性的规定,对公募基金法律意见书应当审查的项目和内容总结如下:(一)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资格的审查1.一般要求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6条:“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机构,拟任基金托管人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金融机构;(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三)最近一年内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司法机关立案侦察,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五)最近一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注册基金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六)不存在对基金运作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七)不存在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由此可知,公募基金在申请注册时应遵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相关要求,法律意见书也应对此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2.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要求根据证监会54号公告第5条:“申请募集基础设施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满足下列要求:公司成立满3年,资产管理经验丰富,公司治理健全,内控制度完善;设置独立的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管理部门,配备不少于3名具有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或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经验的主要负责人员,其中至少2名具备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经验;财务状况良好,能满足公司持续运营、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的需要;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方面不存在重大不良记录;具备健全有效的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管理、项目运营、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拟任基金管理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应当具有不动产研究经验,配备充足的专业研究人员;具有同类产品或业务投资管理或运营专业经验,且同类产品或业务不存在重大未决风险事项。”第6条:“申请募集基础设施基金,拟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满足下列要求:财务状况良好,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方面不存在重大不良记录;具有基础设施领域资产管理产品托管经验;为开展基础设施基金托管业务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托管人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应当为同一人。”由此可知,根据证监会5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募集基础设施公募基金除应满足前述《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一般要求外,还应当遵守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管理部门并按规定配备5名义上具有相应投资管理和运营经验的员工等特殊要求。(二)对拟募集基金的要求。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募集基金,拟募集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秋季校园招聘会(一)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二)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三)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四)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五)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者,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六)招募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所需的重要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简明、易懂、实用,符合投资者的理解能力。(七)有符合基金特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有明确的投资者定位、识别和评估等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安排的方法,有清晰的风险警示内容;(八)基金的投资管理、销售、登记和估值等业务环节制度健全,行为规范,技术系统准备充分,不存在影响基金正常运作、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情形;(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此可知,申请注册基础设施REITs,在准入条件上应当满足《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三)对于基础设施基金拟持有基础设施资产的要求根据证监会54号公告第8条:“基础设施基金拟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原始权益人享有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不存在重大经济或法律纠纷,且不存在他项权利设定,基础设施基金成立后能够解除他项权利的除外;主要原始权益人企业信用稳健、内部控制健全,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原则上运营3年以上,已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投资回报良好,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较好增长潜力;现金流来源合理分散,且主要由市场化运营产生,不依赖第三方补贴等非经常性收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由此可知,公募REITs原始权益人应当对项目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具有完整权属,且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规违法经营情形,并具有持续获利等能力。4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申请发行的合规性审查根据相关规定,企业资产证券化发行前应当先投资者完整披露相关信息,其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信息披露的重要方式。具体而言,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管理人应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专项计划说明书、法律意见书、评级报告等文件,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对相关交易文件或发行说明书是否符合信息披露相关规则发表法律意见。关于资产支持证券合规性审查应当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四个部分:一是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发行应当遵守证监会49号公告附件(《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相关要求。二是交易所关于基础设施的指南文件。具体而言,包括2018年6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布的《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及《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以上文件对拟申请在上交所和深交所挂牌的基础设施类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合规性和披露要点做出了明确统一的监管标准。三是对于涉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申请在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的,应当符合交易所另行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的要求。四是对于公募基金拟投资的基础资产的合规性,应参照中基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判断。(一)关于专项计划管理人、推广机构的主体资格和内部授权1.主体资格。该项审查主要内容包括计划管理人是否取得证监会相关业务资格的批复,是否持有有效存续状态的营业执照,以及计划管理人是否已经通过内部授权取得设立专项计划和担任推广机构的有效内部授权。2.业务合规性与利益冲突主要审查计划管理人是否具有风险内控制度,并遵守金融监管相关要求,以及计划管理人自身或母公司或子公司司是否与原始权益人具有重大利益关系或其他应当予以披露的事项。(二)原始权益人的内部授权情况该项审查主要内容主要为原始权益人内部是否以经此履行内部授权。(三)托管人及监管银行的主体资格及内部授权该项审查主要审查托管银行是否持有银行业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是否已经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托管人资格;以及托管人是否已经为担任计划管理人履行了内部授权。(四)专项计划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和基础资产的审查1.原始权益人和资产服务机构该项审查主要内容为原始权益人的设立、历次变更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验资报告、批准等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历次变更是否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和外部批准登记手续。2.基础资产对于基础资产的审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对于基础资产权利归属的审查。对于基础资产为不动产的项目,应当审查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动产等级证书、竣工验收证书,立即立项报批与建设报建手续是否完备。对于特许经营权作为基础资产的项目,应当重点审查基础资产的授权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基础资产是否为原始权益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是否存在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计划管理人投资的情形,基础资产交易基础是否真实、交易对价是否公允,现金流是否持续稳定。第二,收费权取得是否真实有效。收费权是基于特许经营权产生,应当查询该收费权对应的业务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对于需要经营许可证的收费类特许经营项目是否已经根据相关法规取得相应授权许可(如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而授予的城市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第三,基础资产转让的合法性。审查不动产、特许经营权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可能影响合法转让的限制。第四,基础资产作为资产证券化业务客体的合法性。主要审查基础资产是否权属明确,是否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是否为可以特定化的财产权利,相关交易基础是否真实,对价是否公允,现金流是否持续和稳定。是否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可以作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础资产。(五)关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投资的标的资产如专项计划以信托计划或私募基金的方式对基础资产进行收购的,应当核查信托计划或私募基金是否依法完成备案。(六)关于相关文件的合法性律师事务所应当主要审查《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认购协议》、《托管协议》、《服务协议》、《监管协议》和《资产买卖协议》等法律意见的合法性。(七)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固有资产混同风险的防范措施律师事务所应当审查计划管理人在支付买卖价款后,基础资产是否已经完整转让给原始权益人所有。转让后的基础资产是否与原始权益人其他固有资产存在混同、基础资产是否可以产生独立的可预测的现金流。律师事务所还应审查基础资产现金流的归集方式,计划管理人是否可以有效控制基础资产收益,并通过相应的的风险防控措施有效防范基础资产的混同风险。(八)专项计划的信用增级安排主要审查专项计划的增级方式,增级主体、增级安排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相关信用增级义务人是否就增级事项与计划管理人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的约定是否能有效督促相关义务人履行增级义务。5结语基于上述对法律意见书的体系和内容的分析可知,REITs项目的申报、基金注册和专项计划设立环节都需要提供由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应当遵循独立审核的原则以法律尽职调查的方法对REITs项目的合规性进行核查,之后根据尽职调查的结果对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对项目合规性进行总结性说明,并发表结论意见。除此之外,律师事务所还应当对REITs的交易安排进行专业分析,以判断是否应当将此事项列入法律尽调或法律意见书的范围。例如,就专项计划中的私募基金或信托计划以股债结合方式完成基础资产重组的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对于不需要列入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可以以尽职调查报告的方式进行说明。基础设施REITs项目的合规性审查对于基础设施所有人和PPP项目的项目公司等原始权益人而言,是机遇也是挑战。我们希望通过以上对REITs项目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简单介绍,帮助各方加深对基础设施REITs项目合规性的理解,并通过专业律师事务所的协助,应对基础设施REITs项目带来的机遇和挑战。END

若此三年

咨询业务质量控制管理规定

按照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的要求,强化对咨询业务质量过程的控制,建立规范的质量管理制度体系,结合公司办公信息系统的运行情况,对公司现行质量体系完善和细化,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规划咨询、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资金申请报告、评估咨询、节能评估咨询及节能评审、工程造价咨询等咨询业务,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参照执行。第二条 公司员工应自觉按照本规定开展有关咨询业务工作,坚持遵守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第三条 各部门要严格按本规定的程序和质量要求推进咨询业务工作的开展,考核咨询工作完成的质量,并据此作为员工功效工资发放的依据。第二章 业务承接过程质量控制第四条 公司应按照《营业执照》和工程咨询资格证书认定的资格等级、专业和服务范围承接咨询业务。若业务类别超出本公司自有资质服务范围,需以中国国际咨询公司名义承接的项目,相关人员应及时经分管副总同意后由办公室报集团公司业务发展部备案。第五条 公司员工获取业务信息后,应及时和客户电话联系。确认信息后,将有效信息录入办公信息系统备案,经部门核实后,提交给分管副总做出具体的安排,分管副总对备案信息核实后生效。录入的有效信息包括:咨询项目名称、委托单位名称、项目单位联系人姓名及其联系电话、传真以及电子邮箱地址。第六条 有关部门签收了生效的信息通知后,安排承接负责人尽快与客户洽谈,准确了解客户的需求及是否存在潜在竞争对手等情况。进行分析、权衡利弊,当双方就咨询的内容、范围、预期达到的目标、成果交付日期、咨询费用等基本达成一致时,则可提交业务评审。与客户的洽谈过程需要时可进行多次记录,承接负责人应将洽谈记录分别按照洽谈时间先后全部提交,进行合同签订前(或工作计划编制前)的业务评审。业务评审经部门经理、分管副总和专家委员会(或总经理)三级审核批准后生效。若业务评审未获批准的,该项业务需要补充洽谈或申请中止。业务评审批准的,项目承接负责人应尽快完成合同的起草、报审和签订工作,并跟踪签定的合同文本的及时返回。第七条 分管副总对评审批准的业务安排至具体执行部门,部门经理据此安排项目负责人,进入咨询业务的实施阶段。 第三章 业务实施过程质量控制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咨询业务的类别、内容和要求,提出项目组成员及其分工的方案,并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报部门经理/分管副总/总经理评审通过。工程咨询的实施计划至少应包括:委托咨询任务的目的、委托合同是否已经签订、工作难点、报告大纲、是否需要外审、时间计划、专家聘请以及对外委托等方面信息;若项目执行需要聘请专家,则需要在此环节进行专家聘任申请,其他环节不能进行申请。聘请专家事宜需经分管副总批准后实施。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更改工作计划者,必须重新提交项目实施计划。造价咨询的实施计划可参照上述要求执行。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开展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与业主进行业务交流,且在每次完成业务交流后及时将交流记录提交部门经理和分管副总审批。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必须对项目建设所在地进行实地踏勘并拍摄照片,作为咨询报告中项目建设地点现状描述的依据。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在业务交流的同时应围绕咨询报告编制的需要积极收集资料,资料来源一是建设单位提供;二查阅国家有关政策条款;三查找有关方面发布的行业基础数据;四查看公司积累的资料。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带领项目组成员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对项目进行研究,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甄别,根据不同类别咨询业务的要求开展工作。项目负责人应将咨询报告的编制任务予以分解,安排项目组成员分别承担咨询报告有关章节的编制工作。项目组内部应加强交流,及时讨论,发挥集体的智慧承担咨询任务。项目负责人应将各成员完成的报告合成统稿,形成咨询报告初稿。同时对各成员的工作成果予以评价,形成校验统稿表录入业务管理系统,同时将咨询报告初稿提交审核。第十二条 初稿应满足下列质量控制要求一、报告初稿基本质量要求初稿的校核工作由承担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完成,需要对文字表述是否流畅,报告采用的数据是否准确,来源是否可靠,分析依据是否充分,标点符号是否准确使用,报告中单位使用是否通用和得当,图号和表号是否对应一致,报告排版格式是否满足要求,附件内容是否与目录一致并完整等问题仔细校核,应尽量减少错别字及文字录入错误。初稿完成校稿后方可进入系统报告的审核程序。报告的质量按得分情况列入项目绩效考核指标。二、报告章节和内容要求(一)项目名称准确无误,报告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本要求。项目名称包含:建设单位全称、建设内容(工程咨询的工业项目为产品名称,基础设施项目为主要工程内容,造价咨询为具体工程名称,管理咨询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建设规模、咨询报告类别。(二)报告章节设置符合报告类别的具体要求。(三)工程咨询报告中引用外来数据或资料需注明资料来源;选用标准规范应是当前最新版本;财务评价方法正确,报告结论是否客观和反映项目实际,依据与结论逻辑关系是否一致。(四)需要时可将咨询报告主要内容作摘要放置报告前,便于有关方面审批。三、报告文字通顺,符合咨询行业的基本要求(一)报告全文文字通顺,措辞得体,前后关系叙述清楚。(二)采用总论的咨询报告,总论章节应简要体现报告的全部内容,总论的文字应精炼,表述要准确。(三)可研报告中的必要性描述应具有针对性,排序应体现良好的逻辑关系。四、报告格式须符合公司文件规定要求(一)报告全文前面应有盖章页、扉页、目录;报告后面应按序设有附表、附图、附件。(二)报告选用的字体、字号、数量单位、标点符号应符合质量体系文件的具体要求。(三)报告文字中引用的数据应和附表、附图、附件一致。图片中应包含至少一张现场图片,图片的像素及尺寸等须满足公司相关文件的要求。第十三条 咨询报告质量审核要求一级审核由部门经理助理(或工程师)及以上人员负责,一级审核主要内容如下:(一)项目名称是否准确;(二)咨询报告的章节内容是否完整;(三)报告编制的依据是否充分,各章节中选用的外来资料是否恰当,文字是否通顺;(四)报告的总论或摘要是否能准确表达报告的基本情况;(五)外审报告(节能评审)对标的选择和计算是否正确;(六)财务评价方法是否正确,参数选择是否合理,结论是否可行;(七)附表、附图、附件是否一一对应。二级审核由部门经理(或部门负责人)完成。部门经理完成的项目,由被授权的部门助理以上人员完成,主要内容如下:(一)一级审核提出的问题是否得到修改;(二)咨询报告体现的服务方向是否正确;(三)咨询结论是否基本符合当前经济发展的趋势;(四)咨询报告全文是否体现较好的逻辑关系;(五)外审报告(节能评审)的结论是否正确;(六)财务评价指标是否完整,评价结论是否可支撑本项目的咨询结论;(七)对报告质量进行阶段性评价。三级审核由参与该项目前期工作的分管副总完成,也可根据项目的专业或时间要求等具体情况,由其他副总代为完成审核工作。三级审核主要内容如下:(一)一级、二级审核提出的问题是否修改到位;(二)进一步审核咨询报告的方向性问题论述是否准确;(三)从审批者和委托方的不同角度审核咨询结论是否准确并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四)咨询报告全文是否符合“中咨”的品牌要求;(五)外审报告(节能评审)需同时上传专家评审意见,外审的结论是否可以达到有关部门委托的要求;(六)报告的总论章节或者摘要内容措辞是否准确,可否满足有关审批者的要求;(七)对报告进行总体质量评价。各级审核者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做出修改或否决处理,项目负责人应及时进行修改,并在系统修改备注中说明修改情况。需要时可提请公司召开业务会议讨论后修改完善。第十四条 造价咨询报告质量审核要求一级审核是详细性复核,由造价咨询部未承担本项目审核的(工程师以上)咨询人员负责,主要内容如下:(一)检查工程结算计价方式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约定;(二)检查计算方法、计算公式、计算程序是否正确,计算结果是否准确。(三)检查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与招标文件、中标投标文件不一致的结算处理原则;(四)检查工程竣工实际与设计图纸、工程变更签证以及隐蔽工程验收的一致性;(五)检查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合法性;(六)检查合同价格包干范围的内容是否全部完成。二级审核是一般性复核,由造价部经理负责,主要内容如下:(一)抽查一级审核情况;(二)检查审核的资料是否完整;(三)检查结算原则与合同规定是否一致;(四)审核单价、费用套用(取定)是否正确;(五)抽查重要项目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六)重点审核费用变化大的项目, 如涉及造价较大的变更联系单结算处理是否合理、准确;(七)审核咨询分歧问题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合理;(八)审核咨询程序是否执行到位、现场勘查记录是否有效;(九)审核咨询成果文件格式及其工作底稿是否规范、详实。三级审核是重点性复核,由技术负责人负责,主要内容如下:(一)抽查一级审核、二级审核情况;(二)抽查咨询成果的经济数据指标是否合理,对异常现象应作重点分析;(三)审核重大问题的解决,其处理原则、方法是否正确,审核依据是否充分,结果是否合理;(四)审核报告语句是否通顺,表达是否存在歧义,有无错别字,报告数据与附件数据前后是否一致;(五)审核报告是否规范、工作底稿是否翔实。各级审核者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做出修改或否决处理,项目负责人应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后再次报审,直到符合审核要求。第十五条 报告经三级审核后,主管副总根据需要可同意征求业主的意见。根据业主反馈的书面意见,项目负责人及时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主管副总再根据修改的内容,做出同意或修改、否决处理,若审核结论同意,则完成本级审核工作。征求意见稿必须有明显的标识,不附资质证书、不加盖公司印章。特殊情况需加盖公司印章,必须按正式出版报告要求,完成系统签发流程。咨询报告完成以上审核后,需提交公司专家委员会/总经理授权人员对报告签发前做最后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对报告各级审核修改完成情况进一步落实和复核;对报告的整体质量进行把握;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了解;对如何提高报告的质量向公司办公会提出建议。对技术难度大的项目或重大项目,有必要时可提议召开内部业务评审会,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参加(需要时可外聘专家参加),对咨询成果进行评审论证,及时提出优化建议。造价咨询报告完成审核后应将施工单位盖章的定案单扫描件作为附件一并上传。通过审核的咨询报告提交公司董事长审定签发。第十六条 董事长签发的报告需经办公室编号,并对报告排版确认后可付印装订。如果排版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办公室可以否决,因排版被否决的报告,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重新排版,达到出版要求后,需经办公室再次确认后方可付印装订。第十七条 如果公司承担的可能需要外审的报告,尽管提交的报告可能为非最终出版稿的报告,同样需完成公司三级审核程序,若需加盖公司印章,则必须经办公室编号,确认报告排版,完成以上程序,具备条件时方可付印装订。第十八条 按照咨询合同的约定,公司出版咨询报告后,客户需要加印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交加印申请,经部门经理审批后方可由办公室提供系统签发的文件版本复印装订。咨询报告装订完成后,办公室应对报告的表观质量进行最后检验,包括咨询报告题目内容是否与最终签发的报告一致、附件等资料是否齐全、报告装订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对于不合格的报告,有权责令项目负责人重新印刷装订,并追究相关责任方责任。第十九条 通过检验的咨询报告可提交办公室进行盖章,办公室印章保管员应确认当前咨询报告的合同约定款项到帐后,方可盖章发行。若当前咨询报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交发行特批申请,经部门经理、分管副总、董事长审批同意后,方可盖章发行。第四章 咨询报告的交付、归档等质量控制第二十条 将盖有公司印章的报告成果交付给委托方时,交付人员应与委托方接收人员办理相关签收工作。对于需交付给委托方的咨询报告,项目负责人应确认交付的报告是否是最终报告,便于系统做出处理。第二十一条 咨询报告最终成果交付给客户后,项目负责人应尽快按照公司项目归档要求提交归档申请,档案管理员确认项目归档资料齐全后,完成项目归档工作。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关注报告交付后的客户反映,根据客户的需要,做好跟踪服务工作,维护好客户市场资源。咨询报告归档工作完成后,办公室相关人员应及时做好客户满意度调查,并做好统计分析工作。第五章 持续不断提升咨询服务的质量第二十三条 加强咨询业务质量管理是一个持续努力的过程,全体咨询人员要树立强烈的质量意识,按程序开展咨询工作,做好事前、事中、事后乃至全面质量监控的管理,以高度的责任感加强咨询服务的过程管理。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努力提升咨询业务技能,提高咨询报告质量。各级审核人员应按照不同阶段的审核要求,为公司的咨询报告严格把关,持续为客户提供满意的咨询服务。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父女情

成达万高铁可研报告顺利通过国家发改委评估审查

记者刚刚从四川省发展改革委获得消息,成达万高铁可研报告日前顺利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评估审查。成达万高铁是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八纵八横”高铁网沿江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长江经济带沿江高铁通道建设实施方案中的重点项目。实施该项目建设,对我省打通直达长三角、京津冀经济区高速铁路大通道,构建轨道上的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具有重要意义。目前,项目可研报告已通过国铁集团党组会和董事会审议,可研审批前置要件已基本齐备。下一步,有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力争尽快获得可研报告批复,确保项目年内实现开工建设。(原题为《刚刚!成达万高铁可研报告顺利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评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