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印发《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意见》指出自然科学研究人员是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的重要力量。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以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核心,遵循科研人员成长规律,聚焦提高我国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更好地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培养造就高水平创新型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队伍。《意见》强调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强化科研人员的爱国情怀和社会责任,倡导科学精神,树立勇于创新、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对科研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坚持分类评价,根据不同类型科研活动特点,对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推广以及科技咨询服务的人员,分类制定评价标准。推行代表作制度,改变片面将论文、著作、资金数量等与职称评审直接挂钩的做法。要创新评价机制,推行同行评价,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发挥多元评价主体作用。进一步畅通职称评价渠道,确保民办机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取得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或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要坚持以用促评,实现职称制度与岗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职称不再是科研人员的“永久牌”标签。尊重大型科研院所自主权,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充分释放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意见》指出要充分认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建立有效工作机制,确保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科院合肥研究所90多名科研人员集体辞职,总体上感觉挺让人惋惜的。看到这么多的人才,基本上都是博士毕业,一下子就从核研究所辞职走了,有点让人心痛。90多人辞职根据中国经营报报道,近期,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多名科研人员集体出走,其中大多数是博士毕业,并且拥有事业编制,这些出走的人员都属于核能安全技术研究所。从6月前后到现在,大概已经有90余名科研人员辞职,这些科研人员都是中科院合肥研究院核能安全技术研究所职工。这90多人大概年龄在30多岁,不到40岁的年龄,在这样的年龄集体辞职,放弃了事业编制,放弃了比较稳定的月薪1万多元的工作,看来也是遭遇了一些事情。其中有位工作人员说,核所很多职工学历是中科大本硕博,平均年龄为31岁。读了22年书,博士出来有个事业编制,1个月工资1万多元,很多人都有科学家园的福利房。科学家园是公寓房,2011年竣工,均价大概在17000元/平方米。这些待遇都不要了,确实也是有点可惜了。辞职的原因这90多个人辞职的原因,从现在报道来看,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核研究所现在的项目较少核研究所原来只是一个搞核材料的研究室,后来由于项目多,就扩张成为一个核研究所。核研究所人员最多的时候,大概达到了500人左右,但是这几年可能由于项目较少的原因,人才就开始快速流失,去年开始只有200个人了。这下90多个人辞职,现在大概就剩100人左右。”2、更换保安根据报道,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在6月15日左右,要求更换核研究所的保安,交接时,几十个科研人员冲过来,说不尊重他们,没提前征求他们每个人的意见。冲突一直持续到6月15日晚上11点,30多名特警到来。这个可能也引起了一些不同的意见,这个可能也是很多科研人员辞职的一个导火索。3、也可能有其他方面的原因上面的两个原因,可能也是部分的原因。对于很多博士毕业的科研人员来说,很多人能够进入中科院的研究所,肯定也是非常高兴的。因为这样就能够从事自己喜欢的科学研究工作了,一般情况下,也是不会轻易辞职的。而且从待遇上来说,一个月1万多元收入,有公寓福利房可以分配,还有事业编制。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只是一般的理由,可能也不会导致这些博士科学家集体辞职的。结论综上所述,中科院合肥研究所90多名科研人员集体辞职,感觉挺让人惋惜的。说实话,看到这么多的人才,很多都是中科大本硕博毕业,一下子就从核研究所辞职走了,真的是让人感觉有点心痛了。
新京报快讯(记者吴为)9月17日,人社部办公厅、中科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国家制定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对从研究实习员到研究员的4类研究人员分别设置了国家标准。评“研究员”等职称,地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意见拟规定了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4个职称的国家标准。研究实习员的标准为4个职称中要求最低的一个,包括基本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应用、开发与推广、科技咨询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具备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一年见习期满。对于副研究员、研究员都设置了上一级职称工作年限的条件。如副研究员要求具备博士学位,并在助理研究员岗位任职满2年;或在助理研究员岗位任职满5年。研究员则要求在副研究员岗位任职满5年。国家标准中对研究员提出的基本条件包括,科研工作能力强,研究工作积累深厚,学术造诣深,学科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强,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面向科技前沿、国家战略需求或区域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作为主要负责人之一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等效项目。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等。根据意见的规定,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实行国家标准和地区标准相结合。国家制定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发展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地区标准,解决评价标准“一刀切”问题,激发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创新创造活力,鼓励在不同学科领域、不同岗位作出贡献。4领域取得重大基础研究突破可进入“绿色通道”根据意见规定,职称评价也有“绿色通道”,对在信息、生命、空间、海洋等领域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原创性、颠覆性、关键共性及前沿引领技术突破,或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可直接申报评审研究员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在职称评审中可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其在国外从事科研工作的经历和贡献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不把教育、工作背景简单等同于科研水平。对特殊人才要打破常规、简化手续,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等方式开展不定期评审,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野外台站和基层一线工作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可适当放宽学历或任职年限等要求。此外,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还介绍,未来将注重考察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履职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等,不把荣誉性称号作为职称评定的限制性条件,避免人才“帽子”标签化、永久化。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印发《关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部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意见》强调,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为人民做学问,把品德放在职称评价的首位;坚持创新和质量导向,以科研能力、理论创新、学术水平、业绩贡献等为评价重点,推行代表作制度,注重论著质量,淡化数量要求,改变简单以出版社和刊物等级等判定成果质量、评价人才的做法;坚持分类评价,根据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等不同岗位科研人员及科研活动特点,分类制定人才评价标准,避免“一刀切”。要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强化同行专家评价,探索引入国际同行专家评价,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逐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人才智力密集的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进一步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民间智库及自由职业研究人员职称评审通道。要加强评审监管,完善职称评审公开公示制度,完善评审专家责任和信誉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保障申报人的合法权益。《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哲学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工作预案,细化工作措施,稳步审慎实施,加强舆论引导,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中坚力量。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完善符合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特点的职称制度,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二)基本原则1.坚持立足国情、服务发展。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方位,坚持“双百方针”,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营造有利于科研人员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人才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2.坚持尊重规律、科学公正。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设置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科研人员学术水平和实际贡献,让有真才实学、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3.坚持求真务实、改革创新。针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围绕评价标准、评价机制等关键环节,精准施策、务求实效,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形成有利于“出大师、出精品”的科研环境。4.坚持统筹规划、分类评价。加强顶层设计,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进行统筹规划,针对不同类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特点,采取分类评价,提高职称评价的科学性、针对性。二、主要内容通过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相衔接、改进管理与服务等措施,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职称制度。(一)完善评价标准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为人民做学问,注重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继承性和民族性、原创性和时代性、系统性和专业性相统一。把品德放在职称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科研人员的政治立场、学术导向、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实行学术不端行为“一票否决制”,建立健全职业道德考核评价办法,坚守道德底线,倡导诚实守信,强化社会责任。2.坚持创新和质量导向,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注重考察科研人员的专业性和创造性,以科研能力、理论创新、学术水平、业绩贡献等为评价重点,把是否发现新问题、运用新方法、提出新观点、构建新理论、形成新对策、取得新效益等作为衡量成果质量的主要内容。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对适宜量化的评价指标进行合理量化,定性评价体现导向性、专业性。注重论著质量,淡化数量要求,改变简单以出版社和刊物等级等判定成果质量、评价人才的做法,适当发挥引文数据在科研评价中的作用,避免绝对化。3.坚持分类评价。根据不同岗位科研人员及科研活动特点,分类制定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人才评价标准,避免“一刀切”。对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着重评价其在创新思想理论、传承文明、推动学科建设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的人员,着重评价其在为党和政府提供决策服务、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对于同时承担教学任务的研究人员,将其师德表现和教学业绩作为重要指标。推行等效评价制,发表于中央主要媒体并产生重要影响的理论文章,以及为重要决策所采纳的建言献策成果,在职称评审中与高质量的学术论文、著作具有同等效力。4.推行代表作制度。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代表作应在本研究领域内处于领先水平,具有较大影响力,或产生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受到同行专家的公认。严格实行代表作审核制度,落实回避制度,保障代表作评价的公信力。5.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制定《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附后)。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二)创新评价机制1.丰富评价方式。针对不同类型和层次人才的特点,综合采用个人总结、述职、面试答辩、成果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对决策咨询类成果、委托项目成果,可将使用单位、委托单位意见作为评价的重要参考。2.向优秀科研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科研人员倾斜。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突破、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可直接申报副研究员、研究员职称。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放宽学历、论文等要求。3.加强评委会建设,强化同行专家评价。评审委员会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家组成。突出同行评价在职称评审中的作用。自主评审单位的评委会中,单位外部专家应占有一定比例。根据不同学科情况,探索引入国际同行专家评价。建立以随机、回避、轮换为基本原则的评委遴选制度,严格遴选标准,明确评委职责权限,实行动态管理。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加强监督管理,保证评审工作的权威性、独立性和公正性。(三)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相衔接1.坚持评以适用、以用促评。把职称评审结果作为使用人才的重要依据,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有机衔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采用评聘分开方式。加强聘后管理,结合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结果,对不符合岗位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考核不合格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岗位、低聘或者解聘,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2.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流动有效衔接。具有自主评审权限的用人单位可研究制定引进人才的职称认定办法,规范人才流动中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的关系。对引进的党政机关、企业等单位的优秀人才,其研究工作经历和业绩贡献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进一步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民间智库及自由职业研究人员职称评审通道。(四)改进管理与服务1.下放评审权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人才智力密集的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自主评审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评审结果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2.优化评审服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减少各类申报表格和纸质证明材料,简化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为申报人员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评审信息互通共享。对在团队科研项目中作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在申报职称时,不要求个人提供相应业绩证明材料,可由科研单位或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统一提供。3.加强评审监管。完善职称评审公开公示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坚持代表作等评审材料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保障申报人的合法权益。完善评审专家责任和信誉制度,实施退出和问责机制。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采取“双随机”方式适时按一定比例开展抽查,根据抽查情况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巡查。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并限期整改,直至收回评审权。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三、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将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作为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任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确保改革顺利推进。(二)稳步审慎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积极稳妥做好评审权限下放、新旧政策衔接、标准完善等各方面工作。做好工作预案,细化工作措施,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要认真总结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三)抓好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读、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引导社会有关方面支持、参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各类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由职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二、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为人民做学问,坚持实事求是、追求真理。三、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科研诚信,遵守学术规范。四、具备从事科研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及语言能力。五、具备从事科研工作必需的身心条件。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规定的科研工作量。七、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一)研究实习员(初级)1.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初步掌握科研工作基本方法,具备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能够在高、中级研究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科研工作。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二)助理研究员(中级)1.对某一学科或特定领域具有较为系统的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前沿发展动态,掌握科研工作的方法,具备独立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2.能够独立发表论文或撰写研究报告;参与本学科相关领域的课题或项目研究,做出一定成果。3.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4年。(三)副研究员(副高级)1.科研能力较强,具有较扎实的学术功底和较丰富的学术积累,作为学术骨干,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能够对本学科某一领域有深入的创见性研究,独立撰写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论文,在推动学科建设和发展方面作出较大贡献。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的人员,能够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深入研究相关领域重要问题,形成具有较高质量的对策研究成果;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重要项目,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设计具有较高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持本学科领域研究工作的能力。3.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四)研究员(正高级)1.科研能力强,具有扎实的学术功底和深厚的学术造诣,作为学科带头人,在本学科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能够在本学科某一领域做出开创性研究或在重要理论问题上有所突破,独立撰写高水平的学术专著和高质量的学术论文,促进本学科发展,在推动理论创新、文明传承、学科建设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的人员,能够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深入研究相关领域重要问题,形成高质量的对策研究成果;或作为负责人主持完成重要项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本学科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方向,设计具有重要意义或开创性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持研究工作的能力。3.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八、不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学历、年限等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以上同行专家推荐破格申报,具体办法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定。
新京报快讯(记者吴为)9月17日,人社部办公厅、中科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提出,逐步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市地或中央级科研单位以及符合条件的地方科研单位。这次意见提出坚持以用为本,保障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使人才评价与使用紧密结合,满足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未来将进一步下发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市地或中央级科研单位以及符合条件的地方科研单位。推动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对于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意见专门规定了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这位负责人介绍,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评审,或推荐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参加外部职称评价,并将通过职称评价的人员聘用到相应岗位。对不符合岗位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降低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用。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职称评价有哪些形式?意见提出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发挥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基础研究人员以同行学术评议为主,加强国际同行评价。应用研究人员、技术开发与推广人员、科技咨询人员等突出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具体来说,意见提出了采取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此外,在评价渠道方面,意见提出,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人事关系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申报渠道。民办机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与公立机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科研院所、高校等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离岗创业期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离岗创业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
科学:研究人员为可充电锌空气电池创造了第一个无金属催化剂!打开UC浏览器 查看更多精彩图片凯斯西储大学和北德克萨斯大学的研究人员已经制造出他们认为是第一种无金属双功能电催化剂,其性能与锌空气电池中的大多数金属和金属氧化物电极一样好或更好,预计锌空气电池比移动电话和笔记本电脑中常见的锂离子电池更安全,更轻,更便宜,更强大和耐用,并且越来越多地用于混合动力和电动汽车,这种碳基催化剂在氧还原反应和析氧反应中都能有效地工作,使电池可充电。与大多数替代材料相比,该催化剂价格低廉,易于制造且更具生态性,使用电池,成本始终是一个问题,无金属催化剂可以降低成本,同时提高性能,”Case Western Reserve大学高分子科学与工程教授,该研究的高级作者Liming Dai说。“这些电池可用于计算机,数据站,照明 - 现在使用任何电池。打开UC浏览器 查看更多精彩图片戴先生曾与Case Western Reserve博士后张金涛合作,他曾进行过实验工作;和北德克萨斯大学的材料科学与工程学教授夏海霞和博士生赵正航进行了理论模拟,锌空气电池将空气中的氧气与液体碱性电解液中的锌混合以产生电荷。这些电池的能量密度是锂离子电池的三倍,但一直很低迷。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研究人员正在寻找不同的催化剂,该催化剂是稳定的碳气凝胶或泡沫,其孔径为2至50纳米,提供了巨大的表面积和电池电解质扩散的空间,研究人员遵循斯坦福大学科学家于2012年发布的泡沫制造程序。他们将有机化合物苯胺的分子聚合成植酸溶液中的长链,然后将三维水凝胶冷冻干燥成气凝胶。打开UC浏览器 查看更多精彩图片我们所做的就是对三维结构进行碳化处理,将其改为石墨碳材料,”张说,为此,研究人员在没有氧气的情况下将气凝胶加热到1000摄氏度。这一过程称为热解,引起热化学反应,将泡沫转变为石墨网络,许多石墨烯边缘被证明对催化至关重要,这是一个低成本,一步到位,可扩展的过程,”戴说。“电催化剂产生的成本与更昂贵的材料相当或更好,苯胺用氮气注入或掺杂泡沫,这增强了氧还原反应。植酸使泡沫中含有磷。“正如第一性原理计算所证实的那样,氮和磷的共同掺杂增强了氧还原和氧气释放反应”,夏说。打开UC浏览器 查看更多精彩图片在比较中,碳泡沫在初级或非可充电电池和可充电电池中的性能与昂贵的铂/金属氧化物基催化剂相当或超过。并且,它具有更好的长期稳定性,碳泡沫也与大多数先前报道的无金属催化剂相匹配或表现优异,甚至最近开发的金属碳基催化剂也是如此,展望未来,戴的团队已经开始进一步优化工艺,同时还研究了其他共掺杂不同元素的石墨碳材料,以便在其他能源和环境技术中使用,Dai的实验室之前开发的碳基催化剂的性能与碱性和酸性燃料电池以及染料敏化太阳能电池中使用的更昂贵的金属基催化剂相当或更好。
近日,人社部、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技司、科技部引进国外智力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国家对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力争通过3年时间,基本完成科学研究等职称系列改革任务”。制定出台《意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激发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的重要措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近年来,全球科技竞争日趋激烈,科技创新发展面临着新形势新要求,提高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科研人员是关键。要构建有利于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和创新的人才评价制度,引导科研人员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在关键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等方面下功夫。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对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1986年建立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聘任制度,对调动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加强自然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逐渐凸显,如评价标准不够科学,“四唯”问题突出等问题,均需要通过改革加以完善。《意见》起草出台的过程是怎样的?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2017年底,开展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意见起草工作,组织力量开展书面调研和实地调研,多次组织专家论证,听取意见建议,形成了《意见》初稿。2018年9月,就文稿正式征求了各地、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方普遍认为,《意见》突出问题导向,改革措施针对性强,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符合自然科学研究队伍实际,有利于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意见》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在《意见》起草过程中,中国科学院等科研人员集中的部门贡献了重要力量。2019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正式印发《意见》。《意见》在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方面有哪些突破?《意见》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聚焦突出问题,在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等方面提出针对性改革举措。在完善评价标准方面。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评价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对科研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根据不同类型科研活动特点,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分为从事基础研究、从事应用研究和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三类,分类制定评价标准,实行分类评价。破除“四唯”倾向,淡化学历要求,学历不再是否决项,不具备相应学历可以通过同行专家推荐进行破格申报;淡化论文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改变片面将论文、著作数量与职称评审直接挂钩的做法,注重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不把奖项、荣誉性称号作为限制性条件。在创新评价机制方面。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议机制,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发挥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对特殊人才打破常规,采取特殊方式进行评价。打破户籍、地域、身份等制约,确保民办机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保障离岗创业或兼职科研人员评审权利。建立绿色通道,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原创性、颠覆性、关键共性技术突破的,作出重大贡献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可直接申报评审副研究员、研究员职称。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市地或符合条件的科研单位,充分发挥科研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减少各类申报表格和纸质证明材料,科研项目、人才支持计划等申报材料中与职称相关的内容,可作为职称评审的参考,为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减负”。对贯彻落实《意见》有哪些要求?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改革工作,建立有效工作机制,确保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领域实际抓好改革重点任务的落实。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引导工作,广泛听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回应社会关切,统筹处理好改革推进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引导科研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营造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周国芳 王小涵)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印发《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部署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评职称将推行代表作制度,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民办机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与公立机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在职称评审方面将享有平等待遇。《意见》指出,自然科学研究人员是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的重要力量。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以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核心,遵循科研人员成长规律,聚焦提高我国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更好地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培养造就高水平创新型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队伍。今后,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将推行代表作制度,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改变片面将论文、著作、专利、资金数量等与职称评审直接挂钩的做法。丰富代表作形式,项目成果、研究报告、专著译著、技术标准规范等均可作为代表作。严格实行代表作审核制度,代表作应在本研究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民办机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与公立机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在职称评审方面将享有平等待遇。科研院所、高校等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科研人员,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离岗创业或兼职期内工作业绩及取得的科研成果等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还将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取得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或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以及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可直接申报评审副研究员、研究员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在职称评审中可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其在国外从事科研工作的经历和贡献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不把教育、工作背景简单等同于科研水平。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野外台站和基层一线工作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放宽学历、论文等要求。来源:北京晚报 代丽丽 编辑:tf10
12月8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单位联合发布《北京市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和《北京市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按照“干什么、评什么”,分层、分类为两类科研人员量身定制了清晰的职称评价标准,提出了职称评审代表作清单,完善了研究员“直通车”评价机制,建立了自主评价和社会化评价的分类管理模式。据了解,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是职称系列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智库等单位进行评价,涉及物理、化学、微生物学、材料学、文史哲、法学社会学等学科领域,是科研人员职业发展的重要渠道。首次将两个研究系列纳入社会化评价据介绍,两个研究系列职称均设置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四个层级,名称依次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和研究实习员,满足各梯次科研人员的职业发展需要。同时,本次改革将破除体制外科研人员职称申报“玻璃门”,打通体制内外科研人员的评价渠道,实行分类管理模式。本市高校、科研机构等职称自主评聘单位的科研人员,通过单位职称评审即聘任到岗位。对于企业、智库等非公单位的科研人员,可按照“个人自主申报、行业统一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管”的社会化方式,参加市科委或市社科院分别组织的两个研究系列职称评价,科研人员取得职称资格后,企业、智库等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自主择优聘任。本市将不断优化社会化职称评审工作流程,进一步减少申报材料和证明事项,强化大数据应用,突出工作单位推荐意见,推行职称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缴费、网上查询验证等便利服务,不断提高科研人员职称申报的体验感和获得感。首次实行科研人员分类评价本次改革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分为基础研究型、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推广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型3类,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分为基础研究型、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型2类,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按照“干什么、评什么”,分别制定评价标准条件。对从事基础研究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重点评价其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原创性科技创新的能力,考察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力。对从事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推广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重点评价其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效益、技术推广成效和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对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重点评价其战略和政策研究能力、决策咨询服务水平、行业评价认可度和科技服务满意度等。对从事基础研究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重点评价其在创新思想理论、传承文明、推动学科建设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对从事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重点评价其在为党和政府提供决策服务、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在职称评审时,科研人员可自主选择将论文专著、发明专利、项目成果、软件著作、技术标准规范、理论文章等最能代表能力水平的成果提交职称评审。突出贡献科研人员可优先评价本市将进一步完善高层次科研人员职称申报绿色渠道。取得国家级人才表彰奖励、获得国家级科技奖项、担任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在国际重要学术刊物发表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学术论文等,可申报研究员“直通车”评审。对取得关键核心技术突破、解决“卡脖子”重大科学技术难题、取得重大基础研究突破、做出重大贡献的科研人员,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评审。【来源: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12月8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单位联合发布《北京市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和《北京市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按照“干什么、评什么”,分层、分类为两类科研人员量身定制了清晰的职称评价标准,提出了职称评审代表作清单,完善了研究员“直通车”评价机制,建立了自主评价和社会化评价的分类管理模式。据了解,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是职称系列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智库等单位进行评价,涉及物理、化学、微生物学、材料学、文史哲、法学社会学等学科领域,是科研人员职业发展的重要渠道。首次将两个研究系列纳入社会化评价据介绍,两个研究系列职称均设置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四个层级,名称依次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和研究实习员,满足各梯次科研人员的职业发展需要。同时,本次改革将破除体制外科研人员职称申报“玻璃门”,打通体制内外科研人员的评价渠道,实行分类管理模式。本市高校、科研机构等职称自主评聘单位的科研人员,通过单位职称评审即聘任到岗位。对于企业、智库等非公单位的科研人员,可按照“个人自主申报、行业统一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管”的社会化方式,参加市科委或市社科院分别组织的两个研究系列职称评价,科研人员取得职称资格后,企业、智库等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自主择优聘任。本市将不断优化社会化职称评审工作流程,进一步减少申报材料和证明事项,强化大数据应用,突出工作单位推荐意见,推行职称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缴费、网上查询验证等便利服务,不断提高科研人员职称申报的体验感和获得感。首次实行科研人员分类评价本次改革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分为基础研究型、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推广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型3类,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分为基础研究型、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型2类,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按照“干什么、评什么”,分别制定评价标准条件。对从事基础研究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重点评价其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原创性科技创新的能力,考察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力。对从事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推广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重点评价其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效益、技术推广成效和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对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重点评价其战略和政策研究能力、决策咨询服务水平、行业评价认可度和科技服务满意度等。对从事基础研究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重点评价其在创新思想理论、传承文明、推动学科建设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对从事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重点评价其在为党和政府提供决策服务、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在职称评审时,科研人员可自主选择将论文专著、发明专利、项目成果、软件著作、技术标准规范、理论文章等最能代表能力水平的成果提交职称评审。突出贡献科研人员可优先评价本市将进一步完善高层次科研人员职称申报绿色渠道。取得国家级人才表彰奖励、获得国家级科技奖项、担任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在国际重要学术刊物发表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学术论文等,可申报研究员“直通车”评审。对取得关键核心技术突破、解决“卡脖子”重大科学技术难题、取得重大基础研究突破、做出重大贡献的科研人员,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评审。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代丽丽编辑 徐慧瑶流程编辑 刘伟利